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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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委托协议
甲方: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西路16号院12号楼8层101
乙方: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西山汇8号楼东五层
鉴于:
1.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拟就其拥有或获得合法授权的产品、服务、形象或品牌(以下统称“甲方产品”),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及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的相关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本协议中,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统称为甲方,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分别简称为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
2.乙方拥有或有权代理无线或平面媒体等各类媒体资源,具备提供前述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证照,或已取得相关方真实、合法、充分的授权,同意按照本协议条款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
因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信息服务事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定义和概念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以下术语应具有下列含义:
1.信息服务:指乙方通过乙方和/或乙方的代理平台及其他渠道和资源,为甲方产品的线上传播、宣传、推广提供的服务。具体服务细节载于第二条,委托服务事项由双方另行书面确认。
2.CPC(Cost per Click):指根据促销内容的每次有效点击进行收费。
3.CPM(Cost per Mille):指促销内容每一千次有效展示所需支付的费用。
4.CPA(Cost Per Action):指根据每次有效激活进行支付。设备首次安装并在线激活或启动产品视为一次有效激活。
5.CPT(Cost per Time):指在特定位置展示某一时段的宣传内容所需支付的费用。
6.服务效果:指用户通过乙方信息服务采取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新增用户获取:指从未激活过快手/快手Lite/其他快手系列APP的设备,通过feed广告引导,成功激活APP的设备;
(2)用户重新参与:指此前已激活快手/快手Lite/其他快手系列APP,但设备丢失已超过N个日历日,通过feed广告引导,用户重新打开APP(注:“N”以本协议第2.2条约定通过联系人邮箱或企业微信/KIM群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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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户激活:指此前已激活快手/快手Lite/其他快手系列APP,但该设备已停用N个日历日,通过feed广告引导,用户重新打开APP(注:“N”以本协议第2.2条约定通过联系人邮箱或企业微信/KIM群书面通知为准);
(四)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认的其他各类服务效果要求。
7.服务渠道资源:指乙方合法拥有或已取得相关方合法授权经营或提供推广服务的投放渠道(网站及移动平台应用、PC客户端、其拥有代理权的可用于本协议约定服务的媒体资源,详见附录一)的媒体资源。
8.创意素材/素材:用于在媒体资源上对外展示的广告创意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图像、音频、视频、复制、落地页等)。
9.白名单期:指服务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甲方完成阿里巴巴渠道供应商招标流程并通过邮件通知乙方服务终止之日止。
第二条服务内容
1.乙方理解并同意在服务期限内严格按照甲方的安排和指示执行和提供本协议项下各项服务:
(1)根据甲方的书面指示和通知在服务渠道执行投放服务,按甲方要求按日、周、月、季定期报告投放情况;
(2)提供7*24H团队服务。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甲方重大安置活动前三个工作日,为甲方提供假期工作安排和支持方案,确保及时响应甲方需求并提供相应服务,解决推广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监测行业信息和服务渠道媒体政策,并及时与甲方共享;
(4)向服务渠道充值、支付安置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充值/缴费凭证;
(5)执行阶段性投放策略,通过多种措施确保投放效果符合甲方要求;
(六)负责设计制作置入式创意素材/素材和创意素材/素材的符合性审查,确保符合服务渠道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乙方保证指派具备提供本协议规定服务能力并符合甲方要求的有经验的乙方员工(具体要求以参加投标时乙方向甲方和/或其关联企业出具的承诺函为准,或经双方书面另行确认的要求<如无承诺函>)向甲方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并对该员工独立负责;
(八)本协议另有约定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他服务内容。
2.当事人应通过本条款规定的指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或通过当事人工作人员的企业邮箱、企业微信(含群组),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内容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确认:
甲方指定的 |
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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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指定联系人:龚胜 |
电话:[**] |
邮箱:[**] |
任何一方变更指定联系人和/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3.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KIM通讯群、企业微信群等)提前确认每一单项委托服务事项(如拟投放的具体产品、投放类型、日程安排、位置、费用、服务效果、标准、创意素材等)。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执行具体投放;否则,未经甲方书面确认的委托服务事项对应的费用,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4.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运营管理需要,不时发布、修改、调整对乙方的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要求、考核标准、奖惩政策、晋升服务要求、晋升成本计算、扣除等结算政策、代理人管理规定等),并通过邮件、现场私信、系统公告、弹窗、企业微信、KIM群等方式通知乙方。此类政策一经交付或发布,即成为本协议和附录“服务详情”的组成部分。乙方承诺,其及服务人员将及时审核并自愿遵守。乙方如不同意前述管理政策内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乙方继续提供推广服务的,视为同意管理政策。
5.乙方对其服务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并对前述人员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效率、服务质量未达到甲方考核标准、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报告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不结算相关部分对应的服务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继续补足差额。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行为单方面通知乙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6.乙方应按照忠诚、勤勉、诚信的原则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基于线上和信息服务环境,为防范恶意流量膨胀等交通诈骗、作弊等违反本协议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必须建立事前控制的综合防范机制,减少甲方的损失。当事人约定,上述行为的费用不予结算。发生前述现象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
7.乙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资源为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横幅、按钮、文字链接、移动图标、全栏、全屏、弹窗、流媒体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服务形式以双方约定的另行确认的委托服务事项为准。
