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4656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嘉定区
上海201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21) 6195-2011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首席财务官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嘉定区
上海201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86 (21) 6195-2011
yujunrui@hworld.com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班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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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码(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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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1179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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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 十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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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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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无
根据该法第15(d)条有报告义务的证券:无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3,071,525,690股普通股。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
是 ☒ 否 ☐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
是☐没有
注意–勾选上述方框不会免除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报告的任何注册人根据这些条款承担的义务。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已遵守此类提交要求。
是 ☒ 否 ☐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或在注册人被要求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了根据S-T条例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互动数据文件。
是 ☒ 否 ☐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
☐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
是☐没有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
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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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某些公约
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均按1.00美元兑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进行,汇率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汇率。不表示此处提及的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以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2026年4月17日1.00美元兑人民币6.81 70。任何表格中所列金额的总额和总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除另有说明外,在本年度报告中,
| ● | “ADR”are to the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that may evidence our ADS; |
| ● | “ADS”是对我们的美国存托股,每一股代表十股普通股;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在本年度报告中描述中国规则、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该等规则、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或税务事项下的任何中国实体或公民的情况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
| ● | “合并附属实体”分别向天津极筑、上海寰美及其全资附属公司寰美出行、宁波富亭,各自为并表附属实体; |
| ● | “德意志酒店集团”或“遗产DH”指Steigenberger Hotels GmbH(原名Steigenberger Hotels Aktiengesellschaft),我公司于1985年9月12日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子公司及其子公司; |
| ● | “欧元”或“欧元”是指欧盟的法定货币; |
| ● | “HKD”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香港” 或“HK”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香港上市规则”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寰美出行”为环美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 |
| ● | “租赁酒店”是对租赁经营的酒店; |
| ● | “遗产华住”指我司不含德意志酒店集团; |
| ● | “澳门”指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 “管理的酒店”是对特许经营管理的酒店; |
| ● | “宁波福亭”是对宁波富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入住率”是指使用中的房间数量除以特定时期内的可用房间数量; |
| ● | “RevPAR”指每间可用客房的收入,计算方法为一段时期内的客房收入除以该酒店同期的可用客房数量; |
1
| ● | “普通股”或“股份”为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上海寰美”是向寰美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 | “天津集珠”是向天津极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天津盟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 | “美元”和“美元”是对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VIE"是对合并的附属实体;和 |
| ● | “我们,” “我们,” “我们公司,” “我们的”和“华住”是向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H World Group Limited(原名华住酒店集团和China Lodging Group,Limited)、其前身实体及其子公司以及在描述我们的运营和合并财务信息的背景下的VIE。 |
在本年度报告中计算我们酒店网络覆盖的中国城市数量时,我们包括了在我们运营或正在开发中至少有一家酒店的直辖市、市和县的数量。
2
前瞻性陈述
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前瞻性陈述。本年度报告中除历史事实陈述外的所有陈述,包括有关我们未来财务状况、战略、计划、目标、目标和指标、我们参与或正在寻求参与的市场的未来发展以及任何在“目标”、“预期”、“相信”、“可能”、“估计”、“预期”、“前进”、“打算”、“可能”、“应该”、“计划”、“潜力”、“预测”、“项目”、“寻求”、“应该”、“将”、“将”、“愿”、“愿”、“渴望”、“目标”、“计划”、“目标”等字眼前的陈述,“展望”以及这些词语的否定和其他类似表述,因为它们与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有关,旨在识别前瞻性陈述。此类声明反映了我们管理层目前对未来事件、运营、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看法,其中一些可能不会实现或可能发生变化。这些陈述受制于某些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本年度报告中描述的风险因素。请注意,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都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面临的可能影响前瞻性陈述准确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我们预期的增长战略,包括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地在理想地点开发新酒店,并推出新的酒店品牌;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
| ● | 我们的收入和某些成本或费用项目的预期变化; |
| ● | 我们吸引客户和利用我们品牌的能力; |
| ● | 住宿行业趋势与竞争; |
| ● | 我们经营的国家的相关监管和立法发展状况;和 |
| ● | 全球总体经济、商业和社会政治状况,包括最近的以色列-哈马斯军事冲突和俄罗斯-乌克兰军事冲突。 |
就其性质而言,与这些风险和其他风险有关的某些披露仅为估计,如果这些不确定性或风险中的一项或多项成为现实,则实际结果可能与那些估计、预期或预测以及历史结果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地说,但不限于,销售额可能会下降,成本可能会增加,资本成本可能会增加,资本投资可能会延迟,预期的业绩改善可能无法完全实现。
我们要提醒您不要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您应该结合“项目3”中披露的风险因素阅读这些陈述。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无法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我们不承担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
3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H Worl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它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基本上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通过其子公司进行的。中国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们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业务,包括欧洲、中东和东南亚。
中国当局就我们的业务所需的许可和许可
我们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对于中国法律限制直接持有的某些业务,我们通过包括VIE在内的合并关联实体开展业务,我们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某些许可。中国政府已经并可能继续对中国经济的各个部门行使实质性影响或控制。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无法获得或维持在中国运营的批准,我们在中国运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可能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及VIE已收到中国政府当局提供的所有必要许可、批准和证书,以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然而,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在未来不会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要求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或VIE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便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业务。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未获得或维持所需的许可或批准,或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调查或执法行动、罚款、处罚、暂停运营,或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证券发行,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JunHe LLP所告知,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均无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网信办(“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任何进一步许可或批准,以批准我们与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但与合并关联实体经营的某些业务相关的许可或我们已获得的许可或批准的续期(如适用)除外。
君合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一)根据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的《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其相关说明和五项配套指引(各为《配套指引》),境内公司寻求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需向中国证监会进行相关备案。
此外,根据《关于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告》(《试行办法通告》),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在境外发售或上市证券的公司被视为“股份企业”,这些股份企业在发生再融资事项后需进行备案前,无需立即向证监会申请备案。
4
由于我公司被视为股份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不受《试行办法》规定的即时备案要求的约束。但是,如果我们未来在境外市场(无论是在纳斯达克、港交所还是在其他境外市场)进行再融资,我们将受到中国证监会相关备案要求的约束;以及
(b)关于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要求,根据2022年2月生效的CAC等十二个监管部门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i)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CIO”),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或(ii)是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此外,凡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都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如确定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也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公司、我公司的附属公司或VIE均未收到任何来自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通知,将这些实体中的任何一个确定为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下的CIO,或被任何中国当局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此外,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或VIE均未收到任何来自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调查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或指控我们的数据处理活动影响国家安全的通知。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应当向CAC申请数据输出安全评估,其中包括:(一)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二)信息情报处或者处理个人信息超百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三)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在境外累计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者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四)CAC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于本条例生效前已开展的不合规跨境数据转移,须在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上述整改内容包括,除其他外,对跨境数据传输风险进行自我评估。整改完成后,数据处理人应通过提交包括:(i)申报表;(ii)跨境数据传输风险自评报告;(iii)数据处理人与境外接收人拟缔结的法律文书;(iv)数据输出安全评估所必需的其他材料等材料,向CAC提出申请。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司已按规定对经营业务涉及的跨境数据转移风险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已于《安全评估办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CAC进行了评估备案。已收到CAC的书面决定,批准境外酒店预订所需的跨境数据传输。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国法律和此类规定,与境外数据接收方订立CAC制定的标准合同是数据处理方向境外转移数据的先决条件,前提条件是该数据处理方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不是CIO;(ii)处理个人信息不足一百万;(iii)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足10万人;(iv)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敏感信息不足1万人。标准合同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数据处理者应将已执行的标准合同向CAC备案。
5
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促进和规范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定》(简称“《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该规定取代了数据处理人有责任申请数据出口安全评估、提交标准合同备案或者取得《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项下合规性认证的触发事件,并进一步规范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此类责任,包括,除其他外:(i)个人订立或履行其为订约方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交付、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和酒店预订等,必须在境外提供个人的信息,签证办理和审查服务;(二)根据劳动相关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必须向境外提供员工信息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三)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向境外提供的信息;(四)数据处理人(CIO除外)自1月1日起一年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累计数量小于10万人且不包含敏感个人信息。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简称《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优化了跨境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条例明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认定或公开披露为重要数据的数据,不必对重要数据进行跨境安全评估。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对网络平台服务商、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主体提出了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此外,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引入人工智能治理框架,明确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处理个人信息,大幅提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及特别严重后果的案件,公司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罚款。修正案还将《网络安全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扩大到境外行为人从事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任何活动。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对我们的跨境数据传输场景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获得许可。然后根据新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我们得出结论,酒店预订场景涉及的个人信息输出可以免于申请数据输出安全评估、提交标准合同备案、获得合规认证。这一豁免是合理的,因为我们的跨境数据转移是根据与我们的客户签订的合同为酒店预订进行的,这被明确确认为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下的豁免场景。
当前或未来中国证监会及CAC公布的相关规则将如何解读或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意见摘要以新的法律法规和/或具体实施及解释为准。此外,中国法律法规对此类批准的条件和要求具有不确定性,相关监管机构在解释这些法律法规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采取与上述不同的观点。监管我们业务的中国监管机构和我们行业的其他参与者可能不会同意我们的公司结构或上述任何合同安排符合中国的许可、注册或其他监管要求、现有政策或未来可能采用的要求或政策。
6
此外,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VIE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并可能需要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以参与在海外市场的任何发行和上市。如果我们未能就未来任何境外发行或上市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
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影响,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的约束。此外,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此外,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治理事项方面采用某些母国做法。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比他们享受的要少。
由于中国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们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受到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此外,中国的规章制度可以迅速改变,几乎不需要提前通知。近年来,中国监管机构宣布了针对中国经济某些领域的监管行动,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通过新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尽管住宿行业似乎不是这些监管行动的重点,但我们无法保证中国监管机构未来不会采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和金融市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监管行动,因为它们与我们、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我们的流动性和我们获得资本的渠道有关。此外,中国政府最近发表的声明表明,有意加强政府对拟在外国市场进行的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的发行的监督和控制,中国监管当局可能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监管机构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在中国的控股公司Structure和运营
我们ADS的持有人不持有我们运营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股权,而是持有H World Group Limited的股权,这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合并财务业绩包括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关联实体的业绩。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证券,而不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或VIE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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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Worl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其中大部分位于中国和欧洲)开展业务,并通过合并关联实体开展部分业务(包括基于互联网的和国际旅行社业务),其直接持有受中国法律限制。H World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均不直接拥有合并附属实体的任何股权。相反,H World Group Limited依赖其中国子公司之一、合并关联实体和合并关联实体各自的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这允许H World Group Limited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 (一) | 指导对合并关联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合并关联实体的活动; |
| (二) | 获得合并附属实体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 |
| (三) | 拥有购买合并关联实体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 |
由于这些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对VIE(由合并的关联实体组成)拥有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财务业绩。由于本年度报告中的VIE而对我们产生的控制权或利益的任何提及均仅限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并受合并条件的限制。
我们的VIE模式所依据的合同安排,包括我们与合并附属实体的安排,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然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负面清单(2024年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商务部或商务部发布,并不时修订),以及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包括《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禁止外商直接投资某些国际旅行社业务,限制外商直接投资某些基于互联网的业务。由于这些对直接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我们通过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进行相关运营,这些实体持有在中国经营相关受限业务所需的许可、许可和批准。
这些VIE的财务影响对我们的历史合并财务报表并不重要。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每个财政年度,VIE合计对我们的总收入和净利润总额的贡献微不足道(不到1%),VIE对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也不重要(截至这些相应日期,这些VIE合计对我们总资产的贡献不到1%)。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我们通过VIE开展的任何业务运营不符合中国监管限制,尤其是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或者如果相关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不允许这种结构,这可能导致我们受到处罚或被迫放弃其在受影响的运营中的利益。此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可能会影响VIE模式基础合同安排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影响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如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我们的运营和/或投资者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在最坏的情况下,如果VIE的贡献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并且VIE模式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这种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更多信息请见本年度报告下文“—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关于我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请参阅“项目4。公司信息— 4.C。本年度报告中的组织Structure”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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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监管动态
网络安全审查和数据隐私条例
中国监管部门已颁布(其中包括)《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国网络安全法修正案》,以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些新的法律,以及其他拟议的法规,都表明,管辖这些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伴随着相关监管监管的强制执行和不断收紧而发展的。中国国务院于2021年7月30日颁布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项规定除其他外,要求某些主管部门识别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CAC等多个国务院部门于2021年12月28日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要求进行网络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数据处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向CAC申请数据导出安全评估。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传输标准合同办法》,要求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形下必须订立标准合同。2024年3月22日,CAC发布了《跨境数据流动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豁免申请数据导出安全评估、提交标准合同或者取得合规认证的责任。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上文“—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和许可”。
2021年9月1日,《中国数据安全法》生效,对开展数据相关活动的实体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并引入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PIPL”),该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PIPL进一步强调了处理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数据处理人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优化了跨境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条例明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认定或公开披露为重要数据的数据,不必对重要数据进行跨境安全评估。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对网络平台服务商、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主体提出了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修订将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责任与PIPL和其他适用法律保持一致,确保个人数据泄露受制于一个有凝聚力的法律框架。此外,修正案还引入了分级处罚制度: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公司可能面临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修正案还扩大了《网络安全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涵盖危害中国网络安全的境外活动。这些事态发展表明,监管继续关注数据保护,并可能影响我们的合规成本和运营程序,特别是在客户数据处理和核心业务系统可能被指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方面。2025年9月11日,网信办公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建设、运营或者提供基于网络的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报告。特别是,对于“相对重大级别”以上的网络安全事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主管部门报告,无论如何,报告不得延误超过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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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解释和应用存在不确定性,它们的解释和应用方式可能与我们当前的政策和做法不一致,或需要改变我们数据系统的特征。如果后来CAC或其他监管机构将我们视为CIO并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未来离岸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即使获得此类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此类情况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影响我们业务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限制我们吸引新客户和/或用户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因此,我们公司和我们业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海外上市的潜在证监会备案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办法》及相关说明和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旨在规范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所有类型的境外发行和上市,包括:(a)直接境外上市,即在中国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境外上市(如H股、N股、GDR);(b)间接境外上市,即中国基地公司以境外实体的名义进行的境外上市(如红筹上市),前提是这些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超过其经审计财务指标的50%(营业收入、利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其中国公司核算,且(ii)主要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在中国或为中国公民。
《试行办法》不仅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还适用于分拆上市、单一或多次收购境内资产、换股或股份转让、反向收购、SPAC上市、后续发行证券、第二上市或双重上市等。除股票发行上市外,中国境内公司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其他权益性证券的发行上市,也适用《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试行办法及配套指引要求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履行向证监会备案程序并向证监会报告相关信息,具体为:(a)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b)后续发行证券,在发行完成后三(3)个工作日内备案;(c)在其他股票市场上市(如二次上市或双重上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一申报时限;(d)对于通过多次收购、换股、股份转让(如反收购)进行的资产上市,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同一申报时限;(e)对于申请转换为在境外市场交易的上市股票的中国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应按照其他规定进行申报。
此外,境外发行上市在下列情况下将被禁止:(a)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b)存在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国家安全关切;(c)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其控股股东或实际股东最近三(3)年内存在犯罪行为(如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d)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因犯罪行为或重大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且尚未作出调查结论;(e)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延期甚至终止境外发行上市。
具体而言,发行人以境外发行上市为目的采用VIE结构的,应当通过填报方式向证监会披露相关合同安排。配套指引还规定,中国大律师需要核实以下问题,包括(i)外国投资者参与发行人管理运作的情况,例如,董事的任命;(ii)是否存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利用合同安排保留业务许可和资格等情形;(iii)是否存在发行人的中国经营实体属于外国投资担保审查范围、或属于外国投资的限制或禁止部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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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上述规定,但根据《试行办法通告》,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发行股份或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将被视为“股份企业”。存量企业在后续再融资事项发生前,无需申请备案。
由于我公司被视为股份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不受《试行办法》规定的即时备案要求的约束。但未来发生任何再融资事项,如后续股份发行等,我司将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遵守相关备案要求。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证券和境内企业上市活动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境内企业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境内企业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生成的工作底稿,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转移。档案或副本需要转移到中国境外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保密和档案规定还要求,(a)境内企业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首先依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b)境内企业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资料,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应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年报出具之日,未收到中国证监会或CAC的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监管异议。由于这些监管行动相对较新,因此不确定立法或监管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将修改或颁布哪些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如果有的话),或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或其他海外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中国法律及其解释和执行不断发展并可能发生变化,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采用其他规则和限制。更多详情见下文“—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本年度报告所载我们的财务报表已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审计,该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中国其他城市设有办事处。它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司,根据美国法律要求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美国法律和专业标准的情况。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他国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或者监管合作机制;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因此,未经监管合作机制或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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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经2023年《综合拨款法》(以下简称《HFCA法》)修订。HFCA法案规定,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提交了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应根据2022年对HFCA法案所做的修订,禁止此类证券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所担任的职位,而不是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所在地的当局,它无法检查或调查在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就像该法案原始版本的情况一样。SEC通过了实施HFCA法案的规则,根据HFCA法案,PCAOB发布了一份报告,通知SEC其于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即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于2022年4月27日以表格20-F提交的2021年年度报告而言,我们还于2022年5月26日根据HFCA法案被最终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2年8月26日,财联社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为财联社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开放准入迈出了第一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已能够完全出于HFCA法案的目的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撤销了其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由于这一公告,我们不是针对2023或2024财政年度,也不期望在2025财政年度就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成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但是,PCAOB表示,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的能力,PCAOB董事会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虽然我们目前预计HFCA法案不会阻止我们维持在美国的ADS交易,但PCAOB在这方面的未来决定以及美国或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的任何可能影响我们在美国上市地位的进一步立法或监管行动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年度报告“——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按照HFCA法案的要求检查我们的审计师,SEC将禁止我们的ADS交易,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A. [保留]
3.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3.C。要约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3.D.风险因素
投资我们的ADS涉及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应仔细考虑下述风险,以及本年度报告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其他信息。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任何这些风险的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市场或交易价格可能会因任何这些风险而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此外,下面讨论的风险还包括前瞻性陈述,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大不相同。请注意,我们目前不知道、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或我们没有预料到的其他风险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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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制于一般影响住宿业的条件; |
| ● | 我们的业务对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和全球经济状况都很敏感。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以及我们经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行业具有竞争力,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
| ● | 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事件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波动,导致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价格下降,并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管理我们的计划增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未能遵守数据保护法或维护内部或客户数据的完整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或使我们承担成本、责任、罚款或诉讼;和 |
| ● | 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会面临与我们提起或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相关的某些风险,不利的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由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我们受到与新兴市场相关的许多经济和政治风险的影响; |
| ● | 中国的通货膨胀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发展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中国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影响,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和 |
| ● | 如果PCAOB无法按照HFCA法案的要求检查我们的审计师,SEC将禁止交易我们的ADS,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H Worl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因此,您可能会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
| ● | 来自合并关联实体的收入和资产贡献并不重要。尽管如此,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与合并关联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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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部分依赖与每个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受限制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 ● |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合并关联实体股权所有权的选择权,所有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
| ● | 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
| ● |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与我们的ADS、普通股和我们的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 |
| ● | 香港交易所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继续发表研究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
| ● |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
| ● |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资本,出售额外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产生额外的债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
| ● | 由于我们的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共同持有我们的控股权,他们对我们的管理层有重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和 |
| ● |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或转换我们的ADS存在不确定性。 |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制于一般影响住宿业的条件。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制于影响住宿行业的典型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 ● | 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以及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区域和地方经济状况的变化和波动; |
| ● | 来自其他酒店的竞争,我们酒店对客户的吸引力,以及我们维持和增加对现有客户的销售和吸引新客户的能力; |
| ● | 不利的天气条件、自然灾害或旅行者对接触传染性疾病和社会动荡的恐惧; |
| ● | 旅行模式或特定地点的可取性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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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营业成本和费用增加; |
| ● | 当地市场情况,例如酒店客房供应过剩或需求减少; |
| ● | 我们酒店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素质和绩效; |
| ● | 为我们的酒店提供资金建设和翻新以及对其进行其他投资的资金的可用性和成本; |
| ● | 住宿业务和国家或地区特别活动的季节性; |
| ● | 租赁物业在遵守相关政府规定方面可能会受到质疑;以及 |
| ● | 维护和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 |
任何这些条件的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入住率、平均每日房价和RevPAR产生不利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对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和全球经济状况都很敏感。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们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业务,包括欧洲、中东和东南亚。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依赖于中国国内的商务和休闲旅游客户,在2020年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后,我们也从欧洲获得了较大一部分收入。我们的业务已扩展到中东和东南亚。因此,我们的财务业绩一直受到,而且我们预计将继续受到主要是中国以及欧洲、中东和东南亚的经济和旅游行业发展的影响。
由于旅游业对商业和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高度敏感,在一般经济低迷时期,旅游业往往会下降。中国经济长期放缓可能会削弱消费者信心,这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旅行和住宿相关产品和服务方面的支出模式发生变化。欧洲酒店业也受到欧洲国家经济增长的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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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市场不时经历重大干扰。此外,美中冲突已延伸至多个领域,可能对中国经济增长造成进一步压力。例如,全球各国实施的经贸制裁,特别是美国政府实施的制裁,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以中国为基地的企业。这类法律法规很可能经常发生变化,其解释和执行涉及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因国家安全担忧或由我们无法控制的政治和/或其他因素驱动而加剧。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合作伙伴被相关政府当局认定或指定为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与这些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的实际或感知关联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声誉风险,以及潜在的监管审查和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不利后果。此外,2025年4月,美国宣布对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广泛关税,包括对所有国家征收10%的所谓“基线”关税,对某些贸易伙伴征收不同的所谓“对等”关税,对来自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商品征收20%的所谓“芬太尼相关”关税。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美国总统特朗普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的关税。做出这一决定后,美国政府撤销了基于IEEPA的关税,但同时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来自所有美国贸易伙伴的进口征收10%的临时进口附加费,自2026年2月24日起为期150天,并讨论了根据其他法定机构征收其他关税的计划。这些不断变化的政策给未来的关税税率和美中贸易关系的发展轨迹带来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地缘政治不确定性加剧和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可能会抑制对中国发行人(包括美国)发行的证券的投资,并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尽管跨境贸易不是我们的主要业务,但这些类型的地缘政治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我们的一些特许经营商在制造业等相对更容易受到关税提高影响的行业工作,贸易战升级可能对其业务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削弱潜在特许经营商与我们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意愿或现有特许经营商对我们酒店的维护和运营进行投资的能力。
有关中美关系的立法或行政行动可能会增加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受影响发行人的谨慎态度,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例如,SEC发布的声明主要关注在中国有重要业务的公司,比如我们。此外,从2020年12月开始,美国对某些中国公司实施制裁,禁止美国人买卖这些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以及作为这些公司的衍生品或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敞口的证券。这些限制措施的实施迫使那些随后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受制裁发行人退市。美国政府将这些公司指定为“中国军工综合体公司”,或CMIC公司,基于它们据称与中国军队或中国军事基础设施或能力的联系。此外,在2025年4月15日的一次电视采访中,在回答记者关于美国政府是否可以将中国公司可能从美国交易所退市作为美国在与中国持续的贸易争端中可能采取的步骤的问题时,美国财政部长斯科特·贝森特拒绝排除这种可能性。如果美国政府发布任何命令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或导致中国发行人发行的股本证券退市,可能会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ADS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无法轻易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我们的股东可能会因此蒙受损失或无法交易我们的证券。所有这些事件都给地缘政治局势和全球经济前景带来了不确定性。此外,不只是将我们的证券从纳斯达克退市,美国政府可以实施制裁,例如适用于CMIC公司的制裁,这些制裁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美国人,这甚至可能更显着地影响我们的股东,特别是美国人,以及我们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包括我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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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也可能会受到国内和国外法律的审查和强制执行,这些法律对外国投资和收购进行了筛选。在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根据相关公司的类型以及其运营的地点和性质对公司进行不同的对待。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特定投资者的投资可能需要向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这反过来可能会给我们的业务带来额外成本,影响我们的运营,并限制我们参与战略交易的能力,否则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和我们的投资者都有利。这些法律也经常修改更新。例如,2024年10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境外投资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一个新的国家安全监管框架,以控制来自美国的对中国某些敏感行业领域的对外投资,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外投资规则于2025年1月生效,限制美国人直接和间接投资于在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系统三个技术领域内从事特定“涵盖活动”的与中国有特定联系的公司。随后,美国政府于2025年1月20日发布了措辞宽泛的“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并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了“美国优先投资政策”。特别是美国优先贸易政策,指示财政部和美国政府其他几个行政部门和办公室审查对外投资计划。此外,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考虑可能将对外投资计划应用于更广泛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高超音速、航空航天、先进制造、定向能源和“受中国国家军民融合战略牵连”的其他领域,并对更广泛的投资,包括公开交易的证券,施加限制。2025年12月18日,《2025年全面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签署成为法律。COINS法案将保留最终规则的核心,同时扩大其范围和覆盖范围,包括将承保服务作为例外,并修改某些关键定义,例如“被覆盖的外国人”。它指示美国财政部定义禁止和应通报交易的技术参数。实施条例的内容仍不确定这些规则,包括可能采用的对其的任何修改,可能会限制我们从事某些类型的业务运营的能力;如果我们从事这些规则规定的技术开发,它们也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和其他来源筹集资金的能力。美国和非美国司法管辖区对外国投资法律和规则的持续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战略举措、财务业绩和增长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经历了持续的低利率时期后,2022年以来,美国和欧洲的利率显著上升。利率上升和通胀叠加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和经济不确定性。
也有人担心中东和非洲的动荡导致市场大幅波动并可能对我们在中东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担心可能发生涉及朝鲜的战争。此外,地区紧张局势的爆发,例如涉及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乌克兰和俄罗斯的持续军事冲突,以及对俄罗斯的相关制裁,已导致全球范围内的重大经济冲击和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此外,对日本地震、海啸和核危机的经济影响以及日本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东南亚经济体增长的不确定性一直存在担忧。中国、欧洲和中东以及东南亚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很敏感。
目前尚不清楚上述挑战是否会得到遏制或解决,以及它们可能产生哪些影响。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或全球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而国际市场的持续动荡可能会对我们进入资本市场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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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以及我们经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行业具有竞争力,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经营的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住宿业,高度分散。作为一家多品牌酒店集团,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位置、房价、品牌认知度、住宿质量、地理覆盖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客人便利设施以及中央预订系统的便利性。我们主要与其他酒店集团以及在我们经营的每个市场上的各种独立酒店竞争,包括BTG酒店、锦江、亚朵等中国酒店集团,以及万豪酒店、洲际、雅高和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我们还面临来自爱彼迎和服务式公寓等平台提供的住宿产品的竞争。新的和现有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更大的便利性、服务或便利设施或优越的设施,这可能会吸引客户远离我们的酒店,并导致我们酒店的入住率和平均每日房价下降。竞争对手还可能在新的租赁酒店转换场地上出价高于我们,为潜在的管理酒店或特许酒店谈判更好的条款,或就我们的管理酒店或特许酒店向我们现有的特许经营商提供更好的条款,从而减缓我们预期的扩张步伐。此外,我们的典型客人可能会改变他们的旅行、消费和消费模式,选择住在其他类型的酒店,特别是考虑到我们酒店房价的上涨以跟上通货膨胀的步伐。即使我们的同行无法在竞争中胜出我们,在我们经营的地区,任何不断增加的酒店资产供应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竞争地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和国家或地区的特殊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入波动,导致我们的ADS或普通股价格下降,并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住宿行业受季节性和国家或地区特殊事件影响收入波动。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季度经营业绩出现波动。通常,新年和春节假期都在的第一季度,占我们全年收入的百分比低于一年中的其他季度。与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相比,我们在中国的酒店通常在第四季度的RevPAR较低,这是由于冬季旅行活动减少,尽管我们的一些欧洲酒店可能会在第四季度确认更高的销售额,因为更多的交易会和公司活动。此外,吸引大量民众出行的国家或地区特别活动也可能导致我们的经营业绩波动,特别是对于举办这些活动的酒店地点而言。因此,您不应依赖我们前期的经营或财务业绩作为我们未来任何时期业绩的指示。由于我们的收入可能因季度而异,我们的业务表现难以预测,我们的季度业绩可能低于投资者预期,这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价格下降。此外,我们新酒店的爬坡进程可能会在淡季被推迟,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新租赁和拥有的酒店通常在其发展阶段产生大量的开业前费用,并在其爬坡阶段产生相对较低的收入,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每一家租赁和自有酒店的运营都要经历发展、爬坡、成熟运营三个阶段。于发展阶段,租赁及自有酒店不产生任何收益,并产生开业前开支一般介乎每间酒店约人民币150万元至人民币2000万元。在爬坡阶段,当入住率相对较低时,这些酒店产生的收入可能不足以支付其运营成本,而运营成本在性质上相对固定。因此,这些新开业的租赁和自有酒店可能无法在爬坡阶段实现盈利。尽管我们采取了轻资产业务战略,并逐步和战略性地优化了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组合,但我们可能会在发展阶段继续产生大量的开业前费用,而在我们新开业的租赁和自有酒店的爬坡阶段,我们的收入相对较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可能计划在未来开发更多的中高档租赁和自有酒店,开业前费用相对更高,尤其是租金,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财务产生更明显的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必须保持我们酒店的条件,可能会对我们的酒店进行一定数量的升级,这需要不时对我们的酒店进行改造和其他改善。正在装修的酒店可能需要部分或全部关闭或因装修而受到严重干扰,这可能会对酒店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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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我们的收入下降,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成本和费用也可能保持在同一水平或增加,这将对我们的净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运营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包括租金、折旧和摊销,是固定的。因此,收入减少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益出现不成比例的更高降幅,因为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不太可能按比例减少。例如,新年和春节假期期间在我们全年收入中的占比一般低于其他时期。然而,我们的开支并没有随着入住率和收入的变化而显著变化,因为我们需要继续支付租金和工资,并在全年进行定期维修、维护和翻新,并投资于其他资本改善,以保持我们酒店的吸引力。我们的物业开发和翻新成本可能会因材料成本增加而增加。然而,我们通过房价上涨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客户的能力可能有限。因此,即使我们的收入下降,我们的成本和费用也可能保持不变或增加,这将对我们的净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管理我们计划的增长,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酒店集团自从我们开始经营和管理多品牌酒店集团的业务以来,一直在快速增长。
我们打算继续在中国和海外的不同地理位置开发和运营更多的酒店。这种扩张已经并将继续对我们的管理、运营、技术和其他资源提出实质性要求。我们计划中的扩张还将要求我们保持产品的一致性和服务质量,以确保我们的业务不会因我们的质量标准的任何偏差(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而受到影响。为了管理和支持我们的增长,我们必须继续改善我们现有的运营、行政和技术系统以及我们的财务和管理控制,并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的酒店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行政和销售及营销人员,特别是在我们拓展新市场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和高效地管理我们业务的增长,招聘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将新酒店整合到我们的运营中。我们无法预测扩大运营将对我们的管理、信息和运营系统施加的不断变化的需求,或者我们未能迅速调整我们的系统和程序以适应新的市场,可能会导致收入下降和费用增加,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和财务状况。
此外,我们在现有市场的扩张可能会影响我们在这些市场的现有酒店,并因此对我们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拓展新的地域市场,尤其是海外市场,以及增加我们可能对其运营经验和品牌认知度有限的新酒店产品,可能会带来不同于我们目前在现有市场遇到的运营和营销挑战。与我们现有的市场相比,那些新市场可能有不同的监管要求、竞争条件、消费者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因此,我们在这些市场上开设的任何新酒店可能都不如我们现有市场上的酒店成功。任何新市场的客人和加盟商可能都不熟悉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需要更多时间通过比我们预期的更多的广告和促销活动投资来建立该市场的品牌知名度。我们可能会发现,在新的市场中,更难雇用、激励和留住与我们有共同愿景、激情和文化的合格员工。与现有市场的酒店相比,在新市场运营的酒店的平均收入或运营成本也可能更低。在新市场运营的酒店的收入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增长并达到预期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而且可能永远不会这样做,从而影响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
不能保证我们引进的任何扩张、新的酒店产品或品牌都会受到客户的好评并及时盈利,或者根本不会。如果一个新产品或品牌没有受到我们客户的好评,并且我们在新的地域市场的扩张没有成功,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和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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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多品牌业务战略使我们面临潜在风险,如果任何新的酒店品牌不受市场欢迎,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和状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并收购了从经济型酒店到豪华酒店的酒店品牌组合。我们旗下品牌包括汉庭酒店、Hi Inn、JI酒店、Grand JI酒店、星程酒店、漫心酒店、Joya酒店、Elan酒店、桔子水晶酒店、桔子酒店、Blossom House、麦迪逊酒店、倪浩酒店、CitiGO酒店、宋酒店。2020年1月,我们完成了对Deutsche Hospitality的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以Steigenberger Hotels & Resorts、MAXX、Jaz in the City、IntercityHotel、Zleep Hotels等品牌以及奢侈品牌Steigenberger Icons在欧洲、中东、亚洲和非洲开展业务。除我们拥有的酒店品牌外,我们于2016年1月与Accor S.A.或Accor达成战略联盟,并根据我们的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在中国、台湾和蒙古开发某些Accor酒店品牌。
我们无法保证每个新品牌瞄准的各个细分市场的规模和盈利能力。这些新品牌的商业模式没有得到证明,我们不能保证它们能产生与老牌品牌相当的回报。开发新品牌的过程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已建立品牌的注意力和资源。我们可能找不到称职的管理人员来领导和管理多品牌业务战略的执行。如果我们无法成功执行针对不同细分市场的多品牌战略,我们可能无法从这些细分市场以我们预期的金额和时间产生收入,或者根本无法产生收入,我们的业务、竞争地位、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租赁和所有权模式下成功识别、获得和及时开发额外的酒店物业或及时或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发酒店物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战略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计划开设更多酒店来发展我们的业务。根据我们的租赁和所有权模式(Deutsche Hospitality除外)和Deutsche Hospitality的租赁模式,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在理想的位置和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识别和租赁或收购额外的酒店物业。即使我们能够成功识别和收购新的酒店物业,新的酒店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回报。我们还可能在评估酒店物业和与物业所有者谈判方面产生成本,包括我们随后无法租赁或拥有的物业。此外,由于建设或监管延迟,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开发额外的酒店物业。如果我们未能成功识别、获得或及时开发额外的酒店物业,我们执行增长战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直接开发大部分租赁和拥有的酒店。我们参与发展物业带来多项风险,包括建设延误或成本超支,可能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或收入损失。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我们为未达到完成的项目所产生的开发成本。由于市场饱和或供过于求,我们开发的物业可能会变得不那么有吸引力,因此我们可能无法以预期的速度收回开发成本,或者根本无法收回。此外,我们可能没有可用的现金来完成我们已经开始的项目,或者我们可能无法以优惠的条件获得发展未来物业的融资,或者根本没有。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管理我们的酒店发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这些风险,我们的增长战略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租约可能会提前终止,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续签现有租约,我们的租金可能会在未来大幅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出租人与我们之间的租赁协议通常规定,除其他外,租赁可以在某些法律或事实条件下终止。如果我们的租约提前终止,我们对这些物业的运营可能会中断或停止,我们可能会在将业务迁至其他地点时产生成本。此外,由于我们在合同项下的违约,我们可能不得不向我们的客户和其他供应商支付损失和损害并承担其他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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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计划通过(i)续签现有租约或(ii)与出租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租约到期时保留我们租赁酒店的运营。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令人满意的条件保留我们的酒店运营,或者根本无法保留。特别是,我们可能会遇到与重新谈判租约相关的租金支付和收入成本增加。如果我们未能在租约到期时以令人满意的条款保留我们的酒店运营,我们的成本可能会增加,或者我们可能不得不关闭酒店,从而导致我们未来从酒店运营中产生的利润减少。如果我们无法通过房价上涨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我们的营业利润率和收益可能会下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竞争特许经营协议,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计划的增长。
我们的增长战略包括通过管理和特许经营进行扩张,通过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我们认为,我们竞争特许经营协议的能力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声誉、我们总体运营的结果,以及我们目前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的成功。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竞争因素包括营销支持、中央预订渠道的能力,以及具有成本效益的酒店运营能力。我们获得的任何新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也取决于我们的竞争对手为这些协议提供的条款。此外,如果新物业的合适位置减少,或监管规划或其他地方法规发生变化,我们的manachise和特许经营模式的合适物业供应可能会减少。如果我们管理或特许经营的酒店表现不如我们的竞争对手成功,或者如果我们无法提供与竞争对手提供的条款一样优惠的条款,我们可能无法有效竞争新的特许经营协议。因此,我们可能无法实现我们计划的增长,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与我们的加盟商发生纠纷,如果加盟酒店的表现比他们预期的更差,他们可能会提前终止与我们的加盟协议。
我们可能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就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例如,我们过去曾因与特许经营商就我们为避免特许经营商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的措施产生争议,包括在特许经营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而关闭了某些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一些加盟商不满意我们为管理酒店任命的酒店经理的表现,或者一般管理酒店或特许酒店的盈利能力或增长率。一些加盟商抱怨说,我们的忠诚度计划和其他营销努力没有为他们的酒店带来足够的客户。我们的加盟商也可能就其他事项与我们发生争议,例如他们应付的费用的金额和结算以及我们对他们的运营支持是否充足。此外,我们与特许经营商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特许经营协议被提前终止,我们将失去特许经营费用和相关管理费用。此外,我们可能要向客人支付损失和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因提前终止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而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计划在到期时续签我们现有的特许经营协议。然而,我们可能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条件留住我们的加盟商,或者根本无法留住。如果我们现有的大量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或到期后未按令人满意的条款续签,我们的收入和利润可能会在未来减少。如果我们无法确保新的特许经营商替换那些到期或终止的特许经营权并补偿业务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收购、财务投资或战略投资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如果向我们提供适当的机会,我们可能会收购或投资业务或资产。例如,过去几年,我们投资了AAPC Hotel Management Limited和China CJI Group Limited。我们完成了对Crystal Orange、Blossom Hotel Management和Deutsche Hospitality的收购。我们还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成立了永乐华住酒店度假集团,开发和运营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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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和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风险,包括与不可预见或隐藏的负债相关的风险、被收购或投资的公司无法达到预期业绩水平的风险、管理层注意力和资源从我们现有业务中转移、难以将收购的业务与我们现有的运营基础设施整合,以及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收购或投资的成本和费用。此外,在完成一项收购或投资后,我们的管理层和资源可能会因整合过程而从他们的核心业务活动中分流,这种分流可能会损害我们业务的有效管理。此外,整合后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效益水平,提供这种效益的实际成本可能超过预期成本。如果涉及国际收购和投资,与收购或投资相关的潜在风险敞口、业务整合困难以及成本、费用和管理层关注的要求可能更加严峻和不可预测。在收购或投资及整合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都可能对我们管理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如果我们从公开市场购买股票,我们的投资可能会出现波动,因为这类股票的价格经常波动。例如,我们因过去从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相关的股本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而蒙受损失。如果一项财务或战略投资不成功,那么除了从我们现有业务中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外,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投资的价值,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某些物业的合法权利可能会受到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质疑或不利影响,或受到政府监管。
我们的商业模式的一部分依赖于与第三方的租赁,这些第三方要么拥有要么从最终的物业所有者那里租赁物业。我们还向可能拥有或可能不拥有其酒店物业的酒店运营商授予特许经营权。我们目前为现有酒店租赁、管理或特许经营的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产权可能会受到质疑。例如,我们的出租人未能提供我们租赁用于酒店经营的某些物业的物业所有权证书和/或土地使用权证书。虽然我们已进行尽职调查以核实我们的出租人租赁此类物业的权利,包括检查主管监管机构出具的证明这些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和与这些物业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文件,但我们在这些租赁下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其他方的质疑。如果物业被视为违章建筑或业主没有权利将物业出租给我们用于酒店经营目的,业主(而不是我们,作为承租人)可能会受到罚款,租赁协议可能会作废。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搬迁我们的相关酒店。我们也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始终保持我们目前租赁或未来将租赁的物业的良好所有权,自由和清除所有留置权、产权负担和缺陷。如果该财产的最终所有人在该财产的原始所有人将该财产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后发生变化,我们在租赁协议下的合法权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在继续占有该财产的权利方面排名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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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与在国有土地上和城市分区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和房屋相关的租赁协议需要在当地住房局进行登记。虽然我们的大多数标准租赁协议要求出租人进行此类登记,但我们的一些租赁没有按要求进行登记,这可能会使我们的出租人和我们都面临潜在的罚款。我们在未登记租约下的一些权利也可能从属于其他感兴趣的第三方的权利。此外,在我们的直接出租人不是酒店物业的最终所有者的某些情况下,没有就酒店物业转租给我们获得业主、主要租赁持有人或主管监管机构(如适用)的同意或许可,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租赁的可执行性或导致重新谈判此类租赁,从而导致条款对我们不利,甚至我们的相关酒店搬迁。此外,即使已取得上述同意或许可,我们亦不能排除我们的直接出租人(作为分出租人)对主要租赁持有人的任何可能违约,这可能导致分出租人与主要租赁持有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终止。因此,它可能使我们与分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无法执行。我们从第三方租赁的一些物业在签订租约时也有抵押。在这种情况下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租赁的,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并转移财产的,租赁对财产的受让人可以不具有约束力。此外,与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有关的物业所有权或租赁权可能会受到类似的第三方挑战。
在德国,我们的酒店根据租赁、管理或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基础运营。位于德国的酒店的一些协议是根据先决条件订立的,或需要第三方的同意,例如在当地测量区域(例如,重新开发)的情况下的当局或在世袭建筑权的情况下的地面所有者。没有迹象表明这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但是,如果没有得到满足,不满足这些要求可能会使各自的协议失效或导致重新谈判这些协议,从而可能导致不太有利的条款。此外,租赁、管理或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或部分可能无效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这可能会给我们的酒店运营带来额外的成本负担。此外,我们的一些租约、管理或特许经营协议包含断裂权和撤销权,使房东有权在特定日期或某些事件发生时终止协议。此前,德国法律要求固定租赁期超过一年的租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包括租赁期届满前的普通终止权。然而,自2025年1月1日起,固定租期超过一年的租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已被文本形式要求所取代。这意味着,这类租赁协议现在可以以文本形式订立,其中包括,例如,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在适用于2025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租赁协议的法定过渡期届满后,法定文本形式要求现在适用于所有此类租赁协议,无论其订立日期如何。因此,2025年1月1日前订立的租赁协议可能仅因前书面形式要求的缺陷而通常被终止的特定法定风险,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再适用。如果不遵守适用的文本形式要求,该协议可被视为无限期订立,因此可根据法定条款进行普通终止。类似的问题,除了以前的书面形式缺陷,可能会发生在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
对我们用于酒店运营的物业的合法权利提出的任何质疑,如果成功,可能会损害我们酒店在此类物业中的开发或运营。我们亦须面对与物业拥有人或在其他方面对我们酒店物业拥有权利或权益的第三方发生潜在纠纷的风险。这类纠纷,无论是否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都可能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损害我们的声誉,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我们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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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未能遵守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经营酒店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我们的出租人被要求遵守各种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使他们能够租赁其财产的有效所有权供我们的酒店使用。例如,位于中国国有土地上、有划拨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或位于集体组织所属土地上的任何财产,在出租给第三方之前,出租人应获得主管监管部门的适当批准。此外,用于酒店经营的物业和底层土地,应由主管监管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用途。我们执行的租赁协议的一些出租人没有获得所需的监管批准,包括批准用于商业用途的物业。此类失败可能会使出租人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并可能导致我们的租约失效或终止以及我们相关酒店的搬迁,因此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虽然一些出租人已同意就我们因未能获得所需批准而造成的损失向我们进行赔偿,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对出租人执行此类赔偿义务,或者此类赔偿可以涵盖所有财产缺陷造成的损失。因此,我们可能会因出租人未能获得所需的批准而蒙受重大损失,以致我们未能获得出租人的充分赔偿。
