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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1.1 3 lci-20221231xex31d1.htm EX-31.1

附件 31.1

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按照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Timothy Crew,证明:

1.本人已审阅本公司表格10-Q的报告;

2.据我所知,本报告不包含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实陈述,也没有根据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而遗漏陈述作出这些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对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误导;

3.据我所知,本报告所载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

4.公司的其他核证人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法规则》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所界定)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规则》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所界定),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写期间,向我们提供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或使对财务报告的这种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便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们关于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结束时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在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我和公司其他核证人向公司审计员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作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缺陷有理由可能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3年2月2日

Timothy Crew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