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提交的☐登记声明
或者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
或者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或者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过渡时期
委托档案号:001-40238
|
(注册人的确切名称在其章程中指明) |
|
(公司或组织的管辖权) |
Hywin金融中心F3 |
(主要执行办公室地址) |
Wai LOK,首席财务官 |
电话:+ 862180133992 电子邮件:IR@hywinwealth.com |
(公司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和地址) |
根据该法第12(b)条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各类名称 |
交易代号) |
注册的每个交易所的名称 |
||
(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两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
|
* |
不用于交易,但仅限于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美国存托股票。 |
根据该法第12(g)节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无 |
(班级名称) |
请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发行人各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3年6月30日,47,750,000股普通股(不包括为批量发行美国存托凭证而向存托机构发行的8,250,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界定的知名、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否
如果本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登记人是否无需提交报告。☐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是否遵守此类提交要求。☐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在要求登记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时间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条例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一份交互式数据文件。☐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参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和“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
大型加速文件管理器☐ |
加速文件管理器☐ |
非加速文件管理器 |
新兴成长型公司 |
如果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请勾选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发布其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15 U.S.C. 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向其管理层提交了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所列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登记人的任何执行干事根据§ 240.10D-1(b)在有关追回期间收到的基于奖励的报酬进行追回分析。☐
请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在编制本备案文件所列财务报表时采用了哪种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其他☐ |
如果在回答上一个问题时选中了“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示登记人选择关注的财务报表项目。☐项目17 ☐项目18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如《交易法》第12b-2条所界定)。☐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银行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发证券之后,用复选标记表明登记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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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i
简介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并仅为本年度报告的目的:
| ● | “美国存托股”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股代表两股普通股; |
| ● | “AMAC”指的是中国资产管理协会; |
| ● | “资产管理规模”指的是我们作为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的出资额,我们有权收取经常性服务费,按规定的费率和资产管理产品的价值计算,如果这类产品的价值不按市价计算;以及(b)我们管理的基金或全权委托或咨询委托的资产净值,我们有权收取经常性服务费,按确定的费率和基金或授权的价值计算,但这些基金或授权的价值是按市价计算的; |
| ● | “复合年增长率”指的是复合年增长率; |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在提及中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和仅适用于中国的其他法律和税务事项时除外,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不包括台湾;与在中国经营相关的法律和经营风险也适用于我们在香港的业务; |
| ● | “EIT”指中国企业所得税; |
| ● | “高净值人士”指可投资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人士; |
| ● | “Hywin”、“我们”、“我们”、“本公司”、“我们的公司”、“本集团”和“我们的”指的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及仅在描述我们的合并财务信息、业务运营和运营数据时提及的VIE,这些VIE是我们在中国境内的公司,我们没有任何股权,但其财务业绩已完全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根据合同安排并入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 |
| ● | “海威咨询”指海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 ● | “商务部”是指中国商务部; |
| ● | “人民币”和“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
| ● | “交易价值”是指我们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理财业务分销的金融产品的总价值; |
| ● | “US $”、“U.S. dollars”、“$”和“dollars”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以及 |
| ● | “VIE”指的是可变利益实体。 |
1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在中国进行的,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为方便读者阅读,本年度报告载有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成美元的文件。在这份年度报告中,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基础的。除另有说明外,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对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换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上的人民币汇率7.2258元对1.00美元进行换算。我们不表示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按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会兑换成美元或人民币。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行管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管制人民币兑换外汇和限制对外贸易。此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均假定承销商未行使其超额配股权。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和与可变利益实体(以下简称“VIE”)的合同安排在中国运营,这些可变利益实体包括海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财富管理”)、上海海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盈网络科技”)和深圳磐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磐盈”)。Hywin不拥有这些VIE的任何股权。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外国直接投资某些类型的业务进行限制和施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摘要,见"项目4。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因此,美国存托凭证的投资者不会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持有VIE的股权。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我们”、“我们”或“我们的”指的是Hywin、其子公司和VIE。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有关的风险的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外国直接投资相关行业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VIE中的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Hywin和ADS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可能影响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不能主张我们控制VIE资产的权利,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做生意有关的各种法律和经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并受制于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临着与海外上市的监管审批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有关的风险。中国法律制度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你们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美国存托凭证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2
前瞻性信息
本年度报告包含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前瞻性陈述。除关于当前或历史事实的陈述外,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这些前瞻性陈述是根据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做出的。这些陈述涉及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
你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可能”或其他类似的表达方式来识别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和财务趋势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和财务趋势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陈述:
| ● | 我们的业务战略、计划、目标和目标; |
| ● |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 | 中国内地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和资产管理服务市场以及香港资产管理市场和保险经纪市场的预期增长; |
| ● | 我们对现有和未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
| ● | 收入、收益、资本结构和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 |
| ● | 我们的业务能力; |
| ● | 预期的未来经济表现; |
| ● | 我们对筹资活动所得款项用途的期望; |
| ● | 与我们经营的行业有关的政府政策及规例; |
| ● | 新冠疫情爆发和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或自然灾害的影响; |
| ● | 财富管理服务行业、资产管理服务行业和保险经纪行业的竞争;以及 |
| ● | 我们经营所在市场的一般经济和商业状况。 |
3
你应阅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在这份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文件,但有一项谅解,即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有很大的不同,甚至更糟。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包括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此外,我们在一个不断变化的环境中运作。新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不时出现,我们的管理层不可能预测所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我们也无法评估所有因素对我们业务的影响,或任何因素或因素组合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任何前瞻性陈述中包含的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程度。我们用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这份年度报告还载有我们从政府和私人出版物中获得的统计数据和估计数。虽然我们没有独立核实这些数据,但我们认为这些出版物和报告是可靠的。本年度报告所载的市场数据涉及若干假设、估计和限制。中国及其他地区的财富管理市场及相关市场可能不会以市场数据预测的速度增长,或者根本不会增长。这些市场不能以预期的速度增长,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如果市场数据所依据的任何一个或多个假设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此外,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在“项目3”中所述的因素,对我们的未来业绩和我们所经营行业的未来业绩的预测、假设和估计必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关键信息——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
4
第一部分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报价统计及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我们的公司Structure和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
Hywin并非一家中国运营公司,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i)其中国子公司在中国运营,包括我们持有股权的Hywin Consulting(“WFOE”),以及(ii)VIE,即Hywin Wealth Management Co.,Ltd.(“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 Co.,Ltd.(“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和深圳磐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磐盈”)。我们通过我们的WFOE控制VIE。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与VIE及其股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对VIE进行有效控制。这些协议或其形式包括:(一)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使我们能够获得VIE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二)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和股权质押协议,使我们能够有效控制VIE;以及(三)股票期权协议,使我们能够选择购买VIE的所有股权。然而,通过这些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并不等同于在VIE的业务中拥有股权,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由于与VIE的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控制权或利益的任何提及均仅限于并受制于我们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而满足的条件。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业务和财务结果,作为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的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VIE的股权,而是购买开曼群岛一家控股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中国居民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VIE合并仅用于会计目的,公司不拥有VIE的股权,也不通过VIE经营业务。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中国政府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或有不同的解释,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这将导致VIE被取消合并。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产,包括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证,都由VIE持有。我们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VIE。如果发生导致VIE分拆的事件,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甚至变得一文不值。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VIE和海银控股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VIE和我们公司的整体财务表现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运营和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我们的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因为VIE在我们的运营中占很大比例。此外,合同安排下的VIE协议从未在中国的法庭上进行过测试。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风险的详细描述,请参阅在“项目3”下披露的风险。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5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

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 (1) | HAN Hongwei先生持有99%的股权,韩先生的女儿韩宇女士分别持有剩余1%的股权。 |
由于我们在中国的所有业务都是通过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和VIE进行的,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下降。
6
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表明,有意对海外发行和/或外国投资于中国发行者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今后扩大其外国证券发行受政府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都是最近才做出的,中国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对它们做出回应,或者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或者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或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都是非常不确定的。
资金和其他资产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的转移
通过本组织进行的现金流动的典型结构如下:(一)本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海温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通过出资或贷款从海银控股有限公司获得资金;(二)本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向VIE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三)VIE及其子公司从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中获得资金;(四)VIE及其子公司根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向本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支付服务费,本公司的外商独资企业向海温财富国际有限公司转移资金,然后通过股息和分配将资金转移到Hywin Wealth Global Limited,最后转移到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的任何附属公司和VIE均未向其各自的控股公司,包括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或进行任何分配,也没有任何打算这样做。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尚未宣布任何股息,也没有向其股东宣布股息的计划。没有现金转移给我们的投资者。我们目前没有规定如何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转移资金的现金管理政策。关于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合并VIE之间现金转移的详细情况,见“——与VIE有关的财务信息”和“项目4”。本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 —— VIE实体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
我们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并且无法保证中国政府不会干预或限制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转移现金的能力。我们的大部分现金是人民币,中国政府可以阻止业务产生的现金离开中国,限制将现金投入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的业务,并限制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支付股息的能力。有关限制我们在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VIE之间转移现金的能力的详细信息,请参阅“——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你们的投资价值。”
与VIE有关的财务资料
下表列出了选定的简明合并时间表,其中列出了我们、VIE、WFOE和其他实体的资产负债表、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剔除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公司间金额和合并总额。
在这些表格中,“母公司”指的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海银控股有限公司。“VIE”指海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磐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海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WFOE”指的是海银控股有限公司的外商独资子公司Hywin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Shanghai)Co.,Ltd.。“其他子公司”指的是Hywin Wealth Global Limited,这是一家由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BVI公司,而Hywin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是一家由Hywin Wealth Global Limited全资拥有的香港公司。
7
资产负债表的选定简明合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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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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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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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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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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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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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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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48 |
|
768,739 |
|
18,496 |
|
80,725 |
|
— |
|
868,908 |
|
限制现金 |
— |
|
76,975 |
|
— |
|
— |
|
— |
|
76,975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415,134 |
|
— |
|
— |
|
— |
|
415,13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92,011 |
|
— |
|
— |
|
— |
|
(192,011) |
|
— |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36 |
|
45,498 |
|
826 |
|
32 |
|
— |
|
46,392 |
|
定期存款 |
— |
|
— |
|
— |
|
28,903 |
|
— |
|
28,903 |
|
合同资产 |
— |
|
33,491 |
|
— |
|
— |
|
— |
|
33,491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349,685 |
|
— |
|
— |
|
— |
|
349,685 |
|
长期投资 |
— |
|
1,000 |
|
— |
|
— |
|
— |
|
1,000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98,603 |
|
— |
|
— |
|
— |
|
98,603 |
|
商誉 |
— |
|
257,712 |
|
— |
|
— |
|
— |
|
257,712 |
|
长期预付款项 |
— |
|
9,657 |
|
— |
|
— |
|
— |
|
9,65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725 |
|
— |
|
— |
|
— |
|
725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186,307 |
|
— |
|
— |
|
— |
|
186,307 |
|
总资产 |
192,995 |
|
2,243,526 |
|
19,322 |
|
109,660 |
|
(192,011) |
|
2,373,492 |
|
应付佣金 |
— |
|
172,456 |
|
— |
|
— |
|
— |
|
172,456 |
|
应付账款 |
— |
|
3,332 |
|
— |
|
— |
|
— |
|
3,332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
|
39,812 |
|
— |
|
— |
|
— |
|
39,812 |
|
投资者存款 |
— |
|
70,934 |
|
— |
|
— |
|
— |
|
70,934 |
|
应交所得税 |
— |
|
167,798 |
|
— |
|
— |
|
— |
|
167,798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91,528 |
|
30,415 |
|
108,141 |
|
(192,011) |
|
38,073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 |
|
433,197 |
|
20 |
|
— |
|
— |
|
433,217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83,573 |
|
— |
|
— |
|
— |
|
83,573 |
|
应付佣金-长期 |
— |
|
526 |
|
— |
|
— |
|
— |
|
526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20,028 |
|
— |
|
— |
|
— |
|
20,028 |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100,521 |
|
— |
|
— |
|
— |
|
100,521 |
|
负债总额 |
— |
|
1,183,705 |
|
30,435 |
|
108,141 |
|
(192,011) |
|
1,130,270 |
|
夹层股本总额 |
— |
|
30,600 |
|
— |
|
— |
|
— |
|
30,600 |
|
非控制性权益合计 |
— |
|
100,931 |
|
— |
|
— |
|
— |
|
100,931 |
|
股东权益总额 |
192,995 |
|
928,290 |
|
(11,113) |
|
1,519 |
|
— |
|
1,111,691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192,995 |
|
2,243,526 |
|
19,322 |
|
109,660 |
|
(192,011) |
|
2,373,492 |
|
8
|
截至2022年6月30日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91 |
|
377,558 |
|
46,250 |
|
100,537 |
|
— |
|
525,136 |
|
限制现金 |
— |
|
135,242 |
|
— |
|
— |
|
— |
|
135,242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564,374 |
|
— |
|
— |
|
— |
|
564,37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87,706 |
|
66,103 |
|
— |
|
— |
|
(187,706) |
|
66,103 |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34 |
|
51,159 |
|
3,065 |
|
— |
|
(3,054) |
|
51,204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325,112 |
|
— |
|
— |
|
— |
|
325,112 |
|
长期投资 |
— |
|
1,000 |
|
— |
|
— |
|
— |
|
1,000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33,548 |
|
— |
|
— |
|
— |
|
33,548 |
|
商誉 |
— |
|
75,194 |
|
— |
|
— |
|
— |
|
75,194 |
|
长期预付款项 |
— |
|
5,774 |
|
— |
|
— |
|
— |
|
5,774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725 |
|
— |
|
— |
|
— |
|
725 |
|
总资产 |
188,531 |
|
1,635,789 |
|
49,315 |
|
100,537 |
|
(190,760) |
|
1,783,412 |
|
应付佣金 |
— |
|
83,205 |
|
— |
|
— |
|
— |
|
83,205 |
|
投资者存款 |
— |
|
132,154 |
|
— |
|
— |
|
— |
|
132,154 |
|
应交所得税 |
— |
|
120,151 |
|
— |
|
— |
|
— |
|
120,151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72,747 |
|
53,727 |
|
100,458 |
|
(190,760) |
|
36,172 |
|
借款 |
— |
|
2,000 |
|
— |
|
— |
|
— |
|
2,000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 |
|
409,182 |
|
(3,054) |
|
— |
|
— |
|
406,128 |
|
应付佣金-长期 |
— |
|
1,289 |
|
— |
|
— |
|
— |
|
1,289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3,400 |
|
— |
|
— |
|
— |
|
3,400 |
|
负债总额 |
— |
|
824,128 |
|
50,673 |
|
100,458 |
|
(190,760) |
|
784,499 |
|
夹层股本总额 |
— |
|
30,600 |
|
— |
|
— |
|
— |
|
30,600 |
|
股东权益总额 |
188,531 |
|
781,061 |
|
(1,358) |
|
79 |
|
— |
|
968,313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188,531 |
|
1,635,789 |
|
49,315 |
|
100,537 |
|
(190,760) |
|
1,783,412 |
|
9
|
截至2021年6月30日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258,609 |
|
— |
|
180,678 |
|
— |
|
439,287 |
|
限制现金 |
— |
|
266,023 |
|
— |
|
— |
|
— |
|
266,023 |
|
应收账款净额 |
— |
|
594,061 |
|
— |
|
— |
|
— |
|
594,061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180,710 |
|
126,103 |
|
— |
|
— |
|
(180,710) |
|
126,103 |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
|
51,540 |
|
— |
|
— |
|
— |
|
51,540 |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
|
21,104 |
|
— |
|
— |
|
— |
|
21,104 |
|
无形资产,净值 |
— |
|
24,225 |
|
— |
|
— |
|
— |
|
24,225 |
|
长期预付款项 |
— |
|
7,427 |
|
— |
|
— |
|
— |
|
7,427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
|
649 |
|
— |
|
— |
|
— |
|
649 |
|
总资产 |
180,710 |
|
1,349,741 |
|
— |
|
180,678 |
|
(180,710) |
|
1,530,419 |
|
应付佣金 |
— |
|
127,194 |
|
— |
|
— |
|
— |
|
127,194 |
|
投资者存款 |
— |
|
248,277 |
|
— |
|
— |
|
— |
|
248,277 |
|
应交所得税 |
— |
|
116,897 |
|
— |
|
— |
|
— |
|
116,897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24,799 |
|
— |
|
180,710 |
|
(180,710) |
|
24,799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 |
|
278,697 |
|
— |
|
— |
|
— |
|
278,697 |
|
应付佣金-长期 |
— |
|
10,080 |
|
— |
|
— |
|
— |
|
10,080 |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3,548 |
|
— |
|
— |
|
— |
|
3,548 |
|
负债总额 |
— |
|
809,492 |
|
— |
|
180,710 |
|
(180,710) |
|
809,492 |
|
股东权益总额 |
180,710 |
|
540,249 |
|
— |
|
(32) |
|
— |
|
720,927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股东权益 |
180,710 |
|
1,349,741 |
|
— |
|
180,678 |
|
(180,710) |
|
1,530,419 |
|
选定的业务结果简明综合附表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
|
2,091,757 |
|
21,174 |
|
— |
|
(21,174) |
|
2,091,757 |
|
业务费用和开支 |
5,207 |
|
1,888,541 |
|
21,284 |
|
— |
|
(20,660) |
|
1,894,372 |
|
业务收入/(损失) |
(5,207) |
|
203,216 |
|
(110) |
|
— |
|
(514) |
|
197,385 |
|
利息收入/(支出),净额 |
93 |
|
(159) |
|
36 |
|
1,378 |
|
— |
|
1,348 |
|
其他费用,净额 |
— |
|
(455) |
|
(6,628) |
|
— |
|
— |
|
(7,083)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
(5,114) |
|
202,602 |
|
(6,702) |
|
1,378 |
|
(514) |
|
191,650 |
|
所得税费用 |
— |
|
(71,380) |
|
— |
|
— |
|
— |
|
(71,380) |
|
净收入/(亏损) |
(5,114) |
|
131,222 |
|
(6,702) |
|
1,378 |
|
(514) |
|
120,270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
|
1,942,113 |
|
19,338 |
|
— |
|
(19,338) |
|
1,942,113 |
|
业务费用和开支 |
7,339 |
|
1,648,278 |
|
19,629 |
|
— |
|
(59,823) |
|
1,615,423 |
|
业务收入/(损失) |
(7,339) |
|
293,835 |
|
(291) |
|
— |
|
40,485 |
|
326,690 |
|
利息收入,净额 |
761 |
|
554 |
|
107 |
|
76 |
|
— |
|
1,498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
|
487 |
|
(4,228) |
|
— |
|
— |
|
(3,741)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
(6,578) |
|
294,876 |
|
(4,412) |
|
76 |
|
40,485 |
|
324,447 |
|
所得税费用 |
— |
|
(88,578) |
|
— |
|
— |
|
— |
|
(88,578) |
|
净收入/(亏损) |
(6,578) |
|
206,298 |
|
(4,412) |
|
76 |
|
40,485 |
|
235,869 |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 |
|||||||||||
10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净收入 |
— |
|
1,834,422 |
|
— |
|
— |
|
— |
|
1,834,422 |
|
业务费用和开支 |
21,948 |
|
1,530,863 |
|
— |
|
5 |
|
— |
|
1,552,816 |
|
业务收入/(损失) |
(21,948) |
|
303,559 |
|
— |
|
(5) |
|
— |
|
281,606 |
|
利息收入,净额 |
— |
|
1,537 |
|
— |
|
— |
|
— |
|
1,537 |
|
其他收入,净额 |
— |
|
12,608 |
|
— |
|
— |
|
— |
|
12,608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亏损) |
(21,948) |
|
317,704 |
|
— |
|
(5) |
|
— |
|
295,751 |
|
所得税费用 |
— |
|
(88,094) |
|
— |
|
— |
|
— |
|
(88,094) |
|
净收入/(亏损) |
(21,948) |
|
229,610 |
|
— |
|
(5) |
|
— |
|
207,657 |
|
现金流量选定简明合并附表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93 |
|
525,229 |
|
— |
|
— |
|
— |
|
525,322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
|
(201,099) |
|
(47,566) |
|
(19,812) |
|
19,812 |
|
(248,665) |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
— |
|
1,568 |
|
19,812 |
|
— |
|
(19,812) |
|
1,568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64 |
|
7,216 |
|
— |
|
— |
|
— |
|
7,280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额 |
157 |
|
332,914 |
|
(27,754) |
|
(19,812) |
|
— |
|
285,50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91 |
|
377,558 |
|
46,250 |
|
100,537 |
|
— |
|
525,136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948 |
|
768,739 |
|
18,496 |
|
80,725 |
|
— |
|
868,908 |
|
年初限制现金 |
— |
|
135,242 |
|
— |
|
— |
|
— |
|
135,242 |
|
年底的限制现金 |
— |
|
76,975 |
|
— |
|
— |
|
— |
|
76,975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238,751 |
|
— |
|
— |
|
— |
|
238,751 |
|
投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净额 |
761 |
|
(253,367) |
|
(33,891) |
|
(80,141) |
|
80,141 |
|
(286,497) |
|
(用于)/由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
|
(1,000) |
|
80,141 |
|
— |
|
(80,141) |
|
(1,000)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30 |
|
3,784 |
|
— |
|
— |
|
— |
|
3,814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净增/(减)额 |
791 |
|
(11,832) |
|
46,250 |
|
(80,141) |
|
— |
|
(44,932)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258,609 |
|
— |
|
180,678 |
|
— |
|
439,287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91 |
|
377,558 |
|
46,250 |
|
100,537 |
|
— |
|
525,136 |
|
年初限制现金 |
— |
|
266,023 |
|
— |
|
— |
|
— |
|
266,023 |
|
年底的限制现金 |
— |
|
135,242 |
|
— |
|
— |
|
— |
|
135,242 |
|
11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其他 |
|
消除 |
|
合并 |
||||
父母 |
VIE |
外商独资企业 |
子公司 |
调整 |
总计 |
|||||||
(千元人民币)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
|
334,033 |
|
— |
|
— |
|
— |
|
334,033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180,677) |
|
(14,631) |
|
— |
|
— |
|
180,677 |
|
(14,631) |
|
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180,677 |
|
4,929 |
|
— |
|
180,677 |
|
(180,677) |
|
185,606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11,917 |
|
— |
|
— |
|
— |
|
11,917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的净增加额 |
— |
|
336,248 |
|
— |
|
180,677 |
|
— |
|
516,925 |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108,358 |
|
— |
|
— |
|
— |
|
108,358 |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258,610 |
|
— |
|
180,677 |
|
— |
|
439,287 |
|
年初限制现金 |
— |
|
80,027 |
|
— |
|
— |
|
— |
|
80,027 |
|
年底的限制现金 |
— |
|
266,023 |
|
— |
|
— |
|
— |
|
266,023 |
|
A. [保留]
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要约的理由及所得款项的用途
不适用。
D.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摘要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和与可变利益实体(即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和深圳磐盈)的合同安排在中国运营。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公司和Hywin Consulting分别被视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我们通过VIE在中国主要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中国法律法规对从事这类服务的公司的外国所有权规定了某些资格要求、限制和禁令。
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我们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这些VIE及其股东之间已经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期权协议、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这些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对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和深圳磐鹰行使有效控制权,并将它们的财务业绩合并为VIE。我们的ADS的投资者不是在中国购买VIE的股权,而是在购买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对VIE没有直接的股权所有权。关于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情况,见"项目4。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 ——合同安排。
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主要来自我们分销的各类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这些产品可能会遇到投资业绩下降、价值下降、销售减少,甚至被限制或禁止交易,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对我们的健康管理业务的任何不利变化或负面影响也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不能遵守适用于我们的业务和服务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VIE、健康管理行业、数据和网络安全以及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未能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如果我们无法留住或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如果我们与我们的金融产品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如果我们的管理团队或员工行为失检或受到投诉,那么我们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12
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VIE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在向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可能会为执行这些安排的条款而承担大量费用。此外,中国现行和未来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尚不确定中国是否会采纳与合同安排有关的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采纳,这些法律或法规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相关监管机构或法院认为全部或部分非法或无效,我们可能会失去对VIE的控制,并不得不修改这种结构以符合监管要求。此外,如果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任何现行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相关监管机构将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行动处理违规或失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包括被禁止继续经营VIE或解除合同安排。由于中国的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可能很难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子公司、VIE和我们公司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VIE和我们公司整体的财务表现。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着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些风险和不确定性与总部设在中国大陆并主要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以及复杂和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很大的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因此可以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发布有关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还拥有重要权力,可以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施加影响。例如,我们面临的风险包括监管机构批准中国发行者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发行者的投资、VIE的使用、反垄断监管行动以及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此外,中国政府当局最近表示,有意对境外发行和/或境外投资于中国发行人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直接针对我们业务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
在投资美国存托凭证之前,你应该仔细考虑这份年度报告中的所有信息。以下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摘要,按相关标题排列如下:
与我们业务有关的风险
| ● | 我们分销的产品涉及各种风险,我们未能识别或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将对我们的声誉、客户关系、运营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
| ● | 我们分销的产品的投资业绩下降或被认为下降、我们管理的资产价值下降或我们其他服务的销售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向高端健康管理业务的扩张和对健康管理中心的收购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业绩,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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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我们销售的理财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为基础资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各种波动和不确定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政府针对该行业的措施。 |
| ● |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更新现有的许可证,或无法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额外许可证和许可证,或未能遵守适用于我们的业务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如果目前在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的某些类别的产品受到限制或禁止,或者如果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被禁止上市交易所管理的产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保留或扩大我们的高净值人士客户基础,或维持或增加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分销的产品的投资金额。 |
| ● | 佣金、管理费和基于绩效的服务费的任何实质性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退还顾客预付的体检费和会员费。 |
| ● | 我们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数量有限的金融产品供应商和客户,我们与这些金融产品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或他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波动并影响我们的业务。 |
| ● |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任何对我们声誉的损害或未能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在财富管理和健康管理服务行业面临巨大的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与我们开展业务的第三方不遵守规定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面临与爆发健康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事件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充分有效地识别或减轻所有市场环境中的风险敞口,或针对所有类型的风险,包括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
| ● | 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或其他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或导致监管制裁或诉讼费用。 |
| ● |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我们未来的业务战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
| ● | 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或执行人员可能不时卷入法律或行政诉讼以及商业或合同纠纷,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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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我们违反与资产管理服务业务有关的资产管理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或我们对交易对手承担的信托责任,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
| ● |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票期权和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奖励,这可能导致股权激励费用增加。 |
| ● | 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故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计划建立和运营我们的互联网医院,这可能会面临重大风险。 |
| ● |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受到美容医疗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对整个美容医疗行业的不利看法的不利影响。 |
| ● | 我们未来的成功有赖于继续努力留住我们现有的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员工,以及吸引、整合和留住高技能和高素质的人才。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 |
| ● | 如果我们的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没有获得并保持适当的许可证,我们可能会受到对我们的体检中心的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董事长能够控制我们的公司并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或有冲突。 |
| ● | 任何未能保护客户隐私和机密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我们和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运营结果以及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 |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些索赔可能会耗费时间和成本,并可能导致我们丧失重大权利。 |
| ● | 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中提供的假冒、不合格或未经授权的产品而受到产品责任索赔或行政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并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 ● | 在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中,我们可能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受到医疗责任索赔或行政处罚,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并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 ● | 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中国有关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品牌形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
| ● | 与员工、产品供应商和其他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可能无法充分防止我们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泄露。 |
15
| ● |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 |
| ● |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纠正我们在财务报告方面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业务结果,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
与我们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 ● |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
| ● | 根据《外国投资法》,我们的业务可能被视为外国投资,其解释和实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我们公司和VIE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
| ● |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获得我们在中国的部分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 |
| ● | 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
| ● | 如果VIE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失去使用和享受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
| ● | 我们可能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我们分销的金融服务业务、服务供应商和金融产品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
| ● | 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
| ● |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
| ● | 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
| ● | 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贵方投资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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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将融资活动的收益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
| ● | 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
| ● | 如果我们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
| ● | 我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其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
| ● | 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其他劳动相关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其他一些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难度。 |
| ● |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
| ● | 如果不遵守中国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登记的规定,我们或我们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或行政处罚。 |
| ● | 如果控制我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我们的公司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受到挑战,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
| ● | 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中国更严格的劳动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 ● | 如果PCAOB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要求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充分检查或全面调查,SEC将禁止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方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不能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充分的检查,将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这种检查的好处。 |
| ● | 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 ● |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会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可能会承担可能对我们的经营结果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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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ADS有关的风险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作的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
| ● |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
| ● |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
| ● | 大量美国存托凭证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
| ● | 你可能会受到转让美国存托股的限制。 |
| ● |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美国存托凭证基础普通股的投票权。 |
| ● | 由于不能参与配股发行,你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
| ● |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 |
| ● |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有反收购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及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
| ● |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 |
| ● |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会产生成本,而在我们不再具备“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这些成本还会增加。 |
| ● |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要求接受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
| ● | 贵方作为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向保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保存人协议条款的限制。 |
| ● |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商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
| ● |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而不是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而母国的做法对股东的保护相对较少。 |
| ● | 不能保证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内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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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业务有关的风险
我们分销的产品涉及各种风险,我们未能识别或充分认识到这些风险将对我们的声誉、客户关系、运营和前景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分销各种各样的理财产品,包括私人市场投资产品(“私人市场投资产品”)和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我们从中产生分销佣金、经常性费用和基于业绩的费用。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我们还提供资产管理产品,收取管理费和基于业绩的费用,并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和一次性佣金。这些产品往往结构复杂,涉及各种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利息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欺诈风险和其他风险。此外,我们还面临产品供应商的任何潜在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任何此类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都可能对我们分销或协助销售的适用产品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成功地识别并充分认识到与这些产品有关的风险。我们不仅必须在设计和开发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时对这些风险保持谨慎,我们还必须向我们的客户准确描述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相关的风险,并为他们进行评估。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充分有效地减轻客户在所有市场环境中或针对所有类型风险的风险敞口。
如果我们未能识别并充分认识到与我们分销或管理的产品相关的风险,或未能以足够清晰的方式向我们的客户披露此类风险,我们的客户可能会遭受财务损失或其他损害。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声誉、客户关系、业务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分销的产品的投资业绩下降或被认为下降、我们管理的资产价值下降或我们其他服务的销售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我们分销或管理的产品而言,投资业绩是一个关键的竞争因素。强劲的投资业绩有助于我们保留和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并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因此,强劲的投资业绩是我们实现向客户或我们管理的资产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分销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将优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组合,也无法保证我们的历史表现将预示未来的回报。此外,第三方在基础投资方面的欺诈和其他欺骗做法可能对相关产品的投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比,投资业绩的任何下降或预期下降都可能对客户对我们分销的产品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销售下降,进而可能对我们推出与我们的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新产品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也从事资产管理服务。我们资产管理服务的盈利能力取决于根据所管理资产的价值收取的费用。我们所管理的资产价值的任何减值,无论是由基础市场的波动或低迷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都将减少我们从资产管理业务中获得的收入,这反过来可能对我们的整体财务业绩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高端健康管理业务的扩张和对健康管理中心的收购可能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业绩,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最近通过收购中国的综合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商,将我们的业务扩展到高端健康管理服务,即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大医生”)、北京生命3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无限”)和真诚与同情健康管理中心(“SCHMC”)。我们预计,在此类高端健康管理业务开始产生盈利之前,将产生大量的成本和费用,如医疗设备的租购金额和人员成本。此外,高端预防保健服务市场具有不同于我们现有市场的竞争格局、消费者偏好和可自由支配的支出模式。我们可能还需要通过在广告和促销活动上比我们最初计划的更多的投资来在这个市场上建立品牌知名度。此类高端健康管理业务的销售可能需要比预期更长的时间才能提升并达到预期的销售和利润水平,从而影响我们的整体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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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运营经验有限,我们收购的体检中心和诊所没有也可能无法达到我们预期的业务或财务表现,我们可能无法将我们新成立的健康管理业务整合到我们现有的业务中。实际上,我们在健康管理业务的运营中出现了净亏损,这影响了我们整个业务的盈利能力。我们可能无法按预期充分利用新收购的健康管理服务供应商,原因是我们无法或在获得所需的批准、许可证或执照方面出现实质性延误,以及提高运营和利用率的成本大幅增加。此外,我们的在线医疗平台可能不会像预期的那样发展。潜在客户和医疗服务提供商可能不熟悉在线医疗平台的发展,可能难以将我们的服务与竞争对手的服务区分开来。说服潜在客户和医疗服务提供商相信使用我们服务的价值对我们业务的成功非常重要。此外,新设立的健康管理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成果,可能无法与我们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成果相比较。健康管理业务甚至可能继续亏损经营,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选择随后处置所收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商,并确认损失。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在未来为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创造收入,如果有的话,或按计划发展我们的健康管理业务。