我们的成功可能会受到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的表现的不利影响,我们的特许经营商的违约或不当行为可能会影响我们的声誉,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可能会受到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的表现的不利影响,与我们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相比,我们对这些酒店的控制较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了约95.5%的酒店,我们计划进一步增加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数量,以增加我们在中国和海外市场的影响力。我们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特许经营商可能无法及时开发酒店物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我们及时向他们收取费用的能力。此外,鉴于我们的加盟商通常负责开发和运营酒店的成本,包括按照我们的标准翻新酒店,以及所有运营费用,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运营的质量可能会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降低。
我们的加盟商可能无法以符合我们的标准和要求的方式成功运营酒店。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也以我们的品牌经营。如果我们的品牌被我们的任何加盟商滥用,可能会对我们的商业声誉和品牌形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与服务型行业的任何运营商一样,我们受到客户的投诉,我们可能会面临不满意的客户的投诉,他们对我们的加盟商提供的服务标准不满意。任何投诉,无论其性质和有效性如何,都可能影响我们的声誉,从而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在安抚任何客户或挽救我们的声誉方面,我们可能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费用。
如果我们的任何特许经营商违约或犯有不当行为,可能会出现特许经营商无法对我们因此类违约或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进行充分赔偿的情况。虽然我们最终可以采取行动终止不符合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或犯下不当行为的特许经营协议,但我们可能无法发现问题并及时做出回应,因此,我们的形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获得资金来维持我们酒店的状况和外观,或者如果我们的加盟商未能进行必要的投资来维护或改善他们的物业,我们酒店的吸引力和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酒店入住率可能会下降。
为了保持我们酒店的状况和外观,需要进行持续的翻修和其他租赁物改进,包括定期更换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特别是,我们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对特许经营商租赁或拥有的物业进行管理和特许经营,基本上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的特许经营商遵守对维护相关产品完整性和我们的声誉至关重要的标准。我们依赖我们的特许经营商遵守这些要求,通过投资来维护和改善物业,包括对家具、固定装置、便利设施和人员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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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投资和支出需要持续的资金,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加盟商无法从现有现金或运营产生的现金流中为这些支出提供资金,我们或我们的加盟商必须通过融资借款或筹集资金。我们或我们的特许经营商可能无法获得资金,我们的特许经营商可能不愿意在必要时动用可用资金,即使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要求这样做。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加盟商未能进行必要的投资来维护或改善物业,我们酒店的吸引力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给竞争对手,我们的酒店入住率和RevPAR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信息系统或业务合作伙伴的系统中断或故障可能会损害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使我们受到处罚。
我们能否在整个酒店集团内提供一致和高质量的服务并实时监控我们的运营,取决于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持续运行,包括我们的网页物业管理、中央预订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我们系统的某些损坏或故障可能会中断我们的库存管理,影响我们在效率、一致性和质量方面的服务方式,并降低我们的客户满意度。
我们的技术平台在我们管理库存、收入、忠诚度计划和加盟商方面发挥着核心作用。我们还依靠我们的呼叫中心和移动应用程序来方便客户预订。由于电力损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火灾、洪水、地震、我们免费电话的访问中断、黑客攻击或其他损害我们系统的企图以及其他类似事件,我们的系统仍然容易受到损坏或中断。我们的服务器也可能容易受到入侵、破坏和破坏。我们的一些系统不是完全冗余的,我们的灾后恢复规划并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的场景。
此外,我们的系统和技术,包括我们的网站和数据库,可能包含可能对其性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或者可能变得过时,我们可能无法像竞争对手那样迅速更换或引入升级系统,或在此类升级的预算成本范围内。如果我们经历频繁、长期或持续的系统故障,我们的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和运营效率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这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为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冗余性而采取的步骤可能代价高昂,这可能会降低我们的运营利润率,并且无法保证任何提高的可靠性在实践中都是可以实现的,或者能够证明所产生的成本是合理的。
此外,我们在日常运营中与各种业务合作伙伴协作,我们向客户提供满意服务的能力也取决于此类业务合作伙伴系统的维护和效率,例如维护具有必要速度、带宽和稳定性的网络。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合作伙伴的系统遇到错误、“错误”或其他问题,我们有效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还可能面临客户投诉,并受到主管部门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未能遵守数据保护法或维护内部或客户数据的完整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声誉受损或使我们承担成本、责任、罚款或诉讼。
我们的业务涉及收集和保留大量内部和客户数据,包括在我们的各种信息技术系统进入、处理、汇总和报告此类数据时的个人信息。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的客户和员工期望我们会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信息。
中国有关隐私和数据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制度正在演变和收紧:
| ● | 经修正后的《中国刑法》第7条(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第9条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生效),禁止机构、公司及其雇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盗窃、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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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其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CIO在中国境内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存储在中国境内,且CIO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接受国家网信办或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
| ● | 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并于2021年9月生效。中国《数据安全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中国《数据安全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数据处理活动,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中国公民和组织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贯穿其全工作流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
| ● | 《中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 |
| ● |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勾勒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主要制度框架和综合要求。 |
| ● | 202年7月2日1,CAC公告称,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漏洞风险,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近期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主要业务在中国的公司滴滴启动了网络安全审查。随后,CAC下令将滴滴的这款应用从中国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2021年7月5日,CAC宣布对“运满满”“火车帮”“BOSS直聘”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并暂停其新用户注册。除此之外,2022年6月23日,CAC宣布启动对中国学术资源库和知识服务平台“知网”的网络安全审查。 |
| ● |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此种规定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电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技工业等关键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发生破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国民经济、民生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根据此类规定,CIO需要履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某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测试和风险评估。安全保护部门负责按照认定规则,组织开展本行业、本领域的CIO认定工作,并应将认定结果及时告知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同时将认定结果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公司或我公司的运营子公司均未被CAC或其他中国监管部门认定为CIO。尽管如此,中国监管机构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经营大型酒店预订互联网的酒店管理集团,我们仍面临被认定为CIO的风险。如果我们被确定为CIO,我们将被要求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对CIO的要求履行各种义务,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组织定期的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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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1年12月,CAC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办法》,企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i)是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或(ii)是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商。此外,任何拥有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上市前都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如确定某些网络产品、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也可能启动网络安全审查。 |
| ● |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了《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即《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处理者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向CAC申请数据输出安全评估,包括(i)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ii)信息情报室或处理个人信息超百万人的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iii)数据处理者自上一年1月1日以来在境外累计提供个人信息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1万人的;(iv)CAC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对于本条例生效前已开展的不合规跨境数据转移,须在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整改。 |
| ● | 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个人信息出境转移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与境外数据接收方订立CAC制定的标准合同,是数据处理方向境外转移数据的先决条件,前提是该数据处理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不是CIO;(二)处理个人信息不足百万;(三)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信息不足10万人;(四)自上一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个人敏感信息不足1万人。标准合同生效后十(10)个工作日内,数据处理者应将已执行的标准合同向CAC备案。 |
| ● | 2024年3月22日,CAC颁布了官方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定》,根据该规定,当数据处理者(CIO除外)自1月1日起一年内向境外转移的个人信息累计数量小于10万个且不包含个人敏感信息时,公司可免于申请数据出口安全评估、提交标准合同备案或获得合规性认证。豁免也适用于确有必要在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订立或履行有关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为目的的情形,如酒店预订等。 |
| ● |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网络数据处理人开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安全审查。《网络数据安全条例》优化了跨境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协议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条例明确,未被相关地区或部门认定或公开披露为重要数据的数据,不必对重要数据进行跨境安全评估。此外,《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对网络平台服务商、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主体提出了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
| ● | 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涉及特别严重后果的案件,公司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他们还引入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框架,并明确网络运营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处理个人信息。不遵守可能会使网络运营商受到巨额罚款、监管制裁和声誉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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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025年9月11日,国家网信办公布《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建设、运营或者提供基于网络的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报告。特别是,对于“相对重大级别”以上的网络安全事件,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主管部门报告,无论如何,该报告不得延误超过四小时。 |
我们实施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政策、程序和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使用数据。截至本年报日期,除收到CAC的书面决定,批准海外酒店预订所需的跨境数据传输外,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有关CAC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提起的任何通知,目前也不受其影响。然而,我们不能保证监管机构会承认我们的措施是足够的。由于中国有关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所有方面遵守此类法规。任何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责令整改或终止任何被监管机构视为违法的行为、其他处罚,包括声誉损害、对我们的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中国的监管机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CAC、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公安部,已经越来越侧重于对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的监管。这些法律、规章和条例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情况不时演变,其范围可能通过新的立法、对现有立法的修正和执行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我们预计,未来这些领域将受到监管机构和公众更大和持续的关注和审查,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合规成本,并使我们面临与数据安全和保护相关的更高风险和挑战。如果我们无法管理这些风险,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网站关闭、吊销先决条件许可,以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要求的刑事处罚,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我们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后,欧盟成为我们数据保护合规的重要地区。欧洲数据保护法,特别是2016年4月27日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EU)2016/679,以及废除指令95/46/EC(GDPR)(辅以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等欧盟成员国数据保护法),包括对处理个人数据的严格规则,包括将数据从欧盟转移到中国或其他第三国。根据GDPR,只有在有合法理由(可以是GDPR或其他适用的欧盟或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同意或明确的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任何个人数据,并且必须遵守与处理个人数据有关的原则(见GDPR第5条)。Deutsche Hospitality已采取各种技术和组织措施,定期审查和更新,以保持合规,包括任命一名数据保护官员和一个专门的数据保护工作组、监管数据流程、风险管理评估、准备相关文件和培训。我们还高度强调妥善处理数据主体权利请求,即客户、员工和其他自然人关于我们使用其数据的请求。我们,包括Deutsche Hospitality,非常重视GDPR要求,特别是数据主体权利要求。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在这个许多项目仍不明确的复杂领域完全合规。这尤其包括国际数据转让,这通常是一个复杂的话题。理论上,违反GDPR的罚款最高可达整个集团全球营业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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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保证我们当前的安全措施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安全措施将始终足以保护我们的客户、员工或公司数据,我们必须根据不断演变的威胁不断评估和调整我们的安全措施。像所有处理大量数据的公司一样,我们不时经历数据事件。此外,考虑到我们客户群的规模以及我们系统上个人数据的类型和数量,我们可能是一个特别有吸引力的目标。未经授权访问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可能是通过闯入、破坏、未经授权的一方破坏我们的安全网络、计算机病毒、计算机拒绝服务攻击、员工盗窃或滥用、破坏我们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网络的安全性或其他不当行为获得的。恶意行为者用于获得未经授权访问或破坏系统和网络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复杂,这类技术通常在针对目标发起之前不会被识别。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及时实施适当的预防措施。未经授权访问我们专有的内部和客户数据也可能通过不充分使用安全控制措施而获得。我们可能会因未能遵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律或未能维护内部或客户数据的完整性而面临未来的诉讼、客户投诉或监管机构的询问或调查。任何此类纠纷或诉讼的辩护都可能耗费时间和成本,导致负面宣传,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即使在没有正式争议或诉讼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不时受到有关我们的安全和隐私政策、系统或测量的负面宣传。
适用于安全和隐私的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正变得日益重要。在逐个司法管辖区的基础上遵守任何额外或新的监管要求将继续给我们的运营带来重大负担和成本。任何未能防止或缓解安全漏洞、网络攻击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系统或披露我们客户的数据(包括其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此类数据的丢失或滥用、我们的服务系统中断、客户体验减少、客户信心和信任丧失、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受损,并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从而导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以及潜在的诉讼。
如果我们的品牌或形象价值降低,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提供多种酒店产品,旨在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我们在保持和提升我们的品牌和形象方面的持续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进一步开发和保持我们创新和独特的产品以及在整个酒店集团中保持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来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以及我们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如果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我们的入住率可能会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公众形象或声誉因我们任何酒店的运营而受到削弱,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无论是由于服务不令人满意、事故或其他原因。如果我们的产品或形象的价值降低或如果我们的产品不再继续对客户具有吸引力,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保护我们的商号和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继续使用我们的品牌、商号和商标来提高品牌知名度和进一步开发我们的产品的能力。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了3898个商标。未经授权复制我们的商标可能会降低我们品牌的价值及其市场接受度、竞争优势或商誉。此外,我们认为我们的专有信息系统和运营系统是我们竞争优势和增长战略的关键组成部分。
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擅自使用进行监测和防范是有难度的。我们为保护我们的品牌、商号、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而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它们被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此外,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正在演变,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风险。特别是,中国的法律和执法程序具有不确定性,与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法律和执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度不同。如果我们无法充分保护我们的品牌、商号、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失去这些权利,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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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能受到与第三方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无效或赔偿的索赔。无论其优点如何,这类第三方索赔的抗辩可能既耗时又昂贵,可能会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和资源,或者要求我们签订许可协议,而这些协议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雇用和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管理我们的酒店,并每天与客户互动。它们对于保持我们服务的质量和一致性以及我们已建立的品牌和声誉至关重要。总体而言,员工流失率,尤其是较低级别岗位的员工流失率在住宿业中相对较高。因此,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留住并吸引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在住宿或其他消费服务行业有经验的员工。在我们有业务的城市和我们打算扩展到的其他城市,这类合格个人的供应有限。此外,我们需要及时聘用合格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以跟上我们快速增长的步伐,同时在各个地理位置的酒店中保持始终如一的服务质量。我们还必须为我们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提供培训,使他们对我们酒店运营的各个方面有最新的了解,并能够满足我们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如果我们不这样做,我们的服务质量可能会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适用的劳动法,我们目前的雇佣做法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全国人大于2007年颁布了《中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生效,并于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有关(其中包括)雇主与雇员之间书面合同的执行、试用期的时限、定期雇用合同的期限等方面的要求。由于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监管部门推出了各种新的劳动相关法规,而这些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不断发展,我们的雇佣行为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并可能受到相关处罚、罚款或法律费用。如果我们因劳动法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我们的大量员工来自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这些公司负责管理这些员工的工资单、社会保险缴款和当地居留许可等。根据2014年1月为执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而颁布的劳务派遣条例,企业在2016年2月29日之后,最多只允许10%的劳动力使用被派遣员工。为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我们自2014年1月起通过使用服务外包安排降低了被派遣员工的百分比。根据服务外包安排,我们与一间服务外包公司订立服务外包协议,有关雇员视为该服务外包公司的雇员。然而,由于现行的劳务派遣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的区别,我们的服务外包安排可能被中国相关监管机构视为劳务派遣。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如果我们打算在雇佣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我们的员工强制执行竞业禁止条款,我们必须在雇佣合同终止或结束后的限制期内按月对我们的员工进行补偿,这可能会给我们造成额外的费用。
在德国,我们的业务受制于各种与劳工相关的法规。例如,德国《临时机构工作法》(Arbeitnehmer ü berlassungsgesetz)对临时机构工作人员的分配和使用有限制。修订后的条例的解释仍在演变中。有可能我们会对临时工的不合规作业负责,即使不合规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聘请的临时工代理。因此,我们可能会受到相关罚款,或者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被认为是我们的员工,这是虚构的。如果我们因劳动法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罚款或产生大量法律费用,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雇佣实践也受到适用的劳动法的变化。如果我们被发现违反了任何其他适用的劳动法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的声誉和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与员工的纠纷可能会中断我们的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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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留住我们的管理团队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非常依赖现有管理团队成员的经验和机构知识。我们的创始人兼董事长季琦先生、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金辉先生、我们的首席财务官Arthur Yu先生以及管理团队的其他成员由于在住宿和其他消费者服务行业的丰富经验,对我们未来的成功尤为重要。为我们管理团队的其他成员寻找合适的替代人选季琦先生、金辉先生、Arthur Yu先生和其他成员可能会很困难,而且对这些具有类似经验的人员的竞争非常激烈。我们管理团队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因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服务可能会阻碍我们有效管理业务和实施增长战略的能力。
我们受到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特许经营、酒店业、建筑、卫生、健康安全环境、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法律法规,这些都可能使我们承担责任。
我们的业务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合规和运营要求。例如,我们被要求在商务部完成备案并提交年度报告,从事酒店特许经营业务。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一家酒店都被要求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完成防火安全检查/承诺,将酒店经营纳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取得卫生许可,并在施工许可、分区、防火、公共区域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遵守许可要求和法律法规。我们还受到反垄断、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制约。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酒店经营法规。”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特许经营、酒店业、建筑、卫生、健康和安全环境、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与我们的业务相关的广告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调查、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责令整改,或暂停我们的运营或开发活动,以及不良宣传。此外,新的法律法规也可能要求我们对酒店进行改造或改造,或产生其他重大费用。
适用于特定地点的新分区计划或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将酒店(s)搬迁至该地点或需要额外的批准和许可,而这些批准和许可可能不会立即或根本不会授予我们,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未能在我们的开发活动中控制有害物质的使用或充分限制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未能以其他方式遵守环境法运营,也可能使我们遭受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或暂停我们的酒店开发活动或酒店运营,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一些酒店没有完全符合所有适用的要求。此类未能遵守与我们的业务和酒店运营相关的适用的施工许可、环境、防火、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潜在的重大金钱损失和罚款,或暂停我们公司或相关酒店的运营和开发活动。我们可能会受到与此类不遵守情况有关的任何挑战或其他行动的影响。
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受同样的许可和安全要求的约束。尽管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要求这些特许经营商获得并维护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执照,但我们对这些特许经营商的控制有限。任何管理酒店或特许酒店的特许经营商未能获得和维持所需的许可或执照,可能会要求我们延迟管理酒店或特许酒店的开业,或放弃或终止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导致收入损失,并使我们承担潜在的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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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我们投资于竞争业务的战略的实施可能会受到经修订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和执行的不确定性的不利影响,该法律已于2022年8月1日生效。根据《反垄断法》,任何合并、收购、成立合资公司或其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在中国可能被视为“经营者集中”,相关经营者必须在满足某些营业额门槛的情况下,在实施交易前将交易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在确定“控制”为基础时将考虑众多因素。在实践中,任何新成立的至少由两个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也构成经营者集中。由于《反垄断法》在解释、实施和执行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会将我们过去或未来的收购或投资、已达到备案门槛,或调查或要求进行并购控制审查备案,或以其他方式采取执法行动。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未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通报的处罚力度。2023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四项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实施规则加强了对合并控制审查的强制执行,但仍对确定“控制”时应考虑的具体因素保持沉默,这给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导致对我们过去进行的收购或投资交易进行调查,并使我们未来的收购交易更加困难。我们的战略投资,包括我们过去和未来的交易,可能会不时受到SAMR从反垄断角度的审查。无法保证市场监管总局是否会针对我们的战略投资对我们或任何相关方实施任何行政处罚或其他限制性措施。如果我们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进行了经营者集中,在每一次事件中,我们可能会被处以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最高人民币5,000,000元的罚款,或被责令停止集中并解除交易并被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以恢复集中前市场地位的处罚,或被处以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的罚款,如果该等集中已经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我们在欧洲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业务也受到当地反垄断要求的约束,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种合规和运营要求,其中包括客户和数据保护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安全和消防以及卫生要求的法规。遵守这些法规和对新法规的调整可能会增加我们业务的运营成本并导致额外费用。
我们的无形资产可能会遭受减值损失。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无形资产净值分别为人民币47.76亿元和人民币50.28亿元(7.19亿美元)。我们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品牌名称、主品牌协议、特许经营或管理协议,以及我们购买的软件。
品牌名称和主品牌协议被认为是无限期的。我们至少每年对不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它们可能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测试。我们的其他无形资产被视为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我们都会对有限寿命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如果发生此类不利事件并具有改变与我们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的关键假设或估计之一的影响,则可能会导致减值费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减值亏损人民币3.91亿元和人民币200万元(约合0.3百万美元)。多种因素的程度、幅度和持续时间,例如市场状况、业务因素的变化以及我们战略的调整,可能会改变在无限期使用寿命无形资产估值中使用的假设和估计,这可能会导致未来的减值费用。无法保证未来对无形资产的审查不会导致重大减值费用。虽然不影响现金流,但减值费用会降低我们的收益、资产和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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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誉可能会遭受减值损失。
我们不时收购业务,导致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上确认商誉。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商誉分别为人民币52.21亿元和人民币54.28亿元(7.76亿美元)。商誉每年或在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可能发生减值时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可能导致商誉减值的因素包括商业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竞争环境的意外变化、不利的法律或监管行动或发展、客户对我们品牌的看法和声誉的变化、利率变化、我们的战略调整、我们的股价和市值的不利变化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恶化。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疫情、不利天气条件、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疫情、不利天气条件、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我们经营大量酒店的地点。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猪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新冠肺炎或其他流行病爆发的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近年来,中国各地、欧洲以及我们经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禽流感的报告,其中包括数百例确诊的人类死亡病例。此外,自2020年初至2023年初,新冠疫情对我们在中国和欧洲的业务运营造成了实质性干扰。尽管自2023年以来,我们见证了我们在中国和欧洲业务的强劲复苏,但由于其前所未有的性质,新冠疫情的最终影响仍然不确定和不可预测。即使大流行病减少,其全球经济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任何衰退,也可能继续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新冠疫情或任何类似的健康疫情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巨大的。在中国、欧洲和我们经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由流行病、不利天气条件、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造成的损失,包括地震或台风,要么无法投保,要么过于昂贵,无法证明投保是合理的。如果发生未投保的损失或超过投保限额的损失,我们可能会损失我们在酒店投资的全部或部分资本,以及酒店的预期未来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仍然有义务承担与酒店相关的任何财务承诺。
同样,战争(包括战争的可能性)、恐怖活动(包括恐怖活动的威胁)、社会动荡和为应对而制定的加强旅行安全措施、与旅行有关的事故,以及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和国际冲突,将影响旅行,并可能反过来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可能在与重大事件或危机相关的应急规划或恢复能力方面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因此,我们的运营连续性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影响,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有限的保险范围可能使我们面临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为租赁和拥有的酒店运营提供所有强制性和某些可选商业保险,包括财产、营业中断、第三方责任、公共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出租人、特许经营商和承包商购买惯常的保险单。虽然我们要求我们的加盟商通过我们的加盟商管理获得必要的保险范围,但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加盟商将遵守这些要求。特别是,酒店内存在事故或受伤的固有风险。在我们的任何酒店发生的一个或多个事故或伤害可能会对我们在客户和潜在客户中的安全声誉产生不利影响,降低我们的整体入住率,并通过要求我们采取额外措施使我们的安全预防措施更加明显和有效而增加我们的成本。未来,我们可能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降低保障水平的情况下更新我们的保单或获得新的保单。我们还可能与保险提供商就我们认为在我们的保单范围内的索赔付款发生纠纷。此外,如果我们对超出我们保险范围限制或超出我们保险范围的金额和索赔承担责任,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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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未能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财务业绩或防止欺诈。
我们受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约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第404条或《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每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此外,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该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该公司为非加速申报人的除外。我们目前是一个大型加速申报者。
结合本次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此评估和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鉴证报告。见“项目15。控制与程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然而,如果我们未来未能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的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无法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失去信心,并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已经承担并预计,我们将继续承担相当大的成本、管理时间和其他资源,以努力继续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其他要求。
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会面临与我们提起或针对我们的法律诉讼相关的某些风险,不利的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无法确定地预测由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或员工提起或针对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或员工提起的诉讼和其他诉讼的辩护成本、起诉成本或最终结果,包括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以及此类诉讼和其他诉讼的不利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或声誉。此类诉讼和其他程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与知识产权、商业安排、租赁财产、股份转让、雇佣、竞业禁止受托责任、人身伤害、死亡、财产损失或由我们无法控制的个人或实体(包括特许经营商和第三方财产所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其他损害有关的诉讼。例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一些未决的法律、行政和仲裁程序,包括租赁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和劳动争议。此外,就知识产权诉讼和诉讼而言,不利结果可能包括我们业务中使用的重要知识产权被取消、无效或其他损失,以及禁止我们使用受第三方专利或其他第三方知识产权约束的业务流程或技术的禁令。
对于我们的加盟商和业主的任性行为,我们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我们无法保证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免于承担责任。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由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我们面临许多与新兴市场相关的经济和政治风险。
凭借全球影响力,包括但不限于欧洲、中东和东南亚,我们在中国开展了相当大一部分业务和运营。由于住宿业对商业和个人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水平高度敏感,在一般经济低迷时期,它往往会下降。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国监管部门实施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发展,引导资源配置。虽然其中一些措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它们也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对资本投资的监管控制或适用于我们的环境、健康、劳工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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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与全球经济的联系日益错综复杂,它在各个方面受到全球主要经济体低迷和衰退的影响,例如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旨在帮助中国度过全球金融危机的刺激措施可能会导致更高的通胀,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些运营成本和费用,例如员工薪酬和酒店运营费用,可能会因更高的通货膨胀而增加。控制经济增长步伐的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经济活动水平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监管机构通过其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货币政策以及在监管机构认为适当的特定行业或公司的优惠待遇来对中国经济增长施加影响,以促进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某些措施,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化和对商业银行施加的贷款指引,可能会限制对某些行业的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和我司在中国境内的经营子公司或VIE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中资银行,可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对这些子公司或VIE作出的跨境支付义务和股息汇回采取限制措施。这些行动,以及未来的行动和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获得资本的机会以及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的关系、中国与美国的关系,以及美国与朝鲜等某些亚洲国家的关系也受到关注,这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地区安全和贸易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具体而言,政治形势恶化和中美关系突变难以预测,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和市场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之间的任何持续争议,无论是否与我们的业务有关,都可能导致投资者不愿意持有或购买我们的ADS,从而导致我们ADS的交易价格下降。
中国经济状况的任何不利变化,或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的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经济下滑,无论是实际的还是预期的,经济增长率进一步下降或中国经济前景不确定,都可能对企业和消费者支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因此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通货膨胀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扩张的同时,通货膨胀率上升,工资不断上涨。加薪可能会增加可自由支配的旅行支出,但总体通胀也可能侵蚀可支配收入和消费者支出。此外,我们运营成本的某些组成部分,包括人员、食品、洗衣、消耗品、物业开发和翻新成本,可能会因普遍通货膨胀导致的材料和劳动力成本增加而增加。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可以通过房价上涨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发展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之一,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并受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管辖。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这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先例的价值有限。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受中国公司普遍适用的多项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然而,这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中国法律体系继续快速演变。
特别是,中国有关住宿业的法律法规正在发展和演变。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住宿行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业务运营不会被视为违反任何此类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此外,住宿行业的发展可能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进而可能限制或限制我们,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地域辽阔,分为各个省市区,因此,不同的法律、规则、条例和政策在中国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和不同的适用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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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依靠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酌处权,这些类型的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未能对中国监管环境的变化做出反应,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并可能进一步影响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补救和保护,进而可能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监管发展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额外的监管审查和披露要求,使我们面临政府影响,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在中国境外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由于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开展,我们面临与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相关的法律和其他风险。中国监管机构有权对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公司(包括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施加影响,并可能对我们的运营方式施加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或对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包括我们)的外国投资实施更多监管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过去几年,中国监管机构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通过新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虽然我们不认为这些监管变化会对我们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但我们不能保证当局会同意我们的看法,或者不会颁布限制我们的业务运营或获得资本的新法规。
2021年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这些意见和任何即将颁布的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这些意见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会发布有关这些意见的进一步解释或细则和规定,可能会对我们提出额外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完全遵守这些意见的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规则及时,或根本。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及其相关说明和五项配套指引。根据本规定,以境外实体名义以经营该境外实体主要业务的中国公司的股权、资产、收益为基础进行证券在境外市场的发行和上市的,该证券的发行或上市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要求。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境外股权发行和上市,包括再融资、二次或双重一级上市、通过专项收购收购企业上市、发行股权激励奖励、发行权益类证券或可转换为权益类证券或可交换为权益类证券。进行这些交易的发行人将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对于该等新规实施前已发行股份或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该等公司符合“股份企业”资格,股份企业在后续再融资事项发生前,无需立即申请备案。这些法规及其未来发展可能会使我们未来的股票发行复杂化,并要求我们承担巨大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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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规则和规定对我们未来的再融资活动提出了额外要求,并将使我们遵守相关的证监会备案或其他监管授权或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此类填充、批准或满足此类要求。任何失败都可能使我们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完成此次或其他未来发行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快速的城市化以及分区和城市规划的变化可能会导致我们租赁和拥有的酒店被拆除、拆除或受到其他影响,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也会终止。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与特定区域的城市规划相关的分区要求和其他监管规定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当我们酒店所在区域的分区要求或其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时,受影响的酒店可能需要拆除或拆除。我们过去经历过这样的拆迁,以后可能还会遇到更多的拆迁案例。我们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规定,如果被管理或特许经营的酒店被拆除,特许经营协议将终止。任何此类拆除和搬迁都可能导致我们失去酒店的主要位置,并且我们可能无法在搬迁后实现可比的运营结果。虽然我们可能会因此类拆迁而获得补偿,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经相关监管部门确定的补偿将足以弥补我们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对货币兑换的监管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以外币向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从而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机构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向外管局、其授权分支机构或指定外汇银行出示某些文件,才能获得外币并将其汇出中国,包括已缴纳相关中国税款的证据。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币兑换条例》,供讨论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和规则。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人民币。对于大多数资本项目,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银行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中国监管机构还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出于任何原因未能满足中国任何有关汇出外币的法律要求,或者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以其他方式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货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持有人,这将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人民币币值波动可能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港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
我们严重依赖我们在中国和欧洲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我们的收入、开支和金融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Deutsche Hospitality内部实体的功能货币包括欧元和瑞士法郎等其他货币。人民币或欧元对美元的任何重大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以及任何应付的股息(换算成美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或欧元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用于其他业务目的,人民币或欧元兑美元或港元贬值将减少我们可用的美元或港元金额。另一方面,就我们的营运需要将美元或港元兑换成人民币或欧元而言,人民币或欧元兑美元或港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见“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外汇风险”,以讨论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综上所述,人民币币值在任一方向的波动可能对我们公司的价值和贵方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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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而且我们在欧洲也有功能货币为欧元和其他货币如瑞士法郎的业务(即Deutsche Hospitality),当人民币兑这些其他功能货币,如欧元和瑞士法郎升值(或贬值)时,我们从这些业务中获得的收入在换算成人民币时可能会减少(或增加)。一般来说,人民币币值在任一方向的波动都可能导致我们公司的价值和你方投资价值的波动。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并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37号文,取代2005年10月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企业融资和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或75号文。根据37号通告,任何中国居民,包括中国机构和个人居民,在以其合法拥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向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外为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而设立或控制的公司作出出资前,均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本通告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公民或居民、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拆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注册。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管理的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这份通知对外管局37号文进行了修订,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设立或控制境外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须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而非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其中要求银行对境外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并开展外汇登记,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对通过银行间接进行的直接投资进行外汇登记进行监管。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离岸融资条例》的注册要求及相关处罚进行讨论。
我们努力遵守,并努力确保受这些规则约束的我们的股东和我们的股份的实益拥有人遵守相关要求。我们无法就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和我们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已遵守或将遵守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规定的要求提供任何保证。我们的任何股东和作为中国居民的我们股份的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要求,可能会使这些股东、实益拥有人和我们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罚款或制裁,包括对我们相关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分配的能力以及我们增加在中国投资的能力的限制,或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处罚。
我们主要依靠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主要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我们的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间附属公司均须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税后收益(如有的话),以拨付若干法定准备金。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人民币15.74亿元(约合2.25亿美元)因中国的这些规定而无法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我们。此外,由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本分配受到限制,中国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人民币26.95亿元(3.85亿美元)被视为受到限制。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他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我们的子公司无法向我们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可能会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有利于我们的业务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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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发行ADS、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
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我们向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的能力受中国监管要求的约束。这些监管要求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过去或将来从发行ADS、普通股或其他证券中获得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并削弱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颁布了《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根据16号文,以外币折算的人民币结算的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须受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修订的16号文规定的一定限制。此外,根据2008年8月5日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管局批准,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此外,我们用于为我们的中国实体融资的任何离岸资金,包括发行ADS、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净收益,均受中国的外国投资法规和外汇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实体提供贷款,但它们受制于这些中国实体在外管局的充足外债额度和外汇贷款登记。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实体(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为其在中国的活动提供资金,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即其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或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等要素计算的一定金额。根据外管局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允许位于上海、江苏、广东、北京、浙江、海南、深圳、宁波的企业直接通过指定银行办理登记手续。对这些试点地区以外的主体取得的贷款,仍按适用的外汇规定强制在外管局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1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和2017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全覆盖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2025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下的外债总额限额调整为各自净资产的3.5倍。
此外,ADS、普通股或其他证券项下收益的应用受中国外汇法规的约束。我们也可能决定通过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实体提供资金。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对我们中国运营子公司和VIE的出资不再受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相反,如果我们通过追加出资的方式为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融资,这些出资必须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外管局向相关监管部门,包括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SAMR进行备案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该规定将始终对我们有利。如果未来修订法规或我们未能按时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ADS、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收益以及将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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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参与者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离岸特殊目的公司或离岸上市公司向中国参与者授予员工股份或购股权的相关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外管局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罚款和法律制裁,以及我们进一步向董事和员工授予股份或购股权以及为其采取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2012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7号文,其中要求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个人参与者向外管局登记,并遵守其他一系列要求。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外币兑换法规。”我们是一家境外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和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参与者是连续居住在中国至少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或统称为中国参与者,受7号文的约束。虽然我们在2012年6月和2023年9月完成了外汇登记手续并遵守了7号文规定的其他要求,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参与者将被监管机构视为遵守了7号文规定的要求。如果我们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参与者未能遵守7号文,我们或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的中国参与者可能会受到国家外管局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以及我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向我们的董事和员工进一步授予股份或购股权以及采用额外股份激励计划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这类事件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如果我们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征收中国预扣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为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25%的中国所得税,而作为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持有人可能需要为其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股息和收益缴纳中国预扣税。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国务院随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上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9日)及其实施条例(上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6日)合称“企业所得税法”,其中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因此对其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收入按25%的统一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核算和财产实施实质性、全局性控制和管理的管理机构。
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即“国家税务总局”(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在境外注册的中国控股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即82号文。82号文为确定中方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此外,STA于2011年发布了公宣[ 2011 ] 45号,于2014年发布了公宣[ 2014 ] 9号,为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明确了包括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行政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然而,上述税务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目前,对于中国个人投资或控制的公司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没有适用于我们的进一步的详细规则或先例。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
尽管我们没有被告知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任何上述通知或任何修订后的条例,我们将不会被视为居民企业。如果我们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除其他外,我们将按我们的全球应税收入的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的来源,因此我们可能有义务就向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ADS或普通股的股息按10%代扣中国所得税。对于非中国居民个人投资者,可按20%的税率代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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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非中国居民投资者转让美国存托凭证和/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因此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可能需要缴纳10%的中国所得税,对于非中国居民个人,则需要缴纳20%的中国所得税。根据中国与ADS持有人或普通股持有人母国之间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减免股息和/或收益的中国所得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
如果PCAOB无法按照HFCA法案的要求检查我们的审计师,SEC将禁止交易我们的ADS,这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美国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了《HFCA法案》,并于2022年12月通过了《2023年综合拨款法》的修订。根据HFCA法案,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从我们在2022年提交的开始),SEC将禁止我们的证券,包括我们的ADS,在包括纳斯达克在内的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根据2022年对HFCA法案所做的修订在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PCAOB可能会确定,由于任何外国当局所担任的职位,而不是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所在地的当局,它无法检查或调查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就像该法案原始版本的情况一样。根据HFCA法案实施交易禁令的过程将基于一份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由于非美国政府采取的立场,PCAOB无法彻底检查和调查这些公司。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了第一份此类名单,我们的审计机构被列入该名单。
SEC对向其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用于此类报告的审计师是否被PCAOB如此认定,此类发行人在SEC将公布的名单上被指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发行人连续两年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将在第二次此类连续年度报告之后确定),SEC将发布命令,实施上述交易禁令。就我们于2022年4月27日以表格20-F提交的2021年年度报告而言,我们于2022年5月26日根据HFCA法案被最终确定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的ADS受到HFCA法案规定的交易禁令的约束,我们的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而这种交易禁令的威胁也会对其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在香港的上市不能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或者如果我们不能在提供足够流动性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交易禁令可能会在你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严重损害你的能力。此外,即使我们能够维持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非美国交易所上市,拥有我们ADS的投资者可能不得不采取额外步骤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将ADS转换为普通股和建立非美国经纪账户。
2022年8月26日,财联社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为财联社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开放准入迈出了第一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其已能够完全出于HFCA法案的目的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检查和调查,PCAOB撤销了其2021年12月16日的决定。由于这一公告,我们不是针对2023或2024财政年度,也不期望针对2025财政年度,就我们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而言,是一个委员会确定的发行人。但是,PCAOB表示,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阻碍PCAOB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的能力,PCAOB董事会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根据HFCA法案发布新的决定。虽然我们目前预计HFCA法案不会阻止我们维持在美国的ADS交易,但PCAOB在这方面的未来决定以及美国或中国监管机构将采取的任何可能影响我们在美国上市地位的进一步立法或监管行动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ADS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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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H Worl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因此,您可能会在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方面遇到困难。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业务。H World Group Limited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其中大部分子公司位于中国和欧洲,并通过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我们ADS和普通股的投资者并不持有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证券。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行政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中国境内居住,其中大部分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那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实施程序性送达。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
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来自合并附属实体的收入和资产贡献并不重要。尽管如此,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为与合并关联实体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
中国现行规范外商投资活动的监管框架主要载于两项关键文书: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4年9月6日颁布并于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负面清单”),以及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25年12月15日颁布并于2026年2月1日生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鼓励目录”)。列入鼓励目录的行业一般被视为外商投资“鼓励类”,可能受益于优惠政策。未列入负面清单或鼓励目录的行业,除中国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况外,一般被视为“允许”对外投资,并受国民待遇原则约束。根据负面清单(2024版),某项增值电信服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服务除外)。在实践中,中国监管机构在审查外国所有权时采用透视法,将外国投资,包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或代名人安排进行的投资,视为外国资本,以确定是否符合50%的上限。此外,根据国务院颁布、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的《旅行社条例(2020修订)》,一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向中国大陆居民赴他国旅游、赴港澳台旅游提供旅游服务的业务。
由于H Worl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它被归类为外国企业,而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FIEs”)。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某些互联网业务和国际旅行社业务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可变利益实体模式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并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来控制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营。
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商务部或其他有主管部门的监管机构认为全部或部分违法,我们可能会失去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并不得不修改此类结构和合同安排以符合监管要求。然而,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在不扰乱我们的业务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广泛酌处权,包括:
| ● | 吊销我司相关业务和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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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我们征收罚款; |
| ● | 没收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取得的我们的任何收入; |
| ● | 关闭我们的相关服务; |
| ● | 停止或限制我们在中国的此类合并关联实体的运营; |
| ● | 施加我们可能无法遵守的条件或要求; |
| ● | 要求我们改变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 |
| ● | 禁止我们使用海外发行所得款项为合并关联实体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和 |
| ● |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
此外,可能会引入新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以施加可能适用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的额外要求。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定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可能会贬值。此外,我们的投资者持有证券的公司H World Group Limited可能永远不会在合并关联实体开展的业务中拥有直接的股权所有权权益。如果施加任何这些处罚或要求重组我们的公司结构导致我们失去指导合并关联实体活动的权利或我们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将不再能够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这些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
