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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35 5 图表435.htm EX-4.35 文件
展览4.35
(英文摘要)
租约202512090054


缔约方: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南台湾科学公园管理局(“出租人”)
台湾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承租人”)

租赁房地:

政府所有的土地,含22,171.94平方米,位于台南科学园。
租期:

由2025年12月16日开始,至2038年11月30日届满。

出租:

租金应为新台币三十五元、月租每平方米九毛九(新台币35.19元)。

月租总额为七百八万,新台币二百三十一元(新台币七十八万零二百三十一元)。

在本租赁开始后,承租人应按出租人规定的方式每月支付租金金额新台币780,231元(含适用税款)。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本租赁执行日之前使用土地的,上述租金应当自使用起始日起计算。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和出租人的付款手续进行月租的,可以根据租约规定,处以一定的惩罚性罚款。

承租人必须遵守本租赁项下规定的有关租赁处所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废物处置法、大气污染控制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法、科学园建立和管理法等相关规章制度。

租期内,如遇政府按有关规定或因任何原因调整租金,承租人同意将租金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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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确认后立即生效。任何亏欠/多付租金应追讨/偿还。

出租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
a.承租人被取消在园区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并被出租人勒令退出台南科学园;
b.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后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补救的情况下,违反本租赁中与土地使用和本租赁的执行有关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c.承租人拖欠支付超过相关规则规定期限或金额的租金;
d.承租人自本租赁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建造许可;在出租人设定该申请时间且承租人继续不申请后;或申请不充分且被责令承租人补充申请且未在该期限内办理;
e.承租人未按进度完成施工,且未在出租人准予的延长期内提供补救。
f.承租人违反关于转租限制的条款和规定。

杂项:

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租,否则租赁期限自动届满。

本租赁自租赁执行之日起生效,但承租人在本租赁执行日前使用该土地的,租赁自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使用该土地之日起生效。

如因本租赁而产生任何诉讼,出租人与承租人同意管辖法律为中华民国法律,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