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2
机密
致:佳集(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6月21日
它可能关注的对象:
银行授信(信用函号:CN11095286399-230412-嘉际SH)
根据我们最近与您的讨论,我们在此确认,我们同意根据本函所述的具体条款和条件授予您以下未承诺的银行授信(“授信”),但以完成以下保证和先决条件令我们满意为前提。
尽管本授权书、授信使用申请或与授信有关的其他任何文件中可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我行提供授信需满足以下条件:
| ● | 我行有权随时单方面暂停或取消任何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或决定是否允许使用任何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
| ● | 我行有权随时对这一授信进行审查,每年至少审查一次;也 |
| ● | 我行有权随时要求立即偿还相关贷款,包括有权立即为预期负债和或有负债提供现金担保。 |
贵方在签署本信用证前已使用的信用(如有),视同本信用证项下的信用,还应遵守本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并以本信用证所述担保为担保。
本授权书由信用证主体、专用信用条款、一般信用条款、相关附件(如有)组成。
借款人:佳集(上海)有限公司。
贷款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借款人及“保证”款中提供任何担保(“保证”)的每一人(“保证人”)
授信金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000元的循环贷款融资。
融资文件:本授权书及载有担保的各文件(“担保文件”)。
担保:作为担保,我行除了在相关特殊授信条件下(如有)要求的担保外,还必须持有:
由CLPS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
前提条件:借款人使用任何信贷便利前,贷款人应当已收到形式和实质上出借人满意的下列文件和证明:
(1)关于借款人身份的所有政府批准和证明文件的核证副本,与原件一致。
(2)借款人内部授权文件的正本或核证副本,严格按照其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批准或授权他人批准本函项下授信,并授权一名或多名特定人员签署和/或提交本信用证及与本函项下授信有关的其他文件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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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 | 受限 |
(三)授信有一项或多项担保的:
(a)经有关各方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原件;
(b)与原件相同的关于担保人身份的所有政府批准和证明文件的核证副本;
(c)严格按照其组织文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或(经他人授权)提供担保,并授权一名或多名特定人员签署和/或提交担保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担保人内部授权文件原件或核证副本;
(d)证明担保已适当创设和完善(如适用)的证明;和
(e)担保为个人担保的,担保人出具的个人净资产报表原件和(如贷款人要求)相应担保人的资产证明材料。
(四)贷款人接受的合格律师就融资文件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五)担保人设立在与其作为当事人的担保单证管辖不同的法域的,担保人在法院管辖范围内指定出借人可以接受的交付其作为当事人的担保单证的服务代理人,且该服务代理人接受了规定的证明。
(六)借款人已在贷款人开立贷款支付账户。
(七)在某一类信贷的专用授信条款中,要求借款人在使用授信前提交其他单证或者资料。
(8)贷款人可能合理要求的与本授权书或其项下便利有关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声明:
借款人向出借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
(1)借款人、其任何附属公司、借款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关联人士不是任何政府或法定机构实施、颁布或强制执行的限制或禁止贸易或金融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制裁”)的目标或主体,或(b)位于或居住在作为制裁目标或主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已设立或居住的国家或地区,除非此类陈述/保证将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借款人不知道且未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规则和每个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注册地和/或业务的规则),并且据其所知,任何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或经理,或代表借款人或其子公司行事的其他人,不知道或未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和
(3)借款人及其(据其所知)关联公司的业务运营遵守任何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并已制定和维护相应的政策和系统,以确保其业务运营将继续遵守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并且合理预期此类政策和系统将确保其业务运营将继续遵守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
2
承诺:
在借款人可以使用信贷额度期间,只要有任何本函项下的未付款项,借款人应遵守以下承诺:
(1)在不减损出借人享有的任何担保或其他优先权(如有的话)的情况下,借款人应确保根据本授信授出的信贷至少与借款人当前和未来的所有无抵押贷款具有相同的地位。
(2)未经出借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对其现有或未来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建立或试图建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抵押、浮动押记、押记、质押、留置权或其他优先权权益,或允许对该等资产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优先权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除外)。
(3)借款人应在准备好债务人经审计的或(如果当时没有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表和由合格会计师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后立即提供给贷款人。半年度财务报表应不迟于半年度财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必须不迟于该财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向贷款人提交。
