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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10.3 4 戴夫-ex10 _ 3.htm EX-10.3 EX-10.3

附件 10.3

 

净租赁

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1.1
缔约方:这份租约("租赁"),日期仅为2026年1月1日作参考之用,由PCJW Properties LLC("出租人")和Dave Operating LLC,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人“)(统称”缔约方“,或单独a”").
1.2
房地:不动产的某一部分(定义见下文),包括其中的所有改良或将由出租人根据本租约条款提供,通常以街道地址为人所知的科克伦大街1265号,位于城市洛杉矶,县洛杉矶,状态加州,带邮编90019,一般描述为(简述房地性质):约5,250平方英尺的商业办公和仓库空间.
1.3
任期:一(1)年("任期")开始2026年1月1日("开工日期")和结尾2026年12月31日("到期日").(另见第3段)。
1.4
提早拥有:不适用
1.5
基本租金:27086.69美元每月("基本租金"),应于1日支付St每月开始的一天2026年1月1日(另见第4.2段)
1.6
百分率租金:不适用
1.7
招商会年度会费:不适用
1.8
执行时支付的其他款项:
(a)
[保留]
(b)
公共区域运营费用:不适用
(c)
保证金:不适用
(d)
招商会会费:该期间为0美元 不适用
(e)
其他:0美元 不适用
(f)
这份租约执行时到期总额:0美元
1.10
约定用途:科技公司(另见第6段)
1.11
保险党。承租人是“投保方".(另见第8段)

 

2.
房地。
2.1
让。出租人特此向承租人出租,而承租人特此向出租人出租房地,租期、租金,并按本租约所载的所有条款、契诺和条件。除非在此另有规定,本租约中规定的任何规模报表,或可能已用于计算租金的报表,均为双方同意的近似值,且基于此的任何付款均不受修订,无论实际规模是多是少。
2.2
条件。出租人应在开工日“按原样”向承租人交付房地

(“开始日期”)。

2.3
合规。出租人保证,处所的改善符合在建造每项该等改善或其部分时有效的建筑守则,亦符合在开始日期有效的所有适用法律、契诺或纪录限制、规例及条例("适用要求").所述保证不适用于承租人将把处所用于的用途,也不适用于承租人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改建或公用设施安装(定义见第7.3(a)段)。注:承租人有责任确定适用的要求,特别是分区是否适合承租人的预定用途,并承认可能不再允许房地的过去用途。房地不符合上述保证的,除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应当在收到承租人书面通知,具体说明该等不符合规定的性质和程度后,立即予以整改,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在起始日后6个月内未向出租人发出不遵守本保证的书面通知的,更正该不遵守情况为承租人的义务,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和费用。如适用的规定其后有所改变,以致规定在本租期内须对处所和/或建筑物进行增建或改建,对任何有害物质进行补救,或对处所和/或建筑物进行加固或其他物理改造("资本开支"),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以下方式分摊工程费用:
(a)
除下文第2.3(c)款另有规定外,如因承租人对处所的特定和独特使用与一般承租人的使用相比而需要此类资本支出,则承租人应对其成本承担全部责任,但前提是,如果在本租赁的最后2年期间需要此类资本支出且其成本超过6个月的基本租金,则承租人可以改为终止本租赁,除非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的终止通知后10日内,出租人选择支付其实际成本与相当于6个月基本租金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承租人选择终止的,承租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此要求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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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支出并向出租人交付书面通知,指定至少90天后的终止日期。然而,该终止日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早于承租人可以在不开始该资本支出的情况下合法使用房地的最后一天。

(b)
如果此种资本支出不是承租人对处所的特定和独特使用(例如政府授权的抗震改造)的结果,则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根据第7.1(d)款所列公式分配支付合理归属于处所的该等成本部分的义务;但前提是,如果在本租赁的最后2年期间需要此种资本支出,或者如果出租人合理地确定支付其所占份额在经济上不可行,出租人在提前9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有权终止本租赁,除非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终止通知后10天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将支付该资本支出。如果出租人没有选择终止,并且未能投标其在任何此类资本支出中的份额,承租人可以垫付此类资金并从租金中扣除相同的利息,直到出租人在此类成本中的份额全部支付完毕。如果承租人无法为出租人的份额提供资金,或者本租赁剩余部分到期应付的租金余额不足以以抵销方式全额偿还承租人,则承租人有权在向出租人发出30日书面通知后终止本租赁。
(c)
尽管如此,有关资本支出的规定仅适用于非自愿、意外和新的适用要求。如果资本支出转而由承租人因实际或提议的用途变更、使用强度变化或房地变更而触发,则在该情况下,承租人应对其成本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无权终止本租赁。
2.4
致谢。承租人承认:(a)出租人和/或经纪人已建议其就房地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电气、暖通空调和消防喷淋系统、安全、环境方面、遵守适用要求和《美国残疾人法》)及其对承租人预期用途的适宜性满足自己,(b)承租人已就该等事项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调查,并承担与其占用房地相同的所有责任,以及(c)出租人、出租人的代理人,除本租约所述事项外,经纪商亦未就上述事项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或保证。此外,出租人承认:(i)经纪人没有就承租人履行租约的能力或占用处所的适当性作出任何陈述、承诺或保证,以及(ii)出租人有责任调查所有拟议承租人的财务能力和/或适当性。
2.5
车辆停放。
(a)
承租人应当对位于处所内的停车场具有完全使用权。

 

3.
任期。
3.1
任期。本次租赁的开始日期、到期日和期限如第1.3款规定。
3.2
[保留].
3.3
延迟拥有。出租人同意尽其最大的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开始日期之前将处所的占有权交付给承租人。尽管作出上述努力,出租人仍无法按约定交付占有的,出租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本租赁的有效性。然而,承租人在收到对处所的占有之前,不承担支付租金或履行其其他义务的义务。如果未在开始日期后60天内交付管有权,承租人可自行选择在该60天期限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解除本租赁项下的所有义务。出租人在上述10天期限内未收到该书面通知的,承租人的撤销权终止。除另有规定外,如在生效日期前未向承租人提交管有权,且承租人并未如上所述终止本租赁,则承租人本应享有的任何租金减免期限应自交付管有权之日起计算,并持续相当于承租人根据本条款原本应享有的期限,但减去因承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延迟天数。如果在开工日期后4个月内未交付对处所的占有,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其他书面协议,否则本租赁终止。
3.4
承租人合规。在承租人遵守其提供保险证据的义务(第8.5款)之前,不得要求出租人向承租人投标占有处所。在交付此种证据之前,承租人应被要求自开始日期起及之后履行其在本租赁下的所有义务,包括支付租金,尽管出租人选择在收到此种保险证据之前扣留管有权。此外,如果承租人被要求在开始日期之前或同时履行任何其他条件,则开始日期应发生,但出租人可以选择不管有,直到这些条件得到满足。

 

4.
租金。
4.1
租金定义。承租人在本租赁条款下对出租人的所有货币义务均视为租金("租金").
4.2
租金时间表。基本租金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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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承租人应承担每月1,000.00美元的公共区域维护(CAM)费用。出租人应根据第11款对超过该金额的任何CAM费用负责。如果CAM费用总额在任何一个月内低于1,000美元,承租人应全额支付该金额。

