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Jennifer F. Simons
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兼秘书
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5875 North Sam Houston Parkway West,Suite 400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86
2025年5月29日
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5875 North Sam Houston Parkway West,Suite 400
德克萨斯州休斯顿77086
女士们先生们:
关于S-8表格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该表格将由特拉华州公司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涉及根据经修订并于2025年5月9日生效的经修订和重述的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2020年激励计划(“经修订和重述的计划”)的条款可能发行的公司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25美元(“普通股”),现将某些法律事项传递如下。本意见函现提交公司作为注册声明5.01的附件备案。
本人以公司首席法务官的身份,已审阅(i)公司重述的法团注册证明书及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正本或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的副本,每份附例均已修订至今,(ii)经修订及重述的计划,(iii)公司的注册声明,(iv)公司的公司纪录,(v)公职人员及公司代表的证明,以及(vi)章程及我认为必要或可取的其他文书及文件,作为下文所表达意见的基础。
本人在未经独立调查的情况下,假设我所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均为真实,作为原件提交给我的所有文件均为准确、完整,作为副本提交给我的所有文件均为其原件的真实、正确的副本,提交给我的所有信息均为准确、完整。此外,就下文第2段而言,本人已假设公司就根据经修订及重述计划发行的股份收取的代价将不低于其面值。
基于上述情况,并在符合本文所述假设、限制和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认为:
1.该公司是一家根据特拉华州法律正式注册成立并有效存在并具有良好信誉的公司。
2.当公司根据经修订及重述计划的条文发出,并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正式组成及代理委员会(「董事会」)根据经修订及重述计划作出适当授权后,根据该裁决可发行的普通股将已获得公司方面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的正式授权;并在根据该裁决的条款不时发行和交付该普通股时,为根据经修订和重述计划的条款确定的对价以及根据其他方式根据该裁决的条款和条件确定的对价,包括(如适用)与此相关的任何限制失效,满足与之相关的任何业绩条件以及由董事会或根据其中规定的董事会授权作出的任何必要决定,该普通股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
本意见函中的上述意见在所有方面仅限于特拉华州的一般公司法,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我不对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表意见。
本人特此同意将本意见函作为注册声明的证物备案。
非常真正属于你,
/s/詹妮弗·F·西蒙斯
Jennifer F. Simons
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
和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