(4)借款人应要求立即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合理要求的与借款人有关的其他财务或经营信息。
(5)借款人承诺,仅以不会导致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任何参与本信贷融资的人,无论是作为管理代理人、安排人、发行人、贷款人、承销商、顾问、投资者或其他)违反制裁,或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子公司、合资伙伴或其他人出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信贷资金的任何方式使用信贷资金,除非遵守该等承诺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6)借款人应确保信贷资金的任何部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可能导致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法律的支付。
(7)借款人应遵守特别信贷条款中的所有其他承诺(如有)。
(八)借款人应当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其当时净资产总额超过10%的内部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详细资料,使出借人能够了解和满足借款人与相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集团内该等内部关联交易的性质、交易量、规模、定价机制等。
(九)借款人应当遵守中国银保监会2010年2月12日发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借款人的承诺。
(十)借款人应当在出借人开立资金回笼账户,或者(如资金回笼账户开立在出借人以外的银行)应要求立即向出借人提供该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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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律:
本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管辖范围:
借款人同意接受出借人主要营业地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出借人也有权就本授权书向其他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Loci解决方案:
本授权书的履行地为出借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地。
联系方式及投递:
借款人确认,本授权书所列或书面通知出借人的联系信息地址(包括地址、邮箱、传真号码)及其或(如适用)其交付代理人的联系信息地址(包括地址、邮箱、传真号码),为接收本授权书项下或与本授权书或信用证有关的通知或文件的联系信息,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仲裁程序中送达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的联系信息。
就本条款而言,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金科路2966号创智空间1号楼511室
邮箱:penny.dai@jajiglobal.com
传真:NA
借款人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相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出借人、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其按照变更前借款人原联系方式送达仍视为有效。因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联系方式变更未事先书面通知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向借款人指定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文件、诉讼或仲裁法律文书,以下列时间最早视为送达:(a)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b)以挂号信、快件、快递、其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寄后第三天(以邮戳为证明)为送达日期;(c)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件人电子邮件、传真系统显示为已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借款人特此确认,贷款人已将这些条款及相关风险告知其本人,借款人已充分理解并自主决定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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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我们在与此事项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项下的权利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在保密的基础上并在适用的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汇丰集团的任何成员、信贷的任何部分的任何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我行的任何供应商或贵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披露贵公司提供的或与贵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
本信用要约有效期至2023年9月13日营业终了(“最终受理日”)。您可以在前述期限内接受此信用报价。逾期未被受理的,视为本次授信报价无效(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您安排授权签字人签署本授权书一份,交回我行,作为您理解并接受本授权书条款和条件的标志。
签署本授权书副本并交还我行,即视为认可本授权书项下授信额度未承诺。本授权书项下的任何内容,包括与先决条件、陈述和保证、承诺或违约事件(如有)有关的任何条款,均不影响我行在任何时候单方面暂停或取消任何未使用的信贷额度。不允许使用任何未使用的信贷额度或根据本授权书的规定要求偿还任何信贷额度(包括预期负债和或有负债的即时现金担保)的权利。
我们期待着与您建立互惠和持久的业务关系。
最好的问候!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职位:
授权签字人:
接受上述信用证
佳集(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人: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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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信用条款
