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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2 3 ex99-2.htm EX-99.2

 

附件 99.2

 

John P. Aldrich,ESQ。

内华达律师协会第6877号

奥尔德里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西撒哈拉大道7866号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117

电话:(702)853-5490

传真:(702)227-1975

jaldrich@johnaldrichlawfirm.com

 

SHUMAN,GLENN & STECKER

基普·B·舒曼

松树街100号,1250套房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1

电话:(303)861-3003

传真:(303)536-7849

kip@shumanlawfirm.com

 

原告律师

 

第八个司法区法院

 

内华达州克拉克县

 

CAILYN McCauley,派生代表BLINK CHARGING CO.,  

案件编号。A-22-847894-C

      部门26号
       
  原告,    
       
v.    
       
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Brendan S. JONES、Louis R. BUFFALINO、Jack Levine、Kenneth R. Marks和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    
       
  被告,    
       
     
       
BLINK CHARGING公司,    
       
  名义被告。    

 

-1-
 

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本条款和和解协议(“条款”)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由以下各方(在此定义)由并通过其各自的律师订立:(i)股东Cailyn McCauley(“McCauley”),上述股东派生诉讼(“Nevada诉讼”)的原告,代表名义被告Blink Charging Co.(“Blink”或“公司”)提起;(ii)Cindey Maloney(“Maloney”),股东Melvyn Klein(“Klein”)的遗产执行人,以及股东Vipin Bhatia(“Bhatia”),他们是代表Blink提起的合并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样式为re丨Blink Charging Co.丨Stockholder DerivativeLead Case No. 2020-019815-CA-01(Fla.11th Cir。CT.)(内华达州诉讼和佛罗里达州诉讼在本文中统称为“衍生诉讼”,原告McCauley、Maloney和Bhatia在本文中统称为“原告”);(iii)个别被告Michael D. Farkas(“Farkas”)、Michael P. Rama(“Rama”)、Brendan S. Jones(“Jones”)、Louis R. Buffalino(“Buffalino”)、Jack Levine(“Levine”)、Kenneth R. Marks(“Marks”)、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van Montfrans”)、Donald Engel(“本规定意在各方充分、最终和永久解决、解除和解决已解除的索赔(定义见下文第1.21段),但须经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第八司法区法院(“法院”)批准。1

 

i. 诉讼

 

a. 衍生行动的程序历史

 

1. 内华达行动

 

2022年2月7日,内华达州诉讼由原告McCauley代表名义被告Blink向法院提起,将几乎所有个人被告(除被告Engel外)列为被告,并指控内华达州法律规定的违反信托义务和不当得利的索赔。

 

2022年3月29日,法院批准了内华达州诉讼各方的共同约定,规定在相关证券集体诉讼中针对公司和某些个人被告提起的驳回动议的结果之前暂停内华达州诉讼,该诉讼名为Bush诉Blink Charging Co.等人,案件编号1:20-CV-23527-KMW(SD.Fla.)(“证券集体诉讼”)。2内华达诉讼双方此后联合提交了继续中止内华达诉讼的规定,随后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和2024年7月16日的命令延长了中止。

 

2. 佛罗里达行动

 

2020年9月15日,原告Klein代表Blink在佛罗里达州戴德县的第11司法巡回法院(“佛罗里达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核实的股东派生诉讼,案名为Klein v. Farkas等人,案件编号:2020-019815-CA-01(“Klein诉讼”),针对被告Farkas、Buffalino、Engel、Levine、Marks和van Montfrans,并指控其违反受托责任、浪费公司资产以及根据内华达州法律提出的不当得利索赔。

 

2020年10月13日,佛罗里达州法院批准了Klein诉讼双方的规定,规定在相关证券集体诉讼结果出来之前暂停Klein诉讼。2020年12月23日,原告Bhatia代表Blink在佛罗里达州法院提交了一份经过核实的股东派生诉讼,点名了除被告Jones之外的所有个人被告,并根据内华达州法律主张与某些虚假陈述相关的违反信托义务的索赔,并分别提出了歧视性不当行为、不当得利、滥用控制权、严重管理不善和浪费公司资产的索赔,案名为Bhatia v. Farkas等,案件编号:2020-027632-CA-01(“Bhatia诉讼”)。

 

 

1此处使用的大写词语或术语,除非另有定义,应具有本文标题为“定义”的第五节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22023年11月27日,主持证券集体诉讼的美国地区法官发布命令,部分批准,部分驳回被告的驳回动议。2024年4月19日,证券集体诉讼各方原则上就拟议的375万美元和解达成一致。证券集体诉讼的各方当天提交了一份通知,告知佛罗里达州南区拟议的和解方案。2024年10月21日,佛罗里达州南区进入终审判决,批准证券集体诉讼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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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2021年1月9日,Klein和Bhatia诉讼双方规定合并Klein和Bhatia诉讼,并任命Brown Law Firm,P.C.(“Brown Firm”)和Gainey McKenna & Egleston(“GM & E”)为合并后的Florida诉讼原告的联席首席律师。

 

2021年2月17日,佛罗里达法院批准了该规定,将Klein和Bhatia诉讼合并为佛罗里达诉讼,并任命了联合首席律师。根据该命令,佛罗里达行动仍然按照先前在克莱因行动中商定和如此命令的条款中止。

 

2021年10月15日,佛州法院通知佛州诉讼的当事人,2021年2月17日批准合并的命令必须撤销,Bhatia诉讼需要首先转移到与Klein诉讼相同的司法部门。

 

2021年12月8日,原告Bhatia提出同意动议,将Bhatia诉讼移交给与Klein诉讼相同的司法部门,佛罗里达州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了该诉讼。

 

2022年5月9日,原告Klein通过原告Maloney提出替代动议,注意到记录中的死亡建议,佛罗里达州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批准了该建议。

 

2022年6月15日,佛罗里达行动党规定合并克莱因(现为马洛尼)和巴蒂亚行动。

 

2022年6月22日,佛罗里达法院解除了Maloney诉讼的中止,将其与Bhatia诉讼合并,任命布朗公司和GM & E为联席首席律师,并根据先前商定和命令的条款中止了合并的佛罗里达诉讼。

 

2023年12月12日,随着证券集体诉讼中驳回动议的决议,佛罗里达州诉讼各方规定暂停佛罗里达州诉讼,以待在2023年12月14日由佛罗里达州法院下令的证券集体诉讼中发现。

 

衍生行动仍被搁置,等待该规定的备案。

 

b. 和解讨论和调解

 

2024年3月1日,原告律师达成协议,共同与被告进行和解谈判。根据这项协调协议,原告的律师集体起草了一份联合和解要求,其中包括详细的公司治理条款,除其他外,开始和解谈判,并于2024年3月5日送达被告的律师。双方之间的和解谈判持续了几个月,因为双方通过并通过其以下签名的律师就衍生诉讼的可能解决进行了善意、公平的讨论。

 

就和解谈判而言,双方同意与JAMS的Jed D. Melnick(“调解人”)参与调解,Jed D. Melnick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中立调解人,曾对证券集体诉讼进行调解。据此,双方于2024年4月3日出席了与调解员的全天调解。在本次调解会议期间,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双方就衍生诉讼中所涉索赔和抗辩的长处和短处进行了坦率的讨论。双方就基本事实、法律主张和抗辩以及可能出现的广泛诉讼结果进行了辩论并提出了相互竞争的观点。尽管在这一调解结束时没有达成任何解决方案,但双方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在随后的几个月中继续进行公平的谈判和交换解决建议和反建议。

 

2024年11月上旬,在交换了众多和解建议和反建议后,双方得以就衍生行动全球和解的实质性实质性条款以及本协议所反映的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改革”)的条款达成原则一致。2024年11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一份条款清单(“条款清单”),以纪念这些重要的实质性条款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条款,但仅限于本规定的善意谈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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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条款清单执行后,考虑到通过提起诉讼、诉讼和解决衍生诉讼为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带来的重大利益,双方开始就适当数额的律师费和原告律师费用(定义见本文件)进行谈判。经过几个月的谈判,双方同意于2025年4月29日参加由调解员监督的半天调解。双方未通过调解会议结束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陷入僵局后,调解员向双方发出双盲调解员提议(“调解员提议”),据此,将向原告律师支付553,750美元(553,000,750美元)的律师费和开支,但须经法院批准。2025年5月2日,调解员向各方报告,所有各方均已接受调解员的提议。

 

ii. 原告的索赔和和解的好处

 

原告和原告的律师认为,衍生诉讼中主张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他们的调查支持所主张的主张。然而,在不承认被告任何抗辩的价值或自身任何指控缺乏价值的情况下,基于其对相关证据、实体法、程序规则的透彻调查和评估,以及对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利益的评估,原告和原告律师认定,和解以公司治理改革的形式给予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实质性利益的保证,是对前述通过进一步诉讼寻求潜在优势追偿的公平、合理和充分考虑,并为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的最佳利益服务。原告和原告的律师也考虑到了不确定的结果和任何诉讼的风险,特别是衍生诉讼等复杂的诉讼,以及这类诉讼固有的困难和延误。

 

