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根据规则13a-14(a)或15d-14(a)进行的认证
通过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Praveer Melwani,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Figma,Inc表格10-Q的这份季度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遗漏陈述作出该等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该等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根据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本报告所载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注册人的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并具有: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
b.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c.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如为年度报告,则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的任何已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合理可能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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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菲格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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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名: |
/s/Praveer Melwani |
| 姓名: |
Praveer Melwani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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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日期: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