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1

Roger A. St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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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tong@crowedunlevy.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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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达电话:(405)239-6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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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传真:(405)272-5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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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
Bancfirst Corporation
北百老汇100号
俄克拉何马州奥克拉荷马城73102
Re:BancFirst Corporation在表格S-3上登记普通股
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公司于2025年8月5日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S-3表格登记声明(《登记声明》),我们担任BancFirst Corporation(“公司”)的法律顾问,涉及公司不确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1.00美元)(“股份”)的登记。
本意见是根据《证券法》S-K条例第601(b)(5)项的要求提出的。
作为这样的律师,我们审查了我们为本意见的目的认为适当的事实事项和法律问题。经贵方同意,我们在没有独立核实此类事实事项的情况下,依赖公司高级人员和其他人员就事实事项提供的证明和其他保证。我们在此就经修订的《俄克拉荷马州一般公司法》发表意见,我们不对任何其他法律发表意见。
在符合上述规定及本文所列其他限定条件的情况下,我们认为,经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适当授权,并按照登记声明所设想的方式发行和交付股份,包括与适用发售有关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并根据适用的最终分配、购买、包销或类似协议,并在收到其中规定的对价后,股份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