原告的律师证明,他们就衍生诉讼中指控的索赔和基本事件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i)审查和分析Blink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公开文件、新闻稿、公告、投资者电话会议记录和新闻文章;(ii)审查和分析针对Blink的公开诉状中与衍生诉讼中指控相关的调查;(iii)审查和分析相关证券集体诉讼中包含的指控;(iv)研究、起草、及提出股东派生投诉;(v)审查公司根据某些信函协议出示的内部文件;(vi)研究衍生诉讼中主张(或可以主张)的索赔及其潜在抗辩的适用法律;(vii)研究公司治理问题;(viii)代表原告准备详细的和解要求;(ix)参加4月3日的全天调解,2024;(x)与调解人和被告的律师进行广泛的调解前和调解后和解讨论并交换广泛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还价;(xi)谈判并起草提交法院的和解文件。

 

原告律师的观点进一步得益于他们的经验和对适用的派生诉讼和诉状要求、实质性索赔和抗辩以及损害赔偿和非法所得补救措施的事实和法律的透彻分析。原告律师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评估对其支持和解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是在起草书状的过程中,以及在与被告律师和调解人进行长时间的实质性书面和口头交流过程中磨练和完善的。

 

iii. 被告否认不法行为和责任

 

被告已大力否认,并将继续大力否认与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和争论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不当行为或责任指控。被告已明确否认并将继续否认因所指控的任何行为、陈述、作为或不作为,或可能在衍生诉讼中被指控的行为、陈述、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基于或与之相关的对其或其中任何一方的所有不当行为或对其承担责任的指控。在不限制上述情况下,被告已否认并继续否认(其中包括)他们违反了其受托责任或对公司或其股东负有的任何其他责任,或公司或其股东因衍生诉讼中所指称的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任何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告进一步声称并继续声称,在所有相关时间,他们本着善意并以他们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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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尽管如此,被告还考虑到任何诉讼中固有的费用、不确定性和风险,特别是在衍生诉讼或其他股东衍生诉讼或账簿和记录诉讼等复杂案件中,并且除其他外,和解将:(a)结束与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的继续诉讼相关的费用、负担和不确定性;(b)搁置这些索赔和相关的衍生诉讼;(c)赋予他们利益,包括进一步避免因衍生诉讼的未决和抗辩而中断其职责。因此,被告认定,以本规定规定的方式和条款和条件充分和最终解决衍生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各方争议是可取和有益的。根据下述条款,本规定(包括本协议的所有证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或被视为被告就任何过失、责任、不法行为或损害索赔的承认或让步的证据。

 

iv. 独立委员会批准和解

 

Blink的董事会(“董事会”),包括董事会的每一位独立、非被告成员,在独立律师的建议下并以一致决议行事,并在行使其商业判断的情况下,已确定原告在衍生诉讼方面的努力是通过、实施和维持和解提供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实质性因素;由于Blink及其股东获得了实质性利益,因此和解在所有方面都是公平合理的;批准和解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v. 条款规定及和解协议

 

因此,现特此规定并同意,本规定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在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考虑到本规定所述和解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利益,衍生诉讼应完全、最终和永远妥协、和解、解除、放弃和解除,解除债权应由解除当事人(定义见下文第1.25段)解除对被解除的人(定义见下文第1.23段)的债权,且衍生诉讼应在有偏见的情况下被驳回,根据并受以下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进一步取决于法院的批准。

 

1. 定义

 

在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具有以下规定的含义:

 

1.1.“眨眼”是指Blink Charging Co.

 

1.2.“董事会”是指Blink的董事会。

 

1.3.“公司治理改革”是指本规定所附附件 A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改革。

 

1.4.“法院”是指内华达州克拉克县的第八个司法区法院。

 

1.5.“Current Blink Stockholder”或“Current Blink Stockholder”是指截至本规定执行之日作为Blink普通股的记录或受益所有人,并在和解听证会之日继续持有其Blink普通股的任何和所有个人或实体。

 

1.6.“被告”是指被告个人和眨眼。

 

1.7.“被告律师”意为Holland & Knight,LLP。

 

1.8.“被告解除索赔”是指任何和所有索赔、要求、权利、责任、损失、义务、义务、损害赔偿、成本、债务、费用、利息、罚款、制裁、费用、律师费、诉讼、潜在诉讼、诉讼、判决、抗辩、反索赔、抵消、法令、事项、问题和任何类型、性质或描述的争议,无论已知或未知,包括未知索赔,无论是否根据联邦、州、普通法或外国法律产生,由原告、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股东提出:(i)在衍生诉讼中的任何投诉中主张,或(ii)本可在衍生诉讼中的任何投诉中主张,或由任何其他公司股东在任何法院针对任何被告提出,且产生于或基于衍生诉讼中的任何投诉中提出或提及的指控、交易、事实、事项或事件、陈述或遗漏,或情况,或(iii)衍生诉讼的机构、启动、起诉、辩护、调解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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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9.“被告解除当事人”是指被告及其各自的代理人、配偶、继承人、前任、继承人、转让人、受让人、遗产代理人、代理人和受让人。

 

1.10.“衍生行动”是指内华达州行动和佛罗里达州行动的统称。

 

1.11.“最终批准”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晚者:(a)就上诉或要求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的动议提出或通知的时间届满,以及批准和解的法院命令和最终判决;(b)对任何上诉或重新辩论或重新审理的法院命令和最终判决的最终确认日期;或(c)任何上诉的最终驳回。

 

1.12.“佛罗里达诉讼”指代表Blink在re Blink Charging Co. Stock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中提起的合并股东派生诉讼,主要案件编号2020-019815-CA-01(Fla.11th Cir。CT.)。

 

1.13.“个别被告”是指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Brendan S. Jones、Louis R. Buffalino、Jack Levine、TERM4、Kenneth R. Marks、TERM5、TERM5、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和Donald Engel。

 

1.14.“内华达州诉讼”是指代表Blink提起的派生诉讼,案名为McCauley v. Farkas,et al.,case No。A-22-847894-C(第八届陪审团。区。CT.,克拉克县,NV)。

 

1.15.“通知”是指基本上以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C的和解通知。

 

1.16.“命令和最终判决”是指法院将以本协议所附的格式大致输入的命令,作为附件 D。

 

1.17.“原告律师”指(i)Shuman,Glenn & Stecker(“SGS”);(ii)Aldrich Law Firm,Ltd.;(iii)Kaskela Law LLC;(iv)Gainey McKenna & Egleston;(v)Scott Egleston,P.A.律师事务所;(vi)The Brown Law Firm,P.C.;(vii)The Rosen Law Firm,P.A。

 

1.18.“原告的解除索赔”是指根据联邦、州、普通法或外国法律产生的所有索赔和各种性质和描述的诉讼因由,无论是已知的还是未知的,包括未知的索赔,这些索赔源于或以任何方式与解除原告当事人(定义见下文第1.24段)的衍生诉讼的机构、起诉或和解有关。

 

1.19.“原告解除当事人”是指原告、Blink以及所有现有的Blink股东,无论是直接、代表还是派生代表Blink行事,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配偶、继承人、前任、继承人、转让人、受让人、遗产代理人、代表和受让人。

 

1.20.“初步批准令”是指法院初步批准以本协议所附表格(作为附件 B)的和解的命令。

 

1.21.“解除索赔(s)”是指原告的解除索赔和被告的解除索赔;但为免生疑问,解除索赔不包括与执行本规定或和解有关的任何索赔或Blink或个别被告就保险范围提出的任何索赔或个别被告就赔偿或垫付提出的任何索赔。

 

1.22.“解除被告方”是指衍生诉讼中的所有被告,以及他们和Blink各自的现任或前任代理人、父母、控制人、普通或有限合伙人、成员、经理人、管理成员、直接或间接权益持有人、子公司、关联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前任、继任者、律师、继承人、受让人、保险人、再保险公司、顾问,以及其他代表、受雇人和相关人员,以他们的身份。

 

1.23.“被释放人”或“被释放人”是指每一位被释放的原告当事人和被释放的被告当事人。

 

1.24.“解除原告方”是指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及其各自的代理人、指派人、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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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25.“释放方”是指原告的释放方和被告的释放方。

 

1.26.“结算”是指本规定所设想的结算。

 

1.27.“未知债权”是指原告、公司或任何公司股东在最终批准解除债权时不知道或怀疑存在对他、她或其有利的任何解除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如果知道可能已经影响作出订立或反对或不反对和解的决定的那些债权。

 

2. 发布

 

2.1.在和解最终获得批准后,原告的解除方应通过和解的操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和解和解除每一和所有被解除被告的任何和所有被解除债权。

 

2.2.在和解最终获得批准后,被告的解除方应通过和解的操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和解和解除每一和所有被解除原告当事人的任何和所有原告的解除债权。

 

2.3.和解旨在消除解除当事人对被解除的人提出的所有已解除的债权,并且根据该意图,在和解获得最终批准后,解除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和放弃任何州、联邦或外国法律或普通法原则的规定、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权利和利益可能具有限制已解除债权的效果。这应包括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1542条(以及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地区的法律或普通法的同等、可比或类似条款)放弃任何权利,其中规定:

 

一般释放不适用于债权人或释放方在执行释放时不知道或怀疑存在有利于他或她的情况,即如果他或她知道,将对他或她与债务人或释放方的和解产生重大影响的主张。

 

