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9
投票代理协议
本投票代理协议(本“协议”)由双方于2024年5月1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中国”)订立,就本协议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甲方: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乙方: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述当事人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为“当事人”。
鉴于:
| 1. | 乙方间接持有甲方100%的股权。 |
| 2. | 甲方已于2024年5月10日与燃石医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燃石医学”)及其股东(如适用)分别订立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业务合作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股份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及代理协议(授权委托协议)(“代理协议”)。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燃石医学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指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实体或人员为实际代理人,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其在燃石医学的股东权利。 |
因此,双方现在商定如下:
| 1. | 双方确认并同意,甲方不可撤销地无条件承诺按照乙方不时发出的指示执行其在代理协议项下的权利。 |
| 2. | 本协议由双方自行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自上述首字之日起签署,自同日起生效。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乙方决定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在乙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甲方任何股权的期限内保持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过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
1
| 3. |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任何经双方正式签署的修订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4. | 如因与相关法律不一致而认定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仅在相关法律管辖范围内认定该条款无效,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受损害。 |
| 5. | 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以英文书写,并亲自送达或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下述另一方的地址或该另一方不时指定的其他地址。该等通知须当作有效发出的日期,须厘定如下:(a)任何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通知,须当作在送达日期有效发出;(b)任何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须当作在预付邮资的挂号航空邮件发出日期(以邮戳为证明)的翌十(十日)有效发出,或被视为在该等邮件送达国际认可的邮件服务机构之日后的第四(4)天有效发出;及(c)任何以传真发出的通知,须被视为在当时有效发出,并以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收件时间为证明。 |
甲方: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关注:韩雨生
电话:[***]
乙方: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关注:韩雨生
电话:[***]
2
| 6. | 双方承认并确认,就本协议交换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均被视为机密信息。每一缔约方均应对所有此类机密信息保密,在未获得另一缔约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相关机密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a)已处于或将处于公共领域(通过接收方未经授权的披露除外);(b)根据任何证券交易所的适用法律或规则承担披露义务;或(c)要求任何一方就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向其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披露,但该等法律顾问或财务顾问须受类似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约束。任何一方聘用的工作人员或机构泄露任何机密信息,应视为该一方泄露此类机密信息,哪一方应承担违反本协议的责任。本条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作废、修改、终止或不可执行之日内有效。 |
| 7. | 本协议的执行、效力、构建、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的建设和履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未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将相关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北京进行,仲裁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
| 8. |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构成本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及协商一致意见。 |
| 9. |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缔约方应分别持有一份。本协议的每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页剩余部分有意留空】
3
作为证明,双方已于上述第一次书面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广州燃石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 签名: |
/s/韩雨生 |
|
| 姓名: |
韩雨生 |
|
| 职位: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燃石医学有限责任公司
| 签名: |
/s/韩雨生 |
|
| 姓名: |
韩雨生 |
|
| 职位: |
董事 |
投票代理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