我们部分依赖与每个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各自的名义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受限制的业务。这些合同安排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H World Group Limited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其业务主要由我们的子公司进行,其中大部分子公司位于中国和欧洲,并通过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进行。合并后的附属实体包括(i)天津集珠、(ii)上海寰美及寰美旅游、及(iii)宁波富亭。蒋鹏飞先生,为我们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持有天津集珠100%的股权。Jiang Pengfei先生和我们的员工Andong Chen先生分别持有上海寰美90%和10%的股权。史东福先生为宁波富亭的董事,并持有其100%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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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部分依赖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全资附属公司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HZ酒店管理”)、合并附属实体及其各自的代名人股东之间订立的合约安排,以经营某些受限制的业务。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拥有控制权,并且是其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关联实体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本年度报告中任何提及由于合并关联实体而给我们带来的控制权或利益的内容均仅限于并受制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并条件。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ADS和普通股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开曼群岛控股公司H World Group Limited的股权。合并关联实体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没有重大贡献,合并关联实体不支持我们公司其他子公司内部报告的重大收入。出于会计目的,合并的关联实体与我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如果合并关联实体或合并关联实体各自的名义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办法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此外,就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而言,合并关联实体股权的任何记录持有人名下的资产,包括此类股权,可能会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股权将根据合同安排或股权记录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安排将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尽管中国的仲裁法律和程序一直在不断改进——包括通过2025年《仲裁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并加强了临时措施和承认外国仲裁机构的框架——但与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程序相比,这些法律和程序仍然欠发达。因此,有关在中国执法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同时,对于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鲜有先例,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的时间延误或其他障碍,将很难对合并的关联实体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请参阅本年度报告下文“—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发展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如果我们行使收购合并关联实体股权所有权的选择权,所有权转让可能会使我们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巨大的成本。
根据合约安排,在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允许的范围内,HZ酒店管理或其指定人士拥有独家权利以(i)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和(ii)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格中较高者向其各自的名义股东购买合并关联实体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此类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可能会受到相关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值的审查和税收调整,而这些机关可能会要求HZ酒店管理公司代表此类合并关联实体的个人股东在中国相应地参照市场价值缴纳所有权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税额可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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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我们依赖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遵守此类合同安排下的义务。这些股东以合并关联实体股东身份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因为什么符合合并关联实体的最佳利益,包括是否分配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以满足我们的离岸需求等事项,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无法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任何或所有这些股东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这些利益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此外,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违反或拒绝与我们续签现有合同安排。如果这些股东违反合同安排的条款或受到法律诉讼,则可能会危及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权和应收资金。
尽管很难解决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可能遇到的潜在利益冲突,一方面,作为我们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雇员,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选择权,促使他们在当时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将其在合并关联实体中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实体或个人。此外,如果出现此类利益冲突,我们也可以根据授权书的规定,以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的实际代理人身份,直接任命新的合并关联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我们依赖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保护合同,并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他们所服务的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并要求他们避免利益冲突,不利用其职位谋取私利。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合并关联实体的个别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我们控制的无形资产(包括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的业务所依赖的租赁和销售合同等协议和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或印章或由其指定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地方分局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的。我们执行法律文书一般是加盖印章或者印章,而不是让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在文件上签字。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印章一般由相关实体持有,以便文件可以在当地执行。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来执行合同,但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注册法定代表人显然有权代表这些实体在没有印章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除非此类合同另有规定。
为了维护我们排骨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它们存放在只有我们的法律、人力资源或财务部门的指定关键员工才能进入的安全地点。我们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接触排骨。尽管我们有适当的批准程序并监控我们的关键员工,包括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的指定法定代表人,但这些程序可能不足以防止所有滥用或疏忽的情况。我们的关键员工或指定的法律代表可能会滥用他们的权力,例如,将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与我们的利益绑定在合同中,因为如果另一缔约方根据我们的印章或我们的法律代表的签名的明显权威善意行事,我们将有义务履行这些合同。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需要有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当行为寻求法律补救。如果任何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出于任何原因获取并滥用或挪用我们的印章和印章或其他控制性无形资产,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公司或法律行动,这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资源来解决,同时分散管理层对我们运营的注意力,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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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通过合同安排的VIE结构已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所采用,以在目前在中国受到外资投资限制的行业中获得必要的许可和许可。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草案讨论稿,即《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据此,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也将被视为外商投资实体。2019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简称FIL),2019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了FIL的相关规定。FIL和《实施规则》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此前主要的外国在华投资法律法规。根据FIL,“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任一情形:(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ii)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iii)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的。《中国证券报》和《实施细则》在确定一家公司是否会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时,没有引入“控制”概念,也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合同安排的VIE结构是否会被视为外商投资的一种方式。然而,FIL有一条包罗万象的规定,在其定义中包括了外国投资者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为实施FIL的这一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会颁布更多关于FIL的解释和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规则,我们不能排除2015年FIL草案中所述的“控制”概念可能体现在,或通过我们采用的合同安排的VIE结构可能被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方式的可能性。如果任何合并关联实体根据任何此类未来法律、法规和规则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此类合并关联实体在任何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中经营的任何业务因此受到任何外国投资限制或禁止,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普通股和我们的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一直并可能继续波动。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一直在波动,在2025年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从30.39美元的低点到49.12美元的高点。同样地,香港交易所普通股于2025年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分别为38.64港元和23.80港元。此外,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业务经营主要位于中国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的波动。其中一些公司经历了大幅波动。这些公司证券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的公司的整体情绪,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表现。市场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宽幅波动,具体包括:
| ● |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 |
| ● |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旅游住宿行业情况; |
| ● | 其他住宿公司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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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新产品、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人民币与美元、港元或其他外币的汇率波动; |
| ● | 潜在诉讼或行政调查;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ADS或普通股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ADS或普通股;和 |
| ● | 政治或市场不稳定或干扰、流行病或流行病及其他对中国经济或全球经济的干扰,以及美国、香港、欧洲、中东和东南亚或我们经营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实际或感知到的社会动荡。 |
此外,特别是在中国有业务的公司的市场价格经历了波动,这可能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一些中国公司的证券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这些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和/或香港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因此可能会影响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
包括美国和欧洲在内的许多经济体的通胀加速,解决通胀问题的政策行动已经放缓,并可能逆转相关国家的经济增长。此外,持续的俄乌战争以及欧洲相关的能源危机对全球经济前景造成打压。由于消费者担心失业、通货膨胀、资产价值降低、能源成本增加、地理问题、信贷的可用性和成本,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业、地方和州政府以及主权国家的稳定性和偿付能力,这些类型的经济状况可能导致支出推迟或减少。许多国家的经济衰退已经并可能继续助长全球股市的极端波动,例如2008年以来美国、中国、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股价在不同时间出现较大跌幅。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无论我们的经营业绩如何。
香港交易所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自我们于2020年在香港上市以来,我们的普通股一直在香港联交所交易。然而,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香港交易所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将会持续。我们过去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ADS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以及我们过去在香港联交所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可能不代表我们未来在香港联交所的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如果香港联交所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不能持续,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14年,香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作创建了一个名为沪股通的交易所间交易机制,允许国际和中国大陆投资者通过本国交易所的交易和清算设施交易在彼此市场上市的合格股本证券。沪股通允许某些中国内地投资者直接买卖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资格股本证券,即港股通。如果一家公司的股票被认为不符合条件,则不能通过沪股通进行交易。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公司的普通股是否以及何时有资格通过沪股通进行交易,如果有的话。我们的普通股没有资格通过沪股通进行交易,这将影响某些中国大陆投资者交易我们的普通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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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继续发表研究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市场部分依赖于股票研究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我们不控制这些分析师。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评级,或者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大幅下降。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日后买回相同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该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过去,这些空头攻击导致了市场上的股票抛售,以及目标公司普通股和/或ADS价格的大幅波动。我们在2020年9月收到了两份卖空报告。接到这些报告后,我们立即组成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聘请了律师,并就相关报告中的指控进行了内部调查。尽管我们得出结论,卖空者报告中的那些不利指控是不真实的,没有依据,但卖空者报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价格的波动,以及我们对监管询问和相关机构的回应,已经转移了注意力,并可能继续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此外,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花费大量资源调查此类指控,回应相关监管询问,并为自己抵御任何潜在的集体诉讼进行辩护。如果我们在未来收到更多的卖空报告,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可能会被转移,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行政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回应卖空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询问,并为我们的投资者和股东发起的潜在集体诉讼或衍生诉讼做准备或进行辩护。此外,我们还可能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相关司法管辖区适用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
我们可能需要额外资本,出售额外的ADS、普通股或其他股本证券可能会导致对我们股东的额外稀释,产生额外债务可能会增加我们的偿债义务。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产生了正的营业收入和归属于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利润。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流动负债超过流动资产2.42亿美元。我们认为,我们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预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以及我们的银行融资项下借款的可用资金(包括我们目前可用的未提取银行融资和我们计划在2026年获得的银行融资)将足以满足我们至少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现金需求。我们继续满足营运资金需求的能力取决于我们从运营中产生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安排充分融资安排的能力。更多信息请见“第5项。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如果我们无法继续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提供资金或实现或保持盈利,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显着下降。
然而,由于业务状况发生变化、战略收购或其他未来发展,包括通过租赁和自有酒店进行扩张以及我们可能决定进行的任何投资或收购,我们可能需要额外的现金资源。如果这些资源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我们可能会寻求出售额外的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额外的信贷便利。出售额外的股权和股权挂钩证券可能会稀释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的利益,并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产生债务将导致偿债义务增加,并可能导致限制我们运营的运营和融资契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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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出售或发行,或预期未来出售或发行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可能会对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现有股东出售或被视为有意出售大量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包括在行使我们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时发行的普通股或ADS,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跌。例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约1.133亿股未归属受限制股票和2440万股尚未行使的购股权。我们现有股东的此类出售,或感知到的潜在出售,可能会使我们更难在我们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在未来发行新的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普通股未来可能会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如果任何现有股东或股东在禁售期届满后出售大量普通股,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现行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某些股东或其受让人和受让人将有权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其股份。根据《证券法》登记这些股份将导致这些股份在登记生效后立即成为《证券法》规定的不受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下降。
此外,我们将被要求在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持有人转换票据时向他们发行ADS。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减少在持有人转换我们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时对我们现有股东的稀释。因此,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现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这些票据转换的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的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共同持有我们的控股权,他们对我们的管理层有重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利益或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创始人季琦先生,也是我们的董事会主席以及我们的联合创始人童Tong Zhao女士和吴炯先生,合计实益拥有按转换后基准计算的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约32.2%。这些股东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我们的创始人和联合创始人对我们有重大影响,包括与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有关的事项。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控制权的变化,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或我们资产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价格。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包括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持有人反对,这些行动也可能会采取。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不会收到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也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如果向这些持有者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
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如果其或托管人收到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基础的其他存款证券的任何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其将根据存款协议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支付给ADS持有人。ADS的持有者将按其ADS所代表的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存托人或托管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包含根据《证券法》需要登记但未根据适用的登记豁免进行适当登记或分销的证券,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也可以确定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收到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这些持有人提供ADS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对他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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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相同的投票权,通常比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拥有更少的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持有人与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没有同等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就基础普通股行使投票权和其他股东权利。除存款协议中所述的情况外,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单独行使我们的ADS所证明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我们ADS的持有人指定存托人或其代名人作为他们的代表,行使ADS所代表的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ADS持有人可能没有及时收到投票材料来指示存托人投票,如果ADS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他们可能没有机会行使投票权和/或可能缺乏追索权。
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这些ADS的持有人不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对我们的ADS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这可能会对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存托协议,如果这些ADS的持有人未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ADS基础的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 ● |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
| ● |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
| ● | 会议拟表决事项可能对股东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者 |
| ● | 会议表决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
这种全权委托代理的效果是,如果ADS持有人未能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他们无法阻止其ADS基础的我们的普通股被投票,除非在上述情况下。这可能会让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我们在某些事项上采取不同的做法,与许多其他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相比。
我们于2020年9月完成在香港的公开发售和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于2020年9月22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股票代码为“1179”。作为一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章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我们不受香港上市规则根据规则19C.11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其中包括有关应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购股权计划、财务报表内容以及某些其他持续义务的规则。此外,就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我们已获授予多项豁免及/或豁免,以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因此,我们将就这些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包括就我们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和表述方式采取不同的做法,与其他不享有这些豁免或豁免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相比。此外,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和ADS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全球总交易量(按美元价值计算)的55%或更多发生在香港联交所的市场上,香港联交所将视我们在香港拥有双重主要上市,我们将不再享有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收购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某些豁免或豁免,这可能导致我们需要开展更多的合规活动,投入更多资源来遵守新的要求,并导致我们产生增量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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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供股,并可能因此而经历其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根据ADS的存款协议,存托人将不会向ADS持有人提供这些权利,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要么根据《证券法》进行了登记,要么就所有ADS持有人而言免于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登记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登记声明被宣布为有效。此外,我们可能无法利用《证券法》规定的任何注册豁免。因此,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因此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ADS持有人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存托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可能会受到证券诉讼,这是昂贵的,可能会转移管理层的注意力。
经历过股票成交量和市场价格波动的公司,受到证券集体诉讼的影响有所增加。我们将来可能会成为这类诉讼的对象。针对我们的证券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管理层对其他业务关注的注意力,如果做出不利的决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并且我们将依赖适用于美国发行人的某些纳斯达克公司治理标准的豁免,包括有关实施提名委员会的要求。这可能会给我们普通股和ADS的持有者提供较少的保护。
纳斯达克市场规则一般要求上市公司,除其他外,必须有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并将遵循母国公司治理实践,而不是纳斯达克市场规则的某些要求,其中包括实施提名委员会。我国母国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并不需要实施提名委员会。我们目前打算在提名委员会方面依赖相关母国豁免。因此,对我们公司管理层的独立监督水平可能会给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者提供较少的保护。
我们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包含有可能限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他们的指定、权力、优先权、相关参与、可选或其他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特权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如果这些优先股具有比我们的普通股更好的投票权,以ADS或其他形式,它们可能会迅速发行,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DS价格可能会下降,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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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条款可能会鼓励潜在的收购方与我们进行谈判,并让我们的董事会有机会考虑替代提案,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然而,这些规定也可能阻止收购提议,或延迟或阻止控制权的变化,这可能有利于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
你在保护自己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你通过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保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美国或香港当局对我们或我们的管理层提起诉讼的能力也可能受到限制。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我们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新兴市场的子公司开展我们的大部分业务和运营。随着2020年1月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我们还在德国经营部分业务,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我们的大多数官员居住在美国和香港以外,这些人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位于美国和香港以外。如果您认为根据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开曼群岛、中国、香港或德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贵公司在开曼群岛、中国、香港或德国以外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和德国的法律也可能使贵公司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实施送达程序,或无法对其执行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法院将承认为有效的判决,即在外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公司的最终且最终的结论性判决,根据该判决,应支付一笔款项(不包括就多项损害赔偿应支付的一笔款项,税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指控或与罚款或其他处罚有关的指控),或在某些情况下,针对非金钱救济的个人判决,并将据此作出判决,前提是(a)此类法院对受此类判决的当事人具有适当管辖权,(b)此类法院不违反开曼群岛自然正义规则,(c)此类判决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d)判决的执行不会违反开曼群岛的公共政策,(e)在开曼群岛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没有提交与诉讼有关的新的可受理证据,以及(f)适当遵守开曼群岛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程序,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另一司法管辖区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有条约,或者中国法院的判决在该司法管辖区之前已被承认,则可以相互承认或执行,但须满足其他要求。然而,中国与日本、英国、美国和大多数其他西方国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对等执行的条约。基于美国联邦和州证券法或香港法律的民事责任在德国的可执行性也存在不确定性,无论是在原始诉讼中,还是在执行在美国法院或香港法院(视情况而定)获得的判决的诉讼中。德国目前没有与美国或香港签订条约,规定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中,除仲裁裁决外,对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德国法院通常否认承认和执行惩罚性赔偿,认为这不符合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此外,由于司法管辖限制、礼让事项和其他各种因素,SEC、司法部和其他美国当局对我们或我们在中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执法行动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在欺诈事件中。此外,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中国普遍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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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第22章(1961年第3号法案,经合并和修订)(“《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和我们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国普通法,后者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有说服力但不具约束力的权威。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权利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并没有像美国和香港的法规或司法判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与美国和香港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或香港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此外,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是我们特有的,包括某些可能有别于香港一般做法的规定,例如没有规定核数师的委任、免职和薪酬必须获得我们大多数股东的批准。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我们的公众股东在通过针对我们的管理层、董事或主要股东的行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方面可能比在美国或香港的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加困难。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发布《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据此,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在自行或通过境外上市实体提供或公开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国家机关工作机密的任何文件或材料时,必须获得批准并向有关当局备案。此外,根据该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的任何针对中国境内发行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跨境调查、取证或检查,必须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开展,并事先向证监会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该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实际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此外,《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中国主管监管机构批准,中国境内的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任何外国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在中国境内存储的任何数据或任何个人信息。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海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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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同时受制于香港和纳斯达克上市和监管要求。港交所和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层次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和ADS比率。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由于美国和香港资本市场的不同特点,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ADS的历史市场价格可能并不代表香港证券交易所普通股的交易表现,反之亦然。
我们的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前提下,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普通股,以换取发行我们的ADS。任何ADS持有人亦可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撤回ADS的基础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普通股和我们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普通股和ADS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更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普通股分别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联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途径。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存入普通股以交换ADS或撤回ADS基础的普通股。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任何普通股交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普通股时发行ADS、在注销ADS时发行普通股、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我们可能会被归类为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市场和股东数据,我们不认为我们是2025年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此外,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我们目前对资产价值和性质、收入来源和性质以及相关市场和股东数据的预期,我们预计不会在2026年成为PFIC。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明确之处,此外,我们必须每年分别作出关于我们是否为PFIC的决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在2026年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状态。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如本文所定义)持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则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持有人。有关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持有者的影响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54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或转换我们的ADS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2020年9月在香港公开发行我们的普通股,或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我们在香港建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或香港股份登记册。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普通股,包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售中发行的普通股和可能由ADS转换的普通股,均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而这些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买卖须缴纳香港印花税。为便利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香港交易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已将部分已发行普通股从我们的开曼股份登记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份登记册。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注册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印花税目前定为股份转让对价或股份价值两者中较大者的0.2%的总税率,买卖双方各支付0.1%。
据我们所知,对于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且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保留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普通股基础ADS)的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香港印花税在实践中并未征收。然而,目前尚不清楚,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相关的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香港印花税被主管当局确定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交易价格和贵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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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4.A.公司历史与发展
下表说明了我们历史和业务发展的关键里程碑:
年份 |
|
里程碑 |
|---|---|---|
2005 |
我们在苏州昆山推出了第一家汉庭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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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我们推出了经济型酒店产品,汉庭Hi Inn,随后更名为Hi In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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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 我们在上海推出了第一家JI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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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我们收购了一家中型连锁酒店Starway HK的51%股权,并将我们的产品扩展到四个酒店品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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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中文商号从“汉庭酒店集团”改为“华住酒店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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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我们收购了星程香港余下的49%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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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了国内首个专有云基础物业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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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
我们与雅居乐订立协议,在泛华地区联手发展雅居乐品牌酒店,并与雅居乐结成广泛和长期的联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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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了国内首个自动自助入住或退房售货亭,采用了面部识别等先进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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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我们完成了与雅高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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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用了集中采购制度,利用我们的物联网技术,使得全网所有酒店都可以批量采购酒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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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我们完成了对桔子水晶的全部股权的收购,桔子水晶以桔子水晶酒店和桔子酒店为品牌经营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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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行了2022年到期的4.75亿美元0.375%可转换优先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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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
我们改名为华住酒店集团,或者叫华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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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步骤完成了对Blossom Hotel Management多数股权的收购,后者在中国高档市场从事经营和管理Blossom Hill Hotels & Resorts(现为Blossom House)品牌旗下酒店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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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我们是“2019年CIO 100奖”的获得者,该奖项将我们评为全球100家以创新方式使用信息技术以提供商业价值的最具创新性的组织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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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H Rewards忠诚度计划超过1.5亿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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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新加坡以JI酒店品牌开设了我们的第一家海外酒店,这是我们直接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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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
我们完成了对Steigenberger Hotels AG全部股权的收购,该公司主要在欧洲从事经营和管理Steigenberger Hotels & Resorts、MAXX、Jaz in the City、IntercityHotel和Zleep Hotels这五个品牌旗下酒店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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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行了2026年到期的5亿美元3%可转换优先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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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完成了全球发售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于2020年9月22日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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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完成了与2022年票据有关的认沽权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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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我们于2021年5月完成了对CitiGO的收购,后者以CitiGO酒店品牌经营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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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我们更名为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即H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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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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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 |
|---|---|---|
我们在2022年11月1日到期时全额赎回了2022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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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我们于2023年1月以每股ADS 42.0美元的价格发行了总计711.85万股ADS(包括根据行使30天期权增发的92.85万股ADS),每股代表H World Group Limited的10股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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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我们实现了开业1万家酒店的里程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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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我们推出了我们的中高档酒店品牌,Grand JI酒店。 我们的H Rewards忠诚度计划超过3亿会员。 |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奉化路1299号201803。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1)6195-2011。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Cricket Square,Hutchins Drive,P.O. Box 2681,Grand Cayman,KY1-1111,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
投资者如有任何查询,请通过我们主要执行办公室的地址和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的网站是http://www.hworld.com。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http://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的有关我们的其他信息。
4.B.业务概览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快速发展的多品牌酒店集团,拥有国际业务。我们的酒店以三种不同的模式运营:租赁和自有、特许经营,以及我们根据管理合同运营的特许经营酒店,我们称之为“manachised”。我们将酒店网络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9,394家酒店扩展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2,858家酒店,复合年增长率为17.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2,858家酒店在运营,包括573家租赁和自有酒店和12,285家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酒店客房总数为1,264,419间。截至同日,我们正在开发的酒店增加2,906家,包括19家租赁和自有酒店以及2,887家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品牌是我们成功的基石。十多年来,我们从一家经济型连锁酒店发展成为覆盖全系列细分市场的多品牌酒店集团。凭借我们对消费者的洞察力以及我们提供创新和引领潮流的产品的能力,我们现在经营着超过20个不同的酒店品牌组合。
根据我们的H Rewards忠诚度计划,我们已经发展了庞大的忠诚和参与客户群。H Rewards覆盖我们所有的品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拥有超过3.11亿会员。我们通过多个线上和线下接触点与计划成员互动,以个性化他们的住宿体验,并培养牢固和持久的关系,从而激发对我们品牌的忠诚度。H Rewards是一个强大的分销平台,使我们能够进行成本更低、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并保持对客户的高比例直接销售。2025年,我们在传统华住下约73%的间夜销售给了个人或企业H Rewards会员的客户。同年,我们在传统华住旗下约77%的间夜是通过我们自己的销售渠道售出的。
我们开发了行业领先的专有技术基础设施,可增强客户体验,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并支持我们的快速增长。这一基础设施的核心是一套全面的模块化应用程序,包括基于云的物业管理系统和集中预订、采购和收入管理系统。凭借我们的运营经验和技术能力,我们构建了一个集中式共享服务中心,并通过我们规模庞大的酒店运营实现了规模经济。我们还开展了一系列行业首创的数字化举措,以优化我们酒店的运营效率和成本结构,运营“智慧”酒店。我们的数字化转型举措——“Easy”系列,提高了我们酒店从预订到客人退房的整个业务流程的速度和效率。
57
凭借我们强大的品牌认知度、庞大的会员流量和强大的技术基础设施,我们首创了一种商业操作系统,旨在增强各条战线的酒店运营。我们的业务操作系统是我们多年的行业知识的结果,它包括创新的想法,首先由我们的租赁和自有业务测试和完善。随后,这些创意可以让我们的加盟商放心地“即插即用”,从而让我们能够以轻资产的方式有效地扩展我们的酒店网络。我们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净增加3,464间酒店,其中3,582间为管理及特许经营酒店。除了收取这些酒店的特许经营费,我们还与我们的特许经营商分享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和我们庞大的客户群。我们相信,我们对酒店的独特方法帮助我们建立了一个高度差异化的商业模式,平衡了规模、质量和回报。
我们过去录得出色的财务表现,自2023年以来录得强劲的新冠疫情后复苏。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18.82亿元、人民币238.91亿元和人民币253.07亿元(合36.18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归属于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0.85亿元、人民币30.48亿元和人民币50.80亿元(7.26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调整后EBITDA(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分别为人民币62.68亿元、人民币68.20亿元和人民币84.73亿元(12.11亿美元)。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76.74亿元人民币、75.18亿元人民币和83.79亿元人民币(11.98亿美元)。
我们相信,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过验证的商业模式使我们能够提高我们在不断扩大的全球住宿行业中的份额,并继续提供令人鼓舞的财务业绩。
我们的品牌和产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以下品牌下拥有已运营或正在开发的酒店,这些酒店旨在针对不同的细分客户:
| ● | 经济型酒店品牌:汉庭酒店,倪浩酒店,Hi客栈,Elan酒店、Zleep酒店, 和宜必思酒店; |
| ● | 中档酒店品牌:JI酒店,桔子酒店,星程酒店, 和宜必思尚品酒店; |
| ● | 中高档酒店品牌:桔子水晶酒店,IntercityHotel,大疆酒店,漫心酒店,美居酒店,麦迪逊酒店,诺富特酒店,花旗酒店, 和MAXX; |
| ● | 高档酒店品牌:卓雅酒店,花之屋,施泰根贝格酒店及度假村,城市里的贾兹, 和美爵酒店; 和 |
| ● | 豪华酒店品牌:施泰根伯格图标和宋酒店。 |
我们与雅高订立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在中国、台湾和蒙古享有美居酒店、宜必思酒店、宜必思风格酒店的独家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台湾和蒙古享有美居酒店和诺富特酒店的非独家特许经营权。通过我们对Deutsche Hospitality的收购,我们获得了在中国、东南亚、日本、韩国和欧洲建设、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和许可城市品牌下的Jaz酒店的独家权利,但有某些例外情况,以及在某些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突尼斯、佛得角、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和埃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和许可城市品牌下的Jaz酒店的非独家权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经营其他五家酒店,包括永乐华住酒店及度假村集团的其他合作酒店和其他酒店品牌。
我们相信,我们的多品牌战略为我们提供了竞争优势,可以在有吸引力的市场开设更多酒店,以不断变化的住宿偏好和需求吸引更广泛的客户,从而通过共享平台实现更大的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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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酒店品牌
汉庭酒店
汉庭酒店成立于2005年,致力于成为全民钟爱的民族酒店。从一夜安眠的安心和热乎乎的丰盛早餐,到自助入住的便捷和机器人辅助配送的周到,汉庭酒店始终如一地兑现承诺,满足客人的核心住宿需求——优质睡眠、清爽淋浴、令人满意的早餐——辅之以便利、温暖、24小时开放的大堂。以“物美价廉”的承诺定义的旅行体验,持续增强中国旅行者在旅途中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汉庭酒店成为14亿中国人的“远亲近邻”。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4556家汉庭酒店在运营,另有774家汉庭酒店在开发中。
倪浩酒店
倪浩酒店是我们定位年轻客群的经济型酒店产品。全新的倪浩酒店2.0将当代美学与中国传统色彩和符号融为一体,营造欢乐繁荣的氛围,为旅行者提供多样的审美选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513家倪浩酒店在运营,86家倪浩酒店在开发中。
Hi客栈
Hi Inn于2008年底推出,最初以汉庭Hi Inn的名义进行营销,是我们完全自助的经济型酒店品牌。海友酒店以“睡得更好,花得更少”为宗旨,专注于客户的核心住宿需求——优质睡眠和清爽淋浴——并以超值的性价比为旅行者提供国际标准的住宿体验。Hi Inn分布于中国主要的一、二线城市以及快速增长的三、四线城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696家Hi Inns在运营,另有287家Hi Inns在开发中。
伊兰酒店
2014年9月,我们推出了Elan酒店。怡莱酒店是我们致力于提升个体微型、中小型经济型酒店经营效率的经济型酒店产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45家义隆酒店在运营。
宜必思酒店
宜必思酒店是世界领先的经济型酒店品牌,起源于法国。宜必思酒店突破经济型酒店传统的单调氛围,打造无边界的空间。以兼作酒吧的前台、夜晚变身livehouse的餐厅、随时设置氛围的生机勃勃的音乐为特色,我们打算将经济型酒店改造成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热闹环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214家宜必思酒店在运营,另有6家宜必思酒店在开发中。
Zleep酒店
Zleep Hotels,我们的经济型酒店品牌,是斯堪的纳维亚和欧洲其他地区的知名和成功的酒店品牌,以极高的速度提供服务和设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6家Zleep酒店在运营,另有7家Zleep酒店在开发中。
中档酒店品牌
JI酒店
JI酒店是我们在2010年推出的中档品牌。15年来,JI酒店坚持“为中国人设计,为所有人提供体验”的初心。汲取东方智慧、人文和文化,以亲切的服务提供品质住宿体验,致力于为旅行者提供与中国人的审美和生活方式产生共鸣的住宿,与世界各地的客人分享独特的中国住宿文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3,565家JI酒店在运营,另有752家JI酒店在开发中。
59
桔子酒店
桔子酒店是我们的中档酒店品牌。汲取美国加州Orange County的灵感,以“明媚晴天”为品牌理念,桔子酒店通过营造阳光明媚的生活空间,提供生机勃勃高效的服务,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旅行者打造一段璀璨难忘的旅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055家Orange酒店在运营,另有250家Orange酒店在开发中。
星程酒店
星程酒店是我们精选的中型酒店品牌。提供多样的产品和品质的住宿体验,同时融合当地特色,为旅行者创造独特的回忆。星程酒店通过周到的睡眠系统、以星程酒店招牌面条为代表的特色早餐、便捷的智能设施、洗衣服务等配套服务,迎合顾客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传递每个城市的独特魅力。在每一个城市,用一碗温暖的招牌面条,星程酒店致力于温暖陪伴旅客的每一次旅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712家星程酒店在运营,另有118家星程酒店在开发中。
宜必思尚品酒店
宜必思尚品酒店是一个提供舒适和设计师酒店的中型品牌。宜必思尚品酒店倡导一酒店一设计,每家酒店都选择不同的故事主题,通过有趣且优质的设计方式创造出吸引眼球的创意空间。宜必思尚品酒店不同风格的藏品,能迎合不同人群的住宿需求,不仅涵盖商务度假,还能吸引创新的Z世代。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99家宜必思风格酒店在运营,另有4家宜必思风格酒店在开发中。
中高档酒店品牌
桔子水晶酒店
桔子水晶酒店是我们定位于中高端商务旅行和品质旅行市场的中高端酒店品牌。桔子水晶酒店全新推出2.5版本,以四星级价格赋能客户五星品质体验。桔子水晶酒店回归本质与纯粹,运用胡桃木、古色古香的铜和玻璃元素,营造出更有质感、更高级的空间氛围,赢得了其细分领域“美学巅峰”的美誉,斩获多项国际设计大奖。超越设计,桔子水晶酒店以“净化、充电、唤醒”六感能量回收系统为基础,致力于为在快节奏的现代世界中航行的城市旅行者创造一次能量恢复之旅——一次超越休息的住宿,让客人重新发现自己的活力,成为最好的自己。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322家桔子水晶酒店在运营,另有100家桔子水晶酒店在开发中。
IntercityHotel
IntercityHotel,1987年起源于德国,继我们于2020年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后进入中国市场。IntercityHotel继承了Bauhaus的现代设计传统,将功能主义置于其核心,提供适合商务旅行者需求的“精准、无缝、高效”的入住体验。如今,作为中高档细分市场最受追捧的品牌之一,IntercityHotel已经实现了对中国核心一二线城市的全面覆盖,为挑剔的商务旅行者提供了“高效工作,轻松生活”定义的理想旅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59家IntercityHotels在运营,另有111家IntercityHotels在开发中。
大疆酒店
大疆酒店是我们的东方酒店品牌。借鉴当代东方的艺术精神和礼仪,传递出包罗万象的丰富文化精髓,让世人体验东方的高雅与精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五家Grand JI酒店正在开发中。
60
漫心酒店
漫心酒店在设计和体验中融入了本土化特色,是城市探索必住的生活方式酒店,兼具商务和出行特色。目前满心酒店旗下有两条产品线,分别是满心酒店和满心公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92家满心酒店在运营,另有47家满心酒店在开发中。
美居酒店
美居酒店是源自法国的中高档酒店品牌,其灵感来自罗马旅行和财富之神Mercury,定位于面向商务旅行者的法式生活方式中高档酒店。自1973年成立以来,美居酒店始终将法国的生活艺术置于其核心,在世界各地精心打造空间,为旅行者提供由优雅、轻松和日常生活的诗意所定义的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226家美居酒店在运营,另有88家美居酒店在开发中。
麦迪逊酒店
我们在2019年推出了新的中高档酒店品牌麦迪逊酒店和大麦迪逊酒店,致力于为客人提供经典的住宿体验。2020年,我们将Grand Madison酒店品牌合并为Madison酒店品牌。麦迪逊酒店融合当地特色,为客人打造温馨、生机勃勃的旅行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218家麦迪逊酒店在运营,另有113家麦迪逊酒店在开发中。
诺富特酒店
诺富特是一个高端中型品牌,为商务和休闲客人提供多种服务,拥有宽敞的模块化房间、24/7的餐饮服务,包括均衡膳食、会议室、细心和积极主动的工作人员、儿童区域、多功能大堂和健身中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46家诺富特酒店在运营,另有18家诺富特酒店在开发中。
花旗酒店
CitiGO酒店是一个主要针对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品牌。由国际知名设计师精心打造,CitiGO将旅行、运动和城市文化融合在一起,为客人提供独特的住宿体验。CitiGO引入结合酒店、公寓和社区元素的全新概念空间,旨在为旅行者提供与众不同的旅行体验。CitiGO专注于吸引不同的人群,强调时尚和新潮的设计以及丰富和充满活力的公共娱乐区,打破了对酒店的传统看法。酒店餐厅提供上午7:00至下午12:00的超长早餐,新鲜咖啡、精酿啤酒和免费深夜小吃。CitiGO热衷跨界合作,将青春俏皮的态度嵌入品牌DNA,为追求品质生活的都市青年引领出行新趋势。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33家CitiGO酒店在运营,另有4家CitiGO酒店在开发中。
MAXX
MAXX是我们源自德国的中高档酒店品牌。MAXX传承欧洲的优雅与风格,通过国际视野和对当地市场的洞察,重新定义新的奢华生活方式,作为捕捉每一个不平凡时刻的城市绿洲,将洞察融入当地市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1家MAXX酒店在运营,7家MAXX酒店在开发中。
高档酒店品牌
卓雅酒店
2013年12月,我们推出了我们的高档品牌Joya酒店。这些酒店通常位于靠近一、二线城市主要商业和商业区的区域。佳雅酒店以全新的中式设计和多元化的服务特色,打造更符合中国文化和生活方式的酒店空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七家佳雅酒店在运营。
61
花之屋
Blossom House,于2009年创立于中国丽江,是我们的高档文化旅游度假酒店品牌。以“放松、连接、幸福”为核心,Blossom House以高档服务理念成功融合当地历史、文化、底蕴,开创了中国高档文化旅游和度假酒店发展的先河,赢得了我们最具幸福感的高档度假酒店的一席之地。品牌以其鲜明的Blossom美学为指引,引领产品创新,建立了Blossom House Secret Retreat、全服务度假村、精选服务度假村三大产品线。如今,Blossom House已实现覆盖中国各大首要旅游目的地和重点景区,并将继续带领所有旅行者走向新的天地,开启全新的高档文化人文度假体验时代。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90家Blossom House酒店在运营,另有107家Blossom House酒店在开发中。
施泰根贝格酒店及度假村
Steigenberger Hotels & Resorts是我们起源于德国的高档品牌。Steigenberger Hotels & Resorts凭借优质的设施和服务以及独特的娱乐资源,为宾客提供高品质会议服务、高品质休闲和品质膳食的超高端体验,以满足宾客各种活动的多样化需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56家施泰根贝格酒店及度假村投入运营,另有14家施泰根贝格酒店及度假村正在开发中。
城市里的贾兹
Jaz in the City是我们的高档生活方式品牌。Jaz in the City品牌酒店反映了大都市的生活方式,并借鉴了当地的音乐和文化场景。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有三家Jaz in the City酒店投入运营。
美爵酒店
美爵酒店为客人提供富有想象力、充满探索的酒店体验,一次新鲜而引人入胜的住宿,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深深植根于目的地,美爵酒店通过热情、细心的工作人员提供优雅和身临其境的文化体验,他们讲述生动的故事,带客人踏上精致餐饮和高端款待传统的旅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十家美爵酒店在运营。
豪华酒店品牌
施泰根伯格图标
Steigenberger Icons是我们在豪华级别下的第一个品牌,这是我们仅授予我们最具传奇色彩的Steigenberger酒店的享有盛誉的级别。它通过提供德式管家服务,为顾客提供传奇的居住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2家Steigenberger Icons酒店投入运营,1家Steigenberger Icons酒店正在开发中。
宋酒店
宋酒店是我们专为高端度假体验而设计的豪华酒店品牌。它通过对当代中国人追求完美的生活方式的刻画,以及对根植于宋代的细腻美学的创新,为客人创造奢华休闲的入住体验。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7家运营中的宋酒店,另有2家开发中的宋酒店。
我们的酒店网络
我们以租赁和所有权、manachise和特许经营模式经营酒店。在租赁和所有权模式下,我们直接经营主要位于租赁物业以及自有物业上的酒店。在manachise模式下,我们通过我们指定的现场酒店经理管理manachised酒店,并向加盟商收取费用。加盟模式下,我们向加盟商收取费用,但不指定现场酒店经理。我们采用了严格的回报驱动型发展模式,旨在实现高增长和盈利能力,并在我们所有的酒店中应用了一致的运营和质量标准。
62
我们的酒店网络发展迅速。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我们经营的酒店数量。
截至12月31日, |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616 |
|
624 |
|
671 |
|
699 |
|
688 |
|
753 |
|
738 |
|
704 |
691 |
|
633 |
|
573 |
|
托管酒店 |
|
2,067 |
|
2,471 |
|
2,874 |
|
3,309 |
|
4,519 |
|
5,746 |
|
6,824 |
7,617 |
|
8,526 |
|
10,380 |
|
12,170 |
|
特许经营酒店 |
|
80 |
|
174 |
|
201 |
|
222 |
|
411 |
|
290 |
|
268 |
222 |
|
177 |
|
134 |
|
115 |
|
合计 |
|
2,763 |
|
3,269 |
|
3,746 |
|
4,230 |
|
5,618 |
|
6,789 |
|
7,830 |
8,543 |
|
9,394 |
|
11,147 |
|
12,858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酒店网络覆盖了12,858家酒店,遍布大中华地区31个省和直辖市以及其他20个国家的1,222个城市,我们还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拥有酒店管道。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额外的2,906家租赁和拥有以及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正在开发中。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所有酒店按地理区域的汇总。
租赁和 |
已管理 |
|||||||||
租赁和 |
自有酒店 |
和特许经营 |
||||||||
拥有 |
已管理 |
专营 |
下 |
旗下酒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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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1) |
|
酒店(2) |
|
酒店(2) |
|
发展(5) |
|
发展(5) |
|
大中华区: |
||||||||||
上海、北京、广州、深圳、杭州 |
206 |
|
2,164 |
|
30 |
|
8 |
|
362 |
|
其他(3) |
304 |
9,981 |
51 |
3 |
2,503 |
|||||
小计 |
510 |
12,145 |
81 |
11 |
2,865 |
|||||
大中华区以外: |
||||||||||
欧洲 |
62 |
6 |
23 |
8 |
6 |
|||||
其他国家(4) |
|
1 |
|
19 |
|
11 |
|
— |
|
16 |
小计 |
63 |
25 |
34 |
8 |
22 |
|||||
合计(5) |
|
573 |
|
12,170 |
|
115 |
|
19 |
|
2,887 |
注意事项:
| (1) | 包括由Deutsche Hospitality经营的62家租赁酒店和由本集团其他部门经营的511家租赁和拥有的酒店。 |
| (2) | 包括由Deutsche Hospitality经营的56家托管和特许经营酒店,以及由本集团其他部门经营的12,229家托管和特许经营酒店。 |
| (3) | 对于我们运营中的酒店,包括1,217各地城市29省市区;对于我们开发中的酒店,包括936 各地城市30省市区。 |
| (4) | 对于我们的运营中酒店,包括突尼斯、埃及、阿联酋、阿曼、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卡塔尔、蒙古、韩国、越南和柬埔寨;对于我们的开发中酒店,包括埃及、阿曼、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印度、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泰国、马来西亚和老挝。 |
| (5) | 包括我们已订立具约束力的租约、土地使用权或物业的购买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但尚未开始营运的酒店。非活动项目根据管理层判断排除在这份名单之外。 |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发展中酒店的状况。
|
转换前 |
|
转换 |
|
||
期(1) |
期(2) |
合计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16 |
|
3 |
|
19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
|
1,638 |
|
1,249 |
|
2,887 |
合计 |
|
1,654 |
|
1,252 |
|
2,906 |
注意事项:
| (1) | 包括我们已订立具约束力的租约或特许经营协议,但其物业并未由各自的出租人或物业拥有人(视情况而定)交付的酒店。非活动项目根据管理层判断排除在这份名单之外。 |
63
| (2) | 包括我们已开始转换活动但尚未开始运营的酒店。非活动项目根据管理层判断排除在此名单之外。 |
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9家发展中租赁和拥有酒店中,我们有16家在转换前期间租赁和拥有酒店,我们已就这些酒店订立了具有约束力的租约,但其中的物业尚未由各自的出租人交付,并且在转换期间有3家租赁和拥有酒店,我们已完成转换活动,并已于2026年1月和2月开始运营。转换期间租赁及拥有酒店的总开发成本约为人民币1.21亿元。2025年完工租赁和自有酒店的平均每平方米开发成本约为人民币2100元(约合300美元)。加盟商负责我们管理的酒店和加盟酒店的开发成本。
酒店关闭的原因通常包括与物业相关的事项(如重新分区和租约到期)、酒店运营质量或结果不符合我们的要求,以及其他商业原因。
租赁和自有酒店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565家租赁酒店和8家自有酒店,约占我们运营酒店的4.5%。我们管理和经营这些酒店的每一个方面,并承担所有伴随的费用。我们负责招聘、培训、监督酒店管理人员和员工,支付与这些酒店的建设和翻新相关的租赁和费用,并采购所有用品和其他所需设备。
我们的租赁酒店位于租赁物业上。我们的租约期限通常从10年到30年不等。我们一般会享受最初两到八个月的免租期。对于我们的某些酒店(在Deutsche Hospitality下),房东负责翻新酒店(软装除外),在此翻新完成之前,我们不需要支付租金。我们一般在租期的前三至五年按月、按季或每半年支付固定租金,之后我们一般每三至五年租金会增加2%至6%,或就德意志酒店而言,一般会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水平进行年度调整。我们的租约通常允许通过双方协议进行延期。此外,对于我们位于中国的租赁酒店,我们的出租人如果打算出售或处置其物业,通常需要提前通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以同等条款和条件购买物业。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预计将在所示期间到期的运营中和开发中酒店的租约数量。
|
数量 |
|
租约 |
||
2026(1) |
|
68 |
2027 |
|
53 |
2028 |
|
61 |
2029 |
|
41 |
2030 |
|
37 |
2031-2033 |
|
120 |
2034-2036 |
|
85 |
2037年及以后 |
|
119 |
合计 |
|
584 |
注意:
(1) |
包括租赁我们计划处置的四家传统DH酒店。更多信息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8。持有待售的资产和负债。” |
64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2,170家管理酒店和115家特许经营酒店,分别占我们运营酒店的约94.6%和0.9%。我们的加盟商租赁或拥有他们的酒店物业,并负责开发和运营管理或特许经营的酒店的成本,包括根据我们的标准建造和翻新酒店,以及所有酒店运营费用。我们对我们所有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实施相同的标准,以确保整个酒店网络的产品质量和一致性。我们的加盟商不得将我们品牌下的酒店分特许给任何第三方。我们向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的加盟商收取费用,不承担我们的加盟商产生的损失。我们相信,manachise和特许经营模式使我们能够通过利用加盟商的当地知识和关系,以较少资本密集的方式快速有效地扩大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和市场份额。
托管酒店
我们管理我们的管理酒店,并对所有管理酒店实施与我们其他酒店相同的标准,以确保整个酒店网络的产品质量和一致性。对于传统华住旗下的manachised酒店,我们的manachise协议通常有以下条款:
服务范围:我们授权管理酒店使用我们的相关品牌名称、标识和相关商标。加盟商负责酒店的建设、改造和维护。我们就酒店的建设或改造向加盟商提供指导,并要求酒店达到我们的标准后才批准其开始运营。我们从事酒店经理的任命和培训,他们负责雇用酒店员工和管理我们管理的酒店的日常运营。我们还为我们的加盟商提供中央预订、销售和营销支持、技术支持、质量保证检查以及其他运营支持和信息等服务。
向特许经营商收取的费用:我们一般向我们的特许经营商收取一般在每家酒店人民币80,000元至人民币1,000,000元之间的前期特许经营费,以及每个管理酒店产生的毛收入的约3%至6.5%的每月特许经营费。此外,我们向加盟商收取使用我们的中央预订系统的预订费,以及在管理酒店加入我们的H Rewards忠诚度计划的客户的会员注册费。我们还向我们的加盟商收取系统维护和支持费以及其他IT服务费,用于与我们管理的酒店共享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此外,我们为管理酒店雇用和任命酒店经理,并按月向加盟商收取经理费。
服务期限:我们为管理酒店签订的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的初始期限通常为八至十年,并可在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经我们与特许经营商相互同意而延长。
终止:我们通常有权立即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如果特许经营商在未经我们批准的情况下开始运营、破产、暂停运营一段特定时期、干预我们指定的经理对酒店的管理、或违反导致我们品牌受损的适用法律法规等。我们也有权终止这些协议,如果被特许人重大违反协议,如果被特许人未能在宽限期内整改。
对于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管理的酒店,加盟商需要向Deutsche Hospitality支付管理费,包括酒店营业额的0.3%至3.0%的基本费用和酒店调整后总营业利润的6%至10%的奖励费。Deutsche Hospitality参与分配被管理酒店的利润,并对少数被管理酒店收取营销费。被管理酒店的总经理薪酬,包括工资、社保缴费,以及各种福利和奖金,由被管理酒店承担。对于德国以外的一些被管理的酒店,德意志酒店集团进一步收取约为酒店营业额0.5%至1%的许可费。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管理酒店的服务期限通常为15至20年。
65
特许经营酒店
我们没有为我们的特许酒店任命酒店经理,也没有管理他们的日常运营。我们对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采用与其他酒店相同的标准。就传统华住旗下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而言,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须与个别酒店业主协商,而一般有以下条款:
服务范围:我们向特许经营酒店提供的服务与我们向管理酒店提供的服务类似,只是我们不委任经理,也不向特许经营酒店提供管理服务。
特许经营费:我们按照与我们管理的酒店大致相同的条款收取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费用,但我们不向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任命酒店经理,因此不按月收取这些酒店酒店经理费用。
服务期限: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的特许经营协议的初始期限通常为八至十年,并可在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前三个月经我们与特许经营商相互同意而延长。
终止:我们终止特许经营酒店的特许经营协议的权利与我们管理的酒店的权利类似。
对于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特许经营酒店,特许经营商须向Deutsche Hospitality支付约酒店客房毛收入或营业额的0.5%至3.8%的特许经营费。德国以外的一些酒店被收取每年4万至20万欧元的固定特许经营费。大多数加盟酒店还被收取中央服务费(或营销费)和许可证费。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特许酒店的服务期限通常为10至15年。
酒店发展
我们主要使用manachise和特许经营模式,以较少资本密集的方式扩展我们的网络。我们还租赁我们经营的酒店的物业。除了我们在2016年作为与雅高战略联盟的一部分而收购的物业,以及从我们对Blossom Hotel Management的收购中,我们通常不会自己收购物业,因为拥有物业通常要资本密集得多。在新开发项目的规划和执行方面,我们采取了系统的流程。我们开发部通过分城市经济数据、实地走访报告和市场情报信息分析,找出每个城市的目标位置,定期形成新酒店三年发展规划。该计划随后由我们的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旦在目标位置确定了物业,我们开发部的工作人员就会分析业务条款,制定项目建议书。在租赁机会的情况下,投资委员会根据几个因素对每个拟议项目进行评估,包括投资回收期的长度、投资回报率、经营期间预计的净现金流量金额以及对我们附近现有酒店的影响。在评估潜在的管理和特许经营机会时,投资委员会会考虑该地点的吸引力以及其他因素,例如潜在特许经营商的质量和产品与我们的标准的一致性。我们的投资委员会仔细权衡每一项投资建议,以确保我们能够有效地扩大我们的覆盖范围,同时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
以下是我们酒店发展过程的描述。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我们开设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是为了扩大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或进一步渗透到我们现有的市场。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为我们评估新市场的吸引力提供了宝贵的运营信息,并补充了我们在潜在特许经营商可以通过利用其自身资产和当地网络进入有吸引力地点的区域的覆盖范围。我们通常希望在热门商业和办公区附近建立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这些地区往往会对酒店住宿产生更强劲的需求。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还必须满足与建筑物基础设施相关的特定标准,例如充足的水、电和污水系统。
我们通常通过口碑推荐、通过我们的网站提交的申请、我们的微信服务平台和行业会议来寻找潜在的加盟商。我们的一些特许经营商经营着我们的几家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总的来说,我们寻求与我们有共同价值观和管理理念的加盟商。
66
我们通常监督加盟商根据我们租赁和拥有的酒店所要求的相同标准设计和翻新其物业,并根据需要提供协助。我们还提供技术专长,并向我们的加盟商推荐预先选定的合格供应商。此外,我们任命或培训酒店经理,并帮助培训我们管理酒店的其他酒店员工,以确保在我们所有酒店中提供高质量和一致的服务。
租赁和自有酒店
我们寻求位于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的物业,以展示我们的酒店运营专业知识和实现理想投资回报的能力。在确定拟建场地后,我们会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通常会与出租人同时谈判租约。所有租约及发展计划均以我们投资委员会的最终批准为准。一旦签订了租赁协议,我们就会聘请独立的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始进行租赁物改良的工作。我们的施工管理团队在规划和建筑设计方面与这些公司密切合作。我们与建筑公司的合同通常包含质量保证和及时完成施工的要求。承包商或供应商通常被要求在出现延误或工作质量不佳时向我们提供赔偿。我们新酒店建设中使用的大部分建筑材料和用品,都是我们通过集中采购系统采购的。