尽管有上述CAM费用,承租人和出租人仍应各自负责支付根据第10款缴纳的不动产税的50%。

4.3
付款。承租人应促使出租人在到期之日或之前以美国合法货币收取租金,不得抵消或扣除(本租赁特别允许的除外)。本协议期限内任何期限内不足一个完整日历月的租金,应根据该月的实际天数按比例分摊。租金须按本协议所述地址向出租人或向出租人不时以书面指定的其他人或地点缴付。接受少于当时到期金额的付款不应是放弃出租人对该租金余额的权利,无论出租人对任何支票如此说明的背书如何。如果承租人给出租人的任何支票、汇票或其他付款工具因任何原因被拒付,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25美元以及可能到期的任何滞纳金。

 

6.
使用。
6.1
使用。
(a)
约定用途;约定商品名称。承租人仅应为约定用途使用和占用处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承租人仅应以约定的商号在处所经营,不得使用其他商号。承租人不得以不合法、造成损害、浪费或滋扰的方式使用或允许使用处所,或以扰乱相邻处所或财产的占用人或造成损害的方式使用或允许使用处所。出租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任何修改约定用途的书面请求,只要该请求不会损害对处所或其中的机械或电气系统的改进的结构完整性,和/或不会对处所造成明显更大的负担,和/或与现有或拟议用途(无论是否排他性)不冲突或不相容。
(b)
持续运营。承租人应当以信誉良好的方式,按照经营领域通行的行业惯例标准,在经营场所所在城市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户之间,在整个经营场所内以约定商品名称持续经营、保持营业、进行约定使用。

 

7.
维修;维修、公用事业安装;贸易固定装置和改建。
7.1
承租人的义务。
(a)
总的来说。在符合第2.2款(条件)、2.3款(合规)、6.3款(承租人遵守适用要求)、7.2款(出租人义务)、9款(损坏或毁损)、14款(谴责)规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应自费将房地、公用设施(拟供承租人专用,无论位于何处)、改建等保持良好的秩序、状态和修缮(无论需要修缮的房地部分或修缮手段是否合理或易于为承租人所利用,以及是否因承租人使用、任何事先使用、该等部分处所的要素或年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设备或设施,例如管道、暖通设备、电气、照明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固定装置、内墙、外墙内表面、天花板、地板、窗户、门、平板玻璃和天窗,但不包括根据第7.2款由出租人负责的任何物品。承租人在保持房地良好秩序、成色和维修时,应行使和履行良好的维修做法,具体包括下文第7.1(b)款要求的服务合同的采购和维修。承租人的义务应包括必要时的修复、更换或续期,以保持处所及其上的所有改良或其一部分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和维修状态。
(b)
服务合同。承租人应在承租人自费的情况下采购和维护合同,并按惯例形式和实质内容向出租人提供合同副本,并与在以下设备和改进(如有)的维护方面具有专长和经验的承包商(如果安装在房地上):(i)暖通空调设备,(ii)锅炉和压力容器,(iii)澄清装置,以及(iv)出租人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设备。然而,出租人保留在通知承租人后获得和维持任何或所有该等服务合同的权利,如出租人如此选择,承租人应按要求向出租人偿还该等服务合同的费用。
(c)
未能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本款第7.1款承租人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在提前10天书面通知承租人(紧急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无需通知)后进入房地,代承租人履行该义务,并使房地处于良好的秩序、状态和修缮状态,承租人应当及时偿还出租人的费用。
(d)
替换。在以下第8.7款规定的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前提下,在不解除承租人因承租人未行使和履行良好维修做法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如7.1(b)款所述物品不能以超过更换该物品费用的50%的费用进行维修,则该物品应由出租人更换,其费用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比例分摊,承租人只有义务支付,在本租赁期限的剩余时间内的每个月,在基本租金到期之日,金额等于这种置换成本乘以分数的乘积,其分子为一,分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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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即每月费用的1/144)。承租人应按出租人会计师判断商业上合理的利率支付未摊销余额的利息。但承租人可以随时预付其债务。

7.2
出租人的义务。在符合第2.2款(条件)、2.3款(符合)、6款(使用)、7.1款(承租人义务)、9款(损坏或破坏)和14款(谴责)的规定下,出租人在依照第4.2款偿还的情况下,应保持良好的秩序,修整和修理基础、外墙、内承墙的结构状况、外屋顶、消防喷淋系统、公共区域火灾报警和/或烟雾探测系统、消防栓、停车场、人行道、大路、车道、景观美化、围栏、标志和公用设施系统服务于公共区域及其所有部分,以及根据第4.2段提供有共同区域运营费用的服务。出租人没有义务粉刷外墙外或内表面,出租人也没有义务维护、修理或更换房舍的窗、门或平板玻璃。承租人在与本租赁条款不一致的范围内明确放弃现在或以后生效的任何法规的利益。
7.3
公用事业装置;贸易固定装置;改建。
(a)
定义。术语"公用事业装置"是指房舍内或房舍内的所有地板和窗户覆盖物、空气线路、电力面板、配电、安保和消防系统、通信系统、照明灯具、暖通设备、管道、围栏。术语"贸易固定装置"系指承租人在不对房舍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移走的机器设备。术语"改动"是指对改进的任何修改,但公用事业装置或贸易固定装置除外,不论是否通过增加或删除。"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或公用设施"定义为承租人根据第7.4(a)款作出的尚未由出租人拥有的改建和/或公用设施。
(b)
同意。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同意对房地进行任何改建或公用事业安装。任何改建或公用设施安装都应以良好和充足的材料以工人般的方式进行。承租人应于竣工时及时向出租人提供竣工图则和规格。
(c)
赔偿。承租人应在到期时支付在处所提供或声称已在处所提供或为承租人提供或在处所使用的所有关于劳务或材料的债权,这些债权由或可能由任何机械师或材料人对处所的留置权或其中的任何权益担保。如果承租人对任何该等留置权、债权或要求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则承租人应自费为自己、出租人和处所进行抗辩和保护,使其免受同样的损害,并应支付和满足在该等留置权、债权或要求的强制执行之前可能就其作出的任何该等不利判决。如出租人提出要求,承租人应提供数额相当于该有争议留置权、债权或要求金额的150%的担保保证金,赔偿出租人对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出租人选择参与任何此类诉讼的,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的律师费和费用。
7.4
所有权;移走;移交;和恢复。
(a)
所有权。在以下规定的出租人要求移除或选择所有权的权利的前提下,承租人所作的所有改建和公用事业安装应为承租人的财产,但被视为房地的一部分。
(b)
移除。出租人通过向承租人送达不早于本租赁期限结束前90天且不迟于30天的出租人书面通知,可以要求在本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拆除任何或所有承租人拥有的改建或公用事业装置。
(c)
投降;恢复。承租人应在到期日或任何更早的终止日之前将处所交还,其所有改良、部件和表面扫帚干净无杂物,且处于良好的运营秩序、状态和维修状态,普通磨损除外。“普通磨损”不应包括任何本可以通过良好维护实践防止的损坏或恶化。承租人应修理因安装、维护或拆除贸易固定装置、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或公用事业装置、家具、设备以及拆除由承租人安装或为承租人安装的任何储罐而造成的任何损坏。承租人还应从房舍中彻底清除由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或为承租人或任何第三方带入房舍的任何和所有有害物质(通过地下迁移从房舍外区域沉积的有害物质除外),即使此类清除将要求承租人执行或支付超出法定要求的工作。贸易固定装置仍为承租人的财产,由承租人移走。未经出租人明确书面同意,承租人未依照本款第7.4(c)项及时腾空房地,构成下文第26款规定的滞留。