在我们销售的理财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以房地产或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为基础资产。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中国房地产行业各种波动和不确定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包括政府针对该行业的措施。
到目前为止,我们分销的理财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产品作为其基础投资。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该等理财产品的总成交金额分别占我们所分销的所有理财产品总成交金额的58.2%、37.9%及28.0%。
此类产品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状况,尤其是中国新房地产交易量。近年来,中国的住宅房地产行业在住房交易量和价格方面存在波动和波动。中国房地产业的波动是由我们无法控制的经济、社会、政治和其他因素造成的。中国经济的任何长期放缓,导致房地产业的衰退或波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在长江三角洲和中国其他城市和地区,不会出现住宅物业供应过剩或住宅物业行业经济低迷的情况。任何此类供应过剩或经济低迷都可能导致房地产销售放缓,或在区域或全国范围内造成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有人担心,中国房地产市场已经过热,可能会变成一个房地产“泡沫”。作为回应,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防止中国房地产市场过热。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市场状况的变化、价格的不稳定以及房地产供求的不平衡。
房地产产品还受制于房地产及房地产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所固有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与不动产所有权负担、一般和当地经济状况、一个地区竞争性房地产的供求变化、自然灾害、政府法规的变化、不动产税率的变化、利率的变化、抵押贷款资金的减少、这可能使房地产的销售或再融资变得困难或不可行以及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有关的风险。
特别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容易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中国政府通过实施行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措施,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施加相当大的直接和间接影响,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外汇、税收、外国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中国政府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对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购买者提供贷款的能力施加额外的限制,对房地产销售征收额外的税收和征税,对跨境投资和融资相关活动施加外汇限制,限制外国对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投资,限制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的供应。如果我们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条例或限制,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处罚,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中国政府将来不会采取新的措施,可能导致房地产行业的增长率下降。政府政策的频繁变化也可能带来不确定性,从而抑制对房地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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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底以来,为应对房地产行业的放缓,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稳定房地产行业,一些地方政府当局有选择地放松了对购买住宅物业的某些限制。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中国政府也有针对性地推动住房交付,化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融资风险。努力包括降低个人借款人购买首套住宅物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增加某些雇员及其家庭成员购买住宅物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为个人和家庭购买住宅物业提供税收补贴。中国政府当局可能会继续不时通过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稳定和支持中国某些地区的住宅相关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
此外,AMAC于2017年2月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则第4号》,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房地产进行规范。根据《备案规则》第4条,AMAC不受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以债权投资方式及《备案规则》确定的其他特定投资方式投资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热门城市普通住宅物业的备案申请。为了遵守第4条申报规则,我们调整了投资策略。此外,根据AMAC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新通知》,AMAC将不受理私募基金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常规和商业性借贷活动的备案申请。因此,我们从各地方政府批准的省级和市级金融资产交易所战略性地销售具有债权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产品。尽管我们目前与之合作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不对我们采购和分销的产品的基础投资施加限制,但我们不能保证它们将来不会按照严格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实施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政府不会颁布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其他法律和政策。
如果中国房地产行业发生重大波动,或房地产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的内在风险成为现实,我们分销的与(i)房地产或(ii)房地产项目建设和开发相关的理财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下降,违约风险可能会增加,从而导致客户对产品的需求下降。这些产品贡献了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因此,我们的收入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对我们的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维持或更新现有的许可证,或无法获得开展业务所需的额外许可证和许可证,或未能遵守适用于我们的业务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我们的业务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监管金融服务业的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发展。在监管制度以及适用于金融服务业和经营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的现行和未来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根据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型,企业经营可能受到不同部门的监督和审查。迄今为止,中国政府尚未采用统一的监管框架来管理各类理财产品的发行或管理。然而,我们目前在中国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法律法规,例如私人市场投资产品和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此外,交易所管理的产品还受省级和市级地方财政办公室的监管。
目前,在中国分销基金产品(包括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和私募市场投资产品)需要许可证。我们的子公司海威基金分销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基金分销许可证,我们通过该子公司分销所有的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和部分私募市场投资产品。对于其余的私人市场投资产品,我们可能会根据与产品供应商的咨询服务协议,以咨询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分销佣金,这不受现行适用法律法规的禁止。我们还分销来自本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所管理产品。然而,由于中国的财富管理服务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采用新的适用法律法规来解决不时出现的问题,或要求我们在未来可能分销的基金产品、交易所管理的产品和其他类型的产品的分销方面增加许可证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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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20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基金营销推介、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业务以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行为,证券投资被认定为基金销售行为,需取得“证券及期货经营许可证”。我们目前持有这样的许可证。然而,我们仍然需要遵守销售代理措施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管理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必须在AMAC注册,未注册的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基金”或“资产管理”的名义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遵守中国法律,我们通过持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任何违反中国证监会或AMAC规定的行为都会对我们在AMAC的注册产生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分销基金产品的资格。此外,新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施加额外的限制。例如,2019年12月,AMAC修订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通知》,其中规定,除其他外,私募投资基金不应进行债权投资。如果一家私人投资基金的基础资产是债务,这类私人投资基金将无法完成向AMAC提交的申报。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基金募集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实施特定行为。
此外,我们的体检中心、诊所和互联网医院的运营受到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发布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和医疗专业人员的许可和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定价和采购、医疗器械的使用和安全、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定价、环境保护、反腐败和反贿赂、医疗事故的处理以及患者病历的保密、维护和安全。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医疗行业的法律框架和执法趋势不会改变,或者我们将成功地应对这些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导致合规成本增加,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未能取得或更新任何经营所需的执照或许可证,或被发现不遵守这些执照、许可证或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可能面临处罚、暂停经营,甚至吊销这些执照或许可证,这取决于调查结果的性质。
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我们现有的许可证,资格或许可证,更新其中任何一个,当他们的当前期限到期,或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我们的未来业务扩展所必需的。如果我们不能维持和更新我们现有的一个或多个许可证和许可证,或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获得我们未来业务扩张所需的此类更新或额外许可证,我们的运营和前景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与中国的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了频繁的对话,努力跟上监管环境的发展。然而,如果未来颁布的新的中国法规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以继续开展我们的业务,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证或许可。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如果目前在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的某些类别的产品受到限制或禁止,或者如果当地金融资产交易所被禁止上市交易所管理的产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尚未制定国家监管框架,管理地方交易所或交易所管理产品的上市、交易和分销。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管理产品,经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备案和批准,由市、省两级财政厅监管。根据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理顺和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除国务院、国务院金融行政部门另有批准外,新设交易所应当经省级政府批准。地方政府出台了监管地方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当地政府当局不鼓励任何重要的产品类型,我们的产品组合、分销服务和相关收入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此外,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政府当局不会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限制我们的金融资产产品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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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由地方政府批准和监管,但我们不能保证它们不会被严格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所覆盖。如需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等国家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指导,这些金融资产交易所可能被禁止上市某些或所有目前在这些交易所交易的产品,或被禁止从事此类上市和交易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得不停止销售交易所管理的产品,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继续保留或扩大我们的高净值人士客户基础,或维持或增加我们的客户对我们分销的产品的投资金额。
我们的目标客户是中国的高净值人士。鉴于中国为高净值人士提供的财富管理服务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保持和增加我们的客户数量,或者我们的现有客户将保持对我们分销的财富管理产品、我们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或我们促成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相同投资水平。由于中国的这一行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高度分散,进入门槛较低,我们现有和未来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更有能力抓住市场机遇,更快地扩大客户基础。此外,中国金融服务业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可能不会对我们和我们的竞争对手保持或扩大客户群的能力产生相应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以同样的速度保持或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竞争地位。我们的客户数量减少或他们对我们分销或管理的产品的投资减少,可能会减少来自佣金、服务费、管理费和基于绩效的费用的收入。如果我们未能继续满足客户对我们分销的产品或我们管理的基金的回报的期望,或者如果他们不再对我们的服务感到满意,他们可能会把我们留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受到这些客户的损害,从而影响我们吸引新客户的能力,进而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佣金、管理费和基于绩效的服务费的任何实质性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一次性佣金。此外,我们有权从财富管理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中收取管理费和基于业绩的费用。佣金、管理费和基于绩效的费率因产品而异。尽管在本年度报告所提及的适用期间内,我们分销的任何特定类别产品的费率保持相对稳定,但未来的佣金、管理费和基于绩效的费率可能会根据影响产品供应商的主要政治、经济、监管、税收和竞争因素而发生变化。这些不在我们控制范围内的因素包括:产品供应商创造新业务和实现利润的能力、客户对理财产品的需求和偏好、其他产品供应商以较低成本提供可比产品、客户可获得替代产品以及佣金和费用的税收减免。由于我们不确定,也无法预测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和保险产品的佣金和费率变化的时间或程度,我们很难评估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经营的影响。为了维持我们与产品供应商的关系并签订新产品的合同,我们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低的佣金率或其他不太优惠的条款,这可能会减少我们的收入。
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退还顾客预付的体检费和会员费。
我们为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发行体检卡和会员卡,使我们能够提前向客户收取体检费和会员费。我们从客户那里获得的预付款主要是客户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而支付的预付款。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从客户获得的预付款为人民币3980万元(合550万美元)。如果我们的客户决定不再需要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他们可能要求退还预付的体检费和会员费,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现金流和流动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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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数量有限的金融产品供应商和客户,我们与这些金融产品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或他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导致我们的收入大幅波动并影响我们的业务。
尽管我们努力从市场上覆盖广泛的产品供应商那里获取财富管理业务,但由于我们严格的筛选流程和严格的风险管理标准,我们和VIE分销的产品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数量有限的产品供应商,出于会计目的,这些供应商被视为我们的客户。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我们的前三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36%、37%和56%,我们的前五大客户分别占我们总净收入的50%、52%和66%。在可预见的未来,我们很可能将继续依赖数量有限的产品供应商,包括相关方,占我们净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客户关系将继续发展,或者这些客户是否将在未来继续为我们带来可观的收入。任何未能维持我们现有的客户关系或未能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失去了我们的任何主要产品供应商,或任何这些产品供应商大大减少了它与我们的业务量,我们的净收入和盈利能力将大大减少,如果我们不能及时获得具有类似或优惠的商业条款的替代产品供应商,或根本不能获得。此外,我们与产品供应商的关系受分销协议或咨询服务协议或经纪服务协议的约束。除其他事项外,这些协议确定了我们的责任范围以及我们在分销或经纪特定产品方面的佣金率。这些协议通常是在逐个产品的基础上订立的,并在相关产品的有效期届满时失效。对于任何新产品,都需要谈判和签订新的协议。如果合计占我们业务很大一部分的产品供应商决定不与我们就其金融产品签订合同,或者我们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我们不利,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的任何主要产品供应商未能及时向我们付款或遇到困难或停止发行我们分销的基金产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任何对我们声誉的损害或未能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对我们业务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相信,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品牌对于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至关重要,这反过来又有助于我们努力将我们的服务货币化,并增强我们对客户和产品供应商的吸引力。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容易受到许多威胁的影响,这些威胁可能难以控制或不可能控制,成本高昂或无法补救。
监管调查或调查、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发起的诉讼、员工的不当行为、对利益冲突和谣言的看法、来自客户的投诉和与我们客户的纠纷等,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即使这些问题没有根据或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此外,任何认为我们的财富管理和产品推荐及服务的质量可能与其他财富管理服务供应商或财富管理产品分销商不相同或更好的看法,也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此外,媒体对整个金融服务业的任何负面宣传或业内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和合作伙伴,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和品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我们不能保持良好的声誉或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吸引和留住客户、理财产品供应商和关键员工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我们的业务和收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可能会受到负面新闻、丑闻或其他与中国一般医疗行业相关的事件的损害。中国一般医疗行业的其他参与者,特别是互联网医疗行业,包括我们的竞争对手,制造、分销或销售的医药产品以及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或安全受到质疑的事件,已经并可能继续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此类事件不仅可能损害相关各方的声誉,而且可能损害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即使此类各方或事件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员工没有任何关系。此类负面宣传可能会间接和不利地影响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此外,与产品或服务质量无关的事件,或涉及我们或我们员工的其他负面宣传或丑闻,无论其优点如何,也可能对我们以及我们的声誉和品牌认知度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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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财富管理和健康管理服务行业面临巨大的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我们的市场份额,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运营,并根据产品供应、客户服务、分支网络、声誉和品牌等因素来争夺客户。在财富管理服务行业,我们面临的竞争主要来自商业银行、非银行传统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以及非传统金融机构,如其他大型独立财富管理公司和在线财富管理平台。此外,我们有可能不能成功地发现新的产品和服务机会,或不能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开发和引进这些机会。更适应财富管理服务行业的新竞争者可能会出现,这可能导致我们在关键细分市场失去市场份额。
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多的财务和营销资源。例如,我们与之竞争的商业银行往往享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因为它们拥有覆盖全国的分销网络、成熟的品牌和信誉,以及更大的客户基础和执行能力。此外,我们目前与之有关系的许多理财产品供应商,如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也从事或将来可能从事理财产品的分销,他们可能会从其制造和分销的垂直整合中受益。
此外,由于医学检验、在线医疗服务和医学美容服务市场相对较新、发展迅速且竞争激烈,我们预计未来竞争将持续并加剧。我们面临着来自其他体检中心、诊所、在线医疗平台、医美服务提供商、其他综合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商和一般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竞争。我们预计,随着目前的竞争对手多样化和改进其服务产品,以及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未来竞争将会加剧。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或高效地与当前或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它们可能被既有的、资金充足的公司或投资者收购、接受投资或与之建立战略关系,这将有助于提高它们的竞争力。此外,健康管理行业的现有竞争者和新进入者也可能寻求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技术或能力,使我们提供的一些服务过时或竞争力下降,其中一些可能采取比我们更激进的定价政策或投入更多资源进行营销和促销活动。更具体地说,中国内地的医疗美容服务市场面临着来自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等发达市场的竞争。中国内地的服务供应商未能有效地与海外同行竞争,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这些情况的发生都可能阻碍我们的增长和减少我们的市场份额,因此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和不利的影响。
与我们开展业务的第三方不遵守规定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产品供应商或其他业务对手方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监管规定而受到监管处罚或处罚,这可能会影响我们的业务活动和声誉,进而影响我们的经营业绩。尽管我们对业务对手方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任何此类对手方侵犯或将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或违反任何监管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这些交易对手方将继续保持所有适用的许可和批准,而这些交易对手方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造成潜在的责任,进而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面临与爆发健康流行病、自然灾害和其他非常事件有关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可能而且已经受到公共卫生流行病的影响,例如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SARS、兹卡病毒、埃博拉病毒、新冠疫情或其他疾病的爆发。2022年上半年,中国的新冠疫情病例激增,特别是在上海,随后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来遏制新冠疫情。此外,由于政府为遏制疫情蔓延而采取的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我们和我们的客户在面对面会谈方面遇到了限制。此外,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新冠疫情已不再是全球卫生紧急情况,而中国政府亦已逐步取消在中国的限制和检疫措施,因为新冠疫情正在得到控制,但新冠疫情的未来发展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仍可能影响我们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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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我们的线下活动延迟或取消,进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除了新冠疫情和其他健康流行病的影响外,我们的业务还可能受到影响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的自然灾害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充分有效地识别或减轻所有市场环境中的风险敞口,或针对所有类型的风险,包括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我们已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制定我们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计划继续这样做。然而,我们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有效地减轻我们在所有市场环境中或针对所有类型风险的风险敞口。我们的许多风险管理政策是基于观察到的历史市场行为、现有的市场实践或基于历史模型的统计数据。在市场波动时期或由于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方法所依据的历史推导的相关性可能不成立。因此,这些方法可能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暴露,这可能比我们的模型所显示的要大得多。这可能导致我们蒙受投资损失,或导致我们的对冲和其他风险管理策略无效。
在推出产品之前,我们遵循严格的产品选择程序来评估重要和复杂的商业、财务、税务、会计和法律问题的产品候选者和供应商。然而,在遵循这些程序和对产品候选者进行评估时,我们依赖现有的资源,包括产品供应商提供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并不总是准确、完整、最新或得到适当的评估。因此,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我们对任何产品进行的尽职调查将揭示或突出所有可能对评估此类产品有必要或有帮助的相关事实。欺诈、会计违规和其他欺骗性做法的情况可能很难发现。
虽然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个内部合规制度来监督服务质量和监管合规,但这些风险可能难以提前发现和减轻,并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运营结果或财务业绩。从历史上看,我们发现了税务事项处理和报告方面的某些缺陷。具体而言,我司未按照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未缴税款记为增值税和应纳所得税。
此外,尽管我们对潜在客户进行了尽职调查,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根据我们可获得的信息确定所有可能的问题。如果某些投资者不符合相关产品协议或适用法律的相关资格要求,我们也可能被视为未履行我们与产品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要求的义务,或受到产品中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索赔要求的约束。对业务、法律和监管风险的管理,除其他外,需要有适当记录和核实大量交易和事件的政策和程序,而这些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充分有效地减轻我们在所有市场环境中或针对所有类型风险的风险敞口。
此外,从历史上看,我们聘请了一个独立的第三方,从某些产品供应商那里收取佣金,并代表我们向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支付佣金。所有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责任均由独立第三方承担。我们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终止了这些业务安排。虽然这些安排不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结果,而且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是按照我们的会计估计数确认和入账的,但这种历史安排可能会导致合规方面的缺陷。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税务机关是否会决定对上述安排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他们的决定是否会对我们的合规责任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或其他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或导致监管制裁或诉讼费用。
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或其他员工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违法行为、监管制裁、诉讼或严重的声誉或财务损害。他们的不当行为可能包括:
| ● | 疏忽或故意忽视对评估和选择产品候选者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在向客户推销或分销理财产品时从事虚假陈述或欺诈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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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不当使用或披露客户、理财产品供应商或其他方的机密信息; |
| ● | 隐瞒未经授权或不成功的活动,造成未知和未得到管理的风险或损失;或 |
| ● | 否则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我们的内部政策或程序。 |
我们建立了一个内部合规制度,以监督服务质量和法规的遵守情况;然而,我们不能总是阻止我们的关系经理或其他雇员的不当行为,我们为防止和发现不当行为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不会在所有情况下都有效。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或其他员工的不当行为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执行我们未来的业务战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的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始于2006年,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大幅增长和扩张。我们相信,我们的持续增长将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能力有效地执行我们的业务战略,并解决上述可能影响我们的因素。为了加强我们在财富管理行业的市场地位,我们打算加强和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继续投资于我们的分行网络和扩大我们的国际存在,并投资于技术以提高运营效率,所有这些都要求我们进一步扩大、培训、管理和激励我们的员工,并维持我们与客户、产品供应商和其他行业参与者(如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关系。我们的运营费用可能会增加,因为我们会设立更多的办公室和财富服务中心,以提高我们的市场渗透率。我们预计,我们还需要实施各种增强和升级的业务和财务系统、程序和控制,包括改进办公室行政系统和其他内部管理系统。所有这些努力都涉及风险,将需要大量的管理努力、关注和技能,以及大量的额外支出。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目前和计划中的人员、系统、程序和控制措施将足以支持我们今后的行动。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有效地管理我们的增长或实施我们未来的业务战略,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或执行人员可能不时卷入法律或行政诉讼以及商业或合同纠纷,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我们的董事和/或执行人员可能不时卷入法律或行政诉讼和商业纠纷。此类诉讼或纠纷通常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或合同纠纷、诉讼或由我们的客户提起的纠纷,这些客户根据我们的建议购买了理财和资产管理产品,以及我们为销售、雇佣事宜和其他监管合规事宜提供便利的保险产品。无法保证任何诉讼和索赔一旦出现,不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信贷、股票或其他金融市场价值恶化或波动的时期,或在客户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时期,这种风险可能会加剧。尽管我们不对客户因自己的投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我们也不对产品的回报提供任何保证,但我们可能会卷入法律诉讼、商业纠纷、来自客户的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无论其理由为何。此外,对我们提起的诉讼可能会导致和解、裁决、禁令、罚款、处罚或其他对我们不利的结果,包括损害我们的声誉。我们与理财产品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没有规定赔偿我们因此类诉讼而产生的费用、损害或开支。即使我们成功地抗辩了这些行动,对这些事项的抗辩也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预测这类事项的结果本身就很困难,特别是在索赔人要求获得巨额或未指明的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或在仲裁或法律程序处于早期阶段的情况下。一项重大判决、裁决、和解、罚款或罚款可能对我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经营业绩或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取决于我们这段时期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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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违反与资产管理服务业务有关的资产管理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或我们对交易对手承担的信托责任,我们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打算在中国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业务,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我们作为基金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协议或基金认购协议下的法律义务,我们可能会面临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因此可能会受到法律纠纷和潜在的重大损害。如果我们作为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我们可能需要为有限合伙人或投资者管理这些基金。如果我们被认为违反了我们的受托责任,我们可能会面临与法律纠纷有关的风险和损失。对于我们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资产中管理的任何资产的债务,我们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进一步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努力一定会成功。如果我们的资产管理业务失败,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在目标客户中的声誉和信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票期权和其他形式的股权激励奖励,这可能导致股权激励费用增加。
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Hywin Wealth Management向其员工和董事授予了8,998,465份期权,以根据原2018年计划购买Hywin Wealth Management总计8,998,465股股票。2018年8月,Hywin Wealth Management回购了1495995份已发行和未行使的期权,之后共有7502470份期权未行使。于2019年9月30日,该等未行使期权的每名承授人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我公司订立经修订的授予函,各方同意以我公司授予的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未行使期权,由我公司授予的每一份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10份期权,即刻生效(“重述的2018年计划”)。截至2023年9月30日,根据重述的2018年计划,750,247份在公开发行完成前购买我公司约1.5%已发行普通股的期权已授予并未行使,行使价从每股1.894美元至每股2.80 1美元不等。由于该期间确认的费用,我们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分别确认了人民币2190万元、人民币730万元和人民币520万元(合80万美元)的股权激励费用。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和“项目5。经营和财务回顾与展望——答:经营成果——经营成果的关键组成部分——经营成本和费用——股权激励费用/(收益)。”我们可能会在重报的2018年和2019年计划以及其他计划下的任何未来奖励下的未来期间产生此类费用。此外,我们仍可能在未来授予股票期权和其他股权激励,这可能会在我们的损益表中记录大量股权激励费用。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计算所有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相关规则在我们的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这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发行的任何额外证券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并稀释我们的股东,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所有权权益。我们相信,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关键员工和关系经理的能力非常重要,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董事、员工或关系经理提供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
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的任何重大故障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高度依赖于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及时处理产品供应、客户和交易的大量信息的能力。我们的客户交易和服务、销售管理、财务控制、会计和其他信息技术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我们各个财富服务中心和上海总部之间的通信系统,对我们的业务和我们有效竞争的能力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向贵方保证,如果这些信息技术或通信系统出现部分或全部故障,我们的业务活动将不会受到重大干扰,这些故障可能是由(其中包括)软件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或系统升级导致的转换错误造成的。此外,如果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长期失灵,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未来前景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由于我们计划投资于情报客户服务平台和关系管理管理平台,我们不能向您保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需要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来拥有或使用这些平台或IT基础设施,或者我们将能够获得额外的许可证或许可。如果我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证或许可证,或被政府当局强迫拆除此类基础设施,我们可能无法收回我们的投资,我们的未来前景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并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变化的中国法律法规。例如,我们面对与监管机构批准海外上市有关的风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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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的监督。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法律保护。
我们计划建立和运营我们的互联网医院,这可能会面临重大风险。
我们目前通过数字平台和“Life Infinity Plus”市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我们计划扩大我们互联网医院的服务范围和能力。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商机,我们没有多少经验,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维持病人。互联网医院未来的盈利能力依赖于我们打造品牌、提升服务和品牌知名度的能力。如果我们的新服务不能满足用户的期望,或者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或保持用户对我们品牌的信任,我们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在线健康管理服务市场尚不成熟且不稳定,如果不发展,如果发展速度慢于我们的预期,或者如果我们的服务不能推动用户参与,我们的业务增长将受到损害。此外,我们的互联网医院的业绩将严重依赖于我们的营销和业务发展战略。我们的互联网医院的营销活动将增加额外的运营成本,我们无法确保我们的营销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任何恶意的骚扰或其他不公平的竞争也会降低我们的营销活动的有效性。
此外,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1年1月8日修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准则。它要求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的商业经营者必须从有关电信主管部门取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任何适用的监管要求或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规则、法律和法规,可能导致政府实体或其他机构对我们提起诉讼或采取行动。这些诉讼或行动可能使我们受到重大处罚和负面宣传,要求我们改变我们的业务模式或做法,增加我们的成本并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
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受到美容医疗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对整个美容医疗行业的不利看法的不利影响。
美容医疗市场要求我们密切监测市场的趋势和客户的需求,这可能要求我们引入新的产品、技术、设备、解决方案、服务类别和治疗程序,并加强我们现有的服务和程序。我们与美国、欧洲、新加坡、日本和韩国等海外知名美容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了积极的对话和信息交流,以学习和采用美容医疗解决方案、标准和技术。我们必须与领先的海外美容医疗机构保持牢固的关系,以确保我们获得最新技术,并快速且经济高效地响应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我们可能需要承担开发和购置费用,以跟上新技术的步伐,实施技术创新或替换过时的技术。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地确定、开发和引进新的产品、解决方案、服务类别、特点、改进和技术,并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对我们的服务的需求可能会减少,我们可能无法有效地竞争或吸引客户,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尽管美容医疗服务近年来越来越受欢迎,但许多消费者仍对美容医疗程序的内在风险持谨慎态度。媒体的影响、同行的看法、表明美容医疗程序或其他方面的不利健康影响的研究可能导致市场对美容医疗的看法恶化和对美容医疗服务的需求减少。此外,如果媒体或社交媒体论坛上出现任何关于任何美容医疗服务经营者的事故、治疗无效、服务标准低劣或敏感个人信息处理不当的指控,无论其价值如何,整个美容医疗行业和包括我们在内的任何行业参与者都可能遭受名誉损害。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未来的成功有赖于继续努力留住我们现有的管理团队和其他关键员工,以及吸引、整合和留住高技能和高素质的人才。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
我们今后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现任执行干事的持续服务。我们还依赖其他关键员工的技能、经验和努力,包括管理、营销、支持、研发、技术和服务人员。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行政人员或其他主要雇员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他们目前的职位,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找不到替代者,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运作。如果我们的任何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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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加入竞争对手或组建竞争公司,我们可能会失去客户、专业技能、关键专业人员和员工。
我们还依赖专业人员的技能、经验和努力,包括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和产品开发人员。我们的客户经理主要推荐理财产品。我们分销的产品或我们管理的资产的投资业绩以及客户的留存取决于这些员工执行的策略和表现。
这些人才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我们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 ● | 无法保证我们能够继续成功地留住高质量的客户关系经理,以支持我们的进一步发展; |
| ● | 即使我们能够留住现有的关系经理,我们也可能无法吸引到新的关系经理,或者可能不得不承担不成比例的培训和管理费用,以便为我们当地的新员工做好工作准备; |
| ● |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培训和留住高效的关系经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和 |
| ● | 对客户关系经理的竞争也可能迫使我们提高这类员工的薪酬,这将增加运营成本并降低我们的盈利能力。 |
我们能否成功地运营我们的体检中心和诊所,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在这些设施工作的医生、管理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我们留住他们的能力。由于我们在体检时提供优质的、国际认可的健康管理服务,我们依赖于从国外吸引一定数量的合格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此外还有来自中国的专业人员,他们在中国工作可能会遇到文化挑战,可能不愿意或不能在中国长期工作,这是医生就业的最佳选择。我们认为,医生在决定是否为我们工作之前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我们的体检中心和诊所的声誉和文化、设施和辅助人员的质量、患者就诊的数量、补偿和地点。我们的体检中心和诊所可能无法在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与我们的竞争对手相比,这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吸引或留住我们想要的医生。未能招聘和留住合格的医生、管理人员、护士和其他医疗支持人员,或未能控制劳动力成本,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吸引和留住合格的人才,或者我们的招聘和留用成本大幅增加,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医生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没有获得并保持适当的许可证,我们可能会受到对我们的体检中心的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医疗实践受到严格监管。在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和医疗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执业许可证,只能在其许可范围内和在其许可注册的特定医疗机构执业。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健康管理服务条例。”在实践中,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将其执照从一个医疗机构转移到另一个医疗机构或在其许可的执业机构中增加任何进一步的服务范围或另一个医疗机构需要一些时间。由于工作地点或性质的改变,我们的一些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可能不时被要求对他们的执照作出这样的修改。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所有的医疗专业人员已经及时或完全完成了他们的执照和相关的政府程序的转移。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将始终严格遵守要求,不会在各自许可范围之外执业。我们未能妥善管理我们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的雇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针对我们的治疗中心的行政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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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董事长能够控制我们的公司并对其施加重大影响,他的利益可能与我们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同或有冲突。
截至2023年6月30日,韩先生实益拥有我们已发行股本的71.16%。由于超过50%的选举董事的投票权由韩宏伟先生持有或指示,我们是纳斯达克上市规则所指的“控制公司”。由于这种高水平的持股,韩先生能够对我们的业务施加很大程度的影响或实际控制,包括有关合并、合并和出售我们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动的决定。韩先生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的集中可能会阻碍、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在出售我们公司的股份时获得溢价的机会,并可能会降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即使我们的其他股东反对,也可以采取这些行动。有关我们的主要股东及其附属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任何未能保护客户隐私和机密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法律责任,对我们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服务涉及通过各种电子和非电子手段交换、存储和分析高度机密的信息,包括详细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以及有关我们客户的医疗数据,我们的声誉和业务运营高度依赖于我们保护客户的机密个人数据和信息的能力。我们依靠流程和软件控制网络来保护提供给我们或存储在我们系统中的数据的机密性。我们经常面临各种安全威胁,包括对我们的技术系统的网络安全威胁和攻击,这些系统的目的是获取我们的机密信息、销毁数据或使我们的系统瘫痪。
我们的体检中心、诊所和互联网医院收集和维护客户的医疗数据和治疗记录。中国法律法规一般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护其客户的隐私,禁止未经授权泄露个人信息。此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对未经同意泄露客户的私人或医疗记录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我们已采取措施维护客户医疗记录的机密性,包括在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中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密,以便在没有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查看这些信息,并制定内部规则,要求我们的员工对客户的医疗记录保密。然而,这些措施可能并不总是能有效保护我们客户的医疗记录。我们的信息技术系统可能会被黑客入侵。个人信息可能由于不当行为或疏忽而被窃取或滥用而被泄露。此外,尽管我们不向公众公开客户的医疗记录,但我们在为营销目的编辑个人身份信息后,将这些数据汇总使用。
中国监管机构已经实施并正在考虑一系列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建议。例如,于2017年6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网络运营商”创建了中国首个国家级数据保护机制,该机制可能包括中国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收集,并规定,为保护数据,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安全的数据分类和等级保护制度进行。此外,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首要责任;(二)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保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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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该标准已于2020年10月生效。根据这一标准,任何有权或有权确定使用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的个人或实体均被视为个人信息控制者。此类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根据适用法律收集信息,除非在标准中明确豁免的某些特定事件中,在收集此类数据之前,必须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2021年4月19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中个人信息安全测量与评估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即《移动互联网应用办法》,以征集公众意见。收集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6月18日。《移动互联网应用办法》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要求,规定了App个人信息安全评估的实施流程和评估方法。为了提供识别App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参考,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CAC)、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公安部(公安部)于2019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App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识别方法的通知》,并于同日生效。2021年3月12日,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的通知,其中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APPS)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根据《关于出台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的通知》,对于投资理财类APP,其基本功能服务包括(其中包括)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等投资理财服务。
我们正在为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申请网络安全证书。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代价高昂,而由于监管收紧,我们收集、转移和使用数据的能力下降,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CAC还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人或实体不得制作、发布或传播侵犯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商必须对此类信息实施特殊保护。
《关于开展打击手机应用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通告》已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并启动了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协同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手机应用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应用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应用提供商及时整改被工信部认定为侵害应用用户权益的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设置用户账号停用障碍等问题。2020年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应用程序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以下问题:(一)应用程序及软件开发工具包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二)设置障碍、频繁骚扰用户;(三)欺骗、误导用户;(四)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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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不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安全漏洞和保持适当的内部控制,或者不执行新的或改进的控制,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就可能被盗用,否则就可能被破坏机密性。如果我们不恰当地披露任何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者第三方能够侵入我们的网络安全,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任何客户的姓名、地址、投资组合或其他个人信息,我们可能会承担责任。任何此类故障都可能使我们遭受身份盗窃或其他类似欺诈索赔或其他滥用个人信息的索赔,例如未经授权的营销或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访问。此外,此类事件将使我们的客户失去对我们的信任和信心,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代价高昂,由于加强监管,我们收集、转移和使用数据的能力下降,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目前对客户医疗记录的使用符合有关使用此类信息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但此类法律和法规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影响我们使用医疗数据的能力,并使我们对使用此类数据承担责任。未能保护客户的医疗记录,或由于我们使用医疗数据而受到的任何限制或责任,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我们和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的运营结果以及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修订后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购买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机构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任何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都可能受到网络安全审查。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由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确定的任何运营者。截至本报告所述之日,我们和VIE尚未收到此类机构的任何通知,将我们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7月10日,CAC公开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2021年12月28日,CAC和中国其他几个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一)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其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符合《网络安全审查规定》;(二)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申请其证券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应当申请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三)中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如果他们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
我们认为,我们和这些VIE不会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因为:(一)我们和这些VIE在我们和这些VIE的业务活动中不拥有大量个人信息;(二)我们和这些VIE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因此当局可能不会将其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然而,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通过与《网络安全审查措施》相关的新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任何新的法律、条例、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和VIE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这些法律,并尽量减少这些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
我们不能保证中国的监管机构,包括CAC,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不能保证我们和VIE能够完全或及时地遵守这些法律。如果我们和VIE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和VIE面临着是否能够及时完成或是否能够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必要行动的不确定性。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和VIE可能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和VIE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和VIE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对我们和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VIE的活动或失去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和VIE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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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无法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
我们主要依靠版权、商业秘密、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合同权利来确立和保护我们在品牌、商号、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数据库和研究报告方面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使我们分销的产品和我们的服务有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为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防止盗版所采取或今后将采取的步骤将证明是足够的。中国历来缺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实施,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法律的模糊性和执行困难。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在未经我们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来开发与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基本相当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这可能会减少对我们的解决方案和服务的需求,对我们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竞争地位。即使我们发现了侵权或盗用的证据,我们对这些竞争对手的追索权也可能有限,或者可能要求我们提起诉讼,这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运营的注意力。
我们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些索赔可能会耗费时间和成本,并可能导致我们丧失重大权利。
虽然我们没有受到任何诉讼,未决或威胁,指控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但我们不能向你保证,这种侵权索赔将不会在未来对我们提出。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昂贵且耗时,可能会分散我们业务运营的资源和管理注意力。如果侵权索赔成功,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更改我们的服务,停止某些活动,向第三方支付大量使用费和损害赔偿金,并从第三方获得一个或多个许可。我们可能无法以商业上可接受的条件获得这些许可证,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许可证。任何这些后果都可能导致我们损失收入,损害我们的客户关系,并损害我们的声誉。
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中提供的假冒、不合格或未经授权的产品而受到产品责任索赔或行政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并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面临营销和销售由我们诊所的第三方制造和提供的药品和保健产品的固有风险。如果我们销售的任何产品被认为或证明不安全、无效或有缺陷,或者被发现含有非法药物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引起法律索赔、行政处罚或用户投诉。此外,我们可能会被指从事不当操作,例如不适当地填写处方、销售假冒和不合格药品或其他未经批准的保健产品,或提供不充分的警告,或不充分或误导性地披露副作用。
此外,如果使用或滥用我们销售的产品导致人身伤害、自杀或死亡,我们可能会向我们提出产品责任索赔,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我们不能针对此类索赔进行抗辩,除其他外,我们可能会因我们的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其他损失以及我们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被吊销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暂停或停止有关产品的销售。
近年来,保健产品的功能性在中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而保健产品的功能性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公众认为我们没有向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保健产品,即使事实不正确,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降低我们品牌的价值。此外,保健产品的经营和销售受中国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包括食品安全和广告合规,相关的国内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如果我们不时不能完全遵守这些有关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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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们的任何产品责任索赔都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损害客户对我们的信心,销量大幅下降,并可能导致监管机构的罚款和处罚。针对我们提出的任何索赔都可能会造成高昂的抗辩费用,导致对我们的重大损害赔偿,并转移我们管理团队对我们业务的注意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此类产品责任索赔是由我们的供应商或业务合作伙伴提出的,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即使我们这样做,我们的声誉仍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或涉及任何有关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严重事件或诉讼。
