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或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或
☐贝壳公司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7922
(其章程所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法团或组织的司法管辖权)
华智路1685号一号楼,
上海市青浦区,201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颜惠萍,首席财务官,首席财务官
华智路1685号一号楼,
上海市青浦区,201708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话:(8621)59804508
邮箱:hp.yan@zto.com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邮及/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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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符号(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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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的各交易所名称 |
美国存托股,每份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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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2057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795,528,169股已发行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即589,428,169股A类普通股和206,100,000股B类普通股之和。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加速申报人和大型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归档程序☐ |
非加速申报器☐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TERM0☐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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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ZTO Express(Cayman)Inc.,我们简称ZTO,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ZTO通过其子公司以及通过与ZTO快递有限公司(我们称之为ZTO快递)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直接投资参与提供国内邮件投递服务的公司进行限制和附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ZTO快递及其子公司在中国经营该部分业务。我们依赖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之一上海中通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或上海中通吉网络、ZTO快递和ZTO快递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以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将ZTO快递的财务业绩与我们的合并。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指导ZTO快递的活动,以上海中通集网络提供的服务为代价获得可能对ZTO快递具有潜在重大经济利益,并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并在允许的范围内持有购买ZTO快递全部或部分股权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是ZTO快递的主要受益者,因此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它的财务业绩与我们的合并。ZTO快递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财年总收入的81.4%、84.4%和87.1%。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ZTO”指ZTO Express(Cayman)Inc.,“我们”、“我们公司”或“我们的”指ZTO Express(Cayman)Inc.及其子公司。因此,我们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ZTO快递的股权,而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ZTO快递(开曼)公司的股权。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该合同安排被视为复制外国对中国公司的投资,中国法规禁止外国直接投资于运营公司。ZTO及其投资者可能永远不会对ZTO快递或ZTO快递或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拥有直接所有权权益。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这些合同安排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这可能会导致ZTO快递被取消合并,这将对我们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ZTO、我们的中国子公司、ZTO快递以及ZTO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ZTO快递和我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这种合同安排,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有关我们公司架构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第3项”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与我们的业务总部设在中国或在中国拥有大部分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例如,我们面临与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投资的监管批准、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相关的风险,以及对我们的审计师缺乏PCAOB检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某些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继续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显着下降。关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风险的详细描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ZTO可以向我司全资香港子公司(通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中间控股公司)以出资或者提供贷款的方式转让现金,我司香港子公司可以向我司中国子公司以出资或者提供贷款的方式转让现金。因ZTO及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控制ZTO快递,故无法直接向ZTO快递出资。但可以通过贷款或向ZTO快递支付款项的方式向ZTO快递转账现金,进行集团间往来业务。截至2025年12月31日,ZTO向开曼、BVI、香港子公司累计出资及借款人民币1428.26亿元。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ZTO并无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股东贷款,我们的附属公司亦无向ZTO派发股息或分派,且ZTO向其股东支付的股息分别为2.993亿美元、7.807亿美元及5.204亿美元。从历史上看,ZTO向其股东支付股息主要使用离岸融资活动的收益,并且ZTO的中国实体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分配股息,为自2024年开始的股息分配提供资金。由于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其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未来支付的股息。关于ZTO、我们的子公司和ZTO快递之间如何进行现金转存的更详细讨论,请参见第一部分开头的“现金转存与股利分配”。
1
除非另有说明和文意另有所指,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提及:
| ● |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
| ● | “ADR”是指为我们ADS提供证据的美国存托凭证;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 | “合并关联实体”是指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 |
| ● | “寄递服务费”是指网络合作伙伴与所提供的快递服务相关,直接向包裹寄件人收取的服务费。提货网点预先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额配送服务费通常包括(i)提货服务费;(ii)应付我公司的网络中转费;(iii)应付其他网络合作伙伴经营的配送网点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费; |
| ● | “香港”或“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 “港元”或“港元”是指香港的法定货币; |
| ● | 「香港上市规则」是指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 ● |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 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是指在我们的网络中拥有并经营取件和派送网点并以我们的“中通”或“ZTO”品牌经营快递服务的业务合作伙伴; |
| ● | “网络中转费”是指网络合作伙伴就我们向其提供的服务向我们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包裹分拣和包裹线路运输; |
| ● |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我们在任何特定时期的“包裹量”是指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在该时期使用我们的运单收集的包裹数量; |
| ● | “人民币”或“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每包单位成本”是适用期间的收入成本和总运营费用之和除以我们同期的总包裹量; |
| ● | “美元”或“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VIE”是指ZTO快递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国实体,我们在其中没有股权,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或“我们的”均指ZTO快递(开曼)公司及其子公司。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VIE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VIE及其子公司是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中国公司,出于会计目的,它们的财务业绩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
| ● | “ZTO”是指ZTO快递(开曼)公司;及 |
| ● | “ZTO快递”系指ZTO快递有限公司或根据上下文,指ZTO快递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2
前瞻性陈述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与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相关的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 ● | 我们的目标和战略;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中国快递行业增长预期; |
| ● | 我们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我们对我们与网络合作伙伴、直接和终端客户、供应商和我们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的期望; |
| ● | 我们行业的竞争;和 |
| ● | 与我们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和法规。 |
您应该完整地阅读本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及并已作为证据提交本年度报告的文件,并理解我们的实际未来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讨论了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此外,我们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在多大程度上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你不应该依赖前瞻性陈述作为对未来事件的预测。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这些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和港元金额转换成美元,仅为方便读者。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将人民币及港元换算成美元及由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汇率均为6.9931元兑1.00美元及7.78 33港元兑1.00美元,分别为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所载的2025年12月31日的汇率。我们不就本年度报告中提及的任何人民币、港元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无法兑换成美元、人民币或港元(视情况而定)作出任何陈述。
3
第一部分
解释性说明
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其合并关联实体ZTO快递中没有股权。我们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ZTO快递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与这些子公司保持着合同安排。因此,我们ADS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中国的ZTO快递的股权,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ZTO、我们的中国子公司、ZTO快递以及ZTO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ZTO快递和我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权威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由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执法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以及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迅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控股公司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ZTO快递(开曼)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ZTO快递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国内邮件投递服务均通过ZTO快递进行,以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对涉及提供国内邮件投递服务的公司的控制。ZTO快递贡献的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财年总收入的81.4%、84.4%和87.1%。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中国的ZTO快递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的股权。
4
以下图表说明了我们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我们的主要子公司和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VIE:

(1) |
ZTO快递有限公司或ZTO快递是VIE,我们与之保持了合同安排。据我公司所知,赖梅松、赖建法、王吉雷、胡向亮、Shunchang Zhang、Jianying Teng、Xuebing Shang、蓝柏喜及赖建昌为我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分别持有ZTO Express 34.35%、12.00%、10.00%、7.05%、6.00%、5.02%、4.40%、1.40%及1.06%的股权。其中,赖梅松、王吉雷同时担任我公司董事。ZTO快递剩余18.72%股权由其他34名股东持有。这34名股东持有ZTO运通的股权比例均未超过4.00%。截至2026年3月31日,ZTO快递直接全资拥有70家子公司。 |
5
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中通集网络、合并后的联属实体ZTO速递与ZTO速递的股东已订立一系列合约协议,包括表决权代理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授权委托书、配偶同意书及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是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使我们能够指挥ZTO快递活动的协议”和“—允许我们从ZTO快递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但是,在为我们提供指挥ZTO快递活动的能力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来执行安排的条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为我们提供指导运营活动的能力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
对于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中有关ZTO与ZTO快递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的权利地位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或ZTO运通被发现/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在处理此类违规或未采取行动。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运营的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和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最近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的运营所需的中国当局的许可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ZTO快递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截至本年报日期,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ZTO快递及其附属公司已从中国政府当局取得对我们的控股公司、ZTO快递及其在中国的附属公司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必要执照和许可证,其中包括(其中包括)《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鉴于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以及政府当局的执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获得额外的许可、许可、备案或批准,以实现我们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融资活动所需中国当局许可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告》和《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上市试行管理办法》以及五项相关指引。《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措施,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海外市场发售和上市证券,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所需信息。根据本行政安排,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如我司,无需立即报备。不过,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这类发行人将被要求就未来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境外上市完成一定的备案程序,包括后续发行、发行可转债、赴私交易后的离岸重新上市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此外,这类发行人被要求在某些重大企业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向证监会提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在海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如从第二上市转为双一级上市)。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解释、适用和实施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或其他方式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其他审查或备案程序,对于未来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任何证券发行和上市,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经营特权的限制,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限制或延迟我们未来在境外的融资交易,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的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和未来的融资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和“—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最终客户或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7
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如果SEC认定我们提交了一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未接受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或PCAOB检查的审计报告,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们的审计师。
2022年5月,在提交这份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继续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未来任何财政年度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如果我们连续两年被如此认定,我们将受到HFCAA禁止交易的约束。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现金转拨及股息分派
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ZTO可以通过出资或者提供贷款的方式向我司全资香港子公司(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中间控股公司)转让现金,我司香港子公司可以通过向我司中国子公司出资或者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转让现金。
因ZTO及其子公司通过合同安排控制ZTO快递,无法直接向ZTO快递出资。但可以通过贷款方式或向ZTO快递支付款项的方式将现金转入ZTO快递进行集团间往来业务。
下表列出列报期间的转账数额。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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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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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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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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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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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母公司收取开曼、BVI、香港子公司的贷款 |
(1,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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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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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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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附属公司对中国附属公司的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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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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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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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母公司子公司收到ZTO快递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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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86 |
|
19,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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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9 |
注意:
(1) |
*母公司子公司与ZTO快递之间的现金流包括:运输费、服务费和租金费用。 |
8
截至2025年12月31日,ZTO向开曼、BVI、香港子公司累计出资及借款人民币1428.26亿元。
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ZTO并无向我们的中国附属公司提供股东贷款。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的附属公司并无向ZTO派发股息或分派。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截至指定记录日期在册的ZTO股东支付的股息分别为2.993亿美元、7.807亿美元和5.204亿美元。
从历史上看,ZTO向其股东支付股息主要使用离岸融资活动的收益,并且ZTO的中国实体向其在香港的控股公司分配股息,为自2024年开始的股息分配提供资金。由于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自身并无重大经营,其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中国子公司未来支付的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反过来从其自身经营中产生收入,此外还根据与ZTO快递的独家业务合作协议享有基本上所有的经济利益并从ZTO快递收取服务费。根据中国法律,我们于中国的各附属公司及ZTO快递均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子公司和ZTO快递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至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红利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审核并申报缴纳预扣税。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ZTO快递未来以自身名义发生债务,则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产生累计利润并达到法定公积金要求之前没有也将无法支付股息。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除这些监管要求外,对于我们将中国子公司的收益分配给母公司和美国投资者的能力,或对于ZTO快递根据VIE协议结算所拥有金额的能力,没有任何其他法定限制和限制。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9
项目3。关键信息
A.我们精选的合并财务数据
以下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数据汇总综合报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汇总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现金流量数据汇总,均来自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的经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收益数据汇总综合报表、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资产负债表数据汇总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现金流量数据汇总综合报表均来自我们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而本年度报告并未包括这些数据。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您应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相关附注以及“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我们的历史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对未来时期的预期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
精选综合综合收益数据: |
||||||||||||
收入 |
30,405,839 |
35,376,996 |
38,418,915 |
44,280,720 |
49,098,667 |
7,021,016 |
||||||
收入成本 |
(23,816,462) |
(26,337,721) |
(26,756,389) |
(30,563,628) |
(36,827,226) |
(5,266,223) |
||||||
毛利 |
6,589,377 |
9,039,275 |
11,662,526 |
13,717,092 |
12,271,441 |
1,754,793 |
||||||
营业收入(费用):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1,875,869) |
(2,077,372) |
(2,425,253) |
(2,690,017) |
(2,637,560) |
(377,166)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789,503 |
774,578 |
770,651 |
749,784 |
840,980 |
120,259 |
||||||
总营业费用 |
(1,086,366) |
(1,302,794) |
(1,654,602) |
(1,940,233) |
(1,796,580) |
(256,907) |
||||||
经营收入 |
5,503,011 |
7,736,481 |
10,007,924 |
11,776,859 |
10,474,861 |
1,497,886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收入 |
363,890 |
503,722 |
706,765 |
993,535 |
747,072 |
106,830 |
||||||
利息支出 |
(126,503) |
(190,521) |
(289,533) |
(337,919) |
(248,612) |
(35,551)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2,909 |
46,246 |
164,517 |
202,886 |
126,038 |
18,023 |
||||||
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及其他收益/(损失) |
2,357 |
|
69,598 |
|
5,485 |
|
(10,518) |
|
37,034 |
|
5,296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
(26,328) |
|
— |
|
(931,367) |
|
— |
|
— |
|
商誉减值 |
— |
— |
— |
— |
(84,431) |
(12,073) |
||||||
外币汇兑收益/(亏损) |
(56,467) |
|
147,254 |
|
93,543 |
|
(17,930) |
|
1,542 |
|
221 |
|
权益法投资的所得税前收益和应占亏损 |
5,739,197 |
|
8,286,452 |
|
10,688,701 |
|
11,675,546 |
|
11,053,504 |
|
1,580,632 |
|
所得税费用 |
(1,005,451) |
|
(1,633,330) |
|
(1,938,600) |
|
(2,845,361) |
|
(1,905,236) |
|
(272,445) |
|
权益法投资中的(亏损)/收益份额 |
(32,419) |
|
5,844 |
|
4,356 |
|
57,410 |
|
87,393 |
|
12,497 |
|
净收入 |
4,701,327 |
|
6,658,966 |
|
8,754,457 |
|
8,887,595 |
|
9,235,661 |
|
1,320,68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53,500 |
|
150,090 |
|
(5,453) |
|
(70,760) |
|
(155,010) |
|
(22,166) |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净利润 |
4,754,827 |
|
6,809,056 |
|
8,749,004 |
|
8,816,835 |
|
9,080,651 |
|
1,298,518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4,754,827 |
|
6,809,056 |
|
8,749,004 |
|
8,816,835 |
|
9,080,651 |
|
1,298,518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ADS |
|
|
|
|
|
|
|
|||||
基本 |
|
5.80 |
|
8.41 |
|
10.83 |
|
10.95 |
|
11.38 |
|
1.63 |
摊薄 |
|
5.80 |
|
8.36 |
|
10.60 |
|
10.70 |
|
11.19 |
|
1.60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ADS的加权平均股份 |
|
|
|
|
|
|
||||||
基本 |
|
819,961,265 |
|
809,442,862 |
|
807,739,616 |
|
804,875,816 |
|
797,634,860 |
|
797,634,860 |
摊薄 |
|
819,961,265 |
|
820,273,531 |
|
838,948,683 |
|
838,441,916 |
|
820,802,763 |
|
820,802,763 |
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税后净额为零: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146,533) |
|
155,432 |
|
(104,052) |
|
(103,970) |
|
13,428 |
|
1,920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综合收益 |
|
4,608,294 |
|
6,964,488 |
|
8,644,952 |
|
8,712,865 |
|
9,094,079 |
1,300,438 |
|
10
截至12月31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部分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
|
|
|
|
|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721,225 |
|
11,692,773 |
|
12,333,884 |
|
13,465,442 |
|
10,011,533 |
|
1,431,630 |
|
短期投资 |
2,845,319 |
|
5,753,483 |
|
7,454,633 |
|
8,848,447 |
|
15,620,892 |
|
2,233,758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667,855 |
|
861,573 |
|
821,942 |
|
783,599 |
|
719,277 |
|
102,855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3,142,368 |
|
3,146,378 |
|
3,772,377 |
|
4,329,664 |
|
5,102,997 |
|
729,719 |
|
非流动资产: |
|
|
|
|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24,929,897 |
|
28,813,204 |
|
32,181,025 |
|
33,915,366 |
|
35,433,509 |
|
5,066,924 |
|
商誉 |
4,241,541 |
|
4,241,541 |
|
4,241,541 |
|
4,241,541 |
|
4,157,111 |
|
594,459 |
|
总资产 |
62,772,343 |
|
78,523,586 |
|
88,465,221 |
|
92,340,330 |
|
91,023,997 |
|
13,016,257 |
|
负债和权益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短期银行借款 |
3,458,717 |
|
5,394,423 |
|
7,765,990 |
|
9,513,958 |
|
10,934,419 |
|
1,563,601 |
|
其他流动负债 |
5,794,380 |
|
6,724,743 |
|
7,236,716 |
|
6,571,492 |
|
6,288,714 |
|
899,273 |
|
负债总额 |
13,844,762 |
|
24,051,116 |
|
28,184,813 |
|
29,665,497 |
|
23,887,584 |
|
3,415,877 |
|
总负债及权益 |
62,772,343 |
|
78,523,586 |
|
88,465,221 |
|
92,340,330 |
|
91,023,997 |
|
13,016,257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部分合并现金流数据: |
|
|
|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7,220,217 |
|
11,479,308 |
|
13,360,967 |
|
11,429,436 |
|
11,968,419 |
|
1,711,461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8,756,533) |
|
(16,041,890) |
|
(12,252,751) |
|
(5,980,724) |
|
(4,827,106) |
|
(690,267)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2,903,985) |
|
7,058,202 |
|
(769,836) |
|
(4,995,180) |
|
(10,567,203) |
|
(1,511,09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150,430) |
|
338,106 |
|
109,843 |
|
26,105 |
|
(58,340) |
|
(8,343)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4,590,731) |
|
2,833,726 |
|
448,223 |
|
479,637 |
|
(3,484,230) |
|
(498,239)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14,360,092 |
|
9,769,361 |
|
12,603,087 |
|
13,051,310 |
|
13,530,947 |
|
1,934,90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9,769,361 |
|
12,603,087 |
|
13,051,310 |
|
13,530,947 |
|
10,046,717 |
|
1,436,661 |
|
11
ZTO Express(Cayman)Inc.的简明合并财务信息
下表列出了截至呈报日期ZTO Express(Cayman)Inc.、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实体的简明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为本演示文稿的目的,(i)我们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或VIE和VIE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的公司间交易已消除;(ii)采用权益法核算ZTO Express(Cayman)Inc.对我们子公司的投资以及我们子公司对VIE的投资,如下文“对合并子公司、VIE和其他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项下所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553,021 |
7,079,848 |
2,378,664 |
— |
10,011,533 |
|||||
受限制现金 |
— |
22,186 |
6,943 |
— |
29,129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78,280 |
1,109,195 |
— |
1,287,475 |
|||||
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
179,283 |
495,597 |
— |
674,880 |
||||
短期投资 |
1,916,241 |
12,484,583 |
1,220,068 |
— |
15,620,892 |
|||||
库存 |
— |
32,725 |
7,923 |
— |
40,648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632,263 |
87,014 |
— |
719,277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16,806 |
2,522,260 |
2,563,931 |
— |
5,102,997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452,499 |
25,366 |
— |
477,865 |
|||||
对包括子公司和VIE在内的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 |
64,716,810 |
36,553,887 |
14,416,724 |
(115,687,421) |
—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
— |
1,885,124 |
66,786 |
— |
1,951,910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28,870,545 |
6,562,964 |
— |
35,433,509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4,900,496 |
1,861,744 |
— |
6,762,240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13,117 |
39,641 |
— |
52,758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41,631 |
356,451 |
— |
398,082 |
|||||
商誉 |
— |
— |
4,157,111 |
— |
4,157,11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638,512 |
465,143 |
— |
1,103,655 |
|||||
长期投资 |
— |
4,161,110 |
1,060,000 |
— |
5,221,110 |
|||||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148,481 |
891,465 |
— |
1,039,946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479,577 |
459,403 |
— |
938,980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
— |
— |
— |
— |
|||||
总资产 |
67,202,878 |
101,276,407 |
38,232,133 |
(115,687,421) |
91,023,997 |
|||||
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银行借款 |
559,448 |
377,000 |
9,997,971 |
— |
10,934,419 |
|||||
应付账款 |
— |
704,539 |
1,872,690 |
— |
2,577,229 |
|||||
客户垫款 |
— |
48,405 |
1,784,726 |
— |
1,833,131 |
|||||
应交所得税 |
— |
58,130 |
221,411 |
— |
279,541 |
|||||
应付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702,587 |
94,073 |
— |
796,660 |
|||||
应付合并集团内关联方款项 |
— |
14,416,724 |
— |
(14,416,724)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11,824 |
127,963 |
— |
139,787 |
|||||
应付股息 |
19,659 |
— |
— |
— |
19,659 |
|||||
其他流动负债 |
115,328 |
3,071,923 |
3,101,463 |
— |
6,288,714 |
|||||
长期银行借款 |
— |
18,000 |
— |
— |
18,000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30,149 |
231,108 |
— |
261,25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518,302 |
96,771 |
— |
615,073 |
|||||
可转换优先债券 |
124,114 |
— |
— |
— |
124,114 |
|||||
负债总额 |
818,549 |
19,957,583 |
17,528,176 |
(14,416,724) |
23,887,584 |
|||||
股权 |
||||||||||
普通股 |
513 |
17,452,435 |
600,000 |
(18,052,435) |
513 |
|||||
额外实收资本 |
24,000,698 |
600,000 |
3,918,356 |
(4,518,356) |
24,000,698 |
|||||
库存股,按成本 |
(254,480) |
— |
— |
— |
(254,480) |
|||||
留存收益 |
42,918,864 |
63,280,738 |
16,125,690 |
(79,406,428) |
42,918,864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81,266) |
(706,522) |
— |
706,522 |
(281,266) |
|||||
非控股权益 |
— |
692,173 |
59,911 |
— |
752,084 |
|||||
总股本 |
66,384,329 |
81,318,824 |
20,703,957 |
(101,270,697) |
67,136,413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67,202,878 |
101,276,407 |
38,232,133 |
(115,687,421) |
91,023,997 |
|||||
1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082,454 |
10,107,137 |
2,275,851 |
— |
13,465,442 |
|||||
受限制现金 |
— |
22,180 |
15,337 |
— |
37,517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193,150 |
1,310,556 |
— |
1,503,706 |
|||||
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161,573 |
1,017,044 |
— |
1,178,617 |
|||||
短期投资 |
222,293 |
7,327,159 |
1,298,995 |
— |
8,848,447 |
|||||
库存 |
— |
15,970 |
22,599 |
— |
38,569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610,740 |
172,859 |
— |
783,599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8,693 |
2,104,574 |
2,216,397 |
— |
4,329,664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141,780 |
26,380 |
— |
168,160 |
|||||
对包括子公司和VIE在内的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 |
68,088,895 |
21,597,177 |
13,183,246 |
(102,869,318) |
—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
— |
1,808,121 |
63,216 |
— |
1,871,337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28,716,214 |
5,199,152 |
— |
33,915,366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4,908,573 |
1,261,660 |
— |
6,170,233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17,043 |
— |
— |
17,043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67,855 |
498,461 |
— |
566,316 |
|||||
商誉 |
— |
84,430 |
4,157,111 |
— |
4,241,54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569,565 |
415,002 |
— |
984,567 |
|||||
长期投资 |
— |
11,004,755 |
1,013,000 |
— |
12,017,755 |
|||||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148,261 |
713,192 |
— |
861,453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766,318 |
153,013 |
— |
919,331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
421,667 |
— |
— |
421,667 |
|||||
总资产 |
69,402,335 |
90,794,242 |
35,013,071 |
(102,869,318) |
92,340,330 |
|||||
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银行借款 |
— |
20,000 |
9,493,958 |
— |
9,513,958 |
|||||
应付账款 |
— |
655,719 |
1,807,676 |
— |
2,463,395 |
|||||
客户垫款 |
— |
46,222 |
1,518,925 |
— |
1,565,147 |
|||||
应交所得税 |
— |
70,531 |
418,358 |
— |
488,889 |
|||||
应付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35,098 |
167,668 |
— |
202,766 |
|||||
应付合并集团内关联方款项 |
— |
13,183,246 |
— |
(13,183,246)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29,896 |
153,477 |
— |
183,373 |
|||||
应付股息 |
14,134 |
— |
— |
— |
14,134 |
|||||
其他流动负债 |
55,728 |
3,835,835 |
2,679,929 |
— |
6,571,492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39,218 |
338,499 |
— |
377,717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931,927 |
82,618 |
— |
1,014,545 |
|||||
可转换优先债券 |
7,270,081 |
— |
— |
— |
7,270,081 |
|||||
负债总额 |
7,339,943 |
18,847,692 |
16,661,108 |
(13,183,246) |
29,665,497 |
|||||
股权 |
||||||||||
普通股 |
523 |
17,865,373 |
600,000 |
(18,465,373) |
523 |
|||||
额外实收资本 |
24,389,905 |
600,000 |
3,918,356 |
(4,518,356) |
24,389,905 |
|||||
库存股,按成本 |
(1,131,895) |
— |
— |
— |
(1,131,895) |
|||||
留存收益 |
39,098,553 |
54,002,954 |
13,818,318 |
(67,821,272) |
39,098,553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94,694) |
(1,118,929) |
— |
1,118,929 |
(294,694) |
|||||
非控股权益 |
— |
597,152 |
15,289 |
— |
612,441 |
|||||
总股本 |
62,062,392 |
71,946,550 |
18,351,963 |
(89,686,072) |
62,674,833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69,402,335 |
90,794,242 |
35,013,071 |
(102,869,318) |
92,340,330 |
|||||
13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
|
ZTO速递 |
|
|
VIE和VIE的 |
|
|
合并 |
|||
(Cayman)Inc。 |
子公司 |
子公司 |
消除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8,881 |
9,516,208 |
2,808,795 |
— |
12,333,884 |
|||||
受限制现金 |
— |
569,244 |
117,324 |
— |
686,568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213,351 |
359,207 |
— |
572,558 |
|||||
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180,021 |
955,424 |
— |
1,135,445 |
|||||
短期投资 |
1,020,094 |
5,886,266 |
548,273 |
— |
7,454,633 |
|||||
库存 |
— |
7,669 |
20,405 |
— |
28,074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
739,690 |
82,252 |
— |
821,942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1,662,952 |
2,109,425 |
— |
3,772,377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124,640 |
23,427 |
— |
148,067 |
|||||
对包括子公司和VIE在内的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 |
64,660,093 |
15,134,775 |
10,556,052 |
(90,350,920) |
—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
1,144,479 |
2,058,375 |
252,265 |
— |
3,455,119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26,252,559 |
5,928,466 |
— |
32,181,025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4,402,516 |
1,234,585 |
— |
5,637,101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23,240 |
— |
— |
23,240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36,546 |
635,647 |
— |
672,193 |
|||||
商誉 |
— |
84,430 |
4,157,111 |
— |
4,241,54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579,011 |
300,761 |
— |
879,772 |
|||||
长期投资 |
69,629 |
11,601,252 |
500,000 |
— |
12,170,881 |
|||||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
— |
73,589 |
891,191 |
— |
964,78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567,080 |
134,678 |
— |
701,758 |
|||||
应收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
584,263 |
— |
— |
584,263 |
|||||
总资产 |
66,903,176 |
80,297,677 |
31,615,288 |
(90,350,920) |
88,465,221 |
|||||
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银行借款 |
— |
400,000 |
7,365,990 |
— |
7,765,990 |
|||||
应付账款 |
— |
664,358 |
1,892,652 |
— |
2,557,010 |
|||||
客户垫款 |
— |
36,626 |
1,709,101 |
— |
1,745,727 |
|||||
应交所得税 |
— |
134,963 |
198,294 |
— |
333,257 |
|||||
应付合并集团外关联方款项 |
— |
37,662 |
197,021 |
— |
234,683 |
|||||
应付合并集团内关联方款项 |
— |
13,302,933 |
— |
(13,302,933)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4,978 |
181,275 |
— |
186,253 |
|||||
应付股息 |
1,548 |
— |
— |
— |
1,548 |
|||||
其他流动负债 |
70,333 |
2,735,803 |
4,430,580 |
— |
7,236,716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31,568 |
424,311 |
— |
455,87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556,229 |
81,971 |
— |
638,200 |
|||||
可转换优先债券 |
7,029,550 |
— |
— |
— |
7,029,550 |
|||||
负债总额 |
7,101,431 |
17,905,120 |
16,481,195 |
(13,302,933) |
28,184,813 |
|||||
股权 |
||||||||||
普通股 |
525 |
17,845,730 |
600,000 |
(18,445,730) |
525 |
|||||
额外实收资本 |
24,201,745 |
600,000 |
3,918,356 |
(4,518,356) |
24,201,745 |
|||||
库存股,按成本 |
(510,986) |
— |
— |
— |
(510,986) |
|||||
留存收益 |
36,301,185 |
44,419,495 |
10,620,516 |
(55,040,011) |
36,301,185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190,724) |
(956,110) |
— |
956,110 |
(190,724) |
|||||
非控股权益 |
— |
483,442 |
(4,779) |
— |
478,663 |
|||||
总股本 |
59,801,745 |
62,392,557 |
15,134,093 |
(77,047,987) |
60,280,408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66,903,176 |
80,297,677 |
31,615,288 |
(90,350,920) |
88,465,221 |
|||||
14
下表列出了报告所述期间ZTO Express(Cayman)Inc.、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实体的简明合并运营数据。为本演示文稿的目的,(i)我们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或VIE和VIE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的公司间交易被消除;(ii)采用权益法核算我们子公司收益中的ZTO Express(Cayman)Inc.权益,以及我们子公司在VIE收益中的权益,如下文“在子公司、合并VIE和权益法投资中的利润/(亏损)份额”下所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收入 |
— |
|
20,324,921 |
|
42,757,837 |
|
(13,984,091) |
|
49,098,667 |
|
收入成本 |
— |
|
(14,546,826) |
|
(37,741,328) |
|
15,460,928 |
|
(36,827,226) |
|
毛利 |
— |
5,778,095 |
5,016,509 |
1,476,837 |
12,271,441 |
|||||
营业(费用)/收入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249,902) |
(1,181,455) |
(1,301,787) |
95,584 |
(2,637,560)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24,079 |
3,212,612 |
(823,290) |
(1,572,421) |
840,980 |
|||||
其他收入/(支出) |
30,655 |
483,212 |
64,776 |
— |
578,643 |
|||||
所得税前收益及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195,168) |
8,292,464 |
2,956,208 |
— |
11,053,504 |
|||||
所得税费用 |
(7,231) |
(1,308,222) |
(589,783) |
— |
(1,905,236) |
|||||
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9,283,050 |
2,403,930 |
(14,431) |
(11,585,156) |
87,393 |
|||||
净收入 |
9,080,651 |
9,388,172 |
2,351,994 |
(11,585,156) |
9,235,661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收入 |
— |
|
21,602,652 |
|
37,386,476 |
|
(14,708,408) |
|
44,280,720 |
|
收入成本 |
— |
|
(15,212,087) |
|
(31,413,847) |
|
16,062,306 |
|
(30,563,628) |
|
毛利 |
— |
6,390,565 |
5,972,629 |
1,353,898 |
13,717,092 |
|||||
营业(费用)/收入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337,258) |
(1,392,543) |
(1,048,134) |
87,918 |
(2,690,017)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111,545 |
2,790,086 |
(710,031) |
(1,441,816) |
749,784 |
|||||
其他收入/(支出) |
(509,456) |
331,314 |
76,829 |
— |
(101,313) |
|||||
所得税前收益及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735,169) |
8,119,422 |
4,291,293 |
— |
11,675,546 |
|||||
所得税费用 |
(31,510) |
(1,740,643) |
(1,073,208) |
— |
(2,845,361) |
|||||
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9,583,514 |
3,255,373 |
(40,352) |
(12,741,125) |
57,410 |
|||||
净收入 |
8,816,835 |
9,634,152 |
3,177,733 |
(12,741,125) |
8,887,595 |
|||||
15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收入 |
— |
|
19,966,654 |
|
31,276,014 |
|
(12,823,753) |
|
38,418,915 |
|
收入成本 |
— |
|
(12,858,581) |
|
(27,791,654) |
|
13,893,846 |
|
(26,756,389) |
|
毛利 |
— |
7,108,073 |
3,484,360 |
1,070,093 |
11,662,526 |
|||||
营业(费用)/收入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260,613) |
(1,292,702) |
(962,378) |
90,440 |
(2,425,253)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52,968 |
1,857,145 |
21,071 |
(1,160,533) |
770,651 |
|||||
其他收入/(支出) |
(23,907) |
605,560 |
99,124 |
— |
680,777 |
|||||
所得税前收益及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231,552) |
8,278,076 |
2,642,177 |
— |
10,688,701 |
|||||
所得税费用 |
(26,270) |
(1,318,961) |
(593,369) |
— |
(1,938,600) |
|||||
应占子公司利润/(亏损)、合并VIE、权益法投资 |
9,006,826 |
2,054,159 |
(44,856) |
(11,011,773) |
4,356 |
|||||
净收入 |
8,749,004 |
9,013,274 |
2,003,952 |
(11,011,773) |
8,754,457 |
|||||
下表列示了截至报告所述年度,ZTO Express(Cayman)Inc.、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及其他实体的简明合并现金流数据。为本演示文稿的目的,我们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或VIE和VIE子公司内的实体之间的公司间交易被消除。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6,453) |
10,420,449 |
1,574,423 |
— |
11,968,419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0,864,563 |
|
(811,742) |
|
(2,296,716) |
|
(12,583,211) |
|
(4,827,106)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11,430,347) |
|
(12,536,779) |
|
816,712 |
|
12,583,211 |
|
(10,567,203)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59,881 |
12,452,817 |
(1,083,262) |
— |
11,429,436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7,759,397 |
|
(6,163,131) |
|
(1,279,070) |
|
(6,297,920) |
|
(5,980,724)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6,763,490) |
|
(6,257,011) |
|
1,727,401 |
|
6,297,920 |
|
(4,995,180) |
|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
ZTO速递 |
VIE和VIE的 |
合并 |
||||||||
|
(Cayman)Inc。 |
|
子公司 |
|
子公司 |
|
消除 |
|
合计 |
|
人民币 |
||||||||||
(单位:千)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6,445 |
|
14,596,176 |
|
(1,261,654) |
|
— |
|
13,360,967 |
|
投资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 |
3,027,005 |
|
(13,182,500) |
|
(536,180) |
|
(1,561,076) |
|
(12,252,751)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3,096,040) |
|
(1,206,350) |
|
1,971,478 |
|
1,561,076 |
|
(769,836) |
|
B.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16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涉及重大风险。在投资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清单总结了其中的一些风险,但不是全部风险。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业务和增长高度依赖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新零售在中国的出现。 |
| ● |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并可能继续受到某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重大影响。 |
| ● |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和人员相关的风险。 |
| ● |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分拣中心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点所经历的任何服务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技术系统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增长前景至关重要,未能继续改进和有效利用我们的技术系统或开发新技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声誉和增长前景。 |
| ● | 我们经营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工人供应总体收缩或任何劳工动荡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
| ● | 我们聘请外包公司为我们的运营提供人员。我们对这些人员的控制有限,可能会相应地对违反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 |
| ● | 我们面临与通过我们的网络处理和运输的包裹相关的风险以及与运输相关的风险。 |
| ● | 我们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在VIE中没有股权所有权。我们主要通过(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ii)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与这些子公司保持着合同安排。因此,我们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者不是在购买我们在中国的经营实体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的控股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VIE以及ZTO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的行动的不确定性,从而显着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业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详见本年度报告第40-41页。
17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3这份年度报告。 |
| ● | 中国政府在监管我们的运营方面的重要权力及其对中国发行人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以及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的监督和控制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这种性质的全行业监管的实施可能会导致这类证券的价值显著下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4这份年度报告。 |
| ● | 由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产生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与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行和迅速演变的规则和法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经营和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上页44这份年度报告。 |
| ● |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款项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6这份年度报告。 |
| ● |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剥夺了我们的投资者从此类检查中获得的好处”53-54这份年度报告。 |
| ● |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师,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退市威胁,可能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页54这份年度报告。 |
与我们的股票和ADS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 |
| ● |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
| ● |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
18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业务和增长高度依赖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新零售在中国的出现。
我们通过为在中国各种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的终端客户提供服务,产生了我们包裹量的很大一部分,而我们的终端客户依靠我们的服务来履行消费者在这些平台上下的订单。2025年12月,我们总包裹量的90%以上归属于电商平台。因此,我们的业务和增长高度依赖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现状和未来前景。
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增长、盈利能力和监管制度有关的任何不确定性都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其中大部分是我们无法控制的。这些因素包括:
| ● | 中国宽带和移动互联网普及率和使用率的增长; |
| ● | 中国电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可支配收入,以及人口结构和消费者品味和偏好的变化; |
| ● | 电子商务平台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
| ● |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产品的选择、价格、质量和受欢迎程度; |
| ● | 卫生流行病对我们在中国和其他地方的业务运营和经济的潜在影响; |
| ● | 更适合中国消费者需求的替代渠道或商业模式出现; |
| ● |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履约、支付及其他辅助服务的发展; |
| ● | 大型电商平台和各类零售商家持续整合线上线下零售渠道,降低获客成本,提升顾客购物体验,这一现象被称为“新零售”;而 |
| ● |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的变化。 |
电子商务行业对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高度敏感,在经济衰退期,电子商务支出往往会下降。许多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包括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货币汇率波动、股票和房地产市场波动、利率、税率和其他政府政策以及失业率的变化,都可能对消费者信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消费行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国内和国际政治的不利变化,包括军事冲突、政治动荡和社会不稳定,也可能对消费者信心和支出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业务运营依赖于并可能继续受到某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重大影响。
我们的终端客户包括许多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销售产品的电商商家,例如阿里巴巴生态系统。虽然这类第三方电商平台不是我们的直接客户或终端客户,但它们对其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发生方式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如何通过向消费者指明下订单的首选快递公司来履行采购订单。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一直并在可预见的未来将继续受到此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所做决策的重大影响。例如,为了保持和促进我们与阿里巴巴的合作,我们可能必须适应阿里巴巴生态系统中各个参与者的需求和要求,例如采用由菜鸟网络发起的数字运单,菜鸟网络是阿里巴巴附属的中央物流信息系统和解决方案提供商。此类需求和要求可能会增加我们的业务成本或削弱我们与最终客户的联系。
19
2018年5月,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与我们达成战略交易。根据交易条款,以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为首的某些投资者向我公司投资13.8亿美元,以换取我们当时约10%的股权,并获得我公司的某些股东权利。该交易于2018年6月完成。然而,阿里巴巴也投资了,并且可能在未来投资于我们的竞争对手。阿里巴巴可能会出于自身业务原因,鼓励其平台上的商家选择其他被投资方的服务而不是我们的服务。阿里巴巴还建立了内部交付网络,为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并可能投入更多资源发展其内部交付网络。如果阿里巴巴鼓励使用其他交付网络或其自己的交付网络超过我们,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及其员工和人员相关的风险。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超过31,000个取货/配送网点和超过6,000个ZTO品牌的直营网络合作伙伴。我们依靠这些网络合作伙伴直接与终端客户进行互动和服务。然而,一个网络合作伙伴的利益可能不会在任何时候都与我们或我们其他网络合作伙伴的利益完全一致。我们通过合同协议管理与直接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这些协议提供绩效激励以及定期评估。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将他们的部分业务分包给他们的合作伙伴,我们将其称为我们的间接网络合作伙伴。分包给间接网络合作伙伴须经我们同意。然而,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管理网络合作伙伴,就好像我们对他们拥有完全所有权或直接运营他们的业务一样。特别是,我们没有与我们的间接网络合作伙伴达成协议,因此无法对他们施加重大程度的影响。
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及其员工与我们的最终客户有大量的直接互动,他们的表现与我们的品牌直接相关。我们不直接监督网络合作伙伴的员工为终端客户提供服务。我们现有的全网服务标准和对网络合作伙伴人员的定期培训可能不足以使我们有效地监测、维护和改善他们的服务质量或他们对终端客户的一般行为。如果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和/或其员工对最终客户的任何不令人满意的表现或非法行为,我们可能会遇到服务中断,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以自愿或应有关当局的请求,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并采取补救/预防措施。此类努力可能不限于相关各方,而是适用于我们的整个网络,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业务的正常过程暂时被分流。此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对在网点工作的取件和派送人员实施与其行为相关的充分控制,例如妥善收取和处理包裹和派送服务费、遵守客户隐私标准和及时派送包裹。因此,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在包裹被盗或延迟交付、挪用交付服务费、不当处理客户隐私、对最终客户的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或任何其他对我们的业务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中蒙受财务损失、承担责任并遭受声誉损害。
网络合作伙伴在特定地理区域的服务暂停或终止可能导致在相应地理区域提供服务的重大中断或失败。网络合作伙伴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自愿或非自愿暂停或终止其服务,包括与我们的意见分歧或争议、未能盈利、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未能保持许可证或许可或遵守其他政府法规,以及我们或其无法控制的事件,例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运输中断或劳工骚乱或短缺。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分拣中心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点所经历的任何服务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由于中国快递行业竞争激烈,我们现有的网络合作伙伴也可能会选择中止与我们的合作,转而与竞争对手合作。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更换这些网络合作伙伴或找到替代方式以及时、可靠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提供服务,或者根本无法做到。由于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相关的任何服务中断,我们的客户满意度、声誉、运营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在一个高度竞争和巩固的行业中运营。我们主要与国内领先的快递公司竞争,包括圆通速递、申通快递、韵达股份、捷运快递、顺丰速运、京东物流,以及中国邮政提供的快递服务,如EMS。我们与他们竞争基于多个因素,包括网络稳定性、商业模式、运营能力、基础设施能力、成本控制和服务质量。我们在历史上经历了交付服务市场价格的下降,我们可能会继续面临定价下行的压力。如果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不能有效控制我们的成本以保持竞争力,我们的市场份额和收入可能会下降。此外,如果我们不得不补贴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以增加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竞争力,我们的毛利率可能会下降。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试图通过降低利率来获得市场份额,尤其是在经济放缓或关键区域市场。这种费率下调可能会限制我们维持或提高费率和营业利润率的能力,并抑制我们发展业务的能力。
此外,主要电商平台,例如阿里巴巴、拼多多和京东,可能会选择建立或进一步发展各自的内部交付能力,以服务其物流需求并与我们竞争,这可能会显着影响我们的市场份额和总包裹量。此外,随着我们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并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可能会在我们选择进入的新行业中面临来自现有或新参与者的竞争。特别是,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面临来自现有或新的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提供商的竞争,后者可能会扩大其服务范围以包括快递配送或采用对我们的业务具有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并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竞争配送人员。同样,相邻或次市场的现有参与者可能会选择利用其现有基础设施并扩展其服务以服务于我们的客户。如果这些参与者这样做成功,我们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当前和潜在的某些竞争对手,以及在中国有业务的国际物流运营商,可能比我们拥有明显更多的资源、更长的运营历史、更大的客户群和更大的品牌认知度。其他现有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被已建立且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其建立战略关系,这将有助于增强其竞争力。此外,竞争对手可能会采取比我们更激进的定价政策或投入更多资源用于营销和促销活动。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竞争压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分拣中心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点所经历的任何服务中断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日常运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的分拣中心以及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取货和配送网点的有序表现。由于自动化设施故障或中断、包裹量高峰期运力不足、不可抗力、第三方破坏、纠纷、员工拖欠或罢工、政府检查或强制停止服务或临时或永久关闭的监管命令,我们的分拣中心或取货和送货网点的任何服务中断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地方当局对我们的任何设施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服务网点进行的任何临时监管检查,例如环境安全、工作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和安检,都可能导致业务中断和暂停,延误包裹的处理和交付以及处罚。发生疫情,比如2023年7、8月份河北省的强降雨和洪涝灾害,导致我们在河北省的设施、分拣枢纽和服务网点临时关闭。如果政府当局要求我们对我们的设施实施变更或搬迁我们的任何设施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服务网点,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运营成本可能会因此增加。在我们的分拣枢纽或网点发生服务中断时,包裹分拣或包裹取送可能会延迟、暂停或停止。这类包裹将需要被重新定向到附近的其他分拣中心或网点,而这种包裹的重新路由可能会增加延误和投递错误的风险。同时,附近分拣枢纽或网点的包裹分拣或取送压力增加,可能会对其业绩产生负面影响,并对我们的整个网络造成不利影响。上述任何事件都可能导致重大运营中断和放缓、客户投诉和声誉受损。
21
我们的技术系统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增长前景至关重要,未能继续改进和有效利用我们的技术系统或开发新技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声誉和增长前景。
我们技术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于我们提供高质量客户服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依靠中天系统,这是我们开发的一套集中式技术系统,它包括我们的运营管理系统、我们的网络管理系统、我们的结算系统、我们的财务系统等系统和连接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移动APP来高效运营我们的网络。这些集成系统支持我们业务的某些关键功能的顺利执行,例如订单跟踪、车队调度和管理、路线规划和费用结算。此外,各种运营和财务数据的维护和处理对于我们业务的日常运营和战略的制定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增长前景部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保持并及时对我们的技术系统进行具有成本效益的增强和升级,以及是否有能力引入创新的附加功能以满足不断变化的运营需求。持续投资信息技术和设备以提高运营效率和可靠性是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虽然我们大幅增加了在技术方面的支出,但这种投资可能不足以完全支持我们不断扩大的业务需求。未能在技术系统上保持足够的支出可能会造成经济损失,并使我们在竞争对手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跟上技术改进,或者其他人(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开发的技术不会降低我们的服务的竞争力或吸引力。任何影响我们系统功能和有效性的问题都可能导致意外的系统中断、响应时间变慢和用户体验受损,以及报告运营和财务信息的延迟或不准确。
任何由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或其他损害我们技术基础设施的企图造成的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的集中式系统无法使用或速度减慢,并严重影响我们整个网络的工作流程。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目前的安全机制将足以保护我们的技术系统免受任何第三方入侵、病毒或黑客攻击、信息或数据盗窃或其他类似活动的影响。任何此类事件都可能扰乱我们的服务、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
我们经营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工人供应总体收缩或任何劳工动荡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这行是劳动密集型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为23,399人。我们还聘请外包公司在我们的网络设施中提供某些服务。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未能保持稳定和敬业的员工队伍,可能会导致向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中断或延迟。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经常需要额外雇用或临时工作人员,以处理在每年6月18日、11月11日和12月12日或全年其他旺季的促销活动等特殊促销活动后,包裹量显着增加的情况。在这些时期,我们观察到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日益紧张。总的来说,这已经导致,并且我们预计将继续导致,由更高的工资、社会福利和员工人数推动的劳动力成本增加。
此外,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与我们行业的其他公司以及其他劳动密集型行业竞争劳动力,这种竞争可能会影响我们员工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和我们网络的绩效。例如,新兴的颠覆性商业模式,比如同城配送,这使得同一城市内的发件人和收件人能够实现点对点的快速配送;或者全渠道配送,满足全渠道零售商和消费者的物流需求,很可能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和服务网点竞争取货和配送人员。我们的一些网络合作伙伴或网点可能会被迫增加其员工的薪酬和社会福利福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或服务网点的盈利能力下降和现金流不足。如果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或服务网点无法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和福利,或无法按时或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他们可能会失去人员,从而导致交付资源不足,员工心怀不满,并在我们网络的某些部分降低交付服务质量。
22
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过去曾涉及劳资纠纷和处罚,尽管这些都没有,无论是个别的还是总体的,对我们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预计将继续不时卷入劳资纠纷,包括卷入与此类纠纷相关的各种法律或行政诉讼。任何针对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劳工骚乱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阻止或阻碍我们的正常业务运营,并且,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导致我们的客户订单延迟履行并减少我们的收入。历史上,我们曾经历过我们网络合作伙伴之一的员工罢工导致中国南方城市长时间暂停服务的事件,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不会发生类似事件。我们和我们的网络伙伴不能总是预测或控制劳工骚乱,尤其是那些涉及非我们直接雇用的劳工的骚乱。此外,劳工动荡可能会对一般劳动力市场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或导致劳动法发生变化,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聘请外包公司为我们的运营提供人员。我们对这些人员的控制有限,可能会相应地对违反适用的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履行我们的服务时,我们聘请外包公司在我们的网络设施提供某些服务。我们只与外包公司订立协议,与他们的人员没有任何直接的合同关系,导致对他们的控制有限。如果任何此类人员未能按照外包公司根据我们的要求制定的指示、政策和业务准则进行操作,我们的市场声誉、品牌形象和运营结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外包公司的协议可能规定,我们不对他们的人员承担责任。然而,如果外包公司违反任何中国劳动法或法规或其与人员的雇佣协议,这些人员可能会在我们的网络设施提供服务时向我们提出索赔。因此,我们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以及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通过我们的网络处理和运输的包裹相关的风险以及与运输相关的风险。