 

8.
保险;赔偿。

8.1支付保费。根据第8.2(b)、8.3(a)和8.3(b)款要求承租人承付的保险单的保费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8.2
责任保险。
(a)
由承租人承运。承租人应当取得并保持有效的商业一般责任保险单,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作为附加投保人,免受因处所及其所有承租人的所有权、使用、占用或维修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索赔。此类保险应以发生为基础,提供每次发生金额不低于1,000,000美元且每年总额不低于2,000,000美元的单一限额承保,为“额外的被保险管理人或房地出租人背书”,并包含针对敌对火灾造成的热、烟或烟雾造成的损害的“修订污染排除背书”。保单不应包含被保险人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在保内除外责任,但应包含本租赁项下承担的责任的承保范围,作为承租人履行本租赁项下赔偿义务的“保险合同”。但是,上述保险的限额不得限制承租人的责任,也不得解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租人所携带的所有保险,应为出租人所携带的任何类似保险的主要保险,而不是分担保险,其保险只有在存在超额保险的情况下才被视为超额保险。
(b)
[保留]

第4页


 

8.3
财产保险-建筑、改善和租赁价值。
(a)
建设和改善。承租人应当以承租人的名义取得并保持有效的一份或多份保单,并向出租人、任何地面出租人、任何出借人提供房地灭失或损坏保险,支付损失。此类保险的金额应等于房地的全部重置成本,因为该成本应不时存在,或任何贷款人要求的金额,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其商业上合理和可用的可保价值。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贸易固定装置、承租人的个人财产由承租人根据第8.4款投保。如果承保范围可用且在商业上适当,此类保单或保单应承保直接物理损失或损坏的所有风险(除非贷款人要求,洪水和/或地震的危险除外),包括承保清除碎片和强制执行因承保损失而要求升级、拆除、重建或更换房地任何部分的任何适用要求。上述保单或保单还应包含商定的估值条款,以代替任何共同保险条款、放弃代位求偿和通货膨胀保护,从而导致年度财产保险承保金额增加的系数不低于调整后的美国劳工部所有城市消费者对房地所在城市的消费价格指数。如果这类保险有免赔条款,每次发生的免赔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
(b)
租金价值。承租人还应以承租人的名义取得并保持有效的一份或多份保单,并应向出租人和任何贷款人支付损失,为一年的全额租金损失提供额外180天的延长赔付期保险("租金价值保险").所述保险应包含一项约定的估值条款,以代替任何共同保险条款,承保金额应每年调整,以反映承租人在未来12个月期间以其他方式应支付的预计租金。
(c)
承租人的改进。除非有关物品已成为本租赁条款下出租人的财产,否则不得要求出租人为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投保。
8.4
承租人的财产。
(a)
财产损失。承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全部个人财产、贸易固定装置、承租人拥有的改建、水电装置等取得并保持保险范围。此类保险应为全额重置费用保险,每次发生的免赔额不超过1,000美元。任何此类保险的收益应由承租人用于更换个人财产、贸易固定装置和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该保险有效的书面证据。
8.5
保险单。此处要求的保险应由在房地所在州获得正式许可或获准办理业务的公司提供,并在保单期限内保持最新一期《Best’s Insurance Guide》中规定的至少B +、V的“一般保单持有人评级”,或贷款人可能要求的其他评级。承租人不得做或允许做任何使所需保单失效的事情。承租人应在起始日之前向出租人交付此类保险的经核证的保单副本或证明所需保险的存在和金额的凭证。除非提前30天书面通知出租人,否则此类保单不得撤销或修改。承租人应当在该等保单到期前至少30日,向出租人提供续保凭证或者证明续保的“保险活页夹”,或者出租人可以订购该等保险并向承租人收取其费用,该金额由承租人按要求向出租人支付。此类保单的期限至少为一年,或本租赁剩余期限长短以较短者为准。任何一方未能采购和维护其要求承运的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但不应被要求采购和维护。
8.6
放弃代位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各自特此解除和解除对方,并放弃对因本合同要求投保的风险而引起或发生的其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向对方追偿损害的全部权利。此类解除和豁免的效果不受所携带或要求的保险金额或适用于此的任何免赔额的限制。双方同意让各自的财产损失保险承运人放弃这些公司可能对出租人或承租人(视情况而定)拥有的任何代位权,只要保险不因此而无效。
8.7
赔偿。除出租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外,承租人应就任何和所有索赔、租金损失和/或损害、留置权、判决、处罚、律师和顾问费用、费用和/或因承租人使用和/或占用处所而产生、涉及或与之相关的责任,对处所、出租人及其代理人、出租人的主人或地面出租人、合伙人和出借人进行赔偿、保护、抗辩并使其免受损害。如因前述任何事项对出租人提起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由出租人合理满意的律师为该诉讼或法律程序进行抗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应配合承租人进行该抗辩。出租人不必先支付任何此类索赔才能获得辩护或赔偿。
8.8
出租人免责。出租人对承租人、承租人的雇员、承包人、被邀请人、客户或处所内或处所附近的任何其他人的人身或货物、器物、商品或其他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损害或损害是由火灾、蒸汽、电、燃气、水或雨水引起或导致的,或由管道、消防喷头、电线、器具、管道、暖通空调或照明装置的破损、泄漏、阻塞或其他缺陷引起,或由任何其他原因引起,无论该等伤害或损害是由处所或建筑物其他部分所产生的情况所致,或从其他来源或地方。尽管出租人有过失或违反本租赁,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承租人的业务造成损害或由此造成的任何收入或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第5页


 

 

