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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0 6 ea027396901ex4-10 _宇宙.htm 江西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英文译本。和北京银行,日期为2025年9月9日

附件 4.10

 

贷款合同

 

(适用于公司客户流动资金贷款)

 

合同编号:[ 6157186 ]

 

借款人:江西大自然药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执行日期:2025年9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约定,于封页载明日期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或“北京银行”)住所地执行本合同,并约定受本合同约束。

 

借款人信息

 

全称:江西达孜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670218430

 

营业执照号: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赖刚

 

通讯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大道265号

 

电话:0796-8403309

 

邮政编码:343100

 

传真:0796-8403309

 

联系人:赖刚

 

 

职务:总经理

 

手机:13632301188

 

电子邮件:13632301188139.com

 

贷款人信息

 

全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杨云光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

 

电话:0791-86712703

 

邮政编码:330038

 

传真:0791-86712766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明细表

 

a. 关联合同(如适用)

 

本合同为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债务人(江西大自然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综合授信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6157083 ])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

 

b. 贷款金额和期限

 

1. 货币和金额:人民币(大小写有出入时,以大写为准):

 

大写:人民币800万元整

 

小写:8,000,000

 

2

 

2. 贷款期限:自第一个提款日起1年。

 

3. 到期日:第B.2条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之日。

 

c. 合同利率(年利率,按单利基础计算)

 

(适用项目标注“√”,不适用项目标注“×”)

 

1. 用于人民币贷款:

 

(1)固定利率:截至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1年期/5年期+/(其他)[ XXX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70.0 ]个基点。无论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有何波动,该利率均保持不变。

 

(二)浮动利率:自提款日前一个工作日起1年期/5年期+/(其他)[ XXX ]基点加/减[ XXX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可按照本协议第2.4条进行调整。调整频率:

 

月月首日/相应日期月月/季度首日/季度/年度首日/年度首日/年度对应日/固定月日(指定日期:[ XXX ]年[ XXX ]月[ XXX ]日)/固定季日(指定日期:[ XXX ]年[ XXX ]月[ XXX ]日)/固定半年日(指定日期:[ XXX ]年[ XXX ]月[ XXX ]日)/固定年日(指定日期:[ XXX ]年[ XXX ]月[ XXX ]日)/立即调整。

 

3

 

2. 用于外币贷款:利率在相应期限的“HIBOR(港币)或LIBOR(其他外币)”基础上加不低于[ XXX ]个基点(以截至提款日之前第二个营业日的利率为基础)确定,可根据本协议第2.4条进行调整。具体费率按北京银行审批的贷款票据规定执行。

 

d. 提款期、发放贷款资金及账户监管

 

1. 回撤期:[ XXX ]自本合同执行之日起的天数。

 

2. 付款方式:如北京银行批准的贷款票据所述。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款项,适用贷款人的委托支付方式。

 

3. 贷款支付账户: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北京银行的账户,账号:(经北京银行同意有变,新账号在贷款附注中注明)。借款人应使用该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的全部对外支付,并接受北京银行监管。

 

4. 资金回收账户:借款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西湖支行开立的账户(户号:;户名:江西大自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回收账户(经北京银行同意变更)。借款人应定期(即每季度末)向北京银行提供该账户的资金回收情况和账户交易记录,并配合北京银行的监督检查。

 

4

 

5. 账户监管:北京银行应根据本合同、分立账户监管协议(如有)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规定,对上述账户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e. 贷款用途

 

为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货物。

 

f. 本金偿还计划

 

借款人应于到期日偿还全部本金。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如下(具体还款方案以北京银行审批的贷款单据为准):

 

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等额每月还本,每月21日到期还本。

 

等额季度还本,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日到期还本。

 

其他分期计划:XXX。

 

g. 利息偿还计划

 

借款人应在到期日支付全部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分期支付如下:

 

每月固定日期(每月21日)。

 

5

 

季度定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

 

其他:XXX。

 

(仅适用于外币贷款)利息按C2款规定的利率期限每月支付一次。付息日为自回撤日起的每个月末对应日期的次日(如无对应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日)。

 

M.担保(其他担保见“特别规定”;以担保文件为准)

 

被担保人:被担保人-江西达孜然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赖刚。

 

