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4
2023年1月18日
Xianlong Wu先生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Bit Brother Limited
Kineer商务中心A座15楼
岳麓地区滨江路53号,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41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敬的吴先生:
本函(“协议”)构成Maxim Group LLC(“Maxim”或“配售代理”)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Bit Brother Limited(“公司”)之间的协议,据此,配售代理应在“尽最大努力”的基础上,就公司A类普通股(无面值)和认股权证(“普通股认股权证”)的拟议配售(“配售”)担任公司的配售代理,以购买公司股份(普通股认股权证的基础股份,“认股权证股份”)。股份、认股权证和认股权证股份统称为“证券”。配售和证券的条款应由公司和买方(每一方为“买方”,统称为“买方”)共同商定,本协议并不构成配售代理有权或有权约束公司或任何买方,也不构成公司有义务发行任何证券或完成配售。本协议以及本公司和买方就配售事项签署和交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协议》(定义见下文)、普通股权证形式和锁定协议,在此统称为“交易文件”。配售截止日期在本文中称为“截止日期”。本公司明确承认并同意,配售代理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仅基于合理的最大努力,本协议的执行并不构成配售代理购买证券的承诺,也不能确保证券或其任何部分的成功配售或配售代理在代表本公司获得任何其他融资方面的成功。配售代理可聘请其他经纪人或交易商代表其就配售事宜担任次级代理或选定交易商。向任何买方出售证券,将以本公司与该买方之间的证券购买协议(“购买协议”)作为证据,该协议的形式为本公司和配售代理合理接受。本文中未另作定义的大写术语具有采购协议中赋予此类术语的含义。在签订任何采购协议之前,本公司的高级人员将随时回答潜在采购人的询问。
第1节。本公司的代表和认股权证;本公司的盟约。
A.公司的陈述。本公司在购买协议中就配售事宜向买方作出的每项陈述及保证(连同任何有关的披露附表)及契诺,现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协议(犹如在本协议中完全重述一样),并于本协议日期及截止日期,特此向配售代理作出,并以配售代理为受益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声明并保证:
1.本公司已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62(b)条,编制并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F-3表格(注册号:333-256628)的登记声明(经修订的《基本登记声明》)、相关形式的招股说明书和此类登记声明(《第462条登记声明》,连同经修订的《基本登记声明》,包括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登记的证物,以及《基本登记声明》(包括生效后的修订),如有的话)于2021年6月8日生效,而第462条规则的登记声明于提交时生效。在提交此种文件时,公司符合《证券法》规定的F-3表格的要求。登记声明符合《证券法》第415(a)(1)(x)条规定的要求,并符合上述规则。公司将根据《证券法》第424(b)条以及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证券委员会规则和条例》(“《规则和条例》”),向证券委员会提交该登记说明中所载关于证券的配售及其分配计划的招股说明书格式的补充文件,并已将其中所要求的关于公司的所有进一步资料(财务和其他资料)通知配售代理。按照《注册说明书》所载的格式,此种招股说明书下文称为“基本招股说明书”;根据第424(b)条将向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格式(包括经如此补充的基本招股说明书)下文称为“招股说明书补充”。本协议中凡提及登记声明、基本说明书或补充说明书,均应视为提及并包括根据F-3表格第6项在本协议之日或之前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合并文件”),或基本说明书或补充说明书的发布日期(视情况而定);以及本协议中任何提及“修正”的条款,“修订”或“补充”有关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修订”或“补充”应被视为提及并包括在本协议日期之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任何文件,或在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视情况而定)的发布日期之后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其中的任何文件。本协议中凡提及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登记报表、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所有其他类似的引用)中“包含”、“包含”、“描述”、“引用”、“列出”或“说明”的其他信息,均应视为并包括所有此类财务报表和附表以及其他信息,这些信息已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登记报表、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视情况而定)。没有发出任何停止令以暂停《注册说明书》的效力或暂停使用《基本招股章程》或《招股章程补充章程》,亦没有任何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法律程序待决或已展开,或据公司所知,亦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受到监察委员会的威胁。
