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1
证券购买协议
本证券购买协议(本“协议”)由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纳斯达克:RCON)(“公司”)与本协议签字页上确定的购买者(每一方均为“购买者”)签订并于2026年4月10日生效。
简历
然而,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并依据《证券法》(定义见下文)颁布的S条例第903条规定的第4(a)(2)节提供的豁免登记和安全港,公司希望向买方发行和出售,而买方希望向公司购买,合计60,000,000股股份(定义见下文),每股购买价格应为每股0.30美元。
现据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载的相互契诺,并就其他已收到及充分性确认的良好及有价值的代价,本公司与买方同意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定义。除本协定其他地方定义的术语外,就本协定的所有目的而言,以下术语具有本节1.1中规定的含义:
“关联关系”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控制或由某人控制或与某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因为这些术语在《证券法》第405条规则中使用和解释。
“协议”应具有序言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营业日”是指除周六、周日或法律授权或要求纽约市商业银行保持关闭的其他日子以外的任何一天;但为澄清起见,商业银行不得被视为因“待在家中”、“就地避难”、“非必要员工”而被授权或被法律要求保持关闭,或任何其他类似的命令或限制,或在任何政府当局的指示下关闭任何实体分支机构,只要纽约市商业银行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包括电汇)一般在该日开放供客户使用。
“平仓”是指根据第2.1节完成证券的买卖。
“交割日”是指所有交易文件已由交易的适用各方根据第2.1节签署和交付的营业日,以及(i)买方支付认购金额的义务,以及(ii)公司交付证券的义务已得到满足或豁免的所有先决条件,在每种情况下,均已得到满足或豁免,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本协议日期起计十四(14)个历日或双方另行约定的日期。
“证监会”或“SEC”是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公司”应具有序言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中国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
“披露日程表”是指与本协议同时交付的公司披露日程表。
“交易法”或“1934年法案”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留置权”是指留置权、押记、质押、担保权益、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
“重大不利影响”系指(i)对任何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ii)对公司及子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资产、业务、前景或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iii)对公司及时在任何重大方面履行其在任何交易文件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纳斯达克”是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人”是指个人或公司、合伙企业、信托、法人或非法人协会、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或其机构或细分机构)或其他任何种类的实体。
“进行中”是指诉讼、索赔、诉讼、调查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式调查或部分程序,如证词),无论是否已开始或威胁。
“买方”应具有序言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
“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144条”是指委员会根据《证券法》颁布的第144条,因为该规则可能会不时修订或解释,或委员会此后通过的任何类似规则或条例,其目的和效力与该规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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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指根据本协议在该买方签署页上列于该买方名下并可根据本协议向各买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60,000,000股A类普通股由公司向所有买方发售和发行。
“证券法”是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及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
“股份”指公司股本中的A类普通股,每股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每一A类普通股赋予持有人对所持有的每一A类普通股一(1)票的权利。
“卖空”是指《交易法》下SHO条例第200条所定义的所有“卖空”(但不应被视为包括定位和/或借入股份)。
“认购金额”是指,就每一买方而言,该买方将根据本协议支付的证券的总金额,如下文所述,在本协议的一个签名页上以该买方的名称为单位,以美元和立即可用的资金为单位。
「附属公司」指附表3.1所列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并须(如适用)亦包括于本协议日期后成立或收购的公司的任何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
“交易日”是指主要交易市场开放交易的一天。
“交易市场”指股份于有关日期上市或报价交易的以下任何市场或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分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纽约证券交易所(或上述任何一项的任何继承者)。
“交易文件”是指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证物和附表,以及与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协议。
“转让代理”指VStock Transfer,LLC,at 18 Lafayette Place,Woodmere,NY 11598,以及公司的任何继任转让代理。
第二条。
买卖
2.1证券的买卖。
(a)认购证券。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公司同意出售,而买方(个别而非共同)同意以每股0.30美元的价格购买合计60,000,000股股份,金额由买方在本协议签署页上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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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结业。截止交割日或之前,各买方应通过电汇方式向公司指定账户交付金额等于该买方在此签署页上规定的认购金额的即时可用资金,以人民币支付,并按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86 49(即中国人民银行于2026年4月9日公布的参考中间价)由美元换算而成,及公司须向每名买方交付根据第2.2(a)条厘定的股份数目;及公司及每名买方须交付第2.2节所列可于收盘时交付的其他项目。在满足第2.2和2.3节规定的契诺和条件后,结账应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同意的地点,或应通过电子转让结账文件的方式远程进行。
