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号注册-
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FORM F-3
根据1933年《证券法》作出的注册声明
盛丰发展有限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 开曼群岛 | 不适用 | |
| (国家或其他司法 公司或组织) |
(I.R.S.雇主 识别号) |
阜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
福州市晋安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邮编:350001
+86-591-83619860
(注册人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及电话)
Cogency Global Inc。
东42街122号,18楼
纽约,NY 10168
212-947-7200
(服务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
附副本至:
Charlotte Westfall,ESQ。
Crone Law Group,P.C。
威尔希尔大道12121号,套房810
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90025
电话:(646)861-7891
建议向公众出售的大致开始日期:不时于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
如果仅根据股息或利息再投资计划提供在本表格上登记的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415条规则,在本表格上登记的任何证券将延迟或连续发售,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此表格以注册发行的额外证券,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有效注册声明的《证券法》注册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证券法》第462(c)条规则提交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列出同一发行的较早生效登记声明的《证券法》登记声明编号。☐
如果本表格是根据一般指示I.C.提交的登记声明或根据《证券法》第462(e)条向委员会提交后生效的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如果本表格是对根据《证券法》第413(b)条为注册额外证券或额外类别证券而根据一般指示I.C.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生效后修订,请选中以下方框。☐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1933年《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证券法》第7(a)(2)(b)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 † | “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
注册人特此在可能需要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修订本注册声明,以延迟其生效日期,直至注册人提交进一步修订,具体说明本注册声明此后应根据《证券法》第8(a)节生效,或直至本注册声明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上述第8(a)节可能确定的日期生效。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不完整,可能会发生变更。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登记声明生效之前,我们可能不会出售证券。本招股章程不是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也不是在不允许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求任何购买这些证券的要约。
待完成后,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
前景

盛丰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000美元
A类普通股
债务证券
认股权证
权利
和
单位
我们可不时在一项或多项发售中,发售及出售最多500,000,000美元的我们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或其任何组合,如本招股章程所述一起或单独发售。我们也可能提供可转换或可交换为一种或多种上述证券的上述类型的证券。在本招股章程中,“证券”一词统称为我们的普通股、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以及可转换或可交换为上述内容的证券。每次发行证券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详细描述该次发行的分配计划。有关所发售证券的分配的一般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分配计划”。
本招股说明书提供了我们可能提供的证券的一般描述。我们将在本招募说明书的一份或多份补充文件中提供所提供证券的具体条款。
我们还可能授权就这些发行向您提供一份或多份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在您投资我们的任何证券之前,您应该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任何免费编写的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补充和任何相关的自由书写招股说明书可能会增加、更新或变更本招股说明书所载信息。在您投资我们的任何证券之前,您应该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任何相关的自由写作招股说明书,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并入的文件。除非附有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否则本招股章程不得用于发售或出售任何证券。
2025年8月27日,我们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最后一次报告销售价格为每股1.25美元。截至2025年8月27日,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我们已发行普通股的总市值或公众持股量约为5015万美元,这是根据非关联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和每股1.25美元的价格计算得出的,这是我们普通股于2025年8月27日在纳斯达克的收盘价。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们的公众持股量低于7500万美元,我们都不会在任何12个月期间在价值超过我们公众持股量三分之一的公开一级发行中出售我们的证券。在本招股章程日期之前(包括本招股章程日期)的12个历月内,我们没有根据F-3表格的一般指示I.B.5提供或出售任何证券。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或称“纳斯达克”,代码为“SFWL”。除非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我们的债务证券、认股权证、权利和单位将不会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2025年8月27日,我们普通股在纳斯达克的最后一次报告发售价格为每股1.25美元。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如适用)包含有关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涵盖的证券在纳斯达克或其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上市(如有)的信息。
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在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本招股章程第20页开始的“风险因素”标题下的信息以及我们最近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其他报告以及“风险因素”标题下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的风险因素。
我们可能会不定期以固定价格、市场价格或协议价格向或通过承销商、向其他购买者、通过代理或通过这些方法的组合方式提供和出售证券。如任何承销商参与出售本招股章程或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正在交付的任何证券,则该等承销商的名称以及任何适用的佣金或折扣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此类证券的发行价格以及我们预计从此类出售中获得的净收益也将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有关可能出售证券的方式的更完整描述,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其他地方的“分配计划”。
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或“Shengfeng Cayman”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并非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自己没有实质性的经营,它的经营是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VIE,以及VIE的子公司进行的。根据本协议提供的证券为开曼群岛离岸控股公司盛丰开曼的证券。你不是在投资盛丰物流,不是在投资VIE,也不是在投资VIE的子公司。出于会计目的,我们通过某些合同安排(“VIE协议”)控制并获得VIE和VIE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这使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VIE或VIE子公司的任何股权。作为此次发行的投资者,由于我们的VIE结构,您可能会面临独特的风险。合同安排旨在向我们的全资子公司天宇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或“天宇”或“WFOE”提供根据VIE协议规定的对盛丰物流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包括控制权以及对VIE的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我们评估了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B ASC 810中发布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出于会计目的,由于我们对天娱的直接所有权和VIE协议的规定,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VIE结构用于为外资对中国公司的投资提供合同风险敞口,因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中国法律禁止外资直接投资国内快件业务部门,这是我们目前未从事的部门,但未来可能会选择这样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VIE协议尚未在中国的法院进行测试。
Shengfeng Cayman通过出资或提供无息贷款的方式向其全资香港子公司Shengfeng Holding Limited或“Shengfeng HK”转让现金,香港子公司通过向其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转让现金。由于盛丰开曼依据合同安排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财务报表,并在会计上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盛丰开曼的子公司无法向VIE及其子公司直接出资。然而,盛丰开曼的子公司可能会通过提供贷款或通过向VIE付款的方式将现金转移到VIE,以进行集团间交易。
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任何子公司,以及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均未进行任何股息或分配,或任何其他转让,包括向我公司进行现金转让。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前提是此种支付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盛丰HK收到的资金。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盛丰香港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个附属实体(定义见本文件)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法定储备金,直至该储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一个此类实体也被要求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拨出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法定准备金可以(其中包括)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关联实体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从VIE和VIE子公司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股息,如果我们希望在未来这样做的话。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出于税务目的,盛丰HK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天誉支付给盛丰HK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载于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或FY2024表格20-F。
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盛丰物流根据这些各方之间的合同安排向天宇支付的款项,以及将这些款项作为天宇的股息分配给盛丰HK。盛丰物流支付给天宇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增值税。如果盛丰物流或VIE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则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任何此类方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见“招股说明书摘要—股息分配、现金转移、税务后果。”
我们通过VIE、盛丰物流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在中国的几乎所有收入、成本和净收入都是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我们主要在中国大陆的持牌银行维持我们的银行账户和余额。此外,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现金转移须遵守有关贷款和直接投资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有关对我们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能力的限制和限制,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公司/子公司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盛丰物流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2024财年20-F表格和“收益用途”。此外,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股东支付股息。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2024财年20-F表。
如有需要,我们的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公司间资金垫款进行现金转移,目前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与其在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任何限制,但中国政府和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制度施加的某些限制和限制除外。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股东支付股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2024财年表格20-F。截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和202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和VIE之间没有发生现金转移、股息或分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或VIE均未向我们公司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而我们公司亦未向我们的股东作出任何股息或分派。
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是我们在开曼群岛的离岸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VIE或VIE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份,因此,您将不会直接持有VIE或VIE的子公司的股权,并且您永远不会通过您在此次发行中的投资直接持有VIE或VIE的子公司的股权。有关VIE合同安排的描述,请参见“我们公司的历史和发展——我们的VIE协议。”
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我们不直接持有VIE和VIE的子公司的股权,我们因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而面临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措施》(2021年版)涵盖的业务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境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VIE协议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我们还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在这方面可能不允许VIE结构的任何行动的不确定性风险,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的风险。
我们的VIE协议可能无法有效提供对盛丰物流和VIE子公司的控制权。如果我们未能遵守他们的规则和规定,我们还可能受到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包括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或法院认为此类VIE协议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因公共政策原因无法在中国执行,则VIE协议可能无法在中国执行。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VIE协议,我们可能无法对盛丰物流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与VIE在中国的运营相关的某些法律和运营风险。管理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中国法律法规有时含糊不清且不确定,因此,这些风险可能导致VIE运营发生重大变化,我们的A类普通股价值大幅贬值,或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公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相关五项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寻求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证券或上市,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在为这些新规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明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视同为存续发行人,或为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办理填权手续,涉及再融资等后续事项时需向证监会备案。作为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下的现有发行人,我们只需就2023年3月31日之后进行的新证券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程序。但鉴于《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近期出台,其解释、适用、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保证未来颁布的新规则或法规不会对我们施加任何额外要求或以其他方式收紧中国国内法规对间接在海外上市的公司的规定。如果我们受到任何证监会批准、备案、其他政府授权或要求的约束,无论是与未来证券发行或其他方面有关,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此类批准、完成此类备案或满足其他要求。如果我们未能在需要时获得此类批准,或未能及时完成此类备案或满足其他要求,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证券发行所得款项汇回中国,强制我们的A类普通股退市,或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动,以及我们证券的交易价格。
近期,中国政府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和声明,以规范在中国的业务运营,包括打击证券市场的非法活动,加强对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以及扩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我们认为我们没有受到国家网信办的网络安全审查或“CAC”,”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由CAC和其他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颁布,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因为(i)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目前在其业务运营中维护的个人客户少于一(1)百万;及(ii)在VIE业务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因此高度不确定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应,以及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以及此类修改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接受外国投资和在美国交易所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见“风险因素”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请参见2024财年20-F表,了解更多信息。特别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业务生成和处理大量数据,对此类数据的不当处理或未经授权的访问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中国网信办(CAC)对数据安全,特别是对寻求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数据安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督,我们受制于有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和其他义务,任何未能遵守适用法律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我们在纳斯达克的继续上市、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随后的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监管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的盈利运营能力”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和其他合规程序,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法律法规以及任何政府政策和行动可能的干预和影响是不确定的,其变化可能很快,几乎不会提前通知。因此,这些不确定性和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以及我们A类普通股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财年20-F表格中。
此外,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法》,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美国)或PCAOB确定无法在2021年开始的连续三年内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A类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或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因此,交易所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此外,如果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接受全面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交易,因为SEC和PCAOB最近实施了更严格的标准。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该法案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因为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了立场。例如,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公司的核数师Marcum Asia CPAs LLP(“Marcum Asia”),已接受PCAOB的定期检查。Marcum Asia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决定的约束。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SOP)协议。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议定书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2022年12月23日,《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或《加速HFCA法案》(Accelerating HFCA Act)签署成为法律,该法案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2022年12月29日,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由拜登总统签署成为法律。除其他外,《综合拨款法案》包含与《加速HFCA法案》相同的条款,该法案将触发《HFCA法案》下的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最近发表的联合声明、纳斯达克最近的规则变更,以及美国参议院通过的一项法案,都要求在评估新兴市场公司审计师的资格时对其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尤其是对未接受PCAOB检查的非美国审计师。这些发展可能会给我们的产品增加不确定性”,见2024财年20-F表格。
我们既是“新兴成长型公司”,也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将受到降低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见“第3项。关键信息— 2024财年20-F表中的3.D.风险因素”。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任何州证券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确定本招股说明书是否真实或完整。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本招股说明书的日期为2025年10月24日。
目 录
| 页 | ||
| 关于本招股说明书 | 二、 |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注意事项 | 三 | |
| 招股说明书摘要 | 1 | |
| 风险因素 | 20 | |
| 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 21 | |
| 资本化和负债 | 21 | |
| 稀释 | 21 | |
| 所得款项用途 | 21 | |
| 股本说明 | 22 | |
| 债务证券的说明 | 38 | |
| 认股权证说明 | 44 | |
| 权利说明 | 44 | |
| 单位说明 | 45 | |
| 分配计划 | 45 | |
| 税收 | 46 | |
| 费用 | 46 | |
| 材料合同 | 47 | |
| 材料变化 | 47 | |
| 法律事项 | 47 | |
| 专家 | 47 | |
| 以参考方式纳入文件 | 48 |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47 |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49 |
i
在您投资我们的任何证券之前,您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有关我们的更多信息”和“通过引用纳入文件”的章节中描述的附加信息。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凡提述:
| ● | “关联实体”指我们的子公司和盛丰物流(定义见下文)以及VIE的子公司(定义见下文); |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国大陆”,除本文另有规定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行政区; | |