9.
损坏或破坏。
9.1
定义。
(a)
"房地部分损坏"系指对房舍上的改良设施的损坏或破坏,但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设施装置除外,自损坏或破坏之日起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可合理修复,其费用不超过相当于6个月基本租金的一笔。出租人应当自毁损、毁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毁损是否为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b)
"房地全部销毁"系指对房地上的改良设施的损坏或破坏,但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及贸易固定装置除外,自损坏或破坏之日起3个月或更短时间内无法合理修复和/或其费用超过相当于6个月基本租金的一笔款项。出租人应当自损坏、毁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是否为部分损坏或者全部损坏。
(c)
"保险损失"系指由第8.3(a)款所述保险要求承保的事件造成的对房地改良的损坏或破坏,但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及贸易固定装置除外,而不论所涉及的任何免赔金额或承保限额。(d)"重置成本"系指将出租人在发生时所拥有的改良工程修缮或重建至紧接其之前存在的状况所需的费用,包括按适用要求运作所需的拆除、杂物清除和提升,且不扣除折旧。
9.2
部分损害-保险损失。如果发生了属于保险损失的房地部分损坏,则出租人应在出租人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尽快修复此类损坏(但不是承租人的贸易固定装置或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并且本租赁应继续具有完全的效力和效力;但前提是,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选择,使任何损坏或破坏的修复的总重置费用为5,000美元或更少,并且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应为此目的在合理的基础上向承租人提供任何适用的保险收益。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所要求的保险没有生效或保险收益不足以使该修理生效,投保方应在需要完成该修理时及时缴纳收益短缺部分。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短缺是由于以下事实:由于改进的独特性,完全重置成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在商业上不合理和不可用,出租人没有义务为保险收益的短缺支付费用或完全恢复房地的独特方面,除非承租人在收到这种短缺的书面通知和要求后10天内向出租人提供资金以支付相同的费用或充分的保证。如果出租人在上述10天期限内收到上述资金或足够的保证,负责修缮的一方应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完成,本租约应保持完全有效。如果未收到此种资金或保证,出租人仍可在此后10天内以书面通知承租人的方式选择:(i)在出租人支付任何收益短缺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上合理的恢复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本租约应保持完全有效,或(ii)本租约在此后30天内终止。承租人为修复任何此类损坏或破坏而出资的任何资金,承租人无权获得补偿。房舍因洪水或地震造成的部分损坏,尽管可能有一些保险范围,但应遵守第9.3款的规定,但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此类保险的净收益应可用于维修。
9.3
部分损害-未投保损失。非保险损失的房地部分损坏发生的,除非是由承租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造成(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承租人的费用进行修理),出租人可以:(i)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修理该等损坏,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本租赁应继续完全有效,或(ii)在出租人知悉该等损坏发生后30天内通过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租赁。此种终止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60天后生效。出租人选择终止本租赁的,承租人有权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0日内向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承诺支付该等损坏的修理费,无需出租人补偿。承租人应当在作出承诺后30日内向出租人提供上述资金或其满意的保证。在此情况下,本租赁应继续完全有效,出租人应在所需资金到位后,在合理可能的范围内尽快进行此类维修。承租人未作出规定承诺的,本租赁自终止通知载明之日起终止。
9.4
彻底毁灭。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处所发生全部破坏,本租约应在该破坏后60天终止。因承租人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或者毁损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的损害,但第8.6款规定的除外。
9.5
任期临近结束时受损。如在本租赁最近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修理费用超过一个月基本租金的损坏,无论是否为保价损失,出租人可在该损坏发生之日起60天后通过在该损坏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承租人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租赁。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承租人当时拥有延长本租赁或购买处所的可行使选择权,则承租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本租赁:(a)行使该选择权和(b)在(i)承租人收到出租人声称终止本租赁的书面通知后10天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提供进行维修所需的任何保险收益短缺(或充分保证),或(ii)该选择权到期之日的前一天,以较早者为准。如果承租人在该期间适当行使该选择权,并向出租人提供资金(或足够的保证)以弥补保险收益的任何短缺,出租人应在出租人的商业上合理的费用下,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修复此类损坏,并且本租赁应继续充分有效。如果承租人在该期间未行使该选择权并提供该资金或保证,则本租赁应于终止通知规定的日期终止,承租人的选择权应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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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减免租金;承租人的补救办法。
(a)
减刑。如发生房屋部分损坏或房屋全数毁损或发生本租赁项下承租人无须承担责任的有害物质状况,承租人就该等损坏的修复、补救或恢复所需期间应付的基本租金应按承租人对房屋使用的损害程度按比例减免,但不得超过从租金价值保险收到的收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其他义务均由承租人履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出租人对任何此类损坏、破坏、补救、修理或恢复不承担任何责任。
(b)
补救措施。出租人有义务修缮或恢复处所,但未在该义务产生后90天内以实质性和有意义的方式开始修缮或恢复的,承租人可以在该修缮或恢复开始前的任何时间,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实际通知的任何出借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承租人选择在发出该通知后不少于60天的日期终止本租赁。承租人发出该通知,且在其后30日内未开始该等修缮或恢复的,本租赁自该通知载明之日起终止。如在该30天内开始修复或恢复,本租约应继续完全有效。“开工”是指无条件授权编制所需计划,或开始在房地开展实际工作,以先发生者为准。
9.7
终止;预付款。在根据第6.2(g)款或第9款终止本租赁时,应就承租人向出租人预付的基本租金和任何其他预付款进行衡平法调整。此外,出租人还应将出租人未使用或当时未被要求使用的承租人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9.8
豁免法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本租赁的条款应适用于与本租赁终止有关的处所的任何损坏或破坏的影响,并在此放弃任何现行或未来法规的规定,只要与本租赁不一致。

 

10.
不动产税收。
10.1
定义。如本文所用,术语"不动产税"应包括任何形式的评估;不动产、一般、特殊、普通或特别,或租金征费或税收(遗产、个人收入或遗产税除外);改善债券;和/或许可证费,由具有直接或间接征税权力的任何当局对出租人在房地的任何合法或衡平法权益、出租人从中获得其他收入的权利和/或出租人的租赁业务征收或征收,如果资金是参照房地地址产生的,并且如此产生的收益将由城市应用,处所所在辖区的县或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不动产税”一词还应包括因本租赁期限内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其上的改进发生变化)而征收的任何税款、费用、征费、评估或收费,或其中的任何增加。在计算任何一个历年的不动产税时,任何一个房地产纳税年度的不动产税,应根据该历年和纳税年度共有的天数,纳入该历年的不动产税计算。
10.2
缴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等额(50-50)缴纳适用于该财产的不动产税,除第10.3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此种数额均应按照第4.2款的规定列入计算。
10.3
联合评估。如该建筑物没有单独评估,分配给该建筑物的不动产税应为所评估的税包内所包括的所有土地和改良的不动产税的公平比例,该比例由出租人根据评估员工作表中分配的相应估值或可能合理获得的其他信息确定。出租人对此的合理认定,本着善意,应当是结论性的。
10.4
个人财产税。承租人应在发生拖欠前支付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贸易固定装置、陈设、设备和房舍内所含承租人的所有个人财产所评估和征收的全部税款。在可能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促使其承租人拥有的改建和公用事业装置、贸易固定装置、陈设、设备和所有其他个人财产与出租人的不动产分开评估和开票。承租人的上述财产中的任何一项应当以出租人的不动产进行评估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载明承租人财产适用的税款的书面说明后10日内向出租人支付归属于承租人财产的税款。

 