在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中,我们可能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而受到医疗责任索赔或行政处罚,这可能导致我们产生重大费用并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面临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风险或行政处罚。此外,我们的全职和兼职医生、我们联系的外部医生、其他医疗专业人员,如我们的药剂师、体检中心、诊所、互联网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可能会提供不合标准的服务、错误处理敏感信息、从事其他不当行为或犯医疗事故,这可能会使我们承担医疗责任索赔。至于外聘医生,由于他们没有与我们合作,我们对他们的控制有限,也对他们的网上谘询服务的质素有限制。尽管我们对他们的资格进行了背景调查,他们有严格遵守规定的工作范围的合同义务,并要求他们遵守适用的法律,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的风险管理程序足以监督他们的表现并控制他们的工作质量。如果外聘医生未能遵守与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的合约义务和适用法律,我们的用户体验可能会恶化,我们可能会受到医疗责任索赔。如果我们不能抗辩,除其他外,我们可能会被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我们可能还会被要求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和罚款,或者不再销售相关产品。此外,此类索赔或行政处罚可能导致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受到严重损害,这可能会对客户对我们品牌的信任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不能完全遵守中国有关医疗广告的法律法规,我们的品牌形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由于我们目前通过数字平台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我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并持续监控我们的广告内容。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医疗广告批准证明。发布的广告中的内容必须与医疗广告批准证明中已经批准和记录的内容一致。此外,《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医疗广告不得包含任何特定的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保证、任何患者、任何特定医疗专业人员的姓名或形象,或使用任何医学研究机构或其人员或任何公共协会或组织暗示任何治疗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予以补救。违法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吊销某一医疗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暂停重复性严重违法机构的营业和营业执照。2021年,监管机构加强了对美容医疗行业的监管,提出了多项保障美容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包括规范广告以及打击美容医疗产品的非法制造和销售。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规章—健康管理服务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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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健康管理中心已取得医疗广告批准证书。但随着我们计划扩大我们的健康管理中心的服务范围和能力,我们需要在发布任何医疗广告之前申请更多的医疗广告批准证书。任何有关医疗广告的违反本法律及规例的行为,如属重大或未予纠正,可能会使我们受到行政处罚,损害我们的品牌形象,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前景造成重大及不利的影响。
与员工、产品供应商和其他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可能无法充分防止我们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信息的泄露。
我们要求我们的员工、产品供应商和其他人签订保密协议,以保护我们的商业秘密、其他专有信息,最重要的是,我们的客户信息。这些协议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我们的商业秘密、专门知识或其他专有信息的泄露,并且可能无法在未经授权泄露此类机密信息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此外,其他人可能独立发现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对这些当事人主张任何商业秘密权利。执行和确定我们的所有权范围可能需要昂贵和耗时的诉讼,而未能获得或维持商业秘密保护可能会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保险范围有限。
我们持有各种保单,以防范风险和意外事件。我们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障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管理人员和董事保险。然而,由于中国保险业仍在发展,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商业相关保险产品有限。除了为我们的一些资产提供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外,我们没有为我们的其他资产提供商业保险,我们没有为我们的业务或中断我们的业务、诉讼或产品责任提供保险,这是适用法律允许的,并且符合行业惯例。任何未投保的财产损失或损坏、诉讼或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产生大量费用和资源转移,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面临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所固有的潜在责任。近年来,中国的医生、医院和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受到越来越多的指控不当行为或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诉讼。此外,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任何误诊或不当治疗都可能导致对我们的业务或服务的负面宣传,从而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我们被发现对不当行为负有责任,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巨额的金钱损失和法律费用。
为了保护我们的业务免受任何此类索赔的损失,我们为Life Infinity和SCHMC提供机构保险,我们认为这对我们的业务是适当的。我们没有为Grand Doctor购买医疗事故保险,Grand Doctor是一家提供体检服务的公司,我们认为这符合行业惯例。然而,可能仍有针对Grand Doctor的索赔,我们对Life Infinity和SCHMC的保险范围可能无法涵盖针对我们的所有索赔,或者继续以合理的成本为他们提供,以维持足够的保险水平。此外,即使我们能够成功地抗辩某项索赔,我们也可能需要在此过程中花费大量的管理、财务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扰乱我们的业务,我们的声誉和品牌名称也可能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纠正我们在财务报告方面的重大缺陷,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业务结果,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在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重大缺陷。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重大缺陷”是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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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查明的重大缺陷涉及:(一)我们在会计部门缺乏充分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资源和SEC报告经验,无法及时提供准确信息;(二)我们缺乏关键的监督机制,如内部审计部门,无法监督和监督我们的风险管理、业务战略和财务报告程序,而且我们缺乏设计充分和记录在案的管理审查控制措施,无法正确发现和防止某些会计错误,以及合并财务报表脚注中遗漏的披露内容。为了纠正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a)在会计部门雇用了一名经验丰富的人员,他们对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和合规要求有足够的经验;(b)继续努力为现有人员,包括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提供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培训课程;(c)继续努力建立内部审计部门,(d)继续努力在有关各级实施必要的审查和控制,并将所有重要文件和合同(包括我们所有的子公司)提交其首席行政官办公室保留。
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查明和报告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和其他控制缺陷。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缺陷。
在查明实质性弱点之后,我们已经并正在继续执行一些措施,以解决查明的实质性弱点。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不能充分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一缺陷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重大缺陷或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申报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必须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节要求我们从第二次年度报告开始,在年度报告中列入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报告。此外,一旦我们不再是JOBS法案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或操作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它可能会发布一份合格的报告。此外,由于我们已成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的报告义务可能对我们的管理、业务和财务资源及系统造成重大压力。我们可能无法及时完成我们的评估测试和任何必要的补救措施。
在记录和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程序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第404节的要求,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其他弱点和缺陷。此外,如果我们未能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充分内部控制,因为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正,我们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我们不能实现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环境,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出现重大错报,不能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我们报告的财务信息失去信心。这反过来可能会限制我们进入资本市场,损害我们的经营业绩,并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下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欺诈或滥用公司资产的风险,并可能使我们从我们上市的证券交易所退市、受到监管调查和民事或刑事制裁。我们可能还需要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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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公司Structure有关的风险
如果中国政府发现建立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结构的协议不符合中国有关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权益。
我们的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分销理财产品。在实践中,共同基金分销商的外国股东必须是具有资产管理或关系管理经验、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声誉的金融机构,并且该外国股东应位于其国家主管部门已与中国证监会或其批准的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地方。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资格通过直接成立一家外资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我们的财富管理业务。为了开展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我们通过Hywin Wealth Management订立了合同安排,Hywin Wealth Management拥有此类资格。我们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i)有权指导对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ii)作为Hywin Wealth Management提供的服务的对价,从Hywin Wealth Management获得100%的经济利益;(ii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独家选择权购买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大部分或部分股权。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Hywin Wealth Management拥有控制权,并且是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主要受益人,因此将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外,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资产管理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限制,例如我们的子公司深圳磐鹰。此外,上海海盈网络科技正在将其业务扩展到市场研究和咨询服务,这也是一项受外资所有权限制的业务。由于中国法律或实践中对外资所有权的这些限制,我们通过VIE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
中国政府在决定对不遵守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可纠正或惩罚措施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的合同安排不符合其对外资投资理财或资产管理业务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我们、Hywin理财、深圳磐鹰、上海Hywin网络科技或其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缺乏经营我们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处理此类违规或失败时将拥有广泛的酌处权,包括但不限于:
| ● | 吊销这些实体目前拥有或取得的营业执照和/或经营许可证; |
| ● | 终止或对我们的业务设置限制或苛刻的条件; |
| ● | 施加罚款,没收Hywin Consulting或VIE的收入,或施加我们或VIE可能无法遵守的其他要求; |
| ● |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或业务,包括终止与VIE的合同安排和注销VIE的股权质押,这反过来将影响我们对VIE的整合、经济利益的获取或有效控制的能力; |
| ● | 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我们的融资活动的收益来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 |
| ● | 采取其他regu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拉托利或执法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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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这些处罚的实施都会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我们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对我们以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VIE的财务业绩的能力产生何种影响尚不清楚。中国政府可能不允许VIE结构,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这些VIE协议从未在中国的法庭上得到检验。如果这些政府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失去指导VIE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和剩余回报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业务,我们将无法再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的财务结果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些结果中的任何一个,或在此情况下可能对我们施加的任何其他重大处罚,都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能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控股公司、VIE和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未来可能采取的行动的不确定性,这些行动可能会影响与VIE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严重影响VIE和我们公司作为一个集团的财务表现。如果这些事件中的任何一个导致我们无法管理对其经济业绩影响最大的任何VIE的活动,和/或我们无法从VIE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外,如果我们不能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合并VIE的业务和财务结果合并到我们作为主要受益人的财务报表中,我们的证券可能会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因为VIE是我们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外国投资法》,我们的业务可能被视为外国投资,其解释和实施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我们公司和VIE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办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由于《外国投资法》是新颁布的,其解释和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
《外国投资法》没有明确界定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如果最终由外国投资者“控制”,是否会被视为外国投资企业。然而,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它有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将来的法律、行政条例或规定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
《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实体国民待遇,但在拟公布的“负面清单”中被视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实体除外。《外国投资法》规定,只有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才需要获得中国境内实体或在其他行业经营的外国投资实体不需要的入境许可和其他批准。如果我们经营业务的VIE及其子公司不被视为国内投资,而我们通过此类VIE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业务被归入《外国投资法》“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或“禁止”行业,则此类合同安排可能被视为无效和非法,我们可能被要求解除此类合同安排和/或处置此类业务。
此外,根据证监会官员2023年2月17日的《对记者的答复》,证监会将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满足法律合规要求的VIE结构公司的境外上市申请,这将支持这些公司利用两个不同的市场和资源。然而,中国证监会《试行办法》监管指引No.2规定,VIE结构的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首次公开发行的,其申请报告中必须包含以下关于VIE结构的具体披露:(一)设立VIE结构的原因和具体安排;(二)与控制权、交易对手违约和税收相关的风险;(三)风险缓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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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条例或规定要求公司就现有的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是否能够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不能完成这些行动。此外,《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这意味着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我国某些实体的结构和公司治理。如果不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挑战,可能会对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与VIE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来获得我们在中国的部分业务,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VIE的股东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安排下的义务。
我们依靠与VIE、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和深圳磐鹰及其各自股东的合同安排,经营我们在中国的部分业务,包括财富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和保险经纪服务。在为我们提供对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例如,VIE及其各自的股东可能违反其与我们的合同安排,其中包括不能以可接受的方式经营我们的业务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动。这些风险存在于我们通过与VIE的合同安排经营业务的整个期间。如果我们是拥有直接所有权的VIE的控股股东,我们将能够行使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对他们的董事会进行改革,这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改革。然而,根据目前的合约安排,作为一个法律事项,如果VIE或其股东未能履行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根据这些合约安排完成注册,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费用来执行这些安排,并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的履行或强制性救济,要求损害赔偿或其他合约补救措施。我们无法向你方保证,根据中国法律,针对股东或第三方的强制执行或补救措施将是有效的。
如果我们无法执行合同安排,我们可能无法指挥对VIE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经济表现影响最大的活动,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我们可能无法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VIE及其子公司或VIE的股东未能履行其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将对我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因此,这些合同将按照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解决。中国的商事仲裁制度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或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如果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被发现违反中国现行或未来的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如果政府采取的行动使我们丧失了指导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的权利或我们从VIE及其子公司获得几乎所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并且我们无法以令人满意的方式重组我们的所有权结构和业务,我们将无法再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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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VIE有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认定我们、我们的子公司或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在交易发生的纳税年度后十年内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VIE、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之间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减税,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和不利的税务后果。除其他事项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可能反过来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中国子公司的税务支出。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根据适用的法规对VIE征收经调整但未缴纳的税款的利息和/或其他罚款。如果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如果VIE被要求就调整后但未缴的税款支付利息和/或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破产或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我们可能失去使用和享受VIE持有的对我们业务的某些部分的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作为我们与VIE的合同安排的一部分,VIE及其子公司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包括知识产权、房地和许可证。如果VIE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受制于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如果VIE进行自愿或非自愿的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要求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享有权利,从而妨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的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可能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Hywin Consulting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Hywin Consulting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我们根据Hywin Consulting目前与VIE签订的合同安排调整我们的应税收入,从而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Hywin Consulting作为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如Hywin Consulting等外商独资企业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累计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某些法定储备基金的资金,直至该基金的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公司可酌情将部分税后利润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职工福利和奖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对Hywin Consulting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能力、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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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做生意有关的风险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对我们分销的金融服务业务、服务供应商和金融产品的监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金融服务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外资对金融服务业公司(包括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证和许可要求。这些与金融服务有关的法律和条例正在演变,其解释和执行涉及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与中国监管金融服务业务有关的问题、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 | 中国对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包括不断演变的许可做法。我们的一些子公司和合并实体的业务可能会受到质疑,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我们的业务可能需要的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我们可能无法获得或更新某些许可证或执照;以及 |
| ● | 中国不断发展的金融服务业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如果颁布这些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我们的业务可能需要额外的许可证。如果我们的业务在这些新规定生效后不遵守这些规定,或者如果我们未能获得这些新法律和规定所要求的任何许可证,我们可能会受到处罚。 |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以及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可能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对中国境内金融服务企业(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鉴于中国对金融服务业务的监管存在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我们可能会被发现违反现有或未来的法律法规。
此外,有关金融服务或产品的规定可能会改变,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停止供应我们目前分销的某些理财产品,或停止管理我们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某些产品。
中国政府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任何时候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资产和业务都位于中国内地。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影响。中国经济在许多方面不同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包括政府参与程度、发展水平、增长率、外汇管制和资源配置。中国政府已采取措施,强调利用市场力量进行经济改革,减少生产性资产的国家所有,并在工商企业中建立更好的公司治理。这些改革带来了显著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前景。然而,中国内地的生产性资产仍有很大一部分归政府所有。此外,中国政府通过实施产业政策,继续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政府还通过配置资源、控制外币计价债务的支付、制定货币政策以及向特定行业或公司提供优惠待遇,对中国内地的经济增长实施重大控制。经济改革措施也可能在不同行业或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不一致的调整、修改或应用,并且不能保证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行经济改革政策或改革方向将继续对市场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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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显著增长,但无论是在地理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增长都是不均衡的。此外,近年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导致中国经济放缓。中国经济状况、中国政府政策或中国法律法规的任何不利变化都可能对中国的整体经济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些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对我们产品的需求减少,并对我们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鼓励经济增长,引导资源配置。其中一些措施可能有利于中国整体经济,但可能对我们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政府对资本投资的控制或税收法规变化的不利影响。此外,过去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包括调整利率,以控制经济增长的速度。这些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的经济活动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政策,寻求对某些行业或某些活动的现行监管制度进行更严格的审查或彻底修订。例如,中国政府对在中国内地的商业运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特定行业或公司,以促进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这可能对受影响行业和在这些行业经营的公司的未来增长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还表示,有意对境外证券发行和境外对中国内地企业的投资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今后扩大其外国证券发行受政府审查的行业和公司类别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因此可以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近期,中国政府发起了一系列监管行动,并在几乎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就规范在华经营行为发表了多项公开声明,包括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加强对以可变利益实体结构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的监管、采取新措施扩大网络安全审查范围、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然而,由于这些声明和监管行动是新的,中国的立法或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将在多长时间内对这些声明和行动作出回应,或者现有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将被修改或颁布(如果有的话),或者这些修改或新的法律或法规将对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或我们接受外国投资并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产生的潜在影响,都是非常不确定的。
此外,我们的部分业务在香港。由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长臂规定,在中国法律的实施和解释方面仍存在监管不确定性。中国政府可选择对我们的业务进行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在香港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毫无价值。
2021年7月6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并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推进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面临的风险和事件。这些意见和即将颁布的任何相关实施规则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面临额外的合规要求。由于这些意见是最近发表的,因此目前尚不清楚采取行动的官方指导意见及其解释。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继续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意见的所有新的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的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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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及五项相关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中国境内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必须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程序,并报告相关信息。《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境外上市、发行是明令禁止的:(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证券发行、上市;(二)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国家安全;(三)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有贪污、贿赂、贪污、最近三年内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iv)拟进行证券发行上市的境内公司目前因涉嫌刑事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v)该境内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和/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规定,如果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该发行人进行的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将被视为“中国境内公司的间接境外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或净资产的50%或以上由境内公司贡献;(二)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大陆,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为中国公民或其通常居住地位于中国大陆。发行人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的,必须在申请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境内公司资产通过一项或多项收购、换股、转让或者其他交易安排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应当按照《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还要求,就已完成境外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自愿或强制退市等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后续报告。
在境外上市试行办法新闻发布会(简称“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官员明确,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视为现有发行人(简称“现有发行人”)。现有发行人无需立即办理填单手续,后续发行证券等后续事项发生时,需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和《新闻发布会》,我国等已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现有企业,对于已完成的境外证券发行上市,无需履行备案手续。但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我司在同一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或在其他境外市场的后续证券发行和上市,应分别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或向境外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确定任何未来的发行或上市需要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的任何批准、备案或其他行政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和VIE能够及时或完全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或其他监管程序。我、我、我、我、VIE不履行《境外上市试行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或者违反《试行办法》规定在境外市场发行上市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我、对不履行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和组织或指示此类违规行为的VIE将被处以1,000,000元至10,000,000元的罚款。
如果我们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完成备案和其他相关监管程序,我们、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和VIE可能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不利行动或处罚。在任何此类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施加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活动,延迟或限制将境外筹资活动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行动,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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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印发《负面清单(2021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负面清单(2021年版),在中国大陆从事负面清单(2021年版)规定的禁止经营业务的公司,如寻求在海外发行和上市,必须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发行人的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比照适用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有关规定。由于负面清单(2021年版)相对较新,这些新要求的解释和实施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这样的上市公司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将受到这些新要求的约束也不清楚。如果我们和VIE被要求遵守这些要求,而未能及时遵守这些要求,或者根本没有遵守这些要求,我们和VIE的业务运作、财务状况和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和重大的影响。
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执行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并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受适用于在中国的外国投资的法律、规则和法规的约束。中国的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法院判决的判例价值有限。中国的法律体系发展迅速,对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此外,中国有关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法规的任何新的或变化都可能影响营商环境和我们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能力。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庭程序来执行我们的法律权利。然而,由于中国的司法和行政当局在解释和执行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与较发达的法律制度相比,预测司法或行政程序的结果可能更加困难。此外,中国的法律体系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发布或根本没有发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直到发生违反行为之后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种不可预测性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并妨碍我们继续开展业务的能力。
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我们可能需要为我们的业务获得额外的许可、授权和批准,而我们可能无法获得这些许可、授权和批准。我们无法获得此类许可、授权或批准,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你的投资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人民币及港元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会波动,并受(其中包括)政治及经济状况及外汇政策的变化所影响。虽然港元与美元之间的汇率自1983年以来一直是盯住美元的,但我们不能保证港元将继续盯住美元。人民币兑换外币,包括美元和欧元,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近几个月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幅贬值。目前很难预测人民币对美元的这种贬值可能会持续多久,以及人民币与美元的关系可能会在何时以及如何再次发生变化。
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和几乎所有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靠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以人民币报告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如果换算成美元,我们的营业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以美元计算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和应付的股息。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融资活动和同时进行的私人配售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业务,那么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将对我们将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升值将对美元数额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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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贵方投资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还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我们几乎所有的收入都是以人民币结算的。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公司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Hywin Consulting的股息支付,以满足我们可能需要的现金和融资。根据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的支付,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可以外币支付,而无需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但须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具体而言,在现行汇兑限制下,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事先批准,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们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要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才能使用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和VIE的运营所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偿还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中国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在未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使我们无法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支付股息。
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将融资活动的收益用于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资本。
在利用我们融资活动的收益时,我们作为一家境外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我们可以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Hywin Consulting提供资金。根据中国法律,Hywin Consulting被视为一家FIE。然而,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贷款为其活动提供资金不能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国家外管局进行登记,我们向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必须在外国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必要的备案,并在中国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登记。
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的通知》,即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的流动和使用受到监管,不得将人民币资本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贷款或偿还转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虽然19号文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注册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资本用于在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但它也重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计价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经营范围以外的目的的原则。因此,目前尚不清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允许这些资金用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投资。外管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6号文,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重申了19号文的部分规定,但将禁止外商投资公司使用外币计价注册资本折算的人民币资本金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改为禁止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19号文和16号文的,可处以行政处罚。19号文和16号文可能会严重限制我们将我们持有的任何外币(包括我们融资活动的净收益)转移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在中国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对任何中国境内公司的外币贷款实行限制,我们不太可能向VIE及其子公司提供此类贷款。同时,鉴于目前由VIE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我们不太可能以出资的方式为VIE及其子公司的活动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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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法规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各种要求,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登记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涉及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或VIE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贷款,或涉及我们未来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预期从我们的融资活动中获得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可能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
2014年7月,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的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载体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外管局75号文,后者在外管局37号文发布后不再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适用于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或之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外特殊目的载体或特殊目的载体的,将被要求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登记此类投资。此外,任何中国居民如果是某一特殊目的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必须更新其在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就该特殊目的公司提交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都必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中国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的注册信息。如果该SPV的任何中国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先前提交的登记,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该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该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第13号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第13号通知,境外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第37号通知要求的申请,将由符合条件的银行而不是外管局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我们所知的部分股东受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所有这些股东都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要求,在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完成了所有必要的登记。然而,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所有这些人可能会继续及时提交要求的文件或更新,或者根本不会。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现在或将来会继续被告知在我们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的身份。如果这些个人未能或不能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例如限制我们的跨境投资活动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公司分配股息或从我们公司获得以外汇计价的贷款的能力,或阻止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您进行分销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条例及其解释和执行一直在不断演变,不清楚有关政府当局将如何解释、修订和执行这些条例以及今后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条例。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例如股息和外币借款的汇款,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国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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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票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2012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代了2007年颁布的规则。根据本规则,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必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并完成某些其他程序。此外,还必须保留一家境外委托机构,以处理与股票期权的行使或出售以及股票和权益的购买或出售有关的事项。我们及我们的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获授予期权的雇员,均受本规例所规限。此外,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在行使权利前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申请。如果不能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注册,他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他们行使股票期权或将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汇入中国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额外限制。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高管和员工采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股票激励计划条例。
如果我们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其所得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目和财产实行全面、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机构。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的通知,为确定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某些具体标准。尽管本通知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该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总体立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由于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一)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二)有关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的决定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保留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惯常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我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将按25%的税率对我们的全球收入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我们将被要求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的股息中扣除10%的税,包括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而获得的收益,如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则可能需要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转让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所获得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如果是股息,我们可以从源头上扣减)。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但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享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这类税项可能会降低你投资于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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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其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2015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税务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的若干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7。SAT Bulletin 7将其税务管辖权扩大到涉及通过外国中间控股公司的离岸转让转让应税资产的交易。此外,SAT Bulletin 7还为集团内部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股权引入了安全港。SAT Bulletin 7还对应税资产的外国转让人和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人)提出质疑,因为这些人需要确定他们的交易是否受这些规则的约束,以及是否适用任何预扣义务。
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SAT公报37进一步阐明了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和程序。
非居民企业通过处置境外控股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应税资产的,属于间接转让的,作为转让方或者受让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直接拥有应税资产的中国单位,可以向有关税务机关报告间接转让情况。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境外控股公司缺乏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减少、避免或推迟缴纳中国税款而设立的,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不予考虑。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支付转让款的其他人有义务为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按10%的税率代扣现行适用的税款。如果受让人未预扣税款而转让人未缴纳税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能受到中国税法的处罚。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海外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和投资。根据SAT Bulletin 7和/或SAT Bulletin 37,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转让方,我们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申报义务或纳税;如果我们公司是此类交易的受让方,则可能需要承担预扣义务。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公告7和/或SAT公告3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公告7和/或SAT公告37,或要求我们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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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其他劳动相关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07年6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劳动合同法》,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对雇主解雇雇员规定了更多的限制,并增加了解雇雇员的成本,包括有关定期雇用合同、临时雇用、试用期、与工会和职工大会协商、无合同雇用、解雇雇员、解雇和加班补偿以及集体谈判的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或者连续十年为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继续聘用职工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职工签订无限制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雇主终止了无限制的劳动合同,雇主还必须向雇员支付赔偿。如果雇主拒绝续签已过期的劳动合同,也需要这种补偿,除非是雇员拒绝延长已过期的合同。此外,根据2008年1月生效的《雇员带薪年假条例》和2008年9月生效的《雇员带薪年假实施细则》,为雇主服务一年以上的雇员有权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假期,视其服务年限而定。被雇主剥夺休假时间的雇员,应按每个休假日获得三倍于其正常工资的补偿,除非是雇员以书面形式放弃了这些休假日。由于我们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合格员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会大大增加我们的运营费用,特别是我们的人事费用。如果我们决定解雇大量员工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劳动合同法也可能限制我们以我们认为具有成本效益或可取的方式实施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的《并购规则》和中国的其他一些法规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公司规定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在中国通过收购实现增长的难度。
《外国投资者兼并和收购国内公司条例》和最近通过的其他有关兼并和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使外国投资者的兼并和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例如,《并购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控制中国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变更交易,如果(一)涉及重要行业,(二)该交易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或(三)该交易将导致持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老字号商标的境内企业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应事先通知商务部。此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8月30日颁布并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的《反垄断法》规定,被认定为集中的交易,且涉及具有特定营业额门槛的各方(即,在上一会计年度,(一)参与交易的所有经营者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总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必须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才能完成。此外,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即6号文,正式建立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此外,2011年8月25日,商务部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实施条例》,即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安全审查条例》,以落实6号文。根据6号文,对有“国防安全”顾虑的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有“国家安全”顾虑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都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根据《商务部安全审查条例》,商务部在决定某项并购是否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时,将重点关注交易的实质和实际影响。如果商务部决定对某项并购进行安全审查,它将提交给部际小组进行安全审查,该小组是由发改委牵头、商务部在国务院领导下,根据6号文设立的机构。这些条例禁止外国投资者绕过证券审查,通过信托、间接投资、租赁、贷款、通过合同安排或离岸交易进行控制来安排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或官方解释说明合并或收购从事财富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需要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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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则的要求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审批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部门的批准,都可能延误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并购规则》要求,外国投资者只有在(一)取得国内企业的股权;(二)认购国内企业的增资;(三)以从国内企业获得的资产设立并经营外商投资企业时,才能获得商务部或当地同行的批准。目前尚不清楚,我们的业务是否会被视为一个引发“国防与安全”或“国家安全”担忧的行业。但是,商务部或其他政府机构可能会在未来发布解释,确定我们的业务属于安全审查的行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未来在中国的收购,包括通过与目标实体订立合同控制安排的方式,可能会受到严格审查或禁止。