2.2交付。
(a)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公司须向买方交付或安排交付以下物品:
(i)公司妥为签立的本协议;
(ii)公司的电汇指示;
(iii)向转让代理人发出不可撤销指示的副本,指示转让代理人向每名买方交付一份声明,证明该买方在本协议的签字页上所列的、以买方名义登记的受限制股份的数量,或经买方选择,证明根据本协议发行的买方股份由转让代理人以受限制记账形式持有并以买方名义登记的证据,该证据应是买方合理满意的;和
(b)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每名买方须酌情向公司交付或安排交付以下物品:
(i)该买方妥为签立的本协议;及
(ii)以电汇方式将该买方的认购金额转至公司以书面指明的帐户。
2.3关闭条件。
(a)公司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与交割有关的义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i)本协议所载买方的陈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及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准确(除非其中述明于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在此情况下,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准确),而每名买方须已履行、信纳及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本协议所规定的契诺、协议及条件,由每名买方在适用的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信纳或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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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须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买方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
(iii)每项采购均应已交付本协定第2.2(b)节所列物品;
(iv)各买方应已向公司交付一份已签立的投资者代表函,其格式大致为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A;和
(v)各买方应已向公司交付一份如实填写并执行的保密投资者问卷,其格式如本协议所附,作为附件 B。
(b)每一买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与交割有关的各自义务须满足以下条件:
(i)本文件所载公司的申述及保证在作出时及截止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准确(除非其中述明于特定日期作出的申述或保证,在该情况下,截至该日期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须准确);
(ii)公司须于截止日期或之前履行的所有义务、契诺及协议均已履行;
(iii)公司须已交付本协议第2.2(a)条所列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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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代表和授权书
3.1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本公司向买方声明及保证,截至截止日期:(i)本公司为一间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根据其注册成立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拥有必要的公司权力以拥有其财产并像现在正在进行的那样经营其业务;(ii)公司具有开展业务的公司的适当资格,并在其所经营的业务或所拥有的财产的性质使得这种资格成为必要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具有良好的信誉;(iii)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法”)第12(b)条对股份进行登记,并有义务根据1934年法令第13条或第15(d)条提交报告;(iv)每一份交易文件和据此设想的交易均已获得公司的正式有效授权,并已采取所有必要行动;(v)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已由公司正式签署和交付,并构成公司根据其条款可强制执行的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vi)证券已获得正式授权发行,并且,当证券根据本协议获得全额偿付(价格不低于总面值)、有效发行、全额偿付且不可评估且将不受公司任何证券的任何持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约束时;(vii)公司签署和交付交易文件,根据本协议条款发行证券,及公司完成交易文件所拟进行的其他交易不会亦不会与或导致公司违反(a)公司章程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a)公司章程文件项下的违约,每份目前有效,(b)公司作为一方或其或其任何财产或资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契约、抵押、信托契据或其他重要协议或文书,或(c)任何现行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条例或任何适用的法令、判决,或任何法院、美国联邦、州或外国监管机构、行政机构或对公司或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政府机构的命令;(viii)公司无须就向买方发行证券或订立交易文件而取得任何法院、政府机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公司的股东或任何贷款人的进一步授权、批准或同意,但(a)向纳斯达克提交额外股份上市通知表格,(b)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或报告,以及(c)公司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的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ix)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在提交时均未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未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说明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x)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公司已提交所有报告、附表、表格,公司根据1934年法案要求及时向SEC提交的报表和其他文件,或已收到有效的此类提交时间延期,并且在任何此类延期到期之前已提交任何此类报告、时间表、表格、声明或其他文件;(xi)在任何法院、公共董事会或机构之前或之前没有任何诉讼、诉讼、程序、调查或调查待决,或据公司所知,在任何政府当局或非政府部门、委员会、董事会、局、代理或工具或任何其他人,其中不利的决定、裁决或调查结果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将对任何交易文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公司履行其在任何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权限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xii)公司未完成任何未根据1934年法案向SEC提交的定期备案或当前报告中披露的融资交易;(xiii)公司不是,也不是在过去十二(12)个月的任何时间,“空壳公司,因此,1933年法令第144(i)(1)条对此类“发行人”进行了描述;(xiv)买方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成员、经理、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均未向公司或其任何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 