我们在整个网络中处理了大量的包裹,并在这些包裹的保护和检查方面面临挑战。我们网络中的包裹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被盗、损坏或丢失,我们和/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因此类事件而面临实际或据称的责任。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检测到不安全或禁止/限制的物品。过去曾发生过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未能严格执行包裹甄别程序,允许受控物品通过我们的网络邮寄的事件。此外,通过我们网络处理和运输的不安全物品,例如易燃物品和爆炸物、有毒或腐蚀性物品以及放射性材料,可能会损坏我们网络中的其他包裹,伤害其收件人,伤害我们的人员并导致财产损失。未能阻止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进入我网,可能会导致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
包裹运输存在固有风险。我们时刻有大量车辆和人员参与我们的运输作业,他们受到与运输安全相关的风险,包括与运输相关的伤害和损失。例如,我们的车辆和人员可能不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和所携带的包裹丢失或损坏。此外,我们的人员与包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直接互动可能会偶尔产生摩擦或纠纷,如果此类事件升级,可能会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携带的保单可能无法完全覆盖运输相关伤害或损失造成的损害。
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扰乱我们的服务,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并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如果发现对任何伤害、损害或损失负有责任或部分责任,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面临索赔并承担重大责任。针对我们的索赔可能会超过我们的保险范围,或者可能根本不在保险范围内。政府当局也可能对我们处以巨额罚款,或要求我们采取代价高昂的预防措施。此外,如果我们的服务被我们的最终客户、电子商务平台和消费者认为不安全,我们的业务量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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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如果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地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未来的增长。我们计划进一步扩大我们的网络,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客户和消费者需求,但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即使我们能够按计划扩展我们的网络,我们也可能无法继续整合和优化更大的网络。此外,由于国家和地区两级的客户和消费者需求都在不断变化,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预期或应对这种变化。例如,如果我们的扩张未能准确及时地匹配增加的客户和消费者需求,我们的交付能力可能会出现短缺。此外,我们预期的未来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管理和运营提出重大要求。我们在管理增长方面的成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执行官和高级管理层的其他成员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的能力,我们平衡我们与网络合作伙伴之间以及网络合作伙伴之间利益的能力,以及我们调整、改进和发展我们的财务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和程序的能力。此外,我们很可能必须成功地招聘、培训和管理更多的员工,并提高和扩大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能力。如果由于上述任何原因,我们无法管理我们的增长或有效执行我们的战略,我们的扩张可能不会成功,我们的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长期增长和竞争力高度依赖于我们控制成本和维持或提高价格的能力。
要保持有竞争力的定价,提高我们的利润率,我们必须不断控制我们的成本。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我们采取了各种成本控制措施,并将继续根据需要和适当增加新的。例如,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车辆和优化运输路线来降低运输成本,通过自动化来降低人工成本。然而,我们已采取或未来将采取的措施在改善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可能不如预期有效。我们不打算通过引入激进的定价政策与竞争对手竞争,我们认为这不利于我们的长期增长。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向包裹寄件人收取的寄递服务费有所下降,部分原因是市场竞争。我们每个包裹的毛利也受到多种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我们处理的包裹的平均重量增加或下降,采用数字运单的情况增加,其收费率低于传统的纸质运单,直接向某些企业客户提供的送货服务增加或减少,以及我们的运营模式发生变化。例如,直接运输模式,即一些包裹由某些符合数量要求的网络合作伙伴直接运送到我们的目的地分拣中心,而无需经过我们的始发分拣中心,这降低了整体交付时间和运营成本,也降低了我们的收入。如果我们不能有效控制成本,并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情况调整网络中转费水平,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在使我们的服务产品多样化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方面面临挑战。
我们打算进一步使我们的服务产品多样化,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以增加未来收入来源的数量。新的服务或新类型的客户可能涉及我们目前没有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这类新举措可能需要我们投入大量财政和管理资源,而且表现可能不如预期。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满足客户的需求和偏好,我们现有的网络和设施可能无法适应新的服务或客户。例如,不同的服务产品可能需要不同的设备规格和服务标准,这可能需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来实施。我们也可能对与我们可能选择追求的新型客户相关的运营模式和成本结构缺乏经验。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提供足够质量的服务,这可能会导致对我们的投诉或责任索赔,所有这些都会损害我们的整体声誉和财务业绩。我们还可能有选择地投资于邻近物流市场的新兴商机,例如零担运输,利用我们现有的网络和基础设施直接从事相关业务,或探索可能与我们现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的新业务举措。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努力将是有利可图的,或者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收回我们对任何新服务或新类型客户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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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将在增强我们的竞争力和保持我们的增长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因素,其中一些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企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包括我们有能力为我们的最终客户提供优越的服务,成功地进行营销和促销活动,管理与网络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管理投诉和负面宣传,并保持对我们公司、我们的同行和整个快递行业的积极看法。任何基于客户满意度、投诉数量和事故数量等一系列因素的实际或感知的我们的服务质量恶化,都可能使我们遭受损害,包括重要客户的损失。任何针对我们或我们的同行的负面宣传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企业声誉,并可能导致政府政策和监管环境发生变化。如果我们无法推广我们的品牌形象和保护我们的企业声誉,我们可能无法维持和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的业务和增长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受广泛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被认为不遵守任何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受中国政府当局(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邮政局及交通部)的政府监管及规管。这些政府当局一起颁布和执行涵盖我们日常运营的许多方面的规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例如,中国邮政法表明,快递企业不能从事“邮政企业专营的邮寄寄递业务”。不过,中国法律并未对“邮政企业专营的邮寄、邮件寄递业务”给出具体定义。如果这个术语在未来被具体定义,如果我们交付的包裹属于定义的类别,我们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这样的规定。此外,我们的某些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在仍在获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的过程中开始快递服务,并且由于他们在其业务中使用我们的品牌,我们可能会因此受到罚款或收到整改令。上述事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国务院于2018年3月2日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最近于2025年4月13日修订,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我司经营快递业务提出或修订了多项要求,包括:(一)要求我司及时向各地邮政管理局备案开设快递末端网点;(二)如拟暂停经营快递业务,应提前公示,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通知,交回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并妥善安排未投递的快递包裹;(iii)不得销售,泄露或非法提供任何客户信息,如有客户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我们将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四)收件快件时我们将核实寄件人身份并登记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不得收件其快件;(五)拒收违禁包裹,应停止分拣,运输、投递任何包裹涉嫌含有违禁物品的,应及时向政府机关报告并协助调查;(vi)我们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演练,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vii)客户因使用我司商标、企业名称和快递运单,对我司网络合作伙伴经手的快递包裹出现延误、丢失、损坏或短缺,可向我司索赔;(viii)我们被要求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并鼓励以优化和经济的方式使用此类材料以及采用具有绿色产品认证的材料。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快递服务的法规。”我们的快递服务的经营受此规定的约束。不遵守本规定或任何监管要求的,可被主管部门监管约谈、要求整改、罚款、停业整治或吊销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国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8月19日颁布、2016年9月21日生效并于2021年8月11日修订的《载货车辆载运超量货物行驶管理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不得载运超过本条规定限值的货物,其尺寸不得超过同一规定。我们的卡车车队的运营受此规定的约束。
我们预计将逐步减少不合规的卡车数量,不合规的卡车可能会被禁止,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改装不合规的卡车或购买新的卡车来更换它们。否则,如果我们继续经营超过条例规定的限制的货车,我们可能会受到本条例规定的额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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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电子商务法》,我们在电子商务业务中受到一定的要求,包括:(一)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其承诺的服务标准和时限;(二)在向收货人交付商品的同时,快递物流服务商应当提醒收货人立即现场查验商品;他人代收货人接收商品的,该快递物流服务商应当征得收货人同意;寄件人向快递物流服务商移交商品的同时,该快递物流服务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检查寄件人在场的情况下,邮递物品是否被禁止或限制快递寄递;(iii)要求快递物流服务商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努力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落实回收措施。其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约定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代收货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快递服务的法规。”我国快递业务的经营适用本法。如果发现我们不符合要求,可能会被要求整改。为了适应可能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的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我们可能需要开发或升级现有的商业模式。如果我们遵守有关电子商务业务的法律法规的努力不成功,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对其日常运营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并就其设施、车辆以及招聘和定价决策做出本地化决策。它们的运营受到中国多项法律法规的监管,包括与其本地化快递业务相关的当地行政裁决、命令和政策。例如,地方法规可能会规定包裹取件和递送服务中使用的车型或车辆类型,或要求网络合作伙伴实施更严格的包裹安全筛查程序,这可能会大幅推高取件和递送网点的运营成本和递送效率。
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不时得到执行,并且在适用于我们和/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当前和任何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要求额外批准或许可,对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运营施加额外限制,或收紧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的执行,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收入、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停止相关业务运营。中国当局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商业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在其业务中使用我们的品牌,如果发现他们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任何适用于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被要求持有与我们的业务运营相关的多项执照和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快递服务运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
根据中国法律,经营和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必须获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其中列出其及其分支机构获准经营的所有地区。这类企业需要向邮政主管部门报备,更新或更新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以包括其计划扩展到的任何其他地区。从事快递服务的合并关联实体需要获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基于我们的地理覆盖范围将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要求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及时向邮政当局提交所有必要的备案,包括更新或更新其经营所在地区的快递服务经营许可。未进行此类备案可能会导致更正令或罚款。此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除使用的车辆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外,还需取得相关县级道路运输管理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同样,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也需要获得必要的执照和许可,才能经营快递和运输业务。未能获得此类许可证和许可证可能会导致政府当局暂停运营、罚款或其他处罚。此外,申请《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还需满足一定的服务能力要求。合并后的关联单位,如发现有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可被邮政管理部门吊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取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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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后,进一步要求企业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保持快递服务经营。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正在申请续签多项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持有人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后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经营快递服务的,或者擅自停业六个月以上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注销该持有人的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我们目前不知道有任何此类取消或取消通知。如果我们成为此类取消的对象,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可能会不时执行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目前拥有的许可证和许可以外的其他许可证和许可。例如,中国电子商务法在快递行业建立了附加标准。2019年3月15日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此外,国务院还于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最近于2025年4月13日修正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服务经营者经营新的快递末端网点的附加要求和备案程序作了规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快递服务的监管。”因此,适用于我们业务的现行和任何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运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运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该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任何缺陷都可能损害我们技术体系的运作和我们业务的运营。
我们的业务取决于中国电信和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性能和可靠性。我们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客户服务热线和技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取决于电信运营商和其他第三方提供商的数字数据传输和存储能力,包括带宽和服务器存储等。如果我们无法以可接受的条款与这些供应商订立和续签协议,或者如果我们与这些供应商的任何现有协议因我们的违约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我们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由于互联网数据中心和宽带运营商等基础外部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服务中断,我们过去曾经历过服务中断。频繁的服务中断可能会让客户感到沮丧,并阻止他们使用我们的服务,这可能会导致我们失去客户并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
我们可能无法保持我们的企业文化,这一直是我们成功的关键。
自成立以来,我们的企业文化一直由我们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定义,我们相信我们的文化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特别是,我们的企业文化帮助我们服务于客户,吸引、留住和激励员工和网络合作伙伴,并为我们的股东创造价值。我们面临许多挑战,这些挑战可能会影响我们维持企业文化的能力,包括:
| ● | 未能识别和提拔与我们有共同文化、价值观和使命的人担任我们组织的领导职务; |
| ● | 我们网络合作伙伴的数量和地域多样性不断增加; |
| ● | 向可能使我们偏离使命和价值观的方向前进的竞争压力; |
| ● | 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带来的持续挑战; |
| ● | 来自公开市场的潜在压力,即关注短期结果而不是长期价值创造;以及 |
| ● | 越来越需要在影响我们的新业务领域发展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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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维持我们的企业文化,或者如果我们的文化未能实现我们期望实现的长期成果,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向网络合作伙伴和我们的最终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业务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保持和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的能力。我们为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他们是我们的直接客户,提供访问我们的线路运输和分拣网络。我们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起,向我们的终端客户提供完整的门到门快递服务,这些客户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商家和其他快递服务用户。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无法及时、可靠、安全和有保障地提供快递服务,我们的声誉和客户忠诚度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客户服务人员未能满足个别客户的需求并有效回应客户的投诉,我们可能会失去潜在或现有的终端客户,并经历客户订单减少,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我们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为符合条件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合格的网络合作伙伴必须符合我们规定的一定标准,比如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从事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要求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国法律,企业必须获得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和/或与经营和提供金融服务有关的政府当局的批准或备案,而我公司在2023、2024和2025年期间就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就我们向合格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言,我们已通过多家中国子公司获得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营业执照和/或批准。我们已与合格的网络合作伙伴订立协议,并已承诺并将继续承诺我们的自有资本,这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现金流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向贵公司保证,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已及时向政府当局作出所有必要的备案,包括更新或更新其营业执照、批准或备案,如果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可能会被处以更正令或罚款。
支付违约风险和其他信用风险是我们金融服务业务固有的。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对信用风险问题的监控足以或将足以导致较低的拖欠。此外,我们管理这些贷款质量的能力以及相关的信贷风险也将影响我们金融服务业务的经营结果。由于多种原因,包括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例如全球或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或全球或中国金融部门出现流动性或信贷危机,我们的贷款组合的整体质量恶化和信用风险敞口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流动性,或他们偿还或展期债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金融服务业务的资产质量的任何显着恶化以及相关信用风险的显着增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客户需求难以准确预测,我们可能无法做出与实际客户需求相匹配的准确规划和支出决策。
我们根据我们对客户需求的估计,做出规划和支出决策,包括产能扩张、采购承诺、人员招聘和其他资源需求。我们从终端客户那里产生的包裹量可能会有很大且出乎意料的变化,从而降低了我们准确估计未来客户需求的能力。特别是,在每年6月18日、11月11日和12月12日或全年其他旺季的促销活动等特殊促销活动之后,我们在履行客户订单方面可能会潜在地遇到产能和资源短缺。未能及时或完全满足客户需求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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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业务有赖于我们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管理团队的持续努力,特别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如果我们管理团队的一个或几个成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与我们合作,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替换他们,或者根本无法替换他们。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和留住合格的替代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此外,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成功地执行与我们的管理团队签订的雇佣协议中包含的合同权利,特别是在中国,几乎所有这些人都居住在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因失去一名或多名管理层成员而受到负面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打算雇用和保留更多的合格员工,以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计划的扩张。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吸引、培养和留住合格人才的能力,特别是在快递行业、电子商务行业或我们可能选择拓展的其他领域具有专长的管理和运营人员。我们经验丰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执行我们的业务计划、实施我们的业务战略以及支持我们的业务运营和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吸引或留住这些合格的人员。
我们已经并可能需要继续进行大量资本支出,我们将面临此类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为了实施我们的战略和扩张计划,我们在与业务增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设施建设和交付基础设施升级方面进行了大量资本支出。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67亿元、人民币59亿元和人民币61亿元(合9亿美元),用于购买物业和设备以及购买土地使用权。为了促进我们未来的扩张,包括进入新的领域,我们可能需要继续进行大量的资本支出。
重大资本支出与某些固有风险相关。我们可能没有资源为我们承诺进行的投资提供资金。即使我们有足够的资金,最适合我们需求的资产可能无法以合理的价格或根本无法获得。例如,由于当地的分区计划或其他监管控制,在最适合我们的网络扩展计划的区域,土地资源可能是稀缺的。此外,我们很可能比所有预期收益更早发生资本支出,这些投资的回报可能比我们预期的更低,或者实现得更慢。此外,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会出现减值,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经营业绩受季节性波动影响。
我们的业务经历了季节性,主要与中国电子商务相关的季节性模式相关。例如,我们的客户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通常记录的采购订单较少,特别是在每年第一季度的中国春节假期期间。此外,当电商平台举办特殊的促销活动时,例如他们在每年的6月18日、11月11日和12月12日这样做,我们通常会在这些活动之后立即观察到包裹量的峰值。我们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继续波动。因此,我们的经营业绩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季节性而不时波动。
燃料价格或可用性的波动以及第三方运输能力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线路运输成本和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与使用第三方运输服务相关的燃料成本和运输费用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线路运输成本的19%、21%和21%。燃料和第三方运输能力的可用性和价格受制于我们无法控制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因素。在燃料价格和第三方运输服务收费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我们的运输费用可能会上升,如果我们无法采取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或将增量成本转嫁给客户,我们的毛利可能会下降。例如,由于国际因素导致的燃料价格上涨,例如乌克兰-俄罗斯冲突和以色列-巴勒斯坦冲突,可能会对我们的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营业利润率以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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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需要对设备、土地、设施和技术系统进行持续投资,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所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金,或者根本不能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金,尤其是在我们经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筹集所需资金,我们可能无法满足现有和潜在客户的需求,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显着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中国或全球经济的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仍面临重重挑战。中国经济增速自2010年以来一直在放缓,中国人口在2022年开始下降。俄乌冲突、哈马斯-以色列冲突以及红海航运遭袭,加剧了全球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俄乌冲突对乌克兰粮食出口的影响导致粮食价格上涨,从而更普遍地导致通货膨胀。也有人担心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广泛问题上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的变化以及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具有敏感性。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断上升的国际政治紧张局势,包括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有关中国的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我们目前的业务几乎完全在中国,但我们也在某些关键的海外市场提供快递服务。如果我们未来在国际上进一步扩展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可能会影响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了加剧的紧张局势,比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局势。美国和中国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并限制某些产品销往美国。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并提议征收额外或更高的关税,以及其他措施。这些行动可能对国际贸易、全球金融市场以及全球经济状况的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围绕美国关税政策、如何实施以及其他国家将如何应对,仍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关税增加和贸易紧张局势是否会对国际贸易造成进一步的干扰和不确定性,并导致全球经济下滑,也仍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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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受多种因素影响,美中政治紧张局势升级。2023年8月9日,美国拜登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财政部制定一项对外直接投资审查计划,该计划将要求报告或禁止美国人涉及“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投资。202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执行该行政命令的最终规则,提供了技术规格和执行条例其他方面的细节,并于2025年1月2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境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对从事与(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和(iii)人工智能系统相关活动的与“相关国家”(目前只有中国)相关的实体的广泛投资,对美国人施加了投资禁令和通知要求。这些实体被统称为“被覆盖的外国人”。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美国人被禁止进行或被要求报告涉及被定义为“涵盖交易”的涵盖外国人的交易,尽管境外投资规则将一些投资排除在涵盖交易的范围之外,包括那些公开交易证券的投资。我们认为ZTO Express(Cayman)Inc.不会被定义为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有担保外国人士。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有担保的外国人士”,如果美国人要从事涉及收购我们的股权的“有担保交易”(定义见境外投资规则),这些美国人可能需要根据境外投资规则发出通知。此外,尽管美国人收购公开交易证券(例如我们的ADS)将被豁免于境外投资规则下的担保交易范围,但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并且我们不能排除由于美国财政部采取的不同观点、对境外投资规则的潜在修订或引入额外法规而在未来被视为担保外国人士的可能性,该规则仍可能限制我们从美国投资者筹集资本或或有股权资本的能力。例如,2025年2月21日,美国白宫发布了特朗普总统的“美国优先投资政策”备忘录,概述了几项举措,以激励美国盟友和合作伙伴的投资,同时限制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对手”的投资。2025年12月18日,《2025年综合境外投资国家安全法》(简称COINS法)签署成为法律。COINS法案将保持境外投资规则的核心不变,同时在某些方面扩大其范围和覆盖范围。硬币法案将在财政部发布新规定(以通知和评论为准)之前生效,它必须在2027年3月13日之前这样做。因此,财政部可能会根据《硬币法》进一步修订或扩大现有的禁令和限制。任何此类扩张都可能进一步加深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不断加剧的政治紧张局势可能会降低这两个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此外,中国还面临着技术封锁和美中经济脱钩的挑战。任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中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及其任何升级,都可能对中国的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尽管当前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和政治紧张局势以及此类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对中国住房交易和服务业的直接影响是不确定的,但对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重大成本和业务中断。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例如,我们在法律上没有被要求为包裹运输保持保险。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或一般第三方责任险,也不保有关键人物寿险。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保险范围足以防止我们遭受任何损失,或者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成功地根据我们目前的保单索赔我们的损失。如果我们发生保单未涵盖的任何损失,或已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我们的实际损失,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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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依赖某些关键的运营指标来评估我们业务的绩效,而这些指标中真实或感知的不准确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依赖某些关键的运营指标,例如包裹量和每个包裹的单位成本,来评估我们的业务表现。由于方法和假设的差异,我们的运营指标可能与第三方发布的估计或竞争对手使用的类似标题的指标不同。我们使用未经独立验证的公司内部数据计算这些运营指标。例如,我们的包裹量数据是根据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使用我们的运单收集的包裹数量得出的。如果我们发现我们使用的运营指标存在重大不准确之处,或者被认为不准确,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的评估方法和结果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投资者根据我们披露的运营指标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准确,我们还可能面临潜在的诉讼或纠纷。
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最终客户或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在日常运营中可以接触到大量机密信息。尽管我们设法编辑或隐藏了绝大多数运单中的机密信息,但其余的可能包含包裹发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系信息。包裹内容也可能构成或泄露机密信息。妥善使用和保护机密信息对于维护客户对我们和我们服务的信任至关重要。
我们的技术系统还处理和存储大量机密信息和数据,以使我们的网络正常运行。对我们系统的安全漏洞和黑客攻击可能会导致我们用来保护机密信息的技术受到损害。我们可能无法阻止第三方,特别是黑客或从事类似活动的其他个人或实体非法获取我们掌握的机密信息。此类个人或实体可能利用此类信息从事其他各种非法活动。此外,随着包裹从取货到交付通过我们的网络,尽管我们已经编辑或隐藏了运单上的大部分机密信息,但处理包裹流动的某些人员可能可以访问某些机密信息。其中一些人员可能会不顾我们实施的安全政策和措施盗用机密信息。此外,大部分送货和取件人员不是我们的员工,这使我们更难对他们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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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安全的做法最近受到了更多的公众监督。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除其他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12月28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其他十二个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以取代2020年颁布的原办法。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发生破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此外,各关键行业和部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资格标准,确定各自行业或部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最终认定是否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告知运营者。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没有任何此类关键行业和部门的任何行政部门发布与我们相关的详细规则或实施。此外,现行监管制度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确切范围仍不明确,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方面可能拥有一定的酌处权。因此,不确定我们最终是否会被视为中国法律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未来的监管变化是否会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施加额外的限制,也仍然不确定。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未收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出具的任何将我们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的正式函件或文件,我们未参与网信办据此进行的任何网络安全审查调查,也未收到任何这方面的询问、通知、警告或制裁。我们可能需要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我们可能无法确定这种申报的结果。如果我们无法及时遵守网络安全、数据隐私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或根本无法遵守,我们可能会受到政府执法行动和调查、罚款、处罚、暂停我们不合规的运营或将我们的应用程序从应用程序商店中删除等制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人提供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境内经营过程中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依据该等措施,数据处理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外传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向境外提供数据的:(一)数据处理方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或处理超百万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方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提供个人信息超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超1万人的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国家网信办要求申请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尽管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在中国国家网信办完成所要求的出境安全评估后,我们与出口跨境包裹递送相关的某些数据已被批准用于出境转运,但我们可能需要不时接受出境数据转运的安全评估,我们面临着此类评估或任何其他具体相关行动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或根本无法完成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可能会被暂停服务、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
APP由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特别监管,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14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对APP信息服务和APP分发服务提出了要求。网信办及其地方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地方APP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目前在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守了这些规定,我们可能仍然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来确保我们的App运营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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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整合了个人信息权利和隐私保护方面的零散规则,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我们不时更新我们的隐私政策,以满足中国政府当局的最新监管要求,并采取技术措施以系统的方式保护数据和确保网络安全。尽管如此,《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升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保护要求,该法的许多具体要求仍有待国家网信办、其他监管部门和法院在实践中予以明确。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进一步调整我们的业务实践,以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妥善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如果拟进行的境外发行上市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例如网络安全审查),则必须在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外国证券交易所提交此类发行上市申请之前完成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如果我们不能及时或根本不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我们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一般而言,遵守现有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颁布的与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可能代价高昂,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费用,并使我们受到负面宣传,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这类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如何实施和解释,也存在不确定性。
我们在防止信息安全漏洞或遵守隐私政策或与隐私相关的法律义务方面的任何失败或被认为的失败都可能导致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和我们的服务失去信任。任何认为信息隐私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不安全或易受攻击的看法,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我们可能无法成功进入必要或可取的战略联盟或进行收购或投资,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进行的这些联盟、收购或投资中实现预期收益。
我们可能会有选择地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战略联盟和潜在战略收购,包括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改进我们的技术系统的机会。
与第三方的战略联盟可能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相关的风险、交易对手不履约或违约,以及建立这些新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控制或监测战略合作伙伴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战略合作伙伴因其业务运营而遭受任何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我们与该方的关联而受到负面影响。
为巩固和优化我们在中国关键地理区域的交付能力,我们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进行了某些资产和股权收购。2017年,我们收购了中国东方快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业务。2018年6月战略投资约1.68亿美元收购菜鸟网络最后一公里投递站网络菜鸟邮政约15%股权。由于某些收购,我们记录了商誉。如果这些公司随后没有产生预期的财务业绩,或者如果发生任何商誉减值测试触发事件,我们可能需要重估或减记与此类收购相关的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将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2023、2024和2025年的商誉减值费用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8440万元(合1210万美元)。此外,我们不断审查我们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权益法投资,以确定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下降是否“非暂时性”,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我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允价值下降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权被投资方的前景以及其他公司特定信息,如最近几轮融资。如果股权被投资方的状况或业绩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需要在未来会计期间记录额外的减值费用。如果我们需要确认股权投资的重大减值损失,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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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可能会考虑战略性地收购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其他公司、业务、资产或技术,作为我们增长战略的一部分。新业务的战略收购和后续整合很可能需要大量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收购的业务或资产可能不会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结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亏损。整合新收购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我们可能无法成功整合我们收购的业务和资产或及时有效地培训员工并将其融入我们的运营。任何此类负面发展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票据项下的付款义务。
2022年8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的2027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27年票据。2027年票据按年利率1.50%计息,自2023年3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及9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27年票据将于2027年9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5年9月2日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或部分2027年票据,或在发生根本变化时,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就发行2027年票据而言,我们已与若干交易对手订立有上限的认购交易。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最初为每ADS 36.48美元,并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
2026年2月,我们发行了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于2031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即2031年票据。2031年票据将按年利率0.925%计息,自2026年9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及9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31年票据将于2031年3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9年3月1日或发生根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31年票据,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2031年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就发售2031年票据而言,我们已与若干交易对手订立有上限的认购交易。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最初为每ADS 35.9906美元,并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
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这些票据下的利息或履行其他义务。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我们的子公司,并通过我们的子公司持有我们的大部分资产。因此,我们可能部分依赖子公司的分配和垫款,以帮助我们履行票据下的付款义务和我们的其他义务。我们的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实体,没有任何义务,无论是法律或其他方面,向我们提供分配或预付款。我们从这些实体获得资金的能力可能会面临税收或其他不利后果,或法律限制。此外,我们未来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受到多种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
如果我们无法及时或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资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票据下的付款义务。如果我们未能支付票据的利息,我们将在管理票据的契约下违约,这反过来可能构成管理我们债务的现有和未来协议下的违约。
我们的业务受到与国际扩张举措相关的风险的影响。
我们目前的业务几乎完全在中国,但我们也在某些关键的海外市场提供快递服务。我们打算在未来继续探索并进入其他国际扩张举措。这些举措很可能涉及我们运营经验有限的国家,并使我们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当地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变化、国际法律法规的变化、关税、贸易限制、贸易协定和税收的变化,以及在管理或监督中国境外运营方面的困难。任何这些风险的发生或后果都可能限制我们在受影响国家开展业务的能力和/或降低我们在该国开展业务的盈利能力。我们还将面临外汇波动和外汇管制造成的损失风险增加,以及更长的应收账款付款周期。我们也可能未能及时改变或调整我们的业务做法,以避免或减少上述任何风险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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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相结合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如果我们没有提供政府当局要求的充分证据,我们可能无法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上注册、维护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以及执行实践可能发生变化。保密协议和许可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对于任何此类违反行为,我们可能没有足够的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我们经营所在的市场上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成为我们的竞争对手可以获得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因我们网络内部或与之相关的不道德或反竞争的业务行为而受到损害。
我们的员工在我们的网络范围内或与我们的网络有关,已经存在并可能继续存在不道德或反竞争行为、不当行为或非法行为,例如在资源采购和交付服务费用定价方面。管理我们的员工和客户的业务行为的现有协议和纪律措施可能不足以阻止他们或其人员的不道德行为或反竞争行为。此类行为可能包括在我们的原材料或设备采购过程中资金处理不当或接受非法回扣。我们还了解到,某些电子商务商家向自己或其指定的当事人下达捏造的订单,例如内容毫无价值的包裹,目的是产生虚假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评论,并在在线消费者中创造感知到的受欢迎程度。这些捏造的订单不会直接影响我们的收入,因为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通常能够向这些商家收取服务费。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很难通过普通的包裹筛选程序将这些订单与真实订单区分开来。如果中国政府打击这些不道德的做法,我们可能会因电子商务业务量减少而承受更高的合规成本或业务损失。我们对涉及针对我们网络或与我们网络相关的不道德或反竞争商业行为的第三方也几乎没有控制权,例如不遵守法律、第三方破坏或旨在损害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指控。我们可能会因此类行为而蒙受重大金钱损失,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此受到损害。我们还可能因此类不道德行为而承担重大责任和处罚,并可能被要求分配大量资源并产生重大费用,以防止未来发生此类不道德或反竞争行为。
我们经常受到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诉讼。
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受到索赔、诉讼、仲裁程序、政府调查等法律和监管程序的影响,包括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劳动就业、商业纠纷、用户投诉、知识产权纠纷、遵守监管要求等事项。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以及我们部署新的业务产品,我们可能会受到更多类型的索赔、诉讼、政府调查以及法律或监管程序的影响。我们还经常受到索赔、诉讼、仲裁程序、政府调查和其他法律和监管程序的影响,这些程序试图让我们对我们平台上的零售商、商家和骑手的行为承担责任。任何此类索赔、诉讼、仲裁程序、政府调查或其他法律或监管程序的结果都无法确定地预测。任何针对我们的索赔,无论是否有功,都可能耗费时间,导致代价高昂的诉讼,损害我们的声誉,需要管理层的重大关注,并转移大量资源。一项或多项此类诉讼的解决可能会导致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损害赔偿、和解费用、罚款和处罚。此外,涉及我们行业的任何法律程序的解决或解决,无论我们是否是此类法律程序的一方,也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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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美国的某些推定股东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见“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法律程序。”除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利于我方和其他被告的判决的1起案件外,所有这些案件均在2021年被自愿驳回,不存在偏见。我们未来可能会卷入更多的集体诉讼。这类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这些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任何这样的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竞争法提出的索赔、诉讼和其他监管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限制我们的业务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中国政府近年来加强了对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反不正当竞争活动或反垄断活动的执法力度。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资源和努力确保遵守现有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可能不时强制执行的监管要求。如果我们未能遵守竞争法、法规、规则和其他监管要求,我们还可能受到调查、处罚、制裁、索赔、诉讼和其他法律和监管程序,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声誉、品牌、我们的ADS、股票和/或其他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某些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缺陷或产权负担,或未能在进行我们的物业建设时获得必要的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尚未就总土地面积约11.2万平方米的分拣枢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就总建筑面积约60.8万平方米的建筑物取得物业所有权证书。我们正在根据适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证书的登记,但我们无法估计完成此类登记和取得此类证书所需的时间。在我们完成对这类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我们也使用了一些新建筑。此外,虽然快递服务提供商在工业用地上建造建筑物作为其办公、投递和分拣枢纽或网点是惯例,但取决于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和监督,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按照此类建筑物的某些许可证上规定的批准用途使用该建筑物。
就在我们物业上建造构筑物而言,我们须取得所需的执照、许可证、证书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及中国政府当局的竣工证书。如果我们未能及时取得或更新此类证书、许可证、登记、备案、批准和许可,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和制裁,包括罚款、整改令、停建令和拆迁令,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建设努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没有完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建设和土地使用要求。例如,我们在取得必要的许可之前已开始某些建筑项目,并在通过必要的检查和验收测试之前将已建成的建筑物投入使用。我们不遵守这些要求,导致了政府当局的处罚。
上述任何风险都可能对我们的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导致额外成本,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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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某些租赁物业的使用可能会受到第三方或政府当局的质疑,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截至2026年3月31日,对于我们租赁的一小部分分拣中心和办公室,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适用的证书、批准或任何其他文件,证明他们有权将这些物业出租给我们。如果我们的出租人不是物业的所有者,并且他们没有获得业主或其出租人的同意或政府当局的许可,我们的租约可能会作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不得不与拥有租赁物业权利的业主或其他方重新谈判租约,新租约的条款可能对我们不利。据我们所知,部分租赁交付取货网点的出租人没有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他们的产权证书、批准或其他证明他们有权租赁这些物业的文件。如果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因任何租赁缺陷而为其网点寻找替代场所,这类网点的日常运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很大一部分租赁权益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政府机构登记。未能登记租赁权益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
此外,我们的一些租赁物业没有产权证或批准,并且,这类物业的所有者或出租人可能没有权利将这类物业出租给我们。例如,我们在北京为我们的分拣枢纽和办公室租赁的某些物业,由于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经过适当的审批,没有产权证,而这类物业的业主曾收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通知,表示建设违法。虽然当局没有强制业主拆除物业,但我们未来对租赁物业的使用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我们的物业使用被成功挑战,我们可能会被罚款并被迫搬迁。此外,我们可能会与物业所有人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他们在其他方面对我们的租赁物业拥有权利或利益。我们目前正尽最大努力在北京寻找替代地点,包括购买一块新的土地,以减轻这种产权缺失带来的风险。然而,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完全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找到合适的替代地点,或者我们将不会因第三方对我们使用此类物业的质疑而承担重大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未能续签我们目前的租约或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方案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租赁物业来运营我们的一些办公室和分拣中心,我们的一些网络合作伙伴租赁物业来运营他们的取货和送货网点。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无法在到期时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或根本无法成功延长或续签此类租约,并可能被迫搬迁受影响的业务。此类搬迁可能会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导致大量搬迁费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能无法为我们的设施找到理想的替代地点,因为我们的业务继续增长,未能在需要时搬迁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与其他企业竞争某些地点或理想规模的场所。即使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能够延长或续签各自的租约,由于对租赁物业的高需求,租金支付可能会显着增加。
如果我们不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我们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任何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合同允许该等经营资源被另一经营者使用且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必须遵守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我们需要向中国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备案我们与网络合作伙伴的合作安排。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并以定期备案后报告为准。不遵守本规定的,处责令整改、罚款、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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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确定我们的进项增值税的可收回性,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未来的财务状况。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进项增值税即增值税分别为人民币27.042亿元、人民币30.123亿元和人民币33.597亿元(合4.804亿美元)。进项增值税可在应交销项增值税中扣除。可收回的增值税主要是销项和进项增值税的净差额。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我们均未遇到与相关税务机关关于增值税可收回金额的争议。但是,我们不能保证未来进项增值税的可收回性,因为未来有关增值税的规则、法规和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可能会对增值税的可收回性产生影响。如果我们不能收回我们的进项增值税,我们的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发票遗失或者擅自销毁发票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出现前述情形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整改并缴纳罚款。
美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实施的经济制裁和反腐败法律可能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合规风险,任何实际或涉嫌的非法或腐败活动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制裁法律禁止我们在某些国家或政府内或与之开展业务,以及与受到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或区域组织(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的某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虽然我们的首要市场是中国,但我们打算在未来扩大我们的国际业务,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受到国际制裁的风险。例如,我们对我们的国际商业伙伴和被投资方的活动的控制有限,它们可能会向受到制裁的司法管辖区提供交付服务。任何美国附属机构和任何美国人雇员都将受到遵守美国所有经济制裁要求的约束。我们实施了内部控制措施,以监测我们遵守适用的经济制裁的情况,但无法保证我们能够防止或发现与受制约方的无意业务往来或将包裹交付给风险更高或被禁止的最终用途。我们也无法确切预测任何制裁法律或政策的解释或实施。虽然我们不认为我们违反了任何适用的制裁措施,也不认为我们的任何活动目前都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受到制裁,但我们的某些活动或我们的关联公司的活动可能会根据这些法律受到处罚。任何涉嫌违反制裁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和我们的员工受到中国和全球反腐败法律的约束,包括《反海外腐败法》。我们在中国的业务使我们面临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代理人或我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其他业务合作伙伴未经授权付款或提供付款的风险。虽然我们设计和采用了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我们和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代理人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但无法保证这些政策将在任何时候都得到遵守,并且它们可能无法有效地发现和防止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代理人或业务合作伙伴的所有非法、欺诈、腐败或串通活动或不当行为。我们或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顾问、代理人或业务合作伙伴的任何实际或涉嫌的非法、欺诈、腐败或串通活动或不当行为,无论是否与我们的业务活动有关,都可能使我们受到负面的媒体报道、监管调查、调查和潜在的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以及其他负面的附带后果,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我们投资的公司或我们收购的公司所犯的违规行为,我们也可能被追究继任责任。
我们面临与恶劣天气条件和其他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爆发有关的风险,例如爆发新冠疫情,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恶劣天气条件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例如暴风雪、地震、火灾、台风或洪水,或爆发新冠疫情、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甲型H1N1流感、H7N9或其他流行病。任何这些事件都可能对我们的日常运营造成严重干扰,并可能需要暂时关闭我们的设施。此类关闭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营,并对我们的运营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的供应商、客户或业务合作伙伴受到此类自然灾害或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运营也可能受到干扰。例如,从2020年开始爆发的新冠疫情导致中国各地的许多公司办公室、零售店和制造设施暂时关闭,而我们的总部、我们在全国的数十个分拣中心和数千个服务网点也在2022年因奥密克戎变异株引起的新冠疫情死灰复燃而不时暂停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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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在中国的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外国企业或个人不得投资或经营国内邮件寄递服务。根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设立任何邮政企业、开办任何国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企业提供邮政服务,以及包括但不限于邮件投递、邮政汇款、邮票的储蓄和发行及邮品的制作和销售等其他服务。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均无资格在中国经营国内邮件递送服务。在我们的日常服务中,将邮件的递送与非邮件物品的递送分开,在现实和经济上也是不可能的。为确保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合并后的关联实体ZTO快递及其子公司开展此类业务活动。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通网络已与ZTO快递及其43名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指导ZTO快递的活动,(ii)获得ZTO快递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以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购买ZTO快递全部或部分股权和资产的独家选择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有能力指导ZTO快递的活动,并且是其主要受益者,因此可以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以VIE的身份合并其财务业绩。
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对ZTO快递无股权。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与我们保持合同安排的ZTO快递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我们A类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购买的不是中国境内ZTO快递的股权,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关于相关行业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我们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我们的股份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无法维护我们对2025年贡献了87.1%收入的ZTO快递资产的合同控制权。我司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ZTO快递以及ZTO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可能影响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的潜在行动的不确定性,从而显着影响TERM3快递和我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业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关于外商投资邮件国内快递服务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政府另有发现我们、ZTO快递或其任何子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中国监管机构将在处理此类违规或未履行职责时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这类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与合并关联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处以罚款、没收我们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收入,或施加此类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运营,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我们巩固VIE、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或指导VIE活动的能力;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融资所得款项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者 |
| ● | 证监会限制或禁止我司未来的资本募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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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对其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VIE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VIE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该实体。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运营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这在为我们提供指导运营活动的能力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一直依赖并预计将继续依赖与ZTO快递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国内快递服务,包括投递邮件。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在为我们提供指挥VIE活动的能力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
如果我们直接拥有ZTO快递的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从而使ZTO快递的董事会发生变化,而董事会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化,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合同安排,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同下的义务,以行使我们指挥VIE活动的能力。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运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可能会受到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因此,与我们对VIE拥有直接所有权相比,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在确保我们指导业务运营相关部分活动的能力方面可能没有那么有效。
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还可能需要依赖中国法律下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索赔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了恶意行为,那么如果ZTO快递的股东拒绝将他们在ZTO快递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了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需要采取法律行动来迫使他们履行合同义务。由于ZTO快递的股东人数众多,我们可能无法在有关ZTO快递的进一步行动中获得所有股东的同意和合作,例如将股东各自在ZTO快递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人。此外,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张该等股东在ZTO运通的股权中的任何权益,我们根据合同安排行使股东权利或解除股份质押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例如,即使我们已经获得了我们的六个主要股东ZTO快递的配偶的配偶的配偶同意,他们共同持有ZTO快递73.8%的股权,我们并没有要求VIE的其余股东达成配偶同意。关于这些股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股东与其配偶发生纠纷,我们的WFOE将能够根据我们的合同安排充分行使或执行其权利。如果VIE的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这些或其他争议损害了我们指导ZTO快递活动的能力,我们合并VIE财务业绩的能力将受到影响,这反过来将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此类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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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ZTO速递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VIE违反,或拒绝续签我们与他们和VIE之间的现有合同安排,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股东可能会通过(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合同安排下到期的款项,导致我们与ZTO快递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得到履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这些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纠纷,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程序,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程序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和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最近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取代了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了四种外商投资形式,包括:(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票份额、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集体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虽然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于2023年3月31日颁布并生效,根据该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售证券并上市,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并报告所需信息。根据境外上市发售通函,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如我司,无须即时报备。不过,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这类发行人将被要求就未来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大陆境外上市完成一定的备案程序,包括后续发行、发行可转债、赴私交易后的离岸重新上市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此外,这类发行人被要求在某些重大企业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向证监会提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在海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如从第二上市转为双一级上市)。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解释、适用和实施可能会有更新和变化。此外,证监会要求发行人说明其合同安排,并要求发行人的中国法律顾问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对有关合同安排的问题进行核查和说明。根据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证监会负责人对记者提问的回复》,对于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并加强监管协调,证监会将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予以备案,支持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壮大。虽然未禁止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但对VIE架构企业的合规要求并未明确列出或界定。因此,仍为未来证监会颁布的有关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留有余地。如果中国证监会认为我们未能满足备案或报告要求或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当前的合规要求或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我们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和未来的筹资活动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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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中国公司法》,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最近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对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规定了某些要求,例如出资期限、公司治理事项变更等,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企业。如果我们未能满足经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要求,我们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可变利益实体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进行时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VIE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ZTO快报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的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其中包括)导致ZTO快递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ZTO快递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对我们业务的某一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并关联实体持有的资产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ZTO快递合同安排的一部分,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持有某些对我们业务的某一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包括分拣枢纽场所和分拣设备。如果ZTO快递破产,并且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留置权或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同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ZTO速递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ZTO速递发生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一般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不同,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在工商企业中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等措施,但中国的生产性资产仍有相当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等方式,对中国经济增长进行重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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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经历了显着增长,但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自2012年以来,增长速度一直在放缓。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整体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实施了多项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整体中国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实施了某些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步伐。这些措施可能导致中国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推进监管和社会目标及政策立场。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未来发布直接或间接影响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或要求我们寻求额外许可以继续我们的运营的可能性,这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ZTO的投资者和我们的业务面临中国政府采取的影响我们业务的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