2.登记声明(以及提交委员会的任何其他文件)载有《证券法》要求的所有证据和附表。每一份登记声明及其生效后的任何修订在生效时均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及适用的《规则和条例》,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略去陈述任何需要在其中陈述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且经修订或补充(如适用)也不会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登记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证券法》和《交易法》及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经修订或补充的《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书》中的每一份都没有、也不会在其日期载有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者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没有说明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而不是误导。法团文件在提交委员会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交易法》和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而在提交委员会时,这些文件中没有任何一份载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没有说明在其中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关于以引用方式并入《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编》的法团文件),根据作出这些陈述时没有误导的情况;以及如此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登记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编》的任何其他文件,当这些文件提交给委员会时,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交易法》和适用的《规则和条例》的要求(视情况而定),并且将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不会误导而忽略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登记声明生效后的任何修订,如反映在登记声明日期之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其中所载资料的根本改变,无须向委员会提交。在此设想的交易中,不需要向委员会提交(x)未按《证券法》要求提交或(y)将不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文件。没有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需要在《登记说明》、《基本说明书》或《说明书补编》中加以说明,或作为《登记说明》的证据或附表提交,而(x)未按要求加以说明或提交,或(y)将不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3.根据《证券法》第164条和第433条,公司有资格使用与配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根据《证券法》第433(d)条,公司必须提交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已经或将按照《证券法》的要求以及根据《证券法》提交的委员会适用的规则和条例提交给委员会。公司已根据《证券法》第433(d)条提交或必须提交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或由公司编写或代表公司编写或使用的每份免费书面招股说明书,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或将符合《证券法》的要求以及委员会根据《证券法》制定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未经配售代理事先同意,本公司不会拟备、使用或参考任何免费撰写的招股章程。
2
4.公司的高级职员、董事或据公司所知,公司的任何百分之十(10.0%)或更大的股东与任何FINRA成员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但注册声明和SEC报告中所述的除外。
B.公司的盟约。本公司已向安置代理人交付或将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安置代理人交付《登记声明书》及作为其中一部分而存档的每一份专家同意书及证书的完整的符合规定的副本,以及经修订或补充的《登记声明书》、《登记声明书》、《基本说明书》及《说明书补充》的符合规定的副本,其数量及地点均为安置代理人合理要求的数量及地点。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及高级人员均未在截止日期前分发与根据配售发行和出售证券有关的任何发行材料,但注册说明书、基本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书、注册说明书、以引用方式并入其中的文件副本以及《证券法》允许的任何其他材料除外。
第2节。安置代理人的代表。配售代理声明并保证其(i)是FINRA信誉良好的成员,(ii)根据《交易法》注册为经纪人/交易商,(iii)根据适用于该配售代理提供和销售证券的国家法律获得经纪人/交易商执照,(iv)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是并将是一个有效存在的法人团体,以及(v)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订立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配售代理将立即以书面通知公司其地位的任何变化。安置代理承诺,它将尽最大努力,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和适用法律的要求,根据本协议进行安置。
第3节。赔偿。考虑到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公司应就配售代理配售的证券向配售代理或其指定人员支付以下补偿:
A.现金费用(“现金费用”)相当于配售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7.0%),包括任何超额配售认购。现金费用应在配售结束时支付。
B.在遵守财务管理局第5110(f)(2)(d)条的前提下,公司还同意向安置代理人偿还最多50000美元的法律顾问的合理和核算费用和开支。公司将在配售结束后直接偿还配售代理。
C.在配售或替代交易(定义见下文)结束时,公司授予配售代理以独家管理承销商和独家账簿管理人、独家配售代理或独家销售代理的优先购买权,在公司保留承销商、代理人、顾问服务的任何和所有未来公开或私募股权、股票挂钩或债务(不包括商业银行债务)发行中,在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继承者或任何附属公司的十二(12)个月期间内与该等发售有关的发现者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但该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S条例向S条例所界定的非美国人士提供的任何发售。本公司不得以比其提出的保留配售代理的条件更优惠的条件提出保留与该等发售有关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此种要约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使其具有效力。配售代理应在收到上述书面要约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是否同意接受该保留。如配售代理应拒绝保留,则公司对其已提出保留配售代理的要约不再对配售代理承担任何义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另类交易”系指公司股权、股权挂钩、可转换或债务证券的另类发行(已登记或未登记)或在聘用期间的反向并购(如本文第5节所述)。
