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陈述,并明确否认对因或依赖本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代号:6623)
(纽交所股票代码:LU)
保险项下持续关连交易
机构合作协议
保险机构合作协议
平安保险代理于2024年3月29日成为公司子公司。根据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平安保险的附属公司)订立的保险代理协作协议,平安健康保险同意委聘平安保险代理作为其代理销售选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作为回报,平安健康保险应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代理费。2025年7月17日,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将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的到期日由2025年10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于签署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时,由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拟进行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但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1
上市规则的影响
平安保险透过安科科技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66.8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平安保险的附属公司平安健康保险为公司的关连人士。据此,自平安保险代理成为公司附属公司之日起,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保险代理协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率超过0.1%但低于5%,根据该协议拟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但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保险机构合作协议
主要条款
平安保险代理于2024年3月29日成为公司子公司。根据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平安保险的附属公司)订立的保险代理协作协议,平安健康保险同意委聘平安保险代理代理代理销售选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作为回报,平安健康保险应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代理费。2025年7月17日,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将该协议的到期日由2025年10月31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有关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日期期间的交易金额的适用百分比比率分别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de minimis门槛内。于订立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时,根据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就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而言,最高适用百分比比率超过0.1%但低于5%。
2
交易的原因和好处
平安健康保险是一家领先的健康保险公司,从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代理和再保险业务。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险建立长期业务协作关系,熟悉其产品供应。集团相信,根据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与平安健康保险合作,将使集团通过拓宽客户基础、加强其提供多种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以及进一步扩展集团的综合金融业务,继续把握新的商机。
定价政策
根据保险产品种类的不同,代理手续费按平安健康保险实际从所分销的保险产品中获得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大致在首年投保的20%至34%的范围内,代理服务费率可视保险产品种类的不同对平安健康保险在该保险以后各年度获得的保险费进行调整。公司在确定各类保险产品的代理费用时,参考了独立第三方销售同类保险产品所收取的代理费用以及平安健康保险为独立第三方制定的历史标准费率。公司认为,上述采用的方法可确保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低于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立的价格和条款。代理手续费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历史金额
平安健康保险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就上述服务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的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80万元及人民币1,380万元。
年度上限和年度上限的依据
平安健康保险将向平安保险代理支付的代理费用的年度上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年度的人民币2,990万元。年度上限乃经考虑(i)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历史交易金额、(ii)根据保险代理协作协议参照平安保险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数量对服务的预期需求、及(iii)将予分销的保险产品的估计应收保险费后厘定。
3
内部控制措施
为确保持续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项下条款公平合理,且对本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可获得或来自独立第三方的条款,并确保关联交易在正常商业条款下进行,本公司已采纳以下内部监控程序:
| (a) | 公司已采纳并实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确保该持续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政策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
| (b) | 公司内部负责部门定期监控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的持续关联交易项下的交易金额; |
| (c) |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进行年度审查,以确保交易按照协议条款、按正常商业条款及与定价政策保持一致进行; |
| (d) | 公司核数师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就持续关连交易作出报告;及 |
| (e) | 在考虑集团将向关连人士支付的费用或关连人士将向集团支付的费用时,公司将继续定期研究当时的市场状况和惯例,并参考公司与至少两个独立第三方就类似交易的定价和条款或独立第三方(如适用)所报的可用市场价格,以确保上述关连人士提供的定价和条款是公平的,合理,且对集团的优惠程度不逊于向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优惠。 |
公司将及时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要求,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有关关联交易的充分信息,并适当执行上述内部控制程序,确保所进行的交易定价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的意见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但不包括已弃权的永林先生、辛福女士及郭世邦先生)认为,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协议修订)的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而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相应交易(包括年度上限)乃在集团的日常及通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属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4
XIE Yonglin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平安保险总裁兼联席首席执行官)、Xin FU女士(公司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平安保险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及Shibang Guo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平安保险助理总裁兼首席风险官)被视为或可能被视为与以下事项有重大利益,并因此对董事会决议投弃权票: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除上述情况外,其他董事概无在上述建议交易中拥有或可能被视为拥有重大权益,并须就有关董事会决议投弃权票。
上市规则的影响
平安保险透过安科科技及平安海外控股间接持有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66.85%,因此就上市规则而言,平安保险的附属公司平安健康保险为公司的关连人士。据此,自平安保险代理成为公司附属公司之日起,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保险代理协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保险代理协作协议(经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修订)项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率超过0.1%但低于5%,根据该协议拟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进行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但豁免《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关于缔约方的信息
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与借款人及机构的核心零售信贷及使能业务。
平安保险代理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保险产品分销及销售的代理业务。
平安保险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自2004年起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2318),2007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1318)。平安保险是一家领先的零售金融服务集团,业务涵盖保险、银行、资产管理和科技业务。
平安健康保险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平安保险拥有75.01%。主要从事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代理和再保险业务。
5
定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涵义:
| “安科科技” |
安科科技有限公司(安科技術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并由平安保险间接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 |
| “associate(s)”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董事会” |
本公司董事会于 | |
| “公司” |
陆金所控股(陆金所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U)及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代码:6623) | |
| “关连人士”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控股股东”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董事” |
本公司董事 | |
| “集团” |
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 | |
| “香港”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独立第三方” |
上市规则赋予其涵义内任何并非公司关连人士的实体或人士 | |
| “保险代理协作协议” |
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的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的合作协议(分别由日期为2024年9月1日及2024年12月26日的补充协议修订及补充) | |
| “上市规则” |
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 |
| “平安健康保险” |
中国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由平安保险拥有75.01% | |
| “平安保险”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代码:601318)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代码:2318(HKD柜台)及82318(人民币柜台)) | |
| “平安保险代理” |
平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平安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 |
6
| “平安海外控股” |
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保險海外(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平安集团直接全资拥有 | |
| “中国”或“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人民币” |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 |
| “Share(s)” |
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公司普通股 | |
| “股东” |
股份持有人 | |
| “证券交易所”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子公司”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
| “2025年保险代理协作补充协议” |
平安保险代理与平安健康保险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的补充协议 | |
| “%” |
百分数 | |
| 根据董事会的命令 陆金所控股 Dicky Peter YIP |
| 董事会主席 |
香港,2025年7月17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Yong Suk CHO先生及Tongzhuan XI先生担任执行董事,Yonglin XIE先生、Xin FU女士及Shibang Guo先生担任非执行董事,Dicky Peter YIP先生、Rusheng YANG先生、Weidong Li先生及David Xianglin Li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