酒店管理
我们的管理团队在酒店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基于这一经验,我们的管理团队为我们多年的运营开发了一个强大的运营平台,实施了严格的预算编制流程,并利用我们的实时信息系统来监控我们的酒店业绩。我们认为,这些系统对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至关重要。以下是我们酒店管理基础设施的一些关键组成部分:
预算编制。我们为每一家租赁和拥有的酒店制定详细的年度成本和收入预算,并为每一家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制定年度收入预算。酒店预算乃根据(其中包括)各酒店的历史经营表现、可比较酒店的表现及当地市场情况而编制。我们可能会在发生显著影响特定酒店经营业绩的突发事件时调整预算。此外,我们对每家酒店的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都与其绩效与年度预算直接挂钩。
定价。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以及管理酒店的房价是使用集中式RMS确定的。我们根据季节性和市场需求定期调整房价。我们还会调整某些活动的房费,比如广州每年举办两次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和新冠肺炎等公共卫生活动。我们加盟酒店的房价由加盟商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确定。
监测。通过我们基于云的物业管理系统,我们能够实时监控每家酒店的入住状态、日均房价、RevPAR,以及其他运营数据。实时的酒店运营信息让我们能够调整我们的销售力度和其他资源,以快速利用市场的变化,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营效率。
集中现金管理。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每周几次将现金存入我们的中央账户。我们一般也会把所有的支出都集中起来。我们的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分别管理他们的现金。
集中采购。我们实行了集中采购制度,以应对我们大量的采购需求。鉴于我们酒店网络的规模和我们的集中采购系统,我们有购买力为我们所有的酒店从供应商那里获得优惠条件。
质量保证。我们在酒店设施和室内装修上形成了详细的品牌标准,供我们和我们的加盟商遵循。我们还开发了一份操作手册,我们的工作人员密切遵守,以确保我们客户体验的一致性和质量。我们定期对我们的酒店进行内部质量检查,以确保我们的运营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我们还不定期聘请“神秘客人”,以确保我们提供的是始终如一的优质服务。此外,我们通过进行外发电子邮件调查积极征求客户的反馈意见,并监测我们网站和第三方网站上发布的评论。
67
培训。我们认为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组合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因此将员工培训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之一。我们的H世界学院,以前称为H世界集团的研究和学习中心,与我们的区域管理团队一起,为我们的酒店经理、其他酒店员工和企业员工提供结构化培训计划。我们的酒店经理被要求参加一系列的学习项目,涵盖我们的企业文化、团队管理、销售和营销、客户服务、酒店运营标准以及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主题。我们有相当数量的酒店经理拿到了培训结业证书。我们的H世界学院准备了一个新员工培训包,以规范我们整个酒店集团酒店员工的培训。此外,我们为我们的企业员工提供各种培训计划,例如管理技能、领导力发展、企业文化和最佳实践分享。
技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
我们在集团层面成功开发并全面实施了先进、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平台,以及酒店层面的一整套数字化转型举措。这些举措涵盖我们的酒店运营,利用算法、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物联网(“物联网”)等前沿技术。这些技术使我们能够提高运营效率,及时做出明智的决策,并提高我们的盈利能力。
在全球背景下,我们以上海、新加坡、法兰克福的数据中心为基础,成功构建了拥有专有知识产权的全球统一数字核心平台。这一平台以更好的方式满足了全球数据合规的监管要求。该平台由以下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
全球统一分销平台(H-HUB)。这个平台实现了对所有国家、所有品牌、所有酒店的100%直连。通过H世界APP、B2B企业渠道和海外H赏互联网预订引擎(IBE)等直接渠道进行销售。同时与超20家全球分销平台整合,包括各大在线旅行社、全球分销体系、差旅管理公司,实现全球酒店库存的统一管理、定价、分销。
酒店操作系统平台(H-HOS)。这个平台从客房物业管理系统(PMS)开始,延伸到集成餐饮POS(销售点系统)和宴会EMS(活动管理系统)系统。它不仅覆盖了我们在中国的所有品牌,还延伸到了海外市场。
全球统一协作平台(H-TONE)。H-TONE是一个集成协作平台,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视频会议、在线文档、日历和应用程序工作区。它已经在亚太和欧洲的多个国家部署。凭借实时智能语音翻译,有效解决语言障碍,让海外员工和中国员工之间实现无缝沟通。
以下讨论了我们技术基础设施的某些其他关键要素以及我们的数字化举措:
中央云服务
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我们的综合CRM系统维护我们H Rewards会员的信息,包括他们的预订和消费历史和模式,积分累积和兑换,以及预付款和余额。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忠诚度计划的会员,并提供有针对性的促销活动,以提高客户忠诚度。CRM系统还允许我们监控企业客户销售代表的表现。一体化CRM系统有效支持H赏会员福利全球推广,为会员提供更精准、更有竞争力的服务和促销活动,不断提升我们H赏会员的消费体验。同时,基于会员点评和反馈,更有效、更全面地跟踪每一家酒店的服务质量,推动以客户为驱动的闭环全面质量管理。
集中收益管理系统(RMS)。我们的RMS是中国酒店业首个内部开发、大规模、全自动化的RMS。在内部开发的算法和AI的支持下,我们的RMS自动在集团层面或业务单元层面以集中方式调整酒店网络内酒店的房价,基于当前业务状态和对当地市场的实时需求预测在几分钟内,通过价格和促销工具有效提高酒店入住率。我们相信,我们的集中收入管理系统增强了我们及时调整房价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我们网络内酒店的每间客房的收入。
68
集中采购系统(CPS)。借力物联网技术,我们的CPS是最具代表性的顶级采集平台。我们的CPS使我们能够高效地管理我们的运营成本,特别是在大量使用的用品方面,并允许我们网络中的所有酒店同时批量采购酒店用品。
数字酒店解决方案
基于云的物业管理系统(Cloud-PMS)。物业管理系统是酒店管理者和前台工作人员用来管理每一家酒店日常业务运营的酒店管理软件套件。它是我们H-HOS的核心组成部分。我们的云-PMS是一个基于云的酒店级应用程序,它由我们的集中式技术基础设施(由我们的RMS和其他集团级模块组成)赋能并与之无缝集成。与需要大量前期硬件投资、升级成本高且耗时的现场PMS不同,我们基于云的PMS具有高度可扩展性,能够在我们所有酒店同时推出新服务。这一系统使我们网络内的每家酒店能够通过互联网浏览器,实时高效、经济高效地自行管理其客房库存、预订和定价,进而优化每家酒店的入住率、平均每日房价和每间可用客房产生的收入,或RevPAR。该系统旨在通过与我们的中央预订系统(CRS)和CRM集成,使我们能够提高盈利能力并更有效地竞争。我们相信,我们的云-PMS使我们的管理层能够更有效地及时评估我们酒店的业绩,并有效地分配资源,有效地确定具体的市场和销售目标。
“简单”系列。我们实施了“Easy”系列数字化系统,以提高我们酒店的运营效率。例如,我们在业内首创的“Easy House Keeping”数字化系统,将酒店的各种家政流程,包括房间清洁、房间状态更新和维护,进行了流程化和数字化,进而减少了酒店房间退房和入住之间的时间,提高了酒店房间周转效率。该系统采用内部开发的指定移动应用程序,可自动为需要清洁或维修的房间分配清洁或维护人员。此外,我们的“Easy Invoicing”数字系统大大简化了商务旅客的退房流程。
自助入/出客端。我们的用户友好,专利自助入/退房客人终端,具有多种先进的自动化技术,以取代传统的人工入/退房服务。
数字支付举措。我们目前为酒店客人提供多种便捷的数字支付选择,包括在线信用卡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Apple Pay。
免费Wi-Fi。我们是2013年中国首批向所有酒店客人提供免费Wi-Fi的公司之一。这一举措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客户群的增长,并已成为行业主流。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我们是国内首批实现智能机器人规模化部署的酒店集团之一。这些由大数据和算法驱动的智能机器人,是我们与合作伙伴共同研发的,可以走遍整个酒店,进行零食、洗漱用品等酒店便利设施的配送,迎接客人并将他们带到自己的房间,提升酒店的运营效率和客人体验。
AI助手。我们与合作伙伴共同推出的智能AI助手,是中国酒店行业基于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的先行者。嵌入我们的移动APP中,我们的智能AI助手可以与酒店客人进行对话并回答他们的疑问,从而提升客人体验。
智能房间。我们酒店客房的许多其他智能功能也有助于提高客人的住宿质量。例如,我们的一项AI举措“Hello Huazhu”还可以实现对房间设施的语音控制,例如灯光、电视、空调和窗帘。
69
隐私和数据安全
我们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比如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组、专门的数据安全委员会等。我们还有专门的信息安全中心,为其他部门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服务。有关我们在隐私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治理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项目16K。网络安全——治理。”
我们严格遵守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我们制定了广泛的政策、流程、网络架构和软件来保护客户数据。我们的主要系统,包括有关物业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的系统,以及我们的网站和手机APP,都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进行的III级信息安全保护评估。我们还获得了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和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认证。我司支付系统已通过支付卡行业(“PCI”)数据安全标准(“DSS”)要求和安全评估程序评估。此外,我们与知名咨询公司合作,以加强我们的信息技术和系统的基础设施,并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我们高度重视客户隐私安全,坚持数据安全要求,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都落实了相关保护措施。我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内部App上开展合规分析,确保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合法合规,并采取最低必要性原则,仅在客户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客户信息。客人的所有个人信息,在我们的数据安全体系中,都被归类为最高机密数据。
我们对网络和网络服务进行实时控制,确保用户只能访问授权的网络和网络服务。员工只能访问授权的内部资源,默认情况下,只能享受最小的权限。我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所有生产设备的漏洞扫描。信息安全团队实施24/7应急响应策略,开展年度数据安全合规评估,不定期开展安全相关审计,确保数据安全持续合规。
我们成立了H世界安全响应中心,邀请外部安全专家在线提交报告,概述我们产品和业务中的安全漏洞,帮助我们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我们致力于维护亿万会员和互联网用户的安全。此外,我们致力于构建整个酒店行业的信息安全生态。比如,构建包容共赢的生态系统,我们积极举办信息安全活动,建立信息安全产业联盟,联合发布行业白皮书。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的营销策略旨在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客户忠诚度。建立和区分我们每个酒店产品的品牌形象对于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至关重要。我们专注于针对我们的每个酒店产品所服务的不同的客人细分市场,并在数据和分析的透彻分析和应用的基础上采取有效的营销措施。2025年,传统华住旗下约77%的间夜是通过我们自己的销售渠道销售的,其余23%的间夜是通过中介销售的。
我们使用我们的RMS和云-PMS系统对除我们的特许酒店之外的所有酒店进行定价管理。我们定期检讨我们的酒店定价,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每家酒店的具体位置根据需要调整房价,主要关注三个因素:(i)酒店和我们附近其他酒店的最佳入住率,(ii)酒店的季节性需求,以及(iii)酒店的事件驱动需求。
70
我们营销工作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是H Rewards,这是我们的忠诚度计划,它涵盖了我们所有的品牌。我们相信,H Rewards忠诚度计划使我们能够建立客户忠诚度,并进行成本更低、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H Rewards拥有超过3.11亿会员。2025年,我们在传统华住下约73%的间夜销售给了我们的H Rewards会员。H赏会员享受房价优惠、免费早餐(黄金、白金会员)、更便捷退房手续等福利。H Rewards会员还可以通过入住我们的酒店或通过购买我们酒店和华住商城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累积积分。这些积分可以抵减我们酒店的房费,在华住商城购买产品或者兑换各种优惠券。H奖励包括五个级别的会员:星级、银级、玫瑰金、金级、铂级。玫瑰金会员资格仅适用于H赏的企业会员。H Rewards此前被称为汉庭社、华著社。
竞争
酒店业高度分散。客房供应的绝大部分来自独立酒店、招待所和其他住宿设施。近年来,酒店集团应运而生,开始通过将独立酒店转化为连锁酒店来巩固市场。作为一家多品牌酒店集团,我们认为我们的竞争主要基于位置、房价、品牌认知度、住宿质量、地理覆盖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客人便利设施以及中央预订系统的便利性。我们主要与其他连锁酒店以及在我们经营的每个市场上的各种独立酒店竞争,包括BTG酒店、锦江、亚朵等中国酒店集团,以及万豪、洲际、雅高、希尔顿等国际酒店集团。我们还面临着来自爱彼迎和服务公寓的竞争。
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版权、域名、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版权和商标法、商业秘密保护和与我们的员工、商业伙伴和其他人的保密协议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现在酒店使用的商标和标识,注册的商标和标识都在保护范围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注册了1,991个商标和标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提交了297项商标申请,等待CNIPA的审查和复审。截至同日,我司还在中国境外注册商标1907件,提交商标申请229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收到41项专利;另有11项专利已申请并正在接受中国相关机构的审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收到了我们开发的243个软件程序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此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注册了包括www.hworld.com在内的710个国家和国际顶级域名。我们的知识产权受到盗窃和其他未经授权使用的风险,我们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不被未经授权使用的能力是有限的。此外,我们可能会被索赔,称我们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保护我们的商号和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保险
我们相信,我们的酒店有足够的财产和责任保险单,其承保特征和保险限额我们认为是中国和海外同类公司的惯常做法。我们还要求我们的加盟商携带足够的财产和责任保险单。我们承保财产保险,涵盖我们在酒店拥有的资产。虽然我们要求我们的加盟商购买惯常的保单,但我们不能保证他们会遵守这样的要求。如果我们对超出我们保险范围限制或超出我们保险范围的金额和索赔承担责任,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有限的保险范围可能使我们面临损失,这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1
法律和行政程序
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受到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约束。尽管我们无法确切预测针对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提出的诉讼、调查和索赔的最终解决方案,但我们认为,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作为一方的任何目前未决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不会对我们的业务或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我们的董事、管理层和员工可能会面临与我们提起或针对我们提起的法律诉讼相关的某些风险,不利的结果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几项未决的法律和行政诉讼,包括租赁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和劳资纠纷。截至同日,我们的应计或有负债为人民币1600万元(200万美元)。
可持续款待
作为一家全球多品牌酒店集团,我们始终致力于将可持续发展融入我们的长期发展。2025年,我们将ESG原则进一步嵌入我们的战略和运营中,推动负责任的增长,同时增强为利益相关者创造的长期价值。
环境管理
我们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在为客人提供优质酒店服务的同时,我们努力将运营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我们致力于在2050年实现碳中和,基于2023年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持续推进绿色建筑、绿色运营、绿色服务贯穿酒店开发管理全生命周期。我们推动模块化建设,以提高资源效率和减少浪费,同时加快空气源热泵和太阳能系统等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部署。截至2025年底,我国已有超4800家酒店安装空气源热泵,超1100家酒店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64家酒店获得全球可持续旅游理事会(GSTC)认证,160家酒店获“中国绿色酒店”认证。截至同日,约98%的Legacy DH租赁酒店同时持有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在运营层面,通过智慧平台“易能消纳”强化数字化能水管理,提升资源效率,实现实时监控。同时,在物业层面积极拓展绿色认证,强化环境管理体系。截至2025年底,我国11250家酒店配备“易耗能”。
我们还加强了水资源管理。首席执行官负责监督水资源管理战略和绩效。重点措施包括安装节水治具、优化灌溉系统、系统渗漏检测修复、水循环利用等。我们密切监测我们运营所在地区的水情,并利用国际水风险评估工具来识别潜在风险。例如,Legacy DH实施了强化措施,包括安装低流量夹具、优化操作流程、加强员工节水培训、持续监测每个占用房间的用水量。此外,厦门软件园麦迪逊酒店于2025年实施凝结水回收项目,收集空调凝结水回用冷却塔,建立融入酒店运营的“收集-处理-再利用-监测”闭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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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将绿色发展要求延伸到我们的供应商。以洗衣供应商为例,我们已将环境标准纳入我们的供应商选择过程,具体规定了对设备的水和节能能力、洗衣化学品类型和检验程序的要求。我们积极鼓励他们利用采用水循环过滤技术的隧道垫圈。2025年,我们的“智慧亚麻计划”继续进行,我们超过2300家酒店的亚麻布已经安装了芯片。这些芯片可以准确识别亚麻布所属酒店,同时跟踪水温、洗涤时长、洗涤次数等洗涤情况。同时,积极协同供应商研发环保耗材,产品包括麦草刷、玉米淀粉浴帽、天然竹纸、RPET(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装身体护理产品等。通过迭代改进和与供应商的持续合作,我们的目标是将我们的环保理念转变为行业标杆,然后推动其在整个行业的采用。
在客户层面,我们积极让客人参与我们的“绿色生活,毛巾重复使用”(“绿色生活”)环保倡议,鼓励重复使用毛巾、带上个人洗漱用品、在长期逗留期间选择退出日常清洁服务等做法,同时推广绿色出行计划。与此同时,我们通过推广对环境负责的采购做法,如植物性产品和无笼鸡蛋采购,将可持续性要求扩展到我们的供应链中,为气候行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贡献。
在员工层面,我们在全公司卓越论坛上引入了专门的ESG和可持续发展模块,作为员工的在线学习平台。该项目旨在提供有关ESG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实践的基础知识。报告期内,我们每月开展结构化的ESG意识活动,重点开展世界环境日、地球日、世界海洋日、国际候鸟日、国际北极熊日、世界水日等重点环境纪念活动。这些举措增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鼓励在日常运营中采用环保做法,并促进参与我们的“绿色生活”服务计划。
社会责任
我们始终专注于提供安全、可靠和高质量的接待体验。不断加强宾客安全管理、服务质量、数据隐私保护,保障可信安全环境。我们建立了专家安全检查、安全大使抽查、酒店管理人员例行自评的“三级安全运行体系”,提升了所有物业的安全管理标准。2025年,专业安全审核覆盖超50%的酒店,安全大使专检覆盖95%以上的物业。我们还获得了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
我们通过推广全年龄友好无障碍计划,继续推进包容性好客,为多样化的客户群体创造更多无障碍和舒适的空间。同时,我们加强了负责任的采购实践,以增强供应链韧性和可持续性。我们还通过系统的培训和能力建设计划,非常重视员工的发展和福祉。2025年,全年龄友好无障碍计划荣获中国酒店业ESG创新大赛金奖。
此外,我们通过长期的公益举措,包括教育支持和乡村振兴计划,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截至2025年底,共有13473名学生受益于书香翰庭线上教学公益项目。我们还与中国各地的130多所大学合作,推动产学融合,构建长期发展的人才管道。
有效治理
我们继续加强我们的ESG治理框架。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的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从而加强了ESG事项的高层监督和战略协调。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解决关键的ESG优先事项,包括水资源压力、碳排放、隐私和数据安全,以及其他相关的可持续发展事项。为确保问责制,我们将可持续发展绩效与品牌CEO的绩效评估挂钩,确保ESG目标有效嵌入业务决策和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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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升级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体系,确保了所有业务板块和区域的有效治理。我们还不断完善商业道德框架和利益相关者沟通机制,培育诚信、透明、问责文化。
2025年开展两期商业道德培训,实现员工100%覆盖。此外,Legacy华住的所有核心供应商都签署了阳光协议,Legacy DH与其所有供应商签署了供应商和业务合作伙伴行为准则。
通过这些持续努力,我们的ESG表现获得了广泛认可。2025年,我们的MSCI ESG评级被上调至A,同时还获得了十多个可持续发展奖项,这表明我们朝着成为更可持续和更负责任的全球酒店业领导者的方向取得了坚实的进展。
监管
我们经营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酒店业受多项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专门与酒店经营、管理和商业特许经营、旅行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和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规范酒店业务外资所有权的主要法规为2024年9月6日发布的、2024年11月1日生效的负面清单和2025年12月15日发布的、2026年2月1日生效的《鼓励目录》,两者均由商务部或商务部、发改委颁布,以及适用于自贸区的其他负面清单(一般限制较少)。根据这些规定,除了每个酒店必须获得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之外,对外资在中国投资酒店业务没有任何限制。与中国其他行业类似,中国酒店行业的监管法规仍在不断发展演变。因此,大多数立法行动由行业标准、规则或不同部委发布的通告等一般性措施组成,而不是详细的立法。本节总结了我们运营的国家和地区目前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关的主要法规。
酒店经营条例
公安部于1987年11月发布了《饭店行业保安管制办法》,并分别于2011年、2020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国务院于2004年6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对必要保留的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16年8月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两项规定,凡申请经营酒店的,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并须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酒店行业安全管控办法对经营者规定了一定的安全管控义务。例如,酒店必须检查向其提供住宿的任何客人的身份证,并进行准确登记。酒店发现有违法行为、形迹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人员,也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酒店行业保安管控办法》,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酒店,可处以警告或最高200元的罚款。此外,根据2005年8月颁布、2012年10月和2025年6月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法》,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的酒店,可处以最长15天的拘留、最长5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但违反适用的行政法规的旅馆业经营者,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被吊销该许可证。此外,不遵守客人登记规则可能会被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因故意违反安全规定而面临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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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1987年4月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最近于2024年12月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饭店开业前必须取得公共区域卫生许可证。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公共区域卫生许可证的酒店,可视其各自活动的严重程度,受到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或(三)责令暂停或停止持续经营业务。2011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1月和2017年12月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饭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存卫生管理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制定了《中国食品安全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5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6月15日颁布《食品贸易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任何涉及销售食品或食品服务的实体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由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商销售(i)食用农产品、(ii)仅预包装食品、(iii)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除外,或(iv)许可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仅通过互联网生产的食品。根据中国《食品安全法》,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原食品服务许可证)的酒店可被处以:(i)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生产销售的食品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的工具、设施和原材料;或(ii)非法生产的食品价值低于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或该价值等于或高于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相当于食品价值的10倍至20倍的罚款。此外,于2025年9月12日通过并于202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确立了应急响应的综合法律框架。它要求包括酒店在内的实体评估风险,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法律规定了不遵守的法律责任。
1998年4月颁布、2008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2019年4月和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火灾防治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颁布、最近一次由公安部于2012年7月17日修订的《火灾防治监督检查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0年4月1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8月21日修订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终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一)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宾馆等特殊建设项目的防火设计文件,在施工前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验收;(二)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宾馆等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在竣工前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三)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完成防火安全检查,这是企业开业的前提条件。根据本条例,相关酒店未取得防火验收批准或未通过防火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验收和安全检查),可被处以:(i)责令暂停项目建设、使用或营业;(ii)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2006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2月和2020年11月进行了修订。文化部于2013年2月发布《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2月、2022年5月进行了修订。根据这些规定,提供娱乐设施的酒店,如迪斯科舞厅、卡拉OK场所或舞厅,必须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2010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星级旅游饭店分类认定(GB/T14308-2010),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最新一版星级旅游饭店分类认定(GB/T14308-2023),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9日,国家旅游局颁布《星级旅游饭店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所有经营满一年的酒店都有资格申请星级评定。旅游饭店有一星到五星五个等级,根据设施水平、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定。星级评定,一经授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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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8月18日进行了修订。根据该规定,从事零售、住宿餐饮、居住服务的企业向客户发行任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主要从事住宿业务的酒店,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项下预付款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要业务收入的40%。
2013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根据本法,住宿经营者应当履行与客户约定的义务。住宿经营者将部分服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或者涉及任何第三方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对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应当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行社业务规定
旅行社业务一般以国务院2009年2月20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1月29日的《旅行社条例》为准,该条例禁止外商投资旅行社为中国大陆居民赴国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
2020年8月20日,文化和旅游部颁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暂行管理办法》,意在规范在线旅游经营业务。在线旅游运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出行者提供旅游服务,这类服务包括包游、交通、住宿、餐饮、观光、娱乐等。在线旅游业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广告宣传。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注册的所有旅游业务经营者的身份、许可、质量标准和信用等级进行核查。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护旅行者个人数据隐私,不得滥用数据分析技术,基于消费记录和偏好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部的旅行业务经营者的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出行者进行安全警示,未履行该行政措施要求的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租赁条例
根据自1995年1月起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8月、2009年8月和2019年8月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房屋使用、租金及修缮责任等条款,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需办理登记手续,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租赁。根据本法律法规和地方的各项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能受到罚款,租赁权益将从属于善意行事的利害关系第三人。
2020年5月,中国立法机构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民法典》,即《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根据管辖租赁协议的《民法典》第14章第3册,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17章第2册规定,凡抵押人租赁抵押物及其占有权在设定抵押利息之前已经转移的,先前确立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且抵押人在设定抵押利息后租赁抵押物的,租赁利息将从属于已登记的抵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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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条例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于2013年10月进行了修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须遵守多项要求,包括:
| ● | 确保商品和服务符合一定的安全要求; |
| ● | 保护消费者安全; |
| ● | 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严重缺陷,并对损害的发生采取防范措施; |
| ● | 向消费者提供准确信息,不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
| ● | 向消费者收集数据或信息时,取得消费者同意并披露收集和/或使用信息的规则;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向消费者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向他人泄露、出售、非法提供消费者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
| ● | 不得以格式合同、通告、公告、开店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或减轻、解除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 |
| ● | 以醒目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经营者编制的标准协议格式下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防范措施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对消费者利益至关重要的条款和条件,并按消费者要求作出说明;和 |
| ● | 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或者搜查消费者的人身、携带物品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
经营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恢复消费者的声誉,消除消费者遭受的不良影响,并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进行道歉和赔偿。对违反这些义务的经营者,还可以处以下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给予警告、没收任何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经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追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进一步加重了经营旅馆、饭店、娱乐设施的经营者的责任,并使这类经营者因未能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而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条例
201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促进清洁生产法》,对餐饮、娱乐场所、酒店等服务性企业进行规范,要求其使用节能节水、服务于其他环保目的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停止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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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于2014年4月24日最后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2018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于2017年7月16日修正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更名为生态与环境)于2017年11月20日公布、同日生效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和生态与环境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宾馆酒店,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估表,并应编制环保设施开工前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这类环境敏感区由国家生态与环境日前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界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凡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形式批准的酒店,可责令停止建设,将物业恢复原状,并根据所实施的违规活动及其危害后果,对该酒店建设项目处以不低于总投资额1%但不超过5%的罚款。项目直接责任人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时,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可责令责任酒店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暂停生产、使用,或者经当地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予以关闭。此外,任何酒店未公开验收报告,可被责令公示报告,并可能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相关违规行为也可能由当地环保部门公布。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
特许经营受商务部监督管理,区域对应。这类活动目前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范,该条例于2007年2月6日由国务院颁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随后由商务部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并于同日生效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补充,商务部最新修订于2012年2月23日,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
在上述适用规定下,特许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先决条件,包括成熟的商业模式、向加盟商提供长期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以及至少拥有两家经营至少一年的自营店面。未满足上述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等处罚,并可由商务部或当地对口单位予以通报。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某些必要条款,例如条款、终止权和付款。
特许经营商一般需向商务部或当地同行备案特许经营合同。未报告特许经营活动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等处罚。这种不遵守情况也可能会被通报。每年第一季度,特许人须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报告其上一年度执行、取消、续签或修改的任何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加盟商另有约定的除外。特许经营人有权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期限内自行决定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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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许经营合同执行30日前,要求特许经营人向特许经营人提供特许经营合同的副本,以及书面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包括:
| ● | 与其商业特许经营有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基本情况; |
| ● | 有关注册商标、标识、专利、专有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基本信息; |
| ● | 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类型、金额和方式(包括缴纳保证金和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和方式); |
| ●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商品、服务和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
| ● | 为加盟商提供的运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一贯性服务的详细计划、提供和实施方案; |
| ● | 指导监督特许人经营的详细措施; |
| ● | 加盟商所有加盟酒店的投资预算; |
| ● | 中国境内加盟商目前数量、地域、经营评估; |
| ●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摘要及前两年审计报告摘要; |
| ● | 关于特许人在过去五年内涉及的任何诉讼的信息; |
| ● | 关于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基本信息;以及 |
| ● | 商务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如出现未披露或虚假陈述的情形,被特许人可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这类违规行为可能会被通报。
商标条例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随后于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和2002年8月3日国务院通过并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均对注册商标的持有人给予了保护。CNIPA处理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注册十年,如果在任何十年期限届满时提出请求,可以再延长十年。商标许可协议应提交CNIPA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使用商标许可。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境内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为2008年8月5日经修订的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外汇管制条例》或《外汇条例》。根据《外汇条例》,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经常账户项目,包括派发股息、支付利息、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但不得兑换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贷款、汇回中国境外的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除非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并在外管局进行事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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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于2015年3月30日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3月23日的《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算管理方式的通知》(“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根据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经当地外汇局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汇资本,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自愿结汇比例暂定100%。外管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不过,外管局于2016年6月9日颁布并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的19号文和《关于改革规范资本项目结算管理政策的通知》(“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将其外汇资本转换而成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除银行本金担保产品外的证券和其他投资投融资、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建设、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等行为。16号文由外汇局2023年12月4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通知》(“28号文”)进一步修正,进一步明确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收入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而近日,颁布并自2025年9月12日起施行的《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43号文),部分放宽了28号文“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不动产”的限制。非金融企业的出资、外债项下外汇收入的使用,以及由此转换的人民币资金,在符合其他现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用于房地产投资。
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告》(“通告[ 2019 ] 28”)。根据[ 2019 ] 28号文,在允许投资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依法依规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负面清单规定和其境内投资项目真实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依法使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类规定近日被28号文取代,非投资性质的外资企业以本币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应办理境内再投资受理登记并开立资金账户接收资金,不再进一步要求现金出资记项登记。转让股权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境内再投资收款登记,并在资金账户下开立结算账户,收取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外管局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其资本资金、国外授信和境外上市资本项下收益在境内进行支付,无需事先为银行提供有关该等资本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条件是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符合规定,并符合现行资本项下收益使用管理规定。有关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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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外汇管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7年1月5日由外管局发布,均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后于2016年5月29日和2023年3月23日进行了部分修订。根据本规定,在岸个人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及其他类似计划所涉及的一切外汇事项,经外管局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批准后办理。2012年2月15日,外管局颁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或7号文,取代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管理操作程序。根据7号文,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或股权补偿计划的董事会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雇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至少一年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或中国参与者,须通过该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中国代理人或中国子公司,在外管局审查和批准后,就该计划完成某些外汇登记手续。我们及我们获授股票期权的中国参与者须受7号通告规限。如果我们持有此类期权的中国参与者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未能遵守这些规定,这些参与者及其中国雇主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
外商投资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3月15日制定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6日公布了《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该办法也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律法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和更新投资信息。任何被发现不遵守这些报告义务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公司都可能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
中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整体取代了此前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一般而言,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适用《中国公司法》(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2月修订)或《中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6年8月修订)。
股本条例
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随后于2014年3月、2018年10月和2023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1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规定,外商投资公司的股东有义务按照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商投资公司(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的公司)规定的首次出资比例、现金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要求,对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足额、及时的出资。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刊上刊登公告。债权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我们若干中国附属公司的股东具有强制优先购买权。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主要法规包括《中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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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贡献为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总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公司可以停止出资。
离岸融资条例
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离岸专用工具进行企业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75号文,如果中国居民将其在中国实体的资产或股权作为出资设立离岸公司或将其中国实体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离岸公司以在境外筹集资金,他们需要就其在境外公司的境外投资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如果其离岸公司发生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件,例如股本变动、股份转让、合并和收购、分拆交易、长期股权或债务投资或使用在中国的资产为离岸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居民还被要求提交对其注册的修订。而且,75号文追溯适用。因此,过去曾在中国境内进行过在岸投资的离岸公司的设立或取得控制权的中国居民,须于2006年3月31日前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则,不遵守75号文规定的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增加其注册资本、向离岸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离岸实体的资本流入,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处罚。控制我们公司的中国居民须就其在我们的投资定期向外管局登记。
外管局就外管局注册操作流程向各地分支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指引,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或《59号文》,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指引对75号文要求的登记注册进行了更具体、更严格的监管。例如,该指引规定离岸实体的在岸子公司有义务在离岸实体的任何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是中国公民或居民的情况下向当地外管局当局作出真实和准确的陈述。在岸子公司的不实陈述将导致子公司的潜在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导致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个人的潜在责任。
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投融资和往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37号文,同日生效并暂停执行75号文,37号文自行与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出现其他不一致之处,以37号文为准。根据37号文,任何中国居民,包括中国机构和个人居民,在以其合法拥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或股权向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资或融资为目的的企业出资之前,均须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本通告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根据37号文,“中国机构”一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国个人居民”一词包括所有中国公民(也包括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为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注册的特殊目的载体须就包括中国个人居民股东、名称、经营期限或中国个人居民增资或减资、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变更等基本信息的任何变更,修改其与该载体有关的外管局注册或档案。此外,如非上市特殊目的载体向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雇员授予任何股权激励,相关中国个人居民可在行使该等选择权之前向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同步向各地分支机构发布关于37号文执行情况的指导意见。根据37号文,不遵守外汇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相关在岸公司的外汇活动受到限制,包括限制向其离岸母公司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以及离岸实体的资金流入,还可能使相关中国居民和在岸公司受到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并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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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4日,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度行政改革的通知》,取消企业发行外债(含1年以上债券和贷款)限额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行政管理。
2023年1月5日,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取代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度行政改革的上述通知》。新的管理办法对中长期外债登记申报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并购重组及境外上市监管规定
2006年8月8日,中国六家监管机构,即中国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联合通过《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即并购规则,又称10号文,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经2009年6月22日修订的并购规则旨在(其中包括)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海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06年9月21日,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明确了寻求证监会批准境外上市的SPV需向其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中国律师的建议,在我们现有的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背景下,不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因为我们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合并或收购国内公司的方式成立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且我们在2006年9月8日(即并购规则生效日期)之前开始通过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经营我们的业务。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监管机构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在纳斯达克和香港联交所的现有上市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和/或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还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这些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商务部。
2017年7月30日,为推进外商投资行政体制改革,简化行政程序,商务部对2016年10月公布、2018年6月进一步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和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在不涉及实施中国监管机构规定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或涉及关联企业并购的情况下,适用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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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为进一步推进外商投资行政管理,简化行政程序,商务部、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同日暂停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和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在符合中国监管机构规定的实施特别准入管理措施且不涉及关联企业并购的前提下,适用信息报告制度。具体而言,在信息报告制度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非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收购、合并或者其他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设立或者变更不再需要经商务部批准或者备案,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报,同时通过同一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相关说明和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旨在规范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所有类型的境外发行和上市,包括:(a)直接境外上市,即在中国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境外上市(如H股、N股、GDR);(b)间接境外上市,即中国公司以境外实体的名义进行的境外上市(如红筹上市),如果这些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i)超过其经审计财务指标的50%(营业收入、利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其中国公司核算,且(ii)主要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主要营业场所位于中国境内;或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在中国或为中国公民。此外,根据《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告》或《试行办法通告》,在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在境外发行或上市证券的公司被视为“存量企业”,这些存量企业在发生再融资事项后需进行备案前,无需立即向证监会申请备案。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保密和档案规定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境内企业上市活动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境内企业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政府机关工作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境内企业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生成的工作底稿,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转移。档案或副本如需转移至中国境外,须按中国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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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审查条例
2011年8月,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则》或《商务部安全审查规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以落实2011年2月3日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根据这些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具有“国防和安全”影响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取得对国内企业具有“国家安全”影响的“事实上的控制权”的并购,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此外,在决定境外投资者对境内企业的特定并购是否进行安全审查时,商务部将考察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商务部证券审查规则进一步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代理、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或离岸交易控制等方式构建交易,绕过证券审查要求。基于上述规定,2020年12月19日,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建立了全面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除其他外,将审查主体扩大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各类外国投资,包括绿地投资和其他形式的投资。与此前的规定类似,被安全审查的对外投资包括涉及“国防安全”的投资和外国投资者可能取得被投资企业“事实上的控制权”而涉及“国家安全”的投资。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条例
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2018年12月29日修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9月1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寻求明确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责任,并将雇员的某些基本权利和保护编纂成文。除其他外,中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完成两个定期雇用合同后,希望继续为雇主工作的雇员有权要求签订非定期雇用合同。此外,受雇于同一雇主十年以上的雇员,有权要求签订非定期合同。中国《劳动合同法》还要求,从人力资源外包企业或劳务中介机构派出的员工限于临时、辅助或替代岗位。此外,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2014年1月颁布并于2014年3月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执行《中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允许公司使用不超过其劳动力的10%的被派遣雇员,并给予目前使用被派遣雇员的公司自2014年3月1日后的两年宽限期,以遵守这一限制。
根据全国人大于1980年9月10日颁布、最后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8月31日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经营的公司须按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扣缴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公布、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公布、同日施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3月24日和2019年3月24日修订,要求用人单位代职工缴纳多项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金。用人单位未缴款的,可处以罚款,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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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以来,中国监管部门不断推出各种与劳动相关的新规定,并且这些规定的解释和实施仍在演变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在任何时候都将被视为符合新规定。如果我们因劳资纠纷或调查而受到严厉处罚或承担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适用的劳动法,我们目前的雇佣实践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网络信息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据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应当在坚持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下,公布其收集使用规则,明确说明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信息收集对象的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涂改、毁损、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
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简称工信部)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全国人大发布的上述决定相比,这一命令下的要求更为严格和具体。根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希望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只有在其提供的服务有必要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这样做。此外,它必须向其用户披露任何此类收集或使用的目的、方法和范围,并且必须获得正在收集或使用其信息的用户的同意。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并公布其有关个人信息收集或使用的协议,对收集到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技术和其他措施维护此类信息的安全。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要求在用户停止使用相关互联网服务时,停止收集或使用相关个人信息并为用户提供注销相关用户账户的服务。进一步禁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歪曲、破坏任何此类个人信息,或向其他方非法出售、提供此类个人信息。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定代理人承担任何涉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营销、技术服务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信息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该条款从广义上规定,在案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违反者可能面临警告、罚款、公开曝光和刑事责任。
2017年6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颁布的《中国网络安全法》生效。本法还吸收并重述了上述决定、命令中所述原则和要求,并进一步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存在错误的,本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人改正,网络运营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本法,违规者可被处以:(i)警告;(ii)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罚款;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最高人民币1,000,000元的罚款;或(iii)责令关闭网站、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此外,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2025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安全法修正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力度,对涉及特别严重后果的案件,公司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对责任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2021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颁布的《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保护个人的个人信息权,并规定了与《网络安全法》类似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个人的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民法典》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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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看,经修订的《中国刑法》第7条(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第9条(2015年11月1日生效),禁止机构、公司及其雇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或通过盗窃、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欧洲数据保护法
2016年4月27日关于在处理个人数据方面保护自然人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条例(EU)2016/679和废除指令95/46/EC(GDPR),并辅以欧盟成员国关于数据保护的法律(例如德国的《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对处理与自然人有关的个人数据提出了某些要求和限制。GDPR要求将既适用于在欧盟成立的公司,也适用于美国等公司,这些公司并非在欧盟成立,但处理在欧盟(以及在受实施程序颁布的欧洲经济区)的个人的个人数据,其中处理活动涉及:(a)向欧盟的此类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需要支付数据主体的费用;或(b)只要其行为发生在欧盟范围内,就对其行为进行监测。因此,GDPR适用于我们的欧盟实体以及我们的非欧盟实体向欧盟客人提供的服务。GDPR对主体公司规定了大量义务,例如,这些义务涉及但不限于(i)适用于个人数据处理的原则,例如,合法性、公平性、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和“设计时的隐私”、准确性、仅在必要时处理和存储个人数据的存储限制、“需要知道的基础上”的访问限制,以及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ii)控制者证明遵守这些原则的能力(问责制);(iii)a数据处理必须有法律依据(特殊要求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别的数据,例如健康相关数据和其他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iv)数据主体权利(例如,透明度、关于被处理个人数据的信息权、访问/接收复制权、纠正权、擦除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移植权,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某项处理提出异议的权利)。这导致公司有义务实施有关实施GDPR要求的一些正式流程和政策,例如确保数据主体的权利、处理数据泄露事件、记录处理活动、定期测试的流程、评估和评估确保处理安全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有效性、选择和审计处理者的流程。GDPR规定对违反数据保护要求的行为处以巨额罚款,根据GDPR被违反的条款,罚款可升至以下任一项(门槛取决于已被违反的义务):(i)该集团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2%或10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或(ii)该集团上一财政年度全球年营业额的4%或2000万欧元,以较高者为准。罚款可能会代替监管机构可能下令采取的措施(例如,要求停止处理),或在此之外再采取措施。GDPR和欧盟成员国法律还规定了私人执法机制,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规定了刑事责任。
2002年7月12日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和保护电子通信部门隐私的指令(EC)2002/58对使用cookie和类似手段以及网站跟踪施加了限制,包括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为营销目的跟踪的cookie)必须获得知情和事先同意才能存储或访问欧盟用户终端设备上存储的信息。指令(EC)2002/58被转换为德国法律,称为《电信数字服务数据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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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公司和股权结构、成立地和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

注意事项:
| (1) | 我们有四个通过合同安排并表的关联实体:天津极筑、上海寰美及其全资子公司寰美出行、宁波富通。这些合并关联实体的登记股东为(i)Jiang Pengfei Jiang先生,他是我们若干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持有天津集珠100%的股权,(ii)Jiang Pengfei Jiang先生和我们的雇员Andong Chen先生,分别持有上海寰美90%和10%的股权,以及(iii)Dong Fu Shi先生,他是宁波富亭的董事,持有宁波富亭100%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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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重要附属公司的概要资料。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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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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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子公司 |
所有权 |
成立/收购 |
公司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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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世界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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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08年10月22日 |
|
香港 |
|
H世界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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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10年4月14日 |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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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100% |
2006年3月3日 |
|
中国 |
|
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100% |
2008年1月16日 |
|
中国 |
|
汉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
100% |
2008年12月3日 |
|
中国 |
|
汉庭(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100% |
2010年12月14日 |
|
中国 |
|
华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100% |
2012年8月16日 |
|
中国 |
|
极筑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100% |
2014年2月26日 |
|
中国 |
|
华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014年6月6日 |
中国 |
|||
ACL大中华区有限公司 |
|
100% |
2016年1月25日 |
|
香港 |
|
亚高美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100% |
2016年1月25日 |
|
中国 |
|
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
|
100% |
2017年5月25日 |
|
中国 |
|
北京桔子水晶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100% |
2017年5月25日 |
|
中国 |
|
华住酒店管理(宁波)有限公司 |
|
100% |
2018年7月20日 |
|
中国 |
|
华住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00% |
2013年11月7日 |
中国 |
|||
Steigenberger Hotels GmbH |
100% |
2020年1月2日 |
|
德国 |
||
Intercity Hotel GmbH |
|
100% |
2020年1月2日 |
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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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022年7月27日 |
中国 |
|||
上海华业星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024年12月27日 |
中国 |
H World Group Limited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重大经营的控股公司,H World Group Limited通过其子公司开展其几乎所有的业务,对于直接持有的一些受中国法律限制的业务,通过合并的关联实体进行。虽然我们没有合并关联实体的任何股权所有权,但我们与合并关联实体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对合并关联实体的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并从合并关联实体获得经济利益。由于这些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拥有对VIE的控制权,并且是VIE的主要受益者,因此,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由于本年度报告中的VIE而对我们产生的控制权或利益的任何提及均仅限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VIE,并受制于合并条件。我们证券的投资者不拥有我们运营实体的股权,包括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而是拥有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我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证券,而不是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或VIE的证券。
与合并附属实体的合约安排
我们与天津集珠、上海寰美及宁波富庭各自及合并关联实体的各自代名人股东(“关联实体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约安排,如下文更详细描述,包括(i)授权书、股份质押协议和贷款协议,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有效控制和从合并关联实体获得重大经济利益的能力;以及(ii)独家期权协议,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我们提供独家选择权,以购买合并关联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与天津集珠、上海寰美及宁波富亭各自订立的合约安排由HZ酒店管理、合并附属实体及其各自的代名人股东各自订立。各合并附属实体与HZ酒店管理及各自附属实体股东之间的合约安排,均按基本相同的条款订立,概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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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质押协议
根据HZ Hotel Management、合并关联实体及关联实体股东之间的股份质押协议,关联实体股东已将合并关联实体的100%股权质押给HZ Hotel Management,以保证合并关联实体及其股东(其)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根据本协议,HZ酒店管理公司有权就质押股份向合并关联实体索取股息或分配利润。合并关联实体股东还同意,未经HZ酒店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转让质押股份,或在质押股份上建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担保权益或其他产权负担,除非通过履行排他性期权协议。股份质押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合并关联实体及关联实体股东解除其所有义务并全额支付合同安排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
贷款协议
根据HZ Hotel Management与各自关联实体股东之间的贷款协议,HZ Hotel Management同意向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提供贷款,为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资金。这笔贷款将仅通过将关联实体股东在合并关联实体中的股权转让给HZ Hotel Management或HZ Hotel Management根据排他性期权协议指定的任何人来偿还。未经HZ酒店管理事先书面同意,关联实体股东不得(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补充或修改合并关联实体的章程;以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注册资本或变更其注册资本结构;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其资产、业务或收入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或允许对该等资产、业务或收入进行任何设押;承担、继承、担保任何债务,或允许任何债务存在,除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及HZ酒店管理公司已知并书面同意的债务外;促使合并的附属实体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订立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100,000元的重大合同;向任何其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或信贷;促使或允许与任何其他人合并、合并、收购或投资;或向其股东分配股息。贷款协议将一直有效至贷款协议日期后十年,而本协议项下的贷款应于贷款协议终止前或终止时全部偿还。
排他性期权协议
根据HZ Hotel Management、合并关联实体及关联实体股东之间的排他性选择权协议,关联实体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HZ Hotel Management或HZ Hotel Management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i)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和(ii)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格中较高者购买其在合并关联实体的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本协议将一直有效至协议日期后20年,并将由HZ酒店管理公司酌情自动续签。
授权书
根据关联实体股东给予的授权书,关联实体股东不可撤销地授权HZ Hotel Management或HZ Hotel Management指定的任何人(其)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合并关联实体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投票、出售、转让、质押或处分任何或全部股份、提名、委任或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及合并关联实体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股东权利。本授权书将继续有效,只要该股东仍然是相应的合并关联实体的股东,除非我们另有指示。关联实体股东无权终止本授权委托书或撤销委托代理人。
