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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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运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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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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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sey街2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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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NY 10285 |
2025年10月24日
美国运通公司
Vesey街200号
纽约,纽约10285
女士们先生们:
本人是一家纽约公司美国运通公司(“公司”)的董事和法律顾问,本人已代表公司参与公司根据表格S-3(编号:333-276975)上的登记声明进行的发售,该公司本金总额为2,000,000,000美元、于2036年10月24日到期的4.804%固定浮动利率票据(“票据”)。票据乃根据公司与作为受托人的纽约梅隆银行(“受托人”)于2007年8月1日订立的优先契约发行,并由公司与受托人各自于2021年2月12日订立的第一份补充契约及截至2023年5月1日订立的第二份补充契约(如此补充,“契约”)补充。
本人或公司总法律顾问组织的工作人员已审阅与公司有关的该等公司记录和文件的正本或经认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我们满意的副本,并已作出我们认为适当的其他法律和事实调查,作为以下意见的基础。在这样的审查中,我们假定了作为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作为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原件的一致性。此外,本人已承担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各方对文件的适当授权、执行、交付以及(如适用)认证。
我仅在纽约州获准从事法律实践,并不声称是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和纽约州法律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法律的专家。
基于上述情况,并受制于下文提出的进一步假设和限定条件,我认为:
美国运通公司,第2页
票据的发行及销售已获公司授权。票据已由公司妥为签立及交付,构成公司有效及具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对公司强制执行。
就前述意见涉及公司的任何协议或义务的有效性、约束力或可执行性而言,(a)本人已假定该协议或义务的另一方已满足适用于其的法律要求,以使该协议或义务可对其强制执行(除非未就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法律或纽约州法律的事项对公司作出此类假设),且(b)该等意见受适用破产的约束,资不抵债和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一般法律和一般权益原则的类似法律。上述意见仅限于纽约州法律。
至于某些事实事项,我已依赖公司高级人员的证明书及公职人员的证明书及我认为负有责任的其他来源的证明书;而我已假设义齿已获受托人正式授权、签立及交付,受托人的票据认证证明书已获受托人的一名获授权人员签署,说明票据已按招股章程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设想的以付款方式交付,且经本人或公司总法律顾问组织的工作人员审查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真实(假设本人未独立核实)。
本人谨此同意在「法律事项」标题下的每一份招股章程及构成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使用本人的姓名,作为已传递票据有效性的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同意将本意见用作公司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的表格8-K的当前报告的证据,该报告将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因此不承认我属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签名页关注]
美国运通公司,第3页
非常真正属于你,
/s/Benjamin L. Kuder
Benjamin L. Kuder
董事及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