质押物:质押人-XXX。

 

抵押:抵押人-XXX。

 

U.附件(借款单及以下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XX。

 

W.强制执行公证

 

自本合同执行之日起[ XXX ]日内完成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无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十、特别规定

 

XX。

 

6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

 

1.定义和解释

 

1.1除本文另有规定外,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本合同:统指合同条款附表、一般条款和条件、经借款人签署并经北京银行批准的借款票据、本合同附件、其他合法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承诺函);除另有说明外,仅指合同条款附表和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PBC LPRP):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由有代表性的银行根据其对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加上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在提款日/调整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相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利率,依此类推。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以北京银行依法确定并公布的利率为准。

 

7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主报价并公布的贷款优惠利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提款日/调整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未公布相应期限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利率执行,以此类推。

 

伦敦银行同业拆息(HIBOR):有关日期伦敦(香港)时间上午11时左右在REUTERS或BLOOMBERG等权威金融电讯系统的相关网页上公布的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当日无此种费率的,适用最近的可用费率。

 

委托付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授权,通过借款人账户为本协议规定的目的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方支付贷款资金。

 

独立支付: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自主将资金支付给对方。

 

担保文件:担保人签署或同意的任何担保合同、担保条款、保函及其他文件和承诺,以建立担保。

 

8

 

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人/担保人控股股东的自然人,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借款人/担保人行为的自然人。

 

失去联系:北京银行通过本合同开头注明的联系方式进行合理努力后,无法联系到相关方。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财务规则:银行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规则、规定和命令。

 

营业日:北京银行开展一般公司银行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但包括政府临时要求公众办公的周六、周日。

 

对应日期:对于月度对应日-每月提款日的对应日(如果没有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天);对于季度对应日-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提款日的对应日(如果没有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天);对于年度对应日-每年提款日的对应日(如果没有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天)。

 

9

 

固定日期:对于固定月日-每月指定日期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日);对于固定季日-每三个月指定日期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期,则为当月最后一日);对于固定半年日-每半年指定日期的对应日(或每月最后一日如果没有对应日期);对于固定的年度日期-每十二个月指定日期的对应日期(如果没有对应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天)。

 

1.2上述定义应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签署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除非此类文件中另有规定。

 

1.3合同条款附表中的条款按给定序号的顺序排列,而不是按英文字母的自然顺序排列。

 

2. 贷款拨备

 

2.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币种、金额和期限详见本合同B款。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日期以北京银行批准的贷款单据为准。

 

2.2借款人可以在本条D款规定的提款期内申请提款。提取期限届满后未使用的贷款资金自动注销,不得提取。借款人在申请每次提款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本协议规定的担保担保文件已签立生效,并办理了交付、登记(即向相应法定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抵押(如有)、动产抵押(如有)、权利质押(如有)等一切必要手续。担保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人已向北京银行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内部有效决议或批准(不包括依法依规无需提供内部决议的主体,如金融机构出具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还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披露决议。

 

10

 

(2) 借款人已办理了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开户等相关手续,并向北京银行提供了文件和相关证明,合理说明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流向安排,并经北京银行同意。如本合同为本合同A款规定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授信,则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有足够的可用授信额度。

 

(3) 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担保人也没有发生担保文件项下的违约行为。

 

(4) 截至提款日适用的法律法规、财务规则、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额度管理要求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禁止或限制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或提取。

 

(5) 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2.3借款人同意,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北京银行有权调整(增减)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贷款额度或缩短提款期:(1)借款人或其担保人发生本合同、综合授信合同或担保文件项下的违约行为;(2)借款人的财务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调整信贷政策或其他相关政策,借款人所在区域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金融风险,或与借款人业务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北京银行有理由认为对本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四)本合同、综合授信合同或担保文件规定的其他事件。

 

1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满足贷款的各项用途要求:(1)借款人应提前向北京银行提出申请,明确本合同项下拟申请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填写其他必要内容,并提交北京银行业务系统要求的文件和资料;(2)北京银行应按照适用的业务管理制度对申请进行审核,授信审查要求及本合同;(3)北京银行如批准申请,应按约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并从本合同项下可用额度中扣除已使用的贷款额度;北京银行如不批准申请,应通知借款人。