90
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关联实体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如果合并关联实体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在这些合同安排下的各自义务,我们对合并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的追索是间接的,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并花费大量资源来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来执行此类安排。这些补救办法可能并不总是有效的。此外,就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争议解决程序而言,合并关联实体股权的任何记录持有人名下的资产,包括此类股权,可能会被置于法院保管之下。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股权权益将根据合同安排或股权记录持有人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就其与合并关联实体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状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有关这些不确定性的更多详情,请参阅下文本年度报告中的“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们可能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和“—合并关联实体的名义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4.D.财产、厂房和设备
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占用办公面积近41,000平方米,归我们所有。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12,858个酒店设施中租赁了565个,总规模约为450万平方米,其中包括转租给他人的约113,000平方米。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12,858家酒店设施中拥有8家,总规模约为8.5万平方米。有关我们酒店位置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我们的酒店网络。”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5.A.经营成果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概述
我们是一家领先的、快速增长的多品牌酒店集团,拥有国际业务。我们的酒店以三种不同的模式运营:租赁和自有、特许经营,以及我们根据管理合同运营的特许经营酒店,我们称之为“manachised”。我们将酒店网络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9,394家酒店扩展至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2,858家酒店,复合年增长率为17.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营酒店数量为12,858家,其中租赁和自有酒店573家,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12,285家,酒店客房总数为1,264,419间。截至同日,我们正在开发的酒店增加2,906家,包括19家租赁和自有酒店以及2,887家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2020年1月2日,我们完成了对Deutsche Hospitality的收购,并从那时起整合了其财务信息。
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们的总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18.82亿元、人民币238.91亿元和人民币253.07亿元(合36.18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归属于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40.85亿元、人民币30.48亿元和人民币50.80亿元(7.26亿美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调整后EBITDA(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分别为人民币62.68亿元、人民币68.20亿元和人民币84.73亿元(12.11亿美元),我们在这几年的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分别为人民币76.74亿元、人民币75.18亿元和人民币83.79亿元(11.98亿美元)。
91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具体因素
虽然我们的业务受到与中国及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一般经济状况和住宿业有关的因素的影响,包括客户的商务和休闲旅行以及市场竞争(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制于一般影响住宿行业的条件”和“—中国、欧洲、中东、东南亚以及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住宿行业具有竞争力,如果我们无法成功竞争,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认为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受到公司特定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
| ● | 我们酒店网络中的酒店和酒店房间总数。我们的收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酒店网络的规模。此外,我们相信,我们酒店网络扩大的地理覆盖范围将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能否成功增加我们酒店集团的酒店和酒店房间数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以商业优惠条件有效识别和租赁、拥有、管理或特许经营位于理想位置的额外酒店物业的能力,以及是否有资金进行必要的资本投资以开设这些新酒店。 |
| ● | 我们业务成本的性质.我们运营成本和开支的很大一部分,包括租金和折旧摊销,是相对固定的。因此,我们通过更高的RevPAR实现的收入增加通常会带来更高的盈利能力。反之亦然,我们的收入减少可能会导致我们的收益出现不成比例的更大幅度的下降,因为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不太可能按比例减少。 |
| ● | 发展中的新租赁和自有酒店数量。一般每个租赁和自有酒店的运营经历三个阶段:发展、爬坡、成熟运营。在开发阶段,我们租赁和拥有的酒店没有产生任何收入。此外,我们承担大部分租赁和自有酒店的开业前费用,一般为每家酒店约人民币150万元至人民币2000万元。对于我们的某些酒店(根据Deutsche Hospitality),房东负责翻新酒店(软装家具除外),在此翻新完成之前,我们不需要支付租金。在大量新租赁和自有酒店正在开发期间,产生的开业前费用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
| ● | 成熟和新的租赁和自有酒店、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组合.当新酒店开始运营并经历爬坡阶段时,入住率相对较低,房价可能会有折扣。这些酒店产生的收入低于成熟酒店产生的收入,可能不足以覆盖其运营成本,而运营成本在性质上相对固定,与成熟酒店类似。租赁和自有酒店在爬坡阶段的较低盈利能力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爬坡阶段的长度可能受到酒店规模、季节性、位置等因素的影响。低线城市新开酒店一般爬坡期较长。平均而言,我们的酒店需要大约六个月的时间来提升。我们将成熟的租赁和自有酒店定义为运营超过六个月的酒店。 |
在manachise和特许经营模式下,我们从向每家manachise和特许经营酒店收取的特许经营和服务费中获得收入,而特许经营商承担了几乎所有的资本支出以及开业前和运营费用。与管理酒店相关的酒店运营成本主要是酒店经理的成本,因为我们雇用并将他们送到管理酒店。在我们的酒店组合中,管理酒店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比例越来越大,这将使我们能够以最少的前期成本和资本支出从特许经营和服务费的经常性现金流入中受益。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一直是并将继续为我们的收入做出重大贡献。
92
关键绩效指标
我们利用高级管理层经常审查的一套非财务和财务关键绩效指标。对这些指标的审查有助于及时评估我们的业务绩效并有效沟通结果和关键决策,从而使我们的业务能够对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和市场条件做出及时反应。在我们于2020年1月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酒店后,我们将经营分部结构修改为两个经营分部——传统华住和传统DH。我们下文的分析列出了这两个经营分部的信息。
非金融关键绩效指标
我们的非财务关键业绩指标包括(i)我们酒店集团的酒店和酒店客房总数变化,(ii)RevPAR,以及(iii)同酒店RevPAR变化。
酒店及酒店客房总数变动。我们跟踪运营中的酒店和酒店客房总数的变化,以监测我们的业务扩张。我们的运营酒店总数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9,394家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12,858家。
我们可供出售的酒店间夜总数从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2.926亿增加到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4.168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传统DH的总可售间夜量为930万。
下表列出截至所示日期的酒店及酒店客房总数的各项变动计量。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遗产 |
遗产 |
遗产 |
||||||||||
华住 |
遗产DH |
华住 |
遗产DH |
华住 |
遗产DH |
|||||||
运营酒店总数 |
|
9,263 |
|
131 |
|
11,025 |
|
122 |
|
12,740 |
|
118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607 |
|
84 |
557 |
|
76 |
511 |
62 |
|||
托管酒店 |
|
8,501 |
|
25 |
10,359 |
|
21 |
12,148 |
22 |
|||
特许经营酒店 |
|
155 |
|
22 |
109 |
|
25 |
81 |
34 |
|||
运营中的酒店客房总数 |
|
885,630 |
|
26,814 |
1,062,329 |
|
25,889 |
1,239,397 |
25,022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86,691 |
|
16,303 |
82,580 |
|
15,490 |
76,694 |
13,363 |
|||
托管酒店 |
|
786,157 |
|
5,196 |
970,181 |
|
4,647 |
1,154,806 |
4,437 |
|||
特许经营酒店 |
|
12,782 |
|
5,315 |
9,568 |
|
5,752 |
7,897 |
7,222 |
|||
可供出售的酒店间夜数总数(1) |
|
292,643,397 |
|
9,405,932 |
351,212,097 |
|
9,700,173 |
416,805,923 |
9,273,146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31,592,103 |
|
5,573,744 |
30,529,097 |
|
5,740,957 |
28,582,340 |
5,030,213 |
|||
托管酒店 |
|
256,346,691 |
|
1,921,324 |
316,743,951 |
|
1,809,668 |
385,118,056 |
1,715,860 |
|||
特许经营酒店 |
|
4,704,603 |
|
1,910,864 |
3,939,049 |
|
2,149,548 |
3,105,527 |
2,527,073 |
|||
注意:
| (1) | 不含临时停业的酒店间夜数。Legacy华住旗下酒店或因装修、品牌升级、或商业模式改变等目的暂时关闭。Legacy DH的酒店可能会因维修工作或装修而暂时关闭。 |
RevPAR。RevPAR是住宿业常用的运营衡量指标,定义为平均入住率与日均实现房费的乘积。
我们酒店的入住率主要取决于我们酒店的位置、产品和服务供应、我们的销售和品牌推广工作的有效性、我们有效管理酒店预订的能力、我们酒店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表现,以及我们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每年,我们投资组合的入住率可能会因我们成熟酒店和产能提升酒店的组合变化,以及特殊活动和公共卫生活动而波动。
93
我们主要根据酒店的位置、竞争对手在同一地区内收取的房价,以及我们在城市或城市群中的相对品牌和产品实力来制定我们酒店的房价。每年,由于我们的收益率管理实践、城市组合变化和特殊事件,我们投资组合的平均每日房价可能会发生变化。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传统华住租赁和自有酒店以及托管和特许酒店的RevPAR、平均每日房价和入住率。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RevPAR(1)(单位:人民币) |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308 |
|
308 |
|
299 |
托管酒店 |
|
234 |
|
228 |
|
227 |
特许经营酒店 |
|
226 |
|
229 |
|
230 |
运营酒店总数 |
|
242 |
|
235 |
|
232 |
平均每日房价(1)(单位:人民币)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372 |
|
364 |
|
361 |
托管酒店 |
|
289 |
|
281 |
|
284 |
特许经营酒店 |
|
309 |
|
320 |
|
335 |
运营酒店总数 |
|
299 |
|
289 |
|
290 |
入住率(百分比)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83 |
|
84 |
|
83 |
托管酒店 |
|
81 |
|
81 |
|
80 |
特许经营酒店 |
|
73 |
|
72 |
|
69 |
运营酒店总数 |
|
81 |
|
81 |
|
80 |
6个月以下租赁和自有酒店贡献的可供出售酒店间夜权重(百分比)(2) |
|
1 |
|
2 |
|
1 |
注意事项:
| (1) | 本次年报中披露的传统华住RevPAR和日均房价以含税房价为基准。 |
| (2) | 系指(i)经营不足六个月的租赁和自有酒店在某一特定时期内每月可供出售的酒店间夜数的总和除以(ii)同一时期每月可供出售的酒店间夜数的总和。 |
RevPAR可能会因(i)我们在爬坡期和成熟期的租赁和自有酒店组合的变化,(ii)我们在不同城市和地点的酒店组合的变化,(iii)我们不同品牌的酒店组合的变化,以及(iv)同酒店RevPAR的变化而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传统华住2025年所有运营酒店的RevPAR低于传统华住2024年所有运营酒店的RevPAR,主要是由于2025年供应增加。传统华住2024年所有运营酒店的RevPAR低于传统华住2023年所有运营酒店的RevPAR,这主要是由于2023年的高基数以及2024年的供应增加。
94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租赁酒店以及传统DH的管理和特许酒店的RevPAR、平均每日房价和入住率。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
2025 |
||
RevPAR(1)(以欧元计)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74 |
|
79 |
81 |
||
托管酒店 |
60 |
|
61 |
71 |
||
特许经营酒店 |
75 |
|
80 |
91 |
||
所有运营中的酒店 |
71 |
|
76 |
82 |
||
平均每日房价(1)(以欧元计)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115 |
|
117 |
112 |
||
托管酒店 |
99 |
|
94 |
102 |
||
特许经营酒店 |
120 |
|
124 |
134 |
||
所有运营中的酒店 |
113 |
|
114 |
116 |
||
入住率(百分比)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65 |
|
67 |
72 |
||
托管酒店 |
61 |
|
64 |
70 |
||
特许经营酒店 |
62 |
|
65 |
68 |
||
所有运营中的酒店 |
63 |
|
66 |
71 |
||
注意:
| (1) | 传统DH的RevPAR和日均房价基于不含税房价。 |
2023年至2025年,所有运营中的传统DH酒店的RevPAR持续增长,这主要是由于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入住率和平均每日房价增加。
我们业务的季节性可能会导致我们季度RevPAR的波动。由于冬季和春节假期旅行活动减少,我们通常在第一季度的RevPAR最低,而由于夏季旅行增加,我们在第三季度的RevPAR最高。吸引大量人群出行的全国性、地区性特色活动,也可能造成我们RevPAR的波动。
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传统华住旗下酒店的季度RevPAR。
截至3个月 |
||||||||||||||||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5 |
|
2025 |
|
2025 |
|
2025 |
|
RevPAR(以人民币计): |
|
|
|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280 |
321 |
333 |
296 |
269 |
304 |
327 |
297 |
||||||||
托管酒店 |
209 |
237 |
249 |
215 |
203 |
230 |
250 |
221 |
||||||||
特许经营酒店 |
206 |
240 |
254 |
218 |
207 |
237 |
255 |
221 |
||||||||
运营酒店总数 |
216 |
244 |
256 |
222 |
208 |
235 |
256 |
226 |
||||||||
下表列出了传统DH运营的酒店在所示期间的季度RevPAR。
|
截至3个月 |
|||||||||||||||
|
3月31日, |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4 |
|
2025 |
|
2025 |
|
2025 |
|
2025 |
||
RevPAR(欧元): |
|
|
|
|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61 |
88 |
|
85 |
81 |
64 |
90 |
85 |
86 |
|||||||
托管酒店 |
49 |
60 |
|
70 |
65 |
53 |
70 |
80 |
79 |
|||||||
特许经营酒店 |
59 |
82 |
|
82 |
96 |
76 |
97 |
95 |
94 |
|||||||
运营酒店总数 |
58 |
82 |
|
82 |
81 |
65 |
88 |
87 |
87 |
|||||||
95
同酒店RevPAR变化。我们的整体RevPAR趋势并没有反映稳定和成熟组合的趋势,因为当城市组合和成熟和爬坡型酒店的组合发生变化时,它可能会波动。我们跟踪传统华住运营至少18个月的酒店同酒店RevPAR同比变化,以在可比基础上监测我们成熟酒店的RevPAR趋势。下表列出了我们对传统华住旗下至少18个月的运营酒店在所示期间的同酒店RevPAR。
截至3个月 |
||||||||||||||||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3月31日, |
6月30日, |
9月30日, |
12月31日, |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5 |
2025 |
2025 |
2025 |
|||||||||
至少运营18个月的酒店数量 |
|
6,799 |
|
6,920 |
|
7,035 |
|
7,163 |
|
7,450 |
|
7,790 |
|
8,282 |
|
8,557 |
RevPAR(人民币) |
|
218 |
248 |
258 |
222 |
205 |
233 |
250 |
222 |
|||||||
同酒店RevPAR变化(百分比)(1) |
|
0.9 |
(3.6) |
(10.3) |
(6.7) |
(8.3) |
(7.9) |
(4.7) |
(2.5) |
|||||||
注意:
| (1) | 在计算我司在一定期间内截至任何月初已开业至少18个月的酒店的同酒店RevPAR变化(百分比)时,将这些酒店在该期间内的平均RevPAR与这些相同酒店在上一年相应期间的平均RevPAR进行比较。 |
财务关键绩效指标
我们的财务关键业绩指标包括(i)收入,(ii)运营成本和支出,以及(iii)EBITDA(Non-GAAP)和调整后EBITDA(Non-GAAP)。
收入。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的运营以及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特许经营和服务费。下表列出我们租赁和拥有的以及管理和特许经营的酒店和其他收入所产生的收入,每一项的绝对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13,796 |
|
63.0 |
|
13,843 |
|
57.9 |
|
12,943 |
1,851 |
51.1 |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
|
7,694 |
|
35.2 |
|
9,498 |
|
39.8 |
|
11,696 |
1,672 |
46.2 |
||
其他 |
|
392 |
|
1.8 |
|
550 |
|
2.3 |
|
668 |
95 |
2.7 |
||
总收入 |
|
21,882 |
|
100.0 |
|
23,891 |
|
100.0 |
|
25,307 |
3,618 |
100.0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2023年,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产生了人民币13,796百万元的收入,占全年总收入的63.0%。2024年,我们租赁和自有酒店产生的收入为人民币138.43亿元,占全年总收入的57.9%。2025年,我们租赁和自有酒店的收入为人民币12.943亿元(合18.51亿美元),占当年总收入的51.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9家租赁和自有酒店正在开发中。 |
96
对于我们租赁的酒店,我们向房地产所有者或出租人租赁物业,我们负责酒店开发和定制以符合我们的标准,以及维修和维护以及物业在租赁期内的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还负责酒店运营和管理的基本上所有方面,包括雇用、培训和监督酒店管理人员和员工,以经营我们的酒店和采购用品。我们典型的租期从十年到三十年不等。对于我们的绝大多数酒店,我们通常会享受最初的两到八个月的免租期。对于我们的某些酒店(根据Deutsche Hospitality),房东负责翻新酒店(软装家具除外),在此翻新完成之前,我们不需要支付租金。我们一般在租期的前三至五年按月、季度或半年支付固定租金,之后我们一般每三至五年增加2%至6%,或就德意志酒店而言,一般根据消费者价格指数水平进行年度调整。
我们的自有酒店包括我们在2016年作为与雅高战略联盟的一部分收购的酒店,以及我们在2018年通过收购Blossom Hotel Management收购的酒店。
我们从租赁和自有酒店产生的收入受到以下两项经营措施的重大影响:
| ● | 我酒店集团租赁和自有酒店可提供的间夜总数.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产生的收入的未来增长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将酒店集团扩展到新地点以及维持和进一步提高现有酒店的RevPAR的能力。 |
| ● | 我们租赁和自有酒店实现的RevPAR,代表日均房价和入住率的乘积.要了解影响我们RevPAR的因素,请参阅“–非财务关键绩效指标– RevPAR。” |
| ●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2023年,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收入为人民币76.94亿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5.2%。2024年,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收入为人民币94.98亿元,占全年总收入的39.8%。2025年,我们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收入为人民币116.96亿元(约合16.72亿美元),占当年总收入的46.2%。我们预计,随着我们在酒店集团中增加更多的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在可预见的未来,来自我们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收入将会增加。我们还预计,我们管理的和特许经营的酒店数量占我们网络中酒店总数的百分比将会增加。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2,887家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正在开发中。 |
| ● | 已管理酒店.我们的加盟商或者租赁或者拥有他们的酒店物业,也根据我们的产品标准投资改造他们的物业。我们的加盟商通常负责开发和运营酒店的成本,包括根据我们的标准对酒店进行翻新,以及所有的运营费用。我们管理我们管理的酒店,并对所有管理的酒店实施相同的标准,以确保整个酒店网络的产品质量和一致性。我们为管理酒店向加盟商提供的管理服务一般包括雇用、任命和培训酒店经理、管理预订、提供销售和营销支持、进行质量检查以及提供其他运营支持和信息。我们相信,我们的manachise模式使我们能够通过利用加盟商的当地知识和关系,以较少资本密集的方式快速有效地扩大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和市场份额。 |
我们向我们的加盟商收取费用。我们的加盟商负责与酒店建设和翻新有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我们对托管酒店的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通常在传统华住下的初始期限为八至十年,而对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酒店而言,则为15至20年。
97
对于我们在传统华住下管理的酒店,我们的加盟商通常需要向我们支付每间酒店通常在人民币80,000元至人民币1,000,000元之间的前期加盟费。一般情况下,我们每月收取的特许经营费约为每家管理酒店产生的毛收入的3%至6.5%。我们还向加盟商收取使用我们的中央预订系统的预订费,以及在托管酒店加入我们的H Rewards忠诚度计划的客户的会员注册费。此外,我们向我们的加盟商收取系统维护和支持费以及其他IT服务费,用于与我们管理的酒店共享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此外,我们为管理酒店聘用和任命酒店经理,并按月收取加盟商经理费。
对于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管理的酒店,特许经营商需要向Deutsche Hospitality支付管理费,包括酒店营业额的0.3%至3.0%的基本费用和酒店调整后总营业利润的6%至10%的奖励费用。Deutsche Hospitality参与分配被管理酒店的利润,并对被管理酒店收取营销费。被管理酒店的总经理薪酬,包括工资、社保缴费,以及各种福利和奖金,由被管理酒店承担。对于德国以外的一些被管理的酒店,德意志酒店集团进一步收取约为酒店营业额0.5%至1%的许可费。
| ● | 特许经营酒店.在我们典型的加盟协议下,我们为我们的加盟商提供培训、中央预订、销售和营销支持、技术支持、质量保证检查等运营支持和信息。我们不为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任命酒店经理。我们向我们加盟酒店的加盟商收取费用,不承担发生的任何损失或其他情况,分享我们加盟商实现的任何利润。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的特许经营协议通常在传统华住下的初始期限为八至十年,而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酒店,则为10至15年。 |
对于我们在传统华住旗下的特许经营酒店,我们按照与我们管理的酒店大致相同的条款收取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费用,但我们不向我们的特许经营酒店任命酒店经理,因此不向这些酒店收取每月管理服务费。
就我们在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特许经营酒店而言,特许经营商须向Deutsche Hospitality支付约为酒店毛客房收入营业额和总营业收入的0.5%至3.8%的特许经营费。德国以外的一些酒店被收取每年4万至20万欧元的固定特许经营费。大多数加盟酒店还被收取中央服务费(或营销费)和许可费。
| ● | 其他收入。2023、2024和2025年的其他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92亿元、人民币5.50亿元和人民币6.68亿元(9,500万美元),是指经营酒店业务以外的服务产生的收入,其中主要包括提供技术服务、采购平台和华住商城的收入,以及来自传统DH的其他收入。 |
98
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的运营成本和开支包括酒店运营成本、其他运营成本、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开业前费用。下表列出了我们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所示期间总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 |
(人民币) |
(美元) |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总收入 |
|
21,882 |
|
100.0 |
|
23,891 |
|
100.0 |
|
25,307 |
|
3,618 |
|
100.0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酒店运营成本: |
|
|
|
|
|
|
|
|||||||
租金 |
|
4,290 |
|
19.6 |
|
4,365 |
|
18.3 |
|
4,179 |
|
597 |
|
16.5 |
公用事业 |
|
685 |
|
3.1 |
|
690 |
|
2.9 |
|
656 |
|
94 |
|
2.6 |
人事费 |
|
4,684 |
|
21.4 |
|
5,326 |
|
22.3 |
|
5,761 |
|
824 |
|
22.8 |
折旧及摊销 |
|
1,329 |
|
6.1 |
|
1,254 |
|
5.2 |
|
1,190 |
|
170 |
|
4.7 |
消耗品、食品和饮料 |
|
1,327 |
|
6.1 |
|
1,293 |
|
5.4 |
|
1,221 |
|
175 |
|
4.8 |
其他 |
|
2,026 |
|
9.2 |
|
2,357 |
|
9.9 |
|
2,332 |
|
334 |
|
9.2 |
酒店总运营成本 |
|
14,341 |
|
65.5 |
|
15,285 |
|
64.0 |
|
15,339 |
|
2,194 |
|
60.6 |
其他经营成本 |
|
34 |
|
0.2 |
|
31 |
|
0.1 |
|
61 |
|
9 |
|
0.2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072 |
|
4.9 |
|
1,176 |
|
4.9 |
|
1,270 |
|
182 |
|
5.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086 |
|
9.5 |
|
2,508 |
|
10.5 |
|
2,262 |
|
321 |
|
8.9 |
开业前费用 |
|
35 |
|
0.2 |
|
50 |
|
0.2 |
|
41 |
|
6 |
|
0.2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7,568 |
|
80.3 |
|
19,050 |
|
79.7 |
|
18,973 |
|
2,712 |
|
74.9 |
| ● | 酒店运营成本.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主要包括直接归属于我们租赁和拥有以及管理酒店运营的成本和费用。租赁和自有酒店运营成本主要包括酒店物业的租金支付和公用事业成本、酒店员工的补偿和福利、酒店房间消耗性产品的成本以及租赁物改良、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折旧和摊销。托管酒店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托管酒店经理和我们直接雇用的其他数量有限的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由我们以每月服务费和佣金的形式向代理商进行补偿。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不断开设新酒店,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绝对额将会增加。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占我们总收入的百分比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主要受三个因素驱动:(i)酒店运营成本占我们租赁和自有酒店收入的百分比,(ii)运营成本,主要是人员成本,占管理和特许经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以及(iii)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在我们收入组合中的权重。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给旅行中介的佣金、营销计划和材料的费用、处理银行卡付款的银行费用,以及我们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的补偿和福利,包括我们集中预订中心的人员。我们预计,随着我们销售额的增加,以及随着我们进一步扩展到新的地理位置和推广我们的品牌,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将会增加。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公司和区域办事处员工以及非销售和营销或酒店员工的其他员工的薪酬和福利,我们的一般和行政人员的差旅和通信费用,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成本,以及公司和区域办事处的办公费用。我们预计,随着我们雇用更多人员并因业务扩张而产生额外成本,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将会增加。 |
99
| ● | 开业前费用.我们的开业前费用主要包括租金、人员成本以及在新的租赁或自有酒店开业之前发生的其他杂项费用。我们的开业前费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在筹备中的开业前酒店数量以及开发阶段产生的租赁费用。房东通常会在租约开始时提供两到八个月的免租期。尽管如此,租金在此期间是按直线法入账的。因此,开业前费用的一部分是非现金租赁费用。对于我们的某些酒店(根据Deutsche Hospitality),房东负责翻新酒店(软装家具除外),在此翻新完成之前,我们不需要支付租金。 |
EBITDA(Non-GAAP)和调整后EBITDA(Non-GAAP)。我们使用扣除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收益)以及折旧和摊销前的收益,或EBITDA,一种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来评估我们在投融资交易和所得税影响之前的经营业绩。鉴于我们在租赁物改良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折旧和摊销费用占我们成本结构的很大一部分。此外,我们认为EBITDA被住宿行业的其他公司广泛使用,可能被投资者用作衡量我们财务表现的指标。我们认为,EBITDA是一个有用的财务指标,可以在投融资交易和所得税影响之前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将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用的期间可比性工具,因为它消除了归属于资本支出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我们还使用了调整后的EBITDA,这是另一种非GAAP衡量标准。2024年,为更好地反映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我们将调整后EBITDA重新定义为不包括股权报酬费用、股本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外汇收益(损失)、净额和处置投资收益(损失)的EBITDA,因此,我们对2023年的调整后EBITDA进行了调整,以符合2024年的列报方式。我们提出调整后的EBITDA是因为我们的管理层使用它来评估我们的经营业绩。我们认为,调整后的EBITDA为我们的业绩提供了有意义的补充信息,它排除了基于股份的薪酬费用、股本证券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损失)、外汇收益(损失)、净额以及处置可能不代表我们经营业绩的投资的收益(损失)。我们还认为:(i)在评估我们的业绩以及规划和预测未来期间时,我们的管理层和投资者都受益于参考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ii)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有助于我们的管理层与我们的历史业绩进行内部比较;(iii)这些非公认会计准则财务指标有助于投资者提高我们管理层在财务和运营决策中经常使用的补充信息的透明度。EBITDA和调整后EBITDA的列报不应被解释为表明我们未来的业绩将不受我们认为超出正常业务过程的其他费用和收益的影响。
下面提供了EBITDA和调整后EBITDA与净收入的对账,这是最直接可比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衡量标准: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百万) |
||||||||
归属于我公司的净利润 |
|
4,085 |
|
3,048 |
|
5,080 |
|
726 |
利息收入 |
|
(248) |
|
(210) |
|
(223) |
|
(32) |
利息支出 |
|
385 |
|
318 |
|
337 |
|
48 |
所得税费用 |
1,204 |
1,662 |
2,161 |
309 |
||||
折旧及摊销 |
1,414 |
1,332 |
1,257 |
180 |
||||
EBITDA(非公认会计原则) |
6,840 |
6,150 |
8,612 |
1,231 |
||||
股份补偿费用 |
143 |
322 |
420 |
60 |
||||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净额 |
(109) |
66 |
10 |
1 |
||||
汇兑(收益)损失,净额 |
(90) |
272 |
(569) |
(81) |
||||
处置投资(收益)损失 |
(516) |
10 |
— |
— |
||||
调整后EBITDA(非公认会计原则) |
6,268 |
6,820 |
8,473 |
1,211 |
||||
100
使用EBITDA和调整后EBITDA有一定的局限性。各种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所得税、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已经和将要发生,不反映在EBITDA的列报中。股份补偿费用、股本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外汇收益(损失)净额以及处置投资的收益(损失)已经发生并将发生,但未反映在调整后EBITDA的列报中。这些项目中的每一项也应该在我们的结果的总体评估中加以考虑。此外,EBITDA或调整后EBITDA不考虑资本支出和其他投资活动,不应被视为衡量我们流动性的指标。我们通过在我们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指标的对账和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提供我们的折旧和摊销、利息收入、利息费用、所得税费用、股权报酬费用、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外汇收益(损失)、净额、处置投资的收益(损失)、资本支出和其他相关项目的相关披露来弥补这些限制,所有这些都应在评估我们的业绩时予以考虑。
EBITDA和调整后EBITDA这两个术语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没有定义,EBITDA和调整后EBITDA都不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提出的净收入、营业收入、经营业绩或流动性的衡量标准。在评估我们的运营和财务业绩时,您不应孤立地考虑这些数据,也不应将其作为我们的净收入、运营收入或任何其他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运营业绩衡量标准的替代品。此外,我们的EBITDA或调整后EBITDA可能无法与其他公司使用的EBITDA或调整后EBITDA或类似标题的衡量标准进行比较,因为这些其他公司可能不会以与我们相同的方式计算EBITDA或调整后EBITDA。
税收
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塞舌尔的现行法律,我们的子公司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根据德国现行法律,企业须按15%的标准税率缴纳所得税(包括团结附加费在内为15.8 25%),另加7%-21 %的市政贸易税。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包括奥地利、荷兰和比利时,我们分别受制于9%至25%的法定所得税率。
我们的主要业务和地域市场均在中国。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税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集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集珠上海”),前身为盟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上海市的公认软件开发实体。集珠上海于2021年12月和2024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在2021年至2026年享受15%的减按税率。华住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住云”)(原名H-World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和2025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在2022-2027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101
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场所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不同的预扣税率。例如,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控股公司,如果拥有中国子公司至少25%的股权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从其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将被征收5%的预扣税率。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尚不清楚,并且取决于我们的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确定,如果我们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征收中国预扣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25%的中国所得税,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转让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所实现的股息和收益缴纳中国预扣税。”
经营成果
我们自2007年开始经营和管理多品牌酒店组合的现有业务以来,增长迅速。我们认为,不应依赖经营业绩的期间比较来作为未来业绩的指示性。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期间的相关附注一起阅读。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综合收益综合报表数据: |
||||||||||||||
收入: |
|
|
|
|
|
|
|
|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13,796 |
|
63.0 |
|
13,843 |
|
57.9 |
|
12,943 |
|
1,851 |
|
51.1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
|
7,694 |
|
35.2 |
|
9,498 |
|
39.8 |
|
11,696 |
|
1,672 |
|
46.2 |
其他 |
|
392 |
|
1.8 |
|
550 |
|
2.3 |
|
668 |
|
95 |
|
2.7 |
总收入 |
|
21,882 |
|
100.0 |
|
23,891 |
|
100.0 |
|
25,307 |
|
3,618 |
|
100.0 |
运营成本和费用(1): |
|
|
|
|
|
|
|
|||||||
酒店运营成本 |
|
14,341 |
|
65.5 |
|
15,285 |
|
64.0 |
|
15,339 |
|
2,194 |
|
60.6 |
其他经营成本 |
|
34 |
|
0.2 |
|
31 |
|
0.1 |
|
61 |
|
9 |
|
0.2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072 |
|
4.9 |
|
1,176 |
|
4.9 |
|
1,270 |
|
182 |
|
5.0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086 |
|
9.5 |
|
2,508 |
|
10.5 |
|
2,262 |
|
321 |
|
8.9 |
开业前费用 |
|
35 |
|
0.2 |
|
50 |
|
0.2 |
|
41 |
|
6 |
|
0.2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7,568 |
|
80.3 |
|
19,050 |
|
79.7 |
|
18,973 |
|
2,712 |
|
74.9 |
商誉减值损失 |
|
4 |
0.0 |
— |
— |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404 |
|
1.8 |
|
359 |
|
1.5 |
|
485 |
|
69 |
|
1.9 |
经营收入 |
|
4,714 |
|
21.5 |
|
5,200 |
|
21.8 |
|
6,819 |
|
975 |
|
27.0 |
利息收入 |
|
248 |
|
1.1 |
|
210 |
|
0.9 |
|
223 |
|
32 |
|
0.9 |
利息支出 |
|
385 |
|
1.7 |
|
318 |
|
1.3 |
|
337 |
|
48 |
|
1.3 |
其他收入,净额 |
573 |
|
2.6 |
|
51 |
|
0.2 |
|
38 |
|
5 |
|
0.1 |
|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净额 |
|
109 |
|
0.5 |
|
(66) |
|
(0.3) |
|
(10) |
|
(1) |
|
(0.0)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90 |
|
0.4 |
|
(272) |
|
(1.1) |
|
569 |
|
81 |
|
2.2 |
所得税前收入 |
5,349 |
|
24.4 |
|
4,805 |
|
20.2 |
|
7,302 |
|
1,044 |
|
28.9 |
|
所得税费用 |
|
1,204 |
|
5.5 |
|
1,662 |
|
7.0 |
|
2,161 |
|
309 |
|
8.6 |
权益法投资损失 |
|
(14) |
|
(0.0) |
|
(41) |
|
(0.2) |
|
(26) |
|
(4) |
|
(0.1) |
净收入 |
|
4,131 |
|
18.9 |
|
3,102 |
|
13.0 |
|
5,115 |
|
731 |
|
20.2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46 |
|
0.2 |
|
54 |
|
0.2 |
|
35 |
|
5 |
|
0.1 |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益 |
|
4,085 |
|
18.7 |
|
3,048 |
|
12.8 |
|
5,080 |
|
726 |
|
20.1 |
注意:
| (1) | 包括以下股份补偿费用: |
102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百万) |
||||||||
股份补偿费用 |
|
143 |
|
322 |
|
420 |
|
60 |
我们有两个经营分部丨传统华住和传统DH。我们使用调整后EBITDA作为分部利润衡量标准,以评估各分部的表现。下表提供了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分部业绩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遗产 |
|
遗产 |
|
|
|
遗产 |
|
遗产 |
|
|
|
遗产 |
|
遗产 |
|
|
|||||||
华住 |
DH |
消除 |
合计 |
华住 |
DH |
消除 |
合计 |
华住 |
DH |
消除 |
合计 |
|||||||||||||
总收入 |
|
17,444 |
|
4,465 |
|
(27) |
|
21,882 |
|
19,029 |
|
4,881 |
|
(19) |
|
23,891 |
|
20,535 |
|
4,794 |
|
(22) |
|
25,307 |
经调整EBITDA |
|
6,185 |
|
84 |
|
(1) |
|
6,268 |
|
6,974 |
|
(154) |
|
(0) |
|
6,820 |
|
7,974 |
|
499 |
|
0 |
|
8,473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我们的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238.91亿元增长5.9%至2025年的人民币253.07亿元(合36.18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酒店网络的扩张。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租赁和自有酒店/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38.43亿元下降6.5%至2025年的人民币129.43亿元(合18.51亿美元)。 |
| ●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我们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总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94.98亿元增长23.1%至2025年的人民币116.96亿元(合16.72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管理酒店的数量增加。 |
| ●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5亿元增长21.5%至2025年的人民币6.68亿元(合9500万美元)。 |
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90.50亿元下降0.4%至2025年的人民币189.73亿元(约合27.12亿美元)。
| ● | 酒店运营成本.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保持相对持平,2024年为人民币15,285百万元,2025年为人民币15,339百万元(21.94亿美元)。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2024年的64.0%下降到2025年的60.6%。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1.76亿元增长8.0%至2025年的人民币12.70亿元(1.82亿美元)。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相对持平,2024年为4.9%,2025年为5.0%.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5.08亿元下降到2025年的人民币22.62亿元(3.21亿美元),下降了9.8%。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与2024年相比,Legacy DH产生的重组成本降低以及员工人数减少。 |
| ● | 开业前费用.我们的开业前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5000万元下降18.0%至2025年的人民币4100万元(600万美元)。我们的开业前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在2024年和2025年均持平于0.2%。我们在2025年的开业前费用主要来自传统华住。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我们的其他营业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3.59亿元增长35.1%至2025年的人民币4.85亿元(6900万美元)。
103
运营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运营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200万元增长31.1%至2025年的人民币68.19亿元(9.75亿美元)。
利息收入/支出,净额。2025年,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14亿元(约合1600万美元)。2025年我们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23亿元(3200万美元),利息支出为人民币3.37亿元(4800万美元)。2024年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08亿元。我们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1亿元,2024年我们的利息支出为人民币3.18亿元。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在2025年录得其他收入净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500万美元),而2024年录得其他收入净额为人民币5100万元。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净额。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净额主要指我们投资于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的收益(亏损)。2025年,我们的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人民币1000万元(1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持有的市场证券的公允价值下降。
外汇收益(亏损)。2025年我们的外汇收益为人民币5.69亿元(合8100万美元),而2024年我们的外汇损失为人民币2.72亿元。我们在2025年的外汇收益主要归因于欧元升值导致的某些以欧元计价的内部应收贷款。
所得税费用。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在2025年为人民币21.61亿元(3.09亿美元),比2024年的人民币16.62亿元的所得税费用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所得税前收入增加。
权益法投资。我们的权益法投资亏损从2024年的人民币410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2600万元(40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某些被投资公司产生的亏损减少。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利润。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收益指合营伙伴根据其在由我们控制和合并的合营公司拥有的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的股权而应占我们的净收益或亏损。2025年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500万元(约合500万美元)。2024年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400万元。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归属于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利润从2024年的人民币30.48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50.80亿元(7.26亿美元)。
分部业绩
总收入。Legacy华住2025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205.35亿元(约合29.36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190.29亿元增长7.9%,原因是我们的酒店网络扩张。Legacy DH的总收入相对持平,2024年为人民币48.81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47.94亿元(6.86亿美元)。
调整后EBITDA。Legacy华住自2025年起的调整后EBITDA为人民币79.74亿元(11.40亿美元),较2024年的人民币69.74亿元有所增加,原因是我们因酒店网络扩张而增加了收入。Legacy DH从2025年开始的调整后EBITDA为人民币4.99亿元(7,100万美元),而2024年的调整后EBITDA为负数,为人民币1.54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发生的重组成本降低和员工人数减少,以及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减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总收入。我们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218.82亿元增长9.2%至2024年的人民币238.91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我们酒店网络的扩张。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我们租赁和自有酒店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137.96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138.43亿元。 |
| ●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我们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的总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76.94亿元增长23.4%至2024年的人民币94.98亿元,这主要是由于我们管理酒店的数量增加。 |
104
| ●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从2023年的人民币3.92亿元增长40.3%至2024年的人民币5.5亿元。 |
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7,568百万元增长8.4%至2024年的人民币19,050百万元。
| ● | 酒店运营成本.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从2023年的人民币143.41亿元增加6.6%至2024年的人民币152.85亿元,这主要是由于随着我们酒店网络的不断扩大,人员成本不断上升。我们的酒店运营成本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2023年的65.5%下降到2024年的64.0%。 |
| ● |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10.72亿元增长9.7%至2024年的人民币11.76亿元。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在2023年和2024年持平于4.9%。 |
| ● | 一般和行政费用.我们的一般及行政开支由2023年的人民币20.86亿元增加20.2%至2024年的人民币25.08亿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员工人数增加以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增加,以吸引和留住对我们可持续长期业务增长至关重要的核心员工。 |
| ● | 开业前费用.我们的开业前费用从2023年的人民币3500万元增长42.9%至2024年的人民币5000万元。我们的开业前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在2023年和2024年持平于0.2%。我们在2024年的开业前费用主要来自传统华住。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我们的其他经营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4.04亿元减少11.1%至2024年的人民币3.59亿元。
运营收入(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营运收入由2023年的人民币47.14亿元增加10.3%至2024年的人民币5200万元。
利息支出,净额。2024年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08亿元。我们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1亿元,2024年我们的利息支出为人民币3.18亿元。2023年我们的净利息支出为人民币1.37亿元。我们的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48亿元,2023年我们的利息支出为人民币3.85亿元。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在2024年录得其他收入净额人民币5100万元,而2023年录得其他收入净额人民币5.73亿元。其他收入较高,2023年净额主要是由于出售雅高股票的收益。
(亏损)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额。权益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亏损)收益,净额主要指我们投资于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的(亏损)收益。2024年,我们的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人民币6600万元,主要是由于UBOX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外汇(亏损)收益。2024年我们的汇兑损失为人民币2.72亿元,而2023年我们的汇兑收益为人民币0.9亿元。我们在2024年的外汇损失主要归因于欧元贬值导致的某些以欧元计价的内部应收贷款。
所得税费用。2024年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6.62亿元,而2023年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2.04亿元。我们在2024年的有效税率为34.6%,而2023年为22.5%。2024年有效税率较高主要是由于与股息分配相关的预扣税增加。
权益法投资。我们的权益法投资亏损从2023年的人民币1400万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4100万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某些被投资公司产生的亏损增加。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利润。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净收益指合营伙伴根据其在由我们控制和合并的合营公司拥有的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的股权而应占我们的净收益或亏损。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于2024年为人民币5,400万元。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于2023年为人民币4,600万元。
105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利润。由于上述原因,H World Group Limited应占收益净额由2023年的人民币40.85亿元减少至2024年的人民币30.48亿元。
分部业绩
总收入。莱格赛华住2024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90.29亿元,较2023年的人民币174.44亿元增长9.1%,原因是我们的酒店网络扩张。Legacy DH 2024年的总收入为人民币48.81亿元,较2023年的人民币44.65亿元增长9.3%,这主要是由于优化了酒店运营和改善了酒店业绩。
调整后EBITDA。莱格赛华住自2024年起的经调整EBITDA为人民币69.74亿元,较2023年的人民币61.85亿元有所增加,原因是我们的酒店网络扩张。Legacy DH自2024年起的负调整后EBITDA为人民币1.54亿元,较2023年的调整后EBITDA人民币8400万元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2024年产生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和重组成本增加。
未偿债务
2020年5月,我们发行了5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2026年票据”)。2026年票据将于2026年5月1日到期,年利率为3.00%,自2020年11月1日起每半年于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支付一次。2026年票据可按每1,000美元2026年票据本金(相当于每ADS 41.72美元的初始转换价格)23.971的初始转换率转换为我们的ADS,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有所调整。持有人可要求我公司于2024年5月1日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26年票据,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相当于本金额100%的回购价格,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2023年,2026年票据中的0.01亿元应持有人要求转换为24份ADS。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我们将2026年票据归类为长期债务,因为看跌期权已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2026年票据于2026年5月1日到期,我们将2026年票据重新分类为短期债务。
2022年8月,我们与多家银行订立了2.2亿欧元和人民币等值的1.1亿欧元定期贷款的3年期长期贷款,以及7000万欧元的循环信贷贷款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等值的长期银行借款0.99亿欧元,流动部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笔款项已全部偿还。
于2024年3月,我们订立五年期银团贷款合约,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将于2029年3月到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以账面净值人民币5.1亿元及人民币4.78亿元的建筑物及账面净值人民币6900万元及人民币67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这笔贷款旨在用于运营总部大楼和为现有债务再融资。利率每年重置,以定价日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基准LPR-减55个基点为基准。有一些财务契约包括收入和利润与这个设施有关。我们完全遵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契诺。于2024年,我们已根据融资协议提取人民币3.4亿元,并偿还人民币1,500万元。2025年,我们偿还了人民币4000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5亿元及人民币2.85亿元。
于2025年7月,我们订立了一项最多为人民币20,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一年期贷款融资。我们根据这项协议提取了人民币14亿元,利率固定为每年1.8%。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亿元,以短期投资的银行存款总额人民币14.06亿元作为抵押。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总债务余额为人民币58亿元(合8亿美元),未使用的融资约为人民币63亿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遵守现有银行融资项下的契诺。
106
5.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流动性的主要来源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2023年1月我们后续发行ADS的收益、商业银行的借款以及发行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人民币103.86亿元(14.85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人民币1.46亿元(2100万美元)的限制性现金。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包括手头现金、在获得时到期的三个月或以下且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的流动投资、用作借款担保的存款,以及因合同纠纷或诉讼或特殊目的而受到限制的存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人民币和美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租赁和自有酒店有19处物业正在开发中。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预计将产生约人民币6.93亿元(9900万美元)的资本支出,用于(i)某些最近完成的租赁资产改良和设备安装,以及(ii)为这19家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的租赁资产改良和设备安装提供资金,预计将在一到两年内发生。我们打算用我们的经营现金流、现金余额和信贷额度为这一计划中的扩张提供资金。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百万)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7,674 |
|
7,518 |
|
8,379 |
|
1,198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477) |
|
(2,239) |
|
(1,042) |
|
(149)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720) |
|
(5,504) |
|
(4,306) |
|
(616)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64 |
|
30 |
|
(30) |
|
(4)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包括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 |
|
2,641 |
|
(195) |
|
3,001 |
|
429 |
减: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17 |
(9) |
(7) |
(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5,086 |
|
7,710 |
|
7,524 |
|
1,076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7,710 |
|
7,524 |
|
10,532 |
|
1,506 |
经营活动
在2023、2024和2025年,我们主要通过运营产生的现金为我们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83.79亿元(11.98亿美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51.15亿元,(ii)增加了人民币22.33亿元的非现金租赁费用,(iii)增加了人民币12.57亿元的非现金折旧和摊销,以及(iv)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9.36亿元,部分被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23.83亿元所抵消。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5.18亿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31.02亿元,(ii)增加了人民币23亿元的非现金租赁费用,以及(iii)增加了人民币13.32亿元的非现金折旧和摊销,部分被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24.53亿元所抵消。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6.74亿元,主要归因于(i)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41.31亿元,(ii)增加了人民币21.63亿元的非现金租赁费用,(iii)增加了人民币14.14亿元的非现金折旧和摊销,以及(iv)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增加人民币11.33亿元,部分被经营租赁负债减少人民币25.48亿元所抵消。
107
投资活动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从2024年的22.39亿元人民币减少到2025年的10.42亿元人民币(1.49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主要与我们购买定期存款和金融产品有关的81.34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以及(ii)购买8.28亿元人民币的财产和设备,部分被到期/出售收益和投资回报77.77亿元人民币所抵消。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从2023年的人民币14.77亿元增加到2024年的人民币22.39亿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投资人民币40.17亿元,主要与我们购买定期存款和金融产品有关,以及(ii)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8.83亿元,部分被到期/出售收益和投资回报人民币25.63亿元所抵消。
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从2022年的人民币5.22亿元增加到2023年的人民币14.77亿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投资人民币35.09亿元,主要与我们购买定期存款和金融产品有关,以及(ii)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8.94亿元,部分被到期/出售收益和投资回报人民币29.72亿元所抵消。
融资活动
我们自2021年以来的主要融资活动包括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2023年1月继续发行ADS的收益、支付股息以及股票回购。
2025年,我们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3.06亿元(6.16亿美元),主要包括(i)支付的股息人民币39.07亿元,(ii)偿还短期债务人民币22.72亿元,(iii)偿还长期债务人民币8.50亿元,以及(iv)支付回购普通股人民币7.83亿元,部分被短期债务收益人民币35.95亿元所抵消。
2024年我们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5.04亿元,主要包括(i)支付的股息为人民币34.80亿元,(ii)支付的回购普通股为人民币11.72亿元,以及(iii)购买的预付看跌期权为人民币7.10亿元。
2023年,我们用于融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7.2亿元。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主要包括偿还短期债务人民币34.36亿元和偿还长期债务人民币23.36亿元,部分被(i)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额人民币19.73亿元和(ii)债务所得款项人民币11.69亿元所抵消。
资本开支
我们的资本支出主要与租赁物改良、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以及技术、信息和运营软件的投资有关。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为资本支出支付的现金总额分别为人民币9.01亿元、人民币8.98亿元和人民币8.38亿元(1.2亿美元)。我们在2025年的资本支出包括人民币8.28亿元(1.19亿美元)的财产和设备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100万美元)的软件和许可。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业务的预期增长,并预计我们的现金余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和信贷额度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满足我们的资本支出需求。
我们组织内的现金转移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经营。H World Group Limited主要通过其在中国和欧洲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在遗留华住下,H World Group Limited一般通过贷款和出资的方式向其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转移现金,而这些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一般通过向其提供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中国子公司转移现金。H World Group Limited也可以通过向其中国子公司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直接向其转让现金。这些中国子公司一般通过贷款或通过向VIE付款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向VIE转移现金。这些中国子公司一般通过偿还贷款和股息的方式向这些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转移现金,而这些中国、香港或新加坡子公司一般通过贷款或偿还贷款的方式向H World Group Limited转移现金。
108
在较小程度上,如果需要,H World Group Limited及其子公司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向Deutsche Hospitality的实体转移现金。
除下文表格及讨论所披露的情况外,VIE并无分派,目前亦无任何计划分派任何收益或结清根据合约协议欠我们附属公司的任何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合计贡献了我们总留存收益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不到1%)。
下表列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公司、子公司和VIE之间的现金流量。
我司、子公司与VIE之间的现金转移 |
|
|
|
|
|
|
(百万元人民币) |
||||||
子公司与VIE之间的现金流 |
|
2023 |
|
2024 |
|
2025 |
附属公司根据合约安排向VIE提供的贷款 |
|
— |
|
0 |
|
1 |
VIE从子公司收到的服务现金收入 |
|
21 |
|
12 |
|
6 |
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流(1) |
2023 |
2024 |
2025 |
|||
附属公司贷款 |
(987) |
(0) |
(1,465) |
|||
子公司偿还借款 |
2,061 |
1,000 |
3,678 |
|||
子公司借款 |
|
2,574 |
|
2,553 |
|
2,608 |
偿还子公司借款 |
|
(540) |
|
(457) |
|
(347) |
子公司支付股利 |
|
— |
|
19 |
|
— |
注意:
| (1) | 包括海外和中国子公司。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 我们的子公司就向酒店提供的电信服务和互联网相关服务分别向VIE支付服务费总计约人民币2100万元、人民币1200万元和人民币600万元(100万美元); |
| ● | VIE的现金流入主要通过与我们的子公司的贷款安排、我们为集团间交易向VIE支付的款项以及代名人股东的出资提供; |
| ● | 现金主要通过股东贷款从H World Group Limited转移到我们的子公司。本公司附属公司分别于同一期间向H World Group Limited借款约人民币9.87亿元、零及人民币14.65亿元(2.09亿美元),本公司附属公司分别向H World Group Limited偿还贷款总额约人民币20.61亿元、人民币10.00亿元及人民币36.78亿元(5.26亿美元); |
| ● | 我们的子公司分别向H World Group Limited提供了人民币25.74亿元、人民币25.53亿元和人民币26.08亿元(3.74亿美元)的贷款,H World Group Limited就这些贷款分别向这些子公司偿还了约人民币5.40亿元、人民币4.57亿元和人民币3.47亿元(5000万美元);和 |
| ● | 我们的附属公司分别向H World Group Limited支付股息为零、人民币1900万元及零。 |
除上述转让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H World Group Limited、我们的附属公司及VIE之间并无资产转让。
109
对向美国进行现金转账的限制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本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和欧洲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面临各种外汇限制和限制,我们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能力,我们从子公司和/或VIE向我们和ADS持有人分配收益的能力,以及根据与VIE的合同安排结清所欠款项的能力。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律,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准备金。特别是,在一定的累计限额的限制下,法定公积金要求每年拨付税后利润的10%(根据中国每年年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直至该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由于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本分配受到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本被视为受到限制。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要求,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分配约人民币42.69亿元(6.1亿美元)。
由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了各种要求,我们和VIE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必要的监管批准或完成必要的监管登记或其他程序,或根本无法获得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或VIE提供的贷款,或无法获得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这些要求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我们的离岸资金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出资,因此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业务战略的能力,并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与VIE的合同安排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此类协议的能力。如果中国当局认定构成VIE结构一部分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法规,或者如果现行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有不同的解释,我们根据VIE协议清偿VIE所欠款项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阻碍。
此外,由于中国监管机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施加的外汇限制,如果现金位于中国或在中国注册的实体内,并且可能需要用于为我们在中国以外的业务提供资金,则可能由于此类限制而无法获得资金,除非并直到获得相关批准和注册。根据外管局的规定,除非事先获得外管局和其他中国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登记,否则人民币不得兑换为资本项目项目的外币,例如贷款、汇回投资和在中国境外的投资。
对美国投资者的股息或分配
我们考虑每半年进行一次普通股息分配,每个财政年度的总金额应不低于我们在该财政年度的净收入的60%。
2023年11月29日,我司宣布派发现金股息约3亿美元,包括金额约2亿美元的普通股息和金额约1亿美元的特别股息。2024年7月23日,我司宣布派发现金股息约2亿美元。2025年3月20日,我司宣布派发现金股息约3亿美元。2025年8月20日,我司宣布派发现金股息约2.5亿美元。2026年3月18日,我司宣布派发约4亿美元现金股息。
H World Group Limited的股息来源主要来自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
110
对股息或分派征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视为居民企业。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国税务。”
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子公司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扣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营业地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所获得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营业地没有任何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了优惠的预扣税率。例如,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持有中国公司股本的25%以上,则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香港之间的税务安排,将被征收5%的股息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这可能对我们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并对我们的净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可能对来自中国境外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非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为中国居民企业收到的此类收入可能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某些要求和限制而免税。
我们的德国子公司被允许从其可分配利润中支付股息,只要不存在限制此类支付的协议,例如债务契约,其中必须考虑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 ä nkter Haftung)的法规。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 ä nkter haftung),股息只能从利润中支付。通常情况下,相关公司的董事将建议特定的股息率,而这些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息,但须遵守董事建议的最高限额。然而,股东大会不受董事建议的约束。他们还可以宣布超过建议金额的股息,最高可达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的金额。
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分别向我们的香港及新加坡附属公司支付了人民币14.54亿元、人民币37.87亿元及人民币26.68亿元的股息。于2025年,由于我们派发股息而产生人民币1.82亿元的中国预扣税。除“—本组织内现金转移”项下披露外,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境外子公司未向本公司进行其他分红或分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就未分配收益计提了人民币3.22亿元的中国股息预扣税,我们计划将其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给海外子公司。除这些计划的股息分配外,我们打算无限期地将中国子公司的剩余未分配收益再投资,其中,没有计提中国股息预扣税的拨备。
111
仅为说明之目的,以下讨论反映了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新加坡可能需要支付的假设税款,假设:(i)我们在中国子公司/VIE中有应课税收益,以及(ii)我们决定未来用我们在中国子公司/VIE中的收益所得的资金支付股息。下图以百分比表示,从我们中国子公司和VIE的税前收益开始,最后以作为股息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该金额的百分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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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场景(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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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税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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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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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子公司/VIE的假设税前收益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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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FOE按25%的法定税率对收入征税(2)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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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
将作为股息从WFOE分配的金额(2)至香港或新加坡实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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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 |
按10%标准税率代扣代缴税款(3) |
(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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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香港实体层面/新加坡实体层面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分配(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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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
% |
注意事项:
| (1) | 就本例而言,税务计算已简化。假设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等于中国应纳税所得额。 |
| (2) | 我们使用“WFOE”一词是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它是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中的交易对手。 |
| (3) | 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子公司向其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直接控股公司为香港或新加坡实体,且为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持有中国子公司股本的25%以上,则适用5%的较低预提所得税税率。对于向H World Group Limited的任何股息分配,在香港或新加坡实体层面没有增量税。 |
| (4) | 如果条约利益可用,并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预扣税将为假设的账面税前收益金额的3.75%,在香港或新加坡实体层面作为股息分配的金额以及向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分配将为71.25%。 |
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如果我们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这些持有人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在股息的情况下,可以从源头上扣缴。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回报。见“第3项。关键信息— 3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是否会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尚不清楚,并且取决于我们中国居民企业地位的确定,如果我们不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将被征收中国预扣税;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25%的中国所得税,非中国居民投资者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其转让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所实现的股息和收益缴纳中国预扣税。”
5.C。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技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和“—知识产权”。
112
5.D.趋势信息