除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在作出进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决定时,不依赖买方或其高级职员、董事、成员、经理、雇员的任何陈述、保证、契约或承诺,交易文件所述以外的代理人或代表;(xV)公司已将其受开曼群岛母国惯例约束的意图通知纳斯达克,因此公司认为其不受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否则将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d)条施加的股东批准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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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买方的陈述和保证。各买方特此向本公司声明并保证,截至本协议日期和截止日期,如下(除非其中说明在特定日期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在这种情况下,截至该日期应是准确的):
(a)组织;权威。此类买方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根据其成立或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正式成立或组建、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实体,拥有完全权利、法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权力和授权,以订立和完成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并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交易文件的签署和交付以及该买方履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已获得该买方所有必要的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的类似行动的正式授权。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每一份交易文件均已由该买方正式签署,并在该买方按照本协议条款交付时,将构成该买方的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其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i)受一般衡平法原则和适用的破产、破产、重组、暂停执行和其他普遍适用的法律的限制,这些法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ii)受与特定履行、禁令救济或其他衡平法补救办法的可获得性相关的法律的限制,(iii)就赔偿和分担条款而言,可受适用法律的限制。
(b)自有账户。该买方理解并同意,该证券为“限制性证券”,未根据《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进行注册,并且是作为委托人为其本人或其本人账户购买该证券,而不是为了或为了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分发或转售该证券或其任何部分,买方与任何其他人就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州证券法分销此类证券没有直接或间接安排或谅解。该买方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收购本协议项下的证券,而不是为了收购、持有、投票或处置证券而与任何其他个人或团体(因为这些术语在《交易法》第13(d)节中使用)一致行动。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证券是根据不涉及公开发行的交易的联邦和州豁免作出的,这些交易除其他外取决于投资意图的善意性质和此处所述买方陈述的准确性。
(c)买方地位。各买方向公司作出陈述和保证,在发起购买时,截至本协议之日,在该买方被提供或被提供证券时,截至截止日期,该买方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如下:(i)买方不是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定义的美国人;(ii)买方在美国境外,且截至本协议签署和交付之日在美国境外;(iii)买方是为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代表任何美国人购买证券,且出售并未与美国的买方预先安排;(iv)买方是在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所定义的“离岸交易”中购买证券。本公司已依赖并将继续依赖每名买方的上述陈述的准确性,而无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以就本文件所载证券的注册豁免作出决定。买方明确承认并同意,与买方非美国人身份有关的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都可能导致公司的依赖无效。公司在做出此处所述的决定时,一直依赖并将继续依赖买方在保密投资者问卷中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该问卷的形式见于本协议所附的附件 B,没有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买方承认并同意,机密投资者调查表中的任何错误陈述或遗漏可能导致公司的依赖无效,买方应赔偿公司因该等错误陈述或遗漏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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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买方的经验。该等买方,或单独或与其代表一起,在业务和财务事项方面具有足够的知识、复杂程度和经验,能够评估证券预期投资的优点和风险,并已如此评估该投资的优点和风险。此类买方有能力承担证券投资的经济风险,目前有能力承担此类投资的全部损失。
(e)独立投资决策。该买方理解,交易文件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向该买方提交的与购买证券有关的任何其他材料均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该等买方已就其购买证券事宜咨询其全权酌情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法律、税务和投资顾问。
(f)一般性征求意见。此类买方购买证券不是由于在任何报纸、杂志或类似媒体上发布的任何有关证券的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通信,或通过电视或广播或在任何研讨会上展示,或由于任何其他一般性招揽或一般性广告,此类买方购买证券也不是由于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条例S中定义的任何“定向销售努力”。