 

2.4借款人满足提款条件并经北京银行同意后,北京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全额兑付。贷款资金一经贷记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借款人已提取使用,以贷记日为提款日,自该日起按合同利率单利计息(按日计算)。分期提取的人民币贷款,每笔提取的合同利率,以截至提取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加减基点确定。

 

12

 

对受北京银行委托支付的贷款资金:(i)借款人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或在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相关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当事人明确的交易单证或凭证、完整的签字盖章、规范填写)等商业合同。北京银行在发放贷款资金前应对上述单据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进行审核。北京银行经批准,应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无需借款人提供额外结算凭证进行转账)并做好记录。贷款资金到账时间参照汇款结算方式到账时间确定,并以相关系统开通时间为准。手续费由北京银行在付款时按当时适用的收费标准按笔或合计从借款人账户中扣除(借款人也可以自愿提前支付费用);(二)借款人对因不完整、不合格、借款人不及时提交单据或对单据存在合理怀疑;(iii)因借款人账户状态异常、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手账户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交易对手账户状态异常、同业代付系统或清算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北京银行原因导致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后未及时支付或未及时到达交易对手账户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贷款利息、及其他损失和延误,由借款人承担。但北京银行应作出合理努力,继续办理支付至对方账户或留存借款人账户/暂记账户的资金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须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借款人应按北京银行要求及时向北京银行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于贷款发放后每月10日前向北京银行提交资金支付情况汇总报告。北京银行有权通过账户分析、查验资金转账凭证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借款人予以配合。

 

13

 

对受北京银行委托代付或监管的贷款资金:在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额偿还前,北京银行有权采取拒开支票、不办理同业存取款、不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业务等方式,对相关账户及其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在贷款支付过程中,北京银行如确定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弱或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异常,北京银行有权要求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借款人应予接受并予以配合。

 

2.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或者贷款为外币贷款的,具体调整方式为:(i)对采用浮动利率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1)款规定的调整频率,在相应日期根据截至相应日期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按照本合同第(1)款规定的加减基点(1个基点= 0.01%)自动调整,(二)外币贷款,各利息期适用的合同利率(人民币及其他外币按实际/360计算,港元按实际/365计算)为利息期开始日前第二个营业日的相应币种和期限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HIBOR)(年利率百分比)加上本合同第2款规定的基点数(1个基点= 0.01%);上述自动调整不视为对本合同的修改。将年利率转换为日息时,港元汇率按一年365天计算,人民币及其他外币汇率按一年360天计算。

 

2.6借款人保证,贷款应用于本条款E中规定的用途,且这些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的规定。借款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或其他禁止的领域或用途,也不用于法律、法规或财务规则禁止商业银行贷款的其他项目或业务。贷款用途如有变更,需事先征得北京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所有交易单证和交易对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目的。

 

14

 

2.7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协议F款的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并按照本协议G款的规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每个付息期自一个付息日(含)起至下一个付息日(不含)止(第一个付息期自回撤日起,最后一个付息期至借款本金到期日止)。已偿还本金的全部应计利息在每期本金偿还时结清,到期日结清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如付息日为非营业日,借款人应提前将足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供北京银行在该日或其后第一个营业日扣除,展期期间继续按单利基础上的合同利率计息。

 

2.8为保证相关应付款的及时偿还,借款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并维护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账户(账号发生变更后应继续办理),并在指定账户中及时存入足额资金,供北京银行扣除。借款人也可以直接向北京银行账户转账还款,并应及时将还款对应的贷款发放业务号码通知北京银行。北京银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借款人到期的应付款项,并在扣除后以对账单或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

 

2.9北京银行内部会计凭证是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和还本付息的有效证据,除非有确凿、充分的相反证据。

 

15

 

3.提前还款和展期

 

3.1借款人在提款期内不得主动提前还款。提款期过后,借款人如希望提前偿还贷款,应征得双方同意。借款人应提前30日向北京银行提出不可撤销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提前偿还本金金额及剩余本金的还款计划。经北京银行书面同意,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执行提前还款,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结清提前偿还本金及其他到期应付款的全部应计利息,并按照北京银行新批准的还款计划偿还剩余本金(如有)(最后还款日不得晚于最近到期日)。借款人未提交新的还款计划或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的,应当倒序还款(即提前偿还的资金首先用于偿还最近到期的债务)。不得因提前还款或新的还款计划调整合同利率。