| ● | “A类普通股”是指盛丰开曼(定义见下文)的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 “B类普通股”是指盛丰开曼的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 “我们的附属公司”指盛丰开曼各自的附属公司盛丰HK(定义见下文)及天宇(定义见下文); | |
| ● | “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 「 Shengfeng HK 」指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Shengfeng Holding Limited,一家香港公司; | |
| ● | “盛丰物流”或“VIE”是指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通过天宇(定义见下文)、盛丰物流、盛丰物流股东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安排控制该公司; | |
| ● | “盛丰WFOE”、“天誉”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指天誉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盛丰香港全资拥有; | |
| ● | “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 |
| ● | “VIE的子公司”是指“第3项”所列的盛丰物流46家子公司。关键信息—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盛丰开曼”、“我们的公司”或“公司”指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一家于2020年7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公司编号为364401;及 | |
| ● |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商独资企业。 |
本招股说明书是我们使用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允许的货架注册程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通过使用货架注册声明,我们可能会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证券,最高发行总额为500,000,000美元。
本招股说明书为您提供了我们可能提供的证券的一般说明。本招股章程及任何随附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我们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省略了注册声明的部分内容。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包含的关于任何协议或其他文件的条款或内容的声明不一定完整。如果SEC的规则和规定要求提交一份协议或其他文件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请查看该协议或文件,了解这些事项的完整描述。本招股章程可由招股章程补充文件补充,该补充文件可能会增加、更新或更改本招股章程所载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您应该同时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或其他发售材料,以及“您可以在哪里找到额外信息”和“通过引用纳入文件”标题下描述的额外信息。
二、
每次我们在此货架登记下出售证券时,我们将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其中将包含有关该发行条款的某些具体信息,包括与该发行相关的任何风险的描述。招股说明书补充还可能增加、更新或更改本招股说明书(包括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与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如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招股说明书补充资料为准。我们向SEC提交的注册声明包括提供更多关于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讨论事项的详细信息的证据。在投资任何所提供的证券之前,您应该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和向SEC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通过引用纳入文件”标题下描述的其他信息。
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信息截至封面日期准确无误。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信息,在纳入该信息的文件之日是准确的。你不应假定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在任何其他日期是准确的。
您应仅依赖于本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提供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额外或不同的信息。本文件只能在合法出售这些证券的情况下使用。
在SEC规则和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包含本招股说明书未包含的其他信息。您可以在SEC网站或下文“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下描述的办公室阅读注册声明和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报告。
我们的业务由盛丰物流、中国的VIE以及VIE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进行,使用人民币。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表示。这些美元参考是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为基础,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确定。汇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的债务金额和以美元计算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债务金额(以美元表示)和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应收账款(以美元表示))的增加或减少。
本招股说明书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我们使用“预期”、“相信”、“计划”、“预期”、“未来”、“打算”等词语和类似表述来识别此类前瞻性陈述。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实际结果极有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原因有很多,包括我们在“风险因素”标题下和本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描述的风险。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我们促请读者仔细审查和考虑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任何随后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各种披露。本招股说明书、任何随后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以及我们的年度和当前报告试图就可能影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和前景的风险和因素向感兴趣的各方提供建议。本报告中的前瞻性陈述仅在本报告发布之日发表,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为任何前瞻性陈述提供更新、修订或修正,以反映我们的预期或未来事件的变化。
三
我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于2001年通过盛丰物流开始运营,盛丰物流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盛丰物流根据中国法律组建或控制31家拥有多数股权/全资子公司。
就我们于2023年4月4日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IPO”)而言,我们按以下步骤进行了公司结构重组(“重组”):
| ● | 2020年7月16日,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盛丰开曼; | |
| ● | 于2020年8月18日,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盛丰HK为盛丰开曼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于2020年12月16日,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将天宇注册为WFOE及盛丰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 于2020年12月18日,我司及股东进行了一系列公司行动,包括修订及拆细我司股本等。见"—股份发行历史记录”如下;及 | |
| ● | 2021年1月7日,天宇与盛丰物流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这些安排,天宇获得了对管理层的完全控制权,并获得了盛丰物流的经济利益。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VIE协议。” |
我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股份和每股数据已追溯呈报,以反映重组。
2025年9月12日,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奇点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奇点数字”)。奇点数字将从事软件和技术咨询,包括企业数字化解决方案和相关技术服务。
股份发行历史
以下是我们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发行摘要。
于2020年7月16日,我们组织章程大纲的认购人Quality Corporate Services Ltd.初步认购并获发行1股普通股,面值1.00美元,其后于同日转让予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同样在2020年7月16日,我们向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发行了49,999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其中6,000股普通股已于2020年9月29日转让给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2020年12月18日,我们进行了以下公司行为:
| (一) | A.回购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43,999股普通股和Everbright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持有的6,000股普通股; | |
| (二) | 将我们的股本从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修正为50,000美元,分为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B类普通股; |
1
| (三) | 将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持有的一股已发行普通股重新指定为一股B类普通股;及 | |
| (四) | 我们的股本从50,000美元细分为4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B类普通股,到50,000美元细分为4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A类普通股和1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B类普通股。 |
2020年12月18日,我们向12名投资者发行了总计38,120,000股A类普通股,总对价为3,812美元。
于2020年12月18日,我们向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发行41,870,000股B类普通股,代价为4,187美元。经该等发行后,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Shengf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合共持有41,880,000股我们的B类普通股。
2023年4月4日,我们完成了2,400,000股A类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公开发行价格为每股4.00美元。扣除承销折扣和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此次IPO募集的净收益约为850万美元。就IPO而言,我们作为承销商代表向Univest Securities,LLC发行了一份认股权证,该认股权证可在登记声明生效日期后一年内行使,授权认股权证持有人以每股4.46美元的价格购买总计最多144,000股A类普通股。
2023年10月25日,我们向Univest Securities,LLC发行了97,513股A类普通股,因为它于2023年10月19日以每股13.815美元的成本基础全额无现金行使了认股权证。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
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本身没有重大业务的控股公司,其业务一直由其子公司在中国进行,并通过与VIE、盛丰物流和VIE的子公司的某些合同安排(“VIE协议”)进行。出于会计目的,我们通过VIE协议控制并获得VIE和VIE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这使我们能够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VIE或VIE子公司的任何股权。
2
下图说明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子公司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

| (1) |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盛丰物流由福建云联盛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由刘永旭持股90%,刘永旭为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兼总裁,持股54.58%,刘永旭直接持股30.99%,舟山中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舟山冠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大邱堂持股0.85%,叶列松持股0.97%,杨志平持股1.58%,杨朝新持股0.96%,广胜林持股0.85%,庄园林持股2.59%,中登潘达2.13%、陈宇凡1%,合计持有盛丰物流100%股权。我们将盛丰物流的上述股东称为“盛丰物流股东”。 |
有关我们主要股东的所有权详情,请参阅标题为“项目6。2024财年20-F表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股份所有权”。
3
盛丰开曼的重要子公司和盛丰物流的重要子公司,该术语在《证券法》S-X条例第1-02节中定义,由以下实体组成:
| 没有。 | 子公司名称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1 | 盛丰控股有限公司(“盛丰HK”) | 香港 | 2020年08月18日 | 100 | % | 天誉投资控股 | |||||
| 2 | 天宇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天宇”,原名“福建天宇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0年12月16日 | 100 | % | 盛丰VIE的投资控股 | |||||
| 3 | 奇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开曼群岛 | 2025年9月12日 | 100 | % | 软件和技术咨询 | |||||
| VIE和VIE的子公司: | |||||||||||
| 4 | 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盛丰VIE”或“盛丰物流”) | 中国福建 | 2001年12月7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5 | 福清市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11年4月1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6 | 厦门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11年12月22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7 | 广东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广东 | 2011年12月30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8 | 海南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海南 | 2020年08月18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9 | 北京天生丰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北京 | 2004年1月9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0 | 北京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北京 | 2016年4月13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1 | 盛丰物流(贵州)有限公司 | 中国贵州 | 2017年8月1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2 | 盛丰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 中国天津 | 2016年3月8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3 | 盛丰物流(山东)有限公司 | 中国山东 | 2016年3月1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4 | 盛丰物流河北有限公司 | 中国河北 | 2016年2月17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5 | 盛丰物流(河南)有限公司 | 中国河南 | 2016年3月28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6 | 盛丰物流(辽宁)有限公司 | 中国辽宁 | 2016年3月2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7 | 盛丰物流(云南)有限公司 | 中国云南 | 2016年1月2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8 | 盛丰物流(广西)有限公司 | 中国广西 | 2016年2月1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19 | 湖北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湖北 | 2010年12月1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4
| 没有。 | 子公司名称 | 地点 合并 |
日期 合并 或收购 |
百分比 直接 或间接 |
主要活动 | ||||||
| 20 | 盛丰物流集团(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市 | 2015年8月26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1 | 上海盛旭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上海市 | 2003年6月4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2 | 杭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浙江 | 2010年6月10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3 | 南京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江苏 | 2011年8月30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4 | 苏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江苏 | 2005年1月14日 | 9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5 | 苏州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江苏 | 2019年8月9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6 | 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14年6月19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7 | 福州盛丰运输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19年4月18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8 | 四川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四川 | 2019年6月27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29 | 福建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0年4月2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0 | 福建大风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0年8月26日 | 100 | % | 软件工程 | |||||
| 31 | 宁德市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18年11月12日 | 51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2 | 盛丰物流(浙江)有限公司 | 中国浙江 | 2021年2月1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3 | 成都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成都 | 2021年10月12日 | 100 | % | 供应链管理服务 | |||||
| 34 | 盛丰物流集团(宁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2年9月23日 | 100 | % | 供应链管理服务 | |||||
| 35 | 安徽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安徽 | 2023年11月29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6 | 深圳市天宇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广东 | 2023年5月19日 | 100 | % | 运输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 |||||
| 37 | 宁波盛丰供应链有限公司 | 中国浙江 | 2024年4月16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8 | 青岛盛丰供应链有限公司 | 中国山东 | 2024年4月22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39 | 中山市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广东 | 2024年5月15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0 | 湖南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湖南 | 2024年5月23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1 | 江西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江西 | 2024年5月24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2 | 东莞市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广东 | 2024年7月7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3 | 廊坊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河北 | 2024年8月27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4 | 辽宁天宇昌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辽宁 | 2024年10月16日 | 66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5 | 重庆天宇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崇钦 | 2024年10月21日 | 100 | % | 运输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 |||||
| 46 | 福建盛丰福来低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4年11月7日 | 51 | % | 运输和货物包装服务 | |||||
| 47 | 福建盛丰卓越船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4年12月9日 | 51 | % | 技术服务与发展 | |||||
| 48 | 漳州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福建 | 2025年5月14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49 | 洛阳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河南 | 2025年8月1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50 | 黑龙江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黑龙江 | 2025年9月26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天宇股份重要子公司: | |||||||||||
| 51 | 宜春市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江西 | 2022年12月1日 | 100 | % | 运输及仓库仓储管理服务 | |||||
| 52 | 湖北天宇盛丰物流有限公司 | 中国湖北 | 2023年11月14日 | 100 | % | 运输和供应链管理服务 |
5
我们的VIE协议
我们和我们的子公司均不拥有盛丰物流或VIE子公司的任何股份。相反,出于会计目的,我们通过WFOE、盛丰物流及其股东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VIE协议控制并获得盛丰物流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这使我们能够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VIE协议旨在向天宇提供根据VIE协议规定的对盛丰物流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包括控制权以及对盛丰物流的资产、财产和收入的权利。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VIE协议尚未在中国法院进行测试,可能无法有效提供对VIE的控制权。因此,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的不确定性,我们面临风险,涉及VIE和VIE结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公司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在海外上市的监管审查,以及与VIE的合同安排的有效性和强制执行。