(g)获取信息。该买方承认,他、她或它有机会审查交易文件(包括其所有证物和附表)以及公司向SEC提交的所有文件,并已获得:(i)有机会向公司代表提出其认为必要的问题,并从他们那里获得有关发行证券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投资证券的优点和风险的答复;(ii)获得有关公司及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物业、管理、和足以使其能够评估其投资的前景;(iii)有机会获得公司拥有或可以获得的额外信息,而无需作出与投资有关的知情投资决定所必需的不合理努力或费用。
(h)某些交易和保密。除完成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外,该买方在自该买方首次收到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任何其他人提供的条款清单(书面或口头)开始并在紧接本协议执行之前结束的期间内,没有直接或间接执行任何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交易,包括卖空交易,该买方也没有代表或根据与该买方的任何谅解行事的人。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买方是多元管理的投资工具,由单独的投资组合管理人管理该买方资产的不同部分,而投资组合管理人不直接了解管理该买方资产其他部分的投资组合管理人作出的投资决定,则上述表述仅适用于作出购买本协议所涵盖证券的投资决定的投资组合管理人所管理的资产部分。除本协议的其他缔约方或该买方的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职员、董事、合伙人、法律和其他顾问、雇员、代理人和关联公司)外,该买方对就本次交易向其作出的所有披露(包括本次交易的存在和条款)进行保密。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免生疑问,此处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构成关于定位或借入股份以在未来进行卖空或类似交易的陈述或保证,或排除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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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未登记的证券;传说。该买方承认并同意,该证券是在不涉及《证券法》所指的任何公开发行的交易中提供的,并且该买方理解,由于公司在豁免《证券法》登记要求的交易中发行的证券,该证券未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并且该证券必须继续持有,不得提供、转售、转让,由该买方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其后续处置已根据《证券法》登记或豁免此类登记,并且在每种情况下均根据美国任何州的任何适用证券法。该买方理解,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144(其规定为其所知)提供的注册豁免取决于各种条件的满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的时间和方式、持有期以及与公司有关的不在该买方控制范围内且公司可能无法满足的要求,并且在适用的情况下,规则144可能仅提供有限金额的销售基础。该买方承认并同意,其已被建议在对任何证券提出任何要约、转售、转让、质押或处置之前咨询法律顾问。此类买方承认,没有任何联邦或州机构传递或认可发行证券的优点,或就此投资的公平性作出任何调查结果或决定。
每名买方均明白,任何证明证券的凭证或簿册记项可能载有一项或多项大致如下形式和实质内容的图例:
“此处所代表的证券没有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国家的证券法进行登记。除非(i)该等证券已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ii)该等证券可根据第144条规则出售,(iii)公司已收到律师对其合理满意的意见,即该等转让可合法进行而无需根据该证券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出售、转让或转让该等证券尽管如此,这些证券可以与BONA FIDE保证金账户或由这些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或融资安排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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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证券可能包含有关买方关联地位的图例(如适用)。
(j)没有经纪人或发现者。除先前在本协议日期之前向公司披露的情况外,该等投资者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均未就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保留、使用或由任何经纪人、配售代理、财务顾问或发现者代表,或以其他方式成为公司将被要求支付其费用的义务。
本公司承认并同意,本第3.2节所载的陈述不得修改、修订或影响该买方依赖本协议所载的本公司的陈述和保证或任何其他交易文件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的完成有关而签立和/或交付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文书所载的任何陈述和保证的权利。
第四条。
缔约方的其他协议
4.1转让限制。
(a)证券是“限制性证券”,只能在符合州和联邦证券法的情况下处置。就根据有效登记声明或第144条规则以外的任何证券转让予公司、根据S规例转让予买方的关联公司,或就第4.1(b)条所设想的质押而言,公司可要求其转让人向公司提供由转让人选定并为公司合理接受的大律师的意见,其意见的形式和实质应为公司合理满意,大意是此类转让不需要根据《证券法》对此类转让的证券进行登记。
(b)买方同意,只要适用法律和法规要求,在任何证券上以大致如下形式印上图例:
“[本证券尚未]/[本证券或本证券可行使的证券均未]依赖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下的注册豁免而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国家的证券委员会注册,因此,不得提供或出售该证券和可行使该证券的证券可与注册经纪人交易商的BONA FIDE保证金账户或金融机构的其他贷款相关质押,该金融机构是《证券法》第501(a)条所定义的“认可投资者”或此类证券担保的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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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证明证券的证书或簿记报表不得仅包含(i)当涵盖转售此类证券的登记报表根据《证券法》生效时,(ii)在根据第144条出售此类证券之后,(iii)如果此类证券符合根据第144条出售的资格,或(iv)如果根据《证券法》的适用要求(包括委员会工作人员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声明)不需要此类图例。买方应促使合格的法律顾问向转让代理或买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转让代理要求执行本协议项下的移除图例。
4.2一体化。公司不得出售、要约出售或征求购买要约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将与证券的要约或出售相结合的证券(定义见《证券法》第2节)以需要根据《证券法》对证券的出售进行登记的方式进行谈判。
