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3

附例1号
A by-laws related generally to the
业务及事务的交易
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
2026年4月16日
附例1号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银行”)一般有关业务及事务交易的附例
是否作为银行章程颁布如下:
第一节
释义
1.1定义
在银行章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 | “法案”指不时生效的《银行法》和任何相关法规; |
| • | “银行”指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 |
| • | “板子”指本行董事会; |
| • | “附例"指不时生效的本行所有附例; |
| • | “委员会”指董事会的一个委员会; |
| • | “董事”指该行董事; |
| • | “股东大会”包括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 |
1.2释义
除另有规定外,法案中定义的词语和表达在本文中使用时具有相同的含义。输入单数的词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输入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和性别认同;输入一个人的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协会、公司、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标题不影响对本文件的解释。
第二节
董事
2.1董事人数及权力
董事人数按董事会不时决定的人数确定,
条件是人数不少于该法案要求的最低董事人数和
不超过35岁。
2.2法定人数
过半数的董事,或董事会不时决定的较大人数,应构成董事会议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但须规定其中不超过一人为银行的专职人员。
2.3召集会议和通知
董事会会议应不时在主席中的任何一人、任何四名董事、审计委员会或金融机构总监可能确定的地点、时间和日期举行,并可在全体董事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允许所有与会者在会议期间相互充分沟通的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公司秘书应在如此指示或授权时召集会议。如会议使用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允许所有与会者在会议期间充分相互通信,则该会议应被视为在召开该会议的通知或放弃通知中指明的地点举行,如无任何此类说明,则应视为在会议主席应主持或从其主持的地点举行。每一次如此召集的会议的通知,须在会议召开时间前不少于24小时(不包括星期日及节假日的任何部分)发给每名董事,但如全体董事均出席或缺席者在其缺席的情况下放弃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举行该会议,则无须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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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椅子
董事会任何会议的主席,除非董事会另有指定,应为董事会主席。主席不出席的,应由出席的董事从人数中选择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5票支持执政
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或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上,每一个问题都应以对该问题所投的多数票决定。如果对任何问题有平等的分歧,会议主席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2.6薪酬
为支付董事的服务本身的报酬,每个财政年度可能会从CIBC的资金中支付给董事并在董事之间支付这些金额,总额不超过8,000,000美元,并按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他们之间的比例支付。
2.7委任额外董事
本行董事可在本章程允许的最大人数范围内增聘一名或多名董事,任期至迟于本行下一届股东年会结束时届满,但如此任命的董事总人数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届股东年会当选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节
军官
3.1指定银行的高级职员
在不违反该法规定的情况下,董事可以选举、指定或任命此类官员,并具体规定董事可能决定的职责或授予他们的权力。
3.2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应在董事会和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授权下,对银行的业务和事务行使一般监督、指导和控制。除法案规定外,董事会可将董事会的任何权力授予首席执行官。在行政总裁临时缺席或不能行事期间,其权力及职责须由董事会不时指定的人员执行。
3.3公司秘书
公司秘书须向股东、核数师、董事及委员会成员发出或安排发出所有规定须予发出的通知;他们须记入或安排记入为此目的而备存的簿册、董事及股东会议的所有议事记录及任何该等会议记录,如看来是由进行议事的会议的主席签署或由下一次继任会议的主席签署,则须为议事的表面证据。公司秘书须负责保管一般用于加盖银行法人印章的机械装置,并须履行行政总裁不时订明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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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委任代理人
行政总裁或由行政总裁以书面指定的任何高级人员,可不时藉书面文书为银行在加拿大境内或境外委任代理人或律师,而该等代理人或律师拥有该等委任人员认为适当的管理权力或其他权力(包括转授权力),并由其签立该等文书所证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
4.1年度会议和特别会议
年度股东大会和任何特别股东大会应在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日期举行,但年度会议应在不迟于银行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举行,除非该法案、适用法律和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允许的较长期限。
4.2主席、秘书和监察员
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应由董事会主席担任,如主席缺席,则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担任。本行公司秘书缺席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专人代行会议秘书职责。如有需要,会议主席可任命一名或多名监票人。
4.3法定人数
任何股东大会的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应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至少2人,每人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或为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正式委任的代理人或代表,他们共同持有或通过代理人代表银行的股份,但不少于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未付票数的25%。
特定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规定对持有该股份的股东大会设定不同法定人数的,该规定将适用于该等股东的大会。
