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图表32.1
根据《公司条例》核证首席执行干事
18U.S.C.第1350节,根据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就Mahwah Bergen Retail Group,Inc.(“本公司”)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0年10月31日止季度10-Q表格季度报告(“该报告”),本人,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临时执行主席Carrie Teffner,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节,兹证明:
(1)该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及
(2)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提供上述证明完全是为了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规定,并不打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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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arrieteffner |
| 凯莉·特夫纳 |
| 理事会主席兼临时执行主席 |
| 日期:2021年3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