11.
公用事业。出租人应支付向处所供应的所有水、气、热、光、电、电话、垃圾处理及其他公用事业和服务,连同受第4.2款规限的任何税款。尽管有第4.2款的规定,如果在出租人唯一判断的任何时候,出租人确定承租人正在使用不成比例的水、电或其他通常计量的公用事业,或者承租人正在产生如此大量的垃圾,以至于要求增加垃圾箱的大小和/或增加每月清空垃圾箱的次数,则出租人可以增加承租人的基本租金,数额等于这种增加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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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约;违约;补救。
13.1
违约;违约。A "违约"定义为承租人未能遵守或履行本租赁下的任何条款、契诺、条件或规则和条例。A "违约"定义为发生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且承租人未能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内纠正该违约:
(a)
腾退或放弃房地。承租人连续5日内停止在房舍内持续经营业务的,视为承租人腾空房舍。
(b)
承租人未能在到期时支付承租人根据本协议规定须支付的任何租金或任何保证金,无论是向出租人还是向第三方,提供保险或担保保证金的合理证据,或履行本租赁项下任何危及或威胁生命或财产的义务,如果这种未能在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继续存在。
(c)
承租人未能提供(i)符合适用要求的合理书面证据,(ii)服务合同,(iii)撤销未经授权的转让或转租,(iv)禁止转让证书,(v)要求的从属地位,(vi)有关任何担保和/或担保人的证据,(vii)根据第41段(地役权)要求的任何文件,(viii)根据本合同所附百分比租金增编(如有)要求的承租人销售总额报表,或(ix)出租人根据本租赁条款可能合理要求承租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或信息,凡任何该等故障在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持续10天。
(d)
承租人对本租赁的条款、契诺、条件或规定或根据本协议第2.9段所通过的规则的违约,但上文第13.1(a)、(b)或(c)项所述的除外,如果该违约在书面通知后持续30天;但前提是,如果承租人违约的性质使得其补救合理需要超过30天,则如果承租人在所述30天期限内开始此类补救并随后勤勉地提起此类补救直至完成,则不应被视为违约。
(e)
发生下列任何事件:(i)为债权人的利益作出任何一般安排或转让;(ii)成为11 U.S.C.定义的“债务人”。§101或其任何继承法规(除非在针对承租人提出的呈请的情况下,该法规在60天内被驳回);(iii)委任受托人或接管人占有位于处所的承租人的几乎所有资产或承租人在本租赁中的权益,而该占有未在30天内归还承租人;或(iv)扣押、执行或以其他司法方式扣押位于处所的承租人的几乎所有资产或承租人在本租赁中的权益,但该等扣押未在30天内解除;但前提是,如本(e)项的任何条文违反任何适用法律,则该条文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亦不影响其余条文的有效性。
(f)
发现承租人或任何担保人给出租人的任何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
(g)
如果承租人在本租赁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得到保证:(i)担保人死亡,(ii)担保人与本租赁有关的责任终止,但不是根据该担保条款,(iii)担保人破产或成为破产申请的主体,(iv)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或(v)担保人在预期的基础上违反其担保义务,以及承租人未在任何此类事件的书面通知后60天内提供书面替代保证或担保,其中,与承租人当时的现有资源相结合时,等于或超过本租赁执行时承租人和担保人的合并财务资源。
13.2
补救措施。承租人未履行其任何肯定性义务或义务的,在书面通知后10天内(或在紧急情况下,无需通知),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代表承租人履行该义务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合理要求的债券、保单或政府许可、许可或批准。出租人履行任何此类义务的成本和费用,应由承租人在收到发票后到期支付。如承租人给予出租人的任何支票不得由提取该支票的银行兑付,出租人可自行选择要求承租人未来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以本票支付。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在有或无进一步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且在不限制出租人行使出租人因该违约而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
(a)
以任何合法手段终止承租人对处所的占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本租赁应当终止,承租人应当立即将占有权移交出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i)在终止时已赚取的未付租金;(ii)在授予时的价值,即在终止后直至授予时本应赚取的未付租金超过该租金损失的金额承租人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iii)在授标时的价值超过了承租人证明可合理避免的该等租金损失的金额,该金额在授标后的剩余期限内未付租金超过了该金额;(iv)任何其他必要的金额,以补偿因承租人未能履行其在本租赁下的义务而直接造成的或在正常情况下很可能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收回对处所的管有权的费用、转租的费用,包括对处所进行必要的翻修和改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出租人就本租赁支付的任何租赁佣金中适用于本租赁未到期期限的那部分。前一句第(iii)款所述金额在授标时的价值,应按授标时房地所在地区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率加百分之一对该金额进行贴现计算。出租人为减轻因承租人违反本租赁而造成的损害所作的努力,不放弃出租人根据第十二款享有的损害追偿权。如本租赁的终止是通过非法扣押人的临时补救办法取得的,出租人有权在该程序中追讨其中可追讨的任何未付租金和损害赔偿,或出租人可保留在单独诉讼中追讨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权利。如先前未给予第13.1款规定的通知和宽限期,则根据非法扣押人法规给予承租人的支付租金或退出、履行或退出的通知也应构成第13.1款规定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第13.1款要求的适用宽限期与非法扣押人法规应同时进行,承租人未能在两个此类宽限期中的较大者内纠正违约行为,即构成非法扣押人,并构成违反本租约,使出租人有权获得本租约和/或上述法规规定的补救措施。
(b)
继续租赁和承租人的占有权和到期收回租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转让,仅受合理限制。赡养、努力转租和/或指定接管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承租人占有权的终止。
(c)
寻求根据国家的法律或司法裁决现在或以后可以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办法,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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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位于。本租赁期满或终止和/或承租人占有权的终止,并不解除承租人根据本租赁的任何赔偿条款对在本租赁期限内发生或产生的事项或因承租人占用处所而产生的责任。
13.3
诱导夺回。任何免费或减免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协议,或出租人为承租人订立本租赁而给予或支付任何现金或其他奖金、诱因或对价的协议,所有这些特许权以下简称"诱导条款",视承租人充分、忠实地履行本租赁的所有条款、契诺和条件为条件。一旦承租人违反本租赁,任何该等诱导条款将自动被视为从本租赁中删除,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影响,而出租人根据该等诱导条款给予或支付的任何租金、其他押记、奖金、诱导或对价,应立即由承租人到期并支付给出租人,尽管承租人随后对上述违约采取了任何补救措施。出租人对租金的接受或对启动本款实施的违约行为的纠正,不应被视为出租人对本款规定的放弃,除非出租人在接受时以书面明确说明。
13.4
逾期收费。承租人在此确认,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将导致出租人产生本租赁未考虑的费用,其确切金额将极难确定。此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和会计费用,以及任何贷款人可能对出租人征收的滞纳金。据此,如果出租人在该金额到期后5天内未收到任何租金,则在不要求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每笔该等逾期金额10%的一次性滞纳金。当事人在此约定,该滞纳金是对出租人因该滞纳金而产生的费用的公平合理的估计。出租人接受该滞纳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对承租人就该逾期金额的违约或违约的放弃,也不妨碍行使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如果连续3期基本租金根据本协议支付滞纳金,无论是否收取,则尽管本租赁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基本租金应根据出租人的选择,到期并按季度提前支付。
13.5
利息.除滞纳金外,出租人未收到的本协议项下到期的任何货币款项,如因按期付款(如基本租金和百分比租金)到期或因未按期付款而到期之日后30日内,应自到期之日起、因按期付款而到期或因未按期付款而到期后第31天内承担利息。收取的利息(“利息”)应等于10%,但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除第13.4段规定的潜在滞纳金外,还需支付利息。
13.6
出租人违约。
(a)
违约通知。除非出租人在合理时间内未履行要求出租人履行的义务,否则不得视为出租人违反本租赁。就本款而言,在任何情况下,合理时间均不得少于出租人收到且其姓名和地址应已为此目的以书面向承租人提供的书面通知,其中指明出租人的该等义务尚未履行;但条件是,如果出租人的义务的性质使得其履行合理要求超过30天,则如果在该30天期限内开始履行并随后勤勉尽责直至完成,则出租人不得违约。
(b)
承租人代表出租人履行。如果出租人和贷款人均未在收到上述通知后30天内对所述违约进行补救,或者已开始所述补救未勤勉尽责直至完成,则承租人可以选择由承租人承担费用并从租金中抵消相当于一个月基本租金或保证金中较高者的金额,并在抗诉情况下支付该费用的超额部分,保留承租人向出租人偿还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将所述治愈的费用单据,并向出租人提供所述单据。
14.
谴责。如处所或其任何部分在征用权下取得或在行使上述权力的威胁下出售(统称"谴责"),本租赁自谴责机关取得所有权或占有之日起所占部分即告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被谴责占用的处所建筑面积的10%以上,或位于停车场范围内的车位的25%以上的,承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自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该项占用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或在没有该通知的情况下,自谴责机关取得该项占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行使终止本租赁。承租人未按照前述规定终止本租赁的,本租赁对剩余的房产部分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但基本租金应按比例减少因该谴责而导致的房产效用减少的除外。谴责裁决和/或付款应为出租人的财产,无论该裁决是否应作为租赁物价值减少的补偿、所占部分的价值或遣散费;但前提是承租人有权就承租人的搬迁费用、商业商誉损失和/或贸易固定装置获得任何补偿,而不考虑本租赁是否根据本款规定终止。承租人对处所作出的所有改建和公用设施安装,仅为谴责的目的,应被视为承租人和承租人的财产有权获得为此而应支付的任何和所有补偿。在本租赁未因该谴责而终止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修复因该谴责而对处所造成的任何损坏。