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开展业务。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的子公司一般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作为一个大陆法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
中国的法律法规在过去几十年中显著增强了对中国大陆各种形式的外国投资的保护。然而,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相对较新,并且由于公布的决定数量有限,这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发生演变。
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中国地理面积很大,分为各个省和直辖市。因此,不同的法规和政策在中国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和不同的应用和解释,我们可能直到违规事件发生后的某个时间才及时意识到我们被确定为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此外,中国的某些行政和法院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以及资源和管理层注意力的转移。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有复杂的监管要求,它最近颁布了某些法规和规则,以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监管。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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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和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6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组建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条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我们的离岸发行可能最终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即使我们获得了这样的证监会批准,批准也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就我们的任何境外发行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如果我们获得了此类批准的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的限制或限制,以及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形式的制裁。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这些意见的官方指导意见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颁布的任何新的规则或条例不会对我们施加额外的要求。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根据该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售证券并上市的,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所需信息。根据境外上市发售通函,截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如我司,无须即时报备。不过,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这类发行人将被要求就未来证券发行和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包括后续发行、发行可转债、赴私交易后的离岸重新上市以及其他同等发行活动,向证监会完成一定的备案程序。此外,这类发行人被要求在某些重大企业事件发生并公开披露后向证监会提交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如从第二上市转为双一级上市)。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解释、适用和实施,未来可能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规定,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妥善履行保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拟境外发行上市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在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该发行上市申请前完成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因此,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时间、成本和资源来遵守这些根据海外上市试行办法新实施的监管要求,并在此类批准、备案和报告义务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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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被要求就我们的离岸发行和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办理这些批准、备案和报告程序,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下的网络安全审查和《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下的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申报,我们是否能够或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程序以及任何此类批准可能被撤销。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我们的境外发行和未来筹资活动的此类程序,或如果我们获得了任何此类批准而被撤销,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限制或禁止我们未来的筹资活动,延迟或限制将我们离岸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所发售的股份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我们的境外发行。因此,如果投资者在结算和交割的预期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他们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割。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其批准或就我们之前的离岸发行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该等批准规定的任何不确定性或负面宣传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声誉和股份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ZTO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主要依赖其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现金需求,包括为其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提供服务。我们子公司的分红能力是以其可分配收益为基础的。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各自的股东支付股息。此外,每个VIE被要求每年至少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如果有的话),用于为法定准备金提供资金,直到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准备金不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各自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关联实体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者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或者我们可能会成立新的中国子公司并向这些新的中国子公司提供出资,或者我们可能会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离岸实体。
这些方式大多受中国法规和批准或登记。例如,我们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以资助其活动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当地对应方进行登记。如果我们决定以出资方式为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资金,这些出资须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向商务部报告外国投资信息,或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登记。由于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的外币贷款受到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合并后的关联实体提供此类贷款,这些实体是中国境内公司。此外,由于与外国投资于从事某些业务的中国国内企业有关的监管限制,我们不太可能通过出资的方式为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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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或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业务经营改善问题的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领域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结汇管理办法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报。根据外管局19号文,对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流动和使用进行规范,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已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外管局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也重申了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的原则。因此,目前还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会在实际实践中允许这类资本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外管局19号文规定的部分规则,但将禁止使用外商投资公司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该资本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6号文,可处以行政处罚。外管局19号文和外管局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持有的任何外币转移至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在中国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允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币计价资本折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只要股权投资真实、不违反适用法律、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2023年12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了外汇收支,扩大了资本项目相关便利化政策,优化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不过,由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解释该规定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主管银行将如何在实践中开展这一工作尚不明确。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的贷款和直接投资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或者根本无法就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因此,我们在需要时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提供及时财务支持的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募股所得款项以及为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等影响。我们无法向你保证,未来人民币对美元不会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将如何影响未来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
人民币的任何大幅升值或贬值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值以及应付的任何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收到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来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那么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降低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估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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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对冲交易,例如外币存款、外币远期合约和期权,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更多的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的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现行的中国外汇法规,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在内的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适当的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以使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的运营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6年11月28日起,购买、支付或进行资本支出超过500万美元或等值的,必须作为大额交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此类大额交易一经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须接受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主管部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尽管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声明称,来自合法商业交易和资本削减的金额不受影响,但中国政府可能会酌情限制未来用于经常账户交易的外币准入。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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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除其他外,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此类规定要求,除其他外,外国投资者获得中国境内企业或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外国公司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如(i)涉及任何重要行业,则须事先通知中国商务部,(二)该等交易涉及对国家经济安全已经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三)该等交易将导致持有著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的境内企业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四)2008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24年1月22日发布最新修订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规定的若干门槛被触发。此外,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细则。此外,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有规定营业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报后方可完成。此外,2011年2月3日颁布并在颁布30天后生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从事军事相关或某些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进行安全审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这些法规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中国商务部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如果我们未能遵守《反垄断法》和中国其他与并购相关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调查、处罚和制裁,包括罚款和终止并购。从历史上看,某些子公司在提交申报之前就开始了并购交易。这类其他子公司或我们是否会受到政府当局的调查、处罚和制裁仍不确定。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已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以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专用工具进行境外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自外管局37号文颁布之日起停止生效。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实施外管局37号文之前进行或已经对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将被要求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备案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需敦促中国居民股东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更新登记。如果此类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则此类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将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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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悉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规定约束的所有股东,均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初始登记。然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所有这些人此后可能会继续及时提交所需的文件或更新,或者根本不会。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将继续被告知持有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权益的中国居民的身份。此类个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外汇计价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配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外汇条例的解释和实施一直在不断演变,这些条例,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都可能在未来由政府当局解释、修改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海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居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并获得我们授予的激励股份奖励,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2012年外管局通知的规定执行。根据2012年外管局通告,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适用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注册,该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卖出、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获授予期权的雇员,在我们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时,受本条例规限。未能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登记,可能会使他们受到责令整改、警告、对实体处以最高人民币30万元、对个人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以及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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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证券监管机构可能难以在中国境内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包括证券法集体诉讼和欺诈索赔)在中国可能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反之亦然。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1日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未经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适当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供与证券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出台,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收集证据,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经2013年11月8日和2017年12月29日修订并部分失效,称为STA82号文,其中规定了确定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的若干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TA82号文,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将仅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日常运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有关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持在中国;以及(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ZTO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相关的法规—企业所得税。”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并进一步解释“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ZTO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所实现的收益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进一步的解释可能会明确,在ZTO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ZTO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要求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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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纳税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STA公告7,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2月29日。根据STA公示7,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非善意商业目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以逃避其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该间接转让应被重新认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和其他财产。STA公告7为合理商业目的评估提供了比STA 698号文更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TA公告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营业地的资产、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其而言,作为非中国居民企业的直接持有人转让所得收益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且明确为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根据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15日修正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或STA3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应当自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汇缴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交所得税或者不能履行这方面义务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收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尚未代扣代缴的税款,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表》。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根据STA公告7和STA公告3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公告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TA公告7和STA公告3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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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任何税收优惠待遇或征收任何额外税款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司部分子公司及合并关联主体因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作为重点软件企业、或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企业或因各条款享受优惠的地方税收待遇,可享受15%或10%的优惠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持有核心知识产权自主所有权的部分“国家大力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一定资质标准的情况下,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我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通基网络自2017年起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它于2023年11月将这一地位再延长三年。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上海中通基网络在未来接受审查时,将继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上海中通基网络如因任何原因失去该资格,将不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提高至25%。如果上海中通基网络不能保持其高新技术企业的地位,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2025年,位于中国西部各市、省的合并关联主体中,有19家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所得税优惠税率将于2030年12月31日到期。此外,上海中通基网络于2025年被认定为重点软件企业地位,因此有权享受追溯至2024年财政年度的10%的优惠税率。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需要将我们在住所地址之外的运营办事处注册为分支机构。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在住所地址以外设立经营场所,应当在当地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登记并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我们可能会在未来将我们的交付网络扩展到中国的其他地点,并且由于多重程序要求和分支机构不时搬迁,我们可能无法及时注册在我们公司住所地址之外运营的分支机构。如果中国监管机构认定我们违反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没收收入和暂停运营。如果我们受到这些处罚,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包括奖金和津贴,最高可达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由于当地法规的差异和中国地方当局的不同实施或解释以及我们的员工对住房基金制度的不同接受程度,我们没有为我们的员工并代表我们的员工严格遵守中国法规支付或无法支付某些过去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缴款。尽管我们在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付款而受到罚款和处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足这些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我们没有对中国政府当局可能在财务报表中施加的少付利息和罚款进行任何应计。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受到滞纳金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PCAOB历来无法检查我们的审计师为我们的财务报表所做的审计工作,并且PCAOB过去无法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此类检查的好处。
我们的审计师,即出具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公司的审计师和在PCAOB注册的公司,受美国法律的约束,根据该法律,PCAOB进行定期检查以评估其遵守适用的专业标准的情况。审计机构位于中国大陆,PCAOB历来无法在2022年之前完全进行检查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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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我们和ADS的投资者被剥夺了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过去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比中国境外接受PCAOB检查的审计师更难评估。2022年12月15日,PCAOB发布报告,撤销2021年12月16日的认定,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然而,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和我们ADS的投资者将再次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这可能导致ADS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如果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位于中国的审计机构,我们的ADS未来可能会根据HFCAA被禁止在美国交易。ADS退市,或面临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HFCAAA,如果SEC确定我们提交了由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该审计报告连续两年未受到PCAOB的检查,SEC将禁止我们的股票或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SEC,其认定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的审计师受该认定的约束。2022年5月,在我们提交了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后,SEC最终将我们列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2022年12月15日,PCAOB将中国大陆和香港从无法检查或调查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司法管辖区名单中删除。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PCAOB没有发布任何新的确定,即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这份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被确定为HFCAA下的委员会认定发行人。
每年,PCAOB将决定是否可以对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司法管辖区的审计公司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如果PCAOB在未来确定它不再完全有权检查和调查中国大陆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而我们使用总部位于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我们将在相关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提交后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如果我们在未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我们的证券将被禁止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尽管我们的A类普通股已在香港联交所上市,ADS和A类普通股是完全可替代的,但如果我们的股票和ADS在美国被禁止交易,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将得到维持,或者ADS可以在充分的市场认可和流动性下进行转换和交易。禁止在美国进行交易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您在您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ADS时的能力,与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的ADS价格产生负面影响。此外,这样的禁令将严重影响我们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条款筹集资金的能力,或者根本不会,这将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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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股票和ADSS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这可能会给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持有者造成重大损失。
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一直而且很可能继续波动,并可能因应多种因素而大幅波动,其中许多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波动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并已在香港和/或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其他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此外,股票市场总体上经历了极端的价量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我们上市证券的交易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被授予期权或其他股权激励。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上市证券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和现金流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产品、解决方案和扩展;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服务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而突然的变化。
我们拥有不同投票权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有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在投票表决时,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有权根据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我们的ADS代表基础A类普通股。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而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任何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任何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所有权变更给任何非该B类普通股持有人关联的人时,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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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ZTO LMS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由LMS家族信托全资实益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且由赖梅松先生作为委托人,赖梅松先生及其家庭成员作为受益人,持有206,100,000股B类普通股。赖梅松先生行使对这些股份的投票权,由于与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相关的不同投票权,这些股份构成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公司总投票权的78.5%。因此,赖梅松先生对有关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的决策等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他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其他股东失去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上市证券的价格。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A类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潜在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是《纽交所上市公司手册》所指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了保护。
我们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手册》所定义的“受控公司”,因为我们的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赖梅松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只要我们仍然是该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就被允许选择依赖,并且可能依赖于某些公司治理规则的豁免,包括豁免我们的董事会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的规则,或者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提名委员会和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如果我们选择依赖这些豁免中的一项或多项,您将无法为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同样的保护。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我们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卖出卖方并不拥有但已向第三方借入的证券,意图在晚些时候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的做法。卖空者希望从出售所借证券和购买置换股份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预计在购买中支付的金额将低于他们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布或安排发布关于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和指控,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这些空头攻击在过去曾导致市场抛售股票。
在美国上市的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被卖空的对象。此类卖空往往是由卖空者报告推动的,这些报告通常基于包括内部控制和/或公司治理不足或缺乏遵守以及会计违规和错误等指控。任何此类指控都可能伴随着我们ADS市场价格的不稳定和负面宣传。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目前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SEC执法行动的影响。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我们采用股份激励计划,目的是向员工、董事和顾问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保持一致。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核算所有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2016年6月,我们还建立了一个员工持股平台,让我们在中国的员工获得股份激励。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对这些股权激励奖励进行基于共享的薪酬核算,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由于我们继续使用为该平台预留的普通股授予股份激励,我们将在未来产生额外的股份补偿费用。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我们认为,授予股份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人员和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薪酬。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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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覆盖我们的一位或多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评级,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名或多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我们的上市证券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各自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大量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此类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重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持有的证券的市场销售或这些证券未来出售的可用性将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转换我们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所有权权益。
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部分或全部转换将稀释现有股东和现有ADS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可在此类转换后发行的ADS和/或A类普通股可能会增加就ADS建立空头头寸的机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现行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卖空,因为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转换可能会压低我们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受到投资者可能出售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影响,这些投资者将可转换优先票据视为更具吸引力的参股方式,并受到对冲或套利交易活动的影响,我们预计这将涉及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
关于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发行,我们与某些交易对手进行了有上限的看涨交易,以减少此类转换对我们的ADS的潜在稀释和/或抵消我们随后将被要求支付的超过已转换票据本金的任何现金付款。关于上限看涨交易的此类策略受到“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票据下的付款义务”中所述风险的影响。此外,如果根据上限认购交易条款计量的每ADS市场价格超过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则在票据转换时仍会出现稀释,只要该市场价格超过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条件下选择以现金结算有上限认购交易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会在结算有上限认购交易时从期权交易对手收到任何ADS)。
我们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对我们的收购。
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某些规定可能会使第三方收购我们变得更加困难或更加昂贵,甚至可能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例如,一旦发生构成根本性变化的某些交易,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的持有人将有权选择要求我们回购其所有票据或此类票据本金的任何部分。例如,如果我们的ADS停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种潜在的从美国交易所退市将构成根本性变化,触发持有人要求我们回购其票据的权利。在潜在退市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继续在香港联交所、新加坡交易所或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可能会转换为我们的A类普通股,但我们需要就退市执行的任何补充契约的内容和影响是不确定的。如果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可能还会被要求提高与这种根本性变化相关的转换的转换率。通过阻止第三方对我们的收购,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证券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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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品牌和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的负面宣传,包括我们的服务、管理、业务模式和做法、遵守适用的规则、法规和政策,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损害,并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化解任何此类负面宣传,或者根本无法化解。此外,任何直接或间接针对我们的指控,都可能被任何人以点名或匿名的方式发布在互联网上,并可以迅速和广泛地传播。发布的信息可能不准确、具有误导性和对我们不利,并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业务或前景。伤害可能是立竿见影的,而不会给我们提供补救或纠正的机会。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公开传播有关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负面和可能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而受到负面影响,这反过来可能会对我们与客户、员工或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因为金额、时间以及我们是否派发股息完全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投资者可能需要主要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2024年3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4月10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2023财年每股ADS和普通股0.62美元的现金股息。2024年3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自2024年起,我们将每半年宣布和分配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其中每一年的半年度股息分配总额相当于我们在该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的不少于40%,或由我们的董事会另行授权。基于我们目前的政策,股息的金额将根据我们可以产生的净利润的存在和金额而有所不同。此外,金额、时间以及我们是否真正派发股息完全由我们的董事会自行决定。根据这一政策,在2024年8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9月10日营业结束时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现金股息每股ADS和普通股0.35美元。2025年3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4月10日收盘时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5美元的现金股息。2025年8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9月30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0美元的中期现金股息。2026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8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9美元的现金股息。
自2024年3月以来,我们一直保持半年度股息政策,派息率不低于上一年调整后净收入的40%,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授权。为优化资本配置并进一步使我们的股东利益一致,董事会已批准增强回报机制。从2026年开始,我们的目标是年度股东总回报率不低于上一财年调整后净收入的50%,包括现金股息和股票回购。这些回报的具体组合、时间安排和执行将在董事会的指示和授权下确定,并考虑到我们的股价、经营业绩和现金储备等因素,以确保平衡和可持续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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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修改我们的股息政策,也可能会选择完全取消我们的股息政策。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A类普通股或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ADS会升值,甚至维持您购买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您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条款。例如,此类规定包括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赋予我们创始人实益拥有的B类普通股更大的投票权。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有关收购及合并及股份回购的守则,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指定、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关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一项或全部可能高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ADS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或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香港或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开曼群岛的《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的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在美国或香港的一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中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或香港发达。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关于开曼群岛公司,原告在试图向美国州或联邦法院主张派生债权时可能面临特殊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与管辖权和地位有关的障碍。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一般权利查阅公司记录(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的股东名单的副本。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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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与在美国和香港等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要求存在显着差异。我们选择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采用我们的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治理要求,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批准。在这方面,以及在其他方面,如果我们在公司治理事务方面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规则和条例中的其他情况下得到的保护更少。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或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在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许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居住在美国或香港以外,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或香港以外。因此,如果股东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香港证券法或其他规定,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或香港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股东成功提起此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他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我们ADS的持有人可能比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拥有更少的权利,必须通过存托人行使这些权利。
ADS的持有者与我们的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只能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投票权。ADS持有者不得召集股东大会,也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股东周年大会须以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召开,而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以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召开。根据存款协议,ADS持有人必须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ADS持有人的指示,那么在收到这类投票指示后,存托人将尝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没有指示存托人征求ADS持有人的指示,存托人仍然可以按照ADS持有人的指示进行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ADS持有人将无法直接行使其对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除非他们撤回A类普通股并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成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ADS持有人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股东大会通知,以允许撤回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允许他们就任何特定事项投票。如果我们要求ADS持有人的指示,存托人将通知ADS持有人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安排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ADS持有人。我们已同意至少提前30天通知保存人我们的股东大会。然而,存托人及其代理人可能无法及时向ADS持有人发送投票指示或执行其投票指示。我们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存托人及时将投票权延伸至ADS持有人,但我们无法保证ADS持有人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他们能够指示存托人对其ADS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将不对任何未能执行任何投票指示、任何投票的方式或任何此类投票的效果负责。因此,如果其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未按其要求进行投票,ADS持有人可能无法行使投票权,也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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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DS的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转让其ADS的限制。
我们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结账。存托人可能会不时出于多种原因关闭其账簿,包括与诸如提供权利等公司事件有关,在此期间,存托人需要在其账簿上保持特定时期内准确数量的ADS持有人。保存人还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周末和公众假期关闭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我们的ADS,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这样做是可取的。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是《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i)《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表格10-Q的季度报告或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规则;(ii)《交易法》中规范征集代理、同意、或有关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授权;(iii)《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iv)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SEC提交一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通过新闻稿发布我们的业绩,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条例分发。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同样的保护或信息,如果他们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这些保护或信息将提供给投资者。
作为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选择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采用我们的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治理要求,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批准。在这方面,以及在其他方面,如果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为他们提供的保护更少。
由于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产生了增加的成本。
作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我们受适用于我们的香港法律、规则和条例的约束。作为一家在香港和美国双重上市的公司,我们要遵守两个市场的法律法规。然而,香港和美国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事项有不同的监管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对某些事项有相当不同的要求。我们一直并将继续在遵守两个市场的复杂监管制度方面产生额外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在自2023年5月1日起在香港联交所转换为双主要上市后。未能遵守任何监管要求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交易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使我们受到行政处罚。
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我们该年度毛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收入测试”)组成;或(ii)我们在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可归属于产生或为产生被动收入而持有的资产(“资产测试”),我们将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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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我们有权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我们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并将其视为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由我们拥有。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或成为PFIC。虽然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或可预见的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因为出于资产测试目的,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持有者(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可能会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以及收到ADS或A类普通股的分配确认的收益产生显着增加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前提是此类分配在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下被视为“超额分配”,并且此类美国持有人可能会受到繁重的报告要求。此外,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都是PFIC,我们一般会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继续被视为PFIC。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注意事项”。
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不同特征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交易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作为双重上市公司,我们同时受制于香港和纽交所上市和监管要求。港交所和纽交所的交易时间、交易特点(包括交易量和流动性)、交易和上市规则、投资者基础(包括不同程度的散户和机构参与)各不相同。由于这些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的交易价格可能并不相同,甚至考虑到货币差异。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况,我们的ADS价格波动可能会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反之亦然。某些特别对美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导致我们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下跌,尽管该事件可能不会对在香港上市的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一般或相同程度的影响,反之亦然。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的交换可能会对彼此的流动性和/或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ADS目前在纽交所交易。在遵守美国证券法和存款协议条款的情况下,我们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可以向存托人存入A类普通股,以换取我们的ADS发行。ADS的任何持有人也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条款撤回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以便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如果大量A类普通股存入存托人以换取ADS,反之亦然,我们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和我们在纽交所的ADS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A类普通股和ADS之间交换所需的时间可能比预期的要长,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此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任何出售,而将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涉及成本。
我们的ADS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分别在其上交易的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没有直接交易或结算。此外,香港和纽约之间的时间差、不可预见的市场情况或其他因素可能会延迟A类普通股以交换ADS的存款或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的退出。投资者将无法在此类延迟期间结算或实现其证券的出售。此外,无法保证将任何A类普通股交换为ADS(反之亦然)将按照投资者可能预期的时间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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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ADS的存托人有权就各种服务向持有人收取费用,包括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注销ADS、分配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根据股份股息或其他自由股份分配分配ADS、分配ADS以外的证券和年度服务费。因此,将A类普通股换成ADS的股东,反之亦然,可能无法达到股东可能预期的经济回报水平。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可能无法持续,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大幅波动。
我们无法向贵方保证,香港交易所普通股的活跃交易市场将持续下去。我们在纽交所的ADS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可能并不代表我们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或流动性。
2014年和2016年,香港交易所分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作,创建了一种名为沪股通的交易所间交易机制,允许国际和中国内地投资者通过其本国交易所的交易和清算设施交易在彼此市场上市的合格股本证券。沪股通允许中国内地投资者直接交易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合格股本证券,即港股通;没有沪股通,中国内地投资者就不会有直接和既定的方式从事港股通交易。我们自2024年3月4日起被纳入港股通,这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国内地投资者直接交易我们在港交所上市的A类普通股,并增加我们在港交所的A类普通股的流动性。如果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的活跃交易市场不能持续,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香港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买卖或转换我们的ADS存在不确定性。
就我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而言,我们在香港设立了一个会员分支名册,我们称之为香港股份名册。我们在香港联交所买卖的A类普通股,包括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以及可能由ADS转换的A类普通股,均已在香港股份登记册上登记,而该等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买卖将须征收香港印花税。为便利纽交所和港交所之间的ADS普通股转换和交易,我们还将部分已发行的A类普通股从我们在开曼群岛维持的会员名册移至我们的香港股票名册。
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任何人进行任何买卖香港股票(定义为其转让须在香港注册的股票),须缴付香港印花税。从价印花税目前定为股份转让对价或股份价值两者中较大者的0.2%的总税率,买卖双方各支付0.1%。
据我们所知,在美国和香港两地上市的公司,其全部或部分普通股(包括普通股基础ADS)均保留在其香港股份登记册中的公司,其ADS的交易或转换在实践中并未征收香港印花税。然而,根据香港法律,这些双重上市公司的ADS的交易或转换是否构成出售或购买基础香港注册普通股,需缴纳香港印花税,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建议投资者就此事咨询自己的税务顾问。如果香港印花税被主管当局确定适用于我们的ADS的交易或转换,交易价格和贵方投资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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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09年1月在中国上海通过上海中通基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快递服务业务。该实体在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经营快递服务,并授权与第三方业务合作伙伴在中国其他地区经营中通品牌快递服务。
2013年1月,拥有上海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连同位于上述城市和省份的15家网络合作伙伴,成立了控股孙公司ZTO快递。
2014年1月,ZTO快递收购了上海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八家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和资产,这些业务和资产由组建ZTO快递的部分股东全资拥有。
2015年10月,ZTO快递及全资子公司向16家网络合作方及其各自股东收购快递业务,以换取ZTO的股权和现金。
2015年4月,ZTO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作为我们的离岸控股公司,以便利融资和离岸上市。注册成立时,ZTO向持有ZTO快递时任股东车辆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发行600,000,000股普通股,发行比例为该等股东当时各自在ZTO快递中所占股份比例。ZTO于2015年4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ZTO Express Limited,为其全资子公司。ZTO快递有限公司随后于2015年5月成立了ZTO快递(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
2015年7月,ZTO快递(香港)有限公司成立中国全资子公司上海中通集网络。由于中国法律对在中国提供邮件递送服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的限制,我们通过一家中国境内公司ZTO Express开展快递业务,该公司的股权由中国公民和在中国上海成立的公司持有。
中通集网络与ZTO运通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包括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股权质押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详见下文、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和独家咨询与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并取得了ZTO运通六名主要股东的配偶的配偶同意书。该等股东为Messrs. 赖梅松、赖建法、王吉雷、胡向亮、TERM3、Zhang Shunchang和Shang Xuebing,合计持有ZTO Express 73.8%的股权。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能够指挥ZTO快递的活动,并且是该快递的主要受益者。因此,ZTO Express是合并的关联实体,或VIE,这通常是指我们没有任何股权但其财务业绩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因为我们对该实体拥有有效的财务控制,并且是该实体的主要受益人。我们将ZTO快递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关联实体,并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然而,这些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指导运营活动的能力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2016年10月27日,我武生物ADS在纽交所开始交易,代码为“ZTO”。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约14亿美元的净收益。
2018年5月,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与我们达成战略交易。根据交易条款,以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为首的投资者向我公司投资13.8亿美元,以换取我们当时约10%的股权,并获得我公司的某些股东权利。该交易于2018年6月完成。
2018年6月战略投资约1.68亿美元收购菜鸟网络最后一公里投递站网络菜鸟邮政约15%股权。我们对菜鸟邮政的战略投资是联合其他四家中国领先的快递公司完成的,包括圆通速递、申通快递、韵达股份、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合计金额约为4.95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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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9日,我司A类普通股开始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买卖,股票代码为“2057”。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与我们在香港第二上市相关的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中筹集了约111亿港元(14亿美元)。
于2023年5月1日,我们自愿将于香港联交所的第二上市地位转换为第一上市生效,ZTO成为于香港联交所主板及纽交所的双重主要上市公司。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华智路1685号一号楼,邮编:201708。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1 5980-4508。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站点,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http://ir.zto.com上找到相关信息。本网站所载资料不属于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B.业务概况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快递公司。通过我们的网络并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起,我们提供国内和国际快递服务,并辅以其他增值服务。
我们在中国建立了广泛而可靠的交付网络。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网络基础设施包括93个分拣枢纽和596条自动化线路,由我们拥有和运营的超过10,000辆线路运输车辆提供服务的大约3,800条线路运输路线,以及超过6,000个直接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着超过31,000个取货/送货网点和大约100,000个最后一公里岗位。我们的网络覆盖了中国99%以上的市县。
美国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我们主要在中国提供预计送达时间为24-72小时的重量在50公斤以下的包裹的快递。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交货时间有所改善。
以下图表列出了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重点类别 |
|
|
服务产品 |
|
国内快递 |
快递配送 |
●同城配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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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交付 |
||||
企业客户服务 |
●大客户定制一站式快递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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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物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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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服务(1) |
●货到付款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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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地址取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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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证明收款 |
||||
●其他 |
||||
区域 |
●香港/台湾上门快递服务 |
|||
国际快递 |
跨境 |
●与业务伙伴合作,为海外重点市场提供国际快递服务 |
| (1) | 替代地址取件和投递服务使发件人能够更改取件和目的地地址。寄递证明代收服务是我们收取收件人在成功递送包裹时签署的收据并将其寄给寄件人的一种服务。包裹拦截服务允许发件人在包裹预定交付或交付到目的地之前拦截并重定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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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流程
下图说明我网典型国内交付订单完成流程。

提货网点预先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派送费通常包括(i)提货服务费,(ii)应付给我公司的网络中转费;以及(iii)应付给运营配送网点的网络合作伙伴和个人快递员的最后一公里派送费。收取后,取货网点将保留取货服务费,并向我公司支付网络中转费和最后一公里派送费。然后,我们会将最后一公里的派送费转嫁给适用的网络合作伙伴,后者又会相应地与个别快递员进行结算。自2020年第三季度起,我们开始将最后一公里派送费的一部分直接记入我们结算系统维护的相应个体快递员电子账户。具体比例由网络合作伙伴决定,以我们设定的每次交付的美元金额为准。
第一步:包裹领取。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自提网点,一旦自提网点收到送货订单,即安排快递员向寄件人(如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或企业客户)收取包裹。除非寄件人选择到货即付服务,取件网点在取件时向寄件人先行收取全额配送服务费。然后,根据包裹量,每天将所有收集的包裹转发到我们的区域分拣中心一到两次。通常情况下,下午6点前提货的包裹,当天就会运到我们的分拣中心。每个包裹都被分配了一份带有唯一跟踪号和条形码的运单,这与我们的自动化系统一起,使我们能够在整个取货、分拣和交付过程中跟踪每个单独包裹的状态。
第二步:包裹分拣和班轮运输。在收到从其覆盖区域内的地点从各个取件网点发出的包裹后,分拣中心对包裹进行分拣、进一步打包并将包裹发送至目的地分拣中心。我们提供分拣枢纽之间的线路运输服务。包裹所附的每一份运单上的条形码在通过每一个分拣和运输网关时都会被扫描,让我们能够随时掌握每一个包裹的投递服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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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包裹递送。我们的目的地分拣中心卸载和分拣包裹,然后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配送网点交付给收件人。一旦收件人在运单上签字确认收货,就完成了一个全服务周期,配送服务费的结算在我们的网络支付结算系统中及时接踵而至。
快递服务定价
我们就我们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向他们收取的网络中转费主要包括(i)每个包裹附带的运单的固定金额和(ii)每个包裹根据包裹重量和路线距离进行分拣和线路运输的可变金额。我们评估我们的定价,并根据我们的运营成本、市场状况和竞争以及我们的服务质量不时进行调整。对于我们在省一级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我们为那些明显优于我们设定的绩效目标的人提供费用折扣。
我们的服务定价还受到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采用的定价的影响,他们对其服务的定价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的定价反映在他们从发件人预先收取的全额交付服务费的金额上。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主要根据其总成本确定其定价,主要包括我们收取的网络中转费、应付给交付网络合作伙伴的最后一公里交付费用以及网点运营成本。我们提供指引,与经营配送网点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起设定最后一公里配送费用,其中指引基于多种因素,包括经济环境、市场状况和网点的经营状况。我们能够监控取货和送货网点之间的“费用分摊”机制,因为指导方针得到实施,费用是通过我们的系统支付的。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还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市场条件和竞争以及他们的服务质量。我们不对定价设置任何明确的限制,并允许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有定价自由度,以便他们能够根据每个发送方的业务量和长期前景,通过量身定制的定价有效地应对当地市场的竞争动态。从历史上看,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能够收取的交付服务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部分原因是竞争压力。
其他物流服务
以核心快递业务为基础,努力成为综合物流服务商。我们正在扩展我们的服务产品,目标是建立一个以快递、零担物流、跨境商务、仓储、航空、商业等为特色的生态系统。例如,我们在东南亚、非洲等地区提供以重货和国际快递服务为主的零担(LTL)物流服务。我们还为客户提供仓储、配送、运输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此外,我们通过收购的中国东方快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后者是香港和深圳的主要货运代理和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此外,我们也在拓展航空货运业务。
我们的网络和基础设施
我们的网络包括(i)我们在中国各地直接运营的核心分拣枢纽和线路运输网络和(ii)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网点,以及最后一公里的邮政。
排序集线器
我们的分拣枢纽由我们运营的线路运输网络连接起来。每个分拣中心从其覆盖区域内的网点收集包裹,根据目的地对包裹进行分拣并将其发送到适当的目的地分拣中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运营88个分拣中心,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运营5个分拣中心。
我们的业务合作伙伴运营的分拣枢纽位于中国偏远地区,我们与独立的第三方所有者密切合作,以有效运营这些枢纽。除了分拣枢纽,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还在中国某些偏远地区运营分拣设施。
在我们运营的88个分拣中心中,有72个位于我们拥有的场所,其中3个我们还额外租赁区域,16个位于租赁场所。我们计划在我们拥有的房地内对土地和设施进行长期投资,以支持我们运营的稳定性。我们还不时向某些大客户客户提供临时仓储服务,以便将他们的产品存放在接近其目标人群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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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自动化硬件和软件方面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例如,我们在2015年就采用了装卸货车伸缩输送带,以及完全集成的动态称重机,能够在高速上同时测量包裹的尺寸和重量,而不必阻止包裹的流动。此外,我们与科技公司和学术机构合作,定制和升级现有的设计理念。例如,自2015年以来,我们与中国科学院成功合作开发了几种变体的自动化分拣设备。我们还开发并不断重新设计复杂的软件(包括支持数据的算法、实时分析和重新校准),以支持高速分拣,以确保快速可靠的包裹数据捕获和发送,并减少分拣错误和返工成本。特别是,我们在对包裹的安全检查中使用了基于图像的学习算法,以在我们的检查过程中识别违禁或非法物品,并减少人为错误。我们的自动化分拣线数量和容量从2016年的8条(全部为小包裹)大幅增加到2025年的596条(其中259条为大包裹,其余337条为小包裹)。
班轮运输网络
我们将我们的分拣枢纽与大约3800条线路运输路线连接起来。我们的线路运输网络主要由(i)我们自己的车队和(ii)某些独立的第三方车辆提供服务。我们控制着我们整个线路运输网络的路线规划和车辆调度。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己的车队由超过10000辆卡车组成,其中超过9700辆是高容量15至17米长的拖车车型。我们还与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运输公司签约,以满足额外的运力需求,其中大部分是在我们预见到回程卡车载重量较低时的单程运输。我们仔细审查投标人的运营历史、车队状况、可靠性等标准,以只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为了在数量增加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我们的运营效率,我们有系统地将高容量15至17米长拖车车型在我们车队中的比例从2016年的39%提高到2025年的94%,以优化单位产量并降低成本。此外,我们建立了一个系统的数据和技术驱动程序,以改进拖车设计,以降低成本,并为实时分析我们的车辆提供数字跟踪。此外,我们还帮助开发了改进的车辆零件和专利拖车设计。例如,我们的专利设计的弧形铝拖车,与传统的方形钢制集装箱相比,不仅重量更轻,而且更具空气动力学性能。这些拖车的较高容量(145m3而不是127m3)及其更轻的重量(6,700kg/ea而不是9,000kg/ea)有助于提高我们拖车的燃油经济性,并进一步有助于降低运输成本。这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我们的移动资产,方法是评估实时运行条件,例如车速和估计的燃料消耗,并估计正常磨损,以便安排适当的维护间隔。
我们评估进货量(包括最大压力水平)和模拟路线规划(包括路况),以告知我们在部署我们自己的线路运输资源或通过第三方运输服务补充运力之间的选择。我们将第三方地图应用的编程接口与我们的包裹流量、运量大数据相结合,反馈我们的智能服务路由算法,对包裹流量的速率和方向进行建模,动态预测未来的运力需求,对人员和运输资源进行配置调整。因此,我们能够减少包裹处理的低效率,提高车队负荷率并实现最佳运输时间和成本。
取货配送网点和最后一公里岗位
