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906CERT
根据规则30a-2(b)进行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条进行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
就作为证据提供本证明的表格N-CSR上的报告(“报告”)而言,PIMCO企业与收入机会基金(“注册人”)的以下签名人员各自证明,据其所知:
| 1. | 表格N-CSR的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
| 2. | 表格N-CSR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注册人的财务状况及营运结果。 |
| 签名: | /s/Joshua D. Ra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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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s/Bijal Y. Pari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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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Joshua D. Ra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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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Bijal Y. Pari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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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位: | 总裁(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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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 | 司库(首席财务及会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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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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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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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签名正本,或第906节要求的本书面陈述的电子版本中以打字形式出现的其他认证、确认或采用签名的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人,并将由注册人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
此证明仅根据18 U.S.C.第1350条提交给委员会,不作为报告的一部分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