4.3证券法披露;公示。如果法律要求,公司应在《交易法》要求的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表格6-K的当前报告,包括作为其证据的交易文件。一方面,公司每一方及另一方面,每一买方可全权酌情就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发布新闻稿或发表公开声明;但未经该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该等新闻稿或公开声明中包括该另一方的名称或与该另一方具体有关的任何信息,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延迟。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可在无需任何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或SEC规则和条例(包括向SEC提交的任何文件),进行其善意确定的披露。
4.4股东权利计划。本公司或经本公司同意,任何其他人士将不会提出或强制执行任何买方为本公司在任何控制权股份收购、业务合并、毒丸(包括权利协议项下的任何分配)下的“收购人”的主张,或任何买方可因根据交易文件或本公司与买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收取证券而被视为触发任何该等计划或安排的规定。
4.5非公开信息。除应根据第4.3节披露的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重要条款和条件外,公司承诺并同意,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均不会向买方或其、她或其代理人或大律师提供构成或公司合理认为构成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任何信息,除非在此之前买方应已书面同意收到该信息并与公司书面同意对该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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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某些交易和保密。各买方承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关联公司或根据与其达成的任何谅解,均不会执行任何购买或销售,包括卖空销售,自本协议执行开始至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根据第4.3节所述的初始新闻稿或向SEC提交的当前报告或文件首次公开宣布之时止的期间内公司的任何证券。各买方承诺,在本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由公司根据第4.3节所述的初始新闻稿或向SEC提交的当前报告或文件公开披露之前,该买方将对本次交易的存在和条款以及披露附表中包含的信息进行保密。
4.7表格D.如法律规定,公司同意按条例D的规定及时就证券向证监会提交表格D。
第五条。
杂项
5.1终止。如果自本协议日期起两(2)周后尚未完成交割,本协议可由公司以书面通知买方的方式终止;但前提是,此种终止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5.2费用支出。除交易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反的情况外,各方应支付其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和其他专家(如有)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因该方事件而对本协议的谈判、准备、执行、交付和履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公司应向买方支付与交付任何证券有关的所有转让代理费、印花税和其他税费。
5.3全部协议。交易文件连同其证物和附表,包含各方对本协议及其标的事项的全部理解,并取代各方承认已并入此类文件、证物和附表的所有先前关于此类事项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和谅解。
5.4通知。根据本协议要求或允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以下日期中最早发出和生效:(a)传送时间,如果该通知或通信是在交易日下午5:30(纽约市时间)或之前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在所附签字页所载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的,(b)传送时间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该通知或通讯是在非交易日的一天或晚于任何交易日下午5:30(纽约市时间),(c)邮寄日期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如果由美国国家认可的隔夜快递服务发送),或(d)在要求向其发出该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后,通过电子邮件附件在所附签字页所载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此种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应按本协议所附签字页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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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修正;豁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得被放弃、修改、补充或修正,除非在修订的情况下由公司和买方签署书面文书,或者在放弃的情况下由寻求强制执行任何此类放弃条款的一方签署书面文书。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条件或要求的任何违约的放弃,均不应被视为未来的持续放弃或对任何后续违约的放弃或对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或要求的放弃,也不应被视为任何一方以任何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任何延迟或不作为损害任何该等权利的行使。根据本条第5.5款实施的任何修订对证券的购买者和持有人以及公司具有约束力。
5.6标题。此处的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不应被视为限制或影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
5.7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旨在为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转让人的利益服务,不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服务,也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强制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5.8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有关本协议和交易单证的构造、有效性、执行和解释的所有问题均应受纽约州国内法管辖并根据其解释和执行,而不考虑其法律冲突原则。每一方同意,有关本协议和交易文件所设想的交易的解释、执行和抗辩的所有法律程序(无论是针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股东、合伙人、成员、雇员或代理人提起的)应仅在设在纽约市的州和联邦法院启动。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服从设在曼哈顿自治市纽约市的州和联邦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以裁决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与在此设想或在此讨论的任何交易,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并同意不在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中主张其本人不受任何此类法院的管辖,该诉讼、诉讼或程序是不适当的,或该法院是此类程序的不便场所。