2.4.原告承认,且原告的解除方应通过操作命令的输入和最终批准和解时的最终判决被视为已确认,第2.3段中的上述放弃是明确讨价还价的,是和解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在订立和解时被每一和所有被解除被告方所依赖。

 

2.5.本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放弃、损害或限制任何一方执行本规定或和解条款的权利。

 

3. 结算代价

 

3.1.作为原告对衍生诉讼的调查、发起和诉讼的直接结果,作为对已解除债权的全部清偿和解除的对价,以及在法院批准清偿后,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并修订董事会委员会章程、公司治理文件、Blink的公司章程和/或章程,以确保实施和维持附件中规定的公司治理改革,不迟于批准清偿和解的最终法院令发出之日起三十(30)天。

 

3.2.公司治理改革自通过之日起至少持续四(4)年。

 

3.3.在进一步考虑完全解决和解除已解除的索赔时,Blink承认并同意,衍生诉讼的备案、未决和解决是公司决定采纳、实施和维持公司治理改革的原因。

 

3.4.公司承认并同意公司治理改革为公司和当前Blink股东带来实质性利益,和解在所有方面都是公平合理的,批准和解符合公司和当前Blink股东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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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4. 律师费用和原告律师费用报销

 

4.1.在协商了和解的主要条款,包括公司治理改革后,双方根据公司利益原则就律师费和原告律师费用报销展开了谈判。2025年5月2日,在参加了半天的调解并陷入僵局后,双方接受了调解人的提议,即向原告律师支付553,750美元(553,000,750美元)的律师费和开支(“费用和开支金额”),但须经法院批准。

 

4.2.法院可以独立于原告律师提议的费用和开支金额,考虑并裁定提议的和解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充分性。法院拒绝批准全部或部分拟议费用和支出金额,对和解的有效性或延迟和解的可执行性没有影响,法院对拟议费用和支出金额的最终解决不应成为损害衍生诉讼的驳回的先决条件。法院拒绝批准提议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和支出金额,不应为任何一方提供终止和解的权利。

 

4.3.在对被告的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的全部和最终解决中,并考虑到此处规定的解除,Blink应在以下日期的三十(30)天内安排将费用和费用金额支付到SGS控制的托管账户:(i)法院发出初步批准和解的命令,以及(ii)SGS向被告的律师提供足够的书面付款指示,包括电汇信息和W-9的日期,并应在下达最终批准和解并批准费用和开支金额的命令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解除,尽管对和解的任何方面有任何附带攻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对或上诉。如和解未获批准,或因任何理由被终止、取消或未能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和最终判决被推翻或撤销,则在被告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日内,原告律师应按照被告律师应提供的指示以电汇方式退还费用和开支金额。Blink或任何其他被释放人员(如规定中所定义)均不对原告律师的费用和/或超出费用和支出金额的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4.4.原告可寻求法院批准为每位原告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00美元的合理服务裁决,从费用和支出金额中支付,被告不得反对任何此类请求。法院拒绝批准全部或部分送达裁决,对和解的有效性或延迟和解的可执行性没有影响,法院对送达裁决请求的最终解决不应成为损害衍生诉讼的驳回的先决条件。法院拒绝批准全部或部分送达裁决,不应为任何一方提供终止和解的权利。

 

4.5.原告律师应当相互分摊费用支出金额。任何费用分摊调解或与分摊相关的费用,均由原告律师单独承担。

 

5. 通知

 

5.1.在法院输入初步批准令后的十四(14)天内,应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和解通知:(i)公司向SEC提交表格8-K的当前报告,其中应包括批准的和解通知(“和解通知”)及其规定和证物作为附件;(ii)在《投资者商业日报》或www.investors.com上一次性发布和解通知;以及(iii)与和解通知一起张贴SEC表格8-K,截至和解听证会(定义见下文第5.3段)之日,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部分的规定及其展品。

 

5.2.公司应支付与本通知程序或法院要求的任何其他形式和方式的通知相关的所有费用。双方认为,根据适用法律和正当程序,这些段落中规定的通知内容和方式构成对所有有权收到此种通知的人的充分合理的和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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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5.3.Blink的律师应在法院举行听证会以考虑是否进入命令和最终判决(“和解听证会”)之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就遵守前述规定的要求向法院提交适当的誓章。

 

6. 中止诉讼程序

 

6.1.在法院最终批准和解之前,双方同意继续中止衍生诉讼,原告和原告律师同意停止每一项衍生诉讼的任何和所有诉讼活动,原告和原告律师同意不启动与衍生诉讼相关的任何其他程序,但和解本身发生的事件除外,包括寻求法院批准和解,并在必要时共同请求延续任何其他截止日期或备案要求。

 

6.2.在法院最终批准和解之前,原告、当前的Blink股东和任何其他已获释的原告当事人,以及任何作为或声称代表他们行事的人,被禁止并被禁止从任何其他诉讼、仲裁或行政、监管或其他程序(包括在干预任何此类行动或程序中提出动议或投诉的个人或实体,如果在干预中提出此类动议或投诉的人或实体声称代表,为上述任何个人或实体的利益或派生利益)或命令,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法院,就基于或以任何方式与已解除债权相关的被解除被告方而言。

 

7. 向法院呈交及申请

 

在本规定执行后,原告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法院提出初步批准和解和输入初步批准令的动议,其形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B,从而确立批准向当前Blink股东发出通知的程序,其形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证据附件 C。

 

8. 命令及终审判决

 

8.1.如果和解(包括根据此处规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在和解听证会后被法院批准为公平、合理、充分且符合Blink的最佳利益,则双方应共同请求法院以此处所附的格式输入命令和最终判决,作为附件 D。

 

8.2.除其他事项外,该命令和最终判决应规定在有偏见的情况下全面彻底驳回内华达诉讼,并规定解除双方对被解除人员的已解除索赔的和解和解除。

 

8.3.在对批准和解的最终命令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佛罗里达州诉讼的原告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交一份有偏见的自愿解雇通知。

 

9. 合作

 

9.1.双方及其各自的律师同意在寻求法院批准和解方面相互充分合作,并尽最大努力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并采取或促使采取根据适用的法律、条例和协议合理必要、适当或可取的一切事情,以获得法院批准和解,尽快完成本规定和本协议规定的和解并使其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尽最大努力解决对和解提出的任何异议),并在不向任何一方支付成本、费用或开支的情况下驳回衍生诉讼(本协议规定的除外)。

 

9.2.未经法院进一步命令,双方可同意合理延长法院未明确规定的时间,以执行本规定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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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0. 结算条件

 

10.1.和解的条件是满足以下各项:(i)法院输入一项命令和以本协议所附表格形式的最终判决,作为附件 D,批准拟议的和解并在不判给任何损害赔偿、费用、费用或任何进一步救济的情况下驳回内华达州诉讼,但法院可能按照本协议的设想向原告律师作出的费用和开支裁决除外;(ii)在有偏见的情况下驳回佛罗里达州诉讼;以及(iii)最终批准和解。

 

10.2.本规定因任何原因未获得最终批准的,无效,不具有效力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本规定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损害双方在衍生诉讼方面的各自立场,或使任何一方有权收回与拟实施和解有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与向当前Blink股东提供通知有关的任何成本(如第5款所述),前提是这些成本已由Blink承担。

 

10.3.在提议的和解因任何原因被宣布为无效的情况下,本规定或条款清单或与提议的和解条款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存在或所载的规定,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损害双方各自对衍生诉讼的立场;也不应被视为双方对任何事实的任何过错、责任、不当行为或损害的推定、让步或承认,在衍生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或其中的每一项中已经或可能已经提出或主张的索赔或抗辩;也不得在衍生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解释、解释、视为、援引、提供或收到证据或由任何人以其他方式使用。

 

11. 保证及不转让债权

 

原告和原告的律师声明并保证,原告是当前的Blink股东,没有任何被告的解除债权被全部或部分转让、设押或以任何方式转让,原告和原告的律师都不会试图全部或部分转让、设押或以任何方式转让任何被告的解除债权。

 

12. 规定不是录取

 

12.1.本规定或和解,或就本规定或和解而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无意或应被视为以下人士的推定、让步或承认:(a)任何个别被告、Blink或任何已获解除的被告当事人对衍生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已经或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因由或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成为其中任何人的不当行为或责任的证据或构成承认,并且他们每个人都明确否认任何此类不当行为或责任;或(b)原告关于任何索赔缺乏依据或任何抗辩的有效性。

 

12.2.任何与和解有关的通信、其内容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谈判、陈述或程序不得提供或接受为证据或被任何人提及、解释、解释、援引或以其他方式用于衍生诉讼或其他方面的任何目的,除非为实现和解可能是必要的。

 

12.3.10.2、10.3、12.1和12.2段在提议的和解被终止或因任何原因未能生效的情况下仍具有完全效力和效力。

 

13. 不放弃

 

13.1.任何一方未能坚持要求任何其他方严格履行和解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视为放弃和解的任何规定,该方此后有权坚持严格履行和解的任何和所有规定。所有放弃必须是书面的,并由主张放弃的一方签署。

 