 

3.2借款人如需展期贷款期限,应至少在到期日前30日向北京银行提交书面展期申请,说明展期原因,并对展期后的还款资金作出安排。经北京银行同意,借款人满足北京银行要求的相关条件后,各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按约定办理展期手续。北京银行不同意展期或当事人未签署展期协议的,借款人仍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期限偿还贷款。

 

16

 

3.3在贷款期限内,北京银行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收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拟用于偿还的资金、提前偿还后借款人充足的可用流动资金以满足正常资金需求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银行提前还款通知送达借款人后,相关贷款本息应于北京银行规定的提前还款日到期,借款人应按要求及时还款。

 

4. 申述及保证

 

4.1各方均向另一方声明并保证:(1)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且代其签署本合同的人已获得充分授权;(2)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违反其章程或其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组织文件、法律、法规、财务规则或其他法律文件,并已获得一切必要的内外部授权,审批备案,确保本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法强制执行。

 

4.2借款人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前履行以下义务:

 

(1) 其将保持合法存续,保持良好资信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在签署本合同及每次提款申请前,如实、完整地向北京银行提供其财务及经营情况等与本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

 

17

 

(2) 具备与还款计划相匹配的充足合法还款来源,偿付能力充足。

 

(3) 其生产经营依法合规,将遵守和满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要求,以及环保标准、纳税规定等要求。将及时合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借款人或其投资项目涉及重大ESG风险的,借款人应当提交ESG风险报告,加强ESG风险管理,避免重大风险隐患。

 

(4) 将及时向北京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接受并积极配合北京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i)合理说明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资金流向,提供相关付款凭证及证明文件,证明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二)在每年4月底前向北京银行提供其经审计的完整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附注)和审计报告,并向北京银行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现金流量表和截至上季度末的其他财务报表(如有提供经审计的完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iii)提供北京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5) 其将遵守诚信原则,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财务报表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欺诈、重大遗漏或重大失实陈述。

 

18

 

(6) 拟进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申请停业整顿/接管/解散/破产等影响其存续或持续经营的事项,或进行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项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并取得北京银行的书面同意。第三人申请或行政/司法机关责令借款人停业整顿/接管/解散/破产,或暂停、吊销主要业务或主要业务的营业执照的,借款人应当第一时间(至迟于获悉该事件后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 其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实际控制人、前十名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将第一时间(不迟于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北京银行。

 

(8) 其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订立承担债务等具有担保效力的安排),或与第三方发生合伙/承包经营、放弃重大债权、收购重组、主营业务转移等可能降低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交易,或发生影响其偿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并取得北京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除非该等事件不对其履行本合同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该等重大交易或担保总额不超过其总资产的30%或净资产的50%。

 

19

 

(9) 其对总额占净资产1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当按照适用于借款人的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识别)及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包括: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和性质、交易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名义金额的交易)等。借款人不得进行抽逃注册资本、捏造交易套取银行资金或信贷便利、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严重损害其偿债能力、洗钱等关联交易或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10) 其将在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细则和北京银行要求的范围内保持相关财务指标(按照适用于借款人的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计算)。

 

(11) 会计年度税后净利润为零或负值,或不足弥补以前会计年度累计亏损,或税前利润不足偿还下一期贷款本息的,不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股利、红利。

 

(12) 其将不迟于第一个提款日向北京银行提供此处规定的担保,详见担保文件。借款人保证担保文件项下的质押率和抵押率将维持在其中规定的范围内(如有)。借款人承诺,其充分理解并接受相关担保文件的条款和内容,并保证根据相关担保文件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所有担保均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强制执行。

 

5.税费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含税,适用税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应承担其根据本合同有义务缴纳的政府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主管部门征收的印花税、税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证费、担保费、保险费、评估费(如有)等其他费用,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无此规定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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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约事件和补救措施

 

6.1发生下列事件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方式使用或支付贷款资金(或以拆分金额方式规避此处关于北京银行委托支付的明文规定),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或其他应付款。

 

(2) 借款人违反本条例第4条所列的任何陈述及保证。

 