4.4延期和终止
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或董事会主席,可不时将该股东大会延期并更改股东可参加的地点或设施,并可在会议通知所载召集的业务完成后终止该股东大会。
4.5票支持施政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除法案或章程另有要求外,每一个问题都应由就该问题所投的多数票决定。如果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时票数相等,会议主席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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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投票方式
根据该法,股东大会上的任何问题应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会议主席、股东或代理人在任何举手表决之前或之后要求或要求就此进行投票。凡对某一问题已进行举手表决,除非要求或要求就该问题进行投票,否则会议主席宣布对该问题的表决已通过或以特定多数通过或未通过或未通过,且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即为该事实的表面证据,而无需证明就该问题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任何决议或其他程序的票数或比例,而如此作出的表决结果,即为股东对此的决定。如要求进行投票,则该投票附例第1号:一般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的商业和事务交易有关的附例I 5应按会议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对投票的要求或要求可以在投票开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
4.7有权出席的人士
唯一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应是那些有权在会上投票的人,以及那些虽然无权在会上投票,但根据该法案有权或被要求出席的其他人。任何其他人可获会议主席或经会议同意准许出席股东大会。
任何股东大会的主席可(但无须)全权酌情就交存以供在股东大会上使用的代理人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包括可能未严格遵守本附例或其他规定的代理人的可接受性,而任何善意作出的该等决定均为最终和结论性的。
第五节
一般
5.1公司印章
银行应在此复制的表格中拥有一个印章,直至董事会更改,并由董事决定印章或其任何传真的使用。
5.2董事、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赔偿
根据该法案所载的限制,但不限制银行根据该法案或其他方式向任何人提供赔偿或垫付金额的权利,银行应赔偿银行的董事或高级职员、银行的前任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应银行要求作为另一实体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或以类似身份行事或行事的另一人及其继承人和个人代表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包括为解决他们因与银行或其他实体的关联而涉及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调查或其他程序而合理招致的诉讼或满足判决而支付的金额;但前提是(1)该人以诚实和善意的方式行事,以期实现(视情况而定)的最佳利益,银行或他们应银行的要求以董事或高级职员或类似身份行事的其他实体;(2)在刑事或行政行动或程序由罚款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除本附例的规定外,本附例并不限制任何有权获得弥偿的人要求弥偿的权利。
5.3发出通知
银行将向股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银行的审计员发出或发送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通过预付邮件或通过预付转递或记录通信方式发出或发送,也可以亲自交付给拟向其发出通知的人,或发送到银行或其证券登记册记录或根据该法规定提交的任何通知中显示的最新地址,或根据该法以电子方式提供。意外遗漏向任何股东、董事或高级人员或核数师发出通知或未收到任何通知或通知中的任何错误,不应使在该通知召集的任何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其他方式基于该通知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无效。有关以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的任何股份的任何通知,如就该等共同持股而在银行的帐簿上出现多于一个地址,则可在该等任何一个地址向共同股东发出。任何股东(或其妥为委任的代理人或代表)、董事、高级人员或核数师可以任何方式放弃根据该法或银行附例的任何条文规定须向他们发出的任何通知,而该放弃不论是在会议召开之前或之后作出,或须发出通知的其他事件,均须纠正发出该通知的任何失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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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法定资本
6.1法定资本
本行法定资本包括:
| a) | 无限数量的普通股,没有面值或面值; |
| b) | 无限数量的A类优先股,无面值或面值,前提是所有已发行的A类优先股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总对价不超过10,000,000,000美元;和 |
| c) | 无限数量的B类优先股,无面值或面值,前提是所有已发行的B类优先股在任何时候的最高总对价不超过10,000,000,000美元。 |
6.1.1普通股拆分
本行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不含面值或面值,将按二比一的基准进行细分,于2022年5月13日收市时生效。
6.2普通股附带的条件
该银行有一类普通股,没有面值或面值,不可赎回。普通股股东在其中的权利在所有方面都是平等的。除该法案所载的权利、特权、限制和条件外,持有人还有权:
| a) | 在所有股东大会上投票,但只有特定类别股份持有人有权投票的除外; |
| b) | 收取就该等股份宣派的股息;及 |
| c) | 以接收银行解散时的剩余财产。 |
6.3 A类优先股和B类优先股作为类别的附加条件
6.3.1系列A类或B类优先股
本行董事可不时将A类优先股及/或B类优先股分成,并按系列发行A类优先股及/或B类优先股,每一系列由该等数目的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组成,并已附加(除以下规定外)该等指定、权利、特权、限制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一般性,股息费率或金额或计算股息的方法、支付日期,赎回(包括由持有人选择赎回)、购买及/或转换、赎回、购买及/或转换价格、投票权及偿债基金、购买基金或其他条款的条款及条件,由本行董事全权酌情不时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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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A类优先股排名
每一系列的A类优先股,就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股息支付和资产分配而言,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或为清盘其事务而在其股东之间进行的任何其他银行资产分配,与每一其他系列的A类优先股享有同等地位,并有权优先于B类优先股,普通股和排名低于A类优先股的银行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份。任何系列的A类优先股,亦可相对于根据第6.3.1节可能确定的B类优先股、普通股及排名低于A类优先股的银行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份,获得不违反本第6条规定的其他优先权。