取货配送网点均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经营,不归我们所有。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主要通过其管理的网点提供提货和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尽管某些较大的网点也具有区域分拣和调度能力。每个网点都有自己指定的经营地域范围,一般只能承接源自该区域的订单。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般也会安排取货/配送网点和我们的分拣枢纽之间的运输。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网络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超过3.1万个取件和派送网点,覆盖了中国99%以上的市县。
我们鼓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及早投资,通过建立最后一公里的帖子,通过最后一公里的能力和消费者访问来确保实体存在。我们目前在中国各地大约有10万个最后一公里的帖子。最后一公里的邮政,平均是位于居民区或办公楼附近或大学校园内的35-60平方米的空间,快递员可以在那里留下快递包裹让收件人取走,而不是亲自送货。最后一公里的邮政可以是多功能的,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包括接收外发包裹、向将包裹留在取货的快递员收取费用(包括处理竞争对手的快递员留下的包裹)以及实现零售利润,从而实现更大的整体人工和设施成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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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模式
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拥有并经营我们品牌下的取件和派送网点,构成我们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图说明了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模型。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超过6,000个网络合作伙伴,我们与他们直接签订了协议,规定了他们在我们品牌下的取货和送货网点的运营条款和条件。我们将这类网络合作伙伴称为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与直接网络合作伙伴的这些协议一般为期三年,如果每个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希望留在我们的网络中,则可以选择在协议到期时与我们协商续签协议。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就我们向他们提供的快递服务向我们支付网络中转费。我们就我们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向他们收取的网络中转费主要包括(i)每个包裹附带的运单的固定金额和(ii)每个包裹根据包裹重量和路线距离进行分拣和线路运输的可变金额。我们有权因未能遵守协议条款而对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处以罚款。还需要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向我们下定金作为履约担保。我们已授权我们的直营网络合作伙伴以我司“中通”或“ZTO”品牌独家开展快递业务,并强制要求在网点、人员制服、运输车辆和包装材料上统一使用我司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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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每个直接网络合作伙伴都由我们授权在指定区域内运营,其规模从一个乡镇到整个省份不等。根据各自授权区域的规模和业务量,我们的许多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在征得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第三方。我们不直接与这些第三方订立协议,并将其称为我们的间接网络合作伙伴。间接网络合作伙伴也被授权经营中通品牌快递业务。
我们的中天系统为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管理提供了技术基础设施。中天系统由我们的运营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结算系统、财务系统等集成系统和连接我们网络合作伙伴的手机APP组成。特别是,我们的中天系统跟踪每个交付订单并计算应付给我们的网络中转费,以及应付给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以及(如适用)我们的间接网络合作伙伴的最后一公里交付费用。我们所有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通过我们的中天系统使用支付渠道与我们结算网络中转费、运单费或最后一公里配送费。我们要求直接网络合作伙伴通过我们的中天系统从他们各自的中天账户向我们的支付渠道账户进行预付款。我司直营网合作伙伴中天账户反映预付款余额,将在每次结算货款时借记。预付金额用于结算网络合作伙伴向我们支付的网络中转费和运单费用以及结算我们向直接网络合作伙伴支付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费。
我们所有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和大多数间接网络合作伙伴都专门与我们合作。我们的少数间接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为其他快递公司处理包裹。这通常仅限于网点位于偏远或偏远地区或新成立的市场的情况。为了支持奥特莱斯的开工量,我们的排他性要求的这些例外是必要的。
我们控制新的网络合作伙伴的资格,我们为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广泛的持续培训。我们还定期审查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在包裹量、当地市场份额、服务质量和包裹安全/安保得分方面的表现。我们考虑当地市场的条件和预测,为那些指标设定指引。我们还设定了指导,并对包裹量较大的某些取件和派送网点的表现进行了审查。对于我们在省一级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我们为那些明显优于我们设定的绩效目标的人提供费用折扣。
如果直接网络合作伙伴多次未能达到我们设定的适用绩效目标,我们可能会单方面终止我们与该直接网络合作伙伴的协议,这种情况在历史上仅在个别情况下发生过。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将引入经过我们审查的合格买家,或者,在退出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本身已经确定了买家的情况下,我们将审查买家的凭据并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在直接网络合作伙伴自愿离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网点经营业务出售给买方,上述审查程序也将适用。此外,根据与我们的协议,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提供三个月的终止通知,协议将在双方共同同意后终止。与我们停止合作的网络合作伙伴可能会加入第三方快递网络。
根据与我们的协议,网络合作伙伴也有权在协议执行之日起七日内单方面终止协议,并通知我们;但如果网络合作伙伴已经开始使用我们的网络资源,已经开始向客户提供服务,或者已经行使了协议项下的其他主要权利,则网络合作伙伴不得据此终止协议。网络合作伙伴在协议项下的主要权利是我们提供的以下产品或服务的权利:(1)与企业管理系统有关的电子文件或软件;(2)对快递网络的使用、业务运营模式和员工培训的指导;(3)充足、持续和有质量保证的物资供应;(4)广告支持;(5)网络中转服务。
我们为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定价决策的自由度。网络合作伙伴对其日常运营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就设施、车辆和招聘做出本地化决策,以满足其运营需求。
我们还为符合条件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我们根据我们设定的某些标准选择合格的网络合作伙伴,例如拥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以及从事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要求的运营活动。为提供该等金融服务,我们与合资格的网络伙伴订立协议,根据协议订明该等金融服务的重要条款(例如贷款金额、到期日、担保或质押以及违约事件(如适用))。我们已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获得必要的营业执照和/或批准,以便向合格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此类金融服务。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融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10.02亿元、人民币20.401亿元和人民币17.148亿元(2.452亿美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发生实质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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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客户
下图展示了往来于我们直接客户和终端客户的包裹和资金流动情况。

我们的直接客户是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他们与我们的间接合作伙伴一起拥有并经营取货和送货网点。我们为我们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提供接入我们的线路运输和分拣网络,这些网络构成了他们和我们间接合作伙伴的快递服务的基础设施。此外,我们还直接服务于一些企业客户,包括电商和传统商家,为电商平台提供快递服务和办理退货包裹。
我们与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起,主要服务于电商商家和其他快递服务用户,作为我们的最终客户。我们的终端客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我们的企业客户通常是规模较大的全国性品牌,对快递服务有定制化需求。对于某些企业客户,我们提供直接提货服务,无需经过我们网络合作伙伴的提货网点。我们也越来越多地服务于电商平台的退货包裹需求。我们向我们的企业客户收取全额的配送服务费,并将这些费用的一部分支付给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配送网点,用于他们提供的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根据我们在相关地点的人员的可用性和能力,一些企业客户的订单也可能通过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获得。
客户服务
我们相信,我们优质的客户服务可增强我们的客户忠诚度和品牌形象。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直接与我们的最终客户互动,我们提供持续的培训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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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运营一个呼叫中心网络,每周七天在营业时间提供实时协助。我们的自动化系统继续在营业时间之外回复查询,并将复杂的查询转发给我们的实时呼叫中心代表,以便在营业时间进一步处理。我们的呼叫中心网络是本地化的,在中国31个省设有分支机构,大部分是当地雇员,以利用他们的当地知识。所有分支机构均可通过统一号码联系,并使用集中呼叫系统和数据库。我们的呼叫系统会自动将来电引导到呼叫者所在地附近的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本地化处理。我们有超过500名呼叫中心代表,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坚持相同的客户服务标准,他们的本地知识增加了我们的客户服务效率。我们为我们的代表提供定期培训,并定期审查来电者对他们从我们那里获得的服务的满意程度。在每通电话结束时,请每一位来电者对我们的客户服务质量进行评分,并由指定的回电小组对所有不满意事件进行跟进。
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
我们利用开源和主流技术构建了我们的专有技术系统,并对这些技术进行了完善和定制,以适应我们的运营需求。我们设计和利用我们的技术系统来提高我们网络的效率和可扩展性,这些系统对我们业务的成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技术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中天系统—我们自己研发的集中式中天系统,作为我们快递管理和网络运营的技术骨干。中天系统有数百个模块,功能和特性众多,覆盖我们业务和运营的所有场景,由我们的运营管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结算系统、财务系统等集成系统和连接我们网络合作伙伴的手机APP组成:
| ● | 包裹分拣、运输和跟踪管理.我们的包裹是通过中天系统基于路由逻辑进行分拣调度的。有了这个系统,即兼容数字运单技术,我们可以根据分配给每个包裹的唯一运单条码,跟踪通过浩瀚网络处理的每个包裹。当包裹在每个网关中移动时,其条码被扫描,其路径等投递信息在中天系统中被捕捉。我们还通过与中天系统同步的GPS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监控我们在中天系统上的分拣枢纽的能力,并监控每一辆在岗货车的实时移动。 |
| ● | 结算付款计算.中天系统跟踪每个配送订单,根据预先设定的公式,计算应付给我们的网络中转费以及应付给网络合作伙伴的最后一公里配送费。 |
| ● | 平台整合.中天系统接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垂直电商网站的订单系统。商家因此可以通过中天系统无缝下单配送到网点。 |
| ● | 移动应用.中天系统还支持我们的移动应用,让取货配送人员能够在移动设备上处理数字运单打印、订单取货、包裹追踪、签收等功能。移动解决方案以用户为中心,全面满足不同人员的不同需求。 |
| ● | 客户服务支持.我们的呼叫中心代表可以访问中天系统的数据库,以提供更好、更有效的客户服务。我们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的自动化客服功能允许终端客户利用中天系统的数据支持跟踪包裹和搜索网点位置。 |
| ● | 销售配件的管理.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利用中天系统上提供的配件管理模块从我们这里在线购买配件,例如(i)便携式条码阅读器,(ii)用于数字运单打印的热敏纸,以及(iii)中通品牌的包装材料和制服。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可以登录我们的系统,下订单购买运单、包装材料、便携式条码扫描仪等配件。然后,一旦我们处理了收到的订单,我们就会将配件发送给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 |
| ● | 数据分析和决策支持.中天系统收集并提供包裹量、枢纽利用率和包裹递送速度等有价值的运营数据,以分析和提升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绩效。它为我们的核心管理团队提供了一个仪表板,其中包含各种数据和分析工具。通过利用仪表板,我们的管理层可以实时监控和评估我们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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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浙江省租用了一个高等级的数据中心,以支持我们的核心运营系统,例如中天,以及我们的运输管理系统。我们在上海的服务器中心主要为我们的管理、数据备份和其他非核心功能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我们采取了安全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密技术,以保护我们的软件、专有数据和客户信息。我们的系统配置了多层安全,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软件和数据库,我们为应用程序之间的通信实施了安全协议。我们利用防火墙系统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内部系统。在我们的网站和公共和私有接口上交换关键数据使用安全套接字层网络协议,这是建立加密网络通信的标准安全技术。我们定期备份我们的数据库,包括客户数据,同时使用现场和非现场存储。加密用于在运输途中或被存储时保护敏感信息。
自2016年起,我们建立了数字产品创新体系,拥有八大数字产品线,涵盖客户参与、客户关怀、加盟商赋能、分拣枢纽运营、交通、金融、智能移动设备和电子协作的端到端线上和线下流程。该系统可在我们的信息技术平台中实现约200个应用程序。
我们一直在开发一套专注于应用新特性以实现快速数字产品迭代的技术,例如微服务架构、深度学习和AI、大数据、私有云和混合云、DevOps等。我们还开发了订单调度和预测的专有算法,以及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检测和恢复以及单日1亿订单高通量处理的能力。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版权、专利、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中国拥有超过200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用于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在中国境内保持着超过700项商标注册和200项专利。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注册了九个域名,其中包括zto.cn等。
此外,我们还展示了我们的技术资源,包括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在各类数字化服务中的广泛使用,例如共享ZTO各类服务接口的快递服务技术对接平台zop.zto.com上的ZTO开放平台,以及ZTO网络内外人员报告安全漏洞的在线平台sec.zto.com上的ZTO安全响应中心,以更好地保护客户信息,增强网络安全。我们通过一年一度的ZTO技术开放日,与公众分享我们在提升运营数字化、智能化方面取得的成果。
竞争
中国的快递行业分散,我们主要与国内领先的快递公司竞争,包括圆通速递、申通快递、韵达股份、捷运快递、顺丰速运、京东物流以及EMS等中国邮政提供的快递服务。我们还面临来自我们行业的新兴参与者或邻近市场的现有参与者的竞争,他们可能会选择利用其现有的基础设施并将其服务扩展到快递领域。我们相信,我们的核心价值框架、优越的规模、独特的合作伙伴网络、一流的运营能力和成本效率为我们提供了竞争优势。进入快递行业需要在网络建设和合作伙伴吸引方面进行大量的初始投资。然而,某些更成熟的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建立或进一步完善他们的专有交付基础设施,并与我们竞争。此外,随着我们寻求提供额外的产品和服务并扩大我们的客户群,我们可能会在我们可能选择进入的新行业中面临来自老牌参与者的竞争。
采购
对土地使用权、一定的分拣设备、线路运输车辆及运单、条码扫描仪、制服等消耗品采取集中采购方式。我们在可能的情况下举行招标过程,以选择具有最佳价值的产品和服务。我们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以换取折扣,并促进与可靠供应商的长期稳定关系。我们与制造商和研究机构合作,设计和修改设备,以最适合我们的需求。与市场上现成的产品相比,我们量身定制的设备一般采购和维护成本更低,运营效率更高。
我们还利用我们网络的规模,协助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与他们的供应商谈判更好的采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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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和安全
我们建立了包裹安检规程,在受理分拣投递前对包裹进行检查。我们将陆空运输的违禁物品分为几类,如易燃易爆物品、火药、汽油、鸦片和家禽等。所有寄件人都必须识别其包裹的内容。我们要求取货团队对终端客户寄来的物品进行目视检查。我们还有其他措施,比如对包裹进行安全隐患或违禁物品的X光筛查。对办理违禁物品取、寄的分拣枢纽,我们有处罚措施。
工作场所安全和运输安全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我们对我们的分拣枢纽和地面运输车队实施了安全协议,以确保安全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我们为员工提供定期培训,以识别危险、减轻风险并避免在工作中伤害自己和他人。
在我们的车辆保险公司中国太保的支持下,我们从海外引进并本地化了驾驶员安全项目。2017年,我们为我们的线路运输车辆配备了AI支持的智能设备,可以破译图像、识别不安全手势,并与我们的家庭办公室数据处理中心进行通信,该中心将自动发送不断升级的警报,以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品牌和营销
我们努力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营销举措来提高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被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评为全国模范创建。我们还被交通运输部共青团中央命名为青年模范单位。我们分别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予2023、2024和2025年中国物流企业50强。我们还被全国工商联评为2025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排名第280位)和2025年中国民营服务业企业100强(排名第63位)。我们被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授予上海市模范集体。我们还与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解放日报社一同获评2025年上海民营企业100强(第17名)、2025年上海企业100强(第48名)、2025年上海服务业企业100强(第23名)、2025年上海民营服务业企业100强(第9名)、2025年上海成长型企业100强(第83名)。
我们采用各种方案和营销活动来推广我们的品牌和我们的服务。我们定期参加交易会,如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并在行业论坛上发言。我们还运营新闻提要频道,并利用各种移动社交网络应用,如微信,分发业务更新和企业新闻。我们的线下营销活动包括传统媒体如广告牌和公关活动。此外,我们要求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以一致和统一的方式在人员制服、运输车辆和包装材料上应用我们的标识,以便在与最终客户的互动中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
我们培训和指导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向我们的最终客户推销他们的产品并维护客户关系。我们指定的团队通过定期对话直接维护企业客户关系。总的来说,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努力不断提高我们的服务品质,以提升我们的品牌,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客户。
企业社会责任
我们致力于利用我们的技术和物流基础设施造福社会。自成立以来,我们一直高度致力于环境、社会和企业责任事务,包括环境可持续性、员工关怀、扶贫等。
环境可持续性。我们成立了专门的团队,在全网范围内领导环保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减少包装耗材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持续推广使用绿色可循环包装和生物降解包装。我们还主动回收包装材料,引导终端消费者重复使用包装纸箱。此外,我们一直致力于减少交通运输对环境的有害影响。我们的每一辆线路运输车辆都配备了定位设备,与地理信息系统一起监测运输过程中是否有任何异常,以帮助规划适当的运输路线。为了提高能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我们还使用了大容量拖车。同时,我们鼓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使用新能源汽车和电池驱动汽车等环保运输工具进行取件和交付。此外,我们在运营中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设备,包括分拣、运输和配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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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怀。我们努力为员工提供福利待遇和广泛的职业发展机会。建立健全人才培育机制,打造线上线下结合培养平台。我们还组织开展了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等提高职业技能的活动。我们设立了管理培训生计划,旨在通过三年培训计划培养公司未来的领导者。我们还努力帮助我们的员工平衡工作和生活。组织开展各类康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扶贫。积极开拓农村市场,通过完善最后一公里物流基础设施,推动物流服务覆盖农村,实施“快递服务进村”举措。推进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通道,旨在助力拉动农村消费,增加农村居民收入。
环保。自2019年以来,我们发布了年度ESG报告,详细介绍了我们在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相关领域的关键举措和发展。从这个报告年度开始,我们正式将ESG报告更名为可持续发展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和以往的ESG报告可在http://zto.investorroom.com/上查阅。
我们在中国受到多项环保法规的约束。例如,根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们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在开工前(如适用)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以供批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建成后,我们需要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环境保护的竣工验收或者视情况自行开展验收。
保险
我们维护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突发事件。购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和汽车第三方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司机/乘客责任险、配送员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我们还为职工提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险。
我们不为我们交付的物品购买保险。相反,我们的一些最终客户可能会选择与我们的优先处理服务相关的损坏或损失保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把他们付款的保险部分汇给第三方保险提供商。我们不保营业中断险;也不保产品责任险或关键人物险。我们认为,我们维持的保单的保障范围足以应付我们目前的经营,并符合行业规范。我们的管理层不时评估我们的保险范围是否充足,并根据需要购买额外的保单。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活动或我们的股东从我们那里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的最重要的规则和规定。
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产业目录
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9月6日联合颁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于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对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作了规定。除中国其他法规有特别限制外,未列入上述三类中任何一类的行业一般对外商投资开放。鼓励类、允许类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禁止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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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主要从事快递服务,可能涉及邮件的国内快递服务。根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外商投资邮件国内快递业务。因此,我们通过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邮件的国内快递服务。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还在某些属于鼓励类的行业开展业务,例如道路运输以及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我司子公司上海中通基网络按照中国法律注册,主要从事《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鼓励类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有关中国外商投资和中国公司的规定
根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实体国民待遇,但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实体除外。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中国《外商投资法》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无法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类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对于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将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留有余地。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和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最近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对未按要求向外商投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国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颁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该外国投资者或者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依照《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国合作合营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的五年内,依照《中国公司法》、《中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并依法完成变更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结构并完成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任何登记事项的申请,并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在中国成立和经营的公司适用《中国公司法》,该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中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公司结构和公司管理作出规定,这也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最近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公司设立和清盘制度、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责任、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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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快递服务的规例
最近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国邮政法》规定了快递公司设立和经营的基本规则。根据邮政法,经营和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公司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必须符合企业法人的全部条件,并满足服务能力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一定前提条件,且其注册资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经营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不低于人民币2000000元。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企业设立分公司的要求,在《快递服务市场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该办法于2008年7月12日由交通运输部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17日。本办法规定,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必须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备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的,可以责令整改,并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一般罚款。违规情形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在完成整改前可能面临暂停经营。
根据(一)《邮政法》、(二)《快递服务市场管理办法》、(三)最近一次于2019年11月28日修订的《快递服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四)最近一次于2025年4月13日修订并于2025年6月1日生效的《快递暂行条例》,任何从事快递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邮政局或当地对应部门的快递服务经营许可,并受其监督和规范。单位未按照上述措施规定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而经营快递服务的,可以强制改正,没收其无证经营快递服务产生的收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或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注销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在《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业务超过六个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交还《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拒不交还或者不按时交还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公告废止《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邮政局机关以外的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邮政局机关专营的邮邮寄递业务,不得投递任何国有组织的公文。快递业务必须在许可范围内,并在《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条款下经营。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签发后有效期5年,附带年度报告义务。国家邮政局2013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加强快递服务经营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对单位是否在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许可的许可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经营快递服务,地域审查须在城市范围内下至区级进行。根据《快递服务市场管理办法》,未在公布的经营范围内开展快递业务,将被邮政管理部门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罚,并可以处以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而且,根据《快递服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必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颁发快递服务经营许可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服务业务许可年度报告。快递服务企业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的,可以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快递服务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该快递服务企业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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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决定》,经营快递业务的公司,必须在申请营业执照前申请并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由主管工商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是否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
按照《快递服务市场管理办法》,两个以上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商标、企业名称、快递运单及配套信息系统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服务安排,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环境保护和员工权益保护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商标、企业名称、快递运单、配套信息系统的所有人简称为总部快递企业。总部快递企业采取不合理管理措施,导致使用其商标、企业名称、快递运单及配套信息系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无法向用户提供快递服务的,总部快递企业将受到邮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处罚,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不正当竞争、违规定价的,将相关文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
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必须建立并落实收寄包裹或物品审核制度。根据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1月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业邮政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于2023年12月20日,快递企业必须对邮政物品进行检查,以检查邮政物品是否被禁止或限制快递。快递企业还必须审查邮递物品的名称、性质和数量是否在投递表上进行了适当披露。未建立、未落实该查验制度,或违规收寄、寄递违禁、限行包裹/物品的,可能导致快递企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承担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处分并暂停公司业务经营进行整改甚至注销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经营者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的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快递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自开设快递末端网点之日起二十日内,可以开设要求向所在地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寄递终端网点无需取得营业执照。快递服务经营者开设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对该快递服务企业强制改正、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和/或责令停业整顿。快递服务企业拟暂停经营快递服务的,应当(i)提前十天公示,(ii)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通知,(iii)交回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iv)对未投递的快递包裹进行妥善安排。不遵守该规定,可被强制改正、处以最高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和/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经营者收寄快递包裹时,还应当查验寄件人身份,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快递经营者不得收寄其快递包裹。根据《快递暂行条例》、《邮政法》和《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快递经营者未核实寄件人身份但登记身份信息,或识别寄件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仍收寄快递包裹的,该快递经营者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暂停营业直至注销其快递服务凭证,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快递暂行条例还规定,两个以上快递经营者可以使用统一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快递运单开展快递业务。快递经营者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服务质量、安全保障和业务流程进行统一管理,为客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因快递包裹延误、丢失、损坏、短缺,致使任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快递运单所属的快递经营人给予赔偿,或者要求实际的快递提供人给予赔偿。此外,根据《快递暂行条例》,要求快递经营者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并鼓励以优化、经济的方式使用此类材料以及采用具有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材料。ZTO快递及部分子公司已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可经营快递业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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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电子商务法,我们在电子商务业务中受到一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快递物流服务商在交付商品的同时,应当提醒收货人立即现场查验商品;他人代收货人接收商品的,应当征得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努力减少包装材料的消耗,落实回收措施。其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约定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代收货款。我们业务的运营受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约束。如果我们的快递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被要求整改。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受广泛的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被认为不遵守任何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关规定
根据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7月20日修正的《道路运输条例》和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颁布、最近一次于2023年11月10日修正的《道路货物运输和场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公路货物运输包括一般公路货物运输、特种公路货物运输、大件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公路运输。特种道路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装有集装箱、制冷设备或罐式集装箱等的特种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场站(场)管理规定》对车辆和驾驶员提出了详细要求。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和场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条例》,从事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每辆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具有同一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合格证,但使用的车辆为总质量为4.5吨的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除外。再有,从事运营站(场)业务的,最迟应在实际运营后15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拟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道路货运经营人子公司注册成立,按同一审批程序办理。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虽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地域范围没有限制,但包括上海、北京在内的中国多个省级政府颁布了地方道路运输管理细则,规定在外省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经营人也应当向其开展业务的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2025年,ZTO快递及部分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一般道路货物运输或站点(场所)。上海中通基物流有限公司及其若干附属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一般道路货物运输或场站(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任何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货运车辆的规例
根据2016年8月19日颁布、2016年9月21日施行、2021年8月11日修正的《载货车辆载运超量货物行驶管理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不得载运超过本条例规定限值的货物,其尺寸不得超过同一条例规定的限值。违反这一规定的车辆经营者,可处以每项违法最高3万元的罚款。任何一年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暂停车辆经营者的经营许可和/或撤销车辆的经营登记。任何一家道路运输企业在任何一年有超过10%的车辆总量不符合本规定的,该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停业整顿,并可以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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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卡车车队的运营受此规定的约束。如果我们的卡车不符合这项规定,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改装这类卡车以减少其长度或购买新的来取代它们。否则,如果我们继续经营那些超过条例规定的限制的货车,我们可能会受到本条例的处罚。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业务受中国广泛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我们或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被认为不遵守任何这些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有关规定
1995年6月29日颁布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及其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进行了规范。根据该规定及其细则,海运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金额须为人民币500万元,空运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陆运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实体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增加注册资本(或超过其最低注册资本的部分)人民币50万元。根据2005年3月2日公布并于2016年8月18日修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备案办法(暂行)》,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及其分支机构,均须向中国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备案。
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进行商业飞行活动的有关规定
2018年3月21日,民航局颁布《民用无人机商业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使用无人机进行商业飞行活动,应当取得民用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无人机经营许可证,不得进行商业飞行活动。
2020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使用包括民用无人机在内的通用航空航空器进行商业飞行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向住所地区域民航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如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该通用航空企业拒不整改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第二版)》,2020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前,无需办理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了《无人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据此,使用民用无人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需持有航空经营人证书。取得航空经营人证书后从事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无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运行证明。ZTO速运部分子公司获得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空中操作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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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例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任何经营资源的企业,通过合同允许该等经营资源被另一经营者使用且被特许人遵循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并按合同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和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受商业特许经营法规的约束,包括2007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生效,以及中国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2日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23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订。根据本规定,特许人必须在特许经营合同首次订立之日起15天内向中国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进行备案,并必须在备案后的每年第一季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中国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公布完成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并及时更新。如特许人未遵守本规定,中国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有权酌情对特许人采取行政措施,包括罚款和公告。这些规定还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提出了要求。ZTO快递与直营网络合作伙伴签约合作。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我们已完成与中国商务部当地对口部门的特许经营备案,并以定期备案后报告为准。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相关条例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但不包括匿名化信息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个人有关的任何种类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和删除。本法适用于为向位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分析或评估位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的行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在中国境内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处理该个人的个人信息:(一)征得个人同意的;(二)为执行或履行该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或根据依法通过的雇佣规则或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三)为履行法定责任或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为保护生命所必需的,紧急情况下自然人的健康或财产安全;(五)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或其他公益活动的;(六)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已经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披露的个人信息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原则上,处理个人信息必须征得个人同意,但上述第(二)至(七)项情形除外。根据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是该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愿明确表示的意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经有关个人另行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此外,处理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必须征得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对处理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采取特殊规则。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承担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不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要求,将被处以更正、暂停或终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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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于2014年3月26日颁布、最近于2023年2月13日修订的《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对快递或快递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快递经营行为进行了监管。按照这些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对应部门是负责快递或快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关,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这类信息安全的制度和措施。具体地说,快递公司必须就其客户或用户的信息与其员工订立保密协议,以明确保密义务。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快递电子运单集成系统运营者等第三方对接寄递信息或者授权使用订单号的,该快递企业应当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快递电子运单集成系统运营者对电子快递运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保证寄递服务正常运行。寄递服务用户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或无法提供寄递服务的,快递企业不得对接寄递信息或授权订单号资源。使用统一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情形,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快递运单所有人应当对使用其商标、企业名称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实施信息安全统一管理,发生涉及快递服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快递服务用户可按照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用户投诉解决办法》进一步寻求补救,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的投诉,实行调解处理制度。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服务企业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被曝光的客户的任何信息。客户信息泄露或可能泄露的,快递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我们没有遵守这样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罚款人民币1万元至人民币10万元,停业整顿或吊销其快递服务经营许可证。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在个人信息安全的所有重大方面都遵守了上述规定或措施。
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条例
2012年12月28日,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确保用户信息保密。2013年7月16日,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范中国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强化了非法收集、交易、提供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其中进一步规定,任何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要求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行政相关义务,拒不依令整改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国网络安全法》,该法于2026年1月1日修订并生效,其中要求,除其他外,网络运营者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网络不受干扰、破坏和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据被泄露、窃取或篡改。还要求网络运营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范围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020年5月28日颁布并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数据安全法,除其他外,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此外,2020年《办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了网络安全审查机制,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应当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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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取代了2020年的《办法》,进一步重述和扩大了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采购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其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规定,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8月17日,国务院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和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或领域的任何重要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一旦发生破坏、功能丧失或数据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公开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2021年11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处理超百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商在境外上市,以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商在香港上市,需事先进行网络安全审查。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进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022年7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跨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办法》适用于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人提供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境内经营过程中收集、生成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安全评估。依据该等措施,数据处理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向国家网信办申请外传数据传输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向境外提供数据的:(一)数据处理方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方或处理过百万人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方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三)数据处理方自上一年度1月1日以来累计提供个人信息超10万人或个人敏感信息超1万人的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国家网信办要求办理出境数据转移安全评估申请的其他情形。任何未能遵守此类要求的行为可能会使我们受到暂停服务、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等处罚。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最终客户或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求,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前,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提交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发行上市办法草案》和《境外证券发行上市规则草案》,征求意见期已于2022年1月23日届满。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国家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妥善履行国家安全保障义务。拟境外发行上市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该发行上市申请前完成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运营的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以及我们的ADS和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和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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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3日,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通知》,重申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鼓励APP经营者进行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对已认证的APP进行明码标价和推荐。2019年11月28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App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认定办法》,其中列举了六类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包括:(一)未公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二)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三)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四)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五)未经同意向其他当事人提供个人信息和(六)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的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或其他信息。2020年7月22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APP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督促APP服务商等加强APP下载使用相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3月12日,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颁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提供指导。
除上述规定外,APP受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特别监管,最近一次修订于2022年6月14日,自2022年8月1日起生效。本规定对APP信息服务和APP分发服务提出了要求。网信办及其地方分局分别负责全国和地方APP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这些规定,APP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在APP提供者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信等服务时,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二)对信息呈现结果负责,不得制作、传播违法信息,并应当自觉防范和抵制有害信息;(三)不得以虚假广告、捆绑下载等行为诱导用户下载APP,不得以机器或人工点击耕作和评论控制等方式,不得以使用违法有害信息的方式诱导用户下载APP;(四)当APP出现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用户并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五)履行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健全全过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等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开展APP数据处理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六)制定并披露管理规则,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我们受制于与APP运营相关的上述规定或措施,并认为我们目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依法合规。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最终客户或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有关海外上市的规例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对现行中国境内公司证券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和改革,对中国境内公司证券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采取备案监管制度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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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进行证券发售和上市,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并报告所需信息。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发行上市:(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经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等犯罪行为的,最近三年内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v)该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规定,如果发行人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则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i)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记载的任何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核算;(ii)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部分在中国大陆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数为中国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大陆。发行人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发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重大事件向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如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主动或强制退市等。此外,境内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在对外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章,妥善履行国家安全保障义务。拟境外发行上市需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如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在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该发行上市申请前完成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及时整改、承诺和剥离相关业务和资产等措施,消除或者避免该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受制于中国有关网络安全、隐私、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的复杂和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未能保护我们的最终客户或消费者的机密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境外发行和未来的资本筹集活动可能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或备案,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或在多长时间内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局、中国国家档案局颁布《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这些规定,寻求境外发行上市的中国境内公司以及向其提供建议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保密和档案管理义务。境内公司拟直接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或者实体公开披露或者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的,应当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境内公司拟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资料,如泄露,将有损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应严格履行适用的国家法规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适用法律法规的,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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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服务的规例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5月4日颁布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信用贷款企业试点经营的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信用贷款企业,由申请人向省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市场监管总局会商机制,严把融资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关。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颁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并于2021年6月21日修订,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颁布前,应与市场监管总局协调,严格控制商业保理企业注册登记。新设商业保理企业确有必要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监管与管理局协商机制。
有关定价的规例
在中国,少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是由政府制定的。根据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经营者必须按照政府定价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码标价,明示服务项目、定价结构等相关标准。经营者不得收取未明示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进行与他人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使用虚假或者误导价格欺骗消费者、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不遵守《价格法》的,可以对经营者给予警告、停止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我们作为服务提供者受《定价法》约束,并认为我们的定价活动目前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
有关租赁的规例
我们为我们的办公室、分拣中心、取货和送货网点以及其他设施租赁物业。根据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租人和承租人须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其中载明租赁期限、房地使用、租金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需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备案租赁合同。按照某些省市规定的实施细则,出租人和承租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可能被罚款。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及前述其他规定,承租人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外,出租人转让房地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民法典》及前述其他规定,抵押物在抵押合同执行前出租的,原设定的租赁不受后继抵押的影响,但抵押物在抵押权益设定登记后出租的,租赁不能对登记的抵押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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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使用权和建设有关的条例
我们的某些办公室、分拣枢纽和其他设施,连同所附的土地使用权,均由我们获得或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根据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1986年6月25日颁布并经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的《中国土地管理法》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民法典》,任何以建设为目的需要土地的实体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必须向自然资源部当地对应机构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时确立。我们目前使用的若干块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产权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有关的产权瑕疵或产权负担,或在进行我们的物业建设时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92年12月4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26日修正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出让控制管理办法》,以及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9年4月23日最新修正的《中国城乡规划法》,2021年3月30日经最新修订的《住房建设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开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经最新修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即验档案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1月30日经国务院公布、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经修订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建筑物建成后,必须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审查。我们没有完全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某些建设要求,例如在获得必要的许可之前开始建设项目,在通过必要的检查和验收之前投入使用建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与某些土地和建筑物有关的产权瑕疵或产权负担,或在进行我们的物业建设时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执照或许可,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断。”
有关环境保护的规例
根据2002年10月28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1998年11月29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7月16日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每个建设项目均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供审批。某一项目在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所采用的生产工艺或为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必须提交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而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建设后,需要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在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的情况下,除需配有水、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尚需环境主管部门验收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主体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不遵守上述规定,企业可能被处以罚款、停建等行政责任。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例
中国政府通过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全面管辖法律,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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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的版权,包括版权软件,主要受《中国版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中国版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一次修订于2020年11月11日。根据中国版权法,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版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版权管理工作。中国境内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经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权、修改权、复制权、履约权等。作者的着作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延续。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中国版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中国各类著作权保护细则。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13年1月30日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著作权软件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
中国的专利专利主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的《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保护,该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23年12月11日修订。就中国专利法而言,可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专利相关工作的管理,包括专利申请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专利权的存续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15年或20年,视专利权类型而定。
商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颁布、最近于2014年4月29日修订,对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各地的注册管理工作。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进行标识,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与已经注册或者初审的另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期为十年可续期,另有撤销的除外。
域名。中国境内域名受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8月24日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是负责管理中国互联网域名的主要监管机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管,负责CNN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日常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我们的域名注册是通过根据适用法规设立的域名服务机构办理的,我们在注册成功后成为域名持有者。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严重违反的,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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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企业参加某些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向此类计划或基金缴款。根据全国人大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和1999年1月22日颁布、最近于2019年3月24日修正的《征收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处以每天最高0.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处逾期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或加收每日0.2%的滞纳金。根据1999年4月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未缴纳住房基金出资的企业,可以责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出资;否则,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我们的员工或代表我们的员工缴纳某些过去的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缴款,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并可能被要求补缴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缴款的缴款以及支付滞纳金。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中国境内的外汇兑换受不时实施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窗口指导的管辖。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监管条例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5日。经常项目的支付,如利润分配和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通常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计价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于2016年6月9日和2019年12月30日及2023年3月23日部分修改或废止。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全权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酌情结汇比例暂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
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6号文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了修订,重申了外管局19号文中规定的部分规则,并取消了此前在几份外管局通告中规定的某些限制,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注册资本兑换成人民币和使用此类人民币资本的限制。不过,外管局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除经营范围许可外,(其中包括)使用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以及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
2017年1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审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2019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境贸易投资的通知》,其中包括将外汇资本金使用范围扩大至境内股权投资领域。2023年12月4日,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便利跨境贸易投资改革的通知》,进一步便利了外汇收支,扩大了资本项目相关便利化政策,优化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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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中国合并及收购的规例
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9月8日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条件是,假设情形符合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本条例规定,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为上市目的而形成的、由中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必须在该特定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中国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在中国境内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外国投资者向被收购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首次报告。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规定了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后方可完成。根据国务院2008年8月3日发布并于2024年1月22日发布最新修订的《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经营者集中满足下列任一门槛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否则,不得进行集中:(一)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全球营业额总额超过人民币120亿元且至少有两名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各自在中国境内实现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8亿元;(二)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且至少有两名经营者各自实现的营业额超过上一财年在中国境内超过人民币8亿元。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细则。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于2011年2月3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要求外国投资者对从事军事相关或某些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其他行业的中国公司的收购,在完成任何此类收购之前,必须进行安全审查。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的某些法规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收购追求增长。”这些规定可能会在未来境外发行的背景下进行解释或实施。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离岸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以其他方式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