 

15.
[保留]

 

16.
反言证书。
(a)
每一缔约方(作为"回应方“)应在对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以下简称”要求方")执行、确认并向请求方交付一份书面声明,其形式类似于当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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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商业地产协会公布的“ESToppel Certificate”表格,以及请求方可能合理要求的额外信息、确认和/或陈述。

(b)
如答辩方未能在该10天期限内签立或交付禁售证书,则要求方可签立禁售证书,说明:(i)除要求方可能代表的情况外,租赁完全有效且无需修改,(ii)要求方履约不存在未治愈的违约情况,以及(iii)如果出租人是要求方,则已提前支付不超过一个月的租金。准购买者和产权负担人可以依据请求方的反悔证明,应当禁止被应诉方否认该证明所载事实的真实性。
(c)
如果出租人希望融资、再融资或出售处所或其任何部分,承租人和所有担保人应向出租人指定的任何潜在贷款人或买方交付该贷款人或买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过去3年的财务报表。所有此类财务报表应由出租人和此类贷方或买方以保密方式收到,并应仅用于此处规定的目的。

 

17.
出租人的定义。术语"出租人"此处所用的应是指有关处所的费用所有权,或者,如果这是转租,则是承租人在先前租赁中的权益的所有人或当时的所有人。出租人在房地或本租赁中的所有权或权益发生转移的,出租人应当将出租人持有的未使用的保证金(以现金或信用方式)交付给受让方或受让人。除第15款另有规定外,在如上所述转移或转让及交付保证金时,前出租人应免除与此后将由出租人履行的本租赁项下的义务和/或契诺有关的所有责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将履行的本租赁中的义务和/或契诺仅对上述定义的出租人具有约束力。尽管有上述规定,并在符合下文第20段规定的情况下,本租赁下的原出租人,以及出租人在本租赁中的权益的所有后续持有人,仍应对上文第6.2段中概述的出租人与有害物质有关的潜在义务和责任承担责任和责任。
18.
可分割性。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的本租赁任何条款无效,绝不影响本租赁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9.
天。除非另有特别相反说明,否则""本租赁中所用的指并指历日。
20.
责任限制。在符合上述第17款规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在本租赁项下的义务不构成出租人、出租人的个人合伙人或其个人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的个人义务,承租人不得为清偿出租人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责任而仰望房地,不得仰望出租人的任何其他资产,且不得就该等清偿向出租人的个人合伙人或其个人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股东或其任何个人资产寻求追索。
21.
精华时间。时间对于双方在本租赁下履行或遵守的所有义务的履行至关重要。
22.
没有事先或其他协议;经纪人免责声明。本租约载有双方就此处提及的任何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任何其他事先或同时达成的协议或谅解均不具有效力。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向经纪人声明和保证,其已就本租赁的另一方的性质、质量、性质和财务责任以及房地的用途、性质、质量和性质作出并仅依赖于其自己的调查。经纪人对此或任何一方的任何违约或违反本协议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经纪人就出租人或承租人根据本租约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修改进行的谈判、执行、交付或履约而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庭费用和律师费),应以该经纪人根据本租约收取的费用为限;但前提是,上述对每个经纪人责任的限制不适用于该经纪人的任何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

 

23.
通知。
23.1
通知要求。本租约或适用法律要求或允许的所有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亲自送达(专人送达或快递),也可以通过定期、经认证或挂号的邮件或美国邮政服务特快专递、预付邮资或传真发送,如果按照本第23款规定的方式送达,则应被视为已充分送达。与一方当事人在本租赁上签字相邻注明的地址,应为该当事人送达或邮寄通知的地址。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指明不同的通知地址,但承租人占有处所后,处所即构成承租人的通知地址的除外。向出租人发出的所有通知的副本应同时传送给出租人以后可能不时以书面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地址的一方或多方。
23.2
通知日期。任何以挂号信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通知、要求的回执,均视为在收款卡上显示的送达日期给出,如未显示送达日期,则视为在其上盖上邮戳。如以普通邮件寄出,则该通知应视为在本协议要求的相同地址后72小时发出,并已预付邮资邮寄。美国特快专递或隔夜快递员投递的保证次日送达的通知,应视为在该通知送达邮政服务或快递员24小时后发出。以传真或类似方式传送的通知,经电话确认收到即视为送达(传真机确认报告即可),前提是副本也通过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在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收到通知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
23.3
豁免。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契诺或条件的任何放弃,不得视为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的放弃,或承租人随后对同一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契诺或条件的任何违约或违反。出租人对任何行为的同意或批准,不应被视为使取得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任何后续或类似行为的同意或批准变得不必要,或被解释为强制执行本租赁中要求该同意的一项或多项规定的不容反悔的基础。出租人接受租金,不构成对承租人违约、违约的放弃。承租人的任何付款可由出租人因应付款项或损害赔偿而接受,尽管承租人就此作出任何符合资格的陈述或条件,除非出租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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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付款的押金。

 

24.
[保留]

 