我们评估了FASB ASC 810中的指导并确定,出于会计目的,由于我们对天娱的直接所有权和VIE协议的规定,我们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将VIE和VIE的子公司视为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合并实体。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和VIE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尽管我们采取一切可用的预防措施来有效地执行合同和公司关系,但VIE结构有其可能影响您的投资的固有风险,包括比直接所有权更少的有效性和确定性,以及执行VIE协议条款的潜在大量成本。例如,盛丰物流和盛丰物流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如果我们拥有盛丰物流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盛丰物流的董事会中实现变动,而董事会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VIE协议,我们依赖盛丰物流和盛丰物流股东履行各自在合同下的义务,以对盛丰物流行使控制权。盛丰物流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项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盛丰物流的VIE协议经营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整个期间内都存在。此外,VIE股东未能履行某些义务可能会迫使公司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可用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而这些可能无效。此外,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公司可能会为执行VIE协议的条款而产生大量成本。作为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可能难以在中国执行我们根据与VIE、其创始人和所有者的VIE协议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因为我们的所有VIE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发达。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或法院认为此类VIE协议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因公共政策原因无法在中国执行,则这些VIE协议可能无法在中国执行。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VIE协议,我们可能无法对盛丰物流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开曼群岛或中国的法院是否会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基于美国或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这些人作出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以获取更多信息。具体见“—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与盛丰物流和盛丰物流股东的VIE协议可能无法有效地提供对盛丰物流的控制权”、“—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盛丰物流股东与我们公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我们的VIE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我们可能难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安排下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和“—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许可(i)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ii)VIE的运营,如果其中一种或两者都是必需的,而我们无法及时获得此类许可,目前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变得一文不值”,在20-F表格的2024财年。
6
每一份VIE协议详细介绍如下: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盛丰物流与天宇的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天宇利用其资源独家向盛丰物流提供资金、人力、技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咨询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和技术支持、营销咨询服务、与盛丰物流业务的管理和运营有关的一般性建议和协助,以及盛丰物流业务所需的其他咨询和服务。就天宇根据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向盛丰物流提供的服务,天宇有权收取服务费,或“服务费”。服务费由基本年费(相当于盛丰物流税后收入的50%)和浮动费用组成,浮动费用不超过已付基本年费后的税后收入。浮动费用由双方根据天宇使用的员工数量和资质、天宇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提供服务和内容所支付的成本、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和盛丰物流的运营收入等几个因素确定。
技术谘询及服务协议于2021年1月7日生效,有效期为20年。如果天宇公司在本协议到期日前单方面向盛丰物流提供延期通知,则该协议可以延期。盛丰物流应尽最大努力换发营业执照并延长经营期限,直至且除非天宇公司另有指示。
技术咨询与服务协议不禁止关联交易。公司审计委员会须事先审核批准任何关联交易,包括涉及天宇股份或盛丰物流的交易。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天宇、盛丰物流及盛丰物流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合共持有盛丰物流100%股权,盛丰物流股东将其于盛丰物流的股份质押予天宇,以保证盛丰物流及/或盛丰物流股东在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根据股权质押协议的条款,倘盛丰物流或盛丰物流股东违反各自在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项下的合约义务,天宇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若干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质押股份所产生的股息的权利。盛丰物流股东还同意,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如股权质押协议所述,天誉有权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处置质押股份。盛丰物流股东进一步同意在全额支付服务费前不转让质押股份。
股权质押协议的有效期至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全数支付及盛丰物流于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项下的责任终止时或盛丰物流股东的股份转让时止。
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是(1)保证盛丰物流履行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2)确保盛丰物流股东不转让或转让质押股份,或在未经天宇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设置或允许任何会损害天宇利益的产权负担,以及(3)在特定情况下提供天宇对盛丰物流的控制权。在盛丰物流违反其在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天宇将有权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处置质押股份。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份质押已在中国主管监管机构办理登记。
7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
根据认购期权协议,合共持有盛丰物流100%股份的盛丰物流股东不可撤销地授予天宇(或其指定人)一次或多次、在任何时间购买其于盛丰物流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独家选择权,以作为支付人民币1元的代价。采购价格应为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
根据认购期权协议,天宇可在任何情况下随时酌情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或让其指定人购买盛丰物流股东在盛丰物流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认购期权协议连同股权质押协议、技术咨询及服务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股东授权委托书,使天宇对盛丰物流行使有效控制权。
认购期权协议一直有效,直至盛丰物流的全部股权合法转让至天宇及/或其指定的其他实体或个人名下。
股东的授权书
根据每份授权书,盛丰物流股东授权天宇代表其作为其独家代理人及代理人就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行事,包括但不限于:(a)出席股东大会;(b)行使股东根据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有权享有的所有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或全部出售或转让或质押或处分股份;及(c)代表股东指定及委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监事、首席执行官、盛丰物流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
授权书自授权书执行之日起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只要盛丰物流股东为盛丰物流股东。
表决权代理协议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盛丰物流股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天宇或天宇指定人行使其作为盛丰物流股东在盛丰物流章程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提议按照盛丰物流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并作为该等股东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出席盛丰物流公司股东大会;(b)就盛丰物流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表决的全部事项行使全部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有权指定及委任盛丰物流的董事、行政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c)行使股东根据不时颁布的中国法律有权享有的其他表决权;及(d)行使股东根据盛丰物流的公司章程不时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8
投票权代理协议于2021年1月7日生效,有效期为20年。如果天宇公司在本协议到期日前单方面提供延期通知,则该协议可以延期。其他各方均应无保留地同意该延期。
配偶同意书
盛丰物流若干股东的配偶透过配偶同意书同意执行若干VIE协议,包括:(a)与天宇及盛丰物流订立的股权质押协议;(b)与天宇及盛丰物流订立的看涨期权协议;及(c)与天宇及盛丰物流订立的投票权代理协议,以及处置盛丰物流股东所持有并登记在其名下的盛丰物流股份。
盛丰物流若干股东的配偶已进一步承诺不就盛丰物流股东所持有的盛丰物流股份作出任何断言。盛丰物流若干股东的配偶已在配偶同意书中确认,盛丰物流股东可在未经其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履行、修订或终止某些VIE协议,并已同意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确保适当履行该等VIE协议。
业务概况
我们是合同物流公司。合同物流是将传统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相融合的综合过程。合同物流公司将资源管理任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处理规划设计供应链、设计设施、处理订单、收款、管理库存、提供客户服务等活动。
我们的综合物流解决方案由三个部分组成:(1)B2B货运服务;(2)云存储服务;(3)增值服务。自VIE成立以来,截至2025年6月30日,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发了广泛而可靠的交通网络,覆盖了32个省的382个城市。此外,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服务于中国各地超过4000家制造商和贸易公司(中型到大型),其中包括CATL电池、光明乳业、顺丰、施耐德电气、特斯拉和小米等品牌。
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以可扩展的综合网络模式运营,我们认为这最适合支持我们的业务并保持我们综合物流服务的质量。作为一家合同物流公司,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直接拥有和运营我们所有的区域分拣中心、基于云的订单履行中心或“云OFC”以及服务网点。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也直接拥有和运营我们的车队。为了建立更广泛的网络和提供更高效的服务,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与第三方运输供应商合作提供货运运输服务,并与一些网络合作伙伴合作促进我们的业务。综合网络模式旨在满足可靠性、可视化、及时性的需求;同时我们集中精力建立我们的网络,不断完善我们的综合物流服务,构建我们的物流生态系统。我们相信,这种网络模式使我们能够实现强劲的经营业绩,同时保持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固定成本和资本要求,从而带来更高的收益和股票回报率。
运营效率、成本管理、有竞争力的定价对合同物流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通过集中控制和管理25个区域分拣中心、57个云端OFC、18个服务网点、约430辆自有卡车和车辆、超过6.7万家运输供应商、路线规划和优化以及运输和管理系统,实现了强大的运营效率。
9
我们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我们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建立了经过验证的系统和程序,这些系统和程序对于实现对我们和第三方运输提供商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标准化和控制至关重要。我们不断监测并尝试改进我们在服务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关键指标,例如延迟交付率、投诉率、损坏或丢货率,因为我们努力通过改进每个声明的关键指标成为行业中的最佳。我们打算通过以下方式改进所述关键指标:(i)制定相关服务标准,培训我们的运营商和合作伙伴;(ii)通过系统监测关键指标的运行情况,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改进;(iii)每月审查关键指标的实际值和目标值,以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竞争优势
我们认为,以下竞争优势促成了我们的成功,并使我们有别于竞争对手:
| ● | 是一家在中国拥有成熟运营历史的合同物流服务商; | |
| ● | 由详细的运营准则驱动的运营效率; | |
| ● | 可扩展的综合网络模型; | |
| ● | 广泛且不断发展的生态系统; | |
| ● | 优越的服务质量;和 | |
| ● | 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有着良好的业绩记录。 |
增长策略
我们渴望成为中国合同物流行业的领先参与者,我们打算采取以下战略来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扩大市场份额; | |
| ● | 拓宽我们的服务范围; | |
| ● | 进一步加强我国全国交通运输网络; | |
| ● | 向专注于B2B货运运输服务和运输服务外包转型;和 | |
| ● | 寻求战略联盟和收购机会。 |
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盛丰大厦。我们的电话号码是+ 86-591-83619860。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Suite 102,Cannon Place,P.O. Box 712,North Sound Rd.,George Town Grand Cayman,KY1-9006 Cayman Islands,我们注册办事处的电话号码是+ 1(345)947-7275。我们在顺丰发展有一个企业网站。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所载或可从本公司网站或任何其他网站查阅的信息不构成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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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9月6日,发改委、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即2024年负面清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合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FIL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由于其相对较新,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在FIL下,“外国投资’”是指外国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在中国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虽然没有明确将VIE协议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公司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运营在未来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类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定义中包含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陈旧理事会颁布的规定留有余地,以规定VIE协议作为一种外国投资形式。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将无法确定VIE协议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要求。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授权公司就现有的VIE协议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和其他合规程序,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中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条例(“并购规则”)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为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成立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使用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股份收购中国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的作为对价,在该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然而,并购规则的适用仍不明确。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发行的批准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尽管并购规则的适用仍不明确,但我们认为,根据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建议,本次发行不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因为(1)中国证监会目前没有发布任何关于招股说明书下的发行是否受并购规则约束的明确规则或解释;以及(2)我们通过直接投资而不是通过与中国境内公司合并或收购的方式成立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然而,并购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受制于任何新的法律、规则和法规或与并购规则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详细实施和解释。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将得出与我们的中国律师相同的结论。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需要就此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者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任何其他中国政府当局颁布任何解释或实施规则,要求我们就此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政府批准,我们可能会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不利行动或制裁,其中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本次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声誉、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前景以及普通股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本次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所提供的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将承担结算和交付可能不会发生的风险。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此次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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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或《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概念境外上市公司风险和事件、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要求等类似事项。而且,CAC于2021年7月10日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部分希望在境外上市的经营者向网信办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例如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经营者。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8日发布《网络安全审查新办法》(“新办法”)。新办法对2021年7月10日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统称《境外上市新规》),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办法》,(1)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上市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2)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发行上市确定为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i)资产总额、净资产、发行人境内经营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或利润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数字的50%以上;(二)其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或者其主要营业地位于中国境内,或者发行人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为中国公民或者住所在中国;(三)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全部备案手续,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提交申请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境外上市新规进一步要求中国境内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完成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并报告相关信息,如:a)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的申请;b)发行人在境外市场上市后进行境外证券发行;c)境内公司通过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其资产的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要求的备案范围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还包括后续境外证券发行、单次或多次收购、换股、转让股份或其他方式寻求境外直接或间接上市和已在境外上市发行人的二次上市或双主要上市。境内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隐瞒重大事实或者在备案文件中伪造重大内容的,该境内公司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知》或《中国证监会通知》,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生效日前(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视同为存续发行人(“存续发行人”)。现有发行人不需立即办理备案手续,后续发行需向证监会备案。此外,根据证监会通知,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境外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已取得在美国发行上市登记声明效力)但尚未完成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给予自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6个月过渡期。在该六个月期限内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视同现有发行人,无需就其间接境外发行上市向证监会备案。但在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内,这类境内企业未能完成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应当向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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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财政部、国家秘密保护总局和中国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中国证监会、国家秘密保护总局和国家档案局于200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规定》。修订后的规定以《关于加强境内公司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标题发布,与《试行办法》一起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修订条文的主要修订之一是扩大适用范围,以涵盖间接境外发行和上市,与试行办法一致。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或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政府机构工作秘密的任何文件、资料,应当首先依法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b)境内公司计划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提供者和境外监管机构在内的相关个人和实体公开披露或提供其他任何文件、资料,如泄露将损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应严格履行国家适用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