| 人民币循环贷款融资 |
应用程序
该信贷额度仅可用于满足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包括(1)购买商品、原材料、生产资料,(2)报酬、工资、费用、其他费用,以及(3)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营运资金需求。
信贷使用条件
(a)信贷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b)借款人可在建议信贷使用日期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贷款人满意的信贷申请表和内容,以申请信贷使用。
(c)每笔贷款的期限必须为一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或贷款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期限,其展期或续期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但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的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利息
每笔贷款的适用利率应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在贷款的信贷使用日期和(如适用)展期日期之前确定,并应列入贷款信贷使用申请和(如适用)展期通知。
违约利息
对于本授信额度项下的逾期未还款项(包括未按贷款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或未用于本函所列用途的贷款资金,自到期日(含该日)或(视情况而定)挪用款日(含该日)起至实际付款日(含判决前后)止,借款人应按以下利率支付违约利息:
(一)逾期未还:上述贷款适用利率的150%;或者
(b)资金拨付:上述贷款适用利率的200%。
提前还款
借款人经出借人事先同意,可以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出借人全额偿还贷款或者部分偿还贷款。
贷款资金支付
贷款资金的发放应符合一般信贷条款的规定。
就一般信用条款而言,“银行委托支付”的支付限额为人民币0元或等值货币。
非工作日
如本信贷额度项下或与本信贷额度有关的任何应付款项的到期日不是工作日,则到期日应调整为前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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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条款
1.图解
以下条款适用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通过任何或多家分行行事)(“银行”)授予借款人的银行融资,并构成适用于借款人的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并经不时修订(包括特别信用条款和附件(如有)、“信用证”)。
如授权书正文与某一信贷额度的特殊信用条款不一致,则以该信贷额度的特殊信用条款为准(但在不损害银行随时单方面暂停或取消任何未使用的信贷额度、不允许使用任何未使用的信贷额度、或按照本信用证规定要求偿还任何信贷额度(包括要求对预期负债和或有负债立即提供现金担保)的情况下。
2.定义和解释
2.1定义
在本条款和条件及信用证中:
“贷款”是指,就某项信贷融资而言,根据该信贷融资或(视情况而定)当时已发放或将发放的贷款或付款的未偿本金余额。
“电子渠道”指(a)汇丰集团的电子银行系统;(b)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或保证金应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或(c)银行、借款人和/或任何其他人用于作出或接收任何有关任何贸易便利的任何指示、索赔或其他通信的任何电子平台。
“固定利息日”是指,就特定利息期而言:
(a)如果是EUROBOR,则为期限第一天的前两个目标日;
(b)如果是HIBOR、LPRP、SHIBOR,则为期限的第一天;
(c)如果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则为期限第一天的前两个伦敦工作日;
(d)如果是TIBOR,则期限第一天的前两个东京工作日,
无论如何,如果上述市场惯例与相关银行间市场的不同,定盘日期将由贷款人根据相关银行间市场的市场惯例确定(如果报价通常由相关银行间市场的主要银行在不同日期给出,则定盘日期将是这些日期中的最后一个)。
“东京营业日”是指东京各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周六、周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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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IBOR”是指,就某一信贷便利的使用或(如适用)资金用途而言,在计息日上午11:00报出的以下利率,期限等于欧元的利息期和信贷便利的使用或(如适用)资金用途:
(a)适用的屏幕利率;或
(b)(如信贷使用或(如适用)资金使用的利息期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则信贷使用或(如适用)资金使用的计算筛选利率,或贷款人报告的适用于相关期间在相关银行间市场借入欧元资金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银行间银行为相关期间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欧元存款);或
(c)(如对使用信贷融资的货币或(如适用)资金的使用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贷款人在银行间市场就有关期间所报适用于借入欧元资金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银行间银行就有关期间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欧元存款),
如果任何这样的利率降至零以下,那么欧元同业拆借利率将被视为零。
“工作日”是指中国境内银行普遍开门营业的日子。
「 HIBOR 」指,就使用某项融资或(如适用)资金用途而言,于定价日上午11时报出以下利率,为期相当于该利息期的港元,并使用该融资或(如适用)资金:
(a)适用的屏幕利率;或
(b)(如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利息期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则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计算筛选利率,或贷款人报告的适用于有关期间可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借入的港元资金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有关期间由银行间银行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港元存款);或