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在向我们支付股息或支付其他款项方面受到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Hywin Consulting的股息,以及我们的合并实体支付给我们的咨询和其他费用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例如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必须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累计亏损(如有)后,每年至少拨出10%的税后利润,为某些储备基金提供资金,直至拨出的总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这些储备不能作为现金股利分配。此外,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未来代表它们自己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满足流动性要求的能力。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适用10%的预扣税率,但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地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的除外。
如果不遵守中国有关对外直接投资登记的规定,我们或我们的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受到罚款和法律或行政处罚。
从历史上看,在我们建立离岸控股结构之前,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Hywin Wealth Management在香港成立了海银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收购了我们的香港持牌公司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和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中国实体在进行任何海外投资之前,需要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或其当地分支机构的批准或备案,此外,如果此类海外投资发生任何变化,还需要申请额外的批准或备案或进行某些修改。海银理财已就投资海银理财(香港)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有关部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但未就海银理财(香港)有限公司进一步投资海银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海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更新备案。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尚未收到发改委或商务部的任何整改要求或处罚。然而,我们无法向你保证,这些整改将完全满足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者我们将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审查,尽管我们迄今尚未收到任何有关我们历史上海外投资的负面意见或处罚。如果发改委或商务部对我们进行处罚或要求我们进一步整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境内组织和个人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在境外从事可转让证券或者衍生产品的发行、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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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控制本公司无形资产(包括本公司印章和印章)的托管人或授权用户未能履行其责任,或挪用或滥用这些资产,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交易的法律文件,包括我们与理财产品供应商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等对我们的业务很重要的合同,是使用签字实体的印章(中国印章或印章)或印章签署的,或使用在工商总局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签署的。
尽管我们通常使用印章签订合同,但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的指定法律代表有权代表这些实体签订合同,而无需印章,并对这些实体具有约束力。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的所有指定法定代表人均与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签署了雇佣承诺书,他们同意履行他们对我们的各项义务。为了维护我们的印章和我们的中国实体的印章的实物安全,我们一般将这些物品存放在安全的地点,只有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实体的授权人员才能进入。虽然我们监督这种授权人员,但不能保证这种程序将防止一切滥用或疏忽的情况。因此,如果我们的任何授权人员滥用或盗用我们的公司印章或印章,我们可能会在保持对相关实体的控制方面遇到困难,并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如果指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取得对我们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或合并实体的控制权而取得对印章的控制权,我们、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合并实体将需要通过新的股东或董事会决议来指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我们将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寻求归还印章,向有关当局申请新的印章,或以其他方式寻求法律补救,因为该代表违反了对我们的受托责任,这可能会占用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并将管理层的注意力从我们的常规业务上转移开。此外,如果受让人依赖代表的明显权威并本着诚意行事,受影响实体可能无法收回在这种挪用情况下被出售或转移出我们控制的公司资产。
我们的租赁物业权益可能存在缺陷,我们租赁物业的权利可能受到挑战,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造成重大干扰。
我们从第三方租赁我们业务中使用的几乎所有房地。我们需要房东的合作,以有效地管理这些房舍、建筑物和设施的状况。如果办公场所、建筑物及设施的状况恶化,或任何或所有业主未能及时或根本未能妥善保养及翻新该等办公场所、建筑物或设施,我们办公室的运作可能会受到重大及不利的影响。
此外,某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有效的所有权证书。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出租人无法获得产权证,原因是这些物业是非法建造的,或者没有通过检查或其他原因,这些租赁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我们可能会被要求腾出相关物业。此外,如果我们的出租人并非物业的拥有人,而他们没有取得业主或其出租人的同意或有关政府当局的许可,我们的租约可能会作废。因此,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将不会因我们租赁的物业而受到任何质疑、诉讼或其他诉讼,而有关出租人并不持有有效的产权证。如果任何此类物业被成功挑战,我们可能会被迫将业务转移到受影响的物业上,如果我们面临与我们的物业有关的挑战,我们可能会被迫停止这些活动。如果我们未能按照我们可接受的条款为受影响的业务找到合适的替代物业,或者如果我们因租赁我们或我们的出租人没有有效所有权的物业而受到第三方质疑而承担任何重大责任,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法律,所有租赁协议都必须在当地住房当局登记。我们并没有向有关政府当局登记某些租赁协议。如果不能完成这些必要的登记,可能会使我们的房东、出租人和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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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和中国更严格的劳动法规的执行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中国的整体经济和平均工资水平都有所提高,预计还将继续增长。近年来,我国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有所提高。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客户,否则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和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雇员福利方面,我们受到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退休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使我们的雇员受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支付报酬、确定职工试用期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决定解雇我们的一些雇员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我们的雇佣或劳动惯例,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以理想或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实施这些改变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010年10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同日起施行。1999年4月,国务院公布《住房资金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同日起施行。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公司,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和住房基金缴存登记,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最近,中国政府加强了有关社会保险征收的措施,这导致了更严格的执行。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劳动当局的责令整改和不遵守命令,这可能会使我们进一步受到行政罚款。由于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实施仍在发展中,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雇佣实践没有也不会违反中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劳动纠纷或政府调查。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与劳工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与支付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一直定期向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款,并将这些基金的管理职能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然而,我们并没有按照适用的中国法规的规定,为所有雇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我们还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向员工发放部分奖金。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会增加,也不能保证我们不会被要求缴纳任何亏空或受到任何罚款或罚款,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PCAOB无法按照《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的要求对我们的审计师进行充分检查或全面调查,SEC将禁止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你方投资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PCAOB不能对我们的审计员进行充分的检查,将使我们的投资者无法享受这种检查的好处。
2020年4月21日,SEC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总部位于中国等新兴市场或在中国等新兴市场拥有大量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这份联合声明强调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检查中国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欺诈风险的上升。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要求外国公司证明,如果PCAOB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因为该公司使用的是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师,则该公司不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HFCAA。2020年12月18日,HFCAA签署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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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提议将外国公司遵守PCAOB审计的时间从三年缩短至连续两年,从而缩短了此类外国公司的证券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2022年12月29日,AHFCAA构成的《2023年综合拨款法》(简称“CAA”)签署成为法律,并正式将触发HFCAA禁令所需的连续非检查年数从三年减至两年,从而缩短了适用发行人的证券被禁止交易或退市的时间。
2021年12月2日,美国证交会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了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而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机构采取的立场而无法进行彻底的检查或调查。最终修订于2022年1月10日生效。在注册人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美国证交会就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宣布了PCAOB HFCAA裁定(“2021年裁定”),该裁定涉及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或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原因是中国内地或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了立场。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协议》)。该议定书为PCAOB提供了:(一)在不涉及中国当局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其检查和调查的事务所、审计业务和潜在违规行为;(二)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查看包含所有信息的完整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以及PCAOB根据需要保留信息的程序;(三)直接与PCAOB检查或调查的所有审计相关人员进行面谈并获取证词。
PCAOB重新评估了《2021年认定》,认为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阻止了PCAOB在中国内地和香港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9月至11月,PCAOB派出检查员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PCAOB董事会投票决定撤销之前的相反决定。如果PCAOB在中国内地或香港的检查和调查中再次遇到障碍,原因是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包括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采取的立场,PCAOB将酌情根据HFCAA做出决定。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纳斯达克或监管机构是否会在考虑我们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资源是否充足、地域范围或经验后,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PCAOB有可能因为外国管辖当局采取的立场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公司的审计员,而且PCAOB可能会因《议定书》的执行受到阻碍而重新评估其决定。这种缺乏检查或重新评估的情况可能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被HFCAA禁止,最终导致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公司证券摘牌。此外,根据纳入《证券交易法》的《证券交易法》,如果我们的审计师连续两年未接受PCAOB的检查,我们的证券可能会被禁止在纳斯达克或其他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这最终可能导致我们的普通股被交易所摘牌。
我们目前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其审计报告包含在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中,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没有被列入PCAOB发布的PCAOB确定的公司名单,并且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由于Marcum Asia CPAs LLP与我们有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位于中国,因此,在没有得到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Marcum Asia CPAs LLP是否有能力全面配合PCAOB的审计工作底稿要求,给该公司带来了不确定性。我们不能保证我们将能够保留一名审计师,使我们能够避免HFCAA规定的证券交易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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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这些最近的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性,我们不能向你保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PCAOB、纳斯达克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在考虑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域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之后,对我们适用更多和更严格的标准。目前尚不清楚美国证交会、PCAOB或纳斯达克将采取哪些进一步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及这些行动将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上市的美国公司产生何种影响。此外,这些旨在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行动、程序或新规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满足PCAOB的检查要求或被要求聘请新的审计公司,我们可能会被除名,这将需要大量费用和管理时间。如果由于PCAOB决定不能在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我们的普通股在未来被CAA禁止交易,纳斯达克可以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如果我们的普通股届时不能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这种除名将严重损害你在你希望出售或购买我们的普通股时的能力,而与潜在除名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变化,特别是对中国的贸易政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政府最近发表声明并采取某些行动,可能导致美国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潜在变化,包括最近对中国制造的某些产品征收的关税。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将采用新的关税(或其他新的法律或条例),也不知道任何此类行动将对我们或我们的行业产生何种影响。虽然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在未来在国际上扩展我们的业务,或者进口产品开始或继续在我们的平台上上市,政府在国际贸易方面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们平台上的某些产品的需求,使我们无法在我们的平台上上市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国家提供服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和/或法规,或者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特别是如果美国政府由于最近的美中贸易紧张而采取报复性贸易行动,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会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可能会承担可能对我们的经营结果和贵方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责任。
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2021年12月28日CAC等中国监管机构颁布并于2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i)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如果其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应遵守网络安全审查要求;(ii)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由持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提出,然后才能申请其证券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iii)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如果他们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截至本报告所述日期,我们尚未收到任何此类机构的通知,将我们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或要求我们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
对于如何解释或实施《网络安全审查措施》,以及我们是否将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目前尚不确定。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会通过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的新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也是不确定的。如果任何新的法律、条例、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这些法律,并尽量减少这些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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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努力遵守网络安全领域的所有法律,但我们不能向您保证,中国监管机构一定会同意我们对这些法律的解释,也不能保证我们能够完全或及时地遵守这些法律。如果我们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面临着是否能及时完成或完全完成任何许可或其他必要行动的不确定性。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ADS有关的风险
中国政府对我们业务运作的重大监督和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主要通过VIE在中国内地开展业务,我们可以通过合同安排指导这些VIE在中国内地的经营活动。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国政府对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有重大的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干预或影响我们的业务,这可能导致我们的业务和/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境外发行和/或境外投资于中国发行者的发行实施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任何此类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未来的海外发行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发行或继续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因此,我们的投资者面临中国政府采取行动的潜在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很可能波动很大,而且可能波动很大。这可能是由于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其他中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证券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从而影响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表现如何。
此外,任何关于不完善的公司治理实践或欺诈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中国公司事项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
除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因我们自身业务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和与我们的用户基础或用户参与相关的数据的变化;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服务和扩展的公告; |
| ● | 对我们、我们的客户或我们的竞争对手有影响的目标市场的监管发展; |
| ● | 中国财富管理行业的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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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财富管理公司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的变化; |
| ● | 证券分析师对财务估计的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的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加或离开; |
| ● | 我们未偿还的美国存托凭证的锁定期或其他转让限制的解除或到期; |
| ● | 被认为对我们的业务不利的潜在诉讼、监管调查或监管发展; |
| ● | 我们中期业务结果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结果的变化或修订; |
| ● | 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汇率波动;以及 |
| ● | 额外美国存托凭证的销售或预期潜在销售。 |
此外,证券市场不时出现与特定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这些市场波动也可能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表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目前只有数量有限的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报道本公司。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评级,或者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其中一名或多名分析师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大量美国存托凭证的出售或可供出售可能会对其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在公开市场上出售大量美国存托凭证,或认为这些出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严重损害我们未来通过股票发行筹集资金的能力。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或《证券法》,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出售的美国存托凭证可自由交易,不受限制或进一步登记,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股票未来也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以及适用的锁定协议的限制。我们无法预测我们的主要股东或任何其他股东所持证券的市场销售情况,或这些证券未来可供出售的情况,将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产生何种影响(如果有的话)。
你可能会受到转让美国存托股的限制。
美国存托凭证可在保存人的账簿上转让。但是,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任何时候或不时关闭其账簿。保存人可在紧急情况下以及在周末和公共假日关闭其账簿。保存人一般可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或保存人的簿册关闭时,或在我们或保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保存人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由于任何其他理由而适宜这样做时,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转让美国存托凭证。
57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美国存托凭证基础普通股的投票权。
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与我们的注册股东没有同等的权利。作为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你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这些会议上投票。你只有按照存款协议的规定向保存人发出投票指示,才能间接行使附属于美国存托股的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托协议,您只能通过向作为存托凭证基础普通股的持有人的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保存人在收到你的投票指示后,可尝试按照你的指示对ADS的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要求你的指示,那么在收到你的投票指示后,保存人将设法按照这些指示对基础普通股进行投票。如果我们不指示保存人征求你的指示,保存人仍可按照你的指示投票,但不是必须这样做。除非你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相关股份并成为相关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你将不能直接对相关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你可能无法提前收到足够的会议通知,以使你能够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与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股份,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从而使你能够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具体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章程细则,为决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本公司的董事可将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及/或预先订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本公司的股东名册的关闭或该记录日期的设定,可能会妨碍你在该记录日期前撤回有关美国存托凭证的普通股,并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大会或直接投票。如有任何事项须在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通知你即将进行的表决,并将我们的表决材料送交你。我们不能向你保证你会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你能指示保存人投票表决你的股份。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能执行表决指示或他们执行你的表决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你可能无法行使你的权利来指导如何对美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股票进行投票,如果美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股票没有按照你的要求进行投票,你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由于不能参与配股发行,你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购买证券的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的分配和出售以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证券根据《证券法》对所有ADS持有人免于登记,或者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否则存托人将不向ADS持有人分配权利。保存人可以(但无需)试图将这些未分配的权利出售给第三方,并可允许这些权利失效。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使注册声明生效。因此,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者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配股发行,因此他们的持股可能会被稀释。
卖空者采用的技术可能会压低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
卖空是指出售出卖人并不拥有的证券,而是从第三方借入的证券,目的是在日后买回相同的证券,以归还出借人。卖空者希望从出售借入证券和购买替换股票之间的证券价值下降中获利,因为卖空者希望在购买中支付的金额低于其在出售中获得的金额。由于证券价格下跌符合卖空者的利益,许多卖空者发表或安排发表对相关发行人及其业务前景的负面意见,以便在卖空证券后制造负面的市场势头并为自己创造利润。过去,这些空头攻击导致了市场上的股票抛售。
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一直是卖空对象。许多审查和负面宣传都集中在对财务报告缺乏有效内部控制的指控上,这些指控导致财务和会计违规和错误,公司治理政策不完善或不遵守这些政策,在许多情况下还涉及欺诈指控。因此,这些公司中的许多公司目前正在对这些指控进行内部和外部调查,并在此期间受到股东诉讼和/或美国证交会执法行动的影响。
58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负面宣传会对我们产生什么影响。如果我们成为任何不利指控的对象,无论这些指控被证明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我们可能不得不花费大量资源调查这些指控和/或为自己辩护。尽管我们会坚决抵制任何此类卖空者的攻击,但我们可能会受到言论自由原则、适用的国家法律或商业保密问题的限制,无法对相关卖空者采取行动。这种情况可能代价高昂且耗时,并可能分散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使其无法发展我们的业务。即使这些指控最终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对我们的指控也可能严重影响我们的业务活动,对美国存托凭证的任何投资都可能大大减少,甚至变得毫无价值。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载有反收购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及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的条款可能会限制其他人获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这些规定可能会使我们的股东失去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的机会,从而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例如,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未经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其名称、权力、优先权、特权、相对参与、选择性或特殊权利,以及资格、限制或限制,包括股息权、转换权、投票权、赎回条款和清算优先权,其中任何或所有这些权利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以美国存托凭证或其他形式。优先股可以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管理层的撤换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作出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间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获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基本上在中国内地进行所有业务,而我们的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内地。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及行政人员居住在中国内地,而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内地。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受到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或其他方面的侵犯,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个人送达诉讼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地提起了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我们的股东可能也很难向我们或中国内地的人送达法律程序。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的,中国大陆目前没有与开曼群岛、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对于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中国大陆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任何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判决。
此外,在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针对我们香港子公司的法院判决时,您可能会遇到困难,包括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有关的判决。目前,香港与美国之间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安排规定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香港法院是否会仅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民事责任条款或美国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律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目前尚不确定。
59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开曼群岛《公司法》(2023年修订本)(“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于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董事的信托义务并不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判例所规定的那样明确。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与开曼群岛相比,美国的一些州,如特拉华州,对公司法有更充分的发展和司法解释。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被豁免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查阅公司记录(抵押登记册除外)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将有酌情决定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在代理权竞争中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此外,我们基本上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都在中国,这是一个新兴市场。美国证交会、美国司法部和其他部门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新兴市场的非美国公司和非美国人士,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行动和执行行动时,往往遇到很大的困难。此外,在我们经营的新兴市场,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拥有有限的权利和很少的实际补救措施,因为在美国很常见的股东索赔,包括集体诉讼证券法和欺诈索赔,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通常很难作为法律或实际情况进行。例如,在中国,在获取股东在中国境外进行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或与外国实体有关的其他信息方面存在重大的法律和其他障碍。虽然中国地方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当局的监管合作并不有效。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外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证券监管机构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关于《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讨论,见"项目10。附加信息—— B.组织章程大纲——公司法的差异。”
60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会产生成本,而在我们不再具备“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后,这些成本还会增加。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会产生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及随后由证交会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我们的执行官在经营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方面经验有限,这使我们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和法规的能力变得不确定。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0.7亿美元的公司,根据JOBS法案,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要求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不受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的限制。JOBS法案还允许新兴成长型企业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企业。我们选择利用这种豁免。在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之后,我们预计将产生大量开支,并投入大量管理工作,以确保符合美国证交会第404条和其他规则和规定的要求。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也很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类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高得多的成本。
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权就根据存款协议产生的索赔要求接受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普通股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存托协议规定,在保存人有权要求将索赔提交仲裁的情况下,纽约市的联邦或州法院对根据存托凭证协议提出的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在这方面,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包括在二级交易中购买美国存托凭证的人,放弃对他们可能对我们或保存人提出的由我们的普通股引起或与我们的普通股有关的任何索赔进行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存托凭证或存款协议,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任何索赔。
如果我们或保存人反对基于放弃的陪审团审判要求,法院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根据适用的美国州和联邦法律,确定放弃是否可以执行。据我们所知,美国最高法院尚未最终裁定与联邦证券法引起的索赔有关的合同纠纷前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然而,我们认为,合同中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一般是可以执行的,包括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在决定是否执行合同规定的争议前陪审团审判放弃条款时,法院一般会考虑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知、明智和自愿地放弃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美国存托股而言,情况就是如此。在投资于美国存托凭证前,你最好就陪审团豁免条款咨询法律顾问。
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就存款协议或ADS下产生的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包括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受益所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只能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不同于陪审团审判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的结果。
然而,如果这一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没有得到执行,在法院诉讼继续进行的情况下,它将根据交存协议的条款与陪审团审判继续进行。存托协议或美国存托凭证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美国存托凭证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对遵守或免除我们或存托人各自遵守《证券法》和《交易法》的义务的放弃。
61
贵方作为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向保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保存人协议条款的限制。
根据存款协议,任何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诉讼或程序,由于或基于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由于拥有美国存托凭证,只能在纽约州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而作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的持有人,您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反对,并在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服从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保存人可自行决定,要求根据存款协议中所述的条款进行仲裁,并最终解决因存款协议所产生的关系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其中可能包括根据联邦证券法提出的索赔,尽管存款协议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你在州或联邦法院根据《证券法》或《交易法》提出索赔。见"项目12。股票以外的证券的描述—— D.美国存托股票。”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因此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商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的资格,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规定的约束,包括:
| ● | 根据《交易法》的规定,向SEC提交10-Q表格的季度报告或8-K表格的当前报告; |
| ● |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登记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求的规定;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期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以及 |
| ● | FD条例规定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
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则和条例,将我们的业绩作为新闻稿临时发布。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需要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需要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你投资于美国国内的发行商,你可能得不到同样的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采用某些母国做法,而不是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而母国的做法对股东的保护相对较少。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采用某些母国的做法,这些做法与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董事会的公司治理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董事会的公司治理要求,这些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会少于股东。例如,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需要:(一)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二)有一个薪酬委员会或一个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或(三)每年定期安排只有独立董事参加的执行会议。
在某些公司治理标准方面,我们打算遵循本国的做法,以取代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规则的要求。因此,你可能不会得到纳斯达克全球市场董事会规则的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好处。
62
不能保证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内不会成为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美国投资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一般而言,非美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将是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数确定)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就上述计算而言,如果一家非美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其他公司至少25%(按价值计算)的股份,则该公司将被视为拥有该资产的一定比例份额,并从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份额。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某些收益。就这些目的而言,现金通常是一种被动资产。根据PFIC规则,商誉是一种活跃资产,其价值可归属于产生活跃收入的活动。根据我们目前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的资产的价值,包括商誉,这是基于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预期市场价格,我们预计不会成为我们目前应纳税年度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然而,并不完全清楚我们与VIE之间的合同安排将如何为PFIC规则的目的处理,如果VIE不被视为我们所有,我们可能是或成为PFIC。由于我们与VIE的合约安排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清楚,因为我们持有并将继续持有大量现金,而且由于我们在任何应课税年度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地位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以及我们不时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后者可能会波动),因此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任何应课税年度不会成为私人股本投资公司。
潜在的美国投资者应该意识到,如果在任何一个纳税年度,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而我们持有大量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我们就有可能成为PFIC。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投资者拥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该美国投资者。见"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
63
项目4。关于公司的资料
A.公司的历史和发展
我们于2006年11月通过Hywin Wealth Management Co.,Ltd.在中国开展业务。此后,我们在中国和香港设立了多家子公司,提供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保险经纪服务。海银理财的控股股东为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85%)和WANG Dian女士(持有15%)。
以下时间表列出了我国历史和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
2006年11月 |
我们通过Hywin Wealth Management Co.,Ltd.在中国开展业务。 |
2014 |
我们推出了“全球战略”。 |
获上海证监局授予证券基金投资产品发行资格。 |
|
2015 |
我们聘请麦肯锡公司就战略和最佳实践提供咨询。 |
我们的子公司Hywin基金分销有限公司成为AMAC的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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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
我们发布了《中国家族理财室报告》,成为中国家族理财室行业的重要指南。 |
2017 |
我们的第100个财富服务中心开业了。 |
2018 |
我们与Roland Berger合作升级了我们的战略。 |
2019 |
我们的高净值人士客户总数超过10万。 |
我们开始与瑞士证交所上市公司VP Bank Ltd.(“VP Bank”)开展全球合作,为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外部资产管理(“EAM”)服务。 |
|
2020 |
我们在香港推出了具有全球托管和执行能力的Hywin International Family Office(EAM模式)。 |
我们获得了“大中华家庭最佳财富管理师”,WANG Dian女士获得了2020年亚洲财富大中华区大奖“大中华财富管理年度女性”。 我们启动了由全球最大的科技公司之一支持的数字化转型计划。 |
|
2021 |
我们成功完成了3,000,000股美国存托凭证的首次公开发行,每股美国存托凭证代表两股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美国存托凭证10.00美元,总发行规模为3,000万美元。 我们与VP Bank签署了一项战略合作协议,为Hywin的客户提供全球财富管理解决方案,包括投资管理、全球托管和咨询服务。作为协议的一部分,VP Bank收购了Hywin的股份,以在战略利益上形成长期一致。 我们获得了“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师”,WANG Dian女士在2021年亚洲财富大中华区大奖中获得了“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首席执行官”。 我们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发的第1类(证券交易)牌照,以补充我们现有的第4类(证券咨询)、第5类(期货合约咨询)及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 |
2022 |
我们推出了“财富+健康双主张”战略,并收购了中国综合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商Grand Doctor、Life Infinity和SCHMC,为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在2022年亚洲财富大中华区大奖中,我们获得了“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师”,WANG Dian女士获得了“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首席执行官”。 我们获得了《亚洲银行家》全球财富与社会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审计和认证计划颁发的《2021年财富与社会企业承诺证书》。 |
2023 |
我们收购了中国海南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试验区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打算在这块土地上建设一个综合健康管理中心试点项目,以进一步扩展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的子公司海盈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当选为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公会副会长。 我们获得了“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师”,WANG Dian女士获得了2023年亚洲财富大中华区大奖的“大中华区最佳财富管理首席执行官”。 我们与瑞士金融科技公司Leonteq Securities AG以及传统资产和数字资产领域的混合金融科技平台Arta TechFin合作,为亚洲高净值人士客户推出了“全球大趋势系列”本金保护结构性产品。Leonteq Securities AG是一家在结构性投资解决方案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 我们的子公司上海海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64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8 Yincheng Mid的Hywin金融中心F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新区公路,邮编:200120。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2180133992。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开曼群岛KY1-9010大开曼群岛板球广场Willow House 4楼Campbell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我们在美国的流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是122 East 42nd Street,18th Floor,New York,NY 10168。
SEC维护着一个互联网网站,其中包含报告、代理声明和信息声明,以及有关发行人的其他信息,这些信息以电子方式在www.sec.gov上向SEC提交。您也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信息:https://ir.hywinwealth.com/。我们网站所载的资料并不是本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业务概况
我们是中国领先的独立财富管理服务提供商,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服务。该公司的主要服务是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保险经纪、其他金融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财富管理是该公司目前最大的业务部门,其在岸和离岸解决方案平台为跨代客户提供服务。
我们的服务
我们为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这些能力使我们能够向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定制的、增值的和综合的建议。
特别是,
| ● | 在财富管理服务项下,我们代表这些产品的发行者为客户挑选和分销范围广泛的投资产品; |
| ● | 在资产管理服务项下,我们管理内部资金并将其分配给我们的客户,并向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权委托和咨询委托服务; |
| ● | 在健康管理服务下,我们为客户提供体检、慢性病管理、免疫系统增强、抗衰老解决方案; |
| ● | 在保险经纪服务下,我们为客户安排保险解决方案。 |
| ● | 在其他金融服务下,我们为客户提供科技服务和家族理财室服务(包括信托和增值服务)。 |
为报告目的,保险经纪服务被视为财富管理服务的一个子部分。
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我们在中国内地的业务,收入中有一小部分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业务。
我们的收入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分配佣金,这是一次性的;(二)经常性费用,其中包括根据商定的公式产生并经常性实现的费用;(三)基于业绩的费用,根据商定的公式计算,投资业绩超过某些阈值;(四)其他费用。目前,分销佣金是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我们打算继续增加经常性费用和基于业绩的费用的权重。
65
财富管理服务
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三年里,我们分销了来自大量产品供应商的数千种产品,这些产品可以分为私人市场投资产品、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按产品类型分配的交易价值和收入。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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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2022 |
2023 |
||||||||||||||||||||||
交易 |
交易 |
交易 |
||||||||||||||||||||||
价值 |
收入 |
价值 |
收入 |
价值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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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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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市场投资产品 |
73,031 |
11,032 |
1,705 |
258 |
75,886 |
11,753 |
1,815 |
281 |
68,915 |
9,926 |
1,627 |
235 |
||||||||||||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 |
|
5,549 |
838 |
16 |
|
2 |
3,762 |
|
583 |
|
14 |
|
2 |
|
3,258 |
|
469 |
|
20 |
|
3 |
|||
其他金融产品(1) |
|
201 |
31 |
75 |
|
11 |
126 |
|
19 |
|
71 |
|
11 |
|
456 |
|
66 |
|
302 |
|
43 |
|||
合计 |
|
78,781 |
11,901 |
1,796 |
|
271 |
79,774 |
|
12,355 |
|
1,900 |
|
294 |
|
72,629 |
|
10,461 |
|
1,949 |
|
281 |
|||
(1)包括保险产品和其他产品。
私人市场投资产品
我们的私人市场投资产品通过我们的销售网络分销,并提供给合格的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一定的投资经验和一定数量的可投资资产。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年份分发的私人市场投资产品的主要信息。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交易 |
||||||||||||||||||||||||
价值 |
收入 |
交易价值 |
收入 |
交易价值 |
收入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百万) |
|||||||||||||||||||||||
长期资产支持产品 |
45,857 |
6,927 |
1,427 |
216 |
32,015 |
4,958 |
1,010 |
156 |
30,652 |
4,415 |
963 |
139 |
||||||||||||
短期资产支持产品 |
24,606 |
3,717 |
238 |
36 |
38,673 |
|
5,990 |
|
655 |
|
102 |
|
35,934 |
|
5,176 |
|
567 |
|
82 |
|||||
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 |
|
829 |
|
125 |
24 |
4 |
1,795 |
|
278 |
|
87 |
|
13 |
|
659 |
|
95 |
|
44 |
|
6 |
|||
对冲基金 |
1,739 |
263 |
16 |
2 |
3,403 |
527 |
63 |
10 |
1,670 |
240 |
53 |
8 |
||||||||||||
合计 |
|
73,031 |
|
11,032 |
1,705 |
258 |
75,886 |
|
11,753 |
|
1,815 |
|
281 |
|
68,915 |
|
9,926 |
|
1,627 |
|
235 |
|||
以下是我们分销的私人市场投资产品的概要说明:
| ● | 长期资产支持产品。从历史上看,我们财富管理服务的大部分收入来自长期资产支持产品的分销,这些产品通常提供固定收益式的预期回报。所涉资产可能包括与房地产有关的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证券化产品,将房地产公司或地方政府融资和建筑公司的应收账款汇集起来,作为资产担保证券出售;(二)对房地产项目或仅为房地产开发目的而成立的私营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这些产品的期限一般为12至36个月。 |
66
| ● | 短期资产支持产品。我们还分销短期资产支持产品,如供应链融资产品和现金管理产品。这些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到六个月。 |
| ● | 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这些产品的基础投资包括:(一)由国内或国际领先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风险资本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二)通过参与共同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投资于这些基金,其中包括基金中的基金。我们为客户提供由业内领先企业管理的基金的投资机会。我们的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的期限一般在四年到十年之间. |
| ● | 对冲基金。我们从知名的对冲基金管理公司采购产品,其中包括X资产管理公司、思捷资本和Yanfu Investments LLC。此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股票衍生品等流动性较强的证券和工具,策略多样,包括只做多股票、多做空股票、事件驱动、量化驱动等,为客户提供广泛的策略和主题。这类对冲基金一般有5年或10年的固定期限,锁定期从6个月到1年不等。 |
我们根据客户购买的交易价值,为我们分销的所有理财产品收取分销佣金。我们从基金经理那里收取分销佣金,一般计算为在金融产品成立时从客户那里筹集的资金余额的0.3%至2.7%,我们的绝大多数私人市场投资产品产生的分销佣金在2.0%至2.7%之间。此外,在某些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我们有权收取基于业绩的费用,但须受最高比率的限制。我们销售的这类产品的绩效费率从5%到50%不等。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
中国的公开市场投资产品一般没有任何投资者资格要求。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发行了约1565个、1145个和1639个公开市场投资产品,交易总额分别为55亿元人民币、38亿元人民币和33亿元人民币(5亿美元)。我们发行的所有公开市场投资产品都是由外部产品供应商发行的。我们的佣金率一般为每年0.03%至0.6%。
以下是我们发行的公开市场投资产品的简要说明:
| ● | 货币市场基金。我国货币市场基金一般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和短期金融工具,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定期存款、定期存单和公司商业票据。 |
| ● | 债券基金。我们的债券基金投资于中国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其他交易债务工具。 |
| ● | 股票基金。我们的股票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股票。 |
| ● | 多策略基金.我们的多策略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种公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或货币市场工具。 |
67
其他金融产品
我们的其他金融产品是指自2017年4月以来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提供的保险经纪服务相关的保险产品。我们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i)人寿保险产品,例如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定期寿险、万能寿险和个人健康保险,(ii)年金保险产品,以及(iii)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括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我们的保险产品由著名的国际保险公司承保,包括富卫保险、友邦保险和富时保险。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费总额分别为2.019亿元人民币、1.258亿元人民币和4.559亿元人民币(合6570万美元)。海外保险产品销售的增加主要是由于2023年放宽和取消了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与COVID-19相关的旅行限制,这反过来又增加了在香港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总保费。见"项目3。关键信息——风险因素——与我们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从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佣金中获得收入。
资产管理服务
我们主要透过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提供离岸资产管理服务。
| ● | 为专业投资者管理和分销一系列私人基金,并采用精选策略,包括亚洲固定收益、股票多头/空头、全球私人股本等。 |
| ● | 使用EAM模型向超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权委托和咨询委托。 |
我们也有权在中国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打算扩大在中国的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管理资产总额(“AUM”)分别为45亿元人民币和85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服务产生的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950万元增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260万元。
健康管理服务
以2022年1月收购Grand Doctor为起点,我们随后于2022年8月和9月分别收购了Life Infinity和SCHMC,目的是进军高端健康管理行业。我们相信,将健康管理纳入我们的客户服务矩阵,将与我们的财富管理业务产生巨大的协同效应。通过这些实体,我们为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全面和高端的一站式医疗解决方案。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通过北京、上海、成都和重庆四个中国内地城市的五个健康管理中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这些中心都能够提供高端的综合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的健康管理中心专注于(i)医学检查,(ii)慢性疾病管理,(iii)免疫系统增强,(iv)抗衰老解决方案,以及(v)温和的美容药物。我们的健康管理中心已获得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所需的许可证。以下是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的概要说明。
| ● | 体检。我们的医疗检查服务一般涵盖以下基本检查项目:血液检查、眼科检查、耳鼻喉科检查、牙科检查、心电图、超声波和X光检查以及妇科检查。 |
| ● | 慢性疾病管理。我们的慢性病管理服务 专注于癌症筛查,心血管疾病筛查,某些慢性病筛查和管理,以及功能医学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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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免疫系统增强。我们的免疫系统增强服务包括评估免疫系统和创建有关增强免疫系统的个性化计划。 |
| ● | 抗衰老解决方案。我们的抗衰老解决方案涉及应用激素疗法。 |
| ● | 温和的美容药物。我们温和的美容药物涵盖皮肤保养、美白、嫩肤、抗衰老等,使我们能够为客户定制专属的嫩肤方案。 |
收购土地使用权以兴建综合健康管理中心
于2023年9月,我们以约人民币1.292亿元的代价,竞得位于中国海南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及旅游试验区09-5-3号一幅总地盘面积为56,449.39平方米的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我们已经支付了对价。我们打算在这片土地上建设一个综合健康管理中心试点项目,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该项目的规划仍处于早期阶段,可能是一个长达数年的长期过程。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这个项目的详细计划或预算。
