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干事的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关于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A表格年度报告(“报告”),本人,公司首席执行官Stewart Lor,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证明据本人所知:
|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以及 |
| (2) |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
| 日期:2023年9月12日 | ||
| 签名: | Stewart Lor | |
| 姓名: | Stewart Lor |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