25.
没有权利拖延。承租人在本租赁期满或终止后,无权保留对处所或其任何部分的管有权。如果承租人持有,则基础租金和百分比租金利率应提高至紧接到期或终止前适用的基础租金和百分比租金利率的150%。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任何持有的同意。

 

26.
累积补救办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补救或选择不应被视为排他性的,但应尽可能与法律上或公平上的所有其他补救办法累积。

 

27.
盟约和条件;协议的构建。本租赁的所有条款须由承租人遵守或履行,即为契诺及条件。在解释本租赁时,所有标题和标题仅为方便双方,不应被视为本租赁的一部分。每当上下文要求时,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本租约不应被解释为是由一方当事人准备的,而应根据其作为一个整体的公平含义来理解,就好像双方当事人都准备了一样。

 

28.
约束效力;法律的选择。本租赁对当事人、其遗产代理人、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受房地所在国法律管辖。双方之间有关本租赁的任何诉讼均应在房地所在县提起。

 

29.
从属;律师;无干扰。
29.1
从属关系。本租赁及特此授予的任何选择权受任何地租、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抵押或担保手段(统称,"安全设备"),现在或以后置于处所上,用于就其担保作出的任何和所有垫款,以及对其所有续期、修改和延期。承租人同意任何该等安全装置的持有人(在本租赁中统称为"贷款人")不承担履行本租赁项下出租人任何义务的责任或义务。任何贷款人可通过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选择让本租约和/或特此授予的任何期权优先于其安全装置的留置权,据此,本租约和此类期权应被视为在该安全装置之前,尽管其文件或记录的相对日期。
29.2
律师。如出租人将所有权转移至处所,或处所在本租约所依附的担保装置丧失抵押品赎回权或终止时被他人取得(i)承租人应在不违反第30.3款不受干扰规定的情况下,委托该新所有人,并应请求与该新所有人在本协议剩余期限内订立载有本租约所有条款和规定的新租约,或经该新所有人选择,本租约应自动成为承租人与该新所有人之间的新租约,根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在本协议的剩余期限内,以及(ii)出租人此后应免除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该新所有人应承担出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但该新拥有人不得:(a)对任何先前出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就取得所有权之前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b)受承租人可能对任何先前出租人的任何抵消或抗辩的约束,(c)受预付一个月以上租金的约束,或(d)须就退还已支付予任何先前出租人的任何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29.3
无干扰。对于出租人在本租赁执行后订立的安全装置,承租人对本租赁的从属地位应以收到商业上合理的不干扰协议(a "无干扰协议")从无干扰协议规定承租人对处所的占有,以及本租赁,包括延长本协议期限的任何选择,只要承租人没有违反本协议并向处所的记录所有人进行委托,则不会受到干扰。此外,在本租赁执行后60天内,出租人应尽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从任何由房地担保的预先存在的安全装置的持有人处获得不受干扰协议。如果出租人无法在上述60天内提供不干扰协议,则承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选择,直接与贷款人联系,并试图就不干扰协议的执行和交付进行谈判。
29.4
自我执行。本第30款所载协议生效,无需签署任何进一步的文件;但条件是,应出租人或贷款人就处所的出售、融资或再融资提出书面请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应签署合理要求的进一步书面文件,以分别记录本条款规定的任何从属、授权书和/或不干扰协议。

 

30.
律师费。如果任何一方或经纪人提起涉及房地的诉讼或程序,无论是基于侵权、合同或股权,或宣布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则任何此类诉讼、诉讼或上诉中的优先方(以下定义)应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此类费用可在同一诉讼中判给或在另一诉讼中追回,无论此类诉讼或程序是否被追究至决定或判决。这个词,“主要党"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妥协、和解、判决或另一方或经纪人放弃其索赔或抗辩而实质上获得或否决所寻求的救济(视情况而定)的一方或经纪人。律师费裁决不得按照任何法庭费用表计算,而应是全额偿还合理发生的所有律师费。此外,出租人有权获得律师费、费用和在准备和送达违约通知以及与之相关的协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无论随后是否就此类违约或由此产生的违约行为启动法律诉讼(200美元是此类服务和协商每次发生的合理最低限度)。

第11页


 

31.
出租人准入;展示房地;维修。出租人和出租人的代理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在紧急情况下或其他合理时间进入处所,以便向可能的购买者、出借人或承租人表明相同的情况,并对处所进行出租人认为必要的改动、修理、改良或增建。所有这类活动不得减租,不得对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在处所上的任何普通"出售“签字和出租人可在本协议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将任何普通”出租"迹象。承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在房地任何普通的"转租"签字。

 

35.
终止;合并。除非出租人另有书面特别说明,承租人自愿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本租赁、相互终止或取消本租赁、或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终止本租赁,应自动终止处所内的任何转租或较小的财产;但前提是出租人可选择继续任何一项或所有现有的分租。出租人未能在任何该等事件发生后10天内以书面通知任何该等较小权益持有人的方式选择相反,即构成出租人选择让该等事件构成该等权益的终止。

 

36.
同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凡在本租赁中要求一方当事人同意由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或为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行为时,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该同意。在明确表示同意属于当事人唯一酌处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没有义务遵守合理标准。出租人在考虑或回应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同意的请求时发生的实际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师、律师、工程师和其他顾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同意转让、转租或存在或使用有害物质,应由承租人在收到发票及其证明文件后支付。出租人对任何作为、转让或转租的同意,不应构成对承租人不存在违约或违约的承认,也不应将该同意视为对任何当时存在的违约或违约的放弃,除非出租人在该同意时以书面另有具体说明。未在此指明出租人同意的任何特定条件,并不排除出租人在同意时对正在给予同意的特定事项施加当时合理的进一步或其他条件。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认定并合理要求作出该认定的理由,则确定方应在该请求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其合理详细的理由。

 

37.2违约。保证人不履行或者拒绝的,经请求提供:(a)证据证明承租人违约

担保的执行,包括代表担保人签字的一方对担保人承担义务的权力,以及在公司担保人的情况下,其董事会授权作出此类担保的决议的核证副本,(b)当前财务报表,(c)反质押证明,或(d)担保仍然有效的书面确认。

 

38.
安静的附体。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履行承租人根据本租赁须遵守和履行的所有契诺、条件和规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本合同期限内对处所享有静默占有和静默享有。

 

39.
选项。如果承租人被授予以下定义的选择权,则应适用以下规定。
39.1
定义。“选择权”系指:(a)有权延长本租赁的期限或延长本租赁的期限,或有权延长或延长承租人对出租人其他财产的任何租赁;(b)有权优先购买或优先要约出租出租人的处所或其他财产;(c)有权购买或有权优先购买出租人的处所或其他财产。
39.2
原始承租人的个人期权。在本租赁中授予承租人的任何选择权是原承租人的个人选择权,不得由上述原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转让或行使,且只能在原承租人完全占有处所的情况下进行,如出租人提出要求,则由承租人证明承租人此后无意转让或转租。
39.3
多种选择。如承租人有任何多项延长或续期本租赁的选择权,则除非先前的选择权已有效行使,否则不得行使后一选择权。
39.4
违约对期权的影响。
(a)
承租人无权在以下情况下行使选择权:(i)在自发出任何违约通知开始并持续到所述违约得到纠正的期间内,(ii)在未支付任何租金的期间内(无论是否向承租人发出了有关通知),(iii)在承租人违反本租赁的期间内,或(iv)在紧接行使选择权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承租人已收到3份或更多份单独的违约通知,无论违约是否得到纠正。
(b)
期权可以行使的期限,不得因承租人的