其他服务
海外物业投资
我们自2019年6月起提供海外物业投资服务。我们目前提供的海外房地产投资主要是住宅。我们向海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客户推荐服务,并在完成首期付款并签署物业购买协议时向房地产开发商收取一次性佣金作为推荐服务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向海外房地产开发商收取的佣金率为物业购买价值的2%至8%。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没有确认海外房地产投资收入。
信息技术处
上海紫基向资产管理服务供应商和金融产品供应商等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包括交易过程管理、数据分析和系统维护服务。我们收取产品交易价值的固定费率作为我们的信息技术服务费。
行政程序
在中国证券法和有关财富管理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16年的经营中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5年10月受到两项行政命令的约束。
我们一直在遵守我们向当局作出的承诺,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进我们的操作程序和遵守情况。我们一直在参照良好的行业做法不断升级和加强我们业务的治理和合规,包括健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系统的培训和执行,以及及时与监管更新和指导保持一致。
我们的客户群
我们相信我们有一个不断增长和忠诚的客户基础。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有127,317名、141,058名和152,607名客户在历史上至少与我们进行过一笔交易。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拥有约38,033名、43,764名和46,627名活跃客户。“活跃客户”是指在任何给定期间购买我们分销的产品的客户,或在给定期间保持为我们产品持有人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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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我们的重复投资率分别保持在76.7%、80.8%和82.0%的高水平。重复投资率是指活跃客户在指定期间进行的新交易价值除以他们之前购买的在同一期间到期的产品价值。
我们的关系经理和客户服务
关系经理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拥有一支由约1783名客户关系经理组成的高度精选的分销团队。我们的大部分客户关系经理在相关行业拥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拥有CFP、CFA等专业证书,以及中国基金、保险和证券业务所需的资格。我们的大多数客户关系经理在加入我们之前都曾为商业银行的VIP客户提供服务,并带着一个可移动的客户群来找我们。
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团队的工作效率也很高。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团队的生产率分别为5240万元人民币、4940万元人民币和4230万元人民币(610万美元)。与竞争对手相比,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团队保持稳定。在这三年里,我们精英客户关系经理的离职率在1%到6%之间,这意味着那些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贡献了我们总净收入60%的人。
我们的关系经理的薪酬组合是基薪和基于业绩的提成。关系经理基于业绩的佣金主要取决于:(一)实现的总交易价值;(二)他或她所覆盖的客户数量;(三)遵守内部准则和法律法规。
客户服务
为了向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优质和定制的服务,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与潜在客户单独会面,评估他们的风险状况,确定他们的投资目标,并制定定制的投资策略。我们有一系列广泛的产品供我们的关系经理和客户选择,以便开发定制的投资组合。为确保向客户提供高度专业的投资建议,每个客户都由一个服务单位提供服务,该单位由一名关系经理领导,由两至三名在资产配置咨询、税务、保险和继任规划方面具有专长的专家提供支持。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有46,627名活跃客户,较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增加6.5%。
我们把我们的客户分成几个等级,以便定制我们的价值主张,并通过向上迁移客户来增加我们的钱包份额。这三个主要层级分别被标记为“宝藏”、“钻石”和“Black Diamond”,然后又被划分为“白金”。“玫瑰金”、“白金”、“白钻”、“黄钻”、“金钻”和“Black Diamond”,基于每个客户的投资资产金额。我们为这些客户提供差异化的特权和增值服务,包括投资者教育课程、下一代项目、健康管理服务、生活方式服务、慈善咨询以及为客户的家族企业提供的服务。对于更高级别的人员,我们提供复杂的服务,其中包括信托咨询、继任规划和第二公民规划。
我们还推出了针对特定客户群的专门客户计划,其中包括超高净值家庭中的女性客户、具有创业精神的族长和女族长、准备掌管家族企业的年轻一代以及资深专业人士。我们量身定制的服务深受这些客户群体的欢迎。
我们强大的KYC流程使这些细分和定制成为可能,除了正常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分析外,我们还能更深入地了解客户的家庭、分析生命周期事件并预测客户需求。
70
此外,为了在我们的投资建议中提供更深入的见解和有价值的内容,我们组建了一支高素质的内部研究团队。我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经济、金融市场和财富管理方面。我们每年出版一系列广受欢迎的中国投资白皮书,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在市场上的品牌认知度。我们还通过短视频、我们的网站和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定期向订阅者提供研究报告和市场评论,这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在市场上的品牌认知度。我们发布了1600多篇研究报告、文章和短视频,点击量达数百万。
销售与市场营销
我们认为,建立一个广泛的分销网络对于客户覆盖、创收和品牌影响力至关重要。我们的总部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上海,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在中国内地25个省和直辖市的91个城市以及香港拥有185家财富服务中心。我们的分销网络覆盖了高净值人士集中的最具经济活力的地区,包括长江三角洲、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经济区和中国中西部地区,这些地区是中国的主要财富聚集区。
下图显示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按财富服务中心地点划分的分销网络。

为了吸引新客户并加强我们与现有客户的关系,我们定期组织销售和营销活动。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三年里,我们举办了4,517场营销活动和聚会,有107,410名客户和潜在客户参加。我们还组织了备受瞩目的行业会议,邀请行业专家、知名学者和KOL与我们的客户分享他们对宏观经济、市场趋势、政府政策变化和资产配置策略的看法。我们还与当地商会、奢侈品和时尚品牌以及大学校友会合作开展促销活动,使我们能够将我们的品牌和主张展示给一群高质量的潜在客户。
71
理财服务的产品选择与风险管理
我们在经销的产品上有很高的选择性。我们维持并不断加强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涵盖我们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根据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我们的客户通常直接与外部产品供应商就此类产品签订合同。因此,在通过我们分销的外部产品的表现方面,我们不对我们的客户直接负责。然而,这些产品的任何性能缺陷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
为了维护客户利益,保护我们自己的声誉,并遵守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一个产品选择流程,以筛选我们打算作为风险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分发的每个候选产品,包括:
| ● | 全生命周期产品管理系统。我们有一个全生命周期的产品管理系统,包括产品审查程序、风险管理审查程序和产品入职制度。 |
| ● | 信息收集。我们的产品入职团队收集有关产品供应商的关键事实和数据,包括机构证书和内部控制,以及有关产品的信息,包括投资策略、绩效指标和风险管理机制。 |
| ● | 经批准的产品供应商名单。我们维护并不断更新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名单,包括产品经理的证书和产品的历史表现。 |
| ● | 尽职调查。我们的产品入职团队和风险管理团队共同分析收集到的信息,并建立有关产品供应商和产品的舒适度。采用了多种评估方法,包括业绩归因、压力测试、情景测试、回溯测试,以及由外部顾问、审计员、估值顾问和风险顾问进行独立验证。在认为必要时,还会与产品供应商进行面谈和实地考察。 |
| ● | 两级审批。我们有一个两级审批机制:(一)负责审查和验证尽职调查结果的生产评估委员会,在该委员会中,拟议的产品必须赢得绝对多数票才能生存;(二)产品风险管理和入职委员会,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官、产品副总裁和其他资深人士组成,他们根据多因素方法做出决策。 |
| ● | 风险管理培训.我们在内部定期举办风险管理培训课程,以提高和培养我们的日常风险管理文化。 |
信息技术
我们的信息技术体系在“智慧Hywin,智慧科技”的指导下运作,以推动技术投资并建立核心技术竞争力。
我们实施了“3-2-1”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和管理我们的数字生态系统:
| ● | 3个“完全数字化的门户”增强和增强客户界面、关系经理和产品管理。 |
| ● | 2个“中台引擎”,即运营中台和数据中台,加速我们的数字化转型。 |
| ● | 1个“基础设施平台”它通过尖端的深度学习框架和混合云为我们的全部功能提供了基础。 |
72
我们推出了一系列技术创新举措,以提高我们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 ● | 在线客户服务.我们通过应用人脸识别、光学字符识别和电子合同签署等技术,不断提高在线服务能力,实现业务流程的端到端自动化。这些措施显著增加了我们Hywin应用的每月活跃用户。 |
| ● | 增强关系管理人员的能力.我们创建了HIPA智能资产配置系统和X-Link大数据服务平台。这些平台增强了我们的资产配置咨询、风险管理和客户流程,使我们能够通过预测客户需求和为客户提供有见地的指导,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解决方案。2022年,我们推出了“Allomaster”,这是一个基于场景的销售和营销系统,可满足个人客户不同的资产配置需求。该系统旨在支持客户关系经理构建基金组合,提供针对客户个性化资产配置需求的基金业绩比较和投资后持有分析。 |
| ● | 智能解决方案.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预测分析和其他前沿技术,我们提供高质量和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和投资建议。例如,我们推出了“投资路径”服务平台,这是一个面向机构客户的专业一站式流动性管理和精品财富管理平台,提供基金交易、流动性管理和财富管理服务,以支持客户对专业、安全和快速的在线投资基金交易执行的需求。“投资路径”还增强了我们客户的整体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了他们的投资和运营效率,并能够更好地控制他们的运营风险。该平台通过满足机构客户对更可靠的流动性管理和有效的财富管理的需求,为他们创造长期价值。 |
| ● | 提高业务效率.我们提供数字工具来跟踪和改进业务,并提高整个业务价值链的透明度。 |
此外,我们还与顶级技术公司合作,为我们的客户创建一个数据分析中心。例如,我们通过利用IBM Cloud Pak for Data和IBM车库,为我们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对个人客户偏好的360度分析,以提供精确的目标服务。我们相信这个设施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细分我们的客户,从而提供高度定制的服务。
截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海纬网络科技拥有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6项。2022年,上海海威网络科技正式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6月,上海海威网络科技被工信部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专精特优特色创新企业”。
竞争
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正在快速发展,并在不断发展。
我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运营,并在人才、客户和产品来源方面展开竞争。作为一家领先的独立财富管理提供商,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
| ● | 银行。中国的私人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财富管理部门拥有广泛的分行网络和强大的分销能力。然而,它们专注于内部资产负债表产品(存款和消费贷款),而没有完整的外部产品。它们在资产配置方面也缺乏中立性,也缺乏适应客户需求的灵活性。 |
73
| ● | 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这些金融机构在选定的产品类别方面具有优势,并引领产品创新。然而,他们的客户范围高度多样化,从大众富裕客户到高净值人士客户。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我们通过向高净值客户分配更多资源和提供更好的服务来关注高净值客户,这为我们的高净值客户带来了更好的体验。 |
| ● | 其他独立的财富管理公司。独立财富管理公司包括那些拥有“线上+线下”一体化分销模式的公司,以及那些只拥有线上平台的公司。独立财富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是产品来源的开放架构、公正的建议、量身定制的投资组合管理流程、高强度的客户参与,这有助于发现需求并增加钱包份额。根据2018年的一项行业调查,我们估计独立财富管理领域有超过1000家参与者,但按交易价值计算的前5家公司的市场份额合计超过60%。我们之所以能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是因为我们的品牌、高净值人士客户的临界数量、在中国的分销渠道、经过验证的专业知识、积极进取的人才,以及快速学习和适应的能力。我们对可持续性和声誉的关注进一步加强了客户对我们的信任。 |
知识产权
我们的品牌、商号、商标、商业秘密、专有数据库和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使我们分销的产品和我们的服务有别于我们的竞争对手,并有助于我们在财富管理服务行业的竞争优势。我们依赖于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的结合,以及与我们的雇员和我们的外部产品供应商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契约。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拥有26项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9项在中国注册商标(其中8项在香港注册商标)和15项注册域名。我们的域名注册人包括Hywin Wealth Management,Shanghai Ziji和Haiyin Wealth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
保险
我们为我们的一些资产保有意外伤害保险。我们参加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障项目,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们还为董事会董事和高管提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我们没有业务中断保险和关键人物人寿保险。我们认为我们的保险范围符合中国同类同行的市场惯例。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
我们仍然坚定地致力于负责任、透明和可持续的商业做法和公司社会责任。我们致力于创建一种道德、进步和多元化的企业文化,并积极主动地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风险管理、产品开发和服务提供的决策过程,以及公司治理的标准制定。我们一直在积极发起和参与符合我们核心价值观和使命的ESG项目。我们将继续建立一个健全的ESG管理团队,提高我们ESG方法的复杂性,并为我们所有利益相关者和我们经营所在社区的福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2023年6月,我们被《经济观察报》评为2023年度ESG实践50强责任上市公司奖。2022年12月,我们发布了第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2022年4月,我们作为正式签署方之一加入了联合国支持的负责任投资原则,以展示我们对ESG的持续承诺,并进一步将我们的价值观与我们的投资者、客户和我们经营所在社区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我们作为服务提供者加入了这一倡议,并正式采纳了对我们的业务进行负责任投资的原则。
环境可持续性
我们致力于以注重环境的方式开展业务,并积极倡导绿色工作环境,同时减少工作场所的排放。在基于技术的解决方案的推动下,我们在日常运营中启动了能源效率计划,并在各个业务部门实施了无纸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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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保护和低碳做法,我们定期审查我们的日常业务,并努力将我们的业务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我们致力于参与可持续投资,与我们的利益攸关方建立建设性对话,以便积极影响我们的环境足迹,并在我们所有的利益攸关方中促进一种生态友好的心态。
社会责任
我们成立了上海海温慈善基金会,通过提供资助和扶持计划,支持贫困群体,包括“一对一教育资助项目”、慈善图书馆、公益夏令营、“海温慈善探访长者”等。我们还推出了若干专门方案,支持妇女走上创业和职业道路,并为欠发达地区的儿童建立了图书馆。在新冠疫情大流行期间,我们组织了志愿者并慷慨捐款,以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人们,并在这个充满挑战的时代支持我们的客户和更广泛的社会。
自2021年3月首次公开发行以来,我们一直在推出一项长期激励计划,该计划旨在奖励和激励我们的管理团队和员工创造可持续的价值。我们的人力资本管理制度鼓励持续的职业发展,并促进妇女和少数群体的职业发展。
公司治理
我们建立了培训方案和执行机制,以确保全面遵守我们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我们严格遵守有关司法管辖区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其他不当行为的法律法规,并有专门的程序和人员来执行。我们继续加强董事会的多样性和专门知识,目前有一半的席位由独立董事占据,男女比例均等。我们相信,我们的董事会成员为Hywin带来了来自广泛背景的经验和见解,以及国际、行业和专业知识的多样化组合。这加强了我们的公司治理,并帮助我们坚持高标准的商业道德。
我们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ESG治理结构,以确保我们的ESG战略和承诺嵌入到组织和整个业务中。我们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过推荐ESG战略、识别主要风险和机遇、批准和审查所有与ESG相关的政策,对我们的ESG问题负有全面监督和最终责任。我们的战略规划、业绩审查、无机举措和其他业务流程由专门委员会指导,以确保客观性和问责制。
我们一直在努力工作,并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以确保适当和有效的ESG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到位。因此,我们优先建立和维持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我们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涵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品选择、数据和技术系统风险管理。我们还不断参考全球最佳做法,通过我们的独立内部审计部门更新我们的政策、系统和程序,外部合规顾问协助该部门进行审查和提供保证。
条例
我们在中国经营财富管理、资产管理和健康管理业务,在香港经营资产管理和保险经纪业务。
在中国,我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商务部和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在香港,我们须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保险业监督的有关规例。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规则和条例
资产管理产品条例
中国证监会表示,符合条件的共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75
2018年4月,中国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资产管理指引》。根据《资产管理指引》,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分为非特定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是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单一资产管理产品的金额不低于一定数额,并符合一定要求。在这种指导下,不允许提供履约保证。
2018年10月,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资产管理管理办法》取代了以往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管理办法》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及上述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设立的子公司)通过私募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由托管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设立和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并根据资产管理协议进行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有资格销售共同基金的机构销售其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介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专业义务。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者信息。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专业义务,充分查明投资者背景,对投资者进行适当分类,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遵循风险评级和适当性原则,只向投资者推荐合适的产品。销售机构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向风险能力较低、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水平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与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有关的记录,应当自资产管理产品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资产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整改过渡期。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香港法例第571条),即《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包括其附属法例,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法例,由独立于香港政府的法定机构香港证监会负责。它的资金主要来自交易税和许可费。
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任何进行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的法团,必须就其计划进行的受规管活动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牌照,而任何代表持牌法团进行一项或多项受规管活动的个人,亦须申请批准为该法团认可的“持牌代表”。
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作为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之一,于2021年7月20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以开展证券交易的第1类受规管活动;于2013年12月24日,开展证券咨询的第4类受规管活动;于2013年12月24日,开展期货合约的第5类受规管活动;及于2013年7月5日,开展资产管理的第9类受规管活动。作为上述牌照的持有人,海盈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能够提供和管理基金和委托,并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持牌实体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及其他有关守则及指引,包括(i)《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行为守则》、(ii)《反洗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指引》、(iii)《香港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iv)建议的控制技巧及程序,以提高公司遵守《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客户资金)规则》的Ability,及(vi)适当性通告/常见问题解答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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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规例
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作为我们的香港附属公司之一,已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保险中介人新监管制度生效前,在专业保险中介人协会(保险业监理处批准的前保险中介人自律组织)有效注册为认可保险中介人,而保险业监督于该日期起,已根据《保险条例》(第1章)从有关自律组织接管香港保险中介人的所有监管事宜。香港法例第41条)。根据新的监管制度,除非根据《保险条例》吊销牌照,否则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将被视为持牌保险中介人,作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自新制度开始实施起为期三年的过渡期。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获准经营《保险条例》所指的一般及长期业务(包括连结长期业务)。作为保险经纪,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必须遵守保险业监督根据《保险条例》发出的指引所订明的最低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产品条例
在中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成立,因此,其设立和运营受中国公司法或合伙法的约束。2006年8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扩大了合伙企业中合格合伙人的范围,从个人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并增加了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新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应当由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以其各自资本承担金额为限的责任。
证监会目前负责监管私募基金,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的私募基金。此外,中国证监会还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因此,AMAC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履行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程序和要求。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颁布《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要求。某些城市的地方政府,如北京、上海和天津,已经颁布了地方行政法规,以鼓励和规范私人股本投资在其所在地区的发展。这些条例通常对在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市或地区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优惠待遇。这类地方性行政法规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新规予以变更或优先实施。
2016年4月,AMAC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根据《基金募集办法》,只有两类机构有资格为私人投资基金开展基金募集活动:(a)已在AMAC注册的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只允许为这些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募集资金);(b)已成为AMAC成员并获得基金分销许可证的基金分销商。此外,《基金募集办法》规定了开展基金募集业务的详细程序,并引入了“冷静期”和“再访”等新流程。我们有资格进行由我们管理的基金的筹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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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AMAC发布了《第4号备案规则》,以规范证券期货机构投资房地产领域的行为。根据《4号备案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循相关规则。其中,《4号备案规则》明确,AMAC不接受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私募基金以债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和成都等“热门城市”普通住宅物业的备案申请,具体类型在《4号备案规则》中确定。
2018年1月,AMAC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告》。备案通知规定,禁止私募投资基金向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它还规定,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AMAC提交基金合同和其他文件,并妥善记录所有备案材料。此外,《特灵通知》还规定,私人投资基金不应进行债务投资,包括:(一)投资于私人贷款、小额贷款或保理设施或其他性质为借款的资产或受益权益;(二)通过委托银行贷款或信托贷款;(三)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或投资企业的形式开展上述活动。参与未经许可的债权投资活动的私人投资基金的备案将不会得到AMAC的批准。
2018年8月,AMAC发布解释,明确了申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跨类别投资的要求,涵盖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稳定性、高级管理层、首次基金募集规模等要求。
2018年9月,AMAC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的通知》,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该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遵守相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导致在收到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时被暂停。
2018年12月,AMAC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除其他外,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关联方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等要求,以及对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经营和内部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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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同日生效,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一)向《非公开发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提供若干人拼凑、借款、出借等便利;(二)通过报纸等公共媒体向非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广播电台、电视和互联网、讲座、研讨会和分析会议,并以公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但通过官方网站和客户终端等互联网媒体向合格投资者宣传或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况除外,在这些媒体上设立了确定特定对象的程序;(iii)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或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措施,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证本金和保证收益,包括不使投资本金遭受损失,(四)夸大或单方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零风险”、“保证收益”、“高收益”、“不担心本金”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准确了解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以预期收益率等类似表述向投资者宣传私募基金,目标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五)向投资者公示的私募基金投资方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六)在宣传材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私募基金的交易结构、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委托第三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真实情况,准确、完整;(七)主要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八)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基金募集活动;(九)以从事基金募集活动为目的变相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也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要求向资产管理咨询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2023年2月24日,AMAC发布了更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新登记备案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统称“新登记备案办法”)。新的登记备案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经营信息报送等相关问题和要求。还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要求。与原办法相比,新的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登记时必须达到实缴货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职员工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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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中国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和要求,规范了筹资和投资业务,对创业投资基金作了专门规定,加强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始终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其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稳健的财务状况和营运资金;(二)其法定代表人、管理合伙人或者授权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撤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并及时公告:(一)主动申请撤销登记;(二)已解散,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四)自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投资基金;(五)自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全部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前,登记备案机构应当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清算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或者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职责移交给其他已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共同基金销售规例
2012年12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即新《SIF法》,该法于2013年6月1日生效,取代了自2004年6月1日起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新《SIF法》不仅对共同基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还首次纳入了对基金服务机构的新规定。从事与共同基金有关的销售及其他基金服务的机构,须在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或备案。
相应地,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办法》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基金销售办法》规定,该办法仅适用于共同基金的销售。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地方分支机构申请基金销售相关牌照。2020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销售代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取得共同基金销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具有从事基金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20人以上;(四)未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组织正常运作的重大变化,或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按照“不溯及既往”原则,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规范,并设定过渡期,确保自《TERM0资产管理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平稳过渡。2020年7月31日,中国央行发布公告,将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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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收取申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时,可以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此外,除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投资者收取额外费用。
《销售代理办法》将基金销售界定为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促进基金销售,办理基金份额销售,办理申购、赎回和账户信息查询。根据《销售代理办法》,独立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条件包括:(一)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三)具有从事基金相关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20人以上;(四)未涉及影响或可能影响组织正常运作的重大变动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申请或者销售代理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此外,持有销售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其他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股东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营业部经理工作经验或者三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执业期间,他/她没有因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股东为外国实体的,应当是具有金融资产管理或金融投资咨询经验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续期时会考虑销售代理机构的日均销售持有量和损失。
2020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管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此,《基金销售办法》废止,除其他外,营销推广基金,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以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证券投资视为基金销售行为,需取得“证券及期货经营许可证”。此外,根据《销售代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根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资金数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和客户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持仓金额,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超过50%;向非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持仓,客户维护费与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例不超过30%。
海威基金分销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共同基金销售牌照。海威基金分销有限公司需遵守《销售代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业务经营以满足相关要求。
交易所管理基金条例
目前,交易所管理基金的分配由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和2012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理顺和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和《关于理顺和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规定。38号文和37号文都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由国务院财政行政部门管理;其他交易所由地方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实际是市、省两级的财政办公室。文件38和文件37强调了与发行和分配交易所管理基金有关的禁止性活动,例如,交易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最近,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正面临政府当局更严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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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服务条例
一般政策
根据国务院2015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意见》),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建立线上医疗信息平台,加强区域卫生保健服务资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提升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
根据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鼓励医疗机构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发展覆盖诊前、诊中、诊后各阶段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允许通过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在实体医院的基础上,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当的医疗服务,允许对一些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网上后续就诊。医生在查阅病人的病历和资料后,可以提供一些常见病和慢性病的网上处方。
2016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十三五”卫生健康规划》(简称《规划》)提出,加强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互联网+”医疗卫生惠民服务。2018年7月17日,National Health(简称“NHC”)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三个文件。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包括:(一)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二)实体医疗机构支持下独立设立的互联网医院。
互联网医院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互联网医院实施准入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互联网医院接入前,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实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的申请人,需向其所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地址、申请人与所支持的实体医疗机构就合作设立互联网医院共同签署的协议。
在互联网医院执业规则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三方机构在其实体医疗机构支持下联合开办互联网医院的,应当向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药师等专业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并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在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方面,《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联合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经营,以及互联网医院的经营的监管框架。此外,《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所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对互联网医院的诊疗项目、科室、人员、建筑物和设备设备、规章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公司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开展医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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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订,2022年3月29日部分修订,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岗(室)和急救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医疗机构,依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经书面批准设立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经批准设立。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完成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提供医疗服务。
病人诊断服务
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诊断服务应当与其诊断主体一致。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和护士,应当列入国家医师和护士电子注册系统。要求医疗机构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验证。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必须告知患者风险并征得患者同意。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医,接待该患者的医师邀请其他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进行医师群诊时,参加群诊的医师可以出具诊断意见和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医时,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后续就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为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不适宜提供网上诊疗服务的情况时,医师应当指导病人到实体医疗机构就医。不得对接受初步诊断的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疗从业人员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在采取医疗、预防或保健措施和签署相关医疗证明时,执业医师必须亲自进行诊断和调查,并毫不拖延地填写医疗档案。任何医生不得隐匿、伪造或销毁任何医疗档案或有关资料。
2014年11月5日,中国National Health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医师多地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简化医师多地执业登记程序,并提出探索“备案管理”的可行性。根据国家卫生和家庭福利委员会于2017年2月28日颁布的《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执业医师须于注册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疗、疾病预防和保健活动。如果医生在不在注册地点的另一机构执业,他或她应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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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颁布的《美容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13日、2016年1月19日修订,要求美容医疗服务从业人员取得美容医疗主任医师资格许可或者在执业主任医师监督下提供美容医疗临床服务。美容医疗主任医生除其他外,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生资格并在有关当局注册;(二)具有相关临床专业的工作经验;(三)接受美容医疗培训或获得高级教育证书;或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美容医疗服务临床工作经验。提供美容医疗护理服务的人员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i)护士资格和在有关当局的注册;(ii)不少于两年的护理工作经验;(iii)美容医疗护理培训或高级教育证书或不少于六个月的美容医疗服务临床护理工作经验。负责美容手术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具有至少六年的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的临床工作经验。负责美容牙科治疗的主治医生还必须具有至少五年的美容牙科或口腔科的临床工作经验。负责中医美容治疗或皮肤科美容治疗的主任医师,须具有三年以上中医或皮肤科临床工作经验。
处方管理
为规范处方管理,《处方管理办法》(《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由NHFPC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生效。《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注册执业地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疾病预防、保健活动的需要,按照治疗标准和药品说明书开具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在宽限期内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药剂师开药;(二)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药剂师开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三)聘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岗位资格的人员进行处方调整。执业医师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而开具处方的,在执业活动期间,将被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与药剂经营有关的规例
1984年9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分别于2001年、2013年、2015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以规范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的所有单位或个人。根据《药品管理法》,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经营,包括药品整体销售和药品零售业务。在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药品交易的,没收通过销售药品获得的非法收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现称药品监督管理局(“MPA”))处以非法销售药品(包括已销售或未销售的药品)价值15至30倍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于2002年8月由国务院颁布,2016年和2019年修订,其中强调了药品管理实施细则。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CFDA,现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2月颁布了《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修订,其中规定了《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以及药品批发商或药品零售商在管理制度、人员、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和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通过申请予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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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即非处方药。对于处方药,配发、购买和使用只能以持证执业医师或持证助理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为依据。此外,处方药只能在专业医学杂志上做广告和宣传。另一方面,非处方药又分为A类和B类,均可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购买和使用,并经有关政府当局批准后公开推广。销售处方药和/或OTC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处方药和/或A类OTC药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均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1月颁布、2007年5月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其生产、提供、使用的药品的质量负责。处方药的经营受到这些规则的严格管制。药品零售企业未经有效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违反限制的企业将被责令整改,给予纪律警告,并/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通过邮寄或者网络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对违反限制的企业责令整改,给予纪律警告,并处以所售药品价值二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至今仍然有效。但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取消了处方药网上销售限制,采取线上线下销售保持一致的原则。此外,《药品管理法》也没有明确禁止公司通过互联网向用户销售处方药。此外,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0年4月颁布、2012年、2015年和2016年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药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2021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意见》),允许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开展国家特殊管制以外的处方药网络销售。我公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可从事药品经营。
与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的规例
根据2014年7月30日颁布、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管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2017年11月17日起施行),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备案和许可。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满足备案要求即领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者实行审批前许可管理,收到许可批件即领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可以延续。从事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对应的经营仓储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对应的仓储条件;(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相对应的质量控制体系;(五)具有与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相对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与有关机构订立技术支持协议。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业务的企业,还应当有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化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产品可追溯。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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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0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办法》,CFDA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医疗器械分为三类。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的单位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销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销的单位不需进行备案或者取得许可证。此外,根据国务院2021年2月9日颁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注册,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机构备案。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经营者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销经营者未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其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关闭。
根据国务院于2021年2月9日颁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储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说明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部署大型医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疗设备部署方案,适应其功能定位和临床服务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配套设施,具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疗设备部署许可证。单位未经批准非法调拨、使用大型医疗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低于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受理有关责任人和调拨大型医疗设备的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违法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期间从该单位取得的收入,并处所得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其他处分。我公司已取得大型医疗设备部署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11月10日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为发布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检验证》内容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医疗广告检验证》,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检验申请。撤销《医疗广告检查证》后,省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网络安全及个人资料保护规例
2016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生效。《安全法》创建了中国首个面向“网络运营商”的国家级数据保护机制,其中可能包括中国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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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颁布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要求以合法、正当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并规定,为保护数据,数据处理活动必须基于数据安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进行。此外,近期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要求:(一)加快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境外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强化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首要责任;(二)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保密信息管理等法律法规。此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颁布并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勾勒了个人信息保护和处理的主要系统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人加大了处罚力度。2021年11月14日,由CAC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要求处理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每年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开展数据安全评估,并向CAC当地对应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其中一些措施的草案现已公布,如果实施,在将人类健康相关数据转移出中国之前,可能需要进行安全审查。此外,目前CAC尚未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或《数据安全条例草案》的详细规则或实施情况,中国政府当局在解释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方面可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未来的监管变化是否会对像我们这样的公司施加更多限制,目前仍不确定。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该标准已于2020年10月生效。根据这一标准,任何有权或有权确定使用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的个人或实体均被视为个人信息控制者。此类个人信息控制者必须根据适用法律收集信息,除非在标准中明确豁免的某些特定事件中,在收集此类数据之前,必须征得信息提供者的同意。2021年4月19日,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信息安全技术——移动互联网应用中个人信息安全测量与评估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即《移动互联网应用办法》,以征集公众意见。收集评论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6月18日。《移动互联网应用办法》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版)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要求,规定了App个人信息安全评估的实施流程和评估方法。为提供识别App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参考,CAC、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于2019年11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App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识别方法的通知》,并于同日生效。2021年3月12日,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布通用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则的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APPS)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基本的App功能。
此外,CAC还发布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并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人或实体不得制作、发布或传播侵犯14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商必须对此类信息实施特殊保护。
《关于开展打击手机应用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行动的通告》已于2019年1月23日发布,并启动了CAC、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协同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打击手机应用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2019年10月31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移动应用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应用提供商及时整改被工信部认定为侵害应用用户权益的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设置用户账号停用障碍等问题。2020年7月,工信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打击应用程序侵害用户权益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整治以下问题:(一)应用程序及软件开发工具包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二)设置障碍、频繁骚扰用户;(三)欺骗、误导用户;(四)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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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CAC和中国其他几个监管机构联合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并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措施》,(i)购买网络产品和服务的CIO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如果其相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则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要求;(ii)网络安全审查申请应由持有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提出,然后才能申请其证券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iii)中国相关政府机构可启动网络安全审查如果他们确定运营商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或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预计将在《网络安全法》的框架下通过许多条例、准则和其他措施。
此外,2021年8月3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分类保护基本要求》等两项金融行业标准,取代旧标准,对相关行业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对第I类至第IV类保护对象设定了一般性安全要求和费用化安全要求。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会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内地公司在境外直接或间接发行和上市证券,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过程中直接或通过其境外上市实体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提供者或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公开披露文件和资料时,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此类文件或资料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中国内地公司必须根据适用的法律,取得政府机关的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提供者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含有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文件、资料时,应当履行适用的法律程序。
与数据跨境转移有关的条例
2022年7月7日,CAC发布《数据跨境转移安全评估办法》(简称《安全评估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评估办法》规定,任何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接收者提供在中国境内作业期间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况,数据处理者应通过省级地方网信管理局向国家网信管理局申请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安全评估,包括:(一)将转移给海外接收者的数据包含数据处理者收集和生成的重要数据的情况;(二)将转移给海外接收者的数据是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情况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处理100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生成的信息;(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转移1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1万人以上个人敏感信息的情形;(四)国家网信办规定需要对数据跨境转移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2022年8月31日,CAC颁布了《境外数据传输安全评估申请指南》(《安全评估指南》)第一版。安全评估指南为实施安全评估措施提供了实际指导。《安全评估指南》还重申了CAC的立场,即从中国内地跨境转移数据包括数据处理者将其在中国内地业务中收集或生成的数据存储给境外接收者的情形,以及数据处理者允许境外实体、组织或个人访问、检索、下载或输出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内地收集或生成并存储的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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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CAC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数据传输标准合同办法》(简称《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公司有六个月的过渡期,以采取必要措施遵守规定。根据《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附件所附的《标准合同》格式订立合同。该办法进一步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与海外接收者约定其他条款,但这些条款不得与标准合同相抵触。根据《办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备案,并提交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备案。