Jizhu Shanghai是一家位于中国上海市的公认软件开发实体。2021年12月,吉珠上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导致吉珠上海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适用15%的减征税率。2024年12月,吉珠上海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导致吉珠上海在2024年、2025年和2026年被减按15%的税率征收。2022年12月,华住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导致华住云在2022、2023和2024年适用15%的减免税率。2025年12月,华住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导致华住云在2025年、2026年和2027年适用15%的减免税率。根据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相关规定,若干中国子公司享受20%的优惠税率,并享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扣。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低于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的75%的税款。符合小微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也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免税期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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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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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2024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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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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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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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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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百万,每股数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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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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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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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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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每股效应—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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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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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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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每股效应—摊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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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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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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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本财政年度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总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5.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做出估计,这些估计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的报告金额和或有资产和负债的披露,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如果这些估计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将受到影响。我们的估计基于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其他假设,在考虑了我们的情况和基于现有信息对未来的预期后,我们认为这些假设是合理的。我们持续评估这些估计。
我们对未来的预期是基于我们认为合理的现有信息和假设,这些信息和假设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会计政策有更高的判断力。
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i)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以及(ii)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化或使用我们在当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还有其他需要估计但不被视为关键的项目,如上文所定义。这些项目和其他项目中使用的估计的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有关我们重大会计政策和相关判断的详细讨论,请参见“合并财务报表附注——附注2主要会计政策摘要。”
收购Deutsche Hospitality产生的商誉和品牌名称减值
品牌名称通常被认为具有不确定的使用寿命,这些使用寿命是通过业务收购获得的,最初按其在收购之日的估计公允价值入账。
113
估计我们的商誉报告单位和品牌名称的公允价值进行减值测试需要重大判断。品牌名称使用收益法利用特许权使用费减免法进行减值评估。使用贴现现金流模型确定公允价值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对预计酒店的收入和增长率、预计运营成本、特许权使用费节约率和贴现率做出重大估计和假设。
用于评估减值的假设考虑了历史趋势、宏观经济状况和预测,与我们的经营策略是一致的。这些估计的变动可能对公允价值评估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导致重大减值损失。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对遗留DH的商誉进行了量化评估。测试结果未记录商誉减值费用。遗留DH的估计商誉公允价值超过计算的账面价值70%。预计现金流下降5%或贴现率上升不会导致减值。
我们还对传统DH的一个品牌名称进行了定量减值测试。截至2025年12月31日,在DH收购中获得的该品牌名称的估计公允价值高于其各自的账面价值。继2024年确认减值人民币3.91亿元,使账面价值减少16%后,2025年未确认减值。在DH收购中获得的这一品牌的估计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约9%。贴现率提高5%或特许权使用费节约率下降不会导致减值。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6.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姓名、年龄及职位。我司全体董事、执行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奉化路1299号201803。
董事和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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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
职位/职称 |
季琦 |
59 |
创始人兼董事会执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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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炯 |
58 |
联合创始人、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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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正 |
|
55 |
|
执行董事 |
贾斯汀·马丁·勒沃伦茨 |
|
58 |
|
董事 |
Theng Fong Hee |
71 |
独立董事 |
||
曹磊 |
51 |
独立董事 |
||
张翼 |
52 |
独立董事 |
||
金辉 |
48 |
首席执行官 |
||
Arthur Yu |
|
46 |
|
首席财务官 |
季琦是我们的创始人,于2007年2月被任命为董事。季先生还自2009年8月起担任我们董事会的执行董事长。在担任现职之前,他还曾于2007年至2009年8月、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他与他人共同创立了如家酒店管理公司,并在2002年至2005年1月期间担任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他还于1999年与他人共同创立了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携程”,股票代码:TERM3),该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之一,担任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至2001年,并在TERM3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至2026年2月。纪先生分别于1989年和1992年2月获得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程力学学士学位和机械工程硕士学位。
114
吴炯,我司联合创始人,自2007年1月起担任我司董事。他是丰合基金管理私人有限公司的创始合伙人和董事长。他曾担任北极光创投的风险合伙人,2000年至2007年是阿里巴巴集团的天使投资人和首席技术官。吴先生于2018年至2020年担任非凡生物科技控股(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1873)的非执行董事。吴先生于1989年8月获得密歇根大学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
介正自2024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执行董事。郑女士在中国和国际汽车和酒店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领导经验。郑女士目前是Peeli Ventures的风险合伙人,在那里她为消费品和MarTech行业的投资组合公司提供管理咨询。郑女士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担任我们的首席策略师,并于2023年1月重新加入我们,担任高级顾问,并自2023年11月起担任Steigenberger Hotels GmbH的监事会成员。2010年10月至2019年4月,郑女士在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集团中国区(“FCA中国”)内担任多个职务,包括FCA中国(现名Stellantis)首席执行官和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此之前,郑女士于2008年5月至2010年10月在克莱斯勒集团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担任营销副总裁,于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在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担任传播副总裁,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任美国安吉星公司(通用汽车旗下公司)全球公共事务和传播副总裁,1997年1月至2005年9月历任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公共事务和传播部门经理助理、高级经理、总监,1993年7月至1997年1月任中国日报、上海星报商务记者。郑女士于1993年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学学士学位,2004年获得罗格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23年获得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心理学硕士学位,目前在加州积分研究所攻读心理学博士学位。郑女士分别于2011年、2014年、2017年和2018年被《财富》杂志授予中国最具影响力商界女性,她还自2013年起连续六年获得《中国企业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顶级商界女性木兰奖。
Justin Martin Leverenz自2025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执行董事。Leverenz先生于2007年5月至2025年7月担任景顺发展中市场基金的首席投资官和高级投资组合经理。他于2019年加入景顺,当时该公司与OppenheimerFunds合并。Leverenz先生管理着OppenheimerFunds Developing Markets Fund,该基金于2007年5月开始更名为景顺发展中市场基金。他于2007年至2019年担任OppenheimerFunds的投资组合经理,2004年开始担任支持Global Equity Strategy的高级研究分析师。在加入OppenheimerFunds之前,Leverenz先生是高盛亚洲泛亚技术研究总监,负责覆盖该地区的科技公司。他还曾担任巴克莱银行 de Zoete Wedd的中国台湾地区股票研究主管,以及苏格兰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rs的投资组合经理。Leverenz先生在加州大学获得中国研究和政治经济学学士学位,在加州大学获得国际经济学硕士学位。他是一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租船合同持有人。
115
Theng Fong Hee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Hee先生是新加坡的资深律师,拥有超过40年的工作经验。他现在是仲裁庭的全职独立仲裁员和调解员。Hee先生是新加坡仲裁员协会和特许仲裁员协会(英国)的研究员。他还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海南国际仲裁院(HIAC)、重庆仲裁委员会(CQAC)、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武汉仲裁委员会(WHAC)和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小组成员。Hee先生还是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的大使,自2017年3月起担任新加坡调解中心(SMC)的认可调解人。曾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包括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BWM)2016年至2022年、Straco Corporation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S85)2016年4月至2025年4月、仁恒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Z25)自2017年10月起、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G92)自2019年4月起,海底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862)自2018年9月起,Tye Soon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BFU)于1997年5月至2020年6月,APAC Realty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CLN)于2017年9月至2020年6月,First Resources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EB5)于2007年10月至2018年5月,YHI International Limited(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BPF)于2003年5月至2018年4月,和Datapulse Technology Limited(一家于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BKW)于1994年1月至2017年12月。Hee先生还曾于2012年6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中国发展援助理事会理事,并于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担任新加坡中国文化中心理事。他曾于2015年3月至2021年担任新加坡蔡氏基金会董事,自2012年4月起担任F & H Singhome Fund II Ltd.董事,自2015年8月起担任F & H Singhome Fund III Ltd.董事,自2018年4月起担任Greenland(Singapore)Trust Management Pte.Ltd.独立非执行董事。熙先生于2008年和2015年分别获得公共服务奖章和公共服务之星奖。他还于2018年4月被任命为太平绅士。Hee先生于1979年5月在新加坡以优异成绩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前称新加坡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并于2004年10月在中国苏州大学获得中国法律文凭。自1981年10月起,他被新加坡最高法院接纳为辩护律师和律师。
曹磊自2020年7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她自2012年5月起担任飞利浦电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务主管。在此之前,曹女士曾于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在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税务总监,并于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在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税务总监。她还曾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在飞利浦电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担任税务总监,并于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在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税务经理。她的主要职责是管理一个团队,在负责任的市场上为飞利浦集团提供税务解决方案,以及支持和保障飞利浦集团的利益和运营。此前,曹女士于1995年9月至2003年10月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担任多个职务,她的最后一个职位是税务和商业咨询部经理。曹女士于1995年7月获得中国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企业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曹女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于2009年12月取得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资格,亦为中国注册税务师,于2000年6月取得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执业资格。
张翼,自2025年8月起担任我行独立董事。张女士自2015年3月起担任新浪公司首席财务官。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张女士在新浪的子公司之一微博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WB;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09898)担任首席财务官。在加入微博之前,张女士于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担任AdChina Ltd.(一家在中国经营综合互联网广告平台的公司)的首席财务官。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张女士担任德勤华永位于上海的审计合伙人,专注于服务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和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张女士自2020年11月起担任纽交所上市公司逸仙控股有限公司(NYSE:YSG)的独立董事。自2022年6月起,张女士还担任太古股份有限公司(HKEX:001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香港的国际企业集团,拥有多元化的市场领先业务组合。自2023年2月起,张女士担任纳斯达克上市科技公司禾赛科技(NASDAQ:HSAI)的独立董事。张女士于1997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马里兰州麦克丹尼尔学院,获得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她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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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辉于2005年加入我们,自2021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先后担任我们开发部部长、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总裁等职务。金先生曾于2004年3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在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区域发展经理。金先生于2014年8月获得中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行政硕士学位,并于2000年7月获得中国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学理学学士学位。
Arthur Yu自2025年12月1日起加入我们,自2026年3月起担任首席财务官。于先生在加入公司之前,于2020年12月至2024年4月担任宝尊电商公司首席财务官。并于2022年12月-2025年3月任宝尊电商电商总裁。加入宝尊电商有限公司之前,他曾任职于Jaguar Land Rover PLC,曾于2018年至2020年在奇瑞捷豹路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与捷豹路虎在中国的合资企业)担任全球副总裁、大中华区首席财务官以及英方主管。在此之前,俞先生于2009年至2018年任职于英国电信 PLC(一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BT.A)(“英国电信”),并曾在英国和香港的英国电信内担任多个高级领导职务。他在英国电信担任的最后一个职务是首席财务官(亚洲、中东和非洲)以及英国电信中国公司的董事长。在其早期职业生涯中,余先生曾于2007年至2009年在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顾问,并于2004年至2007年在劳斯莱斯公司先后担任管理培训生、分析师和经理。余先生于2003年获得英国华威大学管理科学理学学士学位,于2004年获得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管理信息系统理学硕士学位,并于2016年获得英国剑桥大学贾奇商学院高管MBA学位。现任英国管理会计学会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计学会
就业协议
我们已经与我们指定的每一位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每一位指定的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将自动延长,除非我们或指定的执行官提前发出终止此类雇佣的通知。我们可能会在任何时候因某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刑事犯罪的定罪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而因故终止雇用,而不会发出通知或给予赔偿。指定的行政人员可随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其雇用。
每位指定的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且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有要求,否则不使用我们收到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机密或专有信息,我们对此负有保密义务。此外,每位被任命的执行官都同意受不竞争限制的约束。具体地说,每位被指定的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于我们期间以及在其与我们公司终止合作后的两年内,不作为雇员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与我们竞争的任何业务。每位指定的执行官还同意遵守与其在我们公司的职责相关的所有重要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公司的所有重要书面公司和业务政策和程序。
6.B.赔偿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现金薪酬和福利总额约为人民币2800万元(400万美元)。我们的行政人员或董事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退休金、退休金或类似福利。我们没有与任何董事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雇用时的福利。
股权激励计划
2009年股票激励计划
2009年9月,我们的董事会和股东通过了我们的2009年股票激励计划,其目的与我们的2007年全球股票计划和2008年全球股票计划相似。我们的2009年股票激励计划随后于2009年10月、2010年8月、2015年3月和2018年5月进行了修订。根据我们经修订的2009年股份激励计划,或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可发行4.3亿股普通股。
117
计划管理。薪酬委员会管理我们修订后的2009年计划。我们的ESOP管理委员会(目前仅由季琦先生组成)已获授权(其中包括)可全权酌情向我们的任何雇员和顾问(董事和执行官除外)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和根据相应的股份激励计划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其作出的任何单次授予所涵盖的股份总数不超过5,000,000股普通股。
奖项类型。
| ● | 期权.期权下的每股购买价格将由我们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确定,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根据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授出的期权的期限自授予日起不得超过十年,可能需要更短的期限。 |
| ● | 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是授予我们的普通股,但受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可能施加的限制。限制性股票单位是一种以我们的普通股计价的合同权利,每一股代表根据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和适用的授予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收取股份价值或该价值的特定百分比的权利。 |
| ● | 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委员会被授权授予其他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这些奖励以我们的普通股计价或支付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例如股票增值权以及股息和股息等价物的权利。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将由我们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确定。除非授予奖励以替代我们收购或合并的实体先前授予的未偿奖励,否则在行使此类奖励时将购买的普通股的对价价值不得低于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 |
归属时间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分别订立期权协议及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根据我们的典型期权协议,授予的期权的50%应在相应期权协议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归属,此后的两年内每月1/48的期权应在每月的第一天归属,但以期权持有人继续向我们提供服务为前提。根据我们典型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50%应在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归属,其后每六个月期间的每六个月期间的1/8限制性股票应在每六个月期间的最后一天归属,但以承授人继续向我们提供服务为前提。对于某些授予,我们也可能适用承授人与我们之间的相关协议中规定的不同归属时间表或适用不同的业绩条件。例如,某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十年期间内按年等额分期归属。
终止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我们修订的2009年计划将于2029年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暂停或终止我们经修订的2009年计划。除非参与者和管理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计划的任何修改、变更、暂停或终止均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就未完成的裁决所享有的权利造成重大不利损害。
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3年6月,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我们的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其目的与我们修订的2009年计划类似。2024年6月,我国股东对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进行了修订和重述。根据我们修订的2023年计划,可能会发行3亿股普通股。
计划管理。薪酬委员会负责管理我们修订后的2023年计划。我们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目前仅由季琦先生组成)已获授权(其中包括)可全权酌情向我们的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顾问授予根据各自的股份激励计划将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和期权,但条件是其在一年内进行的总授予所涵盖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5,000,000股普通股,且任何该等授予均应在遵守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的规则的情况下进行。
118
奖项类型。
| ● | 期权.期权下的每股购买价格将由薪酬委员会或我们董事会另行任命并在授予协议中规定的委员会确定。根据《上市规则》授予的期权的期限修正2023年计划自授予日起不得超过十年,可能需要更短的期限。 |
| ● | 限制性股票和限制性股票单位.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是授予我们的普通股,但受薪酬委员会或董事会另行任命的委员会可能施加的限制。限制性股票单位是一种以我们的普通股计价的合同权利,每一种权利都代表有权根据《证券日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收取股份价值或该价值的特定百分比修正2023年计划和适用的授标协议。 |
| ● | 其他基于股票的奖励.薪酬委员会或我们董事会另委任的委员会有权授予其他以股票为基础的奖励,这些奖励以我们的普通股计价或应付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例如股票增值权以及股息和股息等价物的权利。此类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将由薪酬委员会或我们董事会另行任命的委员会确定。除非授予这些奖励以替代我们收购或合并的实体先前授予的未偿奖励,否则在行使此类奖励时将购买的普通股的对价价值不得低于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 |
归属时间表。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根据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分别订立期权协议及限制性股票奖励协议。根据我们的典型期权协议,授予的期权的50%应在相应期权协议规定的授予日期的第二个周年日归属,此后的两年内每月1/48的期权应在每月的第一天归属,但以期权持有人继续向我们提供服务为前提。根据我们典型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50%应在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归属,限制性股票的1/8应在未来两年的每六个月期间的每六个月期间的最后一天归属,但以承授人受雇于我们或在我们服务的情况为准。
终止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我们修订后的2023年计划将于2038年终止。我们的董事会可随时修订、更改、暂停、终止或终止我们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除非参与者与管理人另有约定,否则这些计划的任何修改、变更、暂停、终止或终止均不得对任何参与者就未完成的裁决所享有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向董事和执行官以及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授予的尚未行使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
|
普通股 |
|
|
|
||||
底层 |
||||||||
未完成的选项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获奖 |
(美元/股) |
授予日期 |
到期日期 |
||||
季琦 |
7,240,910 |
2.8 |
2023年5月31日 |
2033年5月31日 |
||||
金辉(1) |
|
7,913,300 |
|
2.8 |
2023年5月31日 |
2033年5月31日 |
||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1) |
|
9,251,820 |
|
2.8 |
2023年5月31日– 2025年1月13日 |
2033年1月13日– 2033年5月31日 |
119
|
普通股 |
|
||
底层 |
||||
未结清受限 |
||||
姓名 |
获授的股票 |
授予日期 |
||
季琦 |
7,039,780 |
2023年5月31日 |
||
28,963,620 |
2024年1月17日 |
|||
吴炯 |
262,480 |
2025年8月5日 |
||
介正(1) |
79,110 |
2024年6月28日 |
||
1,530,060 |
2024年8月7日 |
|||
8,000 |
2025年1月13日 |
|||
Theng Fong Hee |
194,520 |
2025年8月5日 |
||
曹磊 |
90,030 |
2024年6月28日 |
||
96,370 |
2025年8月5日 |
|||
金辉(1) |
363,190 |
2015年3月26日 |
||
885,860 |
2022年5月9日 |
|||
6,925,000 |
2023年5月31日 |
|||
1,564,130 |
2025年1月13日 |
|||
张翼 |
262,480 |
2025年8月5日 |
||
贾斯汀·马丁·勒沃伦茨 |
656,200 |
2025年8月5日 |
||
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1) |
64,416,960 |
2015年3月26日– 2025年10月15日 |
(1) |
该数字可能会发生变化,因为授予的某些奖励受业绩条件限制。 |
6.C。董事会惯例
一般
我们的董事会目前由七名董事组成。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会应由不少于两名董事组成。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我们的董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选举产生。如果我们的董事会任命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我们现有董事会的补充,该董事须在我们随后的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举。担任我们董事会成员的资格没有持股要求。
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并在借款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时发行债券、债券和其他证券。
我们认为,由于NASDAQ公司治理规则中使用了该术语,吴炯先生、Theng Fong Hee先生、曹磊女士和张翼女士均为“独立董事”。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诚实行事的义务和为了我们的最大利益而诚实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任职,直至一位继任者被正式选出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职位根据我们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其他方式空出。我们所有的执行官都是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酌情任职的。
120
董事会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了两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我们通过了每个董事会委员会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我们目前不打算成立提名委员会。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被允许遵循纳斯达克市场规则第5615(a)(3)条规定的母国公司治理实践。我们的这种母国做法与纳斯达克市场规则关于实施提名委员会的规则5605(e)不同,因为开曼群岛法律没有关于设立提名委员会的具体要求。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是张翼女士、Theng Fong Hee先生和曹磊女士。所有董事均满足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和SEC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是张翼女士,她具备SEC规定所指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选定独立审计师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师允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为独立审计师的雇员或前雇员制定明确的聘用政策;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有关会计原则和财务报表列报的重大问题; |
| ● | 审查管理层或独立审计师就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编制的报告;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关联交易和表外交易及结构;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监管和会计举措和行动的效果; |
| ● | 审查有关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政策; |
| ● | 审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
| ● | 及时审查独立审计师关于我们公司将使用的所有关键会计政策和做法的报告、与管理层讨论过的GAAP范围内财务信息的所有替代处理方法以及独立审计师与管理层之间的所有其他重要书面通信; |
| ● | 建立程序,接收、保留和处理从我们的员工收到的关于会计、内部会计控制或审计事项的投诉,以及我们的员工对可疑会计或审计事项的关注的保密、匿名提交; |
| ● |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
| ● | 董事会不时特别转授给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及 |
121
| ● | 与管理层、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
薪酬委员会
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吴炯先生和曹磊女士组成。两位董事均满足NASDAQ Marketplace Rules和SEC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包括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的所有形式的薪酬。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审议通过我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 ● | 审查和评估我们的董事和高管薪酬和福利政策; |
| ● | 定期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 |
| ● | 评估自己的业绩,并就这种评估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 |
| ● | 定期审查和评估薪酬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并向我们的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的变更;和 |
| ● | 我们董事会不定期具体转授给薪酬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
6.D.雇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人数分别为26,985人、28,502人和26,458人。我们招聘并直接培训和管理我们所有的员工。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我们的一些员工由工会和劳资委员会代表,签订了各种集体谈判协议。通常,我们认为我们与代表我们员工的工会和劳资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尊重的。
6.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根据《交易法》第13d-3条规则的含义,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
122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确定的,包括对普通股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
|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1) |
|||
数 |
%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季琦 |
|
722,340,740 |
(2) |
23.5 |
吴炯 |
|
9,784,090 |
(3) |
0.3 |
介正 |
|
65,240 |
(4) |
0.0 |
贾斯汀·马丁·勒沃伦茨 |
|
201,790 |
(5) |
0.1 |
Theng Fong Hee |
|
— |
|
— |
曹磊 |
|
70,040 |
(6) |
0.0 |
张翼 |
|
— |
|
— |
金辉 |
6,620,850 |
(7) |
0.2 |
|
Arthur Yu |
— |
— |
||
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737,382,130 |
(8) |
24.0 |
|
主要股东: |
|
|
|
|
赢家皇冠控股有限公司 |
|
701,908,810 |
(9) |
22.8 |
东方利达国际有限公司 |
|
259,863,980 |
(10) |
8.5 |
景顺投资管理公司 |
|
164,324,490 |
(11) |
5.3 |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 |
220,494,460 |
(12) |
7.2 |
|
注意事项:
| (1) | 在计算每个上市个人或集团的百分比时,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包括该个人或集团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行使的普通股标的期权。每个上市个人或集团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基于(i)截至2026年3月31日已发行的3,075,238,190股普通股,以及(ii)该人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行使的基础购股权的普通股。 |
| (2) | 包括(i)Winner 皇冠控股 Limited或Winner Crown,一家由巴哈马公司Sherman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的701,908,810股普通股和43,127股ADS,代表431,270股普通股。Sherman由Ji Family Trust以投票和价值100%拥有,Ji Family Trust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有效的可撤销信托。毕达菲尔特银行 Trust(Asia)Limited担任Ji Family Trust(其中季琦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受益人)的受托人,(ii)15,529,950股普通股和37,500股ADS,代表由季琦先生持有的375,000股普通股,(iii)季琦先生持有的1,173,260股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行使的普通股标的期权,(iv)我们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的某些参与者持有的1,502,650股普通股,对于这些普通股,季琦先生根据相关奖励协议拥有投票权,因此可能被视为拥有实益拥有权。季琦先生否认与我们经修订的2023年计划的某些参与者持有的1,502,650股普通股和(v)1,851,070股普通股标的期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这些期权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的60天内行使,对于这些期权,季琦先生根据相关奖励协议拥有投票权,因此可能被视为拥有实益所有权。季琦先生否认与自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可行使的1,851,070股普通股标的期权相关的经济利益. |
| (3) | 其中包括吴炯先生持有的9,784,090股普通股。 |
| (4) | 包括Jie Zheng女士持有的65,240股普通股。 |
| (5) | 包括20,179份ADS,代表Justin Martin Leverenz先生持有的201,790股普通股。 |
| (6) | 其中包括曹磊女士持有的70,040股普通股。 |
| (7) | 包括(i)金辉先生持有的5,467,870股普通股,以及(ii)金辉先生持有的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行使的普通股标的期权1,152,980股。 |
| (8) | 包括我们所有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集团持有的所有可在2026年3月31日起60天内行使的期权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和普通股。 |
123
| (9) | Winner Crown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巴哈马公司Sherman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Sherman由Ji Family Trust以投票和价值100%拥有,Ji Family Trust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有效的可撤销信托。毕达菲尔特银行信托(亚洲)有限公司担任吉氏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其中季琦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为受益人。Ji先生是Winner Crown的唯一董事。Winner Crown的地址是,英属维尔京群岛VG1110,Tortola,Road Town,Wickhams Cay II,Vistra企业服务中心。 |
| (10) | 包括253,246,520股普通股和661,746股ADS,分别代表East Leader International Limited(“East Leader”)持有的6,617,460股普通股。根据2025年10月20日向SEC提交的附表13D的第2号修正案,East Leader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Perfect Will Holdings Limited全资拥有,而后者又由Trident Trust全资拥有。East Leader的地址为Vistra企业服务中心,Wickhams Cay II,Road Town,Tortola,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11) | 根据景顺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向SEC提交的对附表13G的第8号修正案,景顺有限公司在H World持有164,324,490股普通股的唯一决定权和唯一投票权。 |
| (12) | 包括(i)携程从我们购买的72,024,820股普通股,(ii)携程从Chengwei Funds、CDH Courtyard Limited、IDG Funds、Origern Light Funds和Pinpoint Capital 2006 A Limited购买的总计116,469,640股我们的普通股,以及(iii)3,200,000股ADS,代表携程在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中认购的32,000,000股普通股。携程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 |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有3,075,238,190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据我们所知,我们在美国有两个创纪录的股东。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自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结束以来,我们现有的股东中没有一个拥有与其他股东不同的投票权。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6.F.披露追回错误判赔的行动
我们采用了一项与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有关的政策(“追回政策”),该政策的一种形式包含在本文所附的附件 97.1中。
在2025年财政年度期间或之后,我们没有被要求编制要求根据回拨政策收回错误判给的赔偿的会计重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不存在因适用追回政策而需追回的未偿还的错误判给的赔偿余额至先前的重述。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7.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7.B.关联交易
与携程的交易
我们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与我们的主要股东之一携程进行交易,我们的创始人季琦先生在其中担任联合创始人并担任独立董事至2026年2月。此外,携程的一名管理人员是我们一名董事的家庭成员。携程向我们提供预订服务,以方便客户从携程的酒店预订系统预订我们酒店。2025年,为预订服务支付给携程的佣金费用总额为人民币3.07亿元(约合4400万美元)。2025年,我们向携程支付的租赁和自有酒店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900万元(约合300万美元)。
在2025年,我们为携程提供了技术服务,记录的服务费为人民币1.16亿元(约合1700万美元)。
124
与CJI集团的交易
China CJI Group Limited(“CJI集团”)是我们的股权投资方之一。2025年,我们向CJI集团销售商品并提供IT和其他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400万美元)。
2025年,我们向CJI集团确认的租赁酒店的租赁费用为人民币3800万元(约合500万美元)。2025年,我们确认来自CJI集团的转租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100万美元)。
与AZURE Hospitality Fund I Limited Partnership(“Azure”)的交易
Azure是我们的股权投资方之一。我们在2025年确认了来自Azure的服务费,金额为人民币2100万元(300万美元)。
就业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以描述我们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雇佣协议。
股权激励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份激励计划”,用于描述我们作为一个整体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个人的购股权。
7.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8.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8.A.1。见“项目18。财务报表》,供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之用。
8.A.2。见“项目18。财务报表”,用于我们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该报表涵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
8.A.3。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见F-2页。
8.A.4。不适用。
8.A.5。不适用。
8.A.6。不适用。
8.A.7。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律和行政程序。”
8.A.8。股息政策
2023年11月29日,我们宣布派发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093美元,即每股ADS 0.93美元。现金股息包括两批,包括(i)每股普通股0.062美元的普通股息,或每股美国存托凭证0.62美元和(ii)每股普通股0.03 1美元的特别股息,或每股美国存托凭证0.31美元。现金分红以美元支付,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约为3亿美元。
2024年7月23日,我们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063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63美元。现金分红以美元支付,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约为2亿美元。
125
2025年3月20日,我们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097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97美元。现金分红以美元支付,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约为3亿美元。
2025年8月20日,我们宣布派发每股普通股0.081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81美元。现金分红以美元支付,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约为2.5亿美元。
2026年3月18日,我们宣布2025年下半年的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13美元,或每股ADS 1.30美元。现金分红将以美元支付,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约为4亿美元。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物质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和欧洲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和为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融资的能力取决于我们的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允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律,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准备金。特别是,在一定的累计限额的限制下,法定公积金要求每年拨付税后利润的10%(根据中国在每年年末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直至该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对于我们的德国子公司,可分配利润是根据各自子公司根据德国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未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即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中规定的一般会计原则。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en)股票在特定财政年度的股息分配通常由管理委员会(Vorstand)和监事会(Aufsichtsrat)向下一个财政年度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提交提案并由该年度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通过决议的过程确定。德国法律规定,有关股息及其分配的决议只能根据公司采用的年度单一实体财务报表(festgestellter Jahresabschluss)中显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bilanzgewinn)通过。如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采纳财务报表,他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将公司当年净收益的最多一半分配给其他盈余公积。法定准备金增加额和亏损结转,在计算当年净收益划入其他盈余公积的金额时,必须提前扣除。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决议的股票股息按年支付,一般在年度股东大会(Hauptversammlung)后三天支付。德国子公司主要通过控制权和损益转移协议(Beherrschungs-und Gewinnabf ü hrungsvertr ä ge)并入Steigenberger Hotels AG,其年度损益自动转入Steigenberger Hotels AG并并入其财务报表。Steigenberger Hotels AG被禁止在其于2020年7月获得的与KFW的信贷安排的60个月期限内进行股息分配。
Steigenberger Hotels AG已于2022年11月8日将其法律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Steigenberger Hotels GmbH)。因此,利润分配遵循《有限责任公司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gesellschaften mit beschr ä nkter haftung)。可分配利润是根据各自子公司根据德国会计原则编制的年度未合并单一实体财务报表计算的,即德国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中规定的一般会计原则。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票在特定财政年度的股息分配通常由管理委员会(Gesch ä ftsf ü hrung)向监事会(Aufsichtsrat)提交单一实体财务报表以供审查的过程确定。监事会向下一个财政年度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Gesellschafterversammlung)提交一份关于批准财务报表的提案和另一份关于分配可能利润的提案。这样的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确认单一主体财务报表的决议,并通过另一项利润分配的决议。
对于我们的新加坡子公司,根据新加坡1967年《公司法》,股息只能从利润中支付。通常情况下,董事将建议特定的股息率,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息,但须遵守董事建议的最高限额。
126
我们可以每半年宣派一次普通股息,每个财政年度的股息总额不少于该财政年度公司净收入的60%。我们也可能会不时宣派和派发特别股息。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根据某些合同限制,我们的董事会在决定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分配股息和股息金额方面拥有全权酌处权。
8.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日期起,我们并无经历任何重大变动。
项目9。要约及上市
9.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司ADS自2010年3月26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HTHT”。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未发生重大停牌事项。
我们的普通股自2020年9月22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1179”。
9.B.分配计划
不适用。
9.C。市场
我们股票的主要交易市场是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我们的股票以ADS的形式在该市场上交易。我们的普通股也在香港联交所交易,股票代码为“1179”。
9.D.出售股东
不适用。
9.E.稀释
不适用。
9.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10.A.股本
不适用。
10.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通过引用将我们的注册声明中所载的对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描述纳入本年度报告F-1表格(档案编号333-165247)原于2010年3月5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经修订。我们的股东于2021年6月29日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目前有效,并于2022年6月24日以特别决议进一步修订。我们的股东于2023年6月27日以特别决议通过了我们第二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
10.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第4项“有关公司的资料”及第7项“主要股东及关联交易”或其他地方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同。
10.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币兑换监管。”
10.E.税收
以下对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升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了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执行后执行的文书的印花税外,没有可能对我们或我们的ADS持有人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税项。开曼群岛是2010年与英国签订的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但在其他方面不是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根据现行开曼群岛法律,就我国ADS和普通股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国ADS或普通股的任何持有人(视情况而定)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国ADS或普通股所得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香港税务
对我们征税
香港利得税须向每名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人就该等行业、专业或业务在香港产生或源自香港的所有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产生的利润)征收。
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须按根据香港有关税务条例厘定的各自估计应课税利润的最高税率16.5%征收香港利得税。由于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于呈列的年度内并无估计应课税利润,故并无提供香港利得税。
向我们的股东征税
出售ADS产生的收益,如果ADS的购买和销售是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则不应征收香港利得税。
根据香港税务局目前的税务惯例,我们就ADS支付的股息将不需要缴纳任何香港税,即使投资者在香港收到。
128
据我们所知,对于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且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保留全部或部分股份(包括基础ADS的股份)的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香港印花税在实践中并未征收。然而,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目前尚不清楚。
就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而言,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即香港股份登记册。买卖我们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将须征收香港印花税。印花税按我们转让的普通股对价的0.1%或(如果更高)价值的从价税率向卖方和买方各收取。换句话说,我们的普通股的典型买卖交易目前总共需要支付0.2%。此外,每份转账工具(如有需要)须收取固定税项5.00港元。
为便利纳斯达克和香港交易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目前尚不清楚,根据香港法律,买卖或转换ADS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
中国税务
中国对我们征税
| ● | 企业所得税 |
2007年3月16日,中国立法机构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17年2月和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2007年12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19年4月和2024年12月进行了修订。《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或《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居民企业适用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总原则下,对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构。比如,划为“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划为“小微企业”的企业,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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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视为“居民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会计、财产等进行有效统筹管理和充分实质控制的组织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即STA(前称国家税务总局,SAT),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了《关于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定中方控股离岸法人企业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通知》,即82号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82号文对确定中国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其中包括:(a)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首要地点;(b)组织或个人作出或批准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的地点;(c)主要资产和公司文件的存放地点;(d)半数以上(含)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惯常居住地。此外,STA于2011年发布了公宣[ 2011 ] 45号,于2014年发布了公宣[ 2014 ] 9号,为82号文的实施提供了更多指导,明确了包括居民身份认定、认定后行政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事项。上述税务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不适用于本案。但此类税务通告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STA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还是由中国或外国个人控制。目前,对于中国个人投资或控制的公司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程序和具体标准,没有进一步适用于我们的详细规则或先例。因此,目前尚不清楚中国税务机关是否会认定,尽管我们是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但我们应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直接控股公司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设立或营业地的“非居民企业”,或者收到的股息与该直接控股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设立或营业地没有实际关联,除非该直接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规定预扣税率优惠。例如,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拥有中国子公司至少25%的股权并且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则将对从其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一般对其全球收入征收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25%的统一税率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有效税率产生影响,并对我们的净收入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尽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支付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对于这一豁免的详细资格要求以及如果我们被视为为此目的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是否符合此类资格要求仍不明确。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要求就我们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股息缴纳所得税,我们的所得税费用将会增加,我们可能支付给股东和ADS持有人的股息金额(如果有的话)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增值税 |
2016年3月23日,中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或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36号文,我们大部分中国子公司的业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他们将被允许通过提供从供应商收到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消其增值税负债,从而抵消进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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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公示公告》〔 2019 〕 39号,据此,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提供生活服务、邮政服务、提供电信服务或者现代服务销售收入占其销售总收入50%以上的,准予在应纳增值税中加计扣除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10%。对从事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收入占其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和STA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生活服务领域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或《公告〔 2019 〕 87号》,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该等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税率提高至15%。我司提供生活服务且符合公宣〔 2019 〕 39号和公宣〔 2019 〕 87号规定标准的中国子公司,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准予按10%的税率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准予按15%的税率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不提供生活服务但提供邮政服务的中国子公司,电信服务或现代服务,且符合公示〔 2019 〕 39号规定的销售收入标准的,准予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按10%的税率享受该等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上述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根据2022年3月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宣〔 2022 〕 11号公告,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9日,财政部、STA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等政策的公示》或公示〔 2023 〕 1号,对相关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进行更新,据此,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提供生活服务、邮政服务、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收入占其销售总收入50%以上的电信服务或现代服务,准予在应纳增值税中加计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5%,对从事提供生活服务销售收入占其销售总收入50%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在应纳增值税中加计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附加增值税留抵政策通知的政策,目前尚未更新或延期。我们将关注该政策,并将评估其在增值税方面对我们的影响。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示》或公示〔 2020 〕 8号,追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该增值税暂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和STA2021年3月17日联合发布的公宣〔 2021 〕 7号公告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期满不再适用。按照36号文规定,享受此种增值税暂免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即《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增值税。除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劳务或无形资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外,销售货物、加工、修理、置换的劳务或者有形动产租赁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9%,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或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出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为9%。除上述情形外,出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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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海外股东的中国税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适用于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投资者的股息,这些投资者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或有该设立机构或营业地但相关收入与设立机构或营业地没有有效联系,前提是此类股息的来源在中国境内。同样,此类投资者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也需缴纳10%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前提是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向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并需按10%或更低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中国与美国的双重征税条约,即条约,并没有降低10%的税率。
此外,非居民个人投资者须就应付投资者的股息或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资本收益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而不是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此类收益被视为源自中国境内的收入,除非有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豁免或较低的预扣税率。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经修订)或IITL,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没有住所且未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个人或在中国没有住所且在一个日历年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未满183天的个人。根据IITL及其实施细则,就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的中国个人所得税而言,应纳税所得额将是转让ADS或普通股的转让价款减去原值和为此种转让支付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因此,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就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以及转让我们的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被视为中国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从中国境内来源获得的收入,非居民个人赚取的此类股息和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我们股东的考虑
以下是美国联邦所得税对拥有和处置普通股或ADS的美国持有人(如下所述)的重大后果的描述,但它并不旨在全面描述可能与特定个人决定拥有此类普通股或ADS相关的所有税务考虑。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法典”)第1221条含义内的普通股或ADS作为资本资产的美国持有人。此外,它没有描述根据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可能相关的所有税收后果,包括替代性最低税收后果、对净投资收入征收的医疗保险税,以及可能适用于受特殊规则约束的美国持有人的不同税收后果,例如:
| ● | 某些金融机构; |
| ● | 采用按市值计价的税务核算方法的证券交易商或交易商; |
| ● | 作为跨式、洗售、转换交易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普通股或ADS的人或就普通股或ADS进行建设性出售的人;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或其中的合伙人); |
| ● | 免税实体; |
| ● | 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我们普通股百分之十或更多的人(以投票权或价值衡量);或者 |
| ● | 根据行使员工股票期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人。 |
132
本次讨论基于《守则》、行政声明、司法裁决、最终、临时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以及《条约》,所有这些都截至本协议发布之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它还部分基于保存人的陈述,并假定根据保存人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承担的每项义务将根据其条款履行。
“美国持有人”是作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或美国国内公司的普通股或ADS的实益拥有人,或就此类普通股或ADS按净收入基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实益拥有人。一般来说,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拥有ADS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所有者。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
美国持有人应就在其特定情况下拥有和处置普通股或ADS的美国联邦、州、地方和外国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分配的税收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除某些按比例分配的普通股外,就普通股或ADS支付的分配将被视为股息,其范围是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由于我们不维持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对我们的收益和利润的计算,预计分配通常将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
从“合格外国公司”获得股息收入的非公司接受者通常将按降低的美国联邦税率而不是一般适用于普通收入的边际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特定的持有期和其他要求。非美国公司一般将被视为合格的外国公司(a)如果它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全面税收条约的好处,而美国财政部长认为该条约对本条款的目的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或(b)就其支付的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票的任何股息而言,前提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该公司不是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的PFIC。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只要上市,就符合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条件。正如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所讨论的,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市场和股东数据,我们不认为我们在2024年或2025年的纳税年度是PFIC。此外,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我们目前对资产价值和性质、收入来源和性质以及相关市场和股东数据的预期,我们预计不会成为2026年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
由于我们的普通股本身并不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市,我们为没有ADS支持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可能没有资格享受降低的税率。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美国财政部已确定为此目的是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就我们的普通股或ADS支付的股息而言的合格外国公司。建议每位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就我们就ADS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可获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降低税率咨询其税务顾问。股息金额将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外国来源股息收入,将不符合美国公司根据《守则》普遍可获得的股息收到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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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支付的股息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任何股息的金额将包括就该中国预扣税预扣的金额。见上文“—中国税务”。根据普遍适用的限制和条件,按适用于美国持有人的适当税率支付的中国股息预扣税可能有资格获得针对该美国持有人的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这些普遍适用的限制和条件包括美国国税局(“IRS”)在2021年12月颁布的法规中采用的要求,任何中国税收都需要满足这些要求,才有资格成为美国持有人的可抵税税。如果美国持有人(i)有资格并适当选择条约的好处,或(ii)始终选择根据2023年12月颁布的临时指南适用本规则的修订版本并遵守该指南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则中国的股息税将被视为符合要求,因此将被视为可抵税。就所有其他美国持有人而言,这些要求适用于中国的股息税是不确定的,我们尚未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得到满足。如果中国股息税不是美国持有人的可抵税,或者美国持有人没有选择就同一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美国持有人可以在计算该美国持有人的应税收入时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扣除中国税款。股息分配将构成来自不在美国的来源的收入,对于选择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美国持有者来说,通常将构成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被动类别收入”。
外国税收抵免和外国税收扣除的可用性和计算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特定情况,并涉及对这些情况适用复杂的规则。上述讨论的临时指导意见还表明,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2021年12月的规定提出修正案,在发布撤回或修改临时指导意见的额外指导意见之前,可以依赖临时指导意见。美国持有者应该就这些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股息将在美国持有人之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收入,或者在ADS的情况下,存托人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股息。以人民币支付的任何股息收入的金额将以参考收款日有效汇率计算的美元金额为准,而不论该支付是否事实上已转换为美元。如果在收到之日将股息转换为美元,则不应要求美国持有人就股息收入确认外币损益。美国持有者可能会有外汇收益或损失,这将是美国来源的普通收益或损失,如果股息在收到之日之后转换为美元。
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其他处置
根据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的讨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或ADS实现的收益或损失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持有普通股或ADS超过一年,则将是长期资本收益或损失。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将等于美国持有人在处置的普通股或ADS中的计税基础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在每种情况下以美元确定。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如“—中国税务—中国对我们的税务”中所述,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税法下的税务居民企业,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实现的金额将包括在扣除中国税款之前的出售或处置收益总额。尽管美国持有者的任何此类收益通常被定性为美国来源的收入,但有资格获得并适当选择索赔的美国持有者可能有权选择将收益视为外国来源的收入,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目的。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普通股或ADS征收的任何中国税一般不会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可抵税,除非美国持有人(i)有资格并适当选择主张条约的好处,或(ii)始终选择适用经修订的美国外国税收抵免规则,该规则是上述临时指南所允许的,并符合此类指南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如果中国的税收不是可抵扣的税收或美国持有人根据条约主张的抵免,即使美国持有人选择在同一年就其他税收主张外国税收抵免,该税收也会减少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实现的金额。上面讨论的临时指导意见还表明,财政部和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对2021年12月的规定提出修正案,在发布撤回或修改临时指导意见的额外指导意见之前,可以依赖临时指导意见。美国持有人应就外国税收抵免规则适用于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其他处置以及对此类出售或处置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款咨询其自己的税务顾问。
美国持有者为交换ADS而进行的普通股出入金不会导致实现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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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美国联邦所得税特别规则适用于拥有“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股份的美国人。如果在应用某些透视规则后,我们将被归类为特定纳税年度的PFIC
| ● | 我们纳税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是被动收入;或者 |
| ● | 我们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价值的平均百分比至少为50%。 |
为此,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某些商品交易的收益、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处置收益超过损失的部分。出于这些目的,现金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被动资产。商誉是PFIC规则下的活跃资产,其程度可归因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
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市场和股东数据,我们不认为我们在2024年或2025年的纳税年度是PFIC。此外,根据我们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我们目前对资产价值和性质、收入来源和性质以及相关市场和股东数据的预期,我们预计不会成为2026年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的PFIC。然而,我们是否是PFIC的确定必须每年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并根据当时的事实和情况作出,因此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不能保证我们不会成为美国持有者持有ADS的任何一年的PFIC。
如果我们被归类为PFIC,而美国持有人没有做出如下所述的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美国持有人将按“超额分配”(通常是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任何分配,其金额高于美国持有人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如果更短)的普通所得税税率缴纳特别税,并获得美国持有人在出售持有人股票时确认的收益。根据这些规则(a)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b)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以及(c)分配给其他每个纳税年度的金额将按该年度适用类别纳税人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以及视同递延福利的利息费用将就每个该等其他应课税年度所产生的应占税项征收。如果我们是美国持有人拥有ADS或普通股的任何课税年度的PFIC,我们一般会在持有人拥有ADS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美国持有人的PFIC,即使我们不再满足PFIC身份的门槛要求,除非持有人及时做出“视同出售”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视同出售的任何收益将根据上述PFIC规则征税。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而我们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股权的任何实体也是PFIC(“较低级别PFIC”),则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每个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按价值),并将根据上段所述的规则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该规则涉及(i)较低级别PFIC的某些分配和(ii)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处置,在每种情况下,如同美国持有人直接持有此类股份,即使美国持有人不会收到这些分配或处置的任何收益。
135
