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2
由首席财务干事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I,Huiling Ying,证明:
1.本人已审阅了ChinaCache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遗漏了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对于本报告所述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界定)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界定),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向我们公布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种评估得出的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本年度报告所述期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公司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有理由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是否重大。
| 日期:2023年9月21日 | ||
| 签名: | /s/应慧玲 | |
| 姓名: | 应慧玲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