劳动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9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经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确立了雇员在雇佣合同、加班时间、裁员和工会作用方面的权利,并规定了终止雇佣合同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4年7月5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和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与全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有雇主都必须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严重违法的,可以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刑事责任。此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于2014年3月1日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或三性要求。临时职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职位,辅助职位是指服务于主要业务职位的非主要业务职位,替代职位是指原担任该职位的雇员因全日制学习、休假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工作一段时间的可由替代雇员担任的职位。
此外,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0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同日生效,以及国务院1999年4月颁布、2019年3月24日修订、同日生效的《住房基金管理条例》,中国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涵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基金等福利计划。
外国投资条例
中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管理主要受2018年修订的《中国公司法》管辖,该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阐述《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此前关于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主要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企业或其他外国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之一:(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部分或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的。《实施细则》引入了透明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适用《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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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管理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市场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外商投资进入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公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公布。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国投资将获得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外国投资者投资限制投资领域,应当符合持股、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事项的特殊要求。同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列出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的具体产业、领域和地区。现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活动的行业准入许可要求,由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颁布两类,即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准入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目录》(2022年版)或《2022年鼓励类产业目录》。除非受到中国其他法律的特别限制,否则未列入这两类的行业通常被视为“允许”外国投资。
根据《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当地对应方办理。外国投资者投资于依法须取得许可的行业或领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发放许可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用于中国境内投资者的同等条件和程序,对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步骤和期限等管理程序上对外国投资者作出歧视性要求。但是,外国投资者不符合相关要求,拟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行业或领域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予许可或许可企业注册。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或者行业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外国投资者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置股份或者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上述投资发生前的状态,没收违法所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特别管理措施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投资者限期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有关要求。外国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适用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被禁领域或行业的情形的前述规定。
我们从事直接销售共同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虽然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的共同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分销没有被明确归类为仅限于外国投资,但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的共同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直接销售需要许可证。根据《销售代理办法》,持股5%以上的独立共同基金销售机构的法人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5,000万元,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股东为外国实体的,应当是具有金融资产管理或金融投资咨询经验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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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8年6月进一步修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在设立或变更不涉及特殊入境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实行备案程序,而不是事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事项涉及进境管理特别措施的,仍需经商务部或当地有关部门批准。2019年12月,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从下一年度开始提交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含多级投资),在完成登记备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要求这些企业另行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外商投资备案暂行办法》同步废止。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制度,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上述投资信息及时报送商务主管部门。此外,商务部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市场监管总局转发的投资信息和部门间共享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提交首次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和其他必要文件,报告投资信息。此外,《外商投资法》还规定,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前,根据以前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法》实施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调整组织形式或组织结构,也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现有结构和公司治理。2025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未办理适用的变更登记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登记,并应当公示有关情况。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组织结构调整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办理有关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收益分配或者剩余资产等事项。
此外,《外商投资法》和《实施细则》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规定了其他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应遵守对外国投资者的承诺;除特殊情况外,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收或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
2020年12月19日,商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简称《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根据《安全审查措施》,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应按照《安全审查措施》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国家建立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与重要金融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及服务等有关的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实际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或中国境内有关各方应当在投资实施前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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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条例
中国的外汇法规主要受以下规则的约束:
| ● | 经修订的《外汇管理规则》(1996年)或《外汇规则》;及 |
| ● | 《外汇结算、销售和支付管理规则》(1996年)或《管理规则》。 |
根据《外汇规则》,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上是可兑换的,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分配、与贸易和服务有关的外汇交易。然而,将人民币兑换为资本项目,如直接投资、贷款、证券投资和投资汇回,仍需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根据《管理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在提供有效的商业单证,并在进行资本项目交易时,经外管局批准后,方可在获准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买卖和/或汇出外币。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的资本投资也受到限制,包括获得中国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发改委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
2011年11月16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汇管制下部分资本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汇局45号文,进一步加强和明确外汇局142号文对外汇管制的现有规定。45号文明确禁止外商投资单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将注册资本以外汇兑换成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发放特定贷款、偿还公司间贷款、偿还转让给第三方的银行贷款。此外,外管局45号文一般禁止外商投资单位将注册资本换算成人民币用于支付各类现金存款。如果未来VIE需要我们或我们的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而我们发现有必要使用外币计价的资本来提供此类财务支持,我们为VIE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法定限制和限制,包括上述限制和限制。
2013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在华分支机构的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应当以登记方式进行。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或其分支机构登记。银行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办理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业务。
2015年2月,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适用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13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3号文实施后,现行外汇手续将进一步简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将由外汇指定结算银行代之以外管局及其分支机构办理。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管理规则的通知》(简称“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沿用现行的付款式外币结算制度,也可以选择沿用“随意兑换”的外币结算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币结算随意兑换制度的,可以随时将其资本账户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兑换后的人民币将存放在标有已结算但待付款的指定账户,如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从该指定账户付款,仍需向其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外管局19号文大幅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其外币兑换的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限制。根据外管局19号文,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决定使用此类人民币资本,外管局将取消事前审批要求,只在事后审查申报用途的真实性。然而,像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不允许向我们的中国合并实体提供公司间贷款。此外,由于最近颁布了19号文,有关当局对该通知的解释和执行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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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账户结汇管制政策的通知》(“16号文”),并同步生效。根据16号文,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也可以自行决定将其外债从外币转换为人民币。16号文对资本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外币资本和外债)下的外汇兑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注册的企业的自主自由裁量的综合标准。16号文重申了以下原则: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转换成的人民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公司经营范围以外的用途或中国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而这种转换成的人民币不得作为贷款提供给公司的非关联实体。由于外管局尚未就16号文的解释或实施提供详细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则将如何解释和实施尚不确定。
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以进一步推进外汇管制的通知》,即3号文,对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汇出利润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一)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查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原件;(二)境内实体在汇出利润前,应对以前年度的亏损进行收入核算。此外,根据外管局第3号通知,境内实体应详细说明资金来源和利用安排,并在完成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和其他证明。
2019年10月23日,外汇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即28号文,允许投资型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投资性质的外资企业、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在中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允许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不违反现有《负面清单》规定、在华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此外,非投资性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以外币转让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的登记手续,并开立资金账户接收资金。非投资性外资企业通过对外结算方式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不要求其办理货币出资登记手续;被投资单位应当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的登记手续,并按要求开立“资本账户——已结算待付汇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股利分配条例
有关外商独资公司股息分配的主要规定包括:
| ● | 最近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国公司法》;以及 |
| ● | 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颁布,2020年1月1日生效。 |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公司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这些外商独资公司须每年拨出其各自累积利润的至少10%(如有的话),作为某些储备基金的资金,直至该基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虽然法定储备金除其他方式外,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未来超过公司留存收益的亏损,但储备金不能作为现金红利分配,除非在清算时。这些外商独资公司可酌情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这些储备金、职工福利和奖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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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境外投资条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融资和往返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后续修订、补充或实施细则,或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10月21日发布的第75号文,中国居民(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境外设立或控股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在境外设立或控股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前,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2014年7月4日,外管局发布了《外管局关于中国居民从事境外投融资和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境外投资有关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外管局75号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中国境内居民在使用境外或境内合法资产向SPV支付资本之前,应当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外投资登记。SPV定义为“境内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和股权,或合法拥有的境外资产或股权,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用于境外投融资”。此外,如SPV发生个别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个别股东增减投资金额、股权转让或换股、合并、分拆等重大事项时,境内居民应及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变更。
根据外管局37号文,未进行登记或未如实披露往返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中国居民在境内机构可处以3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在境内个人可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境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股东或中国居民实益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办理登记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公司分配其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所得的利润和收益,境外公司可能被限制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此外,如果不遵守上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登记和修订要求,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规定的违反适用的外汇限制的责任。
股票激励计划条例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外汇事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个人(包括中国公民或非中国公民)在经常账户或资本账户下进行外汇交易的相应要求。
2012年2月15日,外管局发布《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或《股票激励计划规则》。股票激励计划规则的目的是规范中国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的外汇管理。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规则》,如果中国境内的“境内个人”(既包括中国居民,也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居民,不包括外国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与境外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中国境内的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应(其中包括)代表该个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就该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登记,并就与股票持有或行使股票期权有关的外汇购买获得年度津贴的批准。此外,外管局37号文还对SPV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规定了一定的要求和程序。对此,非上市SPV对其境内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可以在外管局登记后行使其权利。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员工未能遵守股票激励计划规则,我们和我们的中国员工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此外,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几份关于员工股票期权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有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股票期权有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雇员没有支付,而我们没有扣缴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制裁。
94
中国境外证券发行及上市规则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境外上市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明确并强调了几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全面认定“中国境内公司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特别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行人,需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发行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50%以上,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中记录的总资产或净资产由中国境内公司入账,(b)发行人的主要业务活动在中国内地进行,或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中国内地,或负责其业务运营和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内地居住;(ii)豁免(a)已上市或注册但尚未在外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发行人的即时申报要求,包括《试行办法》生效日期前美国市场,其境外证券发行或上市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b)无需向境外相关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重新履行监管程序,但此类发行人进行再融资或涉及其他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情形的,应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iii)被禁止境外上市或上市的发行人类型的负面清单,(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行上市;(b)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发行上市可能危及国家安全;(c)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有贪污、贿赂、贪污、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行为;(d)发行人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e)境内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iv)发行人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v)发行人的报备和报告义务,如在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后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义务,以及在境外发行或上市后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重大事项,包括发行人发生控制权变更或自愿或被迫退市;以及(六)中国证监会有权对未遵守《试行办法》的发行人及其股东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包括未履行申报义务或存在欺诈和虚假陈述行为。
税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生效,并于2017年2月进一步修订,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中国居民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除非它们符合某些例外情况。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中国税法和会计准则确定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全球收入计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的,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以及从中国境外取得但与该组织或机构在中国境内有实际联系的收入,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95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应按其全球收入的25%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全面和实质性控制和全面管理的管理机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于四月二十二日发出的《根据事实管理机构认可标准将在海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股公司认定为住宅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2009年规定,由中国公司或中国公司集团控制的外国企业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前提是满足以下要求:(一)主要在中国负责其日常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层和核心管理部门;(二)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定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决定或批准;(三)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的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iv)企业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半数以上居住在中国。尽管该通知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该通知中规定的确定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离岸企业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标准的总体立场,无论这些企业是由中国企业、个人还是外国人控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国务院正式启动增值税改革试点,适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试点项目中的企业将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该试点计划最初仅适用于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和“现代服务业”,如果条件允许,将扩大到8个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和广东省)和全国范围。上海的试点行业包括有形动产租赁、运输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及配套服务、认证和咨询服务等行业。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统筹实施增值税代营业税征收试点方案的通知》,即36号文,于2016年5月起施行。根据36号文,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凡需缴纳营业税的,均需缴纳增值税,以代替营业税。2017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正案,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加工、修理、更换的货物或者劳务,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除其他外,增值税的税率为:(一)从事销售货物、劳务、租赁有形动产或进口货物的纳税人,除《增值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为17%;(二)从事销售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租赁不动产、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某类货物的纳税人,为11%;(三)从事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除《增值税条例》另有规定外,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并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货物进出口应税税率分别从17%和11%下调至16%和10%。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39号文除其他外,(i)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6%调整为13%,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0%调整为9%;(ii)增加国内运输服务,扩大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航空和铁路客票适用的抵扣税率为客票价值的9%,水路和公路客票适用的抵扣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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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于2018年1月生效。根据56号文,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为符合3%的增值税税率,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将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计与其他业务分开进行。管理人受投资人委托或受托管理人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增值税普税率。
2018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08号文”)。根据108号文,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与其所属中国机构有关联的债券利息。
股息预扣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扣税,除非该外国投资者的注册地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不同的预扣税安排。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我们的大部分收入可能来自我们从中国子公司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股息。由于中国和开曼群岛之间没有这种税收协定,我们从中国子公司收到的股息一般要缴纳10%的预扣税。如果我们被视为未来年度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向非中国股东和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分配的任何股息将被征收中国预扣税。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收入逃税的安排》(《税务安排》),如果被视为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的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权,则该中国企业向该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但须经中国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股息条款适用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81号文”),该税收安排的对手方的居民企业,若要享受税收安排规定的预扣税款,应满足以下条件:(i)必须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的股权和投票权百分比;(ii)在收到股息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应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该百分比。根据其他有关税收规则和条例,享受这种减少的预扣税率也有其他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8月28日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务条约待遇管理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纳税人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前句所述行政措施规定的批准,可以自动享受预扣税率。
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对我国双重征税协议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要求的解释,为判断申请人是否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指引。
201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直接再投资预扣税递延处理适用范围的通知》(“102号文”),进一步鼓励外商在华投资。根据102号文,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者利用其可归属/可分配利润增加现有被投资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视为直接股权投资,可适用预扣税款递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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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组织Structure
以下图表说明了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的公司结构,包括我们的重要子公司和VIE:

注意事项:
| (1) | HAN Hongwei先生持有99%的股权,韩先生的女儿韩宇女士分别持有剩余1%的股权。 |
合同安排
在中国,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主要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管理,该目录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并不时修订。该目录将行业分为三类:鼓励、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取代。2021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改委发布《2021年负面清单》,对《目录》进行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负面清单列出了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和仅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对未列入2021年负面清单领域的外商投资与国内投资一视同仁。此外,根据《2021年负面清单》,从事《2021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任何领域的中国实体,在寻求境外上市时,应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应符合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公司和Hywin Consulting分别被视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
98
我们的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高净值人士分销理财产品。虽然私人股本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销没有明确归类为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但私人资产管理公司销售私人股本基金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取得资格。在实践中,以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重点的外商投资资产管理公司的任何外国股东必须是经外国投资者所在地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该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与中国证监会或其批准的机构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资格通过直接设立外资资产管理公司来开展我们的资产管理业务。
此外,中国的法律法规对从事资产管理的公司的外资所有权施加了限制,例如我们的子公司深圳磐鹰。此外,上海海盈网络科技已将其业务扩展到市场研究、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这也是一项受外资所有权限制的业务。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通过VIE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相信,海威咨询与海威财富管理、海威咨询与深圳磐鹰、海威咨询与上海海威网络科技之间的合同安排,对我们当前和未来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
这些与VIE及其主要股东的合同安排使我们能够对Hywin Wealth Management、深圳磐盈和上海海盈网络科技行使有效控制权,并将它们的财务业绩合并为VIE。Hywin Consulting通过一系列被称为VIE协议的协议有效地承担了对VIE业务活动的管理。通过这些VIE协议,Hywin Consulting有权就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和深圳磐盈提供咨询、咨询、管理和运营,每年的咨询服务费为各自实体净利润的100.0%。
然而,通过这些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并不等同于在VIE的业务中拥有股权,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由于与VIE的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控制权或利益的任何提及均仅限于并受制于我们为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合并VIE而满足的条件。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在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VIE的业务和财务结果,作为会计目的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的ADS的投资者不是购买在中国有大量业务的VIE的股权,而是购买开曼群岛一家控股公司的股权。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非中国居民的投资者不得直接持有VIE的股权。VIE合并仅用于会计目的,公司不拥有VIE的股权,也不通过VIE经营业务。
VIE协议包括一系列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期权协议、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
以下是这些协定的摘要。
99
排他性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之间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Hywin Consulting拥有向Hywin Wealth Management提供其业务和运营、人力资源、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以换取相当于VIE合并净利润100.0%的费用。
未经Hywin Consulting事先书面同意,Hywin Wealth Management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任何第三方获得与本协议所提供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类似的协议。Hywin Consulting有权根据本协议确定向Hywin Wealth Management收取的服务费,除其他外,应考虑服务的复杂性、Hywin Consulting员工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市场上类似服务的基准价格。Hywin Consulting独家拥有因履行本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自协议签署之日起20年内仍然有效。只有Hywin Consulting在协议到期前书面同意延期,且Hywin Consulting将无保留地同意延期,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才能延期。
Hywin Consulting和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还签订了《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基本类似的条款。
Hywin Consulting和深圳磐鹰签订了一份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Hywin Wealth Management和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质押协议,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股东将其在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全部股权质押给Hywin Consulting,以保证Hywin Wealth Management履行《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及其他控制协议(“控制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和债务。
此外,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股东已向当地主管部门完成了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如果Hywin Wealth Management违反其在控制协议下的义务,Hywin Consulting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处置质押股权以收回这些违约金额的权利。
股权质押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所有股东不再是其股东,或直至Hywin Wealth Management在控制协议下的所有义务得到履行。
海威咨询与上海海威网络科技及上海海威网络科技的各股东订立了一份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Hywin Consulting和深圳磐鹰以及深圳磐鹰的每一位股东订立了一份股权质押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股权质押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100
股票期权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Hywin Wealth Management和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协议,Hywin Consulting拥有独家权利要求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股东履行并完成中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审批和登记程序,允许Hywin Consulting在任何时候一次或多次购买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在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股权,部分或全部由Hywin Consulting全权酌情决定。购买价格将是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股权期权协议将继续有效,直至Hywin Wealth Management各股东拥有的全部股权已合法转让给Hywin Consulting或其指定人。
Hywin Consulting和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以及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的各股东订立了一项股权期权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Hywin Consulting和Shenzhen Panying以及Shenzhen Panying的每一位股东订立了一份股权期权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股权期权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投票权代理及财务支持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Hywin Wealth Management和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之间的《表决权代理及财务支持协议》,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各股东不可撤销地指定Hywin Consulting或Hywin Consulting的指定人行使其作为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的《Hywin Wealth Management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东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所有事项行使所有股东表决权的权力。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的期限为20年。
Hywin Consulting和深圳磐鹰以及深圳磐鹰的每一位股东签订了一份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Hywin Consulting和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以及上海Hywin Network Technology的每一位股东订立了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其中包含与上述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基本相似的条款。
对外汇的限制和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人民币汇出中国实行管制。我们的大部分收入是以人民币收取的,而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债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只要符合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如果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外币贷款,则需要得到有关政府当局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将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向股东支付外币股息。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只有在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中国子公司和VIE被限制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我们。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中国子公司和VIE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由于业务条件的变化,我们未来可能会要求其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开发提供资金,或者仅仅是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股息。
101
VIE实体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
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离岸控股实体,即海银控股有限公司、Hywin Wealth Global Limited和Hywin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分别向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即Hywin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Shanghai)Co.,Ltd.和VIE及其子公司转移了总计1,000万美元和1,300万美元,作为我们首次公开发行所得款项净额的外汇结算。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i)我们的离岸控股实体,即海银控股有限公司、Hywin Wealth Global Limited和Hywin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我们的WFOE,即Hywin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Shanghai)Co.,Ltd.或(ii)我们的WFOE,即Hywin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Shanghai)Co.,Ltd.,与VIE及其子公司之间没有现金转移。
下图说明了本集团内假设情景下的现金流动方式:

102
D.财产、厂房和设备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上海,拥有约6,000平方米的物业。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在中国内地25个省和直辖市的91个城市以及香港总共拥有185家财富服务中心,在中国内地四个城市总共拥有五家健康管理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62,812平方米。基本上所有租赁房地的出租人都对该财产拥有有效的所有权。这些租约的期限从一年到十一年不等。我们相信,我们现有的设施足以应付我们目前的业务运作,我们将能够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订立租赁安排,以作未来的扩展。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意见
不适用。
项目5。业务和财务审查及展望
你应该阅读以下关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的讨论和分析,以及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有关说明。本讨论包含前瞻性陈述,涉及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我们在“项目3”中描述的因素,我们的实际结果和选定事件的时间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
A.经营业绩
影响我们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影响我们业务成果的主要因素包括:
业务和产品组合
我们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和其他服务。我们的净收入、营业利润和其他方面的经营业绩受到每个业务部门成功程度的影响。特别是,我们最大的业务部门是财富管理服务。我们在某一特定时期从此类服务中获得的净收入的构成和水平主要受到我们分销的产品类型和不同产品类型的构成的影响,因为产品类型决定了我们可以获得的一次性佣金的费率,这同时影响我们的净收入和运营成本和支出。
分销团队和网络的生产力
我们相信,建立一个广泛的分支网络和一个庞大的关系经理团队对于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客户基础和服务能力至关重要,因此,我们的分销团队和网络的生产力现在是并将继续对我们的净收入和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团队的生产率分别为5240万元人民币、4940万元人民币和4230万元人民币(610万美元)。随着我们扩大我们的覆盖网络和扩大我们的关系经理团队,我们将提高我们的能力,以培育和服务新的客户和市场,并进一步改善我们的经营业绩。
103
活跃客户数量和活跃客户的重复购买
我们的收入增长是由我们所服务的客户数量不断增加和他们多年来不断增加的投资所驱动的。我们密切监测活跃客户的数量和活跃客户的重复购买,作为关键的运营指标。我们有一个不断增长和忠诚的客户基础。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拥有约38,033名、43,764名和46,627名活跃客户(在任何给定期间购买我们分销的产品的客户或在给定期间保持为我们产品持有者的客户)。活跃客户数量的增加促进了我们分销的产品总价值的增长,这最终影响到我们收到的一次性佣金以及长期来看我们收到的经常性费用和基于绩效的费用。此外,我们能够保持较高的客户保留率。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我们的重复投资率分别保持在76.7%、80.8%和82.0%的高水平。重复投资率是指活跃客户在指定期间进行的新交易价值除以他们在同一期间到期的前交易价值。我们预计,活跃客户的数量和活跃客户的重复购买水平将继续成为影响我们收入增长的关键因素。
业务成果的关键组成部分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主要来自(一)财富管理服务、(二)资产管理服务、(三)保险经纪服务、(四)健康管理服务和(五)其他服务。下表列出了所示期间我们净收入的构成部分。请注意,为了报告的目的,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被视为财富管理服务的一个子部分。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财富管理服务 |
1,795,552 |
97.9 |
271,235 |
1,899,573 |
97.8 |
294,197 |
1,949,410 |
93.2 |
280,777 |
|||||||||
资产管理服务 |
|
14,942 |
|
0.8 |
2,257 |
|
19,476 |
|
1.0 |
|
3,016 |
|
32,562 |
|
1.6 |
|
4,690 |
|
健康管理服务 |
— |
— |
— |
422 |
0.0 |
65 |
86,464 |
4.1 |
12,454 |
|||||||||
其他服务 |
|
23,928 |
|
1.3 |
3,615 |
|
22,642 |
|
1.2 |
|
3,508 |
|
23,321 |
|
1.1 |
|
3,359 |
|
合计 |
|
1,834,422 |
|
100.0 |
277,107 |
|
1,942,113 |
|
100.0 |
|
300,786 |
|
2,091,757 |
|
100.0 |
|
301,280 |
|
财富管理服务
我们从外部产品供应商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的分销中获得一次性佣金。这些佣金是按我们客户购买的产品价值的预先商定百分比计算的。此外,我们有权就某些私人及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收取经常性费用及按表现收费。基于业绩的费用是在此类投资产品的业绩超过某个阈值时产生的,通常在某个时点确认为收入,通常是在此类投资产品到期或退出时,从而可以确定基金的累计收益。
我们理财产品的分销佣金范围如下:
| ● | 私人市场投资产品——我们产生由产品提供商(例如基金经理)支付的分销佣金,通常计算为在金融产品成立时从客户筹集的总资金余额的0.3%至2.7%,我们的绝大多数私人市场投资产品产生的分销佣金在2.0%至2.7%之间。 |
| ● |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我们的佣金率一般为每年0.03%至0.6%。 |
外部产品供应商通常在产品分销后的两到三个月内支付我们的佣金。
104
按产品类型
我们的理财产品可分为私人市场投资产品、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
私人市场投资产品通过财富服务中心向投资者提供,主要包括(一)长期资产支持产品,(二)短期资产支持产品(三)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以及(四)对冲基金。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包括(i)货币市场基金、(ii)债券基金、(iii)股票基金和(iv)多策略基金。
其他金融产品主要包括与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保险产品。
下表按产品类型列出了所示期间财富管理服务净收入的构成部分。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百万,百分比除外) |
||||||||||||||||||
私人市场投资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长期资产支持产品 |
1,427 |
|
79.4 |
216 |
|
1,010 |
|
53.2 |
|
156 |
|
963 |
|
49.4 |
|
139 |
||
短期资产支持产品 |
|
238 |
13.3 |
36 |
655 |
34.5 |
102 |
567 |
29.1 |
82 |
||||||||
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 |
|
24 |
|
1.3 |
4 |
|
87 |
|
4.6 |
|
13 |
|
44 |
|
2.3 |
|
6 |
|
对冲基金 |
|
16 |
|
0.9 |
2 |
|
63 |
|
3.3 |
|
10 |
|
53 |
|
2.7 |
|
8 |
|
小计 |
|
1,705 |
|
94.9 |
258 |
|
1,815 |
|
95.6 |
|
281 |
|
1,627 |
|
83.5 |
|
235 |
|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 |
|
16 |
|
0.9 |
2 |
|
14 |
|
0.7 |
|
2 |
|
20 |
|
1.0 |
|
3 |
|
其他金融产品 |
|
75 |
|
4.2 |
11 |
|
71 |
|
3.7 |
|
11 |
|
302 |
|
15.5 |
|
43 |
|
合计 |
|
1,796 |
|
100.0 |
271 |
|
1,900 |
|
100.0 |
|
294 |
|
1,949 |
|
100.0 |
|
281 |
|
105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下不同产品类别在所示期间的交易价值和净收入。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交易 |
||||||||||||||||||||||||
价值 |
收入 |
交易价值 |
收入 |
交易价值 |
收入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百万) |
||||||||||||||||||||||||
私人市场投资产品 |
||||||||||||||||||||||||
长期资产支持产品 |
|
45,857 |
|
6,927 |
|
1,427 |
|
216 |
|
32,015 |
|
4,958 |
|
1,010 |
|
156 |
|
30,652 |
|
4,415 |
|
963 |
|
139 |
短期资产支持产品 |
|
24,606 |
|
3,717 |
238 |
|
36 |
38,673 |
|
5,990 |
|
655 |
|
102 |
|
35,934 |
|
5,176 |
|
567 |
|
82 |
||
风险投资基金和私人股本基金 |
|
829 |
|
125 |
24 |
|
4 |
1,795 |
|
278 |
|
87 |
|
13 |
|
659 |
|
95 |
|
44 |
|
6 |
||
对冲基金 |
|
1,739 |
|
263 |
16 |
|
2 |
|
3,403 |
|
527 |
|
63 |
|
10 |
|
1,670 |
|
240 |
|
53 |
|
8 |
|
小计 |
73,031 |
11,032 |
1,705 |
258 |
75,886 |
11,753 |
1,815 |
281 |
68,915 |
9,926 |
1,627 |
235 |
||||||||||||
公开市场投资产品 |
5,549 |
|
838 |
|
16 |
|
2 |
|
3,762 |
|
583 |
|
14 |
|
2 |
|
3,258 |
|
469 |
|
20 |
|
3 |
|
其他金融产品 |
|
201 |
|
31 |
|
75 |
|
11 |
|
126 |
|
19 |
|
71 |
|
11 |
|
456 |
|
66 |
|
302 |
|
43 |
合计 |
|
78,781 |
|
11,901 |
|
1,796 |
|
271 |
|
79,774 |
|
12,355 |
|
1,900 |
|
294 |
|
72,629 |
|
10,461 |
|
1,949 |
|
281 |
我们的其他金融产品主要是与我们的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保险产品。我们通过香港子公司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从保险经纪服务中获得经纪佣金。我们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i)人寿保险产品,如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定期寿险、万能寿险及个人健康保险;(ii)年金保险产品;及(iii)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包括个人意外保险产品)。一次性佣金计算为保险公司从我们香港子公司促成的销售中收取的保险费的预先约定百分比。
资产管理服务
在资产管理服务下,我们管理和分配内部资金给我们的客户,并向我们的客户提供全权委托和咨询委托服务。
我们从资产管理服务中获得的净收入包括:(一)管理费按基金或授权的资产管理规模的百分比计算,以及(二)根据基金或授权的投资业绩超过某一阈值计算的基于业绩的费用。我们能够透过(i)香港持牌资产管理公司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及(ii)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及私人股本基金管理公司深圳磐盈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净收益来自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
106
下表按所列期间的收入类型列出了我们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的构成部分。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管理费 |
13,620 |
91.2 |
19,476 |
100.0 |
32,562 |
100.0 |
4,690 |
|||||||
基于业绩的收入 |
|
1,322 |
|
8.8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14,942 |
|
100.0 |
|
19,476 |
|
100.0 |
|
32,562 |
|
100.0 |
|
4,690 |
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来自健康管理服务的净收入包括(一)来自体检服务的费用和(二)来自其他健康管理服务的费用。我们的高端体检服务,连同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是与我们的客户建立联系的主要途径,支持随后转换为其他健康管理服务。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通过位于中国四个城市的五家健康管理中心提供此类服务,这些中心均能够提供高端综合健康管理服务。我们预计,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产生的收入今后将继续增长。
其他服务
我们从其他服务中获得一次性佣金,包括(i)海外物业投资的转介服务费,以及(ii)向外部基金经理提供交易流程管理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费。其他服务产生的收入在某一时点根据所购财产的价值(在海外财产投资的情况下)和所服务的业务量(在信息技术服务的情况下)确认。
业务费用和开支
我们的运营成本和开支主要包括:(一)薪酬和福利;(二)健康管理成本;(三)销售和营销费用;(四)一般和管理费用;(五)股权补偿费用;以及(六)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下表列出了所列期间我们的业务费用和开支的构成部分。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补偿和福利 |
1,003,061 |
64.6 |
1,050,077 |
65.0 |
1,156,381 |
61.0 |
166,556 |
|||||||
健康管理费用 |
|
— |
|
— |
|
4,287 |
|
0.2 |
|
74,476 |
|
3.9 |
|
10,727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326,879 |
21.1 |
311,773 |
19.3 |
318,465 |
16.8 |
45,86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00,929 |
12.9 |
241,946 |
15.0 |
302,221 |
16.0 |
43,530 |
|||||||
股份补偿费用 |
21,947 |
1.4 |
7,340 |
0.5 |
5,207 |
0.3 |
750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35,412 |
|
1.9 |
|
5,100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2,210 |
|
0.1 |
|
318 |
合计 |
|
1,552,816 |
|
100.0 |
|
1,615,423 |
|
100.0 |
|
1,894,372 |
|
100.0 |
|
272,850 |
薪酬和福利
我们的薪酬和福利是与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相关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我们的客户关系经理的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和其他薪酬和福利,他们直接为我们的创收活动做出贡献,例如分销基金产品和保险产品。
107
在我们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上,未付佣金作为应付佣金和长期应付佣金分别列报,这取决于预期在每个报告日的一年之内或之后支付的金额。
健康管理费用
我们的健康管理成本是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医生、护士的工资和福利、购买医疗耗材、折旧和摊销、租金以及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室租赁费用、销售和营销团队的工资和奖金,以及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我们预计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将继续增加,因为我们将扩大我们的产品供应,并推出更多的营销活动,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提高客户忠诚度和吸引新客户。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管理和行政人员的报酬、总部的租金和其他费用。我们预计,随着我们业务规模的增长,以及随着我们成为一家上市公司后,我们继续加强内部控制,我们将雇用更多的管理和行政雇员,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将会增加。
股份补偿费用
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年度,根据2018年期权计划向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员工、高管和董事发行了3,352,990份期权。自那时以来,没有新发行的期权。关于2018年计划的详细情况,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票激励计划—— 2018年计划。根据2018年期权计划授予和发行的期权被视为负债,因为附有回购特征。因此,在批准时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计量。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股权激励费用分别为2190万元人民币、730万元人民币和520万元人民币(合80万美元)。
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我们的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包括因我们收购子公司权益而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而产生的减值损失。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与Grand Doctor报告单位相关的商誉减值损失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3540万元人民币和220万元人民币,这主要是因为Grand Doctor的业绩指标未能达到我们在收购后的既定预期。截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没有减值损失。
其他(支出)/收入
利息收入,净额
我们的净利息收入主要是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的银行存款利息。
其他(费用)/收入,净额
我们的其他开支净额是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开支入账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贴和政府纳税申报。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其他支出主要为汇兑损失,部分被政府补贴抵消。
108
所得税费用
