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2.1-CEO认证
奥莱利汽车公司和子公司
奥莱利汽车公司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尔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O'Reilly Automotive,Inc.(“公司”)于本文件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的10-Q表格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Brad Beckham,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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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Beckh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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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Beckh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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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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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
本认证仅用于18 U.S.C.第1350条的目的,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证明随附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提交的报告,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的范围外,不得被视为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提交的文件。
已向公司提供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名原件,并将由公司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