13.2.任何一方对任何其他方在履行其根据和解承担的义务方面的任何违约或违约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放弃,均不得被视为或解释为根据和解条款对任何其他违约行为的放弃,无论是先前的、随后的还是同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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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A-22-847894-C

 

 

14. 违约

 

双方同意,在任何违反和解的情况下,明确保留各方在法律、股权或其他方面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

 

15. 整个协议;修正案

 

本规定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只能通过本协议签署人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修正。

 

16. 对口单位

 

本规定可由本协议的任何签署方在多个对应方签署,包括以传真方式签署,如此签署即构成一份协议。

 

17. 继任者和受让人

 

除本文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定以及特此授予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对当事人及其各自的代理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继承人、关联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

 

18. 管辖权

 

任何与执行和强制执行和解有关的行动,应只在法院提起和诉讼。每一当事方:(i)同意在向法院提起的任何该等诉讼中享有属人管辖权;(ii)同意为该诉讼的目的,以挂号邮件(连同一份副本将在该邮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每一当事方的大律师时)送达该当事人和/或该当事人的代理人;(iii)放弃对在法院开庭的任何异议以及任何声称法院是该诉讼的不便开庭地的主张;(iv)放弃就任何该等诉讼要求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

 

19. 破产

 

19.1 Blink表示,据其在执行本规定时的实际知识,它并不像11 U.S.C. § 101(32)中定义的那样“资不抵债”,Blink也不预测支付与和解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提供通知和根据该规定支付费用和费用金额有关的费用,即将由Blink的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将使其在该含义内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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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规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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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Blink声明并承认,它正在通过一项规定获得对价,该规定通过该规定为对Blink施加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了合理等值的价值,具体而言,是此处规定的解除索赔,并且费用和费用金额将由公司的保险人支付,而不是从Blink的资产或财产中支付,并且不能以其他方式用于支付Blink的任何索赔或债务。

 

19.3如果根据美国破产法的任何章节启动由Blink或代表Blink进行的任何程序,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的,包括任何接管行为、资产扣押或类似的联邦或州法律行动(“破产程序”),双方同意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获得所有必要的命令、同意、释放和批准,以及时和迅速地实施本规定。

 

19.4如果任何破产程序是在最终批准和解之前由Blink或代表Blink发起的,则双方同意将本协议规定的所有日期和截止日期延长必要的时间,以获得必要的命令、同意、释放和破产主审法院的批准,以执行该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19.5 Blink同意本规定不是,并明确放弃任何关于本规定是“执行合同”的论点,因为该术语在美国破产法中使用,可以根据11 U.S.C. § 365根据向破产法院提交的动议被拒绝。

 

19.6 Blink同意同意且不反对原告或个别被告向破产法院提出的请求免除自动中止以完成内华达州法院和解的任何动议,也不反对原告和个别被告为确保公司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为费用和费用金额提供资金所做的任何努力。

 

20.权威

 

以下签名的律师声明并保证,他们有权从其客户(s)处订立本规定并对其客户(s)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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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据,双方已安排由其正式授权的律师于2025年6月26日执行本规定。

 

/s/Brett D. Stecker   /s/斯蒂芬·沃伦
Brett D. Stecker   斯蒂芬·沃伦
Rusty E. Glenn   艾莉森·克尔尼斯基
Shuman,Glenn & Stecker   Holland & Knight,LLP
600 17Street,Suite 2800 South   布里克尔大道701号,套房3300
科罗拉多州丹佛市80202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33131
(303) 861-3003   (305) 374-8500
电子邮件: Brett@shumanlawfirm.com   邮箱:stephen.warren@hklaw.com
  rusty@shumanlawfirm.com   邮箱:allison.kernisky@hklaw.com
       
约翰·P·奥尔德里奇   被告的法律顾问及名义被告Blink Charging Co.
奥德里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西撒哈拉大道7866号    
拉斯维加斯,NV89117    
(702) 853-5490    
电子邮件: jaldrich@johnaldrichlawfirm.com    

 

D. Seamus Kaskela    
卡斯凯拉法律有限责任公司    
18 Campus Blvd.,Suite 110    
宾夕法尼亚州新镇广场19073    
(484) 258-1585    
邮箱:skaskela@kaskelalaw.com    
     
原告麦考利的律师    
     
/s/Timothy W. Brown    
蒂莫西·布朗    
The Brown Law Firm,P.C。    
第三大道737号,2501套房    
纽约,纽约10017    
(516) 922-5427    
邮箱:tbrown @ thebrownlawfirm.net    
     
/s/Thomas J. McKenna    
Thomas J. McKenna    
Gregory M. Egleston    
Gainey McKenna & Egleston    
麦迪逊大道260号,21号St楼层    
纽约,纽约10016    
(212) 983-1300    
     
邮箱:tjmckenna@gme-law.com    
邮箱:gegleston@gme-law.com    
     
佛罗里达州诉讼原告的联合首席律师    
     
Scott D. Egleston    
Scott Egleston律师事务所,P.A。    
152 NE. 167th Street,Suite 300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33162    
(305) 892-8088    
     
佛罗里达州诉讼原告当地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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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A

 

 

 

 

展品A

 

I 公司治理改革将因解决方案而由公司实施和维护

 

在发出批准解决衍生诉讼的最终法院命令后三十(30)天内,董事会应通过决议并修订董事会委员会章程、公司治理文件、公司章程和/或公司章程2确保以下改革获得通过、实施和维持,自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四(4)年。

 

公司承认并同意,衍生诉讼的备案、未决和解决是公司决定采纳、实施和维持改革的原因。本公司亦承认并同意有关改革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现有股东带来重大利益。

 

  1. 充电站维修

 

这些诉讼中的指控包括与该公司受损、被忽视、无功能和无法进入的充电站网络有关的指控。Klein Compl.丨ö 40-43;McCauley Compl.丨ö 52-84。该公司的主要业务职能是设计、制造、拥有、运营电动汽车充电站。因此,拥有功能性充电站对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

 

公司应更新其网站(https://blinkcharging.com/contact#driver)的“驾驶员支持服务”部分,以包括一个名为“充电站支持”的选择,供公众报告公司公开的充电站的故障或问题。收到的任何报告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任何必要的维护应在其后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进行。

 

  2. 董事会组成及实务

 

2022年和2023年期间,共有四(4)名新的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董事会承认,这些新的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是原告努力发起和起诉衍生诉讼的直接结果。

 

 

2“章程”一词是指New Image Concepts,Inc.的章程,经修订至本条款清单被接受之日。该公司此前在成立时被命名为New Image Concepts,Inc.。

 

1

 

 

此外,董事会还应采取与其组成和做法相关的以下改革:

 

  (a) 对在职CEO的限制。董事会应采取不超过三(3)名董事的政策,这些董事是包括公司在内的任何上市公司的现任首席执行官。
     
  (b) 记录保留。所有董事会报告和会议记录应在公司记录中保存不少于十(10)年。

 

  3. 管理层披露委员会章程和增强

 

为确保公司的披露流程和程序得到充分管理,公司成立了新的管理层披露委员会。

 

披露委员会的职能是确保公司向其证券持有人或投资界作出的所有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SEC文件、重要新闻稿以及公司在公开或非公开会议上向非公司个人发布的重要声明:(i)准确、完整和及时;(ii)公平地呈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所有重大方面的技术能力;(iii)满足任何其他适用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通过采用符合本文所述标准和做法的披露委员会章程(“章程”)来正式确定披露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公司应将该章程发布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披露委员会将每年或在发生某些重大事件时评估和评估其章程及其绩效。对披露委员会章程的任何修改必须得到核证人(定义见下文)的批准。除其他外,新的披露委员会章程应规定:

 

  a. 组成和会议

 

披露委员会应至少由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FO”)、总法律顾问和另一名对公司关键职能领域进行日常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额外的委员会成员可随时由首席执行官和/或首席财务官(“认证官员”)任命和/或罢免。

 

披露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将由核证干事指定为委员会主席。主席应安排和主持会议,并确保及时编制议程和会议书面记录。披露委员会的上述书面材料应在公司记录中保持不少于十(10)年。

 

披露委员会应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要求的每次年度和季度申报之前举行定期会议,并根据披露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不时举行临时会议。

 

2

 

 

  b. 职责与责任

 

披露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 建立并维护披露控制政策(“披露控制”),旨在确保公司在提交给SEC的文件中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向股东和投资界披露的其他信息得到准确、及时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包括评估定期和特设披露,以及定期评估公司披露控制有效性的程序和政策;
     
  (b) 评估截至公司向SEC提交的每份SEC定期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公司披露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以及对这些报告的任何修订,包括通过使用委员会认为有用和适当的外部顾问;
     
  (c) 审查公司的《交易法》文件(包括表格10-K、表格10-Q、表格8-K和代理声明)、登记声明、致股东的信函以及向分析师和投资者的陈述,以及向公司股东提供的其他信息材料,如果此类审查发现虚假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披露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报告不足之处;
     
  (d) 在进行此类审查时,视需要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会计师、内部审计师、外部法律顾问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协调;
     
  (e) 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合作,确保在所有重大方面及时评估和准确公开披露涉及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政策和程序、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技术能力的所有重大信息;
     