3
D.如果FINRA确定该安置代理的补偿总额超过FINRA规则或其条款需要调整,则安置代理保留减少其补偿的任何项目或调整其条款的权利。
第4节。赔偿。本公司同意作为增编A附于本协议的《赔偿条款》(“赔偿”)中规定的赔偿和其他协议,其条款以引用方式并入本协议,并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
第5节。订婚条款。根据本协议,安置代理人的聘用应直至(i)安置的最后截止日期和(ii)任何一方根据下一句的条款终止聘用的日期(该日期为“终止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自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配售代理发出聘用通知书(“聘用通知书”)之日起十二(12)个月的初始期间后,任何一方均可在提前十(1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随时终止聘用,并在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生效。除因由(下文定义)外,本协议不得提前终止。在(i)配售结束后,或(ii)公司选择以任何理由终止配售代理在本协议下的聘用,即使配售代理准备继续进行配售(非因由),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果在该时间后十二(12)个月内,公司完成任何股权、股权挂钩、可转换或债务融资或其他筹资活动(任何人或实体行使任何期权除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在协议期限内由配售代理联系或介绍的任何投资者,如在终止日期向公司提供的此类投资者名单所证明,则公司将在此类融资结束或收到此类收益时向配售代理支付本文第3节中所述的补偿。就本协议而言,“原因”系指经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安置代理人的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不在接到此类被指控的不法行为的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协议中关于保密、赔偿、分担、未来权利和公司支付费用和偿还费用的义务的规定以及本协议中关于公司义务的规定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十二(12)个月内有效,无论是否发生关闭。配售代理同意不将公司向配售代理提供的任何有关公司的机密资料用于本协议所设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第6节。安置代理信息。尽管在此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在安置代理人履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安置代理人认为有必要终止本协议,安置代理人可在接到立即书面通知后随时这样做。本公司同意,配售代理就此项业务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意见仅供本公司在评估配售时保密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配售代理事先书面同意,本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披露或以其他方式提及该等意见或资料。
第7节。没有信托关系。本协议不设定权利,也不应被解释为设定权利可由非本协议一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强制执行,但因本协议的赔偿条款而有权享有的权利除外。本公司承认并同意,配售代理不是、也不应被解释为本公司的受托人,并不因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保留配售代理而对本公司的股东、债权人或任何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所有这些责任或法律责任均在此予以明确放弃。
4
第8节。关闭。配售代理的义务以及本协议项下证券销售的结束取决于本协议和购买协议所载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陈述和保证在作出时和截止日期的准确性,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任何证书中所作陈述的准确性,取决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况,以及以下各项附加条款和条件的准确性,除非另有披露并获配售代理承认及放弃。
A.不得发出中止注册声明效力的停止令,监察委员会亦不得为此目的而提起或威胁进行任何法律程序,而监察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任何要求(须列入注册声明、基本章程、章程补充文件或其他文件),均须已获遵从,并须令安置代理人感到合理满意。本公司须就配售事宜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须已及时提交监察委员会。
b.配售代理不得在截止日期当日或之前发现并向公司披露,注册报表、基本招股章程、招股章程增补本或其任何修订或增补本载有一项事实的不实陈述,而该等事实在配售代理的大律师看来是重要的,或没有述明该大律师认为是重要的,须在其中述明的任何事实,或为使其中的陈述不具误导性而必须述明的任何事实。
C.与本协议、证券、登记声明、基本章程和章程补充文件的授权、形式、执行、交付和有效性有关的所有公司程序和其他法律事项,以及与本协议和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其他法律事项,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应合理地令安置代理人的大律师满意,而公司须已向该大律师提供他们合理要求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使他们能够就该等事项进行转交。
D.安置代理人应已完成对公司的尽职调查,使安置代理人及其律师满意。
E.安置代理人须已从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处收到该等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该等意见的格式及实质内容均须令安置代理人合理满意,而该等书面意见是寄给安置代理人及买方的,日期为截止日期;但条件是该否定保证函须只寄给安置代理人。
F.在本协议订立之日及截止日期,配售代理应已收到Centurion ZD会计师事务所自该日期起发给配售代理的一封“安慰函”,其形式和实质内容均令配售代理和配售代理的律师在各方面满意。
