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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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鼎新路128号,
广州海珠区510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们在此同意将我所在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的引用纳入我所,该报告由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于2025年4月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并进一步同意通过引用将我们在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表格20-F年度报告中出现的意见摘要纳入其在表格S-8(编号333-181559、编号333-199515、编号333-222218、编号333-248504,和第333-272113号)。
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每种情况下经修订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同意的人员类别。
| 此致, |
| /s/韩坤律师事务所 |
| 汉坤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