8.在本协议期限内,如甲方因自身经营战略调整或经营管理需要,有权随时通过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中止/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单一委托服务事项。本协议或委托服务事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自动终止,不构成违约。
9.乙方提供的信息服务实际完成情况以甲方确认的《对账单》(模板见附录二)为准,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确认《对账单》后,甲方仍可按照本协议第3.4条的规定对结算数据或服务费进行追溯调整。
10.如在服务期内,因乙方服务渠道发生调整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内容、版面、页面设计、服务渠道系统等进行调整/维护/升级/要求整改等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情形),乙方应至少在调整发生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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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该等调整不会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或服务效果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如因前述调整导致原“服务细则”或双方另行书面确认的委托信息服务事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各方应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如各方无法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委托服务事项的执行,不支付相应服务费,且该终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优化渠道账号的投放效果(账号名称可根据不同服务渠道资源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当事人确认账号名称不影响本条款的实际含义),帮助甲方争取到更多的优惠折扣,并应确保服务效果达到甲方的预期。如乙方疏忽履行合同义务或服务结果不符合甲方的服务要求/考核标准,或虽经乙方整改,甲方评估仍不能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终止合作。
12.如因乙方和/或乙方人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渠道媒体平台相关规定或政策、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或未能全面、及时、充分遵守/满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在招标、定向、投放、费用等方面的要求,侵犯或可能侵犯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为便于起草,前述行为统称为“违规行为”下文),甲方有权不结算相关部分对应的服务费(已结算的,甲方有权要求退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次,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安置费增加造成的全部损失,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继续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规情节,单方面通知乙方酌情追加追究第9.1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上述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投放渠道投放;
(二)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目标层级/受众进行投放;
(三)乙方未按甲方配售效果要求进行配售;
(4)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投放时间投放,如超时投放导致消耗增加;
(五)乙方投放效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如乙方未在规定的投放时间内完成新用户获取、再接合、激活任务目标;乙方投放费用超过甲方规定的投放预算范围;乙方投放的新用户获取、再接合、激活等价格不符合甲方招标要求等;
(六)乙方未及时记录消耗金额(包括频道ID、媒体竞价消耗等),集中记录导致甲方预算不足;
(七)甲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通知乙方的其他情形。
13.创意素材/素材由甲方提供的,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创意素材/素材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服务渠道的投放要求。创意素材/素材由乙方或受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设计制作的,乙方应保证创意素材/素材合法合规,并取得相关各方充分、完整的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无论如何,创意素材/素材如出现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以及政府法律文书确认甲方承担的任何费用、责任、损失等。与创意素材/素材相关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竞争对手产品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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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创意素材为竞争对手产品素材;乙方服务于多个客户,一种素材多用途使用导致素材混淆,或乙方有意/疏忽使用竞争对手产品素材。上传此类材料,经甲方复核时发现且未发生实际消耗的,将予以口头警告。如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扣除违约金2000元,相关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30%予以赔偿。第二次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扣除违约金4000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按实际消费金额的60%予以赔偿。第三次及以上,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1万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按实际消费金额的100%赔偿,快手有权中止或终止合作;
b)创意素材包含竞争对手产品标识、界面或其他元素
对上传此类材料的,经甲方复核时发现,未发生实际消耗的,予以口头警告。如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1000元,相关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30%予以赔偿。第二次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扣除违约金2000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赔偿实际消费金额的60%。第三次及以上,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5000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按实际消费金额100%赔偿,快手有权中止或终止合作;
c)使用快手商业化业务线等其他产品的广告素材作为快手素材
对上传此类材料的,经甲方复核时发现,未发生实际消耗的,予以口头警告。如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1000元,相关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30%予以赔偿。第二次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扣除违约金2000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赔偿实际消费金额的60%。第三次及以上,无论是否发生实际消费,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5000元;发生实际消费的,不结算相关费用,按实际消费金额100%赔偿,快手有权中止或终止合作;
(二)操作违规
a)未经甲方审核私自上传广告/投放被拒素材、盗用其他代理商真人素材、剧本侵权:首次发生的,给予口头警告,每条不合规素材扣除违约金5000元;违规产生的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50%予以赔偿;任何不良影响(如面临行政处罚、陷入负面舆论等)由乙方额外承担,乙方还应积极配合甲方减轻影响。第二次发生的,给予口头警告,每件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扣除1万元违约金;违规产生的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80%予以赔偿;任何不良影响由乙方额外承担,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甲方减轻影响。发生第三次及以上的,给予口头警告,每件不合规材料扣除违约金2万元;违规产生的广告费用不予结算,按实际消费金额的100%予以赔偿;如出现不良影响,由乙方额外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减轻影响,快手有权中止或终止合作。