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程序,并同意通过将其副本通过挂号或挂号邮件或隔夜交付(附交付证据)邮寄至根据本协议和交易文件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的方式处理在任何该等诉讼、诉讼或程序中被送达的程序,并同意该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送达程序及其通知。本文所载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许可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过程的任何权利。如任何一方应启动诉讼、诉讼或程序以强制执行本协议和交易文件的任何条款,则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胜诉方应由另一方偿还其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因调查、准备和起诉该诉讼或程序而产生的其他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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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继任者和受让人。本协议对当事人及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符合其利益。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并方式除外),公司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买方可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或全部权利转让给该买方转让或转让任何证券的任何人,但该受让人须书面同意就所转让的证券受适用于该转让买方的交易文件条款的约束。
5.10生存。此处包含的陈述和保证应在证券交割和交割后继续有效。
5.11执行。本协议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中执行,所有这些合并起来应被视为同一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各方签署并交付给对方时生效,据了解,各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如果任何签字是通过电子邮件交付“.pdf”格式数据文件的方式交付的,则该签字应为执行(或代表其执行该签字)的一方产生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该“.pdf”签字页为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5.12可分割性。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规定的其余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应保持完全有效,并且绝不应受到影响、损害或无效,并且本协议各方应利用其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寻找并采用替代手段,以实现与该条款、规定、契诺或限制所设想的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结果。特此规定并声明为当事人的意图,即他们本应执行剩余的条款、规定、契诺和限制,而不包括任何可能在此后被宣布为无效、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条款、契诺和限制。
5.13周六、周日、节假日等如果采取任何行动的最后一天或指定的日期或本协议要求或授予的任何权利的有效期届满不是营业日,则可在下一个营业日采取该行动或行使该权利。
5.14建筑。双方同意,他们各自和/或其各自的律师已审查并有机会修订交易文件,因此,在对交易文件的解释或对其的任何修订中不得采用大意为解决任何不明确之处的解释规则。此外,任何交易文件中对股价和股份的每一处提及,均应针对本协议日期之后发生的反向和正向股票分割、股票股息、股票组合以及其他类似的股份交易进行调整。
5.15修正案。除通过公司与各买方签署的书面文书外,不得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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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标题。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和章节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插入,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5.17补救办法。除了有权行使本协议规定或法律授予的所有权利,包括赔偿损失外,每一买方和公司将有权根据交易文件获得具体履行。双方同意,金钱损失可能不足以补偿因违反交易文件所载义务而招致的任何损失,并在此同意放弃且不在针对具体履行任何此类义务的任何诉讼中主张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将是适当的抗辩。
5.18放弃陪审团审判。在任何一方针对任何其他一方提起的任何诉讼、诉讼或任何法域的诉讼中,每一方在知情和故意的情况下,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在此绝对、无条件、不可撤销和明示放弃永远由陪审团审判。
[签名页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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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购买协议–公司签署页】
作为证明,本协议各方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由其各自的授权签字人在上述首次指明的日期正式签署。
| 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请注意: | ||
| 签名: | 电子邮件:[ ] | ||
| 姓名: | 银燊平 | 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南大街1号601室邮编:100012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证券购买协议–投资者签名页】
作为证明,以下签署人已促使本证券购买协议由其授权签署人于上述首次指明的日期正式签署。
| 采购人名称: | |
| 买方授权签字人签字: | |
| 授权签字人姓名: | |
| 授权签字人名称: | |
| 获授权签字人电邮地址: | |
| 致买方通知地址: | |
| 向买方交付证券的地址(如与通知地址不相同): | |
| 认购金额: | |
| 股份: |
附表3.1
附属公司的附表
以下是公司的子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VIE”):
子公司(香港):
康康投资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中国):
研控恒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山东睿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睿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VIE附属公司(中国):
北京BHD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研控科技有限公司。