(c)(如信贷融资所使用的货币或(如适用)资金所使用的货币并无适用的筛选利率)贷款人就其于有关期间可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借入的港元资金所报出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银行间银行就有关期间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港元存款),
如果任何此类利率降至零以下,那么HIBOR将被视为零。
“汇丰集团”是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其附属公司、相关公司、关联机构和组织及其任何分支机构;汇丰集团成员或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解释。
“境外人员”是指持有外国护照(不含中国护照)的个人或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其他人员。
“利息期”是指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确定的用于计算信贷利息的每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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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银行同业拆息”是指,就某项信贷融资的使用或(如适用)资金用途而言,在计息日上午11:00所报的以下利率,期限与该信贷融资的利息期相等,或(如适用)以与该信贷融资的利息期相同的货币使用资金或(如适用)资金用途:
(a)适用的屏幕利率;或
(b)(如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利息期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则计算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筛选利率,或贷款人报告的利率适用于借款人使用信贷便利或(如适用)使用资金的币种在有关期间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借入资金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合理的市场金额的信贷便利或(如适用)使用有关期间银行间银行提供的资金的币种的存款);或
(c)(如信贷使用货币或(如适用)资金使用货币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则贷款人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可借入信贷期间或(如适用)资金使用货币所报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有关期间由银行间提供的信贷的合理市场金额或(如适用)资金使用货币的存款),
如果任何此类利率降至零以下,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将被视为零。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除特殊信贷条款另有规定外,是指:
(a)就某项信贷用途(不包括下文(b)段所指的信贷用途),按特别信贷条款或(视属何情况而定)信贷用途申请所指明的相应期间的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适用利率日期公布或(如该日期未公布)于该日期前最迟公布的利率日期公布;及
(b)就某一日的每日透支余额或每日资金使用余额而言,当日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如当日未公布)该日前公布的最新利率。
“伦敦工作日”是指商业银行在伦敦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含同业拆借)(不含周六、周日)。
“屏幕利率”是指:
(a)就EURIBOR而言,在汤森路透屏幕的EURIBOR01页(或显示利率的任何替换汤森路透的页面)或在不时取代公布利率(未经管理人更正、重新计算或再版)的汤森路透的其他信息服务的适当页面上,提供由欧洲货币市场研究所(或负责管理该利率的任何其他人员)管理的相关期间的欧洲同业拆借利率。协议的页面或服务不再提供服务的,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后指定显示相关利率的其他页面或服务;
(b)就HIBOR而言,在路透屏幕的HKABHIBOR页面(或路透显示有关利率的任何替代页面)或路透可能不时就利率刊发的其他信息服务的适当页面上显示的有关期间的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协议的页面或服务不再提供服务的,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后指定显示相关利率的其他页面或服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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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LIBOR方面,由ICE Benchmark Administration Limited(或负责管理这些利率的任何其他人)管理的、不时在汤森路透屏幕(或显示相关利率的汤森路透的任何替换页面)的LIBOR01或LIBOR02页面上显示的相关货币和期限的伦敦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或其他不时替换汤森路透的信息服务。协议的页面或服务不再提供服务的,出借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后指定显示相关利率的其他页面或服务。
(d)TIBOR方面,相关期限的东京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显示在汤森路透屏幕第17097页并指定为日元TIBOR,由Ippan Shadan Hojin JBA TIBOR Administration(或负责管理该利率的任何其他人)管理。如果屏幕页面被替换、不存在或不再提供服务,出借人可以指定显示相关利率的其他页面或服务。
“人”是指个人、企业、公司、法人或非法人实体。
“SHIBOR”是指:
(a)就某项信贷便利的使用(不包括下文(b)段项下的信贷便利的使用),由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适用的固定利率日或(如该日不是工作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期限相当于该信贷便利利息期的人民币贷款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IBOR);和
(b)对于某日的每日透支余额或资金使用的每日余额,采用当日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适用于隔夜人民币拆借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IBOR)或前一工作日(如该日不是工作日),
而且,
(i)如任何该等利率降至零以下,SHIBOR将被视为零;及
(二)如果融资成本超过SHIBOR由银行酌情决定,SHIBOR将被银行视为指定融资成本。
“授信使用”是指提取或者使用贷款、透支或者其他便利,或者展期或者续贷、透支或者其他便利。
“信用使用日”是指使用信用的日期。
“申请授信”是指申请或请求授信。