G.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须已收到公司行政总裁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日期(如适用的话)为截止日期,其大意是,自本协议日期及适用日期起,本协议及采购协议所载公司的陈述及保证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准确,除本协议所设想的变更外,以及明确限于在适用的截止日期之前某一时间存在的事实状态的陈述和保证,以及自适用日期起,本公司在此日期或之前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已充分履行的陈述和保证除外。
H.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须已收到一份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日期(如适用的话)为截止日期,该证明书除其他外,须证明有关公司向公司配售证券的组织文件及董事会决议。
一、在截止日期,配售代理须已收到公司行政总裁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日期(如适用的话)为截止日期,其中包括某些规管事项及某些事项。
J.于交割日,配售代理应已收到一份公司首席财务官证明书,该证明书的日期(视乎适用而定)为交割日,其中包括证明财务资料的证明书。
K.于交易截止日期,配售代理须已收到公司首席执行干事及首席财务官的证明书,证明书的日期(视乎适用而定)为交易截止日期,以证明公司有资格使用登记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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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锁定协议。在本合同日期或之前,配售代理应已收到本合同附件 A所列人员以本合同附件 B所列格式提交的、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日期为本合同
M.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i)自最近一期已审计财务报表之日起,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得承受因火灾、爆炸、水灾、恐怖行为或其他灾害而对其业务造成的任何损失或干扰,不论这些灾害是否包括在保险范围内,或因任何劳资纠纷或法院或政府行动、命令或法令而造成的损失或干扰,但《注册报表》、《基本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编》所述或预期的情况除外,(ii)自该日期起,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股本或长期债务,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一般事务、管理、财务状况、股东权益、经营业绩或前景的任何变动或涉及预期变动的任何发展,均不得有任何变动或影响,但《注册报表》、《基本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述或所设想的情况除外,在第(i)或(ii)款所述的任何该等情况下,根据配售代理的判断,如此重大和不利,以致按照登记声明、基本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所设想的条款和方式进行证券的出售或交付变得不切实际或不可取。
N.公司的普通股,没有面值(“普通股”)根据《交易法》登记,截至收盘日期,公司已向交易市场或其他适用的美国国家交易所提交了包括股票和认股权证在内的额外股票上市通知,但尚未收到任何信息,表明股票和认股权证股票的上市将被拒绝,并已向配售代理提供了此类行动的令人满意的证据。本公司不应采取任何旨在或可能具有根据《交易法》终止普通股登记或将股票或认股权证股票从交易市场或其他适用的美国国家交易所除名或暂停交易的效果的行动,本公司也未收到任何信息表明委员会或交易市场或其他适用的美国国家交易所正在考虑终止此类登记或上市。
o.任何政府机构或机构不得采取任何行动,也不得颁布、通过或发布任何法规、规则、条例或命令,而这些行为或命令在截止日期时会阻止证券的发行或出售,或对公司的业务或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任何具有管辖权的联邦或州法院的任何其他性质的限制令或命令,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发出,这将阻止证券的发行或出售,或对公司的业务或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
P.本公司须已拟备一份以表格6-K形式提交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有关该次配售的报告书,包括作为本协议的证物提交监察委员会。
K.本公司须与每一买方订立采购协议,而该等协议须具有充分的效力,并须载有本公司与买方所协定的陈述、保证及契诺。
R. FINRA不应对本协定的条款和安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此外,如果配售代理提出要求,公司应根据FINRA规则5110就配售事宜向FINRA公司融资部提交任何备案,或授权配售代理的律师代表公司提交备案,并支付与此相关的所有备案费用。
在截止日期或之前,并在最初截止日期起计的三(3)年内,本公司拥有并将保留VStock Transfer,LLC作为其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或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7A(c)条在委员会登记的另一名转让代理人和登记员,并授权、有经验和有能力提供此类服务。
6
在结算日或之前,以及自首次结算日起计的三(3)年期间,本公司已聘请并须自费聘用Centurion ZD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独立注册会计师或经授权、有经验及有能力提供该等服务的PCAOB注册核数师的另一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须安排该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该期间审计本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审阅本公司的中期财务报表。
U.在截止日期前,公司须已向配售代理提供配售代理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资料、证明书及文件。
如本第8条所指明的任何条件在本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未获满足,或如依据本条向安置代理人或安置代理人的律师提交的任何证书、意见、书面陈述或信件在形式和实质上不能令安置代理人和安置代理人的律师合理满意,则安置代理人可在交割完成时或交割之前的任何时间取消其根据本协议承担的所有义务。有关撤销的通知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公司。任何此种口头通知应在此后立即以书面予以确认。