公司、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或VIE未遵守或被认为未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和其他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上述保密和档案管理要求,可能导致相关主体被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此类监管指引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与我们未来海外筹资活动相关的新监管要求。尽管有上述情况,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并不知悉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才能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请参阅20-F表格2024财年的“法规——关于并购和海外上市的法规。”意见、试行办法、修订后的条款和任何相关的实施规则将在未来可能使我们受到合规要求的约束。鉴于中国目前的监管环境,我们仍然受到中国对我们不利的规则和条例的不同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这可能会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生。尽管有上述规定,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有效的中国法律或法规要求我们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才能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并且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本次发行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制裁或任何监管异议。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我们不需要就VIE的运营和/或我们向外国发行证券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并且我们需要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或为获得此类批准或许可而产生额外费用,并且无法保证我们能够成功获得此类批准或许可。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请参阅“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详见2024财年表格20-F。特别是,请参阅“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监管我们当前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有时是模糊和不确定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此类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损害我们盈利运营的能力,”“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可能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许可(i)在此次发行中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或(ii)VIE的运营,如果其中一项或两项都需要,而我们无法及时获得此类许可,则目前所提供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并变得一文不值”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施加了重大影响。中国政府的任何行动,包括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控制的任何决定,都可能导致我们对我们的运营做出重大改变,可能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见2024财年20-F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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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情况,由于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已于2023年3月30日宣布生效,而我们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因此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不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备案程序,而是需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然而,由于我们正计划在美国进行进一步的发行,我们现在需要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在证监会的备案程序。基于上述以及我们对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了解,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我们的子公司或VIE的经营以及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任何中国当局的许可或批准,并且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或对我们的经营具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对我们的首次发行股票的任何询问、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异议。然而,与境外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相关的监管要求的制定、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任何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此类批准、完成所需的备案或程序,或撤销我们获得的任何此类批准或备案,将使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大陆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延迟或限制将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的收益汇回中国大陆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新规则,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有关此类批准要求的任何不确定性和/或负面宣传都可能对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中国开展业务取决于合同安排,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自己没有实质性业务,我们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WFOE”)和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提供某些技术和咨询服务来开展我们的大部分业务。WFOE是一家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但由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们的例子中,天宇是一家WFOE,由香港有限公司Shengfeng Holding Limited全资拥有,而Shengfeng Holding Limited又由我们全资拥有。我们根据于2021年1月7日订立的VIE协议将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的财务业绩合并至我们的财务报表。我们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收入来自VIE及其子公司的运营。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售的A类股份是我们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VIE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股份。这些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未能以可接受的方式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有损我们利益的行动。此外,这些协议尚未在法庭上进行测试。
如果我们拥有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在VIE的董事会中实现变动,这反过来可能会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现变动,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根据目前的合约安排,我们依赖VIE及其股东履行其在合约下的义务,以对VIE行使控制权。VIE的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这些风险在我们打算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的业务的整个期间都存在。如果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和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的运作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因此将受到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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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影响。中国政府的任何行动,包括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或对在海外进行的任何证券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施加控制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导致我们对我们的运营做出改变,可能会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下降。
中国政府已经并可能继续通过监管和国家所有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进行指导。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其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对现有法规实施新的法规或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此类法规或解释。因此,未来政府的行动,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
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分支机构。公司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
此外,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订立VIE协议,甚至在获得此类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来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和或签订VIE协议的情况,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我们的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影响。
股息分配、现金转移和税收后果
盛丰开曼通过出资或提供无息贷款的方式向其全资香港子公司盛丰HK转让现金,香港子公司通过向其出资或提供贷款的方式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转让现金。由于盛丰开曼依据合同安排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合并VIE的财务报表,并在会计上被视为VIE的主要受益人,盛丰开曼的子公司无法向VIE及其子公司直接出资。然而,盛丰开曼的子公司可能会通过向VIE提供贷款或付款以进行集团间交易的方式向VIE转移现金。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9个月,VIE和VIE的子公司向WFOE和WFO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64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WFOE和WFOE的子公司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46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Shengfeng Cayman向Shengfeng HK转让约20万美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VIE和VIE的子公司向WFOE和WFO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66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WFOE和WFOE的子公司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30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Shengfeng Cayman向Shengfeng HK转让约670万美元作营运资金贷款。盛丰香港向WFOE支付约670万美元作为出资。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建平潭天宇盛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处置)支付约700万美元作为出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盛丰开曼、盛丰HK、WFOE、VIE和VIE的附属公司之间未发生公司间现金转移或其他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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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算保留任何未来收益来为我们的业务扩张提供资金,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支付任何现金股息。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我们不打算在可预见的未来派发股息”的FY2024表格20-F。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的子公司以及合并后的VIE和VIE的子公司均未向我们公司派发任何股息或分配。此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发布之日,没有向美国投资者派发股息或分派。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金额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前提是此种支付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就我们的任何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盛丰HK收到的资金。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盛丰香港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每个附属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以拨付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一个此类实体也被要求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拨出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其中包括)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例如,2017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外汇管理改革提高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的通知》或“外管局3号文”规定,银行在处理境内企业向其境外股东的5万美元以上股息汇出交易时,应根据真实交易本金,审查该境内企业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原始报税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关联实体未来自行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无法从VIE和VIE子公司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股息,如果我们希望在未来这样做的话。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见2024财年20-F表。
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出于税务目的,盛丰HK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天誉支付给盛丰HK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在FY2024表格20-F中。
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盛丰物流根据这些各方之间的合同安排向天宇支付的款项,以及将这些款项作为天宇的股息分配给盛丰HK。盛丰物流支付给天宇的某些款项需缴纳中国税款,包括增值税。如果盛丰物流或VIE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则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任何此类方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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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实体不低于25%的,10%的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a)香港实体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b)香港实体必须在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实体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在目前的实践中,香港实体必须获得香港税务机关的税务居民证明才能申请降低5%的中国预扣税率。由于香港税务机关将根据个案情况签发此类税务居民证明,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从相关香港税务机关获得税务居民证明,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其直接控股公司盛丰香港支付的任何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5%的预扣税率优惠。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尚未向相关香港税务机关申请税务居民证明。盛丰HK拟于天誉计划向盛丰HK宣派及派付股息时申请税务居民证明。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预扣税负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的境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可能没有资格享受2024财年20-F表中的某些条约利益”。根据某些合同、法律和监管限制,现金和出资可能会在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我们的子公司之间转移。美国投资者将无需就股息分配缴纳开曼群岛、中国大陆或香港税收,向其支付股息或分配无需预扣税款,而他们可能因收取股息而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前提是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分配是从我们当前或累积的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见“第10项。附加信息—— 2024财年表格20-F中的“E.税收”。
我们通过VIE、盛丰物流和VIE的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Shengfeng Development Limited在中国的几乎所有收入、成本和净收入都是通过VIE和VIE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我们主要在中国大陆的持牌银行维持我们的银行账户和余额。此外,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现金转移须遵守有关贷款和直接投资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公司/子公司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此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盛丰物流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2024财年20-F表格。
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现金转移须遵守有关贷款和直接投资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例如,盛丰开曼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天宇提供的任何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对应的外管局注册或在外管局的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根据中国相关规定,我司可向天娱提供贷款,最高额度为(i)天娱注册总投资金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余额,或(ii)天娱根据《跨境融资全覆盖宏观审慎管理通函》或“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计算的净资产金额的两倍。此外,我们向天宇或其他中国境内实体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还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发改委”备案登记。我们也可能决定以出资的方式为天娱融资。这些出资须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向商务部报告外商投资信息,或向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登记。由于向中国境内公司提供外币贷款受到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盛丰物流提供此类贷款,盛丰物流是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此外,由于与外商投资中国境内企业有关的监管限制,我们不太可能以出资方式为盛丰物流和VIE子公司的活动提供资金,这些企业可能从事某些业务,例如《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任何领域。此外,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汇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有关对我们向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投资者转移现金或分配收益的能力的限制和限制的更详细描述,请参阅“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母公司/子公司贷款和境外控股公司对中国实体的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本次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以及向盛丰物流提供贷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在FY2024表格20-F和“收益用途”中。此外,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其股东支付股息。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详见2024财年20-F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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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要,我们的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公司间资金垫款进行现金转移,目前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和香港和中国大陆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任何限制,但中国政府和开曼群岛经济实质制度施加的某些限制和限制除外。目前,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此外,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注册。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股东支付股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影响您的投资价值和我们支付的股息”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2024财年20-F表中。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九个月,VIE和VIE的子公司向WFOE和WFO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64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WFOE和WFOE的子公司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46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Shengfeng Cayman向Shengfeng HK转让约20万美元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VIE和VIE的子公司向WFOE和WFO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66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WFOE和WFOE的子公司向VIE和VIE的子公司支付了约300万美元作为经营现金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Shengfeng Cayman向Shengfeng HK转让约670万美元作营运资金贷款。盛丰香港向WFOE支付约670万美元作为出资。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建平潭天宇盛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处置)支付约700万美元作为出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盛丰开曼、盛丰HK、WFOE、VIE及VIE的附属公司之间未发生公司间现金转移或其他资产转移。
我们成为“新兴成长公司”的启示
2022年9月9日,SEC通过了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规定的通胀调整。因此,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将在其总营收达到或超过12.35亿美元的财年的最后一天失去EGC身份。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就业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较大的上市公司。特别是,作为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
| ● | 可能仅呈现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 |
| ● | 不要求提供详细的叙述性披露,讨论我们的薪酬原则、目标和要素,并分析这些要素如何与我们的原则和目标相契合,即通常所说的“薪酬讨论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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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无需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我们的审计员那里获得关于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评估的证明和报告; |
| ● | 不需要从我们的股东那里获得关于高管薪酬或金降落伞安排的非约束性咨询投票(通常称为“薪酬发言权”、“频率发言权”和“金降落伞发言权”投票); |
| ● | 豁免某些要求按绩效计薪图表和CEO薪酬比例披露的高管薪酬披露条款; |
| ● | 有资格根据《就业法》第107条为采用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申请更长的阶段性期限;和 |
| ● | 在我们首次公开募股生效后的第二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之前,将不会被要求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
我们打算利用所有这些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包括根据《就业法》第107条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的更长的阶段性期限。我们选择使用分阶段执行期可能会使我们难以将我们的财务报表与根据《就业法案》第107条选择退出分阶段执行期的非新兴成长型公司和其他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根据JOBS法案,我们可能会利用上述减少的报告要求和豁免,直到我们不再符合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JOBS法案规定,如果我们的年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非关联公司持有的A类普通股市值超过7亿美元,或在三年期内发行本金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根据《证券法》宣布生效的登记声明首次出售普通股五周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
外国私人发行人地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同样频繁的报告;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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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我们的证券涉及高度风险。除了下面描述的风险之外,您还应该仔细考虑“项目3”标题下的风险讨论。关键信息——在对我们的证券进行投资之前,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的FY2024表格20-F中的D.风险因素”、随后向SEC提交的任何关于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文件。此外,潜在的美国持有者(因为该术语在2024财年表格20-F中“税收”的讨论中定义)应该考虑与我们的证券所有权相关的重大美国税收后果。请看本招股说明书中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额外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的部分。此外,在投资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前,还应仔细考虑任何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风险因素”标题下所列的风险。其中一个或多个风险因素的发生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招股说明书还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由于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并入的文件中讨论的风险,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因任何这些风险而下降,您可能会损失全部或部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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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不时在一次或多次发行中提供和出售本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证券的任何组合,但总金额不超过500,000,000美元。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售的证券可以单独、一起或单独系列发售,数量、价格和条款将在发售时确定。我们将保持本招股说明书为其组成部分的登记声明的效力,直至本招股说明书所涵盖的所有证券已根据该登记声明并根据该登记声明处置完毕为止。