开曼群岛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的现行法律,我们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不需缴纳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我们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这些BVI公司向其各自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中国香港
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在香港经营所产生的应课税收入须按16.5%的香港利得税税率征收。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正式实行两级企业利得税制度,即应课税利润的首200万港元为8.25%,其后的利润为16.5%。此外,8.25%的税率只能由受控集团中的一个实体使用,而受控集团中的所有其他实体使用16.5%的税率。
中国大陆
根据中国所得税法,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变利益实体或VIE及其各自的子公司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上海紫极自2022年7月起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109
经营成果
下表概述了我们在所列期间的综合业务结果。这些信息应与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相关说明一并阅读。任何时期的业务结果并不一定表明今后任何时期的预期结果。
在截至6月30日的一年里, |
||||||||||||||
2021 |
2022 |
2023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人民币 |
|
% |
|
美元 |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
||||||||||||||
净收入 |
|
|
|
|
|
|
|
|||||||
来自第三方 |
|
|
|
|
|
|
|
|
|
|
|
|
|
|
财富管理 |
|
1,792,408 |
|
97.7 |
|
1,895,074 |
|
97.6 |
|
1,947,731 |
|
93.1 |
|
280,536 |
资产管理 |
|
14,942 |
|
0.8 |
|
19,476 |
|
1.0 |
|
32,562 |
|
1.6 |
|
4,690 |
健康管理 |
— |
— |
422 |
0.0 |
86,464 |
4.1 |
12,454 |
|||||||
其他 |
|
23,928 |
|
1.3 |
|
22,642 |
|
1.2 |
|
23,321 |
|
1.1 |
|
3,359 |
来自第三方的净收入共计 |
|
1,831,278 |
|
99.8 |
|
1,937,614 |
|
99.8 |
|
2,090,078 |
|
99.9 |
|
301,039 |
来自关联方 |
|
|
|
|
|
|
|
|
|
|
|
|
|
|
财富管理 |
|
3,144 |
|
0.2 |
|
4,499 |
|
0.2 |
|
1,679 |
|
0.1 |
|
241 |
来自关联方的净收入共计 |
|
3,144 |
|
0.2 |
|
4,499 |
|
0.2 |
|
1,679 |
|
0.1 |
|
241 |
净收入共计 |
|
1,834,422 |
|
100.0 |
|
1,942,113 |
|
100.0 |
|
2,091,757 |
|
100.0 |
|
301,280 |
补偿和福利 |
|
1,003,061 |
|
54.7 |
|
1,050,077 |
|
54.1 |
|
1,156,381 |
|
55.4 |
|
166,556 |
健康管理费用 |
|
— |
|
— |
|
4,287 |
|
0.2 |
|
74,476 |
|
3.6 |
|
10,727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326,879 |
17.8 |
311,773 |
16.1 |
318,465 |
15.2 |
45,869 |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200,929 |
11.0 |
241,946 |
12.5 |
302,221 |
14.4 |
43,530 |
|||||||
股份补偿费用 |
21,947 |
1.2 |
7,340 |
0.4 |
5,207 |
0.2 |
750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35,412 |
|
1.7 |
|
5,100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 |
|
— |
|
— |
|
2,210 |
|
0.1 |
|
318 |
业务费用和支出共计 |
|
1,552,816 |
|
84.7 |
|
1,615,423 |
|
83.3 |
|
1,894,372 |
|
90.6 |
|
272,850 |
利息收入,净额 |
|
1,537 |
|
0.1 |
|
1,498 |
|
0.1 |
|
1,348 |
|
0.1 |
|
194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12,608 |
|
0.7 |
|
(3,741) |
|
(0.2) |
|
(7,083) |
|
(0.3) |
|
(1,020)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295,751 |
|
16.1 |
|
324,447 |
|
16.7 |
|
191,650 |
|
9.2 |
|
27,604 |
所得税费用 |
|
(88,094) |
|
(4.8) |
|
(88,578) |
|
(4.6) |
|
71,380 |
|
3.4 |
|
10,281 |
净收入 |
|
207,657 |
|
11.3 |
|
235,869 |
|
12.1 |
|
120,270 |
|
5.8 |
|
17,323 |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增加了1.497亿元人民币,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9.421亿元人民币增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0.918亿元人民币(合3.013亿美元),这主要是由于在我们平台上分销的海外保险产品的交易价值增加,以及资产管理服务和健康管理服务产生的净收入增加。
财富管理服务
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8.99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9.494亿元人民币(2.80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保险产品的交易价值增加,部分被私人市场投资产品的交易价值减少所抵消。
110
有关我们从关联方产生的财富管理服务净收入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资产管理服务
我们的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95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3,260万元人民币(470万美元),这主要得益于客户对我们管理的离岸基金和全权委托的兴趣不断增长。
有关我们从关联方产生的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健康管理服务
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4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8650万元人民币(合12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收购Life Infinity和SCHMC后提供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的服务费增加。
其他服务
我们来自其他服务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26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330万元人民币(34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净收入增加。
业务费用和支出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6.154亿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8.944亿元(2.729亿美元),增加了人民币2.790亿元。
有关我们的运营成本和支付给关联方的费用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补偿和福利
我们的薪酬和福利成本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0.50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1.564亿元人民币(1.666亿美元),增加了1.063亿元人民币,主要原因是客户关系经理的数量增加以及海外保险产品的交易价值增加。
健康管理费用
我们的健康管理成本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43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7450万元人民币(1070万美元),增加了7020万元人民币,这与健康管理服务净收入的增长一致。
111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118亿元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185亿元(合4590万美元),增加了人民币6.7百万元,主要是由于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人事费用增加,但部分被与财富管理服务相关的营销和销售活动减少所抵消。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419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3.022亿元人民币(4350万美元),增加了6030万元人民币,主要是由于与技术相关的人员和基础设施费用增加,以及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额外费用。
股份补偿费用
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730万元人民币减少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520万元人民币(合80万美元),减少了210万元人民币,这主要是因为2018年计划发行的大部分期权已全部归属。详情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录得3540万元人民币(合510万美元)的商誉减值损失和220万元人民币(合30万美元)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主要原因是Grand Doctor的业绩指标未能达到我们在收购后的既定预期。
利息收入,净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净利息收入保持稳定,分别为150万元人民币和130万元人民币(合20万美元)。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分别录得其他费用净额370万元人民币和710万元人民币(合100万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其他费用净额主要为汇兑损失,部分被政府补贴抵消。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860万元降至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140万元(合1030万美元)。这种减少与我们的净收入的减少是一致的。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359亿元减少到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203亿元(合1730万美元),减少了人民币1.156亿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
我们的净收入增加了人民币1.077亿元,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8.344亿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9.421亿元(合3.008亿美元),主要原因是私人市场投资产品的交易价值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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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服务
我们的财富管理服务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7.95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8.996亿元人民币(2.942亿美元),增加了1.040亿元人民币,这主要是由于私人市场投资产品和多样化产品的增加。
有关我们从关联方产生的财富管理服务净收入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资产管理服务
我们的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490万元人民币增长至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950万元人民币(合300万美元),这主要得益于客户对我们管理的离岸基金和全权委托的兴趣不断增长。
有关我们从关联方产生的资产管理服务净收入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健康管理服务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净收入为40万元人民币(0.07万美元),主要来自于从体检和疾病筛查服务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
我们来自其他服务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390万元减少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260万元(合350万美元),减少了人民币130万元,主要是由于我们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的净收入减少。
业务费用和支出
我们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5.528亿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16.154亿元(合2.502亿美元),增加了人民币6260万元。
有关我们的运营成本和支付给关联方的费用的说明,请参阅“项目7。主要股东与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其他关联交易。
补偿和福利
我们的薪酬和福利成本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0.031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10.501亿元人民币(1.626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每位客户关系经理的平均业务量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
我们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269亿元减少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3.118亿元(合48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营销和销售活动减少。
一般和行政费用
我们的一般和行政费用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009亿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419亿元(合37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行政人事费用随着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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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补偿费用
我们的股权激励费用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2190万元减少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730万元(合110万美元),减少了人民币1460万元。详情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权激励计划。
利息收入,净额
截至2021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净利息收入稳定在150万元人民币(合20万美元)。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我们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年度录得净其他收入人民币1260万元,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年度录得净其他费用人民币370万元(合60万美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其他收入净额主要为政府补贴和退税。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其他费用净额主要为汇兑损失,部分被政府补贴抵消。
所得税费用
我们的所得税费用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810万元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人民币8860万元(合1370万美元)。这样的增长与我们的业务增长是一致的。
净收入
由于上述原因,我们的净收入从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077亿元人民币增加到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2.359亿元人民币(3650万美元),增加了2820万元人民币。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迄今为止,我们主要通过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净利润分别约为2.077亿元人民币、2.359亿元人民币和1.203亿元人民币(合1730万美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5.251亿元和人民币8.689亿元(1.203亿美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89.4%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位于中国。
我们相信,我们目前的现金和预期的业务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预期的现金需求,包括我们至少未来12个月的现金需求。然而,我们今后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本,为我们的持续业务和战略举措提供资金。例如,我们未来可能需要大量资金来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如果我们确定我们的现金需求超过了我们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数量,我们可能会寻求发行股票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安排。发行和出售额外的股票或债务证券将进一步稀释我们的股东。负债的发生将导致固定债务的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业务的经营契约。我们不能向你保证,如果有的话,我们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数额或条件提供融资。
虽然我们合并了我们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结果,但我们只能通过我们与可变利益实体的合同安排获得我们合并的可变利益实体的现金余额或未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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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家获开曼豁免的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我们只能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我们在中国的全资外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批准,并受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只能通过委托贷款向我们的综合VIE提供人民币资金。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关于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规定,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或阻止我们利用融资活动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的出资。”
我们正在为我们的运营子公司申请网络安全证书。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代价高昂,而由于监管收紧,我们收集、转移和使用数据的能力下降,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我们预计我们的网络安全合规支出上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于2023年9月,我们以约人民币1.292亿元的代价,竞得位于中国海南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和旅游试验区09-5-3号的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的总地盘面积为56,449.39平方米,地上在建工程。我们已经支付了对价。我们打算在这片土地上建设一个综合健康管理中心试点项目,以进一步扩大我们的健康管理服务。该项目的规划仍处于早期阶段,可能是一个长达数年的长期过程。因此,我们目前没有这个项目的详细计划或预算。我们计划在未来5至10年内投入5亿至1亿元人民币,用于该试点项目的建设。
下表列出了我们在所示期间的现金流量总表。
截至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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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2022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以千计)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334,033 |
|
238,751 |
|
525,322 |
|
75,663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4,631) |
|
(286,497) |
|
(248,665) |
|
(35,816) |
(用于)/由筹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 |
|
185,606 |
|
(1,000) |
|
1,568 |
|
226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1,917 |
|
3,814 |
|
7,280 |
|
(7,565)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净增/(减)额 |
|
516,925 |
|
(44,932) |
|
285,505 |
|
32,508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108,358 |
|
439,287 |
|
525,136 |
|
78,245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39,287 |
|
525,136 |
|
868,908 |
|
120,251 |
年初限制现金 |
|
80,027 |
|
266,023 |
|
135,242 |
|
20,151 |
年底的限制现金 |
|
266,023 |
|
135,242 |
|
76,975 |
|
10,653 |
业务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5.253亿元(合7570万美元)。这反映了1.203亿元人民币(合1730万美元)的净收入,经非现金和非经营性项目调整后,主要包括:(一)主要与设备、家具、固定装置、不动产和租赁资产改良相关的折旧和摊销5430万元人民币(合780万美元);(二)主要与租赁相关的非现金经营租赁费用8580万元人民币(合1240万美元);(三)股份补偿费用520万元人民币(合80万美元);(四)商誉减值损失3540万元人民币(合510万美元);(五)无形资产减值损失220万元人民币(合30万美元);以及(六)递延税款变动180万元人民币(合30万美元)。这一数额因经营资产和负债的积极变化而作了进一步调整,主要包括:(一)由于加大收款力度,应收账款减少1.57亿元人民币(2260万美元);(二)应收和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净额6800万元人民币(980万美元);(三)存款减少,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9620万元人民币(1390万美元);(TERM1)与支付给关系经理的佣金相关的应付佣金增加8850万元人民币(1270万美元);(TERM1)应付所得税增加4760万元人民币(690万美元);()其他应付款、应计负债、承付款和或有事项增加17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主要是应纳增值税增加,(一)与保险经纪服务续期佣金估计数有关的合同资产增加3350万元人民币(480万美元);(二)与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有关的应付账款减少4100万元人民币(590万美元);(三)预付款减少
115
来自客户的2160万元人民币(合310万美元);(iv)投资者存款减少6120万元人民币(合880万美元),这是投资者暂时存入我们银行账户的未投资现金余额,随客户交易和不同类型产品的结算而波动;(TERM1与租赁相关的经营租赁负债减少7790万元人民币(合1120万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2.388亿元人民币(3700万美元)。这反映了净收入2.359亿元人民币(3650万美元),经非现金和非经营性项目调整后,主要包括(一)折旧和摊销2830万元人民币(440万美元),主要与设备、家具、固定装置、房地产和租赁资产改良有关;以及(二)股权补偿费用730万元人民币(110万美元)。这一数额因经营资产和负债的负面变化而作了进一步调整,主要包括:(一)投资者存款减少1.161亿元人民币(1800万美元),这是投资者暂时存入我们银行账户的未投资现金余额,随客户交易和不同类型产品的结算而波动;(二)与支付给关系经理的佣金有关的应付当期和非当期佣金增加5420万元人民币(840万美元),但被(一)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3050万元人民币(470万美元)部分抵消,这主要包括:应付增值税增加;(二)应收账款减少3020万元人民币(470万美元);(三)应收和应付关联方款项减少,净额为7140万元人民币(1110万美元);(四)应交所得税增加33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五)存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以及长期预付款减少,净额为34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3.34亿元人民币(5050万美元)。这反映了净收入2.077亿元人民币(3140万美元),经非现金和非经营性项目调整后,主要包括:(一)折旧和摊销2560万元人民币(390万美元),主要与设备、家具、固定装置和租赁物改良有关;(二)股权补偿费用2190万元人民币(330万美元);(三)递延所得税资产17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这一数额因经营资产和负债的积极变化而作了进一步调整,主要包括:(一)投资者存款增加1.74亿元人民币(2630万美元),这是投资者暂时存入我们银行账户的未投资现金余额,随不同类型产品的客户交易结算而波动;(二)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增加7500万元人民币(1130万美元),主要包括增加的应付增值税和应付工资;(三)支付给客户关系经理的佣金增加4230万元人民币(640万美元),(一)随着收入的增加,应收账款增加1.904亿元人民币(2880万美元);(二)存款、预付款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1590万元人民币(240万美元),部分抵消了这一增加。
投资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487亿元人民币(合358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i)支付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租赁物改良款1,990万元人民币(合290万美元);(ii)支付无形资产160万元人民币(合20万美元),即购买软件;(Â)购买定期存款2,890万元人民币(合420万美元);(TERM1)支付收购Grand Doctor的应付对价1,530万元人民币(合220万美元);以及(TERM1)支付收购Life Infinity和SCHMC的应付对价1.83亿元人民币(合2,640万美元)。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2.865亿元人民币(444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一)支付2.32亿元人民币(3590万美元)购买物业公司的建筑物和物业;(二)支付4150万元人民币(640万美元)购买Grand Doctor;(三)支付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租赁物改良款840万元人民币(130万美元);(四)支付购买无形资产360万元人民币(60万美元),即购买软件。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460万元人民币(22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一)支付办公设备、固定装置和租赁物改良款1190万元人民币(180万美元);(二)支付购买无形资产290万元人民币(40万美元),即购买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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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活动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60万元人民币(20万美元),归属于股东投资收益360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部分被偿还给第三方的贷款200万元人民币(30万美元)抵消。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100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这是由于偿还了100万元人民币(16万美元)的第三方贷款。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856亿元人民币(2800万美元),主要原因是:(一)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所得收益1.807亿元人民币(2730万美元);(二)股东投资所得收益490万元人民币(70万美元)。
控股公司Structure
我们的公司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自己的实质性业务。由于我们的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我们的中国(不包括香港)子公司和VIE进行的,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VIE获得的资金分配。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只能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向我们支付股息。根据中国法律,我们的每个外商独资企业和VIE必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果有的话),为某些法定储备基金提供资金,直到这些储备基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外商独资企业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奖金及福利基金,而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酌情盈余基金。法定储备金和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
C.研究与开发、专利和许可等。
见"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信息技术”和“项目4。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不知道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任何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有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导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不一定代表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会影响我们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在每个财政期间结束时披露我们的或有资产和负债,以及在每个财政期间报告的收入和支出金额。我们不断根据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对当前业务和其他情况的了解和评估来评估这些判断和估计,根据我们认为合理的现有信息和假设来评估我们对未来的预期,这些信息和假设共同构成了我们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事项作出判断的基础。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关键会计政策的选择、影响这些政策应用的判断和其他不确定因素,以及报告结果对条件和假设变化的敏感性,都是在审查我们的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我们的重要会计政策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的附注3----重要会计政策摘要,在这些政策中,某些会计政策被认为是“关键的”,因为它们需要管理层的最高程度的判断、估计和假设,包括(一)收入确认,(二)长期资产减值,(三)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四)应收账款,以及(四)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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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况下,会计估计至关重要:(一)会计估计要求我们对作出会计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作出假设;(二)各期间合理可能发生的估计变动,或使用我们在本期合理可能使用的不同估计,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我们认为下列会计估计数涉及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保险经纪服务续期费收入确认
对于长期保险产品,除了赚取的初始佣金外,我们还有权获得后续的续期佣金和补偿,以及续期绩效奖金,这代表着可变的考虑因素,取决于未来初始保单的续期情况,或者我们实现了我们的绩效目标。续保佣金的确定方法是将事先约定的费率乘以投保人实际支付的续保保费。续保补偿的确定方法是,将事先约定的费率与投保人实际支付的某些保险产品的续保保费相乘。续期绩效奖金根据续期保费总额的不同阈值而变化。
在估计我们预期有权获得的可变对价金额时,我们使用预期价值法,并评估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组合、产品组合、各种产品的续期期限、续期保险费率和佣金率,以确定计量方法、相关投入和基本假设。在确定应包含在交易价格中的金额时,我们也会考虑约束因素。
对于2023年之前的财政年度,与可变对价相关的收入记录在累计确认收入金额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即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续保保费时,以及由于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可变对价不太可能发生重大逆转而延长保单,考虑到以下因素:a)我们与现有客户销售现有保险产品的历史有限,因此,我们在过时产品方面的经验,在估计续约费率方面几乎没有预测价值;b)续约费率的发生不在我们的控制范围内,而对续约费率的估计是复杂的,需要作出重大假设;c)意外情况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我们对所适用的约束的适当性进行持续评估,并将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假设所依据的长期预期已经改变。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我们相信,我们已经积累了足够规模的历史数据和经验,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和经验,对我们的合约组合的可变考虑因素进行合理估计。续展佣金估计数取决于今后初始政策的续展情况或某些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鉴于未来保单续期的重大不确定性,预期收取的续期佣金估计数仅在不确定性随后得到解决时,确认的累计收入数额很可能不会出现重大逆转的情况下才被确认为收入。在获得新的信息时,随着历史经验和数据的积累,判断和假设会根据需要不断地重新评估和调整。未来的实际续展佣金可能与以前的估计有很大差异。
以下介绍了我们如何应用期望值方法,以及我们在期望值方法下的主要考虑和判断:
| ● | 积累历史数据和经验:我们认为,为新销售产品积累足够的续保年限数据作为估计的基础,对于做出具有代表性并与后续期间销售的保单具有可比性的合理估计是必要的。不断积累的历史更新数据和经验表明,我们越来越有信心作出合理的估计,而不会在随后确认的收入中出现重大逆转。 |
| ● | 估计每个可变续保考虑的可变性:对于每个可变续保佣金,只有一个潜在的可变性(即保单期间随后每一年的续保率,取决于投保人的续保情况)。鉴于每份续期佣金的付款期限不同,因此我们根据累积的历史续期资料,分别估计各批次保单的未来续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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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分别确认了与长期保险产品估计可变续期佣金相关的收入,金额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3,491元。
长期资产减值
所有长期资产,包括有形长期资产和无形长期资产,只要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收回,就会对其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进行比较来衡量的。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估计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则就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识别和量化长期资产减值所涉及的判断和估计涉及内在的不确定性,公允价值的计量取决于作出估计时所使用的假设的准确性以及这些估计与我们未来经营业绩的比较情况。
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年度,我们分别确认了零、零和2210元的长期资产减值。
商誉减值评估
我们根据ASC 350-20,无形资产——商誉和其他:商誉(ASC 350-20)对商誉进行减值评估,该标准要求至少每年在报告单位一级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发生某些事件时更频繁地进行测试。
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有四个报告单位。我们可以选择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按照ASC 350-20进行定量测试。在定性评估中,我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总体财务业绩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具体信息。如果我们认为,由于定性评估的结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可能性很大,则需要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否则,无需进一步测试。
在定量评估中,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是使用贴现现金流量法估计的。折现现金流量分析需要大量估计,包括根据内部预算和战略计划、预期长期增长率、终值、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以及外部因素和市场条件的影响对每个报告单位的未来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预测。这些估计和假设的变化可能对每个报告单位的估计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可能产生减值费用,以减少商誉的账面价值,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未来现金流量和WACC假设的敏感性分析说明如下。贴现现金流量估值方法中使用的这些关键假设需要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
未来现金流量假设——模型中使用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是根据历史经验和关于每个报告单位未来增长和盈利能力的假设得出的。这些预测与我们的业务预算和战略计划是一致的。在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时,使用了商誉减值定量测试日期后五年的现金流量。增长率假设收入逐渐增加,基于新客户的获取和每客户单价的增加。超过5年的终值是使用基于通胀和实际GDP增长率的永续增长率确定的。对所有报告单位的客户数量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对于Grand Doctor,Life Infinity和SCHMC采用定量评估的方法进行了分析,分别采用了医检服务客户数量下降9%的增长率、从Hywin Wealth Management转出的医检服务客户数量下降9%或健康管理服务重复率下降5%的方法。对报告单位Grand Doctor和Life Infinity的评估结果将与目前的结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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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CC – WACC是用来对每个报告单位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比率。WACC是根据债务和股本成本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出的。权益成本基于无风险利率和权益风险系数,该系数源自与报告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反映了与报告单位现金流量相关的感知风险和不确定性。债务成本部分的计算方法是与我们公司截至减值测试之日的所有未偿还借款相关的加权平均成本,对WACC的计算并不重要。债务和股本成本是根据与被测试的报告单位相似的上市公司的债务与市值比率进行加权计算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使用的WACC为Grand Doctor的13.20%、Life Infinity的16.00%和SCHMC的12.50%。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录得的商誉减值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5,412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减值是指Grand Doctor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列出了有关我们的执行官员和董事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干事 |
年龄 |
职位/职务 |
HAN Hongwei先生 |
59 |
董事、董事会主席 |
WANG Dian女士* |
56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ZHU Shuming女士* |
48 |
董事 |
Joel A. GALLO先生 |
52 |
独立董事 |
陈洁女士 |
53 |
独立董事 |
Chan Chun Hung Vincent先生 |
61 |
独立董事 |
陆伟先生 |
42 |
首席财务官 |
刘征先生 |
42 |
首席营销官 |
ZHU Hua先生 |
43 |
首席技术官 |
WANG Gui先生 |
48 |
战略副总裁 |
XIAO Wen先生 |
47 |
海外业务副总裁 |
* HAN Hongwei的堂兄。
HAN Hongwei先生。HAN先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长。HAN先生是我们公司和Hywin金融控股公司的创始人。在此之前,HAN先生于1995年7月至2008年6月担任河南一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HAN先生现任河南商会(上海)、新上海商联会长,上海商联(商会)执行会长。HAN先生于2017年11月被胡润百富榜授予“行业成就奖”。2014年11月,他被《经济参考报》评为“2014年度中国经济人物”。2016年11月,他还被《今日财富》评为“中国独立财富管理行业年度人物”。2017年7月当选中国私人投资者权益保护联盟理事会首任理事长。韩先生被中国民建上海委员会评为“2021-2022年度优秀企业家”之一。韩先生还被评为2021-2022年度中国酒类志向大奖“年度最具影响力10人”之一。
WANG Dian女士。WANG女士自2019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WANG女士自2018年7月起担任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WANG女士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担任Hywin Financial Holding副总裁,负责公司的中后台管理。WANG女士于2018年获得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20年,王女士在WealthBriefingAsia Greater China Awards 2020上荣获“大中华财富管理年度女性”。在2021、2022和2023年,王女士分别获得了WealthBriefingAsia Greater China Awards 2021、2022和2023的“大中华财富管理最佳CEO”。
120
ZHU Shuming女士。朱女士于2021年2月被任命为我们的董事。ZHU女士于2016年10月至2023年2月担任关联实体Hywin Capital Management LLC的总裁兼首席运营官。ZHU女士指导公司的全面管理,并担任公司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其他Hywin实体之间的国际联络人。2023年6月,朱女士加入海银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倡导公司的公共关系、多元化和ESG举措。朱女士为公司带来了超过10年的金融行业经验,曾在美国、加拿大和中国工作。朱女士曾在多家北美金融公司工作,包括宏利金融、美世投资咨询公司和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朱女士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美国波士顿大学,获得理学硕士学位。
Joel A. GALLO先生。GALLO先生于2020年6月被任命为我们的独立董事,他的任命于2021年3月生效。GALLO先生自2023年2月起担任HD EDU的首席财务官。此外,GALLO先生自2021年1月起担任纽约大学兼职教授。GALLO先生于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担任CoinTiger的首席财务官。从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GALLO先生是ETAO国际集团的首席财务官。在担任该职务之前,他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担任哥伦比亚中盟商业咨询公司首席执行官,提供咨询专业服务,包括为中国公司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咨询。从2013年4月至2018年12月,GALLO先生担任GLS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和负责人,负责为金融行业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此前,在1994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GALLO先生曾在Scudder Kemper投资公司(德意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TLX交易网络公司、德勤、安永、EMC和普华永道担任高级主管。在担任这些职务期间,GALLO先生就金融、战略、转型和风险管理项目为100多家全球金融机构提供咨询。GALLO先生于1993年在纽约州立大学宾厄姆顿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于2008年在塔夫茨大学获得国际关系硕士学位,并于2018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陈洁女士。陈女士于2019年9月被任命为我们的独立董事,她的任命于2021年3月生效。陈女士自2021年6月起担任SPI绿能宝有限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陈女士自2007年7月起担任Brainzoom商业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的运营,并领导为多家公司提供商业和财务咨询服务的咨询部门。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陈女士担任Cellon国际控股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负责领导公司财务部的工作。2000年7月至2006年1月,陈女士担任普华永道(2002-2006年)和安达信(2000-2002年)深圳和广州分公司华南区域行政经理,负责区域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从1993年6月至2000年6月,陈女士担任安达信深圳分公司的审计经理,为在国际股票市场上市的多家中国公司提供审计保证服务。陈女士于1993年获得深圳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是CICPA和FCCA的成员。
陈振鸿先生。陈先生于2022年6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其委任于2022年6月生效。陈先生在亚洲私人股本领域拥有超过28年的经验,自2021年3月起担任Samena Capital的董事,该公司主要从事私人股本投资,并于2016年至2021年担任Samena Capital的高级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主管。从1991年至2016年,他曾服务于多家领先的私人股本投资公司,包括汇丰证券管理有限公司、苏伊士亚洲控股(香港)有限公司、集富投资(亚太)有限公司和Spring Capital Asia Limited。陈先生自2020年9月17日起担任CN Logistic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22年12月6日起担任IceCure Medical有限公司(其股份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现为香港风险投资及私人股本协会董事。陈先生自2020年7月起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成员。自2012年以来,陈光诚一直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都市委员会委员。他曾于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他亦曾于2005年7月至2011年3月担任香港证监会公众股东小组成员。陈先生于1986年11月获得香港大学文学士学位,并于1988年7月获得英国曼彻斯特商学院(当时称为曼彻斯特维多利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年9月,他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特许金融分析师录取。
121
罗威先生。LOK先生自2021年8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财务官。在加入我们之前,洛克先生是花旗集团的高级投资银行家。LOK先生在美国和香港特区有超过15年的专业投资银行工作经验。在担任这一职务期间,骆家辉领导了中国和亚洲其他地区领先的TMT公司和金融服务集团的IPO、私募融资、并购和其他重大交易,并就其增长战略和转型举措向客户提供建议。LOK先生毕业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刘征先生。刘先生自2022年6月14日起担任我们的联席总裁,自2017年8月起担任Hywin Wealth Management的首席营销官。刘先生曾于2014年2月至2017年8月担任海盈财富管理副总裁,并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先后担任海盈财富管理分公司经理和区域总经理。在此之前,LIU先生于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担任独立财富顾问。刘先生于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贵宾理财中心经理,负责管理该行的贵宾和高净值人士客户。刘先生于2005年获得浙江大学城市学院金融学学士学位。2010年2月,刘先生获得了财务规划标准委员会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颁发的注册财务规划师(CFP)证书。
朱华先生。朱先生自2021年12月起担任我们的CTO(首席技术官),自2020年11月起担任上海海盈网络科技的首席执行官。在此之前,朱先生于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先后担任平安集团及其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战略高级总监,负责产品设计、科技管理、数字化升级等工作。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朱先生在百度担任高级产品经理,负责在线广告业务实时招标系统的产品架构。从2007年3月到2015年10月,朱先生先后担任微软中国的技术负责人和经理,负责BI和数据工厂产品的支持和咨询。朱先生于2005年获得同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并于2007年获得同济大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硕士学位。
WANG Gui先生。王先生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战略副总裁。WANG先生自2018年1月起担任Hywin Wealth Management副总裁兼战略与发展部主管。在此之前,WANG先生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担任Zenity Holdings Ltd.战略与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运营。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王先生在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战略主管,负责战略制定和运营管理以及董事会事务。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王先生担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顾问,负责对总部设在上海的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研究并提供建议。2009年7月至2011年6月,WANG先生先后担任Roland Berger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和项目经理,负责为金融企业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2006年6月至2008年5月,WANG先生先后担任美国威明顿美国银行公司零售银行卡服务经理和高级经理,负责风险管理的收购战略。2002年9月至2006年5月,WANG先生先后担任美国迪尔菲尔德花旗集团公司零售银行业务的协理经理,负责信用卡服务和中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组合管理。WANG先生于1999年在西安交通大学获得国际经济和贸易学士学位,2002年在鲍灵格林州立大学获得经济学和应用统计学双硕士学位,2009年在西北大学家乐氏商学院获得MBA学位。
XIAO Wen先生。XIAO先生自2019年9月起担任我们的海外业务副总裁。在此之前,XIAO先生于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担任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家族办公室部门的管理合伙人,负责该部门的管理和运营。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XIAO先生担任瑞士中国资本有限公司的管理合伙人,负责公司战略、业务发展、人力资源和财务的全面管理。2011年11月至2016年9月,XIAO先生担任Julius B ä r Group AG(SIX:BAER)香港分公司业务部执行董事,负责北亚的业务发展和伙伴关系。2007年7月至2011年10月,XIAO先生担任瑞士信贷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CS)上海分行及随后的香港分行私人银行部董事,负责集团在中国的私人银行业务和大中华区的战略计划。从2005年8月至2007年6月,XIAO先生担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副总裁,该公司是渣打银行(LSE:STAN)的子公司,负责该行的优先银行和私人银行部门。肖先生于1999年获得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获得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2009年获得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
122
赔偿
董事和执行干事的报酬
我们的董事会没有通过或建立一个正式的政策或程序来确定支付给我们的执行官员的补偿金额。目前,我们的董事会根据我们的财务和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这些高管对我们的成功所做的贡献,来决定支付给我们的高管的薪酬。我们任命的每一位执行官都是由董事会每年根据一系列业绩标准来衡量的。这些标准是根据某些客观参数提出的,例如工作特点、所需的专业精神、管理技能、人际交往能力、相关经验、个人业绩和整体公司业绩。董事会将根据管理层的意见,对关键员工的适当薪酬进行独立评估。董事会对高管的薪酬计划、政策和计划进行监督。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向董事和高管支付了总计约2550万元人民币(合370万美元)的现金。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款项,以向我们的行政人员和董事提供退休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的福利。法律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可变利益实体通过中国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为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基金计划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缴款。
就业协议
我们已与每名行政人员订立雇佣协议。我们与行政人员的雇佣协议一般规定为期三年。根据这些协议,执行干事有权获得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薪酬和奖金。这些协议还规定,执行干事每周至少工作40小时,并有权按照适用的法律和条例以及我们的内部工作政策享受所有法定假期和其他带薪假期。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立即终止雇佣协议并解雇签约员工,例如,该员工在加入我公司时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该员工严重违反我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该员工严重失职、渎职或背弃我公司的信任。如果我们不按规定支付报酬,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也可以立即终止雇佣协议。
此外,我们与大多数执行官员签订了单独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并协议,但不是与他们每个人签订。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单独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并协议,则雇佣协议规定了保密和保密条款。简言之,我们的每名行政人员在受雇期间,均须对商业秘密保密,在受雇期间,以及在终止雇佣关系后的三至六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
股票激励计划
2018年计划
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Hywin Wealth Management向其员工和董事授予了8,998,465份期权,以购买Hywin Wealth Management总计8,998,465股股票。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分别为每股1.23元、1.35元和1.83元。2018年8月,Hywin Wealth Management回购了1495995份已发行和未到期的期权。因此,截至2018年8月底,共有7,502,470个期权尚未发行。所有这些选择都是在发行时赋予的。鉴于相关期权的授予、归属和行使条件相似,我们认为所有这些期权都是根据股票激励计划或原2018年计划授予的。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了7502470份期权,按照原2018年计划,这些期权仍未到期。
123
于2019年9月30日,该等未行使期权的每名承授人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我公司订立经修订的授予函,各方同意以我公司授予的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未行使期权,由我公司授予的每一份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10份期权,即刻生效(“重述的2018年计划”)。截至2023年9月30日,根据重述的2018年计划,750,247份在公开发行完成前购买我公司约1.5%已发行普通股的期权已授予并未行使,行使价从每股1.894美元至每股2.80 1美元不等。所有承授人同意在我们的公开发行完成后一年内不行使我们公司已授出的期权,而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期的一周年日期后,他们可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行使他们的期权。重述的2018年计划将在IPO完成日期的第四个周年日终止,并可在董事会选举时延长。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根据重述的2018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的普通股数量:
|
|
|
普通 |
|
|
|||||
股份 |
||||||||||
底层 |
锻炼 |
|||||||||
备选方案 |
价格 |
日期 |
||||||||
职务 |
授予日期 |
授予 |
(美元/股) |
到期 |
||||||
LIU Zheng |
|
首席营销官 |
|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8日的不同日期 |
|
47,784 |
|
1.894至2.801 |
|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期的第四个周年日 |
2019年计划
2019年9月30日,Hywin Wealth Management向我们的某些员工、高管和董事授予了14,997,530份期权,以零的行权价购买14,977,530股Hywin Wealth Management股票。所有这些选择都是在发行时赋予的。鉴于相关期权的授予、归属和行使条件相似,我们认为所有这些期权都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或原2019年计划授予的。同日,该等未行使期权的各承授人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我司订立经修订的授予函,各方同意以我司授予的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相关期权,由我司授予的每一份期权取代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10份期权,即刻生效(“重述的2019年计划”)。截至年报日期,根据经重述的2019年计划,1,499,753份在公开发售完成前购买我公司约3.0%已发行普通股的期权已获授予并未行使,行权价为零。所有承授人同意在我们的公开发行完成后一年内不行使我们公司已授出的期权,而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期的一周年日期后,他们可在获得董事会批准后行使他们的期权。重述的2019年计划将在IPO完成日期的第四个周年日终止,并可在董事会选举时延长。
下表汇总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根据重述的2019年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未行使期权的普通股数量:
|
|
|
普通 |
|
|
||||||
股份 |
|||||||||||
底层 |
锻炼 |
||||||||||
日期 |
备选方案 |
价格 |
日期 |
||||||||
职务 |
赠款 |
授予 |
(美元/股) |
到期 |
|||||||
WANG Dian |
|
董事、首席执行官 |
2019年9月30日 |
|
749,650 |
|
无 |
|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期的第四个周年日 |
||
WANG Gui |
|
副总裁 |
2019年9月30日 |
|
10,768 |
|
无 |
|
同上 |
||
LIU Zheng |
|
首席营销官 |
2019年9月30日 |
|
20,304 |
|
无 |
|
同上 |
||
124
2020年计划
2020年12月6日,我们通过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即2020年计划。根据股票激励计划,可供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5,000,000股普通股,相当于紧接本公司公开发行完成前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截至2023年9月30日,尚未根据2020年计划授予任何股票奖励。
奖项类型。该计划允许授予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和其他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股票奖励。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由一名或多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将负责管理该计划,但向委员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管的拨款将由全体董事会作出。委员会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将决定接受奖励的参与者、授予每位参与者的奖励类型和数量、每笔赠款的条款和条件、每笔赠款的结算或修订方式、必须确定的所有其他事项,以及在认为有必要管理2020年计划时修订规则。我们指的是我们的董事会或指定的委员会作为计划管理人。
授标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由一份奖励协议证明,该协议规定了每项奖励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其中可能包括奖励的期限、归属时间表、在参与者的雇佣或服务终止时适用的规定,以及我们单方面或双边修改、修改、暂停、取消或撤销奖励的权力。
归属时间表及条件。授予股票奖励的归属时间表和条件由董事会决定。
行使选择权。在不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确定每项授标的行使价格,这一价格在有关授标协议中载明。如果未在计划管理人在授予时确定的时间之前行使已授予和可行使的期权,则期权将终止。不过,最长可行使期限为自授予之日起十年。
转让限制。除计划或相关奖励协议中规定的例外情况或计划管理人以其他方式确定的例外情况外,参与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奖励,例如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一家子公司、通过赠与方式转让给“直系亲属”(该术语在根据《交易法》颁布的SEC规则16a-1(e)中定义)、通过遗嘱或世系和分配法进行的转让。
计划的终止及修订。我们的董事会有权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和适用的法律终止、修改、暂停或修改该计划。但是,未经参与人事先书面同意,此种行动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先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授标产生不利影响。
C.董事会惯例
董事会
我们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任何董事可就其在任何合约、拟议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而投票,条件是(a)该董事如在该合约或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已在其切实可行的最早董事会会议上(具体地或以一般公告的方式)宣布其权益的性质;及(b)如该合约或安排是与关联方的交易,则该交易已获审核委员会批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公司治理规则要求,发行人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然而,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是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在某些公司治理问题上,我们被允许遵循母国的惯例。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我们依赖这一母国惯例例外,而且我们的董事会中没有大多数独立董事任职。
125
本公司董事会可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借入资金、抵押其业务、财产和未收回的资金,并在借入资金时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的担保。我们的董事均未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服务时的利益。
董事不需要持有我们公司的任何股份就有资格担任董事。
董事会各委员会
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标准,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薪酬委员会和一个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组成。开曼群岛不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这类委员会。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打算遵循本国的做法,不会设立薪酬委员会或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并通过了审计委员会章程,该章程可在我们的网站上查阅:https://ir.hywinwealth.com/corporate/corporate-governance。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如下。
审计委员会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陈洁女士(主席)和Joel A. GALLO先生组成。陈洁女士和Joel A. GALLO先生符合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决定,陈洁女士符合20-F表项目16A(b)段所指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资格。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程序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 ● | 任命独立审计员,并预先批准独立审计员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
| ● | 与独立审计师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讨论年度审定财务报表; |
| ● | 审查我们的会计和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为监测和控制重大财务风险而采取的任何步骤; |
| ● | 审查和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 |
| ● | 与管理层和独立审计员分别和定期举行会议;和 |
| ● |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的遵守。 |
126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所有的董事都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和以他们认为最符合我们最大利益的诚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也有责任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在类似情况下一个相当谨慎的人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我们的董事在履行他们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任何董事所负的责任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有限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责任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要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董事会拥有一切必要的权力来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商业事务。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
| ● |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
| ● | 宣布股息和分配; |
| ● |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
| ● | 行使本公司的借款权及以本公司的财产作抵押;及 |
| ● | 批准转让我们公司的股份,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上。 |
董事及高级人员的任期
我们的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任职。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或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他们的任期直至股东或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将他们免职为止。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合;或(ii)被本公司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则该董事将自动被免职。
我们没有与任何董事订立服务合约,在终止合约时为他们提供利益。
D.雇员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分别拥有2284名、2552名和2905名员工。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6月30日按职能划分的雇员人数。
功能 |
|
雇员人数 |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关系经理 |
|
1,783 |
|
61.4 |
管理和行政 |
|
609 |
20.9 |
|
销售与市场营销 |
|
153 |
|
5.3 |
健康管理 |
360 |
|
12.4 |
|
合计 |
|
2,905 |
|
100.0 |
127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参加了由市和省政府组织的各种员工社会保障计划,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保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必须按员工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缴款,但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中国实施更严格的劳动法规,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相信,我们与我们的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没有经历过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股权
下表列出截至2023年9月30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情况:
| ● |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所知的每一位股东是我们5%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我们根据证交会的规则确定了实益所有权,该规则一般将实益所有权定义为包括个人行使单独或共享投票权或投资权的任何股份。这种确定并不一定表明任何其他目的的实益所有权。除以下脚注所示外,我们认为,根据提供给我们的资料,下表所列的个人和实体对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或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力,但须遵守适用的共有财产法。表中所列的股东都不是经纪自营商或经纪自营商的附属公司。除朱书明外,表中所列的股东均不在美国。