根据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最近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从事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误导或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的有奖销售活动、诋毁商誉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不遵守这类规定可能导致各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停止经营活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不正当竞争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遭受的损害难以评估的,损害赔偿数额为侵权人通过侵权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与此相反,经营者违反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给另一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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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最近一次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禁止订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具有消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垄断行为和其他反竞争活动。《反垄断法》规定,除其他外,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还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事关国民福祉和人民福祉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的《反垄断指南》作为互联网平台经济经营者在现行反垄断法律法规下的合规指导意见运行。《反垄断指引》明确了互联网平台的活动将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情形以及经营者集中备案程序,包括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情形。
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其他任何外币自由支付股息。此外,根据中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一样,每年须至少提取税后利润(如有)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中国会计准则提取部分税后利润作为任意公积金。这些公积金不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与外债有关的条例
中国境内外债受多项法律法规监管,包括2003年1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22年7月26日修订的《外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并于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4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和最近于2016年6月9日修订的以外债形式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应在订立外债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根据《外债管理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累积额与借入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2023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境内公司和境内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期限在一年以上债务的企业申请外债审查登记,报告发布相关信息,优化外债使用,有效管控风险,配合监督检查。企业在借入外债前,应当取得企业借入外债审查登记证明,并完成审查登记手续。未经审查登记,不得借用外债。此外,企业应当在借入每笔外债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查登记机关报备信息;在企业借入外债审查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借入外债的相应信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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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岸融资有关的条例
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以境外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在境内企业合法拥有的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向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例如中国个人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在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能履行规定的登记的情况下,该特殊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特殊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我们知悉受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规定约束的所有股东均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初始登记。
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根据该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地方银行将审查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202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2021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降为1。
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2月15日颁布的《2012年外管局通告》,参与任何境外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的个人,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该代理人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委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除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任何国际组织在中国的代表外,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和其他雇员,他们是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并被授予期权,由于我们公司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成为海外上市公司,因此我们和我们的执行官和其他雇员受本条例的约束。这类个人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完成登记,可能会受到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法律制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海外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通告。根据本通告,我们在中国工作的雇员行使购股权或获授受限制股份将须缴付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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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务有关的规例
股息预扣税
根据最近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最近于2024年12月6日修订的《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已设立组织、事业单位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事业单位无实际关联的,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按10%的税率征收预扣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8月21日颁布的《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安排》,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协议分红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对香港居民企业享受减征预扣税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纳税人公约待遇管理办法》要求,非居民纳税人申领条约待遇,按照“自评、申领待遇、保留相关材料以备日后查验”的原则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评估并得出符合申领条约利益标准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时享受条约利益,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留存资料备查,并由税务机关事后管理。据此,ZTO速递(香港)有限公司就其从ZTO速递取得的股息,如满足STA关于税务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税务规则和规定规定规定的条件,可享受5%的预提税率。但是,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交易或者安排是以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为首要目的的,税务机关以后可能会调整优惠的预扣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通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ZTO及我司境外子公司的纳税居民身份,具体有待进一步解读。
根据该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就企业所得税而言,该企业的处理方式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
根据STTA 82号文,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STTA 82号文规定的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7月27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在境外注册成立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报》,并于2018年6月15日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落实STA 82号文提供了更多指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公报》,中方控股离岸注册企业满足STA82号文规定的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条件的,必须向其主要出资人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
93
我们并不认为我们满足了前一段中概述的所有条件。我们认为,如果STA 82号文中规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被认为适用于我们,则对于中国税务而言,ZTO和我们的境外子公司不应被视为“居民企业”。然而,由于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以及对适用于我们的境外实体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进一步解释,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可能被视为中国税务目的的居民企业,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所得税。我们正在积极监测适用纳税年度“居民企业”待遇的可能性,并正在评估适当的组织变革,以尽可能避免这种待遇。
如果ZTO或我们的任何境外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ZTO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范围内的应税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ZTO或我们的境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的股息收入,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收到的款项可免征中国预扣税;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个人/企业的我们的海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股息或利息以及这些股东或ADS持有人从我们的股票或ADS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须按个人20%或企业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布、最近一次于2017年12月29日修订的STA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该收益将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关联,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在中国设立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关联的,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一方负有扣缴义务。根据STA3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汇缴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交所得税或者不能履行这方面义务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收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尚未代扣代缴的税款,并填写企业所得税中国扣缴报表。关于STA公示7和STA公告37的实施细节,可能会有进一步的法律法规。如果STA公告7或STA公告37被确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交易,我们进行交易的离岸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TA公告7和STA公告37,或者确定这些交易不应根据STA公告7或STA公告37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缴费人未扣缴任何或足额税款的,非中国居民作为转让人,需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等税款。非中国居民不遵守纳税义务将导致处罚,包括全额缴纳所欠税款、处以未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以及这些税款的拖欠利息。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自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并符合法定标准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于2016年1月29日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94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或2012年4月6日颁布的《58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报》或《12号文》,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的初级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提供的行业项目之一且年初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12号文优惠的审核确认程序。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地区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即23号文。根据2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的初级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行业项目之一且初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2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8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即日起停止执行。
为鼓励软件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4日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20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重点软件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某些地区的企业也可享受优惠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初级业务属于政策“鼓励类”范畴的,企业所得税减至2024年12月31日前的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将上述通知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横琴新区、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目录的税务通报》,对注册地在广东省横琴新区的企业,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减至15%,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基础业务属于政策“鼓励类”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延长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前述对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15%的税收优惠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中国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最近于2017年11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财政部2008年12月18日颁布、2011年10月28日修订的实施细则,除适用的例外情况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维修保养劳务或者出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或者向中国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已缴纳的应税采购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收入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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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2011年11月16日颁布的《以增值税代营业税征收试点建议》,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逐步在部分省市区开展试点,对运输服务产生的收入征收11%的增值税代营业税。根据其后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或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17 %不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税务通告》或32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或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13 %不等,其中与运输、邮政有关的应税行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3日发布的39号文和当时生效的《关于促进服务业滞留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在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行业纳税人可额外享受10%的应纳税额抵扣,以在税务局备案的进项增值税为基数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等政策的公告》,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抵扣应纳税额。
2025年9月1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紧适用期末超额进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行业范围的公告》,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以及“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部门的期末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大,适用于有资格按月退还新增未使用进项增值税和一次性退还现有未使用进项增值税的企业,条件是其来源于该等部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总额的50%以上。自2025年9月1日起,上述政策废止,代之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超额进项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部门的纳税人,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申请按比例退还增量超额进项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事项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代收代寄服务”项下,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6
C.组织Structure
说明我公司组织架构的图表,见第一部分开头“我公司控股公司Structure及合同安排”。
以下为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中通集网络、合并后的关联实体ZTO快递以及ZTO快递的股东之间目前有效的合同安排摘要。
使我们能够指挥ZTO快递活动的协议
表决权代理协议。2015年8月18日,ZTO快递及ZTO快递的股东与上海中通集网络订立表决权代理协议。根据表决权代理协议,ZTO速递的各股东均不可撤销地指定上海中通集网络的指定人士赖梅松为其实际代理人,以行使所有适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ii)根据中国法律和ZTO速递的组织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和所有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将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ZTO运通的资产质押或处置;(iii)对提交股东大会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但不限于选举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iv)行使不时修订的《ZTO运通公司章程》授予该股东的其他表决权。上海中通基网络及赖梅松均有权签署与股权质押协议及排他性看涨期权协议项下的文件并履行其他义务。上海中通基网络或赖梅松涉及ZTO快递的任何行为,均视为ZTO快递股东的行为。凡上海中通集网络或赖梅松签署的与ZTO快递有关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由ZTO快递的股东签署。ZTO速递的各股东同意承认、接受和批准上海中通集网络和赖梅松的此类行为或执行。表决权代理协议将继续有效,期限不限,除非协议各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上述授权及委任以上海中通基网络的指定人士为中国公民及上海中通基网络同意该等授权及委任为前提。当且仅当上海中通集网络向ZTO速递股东发出更换其指定人员的书面通知时,ZTO速递股东应在其授权委托书下及时指定更换后的指定人员为其新的实际代理人。否则,表决权委托协议对受当时适用法律法规约束的各方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且不撤销ZTO速递股东的授权和委派。
股权质押协议。2015年8月18日,上海中通集网络、ZTO速运及ZTO速运股东订立了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对各方的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具有约束力,但须遵守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股权质押协议,ZTO速运各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质押给ZTO速运,用于保证其及ZTO速运履行合同安排项下义务,包括独家咨询与服务协议、其相关协议及股权质押协议。若ZTO速递或其股东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上海中通集网络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对所质押的ZTO速递股权进行处分,并享有优先受让该处分所得款项的权利。ZTO速递股东还约定,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不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分,不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者允许对质押的股权设置任何产权负担。在股权质押协议期限内,除其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上海中通基网络有权收取质押股权所分配的全部股利和利润。此次股权质押于2015年9月生效,此时股权质押协议拟质押的股权已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物权法向市场监管管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并将一直有效,直至ZTO速递及其股东完成其在合同安排下的全部义务或者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全部义务。
97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于2015年8月18日,上海中通吉网络、ZTO快递及ZTO快递的股东订立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根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ZTO快递的每一位股东均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中通集网络独家选择权,以购买,或由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酌情购买全部或部分股东在ZTO快递中的股权。购买价格应为(i)股东就拟购买的股权向ZTO Express贡献作为注册资本的金额,或(ii)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此外,ZTO快递授予上海中同济网络独家选择权,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酌情决定以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购买ZTO快递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上海中通基网络事先书面同意(其中适用),ZTO速递的股东不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或导致ZTO速递管理层处置其重大资产(日常经营过程中处置的除外)、终止或导致ZTO速递管理层终止任何重大合同或订立与其现有重大合同相冲突的任何合同、任免任何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导致ZTO Express向股东分配或者公告分配股利,修改公司章程,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借款或担保或者向任何第三方取得任何借款或担保,并应保证ZTO快运的存续。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其股东持有的ZTO快递的全部股权以及ZTO快递的全部资产转让或转让给上海中通集网络或其指定的实体或个人。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对受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约束的各方的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不可撤销的授权书。根据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的授权委托书,ZTO速递的股东各自不可撤销地指定上海中通集网络的指定人士赖梅松为实际代理人,就该股东在ZTO速递的股权行使所有适用的股东表决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i)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召集和出席股东大会;(ii)根据中国法律和ZTO速递的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和所有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将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ZTO运通的资产进行质押或处置;(iii)对提交股东大会的所有事项进行表决,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应由股东委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iv)行使不时修订的《ZTO运通公司章程》授予该股东的其他表决权。上海中通基网络及赖梅松均有权签署与股权质押协议及独家购买选择权协议项下的文件并履行其他义务。上海中通集网络或赖梅松涉及ZTO快递的任何行为,均视为ZTO快递股东的行为。上海中通集网络或赖梅松签署的与ZTO快递有关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由ZTO快递股东签署。ZTO速递的各股东同意承认、接受和批准上海中通集网络和赖梅松的此类行为或执行。每份授权书将一直有效,直到投票权代理协议到期或终止。
配偶同意。赖梅松、王吉雷、胡向亮、Zhang Shunchang Zhang、Xuebing Shang这6名ZTO快递关键股东的配偶双方各签署了一份配偶同意书。这6家主要股东合计持有ZTO快递73.8%的股权。在配偶同意书项下,各签字配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同意,配偶知悉上述排他性看涨期权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和排他性咨询及服务协议,并已阅读并理解合同安排。每一签字配偶均承诺不基于与VIE股东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或终止而对该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存在施加任何不利断言,或对VIE股东履行任何合同安排施加任何障碍或不利影响。
98
允许我们接受经济利益的协议ZTO快递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上海中通集网络与ZTO快递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及2020年8月10日签订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上海中通集网络拥有向ZTO快递提供ZTO快递业务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独家权利。上海中通基网络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独家知识产权。ZTO快递同意每年向上海中同济网络支付服务费,金额等于ZTO快递及其关联公司净收入的100%。尽管有前述情形,ZTO快递与上海中通集网络同意并确认,服务费的金额由上海中通集网络确定,并由上海中通集网络酌情进行任何调整,而无需征得ZTO快递的同意。本协议将在无限期限内保持有效,除非上海中通集网络与ZTO速递相互书面同意终止协议,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终止协议。除非适用法律有要求,否则ZTO快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
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
| ● | ZTO快递和上海中通基网络目前的股权结构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及 |
| ● | 上海中通基网络、ZTO速递及其受中国法律管辖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得到有效执行和约束,并且不会导致违反现行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
然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环球律师事务所也表示,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正在发生变化,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监管机构或法院可能会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Global Law Office的上述意见相反或以其他方式不同的观点。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任何有关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运营我们快递业务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的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持续经营,我们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和未来的筹资活动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某些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相关行业的法规,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利益”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经营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运营的分拣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13,026,000平方米,其中约8,555,000平方米用于分拣目的。我们从第三方租赁的建筑物的租期从1年到20年不等。我们没有就总土地面积约11.2万平方米的分拣枢纽向当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以及33幢建筑物的产权证。
物业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数字(如有)或我们的运营记录为基础。我们按原样向第三方出租物业。
我们还计划在适当的地点收购土地使用权,以建立新的分拣中心,并在未来几年扩大现有的分拣中心。我们相信,我们将能够通过收购或租赁获得足够的设施,以适应我们未来的扩张计划。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没有。
99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您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并结合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中表格20-F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此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下阐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表格20-F中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成果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中国电商行业对快递服务的需求
我们受益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增长及其对更多快递服务的需求,我们的业务和增长依赖于并有助于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生存能力和前景。我们预计快递服务需求将持续增长。
市场状况和我们的市场地位
市场状况、竞争格局和我们在快递行业的市场地位将影响我们服务的定价,进而影响我们的收入和营业收入。
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模式的运营杠杆
我们的商业模式具有高度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它使我们能够以最低的资本要求和运营支出,利用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的资源和运营能力,高效地扩展我们的业务运营。此外,我们可以主动调整我们的网络容量,以应对高峰需求和应对季节性。例如,我们有能力在相邻的分拣中心之间分配分拣能力,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有增加临时工的灵活性。我们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帮助我们扩大了地理覆盖范围,获得了包裹量的增量增长,并提高了运营效率。
我们对基础设施、技术和人员的持续投资
我们继续投资于我们的分拣枢纽和线路运输车队,以及技术基础设施和人员,特别是整体管理、业务运营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我们预计,我们的持续投资将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包裹处理能力,提高市场渗透率,并提高客户服务和运营效率。
我们扩大服务范围和使客户基础多样化的能力
我们的经营业绩也受到我们引入新服务产品以及扩大和进一步渗透客户群的能力的影响。我们正在探索新的服务产品,以抓住现有和新的市场增长机会,包括跨境电子商务、零担物流和农产品的回程卡车物流。我们还计划在不同细分领域和行业扩大我们的客户群。
100
影响我们运营收入结果的关键项目和特定因素
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单位:千) |
||||||||||||||
快递服务 |
35,488,060 |
|
92.4 |
|
40,953,034 |
|
92.5 |
|
45,726,365 |
|
6,538,783 |
|
93.1 |
|
货运代理服务 |
906,802 |
|
2.4 |
|
885,410 |
|
2.0 |
|
808,000 |
|
115,542 |
|
1.7 |
|
销售配件 |
1,876,624 |
|
4.9 |
|
2,300,392 |
|
5.2 |
|
2,444,323 |
|
349,534 |
|
5.0 |
|
其他 |
147,429 |
|
0.3 |
|
141,884 |
|
0.3 |
|
119,979 |
|
17,157 |
|
0.2 |
|
总收入 |
38,418,915 |
|
100.0 |
|
44,280,720 |
|
100.0 |
|
49,098,667 |
|
7,021,016 |
|
100.0 |
|
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我们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包裹分拣和线路运输。我们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收取通过我们的网络处理的每个包裹的网络中转费。此类费用分别占2023年、2024年和2025年我国快递服务总收入的91.4%、85.1%和71.7%。此外,我们还直接为某些企业客户提供快递服务,包括电商和传统商家,为电商平台提供快递服务和处理退货包裹。我们对这类企业客户的快递服务收入分别占我们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快递服务总收入的8.6%、14.9%和28.3%。我们还通过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销售辅助材料产生收入,例如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热敏纸和中通品牌的包装材料和制服。
我们的收入主要是由我们的包裹量和我们向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收取的每一个通过我们网络的包裹的网络中转费驱动的。
总的来说,我们的包裹量受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增长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因为我们通过让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服务于在中国各种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的终端客户来产生我们的大部分包裹量。我们的包裹量还受到我们扩展网络以满足需求增长的能力以及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和我们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向最终客户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的影响。我们的年度包裹量从2023年的30,202百万件增加到2024年的34,010百万件,并进一步增加到2025年的38,517百万件。
我们根据我们业务的运营成本确定我们网络中转费的定价水平,同时也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市场条件和竞争以及我们的服务质量。我们向网络合作伙伴收取的网络中转费主要通过(i)每个包裹附带的运单的固定金额和(ii)每个包裹根据包裹重量和路线距离进行分拣和线路运输的可变金额来衡量。我们向企业客户收取的寄递服务费,也是根据包裹重量和路线距离来定的。
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一般直接向每个包裹寄件人收取寄递服务费。他们在考虑了他们的某些成本,包括我们向他们收取的网络中转费和其他因素,包括市场条件和竞争以及他们的服务质量后,对他们的服务定价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向包裹发送者收取的寄递服务费历来有所下降,部分原因是单位运营成本下降和市场竞争。我们已经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我们的运营成本来调整网络中转费的水平。
随着我们提供服务,我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来自快递服务的收入。基于对我们使用控制模型的收入安排的分析,我们作为委托人而不是代理向企业客户提供的快递服务。在我们的大部分安排中,我们认为由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经营的取件网点是我们的客户。我们为这些安排记录的收入不包括最后一公里交付费用,因为我们作为最后一公里交付服务的代理,我们只安排由最后一公里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我们还通过收购的中国东方快递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我们将其称为COE业务,是香港和深圳的货运代理和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货运代理服务的收入在提供服务时随时间确认。我们的货运代理收入主要由我们的货运量驱动。我们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运营成本和服务水平,确定并定期审查和调整我们的收费水平。
101
收入成本
除了我们向网络合作伙伴收取的网络中转费水平外,我们的盈利能力还取决于我们在扩张过程中控制成本的能力。我们的收入成本主要包括(i)线路运输成本,(ii)分拣枢纽成本,(iii)货运代理成本,(iv)销售配件成本,以及(v)其他成本。下表按绝对额和所示期间收入的百分比列出了我们收入成本的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单位:千) |
||||||||||||||
班轮运输成本 |
13,591,627 |
|
35.4 |
|
13,966,446 |
|
31.5 |
|
13,970,542 |
|
1,997,761 |
|
28.5 |
|
分拣中枢成本 |
8,253,522 |
|
21.5 |
|
9,163,784 |
|
20.7 |
|
9,837,678 |
|
1,406,769 |
|
20.0 |
|
货运代理成本 |
854,533 |
|
2.2 |
|
828,270 |
|
1.9 |
|
760,308 |
|
108,723 |
|
1.5 |
|
销售配件的成本 |
513,391 |
|
1.3 |
|
651,729 |
|
1.5 |
|
577,950 |
|
82,646 |
|
1.2 |
|
其他费用 |
3,543,316 |
|
9.2 |
|
5,953,399 |
|
13.4 |
|
11,680,748 |
|
1,670,324 |
|
23.8 |
|
总收入成本 |
26,756,389 |
|
69.6 |
|
30,563,628 |
|
69.0 |
|
36,827,226 |
|
5,266,223 |
|
75.0 |
|
班轮运输成本主要包括(i)外包车队支付的服务费用,(ii)我们拥有的车辆产生的卡车燃料成本和通行费,(iii)我们拥有的车辆的司机的员工薪酬和其他福利,(iv)空运成本和(v)我们拥有的车辆的折旧和维护成本。2023、2024和2025年,线路运输总成本分别占我们收入的35.4%、31.5%和28.5%。自2019年以来,我们增加了对我们自己拥有的车辆的使用,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更大容量的拖车卡车,尤其是在旺季,从而提高了运输成本效率。
分拣枢纽成本包括(i)人工成本、(ii)土地租赁成本、(iii)物业及设备折旧及土地使用权摊销及(iv)其他营运成本。总分拣枢纽成本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21.5%、20.7%和20.0%。
货运代理成本与我们于2017年10月1日收购的COE业务提供的货运代理服务有关。
销售配件成本,主要包括我们向网络合作伙伴销售的配件成本,例如(i)便携式条码阅读器,(ii)用于数字运单打印的热敏纸,以及(iii)中通品牌的包装材料和制服,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1.3%、1.5%和1.2%。销售配件成本占我们销售配件收入的百分比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27.4%、28.3%和23.6%。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i)信息技术相关成本,(ii)支付给与服务企业客户相关的网络合作伙伴的取件和派件成本,以及(iii)营业税附加,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9.2%、13.4%和23.8%。
要保持有竞争力的定价和提升单包利润,我们必须继续控制我们的成本,提高我们的经营效率。我们采取了各种成本控制措施。例如,可以通过使用更省油的车辆来降低燃料成本,通过在我们的车队中增加具有成本效益的高容量线路运输卡车以及由选定的网络合作伙伴逐步转向直接运输模式来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并且可以通过更广泛地实施自动化分拣设备来控制劳动力成本。
102
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i)管理层和员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ii)办公设施的折旧和租赁成本,以及(iii)法律、财务和其他公司间接费用,分别占我们2023、2024和2025年收入的6.3%、6.1%和5.4%。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还包括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2.550亿元、人民币3.187亿元和人民币2.293亿元(3280万美元)的股份补偿费用,分别占我们同期收入的0.7%、0.7%和0.5%。我们预计,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将继续增加,因为我们雇用了更多的人员,并在扩大业务运营、增强管理能力和授予股份激励方面产生了额外成本。
经营成果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摘要,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经营业绩并不一定代表未来任何时期可能预期的结果。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除百分比外,以千为单位) |
||||||||||||||
收入 |
38,418,915 |
100.0 |
44,280,720 |
100.0 |
49,098,667 |
7,021,016 |
100.0 |
|||||||
收入成本 |
(26,756,389) |
(69.6) |
(30,563,628) |
(69.0) |
(36,827,226) |
(5,266,223) |
(75.0) |
|||||||
毛利 |
11,662,526 |
30.4 |
13,717,092 |
31.0 |
12,271,441 |
1,754,793 |
25.0 |
|||||||
营业收入(费用)(1)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2,425,253) |
(6.3) |
(2,690,017) |
(6.1) |
(2,637,560) |
(377,166) |
(5.4)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770,651 |
2.0 |
749,784 |
1.7 |
840,980 |
120,259 |
1.7 |
|||||||
总营业费用 |
(1,654,602) |
(4.3) |
(1,940,233) |
(4.4) |
(1,796,580) |
(256,907) |
(3.7) |
|||||||
经营收入 |
10,007,924 |
26.1 |
11,776,859 |
26.6 |
10,474,861 |
1,497,886 |
21.3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收入 |
706,765 |
1.9 |
993,535 |
2.2 |
747,072 |
106,830 |
1.5 |
|||||||
利息支出 |
(289,533) |
(0.8) |
(337,919) |
(0.8) |
(248,612) |
(35,551) |
(0.5)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64,517 |
0.4 |
202,886 |
0.5 |
126,038 |
18,023 |
0.3 |
|||||||
处置股权被投资方及子公司收益/(损失) |
5,485 |
0.0 |
(10,518) |
0.0 |
37,034 |
5,296 |
0.1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 |
(931,367) |
(2.1) |
— |
— |
— |
|||||||
商誉减值 |
— |
— |
— |
— |
(84,431) |
(12,073) |
(0.2) |
|||||||
外币汇兑收益/(亏损),税前 |
93,543 |
0.2 |
(17,930) |
0.0 |
1,542 |
221 |
0.0 |
|||||||
所得税前收益,以及权益法投资中的亏损份额 |
10,688,701 |
27.8 |
11,675,546 |
26.4 |
11,053,504 |
1,580,632 |
22.5 |
|||||||
所得税费用 |
(1,938,600) |
(5.0) |
(2,845,361) |
(6.4) |
(1,905,236) |
(272,445) |
(3.9) |
|||||||
应占权益法投资收益 |
4,356 |
0.0 |
57,410 |
0.1 |
87,393 |
12,497 |
0.2 |
|||||||
净收入 |
8,754,457 |
22.8 |
8,887,595 |
20.1 |
9,235,661 |
1,320,684 |
18.8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收益) |
(5,453) |
0.0 |
(70,760) |
(0.2) |
(155,010) |
(22,166) |
(0.3) |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净利润 |
8,749,004 |
22.8 |
8,816,835 |
19.9 |
9,080,651 |
1,298,518 |
18.5 |
|||||||
(1) |
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营业收入(费用)分别包括人民币255.0元、人民币3.187亿元和人民币2.293亿元(32.8百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分别占我们同期总收入的0.7%、0.7%和0.5%。 |
10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收入
我们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43亿元增长10.9%至2025年的人民币491亿元(约合70亿美元)。核心快递业务收入较2024年同期增长11.3%,这是包裹量增长13.3%和包裹单价下降1.7%的净结果。由直销机构产生的大客户收入增长111.8%,主要受电子商务退货包裹增加的推动。货运代理服务收入较2024年同期下降8.7%。配件销售收入,主要包括数字运单热敏纸销售,与包裹量增长同步增长6.3%。
收入成本
我们的总收入成本从2024年的306亿元人民币增长20.5%至2025年的368亿元人民币(53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是由于分拣中心运营成本增加7.4%至人民币98亿元(14亿美元)和其他成本增加96.2%至人民币117亿元(17亿美元),部分被销售配件成本减少11.3%至人民币5.780亿元(8260万美元)所抵消。
班轮运输成本。2025年,我们的线路运输成本为140亿元人民币(20亿美元),而2024年为140亿元人民币。单位运输成本下降12.2%或5分主要归因于更好的规模经济和通过更有效的路线规划提高了装载率。
排序中枢成本。我们的分拣枢纽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92亿元增长7.4%至2025年的人民币98亿元(14亿美元)。这一增长主要包括:(i)劳动力相关成本增加4.325亿元人民币(6180万美元),工资增长的净结果部分被自动化驱动的效率提升所抵消;(ii)与自动化设施和设备升级相关的折旧和摊销成本增加2.766亿元人民币(3960万美元)。由于操作程序的自动化和标准化加上有效的绩效评估继续深挖以提高生产力,每单位的分拣中心运营成本下降了3.7%或1美分。
出售配件的成本。我们的配件销售成本从2024年的人民币6.517亿元下降11.3%至2025年的人民币5.780亿元(约合8260万美元)。
其他费用。其他成本从2024年的60亿元人民币增长96.2%至2024年的117亿元人民币(1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服务大客户客户的费用增加了55亿元人民币(8亿美元)。
毛利
我们的毛利润从2024年的137亿元人民币下降10.5%至2025年的123亿元人民币(18亿美元),主要归因于13.3%的包裹量增长抵消了21.0%的包裹单位利润下降。
营业费用
我们的总运营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9.402亿元下降7.4%至2025年的人民币17.966亿元(约合2.569亿美元)。
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我们的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26.90亿元人民币下降2.0%至2025年的26.376亿元人民币(3.772亿美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薪酬和福利支出减少2350万元人民币(340万美元)。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百分比从上年的6.1%下降至5.4%,反映出公司结构进一步优化。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2025年,我们的其他经营收益净额为人民币8.410亿元(约合1.203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7.498亿元。其他营业收入主要包括(i)人民币5.476亿元(7830万美元)的政府补贴和退税,(ii)人民币2.017亿元(2880万美元)的租金收入,以及(iii)人民币2410万元(340万美元)的ADR费用退税。
104
其他收入和支出
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从2024年的9.935亿元人民币降至2025年的7.471亿元人民币(1.06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现金和生息银行存款的日均余额减少。
利息支出。我们的利息支出从2024年的人民币3.379亿元降至2025年的人民币2.486亿元(合356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i)借款平均利率降低和(ii)可转换债券利息支出减少,因为大多数可转换债券在2025年第三季度被赎回。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025年,我们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人民币1.26亿元(合18.0百万美元),而2024年的收益为人民币2.029亿元。此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由商业银行根据未来赎回价格的市场化估计报价。
商誉减值。商誉减值为人民币8440万元(约合1210万美元),与2017年10月收购中国东方快递有限公司的核心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确认此非经常性费用是因为所收购业务的公允价值在2025年第二季度低于其账面价值。
外币汇兑收益(亏损)。我们的外汇汇兑收益为人民币150万元(合0.2百万美元),而2024年的亏损为人民币1,790万元,主要是由于外币计价的银行存款对中国人民币的波动。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19.052亿元(2.724亿美元),而去年为人民币28.454亿元。整体所得税率同比下降7.1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i)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中通基网络于2025年第三季度收到符合2024纳税年度10%优惠税率“关键软件企业”资格的所得税退税人民币3.758亿元(合5280万美元),(ii)应付给ZTO快递(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息应计预扣税同比减少人民币1.383亿元(合1980万美元),以及(iii)于2024年,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产生了人民币9.314亿元(合1.332亿美元)的不可抵扣减值,这显著提高了2024年的有效税率。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88.876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92.357亿元(13.207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有关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的详细说明,请参阅“项目5。经营及财务回顾及前景— A.经营业绩—经营业绩—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比较”,这是我们于2025年4月17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
税收
我们的大部分营业收入来自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所得税负债是根据单独的纳税申报表基础计算的,就好像我们为所有呈报的期间都提交了单独的纳税申报表一样。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
根据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我们的收入或资本收益无需缴税。
105
香港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我们在香港注册的附属公司已引入两级利得税税率制度,适用于自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企业首笔200万港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将下调至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将继续适用16.5%的税率。根据香港税法,我们的外国所得收入可获豁免香港所得税。此外,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无需缴纳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原则上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25%的税率适用于我们在中国成立的大多数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我司部分子公司及合并关联实体因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作为重点软件企业、或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企业或因各条款优惠的地方税收待遇,有权享受10%或15%的优惠法定税率。此外,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有权享受与其研发费用相关的优惠税收待遇,例如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相关的法规—企业所得税”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说明。
根据36号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须缴纳增值税,从客户收到的收益税率为6%至17%,并有权就其购买并用于生产已产生销售收益毛额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已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获得退款。根据32号文和39号文,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6%-13 %不等,其中与运输、邮政有关的应税行为,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3日发布的39号文和当时生效的《关于促进服务业滞留行业纾困和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应纳税额加计扣除10%,按向税务局备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等政策的公告》,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扣除应纳税额。
2025年9月1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和2022年6月7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紧适用期末超额进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和《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行业范围的公告》,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以及“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部门的期末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增强,适用于符合按月退还新增未使用进项增值税和一次性退还现有未使用进项增值税条件的企业,条件是其来源于该部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总额的50%以上。自2025年9月1日起,上述政策废止,代之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超额进项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领域的纳税人,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方可申请按比例退还增量超额进项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事项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代收代寄服务”项下,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06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我们在每个财政期间结束时报告的资产和负债金额以及披露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我们在每个财政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金额。我们不断地根据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条件的了解和评估、我们基于现有信息和我们认为合理的假设对未来的预期来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这些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需要比其他会计政策更高程度的判断力。
应收融资款,扣除备抵后的净额
应收融资款主要来自我们向合格的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金融服务。应收融资款按扣除信用损失准备后的本金入账,包括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应计应收利息。我们给予借款人的融资期限一般为1至60个月不等。
与融资应收款有关的信贷损失备抵是我们对未偿还贷款组合固有损失的最佳估计。需要作出判断,以确定备抵金额以及这些金额是否足以弥补潜在的信贷损失,并定期进行审查,以确保这些金额继续反映对未偿还贷款组合固有损失的最佳估计。
我们根据融资应收款的担保物和担保情况、历史经验、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当前经济状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成果、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可支持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其向借款人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开发了前瞻性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应收融资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0.401亿元和人民币17.148亿元(2.452亿美元)。2023、2024和2025年未发生实质性违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应收融资款相关的信贷损失备抵分别为人民币1.870亿元和人民币2.105亿元(合3010万美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应收融资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0.9百万元、人民币36.9百万元和人民币52.3百万元(合750万美元)。
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在计提信贷损失前的应收融资款的到期情况。
|
|
内 |
|
一到 |
|
二到 |
|
三岁以上 |
|
||
2025年12月31日 |
一年 |
两年 |
三年 |
年 |
|||||||
总余额(千元人民币) |
|
1,925,325 |
|
772,300 |
|
292,363 |
|
805,663 |
|
54,999 |
|
占总余额的百分比 |
|
100.0 |
40.1 |
15.2 |
41.8 |
2.9 |
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最近发布的与我们相关的会计公告清单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包含的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的附注2(z)“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
107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在所述期间的变动情况: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单位:千) |
||||||||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
|
|
|
|
|
|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3,360,967 |
|
11,429,436 |
11,968,419 |
|
1,711,461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2,252,751) |
|
(5,980,724) |
(4,827,106) |
|
(690,267) |
|
筹资活动(用于)/提供的现金净额 |
|
(769,836) |
|
(4,995,180) |
(10,567,203) |
|
(1,511,09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09,843 |
|
26,105 |
(58,340) |
|
(8,343)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净增加/(减少)额 |
448,223 |
|
479,637 |
(3,484,230) |
|
(498,239)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12,603,087 |
|
13,051,310 |
13,530,947 |
|
1,934,90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3,051,310 |
|
13,530,947 |
10,046,717 |
|
1,436,661 |
|
我们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过去三年经营活动和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收益。
| ● | 2020年9月,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与香港第二上市相关的A类普通股公开发行中筹集了约111亿港元(14亿美元)。 |
| ● | 2022年9月,我们完成了本金总额为10亿美元的2027年到期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发行,即2027年票据。2027年票据按年利率1.50%计息,自2023年3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及9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27年票据将于2027年9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5年9月2日以现金方式回购全部或部分2027年票据,或在发生根本变化时,回购价格等于拟回购票据本金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就发行2027年票据而言,我们已与若干交易对手订立有上限的认购交易。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最初为每ADS 36.48美元,并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于2025年9月2日,公司回购本金总额为982,252美元(人民币7,003,850元)的票据。在完成回购后,票据的本金总额17,748美元将继续未偿还。 |
| ● | 2026年2月,我们完成了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于2031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票据或2031年票据的发行。2031年票据将按年利率0.925%计息,自2026年9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及9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2031年票据将于2031年3月1日到期,除非在该日期之前根据其条款提前赎回、回购或转换。持有人可能会要求我们在2029年3月1日或发生根本变化时以现金回购全部或部分2031年票据,回购价格等于将回购的2031年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应计和未付利息。就发售2031年票据而言,我们已与若干交易对手订立有上限的认购交易。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最初为每ADS 35.9906美元,并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 |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分别为人民币205亿元、人民币224亿元和人民币257亿元(37亿美元)。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手头现金和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或者在购买时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受限制现金指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用于发行银行承兑票据、结算衍生工具和开工的有担保存款。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双币纸币和存款、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定期存款投资和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约79.6%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短期投资由在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和关联实体持有,约88.6%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和短期投资以人民币计价。
108
我们认为,我们现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来自运营的预期现金流足以为我们的运营活动、资本支出和其他义务提供至少未来12个月的资金。然而,我们可能会决定通过额外的融资活动来增强我们的流动性状况或增加我们未来扩张和收购的现金储备。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现有股东的进一步稀释。产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的运营和进行分配的能力的经营契约。然而,如果有的话,可能无法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获得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与ZTO快递的合同安排获得合并后的关联实体的资产或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我们的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B.流动性和资本资源—控股公司Structure。”此外,如果我们要从我们的子公司和在中国的合并关联实体向我们的离岸子公司分配资金,我们将需要累积和支付预扣税。
在使用我们因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第二上市而公开发行A类普通股所得的收益以及我们在境外持有的后续交易所得的其他现金时,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建立新的中国运营实体,向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提供贷款,或在离岸交易中收购在中国有业务运营的离岸实体。这些用途大多受中国法规和批准的约束。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0亿元(约合17亿美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我们的快递服务和其他收入流产生了净现金流入人民币500亿元(约合71亿美元),而运输成本、分拣枢纽运营成本、销售配件成本和其他成本的现金流出总额为人民币321亿元(约合46亿美元);(ii)为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力相关成本支付了人民币35亿元(约合0.5亿美元),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iii)所得税现金流出人民币26亿元(约合4亿美元);(iv)补贴现金流入人民币5.476亿元(约合7830万美元);(v)利息收入现金流入人民币7.141亿元(约合1.021亿美元);(vi)现金流出人民币7.727亿元(约合1.105亿美元),作为其他行政成本。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14亿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我们的快递服务和其他收入流产生了人民币430亿元的现金净流入,而运输成本、分拣枢纽运营成本、销售配件成本和其他成本的现金流出总额为人民币211亿元;(ii)为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力相关成本支付了人民币87亿元,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iii)所得税现金流出人民币24亿元;(iv)利息收入现金流入人民币5.429亿元;(v)补贴现金流入人民币4.9 10亿元;及(vi)现金流出人民币4.543亿元作为其他行政成本。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34亿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我们的快递服务和其他收入流产生现金净流入人民币388亿元,而运输成本、分拣枢纽运营成本、销售配件成本和其他成本的现金流出总额为人民币158亿元;(ii)为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力相关成本支付的人民币88亿元,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iii)所得税现金流出人民币17亿元;(iv)利息收入现金流入人民币8.995亿元;(v)补贴现金流入人民币6.744亿元;(vi)其他行政成本现金流出人民币5.940亿元。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48亿元人民币(7亿美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产品151亿元人民币(22亿美元),而短期投资产品到期金额为166亿元人民币(24亿美元);(ii)购买长期投资产品14亿元人民币(2亿美元);(iii)购买物业和设备52亿元人民币(70万美元),包括购买分拣中心设施、办公家具和家具,卡车和分拣设备;(iv)购买金额为人民币8.601亿元(1.230亿美元)的土地使用权;(v)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返还的现金人民币6.863亿元(9810万美元);(vi)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人民币2.204亿元(3150万美元)。
109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60亿元,主要是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产品137亿元,而短期投资产品到期金额为人民币157亿元;(ii)购买长期投资产品39亿元,而长期投资产品到期金额为人民币8.361亿元;(iii)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52亿元,包括购买分拣中心设施、办公家具和家具,货车及分拣设备;(iv)处置对股权被投资单位投资收到的现金人民币7.198亿元;(v)购买土地使用权金额人民币6.940亿元。
2023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3亿元,主要由于(i)购买短期投资产品人民币113亿元,而短期投资产品到期金额为人民币98亿元;(ii)购买长期投资产品人民币101亿元,而长期投资产品到期金额为人民币52.407亿元;(iii)购买物业和设备人民币65亿元,包括购买分拣中心设施、办公家具和家具,货车及分拣设备;(iv)处置对参股被投资方及子公司投资及其他收到的现金4.769亿元;(v)购买土地使用权,金额为1.409亿元。
融资活动
2025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06亿元(15亿美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回购可转换票据人民币70亿元(10亿美元);(ii)支付股息人民币38亿元(5亿美元);(iii)短期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83亿元(26亿美元),部分被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169亿元(24亿美元)所抵消;(iv)回购股份人民币13亿元(2亿美元)。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0亿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支付股息人民币56亿元;(ii)短期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97亿元,部分由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180亿元抵销;(iii)股份回购人民币11.575亿元。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698亿元,主要归因于以下因素:(i)支付股息人民币21亿元;(ii)短期借款所得款项人民币123亿元,部分由偿还短期借款人民币99亿元抵销;(iii)股份回购人民币10.065亿元。
材料现金需求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我们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的资本支出、资本承诺、经营租赁承诺、投资承诺、短期债务义务、可转换优先票据义务和股息支付。
就购买物业和设备、购买土地使用权、扩大我们的卡车车队以及升级我们的设备和设施而言,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发生了总计约人民币67亿元、人民币59亿元和人民币61亿元(合9亿美元)的资本支出。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未来的资本支出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建设办公楼、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的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资本承诺为44亿元人民币(6.248亿美元)。这些资金承诺将根据建设进度全部履行完毕。
我们的经营租赁承诺包括根据租赁协议对我们的办公空间、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作出的承诺。我们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赁办公空间、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这些协议在不同日期到期,直至2045年6月。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还有4.285亿元人民币(6130万美元)的租赁承诺,其中某些由租金押金担保,所有这些都是无担保的。
我们的投资承诺主要包括我们对某些股权被投资方的出资承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义务为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某些投资支付人民币2020万元(合290万美元),并在三年内到期付款。
110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109亿元人民币(16亿美元)的短期银行借款未偿还本金,其中73亿元人民币(100万美元)为无抵押和无担保。于2025年,我们与数家银行订立短期银行贷款合约及贴现票据安排,总金额为人民币183亿元(26亿美元)。2025年提取银行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1.13%。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长期银行借款未偿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约合260万美元),全部为无抵押和无担保。2025年,我们与多家银行订立了总额为人民币2.16亿元(3090万美元)的长期银行贷款合同。2025年提取长期银行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40%。
我们的可转换优先票据债务代表与我们的2027年票据和2031年票据有关的本金金额和现金利息。2027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2025年9月2日回购他们的票据。此外,2027年票据的条款包含有关持有人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2027年票据条款)时要求我们回购其票据的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有关我们在税法发生某些变化的情况下赎回现有票据的能力的规定,或在任何时候如果最初发行的2027年票据本金总额的不到10%在该时间仍未偿还的情况下赎回现有票据的能力。2031年票据持有人有权要求我们在2029年3月1日回购他们的票据。此外,2031年票据的条款包含有关持有人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定义见2031年票据条款)时要求我们回购其票据的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及有关我们在税法发生某些变化时或在任何时候赎回现有票据的能力的规定,如果最初发行的2031年票据本金总额的不到10%在此时仍未偿还。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无法在需要时获得足够的现金,我们可能无法履行票据下的付款义务。”
2024年3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4月10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2023年每股ADS或股份0.62美元的现金股息。
2024年8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4年9月10日收盘时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现金股息每股ADS和普通股0.35美元。
2025年3月1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4月10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ADS和普通股持有人派发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5美元的现金股息。
2025年8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5年9月30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0美元的中期现金股息。
2026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8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9美元的现金股息。
我们打算用我们现有的现金余额和其他融资选择为我们现有和未来的重大现金需求提供资金。我们将继续作出现金承诺,包括资本支出,以支持我们业务的增长。
我们没有订立任何财务担保或其他承诺,以保证任何第三方的付款义务。我们在转让的资产中没有留存或或有权益。我们没有订立支持转让资产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的合同安排。我们没有因在未合并实体中持有的可变权益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义务,也没有与与我们自己的权益挂钩和分类的衍生工具相关的义务,或者没有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中。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没有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义务或担保。
111
控股公司Structure
ZTO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和合并的关联实体开展业务。因此,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可能取决于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未来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我们的全资子公司被允许仅从其留存收益(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各全资中国附属公司及合并附属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外商独资公司将红利汇出中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审核。
C.研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信息技术和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自2025年1月1日以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能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关于我们的关键会计估计,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前景— A.经营成果——关键会计估计。”
F.安全港
见本年度报告第3页“前瞻性陈述”。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 a. | 董事和高级管理 |
下表列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资料。
董事和执行官 |
|
年龄 |
|
职位/职称 |
赖梅松 |
55 |
创始人、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
||
王吉雷 |
60 |
基础设施管理总监兼副总裁 |
||
胡红群 |
57 |
董事兼首席运营官 |
||
狄旭* |
37 |
董事 |
||
刘星 |
55 |
董事 |
||
秦查尔斯·黄 |
56 |
董事 |
||
余正钧 |
55 |
董事 |
||
Fang Xie |
61 |
董事 |
||
朱晶熙 |
45 |
总裁 |
||
颜惠萍 |
59 |
首席财务官 |
||
赖建昌 |
55 |
海外运营副总裁 |
||
张建锋 |
43 |
公共关系副总裁 |
* |
根据我们与阿里巴巴及菜鸟网络订立的投资协议,狄旭女士获委任为我们的董事。 |
112
赖梅松先生是我行的创始人,自2013年5月起担任我行的董事会主席,自我行成立以来担任首席执行官。赖先生曾任中国快递协会副会长。赖先生是中国快递行业的杰出人物,深耕行业超20年。赖先生曾就读于“湖畔大学”和清华大学人民银行金融学院。赖梅松先生是赖建昌先生的姐夫。
王吉雷先生自2013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自2012年10月起担任我行基建管理副总裁。从2009年10月到2012年3月,王先生担任北京ZTO大盈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当时是我们在北京的网络合作伙伴。
胡红群先生自202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自2017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运营官。胡先生在金融服务行业有三十年的经验。在加入我们之前,胡先生分别于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担任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并于2008年3月至2016年3月担任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和董事长。胡先生于2003年7月毕业于中国宁波大学金融专业,并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月在浙江大学现代行政工商管理高级班学习。
狄旭女士自2025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徐女士曾任职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港交所:9988(HKD柜台)和89988(人民币柜台))(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BABA),现担任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总监。徐女士还曾于2025年2月至2025年11月在汇通达网络有限公司(港交所:9878)担任非执行董事,并于2023年8月至2025年9月在红星美凯龙集团有限公司(港交所:152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601828)担任非执行董事。在加入阿里巴巴集团之前,徐女士于2015年至2017年在中金美国证券 ALPHA(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副总监。2011年至2013年,她在国际金融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师。2010年至2011年,徐女士在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分析师。徐女士于2009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金融学学士学位,并于2015年6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星先生自2013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刘先生目前是HongShan的合伙人,他于2007年5月加入该公司。刘先生自2011年1月起担任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NYSE:VIPS)(“唯品会”)的独立董事。刘先生于2004年5月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MBA学位,1995年12月获得雪城大学计算机工程硕士学位,并于1992年7月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信息系统专业。
秦查尔斯·黄先生自2016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黄先生是CEG(亚洲)有限公司(又称中国教育集团集团)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该公司是一家为大中华区学生、高管和专业人士提供教育服务的供应商,自1999年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黄先生自2001年起担任搜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SOHU)的董事会成员。黄先生此前曾在德意志银行、纽约和香港担任职务,包括亚洲证券化主管,还曾担任纽约保德信证券公司高级副总裁。1990年9月获麻省理工学院电气工程和计算机科学理学硕士学位。黄先生也是一名特许金融分析师。