特此说明,乙方放置不合规材料导致甲方被相关媒体渠道警告或罚款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扣除金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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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00元的需结算服务费,具体扣款金额以甲方通知乙方为准。
14.甲方已将明令禁止的创意素材/素材类型、个别创意素材/素材、投放渠道、/或广告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乙方。如发现乙方私自投放投放广告,相应的创意素材/素材、投放渠道、/或广告位产生的服务费不予结算,乙方支付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服务费总额的10%或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因甲方投放需求,暂时解除前述物料、广告位或其他限制的,解除的时间和策略以甲方邮件通知为准,投放前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投放;否则,不得结算相应物料、投放渠道、/或广告位产生的费用,且乙方支付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服务费总额的10%或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以补偿甲方的损失。本条款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继续补足差额。
15.乙方保证其服务渠道的经营者及该等经营者经营的网站、公众号等促销服务渠道依法依规设立和经营,服务渠道不涉及分裂国家、损害国家声誉、低俗、淫秽、色情、暴力、血腥、赌博等违法违规内容或活动。乙方选择的服务渠道影响甲方整体投放质量、品牌形象、监管印象等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关渠道的全部推广费用,已支付的,乙方予以退还。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经政府法律文书确认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律师费等,该等损失全部由乙方赔偿。
16.乙方如发起新的合作形式或渠道资源,需先征得甲方书面许可后方可投放。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发起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付款,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17.乙方将尽最大商业努力,维护甲方客户产品的宣传品/创意素材的日常维护,以及服务渠道的可访问性、安全性、稳定性;如发现问题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尽快修复,最好在24小时内修复。如不能在该期限内完成修复,甲方可要求乙方对误播、漏播、延播部分提供价值相当于相应价值两倍的安置补偿。非必要补播的,乙方应将相应费用退还甲方。
18.甲方有权变更“服务详情”(附录一)及单次委托服务的具体内容,但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邮件方式通知乙方,并将更换后的创意素材/素材送达乙方,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权单方面确定投放的创意素材/素材信息。
1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信息服务事项全部或部分委托第三方履行。因实际服务需要确有必要的,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委托乙方其他关联企业或与出版渠道/媒体合作的合作企业提供相应服务,并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但乙方应保证其关联企业或合作企业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同等服务水平,且甲方仅与乙方结算款项,乙方委托的关联公司、合作公司因与乙方合作中的争议/分歧,要求承担任何责任、风险、损失、费用的,乙方应及时与相关方沟通,自费承担责任、风险、损失、费用。同时,甲方有权以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税费等损失。
20.合作期间,乙方提供服务的渠道如需缴纳安置保证金,乙方负责向相应渠道缴纳,并与该渠道办理收单/开票事宜,遵守相关渠道的保证金要求。乙方承诺,在与其合作的情况下,行使/履行与保证金相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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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退还/补足保证金)不影响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承诺、保证及其他约定;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就定金退款事宜与媒体渠道进行独立沟通。为避免纠纷,双方理解并确认,乙方在与渠道合作中因行使/履行与保证金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任何纠纷、风险、责任、损失、费用,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关联关系。
第三条服务数据的确认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日报、周报、月报等报告,乙方应给予甲方对其服务渠道代理平台后台账号的全程访问权限,使甲方能够实时查看服务效果、投放数据等信息。甲方在指定渠道的配售账户以及乙方在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使用该账户产生的所有数据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仅应在本协议及甲方书面授权(通过电子邮件或企业微信群等书面授权)范围内运营、管理、使用该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禁止乙方以任何形式赠送、出借、出租、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该账户和数据。甲方发现擅自使用其账户、数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评估。通过乙方渠道带来的用户,必须是通过符合本协议条款的真实、合法渠道宣传和促销活动获得的真实用户。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要求的手段获取用户,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向乙方支付通过前述手段提供的信息服务所对应的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截至违约发生时本协议项下累计产生的服务费的10%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的保证而遭受损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理解并同意,自甲方向乙方支付每期服务费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仅限于加盖乙方公司印章的异议通知函)的,视为甲方和/或甲方关联企业已充分、充分、完整、及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约定、承诺、保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存在其他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理解并同意放弃要求甲方和/或甲方关联企业承担任何风险、责任、损失、费用或者对甲方及其关联企业提出任何其他索赔的权利。
4.乙方理解并同意,对于服务数据,甲方有权对去重、反欺诈、黑市、灰市活动等进行风控监测、过滤、筛选、扣分,最终结算数据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就服务本身和服务渠道数据(如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相应的证明和材料。乙方拒绝提供或者甲方认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不足以证明真实性的,视为送达无效,甲方有权不予结算。乙方理解并同意,鉴于数据监测、验收、核查、过滤、筛选等工作相对于乙方履约活动存在滞后性等因素,甲方确认结算数据或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甲方放弃继续对数据进行筛选、过滤、扣减、校准或追溯调整的权利,也不构成甲方对乙方所有履约活动及结算数据均符合本协议条款的认可或确认;甲方有权在提供结算数据后,随时继续对数据进行风险控制监测、过滤、筛选、扣减、追溯调整等必要操作,并对数据进行去重、反欺诈、黑市、灰市活动,不支付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数据对应的服务费(如有)。已缴纳该等费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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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返利政策
1.在本协议履约期内,甲方受制于返利政策,应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应返利奖励(具体返利比例见附录一)。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返利奖励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因与乙方投放相同或相近的执行金额而享有的优惠水平。
