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32.2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美客多,Inc.(“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本人,即公司首席财务官Martín de los Santos,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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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artín de los Santo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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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tín de los Sant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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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官) |
2025年5月8日
上述证明仅根据18 U.S.C. 1350随本报告一起提供,并非为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提交,也不应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的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文件日期之前还是之后提交的,无论此类文件中的任何通用公司语言如何。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其他证明、确认或采用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电子版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