  (f) 至少每年审查和评估公司在其《交易法》文件中披露的非财务指标;和
     
  (g) 披露委员会主席或主席的指定人员应至少每季度向全体董事会报告一次。

 

  4. 创建公开声明政策

 

董事会应实施并维持公开声明政策。公开声明政策的目的是仅通过特定的有限渠道向公众披露有关Blink的重要信息,以确保传达的有关Blink的任何信息都是准确的,并确保所有对Blink感兴趣的人都能平等获得信息。新设立的公开声明政策应向Blink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员工传播,并在Blink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发布。

 

公众声明政策附于附件 A。

 

3

 

 

  5. 审计委员会的强化职责

 

公司应通过一项决议,修订审计委员会章程。修订后的审计委员会章程应登载于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并应规定如下:

 

  (a)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应每年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并在单独的执行会议上与公司管理层、独立审计师举行会议。CFO将不会出席这类会议;
     
  (b) 审计委员会应每季度分别与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外部法律顾问举行会议,审查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任何法律事项;
     
  (c)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行为准则;
     
  (d)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收到一份报告,其中列出由第16条官员完成的公司证券的所有交易。
     
  (e)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监督公司遵守州和联邦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报告要求的情况。审计委员会负责识别与公司业务公开披露、财务报告、风险暴露相关的重大风险。
     
  (f) 每当审计委员会发现与公司遵守州和联邦证券法律法规有关的任何重大风险时,应向全体董事会准备一份书面报告。本报告应包括有关减轻这些风险的建议的具体建议,以及与公司公开披露这些风险有关的相关考虑。上述书面报告应在公司记录中保持不少于十(10)年。
     
  (g) 审计委员会应与披露委员会一起负责审查公司向SEC提交的定期公开报告,以确保适当披露风险和风险因素。如果此类审查在定期公开报告中发现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事实,审计委员会将向全体董事会报告不足之处,以采取纠正行动。
     
  (h) 审计委员会应向全体董事会报告可能涉及重大财务问题的合规问题,并向全体董事会报告足以触发披露义务的重大合规问题(包括与合规问题和披露问题相关的风险)。

 

4

 

 

  6. 新任独立审计员

 

2024年5月14日,董事会批准解除公司独立审计师Marcum LLP的职务,并批准由Grant Thornton LLP取而代之。

 

  7. 薪酬委员会的强化职责

 

公司应通过一项决议,修订《薪酬委员会章程》,经修订的章程应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部分发布。薪酬委员会章程应予修订,以规定以下内容:

 

  (a) 在确定、制定或批准年度短期薪酬安排时,薪酬委员会应考虑特定执行官的表现,因为这既涉及合法合规,也涉及遵守公司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这不应影响根据公司的计划、政策或协议要求支付的款项;和
     
  (b) 在确定、设定或批准执行人员的解雇福利和/或离职薪酬时,薪酬委员会应考虑到与特定执行人员离职和执行人员绩效相关的情况,因为这既涉及合法合规,也涉及遵守公司的内部政策和程序。这不应影响根据公司的计划、政策或协议要求支付的付款或福利。
     
  (c) 衍生诉讼被提起后,Blink取消了向董事支付现金以支付股票授予的预期所得税的做法,停止支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费用,并对2022年和2023年授予外部董事的合并股票和现金设置了20万美元的年度限额。

 

  8. 内部控制和合规职能

 

除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外,公司管理层至少应每季度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并应在SEC表格10-Q的公司季度报告中报告任何已识别的重大缺陷。

 

此外,Blink将保留一名第三方SOX顾问,该顾问目前由公司保留为期一年的聘用,如果不是为了解决衍生行动,Blink不会续签该聘用。Blink应额外保留此类第三方SOX顾问一年,以审查Blink遵守COSOO标准的情况,就Blink可以采取的适当步骤进行年度分析,以测试并随后加强内部审计和控制职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以下行动:

 

  (a) 确定有效管理风险敞口、现有法律法规和披露义务的内部知识所需的必要资源;

 

5

 

 

  (b) 评估不遵守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和披露义务的风险,并将此类风险评估纳入内部审计程序;和
     
  (c) 实施技术以改进审计技术、数据挖掘以及合规问题和风险暴露方面的预测建模。

 

顾问应每年编制一份书面报告,其中应建议对Blink的风险委员会、CCO和审计委员会进行变更。该顾问应每年与董事会、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CCO和Blink的外部审计师会面,以便在公司最终确定其年度SEC表格10-K报告之前提交书面报告(无论SEC表格10-K上的年度报告是重述、修改后的归档还是首次归档,以及是否延迟或按时提交)。

 

董事会应考虑报告所载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关于报告中的每项建议,董事会应决定是否执行该建议,并应编制记录,列出作出该决定的具体理由(包括董事会对每项未被接受的建议的投票结果)。顾问的报告应作为证物附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该等会议记录副本及顾问报告须由CCO保存十(10)年。此外,在董事会评估顾问报告后提交的SEC表格10-K的最终年度报告中,董事会应包括顾问提议的摘要、董事会对提议的确定以及确定的理由。

 

  9. 董事教育

 

为确保公司董事接受稳健的继续教育,每位董事应被要求每年亲自或在线参加为上市公司董事设计的三(3)小时继续教育课程。

 

  10. 制定和采纳禁止歧视、报复和骚扰的独立政策

 

公司应当采取和实施禁止歧视、打击报复、骚扰的政策。该政策应在招聘和董事会提名过程中普遍适用于惠及所有Blink员工,除其他外,应包括:(i)供员工参考的有关联邦和州一级的相关反歧视、骚扰和报复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权利的资源;(ii)描述公司为调查与此类涉嫌不当行为相关的投诉而应采取的步骤;(iii)投诉的报告选项,这些选项应与本文所述的公司举报人政策和合规报告保持一致;(iv)公司应针对任何歧视采取的纪律措施,骚扰,和/或公司各级的报复。

 

6

 

 

展品b

 

 

 

 

John P. Aldrich,ESQ。

内华达律师协会第6877号

奥尔德里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西撒哈拉大道7866号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117

电话:(702)853-5490

传真:(702)227-1975

jaldrich@johnaldrichlawfirm.com

 

SHUMAN,GLENN & STECKER

基普·B·舒曼

松树街100号,1250套房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1

电话:(303)861-3003

传真:(303)536-7849

kip@shumanlawfirm.com

 

原告律师

 

第八个司法区法院

 

内华达州克拉克县

 

CAILYN McCauley,派生代表    
BLINK CHARGING公司,   案件编号:A-22-847894-C
      部门编号:26
  原告,    
      展品b
       
  v.    
      [提议]初步批准令
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Brendan S. JONES、Louis R. BUFFALINO、Jack Levine、Kenneth R. Marks和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    
       
  被告,    
       
     
       
BLINK CHARGING公司,    
       
  名义被告。    

 

-1-
 

[提议]初步批准令

案件编号。A-22-847894-C

 

 

此事因原告提出无人反对的动议而提交法院,该动议要求法院下达命令:(i)初步批准根据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和解规定和协议(“规定”)就代表Blink Charging Co.(“Blink”或“公司”)提起的股东派生债权提出的和解(“和解”);(ii)批准向当前Blink股东发出的和解通知的形式和方式;以及(iii)设定和解听证会的日期。1

 

然而,该规定规定了和解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将解决:(i)代表Blink提起的上述股东派生诉讼(“内华达州诉讼”);以及(ii)相关的佛罗里达州诉讼;

 

然而,法院经初步评估后认为,拟议的和解属于可能的批准标准范围,因为它为Blink提供了有益的结果,并且似乎是由经验丰富的调解人监督的认真、知情、非共谋的谈判的产物;和

 

然而,法院还在初步评估后认为,应通过双方提议的通知形式和方式将和解告知当前的Blink股东;允许对此提出异议(如果有的话);如果他们愿意,则应出席和解听证会。

 

现据此,特此命令、裁定、裁定如下:

 

1.法院初步批准,但须在下文所述的和解听证会上进一步考虑,该规定中规定的和解是公平、合理和充分的。

 

2.2025年__________,在______ m.,区域司法中心,200 Lewis Ave.,Las Vegas,NV,89155 Courtroom 10D或通过Zoom或其他视频平台或电话,Gloria Sturman阁下将举行听证会(“和解听证会”),法庭将在会上确定是否:(i)应批准该规定的条款为公平、合理和充分;(ii)该通知,如该规定的附件 C所述,完全满足《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23.1的要求和正当程序的要求;(iii)将拟议的命令和最终判决全文(如该规定的附件 D所述)输入;(iv)费用和支出金额以及服务奖励应获得批准;以及(v)决定法院可能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3.法院保留以下权利:(i)批准和解,并经与此种和解一致的各方律师可能同意的修改,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ii)继续或延期和解听证会,不时在听证会或任何延期时通过口头公告的方式,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iii)有权远程进行和解听证会,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

 

 

1除下文另有明确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此处包含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与本规定中规定的相同含义和/或定义。

 

-2-
 

[提议]初步批准令

案件编号。A-22-847894-C

 

 

4.法院认为,以本命令(“初步批准令”)中规定的方式向当前Blink股东传播有关拟议和解的信息(包括该通知)的形式、实质内容和传播,如该规定的附件 C中所述,构成在该情况下可行的最佳通知,并符合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和所有其他适用法律和正当程序。

