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授权书
用于某些监管文件
包括某些文件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
以及1940年的投资顾问法案
本人,David E. Shaw,特此订立、组成及委任:
Edward Fishman,
Julius Gaudio,
Martin Lebwohl,
Maximilian Stone,
David Sweet,
Nathan Thomas,和
Eric Wepsic,
单独行动, 作为我的代理人和代理律师, 具有完全的替代能力, 为的目的, 时不时地, (i)以我作为D.E.Shaw&Co.总裁的名义和/或身份执行, Inc.(代表自己或作为D.E.Shaw&Co.的普通合伙人, L.P.和普通合伙人, 管理成员, 或其他实体的管理者, (其中任何一方可能代表其自身或其他实体)的所有文件, 证书, 仪器, 声明, 其他文件, 以及对前述内容的修订(统称为, “文件”),该人认为这是必要或适当的,以遵守任何美国或非美国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的任何注册或监管披露要求和/或所有权或控制人报告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ADV表格, 表格3, 4, 5, 和13F, 以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表13D和13G, 及交付, 家具, 或将任何此类文件提交给或提交给适当的政府或监管机构。任何此类决定均应以该人的处决作为最终证据, 送货, 家具, 和/或提交适用的文件,
本授权书自本授权书之日起有效,并取代于2017年1月1日授予的授权书,该授权书现予取消。
兹证明,本人已于下列日期签立本文书.
日期:2017年3月1日
David E. Shaw,公司总裁
D.E.Shaw&Co.,Inc.
/s/David E. Shaw
纽约,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