2.乙方有权自行制定返利政策,但适用于乙方的返利比例应在“服务明细”(附录一)中提前明确,该返利比例在本协议履约期内始终有效。
第五条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当事人约定采取先服务、后付款的方式,有月费结算周期。具体费用计算公式详见附录一,其中“媒体消费金额”是指同一结算周期内,甲方在服务渠道进行投放的总执行金额。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日历月的服务数据发至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服务数据确认邮件后,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予以确认。最终结算数据以经核查后甲方提供的服务数据为准。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甲方数据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结算数据的异议。逾期未回复视为乙方确认,双方和解视为一致。
3.经当事人对账一致后,乙方方可向甲方或甲方所属企业开具等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账单。甲方或甲方所属企业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账单后30个工作日内,以商业汇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各方理解并约定,以商业汇票方式支付的,甲方向乙方发出商业汇票的时间视为甲方已充分、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时间。逾期付款发生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的,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银行账户信息详见附录一。
且乙方理解并同意,单月结单结算金额低于1000元的,甲方可累计至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当月,并与当月推广费一并支付,不构成违约。当事人提前终止合作且乙方剩余未结算推广费仍不足1000元的,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收到乙方开具的等值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
4.各方应根据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税法,承担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各项税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自行承担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支付的费用。
5.白名单期结算规则:
白名单期间,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鉴于2026媒体政策尚未发布,白名单期间返利未定,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实施结算:
各方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返利政策)结算白名单期间的合作费用。2026年供应商招标流程结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将2026年返利比例及停止合作时间通过邮件通知乙方。在邮件通知终止合作当月对应的结算周期内,各方应通过补足不足或退还多付款项的方式结算白名单期间的任何差额。甲方已结算的金额超过实际应付金额的,乙方应将多付的款项退还甲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确认退款金额的邮件后3日内,开具红字发票,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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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甲方,并应在开具发票后7日内将款项退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及时、足额将应退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收到甲方催缴通知后5日内未付款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按每日0.3%计算的滞纳金。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拥有利用本协议项下服务渠道资源开展信息服务所必需的权利,包括运营权、代理权或其他法律授权。乙方应提供前述权利的相关证明文件。因乙方前述权利的缺失或丧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7条保密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任何一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接触到的对方的任何保密材料或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以及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预算、运营策略、投放渠道、返利政策、材料、意见、建议、临时工作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2.一般义务:
(1)接收方必须对从披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承诺/允许任何第三方泄露。
(2)接收方仅有权向为本协议之目的需要了解并参与合作或谈判的员工披露机密信息。接收方保证其雇员受保密条款的约束至少与本协议中的条款一样严格。接收方应对其雇员在任何情况下和任何时间违反本协议承担责任。
(3)接收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不低于接收方为保护自身同类机密信息而采取的措施,以保护披露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防止因任何第三方的疏忽而被窃取和/或泄露、擅自使用或泄露。
(四)接收方知悉有擅自使用或泄露机密信息的,应当立即通知披露方,并协助披露方采取补救措施。
(五)接收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披露方许可浏览、复印、拍照、抄录披露方的非公开文件、资料等)获取披露方未向接收方披露的非公开信息。
3.经对方要求,任何一方应按要求归还、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含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软件,并停止进一步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4.任何一方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披露信息,均不视为违反本条款:
(一)该等信息在披露时已处于公共领域;
(二)基于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披露该信息的;
(三)一方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按照政府、司法或者其他对其有管辖权的机关的要求披露信息,但该一方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应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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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前及时,确保协助披露方在遵守披露要求所需的最低限度内进行披露。
5.如乙方和/或其员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第九条的规定追究乙方和/或其员工的违约责任。
6.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上述保密条款永久有效。
第八条知识产权
1.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及其宣传资料,连同其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像、文字等资料,以及乙方为达到服务效果而委托制作的宣传资料及其所包含的设计、图形、图像、文字等资料,归甲方所有。乙方应按原样使用,不得进行二次创作、改编、汇编、修改、其他改动,也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目的。其知识产权等权益由甲方全资拥有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甲方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目的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直接履行本协议义务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商标、标识或任何其他相关文字或图形。
3.甲方保证其合法拥有本协议项下提供的应用产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或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对前述权利的合法授权。