 

5.在法院作出初步批准和解的命令后十四(14)天内,和解通知应通过(i)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表格8-K的当前报告提供,该报告应包括批准的和解通知(“和解通知”)及其规定和证物作为附件;(ii)在《投资者商业日报》或www.investors.com上发布一次和解通知;以及(iii)与和解通知一起张贴SEC表格8-K,截至和解听证会之日,公司投资者关系网站上的规定及其展品。

 

6.因上述第5款规定的张贴、备案、公布和解通知书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Blink公司支付,被告承担该等张贴、备案、公布和解通知书的一切行政责任。

 

7.最少在和解聆讯前十(10)个工作日,被告的律师须就本初步批准令第5段所规定的张贴、归档及刊发和解通知向法院提交适当誓章。

 

8.在法院最终批准和解之前,原告、当前的Blink股东和任何其他原告的释放,以及任何作为或声称代表他们行事的人,被禁止并被禁止提出、开始、起诉、干预、参与或从任何其他诉讼、仲裁或行政、监管或其他程序中获得任何利益或其他救济(包括在干预任何此类行动或程序中提出动议或投诉的人或实体,如果在干预中提出此类动议或投诉的人或实体声称是作为、代表、为,或派生为上述任何个人或实体)或命令,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或法院,关于基于或以任何方式与已解除的债权有关的被解除被告方。

 

9.希望对和解的公平性、合理性或充分性或和解的任何条款提出异议的现有Blink股东必须同时担任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如下所述),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反对声明,该声明必须在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____(该日期应至少为和解听证会举行前二十一(21)个日历日)之前收到。任何当前的Blink股东都可以自行提出异议,也可以通过自费聘请的律师提出异议。任何当前Blink股东的反对应列出每项反对的具体理由(如有),包括当前Blink股东希望提请法院注意的任何法律支持,以及当前Blink股东希望为支持此类反对而引入的任何证据。反对声明必须包括内华达州诉讼的标题和以下信息:(i)当前Blink股东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ii)当前Blink股东当前持有的Blink股票的股份数量,连同第三方文件证据,例如显示此类股份所有权的最近账户对账单,以及截至2025年6月26日为当前Blink股东的证明,(iii)如果通过当前Blink股东的律师提出反对,该律师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iv)对和解提出具体反对的陈述、理由或该人希望出庭和被听证的理由,以及该人希望法院考虑的所有文件或著作;(v)该人计划在和解听证会上传唤的任何证人的身份,以及对其可能作证的简要描述;(vi)一份清单——包括日期、法庭、案件名称和编号,和处置–该个人或实体在过去三(3)年内作为当事方或反对的任何其他和解。

 

10.当前Blink股东为反对目的聘请的任何律师必须同时担任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如下所述),并向法院提交出庭通知,该通知必须在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______(该日期应至少为和解听证会之前的二十一(21)个日历日)之前收到。

 

-3-
 

[提议]初步批准令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1.希望反对拟议和解的当前Blink股东无需出席和解听证会。然而,根据本初步批准令提交并及时送达书面反对的任何当前Blink股东——且仅此类当前Blink股东——可亲自或通过自费聘请的个人律师出席和解听证会。任何打算在和解听证会上出庭的现任Blink股东律师必须送达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如下所述),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出庭意向通知,该通知必须在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该日期应至少为和解听证会前二十一(21)个日历日)之前收到。

 

12.根据本初步批准令第9至11段提交的任何呈件必须(i)发送或交付至以下地址:

 

  a. 法院:

 

法院书记官

区域司法中心

刘易斯大街200号,3rd楼层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 101

 

  b. 原告律师:

 

SHUMAN,GLENN & STECKER

Rusty E. Glenn

600 17Street,Suite 2800 South

科罗拉多州丹佛市80202

(303) 861-3003

rusty@shumanlawfirm.com

 

盖尼·麦肯纳&埃格勒斯顿

Thomas J. McKenna

Gregory M. Egleston

麦迪逊大道260号,22楼

纽约,NY 10016

(212) 983-1300

tjmckenna@gme-law.com

gegleston@gme-law.com

 

  c. 被告律师:

 

HOLLAND & KNIGHT,LLP

斯蒂芬·沃伦

艾莉森·克尔尼斯基

布里克尔大道701号,套房3300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33131

(305) 374-8500

stephen.warren@hklaw.com

allison.kernisky@hklaw.com

 

13.根据本初步批准令第9至11段,各缔约方的律师被指示迅速相互告知向其送达的任何呈件(或以其他方式由其掌握的呈件)。

 

14.任何现有的Blink股东如未能遵守本初步批准令的要求,将放弃并丧失他、她或它可能不得不以其他方式反对和/或出席和解听证会的任何和所有权利。当前的Blink股东不需要出席听证会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来表明他们批准拟议的和解。

 

-4-
 

[提议]初步批准令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5.任何当前的Blink股东对提议的和解提出异议,应被视为同意本法院对该异议以及产生或与该异议有关的所有问题的专属管辖权,包括法院就该异议发布的任何命令或作出的调查结果。

 

16.双方应向法院提交(并相互送达)他们希望提交的支持拟议和解的任何文件如下:

 

  a. 任何要求最终批准拟议和解的动议和原告律师费用和开支金额的动议必须在和解听证会举行至少二十八(28)天前提交并送达;和
     
  b. 任何回应异议的文件必须在和解听证会举行至少十四(14)天前提交并送达。

 

17.内华达诉讼中的所有诉讼程序均被搁置,直至法院作出进一步命令,除非为执行和解或遵守规定条款可能是必要的。

 

18.本法院可出于正当理由,延长本初步批准令中规定的任何期限,而无需另行通知当前的Blink股东。

 

19.该规定或和解,或就该规定或和解而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无意或不应被以下人士视为推定、让步或承认:(a)任何个别被告、Blink或任何已获释放的被告当事人,对在衍生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已经或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因由或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成为其中任何一方承认不当行为或承担责任的证据或构成承认;或(b)原告关于任何索赔缺乏依据或任何抗辩的有效性。然而,双方可在相关的佛罗里达诉讼中向佛罗里达法院提交本初步批准令的副本,以使该法院随时了解与和解相关的诉讼程序。

 

20.法院保留以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和解听证会的权利,而无需另行通知当前的Blink股东。任何希望出席和解听证会的现任Blink股东(或其律师)应查阅法院日历和/或Blink网站的投资者关系页面,了解和解听证会日期、时间或格式的任何变更。法院可批准和解及其任何条款,并酌情作出双方可能同意的修改,而无需另行通知当前的Blink股东。法院保留审议因和解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进一步申请的管辖权。

 

如此有序。

 

日期:____________

 

   
  光荣的格洛丽亚·斯图尔曼
   
  克拉克县区法院法官

 

-5-
 

[提议]初步批准令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展品c

 

 

 

 

John P. Aldrich,ESQ。

内华达律师协会第6877号

奥尔德里奇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西撒哈拉大道7866号

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89117

电话:(702)853-5490

传真:(702)227-1975

jaldrich@johnaldrichlawfirm.com

 

SHUMAN,GLENN & STECKER

基普·B·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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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1

电话:(303)861-3003

传真:(303)536-7849

kip@shumanlawfirm.com

 

原告律师

 

第八个司法区法院

 

内华达州克拉克县

 

CAILYN McCauley,派生代表BLINK CHARGING CO.,  

案件编号:A-22-847894-C

    部门编号:26
原告,    
v.   展品c
     
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Jack Levine、Kenneth R. Marks和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   未决通知和拟议的衍生行动解决方案布伦丹·琼斯、路易斯·布法利诺、
被告,    
     
   
     
BLINK CHARGING公司,    
     
名义被告。    

 

-1-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至: 截至2025年6月26日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实益拥有BLINK CHARGING CO.(“BLINK”或“公司”)普通股的所有个人或实体(“当前BLINK股东”)
   
  请仔细阅读本通知全文。本通知涉及通过法院作出判决,拟议解决和解散上述股东派生行动(“内华达州行动”)以及在佛罗里达州待决的相关股东派生行动(“佛罗里达州行动”),并包含有关您的权利的重要信息。您的权利可能会受到这些法律程序的影响。如果法院批准和解,您将永远被禁止对拟议和解的批准提出异议,也将被禁止继续进行已发布的索赔。
   
  如果您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持有Blink Common股票,请立即将此文件转交给此类受益所有人。
   
  撤销此处所载和解的背景和情况并不构成法院的调查结果。它以律师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陈述为基础。
   
  这一行动不是“集体行动”。因此,没有共同基金可供您提出货币支付索赔。

 

特此向您提供上述提及的股东派生诉讼的拟议和解(“和解”)以及佛罗里达州的相关派生诉讼的通知。本通知由内华达州克拉克县地区法院(“法院”)的命令提供。这不是法院表达任何意见。这是为了通知您拟议和解的条款,以及您与之相关的权利。

 

i. 公司为何发出这份通知

 

您的权利可能会因以下行为的解决而受到影响:

 

McCauley诉Farkas等人。,案件编号。A-22-847894-C(内华达州克拉克市);和

 