(3) 借款人提供的与贷款申请或提款有关的任何文件、信息或重要声明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欺诈性的、实质上不完整的或具有重大误导性的,或借款人未能、或通过其行为明确声明或表明其不会充分和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

 

(4) 任何担保人未充分、妥善履行其在担保文件项下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或担保文件项下发生任何其他违约事件,或抵押物/质物(如有)被损坏、毁坏、转移所有权、被任何其他第三人扣押、扣押/冻结/附加或强制执行,或未经北京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在抵押物上确立居住权(如有),或担保文件或北京银行担保权益未经北京银行书面同意被视为无效、撤销或终止。

 

(5) 借款人到期未履行任何重大授信融资、担保、代偿或其他债务义务,或主营业务、主要业务被暂停、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停业整顿/接管/解散/宣告破产等程序。

 

21

 

(6) 借款人的财务或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或信用状况恶化,或涉及对其偿债能力或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纠纷或行政处罚,或对北京银行债权或担保权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发生。

 

(7) 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实际控制人等失联。

 

6.2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任何到期本金(包括北京银行提前宣布到期的本金)及其他应付款的,应按每日高于适用合同利率(违约利率)50%的利率支付未偿本金及其他应付款的违约利息。对于任何未支付的利息,应按此处规定的违约利率计算复利,直至本金和利息全部偿还。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财务规则规定的,应当立即偿还违约使用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按日按高于适用合同利率(挪用利率)100%的利率支付该本金的违约利息。对于该违约期间的任何未付利息,应按此处规定的挪用利率计算复利,直至全部还本付息。贷款同时被滥用和逾期的,计算违约利息和复利时适用挪用利率。按照上述规定收取违约利息和复利,不得损害北京银行的其他任何救济权利。

 

6.3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北京银行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和/或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补救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借款人对违约进行补救、改变贷款资金的使用或支付方式、暂停发放贷款、收取违约利息和复利、依法行使担保权益和留置权、宣告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进行公开催收、要求赔偿损失、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北京银行为实现其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评估/鉴定/拍卖费等处置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2

 

6.4北京银行通过行使权利收回资金的币种与借款人未偿债务币种不同的,资金按照北京银行公布的卖出未偿货币买入收回货币偿还北京银行债权的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任何汇率损失和货币兑换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配合办理货币兑换手续。

 

6.5北京银行通过行使权利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用于偿还其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及由借款人承担的其他费用;(2)损害赔偿、赔偿金和违约金;(3)违约利息和复利;(4)贷款利息;(5)贷款本金;(6)其他应付款。不过,北京银行可能会改变上述还款顺序。借款人有多笔到期应付款的,由北京银行确定还款顺序。

 

6.6当事人遭受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可以依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为免生疑问,当事人确认,发生不可抗力后,借款人可以依法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仍有义务偿还已提取的本金、按合同利率单利计算的贷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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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强制执行公证

 

7.1本条款W项要求强制执行公证的,借款人应当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银行认可的公证人办理公证手续。当事人约定将本合同作为可执行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充分了解该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和效力。当事人约定,本合同经公证后可强制执行。北京银行未能及时充分实现其在本合同和/或保证文件项下的权益,或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和/或保证文件项下发生违约事件的,北京银行有权凭本合同和/或北京银行出具的保证文件、借款人履约记录、公证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凭证,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在本合同和/或保证文件项下的权益。借款人特此约定自愿放弃抗辩权,无条件接受强制执行。

 

7.2当事人约定,公证机关有权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借款人是否按时足额向北京银行偿还了债务。公证机关有权使用本办法规定的联系人姓名、预留电话、预留传真号码、预留通信地址和预留邮箱与借款人核实信息。借款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关可以单凭北京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强制执行证明:(1)公证机关无法通过此处规定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借款人的预留联系人;(2)借款人对北京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但在接到公证机关通知后3日内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3)借款人对北京银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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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8.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本合同执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8.2担保文件对项下事项的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有明确书面规定且北京银行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适用该规定。无明文规定、含混规定、被依法视为无效/撤销的规定,或北京银行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时提起诉讼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9.转让

 