“标准贸易条款”是指银行的标准贸易条款(不时修订)。借款人可以通过www.gbm.hsbc.com gtrfstt获取、阅读、打印标准贸易条款,也可以从其客户经理处获取。标准贸易条款中提到的“客户”是指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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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2”指的是跨欧洲自动化实时总结算快速转账,于2007年11月19日投入使用,使用单一共享平台。
“TARGET日”是指TARGET2提供欧元支付结算的日子。
“透支”是指根据透支融资已授出或将授出的透支,或(视情况而定)当时该等透支的未偿本金余额。
“TIBOR”是指,就某一信贷便利的使用或(如适用)资金使用而言,在计息日上午11时左右报出的以下利率,期限等于日元的利息期,并使用该信贷便利或(如适用)资金:
(a)适用的屏幕利率;或
(b)(如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利息期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则计算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筛选利率,或贷款人就有关期间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借入日元资金所报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银行间银行就有关期间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日元存款);或
(c)(如信贷融资所用货币没有适用的筛选利率或(如适用)资金的使用)贷款人所报适用于相关期间在相关银行间市场借入日元资金的利率(假设贷款人要求并接受银行间银行为相关期间提供的合理市场金额的日元存款),
如果任何这样的利率降到零以下,那么TIBOR将被视为零。
“计算屏幕利率”是指使用某种信贷便利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EURIBOR、HIBOR、LIBOR或TIBOR之间按直线法计算的利率(调整至与相关屏幕利率相同的小数点后几位):
(a)短于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在此期间有适用的屏幕利率)的最长利息期所适用的屏幕利率;及
(b)超过信贷用途或(如适用)资金用途的最短利息期所适用的屏幕利率(在此期间有适用的屏幕利率),
信贷便利使用货币或(如适用)资金使用货币,应于利率定盘日上午11时报备。
“外汇汇率”是指当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由银行确定的相关外汇市场所使用的汇率。银行的这种决定是最终决定,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相关银行间市场”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就SHIBOR、LPR或人民币而言)、欧洲银行间市场(就EURIBOR或欧元而言)、香港银行间市场(就HIBOR或HKD而言)、伦敦银行间市场(就LIBOR或美元而言)或东京银行间市场(就TIBOR或JPY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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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其继任者)。
“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2解读
(a)凡提述任何协议或文件,均指该协议或文件经不时修订、转让、补充、延长或重述。
(b)凡提述法律及规例的任何条文,均指可不时修订或重新发出的条文,并包括任何替代条文。
(c)单数形式的词包括其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d)货币A和货币B的等值金额,应随时根据银行公布的货币A的购买价格计算。
(e)某一信贷分部(如适用)下某一类信贷的特别信贷条款中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该信贷分部下的该类信贷(如适用)。
(f)在本信用证中,任何对中国的提述均不包括以下中国特定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g)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
(i)应对‘借款人’作出相应解释;
(ii)本授权书对每名借款人具有约束力,即使对任何其他借款人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人不具约束力;
(iii)如任何借款人因任何理由(包括任何借款人未能签署本信用证)在任何时间不能强制执行本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则本信用证对其他借款人仍具有约束力,并可对其强制执行,犹如本信用证是由该等其他借款人单独作出一样;
(iv)银行可与任何借款人分别处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不影响任何其他借款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任何程度上解除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及
(五)任何借款人不得享有其他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或救济。
3.利息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及支付
3.1授信额度项下定期收取的所有应计利息或其他费用,按360天的实际天数逐日收取。但以英镑、港元、日元、澳元计价的金额的利息计算,按实际天数逐日按365日计收。
3.2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就任何信贷便利、任何信贷用途、任何时间段分别约定利率,并应包括在相关信贷用途申请或(如适用)展期通知、利息函、变更函或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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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如本授权书中使用的任何参考利率(如LIBOR)低于零,就本授权书而言,该利率应视为等于零。
3.4
(a)借款人应在该信贷额度下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支付因使用每项信贷额度而产生的利息。每次授信使用的利息期,相当于授信使用的初始期限,或借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包含在相关授信专用授信条款或授信使用申请中的期限。授信使用的利息期自授信使用之日或(如已使用)上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日起算。
(b)尽管有上文(a)段的规定,如某项信贷用途已或应全额偿还、预付或以其他方式全额偿还,或宣布由银行立即到期应付,则信贷用途的当期利息期应于该等偿还、提前偿还或偿还之日或(由银行宣布)应予支付之日结束。
(c)尽管有上述(a)款的规定,借款人和银行仍可就某项信贷的特殊信贷条款中某项信贷的利息支付安排另行约定。