我们的资本化将在随后向SEC提交的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或在随后向SEC提交的外国发行人的6-K表格报告中列出,并通过引用具体纳入本招股说明书。
如有要求,我们将在招股章程中就根据本招股章程在发售中购买证券的投资者的股本权益的任何重大稀释情况补充载列以下信息:
| ● | 发行前后我们股本证券的每股有形账面净值; |
| ● | 由于购买者在发售中支付的现金而导致该等每股有形账面净值增加的金额;及 |
| ● | 将由该等购买人吸收的较公开发售价格即时摊薄的金额。 |
我们打算使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规定的出售证券所得款项净额,其中可能包括一般公司用途、资产购买、偿还债务和战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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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关我们股本的描述及不时修订的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文,均为摘要,并不旨在完整。请参阅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这些大纲和章程细则已于2022年10月31日作为F-1表格(文件编号:333-267367)提交给SEC,并在此通过引用并入本注册声明(在本节中分别称为“备忘录”和“章程细则”)。
我们于2020年7月16日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修订版)》或《开曼公司法》注册为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事务受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不时修订)、《开曼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但为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被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 无须将其会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的股东查阅; | |
| ● | 可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 |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
普通股
一般
我们的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400,000,000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以及100,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享有除投票权和转换权之外的同等权利。就需要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位A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每一股A类普通股获得一票,每位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有权每一股B类普通股获得10票。A类普通股不可转换为任何其他类别的股份。B类普通股可在发行后的任何时间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均已全额缴款且不可评税。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否则我们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每名持有人将不会收到有关该等股份的证书。我国非开曼群岛居民股东可自由持有其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并进行投票。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有关赎回和购买股份的条款的规定,董事拥有一般和无条件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向这些人分配(有或没有确认放弃的权利)、授予任何未发行股份的期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未发行股份。董事可行使此类权力,以配发带有优先于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所附权利的权利和特权的股份。除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外,不得折价发行股票。董事可拒绝接纳任何股份申请,并可因任何理由或无理由而全部或部分接纳任何申请。
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售的A类普通股是我们在开曼群岛的离岸控股公司的股份,而不是VIE或VIE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份,因此,您将不会直接持有VIE或VIE的子公司的股权,并且您永远不会通过您在此次发行中的投资直接持有VIE或VIE的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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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我们的A类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SFWL”。
转让代理及注册官
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转让代理和注册商是VStock Transfer,LLC,18 Lafayette PL.,Woodmere,NY 11598。
股息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根据条款和根据条款附加于任何一类或多类股份的任何权利:
| (a) | 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和 |
| (b) | 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股息不得超过董事建议的金额。 |
根据《开曼公司法》关于适用公司股份溢价账户的要求,并经普通决议批准,股息也可从任何股份溢价账户中宣派和支付。董事在向股东支付股息时,可以现金或实物支付。
除非股份附带的权利规定,否则股息不得计息。
投票权
在投票表决时,每一位亲自出席的股东和每一位以代理人代表股东的人,对其本人或以代理人代表的人作为持有人的每一股A类普通股拥有一票表决权,对每一股B类普通股拥有10票表决权。此外,持有特定类别股票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在该类别股票持有人会议上投票。投票可以亲自进行,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
转换权
A类普通股不可转换。B类普通股可根据持有人的选择以一对一的方式转换为A类普通股。
股份变动权
每当我们的资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时,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亲自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单独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
除非发行某一类别股份的条款另有规定,否则授予持有任何类别股份的股东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通过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现有股份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股本变动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
| ● | 以该普通决议案所厘定金额的新股份增加我们的股本,并附有该普通决议案所载的权利、优先次序及特权; |
| ●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
| ● | 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票,并将该股票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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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金额小于固定金额的股份,然而,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而言,已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之间的比例应与就产生减少的股份的股份而言的比例相同;和 |
| ● | 注销在该普通决议案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采取的股份,并将我们的股本金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金额,或在无面值股份的情况下,减少我们的资本分割成的股份数量。 |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授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
股份追讨及没收
根据配发条款,董事可就其股份的任何未付款项(包括任何溢价)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而每名股东须(但须收到至少14个完整日的通知,指明何时及在何处付款)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登记为股份共同持有人的股东对该股份的所有催缴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催缴款项在到期应付后仍未支付,则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的人须就自该催缴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的未支付款项支付利息,直至按股份配发条款或催缴通知中确定的利率支付或如无固定利率,则按年利率百分之十支付。董事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支付利息。
我们对以股东名义(无论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登记的所有股份(无论是否缴足)拥有第一和最高留置权。留置权是针对股东或股东遗产应付给我们的所有款项:
| (a) |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联合,不论该其他人是否为股东;和 |
| (b) | 目前是否应支付这些款项。 |
董事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细则的股份留置权条文。
我们可按董事决定的方式,出售任何现时须支付留置权所关乎的款项的股份,但如已发出应付该款项的适当通知(由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订明),而在该通知被视为根据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细则发出之日起14天内,该通知未获遵守。
未领取股息
在到期支付后六年内仍未领取的股息,将被没收给我公司,并不再继续由我公司拖欠。
没收或交出股份
如果股东未能支付任何催缴款项,董事可向该股东发出不少于14个整日的通知,要求支付款项并指明未支付的金额,包括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我们因该人的违约而招致的任何费用以及付款地点。该通知亦须载有警告,如该通知未获遵守,则该通知所涉及的股份将会被没收。
如该通知未获遵从,董事可在收到该通知所规定的付款前,决议没收该通知标的的任何股份(该没收须包括就被没收股份而须支付且在该没收前未予支付的所有股息或其他款项)。
被没收或交还的股份可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在出售、重新配发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出售、重新配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没收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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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没收或交出,即不再是被没收或交出股份的股东,但即使有该等没收或交出,仍须有法律责任向我们支付于没收或交出日期由他就该等股份向我们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自没收或交出日期起至按该等款项在没收前须支付利息的利率支付为止的所有开支及利息;或如无如此须支付利息,则按年利率10%,但如果我们收到全额未付款项,他的责任将终止。
由董事或秘书作出的声明(不论法定或经宣誓),即为作出该声明的人为公司董事或秘书,以及特定股份已于特定日期被没收或交还的确凿证据。
在签署转让文书的情况下,如有必要,该声明应构成股份的良好所有权。
股票溢价账户
董事应根据《开曼公司法》建立股份溢价账户,并应不时将该账户的贷记额记入相当于就发行任何股份或出资所支付的溢价的金额或价值或《开曼公司法》要求的其他金额的金额。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目前赋予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的任何权利,我们可以通过董事的行动:
| (a) | 根据我们的董事在发行这些股份之前确定的条款和方式,根据我们的选择或持有这些可赎回股份的股东发行将被赎回或可能被赎回的股份; |
| (b) | 经持有特定类别股份的股东以特别决议同意,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以规定这些股份将根据董事在变更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被赎回或由我们选择赎回;和 |
| (c) | 按照董事在购买时确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任何类别的全部或任何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 (d) | 我们可能会以《开曼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就赎回或购买自己的股份进行支付,包括从资本、我们的利润和新发行股票的收益的任何组合中支付。 |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配发条款或适用于该等股份的条款授权,或与持有该等股份的股东以其他方式协议授权,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或部分以其中一种和部分以另一种方式)作出付款。
股份转让
股东可透过就A类普通股填写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以董事认可的任何其他形式,将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转让予另一人,签立:
| (a) | 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全额缴款的,由该股东或代表该股东缴款;和 |
| (b) | 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为零或部分支付的,由该股东和受让方或其代表支付。 |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载入公司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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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尚未缴足或受公司留置权约束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拒绝登记此类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 (a) | 转让文书提交公司,并附有与其有关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证书(如有)以及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
| (b) |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
| (c) |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
| (d) | 转让的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已缴足且不存在任何有利于我们的留置权; |
| (e) | 与转让有关的任何费用已支付给我们;和 |
| (f) | 在转让给共同持有人的情况下,转让给的共同持有人不超过四个。 |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被要求在递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
不过,这不太可能影响投资者在公开发行中购买的A类普通股的市场交易。一旦A类普通股上市,该等A类普通股的法定所有权以及该等A类普通股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的登记详情将保留在DTC/Cede & Co。有关该等A类普通股的所有市场交易随后将在无需董事进行任何种类登记的情况下进行,因为市场交易将全部通过DTC系统进行。
经在该等一份或多于一份报章刊登广告或以电子方式发出的通知,转让登记可于14个历日后,在我们的董事会以绝对酌情决定权不时决定的时间及期间,暂停进行,并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不过,任何一年超过30天,不得暂停转让登记,也不得关闭登记册。
查阅簿册及纪录
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的股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副本、抵押和押记登记册以及我们的股东通过的任何特别决议的副本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股东将无权查阅公司的任何账户、账簿或文件,除非《公司法》授予或我们的董事授权或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授权。
股东大会
作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因此,我们可以但不应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年度股东大会。任何年度股东大会应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也应根据章程细则中的通知规定,经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中的一名或多名(合计)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投票权的股东的书面要求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未召开该会议的日期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后,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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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在该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应至少提前14天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知,并提前21天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知。通知应当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及该事项的一般性质。此外,以特别决议方式提出决议的,应当将该决议的文本提供给全体股东。每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应通知董事,以及我们的审计人员。
在遵守《开曼公司法》的前提下,经单独或集体持有股东大会上所有有投票权的人至少90%投票权的股东同意,可以在较短的通知时间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定人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持有股份的股东出席(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理人代表出席),这些股东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份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一。
自大会指定召开时间起15分钟内,或在会议期间的任何时间,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会议应予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押后七天至同一时间及地点,或押后至董事决定的其他时间或地点。如果在指定的续会时间的15分钟内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应构成法定人数。
董事长经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会议同意,可以休会。当会议休会七个整日或以上时,应按照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发出休会通知。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应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当天)由大会主席或至少两名对决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出席股东要求的投票表决,他们合计持有不少于所有有权就决议投票的人的百分之十的表决权。除非按此要求进行投票,否则主席就一项决议的结果所作的声明以及会议记录中大意如此的记项,应是举手表决结果的确凿证据,而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
如有人妥为要求进行投票,则须按主席指示的方式进行,就休会的问题,须立即进行,而就任何其他问题,则须立即或在主席指示的时间及地点的续会上进行,但不得超过要求进行投票后三十整天。要求投票不应妨碍会议继续处理除被要求投票的问题以外的任何事务。
在票数平等的情况下,无论是举手表决还是投票表决,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的主席均无权进行第二次或决定性投票。
董事
我们可不时以普通决议订定拟委任董事的最高人数及最低人数。根据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被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董事人数上限不受限制。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或由董事委任。任何委任可能是为了填补空缺或作为额外董事。
除非董事的薪酬由公司以普通决议厘定,否则董事有权获得董事厘定的薪酬。
董事的持股资格可通过普通决议确定,除非且在此确定之前,不需要股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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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获罢免或重新委任外,每名董事的任期须于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如有)届满时届满。在举行的任何年度股东大会上,我们的董事将通过普通决议选举产生。在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如此选出的每名董事任期一年,直至选出各自的在任或被罢免的继任者为止。
董事可藉普通决议罢免。
董事可随时向我们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退任。除非通知指明不同的日期,否则该董事须于通知送达我们的日期视为已辞职。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可立即终止董事职务:
| (a) | 开曼群岛法律禁止其担任董事; |
| (b) | 使其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 |
| (c) | 他以通知我们的方式辞职; |
| (d) | 仅担任董事一职,任期固定,任期届满; |
| (e) | 正在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不能担任董事; |
| (f) | 获过半数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通知退任(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
| (g) | 他受到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的约束,无论是通过法院命令还是其他方式;或者 |
| (h) | 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所有董事均应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节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开曼公司法》和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规定,我们的业务应由董事管理,他们可以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不得因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后续变更而无效。然而,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确认董事的任何先前或未来行为,否则将违反其职责。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一名或多于一名无须为股东的人士组成,并可包括非董事,只要该等人士的过半数为董事即可;如此组成的任何委员会在行使如此转授的权力时,须符合董事可能施加于其的任何规例。
董事会可设立任何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或机构,并向其授予管理我们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事务的权力和权力(有权转授),并可任命任何人担任地方或部门董事会成员,或担任经理或代理人,并可确定其薪酬。
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事项)为我们的代理人,不论是否授权该人转授该人的全部或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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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不时及在任何时间藉授权书或以他们决定的任何其他方式委任任何人(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我们的代理人或我们的授权签字人,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然而,权力、权限和酌处权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本条款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限和酌处权。
董事会可罢免任何如此委任的人,并可撤销或更改授权。
董事可行使我们的所有权力,借入款项及抵押或抵押其现时及未来的承诺、财产和资产以及未收回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发行债权证和其他证券,不论是直接或作为我们或我们的母承诺(如有)或我们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附属承诺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抵押担保。
董事作为董事,不得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连同任何与其有关联的人的任何权益)作为重大权益(除非凭借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的股份或债权证或其他证券中的权益,或以其他方式在美国或通过美国)投票,如果他这样做,他的投票不应被计算在内,也不应被计算在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中,但(在没有下文所述以外的其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这些禁令均不适用于:
| (a) | 就以下事项提供任何担保、保证或赔偿: |
| (一) | 他或任何其他人为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的利益而借出的款项或承担的义务;或 |
| (二) | 我们或我们的任何子公司的债务或义务,由董事本人根据担保或赔偿或通过提供担保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
| (b) | 凡我们或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正在发行证券,而该要约是由董事作为证券持有人参与或可能有权参与的,或由董事参与或可能参与的包销或分包销; |
| (c) | 影响其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不论是作为高级人员、股东、债权人或以其他方式,但他(连同与他有关联的人)据他所知并不持有代表该法人团体(或其权益所依据的任何第三法人团体)任何类别股本的百分之一或更多的权益,或有关法人团体的股东可获得的投票权的权益; |
| (d) | 为我们或我们任何附属公司的雇员的利益而就任何安排作出或将作出的任何作为或事情,而根据该等安排,他作为董事并无获给予一般不给予该安排所关乎的雇员的任何特权或好处;或 |
| (e) | 与为任何董事购买或维持保险有关的任何事项,以应对任何责任或(在《开曼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利于董事的赔偿、一名或多名董事为针对他或他们的诉讼进行辩护的支出提供资金或为使该董事或董事能够避免产生此类支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
董事作为董事,可就其拥有权益的任何合约、交易、安排或建议投票(并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而该等权益并非重大权益或如上文所述。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决议资本化:
| (a) | 我们的利润中不需要支付任何优先股息的任何部分(无论这些利润是否可供分配);或者 |
| (b) | 我们的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储备(如有)的任何贷记款项。 |
决议资本化的金额必须拨给如果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本应有权获得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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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权
如果我们被清盘,股东可以根据《开曼公司法》规定的条款和任何其他制裁,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允许清算人做以下一项或两项:
| (a) | 在股东之间实物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确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分割;和 |
| (b) | 将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归属于受托人,以使股东和对清盘负有责任的人受益。 |
董事有权代表我们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我们清盘的呈请,而无需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批准。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会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 ● | 公司成员的名称和地址,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其中:以其数量区分每一股份(只要该股份有数量);确认就各成员的股份支付的金额,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确认各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并确认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名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股东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除非被反驳,否则股东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对根据其在股东名册中的名称设定的股份拥有合法所有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的股票发行生效。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然而,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向开曼群岛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定成员登记册是否反映了正确的法律立场。此外,如果开曼群岛法院认为成员名册没有反映正确的法律立场,则有权下令对公司维护的成员名册进行更正。如果就我国的普通股提出了要求更正成员名册的命令的申请,那么这些股份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开曼群岛法院的重新审查。
豁免公司
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是一家被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开曼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任何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开展业务的公司,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豁免公司的要求与普通公司的要求基本相同,只是豁免公司:
| ● | 不要求其会员名册公开供股东查阅;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以发行无面值股票; |
| ● | 可能会针对未来征收的任何税收获得承诺(此类承诺通常在一审中给予20年);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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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在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上未支付的金额,但例外情况除外,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穿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格兰和威尔士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类似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开曼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出于这些目的,(a)“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b)“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a)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b)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授权(如有)的授权。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其中包括)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偿付能力的声明、关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声明,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及(除非存续或合并的公司将为非开曼群岛公司)承诺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的副本,并将在开曼群岛宪报上公布合并或合并通知。按照这些法定程序进行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母公司与其开曼群岛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如果向拟合并的每个子公司的每个成员提供合并计划的副本,则无需获得股东决议的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附属公司是一间公司,其至少90%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由母公司拥有。
除非开曼群岛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组成公司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前提是异议股东严格遵守《开曼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与有关合并和合并的法定条款分开,《开曼公司法》还包含通过安排方案促进公司重组和合并的法定条款。任何该等安排必须获得(a)拟与其作出安排的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多数同意,此外,该等债权人还必须代表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债权人或每一类债权人(视情况而定)的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以及(b)每一类股东的股东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视情况而定),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会议(如适用)上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拟作出安排的人。这些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a) | 法院的指示和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b)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且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c)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d) | 根据《开曼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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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法》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将该等股份转让予要约人。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以安排计划方式进行的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和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收购被提出并被接受,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提供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提供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的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进行起诉,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规则限制了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以索赔反映公司遭受的损失的情况),这些情况允许少数股东发起集体诉讼,或以,一家公司来挑战以下内容:
| (a) | 公司行为或提议违法或越权,因此无法获得股东的追认; |
| (b) | 要求获得合格多数的决议的通过不规范; |
| (c) | 旨在剥夺或废除成员的个人权利的行为;和 |
| (d) | 构成“对少数人欺诈”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了公司。 |
如公司(并非银行)的股本被分割为股份,大法院可应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成员的申请,委任一名督察审查该公司的事务,并按大法院指示的方式报告有关情况。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的后果提供赔偿,或针对受赔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章程细则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就以下情况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
| ● |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处理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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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为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无论是成功或其他)辩护(无论是威胁、未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支付或同意支付由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就上述任何事项所招致的任何法律费用,条件是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必须偿还我们所支付的金额,但最终发现不承担赔偿该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该高级职员这些法律费用的责任。
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此外,我们打算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订立赔偿协议,为这些人提供超出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规定的额外赔偿。
我们文章中的反收购条款
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我们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条款和条件下发行股票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的条款。
我们的董事有受托责任,仅出于他们真诚地认为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使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授予他们的权利和权力。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03条禁止公开持有的特拉华州公司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任何相关股东进行任何业务合并,除非:
| ● | 在交易日期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 |
| ● | 导致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完成后,该利害关系股东至少拥有交易开始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85%,但为确定已发行股份数量而不包括董事和高级职员拥有的股份以及员工参与人无权秘密确定所持有的受该计划约束的股份是否将以要约或交换要约方式提出的员工股票计划所拥有的股份;或者 |
| ● | 在交易日期或之后,企业合并由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或特别股东大会上以至少66%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赞成票获得授权,该股份不属于相关股东。 |
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与关联公司和关联公司一起拥有或在确定利害关系股东地位前三年内确实拥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证券15%或以上的人。此类规定可能对董事会事先不批准的交易产生反收购效果。它还可能阻止可能导致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场价格溢价的尝试。特拉华州公司可以选择退出第203条,在其原始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明文规定,或在其公司注册证明或章程中有明文规定,这些明文规定是由公司至少大多数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批准的修订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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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或她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本人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项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的。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就董事的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且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董事对公司负有三类职责:(i)法定职责,(ii)信托职责,以及(iii)普通法职责。《开曼公司法》对董事规定了多项法定职责。开曼群岛董事的受托责任未被编纂,但开曼群岛法院认为,董事负有以下受托责任:(a)有义务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善意行事,(b)有义务为其被授予的目的行使其权力,(c)有义务避免在未来束缚其酌处权,以及(d)有义务避免利益冲突和职责冲突。董事所负的普通法义务是指以执行与该董事就公司所执行的职能相同的职能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与他们所拥有的任何特定技能相称的谨慎标准行事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这使他们能够达到比没有这些技能的董事更高的标准。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我们有权在我们的任何董事所欠的某些义务被违反的情况下寻求损害赔偿。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应根据经修订及重列的公司章程的通知条文,经有权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一名或多于一名股东(合共)在该股东大会上拥有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投票权的书面要求而召开,并指明会议的目的,并由提出要求的每一名股东签署。如董事不迟于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21个完整日后的日期未召开该会议,要求召开该会议的股东可在该21个完整日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其因董事未召开会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我方报销。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细则并无规定将任何建议提交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的其他权利。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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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要求
为了保护股东,某些事项必须作为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的事项,由股东以特别决议批准,包括更改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减少股本(在有关情况下须经法院批准)、更改名称、授权合并计划(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除外)、授权以延续方式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或对公司进行合并或自愿清盘。
《开曼公司法》要求,一项特别决议必须以至少三分之二或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的更高百分比的多数通过,即有权在股东大会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和确实投票的股东,或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的一致书面同意。《开曼公司法》仅对“特别决议”进行了定义。因此,一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以整体定制“普通决议”的定义,或者就具体条款而言。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一项普通决议必须在股东大会上由(有权这样做)在该会议上亲自或通过代理人投票的简单多数股东通过。该表述包括一项一致通过的书面决议。在计算要求进行投票时通过特别或普通决议所需的多数时,应考虑到每个成员根据公司条例有权获得的票数。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其中包括以普通决议罢免一名董事)的规定的情况下,如果(a)开曼群岛法律禁止他担任董事,(b)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安排或组成,(c)他通过通知我们辞去其职务,(d)他仅作为董事任职一段固定任期且该任期届满,董事的职务可立即终止,(e)正接受治疗的注册医生认为,他在身体上或精神上变得无能力以董事身份行事,(f)他获其他董事过半数(人数不少于两名)给予退任通知(但不影响因违反与提供该董事的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g)他受任何有关精神健康或不称职的法律规限,不论是藉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或(h)未经其他董事同意,连续六个月缺席董事会议。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或作为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拥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者对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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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公司法》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公司法》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否则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括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章程,公司可能由我们的股东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清盘是由我们的董事会发起的,则由我们的成员以特别决议清盘,或者,如果我们的公司无法在债务到期时支付其债务,则由我们的成员以普通决议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更改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如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多于一类股份,则任何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不少于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而更改,或在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的股东大会上以不少于该类别股份持有人三分之二的多数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下。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并且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公司法》,我们的公司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开曼群岛经济实质立法
开曼群岛与其他几个非欧洲联盟管辖区一起制定了立法,旨在解决欧洲联盟理事会和经合组织提出的对从事某些活动的离岸结构的关切,这些活动在没有实际经济活动的情况下吸引利润。《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修订版)》(“实质法案”)对从事某些地域流动商业活动(“相关活动”)的范围内开曼群岛“实体”规定了某些经济实质要求。由于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合规义务包括提交年度通知,其中需要说明我们是否正在开展任何相关活动,如果是,我们是否满足了《物质法案》要求的经济物质测试。预计我们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相关活动”,因此不会被要求满足经济物质要求测试或将受到更有限的物质要求。然而,预计《实质法案》将有所演变,并有待进一步澄清和修正。未能满足适用要求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实体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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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数据保护–隐私声明
本隐私声明解释了我们根据不时修订的《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修订版)》以及据此颁布的任何法规、业务守则或命令(“DPA”)收集、处理和维护有关公司投资者的个人数据的方式。
我们致力于按照DPA处理个人数据。在我们使用个人数据时,我们将在DPA下被描述为“数据控制者”,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附属公司和代表可能会在DPA下充当“数据处理者”。这些服务提供者可能会为他们自己的合法目的处理与向我们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个人数据。就本隐私声明而言,“您”或“您的”应指认购人,还应包括与认购人有关联的任何个人。
凭借您对公司的投资,我们和我们的某些服务提供商可能会收集、记录、存储、转移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数据,通过这些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我们可能会将您提供使用的个人数据与我们从中收集的或关于您的个人数据相结合。这可能包括在线上或线下背景下收集的个人数据,包括从征信机构和其他可用的公共数据库或数据来源收集的数据,例如新闻概要、网站和其他媒体来源以及国际制裁名单。
将为合法目的公平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包括(a)在我们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或应您的请求采取合同前步骤所需的情况下,(b)为遵守我们所承担的任何法律、税务或监管义务而进行的处理是必要的,或(c)在处理是为了我们或数据被披露的服务提供商所追求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或(d)在您以其他方式同意为任何特定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况下。作为数据控制者,我们只会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我们收集它的目的。如果我们需要将您的个人数据用于不相关的目的,我们会与您联系。
我们预计,我们将为本隐私声明中规定的目的与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数据。我们也可能在合法且为遵守我们的合同义务或您的指示所必需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或者在与任何监管报告义务相关的情况下有必要或可取的情况下共享相关的个人数据。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将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包括在我们有公共或法律义务这样做的任何其他人(例如,协助发现和防止欺诈、逃税和金融犯罪或遵守法院命令),与监管机构、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或部门以及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未决的还是受到威胁的)共享您的个人数据。
就数据处理的目的而言,公司不得持有您的个人数据超过必要的时间。
我们不会出售您的个人数据。任何个人资料在开曼群岛境外的转移都应按照《行动纲领》的要求进行。在必要时,我们将确保与该数据的接收者达成单独和适当的法律协议。
我们只会根据DPA的要求传输个人数据,并将应用适当的技术和组织信息安全措施,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处理个人数据以及个人数据意外丢失、销毁或损坏。
如果你是自然人,这会直接影响到你。如果您是公司投资者(包括,为这些目的,为信托或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安排),就您对公司的投资以任何理由向我们提供与您有关联的个人的个人数据,这将与这些个人相关,您应将本文件转发给这些个人,以供他们了解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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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PA,您拥有某些权利,包括(a)有权被告知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本隐私声明履行了我们在这方面的义务),(b)有权获得您的个人数据副本,(c)有权要求我们停止直接营销,(d)有权更正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e)有权撤回您的同意并要求我们停止处理或限制处理,或不开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f)获得数据泄露通知的权利(除非该泄露不太可能造成损害),(g)获得关于我们直接或间接转移、打算转移或希望转移您的个人数据的开曼群岛以外的任何国家或领土的信息的权利,我们为确保个人数据安全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以及我们可获得的关于您的个人数据来源的任何信息,(h)向开曼群岛监察员办公室投诉的权利,及(i)有权要求我们在某些有限情况下删除您的个人资料。
如果您不希望向我们提供所要求的个人数据或随后撤回您的同意,您可能无法投资于公司或继续投资于公司,因为这将影响公司管理您的投资的能力。
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数据没有得到正确处理,或者您对我们对您就使用您的个人数据提出的任何请求的回应不满意,您有权向开曼群岛的监察员投诉。可以通过电子邮件info @ ombudsman.ky或访问其网站ombudsman.ky与监察员联系。