第9节。管理法。本协定将受适用于完全在纽约州订立和将在纽约州履行的协定的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法律加以解释。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并对其有利。对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端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交易或行为,由陪审团审判的任何权利均予放弃。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可提交纽约州法院或设在纽约州的联邦法院,本公司通过执行和交付本协议,特此接受上述法院的一般和无条件管辖权,并就其财产接受上述法院的管辖权。本协议每一方当事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亲自送达诉讼程序,并同意在任何此种诉讼、诉讼或程序中将正在送达的诉讼程序的副本通过隔夜交付(附有交付证据)的方式在本协议下向其发出通知的有效地址交付该诉讼、诉讼或程序的副本,并同意此种送达应构成良好和充分的送达程序和程序通知。本条文所载的任何规定,不得当作以任何方式限制以法律准许的任何方式送达法律程序的任何权利。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为强制执行交易文件的任何规定而提起诉讼或程序,则该诉讼或程序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应由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其律师费以及因调查、准备和起诉该诉讼或程序而引起的其他费用和开支。
第10节。整个协议/Misc。本协议(包括所附的赔偿条款)体现了本协议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了除订约书外与本协议标的有关的所有先前协议和谅解。如果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被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此种确定将不影响本协定在任何其他方面的规定或任何其他规定,本协定的任何其他规定将继续完全有效。本协议不得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或放弃,除非由配售代理与本公司签署书面文书。本文件所载的陈述、保证、协议和契约在证券的配售和交付结束后仍然有效。本协议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应方签署,所有这些对应方合并起来应被视为同一份协议,并应在对应方已由每一方签署并交付给另一方时生效,但有一项谅解,即双方不必签署同一对应方。如果任何签字是通过传真传送或.pdf格式文件交付的,则该签字应为签字方(或为其签字方)设定一项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其效力和效力与该传真或.pdf签字页是其原件的效力和效力相同。
7
第11节。保密。配售代理(i)将为机密资料(定义见下文)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除非适用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规例或法律程序另有规定)向任何人披露任何机密资料;及(ii)不得使用与配售有关的其他机密资料。安置代理人还同意只向其代表(如下文所界定的术语)披露保密信息,这些代表需要了解为安置目的而提供的保密信息,并由安置代理人告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机密资料”一词系指公司向配售代理或其代表提供的与该配售代理对配售的评估有关的所有机密、专有和非公开资料(不论是书面、口头或电子通信)。口头或非书面形式传达的信息,只有在披露时(或其后迅速)被指定为机密信息,并在首次披露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减少并向配售代理确认为机密信息时,才应被视为机密信息。但是,“机密资料”一词不包括以下信息:(一)由于安置代理人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而披露的信息,(二)安置代理人或其任何代表在非保密的基础上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三)在公司或其任何代表披露之前,安置代理人或其任何代表已知晓的信息,(iv)是或已经由配售代理和/或代表独立开发,而没有使用公司向其提供的任何机密资料,或(v)须依据适用的法律或规管当局予以披露。“代表”一词是指每个配售代理的董事、董事会委员会、高级职员、雇员、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本条规定在(a)机密资料不再保密之日和(b)自本规定之日起两(2)年之前全面有效。
第12节。通知。根据本协议规定或准许提供的任何和所有通知或其他通信或交付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被视为在(a)传送日期的最早日期发出和生效,如果该通知或通信是在某个工作日下午6:30(纽约市时间)之前发送到所附签名页上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b)传送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如该通知或函件是在非营业日当日或晚于任何营业日下午6时30分(纽约市时间),(c)邮寄日期后的第三个营业日(如由美国国际公认的航空快递公司发送),或(d)须向其发出通知的当事人实际收到后,发送至所附签字页上的电子邮件地址。此种通知和通信的地址应载于本合同的签字页。
第13节。新闻公告。本公司同意,自任何交易结束后,配售代理均有权在配售代理的营销材料和网站上提及配售及配售代理在这方面的作用,并有权在财经及其他报纸和期刊上刊登广告,每一种情况下均需自费。
[本页的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8
请签署并将随附的本协议副本交还Maxim,以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阐述了我们的协议。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Maxim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s/Cliff Teller | ||
| 姓名: | 悬崖出纳员 | ||
| 职位: | 共同主席 | ||
| 通知地址: | |
| 公园大道300号,16楼 | |
| 纽约,NY 10022 | |
| 注意:James Siegel,总法律顾问 | |
| 电子邮件: |
接受并同意
上面第一个写的日期:
| Bit Brother Limited | |||
| 签名: | /s/Xianlong Wu | ||