3.5借款人应出借人要求,立即支付本信用证项下发生的违约利息。
3.6除另有约定外,本授权书项下贷款利率均为年利率,采用单利法计算。为免生疑问,任何未付利息(包括违约利息)应根据利息期或贷款人合理确定的期间进行复利,但应立即到期并随时支付。
3.7贷款按照本授权书在到期日之前全部或部分偿还的,借款人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向银行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以补偿银行因其提前还款而遭受的损失,即银行合理确定的如果借款人未提前偿还本应在剩余期限内收到的利息,扣除借款人提前还清后,银行将相应资金存入银行间市场可获得的收益。为免生疑问,本条款不适用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 2020 〕 18号)(含不时修订或补发的规定)不得收取提前还款补偿的情形。
4.贷款发放、信贷运用、偿还
4.1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和所有便利均为循环信贷便利。该等授信项下已使用的任何资金均可根据信用证条款续期,已使用及已偿还的任何授信可于还款后第一个工作日根据信用证条款重新使用。
4.2在贸易信贷方面,虽然本授权书可能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如果相关交易不符合银行对此种信贷的操作要求,银行可以自行判断拒绝允许贸易信贷项下的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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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借款人确认,通过电子渠道向银行提交的信贷申请是代表借款人提出的真实有效的申请,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4.4银行可酌情允许借款人使用与本信用证所述货币不同的货币的某种信贷额度。
4.5授信申请表不可撤销,一旦被银行接受,与信用证一起构成相关授信的约定。授信使用申请与授信不一致的,以授信使用申请中的授信使用为准。
4.6借款人应在相关到期日偿还或结清信贷用途,但相关专项信贷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7借款人不得提前偿还任何信贷,除非相关特殊信贷条款另有约定。
4.8部分贷款提前还款最低核定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或银行同意的其他金额。
5.使用
5.1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所列用途使用银行在本信用证项下提供的资金,并遵守中国有关信贷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借款人不得将信贷资金用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将信贷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与信贷资金在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或其他类似领域从事投机操作,或转移资金,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5.2借款人使用本授权书项下的信贷额度购买车辆的,应确保用于购买车辆的每笔信贷额度的拟议本金金额不超过相关车辆购买合同和/或发票中显示的拟议车辆价格的70%。
6.市场中断/成本增加
6.1市场混乱
(a)在考虑以下(c)段和协议中商定的任何其他基础的情况下,如果在授出信贷的任何利息期内发生市场扰乱事件,则该信贷期的利率应为以下利率之和的年利率:
(i)保证金(如适用);及
(ii)贷款人在实际情况下尽快通知借款人的年利率,无论如何不迟于该利息期到期应付利息前五个工作日,该年利率代表贷款人从合理选择的资金来源获得的资金成本,以提供信贷的使用。
(b)在这份信用证中,“市场扰乱事件”是指:
(i)在相关利息期的固定利息日中午或之后,没有适用的屏幕利率或SHIBOR,无法计算计算计算出的屏幕利率(如适用),而贷款人无法提供确定相关利息期的LIBOR、EURIBOR、HIBOR、SHIBOR或TIBOR的报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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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在有关利息期计息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下午5时,贷款人通知借款人在有关银行间市场取得相应存款的成本超过LIBOR、EURIBOR、HIBOR、SHIBOR或TIBOR(视情况而定)。
(c)如果市场中断事件发生,出借人或借款人提出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应进行不超过30天的谈判,以便就确定利率的替代基准达成协议。
(d)为免生疑问,如在30天谈判期结束时未就任何替代基准达成协议,利率应继续按照第6.1(a)条确定。
6.2成本增加
如中国金融市场发生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时),或由于需要遵守任何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任何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该行认为上述因素导致该行的规定保留重新定义任何利率、利差、费用的权利,及本授权书所载的其他费用,以增加维持或融资信贷的成本及/或减少银行从本授权书所提供的信贷所取得的净收益。在就重新定义的利差、费用、其他收费或适用的基准利率达成一致之前,银行可以在通知借款人后,决定收取重新定义的利息或费用,以补偿银行增加的成本和/或维持银行的净收益。如上述法律法规的变更或任何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要求具有追溯效力,借款人应在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补偿追溯期内任何额外的成本和/或银行净收入的减少。除非银行的赔偿要求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相冲突,否则银行就此类赔偿要求发出的书面通知应是借款人应向银行支付赔偿金额的确凿证据。
7.追加担保
如果事实上或银行认为,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本授权书项下的信贷融资提供的担保价值下降,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形式和实质上提供银行满意的额外担保。
该条款所称的“保”,既包括财产的保障,也包括人身的保障。“担保物价值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因担保物市场价格下降导致担保物绝对值下降、担保人资信发生不利变化、因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额度或任何形式的现金担保金额或担保物折算为信用货币的评估值下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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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贷款资金支付
