图4.1
公司证券的描述
以下是对我们公司股票相关条款的概述。该概述并不完整,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考我们已修订并重新提交的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这些文件作为附件附在《10-K年度报告》中,并可通过引用的方式获取。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我们已修订并重新提交的公司章程、议事规则,以及内华达州修订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我们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允许我们发行最多3亿股普通股票和5000万股优先股。
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享有以下权利、优先权和特权:
投票
每一股普通股持有者都有权在涉及所有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中,为每个持有的普通股投票一次。在达到法定人数参加的会议上,任何决议都应由出席会议或代表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多数票来决定;不过,对于董事的选举而言,则由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当选。此外,不存在累积投票制度。
股息
持有我们普通股的股东有权在董事会宣布时机成熟时,从依法可用于支付的资金中领取股息。不过,这一权利可能会受到那些拥有优先权的其他类型股票持有者的限制。关于是否支付股息的问题,将由董事会来决定。董事会决定是否在未来发放股息,这取决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SEC所设定的约束条件,还有其他一些董事会认为重要的因素。详见“股息政策”部分。董事会决定发放股息与否,将取决于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
清算权
如果公司因自愿或被迫的清算、解散或终止而面临资产分配问题,那么持有我们普通股票的股东将有资格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量来分享资产分配。这一分配过程是在我们已全额偿还所有债务之后进行的;此外,在所有未偿还股票的所有系列中,持有这些股票的股东享有优先权利,如果他们已经全额获得了清算收益的话。
其他
我们已发行的所有普通股股份均已完成支付,无需进行估值处理。普通股股东无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我们的普通股不得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本股票,也不得依据任何赎回或偿债条款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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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我们被授权发行最多5,000,000股优先股。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可以一次性或分多次发行这些股票,并决定各类优先股的名称、权利、优先权以及相关的特殊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包括股息分配权、转换或交换权、投票权(包括每股对应的投票数)、赎回权及相关条款、清算优先权、偿债基金安排,以及构成该系列股票的股份数量等。董事会可以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具有投票权的优先股,而这些优先股可能会影响到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力和其他权利。这样的做法可能会使得第三方难以收购我们现有的多数投票权,或者阻止第三方试图收购这些投票权。
授权书/许可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持有共计333,931股普通股的权证。这些权证的加权平均执行价格为90.75美元,到期日期在2027年1月至2030年5月之间。
关于上述权证,如果在发生《权证说明书》中所描述的那种根本性交易时,比如公司的重组、资本重组或普通股类别的变更,或者公司所有或部分资产被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又或者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或者有人或团体获得我们未发行普通股中超过50%的所有权,那么权证持有者在这些根本性交易完成之前,有权要求我们以相当于该部分未行使权证的黑斯科尔斯价值(根据权证协议进行计算)的现金价格回购这些权证。这一行为可能会严重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或经营成果,并可能阻止或阻碍第三方收购我们公司。
除了持有者拥有我们的普通股股份这一情况外,权证持有人在行使权证之前,并不享有与持有我们普通股相同的权利或特权,包括任何投票权在内。
公司章程与议事规则条款
我们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中包含多项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旨在鼓励那些考虑接受主动收购或其他单方面收购提议的人士,与我们的董事会进行协商,而不是试图通过非协商方式完成收购。这些条款包括:
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我们的公司章程规定了关于股东提案的提前通知程序,这些提案涉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或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新业务计划。根据这些程序,股东提案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我们的公司秘书。一般来说,为了符合时间要求,通知必须在我们主要办公地点收到,且距离上一年度股东大会时寄出有关会议通知及相关委托书文件的时间至少还有120个日历日。通知中必须包含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所有信息,包括关于该提案及其提出者的详细信息。
股东特别会议。根据我们的章程规定,股东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会成员在任何时候召集。如果上述人员无法出席或丧失行为能力,则由任何一位副总裁来召集此类会议。
未经股东书面同意,任何必须由股东采取行动的事项,都必须通过正式召开的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来决策,而不能通过股东的书面同意来实施。公司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也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修改章程细则。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获得至少占已发行股票总数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赞成票,在旨在修改或重新制定章程细则的会议上,对章程细则中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正。
优先股。我们的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有权制定并发行一些权利,这些权利使股东有权购买我们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董事会无需经过股东批准即可制定这些权利并发行大量优先股,这可能会延迟或阻止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详见上述“优先股”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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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华达州收购法
《内华达州修订法规》中包含了关于获取某些内华达州公司的控制性权益的相关规定。内华达州的“控制性权益获取”法规(包括NRS 78.378条至78.3793条)规定了在获取某些内华达州公司的控制性权益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根据这些法规,任何试图获取某家内华达州公司控制性权益的人都可能被剥夺投票权,除非该公司大多数无利害关系的股东决定恢复其投票权。如果这些条款适用于我们,那么当我们拥有200名或更多记录在案的股东时(其中至少100人的地址位于内华达州,且这些股东通过我们的股票账本进行业务活动),或者我们直接在内华达州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展业务,则上述规定适用。不过,如果我们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在获得控制性权益后的第十天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规定可能不再适用于我们。根据这些法规,当一个人购买某家公司的股份,而这些股份若没有这些规定的约束,那么该人就能行使(1)超过五分之一但少于三分之一的表决权,或(2)超过三分之一但少于过半数的表决权,或者(3)过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来选举董事时,就可以被视为获得了控制性权益。一旦收购者达到了这些门槛之一,那么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股份,以及在收购人或提出收购控制性权益的日期前90天内获得的股份,就被视为“控制性股份”,上述投票限制也适用于这些股份。如果我们的公司章程或议事规则没有进行修改,使得这些规定不再适用于我们或任何对控制性权益的收购行为,或者我们的无利害关系股东没有将投票权授予这些控制性股份,那么这些法规可能会对某些交易产生负面影响。
内华达州的《与利益相关股东之间的合并条款》(NRS 78.411至78.444条)规定,某些类型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被禁止,除非相关公司的董事会事先批准该合并行为,或者该合并行为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并且合并后公司60%的表决权并不由利益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有。此外,即使经过两年的等待期,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存在限制措施。根据这些法律,所谓“利益相关股东”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的个人,或者是在过去两年中曾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10%或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的关联方或附属公司。 “合并”的定义相当广泛,涵盖了公司与“利益相关股东”之间的大部分重要交易。这些法律通常适用于拥有200名以上记名股东的内华达州公司。不过,内华达州的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不遵守这些法律。但如果公司未在其原始章程中做出此类选择,那么修正案必须经过代表公司大部分未由利益相关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东们的同意才能生效,而且该修正案在获得批准后的18个月内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适用于那些在修正案生效日期之前就已经成为利益相关股东的人的合并行为。我们并未在原始章程或修改后的章程中做出此类选择。
对高管和董事的责任限制及赔偿规定
我们的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范围。同时,这些规定还规定,我们将在尼维达州相关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赔偿。
上市/挂牌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CNSP”。
转账代理机构
我们普通股股票的过户代理公司是Continental Stock Transfer and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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