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15
核证及终止登记通知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g)条
或暂停根据第13及15(d)条提交报告的责任
《1934年证券交易法》。
委员会文件编号 001-33997
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 *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金华新能源汽车小镇
浙江省金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32 1016
(86 - 579) 82239856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包括邮编)及电话号码(包括区号)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本表格所涵盖证券的各类名称名称)
无*
(根据第13(a)或15(d)条提交报告的责任仍然存在的所有其他类别证券的所有权)
请在方框(es)中放置X,以指定终止或暂停提交报告义务所依赖的适当规则条款:
| 规则12g-4(a)(1) | ☒ |
| 规则12g-4(a)(2) | ☐ |
| 细则12h-3(b)(1)(i) | ☒ |
| 细则12h-3(b)(1)(二) | ☐ |
| 规则15d-6 | ☐ |
截至认证或通知日期的记录持有人大约人数:33 *
解释性说明
*自2024年4月17日起,特拉华州公司(“前身”)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完成了根据截至2022年8月31日并经于2024年4月11日修订的合并和重组协议和计划(“合并协议”)所设想的重新注册地合并(“重新注册地合并”),以将自身重组为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合并协议”),前身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前身的全资子公司(“继任者”),以及Kandi Technologies Merger Corp(“合并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前任的每一股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转换为获得继任者一股普通股的权利。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g-3(a)条的规定,重组合并构成继承。本表格15仅涉及前任根据《交易法》承担的报告义务,不影响继任者根据《交易法》承担的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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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浙江康迪车业有限公司已安排由以下签名的正式授权人士代表其签署本证明/通知。
| 日期: | 2024年4月17日 | 签名: | /s/Dong Xueqin |
| 姓名: | Dong Xueqin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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