8.1除特殊授信条款另有规定外,授信项下资金的拨付按本条款执行。
8.2借款人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下授信的使用应当:
(一)(支付的资金超过授信专用授信条款规定的“银行委托支付”支付限额的),适用以下“银行委托支付”条款;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适用以下‘借款人自付款项’条款。
8.3“银行委托支付”是指银行在拟授信使用日前三个工作日收到以下单据,经审核相关交易材料确认相关交易价款已到期应付且符合(相关)授信约定用途的,银行在拟授信使用日将信贷资金支付至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并于当日按照借款人的付款指令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一)拟用于信贷用途的信贷用途原始申请;
(b)经证明与正本相同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信贷资金支持的支付需求相关的合同和发票)的核证副本;和
(c)指示银行向相关第三方交易对手支付信贷资金的委托支付指令原件。
8.4“借款人自主兑付”是指银行在收到借款人的授信使用申请后,将相关信贷资金发放到借款人的贷款支付账户;借款人可自行将信贷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借款人应要求向银行提供“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信贷资金使用的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
8.5关于“银行委托支付”,借款人在此向银行承诺如下:
(a)借款人作为相关交易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对根据银行委托支付方式进行的每笔付款的适当性和/或正确性承担全部责任。银行根据其对交易信息和付款的审查并不免除或减轻借款人的责任。
(b)借款人不得指示银行向借款人在另一银行的同名账户支付任何信贷资金,除非借款人的付款必须通过在另一银行的同名账户进行,且借款人必须提供银行满意的文件,以确保支付给在另一银行的同名账户的信贷资金的使用符合监管要求。
(三)借款人不得为规避(相关)授信专用授信条款中所列“银行委托支付”支付限额,将任何一笔授信使用或支付拆分为若干笔较小的授信使用或支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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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借款人确认,在不影响银行在本授信项下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银行可不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情形)审查和修改“银行委托支付”的支付限额和/或要求本应通过“借款人自主支付”发放的任何授信通过“银行委托支付”发放:
(一)借款人前次授信使用未使用余额(如有)超过人民币200000元(或等值外币);
(b)借款人为规避“银行受托支付”的支付限额要求,将单笔授信使用或支付分为若干笔较小的授信使用或支付款项;
(c)借款人在银行要求时未向银行提供其通过“借款人自主付款”方式使用信贷的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或者
(d)借款人未按本函约定使用信贷资金,或信贷资金使用存在其他异常情况。
9.费、税、扣款授权
9.1银行和借款人应各自缴纳信贷融资的印花税。
9.2银行为响应借款人的请求而修改、重组或行使银行权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但不包括印花税),由借款人全额赔偿。
9.3所有本金、利息、费用、其他费用由借款人全额支付,借款人不得从应付款项中扣除、预扣税款、征费、关税或任何其他性质的费用。
9.4银行可以随时将借款人欠银行的任何到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和根据信用证到期应付或与信用证有关的应付款项)与银行欠借款人的任何到期或未到期债务进行抵销,而不论上述债务的支付地、簿记行、币种是否相同。上述抵销不需要借款人的进一步指示,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借款人,银行也不会因此对借款人承担任何责任。如上述债务的币种不同,借款人授权银行根据其业务中通常的外汇汇率,为上述抵销的目的交换任何债务。
10.标准贸易条款
本授标函和根据本授标函提出的任何有关贸易服务的请求将包括标准贸易条款,就好像它们已在本授标函或请求中完整列出一样。借款人:
(a)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标准贸易条款;以及
(b)同意本授权书和根据本授权书提出的有关贸易服务的任何请求将包括标准贸易条款,这些条款应适用于所请求的贸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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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移情
银行有权在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后(未经借款人同意)将其在本信用证项下或与本信用证有关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人。
12.关联交易
香港银行业(风险接受限额)规则(第155S章)及其相关规定,以及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向与汇丰集团有关联的个人放贷以及提供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贷款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借款人在接受本授权书时,应告知银行借款人是否与汇丰集团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或借款人是否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定义的“关联方”。如果借款人未能提供上述通知,银行将假定借款人不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借款人接受本函后如出现前述关联关系,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
13.合规行动
借款人知悉并同意:
(a)鉴于汇丰集团承诺遵守与金融犯罪相关的适用法律法规,汇丰集团的银行或其他成员可能被要求采取适当行动(“合规行动”)以防止金融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欺诈、洗钱、恐怖主义、逃税、逃避制裁或其他金融犯罪),除非采取此类行动会导致银行违反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b)银行或汇丰集团任何成员不对借款人采取合规行动承担责任,包括因合规行动而导致的任何延迟或未能履行银行在本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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