余正钧先生自2016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余先生为人工智能、互联网、Web3、金融科技和绿色能源领域的高科技公司提供咨询和投资。此前,余先生曾任职于AI和互联网公司百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BIDU,香港交易所股票代码:9888),于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担任首席战略官,于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担任首席财务官。在加入百度之前,俞先生于2015年至2017年担任社交媒体公司微博公司(纳斯达克股票代码:WB,HKEX:9898)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06年至2015年担任互联网门户网站新浪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余先生是加州注册会计师,拥有加州大学圣克鲁斯分校经济学学士学位和南加州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
113
Fang Xie女士,又名Heather Xie女士,自2021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谢女士自2025年11月起担任基石药业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女士自2025年8月起担任DST可持续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谢女士于2021年5月至2025年10月担任Seres Capital的董事和投资组合经理。谢女士从2018年7月开始为创业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和领导力辅导服务。谢女士于2008年3月加入安博,该公司后来将中国和日本业务独立出来,组建了Global Logistic Properties(“普洛斯”)。谢女士带领普洛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10年5月至2018年1月担任普洛斯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普洛斯之前,谢女士自1994年起在美国和亚洲的通用电气公司工作,职责越来越重,包括担任GE亚太区财务主管、GE亚太区财务总监、GE基础设施亚洲和GE东芝有机硅中国的首席财务官。谢女士于1994年获得美国康奈尔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并分别于1986年和198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学士和硕士学位。
朱晶熙先生自2024年5月起担任我行总裁,自2003年7月起担任我行信息技术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4年5月任信息技术副总裁。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朱先生也是我们的董事。朱先生于2021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位。
颜惠萍女士自2018年5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并于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担任我们的财务副总裁。在加入ZTO之前,严女士在多家中国TMT和酒店公司担任了大约七年的首席财务官,其中两年在阿里巴巴(NYSE:BABA,HKEX:9988)的物流部门菜鸟网络任职,四年在中国领先的经济型连锁酒店如家酒店任职。在此之前,严女士在美国和亚洲的GE工作了11年,在企业和运营财务管理方面担任过各种关键角色。在此之前,严女士曾在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服务工作超过六年。严女士自2023年9月起担任TUHU Car Inc.(HKEX:969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该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汽车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严女士自2024年10月起担任自动驾驶技术公司WeRide Inc.(纳斯达克:WRD,HKEX:080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严女士曾就读于上海外国语大学,主修英国文学和语言学,并于1991年8月获得夏威夷太平洋大学会计学专业的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严女士于2003年9月毕业于GE经验金融领导力项目,是一名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拥有CGMA称号。
赖建昌先生自2016年9月起担任我行海外业务副总裁。赖先生于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担任我们的董事,自我们成立至2016年9月担任我们的网络合作伙伴管理负责人。赖建昌先生是赖梅松先生的姐夫。
张建锋先生自2016年2月起担任我行公关副总裁。张先生于2012年6月至2016年2月担任新华社上海局新闻信息中心主任助理,并于2010年8月至2016年2月担任新华社上海局影像中心副主任。张先生于2017年12月获得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2年6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艺术硕士学位,并于2006年7月获得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每一位执行官都签订了雇佣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我们可能会因执行官的某些行为而因故终止雇佣关系,例如对重罪的定罪或认罪或涉及道德败坏的任何罪行、对我们不利的疏忽或不诚实行为,或不当行为或未能履行约定的职责。我们也可以在提前60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无故终止执行人员的雇用。在这种被我们终止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我们和执行官的约定向执行官提供遣散费。执行人员可随时提前60天书面通知辞职。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雇佣协议终止或到期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并不使用我们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或潜在客户的任何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或我们收到且我们负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除非在履行与雇佣相关的职责时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执行官还同意向我们保密披露他们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构思、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所有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并将其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给我们,并协助我们获得和执行这些发明、设计和商业秘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合法权利。
114
此外,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其受雇期间,通常在最后受雇日期之后的一年内,受到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名执行官已同意不(i)与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客户或联系人或以其作为我们代表的身份介绍给执行官的其他个人或实体接触,目的是与这些个人或实体开展业务,这将损害我们与这些个人或实体的业务关系;(ii)与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一起受雇或向其提供服务,或在未经我们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以委托人、合作伙伴、许可人或其他方式聘用我们的任何竞争对手;或(iii)直接或间接寻求,以征求其服务,或雇用或聘用,任何已知由我们雇用或聘用的人;或(iv)以其他方式干扰我们的业务或帐目。
我们还与每位董事和执行官签订了赔偿协议。根据这些协议,我们同意就这些人因担任我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提出的索赔而产生的某些责任和费用向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赔偿。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向执行官和董事支付了总计约人民币5410万元(约合770万美元)的现金。有关向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授予的股份激励,请参阅本节所包含的信息。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执行官和董事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百分比的供款,用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
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
继我们在香港联交所转换为双主要上市公司后,我们的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经修订和重述)或2016年计划的计划限额上限为21,000,000股A类普通股。为行政便利目的,我们已成立由独立受托人管理的信托,以便在根据2016年计划授予的奖励行使或归属时,按照我们公司授权代表的指示将股份或ADS转让给承授人。
2024年8月,我们的董事会终止了2016年计划。
115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16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限制性股票单位,不包括在授予日期之后被没收或取消的奖励。截至2026年3月31日,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获授限制性股票单位,代表总数为1,973,957股A类普通股。
|
普通股 |
|
||
标的受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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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获授予的股份单位 |
授予日期 |
||
赖梅松 |
* |
2017年3月28日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王吉雷 |
* |
2017年3月28日 |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刘星 |
|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秦查尔斯·黄 |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余正钧 |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Fang Xie |
* |
2023年3月14日 |
||
颜惠萍 |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赖建昌 |
* |
2017年3月28日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合计 |
|
3,618,543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
董事会于2024年3月19日批准并通过于2024年3月19日生效的股份激励计划或2024年计划。根据2024年计划,奖励所依据的最高股份总数为30,000,000股A类普通股。根据2024年计划的奖励可能发行的股票将来自美国或第三方信托在公开市场购买的股票或ADS。2024年度计划不涉及发行我公司新股。
116
以下段落介绍了2024年计划的主要条款。
奖项类型。2024年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单位或我们公司允许的任何其他类型的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将管理2024年计划。董事会将确定获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以及每项奖励授予的条款和条件。董事会可将行政权力转授行政总裁、该委员会或董事会绝对酌情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授权代理人。
授标协议。根据2024年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授予的归属时间表和期限以及转让限制等。
资格。我们可能会向我们的员工以及2024年计划中定义的服务提供商参与者授予奖励。
归属时间表。一般来说,计划管理人确定归属时间表,这在授予协议中有具体规定。
行使期权。计划管理人确定每份授予的行权价格,在授予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期权的既得部分将到期。然而,最长期限为自授予行使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受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
2024年计划的终止和修订。除非提前终止,2024年计划的期限为十年。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修改或终止该计划。然而,除非接受方同意,否则此类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授予的任何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24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期权。根据2024年计划,其他个人作为一个群体被授予代表总计352,200股A类普通股的期权。
普通股 |
||||||||
底层 |
行权价格 |
|||||||
姓名 |
|
所获奖项 |
|
(美元/股) |
|
授予日期 |
|
到期日期 |
赖梅松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王吉雷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胡红群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朱晶熙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颜惠萍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赖建昌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张建锋 |
|
* |
|
21.88 |
2024年3月22日 |
2034年3月22日 |
||
合计 |
|
564,000 |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117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根据2024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根据2024年计划,其他个人作为一个团体获授予代表合共372,961股A类普通股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普通股 |
||||
底层 |
||||
姓名 |
|
所获奖项 |
|
授予日期 |
赖梅松 |
|
* |
2025年3月21日 |
|
154,000 |
2026年3月23日 |
|||
王吉雷 |
|
* |
2025年3月21日 |
|
13,108 |
2026年3月23日 |
|||
胡红群 |
|
* |
2025年3月21日 |
|
14,218 |
2026年3月23日 |
|||
朱晶熙 |
|
* |
2025年3月21日 |
|
15,172 |
2026年3月23日 |
|||
颜惠萍 |
|
* |
2025年3月21日 |
|
15,248 |
2026年3月23日 |
|||
赖建昌 |
|
* |
2025年3月21日 |
|
9,621 |
2026年3月23日 |
|||
张建锋 |
|
* |
2025年3月21日 |
|
5,072 |
2026年3月23日 |
|||
合计 |
|
493,018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员工持股平台
2016年6月,我们向ZTOE ES Holding Limited(ZTO ES)发行了16,000,000股普通股,用于建立员工持股平台,让我们在中国的员工获得股份激励。为本员工持股平台目的发行的所有普通股在我司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重新指定为我司A类普通股。ZTO ES由四家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股。我们的董事会审查员工的表现,并通过指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这些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选定的员工来奖励选定的员工。
此类合伙权益的每个接受者有权享有与ZTO ES所持有的我们的普通股数量相关的权利,这些数量对应于接受者对ZTO ES的间接所有权比例,以(i)在宣布时就这些股份收取股息,以及(ii)要求ZTO ES出售这些股份并收取出售收益,在每种情况下均由ZTO ES的管理人酌情决定。对于ZTO ES持有的我公司全部股份需经股东批准的事项,ZTO ES回避表决。
118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已通过该平台授予与13,349,893股A类普通股相关的某些权利作为股份激励。下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已被授予此类权利的ZTO ES所持有的我们普通股的数量。
|
A类 |
|
||
姓名 |
普通股 |
授予日期 |
||
赖梅松 |
|
* |
2016年6月28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
2020年3月13日 |
|||
王吉雷 |
* |
2016年6月28日 |
||
胡红群 |
|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
2024年3月22日 |
|||
朱晶熙 |
* |
2016年6月28日 |
||
|
2017年3月28日 |
|||
2018年3月7日 |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赖建昌 |
* |
2016年6月28日 |
||
张建锋 |
* |
2017年3月28日 |
||
2018年3月7日 |
||||
2019年3月11日 |
||||
2020年3月13日 |
||||
2021年3月16日 |
||||
2022年3月15日 |
||||
2023年3月14日 |
||||
2024年3月22日 |
||||
合计 |
|
1,792,851 |
|
* |
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其他员工作为一个集团通过我们的员工持股平台获得了与ZTO ES持有的11,557,042股A类普通股相关的相同权利。
2026年3月23日,我们同意通过平台向某些高管和员工授予与864,109股A类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作为股份激励。这些权利一经授予即立即归属。
119
C.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以任职资格方式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在符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有关董事会会议主席取消资格的规定下,董事可就任何合约或交易或建议合约或交易投票,尽管他可能对其中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或建议合约或交易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或建议订立的合约或交易感兴趣,须在我公司董事会议上声明其兴趣的性质。然而,除非香港上市规则允许,否则董事无权就董事就任何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所作出的任何决议投票(亦不计入有关的法定人数),而他或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密切联系人(或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其其他联系人)在其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不被计算在内(也不被计算在决议的法定人数中)。我们的董事可不时酌情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以筹集或借入款项,并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资产(现在和未来)以及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余正钧、秦查尔斯·黄和刘星组成。余先生是我们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余正钧、秦查尔斯·黄和刘星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确定余正钧符合“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委任独立核数师及预先批准独立核数师准许执行的所有审计及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讨论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敞口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议批准所有拟进行的关联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师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Fang Xie、刘星和秦查尔斯·黄组成。谢女士是我们薪酬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Fang Xie、刘星和秦查尔斯·黄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就公司针对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政策和结构以及为制定薪酬政策建立正式和透明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120
| ● | 审议批准、或建议董事会批准我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执行官的薪酬; |
| ● | 审查并建议董事会就我们的非雇员董事的薪酬作出决定; |
| ● | 定期审查并批准任何激励薪酬或股权计划、方案或类似安排;和 |
| ● | 只有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才能选择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 |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由Qin 查尔斯·黄、Fang Xie和余正钧组成。黄先生是我们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席。我们认定,秦查尔斯·黄、Fang Xie和余正钧均满足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的“独立性”要求。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 ● | 遴选并向董事会推荐由股东选举或董事会任命的候选人; |
| ● | 每年与董事会一起审查董事会目前在独立性、知识、技能、经验和多样性等特点方面的组成; |
| ● | 就董事会会议的频率和结构提出建议,并监督董事会各委员会的运作;和 |
| ● | 就公司治理的法律和实践的重大发展以及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并就公司治理的所有事项和将采取的任何补救行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有义务行使一个合理审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勉,并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根据这些章程赋予股份持有人的类别权利。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业务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其中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派股息及分派;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我公司的借款权力,以我公司的财产作抵押;以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
121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董事是由我们的股东通过普通决议任命的。董事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其余董事以简单多数投赞成票,委任任何人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任何如此委任的董事只须任职至其委任后的第一次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然后有资格在该会议上连选连任。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任职。如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我们的方式辞职;(iv)未经董事会特别许可,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或(v)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被免职。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的大部分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执行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个人送达诉讼程序,难以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也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我们,美国和开曼群岛没有一项条约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在民事和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提起的原始诉讼,只要这些条款规定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但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以下原则,即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款项的义务,从而承认和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不对案情进行重审。要在开曼群岛执行这种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并且是针对清算金额的,并且不得涉及税收或罚款或处罚,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某种方式获得,或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执行类型(惩罚性或多重损害赔偿的裁决很可能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根据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引起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法院尚未裁定此类判决是否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此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在开曼群岛执行。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我们,中国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122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已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根据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D.雇员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员工总数分别为23,554人、24,477人和23,399人。下表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自己的员工按职能划分的细目:
功能区 |
|
雇员人数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排序 |
|
7,492 |
|
32.0 |
交通运输 |
|
3,016 |
|
12.9 |
管理和行政 |
|
4,585 |
|
19.6 |
运营支持&客户服务 |
|
6,906 |
|
29.5 |
技术与工程 |
|
1,077 |
|
4.6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323 |
|
1.4 |
合计 |
|
23,399 |
|
100.0 |
我们相信,我们为员工提供了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主动的基于绩效的工作环境,因此,我们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各种政府法定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缴款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我们没有支付足够的员工福利。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补缴这些计划的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但已经做出了足够的准备。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我们与员工订立标准劳动协议,此外,与关键员工订立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限制期一般在终止雇佣后两年届满,我们同意在限制期内向关键员工补偿其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我们认为,我们与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拥有权资料: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以上。 |
123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为563,800,693股,B类普通股为206,100,000股。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
||||||||||
|
A类 |
|
乙类 |
|
|
百分比 |
|
百分比 |
||
普通的 |
普通的 |
普通总额 |
普通总额 |
合计 |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股份 |
投票权† |
||||||
董事和执行官:** |
|
|
|
|
||||||
赖梅松(1) |
6,203,146 |
206,100,000 |
212,303,146 |
27.5 |
78.7 |
|||||
王吉雷(2) |
42,250,571 |
— |
|
42,250,571 |
|
5.5 |
|
1.6 |
||
胡红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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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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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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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查尔斯·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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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正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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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g X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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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晶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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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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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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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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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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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整体 |
49,048,201 |
206,100,000 |
255,148,201 |
33.0 |
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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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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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LMS控股有限公司(3) |
4,608,920 |
206,100,000 |
|
210,708,920 |
|
27.4 |
|
78.7 |
||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4) |
71,941,287 |
— |
71,941,287 |
9.3 |
2.7 |
|||||
赖建法与中通LJF Holding Limited(5) |
60,852,639 |
— |
|
60,852,639 |
|
7.9 |
|
2.3 |
||
中通WJL控股有限公司(6) |
42,088,065 |
|
— |
|
42,088,065 |
|
5.5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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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A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获得每股一票的投票权,而我们B类普通股的每位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他们投票的所有事项获得每股十票的投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作为单一类别对提交给我们的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进行投票。我们的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在任何时候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
* |
不到我们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 |
** |
除刘星先生、狄旭先生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华智路1685号,邮编:201708。刘星先生的营业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6楼3613套房。狄旭女士的营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富丽城C 1号。 |
(1) |
代表(i)ZTO LMS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206,100,000股B类普通股,(ii)ZTO ES持有的964,765股A类普通股,(iii)ZTO LMS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608,920股ADS(代表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其中2,932,166股归属于赖梅松先生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单位,(iv)赖梅松先生在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60天内行使期权后可购买的297,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v)332,461股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赖梅松先生可要求处置ZTO ES所持有的这964,765股A类普通股。ZTO LMS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LMS Holding Limited全资拥有,而LMS Holding Limited又由LMS Family Trust实益拥有,LMS Family Trust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信托,由渣打信托(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赖梅松先生为LMS家族信托的委托人,该信托的受益人为赖梅松先生及其家庭成员。赖梅松先生为ZTO LMS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ZTO LMS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ea Meadow House,P.O. 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124
(2) |
代表(i)ZTO WJL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0,835,000股A类普通股,(ii)ZTO WJL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253,065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其中974,236股为受限制ADS,(iii)由ZTO ES持有的120,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王吉雷先生在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60天内行使期权时可购买的13,860股A类普通股,以及(v)28,646股归属受限制股份单位。王吉雷先生为ZTO WJL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王吉雷先生可要求处置ZTO ES所持有的该120,000股A类普通股。ZTO WJL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WJL Holding Limited全资拥有,而WJL Holding Limited又由WJL Family Trust实益拥有,WJL Family Trust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信托,由渣打信托(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王吉雷先生为WJL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信托的受益人为王吉雷先生及其家庭成员。ZTO WJL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ea Meadow House,P.O. 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3) |
指(i)ZTO LMS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206,100,000股B类普通股,(ii)ZTO LMS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608,920股ADS(代表相同数量的A类普通股),其中2,932,166股归属于赖梅松先生持有的受限制股份单位。 |
(4) |
代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实益拥有的71,941,287股A类普通股,其中包括(i)由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Alibaba ZT Investment Limited(“Ali ZT”)直接持有的57,870,370股A类普通股,(ii)由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Cainiao Smart Logistics Investment Limited(“Cainiao Smart”)直接持有的5,787,037股A类普通股,(iii)由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Investments 2 Limited(“NRF”)直接持有的4,629,630股A类普通股,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iv)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淘宝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淘宝”)直接持有的3,322,050股A类普通股,及(v)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菜鸟智慧物流网络(香港)有限公司(“菜鸟香港”)直接持有的332,200股A类普通股。阿里巴巴是一家控股公司,通过其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运营零售和批发贸易领域领先的在线和移动市场,并提供云计算和其他服务。阿里ZT为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特殊目的附属公司。菜鸟智能是阿里巴巴的一家拥有多数股权的间接子公司。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Fund,L.P.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NRSF”),拥有NRF 100%的股权。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Fund GP,L.P.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NRSF GP”),是NRSF的普通合伙人。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GP Limited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组建的公司,是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是NRSF GP的普通合伙人。淘宝是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菜鸟香港是阿里巴巴的多数股权间接附属公司。阿里巴巴被视为阿里ZT、菜鸟智能、NRF、淘宝和菜鸟HK持有的71,941,287股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阿里巴巴、阿里ZT、NRF、菜鸟HK及淘宝的营业地址为香港铜锣湾马西森街1号时代广场一座26楼。菜鸟智能的营业地址为C/O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88号,310000,中国。有关受益所有权的信息是根据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报告人于2018年6月2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表13D中包含的信息报告的,截至2018年6月12日。 |
(5) |
代表(i)ZTO LJF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39,000,000股A类普通股,(ii)以Citibank,N.A.,Singapore名义登记的6,000,000股ADS,其基础A类普通股由ZTO LJF Holding Limited根据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的贷款协议作为贷款人质押给Citibank,N.A.,Singapore,以担保ZTO LJF Holding Limited在贷款协议下的义务,(iii)ZTO LJF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5,000,000股ADS,其基础股份质押给Citibank,N.A.,作为股份远期交易项下的交易对手,根据一系列协议(并可能不时进一步修订和补充,“远期合同”),为ZTO LJF Holding Limited在远期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担保,(iv)ZTO LJF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0,819,041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以及(v)ZTO ES持有的33,598股A类普通股。赖建法先生为ZTO LJF 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董事。赖建法先生可要求处置ZTO ES所持有的这33,598股A类普通股。ZTO LJF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由LJFA Holding Limited全资拥有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而LJFA Holding Limited又由LJF Family Trust实益拥有,LJF Family Trust是一家根据新加坡法律成立的信托,由渣打信托(新加坡)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赖建法先生为LJF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信托的受益人为赖建法先生及其家庭成员。ZTO LJF Holding Limited的注册地址为Sea Meadow House,P.O. Box 116,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
(6) |
代表(i)ZTO WJL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40,835,000股A类普通股,以及(ii)ZTO WJL Holding Limited持有的1,253,065股ADS形式的A类普通股,其中974,236股为限制性ADS。 |
125
据我们所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158,846,274股(20.6%)普通股(包括在我们的香港股票登记处以A类普通股的形式以及在我们的ADS的开曼股票登记处以基础A类普通股的形式)由美国的一名记录持有人持有,该记录持有人是我们ADS计划的存托人摩根大通银行,N.A.。我们在美国的ADS的实益拥有人数量很可能比我们在美国的普通股的记录持有人数量要多得多。
F.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授予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关联交易
与VIE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阿里ZT、菜鸟智能的投资者权利协议
就阿里巴巴及菜鸟网络的投资而言,我们与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特殊目的附属公司Alibaba ZT Investment Limited或Ali ZT、Cainiao Smart Logistics Investment Limited或菜鸟网络的全资附属公司菜鸟智能及其中指明的若干创始股东订立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的投资者权利协议。除其他事项外,投资者权利协议载有阿里巴巴及菜鸟网络的以下权利(如适用):
优先报价权。在任何时候,我们的创始人赖梅松先生提议转让我公司的证券构成控制权变更(定义见投资者权利协议),赖先生应首先向阿里ZT和菜鸟智能提出该等证券的要约。阿里ZT和菜鸟智能可以选择行使其权利,以按照赖先生提供的价格和条款接受赖先生购买证券的要约,或行使其塔加隆出售其证券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倘公司建议发行其任何证券,则Ali ZT、菜鸟智能及公司若干现有股东有权取得该等证券的一部分,该部分证券的所得金额相等于(i)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证券的股份数目除以(ii)所有已发行及流通证券的股份总数,或该等股东在与公司讨论后可能相互议定的其他百分比。
公司证券的转让限制。阿里ZT和菜鸟智能均被禁止在投资者权利协议日期的两周年之前转让其A类普通股,但转让给其关联公司、转让给公司、法律要求的转让或董事会批准的转让除外。此外,未经阿里ZT事先书面同意,公司的某些现有股东不得将公司的任何证券转让给阿里巴巴的竞争对手,且在投资者权利协议日期的两周年之前,未经阿里ZT事先书面同意,赖先生不得转让其实益拥有的任何B类普通股。
附加协议。公司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定义见投资者权利协议),而创始股东(定义见投资者权利协议)同意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公司,以确保(i)一名(1)现任董事会成员辞去其董事职务,及(ii)该辞职所造成的空缺应由任命一(1)名董事填补,该董事应由阿里ZT指定。阿里ZT可根据其选举委任一名指定代表担任董事会的无表决权观察员,并可委任其指定的董事或观察员加入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但须遵守适用法律和上市规则下的独立性要求。
126
与NRF的注册权协议
就阿里巴巴和菜鸟网络的投资而言,我们与NRF订立了一份日期为2018年6月28日的注册权协议。NRSF拥有NRF 100%的股份。NRSF GP是NRSF的普通合伙人。阿里巴巴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New Retail Strategic Opportunities GP Limited为NRSF GP的普通合伙人。注册权协议规定,公司应在注册权协议日期的一周年之前提交一份注册声明,内容涉及NRF拥有的A类普通股的转售。NRF将承担与编制和提交注册声明相关的注册费用。登记权协议载有惯常的赔偿条款。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股份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平台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
与关联方的其他往来
上海明宇。上海明宇条码科技有限公司由我们董事长的兄弟控股。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这家公司购买了约人民币3.302亿元、人民币3.603亿元和人民币3.686亿元(约合5270万美元)的供应品。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付这家公司的款项约为人民币3260万元(约合450万美元)。
ZTOLTL。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ZTO有限公司在中国提供零担运输服务。2016年参股18%股权投资ZTOLTL。2018年,ZTO进行了重组,由此成为ZTO Freight(Cayman)Inc.,即ZTO Freight的全资子公司。重组后,我武生物继续持有ZTO Freight约18%的股权,总对价为14,017美元(人民币99,519元)的普通股和83,817美元(人民币582,520元)的优先股。2025年,我武生物入股ZTOLTL,并于2025年12月进一步通过集团层面安排,收到ZTOLTL原投资金额的返还的ZTO运费人民币686,293元,并于2026年初对TERM4进行了相应投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约定,我司在ZTOLTL集团中的经济利益保持不变。我们向ZTO支付了约人民币8.629亿元、人民币7.452亿元和人民币5.825亿元(合8330万美元)的运输服务费,并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ZTOLTL获得了约人民币4590万元、人民币4530万元和人民币7120万元(合1020万美元)的物业租赁收入。我司于2023、2024、2025年度向ZTO及子公司提供部分保理贷款。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6,690万元、人民币3,040万元及零。所有贷款均在3个月以内,年化利率介乎6.3%至7.0%。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ZTOLTL的金额为人民币0.3百万元(合0.1百万美元),应收LTL的TERM3的TERM3的金额为人民币7.449亿元(合1.040亿美元)。
中快未来城。中快(桐庐)未来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中快未来城,由我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控股。于2020年,我们向中快未来城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年化利率为7.2%的三年期贷款。于2023年12月1日,我司(透过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快未来城及王吉雷先生订立贷款展期协议,据此,我司同意继续向中快未来城提供本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5%,担保人为王吉雷先生。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中快未来城产生了人民币3,300万元、人民币2,340万元和人民币1,610万元(约合230万美元)的利息收入。2024年11月29日,ZTO运通与中快未来城订立物业购买协议,据此,ZTO运通同意购买,而中快未来城同意出售,总建筑面积为22465.17平方米的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1.797亿元(约合2460万美元)。ZTO快递于2024年12月向中快未来城支付了人民币5380万元(约合740万美元),于2025年1月支付了剩余的人民币1.259亿元(约合1730万美元)。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中快未来城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5.021亿元、人民币4.755亿元和人民币3.754亿元(合5240万美元)。
127
ZTO云冷。向ZTO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或ZTO投资人民币1.080亿元,用于其18%的股权。2025年11月,中通云冷将其持有的浙江星联航空货运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ZTO航空有限公司,现金对价为人民币178.0百万元。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云冷支付了约人民币1.190亿元、人民币1.418亿元和人民币1.201亿元(约合1720万美元)的运输服务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应收ZTO云冷的账款约为人民币0.2百万元(约合0.1百万美元),应收ZTO云冷的账款约为人民币0.2百万元(约合0.1百万美元)。
ZTO云仓。截至2025年12月31日,ZTO云仓库技术有限公司或ZTO云仓库由我们持有约12.4%。ZTO云仓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包括仓库仓储、仓库管理及快递配送服务在内的一站式仓库解决方案。我们分别从ZTO云仓产生了约人民币2.743亿元、人民币2.031亿元和人民币3.261亿元(约合4660万美元)的快递服务收入,并分别在2023、2024和2025年从ZTO云仓获得了约人民币6470万元、人民币7650万元和人民币7160万元(约合1020万美元)的物业租赁收入。分别于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向ZTO云仓及其子公司提供部分保理贷款。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33.0百万元、人民币29.0百万元和人民币46.9元(约合670万美元)。所有贷款均在三至六个月内,年化利率介乎6.3%至7.0%。我们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从ZTO云仓产生了人民币180万元、人民币210万元和人民币140万元(合0.2百万美元)的利息收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有8120万元人民币(约合1130万美元)应收ZTO云仓款项,有770万元人民币(约合110万美元)应收ZTO云仓款项。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的约束。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转移我们的资源,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从2017年5月开始,我公司和我们的某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我公司2016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在总共五起推定的证券集体诉讼中被列为被告。除法院于2021年作出有利于我方及其他被告的判决的1起案件外,所有这些案件均于2021年被自愿驳回,不存在偏见。
有关法律诉讼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经常受到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索赔、诉讼和其他诉讼。”
股息政策
2024年3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半年度现金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自2024年起,我们将每半年宣派和派发一次经常性现金股息,其中每一年的半年度股息分配总额相当于我们在该财政年度的可分配利润的不少于40%,或由我们的董事会另行授权。在任何特定的半年度期间进行股息分配的决定以及此类分配的确切金额将基于我们的运营和收益、现金流、财务状况和其他因素,并取决于董事会的调整和确定。
128
自2024年3月以来,我们一直保持半年度股息政策,派息率不低于上一年调整后净收入的40%,或董事会以其他方式授权。为优化资本配置并进一步使我们的股东利益一致,董事会已批准增强回报机制。从2026年开始,我们的目标是年度股东总回报率不低于上一财年调整后净收入的50%,包括现金股息和股票回购。这些回报的具体组合、时间安排和执行将在董事会的指示和授权下确定,并考虑到我们的股价、经营业绩和现金储备等因素,以确保平衡和可持续的回报。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修改我们的股息政策,也可能会选择完全取消我们的股息政策。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股票和ADS相关的风险——因为金额、时间以及我们是否分配股息完全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投资者可能需要主要依靠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依赖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任何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股利分配的规定。”
如果我们就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基础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按照这些ADS持有人持有的ADS基础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6年10月27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ZTO”。”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每份ADS代表一股A类普通股。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0年9月29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2057”。
B.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一股A类普通股,自2016年10月27日起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ZTO”。”
我们的A类普通股自2020年9月29日起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2057”。
129
D.出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下是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重要条款摘要,以及《公司法》(经修订)涉及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
注册办事处和对象。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Law Debenture Corporate Services Inc.,地址为4th Floor,400 Madison Avenue,New York,New York 10017。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的对象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未禁止的任何对象。
董事会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C.董事会惯例。”
普通股
一般。我们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将拥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相同权利。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股份并投票。
转换。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任何非该持有人的关联公司(定义见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的个人或实体,或在任何B类普通股的最终实益所有权变更给任何非该B类普通股持有人的关联公司的人时,该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此外,如果在任何时候,赖梅松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合计拥有我公司股本中低于10%的已发行流通股,则每股已发行流通股B类普通股将自动立即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此后我们将不会发行任何B类普通股。
130
股息。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股息可以从我们已实现或未实现的利润中宣布和支付,或者从我们的董事会认为不再需要的利润中预留的任何准备金中宣布和支付。股息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根据《公司法》可为此目的授权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中宣布和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我们不得支付股息。
投票权。在举手表决时,每名股东有权就在成员名册上登记在其名下的每一股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或在投票表决时,每名股东有权就在成员名册上登记在其名下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有一票表决权,就在成员名册上登记在其名下的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十票表决权,作为单一类别,就所有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一起投票。任何股东大会的投票均以投票方式进行,但会议主席可本着诚意,容许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纯粹涉及香港上市规则所订明的程序或行政事项的决议案。
只要我们的A类普通股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我们将在每个财政年度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并应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出席并持有不少于10%的股东组成,只要A类普通股仍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或以其他方式不少于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及已发行股份所附并有权在该等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一,按每股一票的基准。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果股东是法人实体,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可由董事会主席或我们的董事会自行召集,或应持有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投票权不少于10%的股东向董事提出的要求,按每股一票的基础召开,并在按金之日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拥有投票权。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应以不少于21日的书面通知召开,任何其他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不少于14日的书面通知召开。
股东在会议上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简单多数的赞成票,而特别决议则需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投普通股所附表决票的不少于四分之三的赞成票。如更改名称或对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作出更改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普通股股东可(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将其股份分割或合并。
转让普通股。根据下文所列的限制及上述有关B类普通股转让的规定,我们的任何股东可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 |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明和我们的董事会为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 |
| ● | 转让文书仅涉及一类普通股; |
| ●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 |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
| ● | 就此向我们支付纽约证券交易所可能决定支付的最高金额或我们的董事可能不时要求的较少金额的费用。 |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自递交转让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向转让人和受让方发送拒绝办理通知。
131
在遵守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通知后,可暂停转让登记,并在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决定的时间和期间关闭登记册,但条件是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在我们的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一年中暂停登记超过30天。
清算。在清盘(包括在自愿清盘的情况下)或其他情况(转换、赎回或购买股份除外)返还资本时,可供普通股持有人分配的资产应按比例在我们的股份持有人之间分配。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使亏损由我们的股东按比例承担。
要求认购股份及没收股份。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至少14天前向该等股东送达的通知中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已被要求赎回且仍未支付的股份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股份。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其持有人的选择,以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在发行该等股份之前可能确定的方式和条款发行该等股份可能被赎回的条款。我公司亦可按我们的董事会或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的方式及条款,或按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另有授权的方式及条款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但任何该等购买须始终按照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不时发出的任何有关守则、规则或规例进行。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如果我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则可以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每当我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时,附属于任何该等类别的权利,在受当时附属于任何类别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只有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出重大不利更改。以优先股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除其他外,不得因与该类别的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而被视为因与该类别的股份建立、配发或发行与其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或由我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产生重大不利变动。
增发股票。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发行额外普通股,由我们的董事会决定,以现有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为限。
根据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我们第四次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亦授权我们的董事会不时订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厘定该系列的条款及权利,包括:
| ● | 系列的名称; |
| ● | 系列的股票数量; |
| ● | 股息权、股息率、转换权、投票权;及 |
| ● | 赎回和清算优先权的权利和条款。 |
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我们的董事会可在授权但未发行的范围内,发行优先股而无须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发行这些股份可能会稀释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
132
检查账簿和记录。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反收购条款。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的控制权变更,包括以下条款:
| ● | 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和 |
| ● | 限制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能力。 |
然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只能出于适当目的和他们认为善意符合我们公司最佳利益的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其股东的年度申报表; |
| ● | 未被要求开放其会员名册以供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可转让或者无记名股票或者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以该股东在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为限。
资本的变化。公司可不时以普通决议增加股本,按决议所订明的类别及数额划分为股份。公司可藉普通决议:
| ● | 以其认为合宜的新股增加其股本; |
| ● | 合并并将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数额大于其现有股份的股份; |
| ● | 将其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定金额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所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须与就产生该减少的股份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及 |
133
| ● | 注销于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其股本数额。 |
公司可以以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股本及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公司法》与现行的《英格兰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一起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股东决议的授权。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股东如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持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不同,《公司法》还载有促进以安排计划方式对公司进行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条件是该安排获得将与之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人数的多数批准,此外,这些股东或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此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134
| ●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小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否则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并遵循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原则允许少数股东对一家公司发起集体诉讼,或以该公司的名义发起派生诉讼,以质疑以下内容:
| ● | 违法或者越权的行为; |
| ● | 虽然不是越权的行为,但只有在未获得特别或合格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实施的行为;和 |
| ● | 对少数构成欺诈的行为,不法行为人本身控制着公司。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将赔偿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其身份招致的所有损失、损害、成本、开支、诉讼、诉讼、指控或责任,除非此类损失或损害是由于该等董事或高级职员在开展我们公司的业务或事务(包括由于任何判断错误)或在执行或履行其职责、权力、授权或酌处权(包括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的情况下)时的不诚实、故意违约或欺诈而产生的,任何成本、开支,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为有关我们公司或我们事务的任何民事诉讼进行辩护(无论是否成功)而招致的损失或责任。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此外,我们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了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额外赔偿。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135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职务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和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或对第三方的责任相冲突的地位的义务。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由本应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投票的每一股东或其代表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的方式批准公司事项,而无需召开会议。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在会议前提出提案,并为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提供了有限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股东持有不少于我们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投票权的10%,以每股一票为基础,即在存款日期具有在我们的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要求召开股东大会。除这项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外,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在会议前提出提案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获豁免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我们的股东以普通决议有理由或无理由罢免。
136
与感兴趣的股东的交易。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标的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的诚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可以通过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和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公司可能会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解散、清算或清盘。
股份变动权。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一个以上类别的股份,我们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三持有人的书面同意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改变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管理文件可以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大多数同意下进行修订,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能通过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我们第四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我们股票投票权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
C.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项目4”中所述以外,我们并未订立任何重大合同。关于公司的信息,”“第7项。大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在本“第10项。附加信息— C.重大合同”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的其他地方。
D.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的监管。”
137
E.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于我们的ADS或普通股的重大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有效的法律及其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投资我们的ADS或普通股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印花税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票据外,没有可能对我们的ADS或开曼群岛政府征收的普通股持有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收。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等进行充分实质性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STA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企业“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境内,给出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TA82号文,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只有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才会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i)日常运营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维持在中国;及(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ZTO不是中国居民企业。ZTO不是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股,我们认为ZTO不符合上述所有条件。ZTO是一家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关键资产是其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其关键资产位于中国境外,其记录(包括其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决议)均保持在中国境外。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并进一步解释“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
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ZTO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普通股实现的收益缴纳10%的中国税,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转让ADS或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除非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可以降低税率。进一步的解释可能会明确,在ZTO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ZTO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
138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STA公示7。通过颁布实施这两项通告,中国税务机关加强了对非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审查。根据STA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STA公告7为合理商业目的的评估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并引入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的安全港。STA公告7也给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带来了挑战。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属于间接转让的,非居民企业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主体,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该间接转让情况。中国税务机关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递延中国税款而设立的,则可以无视该公司的存在。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如果受让人未能代扣税款且转让人未能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方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根据STA37号公告,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汇缴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应交所得税或者不能履行这方面义务的,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收入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代扣代缴的税款,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表》。根据STA公告37和STA公告7,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公司可能会被征收备案义务或税款,如果我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会被征收预扣税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TA公告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资源以遵守STA公告37和STA公告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转让人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允许自主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并符合法定标准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6年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58号文和12号文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的初级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行业项目之一且年初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对12号文优惠的审核确认程序。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3号文。根据2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企业的初级业务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行业项目之一且初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23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58号文自同日起停止执行。
为鼓励软件产业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5月4日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20年12月11日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了重点软件企业资格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9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该法典将我们的ADS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持有的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这一讨论基于现有的美国联邦税法,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或变化,可能具有追溯效力。不能保证美国国税局、美国国税局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立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美国联邦遗产、赠与、某些净投资收入的医疗保险税,以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任何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考虑。以下摘要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可能对特定投资者根据其个人情况或对处于特殊税务情况的人很重要,例如:
| ●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
| ● | 保险公司; |
| ● | 养老金计划; |
| ● | 合作社; |
| ● |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
| ● | 房地产投资信托; |
| ● | 经纪自营商; |
| ● | 选择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证券交易者; |
| ● | 某些前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 |
| ● | 免税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
| ● | 对任何最低税款负有责任的人; |
| ● | 根据任何雇员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收购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士; |
| ● | 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持有其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 |
| ● | 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 |
| ● |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通过投票或价值);或 |
| ● | 合伙企业或其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应作为合伙企业征税的实体或安排,或通过此类实体或安排持有普通股的人。 |
所有这些人都可能受到与下文讨论的税收规则大不相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
我们敦促每个美国持有人就美国联邦税法适用于其特定情况,以及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的州、地方、非美国和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140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 ● |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
| ● | 在美国或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创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公司的其他实体); |
| ● | 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其收入包括在毛收入中的遗产,无论其来源如何;或者 |
| ● | 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以其他方式有效地选择根据《守则》被视为美国人。 |
如果合伙企业(或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就投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一般预期美国ADS持有人将被视为ADS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次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ADS的美国持有者将受到这种待遇。因此,用于ADS的A类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会被征收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考虑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公司,将被归类为PFIC,就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如果(i)其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更多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其资产价值的50%或更多(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在该年度可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为此,将现金和易于转换为现金的资产归类为被动资产,并将公司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考虑在内。被动收入通常包括,除其他外,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被动资产处置的收益。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更多(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赚取比例份额。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打算将我们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控制着他们的管理决策,并有权获得与这些实体相关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在合并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合并了他们的经营业绩。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很可能会被视为当前纳税年度和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
141
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VIE的所有者,并基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以及我们ADS的市场价值,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并且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或成为PFIC。虽然我们预计不会在当前或可预见的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但在这方面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做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因为出于资产测试目的,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使用流动资产的方式和速度的影响。如果我们从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从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显着增加,或者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一年被归类为PFIC,则下文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的PFIC规则一般将适用于该美国持有者在该纳税年度,除非美国持有者做出某些选择,即使我们不再是PFIC,也将在未来几年适用。