我们可能会根据一份或多份契约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债务证券,每份契约的日期均为与其相关的债务证券发行当日或之前的日期,并根据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我们可以根据单独的契约、高级契约和次级契约分别发行高级债务证券和次级债务证券,在每种情况下,我们与契约中指定的受托人之间。这些契约将作为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修正案的证据或作为《交易法》下报告的证据提交,这些证据将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构成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我们将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注册声明修订和/或交易法报告称为“后续申报”。高级契约和次级契约,经不时修订或补充,分别称为“契约”,并统称为“契约”。除非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和契约(或生效后的修订)中另有说明,否则每份契约将受1939年《信托契约法》(经修订)的约束和管辖,并将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不实施其中任何与可能导致适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法律冲突有关的原则)。每份契约将包含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或规定这些条款必须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定义的授权决议或与该系列相关的任何补充契约(如有)中规定或根据该授权决议确定。
以下描述列出了债务证券的某些一般条款和规定。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提供的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和规定,以及下文所述的一般条款和规定可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所提供的债务证券,将在适用的后续文件中进行描述。以下陈述并不完整,受制于适用契约的所有规定,并通过引用对其进行整体限定。我们可能提供的任何债务证券的具体条款,包括对下述一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及有关此类债务证券所有权的任何适用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和契约以及(如适用)补充契约中进行描述。因此,为完整描述特定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条款,下文对债务证券的一般描述应与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和契约一并阅读,并经不时修订或补充。
一般
我们预计,这两个契约都不会限制可能发行的债务证券的数量,并且每个契约都将规定可以以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债务证券。
我们预计,与一系列已发售债务证券相关的后续申报将描述该系列的以下条款:
| ● | 债务证券规定付息的,计息日、付息日期、开始支付利息日和定期付息登记日; |
| ● | 债务证券将是我们的优先或次级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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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债务证券是否将是我们的有担保或无担保债务; |
| ● | 任何担保的适用性和条款; |
| ● | 我们将有选择权或被要求赎回或回购该系列债务证券的任何期间或期间,以及价格,以及适用于该赎回或回购的其他重要条款和规定; |
| ● | 任何可选或强制性偿债基金条款; |
| ● | 任何转换或可交换性规定; |
| ● | 如果不是面值1,000美元及其任何整数倍,则该系列债务证券的可发行面额; |
| ● | 如果不是全额本金,则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金额中将在加速时支付或可在破产中证明的部分; |
| ● | 本招股章程未列明的任何违约事件; |
| ● | 将支付本金、溢价和利息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包括复合货币,如果不是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 |
| ● | 如本金、溢价或利息须按我们的选择或任何持有人的选择,以声明该系列债务证券须支付的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可作出选择的期间或期间以及条款及条件; |
| ● | 利息是否将由我们或持有人选择以现金或额外证券支付,以及可能作出选择的条款和条件; |
| ● | 如以一种或多种美利坚合众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值,则为确定该等债务证券持有人在适用契约下的投票权而以美利坚合众国货币计价的等值价格; |
| ● | 如本金、溢价或利息的支付金额可参照一种指数、公式或其他基于硬币或货币的方法确定,而不是该系列债务证券声明应支付的货币或货币,则将以确定该金额的方式确定; |
| ● | 与债务证券有关的任何契诺或其他重要条款,不得与适用的契约不一致; |
| ● | 债务证券是否将以全球证券或记名形式的证书的形式发行; |
| ● | 任何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的任何上市; |
| ● | 有关撤销及解除债务证券的额外条文(如有);及 |
| ● | 债务证券的任何其他特殊特征。 |
随后提交的文件可能包括上述未列出的附加条款。除非在随后向委员会提交的与契约有关的文件中另有说明,本金、溢价和利息将得到支付,债务证券将可在适用的受托人的公司信托办公室转让。除非在随后的备案或补充契约中作出或规定了其他安排,否则本金、溢价和利息将通过在登记地址邮寄给登记持有人的支票支付。
除非在随后提交给SEC的文件中另有说明,否则债务证券将仅以完全注册的形式发行,不带息票,面额为1,000美元或其任何整数倍。不会就债务证券的任何转让或交换收取服务费,但我们可能会要求支付一笔足以支付与这些债务证券有关的任何应缴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的款项。
部分或全部债务证券可作为贴现债务证券发行,不计利息或按发行时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计息,以低于规定本金金额的大幅折扣出售。适用于任何贴现证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和其他特殊考虑因素将在随后提交给委员会的与这些证券有关的文件中进行描述。
就任何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提供的债务证券的特定条款和规定,我们向您推荐适用的后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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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债务证券
我们可能会根据优先债务契约发行优先债务证券。这些优先债务证券将与我们所有其他非次级债务的排名相同。
次级债务证券
我们可以根据次级债务契约发行次级债务证券。这些次级债务证券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的范围内,对我们的某些其他债务的优先受偿排序为次级和次级。
盟约
任何一系列已发售债务证券可能具有除适用契约中所包含的契约之外或与之不同的契约,这些契约将在随后编制的与此类证券的发售相关的文件中进行描述,其中包括限制或限制:
| ● | 我们产生有担保或无担保债务的能力,或两者兼而有之; |
| ● | 我们进行某些支付、股息、赎回或回购的能力; |
| ● | 我们创造股息和其他影响我们子公司的支付限制的能力; |
| ● | 我们进行投资的能力; |
| ● | 美国的合并和整合; |
| ● | 美国出售资产; |
| ● | 我们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的能力; |
| ● | 我们产生留置权的能力;和 |
| ● | 售后回租交易。 |
修改义齿
我们预计,每一份契约和各自持有人的权利一般只能在受修改影响的相应契约下所有系列未偿债务证券本金总额不少于多数的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我们进行修改,作为一个类别。但我们预计,没有修改认为:
(一)变更其持有人必须同意修改、补充或者放弃的证券数量;
(2)降低任何证券的利率或更改任何证券的利息支付时间,或更改其赎回条款(对任何该等条文作出的任何修改不会对任何持有人在契约下的合法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外)或要求我们要约购买证券的价格;
(三)减少本金或者变更任何证券的期限或者减少偿付任何偿债基金或者类似债务的金额或者推迟确定的日期;
(4)放弃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话)的支付方面的违约或违约事件(任何系列的已发行证券的本金金额至少过半数的持有人解除加速支付该系列的证券以及放弃因该加速支付而导致的付款违约除外);
(5)使任何证券的本金或利息(如有的话)以该证券所述货币以外的任何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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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就持有人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可根据其免除违约的条款、影响股东的某些修改或某些与货币相关的问题作出任何变更;或
(7)放弃就任何证券作出的赎回付款或更改任何有关赎回任何证券的条文;
将对任何持有人有效,而无需每个持有人的同意。
此外,每个契约下的某些变更将不需要任何持有人的同意。这些类型的变更通常仅限于澄清每项契约中的模糊、遗漏、缺陷和不一致之处,以及不会对每项契约下未偿债务证券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的修订、补充和其他变更,例如增加担保、契约、额外的违约事件或继任受托人。
违约事件
我们预计,每个契约都会将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定义为以下事件中的任何一个:
| ● | 拖欠任何持续30天的到期利息; |
| ● | 任何到期支付本金或溢价的违约; |
| ● | 任何偿债基金到期付款的存款违约; |
| ● | 在我们收到违约通知后持续60天的债务证券或适用契约的任何契诺的履行违约; |
| ● | 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证据项下的违约,由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在我们对此直接负责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借入的本金金额超过适用的后续申报文件中规定的最低金额,无论该债务现在是否存在或此后是否产生,该违约应已导致该债务成为或被宣布为到期应付,而该债务在其原本应到期应付的日期之前,在我们收到违约通知后的30天内,没有此类加速被撤销或废止或治愈;和 |
| ● | 破产、无力偿债或重组事件。 |
一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不一定构成任何其他系列债务证券的违约事件。
对于任何类别或系列的已发售债务证券,可能存在适用的后续申报中所述的其他或不同的违约事件。
我们预计,在每项契约下,如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发生并持续发生违约事件,适用的受托人或持有该系列当时未偿还的债务证券本金总额不少于25%的持有人可宣布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和应计但未支付的利息到期应付。此外,任何系列的债务证券的任何已被纠正的违约事件预计将被允许由当时未偿还的该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总额多数持有人放弃。
我们预计,每份契约将要求我们在根据该契约发行债务证券后,每年向适用的受托人提交一份由我们的两名高级职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说明该契约条款下不存在重大违约。我们还预计,每份契约将规定,如果适用的受托人认为这样做符合持有人的利益,则可以不通知持有人任何违约,但本金、溢价或利息支付违约的通知除外。
在违约事件发生和持续的情况下,根据受托人的职责,我们预计每份契约将规定受托人没有义务应持有人的请求、命令或指示行使其在该契约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除非持有人已向受托人提出合理赔偿。在符合这些关于赔偿和受托人权利的规定的情况下,每一份契约预计将规定,当时未偿还的任何系列债务证券的本金多数持有人有权指示进行任何程序的时间、方式和地点,以获得受托人可用的任何补救,或行使授予受托人的任何信托或权力,只要该权利的行使不与任何法律或契约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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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及解除
每一份契约的条款预计将为我们提供选择权,在向受托人以信托方式存入资金或美国政府债务或两者兼而有之时,解除与根据该契约发行的债务证券有关的任何和所有义务,后者将通过支付利息和本金提供金额足以支付任何分期本金、溢价和利息的资金,以及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根据债务证券的条款和管辖债务证券的契约,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的债务证券。
我们预计,只有在(其中包括)我们已从美国国税局收到或已由美国国税局公布裁决,大意是此类解除将不会被视为或导致对持有人的应税事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项权利。这种解除将不适用于我们的义务,即登记债务证券的转让或交换,更换被盗、丢失或残缺的债务证券,维持支付机构和以信托方式持有支付款项。
某些契诺的撤销
我们预计,每一份契约的条款将使我们有权在向受托人以信托方式存入资金或美国政府债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情况下,不遵守随后提交的文件中描述的特定契约和特定违约事件,通过支付利息和本金将提供金额足以支付任何分期本金、溢价和利息的资金,以及任何强制性偿债基金付款,根据债务证券的条款和管辖债务证券的契约,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的债务证券。
我们预计,为行使这项权利,我们还将被要求向受托人提供一份大意为我们已从美国国税局收到或已有美国国税局公布的裁决,其大意是存款和相关契约撤销将不会导致此类系列的持有人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确认收入、收益或损失。
随后提交的文件可能会进一步描述任何特定系列所提供的债务证券允许解除冻结的条款(如果有的话)。
债务证券的形式
每种债务证券将由以最终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证书或由代表整个证券发行的一种或多种全球证券代表。最终形式的认证证券和全球证券都将以注册形式发行。
为了转让或交换这些证券或收取利息或其他临时付款以外的付款,您或您的代名人必须将证券实物交付给受托人、登记处、付款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如适用)。
Global Securities指定存托人或其代名人为这些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的所有者,但全球无记名证券除外,后者指定无记名证券为所有者。存托人维护一个计算机化系统,该系统将通过投资者在其经纪人/交易商、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代表处维护的账户反映每个投资者对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我们将在下文更全面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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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证券
我们可能会以一种或多种完全注册的全球证券的形式发行债务证券,这些证券将存放于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确定的存托人或其代名人,并登记在该存托人或代名人的名下。在这些情况下,将发行一种或多种已登记的全球证券,其面额或总面额等于将由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证券的本金或面值总额的部分。除非且直至将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整体交换为最终登记形式的证券,否则除非已登记全球证券的保存人、保存人的代名人或保存人的任何继承人或这些代名人作为整体,否则不得转让已登记全球证券。如果下文未作描述,则将在与这些债务证券有关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描述与将由注册全球证券代表的任何债务证券有关的存管安排的任何具体条款。我们预计,以下规定将适用于所有保存安排:
已登记的全球证券的受益权益的所有权将限于在存托人处有账户的人,称为参与人,或可能通过参与人持有权益的人。在已登记的全球证券发行后,存托人将在其记账式登记和转让系统上将参与者各自实益拥有的证券的本金或票面金额记入参与者的账户。任何参与分销该证券的交易商、承销商或销售代理都将指定要入账的账户。已登记的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的所有权将显示在、所有权权益的转移将仅通过、由保存人维护的与参与者利益相关的记录以及在参与者的记录上,与通过参与者持有的人的利益相关的记录。一些法域的法律可能要求某些证券购买者以最终形式对这些证券进行实物交割。这些法律可能会损害您拥有、转让或质押已注册全球证券的受益权益的能力。只要存托人或其代名人是已登记全球证券的登记所有人,该存托人或其代名人(视情况而定)将被视为就契约下的所有目的而言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证券的唯一所有人或持有人。
除下文所述外,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将无权将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证券登记在其名下,将不会收到或有权收到最终形式的证券实物交付,也不会被视为契约下证券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因此,拥有已登记全球证券实益权益的每个人必须依赖该已登记全球证券的保存人的程序,如果该人不是参与人,则必须依赖该人通过其拥有该已登记全球证券权益的参与人的程序,才能根据契约行使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我们的理解是,根据现有行业惯例,如果我们要求注册全球证券的持有人采取任何行动,或者如果注册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所有人希望给予或采取持有人根据契约有权给予或采取的任何行动,则注册全球证券的存托人将授权持有相关实益权益的参与者给予或采取该行动,参与者将授权通过他们拥有的受益所有人采取或采取该行动,或以其他方式根据通过他们持有的受益所有人的指示采取行动。
以存托人或其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债务证券的本金、溢价(如有)和利息付款将支付给作为已登记全球证券的登记所有人的存托人或其代名人(视情况而定)。我们、受托人或我们的任何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的代理人,均不会就有关就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所有权权益所作付款的记录的任何方面,或就维持、监督或审查与该等实益所有权权益有关的任何记录,对实益权益拥有人承担任何责任或法律责任。我们预计,已登记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证券的存托人在收到向该已登记全球证券持有人支付的任何本金、溢价、利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的基础证券或其他财产后,将立即按照存托人记录中显示的与其各自在该已登记全球证券中的受益权益成比例的金额记入参与者的账户。我们还预计,参与者向通过参与者持有的已登记全球证券的实益权益所有者支付的款项将受长期客户指示和惯例的约束,就像现在以不记名形式或以“街道名称”注册的为客户账户持有的证券的情况一样,并将由这些参与者负责。
我们预计,契约将规定,如果由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这些证券的存托人在任何时候不愿意或无法继续作为存托人或不再是根据《交易法》注册的清算机构,并且在90天内未由我们指定根据《交易法》注册为清算机构的继任存托人,我们将被要求以最终形式发行证券,以换取已由存托人持有的已登记的全球证券。此外,该契约预计将允许我们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不拥有由一种或多种已注册全球证券所代表的任何证券。如果我们做出这一决定,我们将以最终形式发行证券,以换取所有已注册的全球证券或代表这些证券的证券。任何以最终形式发行以换取已注册全球证券的证券将以存托人给予相关受托人或我们或他们的其他相关代理人的一个或多个名称进行登记。预计保存人的指示将基于保存人从参与人收到的关于保存人已持有的已登记全球证券实益权益所有权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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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发行认股权证购买我们的债务或股本证券或第三方的证券或其他权利,包括根据一种或多种特定货币、证券或指数的价值、汇率或价格或上述任何组合以现金或证券收取付款的权利。认股权证可以独立发行,也可以与任何其他证券一起发行,并且可以附属于此类证券,或与此类证券分开发行。每一系列认股权证将根据我们与认股权证代理订立的单独认股权证协议发行。将发行的任何认股权证的条款以及适用认股权证协议的重要条款的描述将在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列出。我们预计,这些条款将包括,除其他外:
| ● | 该等认股权证的所有权; |
| ● | 该等认股权证的总数; |
| ● | 发行该等认股权证的价格; |
| ● | 支付该等认股权证价格的一种或多种货币; |
| ● | 行使该等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证券或其他权利,包括根据一种或多种特定货币、证券或指数的价值、汇率或价格或上述任何组合收取现金或证券付款的权利; |
| ● | 行使该等认股权证时可购买的证券或其他权利的价格,以及购买该等证券或其他权利的币种; |
| ● | 行使该等认股权证的权利开始之日及该权利届满之日; |
| ● | 如适用,该等认股权证可于任何时间行使的最低或最高金额; |
| ● | 如适用,发行该等认股权证的证券的名称及条款,以及每份该等证券所发行的该等认股权证的数目; |
| ● | 如适用,该等认股权证及相关证券可分别转让的日期及之后; |
| ● | 有关记账程序的信息(如有); |
| ● | 如适用,讨论任何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和 |
| ● | 该等认股权证的任何其他条款,包括有关交换及行使该等认股权证的条款、程序及限制。 |
我们可能会发行购买我们的普通股、认股权证或债务证券的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独立发行,也可以与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任何其他证券一起发行,并且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由在供股中接受权利的股东转让。就任何供股而言,我们可与一名或多名承销商订立备用包销协议,据此,承销商将购买供股完成后仍未获认购的任何证券。每一系列权利将根据我们与一家或多家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代理人订立的单独权利代理协议发行,我们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该协议。权利代理人将仅作为我们与权利有关的代理人,不为或与任何权利证书持有人或权利的受益所有人承担任何代理或信托的义务或关系。
与任何权利有关的适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描述所提供权利的条款,包括(如适用)以下内容:
| ● | 权利的行权价格; |
| ● | 向每位股东发行的权利数量; |
| ● | 权利可转让的程度; |
| ● | 权利的任何其他条款,包括与交换和行使权利有关的条款、程序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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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行使权利开始之日和权利到期之日; |
| ● | 未行使权利的数量; |
| ● | 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包括未认购证券的超额认购特权;和 |
| ● | 我们就供股订立的任何备用包销安排的重要条款。 |
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对我们提供的任何权利的描述不一定是完整的,并且将通过参考适用的权利证书或权利协议对其整体进行限定,如果我们提供权利,这些证书或权利协议将提交给委员会。有关如果我们提供权利,您如何获得任何权利证书或权利协议的副本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招股说明书的“您可以在哪里找到更多信息”。我们促请您完整阅读适用的权利证书、适用的权利协议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
根据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发行由我们的一股或多股普通股、权利、认股权证、债务证券或此类证券的任何组合组成的单位。我们将根据公司与其中指明的单位代理人将订立的单位协议、购买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发行每一该等单位。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将说明:
| ● | 单位的条款及收购组成单位的普通股、权利、认股权证、债务证券的条款,包括组成单位的证券是否及在何种情况下可分开买卖; |
| ● | 有关规管有关单位的任何单位协议、购买协议或类似协议的条款的说明; |
| ● | 如适用,讨论任何重大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和 |
| ● | 有关支付、结算、转账或兑换的规定或单位的说明。 |
我们可以通过承销商、通过代理人、以私下交易方式、以销售时的市场价格、以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关的价格或以协商价格出售或分配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证券。
此外,我们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出售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或全部证券:
| ● | 经纪自营商为促进交易,可作为委托人转售部分大宗交易的大宗交易; |
| ● | 由经纪自营商购买,作为本金,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人招揽购买者的交易;或 |
| ● | 我们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订立的交易计划,这些交易计划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发售时已经到位,其中规定根据此类交易计划中描述的参数定期出售我们的证券。 |
此外,我们可能会进行期权或其他类型的交易,要求我们将我们的证券交付给经纪自营商,然后由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转售或转让证券。我们可能就我们的证券进行对冲交易。例如,我们可以:
| ● | 订立涉及经纪自营商卖空我们普通股的交易; |
| ● | 卖空普通股并交付股票以平仓空头头寸; |
| ● | 订立期权或其他类型的交易,要求我们向经纪自营商交付普通股,然后由经纪自营商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转售或转让普通股;或 |
| ● | 将普通股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经纪自营商可出售出借的股份,或在发生违约时出售质押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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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与第三方进行衍生交易,或在私下协商交易中向第三方出售本招募说明书未涵盖的证券。如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指出,就该等衍生工具而言,第三方可出售本招股章程及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所涵盖的证券,包括在卖空交易中。如果是这样,第三方可能会使用我们质押的证券或从我们或其他人借入的证券来结算这些销售或平仓任何相关的未平仓股票借入,并可能使用从我们收到的用于结算这些衍生工具的证券来平仓任何相关的未平仓股票借入。此类出售交易中的第三方将是承销商,如果未在本招股说明书中识别,则将在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或生效后的修订)中识别。此外,我们可能会以其他方式向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出借或质押证券,而后者又可能会使用本招股说明书卖空该证券。此类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可能会将其经济空头头寸转让给我们的证券或与同时发行其他证券有关的投资者。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与我们一起参与证券分销的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表我们行事的其他人可被视为承销商,他们在转售证券时收到的任何佣金或实现的利润可被视为承销折扣和佣金。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非任何经纪商或交易商与我们就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或出售证券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的一方。
在进行任何特定证券发售时,在《证券法》要求的范围内,将分发一份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列出发售条款,包括所发售证券的总数、证券的购买价格、证券的首次发售价格、任何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商的名称、构成我们补偿的任何折扣、佣金和其他项目以及允许或重新允许或支付给交易商的任何折扣、佣金或优惠。此外,我们、我们的执行官、我们的董事和主要股东可能同意,在某些豁免的情况下,自发售证券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和他们将不会在未经承销商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要约、出售、合同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或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普通股的证券。然而,承销商可全权酌情随时解除受这些锁定协议约束的任何证券,而无需另行通知。我们预计承销商将根据我们根据《交易法》第10b5-1条规则订立的交易计划行使和/或出售的证券排除在这些锁定协议之外,这些证券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进行发售时已经到位,其中规定根据此类交易计划中描述的参数定期出售我们的证券。