-2-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In re Blink Charging Co. ' holder deriv。Litig。,第2020-019815-CA-01号案件(Fla.11th Cir。CT.)。

 

这些诉讼(“衍生诉讼”)中的原告Cailyn McCauley、Cindey Maloney和Vipin Bhatia(统称“原告”);个别被告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Brendan S. Jones、Louis R. Buffalino、Jack Levine、TERM4、Kenneth R. Marks、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和Donald Engel(“个别被告”);名义被告Blink(与个别被告合称“被告”)(原告和被告统称“当事人”)已就衍生诉讼的和解条款达成一致,并通过律师

 

2025年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时,在地区司法中心,200 Lewis Ave,Las Vegas,NV,89155 Courtroom 10D或通过Zoom或其他视频平台或电话,尊敬的Gloria Sturman将在内华达州行动中举行听证会(“和解听证会”)。有关和解听证会的更多细节,包括如何出席和反对和解,见下文第VI和VII节。

 

ii. 衍生行动概要

 

a. 衍生行动及结算的说明

 

总部位于马里兰州的内华达州公司Blink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拥有、运营并向主要在美国的电动汽车司机提供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和联网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2020年9月,一项股东派生诉讼,标题为Klein(代表Blink Charging Co.派生)诉Farkas等人,案件编号为20-19815CA01,在迈阿密-戴德县巡回法院提起,寻求对Blink董事会(“董事会”)及其前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CFO”)Michael Rama提出属于公司的索赔(“Klein诉讼”)。Klein诉讼称,在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个别被告违反了其受托责任,亲自作出和/或导致公司向投资公众作出一系列重大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未能披露有关公司业务、运营和前景的重大信息,包括在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其他地方提交的公开文件中,除其他外,在美国各地拥有一个强大的电动汽车充电站网络,并声称其网络使电动汽车司机能够在Blink假定的15,000个充电站中的任何一个“轻松充电”。

 

-3-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2020年12月,另一项股东派生诉讼,标题为Bhatia(代表Blink Charging Co.派生)诉Farkas等人,案件编号为20-27632CA01,在迈阿密-戴德县巡回法院针对Klein诉讼中的同一被告提起,并主张类似的索赔,以及与公司提名、任命和雇用少数族裔和妇女以及公司决定保留其外部审计师有关的额外索赔(“Bhatia诉讼”)。

 

2022年6月,法院在re Blink Charging Co. Stockholder Derivative诉讼中合并了标题下的Klein和Bhatia诉讼,主要案件编号为2020-019815-CA-01。

 

2022年2月,第三起股东派生诉讼,标题为McCauley(代表Blink Charging Co.派生)诉Farkas等人,案件编号:A-22-847894-C在内华达州克拉克县提起诉讼,寻求对Blink董事会和Rama先生提起属于公司的索赔(“麦考利诉讼”)。麦考利诉讼案主张了类似的索赔要求,并寻求与克莱因诉讼案类似的损害赔偿。

 

由于上述原因,Derivative Actions声称,公司蒙受了损害,其中包括:(i)与针对与事实相关的证券集体诉讼进行辩护相关的法律费用,标题为Bush v. Blink Charging Company,Case No. 1:20-CV-23527-KMW(S.D. Fla.)(“证券集体诉讼”);(ii)针对潜在的相关调查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进行辩护的费用;和/或(iii)其他损害。衍生行动目前被搁置。

 

被告已大力否认,并将继续大力否认与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不当行为或责任指控。

 

-4-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b. 和解谈判

 

和解谈判于2024年3月或前后开始,当时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和解要求,其中除其他外,提出了考虑到某些公司治理改革而要求解决衍生诉讼的要求。双方之间的和解谈判持续了几个月,因为双方通过并通过其律师就衍生诉讼的可能解决进行了善意、公平的讨论。关于和解谈判,双方同意与JAMS的Jed D. Melnick(“调解人”)进行调解。

 

2024年4月3日,双方出席了与调解员的全天调解。在本次调解会议期间,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双方就衍生诉讼中所涉索赔和抗辩的长处和短处进行了坦率的讨论。尽管在这一调解结束时没有达成任何解决方案,但双方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在随后的几个月中继续进行公平的谈判和交换解决建议和反建议。

 

2024年11月初,在交换了众多和解建议和反建议后,双方就衍生行动全球和解的实质性实质性条款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条款达成了原则一致,这反映在该规定的附件 A(“公司治理改革”)中。2024年11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一份条款清单(“条款清单”),以纪念这些重要的实质性条款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条款,但仅限于善意协商和执行该规定。2025年6月26日,双方完成谈判并执行该规定。

 

iii. 拟议衍生解决方案的条款

 

正如该规定中更全面地规定的那样,拟议的解决方案要求公司采用和实施该规定的附件 A中概述的公司治理改革。公司治理改革应按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至少维持四(4)年。

 

-5-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Blink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非被告董事,经一致决议行事并行使其商业判断,已认定原告在其各自衍生诉讼方面的努力是通过、实施和维持和解规定的公司治理改革的实质性因素;由于Blink及其股东获得了实质性的公司利益,因此和解在各方面都是公平合理的;批准和解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本摘要应与已向法院提交的《规定》文本一并阅读,并通过引用对其全文进行限定。

 

iv. 原告大律师的律师费及开支

 

在双方就解决衍生诉讼的重大实质性条款达成原则性协议并执行条款清单后,双方就适当数额的律师费和原告律师费用展开谈判。2025年4月29日,各方参加了由调解人监督的半天调解,涉及考虑到通过衍生诉讼为公司及其现有股东实现的实质性利益,将支付给原告律师的律师费和开支金额。本次调解会议结束后未达成任何协议,在双方陷入僵局后,调解员向双方发出调解人建议书,据此将向原告律师支付553,750美元(553,000,750美元)的律师费和开支,但须经法院批准。2025年5月2日,调解员向各方报告,所有各方均已接受调解员的提议。

 

-6-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v. 解决的原因

 

双方认为,和解及其每一项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并且和解,包括公司治理改革,为公司及其股东带来了实质性和实质性的利益。

 

a. 原告为何同意和解?

 

原告和原告的律师认为,衍生诉讼中主张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他们的调查支持所主张的主张。然而,在不承认被告任何抗辩的价值或自身任何指控的价值不足的情况下,基于其对相关证据、实体法、程序规则的透彻调查和评估,以及对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利益的评估,原告和原告律师认定,和解以公司治理改革的形式给予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实质性利益的保证,是对前述通过进一步诉讼寻求潜在优势追偿的公平、合理和充分考虑,并为Blink和当前Blink股东的最佳利益服务。

 

原告和原告律师还考虑到了任何诉讼的不确定结果和风险,特别是衍生诉讼等复杂诉讼,以及此类诉讼固有的困难和延误。原告和原告律师基于对相关证据、实体法、程序规则的透彻调查和评估以及对Blink及其股东利益的评估,认定和解以公司治理改革的形式给予Blink及其股东实质性利益的保证,是对前述通过进一步诉讼寻求潜在优势追偿的公平、合理、充分考虑,符合Blink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

 

原告的律师证明,他们就衍生诉讼中指控的索赔和基本事件进行了调查,包括但不限于:(i)审查和分析Blink向SEC提交的公开文件、新闻稿、公告、投资者电话会议记录和新闻文章;(ii)审查和分析针对Blink的公开诉状中与衍生诉讼中的指控相关的调查;(iii)审查和分析相关证券集体诉讼中包含的指控;(iv)研究、起草、和提出股东派生投诉;(v)审查公司根据某些信函协议出示的内部文件;(vi)研究衍生诉讼中主张(或可以主张)的索赔及其潜在抗辩的适用法律;(vii)研究公司治理问题;(viii)代表原告准备详细的和解要求;(ix)参加2024年4月3日的全天调解;(x)参与广泛的调解前后和解讨论并交流广泛的公司治理改革和还价,与调解人及被告的律师;及(xi)协商及草拟和解文件以呈交法院。

 

-7-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原告律师的观点进一步得益于他们的经验和对适用的派生诉讼和诉状要求、实质性索赔和抗辩以及损害赔偿和非法所得补救措施的事实和法律的透彻分析。原告律师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评估对其支持和解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是在起草书状的过程中,以及在与被告律师和调解人进行长时间的实质性书面和口头交流过程中磨练和完善的。

 

b. 被告为何同意和解?