美国持有人可能能够通过选择将其股票或ADS(如适用)标记为市场来减轻前一段所述的一些不利规则,前提是这些股票或ADS(如适用)被视为“适销对路”。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种按市值计价的选择,那么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一年,持有人将被要求将持有人应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人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持有人基础的部分计入普通收入。如果在美国持有人的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人在股票中的基础超过其公平市场价值,美国持有人将有权将超出部分作为普通损失扣除,但仅限于持有人从前几年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美国持有人在股份中的调整后计税基础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根据这些规则确认的任何收入或损失。此外,美国持有人在出售持有人股票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作为出售当年的普通收入征税,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以持有人从前几年的按市值计价的净收益为限。一旦作出选举,除非股份不再可上市,否则未经税务局同意,不得撤销选举。不能对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除非这类较低级别的PFIC的股票本身“适销对路”。因此,如果美国持有人就股票或ADS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该持有人仍可能因持有人在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中的间接权益而受到上段所述的PFIC规则的约束。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应该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可用性和可取性。
如果我们在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或就美国持有人而言被视为PFIC),则上述关于支付给某些非公司美国持有人的股息的优惠税率将不适用。
拥有PFIC股权的美国持有人通常必须每年提交IRS表格8621,并且可能需要提交其他IRS表格。未能按要求提交其中一份或多份表格,可能会对需要提交此类表格的持有人的每个纳税年度的诉讼时效造成影响。因此,美国持有人未能提交表格的纳税年度可能会无限期地继续接受美国国税局的评估,直到提交表格为止。
美国持有者应就PFIC规则可能适用于股票或ADS投资的问题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特定境外金融资产
某些美国持有人如果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拥有总价值超过50,000美元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或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拥有超过75,000美元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通常需要与他们的纳税申报表一起提交有关此类资产的信息报表,目前在IRS表格8938上。“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包括在非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金融账户,以及非美国发行人发行的不存在于金融机构维护账户中的证券。较高的报告门槛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某些个人和某些已婚个人。法规将这一报告要求扩大到根据某些客观标准被视为在特定外国金融资产中持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已形成或利用的某些实体。未报告所需信息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重大处罚。此外,将全部或部分暂停评估税收的诉讼时效。潜在投资者应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这些规则适用于他们对ADS或普通股的投资,包括规则适用于他们的特定情况。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ADS或普通股有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或交换ADS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向IRS报告信息和可能的美国备用预扣税的约束。但是,备用预扣税将不适用于提供正确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任何其他必要证明或以其他方式免于备用预扣税的美国持有人。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能会被记入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贷方,并且您可以通过及时向IRS提出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来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
136
德国税务
所得税税
总部位于德国的公司(AG和GmbH)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CIT),一般来说还需要缴纳贸易税,这是一种由市政当局(TT)征收的利润税。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5.5%的团结附加费,实际税率为15.8 25%。自202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率分五年从每年15%逐步降低一个百分点,2032年达到10%。贸易税也由当地市政当局对应税收入征收,而税率取决于每个市政当局的当地乘数。因此,TT费率因城镇而异。通常情况下,TT的征收有效税率为7% – 21%。法兰克福的TT费率达16.1%,慕尼黑为17.15%。符合税收目的所谓创业伙伴关系(Mitunternehmerschaften)的合伙企业本身(GmbH & Co.KG)受TT约束,但不受企业所得税约束。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的;即,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在合伙企业本身层面确定,然后按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比例分配给合伙人,而与实际分配无关。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一家公司,收入在合伙人层面受制于企业所得税。如果条件得到满足,合伙人因参与合伙而产生的费用可从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中作为所谓的特殊目的费用(Sonderbetriebsausgaben)进行税收扣除,但须遵守与费用扣除相关的可能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进一步规定这些费用包括在合伙企业层面的税务申报中。
外国公司的德国分支机构/常设机构受CIT和TT的约束。在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德国的双重征税条约一般将征税权分配给常设机构所在的州。外国公司(H World Holdings Singapore Pte.Ltd.)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德国合伙企业(DH Group GmbH & Co.KG)可为CIT和TT目的在德国创建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
为CIT和TT目的的税务集团
德国的一个税务集团允许在税务集团(母公司)为首的实体层面为企业所得税和TT目的抵消应税收入(正负)。这类税务集团特别要求从母子公司会计年度开始就持有多数表决权(财务整合)以及执行和适当执行至少五个日历年度的固定最短期限损益转让协议。因此,根据德国会计规则(HGB)确定的在税务组中的子公司层面获得的所有利润以及遭受的所有损失必须转移给或需要由税务组负责人进行补偿。税务组的一个优势是,利润转移无需缴纳股息税(即5%不可抵扣费用无需缴纳CIT/TT)。只有注册办公和管理地在德国、所在地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企业才能成为税务集团的子公司。
参与豁免
德国公司收到的股息,如果特别是履行了股息分配发生的年初至少10%的参与额度,且所分配的股息未减少分配实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可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的5%被视为不可扣除的业务费用。因此,股息实际上是95%免税的。因此,包括股息团结附加费在内的有效企业所得税约为0.8%(= 5%的应税部分x 15.8 25%的税率)。无论最低持有期或子公司(德国或外国)的住所如何,此参与豁免均适用。除其他外,如果股份作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股票或作为人寿或健康保险公司的投资持有,则参与豁免不适用。
95%的豁免适用于附加要求下的TT。对于德国公司的股息,年初的最低持股比例必须至少为15%,而不是10%;否则,就TT目的而言,股息应全额征税。对于外国公司股息的TT处理,情况也是如此。
95%的参与豁免也适用于处置公司股份的资本收益,无论持股比例如何。例外情况仅适用于过去进行的某些税收中性重组以及过去的税收有效减记的情况。资本收益的95%参与豁免适用于CIT和TT。同样,如果股份作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交易股票或作为人寿或健康保险公司的投资持有,则资本收益的参与豁免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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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税款
德国企业支付的股息需按25%的税率缴纳预扣税(Kapitalertragsteuer),并相应加收5.5%的团结附加费。公司形式的德国居民股东或通过德国常设机构持有其德国参与的外国公司股东可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将已缴纳的预扣税与其税负相抵或高于其税负获得退款。对于非德国居民的股东,预扣税通常可能成为最终的税收成本,除非适用豁免。
在这方面,例如,在联邦中央税务局(Bundeszentralamt f ü r Steuern)提出申请后,如果股息接受者的住所在国外,并且与德国没有双重征税条约,则可获得40%(相当于五分之二)的预扣税退款。因此,德国非居民股东的股息适用15.8 25%的有效预提税率。然而,此项退款须遵守强化物质要求。
根据德国国内法实施的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如果德国子公司向其持有德国子公司10%最低参与率至少12个月且符合德国反条约购物条款规定的相应实质要求的欧盟股东公司支付股息,则预扣税可降至零(在事先申请并签发相应免税证书的情况下)。
此外,基于德国与股东居住国的双重征税条约,预扣税可能(经申请)降至5%至15%。同样在这些情况下,必须申请降低WHT,必须满足物质要求。
相比之下,合伙企业(例如,GmbH & Co.KG)支付的利润分配无需缴纳预扣税,因为从德国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它们符合“提款”而非股息的条件。
如果合伙企业从其公司子公司获得股息,如果这些公司子公司要实际归属于德国合伙企业的常设机构,则股息预扣税不能在合伙企业层面上收回,而只能在其合伙人层面上收回。这也适用于德国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因在德国参与合伙企业而创建常设机构,因此受制于有限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必须在德国提交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但是,只有在合伙企业的公司子公司实际归属于德国合伙企业的常设机构的情况下,才能在外国合伙人的这种德国企业所得税返还中收回股息预扣税。由于德国合伙企业是半透明实体,企业子公司必须与合伙企业处于职能关系,才能归属于德国常设合伙企业。企业子公司如不归属于德国合伙企业的常设机构,则直接归属于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公司的股息将被视为外国合伙人直接收到,而不是德国合伙企业收到,从而导致适用上述一般退款程序(包括实质证明)。
新加坡税务
企业税
新加坡现行公司税率为17%,自2011年课税年度起生效。此外,自2020课税年度起,部分免税计划适用于公司正常应课税收入的首笔20万新加坡元;具体而言,公司正常应课税收入中最多不超过首笔1万新加坡元的75%,以及最多不超过下一笔19万新加坡元的50%免征公司税。其余应课税收入(部分免税后)按17%课税。
新加坡有一项针对新的初创公司的免税计划,该计划于2005年评估年推出,旨在支持企业家精神并帮助当地企业成长。自2020课税年度起,首笔100,000新加坡元的正常应课税收入将获75%豁免,而下一笔100,000新加坡元的正常应课税收入将再获50%豁免。
我们在新加坡的子公司按17%的税率缴纳新加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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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服务税
新加坡的商品和服务税(“GST”)是一种消费税,由2024年1月1日起对进口到新加坡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新加坡境内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供应按9%的现行税率征收。
股息分配
新加坡采用一层公司税制度,根据该制度,从公司利润中征收的税款为最终税款,居住在新加坡的公司的税后利润可作为免税股息分配给其股东。此类股息在股东手中是免税的,无论股东是公司还是个人,也无论该股东是否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新加坡目前不对支付给居民或非居民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处置股份的资本收益
任何被认为属于出售我国股票所得资本性质的收益,只要不属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1947年所得税法》(“ITA”)第10L条的范围,将不在新加坡征税。任何收入性质的收益将按现行17.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对于收益性质上是收益还是资本的定性,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处置我们的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如果产生于新加坡税务局(“IRAS”)视为在新加坡开展贸易或业务的活动,则可能被解释为具有收入性质并需缴纳新加坡所得税。此类收益,即使不是来自于正常贸易或业务过程中的活动或来自于某些其他业务活动的普通事件,如果投资者在收购我们的股份时有获利的意图或目的,也可能被视为收益性质的收益或利润。然而,根据新加坡税法,根据ITA第10L条,有一项临时安全港规则,即如果在紧接相关处置日期之前,剥离公司已连续至少24个月持有至少20%的被投资公司普通股,则剥离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处置被投资公司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一般可免税。根据某些规定的豁免和ITA第10L条,只有在剥离公司在新加坡提交与处置普通股发生期间有关的所得税申报表时,提供IRAS可能规定的信息和文件时,才适用安全港规则。
根据ITA第10L条,相关集团的实体在新加坡出售或处置新加坡境外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而获得的收益将被视为在某些情况下根据ITA第10(1)(g)条应课税的收入。任何已登记的股份、股本证券或证券,如注册纪录册或主要注册纪录册(如有多于一份注册纪录册)位于新加坡境外,则不论公司在何处注册成立,均视为位于新加坡境外。如果我们的股份被视为外国资产,如果相关集团的实体(不包括被排除在外的实体)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处置我们的股份,则处置这些股份的收益将被征税。如果一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a)被纳入集团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或(b)仅因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或基于该实体为出售而被排除在集团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外,则该实体为一组实体的成员。如果(a)该集团的实体并非全部在新加坡注册成立、注册或成立;或(b)该集团的任何实体在新加坡境外设有营业地,则该集团即为相关集团。ITA第10L节将被排除的实体定义为包括(a)满足ITA第10L(16)节条件的纯粹股权持有公司或(b)在新加坡具有足够经济实质的任何其他实体,同时考虑到ITA第10L节列举的因素,其业务在新加坡管理和执行。
建议投资者,如果他们在新加坡从处置我们的股票中获得收益,请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了解适用的税务待遇。
全球抗基侵蚀模型规则(支柱二)
全球反基侵蚀模型规则(支柱二)(“BEPS支柱二”)规则通过《2024年跨国企业(最低税收)法案》(“MMTA”)在新加坡实施。它引入了(i)跨国企业充值税(“MTT”),以及(ii)国内充值税(“D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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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跨国企业(“MNE”)集团在紧接该财政年度之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的年度合并集团收入(通过参考其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确定)等于或超过7.5亿欧元,则MMTA适用于该集团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MTT适用于新加坡母实体在新加坡境外及其无国籍实体的相关实体的所有权权益,但不适用于其在其国内实体的所有权权益。MTT的最低税率为15%,充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使用对跨国企业集团按管辖范围计算的有效税率(“ETR”)。MTT的收费规定见于MMTA第12条,该条规定,如果(i)该实体在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是某一跨国企业集团的负责成员,(ii)该跨国企业集团在该财政年度是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iii)该实体在该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持有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另一组成实体(“CE”)的所有权权益,(iv)其他CE位于新加坡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或为无国籍实体,则对该实体征收MTT,并有财政年度的充资金额,及(v)该实体位于新加坡。
DTT对位于新加坡的某些CE征收充值税,以提高其ETR至至少15%。DTT的收费条款是MMTA第28条,如果(i)MNE集团是范围内的MNE集团,(ii)其至少一家CE位于新加坡或:(a)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组建、注册或注册的实体的流动,(b)不是负责的成员,以及(c)其任何收入、支出、利润或亏损为反向混合实体,则对MNE集团征收相当于一个财政年度的DTT,及(3)跨国企业集团有该财政年度的充资金额。
请注意,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受到各种行政要求的约束。这包括根据MMTA进行注册、指定新加坡CE为指定的本地DTT备案实体(“DFE”)/指定的本地GIR备案实体(“GFE”)、提交MTT和DTT申报表以及进行GloBE信息申报表(“GIR”)备案。
然而,被排除的实体被排除在MTT和DTT之外。虽然它们的收入仍被考虑以确定跨国集团是否在范围内,但它们的利润、亏损、应计税款、有形资产和工资支出等属性被排除在MTT和DTT下的各种计算中,包括de minimis排除。此外,这些实体不受MTT和DTT规定的任何行政义务的约束,例如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被排除在外的实体包括政府实体、国际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此外,MTT和DTT制度还提供了安全港,有助于减轻跨国企业集团的合规负担。如果某一跨国企业集团为某一法域选择了安全港,则该跨国企业集团在该法域的合格实体的补足金额视为零。新加坡目前有三个安全港:(1)过渡性CBCR安全港,(2)简化计算安全港,以及(3)QDMTT安全港。
如果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未能履行其对MTT和DTT的义务,可能会根据MMT法案进行处罚。由于MTT和DTT规则是新规则,跨国企业将需要时间来熟悉这些规则。鉴于一些跨国企业已反馈此类规则很复杂,如果一家跨国企业集团能够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规则的正确应用,IRAS将在2025财年起的前3个财年采取轻触式做法。
10.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10.G.专家声明
不适用。
140
10.H。展示文件
我们受制于《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即12月31日。报告和其他信息的副本,在如此归档后,可免费检查,并可按规定的费率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获得,地址为100 F Street,N.E.,Room 1580,Washington,D.C. 20549。公众可以通过拨打SEC电话1-800-SEC-0330获得有关华盛顿特区公共资料室的信息。SEC还维护一个网站www.sec.gov,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使用其EDGAR系统向SEC提交电子文件的注册人的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报表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ii)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以及(iii)我们的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条款的约束。
10.I.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10.J.给证券持有人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利率风险
我们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与我们未偿债务的利率以及投资于流动性投资的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我们不依赖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生息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然而,我们未来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可能会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与预期不同。
外汇风险
我们的收入、开支和金融资产的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Deutsche Hospitality内部实体的功能货币包括欧元和瑞士法郎等其他货币。我们严重依赖我们在中国和欧洲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给我们的股息。人民币或欧元对美元的任何重大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以及任何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换算成美元。一般来说,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应该是有限的,你们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之间以及美元和欧元之间的外汇汇率的影响,因为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和欧元计价的,而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
141
人民币兑美元、港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包括美元和港元,一直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为基础。2005年7月21日,中国监管当局改变了长达十年的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在新政策下,允许人民币兑一篮子特定外币在一个狭窄且有管理的区间内波动。这一政策变化导致人民币在2005年7月至2008年7月期间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直波动,有时波动明显且不可预测。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就我们持有以美元计价的资产而言,人民币对美元的任何升值都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报表发生变化,并导致我们以美元计价的资产价值降低。另一方面,人民币兑美元和港元的价值下跌可能会减少我们的财务业绩、贵公司对我们公司的投资价值以及我们未来可能支付的股息(如果有的话)的美元等值金额,所有这些都可能对ADS和普通股的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需要将美元或港元兑换成人民币或欧元进行经营,人民币或欧元兑美元或港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或欧元金额产生不利影响。
举个例子,假设我们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美元计价的现金余额100万美元按1.00美元兑换6.9931元人民币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则该现金余额约为700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假设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贬值1.0%,截至2025年12月31日,这类现金余额将增至人民币710万元(约合100万美元)。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2.A.债务证券
不适用。
12.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12.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2.D.美国存托股票
费用及开支
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ADS持有者将被要求支付以下费用:
服务 |
|
费用 |
|
发行ADS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取消ADS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派发现金红利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根据股票股息、其他自由股票分配或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发行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存管服务 |
在存托人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0.05美元 |
142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 ● | 登记处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普通股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用(即在存入和提取普通股时); |
| ● | 外币兑换美元发生的费用; |
| ● | 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以及交付证券的费用; |
| ● |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
| ● | 存托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和其他适用的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和 |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ADS发行和注销时应支付的存管人费用通常由从存管人收到新发行的ADS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由将ADS交付存管人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管人。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与向ADS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有关的应付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管人向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的ADS记录持有人收取。
现金分配应支付的存管费一般从分配的现金中扣除。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票股息、权利),存托人向与分配同时进行的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适用的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注册的ADS(无论是直接注册时的持证还是非持证),存托人将发票发送给适用的记录日期ADS持有人。对于在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存托信托公司(“DTC”))持有的ADS,存托人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账户中持有ADS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持有ADS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费用。而将客户的ADS存放在DTC账户中的经纪商和托管人,依次向客户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人的费用的金额。
在拒绝支付存托人费用的情况下,存托人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人费用的金额。
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保存人更改。您将收到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部分存托人费用,偿还我们就根据存管协议设立的ADR计划产生的某些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已从存托人处收到总额为人民币5400万元(800万美元)的补偿,作为我们与ADS计划相关的投资者关系计划相关的费用的补偿。
在香港买卖及交收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以每手100股买卖单位买卖。我们在香港交易所的普通股交易以港元进行。
143
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我们的普通股的交易成本包括:
| ● | 港交所交易费为交易对价的0.00 565%,向买卖双方各自收取; |
| ●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证监会,交易征费为交易代价的0.0027%,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香港会计及财务报告委员会,或AFRC,交易征费为交易代价的0.00015%,向买卖双方各收取; |
| ● | 每份转让契据(如适用)港币5.00元的转让契据印花税,由卖方支付; |
| ● | 从价印花税,总税率为成交金额的0.2%,买卖双方各缴纳0.1%; |
| ● | 股票结算费,现为总成交金额的0.002%,每笔交易最低收费2.00港元,最高收费100.00港元; |
| ● | 经纪佣金,可与经纪商自由协商(某些公开发售交易的经纪佣金除外,目前定为认购或购买价格的1%,由认购或购买证券的人支付);和 |
| ● |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容许的较高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证书以及香港所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00港元之间的费用。 |
投资者必须通过其经纪人直接或通过托管人结算其在港交所执行的交易。对于已将其普通股存入其股票账户或其指定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参与者在CCASS维持的股票账户的投资者,将根据不时生效的香港结算公司通则及香港结算公司操作程序在CCASS进行交收。对于持有实物凭证的投资者,结算凭证和正式签立的过户表格必须在结算日之前交付给其经纪人或托管人。
香港普通股交易与ADS之间的转换
就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言,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即香港股份登记册,由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机构香港投资者服务有限公司维护。我们的主要会员名册,或开曼股份登记册,将继续由我们的主要股份登记处Conyers Trust Company(Cayman)Limited维护。
如下文进一步详述,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的普通股持有人将能够将这些普通股转换为ADS,反之亦然。
将在香港交易的普通股转换为ADS
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普通股并打算将其转换为ADS以在纳斯达克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将普通股存入或让其经纪人将普通股存入存托人的香港托管人Citibank,N.A.,Hong Kong或托管人,以换取ADS。
144
存放在香港交易的普通股以换取ADS涉及以下程序:
| ● | 如果普通股已存入CCASS,投资者必须通过遵循CCASS转让程序将普通股转入存托人在CCASS内的托管人账户,并通过其经纪人向存托人提交并交付一份正式填写并签名的转换表格。 |
| ● | 如果普通股在CCASS之外持有,投资者必须安排将其股份存入CCASS以交付至存托人在CCASS内与托管人的账户,向托管人提交并交付转换表格请求书,并在适当填写并签署该转换表格后,将该转换表格交付给托管人。 |
| ● | 在支付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款或收费,例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后,存托人将按照投资者要求的名称发行相应数量的ADS,并将ADS交付至指定人员的指定DTC账户。 |
对于存入CCASS的普通股,在正常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在CCASS之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让账簿可能会不时对ADS发行关闭。在手续完成之前,投资者将无法交易ADS。
转换ADS为普通股在香港交易
持有ADS并打算将其ADS转换为普通股在港交所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注销该投资者持有的ADS并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普通股,并促使其经纪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港交所交易此类普通股。
通过券商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应按照券商的程序,指示券商安排注销ADS,将标的普通股从存托人在CCASS系统内托管人的账户转入投资者港股账户。
对于直接持有ADS的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步骤:
| ● | 要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撤回普通股,持有ADS的投资者可以在存托人的办公室上交此类ADS(如果ADS以凭证式形式持有,则可上交适用的ADR),并向存托人发送取消此类ADS的指令。 |
| ● | 一旦支付或扣除其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税费或收费,如印花税或股票转让税或费用(如适用),存托人将注销ADS并指示托管人将已注销ADS的基础普通股交付至投资者指定的CCASS账户。 |
| ● |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在CCASS之外接收普通股,他或她必须先接收CCASS中的普通股,然后再安排退出CCASS。投资者随后可获得HKSCC Nominees Limited(作为转让方)签署的转让表格,并在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普通股。 |
普通股要在CCASS收到,一般情况下,上述步骤一般需要两个工作日。对于以实物形式在CCASS之外接收的普通股,上述步骤可能需要14个工作日或更长时间才能完成。投资者将无法在香港联交所买卖普通股,直至手续完成。
可能会出现暂时的延误。例如,存托人的转账账簿可能会不时关闭ADS注销。此外,上述步骤和程序的完成须待香港股份登记册上有足够数量的普通股,以便利退出ADS计划直接进入CCASS系统。我们没有任何义务维持或增加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的普通股数目,以便利此类撤回。
145
存管要求
在存托人发行ADS或允许撤回普通股之前,存托人可以要求:
| ● | 出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签字或其他信息的身份和真实性的令人满意的证明;和 |
| ● | 遵守其可能不时确立的与存款协议一致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出示转移文件。 |
存托人一般可在存托人或我们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的转让账簿关闭时或在存托人或我们认为可取的任何时间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发行、转让和注销ADS。
为实现普通股退出或存入我们的ADS计划而转让普通股的所有费用将由要求转让的投资者承担。特别是,普通股和ADS的持有人应注意,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将根据服务速度(或香港上市规则不时允许的较高费用)收取2.50港元至20港元之间的费用,就一名登记拥有人向另一名登记拥有人的每笔普通股转让、其注销或发行的每份股份凭证以及香港使用的股份转让表格中所述的任何适用费用。此外,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必须为每100份ADS支付高达5.00美元的费用,用于每次发行ADS和每次注销ADS(视情况而定),涉及将普通股存入我们的ADS计划或从我们的ADS计划中提取普通股。
146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这些事件均未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的任何年度发生。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2021年6月,我们进行了股份拆细,将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拆细为10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的普通股。在股份拆细的同时,ADS与普通股的比率由一(1)份ADS代表一(1)股普通股调整为一(1)份ADS代表股份拆细后的十(10)股普通股。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披露控制和程序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对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指的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样的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是有效的。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根据《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我们的管理层负责为我们公司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包括(a)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b)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以及(c)就防止或及时发现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的未经授权的收购、使用或处置提供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只能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提供合理保证,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会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和SEC颁布的相关规则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使用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评估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经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证报告,见本年度报告第F-4页表格20-F。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没有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变化。
147
项目16。[保留]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张翼女士是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该术语在表格20-F的第16A(b)项中定义,并且根据纳斯达克市场规则第5605(a)(2)条或纳斯达克规则以及《交易法》第10A-3条的规定是独立的。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0年1月27日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具体适用于我们的执行官和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的某些规定。我们已将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作为我们最初于2010年3月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经修订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165247)上的注册声明的证据提交。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可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hworld.com/上公开查阅。
148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或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担任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德勤的工作进行监督。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德勤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审计相关服务、税务服务和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德勤支付了以下专业服务费用。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4 |
2025 |
|||
美元 |
美元 |
|||
(百万) |
||||
审计费用(1) |
|
3.0 |
|
3.1 |
审计相关费用(2) |
0.1 |
— |
||
税费(3) |
|
0.0 |
|
— |
其他服务费(4) |
0.2 |
— |
||
合计 |
|
3.3 |
|
3.1 |
注意事项:
| (1) | 审计费用。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季度财务报表中期审查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额。 |
| (2) | 审计相关费用。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保证和相关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汇总费用,这些服务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或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但未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 |
| (3) | 税费。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税务合规和税务建议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总费用。 |
| (4) | 其他服务费。这一类别包括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业务咨询提供的专业服务所收取的合计费用. |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我们于2019年8月21日宣布了董事会批准的股份回购计划。根据已批准计划的条款,我们可能会根据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以及根据与数量、价格和时间有关的限制,在公开市场以现行市场价格或私下协商交易回购最多价值7.5亿美元的我们已发行和未偿还的ADS。本次股份回购计划于2024年8月20日结束。我们在该计划下分别于2023年和2024年回购了3,458,597份和6,876,340份ADS。
149
我们宣布了一项于2024年7月23日获得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回购计划,该计划取代了此前于2019年8月21日获得批准并采用的总额高达7.5亿美元的股票回购计划。根据已批准计划的条款,自2024年8月21日起生效,我们可根据市场条件不时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按现行市场价格或私下协商交易回购最多价值10亿美元的已发行和未偿还ADS,并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0b5-1条和第10b-18条的适用要求,有时并以我们公司认为适当的金额回购。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有效期为五年。我们的董事会定期审查股份回购计划,并可能授权调整其条款和规模或暂停或终止该计划。我们在该计划下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回购了1,503,206份和3,201,703份ADS。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2025年购买未偿还ADS的信息。
|
|
|
(c)总数 |
|
(d)约 |
|||
ADS的 |
美国存托股的美元价值可能 |
|||||||
作为部分购买 |
尚未购买 |
|||||||
(a)总数 |
(b)平均价格 |
公开的 |
根据计划 |
|||||
ADS的 |
每份ADS付费 |
宣布的计划 |
或程序(在 |
|||||
期 |
已购买 |
(美元) |
或程序 |
百万美元) |
||||
2025年1月 |
1,874,950 |
32.00 |
1,874,950 |
896 |
||||
2025年2月 |
|
— |
|
— |
|
— |
|
896 |
2025年3月 |
|
— |
|
— |
|
— |
|
896 |
2025年4月 |
|
54,035 |
|
32.96 |
|
54,035 |
|
894 |
2025年5月 |
|
— |
|
— |
|
— |
|
894 |
2025年6月 |
|
— |
|
— |
|
— |
|
894 |
2025年7月 |
|
— |
|
— |
|
— |
|
894 |
2025年8月 |
|
— |
|
— |
|
— |
|
894 |
2025年9月 |
|
11,054 |
|
36.60 |
|
11,054 |
|
894 |
2025年10月 |
|
1,261,664 |
|
37.72 |
|
1,261,664 |
|
846 |
2025年11月 |
|
— |
|
— |
|
— |
|
846 |
2025年12月 |
|
— |
|
— |
|
— |
|
846 |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这个词在《交易法》第3b-4条中定义),我们的ADS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纳斯达克规则规定,外国私人发行人可以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但须遵守某些例外情况和要求,除非此类豁免将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法规。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内公司在NASDAQ规则下遵循的显着差异总结如下:
| ● | 我们遵循母国惯例,允许我们的董事会不拥有独立董事的多数,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605(b)(1)。 |
| ● | 我们遵循母国惯例,允许我们的独立董事不定期举行只有独立董事出席的会议,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605(b)(2)。 |
| ● | 我们遵循允许我们的董事会不实施提名委员会的母国惯例,而不是遵守要求实施提名委员会的纳斯达克规则第5605(e)条。 |
| ● | 我们遵循母国惯例,允许我们不在年度报告或网站上披露任何董事、董事提名人和除我们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之间关于与该人作为我们公司董事的候选资格或服务有关的补偿或其他付款的所有协议或安排的重要条款,而不是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250(b)(3)。 |
150
除上述情况外,我们已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纳斯达克规则下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
根据纳斯达克规则5250(d)(1),我们将在公司网站https://ir.hworld.com上以20-F表格发布这份年度报告。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1条,我们获豁免遵守香港联交所的若干企业管治规定,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及香港上市规则附录D2(财务资料披露)。
就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而言,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分别就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若干豁免及豁免,证监会亦根据收购守则作出裁定。
不是香港上市公司
收购守则导言第4.1节规定,收购守则适用于影响香港公众公司及在香港首次上市的公司的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根据收购守则简介第4.2节的附注,根据收购守则简介第4.2节,香港上市规则第19C.01条所指的在香港联交所第二上市的祖父大中华区发行人通常不会被视为香港的公众公司。
证监会就第4.2条作出裁定,裁定我们并非“香港上市公司”。因此,收购守则不适用于我们。倘股份的大部分交易移至香港,以致本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3条被视为双重主要上市,则收购守则将适用于本公司。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披露普通股权益的责任。根据我们遵守的《美国交易法》,任何人(包括相关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根据SEC规则和条例确定的实益所有权,其中包括指导投票或处置证券的权力,根据《美国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一类股本证券的5%以上必须向SEC提交实益拥有人报告,且该人士必须迅速报告所提供信息的任何重大变化(包括对相关股本证券类别1%或以上的任何收购或处置),除非有例外情况。因此,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将使我们的公司内部人士接受第二级报告,这将对他们造成过度负担,将导致额外成本,也没有意义,因为适用于我们和我们的公司内部人士的《美国交易法》规定的利息义务的法定披露将为我们的投资者提供与我们的重要股东的持股权益相关的充分信息。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9(2)条授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条文的部分豁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5、11及12条除外),条件是(i)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9C.13条,普通股的大部分交易不被视为已永久迁移至香港;(ii)在SEC提交的所有权益披露亦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港交所提交,其后,证监会将以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作出的披露相同的方式刊发该等披露;及(iii)如已向证监会提供的任何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包括美国的披露规定有任何重大变动,以及我们在香港联交所发生的全球股票成交量有任何重大变动,我们将通知证监会。如果向证监会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证监会可能会重新考虑这一豁免。
美国《交易法》及其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股东披露大致相当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分的利益。有关大股东权益的相关披露,详见“第7项。大股东暨关联交易— A.大股东。”
151
我们承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向SEC提交的任何持股声明和证券交易。我们进一步承诺在当前和未来的上市文件中披露在SEC文件中披露的任何持股权益,以及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任何控股股东的关系。
企业传播
经2023年12月31日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可(i)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的相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或(ii)在其网站和香港联交所网站上提供公司通讯,并必须在其网站上载明采用上述(i)和/或(ii)的方式传播其公司通讯。
香港联交所授予我们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该豁免仍然有效。
自我们在港交所上市以来,我们做了以下安排:
| ● | 我们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在我们自己的网站上以英文和中文发出所有公司通讯,并在香港联交所的网站上以英文和中文发出。 |
| ● | 我们继续作出安排,应要求免费向我们的股东提供代理材料和通知的打印副本。 |
| ● | 我们在网站上增加了“投资者关系”页面,将投资者引导至我们向港交所提交的所有文件。 |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2.07A条的修订,我们亦已在网站的有关章节载列我们的公司通讯传播方式。
香港上市规则第13.25B条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就其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的变动,在每月回报所涉及的期间内公布每月回报。根据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或联合政策声明,我们寻求豁免规则13.25B,但须满足豁免条件,即证监会已就股东权益披露方面给予严格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5、11及12条除外)的部分豁免。由于我们已获得证监会的部分豁免,港交所授予豁免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3.25B条。我们会在我们的季度收益发布和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股票回购的信息(如果有的话),这些信息是根据适用的美国规则和法规提供或提交给SEC的。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用了内幕交易政策(“内幕交易政策”),该政策管理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员工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旨在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我们的内幕交易政策副本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存档。
152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以及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程序。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框架主要包括四个步骤:(i)识别网络安全威胁、评估严重性、确定来源以及威胁是否与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ii)向管理层和我们的董事会报告重大网络安全事件;(iii)实施保障措施、反措施和缓解战略;(iv)补救和恢复受影响的系统。我们已建立流程,以监督和识别与我们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风险。
我们还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这一体系囊括了网络、主机和应用安全等多个层面,并融入了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对抗等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方法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包括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的安全态势、稳健的事件响应计划、由合格的第三方参照适用的安全标准审查我们的安全系统的有效性以及对员工进行定期的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的运维安全部门持续监控我们的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此外,我们定期聘请与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流程相关的第三方评估师、顾问和审计师,我们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拥有必要的资源和权力,以选择、保留、终止和批准此类评估师、顾问、审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和其他保留条款(如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包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治理
我们高度重视数据安全。我们成立了信息安全委员会和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组。为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我们还成立了专门的数据安全委员会,通过制定数据安全指引、协调数据安全规划等方式,保障客户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我们还有专门的信息安全中心,配备了专门从事数据安全、合规、风险管理的人员。该中心涉及我们业务运营的关键环节,为其他部门提供专业的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服务。
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进行监督,包括在监测、解决、披露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与任何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或产生的事项方面拥有全权。我们的信息安全委员会成员负责监测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并应定期报告网络安全威胁带来的风险,并及时向信息安全委员会管理层报告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我司首席执行官金辉先生担任我司信息安全委员会主席。授权金先生对我公司网络安全事项进行决策。
153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54
4.7 |
注册人与携程于2020年8月3日订立的补充注册权协议。(参照我们于2021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附件 4.7纳入。) |
|
4.8 |
2020年5月12日注册人与全国协会威尔明顿信托公司之间的契约。(参照我们于2021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附件 4.17纳入。) |
|
4.9 |
经修订和重述的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参照我们于2024年6月2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报告中的附件 99.2纳入。)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参照我们于2010年3月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165247)中的附件 99.1纳入。) |
|
11.2 |
||
12.1* |
||
12.2* |
||
13.1** |
||
15.1* |
||
15.2* |
||
97.1 |
与追讨注册人的错误奖励补偿有关的政策(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4月2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附件 97.1纳入。) |
|
101.I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tags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内联XBRL文档中) |
*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155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
|||
签名: |
/s/金辉 |
||
姓名: |
金辉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日期:2026年4月24日 |
|||
156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向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H World Group Limited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相关综合全面收益、权益变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和财务报表附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以及我们2026年4月24日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便民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转换是按照附注2中所述的基础进行的。此类美元金额仅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读者而提供。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性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与DH收购相关的商誉和品牌名称的减值评估-参见财务报表附注2、5、7
关键审计事项说明
正如合并财务报表附注2、5和7中更全面描述的那样,公司确认了与收购Steigenberger Hotels Aktiengesellschaft Germany(“DH”)相关的商誉和品牌名称。公司通过减值分析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应确认商誉和品牌名称减值。
我们将商誉的减值评估和分配给遗留DH报告单位的无限期品牌名称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为管理层就确定遗留DH报告单位的估计公允价值作为减值评估的一部分作出了重大判断。公司使用收益法下的贴现现金流模型确定遗留DH报告单位和分配给遗留DH报告单位的品牌名称的估计公允价值,这要求管理层对预计酒店的收入和增长率、预计运营成本、特许权使用费节约率和贴现率(统称为“重大假设”)做出重大估计和假设。这些重大假设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因为这些估计每年都会发生变化,并且对市场状况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很敏感。在执行审计程序以评估管理层重大估计和假设的合理性时,需要有高度的审计师判断和更大程度的努力。
审计中如何处理关键审计事项
| ● | 我们测试了与管理层确定贴现现金流模型中使用的重大假设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 ● | 我们评估了管理层在现金流预测中使用的重大假设的合理性,以确定遗留DH报告单位和无限生命的品牌名称的公允价值。我们还评估了合理可能结果的范围和概率,以及管理层是否将其点位估计值设置在这些范围内。 |
| ● | 我们通过将实际结果与管理层的历史预测进行比较,评估了管理层在未来收入和成本预测方面的能力。 |
| ● | 在内部估值专家的协助下,我们通过制定一系列独立估计并将其与管理层选择的相关费率进行比较来评估贴现率的合理性。 |
| ● | 我们测试了开发估算中使用的关键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24日
我们自2009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向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框架)》中确立的标准,对H World Group Limited(原名:华住酒店集团)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COSOS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亦已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24日的报告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包括有关方便将人民币金额换算为美元金额的解释性段落进行审计。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执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只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有效性的任何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
2026年4月24日
F-4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百万元人民币,股份及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百万美元 |
||||||
|
(注2)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7,474 |
|
10,386 |
|
1,485 |
受限制现金 |
|
50 |
|
146 |
|
21 |
短期投资,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以公允价值81元和69元计量的有价证券 |
|
3,603 |
|
4,894 |
|
700 |
应收账款,净额 |
|
817 |
|
723 |
|
104 |
应收贷款-流动,净额 |
|
114 |
|
87 |
|
12 |
应收关联方款项-当期,净额 |
|
297 |
|
272 |
|
39 |
库存 |
|
60 |
|
57 |
|
8 |
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
|
800 |
|
870 |
|
124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215 |
|
17,435 |
|
2,493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5,682 |
|
5,230 |
|
748 |
无形资产,净值 |
|
4,776 |
|
5,028 |
|
719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24,992 |
24,983 |
3,573 |
|||
融资租赁使用权资产 |
|
2,272 |
|
2,394 |
|
342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74 |
|
155 |
|
22 |
长期投资,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以公允价值230元和175元计量的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2,316 |
|
1,369 |
|
196 |
商誉 |
|
5,221 |
|
5,428 |
|
776 |
应收关联方款项,净额 |
51 |
42 |
6 |
|||
应收贷款,净额 |
|
190 |
|
132 |
|
19 |
其他资产,净额 |
|
668 |
|
752 |
|
108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054 |
|
1,157 |
|
165 |
持有待售资产 |
1,941 |
669 |
96 |
|||
总资产 |
|
62,552 |
|
64,774 |
|
9,263 |
负债和权益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
880 |
|
5,337 |
|
763 |
应付账款 |
|
983 |
|
1,020 |
|
146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74 |
|
129 |
|
18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1,201 |
|
1,188 |
|
170 |
递延收入 |
|
1,822 |
|
1,823 |
|
261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3,492 |
|
3,478 |
|
497 |
融资租赁负债,流动 |
50 |
59 |
8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4,006 |
|
4,902 |
|
702 |
应交所得税 |
|
813 |
|
1,191 |
|
170 |
流动负债合计 |
|
13,321 |
|
19,127 |
|
2,735 |
长期负债 |
|
4,546 |
|
479 |
|
68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23,634 |
|
23,653 |
|
3,382 |
融资租赁负债,非流动 |
2,843 |
3,063 |
438 |
|||
递延收入 |
|
1,351 |
|
1,602 |
|
229 |
其他长期负债 |
|
1,472 |
|
1,925 |
|
276 |
退休福利义务 |
111 |
109 |
1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919 |
|
1,187 |
|
170 |
持有待售负债 |
2,084 |
671 |
96 |
|||
负债总额 |
|
50,281 |
|
51,816 |
|
7,410 |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21) |
|
|
|
|||
股权: |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授权80,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3,105,094,690股和3,098,323,81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流通股分别为3,083,916,600股和3,071,525,690股) |
|
|
|
|
|
|
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21,178,090和26,798,120股) |
|
(274) |
|
(662) |
(95) |
|
额外实收资本 |
|
9,620 |
|
9,653 |
|
1,381 |
留存收益 |
|
2,449 |
|
3,614 |
|
517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82 |
|
199 |
|
28 |
H World Group Limited股东权益合计 |
|
12,177 |
|
12,804 |
|
1,831 |
非控制性权益 |
|
94 |
|
154 |
|
22 |
总股本 |
|
12,271 |
|
12,958 |
|
1,853 |
总负债及权益 |
|
62,552 |
|
64,774 |
|
9,263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收益表
(百万元人民币,股份及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百万美元 |
||||||||
|
(注2) |
|||||||
收入: |
|
|
|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
13,796 |
|
13,843 |
|
12,943 |
|
1,851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
|
7,694 |
|
9,498 |
|
11,696 |
|
1,672 |
其他 |
|
392 |
|
550 |
|
668 |
|
95 |
总收入 |
|
21,882 |
|
23,891 |
|
25,307 |
|
3,618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酒店运营成本 |
|
14,341 |
|
15,285 |
|
15,339 |
|
2,194 |
其他经营成本 |
|
34 |
|
31 |
|
61 |
|
9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1,072 |
|
1,176 |
|
1,270 |
|
182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086 |
|
2,508 |
|
2,262 |
|
321 |
开业前费用 |
|
35 |
|
50 |
|
41 |
|
6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7,568 |
|
19,050 |
|
18,973 |
|
2,712 |
商誉减值损失 |
4 |
— |
— |
—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404 |
|
359 |
|
485 |
|
69 |
经营收入 |
|
4,714 |
|
5,200 |
|
6,819 |
|
975 |
利息收入 |
|
248 |
|
210 |
|
223 |
|
32 |
利息支出 |
|
385 |
|
318 |
|
337 |
|
48 |
其他收入,净额 |
|
573 |
|
51 |
|
38 |
|
5 |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净额 |
|
109 |
|
(66) |
|
(10) |
|
(1)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90 |
|
(272) |
|
569 |
|
81 |
所得税前收入 |
|
5,349 |
|
4,805 |
|
7,302 |
|
1,044 |
所得税费用 |
|
1,204 |
|
1,662 |
|
2,161 |
|
309 |
权益法投资损失 |
|
(14) |
|
(41) |
|
(26) |
|
(4) |
净收入 |
|
4,131 |
|
3,102 |
|
5,115 |
|
731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46 |
|
54 |
|
35 |
|
5 |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益 |
|
4,085 |
|
3,048 |
|
5,080 |
|
726 |
|
||||||||
其他综合收益 |
|
|
|
|
||||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亏损)收益,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税后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人民币0元及人民币2 |
|
(9) |
|
6 |
|
9 |
1 |
|
债务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023、2024和2025年税后净额分别为人民币3元、13元和3 |
|
(12) |
|
(38) |
|
(8) |
|
(1) |
外币换算调整,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止年度的税后净额分别为零 |
|
175 |
|
28 |
|
(184) |
(26) |
|
综合收益 |
|
4,285 |
|
3,098 |
|
4,932 |
|
705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全面收益 |
|
46 |
|
54 |
|
35 |
|
5 |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应占综合收益 |
|
4,239 |
|
3,044 |
|
4,897 |
|
700 |
|
||||||||
每股收益: |
|
|||||||
基本 |
|
1.28 |
|
0.98 |
|
1.65 |
|
0.24 |
摊薄 |
|
1.25 |
|
0.96 |
|
1.60 |
|
0.23 |
计算中使用的加权平均股数: |
|
|
|
|
||||
基本 |
|
3,183,163,131 |
|
3,115,130,107 |
|
3,070,939,457 |
|
3,070,939,457 |
摊薄 |
|
3,351,421,211 |
|
3,278,308,290 |
|
3,247,494,097 |
|
3,247,494,097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权益变动表
(百万元人民币,股份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累计 |
||||||||||||||||||
普通股 |
库存股 |
额外 |
其他 |
|||||||||||||||
优秀 |
实缴 |
保留 |
综合 |
非控制性 |
||||||||||||||
|
股份 |
|
金额 |
|
股份 |
|
金额 |
|
资本 |
|
收益 |
|
(亏损)收入 |
|
利息 |
|
总股本 |
|
2023年1月1日余额 |
|
3,112,413,730 |
|
|
|
153,019,860 |
|
(441) |
|
10,138 |
|
(1,200) |
|
232 |
|
74 |
|
8,803 |
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
6,793,560 |
|
|
|
|
|
|
|
(0) |
|
|
|
|
|
|
|
|
库存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
|
3,239,790 |
|
|
|
(3,239,790) |
|
11 |
|
(11) |
|
|
|
|
|
|
|
|
2022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的转换 |
240 |
|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143 |
|
|
|
|
|
|
|
143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4,085 |
|
|
|
46 |
|
4,131 |
向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派发股息 |
|
|
|
|
|
|
|
|
|
|
|
|
|
|
|
(2) |
|
(2) |
发行普通股 |
71,185,000 |
|
|
|
1,963 |
|
|
— |
1,963 |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0) |
|
|
|
|
|
(4) |
|
(4) |
债务证券公平值变动亏损,扣除税项优惠3元 |
|
|
|
|
|
|
|
|
|
|
|
|
|
(12) |
|
|
|
(12)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为零 |
|
|
|
|
|
|
|
|
|
|
|
|
|
175 |
|
|
|
175 |
回购普通股 |
|
(34,585,970) |
|
|
|
34,585,970 |
|
(848) |
|
|
|
|
|
|
|
|
|
(848) |
宣布派发现金股息 |
|
|
|
— |
|
|
|
|
|
|
|
(2,091) |
|
|
|
|
|
(2,091) |
注销普通股 |
|
|
|
(0) |
|
(133,019,860) |
|
372 |
|
(372) |
|
|
|
|
|
— |
|
|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亏损,扣除税项优惠3元 |
|
|
|
— |
|
|
|
|
|
|
|
|
|
(9) |
|
|
|
(9)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3,159,046,350 |
|
|
|
51,346,180 |
|
(906) |
|
11,861 |
|
794 |
|
386 |
|
114 |
|
12,249 |
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
1,497,730 |
|
|
|
|
|
— |
|
(0) |
|
|
|
|
|
|
|
|
库存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
|
7,167,980 |
|
|
|
(7,167,980) |
|
25 |
|
(25) |
|
|
|
|
|
|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322 |
|
|
|
|
|
|
|
322 |
净收入 |
|
|
|
|
|
|
|
|
|
|
|
3,048 |
|
|
|
54 |
|
3,102 |
向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派发股息 |
|
|
|
|
|
|
|
|
|
|
|
|
|
|
|
(4) |
|
(4)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49) |
|
|
|
|
|
(70) |
|
(119) |
债务证券公平值变动亏损,扣除税项优惠13元 |
|
|
|
|
|
|
|
|
|
|
|
|
|
(38) |
|
|
|
(38)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为零 |
|
|
|
|
|
|
|
|
|
|
|
|
|
28 |
|
|
|
28 |
回购普通股 |
|
(52,761,410) |
|
|
|
52,761,410 |
|
(1,172) |
|
— |
|
— |
|
— |
|
|
|
(1,172) |
购买预付看跌期权 |
|
— |
|
|
(710) |
— |
— |
— |
(710) |
|||||||||
行使预付认沽期权时回购普通股 |
|
(31,034,050) |
|
|
|
31,034,050 |
|
(710) |
|
710 |
|
— |
|
|
|
|
|
— |
宣布派发现金股息 |
|
|
|
— |
|
— |
|
|
|
— |
|
(1,393) |
|
|
|
|
|
(1,393) |
注销普通股 |
|
— |
(0) |
(106,795,570) |
2,489 |
(2,489) |
— |
— |
— |
— |
||||||||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收益,税后净额0元 |
— |
— |
— |
— |
— |
— |
6 |
— |
6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3,083,916,600 |
|
21,178,090 |
(274) |
9,620 |
2,449 |
382 |
94 |
12,271 |
||||||||
期权行权及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发行普通股 |
5,246,150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16 |
|
购股权的行使及库存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
|
14,379,970 |
— |
(14,379,970) |
172 |
(150) |
— |
— |
— |
22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
— |
|
420 |
|
— |
|
— |
|
— |
|
420 |
净收入 |
— |
— |
— |
— |
— |
5,080 |
— |
35 |
5,115 |
|||||||||
向非控股权益持有人派发股息 |
|
— |
|
|
|
|
|
|
|
|
|
|
|
|
|
(4) |
|
(4)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1 |
|
1 |
|
收购非控股权益 |
|
|
|
|
|
(30) |
|
|
28 |
(2) |
||||||||
债务证券公平值变动亏损,扣除税项优惠3元 |
|
|
|
|
|
|
|
|
|
|
|
|
|
(8) |
|
|
|
(8) |
外币换算调整,税后净额为零 |
|
|
|
|
— |
|
— |
|
— |
|
— |
|
(184) |
|
— |
|
(184) |
|
回购普通股 |
(32,017,030) |
|
32,017,030 |
(783) |
— |
— |
— |
— |
(783) |
|||||||||
宣布派发现金股息 |
|
|
|
|
|
(3,915) |
|
|
(3,915) |
|||||||||
注销普通股 |
|
(0) |
(12,017,030) |
223 |
(223) |
— |
— |
— |
— |
|||||||||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收益,税后净额人民币2 |
|
|
|
|
|
|
9 |
|
9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3,071,525,690 |
|
26,798,120 |
(662) |
9,653 |
3,614 |
199 |
154 |
12,95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百万元人民币,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百万美元 |
||||||||
|
(注2) |
|||||||
经营活动: |
|
|
|
|
|
|
|
|
净收入 |
|
4,131 |
|
3,102 |
|
5,115 |
|
731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
|
|
||||
股份补偿 |
|
143 |
|
322 |
|
420 |
|
60 |
折旧及摊销 |
|
1,414 |
|
1,332 |
|
1,257 |
|
180 |
可转换优先票据发行成本摊销及银行借款预付费用 |
|
34 |
|
5 |
|
— |
|
— |
递延所得税 |
|
29 |
|
113 |
|
147 |
|
21 |
信用损失 |
|
89 |
|
3 |
|
(18) |
|
(3) |
减值损失 |
|
516 |
|
537 |
|
242 |
|
35 |
权益法投资亏损,扣除股息 |
|
72 |
|
97 |
|
81 |
|
12 |
外币汇兑(收益)损失 |
|
(119) |
|
263 |
|
(566) |
|
(81) |
投资收益 |
|
(806) |
|
(13) |
|
(98) |
|
(14) |
非现金租赁费用 |
|
2,163 |
|
2,300 |
|
2,233 |
|
319 |
其他 |
48 |
|
(131) |
(18) |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扣除收购影响: |
|
|
|
|
||||
应收账款 |
|
296 |
|
(95) |
|
117 |
|
17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402 |
|
|
|
(38) |
|
(5) |
递延收入 |
|
576 |
|
|
|
231 |
|
33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1,133 |
|
|
|
936 |
|
134 |
经营租赁负债 |
|
(2,548) |
|
(2,453) |
|
(2,383) |
|
(341) |
应交所得税 |
|
62 |
|
|
|
378 |
|
53 |
其他长期负债 |
|
84 |
|
|
|
435 |
|
62 |
其他,净额 |
(45) |
9 |
21 |
3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7,674 |
|
7,518 |
|
8,379 |
|
1,198 |
投资活动: |
|
|
|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
(894) |
|
(883) |
|
(828) |
|
(119) |
购买无形资产 |
|
(7) |
|
(15) |
|
(10) |
|
(1) |
购买投资 |
|
(3,509) |
|
(4,017) |
|
(8,134) |
|
(1,163) |
到期收益/出售收益及投资回报 |
|
2,972 |
|
2,563 |
|
7,777 |
|
1,112 |
应收贷款的来源 |
|
(226) |
|
(178) |
|
(69) |
|
(10) |
应收贷款的催收 |
|
137 |
|
217 |
|
153 |
|
22 |
其他投资活动 |
50 |
74 |
69 |
10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477) |
|
(2,239) |
|
(1,042) |
|
(149) |
F-8
融资活动: |
|
|
|
|
|
|
||
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
1,973 |
|
— |
|
— |
|
— |
行使期权时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额 |
|
— |
|
— |
|
38 |
|
5 |
支付回购普通股 |
(848) |
(1,172) |
(783) |
(112) |
||||
短期债务收益 |
|
745 |
|
77 |
|
3,595 |
|
514 |
偿还短期债务 |
|
(3,436) |
|
(367) |
|
(2,272) |
|
(325) |
长期债务收益 |
|
350 |
|
490 |
|
— |
|
— |
偿还长期债务 |
|
(2,336) |
|
(140) |
|
(850) |
|
(122) |
长期融资负债收益 |
74 |
72 |
28 |
4 |
||||
偿还长期融资负债 |
(66) |
(73) |
(66) |
(9) |
||||
支付的股息 |
|
— |
|
(3,480) |
|
(3,907) |
|
(559) |
融资租赁的本金支付 |
(82) |
(65) |
(57) |
(8) |
||||
购买预付看跌期权 |
— |
(710) |
— |
— |
||||
其他融资活动 |
(94) |
(136) |
(32) |
(4)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3,720) |
|
(5,504) |
|
(4,306) |
|
(616)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64 |
30 |
(30) |
(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增加(减少)额,包括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
|
2,641 |
|
(195) |
|
3,001 |
|
429 |
减: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17 |
(9) |
(7) |
(1)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5,086 |
|
7,710 |
|
7,524 |
|
1,076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7,710 |
|
7,524 |
|
10,532 |
|
1,506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946 |
7,474 |
10,386 |
1,485 |
||||
受限制现金 |
764 |
50 |
146 |
21 |
||||
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
7,710 |
|
7,524 |
10,532 |
1,506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已付利息,扣除资本化金额 |
|
263 |
|
166 |
|
169 |
|
24 |
缴纳的所得税 |
|
1,127 |
|
1,310 |
|
1,632 |
|
233 |
非现金投融资活动补充日程表: |
|
|
|
|
||||
计入应付款项的购置财产和设备 |
|
477 |
|
437 |
|
336 |
|
48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百万元人民币,股份及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1.组织和主要活动
H World Group Limited(“公司”)于2007年1月4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综合可变利益实体(「集团」)的主要业务活动为主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大陆」)发展及经营租赁及拥有、管理及特许经营的酒店,仅就本综合财务报表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欧洲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于2020年1月2日,集团完成收购Steigenberger Hotels Aktiengesellschaft(“Deutsche Hospitality”或“DH”)的100%股权,后者更名为Steigenberger Hotels GmbH。Deutsche Hospitality在欧洲、中东和非洲的中高档市场从事租赁、特许经营、运营和管理酒店的业务。收购后,“Legacy DH”指Deutsche Hospitality及其子公司,“Legacy Huazhu”指不包括Deutsche Hospitality在内的集团。
租赁和自有酒店
集团向出租人租赁酒店物业或直接购买物业,并负责酒店营运及管理的所有方面,包括聘用、培训及监督经营酒店所需的经理及雇员。此外,集团在租赁或建造之初负责酒店开发和定制以符合集团品牌的标准,以及在租赁或土地和建筑证书期限内的维修和维护、运营费用和物业管理。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拥有633间及573间租赁及自有经营酒店。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集团与特许经营商订立特许经营及管理安排,集团负责为其提供品牌、质量保证、培训、预订、聘用及委任酒店总经理,以及与酒店翻新及营运有关的各种其他支持服务。这些酒店被归类为管理不善的酒店。在典型的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下,被特许人被要求支付初始特许经营费和持续的特许经营和管理服务费,通常相当于酒店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加盟商负责酒店开发、装修费用及其运营成本。另有部分特许经营酒店,集团未为其提供酒店总经理。特许经营和管理协议通常在传统华住下为8至10年,管理酒店为15至20年,传统DH下的特许经营酒店为10至15年。经集团与特许经营商相互同意,该等协议可续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拥有10,380间及12,170间已管理酒店及134间及115间特许经营酒店。
歼10
2.主要会计政策概要
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
合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和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在合并时被冲销。
可变利益实体
集团评估是否需要合并某些可变利益实体,在这些实体中,股权投资者不具有控制性财务权益的特征,或没有足够的风险股权供该实体在没有额外次级财务支持的情况下为其活动提供资金。这些实体的成立是为了在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和国际旅行社方面开展业务,迄今为止它们的业务对集团来说并不重要。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在财务报表日期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报告期间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集团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商誉减值和遗留DH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组成,提取和使用不受限制,购买时原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下。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主要指用作借款担保的存款、因合同纠纷或诉讼而受限制的存款以及为特殊目的而受限制的现金。
投资
本集团采用权益法核算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权。权益法投资通过评估是否存在发生价值损失的迹象,以及是否将下降视为非暂时性的,对减值进行复核。在作出这一确定时,在确定是否应确认价值损失时对因素进行了评估。这些包括考虑集团持有投资的意图和能力以及被投资方维持盈利能力的能力,以证明投资的账面金额是合理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列账。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证券投资(按权益会计法核算或导致被投资单位合并的权益证券除外)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净收益中确认。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按成本减减值加减可观察价格变动计量。
F-11