下文“股息”和“出售或其他处置”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被归类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如果我们被视为PFIC,一般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将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下讨论。
股息
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为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现金分配(包括任何中国预扣税款的金额),通常将作为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当天的股息收入计入美国持有人的毛收入,在A类普通股的情况下,或在ADS的情况下由存托人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支付的任何分配通常会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允许的股息扣除条件。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征税,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ADS可以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根据中国税法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条约(“条约”)的好处,(2)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人(如下文所述),(3)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我们的ADS(但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很容易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交易。然而,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被认为在以后几年可以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很容易地交易。
如果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美国持有人可能需要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预扣税。然而,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ADS代表,都将有资格获得前一段所述的降低税率。
股息通常将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根据美国持有人的个人事实和情况,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受到一些复杂限制的情况下,就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收到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人如果不选择就预扣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就此种预扣申请扣除,但仅限于该持有人选择就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申请扣除的一年。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持有者的个人事实和情况。因此,敦促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142
出售或其他处置
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资本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持有人在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则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个人和某些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受到限制。如果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缴税,则该收益可被视为条约规定的中国来源收益。根据美国财政部条例(其适用性已推迟到发布进一步指导),如果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或不选择适用条约,那么该美国持有人可能无法要求因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而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关于外国税收抵免和扣除外国税收的规则很复杂。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如果对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的特定情况下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的可用性、他们根据条约获得福利的资格以及美国财政部条例的潜在影响。
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在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归类为PFIC,并且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一般将就(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进行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其数额高于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者,如果更短,美国持有人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持有期),以及(ii)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ADS或A类普通股实现的任何收益。根据PFIC规则:
| ● | 超额分配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人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期内按比例分配; |
| ● | 在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每个“PFIC前年度”)之前,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和美国持有人持有期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
| ● | 分配给每个先前应纳税年度的金额(PFIC前年度除外)将酌情按该年度对个人或公司有效的最高税率征税;和 |
| ● | 通常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每个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占税款征收,PFIC前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也是PFIC,则为适用这些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人将被视为拥有按比例(按价值)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我们敦促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咨询其税务顾问。
143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方案,PFIC中“可销售股票”的美国持有者可以就此类股票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前提是此类股票定期在在SEC注册的国家证券交易所或IRS确定为合格交易所或市场的外汇或市场上交易,该交易所的规则足以确保市场价格代表合法和健全的公平市场价值。出于这些目的,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是美国一家成熟的证券交易所。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预计将满足合格交易所或市场对这些目的的要求。我们预计,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应该符合定期交易的条件,但在这方面可能不会做出任何保证。如果美国持有人做出这一选择,该持有人一般会(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计税基础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以及(ii)将超出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扣除,ADS或A类普通股的调整后计税基础超过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的公允市场价值,但此类扣除将仅允许在先前因按市值计价选择而计入收入的金额范围内进行。美国持有者在ADS或A类普通股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进行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选举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归类为PFIC的公司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被归类为PFIC,则在该公司未被归类为PFIC的任何期间,持有人将无需考虑上述收益或损失。如果美国持有人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作为PFIC的一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任何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此类损失将仅被视为普通损失,以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为限。
由于从技术上讲,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因此,美国持有人可能继续受制于PFIC规则,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股权。
我们不打算提供美国持有者进行合格选举基金选举所需的信息,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与上述PFIC的一般税收待遇不同的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持有者通常必须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您应该就拥有和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发言
不适用。
H.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根据《交易法》,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被要求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不迟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可通过SEC网站www.sec.gov的互联网获取。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i)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ii)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做空规则的约束,以及(iii)我们的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做空规则的约束。
我们将向我们的ADS的存托人摩根大通银行(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对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审查,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以及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144
一、子公司信息
不适用。
J.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我们打算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电子格式向证券持有人提交年度报告,作为表格6-K的当前报告的附件。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市场风险
外汇风险
我们的收入、费用和资产负债主要以人民币计价。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迄今为止,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对冲交易,例如外币存款、外币远期合约和期权,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尽管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总体上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其他货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人民币兑其他货币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人民币兑其他货币的币值受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外汇政策等影响。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政府政策会对人民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的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拥有以美元计价的人民币29亿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和短期投资。如果人民币兑美元升值10%,将导致我们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现金和短期投资减少人民币2.628亿元。
利率风险
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主要与超额现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有关,这些现金大部分以计息银行存款形式持有。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部分由于这些因素,我们未来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因利率变化而低于预期,或者如果我们不得不出售因利率变化而市值下降的证券,我们可能会蒙受本金损失。我们的利率风险敞口还产生于我们的浮动利率借款。浮动利率借款的成本可能会受到利率波动的影响。我们没有,也不期望由于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
商品价格风险
我们面临的商品价格风险主要与我们的线路运输相关的燃料价格有关。燃料的价格和可得性受全球石油产量水平变化、季节性、天气、全球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历史上看,我们没有经历过与燃料价格波动相关的重大定价压力。在燃料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成本控制措施或以服务附加费的形式将增量成本转嫁给客户,我们的运输费用可能会上升,我们的毛利可能会减少。
145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B.认股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D.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
存托人可以向每一个被发行ADS的人收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份的存款进行的发行、与股份分配、权利和其他分配有关的发行、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进行的发行或根据合并、证券交换或影响ADS或已存入证券的任何其他交易或事件进行的发行,以及为提取已存入证券而交出ADS或其ADS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取消或减少的每个人,每100份ADS(或其任何部分)被发行、交付、减少、取消或退还5.00美元,视情况而定。存托人可以出售(通过公开或私下出售)在此类存款之前就股份分配、权利和/或其他分配而收到的足够的证券和财产,以支付此类费用。
ADR持有人、任何存取股份的一方或任何交出ADS的一方和/或向其发行ADS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美国宣布的股票股息或股票分割或股票交易所就ADS或已存入的证券或ADS的分配而发行)应承担以下额外费用,以适用者为准:
| ● | 经认证或直接登记的ADR的转让,每份ADR或ADR收取1.50美元的费用; |
| ● | 根据存款协议进行的任何现金分配,每ADS最高收取0.05美元的费用; |
| ● | 对于存托人在管理ADR时提供的服务,每个日历年(或其中的一部分)每ADS收取最高0.05美元的费用(该费用可在每个日历年定期收取,并应在存托人在每个日历年设定的记录日期或记录日期对ADR持有人进行评估,并应按照下一项后续条款中所述的方式支付); |
| ● | 存托人和/或其任何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和代表持有人因遵守外汇管制条例或与外国投资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而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在股份或其他已存入证券的服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已存入证券)的出售、已存入证券的交付或与存托人或其托管人遵守适用法律有关的其他方面发生的费用、收费和开支的偿还费用,规则或条例(哪些费用和收费应按比例向截至存托人设定的一个或多个记录日期的持有人评估,并应由存托人全权酌情通过向该等持有人开具账单或从一次或多次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中扣除该等费用的方式支付); |
| ● | 证券分销(或与分销有关的证券出售)的费用,该费用的金额等于每份ADS发行费用0.05美元,用于执行和交付ADS,该费用本应因存入此类证券(将所有此类证券视为股票)而收取,但该证券或出售该证券的净现金收益反而由存托人分配给有权获得该证券的持有人; |
| ● | 股票转让或其他税收及其他政府收费; |
146
| ● | 因存放或交付股票、ADR或已存入证券而应贵方要求而产生的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
| ● | 与存入或提取已存入证券有关的任何适用登记册上的已存入证券的转让登记的转让或登记费; |
| ● | 就外币兑换为美元而言,摩根大通银行应从该外币中扣除其和/或其代理人(可能是分部、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如此指定的与该等兑换有关的费用、开支和其他收费;和 |
| ● | 存托人用于指导、管理和/或执行根据存款协议公开和/或私下出售证券的任何部门、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的费用。 |
此类外币兑换,可由摩根大通 Bank,N.A.和/或其代理人担任委托人。
我们将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不时签订的协议支付保存人和保存人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除外)的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根据我们与保存人之间的协议,上述费用可能会不时修改。
保存人向我们作出的费用及其他付款
我们的存托人预计将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偿还与建立和维护ADR计划相关的某些费用。存托人可以根据我们和存托人可能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我们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固定金额或部分存托人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从存托人处获得了扣除适用的美国税款后的240万美元的补偿。
147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及收益用途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普通股”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在包括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在内的管理层的监督和参与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交易法》第13a-15(e)条规定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该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以及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被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视情况而定),以便及时做出有关所需披露的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因为该术语在1934年《交易法》下的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一个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会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我们的管理层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在进行这一评估时,它使用了Treadway委员会(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2013年框架)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内建立的标准。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我们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也审计了截至202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已经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详见本年度报告表格20-F第F-4页。
148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余正钧(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第303A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0A-3规定的标准)是审计委员会的财务专家。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6年10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ir.zto.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在下文所示期间,我们没有向我们的审计师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4 |
|
2025 |
|
(单位:千元人民币) |
||||
审计费用和审计相关费用(1) |
17,455 |
18,928 |
||
所有其他费用(2) |
|
810 |
|
904 |
| (1) | “审计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而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总费用。“审计相关费用”是指由审计师收取的与我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绩合理相关的鉴证及相关服务费用。 |
| (2)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除在“审计费用和审计相关费用”项下报告的服务外,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所列每个财政年度中收取的合计费用。 |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上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所有审计和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完成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没有。
项目16e。发行人和关联购买者购买股票证券
2018年11月14日,我们宣布了一项股票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被授权以ADS的形式回购我们自己的A类普通股,在此后的18个月期间内,总价值最高可达5亿美元。2020年3月,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将本次股份回购计划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3月31日,董事会已批准股份回购计划的变更,将可能回购的股份总价值从5亿美元增加到10亿美元,并将生效时间延长两年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11月,董事会批准进一步修改股份回购计划,将可能回购的股份总价值从10亿美元增加到15亿美元,并将生效时间延长一年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3月,董事会批准了对股份回购计划的进一步修改,将可能回购的股份总价值从15亿美元增加到20亿美元,并将生效时间延长一年至2025年6月30日,后来又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截至2026年2月28日,我们的回购总额达到85,467,295股A类普通股(包括ADS形式的股票),加权平均价格为每ADS 23.40美元,包括回购佣金。20亿美元的回购计划基本完成。
149
2026年3月17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新的股票回购计划,即2026年计划,授权在未来24个月内回购最多15亿美元的我们的股票,自2026年3月20日至2028年3月20日生效。2026年计划须待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一般无条件授权后,方可作实。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述期间回购的一些信息。
(c)总数 |
(d)最高美元 |
|||||||
购买的ADS |
ADS的价值that |
|||||||
(a)共计 |
(b)平均 |
作为公开的一部分 |
可能还 |
|||||
ADS数量 |
支付的价格每 |
宣布的计划 |
根据 |
|||||
期 |
|
已购买 |
|
ADS(美元) |
|
或程序 |
|
计划或方案(1) |
2025年1月 |
352,791 |
18.00 |
352,791 |
771,683,002 |
||||
2025年9月 |
2,020,008 |
19.31 |
2,020,008 |
732,678,320 |
||||
2025年10月 |
4,266,400 |
18.81 |
4,266,400 |
652,426,667 |
||||
2025年11月 |
2,653,913 |
18.87 |
2,653,913 |
605,350,541 |
||||
2026年2月 |
25,627,476 |
23.50 |
25,627,476 |
15 |
||||
2026年3月 |
— |
— |
— |
1,500,000,015 |
||||
合计 |
|
34,920,588 |
|
不适用 |
|
34,920,588 |
|
不适用 |
注意:
| (1) | 以董事会于2026年3月批准的2026年方案生效为准。 |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纽交所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制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纽交所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母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纽交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选择遵循母国惯例,以代替纽约证券交易所关于采用我们的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治理要求,而无需我们的股东批准。在这方面,以及在其他方面,如果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比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上市标准为他们提供的保护更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股票和ADS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制定了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范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标准。
我们的董事会于2023年11月通过的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内幕交易政策声明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1.2以表格20-F提交。
150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我们实施了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物质风险以及监测物质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的健全流程。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该系统涵盖网络、主机和应用程序安全等多个级别,并融入了用于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响应、欺骗和对抗的系统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和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第三方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实施了一套程序,以确保有效管理与使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相关的网络安全风险。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并通过我们的供应商评估流程跟踪第三方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能力和资格。我们的IT部门定期监控我们的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我们的董事会负责监督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我们的董事会应(i)保持对我们公司当前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披露的监督,(ii)审查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每季度提出的相关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i)审查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披露。
在管理层面,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和网络安全官(“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负责评估、识别和管理来自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的重大风险,并监测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检测、缓解和补救。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每季度向我们的董事会报告(i)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网络安全威胁对我们公司造成的重大风险的状态更新,以及相关的披露问题(如有),以及(ii)我们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网络安全事项的情况。
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官员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及时向我们的披露委员会、我们的董事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外部法律顾问报告事件和评估结果。我局网络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应编制网络安全事件的披露材料,供披露委员会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必要)审议批准后,再向社会传播。
151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ZTO Express(Cayman)Inc.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152
附件 |
|
文件说明 |
|---|---|---|
4.12 |
ZTO快递与桐庐通泽日期为2014年12月22日的道路运输协议的英文译文(通过引用于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F-1表格的附件 10.10(文件编号:333-213882)并入此处) |
|
4.13 |
ZTO快递与注册人的直接网络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协议表格的英文翻译(通过引用于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13882)的附件 10.11将其并入本文)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
8.1* |
||
11.1 |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13882)的附件 99.1并入本文) |
|
11.2 |
经修订和重述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和防止注册人内幕交易政策声明(通过引用2025年4月17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7922)的附件 11.2并入本文)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97.1 |
注册人的追回政策(通过引用2024年4月19日提交的20-F表格(文件编号001-37922)的附件 97.1并入本文) |
|
101.1NS* |
内联XBRL实例文档—实例文档不会出现在交互式数据文件中,因为它的XBRL标记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
101.SCH*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方案文档 |
|
101.CAL*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LAB* |
内联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PRE* |
内联XBRL分类学扩展演示linkbase文档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封面页XBRL标签嵌入到附件 101内联XBRL文档集中 |
* |
与本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
** |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
153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ZTO快递(开曼)公司。 |
|||
签名: |
/s/赖梅松 |
||
姓名: |
赖梅松 |
||
职位: |
董事会主席 |
||
日期:2026年4月17日 |
|||
15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ZTO Express(Cayman)Inc.的董事会和股东。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所附的ZTO Express(Cayman)Inc.及其附属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各年的相关综合全面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及附表I所载的相关附注和相关财务报表附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并对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的报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便民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转换是按照附注2(e)中所述的基础进行的。此等美元金额仅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读者而呈列。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F-2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快递服务的收入确认—参见财务报表附注2(s)
关键审计事项说明
2025年,该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这些收入包括大量来自主要由公司开发的系统的低美元交易。交易的处理,包括记录,是高度自动化的,并且基于与公司客户的合同条款。
我们将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的收入准确性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为鉴于系统的复杂性和系统处理的大量数据,公司系统记录的收入准确性存在固有风险。
审计此类收入需要付出大量努力,并需要具备信息技术(“IT”)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我们才能识别、测试和评估公司的系统和自动化控制。
审计中如何应对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 | 在我们IT专家的协助下,我们: |
– |
确定了用于处理快递交易的重要系统,并测试了对每个系统的一般IT控制的有效性,包括测试用户访问控制、变更管理控制和IT运营控制。 |
– |
测试了系统界面控制以及快递服务收入关键自动化控制的有效性。 |
| ● | 我们测试了人工控制对相关业务流程的有效性,包括对费率变动授权以及重量和路线变动授权的关键控制。 |
| ● | 我们将运营数据与总账以及与网络合作伙伴的现金结算进行了核对。 |
| ● | 我们执行了分析程序,以评估运单销售产生的记录收入。 |
| ● | 对于与网络合作伙伴的快递交易样本,我们通过与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同和产品交付证据在内的证明文件约定记录金额来测试记录收入,以评估收入是否正确记录。 |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上海
2026年4月17日
我们自2015年起担任公司的核数师。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ZTO Express(Cayman)Inc.的董事会和股东。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集成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ZTO Express(Cayman)Inc.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审计了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的报告对这些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并包括了有关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解释性段落,以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读者。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执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F-4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仅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会恶化。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17日
F-5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 |
||||||||
笔记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流动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3,465,442 |
|
10,011,533 |
|
1,431,630 |
||
受限制现金 |
|
37,517 |
|
29,129 |
|
4,165 |
||
应收账款,净额 |
|
1,503,706 |
|
1,287,475 |
|
184,106 |
||
应收融资款,净额 |
1,178,617 |
674,880 |
96,507 |
|||||
短期投资(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投资分别为3,533,370元和5,908,915元) |
8,848,447 |
15,620,892 |
2,233,758 |
|||||
库存 |
|
38,569 |
|
40,648 |
|
5,813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783,599 |
|
719,277 |
|
102,855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3 |
|
4,329,664 |
|
5,102,997 |
|
729,719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6 |
|
168,160 |
|
477,865 |
|
68,334 |
流动资产总额 |
|
|
30,353,721 |
|
33,964,696 |
|
4,856,887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 |
|
8 |
|
1,871,337 |
|
1,951,910 |
|
279,119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4 |
|
33,915,366 |
|
35,433,509 |
|
5,066,924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5 |
|
6,170,233 |
|
6,762,240 |
|
966,987 |
无形资产,净值 |
17,043 |
52,758 |
7,544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6 |
566,316 |
398,082 |
56,925 |
||||
商誉 |
|
7 |
|
4,241,541 |
|
4,157,111 |
|
594,459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12 |
|
984,567 |
|
1,103,655 |
|
157,821 |
长期投资 |
12,017,755 |
5,221,110 |
746,609 |
|||||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
861,453 |
1,039,946 |
148,710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919,331 |
|
938,980 |
|
134,272 |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16 |
421,667 |
— |
— |
||||
总资产 |
|
92,340,330 |
|
91,023,997 |
|
13,016,257 |
||
负债和权益 |
||||||||
流动负债(包括对ZTO Express(Cayman)Inc.无追索权的合并VIE金额。见附注2(b)) |
||||||||
短期银行借款 |
|
10 |
|
9,513,958 |
10,934,419 |
1,563,601 |
||
应付账款 |
|
2,463,395 |
2,577,229 |
368,539 |
||||
客户垫款 |
|
1,565,147 |
1,833,131 |
262,134 |
||||
应交所得税 |
|
488,889 |
279,541 |
39,974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16 |
|
202,766 |
796,660 |
113,921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6 |
183,373 |
139,787 |
19,989 |
||||
应付股息 |
|
|
14,134 |
19,659 |
2,811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11 |
7,270,081 |
— |
— |
||||
其他流动负债 |
|
9 |
|
6,571,492 |
6,288,714 |
899,273 |
||
流动负债合计 |
|
28,273,235 |
22,869,140 |
3,270,242 |
||||
长期银行借款 |
10 |
— |
18,000 |
2,574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6 |
377,717 |
261,257 |
37,35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12 |
1,014,545 |
615,073 |
87,954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11 |
— |
124,114 |
17,748 |
||||
负债总额 |
|
29,665,497 |
23,887,584 |
3,415,877 |
||||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17) |
||||||||
股东权益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0,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810,339,182股,已发行股份798,622,719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795,528,169股,已发行股份790,812,316股) |
14 |
|
523 |
513 |
73 |
|||
额外实收资本 |
|
24,389,905 |
24,000,698 |
3,432,054 |
||||
库存股,按成本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777.4535万股和1801.637万股) |
(1,131,895) |
(254,480) |
(36,390) |
|||||
留存收益 |
|
39,098,553 |
42,918,864 |
6,137,316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
(294,694) |
(281,266) |
(40,220) |
||||
ZTO快递(开曼)公司股东权益 |
|
62,062,392 |
66,384,329 |
9,492,833 |
||||
非控股权益 |
|
612,441 |
752,084 |
107,547 |
||||
总股本 |
|
62,674,833 |
67,136,413 |
9,600,380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
92,340,330 |
91,023,997 |
13,016,257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ZTO快递(开曼)公司。
综合收益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笔记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收益(包括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收益分别为人民币594,859元、人民币314,005元及人民币418,557元) |
|
38,418,915 |
44,280,720 |
|
49,098,667 |
7,021,016 |
||||
收入成本(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关联方收入成本分别为人民币1,351,977元、人民币1,315,905元及人民币1,255,195元) |
|
(26,756,389) |
(30,563,628) |
|
(36,827,226) |
(5,266,223) |
||||
毛利 |
|
11,662,526 |
13,717,092 |
|
12,271,441 |
1,754,793 |
||||
营业(费用)/收入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2,425,253) |
(2,690,017) |
|
(2,637,560) |
(377,166)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
770,651 |
749,784 |
|
840,980 |
120,259 |
||||
总营业费用 |
|
(1,654,602) |
(1,940,233) |
|
(1,796,580) |
(256,907) |
||||
经营收入 |
|
10,007,924 |
11,776,859 |
|
10,474,861 |
1,497,886 |
||||
其他收入/(支出) |
||||||||||
利息收入 |
|
706,765 |
993,535 |
|
747,072 |
106,830 |
||||
利息支出 |
|
(289,533) |
(337,919) |
|
(248,612) |
(35,551)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64,517 |
202,886 |
126,038 |
18,023 |
||||||
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及其他收益/(损失) |
5,485 |
(10,518) |
37,034 |
5,296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931,367) |
— |
— |
||||||
商誉减值 |
— |
— |
(84,431) |
(12,073) |
||||||
外币汇兑收益/(亏损) |
93,543 |
(17,930) |
1,542 |
221 |
||||||
权益法投资的所得税前收益和收益份额 |
10,688,701 |
11,675,546 |
11,053,504 |
1,580,632 |
||||||
所得税费用 |
12 |
|
(1,938,600) |
(2,845,361) |
(1,905,236) |
(272,445) |
||||
权益法投资中的收益份额 |
|
4,356 |
57,410 |
|
87,393 |
12,497 |
||||
净收入 |
|
8,754,457 |
8,887,595 |
|
9,235,661 |
1,320,68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利润 |
|
(5,453) |
(70,760) |
|
(155,010) |
|
(22,166) |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净利润 |
|
8,749,004 |
8,816,835 |
9,080,651 |
1,298,518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
8,749,004 |
8,816,835 |
|
9,080,651 |
1,298,518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收益 |
|
15 |
||||||||
基本 |
|
10.83 |
10.95 |
|
11.38 |
|
1.63 |
|||
摊薄 |
|
10.60 |
10.70 |
|
11.19 |
|
1.60 |
|||
用于计算每股普通股净收益的加权平均股份 |
||||||||||
基本 |
|
807,739,616 |
804,875,816 |
|
797,634,860 |
797,634,860 |
||||
摊薄 |
|
838,948,683 |
838,441,916 |
|
820,802,763 |
820,802,763 |
||||
净收入 |
|
8,754,457 |
8,887,595 |
|
9,235,661 |
1,320,684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
||||||||||
外币折算调整 |
|
(104,052) |
(103,970) |
|
13,428 |
1,920 |
||||
综合收益 |
|
8,650,405 |
8,783,625 |
|
9,249,089 |
1,322,604 |
||||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综合收益 |
|
(5,453) |
(70,760) |
|
(155,010) |
(22,166) |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综合收益 |
|
8,644,952 |
8,712,865 |
|
9,094,079 |
1,300,43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ZTO Express(Cayman)Inc.股东权益 |
||||||||||||||||||||
累计 |
||||||||||||||||||||
额外 |
财政部 |
其他 |
||||||||||||||||||
实缴 |
股,在 |
保留 |
综合 |
非控制性 |
||||||||||||||||
普通股 |
资本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合计 |
利益 |
总股本 |
|||||||||||||
数 |
数 |
|||||||||||||||||||
杰出的 |
财政部 |
|||||||||||||||||||
|
股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股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2022年12月31日余额 |
|
809,247,109 |
535 |
26,717,727 |
11,671,525 |
(2,062,530) |
29,459,491 |
(86,672) |
54,028,551 |
443,919 |
54,472,470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8,749,004 |
— |
8,749,004 |
5,453 |
8,754,457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104,052) |
(104,052) |
— |
(104,052) |
|||||||||
收购附属公司非控股权益 |
— |
— |
(64,560) |
— |
— |
— |
— |
(64,560) |
(185) |
(64,745) |
||||||||||
股份补偿及为股份补偿而发行的普通股 |
|
1,413,219 |
— |
230,587 |
(535,955) |
97,169 |
(72,780) |
— |
254,976 |
— |
254,976 |
|||||||||
回购普通股 |
|
(5,941,076) |
— |
— |
5,941,076 |
(1,006,451) |
— |
— |
(1,006,451) |
— |
(1,006,451) |
|||||||||
库存股注销 |
— |
(10) |
(626,286) |
(14,076,646) |
2,460,826 |
(1,834,530)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
34,564 |
34,564 |
||||||||
派发股息 |
— |
— |
(2,055,723) |
— |
— |
— |
— |
(2,055,723) |
— |
(2,055,723) |
||||||||||
因处置子公司解除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5,088) |
(5,088)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804,719,252 |
525 |
24,201,745 |
3,000,000 |
(510,986) |
36,301,185 |
(190,724) |
59,801,745 |
478,663 |
60,280,408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ZTO Express(Cayman)Inc.股东权益 |
||||||||||||||||||||
累计 |
||||||||||||||||||||
额外 |
财政部 |
其他 |
||||||||||||||||||
实缴 |
股,在 |
保留 |
综合 |
非控制性 |
||||||||||||||||
普通股 |
资本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合计 |
利益 |
总股本 |
|||||||||||||
数 |
数 |
|||||||||||||||||||
杰出的 |
财政部 |
|||||||||||||||||||
|
股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股份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2023年12月31日余额 |
|
804,719,252 |
525 |
24,201,745 |
3,000,000 |
(510,986) |
36,301,185 |
(190,724) |
59,801,745 |
478,663 |
60,280,408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8,816,835 |
— |
8,816,835 |
70,760 |
8,887,595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103,970) |
(103,970) |
— |
(103,970) |
|||||||||
股份补偿及为股份补偿而发行的普通股 |
|
1,948,849 |
— |
289,035 |
(743,366) |
133,830 |
(104,173) |
— |
318,692 |
— |
318,692 |
|||||||||
收购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 |
|
— |
— |
7 |
— |
— |
— |
— |
7 |
(10) |
(3) |
|||||||||
回购普通股 |
(8,045,382) |
— |
— |
8,045,382 |
(1,157,472) |
— |
— |
(1,157,472) |
— |
(1,157,472) |
||||||||||
库存股注销 |
— |
(2) |
(100,882) |
(2,527,481) |
402,733 |
(301,849)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65,557 |
65,557 |
|||||||||
派发股息 |
— |
— |
— |
— |
— |
(5,613,445) |
— |
(5,613,445) |
— |
(5,613,445) |
||||||||||
处置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2,529) |
(2,529)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
798,622,719 |
523 |
24,389,905 |
7,774,535 |
(1,131,895) |
39,098,553 |
(294,694) |
62,062,392 |
612,441 |
62,674,833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ZTO Express(Cayman)Inc.股东权益 |
||||||||||||||||||||
累计 |
||||||||||||||||||||
额外 |
财政部 |
其他 |
||||||||||||||||||
实缴 |
股,在 |
保留 |
综合 |
非控制性 |
||||||||||||||||
|
普通股 |
资本 |
成本 |
收益 |
损失 |
合计 |
利益 |
总股本 |
||||||||||||
数 |
数 |
|||||||||||||||||||
杰出的 |
财政部 |
|||||||||||||||||||
|
股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股份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2024年12月31日余额 |
798,622,719 |
523 |
24,389,905 |
7,774,535 |
(1,131,895) |
39,098,553 |
(294,694) |
62,062,392 |
612,441 |
62,674,833 |
||||||||||
净收入 |
|
— |
— |
— |
— |
— |
9,080,651 |
— |
9,080,651 |
155,010 |
9,235,661 |
|||||||||
外币换算调整 |
|
— |
— |
— |
— |
— |
— |
13,428 |
13,428 |
— |
13,428 |
|||||||||
股份补偿及为股份补偿而发行的普通股 |
|
1,482,709 |
— |
210,887 |
(454,997) |
66,269 |
(47,906) |
— |
229,250 |
— |
229,250 |
|||||||||
就收购确认的非控制性权益 |
— |
— |
— |
— |
— |
— |
— |
— |
20,643 |
20,643 |
||||||||||
附属公司向非控股权益分派股息 |
— |
— |
— |
— |
— |
— |
— |
— |
(24,960) |
(24,960) |
||||||||||
回购普通股 |
|
(9,293,112) |
— |
— |
9,293,112 |
(1,252,741) |
— |
— |
(1,252,741) |
— |
(1,252,741) |
|||||||||
库存股注销 |
|
— |
(10) |
(600,094) |
(14,811,013) |
2,063,887 |
(1,463,783) |
— |
— |
— |
— |
|||||||||
非控股权益持有人的出资 |
|
— |
— |
— |
— |
— |
— |
— |
— |
9,092 |
9,092 |
|||||||||
派发股息 |
— |
— |
— |
— |
— |
(3,748,651) |
— |
(3,748,651) |
— |
(3,748,651) |
||||||||||
因处置附属公司而终止确认非控股权益 |
— |
— |
— |
— |
— |
— |
— |
— |
(20,142) |
(20,142) |
||||||||||
2025年12月31日余额 |
|
790,812,316 |
513 |
24,000,698 |
1,801,637 |
(254,480) |
42,918,864 |
(281,266) |
66,384,329 |
752,084 |
67,136,413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歼10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 |
||||||||
净收入 |
|
8,754,457 |
8,887,595 |
9,235,661 |
1,320,684 |
|||
调整以使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入与净现金保持一致: |
||||||||
股份补偿 |
|
254,976 |
318,692 |
229,250 |
32,782 |
|||
折旧及摊销 |
|
2,875,209 |
3,023,406 |
3,379,478 |
483,259 |
|||
财产和设备处置损失 |
|
10,160 |
152,400 |
71,351 |
10,203 |
|||
土地使用权处置损失 |
— |
26,809 |
— |
— |
||||
财产和设备减值 |
76,616 |
23,152 |
46,000 |
6,578 |
||||
信用损失准备 |
142,131 |
114,686 |
66,795 |
9,552 |
||||
可转换优先票据发行费用摊销 |
|
40,473 |
42,518 |
28,606 |
4,091 |
|||
递延所得税 |
|
157,782 |
292,542 |
(536,227) |
(76,679) |
|||
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及其他(收益)/损失 |
(5,485) |
10,518 |
(37,034) |
(5,296) |
||||
商誉减值 |
— |
— |
84,431 |
12,073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931,367 |
— |
— |
||||
权益法投资中的收益份额 |
|
(4,356) |
(57,410) |
(87,393) |
(12,497)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164,517) |
(202,886) |
(126,038) |
(18,023) |
||||
外币汇兑损失/(收益) |
(93,543) |
17,930 |
(1,542) |
(221)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应收账款 |
|
244,416 |
(941,506) |
229,042 |
32,753 |
|||
应收融资款 |
(179,780) |
(47,032) |
493,191 |
70,525 |
||||
库存 |
|
12,463 |
(10,495) |
(2,079) |
(297) |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27,578 |
38,360 |
70,286 |
10,051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753,431) |
(549,154) |
(730,266) |
(104,427)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89,695 |
26,313 |
(1,848) |
(264)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57,665 |
105,877 |
168,234 |
24,057 |
||||
应收长期融资款 |
323,437 |
86,935 |
(218,006) |
(31,174)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03,587) |
(216,371) |
232,187 |
33,202 |
|||
应付账款 |
|
364,578 |
(93,615) |
85,604 |
12,241 |
|||
客户垫款 |
|
371,036 |
(180,580) |
264,360 |
37,803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185,545 |
(31,917) |
(90,629) |
(12,960) |
|||
应交所得税 |
|
109,106 |
155,632 |
(200,243) |
(28,634) |
|||
经营租赁负债 |
(9,469) |
(81,042) |
(160,046) |
(22,886) |
||||
其他流动负债 |
|
577,812 |
(413,288) |
(524,706) |
(75,035)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13,360,967 |
11,429,436 |
11,968,419 |
1,711,46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购置不动产和设备 |
|
(6,528,833) |
(5,208,156) |
(5,214,279) |
(745,632) |
|||
购买土地使用权 |
|
(140,948) |
(693,973) |
(860,089) |
(122,991) |
|||
购买短期投资 |
(11,261,190) |
(13,732,405) |
(15,108,228) |
(2,160,448) |
||||
短期投资到期 |
9,798,273 |
15,705,822 |
16,565,265 |
2,368,801 |
||||
购买长期投资 |
(10,090,353) |
(3,918,647) |
(1,360,000) |
(194,477) |
||||
长期投资期限 |
5,240,732 |
836,137 |
252 |
36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 |
|
— |
(52,444) |
(18,009) |
(2,575)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所返还的现金 |
— |
— |
686,293 |
98,139 |
||||
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413,931 |
719,777 |
107 |
15 |
||||
收购子公司,扣除收购现金 |
— |
— |
(86,931) |
(12,431) |
||||
与处置一家子公司有关的现金进出净额 |
62,998 |
(3,179) |
220,406 |
31,518 |
||||
应收关联方款项的催收 |
6,600 |
170,000 |
145,000 |
20,735 |
||||
贷款给员工 |
(66,590) |
(128,681) |
(63,242) |
(9,043) |
||||
向雇员收取贷款 |
169,049 |
160,655 |
68,680 |
9,821 |
||||
处置财产和设备收益及其他 |
|
143,580 |
164,370 |
197,669 |
28,265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2,252,751) |
(5,980,724) |
(4,827,106) |
(690,267)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短期借款收益 |
|
12,279,050 |
19,712,958 |
18,322,010 |
2,620,013 |
|||
偿还短期借款 |
|
(9,924,563) |
(17,965,557) |
(16,899,802) |
(2,416,641) |
|||
长期借款收益 |
— |
— |
216,000 |
30,888 |
||||
偿还长期借款 |
— |
— |
(177,500) |
(25,382) |
||||
回购普通股 |
(1,006,451) |
(1,157,472) |
(1,252,741) |
(179,140) |
||||
回购可转债 |
— |
— |
(7,003,850) |
(1,001,537) |
||||
支付股息 |
|
(2,072,509) |
(5,605,451) |
(3,755,452) |
(537,022) |
|||
非控股权益股东的出资 |
19,348 |
20,342 |
9,092 |
1,300 |
||||
向非控股权益支付附属公司股息 |
— |
— |
(24,960) |
(3,569) |
||||
收购附属公司的非控股权益 |
(64,711) |
—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769,836) |
(4,995,180) |
(10,567,203) |
(1,511,090)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的影响 |
|
109,843 |
26,105 |
(58,340) |
(8,343)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
|
448,223 |
479,637 |
(3,484,230) |
(498,239)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
|
12,603,087 |
13,051,310 |
13,530,947 |
1,934,900 |
|||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13,051,310 |
13,530,947 |
10,046,717 |
1,436,661 |
|||
F-11
ZTO快递(开曼)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下表提供了财务状况表中报告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对账,这些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的总和与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相同金额的总和。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
2024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
|
|
|
(附注2(e))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1,431,630 |
||
受限制现金 |
|
|
|
|
|
4,165 |
||
受限制现金,非流动(1) |
|
|
|
866 |
||||
现金流量表中显示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合计 |
|
|
|
|
|
1,436,661 |
||
注(1):非流动受限现金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
|
|
|
|
|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1,671,712 |
|
2,397,186 |
|
2,641,706 |
377,759 |
|
支付的利息费用 |
|
249,060 |
|
295,623 |
|
260,920 |
37,311 |
|
关于非现金信息的补充披露 |
||||||||
在应付款项中宣布的现金股息 |
7 |
12,543 |
6,118 |
875 |
||||
购置计入应付款项的财产和设备 |
1,397,015 |
1,197,863 |
1,383,111 |
259,743 |
||||
使用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预付款购买物业和设备 |
20,930 |
4,571 |
58,205 |
8,323 |
||||
使用记入其他非流动资产的预付款项购买土地使用权 |
254,335 |
99,988 |
37,830 |
5,410 |
||||
将非控股权益股东的贷款重新分类为非控股权益 |
— |
45,216 |
— |
— |
||||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12
1.组织和主要活动
ZTO Express(Cayman)Inc.(“ZTO”)于2015年4月8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ZTO、其附属公司及其可变利益实体及可变利益实体的附属公司(“VIE”)(统称“公司”)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以覆盖全国的网络合作伙伴模式从事快递服务。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a)列报依据
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合并原则
合并报表包括ZTO、子公司和VIE的财务报表。所有公司间交易和余额已在合并时消除。
公司评估合并其VIE的必要性,公司是其主要受益者。在确定公司是否为主要受益人时,公司会考虑公司(1)是否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2)承担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VIE损失的义务或从VIE获得可能对VIE具有重大影响的利益的权利。如果被视为主要受益人,公司将合并VIE。
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
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目前限制在中国提供交付服务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根据中国法律,公司被视为外国法人,因此公司拥有的子公司没有资格从事提供交付服务。为向公司提供对其可变利益实体ZTO快递有限公司(“ZTO快递”)的有效控制并获得TERM3快递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中同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FOE”)与TERM3快递及其个人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如下所述。
为公司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协议包括:
投票权代理协议&不可撤销的授权书
其中ZTO速递的每位股东均签署了授权委托书,授予WFOE就与ZTO速递有关的一切事项代表其行事的授权委托书,并行使其作为ZTO速递股东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出席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指定和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权代理协议将继续有效,期限不限,除非协议各方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
F-1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续)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据此,ZTO快递的股东授予WFOE或其指定代表一项不可撤销的排他性选择权,以在中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并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其在ZTO快递中的股权。WFOE或其指定代表对何时部分或全部行使此类选择权拥有唯一酌处权。未经WFOE书面同意,ZTO速运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持有的任何ZTO速运股权。股份或资产的收购价格将为行使期权时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金额。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直至ZTO快递的所有股权以及ZTO快递的所有资产转让或转让给WFOE或其指定实体或个人。
股权质押协议
其中,ZTO快递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全部ZTO快递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担保物,为其在VIE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提供担保。若ZTO速运或ZTO速运的股东违反各自的合同义务,WFOE作为质权人将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质押股权的处置权。根据协议约定,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ZTO速运的股东不得转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各自在ZTO速运的股权设置任何新的产权负担。股权质押协议一直有效至ZTO运通及其股东办理完毕其在VIE合同安排下的全部义务或解除其在合同安排下的全部义务为止。
向公司转移经济利益的协议为: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该协议,ZTO快递聘请WFOE作为其独家技术和运营顾问,并且WFOE同意协助开展业务发展和开展ZTO快递运营活动所需的相关服务。未经WFOE事先书面批准,ZTO快递不得寻求或接受其他提供者的类似服务。ZTO快递同意每年向WFOE支付服务费,金额等于ZTO快递净收入的100%。本协议将在无限期限内保持有效,除非WFOE和ZTO速递相互同意以书面形式终止协议,或适用的中国法律要求终止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ZTO运通的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行使其有权享有的全部表决权的权力。此外,WFOE拥有选择权,在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名义对价收购ZTO快递的所有股权。最后,WFOE有权获得向ZTO快递提供服务的服务费。
F-1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续)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和表决权代理协议为公司提供了对VIE的有效控制权,而股权质押协议则为相关协议项下ZTO速递股东的义务提供了担保。由于公司通过WFOE拥有(i)指导对实体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ZTO快递活动的权力以及(ii)有权从ZTO快递获得几乎所有利益,因此公司被视为TERM2快递的主要受益人。据此,公司将ZTO速运的财务经营业绩、资产和负债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
公司认为,与VIE的合同安排根据其条款有效执行并具有约束力,不会导致违反目前有效的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关于外商投资邮件国内快递服务的限制,或者中国政府另有发现ZTO快递或其任何子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或法规或未来缺乏经营该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中国监管机构在处理此类违规或未履行时将拥有广泛的酌情权,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这类实体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通过公司的中国子公司与合并关联实体之间的任何交易终止或对公司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 |
| ● | 处以罚款、没收来自中国子公司或合并关联实体的收入,或施加此类实体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公司重组其股权结构或经营,包括终止与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和注销其可变利益实体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会影响公司对其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并、经济利益的衍生或有效控制的能力,或 |
| ● | 限制或禁止公司将其证券发行所得款项用于为其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 |
| ● | 限制或禁止公司’s未来中国证监会的资本募集活动。 |
F-1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续)
ZTO速递及其子公司(“VIE”)在抵销VIE内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后的金额和余额如下表所示: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当前资产: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2,275,851 |
|
2,378,664 |
受限制现金 |
|
15,337 |
|
6,943 |
应收账款,净额 |
|
1,310,556 |
|
1,109,195 |
应收融资款,净额 |
1,017,044 |
495,597 |
||
短期投资 |
1,298,995 |
1,220,068 |
||
库存 |
|
22,599 |
|
7,923 |
对供应商的预付款 |
|
172,859 |
|
87,014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2,216,397 |
|
2,563,931 |
应收关联方款项(1) |
|
13,209,626 |
|
14,442,090 |
流动资产总额 |
|
21,539,264 |
|
22,311,425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 |
|
63,216 |
|
66,786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5,199,152 |
|
6,562,964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1,261,660 |
|
1,861,744 |
无形资产,净值 |
— |
39,641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498,461 |
356,451 |
||
商誉 |
|
4,157,111 |
|
4,157,11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415,002 |
|
465,143 |
长期投资 |
1,013,000 |
1,060,000 |
||
长期应收融资款,净额 |
713,192 |
891,465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153,013 |
|
459,403 |
总资产 |
|
35,013,071 |
|
38,232,133 |
负债 |
||||
流动负债: |
||||
短期银行借款 |
|
9,493,958 |
|
9,997,971 |
应付账款 |
|
1,807,676 |
|
1,872,690 |
客户垫款 |
|
1,518,925 |
|
1,784,726 |
应交所得税 |
|
418,358 |
|
221,411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167,668 |
|
94,073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153,477 |
127,963 |
||
其他流动负债 |
|
2,679,929 |
|
3,101,463 |
流动负债合计 |
|
16,239,991 |
|
17,200,297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338,499 |
231,10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82,618 |
|
96,771 |
负债总额 |
|
16,661,108 |
|
17,528,176 |
(1) |
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其他合并附属公司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3,183,246元及人民币14,416,724元。 |
F-1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b)合并原则(续)
可变利益实体合并(续)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总收入 |
|
31,276,014 |
37,386,476 |
42,757,837 |
||
净收入(1) |
|
2,003,952 |
3,177,733 |
2,351,994 |
||
经营活动(使用)/提供的现金净额(2) |
|
(1,261,654) |
(1,083,262) |
1,574,42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536,180) |
(1,279,070) |
(2,296,716)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971,478 |
1,727,401 |
816,712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 |
|
173,644 |
(634,931) |
94,419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752,475 |
2,926,119 |
2,291,188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
|
2,926,119 |
2,291,188 |
2,385,607 |
||
| (1) | 包括其他合并子公司收取的公司间运输费、服务费和租赁费人民币
|
(2) |
包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间经营现金流出至其他合并附属公司分别为人民币17,985,836元、人民币18,777,418元及人民币16,799,215元。 |
扣除与其他合并附属公司的所有公司间交易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分别贡献公司合并收入的81.4%、84.4%及87.1%。在冲销与其他合并子公司的所有公司间交易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合计分别占合并资产的23.6%和26.2%,占合并负债的56.2%和73.4%。
任何安排中都没有条款,考虑到显性安排和隐含的可变利益,需要公司向VIE提供财务支持。然而,如果VIE曾经需要资金支持,公司可以根据其选择并在法定限制和限制下,通过向VIE股东提供贷款或向VIE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其VIE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认为,除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和法定准备金外,并表VIE中不存在仅可用于清偿VIE义务的资产。由于合并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对合并VIE的任何负债没有追索权公司的一般信贷。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将其相当于其注册资本和法定准备金余额的一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限制性净资产的披露情况请见附注22。
F-1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做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公司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其他相关因素。
(d)外币折算
公司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公司及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美元”或“美元”)或港元(“HKD”)。其他所有子公司及VIE的记账本位币均为人民币。
以记账本位币以外货币计值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日权威银行的通行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计价金融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汇率重新计量。以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外币交易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综合全面收益表。
本公司财务报表由记账本位币换算为人民币。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适用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当期产生的收益以外的权益账户按适当的历史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收入、费用、损益按当年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由此产生的外币折算调整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记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e)方便翻译
公司业务主要在中国开展,公司几乎所有收入均以人民币计价。然而,向股东提交的定期报告将包括使用当时的汇率换算成美元的当期金额,这完全是为了方便中国境外的读者。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综合收益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汇率。没有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库存现金和高流动性投资,这些投资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购买时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
(g)受限制现金
限制性现金指在指定银行账户中持有的用于发行银行承兑票据、结算衍生工具和开工建设的有担保存款。
(h)应收账款,净额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应收公司客户款项,该款项在扣除信贷损失准备后入账。
F-18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一)短期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包括利率互换、双币票据/存款(“DCN/DCD”)、三个月至一年期限的定期存款、浮动利率理财产品投资等。长期投资包括定期存款和一年以上期限的理财产品投资。
公司为赚取利息和管理外汇风险而购买的DCN/DCD和利率掉期,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下、嵌入书面外汇期权的结构性产品。
公司将其投资归类为持有至到期证券,当公司预期收到所有本金并具有持有至到期的积极意图和能力时。公司选择公允价值选择权,以根据ASC 825金融工具记录所有其他投资。投资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市场赎回价格计量的,该价格是销售银行提供的第2级输入。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记作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分别以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的短期、长期投资4,093,589元、4,571,525元作为担保物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采用前瞻性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模型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根据公司对各种因素的评估,包括历史经验、相关金融机构的信用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短期和长期投资回款能力的因素,公司确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不存在信用损失。
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表分别录得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399,689元、人民币656,888元及人民币528,721元,以及按公允价值列账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人民币186,914元、人民币127,489元及人民币136,752元。
(j)外汇期权和远期合约
公司订立若干外汇期权及远期合约,以防范外汇汇率变动导致的未来现金流波动。外汇期权和远期合约作为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在各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外汇期权和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市场化赎回价格计量的,赎回价格是出售这类外汇期权和远期合约的银行提供的第2级输入。公允价值变动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确认为损益。
根据具体衍生工具的条款和市场情况,公司的衍生工具可能在任何特定时点反映为资产或负债,并记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中。
公司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全面收益表分别录得与外汇期权及远期合约有关的公允价值变动净亏损人民币22,397元、净收益人民币75,397元及净亏损人民币10,714元。
F-19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k)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考虑了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了市场参与者在为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权威文献提供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优先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整体所处层级中的层级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为基础如下: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衍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的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短期金融工具由短期投资中记载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应收融资款、定期存款和理财产品、应收关联方款项、其他流动资产、应付账款、应付关联方款项、短期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和其他流动负债组成,但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下表中列示的金融工具除外,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短期性质,故按适用时的成本减信用损失准备以近似其公允价值入账。非流动受限制现金、长期应收融资款和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其利率与市场现行利率具有可比性。可转换优先票据按摊余成本人民币7,270,081元和人民币124,114元计量,根据市场上无法观察到的重大投入(第3级)估计的相应公允价值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人民币7,209,985元和人民币121,921元。