 

被告已大力否认,并将继续大力否认与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和争论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不当行为或责任指控。被告已明确否认并将继续否认因所指控的任何行为、陈述、作为或不作为,或可能在衍生诉讼中被指控的行为、陈述、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基于或与之相关的对其或其中任何一方的所有不当行为或对其承担责任的指控。在不限制上述情况下,被告已否认并继续否认(其中包括)他们违反了其受托责任或对公司或其股东负有的任何其他责任,或公司或其股东因衍生诉讼中所指称的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遭受任何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告进一步声称并继续声称,在所有相关时间,他们本着善意并以他们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8-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尽管如此,被告还考虑到任何诉讼中固有的费用、不确定性和风险,特别是在衍生诉讼这样的复杂案件中,并且除其他外,和解将:(a)结束与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的继续诉讼相关的费用、负担和不确定性;(b)搁置这些索赔和相关的衍生诉讼;(c)赋予他们利益,包括进一步避免因衍生诉讼的未决和抗辩而中断其职责。因此,被告认定,以规定和和解中规定的方式并根据条款和条件充分和最终解决衍生诉讼以及各方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是可取和有益的。

 

vi. 和解听证会

 

2025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和解听证会上,法院将考虑,根据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23.1,(i)该规定的条款是否应被批准为公平、合理和充分;(ii)本通知完全满足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23.1和正当程序的要求;(iii)输入拟议命令和最终判决的全部内容,如该规定的附件 D中所述;(iv)原告律师的费用和开支金额,以及每名原告最高2,000美元的服务奖励,从费用及开支金额中支付,应予批准;及(v)决定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事项。

 

法院可:(i)批准和解,并经与此种和解一致的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可能同意的修改,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ii)继续或延期和解听证会,不时在听证会或其任何休会时通过口头公告,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iii)远程进行和解听证会,而无需向当前的Blink股东发出进一步通知。

 

-9-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vii. 出席和解听证会的权利

 

任何当前的Blink股东可以但不被要求亲自出席和解听证会。如果你想在和解听证会上被听证,那么你首先必须遵守反对程序,这些程序如下所述。法院有权更改聆讯日期或时间,无须另行通知。因此,如果你准备出席和解听证会,你应该在去法院之前确认日期和时间。目前对和解没有异议的Blink股东不需要在和解听证会上露面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

 

viii. 对解决方案和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做

 

你有权对和解的任何方面提出异议。必须书面反对,可以要求在和解听证会上听证。如果你选择反对,那么你必须遵循这些程序。

 

a. 写作一定要提出详细的反对意见

 

任何反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您的姓名、法定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2.您目前持有的Blink股票的股票数量,连同第三方书面证据,如最近的账户对账单,显示此类股份所有权,以及截至2025年6月26日至目前为Blink股东的证明;

 

3.如由现任Blink股东的律师提出异议,律师的姓名、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有);

 

4.对和解的具体反对的陈述、理由、或该人希望出庭和被听证的理由,以及该人希望法院考虑的所有文件或著作;

 

5.该人计划在和解听证会上传唤的任何证人的身份,以及他们可能作证的概要描述;和

 

6.一份清单——包括日期、法院、案件名称和编号,以及处置情况——列出该个人或实体在过去三(3)年中作为当事方或反对的任何其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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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b. 您必须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交付给原告和被告的律师

 

任何书面异议必须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____向法院书记处备案。法院书记的地址是:

 

法院书记官

第八司法区法院

克拉克县

区域司法中心

刘易斯大街200号。

拉斯维加斯,NV 89155

 

您还必须提供材料的副本,以便为原告提供律师和为被告提供律师,以便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____收到这些材料。律师的地址是:

 

原告律师:

 

SHUMAN,GLENN & STECKER

Rusty E. Glenn

600 17Street,Suite 2800 South

科罗拉多州丹佛市80202

(303) 861-3003

rusty@shumanlawfirm.com

 

盖尼·麦肯纳&埃格勒斯顿

Thomas J. McKenna

Gregory M. Egleston

麦迪逊大道260号,22楼

纽约,NY 10016

(212) 983-1300

tjmckenna@gme-law.com

gegleston@gme-law.com

 

被告律师:

 

HOLLAND & KNIGHT,LLP

斯蒂芬·沃伦

艾莉森·克尔尼斯基

布里克尔大道701号,套房3300

佛罗里达州迈阿密33131

(305) 374-8500

stephen.warren@hklaw.com

allison.kernisky@hklaw.com

 

-11-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除非及时向法院提交并交付给上述当事人律师,否则不会考虑您的异议。

 

拟在和解听证会上出庭并请求出席听证会的人聘请的任何律师,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向法院书记员备案,并为双方当事人向上述律师送达出庭通知,该通知必须在不迟于2025年____________之前收到。

 

任何个人或实体如未能以上述规定的方式提出反对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听取意见,将被视为放弃对和解的任何方面提出反对或以其他方式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包括上诉权),并将永远被禁止在本次或任何其他诉讼或程序中提出此类反对或要求听取意见。

 

ix. 如何获取更多信息

 

本通知对规定进行了总结。它不是对内华达行动、衍生行动或规定的事件的完整陈述。有关衍生诉讼中主张的索赔和拟议和解条款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在内华达州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文件、规定及其证据(它们作为公司向SEC提交的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证据提交,可在www.sec.gov上查阅),以及本衍生诉讼的未决和拟议和解通知。

 

Blink网站(https://ir.blinkcharging.com)的“投资者关系”部分提供通知和规定及其展品的超链接。您可以通过在上述联系方式联系任何原告的律师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请不要打电话、写信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向法院、办事员办公室、被告或被告的律师提出问题。

 

-12-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日期:      
     

光荣的格洛丽亚·斯图尔曼

       
      克拉克县区法院法官

 

-13-
未决通知及建议解决派生行动
案件编号。A-22-847894-C

 

展品d

 

 

 

 

John P. Aldrich,ESQ。

内华达律师协会第6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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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撒哈拉大道7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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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702)853-5490

传真:(702)227-1975

jaldrich@aldrich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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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普·B·舒曼

松树街100号,1250套房

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 94111

电话:(303)861-3003

传真:(303)536-7849

kip@shumanlawfirm.com

 

原告律师

 

第八司法区

 

内华达州克拉克县法院

 

CAILYN McCauley,派生代表BLINK CHARGING CO.,  

案件编号:A-22-847894-C

部门编号:26

原告,    
    展品d
v.    
    [提议]命令和最终判决
Michael D. FARKAS、Michael P. Rama、Brendan S. JONES、Louis R. BUFFALINO、Jack Levine、Kenneth R. Marks和RITSAART J.M. van MONTFRANS,    
     
被告,    
     
   
     
BLINK CHARGING公司,    
     
名义被告。    

 

[提议]命令和最终判决
案件编号。A-22-847894-C
 


 

这一事项是根据本法院日期为2025年__________的初步批准令提交法院审理的,该命令是根据当事人关于批准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和解规定和协议(“规定”)中规定的拟议和解(“和解”)的动议提出的。

 

法院已审查和审议所有支持或反对和解的文件、证据、反对(如果有的话)和提出的论点。被充分告知房地并认定存在正当理由,法院进入本令和终审判决。

 

特此命令、裁定、裁定:

 

1.本命令和最终判决通过引用纳入了规定中的定义,此处使用的所有术语应具有规定中规定的相同含义,除非此处另有规定。

 

2.本院对本案的标的物,包括实现和解所必需的一切事项,以及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3.根据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和解通知是根据本法院的初步批准令发布和传播的。本法院进一步认定,法院先前初步批准的通知和简易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符合《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23.1的要求,符合《内华达州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构成对其中所列事项的适当和充分通知。

 

4.法院认为,规定和和解的条款对每一方来说都是公平、合理和充分的,因此最终在所有方面批准规定和和解,并命令各方在各方尚未这样做的情况下履行其条款。

 

5.根据本判决的条目,内华达州诉讼和其中包含的针对被告的所有索赔,以及被告针对每一被释放的被告当事人的所有已解除的索赔,特此在有偏见的情况下予以驳回。作为原告和被告中的一员,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自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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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最终命令和判决
案件编号。A-22-847894-C
 

 

6.在和解最终获得批准后,原告的解除方应通过和解的操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和解和解除每一和所有被解除被告的任何和所有被解除债权。

 

7.在最终批准和解后,被告的解除方应通过和解的操作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完全、充分、最终和永久地解除、放弃、和解和解除每一和所有被解除原告当事人的任何和所有原告的解除债权。

 

8.和解旨在消除解除当事人对被解除的人的所有已解除的债权,并且根据该意图,在和解获得最终批准后,解除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和放弃任何州、联邦或外国法律或普通法原则的规定、权利和利益,这些规定可能具有限制规定中规定的已解除债权的效果。

 

9.在衍生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人及其各自的律师在任何时候都遵守了《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11》、《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1》以及所有其他类似规则、法律或法规的要求。

 

10.法院特此批准费用支出金额和服务裁决,认为此类裁决公平合理。

 

11.本规定(包括随附的任何证据)或和解,或就本规定或和解而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无意或应被视为由以下人士作出的推定、让步或承认:(a)任何个别被告、Blink或任何已获释放的被告当事人对衍生诉讼或任何其他诉讼中已经或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赔、诉讼因由或其他问题的有效性,或成为其中任何一方承认不法行为或责任的证据或构成其承认,且每一方均明确否认任何此类不法行为或责任;或(b)原告关于任何索赔缺乏依据或任何抗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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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最终命令和判决
案件编号。A-22-847894-C
 

 

12.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判决的终局性的情况下,本法院特此保留关于规定和和解条款的实施和执行的持续管辖权,但规定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3.本命令和最终判决为最终的、可上诉的判决,应由书记员根据内华达州民事诉讼规则58和所有其他类似法律立即作出。

 

如此有序。

 

日期:      
      光荣的格洛丽亚·斯图尔曼
       
      克拉克县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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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最终命令和判决
案件编号。A-22-84789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