4.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在其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印刷品、录音制品等)中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商标、标识或任何其他类似文字或图形说明乙方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5.本协议因履行完毕、解除、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及其宣传材料)移交甲方或按甲方要求销毁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不得擅自备份、继续使用、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条款及时、全面、完整地履行义务、承诺、保证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行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酌情整改;乙方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甲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2)随时中止或终止本协议;(3)甲方有权不结清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未付费用(“未付费用”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相关的金额),也不承认违约对应的推广费;(4)在采取前述措施的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截至违约发生时甲方在服务渠道累计发生消费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损失。此外,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刑事责任的权利。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任何罚款、处罚、损失、损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费用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合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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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理解并同意,对于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款项,或甲方有权扣除的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在与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与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合作相关的任何款项、保证金、应付账款或其他费用中先行扣除,无需发送任何通知,该行为不构成违约。扣除金额不足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部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对一方有实质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内乱、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日内,提供详细说明不可抗力事件和原因的书面材料以及有效的证明文件,说明本协议无法履行、无法完全履行或要求延迟履行的原因。当事人确认此类材料后,可协商修改或终止本协议或延期履行。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天,继续履行本协议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关于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第11条
1.本协议的形成、效力、履行、解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与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或其他任何方面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12条杂项
1.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迅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放弃;也不应因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而排除未来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2.如一方或双方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应通过补充协议或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和其他通信均应采用中文,并以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协议第一页规定的地址或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
4.对于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如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在邮件成功发送时视为另一方收到。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传真传送完毕时视为收到通知。以快递方式寄出的,在对方收到之日或寄出之日后5日视为收到通知。
5.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随时变更接收通知的地址。一方当事人的联系人、地址、邮件或者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当事人变更该信息而未通知对方的,则对方向原地址发出的任何通知,应当视为已适当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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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协议是为双方及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对双方及各自的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一方的合并或分立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7.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主管当局认定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在此范围内应无效并被视为不包含在本协议中,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并继续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
8.本协议中使用的“日”一词是指日历日。本协议所称营业日,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组织和其他实体在正常情况下一般遵守的工作日,即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以当年国家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公告为准)和周末的正常工作日。
9.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四(4)份,双方各执二(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0.合作期限:2025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30日,或白名单期结束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1.以下附录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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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服务详情”
附录二:“月度决算报表”
附录三:《关于诚信的承诺函》
(本页为签字页,下无正文)