6.3.3 B类优先股排名
每一系列的乙类优先股,就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时的股息支付和资产分配而言,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或为清盘其事务而在其股东之间以任何其他方式分配银行的资产,均应与每一其他系列的乙类优先股享有同等地位,排名低于A类优先股,并有权优先于普通股和排名低于B类优先股的银行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份。任何系列的乙类优先股,亦可相对于根据第6.3.1节可能确定的银行的普通股和排名低于乙类优先股的任何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份,给予不违反本条第6条规定的其他优先权。
6.3.4清算、解散或清盘
如发生银行的清算、解散或清盘(不论是自愿或非自愿的),或为清盘其事务而在其股东之间进行银行资产的任何其他分配,则任何系列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的股份持有人有权以加拿大的合法货币就每一该等股份收取相当于该股份发行时的价格的金额连同该等溢价(如有的话),正如该系列股份所附条文的规定,如该系列股份有累积股息,则截至但不包括分派日期的所有应计及未付股息,如该系列股份无累积股息,则所有已宣布及未付股息,在支付任何金额或将银行的任何资产分配给排名低于A类优先股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的持有人之前,先向A类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全部款项,然后在支付任何金额或将银行的任何资产分配给排名低于B类优先股的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的持有人之前,先向B类优先股的持有人支付全部款项。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的持有人在支付如此应付给他们的金额后,无权分享银行的任何进一步资产分配。
6.3.5股份创设及发行的限制
除了该法案要求的任何同意或批准之外:
| a) | 未经根据本条例第6.3.7节给予的A类优先股持有人批准,不得创设任何额外的A类优先股,也不得创设任何在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时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方面排名在A类优先股之前或与A类优先股平价的股份,或为清盘其事务而在其股东之间分配银行资产的任何其他股份; |
| b) | 在银行清算、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无论是否自愿或非自愿支付股息或分配资产,或为清盘其事务而在其股东之间分配银行资产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均不得有额外的B类优先股和任何在B类优先股之前或与B类优先股平价的类别排名的股份: |
| 一) | 创建,或 |
| 二) | 如果银行拖欠任何已发行系列B类优先股的股息,则发行, |
未经根据第6.3.7节给予的B类优先股持有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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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修订
第6.3.1节至第6.3.8节的规定(包括本条款)可在符合并根据该法的情况下予以废除、更改、修改、修正或放大:
| a) | 经A类优先股持有人批准,只要此类废止、变更、修改或放大仅适用于A类优先股; |
| b) | 经B类优先股持有人批准,只要此类废除、变更、修改、修订或放大仅适用于B类优先股;或 |
| c) | 经A类优先股和B类优先股持有人批准,如果此类废除、变更、修改、修订或放大同时适用于A类优先股和B类优先股。 |
6.3.7优先股持有人的批准
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持有人对此处提及的任何和所有事项的批准,可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具体如下:
| a) | 一类优先股的持有人所给予的任何批准,如果是在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给予的,则该批准应被视为已充分给予,该会议应在不少于21天的通知下正式召集并举行,而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至少百分之十(10%)的持有人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并以不少于在该会议上所投赞成票的662/3%的赞成票进行。如果在任何此类会议上,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10%)的持有人在指定召开该会议的时间后的一个半小时内没有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则会议应延期至其后不少于15天的日期和该会议主席可能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根据《银行法》发出该延期会议的通知。在该续会上,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的该类股份持有人可办理该会议原召集的业务,在会上以不少于该次会议所投票数的662/3%的赞成票通过的决议,即构成该类股份持有人的认可; |
| b) | 在每一次该等会议上进行的每一次投票表决中,该类别股份的每一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一票表决权。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就发出或放弃任何该等会议的通知及进行须遵守的手续,须为有关股东大会的银行附例不时订明的手续。 |
6.3.8资本账户
如果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系列的任何股份(“已转换股份”)转换为另一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则在发行该等其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时:
| a) | A类优先股或B类优先股系列转换后的实收资本应从银行实收资本账户中扣除归属于该转换股的实收资本; |
| b) | 应在为该股份转换成的类别或系列股份而维持的银行实收资本账户中,加上归属于该已转换股份的实收资本,以及银行根据转换收到的任何额外对价;和 |
| c) | 转换股份构成部分的类别中未发行股份的数目须增加一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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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废除先前的附例
7.1废除
自本附例生效时起,本行所有以往的附例均予废除。该等废除不影响任何如此废除的附例的先前运作,或影响根据任何该等附例所作出的作为或所取得或招致的权利、特权、义务或责任的有效性,或在其废除前根据任何该等附例所取得的银行章程的任何更改的有效性。所有高级人员及根据如此废除的任何附例行事的人,均须继续行事,犹如根据本附例的条文获委任一样,而根据任何已废除的附例具有持续效力的股东或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决议,除与该法案、本附例不一致的范围外,均应继续有效,直至修订或废除为止。
| 免责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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