公司通过使用公允价值层次结构以公允价值计量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该层次结构优先考虑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理财产品、DCN/DCD、利率互换和衍生工具初始以公允价值计量和记录,并在初始确认后的期间内按经常性基准计量和记录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重要的其他可观测输入(第2级)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短期投资 |
||||
理财产品 |
3,533,370 |
5,908,915 |
||
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的衍生资产 |
|
|
||
外汇期权合约 |
1,831 |
— |
||
外汇远期合约 |
|
43,192 |
|
— |
记入其他流动负债的衍生负债 |
|
|
||
外汇期权合约 |
— |
59,066 |
||
外汇远期合约 |
|
— |
|
16,399 |
歼-20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k)公允价值(续)
公司在权益法投资被视为发生减值时,以非经常性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司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公允价值下降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权被投资方的前景;以及其他公司具体信息,如最近几轮融资。投资的公允价值是根据使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的估值技术确定的,这要求管理层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第3级),主要包括未来业绩预测、贴现率、选择可比公司和倍数、缺乏适销性的估计折扣以及其他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假设。当投资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且该条件被确定为非暂时性时,将对该投资计提减值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权益法投资的减值分别为人民币零、零和零。
公司股权投资中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账面价值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后加减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产生的变动计量。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与没有易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减值损失为零、人民币931,367元及零。用于估计具有要约收购(第2级)的私营公司和具有某些不可观察输入值(第3级)的私营公司的公允价值以及相关减值费用的估值方法在附注8中讨论。
某些非金融资产以非经常性基础以公允价值计量,包括财产、设备、使用权资产、商誉和无形资产,只有在通过对贴现现金流估值方法应用预测财务业绩、贴现率和其他重大假设等不可观察输入值确认减值时,才以公允价值入账。
(l)应收融资款,净额
该公司向其网络合作伙伴提供金融服务,信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五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报告的余额为未偿本金减去信贷损失准备金。应计应收利息也计入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融资款。公司根据融资应收款的抵押物和担保情况、历史经验、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当前经济状况和借款人的经营成果、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以及可能影响其向借款人催收能力的其他因素,开发了前瞻性的CECL模型。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短期应收融资款相关的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113,408元和97,420元,与长期应收融资款相关的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73,566元和113,079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就应收融资确认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为人民币50,940元、人民币36,926元和人民币52,359元。应收融资款项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收益人民币146,096元、人民币141,783元及人民币119,979元。
F-21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m)财产和设备,净额
物业及设备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列账。折旧按直线法在下列估计可使用年限内计算:
租赁权改善 |
|
租期或估计可使用年期3年中较低者 |
家具、办公和电力设备 |
3至5年 |
|
机械设备 |
|
|
车辆 |
5-10年 |
|
建筑物 |
|
(n)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
对公司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包括对私营公司的投资。公司对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拥有多数股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将权益法调整计入损益份额。权益法调整包括公司按比例分摊被投资单位收益或损失、减值、权益法要求的其他调整。收到的股息记录为投资账面金额的减少。累计分配不超过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收益中的累计权益的,视为投资回报,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累计分配超过公司在被投资单位收益中的累计权益,视为投资回报,分类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公司不断审查权益法投资,以确定公允价值下降至账面价值以下是否非暂时性的。公司在确定时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公允价值下降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股权被投资方的前景;以及其他公司具体信息,如最近几轮融资。如果公允价值下降被认为是非暂时性的,则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为公允价值。
公司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不符合资产净值(“NAV”)实务变通条件且公司没有能力通过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投资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按照ASC 321投资—权益证券在计量备选项下进行会计处理。在计量备选方案下,账面价值按成本减去任何减值后,加上和减去相同或类似投资在有序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变动计量。
(o)长期资产减值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公司就评估具有可确定使用寿命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当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净额之和小于被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就存在减值。减值损失按资产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计算。公允价值是根据各种估值技术和被评估资产存续期内的未来现金流量等重大假设进行估计的。这些假设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并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差异。公司根据可比资产出售、收到的要约或贴现现金流模型估计,以账面价值或公允市场价值减去出售成本中的较低者确认该资产。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与预期将于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届满前处置的物业及设备有关的减值开支人民币76,616元、人民币23,152元及人民币46,000元。减值亏损在综合全面收益表的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中入账。
F-22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p)商誉
购买价款超过所收购业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商誉。有几个因素在公司的收购中产生了商誉,例如预期从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以及所收购业务的现有劳动力。除非情况另有说明,商誉每年于12月31日进行减值审查。在评估商誉减值时,公司进行定性评估,以确定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是否更大。在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如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较大,公司进行定量评估,以识别商誉减值并计量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金额。减值测试是在截至年末或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商誉减值的可能性较大时进行的。
公司有两个报告单位,即快递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用于分配和测试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商誉。公司进行定性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在评估定性因素时,公司考虑了包括行业和竞争环境变化在内的总体经济状况变化、股价、与往年相比的实际收入表现、现金流预测等关键因素的影响。根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完成的定性评估结果,公司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值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进行量化评估及确认减值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对快递报告单位进行了定性评估,并确定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快递报告单位并无确认减值费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考虑到市场情况的变化,公司对货运代理报告单位进行了定量减值测试,确认了84,430元的减值费用。
(q)股份补偿
公司向合资格雇员、管理层及董事授出购股权、普通股单位及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根据ASC 718补偿—股票补偿就该等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入账。
雇员的股份奖励按授予日奖励的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为费用a)如果不需要归属条件,则立即在授予日;或b)在必要的服务期内,即归属期内,扣除没收。公司选择在发生没收时予以确认。当一项奖励的条款和条件发生修改时,公司计量截至修改日期的股份奖励的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允价值,并将增量价值和剩余未确认的补偿费用确认为剩余服务期内的补偿成本。购股权、普通股单位和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标的股份的收盘市价确定。
(r)库存股
库存股是指公司回购的不再流通且由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回购普通股按成本法入账,即所购股票的全部成本记为库存股。当库存股清退时,库存股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该股票的成本减少,并在额外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之间分配回购价格超过面值或规定价值的部分。
F-23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s)收入确认
该公司的收入来自主要向其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包括包裹分拣和线路运输,以及向某些企业客户(包括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家)提供的与向终端消费者交付其产品相关的直接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的退货包裹服务。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收入主要包括(i)每个包裹附带的运单的固定金额和(ii)每个包裹根据包裹重量和路线距离进行分拣和线路运输的可变金额。该公司还为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快递服务和货运代理服务产生的收入随着公司提供服务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确认。
收入还包括配件的销售,如热敏纸、便携式条码阅读器和中通品牌的包装用品和服装。收入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金额为公司预期赚取以换取产品的金额。
收入分类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
|
快递服务 |
35,488,060 |
92.4 |
40,953,034 |
92.5 |
45,726,365 |
6,538,783 |
93.1 |
|||||||
货运代理服务 |
|
906,802 |
|
2.4 |
|
885,410 |
|
2.0 |
|
808,000 |
115,542 |
1.7 |
||
销售配件 |
|
1,876,624 |
|
4.9 |
|
2,300,392 |
|
5.2 |
|
2,444,323 |
349,534 |
5.0 |
||
其他 |
|
147,429 |
|
0.3 |
|
141,884 |
|
0.3 |
|
119,979 |
17,157 |
0.2 |
||
总收入 |
|
38,418,915 |
|
100.0 |
|
44,280,720 |
|
100.0 |
|
49,098,667 |
7,021,016 |
100.0 |
||
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确认收入的基础。客户通常与公司签订不同服务的合同。公司几乎所有的服务合同都只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例如快递或货运代理服务。
履约义务的履行
由于控制权持续转移给客户,公司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确认收入,因为公司履行了合同规定的服务。当货物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时,客户将获得服务带来的好处。即如果公司无法完成交付,公司已经履行的服务将不需要重新履行。因此,收入根据履约义务完成的进展程度确认。公司完成履约义务一般需要一到七天的时间。
变量考虑
公司向客户提供某些与快递服务相关的实质上以数量为基础的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代表可变的考虑因素,并被记录为相关收入的减少。该公司估计可变对价的最有可能的金额,它预期的收入。由于激励措施一般按月确定,估计要记录的可变考虑因素的不确定性非常有限。
F-24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s)收入确认(续)
委托人vs.代理人考虑因素
在向网络合作伙伴提供的快递服务中,公司利用网络合作伙伴运营的配送网点执行派件服务。该公司仅履行包裹分拣和线路运输服务。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公司使用控制模型方法来评估公司是直接向客户(作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还是安排由另一方(作为代理人)提供服务。基于对控制模型的评估,公司确定其作为委托人向取货网点提供分拣和线路运输服务,因为公司主要负责分拣枢纽之间的包裹交付,并有能力控制相关服务。公司代理调度服务,因为它安排这些服务由配送网点提供。因此,收入在扣除支付给配送网点的派费后入账。
该公司还向某些企业客户提供快递服务,包括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家,与向终端消费者交付其产品有关,以及相关的退货包裹服务。根据与企业客户的合同,公司主要负责并控制整个交付过程。因此,公司已确定其作为向企业客户提供的所有快递服务的委托人,因此,已按毛额基准记录收入。
合同资产和负债
合同资产包括在途包裹产生的已开票和未开票应收款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这些款项记录在应收账款中,并不重要。
合同负债包括预付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预付款记为客户预付款,并不重大。
实用权宜之计和豁免
公司选择不披露(i)原预期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合同(ii)公司按其有权就所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合同以及(iii)与完全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的可变对价合同的未履行履约义务的价值。
(t)收入成本
收入成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 线路运输成本,包括支付给外包运输公司的费用,以及与公司自身运输基础设施相关的成本,包括卡车司机的人工成本、自有卡车的折旧、机票成本、燃料成本、道路通行费, |
| ● | ZTO交付IT平台的运营成本, |
| ● | 枢纽运营成本,如运营商的人工成本和折旧租赁成本, |
| ● | 包括便携式条码阅读器、热敏纸和包装材料在内的配件成本,以及 |
F-25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t)收入成本(续)
| ● | 货运代理服务成本,包括线路运输成本和货物装卸成本。 |
| ● | 支付给与服务企业客户相关的网络合作伙伴的取件和派件费用. |
(u)所得税
公司采用资产负债法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当资产或负债的报告金额预计将被收回或结算时,通过适用于未来年度的已颁布法定税率结转净经营亏损。当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很可能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减少估值备抵。公司仅在税务当局根据该职位的技术优点进行审查后,该税务职位更有可能持续的情况下,才确认来自不确定税务职位的税务利益。
(五)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的定义是包括来自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的所有权益变动,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就呈列的年度而言,公司的综合收益包括净收益及外币换算调整,并在综合全面收益表中呈列。
(w)租赁资产
作为承租人
公司根据经营租赁在中国不同城市租赁办公空间、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
根据ASC 842租赁,公司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将租赁负债和使用权(“ROU”)资产记录在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公司在开始日根据租赁期内剩余租赁付款的现值计量经营租赁负债,该现值是使用公司的增量借款率计算的,这是公司为抵押借款所需支付的估计利率,等于租赁期内的总租赁付款。公司根据在开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其在租赁项下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计量经营租赁ROU资产。公司在出租人向公司提供标的资产时,开始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按租赁付款额确认经营租赁费用。在考虑产生经济激励的因素后,公司不在其无法合理确定行使的租赁期限中包括续期选择权期限。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发生修改,例如租赁期发生变化或实质上固定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化,则重新计量。
该公司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协议包含根据ASC 842进行的土地经营租赁。不过,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已全部预付,且不会记录负债,这一认定不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发生任何变化。
作为出租人
该公司的出租人安排包括向其网络合作伙伴经营租赁土地和建筑物。本公司确认标的资产,并将租赁付款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记作收入。
F-26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x)信用风险集中
可能使公司面临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应收账款、应收融资款、短期投资、对供应商的垫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长期应收融资款。公司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存放于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企业客户的应收款项,包括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家,与向终端消费者交付产品以及相关的退货包裹服务有关。应收融资款主要包括来自网络合作伙伴的应收融资款。公司对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信用评估,并建立基于围绕特定主体信用风险的因素和其他相关信息估计的信用损失备抵。
(y)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入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普通股摊薄收益反映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包括可转换优先票据转换时可发行的普通股(使用if-转换法))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如果普通股等价物的影响具有反稀释性,则将其排除在稀释每股普通股收益的计算之外。
2016年10月27日,公司股东投票赞成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提案,据此,公司法定股本被重新分类并重新指定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均享有相同的分红权,因此,这种双重类别的股份结构对每股收益计算没有影响。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每股基本收益和稀释后每股收益相同。
(z)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
采纳新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3-09号,所得税(主题740)-所得税披露的改进。ASU第2023-09号要求提供关于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关于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该指南在未来基础上对2024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采纳此更新,所需信息已在附注12中披露。
最近发布的会计公告尚未生效
2024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4-03号,损益表(主题220)-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ASU第2024-03号要求公开交易的商业实体披露有关目前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某些成本和费用组成部分的特定信息。2025年1月,FASB发布ASU第2025-01号,明确了ASU第2024-03号的生效日期。该指南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公司预计不会提前采用ASU第2024-03号,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该准则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27
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z)近期发布的会计公告(续)
2025年8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贸易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ASU第2025-05号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和会计政策选择,允许实体使用拨备矩阵法计量某些贸易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ASU在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该公司目前正在评估这一ASU对其信用损失估算方法的潜在影响。
2025年9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06号,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内部使用软件(子主题350-40):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使用软件的会计核算,旨在通过删除所有提及软件开发项目阶段的内容来提高指南的可操作性,从而使指南对不同的软件开发方法保持中立。ASU在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以及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该公司正在评估这一ASU对其内部使用软件开发成本核算的潜在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了ASU第2025-10号,政府补助(主题832):对商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就如何确认、衡量和呈现政府补助提供了更新的指导。ASU将在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允许提前采用。公司正在评估这一更新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进项增值税(“增值税”) |
|
3,012,307 |
3,359,676 |
|
预付费用 |
|
93,627 |
86,377 |
|
应计利息收入 |
|
402,839 |
672,715 |
|
存款 |
|
182,522 |
188,917 |
|
其他 |
|
638,369 |
795,312 |
|
合计 |
|
4,329,664 |
5,102,997 |
|
F-28
4.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建筑物 |
|
24,774,679 |
29,834,177 |
|
机械设备 |
|
10,006,532 |
11,123,933 |
|
租赁权改善 |
|
1,173,822 |
1,265,970 |
|
车辆 |
|
5,544,713 |
5,463,339 |
|
家具、办公和电力设备 |
|
1,030,877 |
1,190,792 |
|
在建工程 |
|
4,649,302 |
2,276,736 |
|
合计 |
|
47,179,925 |
51,154,947 |
|
累计折旧 |
|
(13,236,644) |
(15,694,496) |
|
减值 |
(27,915) |
(26,942)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3,915,366 |
35,433,509 |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740,819元、人民币2,882,579元及人民币3,224,811元。
公司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录得与预期将于其估计可使用年期届满前处置的物业及设备有关的减值开支人民币76,616元、人民币23,152元及人民币46,000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若干建筑物的总净账面值分别约为人民币2,366,329元及人民币1,316,328元的产权证尚未取得。
5.土地使用权,网
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公司或个人仅通过中国政府授予的土地使用权被授权占有和使用该土地。土地使用权按50年左右及以下租期采用直线法摊销。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分别为43年和43年。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成本 |
|
6,893,477 |
7,629,014 |
|
减:累计摊销 |
|
(723,244) |
(866,774) |
|
土地使用权,净额 |
|
|
6,762,240 |
|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土地使用权摊销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28,193元、人民币134,630元及人民币146,693元。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价值分别约为人民币174,043元及人民币118,103元的若干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尚未取得。
F-29
6.经营租赁
1) |
作为承租人出租 |
该公司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租赁办公空间、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这些协议在截至2045年6月的不同日期到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公司分别发生与固定经营租赁成本相关的租赁费用人民币348,878元、人民币284,110元及人民币262,078元。不存在可变租赁成本。
合并资产负债表内与租赁相关的补充信息如下:
|
截至12月31日, |
截至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566,316 |
398,082 |
||
当前经营租赁负债 |
|
183,373 |
139,787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377,717 |
261,257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
561,090 |
401,044 |
||
加权平均剩余租期(年) |
|
|
|
||
加权平均贴现率 |
|
4.06 |
% |
3.10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租赁相关的补充现金流信息如下:
年终 |
年终 |
|||
12月31日, |
12月31日, |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为计入负债计量的金额支付的现金: |
|
|
||
经营租赁产生的经营现金流 |
|
|
253,125 |
|
以租赁负债换取的使用权资产: |
||||
经营租赁 |
|
|
115,205 |
|
使用权资产因租赁修改而减少: |
|
|||
经营租赁 |
|
26,840 |
39,529 |
以下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年度未贴现现金流到期分析:
|
截至 |
|
截至 |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一年内 |
|
201,174 |
152,309 |
|
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 |
|
134,223 |
77,919 |
|
两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 |
|
74,494 |
56,204 |
|
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四年的期限内 |
|
56,952 |
43,406 |
|
四年以上但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 |
|
36,006 |
19,673 |
|
五年以上 |
99,111 |
78,954 |
||
租赁承诺总额 |
601,960 |
428,465 |
||
减:推算利息 |
40,870 |
27,421 |
||
经营租赁负债合计 |
561,090 |
401,044 |
||
减:当期经营租赁负债 |
183,373 |
139,787 |
||
长期经营租赁负债 |
|
377,717 |
261,257 |
歼30
6.经营租赁(续)
1)以承租人身份出租(续)
根据ASC 842,土地使用权协议也被视为经营租赁合同。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单独披露见附注5。
2)作为出租人出租
该公司根据不可撤销的经营租赁协议将土地和建筑物出租给网络合作伙伴,这些协议在截至2037年9月的不同日期到期。公司作为出租人的所有租赁安排均归类为经营租赁。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分别录得租金收入人民币291,693元、人民币373,260元及人民币422,210元作为其他经营收入,于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为净额。
7.商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按报告单位划分的商誉账面值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快递配送 |
4,157,111 |
4,157,111 |
||
货运代理 |
84,430 |
— |
||
商誉总额 |
4,241,541 |
4,157,111 |
||
在年度商誉减值评估中,公司得出结论,货运代理报告单位的账面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并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减值亏损人民币84,430元。
8.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
公司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投资包括: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 |
||||
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ZTO”)(1) |
|
301,784 |
382,729 |
|
其他 |
|
237,029 |
|
229,961 |
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总额 |
|
538,813 |
|
612,690 |
作为股权投资入账且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投资: |
||||
浙江一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菜鸟邮政”)(2) |
623,564 |
623,564 |
||
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ZTO”)(1) |
586,421 |
593,117 |
||
其他 |
|
122,539 |
122,539 |
|
不具备可随时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的投资总额 |
|
1,332,524 |
1,339,220 |
|
对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总额 |
|
1,871,337 |
1,951,910 |
|
| (1) | ZTOLTL |
F-31
8.对股权投资对象的投资(续)
ZTO在中国提供零担以下运输服务。公司通过以总对价14,017美元(人民币99,519元)持有ZTO Freight普通股18%的股权,对TERM4 Freight(LTL)的开曼母公司ZTO Freight(Cayman)Inc.(“ZTO Freight”)具有重大影响,并对本次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还投资了83,817美元(人民币582,526元)于ZTO运费的优先股,鉴于标的优先股不被视为实质上的普通股且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该优先股在计量备选项下进行会计处理。
2025年12月,公司作为集团层面重组安排的一部分,收到ZTO运费人民币686,293元,为返还对ZTO运费的原投资金额。公司后续于2026年初对ZTO进行了相应的LTL投资。通过与ZTO货运的股东同时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在整个安排期间,公司在ZTOLTLTERM2集团中的经济利益保持不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到的款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应付关联方款项记账。
| (2) | 作为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权投资入账的投资 |
2018年5月,公司与中国其他四家头部快递公司订立认购及出资协议,以获得菜鸟最后一公里投递站网络菜鸟邮政15%的股权,金额为人民币1,075,000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持有菜鸟邮政13.75%和13.75%的股权。由于公司对菜鸟邮政不具有重大影响,本次投资作为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不具备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由于被投资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不佳,公司录得减值拨备人民币451,436元。
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确认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减值亏损合计为零、人民币931,367元及零。
9.其他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与财产和设备有关的应付款项 |
|
1,736,579 |
1,867,940 |
|
来自网络合作伙伴的存款(1) |
|
356,932 |
281,562 |
|
应付薪金及福利 |
|
1,454,952 |
1,319,887 |
|
应付个别快递员和网络合作伙伴的款项(2) |
|
1,432,918 |
1,268,583 |
|
应计费用 |
497,111 |
360,896 |
||
其他 |
|
1,093,000 |
1,189,846 |
|
合计 |
|
6,571,492 |
6,288,714 |
|
(1) |
网络合作伙伴的押金主要是指从网络合作伙伴经营的取件网点收取的运单押金。当包裹送到收件人手中时,押金将退还。 |
(2) |
应付个别快递员和网络合作伙伴的款项是指公司代表其网络合作伙伴向网络合作伙伴或个人快递员支付的最后一公里派件的金额。 |
F-32
10.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短期银行借款 |
||||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 |
9,513,958 |
10,374,971 |
||
海外商业银行 |
— |
559,448 |
||
合计 |
9,513,958 |
10,934,419 |
||
长期银行借款 |
||||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 |
— |
18,000 |
||
合计 |
— |
18,000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银行短期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1.20%和1.13%。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长期银行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2.40%。
11.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发行了1,000,000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票据”)。票据将于2027年9月1日到期,按年利率1.5%计息,自2023年3月1日起,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每半年支付一次。
票据持有人可选择在紧接到期日前的第五个预定交易日收盘前的任何时间,以1美元本金的整数倍转换票据。票据可按每1美元票据本金31.6296美元的公司ADS的初始转换率(相当于每ADS 31.62美元的初始转换价格)转换为公司的ADS。兑换率会在发生某些事件(例如支付股息)时按惯例进行调整。转换后,公司将根据自己的选择支付或交付现金、ADS或现金和ADS的组合,视情况而定。
持有人可要求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回购日”)以现金购回全部或部分票据,回购价相等于拟购回票据本金额的100%,加上截至(但不包括)相关回购日的应计未付利息。于2025年9月2日,公司回购本金总额为982,252美元(人民币7,003,850元)的票据。回购结算后,票据本金总额17,748美元仍未偿还,并因票据将于2027年9月1日到期而被重新分类为非流动负债。
该公司没有发现任何需要单独核算的嵌入式特征。转换期权符合衍生会计的范围例外,因为它与公司自己的股票挂钩并分类在股东权益中。包括强制赎回特征和税务事件或基本面变化时的或有看跌期权在内的其他嵌入特征被认为与债务主体明确且密切相关,无需单独核算。
因此,公司将票据作为可转换优先票据项下的单一负债入账,非流动。与票据相关的发行成本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直接从票据本金额中扣除的金额入账,发行成本造成的折价在票据发行日2022年8月29日至首个认沽日2025年9月2日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F-33
11.可转换优先票据(续)
有上限的看涨期权
就票据而言,公司根据发行总额1,000,000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与若干金融机构订立私下协商的与其自身普通股挂钩的上限认购交易,以减少票据转换后对公司现有股东的潜在稀释。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最初为每ADS 36.48美元,并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公司就上限认购期权支付的权利金总额为人民币373,139元(相当于54,000美元)。有上限的看涨期权被归类为股东权益,按收购成本进行。
12.所得税
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无需就收入或资本收益缴税。此外,开曼群岛不对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征收预扣税。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无需缴税。
根据现行《香港税务条例》,公司在香港注册的附属公司适用两级利得税率制度。法团首笔200万港元利润的利得税税率为8.25%,而高于该金额的利润须按16.5%的税率征收。此外,于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适用25%的法定税率。某些企业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HNTES的资格,或位于包括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在内的适用的中国地区,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效期至2030年)规定的区域,或《西部地区目录》规定的区域,则将受益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的优惠税率,但须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所述的某些一般性限制。
WFOE有资格获得HNTE地位,因此有资格获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此外,WFOE分别于2023年初和2025年申请了重点软件企业地位。经相关税务机关于2023年和2025年批准后,WFOE有权追溯适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优惠税率。
公司子公司中的六家、八家和十九家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内的合格企业,因此有资格享受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所得税优惠税率将于2030年12月到期。
根据财税(2021)30号,设立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圳市大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优惠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根据财税(2025)3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海南中通基,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F-34
12.所得税(续)
纳入合并综合收益表的所得税费用的当期和递延部分,主要归属于公司子公司的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当期税费 |
|
1,780,818 |
2,552,819 |
2,441,463 |
||
递延税项开支/(收益) |
|
157,782 |
292,542 |
(536,227) |
||
合计 |
|
1,938,600 |
2,845,361 |
1,905,236 |
||
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税率分别为18.14%、24.37%及17.24%。
如先前所披露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在采纳ASU2023-09之前,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公司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
2023 |
|
2024 |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法定所得税率 |
|
25.00 |
% |
25.00 |
% |
优惠税率 |
|
(7.22) |
% |
(7.42) |
% |
研发超扣 |
|
(1.05) |
% |
(1.16) |
% |
不可扣除费用 |
|
0.82 |
% |
2.80 |
% |
其他法域业务的不同税率 |
0.36 |
% |
0.27 |
% |
|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0.03 |
% |
0.03 |
% |
|
真实向上(1) |
(1.69) |
% |
0.17 |
% |
|
分配收益的预扣税 |
|
% |
|
% |
|
其他 |
|
0.00 |
% |
0.24 |
% |
|
18.14 |
% |
24.37 |
% |
|
注(1):WFOE于2023年初申请重点软件企业地位。经相关税务机关于2023年批准后,WFOE有权追溯适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优惠税率,导致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减少人民币207,142元。
下表提供了ASU第2023-09号2025年的更新要求。有关采用ASU第2023-09号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F-35
12.所得税(续)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25%与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实际所得税率的对账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5 |
|
||||
|
人民币 |
|
百分比 |
|
|
所得税拨备前收入 |
11,053,504 |
|
|||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 |
|
2,763,376 |
|
25.00 |
% |
外国税收影响 |
|
|
|
|
|
外国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的法定税率差异 |
|
4,421 |
|
0.04 |
% |
估值备抵变动 |
|
8,761 |
|
0.08 |
% |
跨境税法的效力(1) |
|
381,110 |
|
3.45 |
% |
税收优惠的效果(2) |
|
(1,113,849) |
|
(10.08) |
%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
|
89,533 |
|
0.81 |
% |
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影响 |
|
(214,243) |
|
(1.94) |
% |
其他调整 |
|
(13,873) |
|
(0.12) |
% |
|
1,905,236 |
|
17.24 |
% |
|
注(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由于公司中国附属公司的权益持有人符合中国与香港税务协定规定的实益拥有人资格,适用税率降至5%。公司根据适用的中国子公司2025年利润预提税率对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计提预提所得税负债人民币381,110元。公司中国子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无限期再投资。
注(2):WFOE于2025年初申请重点软件企业地位。经相关税务机关于2025年批准后,WFOE有权追溯适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10%优惠税率,导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减少人民币375,821元。
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基本全部已向中国缴纳。
免税期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优惠税率带来的节税额 |
|
978,866 |
866,326 |
1,113,849 |
||
每股收益效应-基本 |
|
1.21 |
1.08 |
1.40 |
||
每股收益效应-摊薄 |
|
1.17 |
1.03 |
1.36 |
||
F-36
12.所得税(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主要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应计工资和费用 |
|
270,887 |
269,836 |
|
净亏损结转 |
375,482 |
379,462 |
||
财政补贴 |
44,468 |
107,615 |
||
财产和设备折旧 |
201,282 |
255,808 |
||
信贷损失备抵准备金 |
|
151,878 |
156,255 |
|
递延税项资产小计 |
1,043,997 |
1,168,976 |
||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59,430) |
(65,321) |
||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
|
984,567 |
1,103,655 |
|
|
||||
递延税项负债: |
||||
土地使用权依据差异 |
|
(107,612) |
(104,662) |
|
财产和设备的基础差异 |
(447,865) |
(404,373) |
||
无形资产基差 |
(2,836) |
(9,357) |
||
集团内交易未实现收益 |
|
— |
(28,673) |
|
未实现投资收益 |
(2,744) |
(2,940) |
||
股息预扣税 |
(453,488) |
(65,068) |
||
递延所得税负债总额 |
|
(1,014,545) |
(615,073) |
|
公司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部分或全部变现的可能性较大。除其他事项外,该评估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以及经营亏损或税收抵免结转到期未使用的历史。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估值备抵分别为人民币59,430元及人民币65,321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子公司的税项亏损结转总额为人民币1,535,022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及VIE的税项亏损结转为人民币1,290,828元,如不使用将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到期。
中国现行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公司的整体运营,更具体地说,在税务居民身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企业所得税法包括一条规定,如果有效管理或控制地在中国境内,则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将被视为中国所得税目的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规则规定,如果在中国境内发生对制造和业务运营、人员、会计和财产的实质性和整体管理和控制,非居民法人将被视为中国居民。尽管目前由于对该问题的中国税务指导有限而产生了不确定性,但公司认为,就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公司内部在中国境外组织的法人实体不应被视为居民。若中国税务机关随后认定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应被视为居民企业,则公司及其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将需缴纳中国所得税,法定所得税税率为25%。本公司并无受任何其他不确定的税务状况所规限。
F-37
12.所得税(续)
根据《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中国税务管理和征收法实施细则》,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未明确界定的特殊情况(但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具体列为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关联交易的,诉讼时效为十年。偷税漏税不存在诉讼时效。自成立至2025年,公司须接受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赚取的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此外,根据中国与香港的税务协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在香港注册成立并有资格成为实益拥有人,则适用的预扣税率降至5%,如果投资者在国际财务报告所持股至少25%,或10%,如果投资者在国际财务报告所持股少于25%。对中国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未分配的股利将进行再投资并无限期延期汇出。
2023年之前,公司拟将公司中国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无限期再投资。自2023年起,为执行分红计划,公司中国附属公司董事会已批准向ZTO快递(香港)有限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录得递延税项负债人民币453,488元及人民币65,068元。公司根据适用的预提税率对中国子公司2024年和2025年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对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计提预提所得税负债人民币518,298元和人民币381,110元。中国附属公司已就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ZTO速递(香港)有限公司派发现金股息支付相关的预扣税费用人民币267,310元及人民币769,530元。公司中国子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无限期再投资。
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应就可归因于国内实体财务报告基础超过计税基础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如果税法提供了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可以免税收回该投资的报告金额,而企业预计最终将使用该手段,则不需要承认。公司完成了对一种方法的可行性分析,如有必要,公司将最终执行该方法,以汇回VIE的未分配收益,而不会产生重大的税收成本。因此,鉴于公司最终将使用该手段,公司不对VIE的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可供分配的未分配收益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8,971,746元和人民币30,171,891元。
F-38
13.股份补偿
员工持股平台
2016年6月,公司成立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平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ZTO ES Holding Limited(“ZTO ES”)作为公司持股平台的控股载体成立。四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作为ZTO ES的股东在中国成立。ZTO ES和LLP除管理该计划外没有其他活动,也没有员工。
2016年6月28日,公司向ZTO ES发行1600万股普通股。与这1600万股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权被放弃,直到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将普通股的经济权益授予员工。对于ZTO ES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尚需股东批准的事项,ZTO ES回避表决。应该员工的要求并根据ZTO ES授权的条款,ZTO ES可能会决定出售与该员工拥有的有限合伙权益相关的公司普通股,并将收益汇给该员工。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普通股相关的其他股东权利可由这些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行使。公司将这些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称为普通股单位,五个普通股单位对应于公司一股普通股的间接经济权益。
在2023,2024年和2025年3月,分别向某些高级职员和雇员授予了4,386,320股、6,027,415股和5,138,560股普通股单位,分别对应877,264股、1,205,483股和1,027,712股公司普通股。三年中的每一年的考虑都是零。该等股份奖励于授出后即时归属。公司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分别按市场价格26.27美元、21.02美元及20.05美元的普通股,将股份补偿计入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计人民币158,278元、人民币183,175元及人民币149,362元。
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6年6月,董事会还批准了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以便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进行适当的激励。自2023年5月1日起,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计划限额上限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股份奖励池现有规模,即21,000,000股。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于2024年终止。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下没有未兑现的奖励。
受限制股份单位(“RSU”)
于2023年3月及2024年3月,公司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分别向若干董事、行政办公室及雇员按面值授予535,955份及743,366份受限制股份单位。这些赠款在获得赠款后立即归属。公司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全面收益报表中分别在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中按各自授予日的普通股市价26.27美元和21.02美元记录了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96,698元和人民币112,956元。
F-39
13.股份补偿(续)
2024年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3月,董事会批准了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以向公司董事、员工、顾问提供适当激励,据此,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将授予的奖励所依据的公司股份数量上限为30,000,00股A类普通股,可由董事会进行调整和/或更新。
受限制股份单位(“RSU”)
于2025年3月,集团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向若干董事、行政办公室及雇员按面值授出454,997个受限制股份单位。这些赠款在获得赠款后立即归属。集团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按授予日的普通股市价20.05美元计入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人民币66,127元。
股票期权
于2024年3月22日,公司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向若干董事、行政办公室及雇员授出91.62万份购股权。行权价为21.88美元。购股权将分别于授出日期起计三个周年日各获授予33%、33%及34%。期权的合同期限为十年。
公司购股权于授出日期按公平价值估值,而该公平价值于规定服务期内于综合全面收益表中使用加速归属法确认为销售、一般及行政开支。紧接授出日期2024年3月22日前公司股份的收市价为每股21.67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授予董事和雇员的期权的加权平均授予日公允价值为每股6.7美元,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得出。二项期权定价模型需要输入主观假设,包括预期股价波动率和员工可能行使股票期权的预期价格倍数。预期波动率基于公司历史股权波动率均值。期权合同期限内的无风险利率基于授予时有效的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采用以下重大假设进行估计:
|
2024 |
|
|
现货价格 |
21.02 |
|
|
行权价格 |
|
21.88 |
|
期权的寿命 |
|
|
年 |
无风险利率 |
|
4.22 |
% |
预期波动 |
|
35.00 |
% |
股息收益率 |
|
2.95 |
% |
归属后没收率 |
|
5.55%~6.39 |
% |
行使倍数 |
|
1.5x~2.0x |
F-40
13.股份补偿(续)
购股权(续)
下表汇总了集团在期权计划下的购股权活动:
|
|
加权平均 |
|
加权平均 |
|
聚合 |
||
数 |
行权价格 |
剩余 |
内在 |
|||||
的 |
美元/ |
订约 |
价值 |
|||||
|
期权 |
|
分享 |
|
生命岁月 |
|
美元 |
|
截至2025年1月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
916,200 |
21.88 |
|
— |
||||
已获批 |
— |
— |
— |
— |
||||
已锻炼 |
— |
— |
— |
— |
||||
没收 |
29,952 |
— |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尚未行使的购股权 |
886,248 |
21.88 |
|
— |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可行使的购股权 |
292,462 |
21.88 |
|
—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这些期权相关的股份补偿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2,561元和人民币13,76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未归属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费用为人民币6,876元,预计将在1.23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14.普通股
如附注13所披露,于2016年6月28日,向ZTO ES发行1600万股公司普通股,以建立未来向公司员工发行股权激励的储备库。与这1600万股普通股相关的股息权被放弃,直到通过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将普通股的经济权益授予员工。虽然普通股是合法发行给ZTO ES的,但ZTO ES没有与普通股相关的任何权利。因此,在公司解除豁免之前,公司将这些股份作为已发行但不是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入账,这发生在向员工授予普通股单位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有3,941,928股和2,914,216股普通股被视为已发行但未发行在外。
于2020年9月29日,公司成功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全球发售51,750,000股A类普通股(包括于2020年10月22日行使超额配股权),公开发售价格为218.00港元。香港上市股票与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美国存托股票(ADS)完全可互换(1份ADS代表1股A类普通股)。
F-41
15.每股收益
列报的每一年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分子: |
|
|
|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基本 |
8,749,004 |
8,816,835 |
9,080,651 |
|||
加:可转换优先票据的利息支出 |
145,451 |
150,512 |
101,495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摊薄 |
8,894,455 |
8,967,347 |
9,182,146 |
|||
股份(分母):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基本 |
807,739,616 |
804,875,816 |
797,634,860 |
|||
加: |
||||||
可转换优先票据的摊薄效应 |
31,209,067 |
33,566,100 |
23,167,903 |
|||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稀释 |
838,948,683 |
838,441,916 |
820,802,763 |
|||
每股收益—基本 |
10.83 |
10.95 |
11.38 |
|||
每股收益—摊薄 |
10.60 |
10.70 |
11.19 |
|||
5,147,411股、3,941,928股及2,914,216股分别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被视为已发行但未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转让给ZTO ES,因此不包括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中。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916,200份和886,248份期权被排除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之外,因为它们具有反稀释性。这些以股份为基础的奖励在未来可能会变得稀释。
16.关联交易
下表列示了主要关联方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
|
与公司的关系 |
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ZTO云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ZTO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桐庐安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股权被投资方 |
|
上海明宇条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由公司董事长的兄弟控制 |
|
中快(桐庐)未来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由公司董事长控制 |
|
王吉雷先生 |
基础设施管理总监兼副总裁 |
F-42
16.关联交易(续)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以下交易:
交易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收入: |
||||||
来自桐庐安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快递服务收入 |
253,948 |
— |
— |
|||
ZTO云仓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快递服务收入 |
274,256 |
203,071 |
326,105 |
|||
其他 |
66,655 |
110,934 |
92,452 |
|||
合计 |
594,859 |
314,005 |
418,557 |
|||
收入成本: |
||||||
支付给ZTO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输服务费 |
862,944 |
745,162 |
582,489 |
|||
支付给ZTO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费服务代理费 |
119,005 |
141,815 |
120,085 |
|||
向上海明宇条码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用品。 |
330,190 |
360,266 |
368,599 |
|||
其他 |
39,838 |
68,662 |
184,022 |
|||
合计 |
1,351,977 |
1,315,905 |
1,255,195 |
|||
销售,一般和行政: |
||||||
其他 |
— |
— |
28,222 |
|||
合计 |
— |
— |
28,222 |
|||
其他营业收入: |
||||||
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物业租赁收入 |
45,896 |
45,292 |
71,182 |
|||
对ZTO云仓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物业租赁收入 |
64,722 |
76,481 |
71,628 |
|||
其他 |
18,918 |
14,456 |
4,982 |
|||
合计 |
129,536 |
136,229 |
147,792 |
|||
其他收入: |
||||||
应收中快(桐庐)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相关利息收入 |
33,046 |
23,362 |
16,077 |
|||
其他 |
10,382 |
8,464 |
2,870 |
|||
合计 |
43,428 |
31,826 |
18,947 |
|||
2025年11月,公司向中通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星联航空货运有限公司100%股权,现金对价总额为人民币17.8万元,约等于所收购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F-43
16.关联交易(续)
(b)公司与关联方存在以下余额: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上海明宇条码科技有限公司 |
37,277 |
32,560 |
||
ZTO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1) |
118,874 |
744,909 |
||
ZTO云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2,700 |
7,709 |
||
ZTO云冷网络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16,675 |
244 |
||
其他 |
17,240 |
11,238 |
||
合计 |
|
202,766 |
796,660 |
|
注意:
(1) |
2025年12月,公司作为集团层面重组安排的一部分,收到ZTO运费人民币686,293元,为返还对ZTO运费的原投资金额。公司后续于2026年初对ZTO进行了相应的LTL投资。通过与ZTO货运的股东同时订立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在整个安排期间,公司在ZTOLTLTERM2集团中的经济利益保持不变。截至2025年12月31日收到的款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应付关联方款项记账。 |
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关联方运输、运单材料和保证金的款项。应付关联方的贸易关联款项通常在一年内结清。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ZTO云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 |
71,373 |
81,176 |
||
ZTO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 |
32,144 |
304 |
||
中快(桐庐)未来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3) (4) |
53,810 |
375,417 |
||
其他 |
10,833 |
20,968 |
||
合计 |
|
168,160 |
|
477,865 |
应收关联方款项-非流动 |
||||
中快(桐庐)未来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 |
421,667 |
— |
||
合计 |
421,667 |
— |
||
注意事项:
| (1) | 金额包括:(1)向该关联方提供三至六个月保理贷款,计息年化利率为
|
| (2)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金额包括三至九个月保理贷款人民币
|
F-44
16.关联交易(续)
| (3) | 于2024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快(桐庐)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订立物业购买协议,据此,公司同意购买,而中快(桐庐)未来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出售,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
|
| (4) | 该金额包括向该关联方提供的贷款与
|
应付关联方的贸易相关款项通常在一年内结清。
17.承诺与或有事项
资本承诺
该公司的资本承诺主要涉及建设办公楼、分拣中心和仓库设施的承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已签约但尚未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本承诺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158,942元和人民币4,369,690元。所有这些资本承诺将根据建设进度在以后年度履行完毕。
投资承诺
公司承诺进一步注资于若干股权投资对象的投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该投资承诺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2.02万元和人民币2.02万元。
或有事项
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受到定期法律或行政诉讼的约束。公司认为,公司作为一方的任何目前未决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不会对其业务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福利计划作出足够的供款,但公司已在综合财务报表中记录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然而,由于公司认为有关中国政府当局不大可能施加任何重大利益或处罚,故公司并未就有关中国政府当局可能在综合财务报表中施加的少付利息及罚款作出任何应计。
18.回购普通股
董事会已于2018年11月批准了其股份回购计划,并进行了后续修改,最新修改将可能回购的股份总价值提高至20亿美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购买59,839,819股,平均购买价格为23.36美元,包括回购佣金。
F-45
19.股息
2023年3月14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息为每股普通股0.37美元,总额为299,319美元(人民币2,055,723元),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2024年3月19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息每股普通股0.62美元,总额为500,134美元(人民币3,600,516元)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于2024年8月20日,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35美元,合共282,239美元(人民币2,012,929元)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于2025年3月18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现金股息每股普通股0.35美元,总额为279,913美元(人民币2,023,602元)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于2025年8月19日,有关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0.30美元,合共金额为239,926美元(人民币1,718,732元),已获公司董事会批准。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向截至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册的股东支付的股息分别为291,907美元(人民币2,072,509元)、780,655美元(人民币5,605,451元)和520,400美元(人民币3,755,452元)。
20.员工福利计划
公司中国子公司依法须为全职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退休福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适用薪酬。公司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分别就该等福利缴款人民币444,719元、人民币492,151元及人民币494,360元,且对所缴款项以外的福利并无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对这些雇员的医疗福利和最终责任负责。
21.分段信息
公司行政总裁(已被确定为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公司整体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业绩,因此,公司只有一个经营和可报告分部。因此,公司的主要经营决策者使用综合收益净额计量分部损益、分配资源及评估业绩。
F-46
21.分部信息(续)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定期审查的重大分部费用和其他分部项目: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收入 |
|
38,418,915 |
|
44,280,720 |
|
49,098,667 |
减: |
|
|
|
|
|
|
班轮运输成本 |
|
13,591,627 |
|
13,966,446 |
|
13,970,542 |
分拣中枢成本 |
|
8,253,522 |
|
9,163,784 |
|
9,837,678 |
货运代理成本 |
|
854,533 |
|
828,270 |
|
760,308 |
销售配件的成本 |
|
513,391 |
|
651,729 |
|
577,950 |
其他费用(1) |
|
3,543,316 |
|
5,953,399 |
|
11,680,748 |
出售、一般及行政不包括股份补偿开支 |
|
2,170,277 |
|
2,371,325 |
|
2,408,310 |
股份补偿费用 |
|
254,976 |
|
318,692 |
|
229,250 |
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及其他损失/(收益) |
|
(5,485) |
|
10,518 |
|
(37,034)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
|
931,367 |
|
— |
商誉减值 |
— |
— |
84,431 |
|||
其他分部项目(2) |
|
488,301 |
|
1,197,595 |
|
350,823 |
净收入 |
|
8,754,457 |
|
8,887,595 |
|
9,235,661 |
(1) |
其他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相关成本、支付给与服务企业客户相关的网络合作伙伴的取件和派件成本、营业税附加等。 |
(2) |
其他分部项目主要包括综合全面收益表所呈报的其他经营收益、净额、利息收入、利息开支、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及所得税开支。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几乎所有收入均来自中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的大部分长期资产位于中国,因此没有呈列地理分部信息。
22.受限净资产
根据适用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当地企业的法律,公司在中国的实体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不可分配公积金。
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公司的子公司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及VIE须于支付任何股息前,每年将其净收入的10%拨入法定储备,除非该储备已达到其各自注册资本的50%。此外,注册股本和资本公积金账户在中国也被限制提取,最高可达在各子公司和VIE中持有的净资产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中国实体对该等法定储备的批款分别为人民币8,952元、人民币38,756元及人民币66,118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累计法定准备金分别为人民币111.97万元及人民币118.6088万元。
F-47
22.受限净资产(续)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实体的分配只能从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可分配利润中支付的要求,中国实体被限制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受限制的金额包括实收资本、额外实收资本以及公司中国子公司和VIE的法定储备。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受限制的资本及法定准备金总额为相关子公司及VIE在公司中不可分配的净资产金额为人民币39,047,673元。
23.后续事件
可转换优先票据
2026年2月初,公司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15亿美元的可转换优先票据(“票据”),按年利率0.925%计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将于2031年3月1日到期。票据的初始兑换率为每1,000美元本金票据32.31 30股公司A类普通股。
就发售票据而言,公司已与若干交易对手订立上限认购交易。上限认购交易的上限价格初步为35.9906美元,可根据上限认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调整。在票据定价的同时,公司在场外私下协商交易中向票据的某些购买者回购了18,254,400股A类普通股。
宣派半年度股息
2026年3月17日,董事会批准向截至2026年4月8日收盘时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派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每股ADS和普通股0.39美元的现金股息。
股份补偿
于2026年3月23日,公司根据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向若干董事、行政人员及雇员授出410,982份受限制股份单位。此外,公司透过员工持股平台以零认购代价向若干行政人员及雇员授出代表864,109股A类普通股的普通股单位。这些赠款在获得赠款后立即归属。
F-48
财务报表附表一
ZTO快递(开曼)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简明资产负债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
截至12月31日, |
|||||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082,454 |
553,021 |
79,081 |
|||
短期投资 |
222,293 |
1,916,241 |
274,019 |
|||
对包括子公司和VIE在内的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应收子公司和VIE款项 |
68,088,895 |
64,716,810 |
9,254,380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8,693 |
16,806 |
2,404 |
|||
总资产 |
69,402,335 |
67,202,878 |
9,609,884 |
|||
负债和权益 |
||||||
应付股息 |
14,134 |
19,659 |
2,811 |
|||
其他流动负债 |
55,728 |
115,328 |
16,492 |
|||
可转换优先票据 |
7,270,081 |
124,114 |
17,748 |
|||
银行短期借款 |
— |
559,448 |
80,000 |
|||
负债总额 |
7,339,943 |
818,549 |
117,051 |
|||
股东权益: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10,000,000,000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810,339,182股,已发行股份798,622,719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795,528,169股,已发行股份790,812,316股) |
523 |
513 |
73 |
|||
额外实收资本 |
24,389,905 |
24,000,698 |
3,432,054 |
|||
库存股,按成本计算(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777.4535万股和1801.637万股) |
(1,131,895) |
(254,480) |
(36,390) |
|||
留存收益 |
39,098,553 |
42,918,864 |
6,137,316 |
|||
累计其他综合损失 |
(294,694) |
(281,266) |
(40,220) |
|||
股东权益合计 |
62,062,392 |
66,384,329 |
9,492,833 |
|||
负债总额和权益 |
69,402,335 |
67,202,878 |
9,609,884 |
|||
F-49
财务报表附表一
ZTO快递(开曼)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综合收益简明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2024 |
2025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营业费用: |
||||||||
一般和行政 |
(260,613) |
(337,258) |
(249,902) |
(35,736) |
||||
其他营业收入,净额 |
52,968 |
111,545 |
24,079 |
3,443 |
||||
总营业费用 |
(207,645) |
(225,713) |
(225,823) |
(32,293) |
||||
利息收入 |
79,737 |
120,854 |
65,932 |
9,428 |
||||
利息支出 |
(162,326) |
(151,209) |
(125,048) |
(17,882)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58,682 |
830 |
42,813 |
6,122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479,931) |
— |
— |
||||
外币汇兑收益 |
— |
— |
46,958 |
6,715 |
||||
所得税前亏损及应占附属公司、VIE及权益法投资的利润 |
(231,552) |
(735,169) |
(195,168) |
(27,910) |
||||
所得税费用 |
(26,270) |
(31,510) |
(7,231) |
(1,035) |
||||
在子公司、VIE和权益法投资中的利润份额 |
9,006,826 |
9,583,514 |
9,283,050 |
1,327,463 |
||||
归属于ZTO Express(Cayman)Inc.的净利润 |
8,749,004 |
8,816,835 |
9,080,651 |
1,298,518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8,749,004 |
8,816,835 |
9,080,651 |
1,298,518 |
||||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104,052) |
(103,970) |
13,428 |
1,920 |
||||
综合收益 |
8,644,952 |
8,712,865 |
9,094,079 |
1,300,438 |
||||
F-50
财务报表附表一
ZTO快递(开曼)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现金流量简明报表
(金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2023 |
2024 |
2025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净收入 |
8,749,004 |
8,816,835 |
9,080,651 |
1,298,518 |
||||
调整净收入与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的对账 |
||||||||
股份补偿 |
254,976 |
318,692 |
229,250 |
32,782 |
||||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
(58,682) |
(830) |
(42,813) |
(6,122) |
||||
对股权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减值 |
— |
479,931 |
— |
— |
||||
在子公司和VIE中的利润份额 |
(9,006,826) |
(9,583,514) |
(9,283,050) |
(1,327,463) |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
||||||||
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12,474) |
(27,895) |
(3,989) |
||||
其他流动负债 |
87,973 |
41,241 |
17,404 |
2,489 |
||||
经营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26,445 |
59,881 |
(26,453) |
(3,785)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向子公司、VIE和股权被投资方支付和收取贷款及投资 |
1,561,076 |
6,893,615 |
12,583,211 |
1,799,375 |
||||
购买短期投资 |
(6,188,527) |
(992,274) |
(3,723,088) |
(532,395) |
||||
短期投资到期 |
7,723,557 |
1,858,056 |
2,004,440 |
286,631 |
||||
购买长期投资 |
(69,101) |
— |
— |
— |
||||
投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3,027,005 |
7,759,397 |
10,864,563 |
1,553,61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支付股息 |
(2,072,509) |
(5,605,451) |
(3,755,452) |
(537,022) |
||||
回购可换股票据 |
— |
— |
(7,003,850) |
(1,001,537) |
||||
回购普通股 |
(1,006,451) |
(1,157,472) |
(1,252,741) |
(179,140) |
||||
短期借款收益 |
1,362,060 |
1,000,000 |
581,696 |
83,181 |
||||
偿还短期借款 |
(1,379,140) |
(1,000,567) |
— |
—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3,096,040) |
(6,763,490) |
(11,430,347) |
(1,634,51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9,466) |
17,785 |
62,804 |
8,98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
(62,056) |
1,073,573 |
(529,433) |
(75,708)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初 |
70,937 |
8,881 |
1,082,454 |
154,789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年末 |
8,881 |
1,082,454 |
553,021 |
79,081 |
||||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
||||||||
|
2023 |
|
2024 |
|
2025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附注2(e)) |
||||||||
关于非现金信息的补充披露 |
||||||||
在应付款项中宣布的现金股息 |
|
7 |
12,543 |
6,118 |
875 |
|||
F-51
财务报表附表一
ZTO快递(开曼)公司。
母公司财务资料
附表I附注
1) |
附表I是根据S-X条例第12-04(a)条和第5-04(c)条的要求提供的,这两条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资料,说明截至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终了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母公司截至同一日期和已列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同一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业绩。由于该等财务资料与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相同,故本公司不包括有关权益变动的简明财务资料。 |
2) |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对其附属公司及VIE的投资已采用权益法入账。对于母公司,公司按照ASC 323,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的规定,按照权益法核算记录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包括子公司和VIE在内的股权被投资方的投资,以及应收子公司和VIE的金额”,子公司和VIE的损益在简明经营和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的利润份额、VIE和权益法投资”。 |
3) |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重大长期义务拨备、强制分红或担保事项。 |
4) |
母公司附加财务资料-财务报表附表I中截至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6.9931的比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利率。不代表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5年12月31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
F-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