甲方: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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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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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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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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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印章(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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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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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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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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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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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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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服务详情
甲方: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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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及简述 |
快手系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目前拥有或授权运营推广的产品,以及未来可能拥有或授权运营推广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快手、快手Lite、快影(快手工作室)、倚天相机(一键通)、AC Fun、汇森、游戏产品等。 |
服务要求 |
服务考核要求:服务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代运营服务制定考核标准及相应奖惩措施,具体考核方案由甲方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提供。乙方继续提供推广服务的,视为同意相应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考核按月进行,甲方将根据服务情况不定期更新考核方案。 |
发布频道 |
阿里巴巴UC |
代理返佣比率 |
1.运营模式 /%(标准操作模型;如果此模型不适用,输入“/”) 18.45%(深度运营模型;若此模型不适用,输入“/”) 2.代理返利提供商 本协议适用的代理返利方式为以下类型1,返利可由甲方直接用于服务渠道的投放和消费: (1)充值即返利(即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预充值到配售渠道账户后,乙方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返利比例将返利返还甲方账户) (2)充值后返利(即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预充值到配售渠道账户后,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按月/按季将返利返还甲方配售账户) |
服务渠道媒体返点比例 |
1.媒体运营模式 (1)/【标准运营模式;没有媒体返利的,输入“/”】 (2)42%【深度运营模式;没有媒体返利,输入“/”】 2.媒体返利方式:媒体返利可由甲方直接用于服务渠道的投放和消费。主合同项下媒体返利方式为以下类型1(如无媒体返利,输入“/”) (1)充值即返利(即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预充值至配售渠道账户后,渠道媒体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返利比例将返利返还至甲方账户) (2)充值后返利(即甲方委托乙方将资金预充值至配售渠道账户后,渠道媒体按本协议约定比例按月/按季将返利返还甲方配售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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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接收信息 |
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文创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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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分行同业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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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付出版渠道的定金金额 |
433333.35元(字数:四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十五分)【没有存款,输入“/”】 合作期间,如调整定金金额,以渠道要求的金额为准,乙方应按时支付全款。调整后的定金金额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第2.2条约定,通过联系人邮箱或企业微信/KIM群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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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公式 |
实际结算金额=(媒体消费金额-媒体补偿金额-媒体奖励金额)/(1 +媒体返点比例< if any > +代理返点比例)-扣除金额< if a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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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的开票信息 |
请严格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开票信息、开票金额、其他开票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开发票并暂停付款,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损失由乙方单独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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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服务明细为双方签订的《信息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有效附件,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应按照主合同和本附录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信息服务。本附录未规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 3.乙方承诺并确认,甲方通过自营在投放渠道消费的金额也构成上述“媒体消费金额”的一部分,并与乙方通过代运营在投放渠道账户消费的金额合并计算返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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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乙方(盖章):北京宝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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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印章(盖章) |
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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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04月23日 |
日期:2025年0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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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6日 |
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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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月度决算报表
产品放置 |
放置媒体 |
频道名称 |
服务内容 |
频道ID |
放置时间 |
媒体消费金额 |
媒体赔偿金额 |
媒体奖励金额 |
媒体返利+代理返利 |
扣除金额 |