| 姓名: | Xianlong Wu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Kineer商务中心A座15楼
岳麓地区滨江路53号,
中国湖南省长沙市410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 0731-85133570
收件人:Xianlong Wu
电子邮件:
[配售代理协议签署页
Bit Brother Limited和Maxim Group LLC ]
增编a
赔偿规定
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前称Urban Tea, Inc.)(以下简称“公司”)Bit Brother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本公司与牵头经办人于本协议日期届满时订立的配售代理协议(该协议“)聘用Maxim Group LLC(”牵头经办人"),本公司现同意如下: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公司将赔偿牵头经办人及其每一关联公司、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控制人(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15条或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条所指)因其根据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开展的活动而招致或产生的所有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费用和责任(包括律师的合理费用和开支),但牵头经办人的损失除外,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责任(或与此有关的诉讼)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不得上诉)中被认定主要和直接源于牵头经理人在提供本文所述服务时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视情况而定)。
2.在牵头经理人接获任何申索的通知或牵头经理人根据本协议有权获得弥偿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展开通知后,牵头经理人将立即以书面将该申索或该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展开通知公司,而公司将承担该诉讼或法律程序的抗辩,并将聘用牵头经理人合理满意的大律师,并支付该大律师的费用及开支。尽管有前一句,如果牵头经理人的律师合理地认为,根据适用的专业责任规则,同一名律师同时代表公司和牵头经理人是不合适的,则牵头经理人有权在该诉讼中聘用与公司大律师和任何其他方分开的大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一名此类独立律师的合理费用和付款。公司将拥有解决索赔或诉讼的专属权利,但公司不会在没有牵头经理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解决任何此类索赔、诉讼或诉讼,而牵头经理人不会无理地拒绝同意。
3.本公司同意将针对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索赔要求或与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程序的开始立即通知牵头经理人。
4.如因任何理由,牵头经理人得不到上述赔偿,或不足以使牵头经理人不受损害,则公司须按适当比例缴付牵头经理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因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法律责任而支付或须支付的款额,而该等损失、索偿、损害或法律责任的比例,不仅须反映公司及牵头经理人所获的相对利益,也包括公司和牵头经办人的相对过失,导致了这些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以及任何相关的衡平法考虑。一方当事人就上述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赔偿责任所支付或应付的款额,应视为包括为任何诉讼、诉讼或其他诉讼或索赔辩护所招致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和开支。尽管有本协议的规定,牵头经理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份额不得超过牵头经理人根据本协议实际收到或将收到的费用数额(不包括作为偿还牵头经理人发生的费用而收到的任何数额)。
5.无论本协议所设想的交易是否已完成,本赔偿条款均应保持充分的效力,并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本赔偿条款应是公司根据本协议或其他方式可能对任何受赔偿方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的补充。
[本页的其余部分有意留白。]
| 非常真正属于你, | |||
| Maxim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名: | /s/Cliff Teller | ||
| 姓名: | 悬崖出纳员 | ||
| 职位: | 共同主席 | ||
| 通知地址: | |
| 公园大道300号,16楼 | |
| 纽约,NY 10022 | |
| 注意:James Siegel,总法律顾问 | |
| 电子邮件: |
接受并同意
上面第一个写的日期:
| Bit Brother Limited | |||
| 签名: | /s/Xianlong Wu | ||
| 姓名: | Xianlong Wu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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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地区滨江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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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 86 0731-85133570
收件人:Xianlong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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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置代理协议
Bit Brother Limited与Maxim Group LLC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