黄华BHD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苏BHD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北京BHD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1%)
河北马仕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未来加油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 A
投资者代表函件的格式
2026年4月10日
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601室,
朝阳区水岸南街1号,
北京,1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
RE:购买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证券
女士们先生们:
本投资者代表函件(本“函件”)由以下签署人(“投资者”)送达,内容涉及投资者根据截至2026年4月10日的某些证券购买协议(“SPA”)购买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研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某些证券(“证券”)。此处使用但未另行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SPA中赋予它们的含义。
投资者在此声明、保证、同意如下:
a.独立决定。投资者已独立作出投资决定,不依赖公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表或代理人的任何沟通、建议、信息或推荐。
b.不是一致行动人。投资者为自己的账户购买证券是出于投资目的,而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证券法进行任何分销或与之相关的转售。投资者并非为达成或促进任何证券分派而与公司或任何其他投资者一致行动。投资者未与公司、其任何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订立任何协议、谅解或安排,以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证券法的方式转售、分配、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证券。
c.无关联或控制关系。投资者不是公司的“关联公司”(定义见《证券法》第405条),不控制公司,也不受公司控制或与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投资者目前无意成为此类关联公司或参与公司的管理、运营或控制。
d.投资意向。购买证券是为了投资者自己的账户,而不是为了违反《证券法》或任何适用的证券法进行任何分销或与之相关的转售。
e.独立建议。投资者已获得其认为必要的独立法律、税务、会计和财务建议,并承认公司没有提供也无法提供任何此类建议。
f.信赖。投资者了解,公司及其律师正依赖上述陈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与公司遵守《证券法》和根据《证券法》颁布的法规和规则,包括适用的豁免有关。
【签署页到投资者代表函如下】
【签署页到投资者代表函】
以下签署人自上述首次写入之日起已签署本投资者代表函,以作为证明。
投资者:
姓名:
获授权签字人签署:
授权签字人姓名:
职位:
地址:
附件 b
保密投资者问卷调查表格
2026年4月10日
买方声明并保证,他、她或它属于下面标记的一个类别,并且对于任何标记的类别,他、她或它已在适用情况下如实说明买方属于该类别的事实依据或理由。针对这一节的所有信息将严格保密。下列签署人同意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任何额外信息,以验证下文所述的答案。
如果买方是1933年《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所定义的“美国人”,请在下面的A至J类中勾选其中之一。如果购买者不是“美国人”,请查一下K类。
| A类___ | 买方是(a)个人净资产或与其配偶的共同净资产目前超过1000000美元的个人(不是合伙企业、公司等),或(b)参与者的净资产(或与其配偶的共同净资产)目前超过1000000美元的自主退休账户(“退休账户”)。 |
| 在计算净值时,(a)买方或其配偶的主要住所不应被列为资产,(b)由该人的主要住所担保的债务,最高不超过出售普通股时主要住所的估计公平市场价值,不应被列为负债(除非在出售普通股时该等债务的未偿金额超过该时间前60天的未偿金额,但由于获得主要住所,超出部分的金额应列为负债),(c)由该人的主要住所担保的债务超过出售普通股时主要住所的估计公平市场价值,应列为负债。 |
| B类____ | 买方是(a)最近两年每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个人(不是合伙企业、公司等),或在这两年每年与其配偶共同收入超过30万美元的个人(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外国收入,免税收入和全额资本损益,但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任何收入和任何未实现的资本增值),并有合理的预期在当年达到相同的收入水平或(b)退休账户和退休账户参与者符合(a)条的测试。 |
| C类___ | 买方为发行及出售股份的公司的董事、执行人员或普通合伙人,或公司普通合伙人的任何董事、执行人员或普通合伙人。 |
| D类___ | 买方为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注册投资公司;注册商业发展公司;持牌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或ERISA标题1含义内的员工福利计划,以及(a)投资决定由计划受托人作出,该受托人要么是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保险公司或注册投资顾问,或(b)该计划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或(c)是一个自主计划,投资决定完全由认可投资者的人作出。(描述实体) |
| E类___ | 买方是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2(a)(22)条所定义的私营商业发展公司。(描述实体) |
| F类___ | 买方要么是公司、合伙企业、马萨诸塞州或类似商业信托,要么是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所指的非营利组织,在每种情况下,都不是为收购股份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描述实体) |
| G类___ | 买方是一个总资产超过5,000,000美元的信托,不是为收购股份的特定目的而成立的,根据1933年《证券法》,购买由条例506(b)(2)(ii)中定义的“老练投资者”指导。 |
| H类____ | 买方为可撤销信托,设保人为符合以下类别的认可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第一类___ | 买方是一个实体(信托除外),其中所有股权所有人都是上述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的“合格投资者”。如果仅依赖这一类别,每个权益所有者必须单独填写一份本协议。(描述实体) |
| J类___ | 买方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因此不是合格投资者。 |
| 类别k ___ | 买方并非1933年美国证券法S条例第902条所定义的“美国人”。 |
买方同意,在本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不再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情况下,下列签署人将在交易结束时或之前的任何时间通知公司。
【机密投资者调查问卷之签名页】
【机密投资者调查问卷之签名页】
以下签署人已于上述首次写入之日签署本保密投资者问卷,以作为证明。
投资者:
姓名:
获授权签字人签署:
授权签字人姓名:
职位: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