预结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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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预- (人民币,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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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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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方法 |
☐注册会计师☐TERM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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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关于诚信的承诺函
关于诚信的承诺函
致:北京大家互联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统称“贵公司”)
作为贵公司的合作伙伴,我司深知,共同构建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正的诚信生态系统,是贵公司与我司持续合作共赢的基础。
商业贿赂等不诚信问题,违背公平、公正、透明等商业原则,扰乱市场秩序,阻碍资源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甚至对企业决策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合作双方的健康发展;还败坏社会规范,腐蚀企业员工,成为经济犯罪滋生的温床。基于此,我公司特此向贵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反商业贿赂
1.在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公认商业道德、贵公司相关诚信制度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失信供应商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和未来更新的规定、通知、意见等),保持较高的诚信和职业道德水平。
2.不向贵公司员工、员工亲属或其关联方(统称“贵公司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贿赂,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你公司员工赠送或者承诺赠送现金、货币礼品、有价证券、银行卡、礼品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折扣卡、代金券或者其他福利的;
(二)向你公司员工赠送或者承诺赠送住房、车辆、通讯设备、家电、高档日用品、消费品、工艺品等物品的;
(三)向你公司员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账外折价、返利(即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返还商品价格的一定比例,但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录在财务账户中的);
(四)支付任何应由贵公司员工自己承担的费用,代贵公司员工报销各种账单和费用;
(五)向贵公司员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宴请和娱乐、运动、休闲、旅游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六)未经报备与你公司员工进行任何借贷交易的;
(七)接受或者暗示为你公司员工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出国留学、配偶子女教育、工作安排等提供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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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当事人合作公平公正的活动。
ii.利益冲突声明
为防止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环境,我公司同意如实报告并主动申报以下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我公司股东、监事、经理、高管、合作项目负责人、项目成员为贵公司员工或其直系亲属。
(二)合作期内,聘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等形式)离开贵公司或其关联企业未满两年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的。
我司承诺,在主动申报该等情形后,或在贵公司发现并告知我司后,配合贵公司的要求,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前述情形。否则,贵公司有权减少或终止与我公司的合作。
iii.完整性和保密性
1.我司承诺在招标过程中不进行串通投标、一致投标;不向贵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明、经营数据、财务资料等;不使用不正当手段阻挠、排斥其他投标人。
2.我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信息保密义务,不向第三方或竞争对手披露贵公司信息。机密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密材料或信息、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财务、商业、用户数据、个人隐私信息,或履行过程中因合作而知悉或接触的所有信息、数据、材料、意见、建议、中期执行结果、最终执行结果等。我公司与贵公司已分别签署保密协议的,以该保密协议条款为准。
iv.投诉和举报渠道
若我公司在合作中发现贵公司相关人员有索取财物等不诚信行为,我公司将坚决抵制,并及时向贵公司廉正合规部报告。投诉举报邮箱为:lianzheng@kuaishou.com。
五、违约责任
1.如我公司或我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承诺函,我公司同意同步承担以下责任:
(一)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我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我公司除向贵公司返还因违约而获得的任何不当利益外,还应支付以下违约金:如我公司违反利益冲突相关承诺,则对于该违约行为,应向贵公司支付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服务费总额的百分之十(10%)作为违约金;如我公司违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则对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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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应向贵公司支付所涉业务合同合作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如当事人不能就所涉业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同意向贵公司支付我公司与贵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交易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违约金。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商务合同约定违反诚信条款违约金高于本承诺函约定的,以相关商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注:上述“合同金额”和“合作总金额”是指该期间实际支付的合同金额+尚未支付的金额。
(3)如违反本承诺函给贵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我公司应同时赔偿因此给贵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因更换合伙人而增加的费用、政府主管部门的罚款等。
2.对于上述违约金或损失,贵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我公司的任何账款中扣除,并可采取刑事起诉、民事诉讼等其他补救措施。
vi.杂项
1.本承诺函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我公司在本函签署前发生的相关行为也具有约束力。各方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本承诺函自动成为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未签署相关合作协议或合作协议无效的,本承诺函继续有效。本承诺函在贵公司与我公司的整个合作过程中(包括供应商评估阶段、招标或谈判期间、采购订单或合同签订前后、合同有效期延续期间以及双方未来所有合作期间)均有效。
2.如我公司后续发生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股权变更等事项,本承诺函对权利义务的继承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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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方(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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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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