因第39.4(a)款的规定而无法行使选择权。

(c)
选择权应终止,且不再具有任何效力或效力,尽管承租人已到期并及时行使该选择权,如果在该行使后和延长期限开始前,(i)承租人在该租金到期后的30天内未能支付租金(出租人无需就此发出通知),(ii)出租人在任何12个月期间向承租人发出3份或更多份单独违约通知,无论违约是否得到纠正,或(iii)如果承租人违反本租约。
39.5
[保留]

 

40.
安全措施。承租人在此确认,本合同项下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不包括警卫服务或其他安全措施的费用,出租人没有任何义务提供同样的费用。承租人承担对处所、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和被邀请人及其财产不受第三方行为侵害的一切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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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预订。出租人保留以下权利:(i)在未经承租人同意或合并的情况下授予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地役权、权利和专用,(ii)导致对宗地地图和限制进行记录,以及(iii)创建和/或安装新的公用事业滚道,只要此类地役权、权利、专用、地图、限制和公用事业滚道不会无理地干扰承租人对处所的使用。承租人同意签署出租人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以实现这些权利。

 

42.
抗议下的表现。如在任何时候对一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金额或金额产生争议,则被主张支付该款项义务的一方有权在“抗议下”进行付款,且该付款不应被视为自愿付款,该一方有权提起诉讼以追回该款项。如被判定该一方没有法律义务支付该款项或其任何部分,则该一方有权追回其未被法律要求支付的款项或其任何部分。

 

43.
权威。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是公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类似实体,则代表该实体执行本租约的每个个人声明并保证,他或她被正式授权代表其执行和交付本租约。每一缔约方应在提出请求后30天内向另一缔约方交付有关该权限的令人满意的证据。

 

44.
冲突。本租赁的印刷条款与打字或手写条款有冲突的,以打字或手写条款控制。

 

45.
提供。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准备本租赁并将其提交给另一方不应被视为对另一方的租赁要约。在所有各方签署并交付之前,本租赁不具有约束力。

 

46.
修正。本租赁只能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并由修改时的利害关系方签署。只要它们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同意对本租赁作出贷款人在获得正常融资或房地再融资方面可能合理要求的合理的非金钱修改。

 

47.
多方。如果不止一个人或实体在此被指定为出租人或承租人,这类多方当事人应承担遵守本租赁条款的连带责任。

 

48.
放弃陪审团审判。双方特此放弃各自在涉及财产或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49.
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当事人之间因本租赁产生或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以下方式解决和裁定:

如与本租赁有关的任何争议,或根据本租赁提供的服务产生,且该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本协议各方同意,在提起诉讼或提出任何其他类型的索赔之前,将首先尝试通过进行调解的方式善意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市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的任何申诉,在双方当事人善意地试图进行旨在解决任何此类纠纷的调解之前,均应受到罢工动议的约束。通过ADR或JAMS或类似场所选出的退休法官应为法院。本协议各方同意在及时选择一名或多名调解人和调解会话设置方面进行善意合作。调解员的任何费用或与依据本条款进行的调解程序有关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平分,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

如果调解未达成和解,则替代争议解决的形式应由美国仲裁协会根据当时生效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进行仲裁,但以下规定除外。应判给胜诉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和非专家证人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与仲裁有关的其他费用和开支。仲裁员的裁决或决定为终局,可以在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作出判决。

 

50.
美国残疾人法案。由于遵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取决于承租人对房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出租人不对房地是否符合ADA或任何类似立法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如果承租人使用处所需要对处所进行修改或增加以符合ADA,承租人同意进行任何此类必要的修改和/或增加,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a)
这些处所没有经过认证准入专家(“CASP”)的检查。
(b)
CASP可以检查房地,并确定房地是否符合州法律规定的所有适用的建筑相关无障碍标准。虽然州法律没有要求对房地进行CASP检查,但如果承租人提出要求,商业物业所有人或出租人不得禁止承租人为承租人的占用或潜在占用获得对房地的CASP检查。各方应就CASP检查的时间和方式安排、CASP检查费用的支付以及为纠正房地内违反施工相关无障碍标准而进行的任何必要维修的费用进行相互约定。
(c)
本次披露旨在遵守《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938条的要求。

 

50.
限制:尽管本租赁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前提是承租人已提前三十(30)天向出租人交付书面通知(“承租人通知”),表明其打算:(i)将已拆除处所的管有权连同所有家具交付给出租人,现场并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的固定装置和设备;(ii)向出租人交付所有未付租金和额外租金(以应为美利坚合众国合法资金的良好资金);(iii)解除承租人或分承租人或其控制下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在任何时间直至并包括该等交付管有权为止对已拆除处所设置的任何留置权;且承租人在承租人通知规定的日期或之前遵守上述(i)至(iii)的规定,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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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在不受任何破产、无力偿债或任何法院的其他法规或裁决的撤销、撤销或撤销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本租赁下在承租人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后产生的所有义务不得加速,并应随之到期终止。承租人依据本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在任何破产或无力偿债或其他诉讼或程序中被取消、撤销、撤销或撤销的,本租赁自动恢复。

 

51.
政府挑战:如任何政府机构因承租人使用处所而质疑出租人在处所或处所为其一部分的建筑物中的权益,或指控承租人或出租人违反任何法律或条例,无论该用途是否与租赁一致,承租人同意立即腾出处所。

 

 

LESSOR和LESSEE仔细阅读和审查了这份租约以及此处所载的每一条款和规定,并通过执行这份租约表明了他们对此的知情和自愿同意。双方在此一致认为,在执行这一租约时,这一租约的条款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并实现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房地的意图和目的。

注意:没有向任何经纪人就这一租赁或与其有关的交易的法律充分性、法律效力或税务后果作出任何陈述或建议。敦促各方:

1.
关于这份租约的法律和税务后果,请参阅律师的建议。
2.
保留适当的顾问,以审查和调查房地的条件。所说的调查应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物质的可能存在、房地的分区、结构完整性、屋顶和操作系统的条件、遵守《美国残疾人法》以及房地是否适合出租人的预期用途。

 

 

本合同双方已在上述指定地点和日期分别签署本租约。

 

执行地点:Los Angeles,加利福尼亚州

2026年1月1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LESSEE:DAVE Operating LLC

 

签名:/s/Kyle Beilman

姓名:Kyle Beilman

职务:首席财务官兼首席运营官

地址:1265 South Cochran Avenue,Los Angeles,加利福尼亚州 90019

电话:844-857-3283

 

 

执行地点:Los Angeles,加利福尼亚州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作者:PCJW Properties LLC

 

签名:/s/Jason Wilk

姓名:杰森·威尔克

标题:合伙人

地址:1265 South Cochran Avenue,Los Angeles,加利福尼亚州 90019

电话:(805)2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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