本集团将其无意持有至到期或可能因应经济状况变化而出售证券的债务证券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务证券。这些证券按估计公允价值列账,未实现持有损益,如有税项影响(如有),则在股东权益、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中以净额报告,直至实现。在厘定信贷损失备抵时,集团在个别证券层面评估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并考虑集团的投资策略、当前市场状况、相关投资的财务实力、到期期限以及集团出售证券的意图和能力。如果本集团无意出售证券,且在收回摊余成本基础前被要求出售的可能性不大,且本集团确定低于摊余成本基础的公允价值下降完全或部分是由于信用相关因素,则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信用损失。
某些金融资产的损失准备金
本集团为应收账款、应收贷款和某些其他类似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建立备抵。对于应收账款和其他金融资产,通过评估历史信用损失水平、可能影响客户支付能力的当前经济状况、客户信用评级、应收账款账龄等因素,定期对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池评估这些备抵的充足性。当特定客户被确定为不再与其当前池共享相同的风险状况时,他们将被从池中移除并单独进行评估。
就应收贷款而言,本集团根据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期、历史收款经验和损失率法估计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据此使用违约概率和回收率并乘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摊余成本计算备抵。
物业及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净额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如有)列账。施工期间发生的装修、改善和利息费用资本化。物业及设备按其预期可使用年限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寿命如下:
租赁权改善 |
|
租赁期限或其预计可使用年限中较短者 |
建筑物 |
20-40年 |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1-20年 |
|
机动车辆 |
|
在建工程指租赁物改良及在建或正在安装的物业,按成本列报。成本包括物业及设备的原始成本、安装、建筑及其他直接成本。在建工程转入物业和设备成本,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折旧。
维修和保养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出售物业及设备的收益或亏损(如有)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标的资产账面值之间的差额。
无形资产,净值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各自预计可直接或间接为本集团未来现金流量作出贡献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这些估计使用寿命一般如下:
特许经营或管理协议 |
|
剩余合同期限10至20年 |
购买的软件 |
3-10年,以预计使用年限为准 |
|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商标、许可和其他权利 |
2-15年基于合同期限、许可协议的期限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生效条款 |
F-12
由于没有法律、监管、合约、竞争、经济或其他因素限制该等品牌的使用寿命,而集团收购的几乎所有品牌名称及主品牌协议均被视为具有无限期的使用寿命,而该等品牌可按名义成本续期。集团在每个报告期评估品牌名称和主品牌协议,以确定事件和情况是否继续支持无限期使用寿命。
土地使用权,净额
土地使用权指根据ASC 842、租赁就中国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租赁预付款项,按直线法在土地证的剩余期限内摊销,介乎30年至50年。
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本集团对其长期资产(包括财产和设备、净额、使用权资产和有限寿命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值与预期因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而产生的未来未折现净现金流量进行比较来计量减值。如果预期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的账面值,本集团确认减值损失等于这些资产的账面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集团对与若干酒店相关的长期资产进行了可收回性测试,原因是相对于预计经营业绩的连续表现不佳,其中长期资产的账面值超过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净额,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减值亏损人民币286元、人民币89元及人民币180元。
长期资产的公允价值由集团根据收益法使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贴现现金流量确定,其中包含某些假设,包括基于当前经济状况的预计酒店收入、增长率和预计运营成本、对管理层的预期和当前经营业绩的预计趋势。
商誉
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商誉可能发生减值,则每年或更频繁地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本集团进行一步减值测试,将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进行比较,并就账面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如有)确认减值费用。在各报告单位层面进行了商誉减值测试。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应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超出部分的减值金额。
收入确认
收入主要来自租赁和自有酒店的产品和服务、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与第三方特许经营商的合同以及经营酒店业务以外的活动。
租赁和自有酒店收入
租赁和自有酒店收入主要来自出租客房、销售食品、饮料及其他辅助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纪念品、洗衣、停车和会议预订。这些产品和服务中的每一项都代表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作为这些服务的交换,集团根据公布的费率或协商合同获得固定金额。在提供服务或提供商品时应全额付款。客房租赁收入在客房入住时按日确认。餐饮收入和其他商品及服务收入在各自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已交付或交付给客人时确认。
F-13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收入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收入来自特许经营或管理协议,其中要求特许经营商支付(i)初始一次性特许经营费,以及(ii)持续特许经营费,主要包括(a)主要是持续管理和特许经营服务费,(b)中央预订系统使用费、系统维护和支持费,以及(c)酒店经理费用报销。
初始一次性特许/特许费用:就管理及特许经营的酒店而言,集团有权收取初始一次性特许费用,该费用通常是固定的并预先收取。初始特许经营费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
持续管理和特许经营服务/特许权使用费:集团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的持续管理和特许经营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是可变的,一般按每项合同所定义的酒店客房收入的百分比计算。一般来说,持续管理和特许经营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在协议期限内按月确认,因为这些金额成为应付款项。就Deutsche Hospitality旗下的管理酒店而言,特许经营商一般须向集团支付持续管理费用,包括以酒店毛收入百分比计的基本费用及以酒店毛经调整利润百分比计的奖励费用。基础费用在应付款项时在协议期限内按月确认。奖励费用根据每家酒店的财务业绩在协议期限内按月确认。
中央预约系统使用费、其他系统维护及支持费:集团亦按月收取系统维护及支持费,作为合约的一部分。这些费用在协议期限内按月确认,因为这些金额成为应付款项。
酒店经理费报销:根据管理及特许经营协议,集团有权获报销与委任酒店总经理有关的工资以及集团代表管理酒店产生的其他自付费用。集团有权在集团产生相关可偿还成本期间获得补偿,这些成本在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收入中确认。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通过华住商城销售的商品的技术服务、采购平台和供应商佣金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本集团代理若干电子商务平台,在供应商向终端客户交付货物且其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按净额确认佣金收入。
忠诚计划
H Rewards忠诚度计划会员根据他们在集团酒店和华住商城消费的夜晚和其他消费赚取忠诚度积分。这些忠诚度积分可以兑换未来的产品和服务。忠诚度计划会员获得的积分代表着未来获得免费或折扣商品或服务的物质权利。忠诚度计划有一项绩效义务,包括营销和管理计划以及安排会员兑换奖励。集团负责安排积分兑换,但除租赁及自有酒店外,集团不直接履行兑换义务。因此,集团是有关经管及特许经营酒店的履约责任的代理人,并为有关租赁及拥有酒店的委托人。
对于租赁和拥有的酒店,租赁和拥有的收入的一部分被递延到会员兑换积分。集团在积分兑换时确认的收入金额受到会员在集团自有和租赁酒店永远不会兑换的积分“破损”估计的影响。
就管理酒店及特许经营酒店而言,集团每月收取管理酒店及特许经营酒店的现金贡献,按赚取积分时的合格消费价值厘定。当集团提供有关服务时,集团将该等贡献确认为收入。确认的收入金额基于历史资金利率的混合,并受到集团对会员永远不会赎回的积分“破损”的估计的影响。
F-14
来自集团客户忠诚度计划的会员费在不同会员等级的预期会员期限内按直线法赚取和确认。会员期限估计为两到五年,这反映了预期的会员保留率。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从会员费中确认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288元、人民币338元及人民币411元,该金额根据会员销售的酒店类型计入租赁及自有酒店的收入或管理及特许经营酒店的收入。
广告和促销费用
广告相关开支,包括推广开支及营销材料的制作成本,于发生时计入综合全面收益报表,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为人民币255元、人民币256元及人民币271元。
租约
本集团在合同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租赁安排在租赁开始时被评估归类为经营或融资。租赁负债,代表集团支付租赁产生的租赁付款的义务,以及相应的使用权资产,代表集团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权利,在租赁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取决于指数或费率(最初使用起始日的指数或费率计量)的固定未来付款和可变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使用租赁内含的贴现率(如有)或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对于经营租赁,与固定付款有关的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与可变付款有关的租赁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摊销按标的资产的租赁期或使用寿命中较短者确认。
大多数租约的初始期限为传统华住10至20年,传统DH为20至30年。租赁期包括承租人延长或提前终止租赁的选择权,而租赁延长选择权仅在合理确定本集团将分别行使该等延长选择权和不分别行使提前终止选择权的情况下,才计入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集团的租赁协议可能包括非租赁部分,主要是公共区域维护,这些部分与租赁部分合并,因为集团选择在允许的情况下将这些部分作为单一租赁部分入账。集团选择了在ASC842过渡日期不将中国境外的土地部分与特定财产和设备的租赁分开的实际权宜之计。此外,集团的租赁付款一般为固定金额,而若干协议载有根据租赁物的经营表现及消费者定价指数(“CPI”)指数的变动而作出的可变租赁付款。几乎所有基于CPI变化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协议都由传统DH持有。
对于经营租赁,本集团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确认租赁费用,取决于某一指数或费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开始日使用该指数或费率进行初始计量,否则可变租赁付款额在这些付款的义务发生期间确认。经营租赁开支在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确认为酒店经营成本、一般及行政开支及开业前开支。对于融资租赁,租赁费用前置,是因为ROU资产在标的资产的租赁期或使用寿命中较短者按直线法折旧,租赁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利息费用随租赁负债余额下降而下降;ROU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利息费用在合并综合收益表中分别分类为酒店经营成本和利息费用。此外,集团选择在开始日期不承认租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不计入租赁负债。集团的租赁协议并无载有任何重大剩余价值担保或受限制契诺。
本集团重新评估合同是或包含租赁安排,并在修改合同时重新计量ROU资产和负债。集团将终止确认ROU资产及负债,差额于合约终止时于综合全面收益表确认。
F-15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按照相关税收法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提。
就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净经营亏损通过适用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进行结转和贷记。当集团认为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不变现的可能性较大时,递延税项资产减记估值备抵。对于实体的特定纳税组成部分和特定税务管辖范围内,所有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以及任何相关的估值备抵,应予以抵销,并作为单一的非流动金额列报。但是,一个实体不得抵销归属于该实体不同纳税组成部分或归属于不同税收管辖区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资产。
外币换算
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US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以记账本位币重新计量。年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当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资产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权益科目按历史汇率折算,收入、费用、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换算调整作为累计换算调整报告,并作为综合收益的单独组成部分显示。
集团附属公司的财务记录以当地货币维持,当地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公允价值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建立的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基于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输入值的可靠性有三个层次: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衍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本集团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贷款、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应付款项、短期债务、长期债务。短期金融工具由于其短期性,其账面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长期投资中的长期债务、长期应收借款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计息利率近似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自签订的借款合同开始以来没有明显波动。可转换优先票据按摊余成本人民币3,537元、3,594元及3,514元计量且根据市场报价估计的相应公允价值于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3,768元、人民币3,815元及人民币4,587元。
F-16
下表列出按经常性公允价值计量并使用公允价值等级分类的集团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活跃中的报价价格 |
重要其他 |
重大 |
||||
相同的市场 |
可观测输入 |
不可观察 |
||||
说明 |
|
资产(1级) |
|
(2级) |
|
投入(3级) |
短期投资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81 |
— |
— |
|||
长期投资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
— |
|
230 |
员工福利计划资产 |
5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活跃中的报价价格 |
重要其他 |
重大 |
||||
相同的市场 |
可观测输入 |
不可观察 |
||||
说明 |
|
资产(1级) |
|
(2级) |
|
投入(3级) |
短期投资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股本证券 |
69 |
— |
— |
|||
长期投资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
175 |
|||
员工福利计划资产 |
8 |
— |
—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性证券和员工福利计划资产根据相同或可比工具的市场报价或经纪人/交易商报价,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第3级公允价值基于市场法使用各种不可观察输入值确定。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管理层对久期、股息收益率、缺乏适销性折扣、预期波动性和股权分配概率等假设和估计作出重大判断。
某些资产按非经常性基准计量。下表列示因相关资产减值而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资产分类、公允价值及亏损。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重大不可观察 |
亏损总额 |
|||||
说明 |
|
公允价值 |
|
投入(3级) |
|
年 |
财产和设备 |
|
23 |
|
23 |
|
56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21 |
21 |
33 |
|||
无形资产 |
2,102 |
2,102 |
391 |
|||
长期投资 |
11 |
11 |
30 |
|||
持有待售资产 |
1,795 |
1,795 |
27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报告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采用 |
|||||
重大不可观察 |
亏损总额 |
|||||
说明 |
|
公允价值 |
|
投入(3级) |
|
年 |
财产和设备 |
13 |
|
13 |
|
136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47 |
47 |
31 |
|||
土地使用权 |
— |
— |
13 |
|||
无形资产 |
— |
— |
2 |
|||
长期投资 |
175 |
175 |
47 |
|||
持有待售资产 |
583 |
583 |
13 |
|||
F-17
财产和设备、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无形资产主要采用基于与基础资产相关的贴现现金流的收益法进行估值,其中包含某些假设,包括基于当前经济状况、对未来趋势的预期的预计酒店收入、增长率和预计运营成本。收入增长率、特许权使用费节约率和贴现率为公允价值计量中使用的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分别介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至2%、1.5%至3%和9.2%至12%之间。
持有待售资产及负债
集团于(i)已批准并承诺出售处置集团的计划,(ii)处置集团在其目前状况下可供即时出售,(iii)已启动寻找买方的积极计划及出售处置集团的其他行动,(iv)不太可能对计划作出重大改变或撤回该计划的期间内,将处置集团的资产及负债确认为持有待售。本集团以其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减去任何出售成本中的较低者计量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因这一计量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在满足持作出售标准的期间内确认。相反,出售处置集团直到交割时才确认收益。长期资产在分类为持有待售时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不再符合该标准,则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长期资产应重新分类为持有和使用,并按该资产被分类为持有待售前的账面价值中的较低者单独计量,并根据该资产如果被持续分类为持有和使用的情况下本应确认的任何折旧(摊销)费用及其在随后决定不出售之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股份补偿
集团根据授予日股权奖励的公允价值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以股份为基础的补偿,补偿费用在要求承授人向集团提供服务以换取股权奖励的期间内确认。若干股权奖励的归属基于授予日之后一段时间的业绩条件。股份补偿费用根据集团对未来可能业绩的判断确认,并将在未来期间根据实际业绩进行调整。
库存股
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的不再流通且由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回购普通股按成本法入账,总收购成本记为库存股。
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盈利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入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每股收益反映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其中包括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if-转换法)和在行使股票期权和归属非归属限制性股票(使用库存股法)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F-18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采用的会计准则
2023年12月14日,FASB发布ASU 2023-09,除了修改和消除某些现有要求外,还建立了新的所得税披露要求。ASU修订了ASC 740-10-50-12,要求公共企业实体披露报告的来自持续经营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金额与通过将所得税前来自持续经营的收入(或损失)乘以住所地(国家)管辖区域(国家)适用的联邦(国家)法定所得税率计算得出的金额之间的对账。如果公共企业实体的住所不在美国,则通常应在税率调节中使用该实体住所地辖区(国家)的联邦(国家)所得税税率。修正案禁止对子公司或分部使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此外,在税率调节中使用非美国所得税税率的所得税税率的公共企业实体,必须披露所使用的税率和使用的依据。ASU还增加了ASC 740-10-50-12A,该规定要求实体每年按百分比和报告货币金额对以下八个类别之间的所得税率调节进行分类:1。州和地方所得税,扣除联邦(国家)所得税影响,2。外国税收影响,3。本期颁布的税法或税率变化的影响,4。跨境税法的效力,5。税收抵免,6。估值备抵变动,7。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8。未确认的税收优惠的变化。公共企业实体必须将ASU的指导应用于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收养。实体可以前瞻性地适用修订,也可以选择追溯适用。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前瞻性地采纳此ASU。见附注17。所得税。
尚未采用的会计准则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ASU 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损益表费用分类,除其他外,这要求公共企业实体遵守以下规定:(i)以表格形式披露包含在经营报表持续经营中每个费用标题中的以下类别的金额,每个费用标题中包含这些费用类别中的一个被视为相关费用标题:(a)购买库存,(b)员工薪酬,(c)折旧,(d)无形资产摊销和(e)折旧、损耗,和确认为石油和天然气生产活动一部分的摊销;(ii)在与其他分类要求相同的披露中披露根据现行公认会计原则已经要求披露的某些金额;(iii)对相关费用标题中未单独定量分拆的剩余金额进行定性描述;(iv)披露销售费用总额,以及在年度报告期间,披露一个实体对销售费用的定义。2025年1月,FASB发布ASU2025-01,明确了ASU2024-03的生效日期。ASU2024-03在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的中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期采用此ASU不会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5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3,业务合并(主题805)和合并(主题810):在可变利益实体的收购中确定会计收购方,这要求当合法被收购方是符合业务定义的VIE时,参与主要通过交换股权而实现的收购交易的实体考虑特定因素来确定会计收购方,并取消了主要受益人始终是某些交易的收购方的要求。根据修正案,在更多情况下,合法被收购方为VIE的收购交易将导致与合法被收购方为投票权益实体的经济上相似的交易相同的会计结果。修订不改变被确定为反向收购的交易或合法收购人不是企业而被确定为会计被收购人的交易的会计核算。新指南要求前瞻性地适用于在首次申请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收购交易。该指引对截至2028年3月31日的年度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预期采用此ASU不会对综合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 2025-05,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其中引入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和一种会计政策选择,用于估计与客户的收入交易产生的当前应收账款和当前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修订于2025年12月15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集团预计采用这一ASU不会对其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F-19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 2025-06,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取消了软件开发的规定性“项目阶段”模式,并要求一旦管理层授权并承诺为项目提供资金并且项目很可能将按预期完成和使用,就将软件成本资本化。该指南对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允许提前采用。公司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标准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和披露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2025年12月,FASB发布了ASU 2025-10,Government Grants(Topic832):Accounting of Government Grants Received by Business Entities,which provides updated guidance on how to recognize,measure,and present government grants。ASU将在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包括那些允许提前采用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和披露的影响(如果有的话)。
换算成美元
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按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5年12月31日1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该换算并不意味着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转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3.收入
分类收入
以下表格列出按产品或服务性质分类的集团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客房收入 |
11,789 |
11,806 |
11,002 |
|||
食品和饮料收入 |
|
1,333 |
|
1,342 |
|
1,319 |
其他 |
|
674 |
|
695 |
|
622 |
租赁和自有酒店收入 |
|
13,796 |
|
13,843 |
|
12,943 |
中央预约系统使用费、其他系统维护及支持费 |
|
2,628 |
|
3,318 |
|
4,301 |
持续管理和服务/特许权使用费 |
2,785 |
3,306 |
3,957 |
|||
酒店经理费用报销 |
|
1,400 |
|
1,752 |
|
2,179 |
初始一次性许可/特许经营费 |
114 |
137 |
181 |
|||
其他费用 |
|
767 |
|
985 |
|
1,078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收入 |
|
7,694 |
|
9,498 |
|
11,696 |
其他收入 |
|
392 |
|
550 |
|
668 |
总收入 |
|
21,882 |
|
23,891 |
|
25,307 |
合同余额
集团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约资产不重大。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当前合同负债 |
1,822 |
1,823 |
||
长期合同负债 |
|
1,351 |
|
1,602 |
合同负债合计 |
|
3,173 |
|
3,425 |
上述合同负债余额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收入。
集团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先前递延为合同负债的收入人民币800元及人民币860元。
歼20
4.财产和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成本: |
|
|
||
建筑物 |
|
791 |
|
782 |
租赁权改善 |
|
11,187 |
|
10,872 |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 |
|
2,363 |
|
2,490 |
机动车辆 |
|
2 |
|
3 |
|
14,343 |
|
14,147 |
|
减:累计折旧 |
|
8,769 |
|
9,121 |
|
5,574 |
|
5,026 |
|
在建工程 |
|
108 |
|
204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5,682 |
|
5,230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276元、人民币1,195元及人民币1,114元。
5.无形资产,净额
无形资产,净值由以下各项组成: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
|
|
||
品牌名称 |
|
5,235 |
|
5,593 |
主品牌协议 |
|
192 |
|
192 |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
|
|
||
特许经营或管理协议 |
|
248 |
|
249 |
购买的软件 |
|
149 |
|
159 |
其他无形资产 |
|
74 |
|
76 |
合计 |
|
5,898 |
|
6,269 |
减:累计摊销 |
|
228 |
|
263 |
减:累计减值损失(注2) |
894 |
978 |
||
合计 |
|
4,776 |
|
5,028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人民币45元、人民币39元和人民币38元。
DH收购中有3个获得无限期使用的品牌名称。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该等品牌名称确认的减值分别为人民币160元、人民币391元及零。
F-21
上述无形资产不含品牌名称和主品牌协议以后年度的预计摊销费用如下:
摊销为 |
||
|
无形资产 |
|
2026 |
|
29 |
2027 |
|
25 |
2028 |
|
21 |
2029 |
|
20 |
2030 |
|
17 |
此后 |
|
94 |
合计 |
|
206 |
6.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投资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短期投资 |
||||
公允价值易于确定的权益类证券: |
|
|
||
有价证券 |
|
81 |
|
69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银行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 |
3,522 |
4,825 |
||
合计 |
3,603 |
4,894 |
||
长期投资 |
||||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
|
86 |
|
89 |
权益法投资: |
|
|
||
AAPC LUB |
|
495 |
|
488 |
酒店相关基金 |
|
404 |
|
374 |
其他投资 |
|
214 |
|
233 |
小计 |
1,113 |
1,095 |
||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
|
|
||
佳佳集团-可转换票据 |
|
230 |
|
175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银行定期存款 |
887 |
10 |
||
合计 |
|
2,316 |
|
1,369 |
F-22
7.善意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誉账面值变动情况如下:
|
Legacy华住 |
|
遗产DH |
|
合计 |
|
2024年1月1日余额 |
|
|
|
|||
商誉 |
3,036 |
2,721 |
5,757 |
|||
累计减值损失 |
|
(4) |
|
(435) |
|
(439) |
3,032 |
2,286 |
5,318 |
||||
净外汇-商誉 |
— |
(115) |
(115) |
|||
汇兑-减值损失净额 |
— |
18 |
18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商誉 |
3,036 |
2,606 |
5,642 |
|||
累计减值损失 |
(4) |
(417) |
(421) |
|||
3,032 |
2,189 |
5,221 |
||||
净外汇-商誉 |
— |
246 |
246 |
|||
汇兑-减值损失净额 |
— |
(39) |
(39)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商誉 |
3,036 |
2,852 |
5,888 |
|||
累计减值损失 |
(4) |
(456) |
(460) |
|||
3,032 |
2,396 |
5,428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遗留华住的估计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的100%以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遗留DH的估计公允价值分别超过其账面价值36%和70%。基础预计现金流下降5%或贴现率上升不会导致2024年和2025年的减值损失。
8.持有待售资产和负债
于2023年第四季度,集团承诺出售遗留DH中包括的若干租赁及拥有酒店(“处置集团”)的计划。于2024年2月,集团与一名非关联第三方订立股份及资产购买及转让协议,预期交易将于2024年完成,但须遵守若干惯例成交条件。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仍积极寻求出售该业务,预计该交易将在2025年全年分阶段完成。根据2025年初签署的修正案,2025年先后完成了两期。预计2026年将就剩余部分进行进一步谈判,集团将持续致力于推进处置工作。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由于若干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分别录得减值人民币27元及人民币13元。
F-2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在本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资产负债总额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持有待售资产: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8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82 |
17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1,732 |
552 |
|
融资租赁使用权资产 |
|
67 |
70 |
|
其他资产 |
|
52 |
30 |
|
合计 |
|
1,941 |
669 |
|
持有待售负债: |
|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62 |
39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69 |
21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1,785 |
510 |
|
融资租赁负债 |
|
71 |
74 |
|
其他负债 |
|
97 |
27 |
|
合计 |
|
2,084 |
671 |
|
9.债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和长期债务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流动部分: |
|
|
|
|
长期银行借款,流动部分 |
|
791 |
|
371 |
短期银行借款 |
|
38 |
|
1,400 |
可转换优先票据,流动部分 |
|
— |
|
3,514 |
FF & E负债,流动部分 |
51 |
52 |
||
合计 |
|
880 |
|
5,337 |
长期债务: |
|
|
||
长期银行借款,非流动部分 |
|
730 |
|
268 |
可转换优先票据,非流动部分 |
|
3,594 |
|
— |
FF & E负债,非流动部分 |
209 |
198 |
||
其他 |
13 |
13 |
||
合计 |
|
4,546 |
|
479 |
银行借款
于2022年8月,集团与多家银行订立2.2亿欧元及人民币等值的1.1亿欧元定期贷款的3年期长期贷款及7000万欧元循环信贷贷款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为长期银行借款等值人民币0.99亿欧元,流动部分。这笔款项已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
F-24
于2024年3月,集团订立五年期银团贷款合约,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00元,于2029年3月到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510元及478元的建筑物及账面净值分别为人民币69元及人民币67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这笔贷款旨在用于运营总部大楼和为现有债务再融资。利率每年重置,定价日以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LPR-减55个基点为基准。有一些财务契约包括收入和利润与这个设施有关。集团完全遵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契诺。于2024年,集团已根据融资协议提取人民币340元,并偿还人民币15元。2025年,集团偿还了4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25元及人民币285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根据本协议提取的借款利率分别为2.90%和2.55%。
于2025年7月,集团订立最多人民币2,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的一年期贷款融资。集团已根据本协议提取人民币1,400元,利率固定为年息1.8%。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400元,以短期投资的银行存款总额人民币1,406元作抵押。
于2025年11月,集团与多家银行订立最多3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定期贷款及循环信贷融资协议。定期贷款和循环信贷额度可在使用日期后的12个月内使用,预计将延长至36个月,但须满足某些条件。有一些财务契约,包括利息保障、杠杆和与这项融资相关的账面权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未提取贷款。2026年3月,集团提取人民币等值1.8亿美元。
于2025年第四季度,集团订立两项分别为最多1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及最多5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欧元或HKD)的未承诺一年期循环贷款融资协议。循环信贷额度在使用日期后的12个月内可用,预计将延长至36个月,但须满足某些条件。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并无提取任何贷款。2026年3月,集团提款人民币833元。
2026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0年5月,公司发行了5亿美元可转换优先票据(“2026年票据”)。2026年票据将于2026年5月1日到期,按年利率3.00%计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每半年于每年5月1日及11月1日支付。2020年,公司收益为人民币3,499元(等值4.93亿美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9元(等值700万美元)。
2026年票据持有人可选择在紧接到期日前第二个营业日营业结束前的任何时间转换其票据。2026年票据可转换为公司ADS,初始转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的2026年票据的公司ADS的23.97 1(相当于每ADS的初始转换价格为41.72美元)。
持有人可要求公司于2024年5月1日或在发生某些基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26年票据,回购价格等于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集团将2026年票据归类为长期债务,因为看跌期权已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于2026年票据将于2026年5月1日到期,集团将2026年票据重新分类为短期债务。
债务期限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债务的合同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本金金额 |
2026 |
|
5,337 |
2027 |
|
183 |
2028 |
|
159 |
2029 |
|
42 |
2030 |
28 |
|
此后 |
67 |
|
合计 |
|
5,816 |
F-25
10.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应付加盟商款项 |
|
1,606 |
|
1,762 |
其他应付款 |
|
1,426 |
|
1,801 |
应计水电费和其他应计费用 |
|
275 |
|
461 |
与客户忠诚度计划相关的负债 |
|
332 |
|
455 |
增值税、其他税金及附加应付款 |
|
301 |
|
359 |
来自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垫款 |
|
66 |
|
64 |
合计 |
|
4,006 |
|
4,902 |
11.酒店运营成本
酒店运营成本包括租赁和自有酒店、管理酒店和特许酒店运营所产生的所有直接成本,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租金 |
|
4,290 |
|
4,365 |
|
4,179 |
公用事业 |
|
685 |
|
690 |
|
656 |
人事费 |
|
4,684 |
|
5,326 |
|
5,761 |
折旧及摊销 |
|
1,329 |
|
1,254 |
|
1,190 |
消耗品、食品和饮料 |
|
1,327 |
|
1,293 |
|
1,221 |
其他 |
|
2,026 |
|
2,357 |
|
2,332 |
合计 |
|
14,341 |
|
15,285 |
|
15,339 |
12.股份补偿
于二零零九年九月,集团采纳二零零九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允许集团向雇员、高级人员、董事及顾问或顾问(“参与者”)提供激励奖励。2015年3月,集团将200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可获得的激励奖励最高数量增加至430,000,000份。于2023年6月,集团采纳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与2009年股份激励计划合称“激励奖励计划”),该计划允许集团向参与者提供最多20,000,000股普通股的激励奖励。2024年6月,集团将2023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激励奖励最高数量增加至300,000,000份。集团或使用库存股或在行使购股权及归属非归属受限制股份时发行股份。根据激励奖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奖励通常最长期限为十年,并按如下典型方式归属:
a.)在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日归属50%,其余50%在随后两年按比例归属;
b.)在十年期间内以每年等额分期付款的方式归属;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授出274,684,560份期权及358,769,850股非归属限制性股票,其中部分股票需按业绩情况进行调整。
F-26
购股权
2023年度,集团向高级人员授出28,625,350份购股权,分五期附有履约条件,五期各部分的归属分别于授出日期的第一、二、三、四、五周年开始。每一档均作为单独的奖励入账,授予日期相同,服务开始日期相同,且有其自身的必要服务期。实际可予行使的购股权数目,须视乎购股权开始归属当年的若干财务表现而定。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重新评估业绩状况,以实现真实向上。就每一档而言,50%于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第二个周年日归属,其余50%在随后两年按比例归属,如果在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五年期间满足某些业绩条件,则将成为可行使。
于2025年,集团向高级管理人员授出888,210份购股权,分三批并附有履约条件,三批各自的归属分别于授出日期的第一、第二及第三个周年日开始。每一档均作为单独的奖励入账,授予日期相同,服务开始日期相同,服务期限也相同。实际可予行使的购股权数目,须视乎购股权开始归属当年的若干财务表现而定。集团在每个报告期间重新评估业绩状况,以实现真实向上。就每一档而言,50%在规定的归属开始日期的一周年归属,其余50%在随后两年按比例归属,如果在截至2027年12月31日的三年期间满足某些业绩条件,则将成为可行使。
2025年授予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每股1.34美元,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二项期权定价模型需要输入主观假设,包括预期股价波动率和员工可能行使股票期权的预期价格倍数。集团使用历史数据估计没收率。预期波动基于集团的平均历史权益波动。期权合同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基于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以下重大假设进行估计:
|
2025 |
|
|
次优锻炼因子 |
|
2.80 |
|
无风险利率 |
|
4.68 |
% |
波动性 |
|
51.75 |
% |
股息收益率 |
|
4.60 |
% |
期权的寿命 |
|
|
下表汇总了集团在期权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
加权 |
||||||||
加权 |
平均 |
聚合 |
||||||
数量 |
平均 |
剩余 |
内在 |
|||||
|
期权 |
|
行权价格 |
|
契约生活 |
|
价值 |
|
|
美元 |
|
年 |
|
百万美元 |
|||
截至2025年1月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
|
28,019,660 |
|
2.80 |
|
— |
|
— |
获批 |
|
888,210 |
|
2.80 |
|
— |
|
— |
没收 |
(2,410,610) |
2.80 |
— |
— |
||||
已锻炼 |
(1,911,860) |
2.80 |
— |
— |
||||
根据业绩条件进行调整 |
(179,370) |
2.80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
|
24,406,030 |
|
2.80 |
|
|
|
46 |
2025年12月31日已归属或预期将归属的购股权 |
|
22,471,610 |
|
2.80 |
|
|
|
43 |
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的购股权 |
|
1,716,960 |
|
2.80 |
|
|
|
3 |
F-27
鉴于可行使的购股权的实际数量取决于归属开始时当年的某些财务业绩,与这些购股权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将在预期财务业绩达到时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未记录与授予的与财务业绩挂钩的期权相关的任何补偿费用。与这些期权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72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期权安排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扣除估计没收)为人民币111元,预计将在2.56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1,911,860份购股权获行使,总内在价值为人民币15元。
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具有服务条件或业绩条件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授予日标的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
2023年,集团向高级管理人员授予28,625,350股非归属限制性股票,与2023年授予的期权条款相同。与这些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将在财务业绩预期达到时确认。2025年,集团向高级管理人员授予888,210股非归属限制性股票,与2025年授予的期权条款相同。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后并无录得任何与与财务表现挂钩的激励股份有关的补偿开支。与这些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281元。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的非归属限制性股票活动。
加权平均 |
||||
数量 |
授予日期 |
|||
|
限制性股票 |
|
公允价值 |
|
|
美元 |
|||
截至2025年1月1日已发行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
|
127,537,010 |
|
2.78 |
获批 |
7,619,230 |
3.09 |
||
没收 |
(4,319,980) |
2.93 |
||
既得 |
(17,714,260) |
2.40 |
||
根据业绩条件进行调整 |
215,790 |
3.22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
113,337,790 |
2.86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总额(扣除估计没收)为人民币1,520元,预计将在5.66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2023、2024和2025年归属的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86元、人民币B224元和人民币490元。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确认股份补偿开支人民币143元、人民币322元及人民币420元,分类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酒店运营成本 |
31 |
31 |
33 |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6 |
|
6 |
|
7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06 |
|
285 |
|
380 |
合计 |
|
143 |
|
322 |
|
420 |
F-28
13.每股收益
下表列出所示年度的基本及摊薄每股盈利的计算方法: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基本 |
|
4,085 |
|
3,048 |
|
5,080 |
消除可转换优先票据利息费用的摊薄影响 |
|
120 |
|
112 |
|
107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摊薄 |
|
4,205 |
|
3,160 |
|
5,187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 |
|
3,183,163,131 |
|
3,115,130,107 |
|
3,070,939,457 |
采用库存股法假设行使购股权和非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增量加权平均普通股 |
|
44,331,080 |
|
36,507,943 |
|
42,938,410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摊薄效应 |
|
123,927,000 |
|
126,670,240 |
|
133,616,230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 |
|
3,351,421,211 |
|
3,278,308,290 |
|
3,247,494,097 |
基本每股收益 |
|
1.28 |
|
0.98 |
|
1.65 |
稀释每股收益 |
|
1.25 |
|
0.96 |
|
1.60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拥有可能在未来稀释每股基本收益的证券,但由于其影响将具有反稀释性,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将其排除在外。这些未偿还证券包括以下按非加权基准计算的证券:
截至12月31日,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未行使的员工期权和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
53,132,230 |
45,194,870 |
10,265,860 |
|||
14.分段
集团的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根据管理层打算在集团内评估结果和分配资源的方式,集团有两个经营分部,分别是传统华住和传统DH。在确定其可报告分部时,集团评估经营分部的性质并评估每个报告分部的经营业绩。两个经营分部均满足量化门槛,应视为两个可报告分部。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收入和调整后EBITDA来评估分部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并监测预算与实际的差异,以评估业绩并确定如何分配资本资源。为更好地反映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集团自2024年起重新定义经调整EBITDA,并相应重订2023年的比较数字。调整后EBITDA定义为归属于H World Group Limited的净收入,不包括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利息收入、折旧和摊销、股权报酬费用、股本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外汇收益(亏损)和处置投资收益(亏损)。重要的分部开支包括经调整的酒店营运成本、经调整的销售及营销开支、经调整的一般及行政开支,所有这些开支均不包括折旧及摊销及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开支。主要经营决策者在评估业绩或作出经营分部资源分配时,不会按经营分部使用资产。
F-29
下表提供集团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分部业绩及经调整EBITDA与H World Group Limited应占净收益的对账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遗产 |
遗产 |
遗产 |
遗产 |
遗产 |
遗产 |
|||||||||||||||||||
|
华住 |
|
DH |
|
消除 |
|
合计 |
|
华住 |
|
DH |
|
消除 |
|
合计 |
|
华住 |
|
DH |
|
消除 |
|
合计 |
|
租赁和自有酒店 |
9,522 |
4,286 |
(12) |
13,796 |
9,146 |
4,697 |
— |
13,843 |
8,371 |
4,572 |
— |
12,943 |
||||||||||||
管理和特许经营酒店 |
7,596 |
107 |
(9) |
7,694 |
9,385 |
126 |
(13) |
9,498 |
11,542 |
176 |
(22) |
11,696 |
||||||||||||
其他 |
326 |
72 |
(6) |
392 |
498 |
58 |
(6) |
550 |
622 |
46 |
— |
668 |
||||||||||||
总收入 |
|
17,444 |
|
4,465 |
|
(27) |
21,882 |
|
19,029 |
|
4,881 |
|
(19) |
23,891 |
|
20,535 |
|
4,794 |
|
(22) |
25,307 |
|||
调整后的酒店运营成本 |
|
(9,419) |
|
(3,569) |
|
— |
— |
|
(9,888) |
|
(4,125) |
|
— |
— |
|
(10,476) |
|
(3,662) |
|
— |
— |
|||
调整后的销售和营销费用 |
|
(641) |
|
(429) |
|
— |
— |
|
(723) |
|
(451) |
|
— |
— |
|
(769) |
|
(493) |
|
— |
— |
|||
调整后的一般和行政费用 |
(1,405) |
(505) |
— |
— |
(1,573) |
(575) |
— |
— |
(1,433) |
(383) |
— |
— |
||||||||||||
其他分部项目(主要包括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206 |
122 |
— |
— |
129 |
116 |
— |
— |
117 |
243 |
— |
— |
||||||||||||
经调整EBITDA |
|
6,185 |
84 |
(1) |
6,268 |
6,974 |
(154) |
— |
6,820 |
|
7,974 |
499 |
— |
8,473 |
||||||||||
利息收入 |
|
— |
|
— |
|
— |
248 |
|
— |
|
— |
— |
210 |
|
— |
|
— |
— |
223 |
|||||
利息支出 |
|
— |
|
— |
|
— |
(385) |
|
— |
|
— |
— |
(318) |
|
— |
|
— |
— |
(337) |
|||||
所得税费用 |
|
— |
|
— |
|
— |
(1,204) |
|
— |
|
— |
— |
(1,662) |
|
— |
|
— |
— |
(2,161) |
|||||
折旧及摊销 |
|
— |
|
— |
|
— |
(1,414) |
|
— |
|
— |
— |
(1,332) |
|
— |
|
— |
— |
(1,257) |
|||||
股份补偿 |
|
— |
|
— |
— |
(143) |
|
— |
|
— |
— |
(322) |
|
— |
|
— |
— |
(420) |
||||||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109 |
— |
— |
— |
(66) |
— |
— |
— |
(10) |
||||||||||||
外汇收益(亏损),净额 |
— |
— |
— |
90 |
— |
— |
— |
(272) |
— |
— |
— |
569 |
||||||||||||
处置投资收益(损失) |
— |
— |
— |
516 |
— |
— |
— |
(10) |
— |
— |
— |
— |
||||||||||||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益 |
|
— |
— |
— |
4,085 |
— |
— |
— |
3,048 |
— |
— |
— |
5,080 |
|||||||||||
下表按地理区域列示收入及物业及设备、净额、无形资产、净额、使用权资产、土地使用权、净额及商誉。
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中国 |
|
17,393 |
18,984 |
|
20,499 |
|
德国 |
|
3,324 |
3,544 |
|
3,400 |
|
所有其他 |
|
1,165 |
1,363 |
|
1,408 |
|
合计 |
|
21,882 |
23,891 |
|
25,307 |
|
物业及设备净额、无形资产净额、使用权资产净额、土地使用权净额及商誉: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中国 |
|
27,461 |
|
26,101 |
德国 |
|
11,940 |
|
13,131 |
所有其他 |
|
3,716 |
|
3,986 |
合计 |
|
43,117 |
|
43,218 |
除中国和德国外,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没有个别占总收入10%以上的国家。
歼30
15.现金股息
于2023年11月29日,集团批准并宣布,截至2024年1月10日收市时,其已发行股份的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93美元,或每股ADS 0.93美元。20,091元的此类股息已于2024年全额支付。
于2024年7月23日,集团批准并宣布,截至2024年8月14日收市时,其已发行股份的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63美元,或每股ADS 0.63美元。这种1389元的股息大部分是在2024年支付的。
2025年3月20日,集团批准并宣布,截至2025年4月9日收盘,其已发行股份每股普通股现金股息为0.097美元,即每股美国存托凭证0.97美元。该等股息人民币2,136元已于2025年全数支付。
于2025年8月20日,集团批准并宣布,截至2025年9月9日收市时,其已发行股份的现金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081美元,或每股ADS 0.81美元。这样的股息1771元人民币,大部分是在2025年支付的。
2026年3月18日,集团批准并宣布,截至2026年5月4日收盘,其已发行股份每股普通股现金股息为0.13美元,即每股美国存托凭证1.30美元。这类约4亿美元的股息预计将在2026年第二季度支付。
16.租赁
集团的租约主要涉及楼宇及土地使用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短期租赁有关的总开支并不显著,而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于综合全面收益表收入中确认的转租收入为人民币143元、人民币163元及人民币148元。由于集团选择使用可变租赁费用法,因此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据新冠肺炎的租赁特许权减免确认负租赁费用人民币9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因新冠疫情而减免租赁特许权的影响并不重要。
2024年和2025年经营租赁相关补充信息汇总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4 |
|
2025 |
||
租赁成本: |
|
|
|||
经营固定租赁成本 |
|
4,166 |
4,017 |
||
融资租赁成本 |
|||||
— ROU资产摊销 |
91 |
98 |
|||
—租赁负债利息 |
129 |
135 |
|||
可变租赁成本 |
|
290 |
262 |
||
总租赁成本 |
|
4,676 |
4,512 |
||
其他信息: |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 |
|
||||
经营租赁 |
|
|
|||
融资租赁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经营租赁 |
5.97 |
% |
5.45 |
% |
|
融资租赁 |
|
4.30 |
% |
4.31 |
% |
F-3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不包括分类为持有待售负债的租赁负债(附注8),未来五年每年及其后按照ASC 842的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营业总额 |
财务总额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租约 |
|
租约 |
2026 |
|
3,976 |
190 |
|
2027 |
|
3,814 |
194 |
|
2028 |
|
3,638 |
197 |
|
2029 |
|
3,413 |
198 |
|
2030 |
|
3,143 |
198 |
|
此后 |
|
21,223 |
4,288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
39,207 |
5,265 |
|
减:代表利息的金额 |
|
12,076 |
2,143 |
|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
|
27,131 |
3,122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订立16项租赁合同,集团预计将作为经营或融资租赁入账,这些不可撤销租赁合同的未来未贴现租赁付款为人民币5044元,未反映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不包括分类为持作出售负债的租赁负债(附注8),未来五年每年及之后每年按照ASC 842的到期租赁负债情况如下:
营业总额 |
财务总额 |
|||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
|
租约 |
|
租约 |
2025 |
|
4,028 |
171 |
|
2026 |
|
3,845 |
174 |
|
2027 |
|
3,746 |
177 |
|
2028 |
|
3,565 |
180 |
|
2029 |
|
3,358 |
181 |
|
此后 |
|
21,480 |
4,086 |
|
最低租赁付款总额 |
40,022 |
4,969 |
||
减:代表利息的金额 |
12,896 |
2,076 |
||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
|
27,126 |
2,89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为计入经营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4,212 |
4,057 |
||
为计入融资租赁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109 |
139 |
||
以经营租赁负债换取的非现金使用权资产 |
|
2,076 |
|
1,176 |
为交换融资租赁负债而取得的非现金使用权资产,扣除重新评估融资租赁付款 |
|
78 |
|
|
F-32
17.所得税
根据法律及有关解释,集团在不同国家及司法管辖区须按成立地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集团的主要业务及地域市场均在中国大陆。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25%的税率,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行业和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集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集珠上海”),前身为盟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上海的公认软件开发实体。集珠上海于2018年11月、2021年12月和2024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可享受2018年至2026年各年减按15%的税率。华住云(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住云”)(原名H-World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22年12月、2025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可享受2019年至2027年各年减按15%的税率。
根据适用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相关规定,若干中国子公司享受20%的优惠税率,并享有应纳税所得额的折扣。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元的,在计税时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的87.5%,应纳税所得额1元以上不足3元的,优惠7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低于3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免征应纳税所得额的75%的税款。符合小微经营资格的主体,应当从事国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元。
根据德国现行税法,企业须按15%的标准税率缴纳所得税(包括团结附加费在内为15.8 25%),另加7%-21 %的市政贸易税。在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包括奥地利、荷兰及比利时,集团须分别按法定所得税率的9%至25%征收。其他国家和法域的所得税率由于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对财务报表影响不大。
所得税前收入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中国大陆 |
7,134 |
|
德国 |
|
52 |
其他 |
|
116 |
合计 |
|
7,302 |
以往年度的所得税前收入包括: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 |
5,833 |
5,414 |
||
德国 |
|
(463) |
|
(857) |
其他 |
|
(21) |
|
248 |
合计 |
|
5,349 |
|
4,805 |
所得税费用(收益)由以下部分组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当前税 |
|
1,175 |
|
1,549 |
|
2,014 |
递延税项 |
|
29 |
|
113 |
|
147 |
合计 |
|
1,204 |
|
1,662 |
|
2,161 |
F-33
采用ASU2023-09后的实际所得税率与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的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
|
金额 |
|
百分比 |
|
|
按中国大陆法定税率征税 |
1,825 |
|
25.00 |
%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香港 |
|
|
|||
法定税率差额 |
|
(214) |
|
(2.93) |
% |
德国 |
|
|
|||
估值津贴变动 |
|
(139) |
|
(1.91) |
% |
税率调整的影响 |
|
131 |
|
1.79 |
% |
其他 |
|
24 |
|
0.33 |
% |
其他外国法域 |
|
70 |
|
0.96 |
% |
跨境税法的效力 |
|||||
预扣税 |
313 |
4.29 |
% |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84) |
|
(1.15) |
% |
估价津贴 |
|
131 |
|
1.80 |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
|||
股份补偿 |
|
105 |
|
1.44 |
% |
其他非应税非抵扣项目 |
4 |
0.06 |
% |
||
其他 |
|
(5) |
|
(0.08) |
% |
实际税率 |
|
2,161 |
|
29.60 |
% |
ASU2023-09通过前几年的实际所得税率与中国大陆法定所得税率的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中国大陆法定税率 |
|
25 |
% |
25 |
% |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中不可抵扣费用和非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影响 |
|
2 |
% |
4 |
% |
在其他法域经营的集团实体不同税率的影响 |
|
(4) |
% |
(2) |
% |
估值备抵变动的影响 |
|
(0) |
% |
1 |
% |
免税期的影响 |
|
(1) |
% |
(1) |
% |
现金分红的影响 |
|
1 |
% |
8 |
% |
实际税率 |
|
23 |
% |
35 |
% |
公司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5 |
|
中国大陆 |
1,631 |
|
国外 |
|
1 |
所得税,扣除退还的金额 |
|
1,632 |
税收抵免的总额和每股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总量 |
|
60 |
|
47 |
|
98 |
每股效应—基本 |
|
0.02 |
|
0.02 |
|
0.03 |
每股效应—摊薄 |
|
0.02 |
|
0.02 |
|
0.03 |
F-3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
|
净亏损结转 |
|
1,091 |
|
1,105 |
递延收入 |
|
562 |
|
674 |
长期资产 |
|
485 |
|
377 |
坏账准备 |
|
80 |
|
92 |
应计工资 |
|
110 |
|
97 |
其他 |
|
121 |
|
150 |
估价津贴 |
|
(718) |
(655) |
|
递延税项资产总额,扣除估值备抵 |
|
1,731 |
|
1,840 |
递延税项负债: |
|
|
||
因收购而对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已识别无形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
|
1,405 |
|
1,548 |
预扣税 |
191 |
322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1,596 |
|
1,870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负债) |
135 |
(30) |
||
分析为: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054 |
1,15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919 |
1,18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负债) |
|
135 |
(30) |
|
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已于集团具有法定可执行权的情况下予以抵销,并拟按净额结算。
本集团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递延税项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变现的可能性是否更大。该评估除其他事项外,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集团在税务属性到期未使用方面的经验以及税务规划备选方案。已根据更可能的阈值为递延税项资产建立了估值备抵。集团变现递延税项资产的能力取决于其在税法规定的结转期内产生足够应课税收入的能力。估值备抵变动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年初余额 |
(731) |
(675) |
(718) |
|||
提供了 |
|
(145) |
|
(271) |
|
(28) |
反转 |
|
165 |
|
177 |
|
17 |
注销 |
|
36 |
|
51 |
|
74 |
年末余额 |
|
(675) |
|
(718) |
|
(655)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税项亏损结转为人民币1734元,如不使用,将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到期。Legacy DH旗下公司有2720元的税收亏损结转,未来可以抵消,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F-35
该集团仅根据该职位的技术优点,根据审计确定一个税务职位是否“更有可能”得到维持。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分别录得约人民币85元及人民币90元的不确定税务优惠负债,主要与公司间贷款的利息及与公司收入及贸易税有关的其他永久性差异有关。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录得利息或罚款开支。于2026年,由于若干税务职位的税务负债的诉讼时效将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到期,集团将减少先前于2016年记录的未确认的税务优惠的所得税负债人民币0.2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年初余额 |
|
65 |
|
67 |
|
85 |
税务职位的新增 |
|
2 |
|
18 |
|
5 |
年末余额 |
|
67 |
|
85 |
|
90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之后获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有利的税收协定,则所得税税率可能会降低。例如,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备忘录,同时也是香港税务居民的香港控股公司,如果控股公司是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并持有中国公司超过25%的股份,则有资格就股息征收5%的预扣税。在适用的会计原则下,国内子公司因财务报告基础超过计税基础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为促进此项股息分派及满足海外库务需求,计划由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向其海外附属公司派发若干股息。于2023年,集团修订其股息政策,自2023年起每年可作出股息分配,最高可达当年净收益的45%。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股息预扣税人民币75元。于2024年,集团宣布经修订的三年股息政策,董事会全权酌情每半年宣派及派发普通股息,每个财政年度的总金额不少于集团于该财政年度的净收入的6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已就未分配收益累计计提人民币322元的中国股息预扣税,集团计划从中国子公司向其海外子公司进行分配。除该等计划股息分派外,集团拟将中国附属公司的剩余未分配收益无限期再投资,其中,并无计提中国股息预扣税拨备。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导致少缴所得税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未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将延长至五年,但将少缴超过0.1元的所得税负债具体列为特殊情况。发生转让定价相关调整的,诉讼时效为十年。逃税不存在诉讼时效。因此,集团的中国附属公司须接受中国税务机关自成立至2025年的审查。
根据德国一般财政法典,评估和征收税款的诉讼时效为四年。四年期限通常始于提交纳税申报表的那一年年底。如果没有提交纳税申报表,诉讼时效从产生税款当年的第三年年底开始计算。如果发生逃税或税务欺诈,将适用5年和10年的延长限制。诉讼时效可能会因多种原因被中止,例如,纳税人对评估的申诉、宣布或开始税务审计、明显的税务评估错误等。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全球防基侵蚀规则(第二支柱),以确保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缴纳15%的全球最低税款。2022年12月,欧盟最低税收指令生效,并导致成员国颁布立法,以实施自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的第二支柱规则。
F-36
2025年1月1日,新加坡《跨国企业补足税法》正式生效。中国香港于2024年12月27日在宪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最低税项)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将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其他一些主要司法管辖区要么颁布了第二支柱规则的某些部分,要么开始了颁布这类规则的过程,生效日期各不相同。
根据现行于2025年生效的已颁布立法、集团的结构和评估,集团预计第二支柱不会对近期的有效税率、合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该集团将继续密切监测第二支柱全球实施进程并执行评估。
18.员工福利计划
a.设定受益计划
集团于完成收购DH后维持德国退休金计划。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扣除计划资产的累计福利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
|
9 |
10 |
|
退休福利义务 |
|
111 |
109 |
|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
|
120 |
119 |
|
b.确定缴款计划
集团在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定额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保健、失业保险、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本集团根据雇员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对这些福利进行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该等雇员福利的缴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699元、人民币835元和人民币990元。集团于其向中国计划作出贡献后,并无对其雇员的持续责任。
此外,集团根据中国境外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向政府和私营养老保险组织缴纳缴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捐款确认为费用和金额人民币90元、人民币108元和人民币111元。
19.受限净资产
根据适用于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的法律,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拨出不可分配准备金。特别是,在一定的累计限额的限制下,法定公积金要求每年拨付税后利润的10%(根据中国每年年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确定),直至该公积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中国子公司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金只能用于中国法律规定的特定用途,不可作为现金股息分配,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1,029元、人民币1,455元和人民币1,574元。此外,由于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股本分派受到限制,中国附属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人民币2,695元被视为受限制。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约人民币4,269元无法由其中国子公司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分配给公司。
F-37
20.关联方交易及余额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在财务和运营决策方面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被视为关联方。如果当事人受到共同控制或共同重大影响,也被视为相关当事人。关联方可能是个人或企业实体。
以下实体被视为本集团的关联方。关联方主要作为集团的服务提供者或服务接受者。本集团并无义务向该等关联方提供任何类型的财务支持。
关联方 |
|
党的性质 |
|
与集团的关系 |
携程集团有限公司(“携程”) |
|
在线旅游服务提供商 |
|
季琦先生为董事;为集团股东; |
China CJI Group Limited(“CJI集团”) |
|
公寓管理集团 |
|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
上海珠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珠创”) |
|
分期办公空间公司 |
|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
上海联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全”) |
|
酒店管理公司 |
|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
华脉(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华脉”) |
酒店管理公司 |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
||
Azure Hospitality Fund I Limited Partnership(LLP)(“Azure”) |
基金 |
本集团权益法被投资方 |
(a)关联方余额
应收关联方款项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携程 |
|
284 |
|
265 |
连泉 |
|
49 |
|
19 |
华脉 |
26 |
16 |
||
CJI集团 |
|
15 |
|
12 |
筑创 |
|
14 |
|
14 |
其他 |
|
24 |
|
25 |
预期信贷损失备抵 |
(64) |
(37) |
||
合计 |
|
348 |
|
314 |
应付关联方款项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携程 |
41 |
60 |
||
CJI集团 |
14 |
20 |
||
其他 |
19 |
49 |
||
合计 |
74 |
129 |
||
F-38
(二)关联交易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向携程的佣金支出 |
260 |
|
297 |
|
307 |
|
向携程的租赁费用 |
19 |
|
19 |
|
19 |
|
向CJI集团的租赁费用 |
37 |
36 |
38 |
|||
向CJI集团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 |
17 |
32 |
|
28 |
||
服务费来自携程 |
112 |
146 |
116 |
|||
来自Azure的服务费 |
17 |
21 |
21 |
|||
来自联全的转租收入 |
10 |
11 |
— |
|||
来自CJI集团的转租收入 |
5 |
6 |
5 |
|||
21.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a)承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有关租赁物业改善及安装酒店经营设备的承付款为人民币119元,预期将于一至两年内产生。
(b)或有事项
集团在集团的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定期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约束,包括租赁合同终止和纠纷、管理协议纠纷和其他纠纷。集团认为,集团作为当事方的任何目前未决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应计或有负债为人民币16元。
F-39
新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简明资产负债表
(百万元人民币,股份及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2025 |
|
百万美元 |
||||||
(注2)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869 |
|
1,836 |
|
263 |
短期投资 |
|
863 |
|
850 |
|
122 |
其他流动资产 |
|
2 |
|
3 |
|
|
流动资产总额 |
|
2,734 |
|
2,689 |
|
385 |
对子公司的投资及应收款项 |
|
18,103 |
|
21,061 |
|
3,012 |
总资产 |
|
20,837 |
|
23,750 |
|
3,397 |
负债和权益 |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债务 |
|
— |
|
3,514 |
|
503 |
应付附属公司款项 |
|
4,990 |
|
7,246 |
|
1,036 |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
|
76 |
|
186 |
|
27 |
流动负债合计 |
|
5,066 |
|
10,946 |
|
1,566 |
长期负债 |
|
3,594 |
|
— |
|
— |
负债总额 |
|
8,660 |
|
10,946 |
|
1,566 |
股权: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1美元;授权80,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3,105,094,690股和3,098,323,81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的流通股分别为3,083,916,600股和3,071,525,690股) |
|
|
|
|
|
|
库存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21,178,090和26,798,120股) |
|
(274) |
|
(662) |
|
(95) |
额外实收资本 |
|
9,620 |
|
9,653 |
|
1,381 |
留存收益 |
|
2,449 |
|
3,614 |
|
517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382 |
|
199 |
|
28 |
总股本 |
|
12,177 |
|
12,804 |
|
1,831 |
总负债及权益 |
|
20,837 |
|
23,750 |
|
3,397 |
歼40
新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百万元人民币,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百万美元 |
||||||||
(注2) |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154 |
|
340 |
|
438 |
|
63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
|
154 |
|
340 |
|
438 |
|
63 |
经营亏损 |
|
(154) |
|
(340) |
|
(438) |
|
(63) |
利息收入 |
|
69 |
|
64 |
|
49 |
|
7 |
利息支出 |
|
122 |
|
112 |
|
127 |
|
18 |
汇兑损失 |
|
(108) |
|
(23) |
|
(57) |
|
(8) |
其他收入,净额 |
|
61 |
|
93 |
|
71 |
|
10 |
权益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亏损)收益,净额 |
|
(15) |
|
4 |
|
(8) |
|
(1) |
对子公司投资收益 |
|
4,354 |
|
3,362 |
|
5,590 |
|
799 |
归属于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的净收益 |
|
4,085 |
|
3,048 |
|
5,080 |
|
726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 |
|
154 |
|
(4) |
|
(183) |
|
(26) |
综合收益 |
|
4,239 |
|
3,044 |
|
4,897 |
|
700 |
F-41
新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现金流量简明报表
(百万元人民币,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2025 |
|
|
百万美元 |
|||||||
(注2)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33) |
|
17 |
|
94 |
|
14 |
投资活动: |
||||||||
附属公司贷款 |
|
(987) |
|
(0) |
|
(1,465) |
|
(209) |
子公司偿还借款 |
|
2,061 |
|
1,000 |
|
3,678 |
|
526 |
购买投资 |
|
(803) |
|
(1,188) |
|
(1,000) |
|
(143) |
到期收益/出售投资 |
|
301 |
|
917 |
|
1,006 |
|
144 |
收到的股息 |
— |
19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572 |
|
748 |
|
2,219 |
|
318 |
融资活动: |
||||||||
香港公开发售普通股所得款项 |
1,973 |
— |
— |
— |
||||
行使期权时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净额 |
|
— |
38 |
5 |
||||
支付普通股发行费用 |
(9) |
— |
— |
— |
||||
支付回购普通股 |
(848) |
(1,172) |
(783) |
(112) |
||||
子公司借款 |
2,574 |
2,553 |
2,608 |
374 |
||||
偿还子公司借款 |
(540) |
(457) |
(347) |
(50) |
||||
偿还短期银行借款 |
|
(439) |
— |
— |
— |
|||
支付的股息 |
|
— |
|
(3,480) |
|
(3,907) |
|
(559) |
购买预付看跌期权 |
— |
(710) |
— |
—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2,711 |
|
(3,266) |
|
(2,391) |
|
(342)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28 |
|
(12) |
|
45 |
|
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 |
|
3,178 |
|
(2,513) |
|
(33) |
|
(4) |
现金、年初现金等价物 |
|
1,204 |
|
4,382 |
|
1,869 |
|
267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 |
|
4,382 |
|
1,869 |
|
1,836 |
|
263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2
新增财务信息—财务报表附表一
H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附表一的说明
附表I是根据S-X条例第12-04(a)条和第5-04-(c)条的要求提供的,这两条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资料,说明截至最近一个完成的会计年度结束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母公司截至同一日期和已列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同一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业绩。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所附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于其附属公司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入账。此类对子公司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对子公司的投资,对子公司的利润在对子公司投资中列示为收益。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脚注披露包含与公司运营相关的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应与随附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一并阅读。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强制分红、重大计提长期义务或担保的情形,但已在合并报表中单独披露的情形除外。
F-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