承销商或代理商可以私下协商交易和/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式进行销售,包括根据《证券法》颁布的规则415定义的被视为市场发售的销售,其中包括直接在纳斯达克(我们普通股的现有交易市场)上或通过纳斯达克(NASDAQ)进行的销售,或向或通过交易所以外的做市商进行的销售。
我们将承担与我们根据本登记声明提供和出售的所有证券有关的费用。
与购买、拥有和处置本招股说明书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重大所得税后果载于“第10项。附加信息— FY2024表格20-F中的“E. Taxation”,该表格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由我们随后根据《交易法》提交的文件更新,这些文件以引用方式并入,并在适用的情况下,在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或相关的免费编写招股说明书中。
我们将产生69050美元的SEC注册费,还将产生印刷费用、法律费用和开支、会计费用和开支,以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其他上市和资格费用。本招股章程所提供的任何证券的开支将在与该等证券的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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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重要合同在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进行了描述。见下文“以引用方式纳入文件”。
除2024年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在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关于表格6-K的外国发行人的报告中,以及在本招股说明书或适用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披露的情况下,自2024年12月31日以来,未发生任何可报告的重大变化。
除适用的招股章程补充文件中另有规定外,与根据本招股章程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某些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美国特别法律顾问Crone Law Group,P.C.在受美国联邦和纽约州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以及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法律顾问Ogier(Cayman)LLP在受开曼群岛法律管辖的范围内为我们转交。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务将由AllBright Law Offices为我们转交。如果与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由法律顾问传递给承销商、交易商或代理人,该法律顾问将在与任何此类发售有关的适用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列出。
通过参考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而纳入本招股章程的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的报告如此纳入,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和会计专家的授权。Marcum Asia的办公室位于7 Pennsylvania Plaza Suite 830,New York,NY 10001。
我们已根据《证券法》就本次发行中将出售的普通股以F-1表格向SEC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包括相关证据。这份招股说明书构成F-3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不包含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所有信息。您应该阅读我们的注册声明及其附件和时间表,以获得有关我们和我们的普通股的更多信息。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或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你可以要求文件的副本,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
47
该委员会允许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向其提交的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向您推荐那些已归档的文件,向您披露重要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稍后在本次发行终止前向委员会提交的信息也将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并将自动更新和取代先前提交的信息,包括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
我们通过引用纳入以下文件以及未来根据经修订的《交易法》第13(a)、13(c)、14或15(d)条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文件,直至我们完成或终止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发行证券:
| ● | 年度报告表格20-F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或FY2024表格20-F; |
| ● | 当前的报告表格6-K关于我们于2025年8月27日向SEC提供的截至2025年6月30日和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计财务业绩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证据; |
| ● | 当前的报告表格6-K关于于2025年6月3日向SEC提交的董事辞职和任命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证据; |
| ● | 日的登记声明中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表格8-A于2023年3月30日向SEC提交,包括为更新此类描述而提交的任何修订或报告;和 |
| ● | 我们向SEC提交的所有随后的20-F表格年度报告,以及我们向SEC提供的任何在此类报告中被确定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6-K表格报告,在本招股说明书日期之后和本次发行终止之前。 |
我们于2025年3月28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包含对我们的业务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描述以及我们的独立审计师的报告。这些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你们应仅依赖于本招股说明书和随后的备案文件中包含或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其他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我们没有,承销商也没有,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您应该假设本招股说明书和任何随附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出现的信息以及我们之前向SEC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仅在这些文件封面上的日期是准确的。自这些日期以来,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发生了变化。
包含在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文件中的任何声明应被视为为本招股说明书的目的而被修改或取代,只要包含在本文中的声明或任何其他随后提交的文件中的声明也被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本文的声明修改或取代该声明。
除非以引用方式明确并入,否则本招股说明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视为以引用方式并入向SEC提供但未向SEC提交的信息。根据您的书面或口头请求,我们将免费向您提供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上述任何或所有文件的副本,但这些文件的展品除外,除非这些展品通过引用方式具体并入文件中。请将您的请求直接发送至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478号的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室,电话:350001。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591-8361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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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成立,是因为与成为开曼群岛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政治和经济稳定、有效的司法系统、有利的税收制度、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以及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然而,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同,为投资者提供的保护比美国少。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国国民或居民,他们的资产几乎全部或大部分位于美国境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我们或这些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Cogency Global Inc.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就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联邦证券法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或根据纽约州证券法在纽约州纽约州县的纽约州最高法院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接受诉讼服务。
Ogier(Cayman)LLP,我们关于开曼群岛法律的律师已告知我们,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i)承认或执行针对我们的、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ii)在开曼群岛提起的原始诉讼中,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施加责任,只要这些条款施加的责任具有刑事性质。
Ogier(Cayman)LLP进一步告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美国和开曼群岛之间目前没有规定执行在美国获得的判决的法定强制执行或条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原则,即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决债务人施加支付判决所支付的金额的义务,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承认并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案情进行重审。对于要在开曼群岛执行的外国判决,这种判决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开曼群岛法院将适用开曼群岛国际私法规则,以确定外国法院是否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不得在税收、罚款或处罚方面,与开曼群岛对同一事项的判决不一致,以欺诈为由可弹劾,或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或种类获得。此外,不确定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执行:(1)美国法院在针对我们或其他人的诉讼中获得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或(2)基于《证券法》对我们或其他人提起的原始诉讼。Ogier(Cayman)LLP通知我们,关于根据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是否将由开曼群岛法院确定为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开曼群岛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我们在中国法律方面的法律顾问AllBright Law Offices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做出的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AllBright进一步告知我们,根据中国法律,如果法院裁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高级职员和董事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法院将不会执行该判决,从而使在中国的美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变得困难。
你或海外监管机构也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在中国,获取源自中国境外或与外国实体相关的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同行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监测和监督跨境证券活动,但在缺乏切实可行的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监管合作可能并不高效。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中国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虽然第177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规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裁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对我们提起诉讼,前提是他们可以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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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Prospectus中不需要的信息
项目8。董事及高级人员的赔偿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犯罪的后果提供赔偿,或针对受赔偿人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我们经修订及重列的章程细则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们将就以下情况向每名现任或前任秘书、董事(包括候补董事)及我们的任何其他高级人员(包括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或清盘人)及其个人代表作出赔偿:
| ● | 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在处理我们的业务或事务或在执行或履行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的职责、权力、授权或酌情权时招致或承受的所有诉讼、法律程序、费用、指控、开支、损失、损害或法律责任;及 |
| ● | 不限于上文(a)段,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职员在任何法院或法庭(无论是在开曼群岛或其他地方)为有关我们或我们的事务的任何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程序(无论是成功或其他)辩护(无论是威胁、未决或已完成)而招致的所有费用、开支、损失或责任。 |
然而,任何该等现任或前任董事(包括候补董事)、秘书或高级人员,不得就其本身的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任何事项获得赔偿。
项目9。展品
| 附件编号 | 说明 | |
| 1.1* |
包销协议的格式 |
|
| 3.1 | 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通过引用F-1/A表格(文件编号:333-267367)上的第1号修订注册声明的附件 3.1并入,于2022年10月31日向SEC提交) | |
| 4.1 | A类普通股的样本证书(通过参考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注册号333-267367)的附件 4.1并入,于2022年9月9日向SEC提交) | |
| 4.2* | 债务担保的形式 | |
| 4.3* | 认股权证协议及认股权证的格式 | |
| 4.4* | 单位协议及单位证明表格 | |
| 4.5* | 有关优先债务证券的契约形式,将由注册人与注册人可接受的受托人(如有的话)订立 | |
| 4.6* |
有关次级债务证券的契约形式,将由注册人与注册人可接受的受托人(如有的话)订立 |
|
| 4.7* | 权利和权利证书的形式 | |
| 5.1** |
||
| 5.2** | 注册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律师AllBright Law Offices就若干中国法律事项及VIE协议的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 |
| 23.1** |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的同意 | |
| 23.2** |
||
| 23.3** | AllBright律师事务所的同意(包含在附件 5.2中) | |
| 24.1** | 授权书(包括在签字页) | |
| 107** | 备案费率表 |
| * | 根据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提交的报告(如适用)或作为证据提交,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 |
| ** | 随函提交。 |
| *** | 必要时根据1939年《信托契约法》第305(b)(2)节以电子表格305b2提交。 |
二-1
项目10。事业
| (a) | 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在此承诺: |
| (1) | 在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任何期间,提交对本登记声明的生效后修订: |
| (一) | 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要求的任何招股说明书; |
| (二) | 在招股章程中反映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或其最近的生效后修订)后出现的任何事实或事件,而这些事实或事件个别地或总体上代表注册声明所载信息的根本变化。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总量和价格的变化合计不超过有效登记声明中“注册费计算”表中规定的最高总发行价格的20%变化,则所提供证券数量的任何增加或减少(如果所提供证券的总美元价值不会超过已登记的金额)以及与估计的最高发行范围的低端或高端的任何偏差可能会反映在根据规则424(b)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中。 |
| (三) | 包括与先前未在注册声明中披露的分配计划有关的任何重要信息或在注册声明中对此类信息的任何重大更改。 |
但前提是,如果这些段落要求在生效后修订中包含的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这些信息通过引用并入注册声明中,或者包含在根据规则424(b)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表格中,则本节(a)(1)(i)、(a)(1)(ii)和(a)(1)(iii)段不适用。
| (2) | 为确定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任何责任,每项此类生效后修订均应被视为与其中所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登记声明,届时发行此类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3) | 以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将任何正在登记且在发售终止时仍未售出的证券从登记中移除。 |
| (4) | 在任何延迟发售开始时或在整个持续发售期间提交注册报表的生效后修订,以包括表格20-F第8.A项要求的任何财务报表。无需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3)节另有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信息,条件是注册人通过生效后修订的方式在招股说明书中包括根据本第(4)款要求的财务报表以及确保招股说明书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至少与这些财务报表日期相同的其他必要信息。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此类财务报表和信息包含在注册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向SEC提交或提交的定期报告中,并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注册声明,则无需提交生效后的修订以包括1933年《证券法》第10(a)(3)条或S-K条例第3-19条要求的财务报表和信息。 |
二-2
| (5) | 即,为了根据1933年《证券法》确定对任何购买者的赔偿责任: |
| (一) | 注册人根据规则424(b)(3)提交的每份招股章程应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截至已提交的招股章程被视为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之日;和 |
| (二) | 根据规则424(b)(2)、(b)(5)或(b)(7)要求提交的每份招股说明书,作为依据规则430B提交的与根据规则415(a)(1)(i)、(vii)或(x)为提供1933年《证券法》第10(a)节所要求的信息而进行的发售有关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应被视为在该招股说明书生效后首次使用该形式的日期或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发售中的第一份证券销售合同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的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并包含在注册声明中。根据第430B条的规定,就发行人和在该日期为承销商的任何人的责任而言,该日期应被视为该招股章程所涉及的登记声明中与证券有关的登记声明的新生效日期,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应被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提供,然而、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通过引用并入或被视为通过引用并入的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对于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有销售合同时间的买方而言,将取代或修改在作为注册声明一部分的注册声明或招股章程中作出的任何声明或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在任何该等文件中作出的任何声明。 |
| (6) | 为确定注册人根据1933年《证券法》在证券的初始分配中对任何买方的责任:以下签名的注册人承诺,在根据本登记声明对以下签名的注册人进行的证券的首次发售中,无论向买方出售证券所采用的承销方式如何,如果通过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证券,则以下签名的注册人将是买方的卖方,并将被视为向该买方发售或出售该等证券: |
| (一) | 根据第424条规则要求提交的与发售有关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或以下签名注册人的招股说明书; |
| (二) | 任何由以下署名注册人或代表其拟备或由以下署名注册人使用或提述的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 |
| (三) | 任何其他与发售有关的免费书面招股章程中载有有关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证券的重要信息的部分,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或其代表提供;和 |
| (四) | 由以下签署的注册人向买方作出的任何其他属要约中的要约的通讯。 |
| (b) | 为确定根据1933年《证券法》承担的任何责任,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提交的注册人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及在适用情况下,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d)节提交的雇员福利计划年度报告的每次提交)以引用方式并入注册声明的,应被视为与其中提供的证券有关的新的注册声明,届时发行该等证券,即视为其首次善意发行。 |
| (c) | 就根据1933年《证券法》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言,根据上述规定或其他规定,可能允许注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制人获得赔偿,注册人已被告知,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这种赔偿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如针对该等法律责任提出的赔偿要求(注册人支付注册人的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为成功抗辩任何诉讼、诉讼或程序而招致或支付的费用除外)由该董事、高级人员或控制人就正在登记的证券提出,则除非注册人的大律师认为该事项已通过控制先例解决,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它的这种赔偿是否违反了该法案中所表达的公共政策,并将受该问题的最终裁决管辖。 |
二-3
签名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注册人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符合以F-3表格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本注册声明由以下签署人代表其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市签署,并因此获得正式授权。
| 盛丰发展有限公司 | ||
| 签名: | /s/刘永旭 | |
| 刘永旭 | ||
| 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和董事长 | ||
| (首席执行官) | ||
以下出现签名的每一人构成并委任Yongxu Liu和Guoping Zheng为具有完全替代权力的事实上的律师,为他或她以任何和所有身份,作出任何和所有行为和所有事情,并执行该律师和代理人可能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和所有文书,以使登记人能够遵守《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任何规则、条例和要求,与登记人的《证券法》下的登记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有权以下述身份签署就该等证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F-3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对该登记声明的任何和所有修订或补充,无论该等修订或补充是在该登记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的,以及根据《证券法》第462(b)条规则提交的任何相关登记声明,以及作为该注册声明的一部分或与该注册声明或其任何及所有修订有关而提交的任何及所有文书或文件,不论该等修订是在该注册声明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及以下每一位签署人特此批准并确认该等律师及代理人凭藉本协议应作出或安排作出的一切。
根据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本登记声明已由以下人员在所示日期以身份签署。
| 签名 | 标题 | 日期 | ||
| /s/刘永旭 | 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和 董事会主席 |
2025年10月24日 | ||
| 姓名:刘永旭 | (首席执行官) | |||
| /s/郑国平 | 首席财务官兼董事 | 2025年10月24日 | ||
| 姓名:国平正 | (首席会计和财务干事) | |||
| /s/Jin Wang | 独立董事 | 2025年10月24日 | ||
| 姓名:Jin Wang | ||||
| /s/叶青燕 | 独立董事 | 2025年10月24日 | ||
| 姓名:Qingyan Ye | ||||
| /s/Wen Li | 独立董事 | 2025年10月24日 | ||
| 姓名:Wen Li |
II-4
驻美国授权代表签字
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以下签署人,即盛丰发展有限公司在美国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纽约签署本登记声明。
| 授权美国代表 | ||
| Cogency Global Inc。 | ||
| 签名: | /s/科琳·德弗里斯 | |
| 姓名: | 科琳·德弗里斯 | |
| 职位: | 代表Cogency Global Inc.担任高级副总裁。 | |
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