未经北京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负债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或对其权利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信托。北京银行有权单方面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及相关担保文件转让给任何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不良资产转让),将其作为信托的投资资产,设立担保权益和/或设立信托,或进行资产证券化,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北京银行可以公告(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北京银行及其受让人和受益人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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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般规定

 

10.1本合同为本合同A款(如有)规定的关联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关联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与关联合同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第X款特别条款与本合同正文其他条款如有不一致之处,以特别条款为准。除书面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0.2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送的任何通知或文件,视同送达如下:(i)如亲自送达或由授权代理人送达,则为被通知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或授权收件人收到的日期;(ii)如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包括市区和郊区)发出,则为邮寄日期后的第3天;(iii)如以其他邮寄方式发出,则为邮寄日期后的第7天;(iv)如以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发出,信息进入本合同开始时规定的电子系统之日(如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或发件人收到确认信息未能进入上述电子系统之日。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交货期与被通知方的实际收货日或正式签字日有不一致的,以较早日期为准。为免生疑问,当事人确认,北京银行要求借款人亲自送达的单据,由借款人指定的专人直接提交给北京银行的授权代理人。北京银行有权以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向借款人送达通知或文件,公示日期为送达日期。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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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约定:本合同开头注明的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邮箱等联系方式均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收到各种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时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或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借款人同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关等可以直接将上述联系方式作为经确认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件有效送达地址。有关通知、文件、法律文书、公证文件等可以按照本条例第10.2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借款人如对其收货地址发生变更,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期间,借款人对其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通知公证机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开始时指定并确认的收货地址的有效性。借款人提供或确认的收货地址不准确,借款人至少3个工作日未将收货地址变更情况通知北京银行、公证机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或者借款人或者其指定的收货人拒绝签字收货,导致不能送达或者借款人未能实际收到北京银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公证机关邮寄送达的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的,交回单证的日期或者交货单据记载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交货期与当事人实际收货日或正式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较早日期为准。个人交付的,交付人当场在交付收据上记载情况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期。履行收货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变更后的收货地址为有效收货地址。本合同开始时经借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直接邮寄送达文件。当事人即使未直接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件,按照上述约定视为有效送达。借款人在收到北京银行寄发的函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寄发的法律文书、公证人通过任何送达方式或任何单证格式寄发的公证文件时,无论借款人是否实际直接收到,均应承担自送达或视同送达之日起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已充分理解有关收货地址的规定,并愿意承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向上述收货地址、收货人或授权收货人交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不合情理等理由对与交割有关的任何条款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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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收集、查询、了解、分析、打印、存储和使用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贷款信息、涉贷交易信息、担保信息、担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质押物等)等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积金缴纳、社保缴纳、纳税、消费和负债信息、政府批准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信息库、依法设立的征信局、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权登记机关、监管部门、能够提供不动产/公积金/社保/税务/信用数据的相关机构)在向借款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将借款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和其他信息输入、提供和报告给上述数据库、征信局、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征信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产权登记机关、监管部门、能够提供不动产/公积金/社保/税务/信用数据的相关机构),供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个人查询使用。

 

同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在与借款人开展的业务项下权益发生转让给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不良资产转让)、用作信托投资资产、设立担保权益或设立信托、开展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外包、催收逾期债务等情形时,提供借款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上述借款人信息及其他信息。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也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相关监管、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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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各方均有义务对谈判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取得的对方的所有商业秘密和其他明确要求保密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直至该信息失去保密性。但按照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或为履行本合同向其审计人员、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合理披露(但该等当事人须要求上述机构和个人承担保密义务)的,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10.6本合同的有效性应独立于保证文件、关联合同(如有)和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承诺,不受上述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影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另一方违约时一方未行使相应的补救权,不视为放弃该权利或认可违约。

 

10.7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认可的合同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正本(如需办理公证或担保登记手续,需另加正本)。北京银行持二份,借款人持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保证人的,由借款人负责向保证人提供本合同的副本,但借款人未这样做不应对北京银行的债权和担保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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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此确认,其已充分审查本合同,北京银行已提请其注意限制其责任或权利的条款,并对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经与北京银行协商讨论,借款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包括合同条款附表、一般条款和条件及附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清晰、准确、全面的了解,无疑义和异议。

 

(以下无文字)

 

借款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北京银行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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