适用的所有权百分比基于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发行的56,000,000股普通股。除另有说明外,下表所列各实益拥有人的地址为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3F。
受益所有权(1) |
||||
受益所有人名称 |
普通股 |
% |
||
董事和执行干事 |
|
|
|
|
HAN Hongwei(2) |
|
39,850,000 |
|
71.16 |
WANG Dian(3) |
|
7,500,000 |
|
13.39 |
ZHU Shuming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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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Joel A. GAL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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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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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陈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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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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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陈振鸿Vincent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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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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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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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LIU Zhe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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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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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Zhu Hu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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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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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WANG Gu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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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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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XIAO W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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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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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任何增补的董事/执行干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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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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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铅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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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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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6 |
活力前进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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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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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 |
注意事项:
| (1) | 对于本栏所列的每个个人和实体,所有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实体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除以(i)截至本年度报告已发行和未发行的普通股数量56,000,000股,以及(ii)该个人或实体有权在本年度报告日期后60天内获得的股份数量之和。 |
128
| (2) | 系Grand Lead Group Limited持有的39,850,000股普通股。Grand Lead Group Limited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本公司董事会主席韩宏伟先生全资拥有。Grand Lead Group Limited的注册地址是Floor 4,Banco Popular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 (3) | 指Vigor Advance Limited持有的7,500,000股普通股,该公司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我们的首席执行官王典女士全资拥有。Vigor Advance Limited的注册地址是Floor 4,Banco Popular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 VG1110,British Virgin Islands。 |
有关发行或授出本公司的期权或股份或证券的安排,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薪酬。”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安排可能会在随后的日期导致我们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韩宏伟先生有权指挥宏利集团有限公司对海银控股有限公司的投票,因此,韩宏伟先生能够控制并对我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交易
A.主要股东
请参阅"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关联交易
与我们的合并附属实体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项目4。公司信息——组织Structure。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薪酬。”
股票激励计划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薪酬。”
其他关联交易
来自关联方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收入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来自关联方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收入分别为人民币310万元、人民币450万元和人民币170万元(合20万美元)。
从关联方借入/借给关联方的贷款净额
在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年度,我们向HAN Hongwei最终控制的实体Hywin Financial Holding提供了几笔贷款。为支持其业务发展而借给Hywin Financial Holding的贷款是无抵押、无息和按需付款的。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我们已制定计划,每年减少与此类贷款有关的未偿还金额。自那时以来,与这些贷款有关的未偿还数额已经减少。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我们与这些贷款相关的未偿还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61亿元、人民币6610万元和零。
129
从收购Grand Doctor接管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净额
于2022年1月27日,我们订立了一系列最终股份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以购买Grand Doctor的65.26%股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我们假设Grand Doctor之前从其少数股东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一期和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期借入的1000万元人民币(合140万美元)净贷款,用于支持Grand Doctor的业务发展。从重庆今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一期和重庆今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股权基金二期分别借入的440万元人民币(60万美元)和560万元人民币(80万美元)贷款是无抵押的,按需付款,利率为9%。
从收购Life Infinity获得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净额
2022年8月25日,我们签订了一系列最终股份转让协议和增资协议,以购买生命无限63.39%的股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我们假设生命无限之前从其少数股东北京博易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入的100万元人民币(合10万美元)净贷款用于支持生命无限的业务发展。
C.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利益
不适用。
项目8。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可能不时卷入与我们的业务有关的诉讼和索赔。我们的业务也受到广泛的监管,这可能导致对我们的监管程序。我们目前不受任何未决的司法、行政或仲裁程序的制约,我们预计这些程序将对我们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股息政策
在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年度内,我们没有宣布或支付任何股息,也没有计划在可预见的将来支付普通股或美国存托凭证的股息。我们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经营和扩大我们的业务。
任何未来派息的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可能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如果我们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我们的ADS持有者支付与我们的普通股持有者相同的金额,但须遵守存款协议的条款,包括根据协议支付的费用和开支。见"项目12。股票以外的证券的描述—— D.美国存托股票。”我们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豁免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其股票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股息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到期的债务,则不得支付股息。为了使我们能够向股东和ADS持有者分配任何股息,我们可能依赖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见"项目4。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股利分配条例。
130
重大变化学士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和上市
A.发售及上市详情
自2021年3月26日起,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已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交易代码为“HYW”。每份ADS代表我们的两股普通股。
分配计划
不适用。
C.市场
自2021年3月26日起,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HYW”。
销售股东
不适用。
E.稀释
不适用。
F.Expenses of the Issue
不适用。
项目10。附加信息
A.股本
不适用。
B.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公司目标
根据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结社备忘录,我们的目标是不受限制的,我们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力执行开曼群岛法律不加禁止的任何目标。
董事会
见"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 C.董事会惯例。”
普通股的重要条款
以下是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有关我们的ADS的描述,请参见附件 2.4。
131
发行股份及资本变动
在符合任何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商报价系统的规则下,并在符合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规定下,我们的董事会拥有一般及无条件的权力,可在未经股东(不论是否构成原有或任何增加的股本的一部分)批准的情况下,以溢价或平价,配发、授予期权、要约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置我们资本中的任何未发行股份,递延权利或其他特殊权利或限制,无论是在股息、投票、资本返还或其他方面,还是在董事可能决定的条款和条件下,以及在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但不得折价发行股票,除非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不会发行无记名股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及经修订和重申的公司章程大纲和细则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纳斯达克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股东大会上有权投票的简单多数票通过的股东决议,不时将我们的资本增加一倍,并将其分为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倍于一如有关决议所订明;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合并及分割为多于现有股份的股份;将其全部或任何缴足股份转换为股份,并将该股份重新转换为任何面值的缴足股份;将我们的现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分割,转换为少于根据本公司经修订及重列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确定的数额的股份;并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取得或同意由任何人取得的任何股份,并将本公司的股本数额减去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
我们还可以根据《公司法》、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纳斯达克全球市场的规定:按照可赎回或可赎回的条款发行股票;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包括任何可赎回的股票);以《公司法》授权的任何方式支付赎回或购买我们自己的股票的款项,包括从我们的资本中支付。
股息
在不违反《公司法》的情况下,我们的股东可以在大会上以有权投票的简单多数通过决议,宣布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包括中期股息),但不得宣布超过我们董事会建议的金额的股息。股息可从我们合法可用的资金中宣布和支付。除附属于股份的权利另有规定外,所有股息均须按支付股息的股份的已缴足款额宣布及支付。所有股息须按股东在支付股息期间的任何部分或部分所持有的普通股数目的比例支付;但如任何股份的发行条款规定该股份自某一特定日期起享有股息地位,则该股份享有相应的股息地位。我们的董事会也可以从股份溢价账户或任何其他基金或账户宣布和支付股息,这些基金或账户可以根据《公司法》为此目的授权。
此外,本公司董事会可决定将任何非支付任何优先股息(不论是否可供分配)所需的未分割利润或任何记入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户或资本赎回准备金的款项资本化;将决定资本化的款项拨给股东,如果该款项以股息方式按相同比例分配,则本应有权获得该款项,并将该款项用于或用于支付任何款项(如有),当其时,他们分别持有的任何股份,或在缴足相当于该等金额的未发行股份或债权证时,并按该等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部分以另一种方式,将记为缴足款项的股份或债权证配发予该等股东,或按该等股东的指示,配发该等股份或债权证时,该等股份或债权证按该等比例或部分以一种方式,部分以另一种方式配发予该等股东;决议,就该等股东所持有的任何已缴足部分的股份,如此配发予该等股东的任何股份,在该等股份仍有部分缴足款项的情况下,可获只在该等已缴部分的股份可用作股息的范围内;在股份或债权证变得可作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以发行零碎证明书或以现金付款或其他方式作出该等规定;并授权任何人代表所有有关股东与我们订立协议,就他们在该等股份或债权证资本化后可能有权获得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分别配发(记作缴足股款),根据该授权订立的任何协议对所有该等股东均具约束力。
132
投票和会议
作为获准参加股东大会的一项条件,股东必须在该股东大会的适用记录日期正式登记为我们的股东,而该股东当时就我们的普通股向我们支付的所有催缴或分期付款必须已经支付。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凡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如股东是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而该代表本人并非有权投票的股东)的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均可享有每股一票的投票权,但须受当时附属于任何股份的特别权利或对投票的限制所规限。
作为一家获得开曼群岛豁免的公司,《公司法》没有规定我们必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但是,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规定,我们每年将在董事会决定的时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此外,我们可以(但不被要求)在每一年举行任何其他特别大会(除非《公司法》要求)。
《公司法》只规定股东有要求召开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订明,在有关日期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面值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股东提出要求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召开一次特别股东大会,并在该次会议上将所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但是,股东只能提出普通决议供在该会议上付诸表决,无权就董事的选举、任命或罢免或董事会的规模提出决议。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并无其他权利将任何建议提交周年大会或特别大会。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股东周年大会及任何特别股东大会必须在相关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少于十(10)个整日发出通知,并以下文讨论的通知召开。或者,经所有有权出席并投票(就股东周年大会而言)的持有人和持有有权出席并投票(就股东特别大会而言)的股份面值95%的持有人事先同意,该次会议可以较短的通知方式召开,并以这些持有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
为了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纳斯达克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通知,并以任何其他方式通知每一次股东大会。已登记股份的持有人可以用信函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信函的地址已登记在我们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在符合某些法定要求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我们将遵守股东大会的法定最短召集通知期。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包括持有或委托代理人代表不少于我们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一的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人士,他们有权就所处理的事务投票。
会议付诸表决的决议,应以投票方式决定。由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有权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代表所投赞成票的简单多数票。特别决议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有权投票的股东投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下文所述的某些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赞成票除外)。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在《公司法》和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一致的书面决议通过。
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订明,凡有权投票的股东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大会,须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可批准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任何与选举、委任、罢免董事及董事会规模的程序有关或对其有影响的条文的任何修订。
133
股份转让
除本公司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所订的任何适用限制外,任何股东均可以通常或普通形式,或以纳斯达克订明的形式,或以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以转让文书的形式,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普通股。本公司董事会可行使绝对酌情决定权,拒绝将任何并非缴足股款的普通股股份转让予其不认可的人,或根据任何雇员股份奖励计划发行的任何普通股股份,而该计划所施加的转让限制仍然存在,本公司董事会亦可在不损害上述概括性的原则下,拒绝登记将任何普通股转让给四个以上的共同持有人,或拒绝登记任何并非我们拥有留置权的已缴足股款的股份的转让。我们的董事会亦可拒绝登记任何已登记普通股的转让,除非:向我们支付纳斯达克决定须支付的最高金额的费用,或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较低金额的费用;转让文书只涉及一类股份;转让的普通股已全部支付,且无任何留置权;转让文书已递交注册办事处或该等其他地方(即,我们的转让代理人)备有股东名册,并附有任何有关的股票和/或董事会为证明转让人有权进行转让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如适用,转让文书已妥为盖章。
如果我们的董事会拒绝登记转让,他们必须在递交转让文书的日期后一个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拒绝登记的通知。
清算
在适用于任何一类或多于一类股份(1)的清盘时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方面,如我们已清盘,而可供分配给我们股东的资产足以偿还在清盘开始时缴足的全部资本,则在符合任何特别权利、特权或限制的情况下,超出部分应在我们的股东之间按其所持股份在清盘开始时缴足的金额的比例进行同等分配,(2)如我们已清盘,而可供股东分配的资产本身不足以偿还全部已缴足的资本,则该等资产须予分配,以使我们的股东在清盘开始时,分别按已缴足或本应缴足的资本,按比例承担亏损。
如果我们被清盘,清算人可在特别决议和《公司法》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的批准下,在我们的股东之间以实物形式分割我们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并可为此目的对任何资产进行估值,并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进行这种分割。经特别决议批准后,清盘人亦可将该等资产的任何部分,以清盘人认为适当的信托形式,将该等资产的任何部分,归属受托人,以使我们的股东受惠,但不得强迫任何股东接受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资产、股份或其他证券。
反收购条文
我们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有利的公司或管理层控制权的变更,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并指定此类优先股的价格、权利、优惠、特权和限制,而无需我们的股东进一步投票或采取行动。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普通股持有者无权查阅或获取我们的股东名单或公司记录的副本。然而,我们的董事会可不时决定我们的会计记录和帐簿是否应开放给我们的股东而不是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查阅。尽管如此,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的股东有权获得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收到年度审计财务报表的权利可以通过提交年度报告来满足,因为我们需要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
134
股东登记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存一份股东登记册,其中包括:股东的姓名和地址,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其中(a)以其数目区分每一股份,只要该股份有编号;(b)确认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已付或同意视为已付的数额;(c)每个成员所持股份的数目和类别;(d)确认每个成员所持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根据我们的组织章程有表决权,如果有,该等投票权是否为有条件的,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登记的日期;以及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获豁免公司
根据《公司法》,我们是一家受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区分了普通居民公司和豁免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但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经营业务的任何公司均可申请注册为豁免公司。获豁免的公司:
| ● | 无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股东周年申报表; |
| ● | 无须开放其成员登记册以供查阅; |
| ● | 无须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 | 可发行无面值股份; |
| ● | 可在不超过20年的期间内,就未来征收的任何税项取得保证; |
| ● | 可在另一法域继续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撤销登记; |
| ● | 可注册为限期公司;及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有限责任”是指每个股东的责任限于该股东未支付的公司股份的金额(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欺诈、建立代理关系或非法或不正当目的或法院可能准备戳破或揭开公司面纱的其他情况)。
优先股
我们的董事会有权不时指定和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并确定和确定每一个这样授权的类别或系列的相对权利、优先权、指定、资格、特权、选择权、转换权、限制和其他特殊或相对权利。这种行动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可能会阻止任何个人或团体试图获得我们的控制权。
公司法的差异
《公司法》以英国的法律为蓝本,但并不遵循英国最近颁布的法律,也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我们的《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之间的重大差异。
135
合并和类似安排。《公司法》规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或合并为一个实体。这项立法对“合并”和“合并”进行了区分。在合并中,每个参与公司的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因此,单独的合并方将不复存在,并分别受到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打击。在合并中,一家公司作为存续实体仍然存在,实际上吸收了其他合并方,这些合并方随后陷入困境并不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开曼注册的公司可以合并或合并。在开曼注册的公司也可以与外国公司合并或合并,但外国管辖区的法律允许这种合并或合并。如果将合并计划的副本发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目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至少百分之九十(90%)有投票权的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如果将合并计划的副本发给拟合并的开曼子公司的每个成员,则开曼母公司与其开曼子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的合并不需要该子公司股东的决议授权,除非该成员另有约定。为此,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合计至少代表该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90%的投票权,那么它就是该子公司的“母公司”。
除非开曼群岛的法院放弃这一要求,否则必须征得对组成公司的固定或浮动担保权益的每一持有人的同意。
除某些情况外,开曼组成公司的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在反对合并或合并时,有权获得其股票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评估权将排除行使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
此外,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便利公司通过安排计划进行重组和合并,条件是该安排须经与其作出安排的每一类股东和债权人的多数同意,而且这些股东和债权人还必须代表每一类股东或债权人(视情况而定)价值的四分之三,这些股东或债权人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会议的召开以及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批准。虽然持不同意见的股东有权向法院表明不应批准交易的观点,但如果法院确定:
| ●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 | 股东在有关会议上得到了公平的代表,法定多数人是真诚的,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不利于该类别股东的利益; |
| ● | 该安排可由该类别的聪明及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及 |
| ● | 根据《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恰当的制裁。 |
当收购要约在四个月内被90.0%股份的持有人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自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的持有人按照要约的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反对,但如果要约已获批准,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这种反对不太可能成功。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组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不享有与评估权类似的权利,否则,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通常可以获得评估权,从而有权以司法确定的股票价值获得现金付款。
136
股东诉讼。原则上,我们通常是合适的原告,而一般情况下,小股东不得提起派生诉讼。然而,根据英国当局的情况,上述原则有一些例外,包括:
| ● | 公司的行为或提议是违法或越权的; |
| ● | 被控诉的行为虽然不是越权行为,但只有在未经简单多数票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正式生效;以及 |
| ● | 那些控制公司的人正在“对少数人进行欺诈”。 |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开曼群岛法律并不限制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对高级职员和董事的赔偿作出规定的程度,除非开曼群岛法院认为任何此种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对犯罪的后果作出赔偿,或对受赔偿者自己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作出赔偿。这一行为标准一般与《特拉华总公司法》所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根据上述条款,我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可能被允许就《证券法》引起的责任进行赔偿,我们已被告知,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意见,这种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是不可执行的。
董事的受托责任。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本着诚信行事,在类似情况下,通常谨慎的人也会谨慎行事。根据这一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与重大交易有关的所有可合理获得的重要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自己的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这一义务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职员或控股股东拥有的任何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不为股东所共有。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须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本着诚意及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法团的最佳利益而作出。然而,这一推定可被违反一项信托义务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种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在程序上的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对其各自的公司负有受托责任,除其他事项外,在与公司打交道或代表公司行事时要诚信行事,并诚实地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核心职责是:
| ● | 在董事真诚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情况下诚信行事的责任(在这方面,应注意的是,该责任是对公司而不是对联营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
| ● | 不从董事职位产生的机会中牟利的责任; |
| ● | 托管公司资产的义务; |
| ● | 在公司的结构与他或她的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他或她对第三方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相冲突的情况下的责任;及 |
| ● | 为获授予该等权力的目的而行使权力的责任。 |
137
书面同意的股东诉讼。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注册证书,取消股东通过书面同意采取行动的权利。开曼群岛法律和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股东可通过一项一致的书面决议批准公司事项,该决议由本应有权在不举行会议的情况下在大会上就此事项进行表决的每一股东签署或代表其签署。
股东提案。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但须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以不召开特别会议。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在会议之前提出业务或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中予以规定。
累积投票。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董事选举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一名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选举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的法律,除非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有此规定,否则董事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
董事免职。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因由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股东无权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的条款,提名、选举或罢免董事,或填补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任期届满时以外的任何董事会空缺。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特拉华总公司法》载有一项适用于特拉华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该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禁止该公司在“有关股东”成为有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与该股东进行某些企业合并。感兴趣的股东通常是指在过去三年内拥有或拥有目标公司15%或以上的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个人或集团。这会限制潜在收购者对收购目标进行两级出价的能力,而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都不会得到平等对待。除其他事项外,如果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了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企业合并或交易,则该规约不适用。这鼓励了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收购目标的董事会协商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不规范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是真诚的,以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不是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
解散;清盘。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议,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100%总投票权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列入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公司可以根据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其成员的特别决议清盘,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则可由其成员的普通决议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具体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法》,我们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特别决议解散、清算或清盘。
138
股份权利的变更。根据《特拉华总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可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经修订及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如我们的股本分为多于一类股份,我们可在任何类别的已发行股份的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下,或在该类别股份的持有人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的批准下,更改该类别股份所附带的权利。
管理文件的修订。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公司的管理文件可经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而修改。在开曼群岛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只有在股东特别决议的情况下才能修订。
非居民或外国股东的权利。本公司经修订及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对非居民或外国股东持有或行使本公司股份投票权的权利,并无任何限制。此外,我们经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中,并无任何条文规管股东拥有权的门槛,超过该门槛,股东拥有权须予披露。
C.重大合同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和“项目4”所述以外的其他事项。关于公司的资料“或”项目7 "。主要股东及关联交易—— B.关联交易”或本年度报告的其他部分,在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前的两年内,我们没有签订任何重大合同。
D.外汇管制
除适用的税收、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和条例以及可能不时生效的某些经济制裁以外,包括“项目4”中所述的制裁。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览——监管——外汇条例和股息分配条例,"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或本条款的任何规定,这将阻止资本转移或将股息、利息和其他付款汇给非开曼群岛居民的公司证券持有人。
E.税收
以下摘要概述了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香港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重大后果,这些后果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发布之日生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解释均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根据美国州和地方税法或根据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产生的税务后果。在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律师Campbells对开曼群岛法律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律师Allbright Law Offices对中国法律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7年3月16日颁布、2017年2月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统一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规则》)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39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适用于海银控股有限公司和我们的海外子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的处理方式与中国企业类似。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机构”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账簿和资产实施实质性和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机构,但目前对这一定义的唯一官方指导意见是国家税务总局4月22日发布的82号文,2009年,中国公司或中国公司集团控制的外国企业将被归类为“居民企业”,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前提是满足以下条件:
| ● |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
| ● | 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定由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作出或须经其批准; |
| ● | 其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档案均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及 |
| ● | 该企业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 |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海银控股有限公司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按照我们的全球收入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我们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提是这些股息被视为合格居民企业的股息。如果我们被视为一家居民企业,并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以外的收入,我们的全球收入的25%的EIT可能会显著增加我们的税收负担,并对我们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2016年3月23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增值税代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即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在36号文生效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的大部分业务将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允许它们通过提供从供应商收到的有效增值税发票来抵销其增值税负债,从而抵消进项增值税。
根据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发布并于2018年5月1日生效的《通知》,应税货物销售和进口税率分别从17%和11%下调至16%和10%。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将分别进一步下调至13%和9%。
201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即56号文,于2018年1月生效。根据56号文,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资产管理产品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暂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为符合3%的增值税率,要求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将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计与其他业务分开进行。经理人受投资人委托或者受托人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增值税普税率。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原16%或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或9%,适用于纳税人的一般销售活动或进口。
140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根据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对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征收遗产税或遗产税。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其他可能对我们有重大影响的税项,但对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可能适用的印花税除外。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本公司支付或由本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国。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根据开曼群岛《税收减免法》(2018年修订本)第6条,我们已获得总督理事会的承诺:
| ● | 开曼群岛颁布的任何对利润或收入、收益或增值征收任何税款的法律,均不适用于我们或我们的业务;及 |
| ● | 上述税款或任何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款,无须就我们的股份、债券或其他债务缴付。 |
我们的承诺是从2019年8月8日起为期20年。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概述了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一般适用于根据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法典”)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作为“资本资产”(一般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者(定义如下)对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所有权和处置。这一讨论的依据是《法典》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条例、裁决及其司法解释,自本法典颁布之日起生效。这些权力机构有不同的解释,可以改变,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对于下文所述的任何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没有向美国国税局(“IRS”)寻求裁决,也不能保证IRS或法院不会采取相反的立场。本讨论并未涉及美国联邦所得税的所有方面,这些方面根据特定投资者的个人情况可能对其很重要,包括受特别税收规则约束的投资者(例如,某些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经纪自营商、选择按市值计价的证券交易商、因使用财务报表而受特别税收会计规则约束的权责发生制纳税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受监管的投资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和免税组织(包括私人基金会),拥有(直接、间接或建设性地)我们股票10%或更多的投资者,持有其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作为跨式、对冲、转换、建设性出售或其他美国联邦所得税综合交易的一部分的投资者,或拥有美元以外功能货币的投资者,所有这些投资者都可能受到与下文概述的税收规则有很大不同的税收规则的约束。此外,本讨论不讨论任何非美国、替代性最低税、州税或地方税或任何非所得税(如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考虑因素,或净投资收入的联邦医疗保险税。我们敦促每位美国股东就美国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收入以及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其他税务考虑咨询其税务顾问。
我们敦促潜在的美国存托凭证购买者就购买、拥有和处置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联邦、州、地方和非美国税收后果咨询他们自己的税务顾问。
一般
就本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是指(一)是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二)在美国或美国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创建或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公司(或其他被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公司的实体),(三)其收入不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遗产,(iv)信托(A)其管理受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且有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定,或(B)根据适用的美国财政部条例选择被视为美国人。
141
如果合伙企业(或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其他实体或安排)是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受益所有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我们敦促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合伙企业和此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就投资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特定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美国存托凭证持有者通常被视为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本讨论的其余部分假定,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将被视为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因此,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存款或提款一般不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考虑因素
一家非美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将是一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如果在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i)该年度总收入的75%或以上由某些类型的“被动”收入构成,或(ii)该年度资产价值的50%或以上(通常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现金通常被归类为被动资产。然而,根据最近拟议的、纳税人可依赖的财政部条例,在无息金融账户中持有的现金数额,如果是为活跃贸易或业务的当前需要而持有的,且不超过支付在正常贸易或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所需的数额,并且合理地预期在90天内支付,则一般不被视为被动资产。公司的商誉和其他与活跃业务活动相关的未入账无形资产通常可以归类为活跃资产。被动收入通常包括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处置被动资产的收益等。
如果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其他公司至少25%的股份(按价值计算),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该资产的一定比例份额,并从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份额。尽管这方面的法律并不明确,但我们打算将这些VIE(包括其子公司)视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所有,我们也是这样对待的,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而且还因为我们有权享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其运营结果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假设我们是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VIE(包括其子公司)的所有者,并根据我们当前和预期的收入和资产以及对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市场价格的预测,我们目前预计不会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成为PFIC。
虽然我们不期望在当前或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成为或成为私人股本公司,但我们是否成为或将成为私人股本公司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将取决于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股不时的市场价格,这可能是波动的)。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的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低于预期或随后下降,我们可能成为或成为当前或未来应纳税年度的PFIC。美国国税局也有可能质疑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分类或估值,这可能导致我们公司在当前或未来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成为或成为PFIC。
我们是否会成为或成为PFIC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这可能会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筹资活动所筹现金的影响。如果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积极的目的,或者如果我们被视为不拥有VIE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被归类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大增加。由于我们在任何应课税年度的私人融资中心地位是一项事实决定,只有在某一应课税年度结束后才能作出,因此我们不能保证在目前的应课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的应课税年度我们不会成为私人融资中心。如果我们是PFIC在任何一年期间,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我们一般将继续被视为PFIC在该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份。
下面在“股息”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下的讨论是基于我们不会或将成为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的PFIC。如果我们是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后续纳税年度的PFIC,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规则通常在下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中讨论。
142
股息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从我们的当期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任何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现金分配(包括任何预扣税款的金额),一般将包括在美国持有人实际或推定收到的股息收入中,如果是普通股,则作为股息收入,如果是美国存托凭证,则作为股息收入。因为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决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我们通常会报告作为股息支付的任何分配用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从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获得的股息将不符合公司所获股息的扣除条件。
一般而言,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股东将按照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资本利得税率纳税,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包括(1)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可以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随时交易,或者,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税法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我们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协定的好处,(2)我们既不是PFIC,也不被视为美国持有者(如下文所述)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和上一个纳税年度的美国持有者,以及(3)满足某些持有期要求。由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因此可以在美国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我们将是一家合格的外国公司,能够支付美国存托凭证的股息。我们不能保证,在未来几年,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将继续被视为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由于我们预期我们的普通股不会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因此我们不认为我们为没有美国存托凭证支持的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目前符合减税所需的条件。然而,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协定的好处(美国财政部已确定该协定在这方面是令人满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被视为一家合格的外国公司,就我们的普通股和美国存托凭证支付的股息而言。我们建议每一位非公司美国股东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我们就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是否有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减税税率。
股息通常会被视为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外国来源的收入,并且通常会构成被动类别的收入。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美国股东可能需要为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支付的股息缴纳中国的预扣税。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在一些复杂的限制条件下,就对从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获得的股息征收的任何外国预扣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美国持有者如果不选择申请外国预扣税款的外国税收抵免,则可以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申请此类预扣税款的扣除,但仅限于该美国持有者选择在一年内申请所有可抵扣的外国所得税。管理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则很复杂。建议美国持有者就其特定情况下可获得的外国税收抵免咨询其税务顾问。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股或普通股
根据下文讨论的PFIC规则,美国持有人一般会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时确认资本利得或损失,其金额等于处置时实现的金额与美国持有人在此类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如果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任何资本收益或损失都将是长期的,并且通常将是美国来源的收益或损失,用于美国外国税收抵免的目的。个人和其他非公司美国持有者的长期资本收益通常有资格获得较低的税率。资本损失的可扣除性可能受到限制。
如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我们被视为中国的“居民企业”,而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收益在中国需要纳税,有资格享受美中所得税协定优惠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该收益视为中国的来源收入。如果美国持有者没有资格享受美国-中国所得税协定的好处,或未能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外国来源,则该美国持有者可能无法使用因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而征收的任何中国税收所产生的外国税收抵免,除非这种抵免可以(在适用的限制下)用于抵扣来自同一收入类别(通常是被动类别)的外国来源的其他收入所应缴纳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建议美国股东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处置征收外国税收的税务后果,包括在他们的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以及是否选择将任何收益视为中国的来源。
143
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除非美国持有人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美国持有人在随后的纳税年度通常将受到具有惩罚效果的特殊税收规则的约束,无论我们是否仍然是PFIC,(i)我们向美国持有人作出的任何超额分配(这通常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美国持有人的任何分配,其数额超过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支付的平均年度分配的125%,或(如果更短的话)美国持有人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期间的任何分配),以及(ii)在出售或其他处置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质押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根据PFIC规则:
| ● | 这种超额分配和/或收益将在美国持有者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
| ● | 分配给当前纳税年度的金额,以及在我们成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或PFIC之前的美国持有者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 |
| ● | 分配给前一个应纳税年度(PFIC前年度除外)的金额,将按该年度的最高有效税率征税;及 |
| ● | 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将对前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缴税款征收,PFIC之前的年度除外。 |
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在此期间,美国持有者持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而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也是PFIC,为适用本规则的目的,该美国持有者将被视为拥有一定比例(按价值计算)的较低级别PFIC的股份。建议美国股东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任何子公司的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作为上述规则的替代办法,美国私人股本投资公司的“有价证券”持有者可以对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前提是美国存托凭证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定期交易。由于不能对PFIC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因此,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进行按市值计算的选择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继续遵守上述规则,即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如果美国持有者就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美国持有者一般会(i)在我们是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公允市场价值超过该美国存托凭证的调整后税基的部分(如果有的话)列为普通收入,以及(ii)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时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调整后税基超过该美国存托凭证的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如果有的话)作为普通损失予以扣除,但仅限于以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而计入收入的净额。美国持有人在美国存托凭证中的调整后税基将被调整,以反映按市值计价的选举所产生的任何收入或损失。此外,在我们是PFIC的每一年,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美国存托凭证时确认的任何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入,而损失将被视为普通损失,但仅限于先前因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计入收入的净额。如果美国持有者进行了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则该选择将在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除非美国存托凭证不再在合格的交易所定期交易,或者美国国税局同意撤销该选择。还应指出的是,目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只有美国存托凭证,而没有普通股。因此,如果美国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是由美国存托凭证代表的,如果我们是或将要成为美国私人股本投资公司,这种股东一般将没有资格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
如果美国持有人就PFIC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而该公司不再是PFIC,则在该公司不是PFIC的任何时期内,该美国持有人无须考虑上述按市值计价的收益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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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打算为美国持有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如果有这些信息,将导致税收待遇不同于(而且通常不那么不利)上文所述的私人融资基础设施投资委员会的一般税收待遇。
如果美国持有者在我们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拥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该持有者通常需要提交年度IRS表格8621。我们建议每个美国持有者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如果我们是或成为PFIC,对这些持有者可能产生的税务后果,包括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的可能性。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有关的股息支付,以及出售、交换或赎回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收益,可能需要向美国国税局报告信息,并可能需要美国的备用预扣税。如果美国持有人提供了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了任何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者在其他方面被豁免备用预扣税,那么该美国持有人可能有资格获得备用预扣税的豁免。被要求确定其豁免身份的美国持有者可能需要在IRS表格W-9上提供此类证明。美国持有人应就美国信息报告和备用扣缴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备用预扣税不是额外的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可以从美国持有者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扣除,该美国持有者可以通过及时向美国国税局提出适当的退款申请并提供任何必要的信息,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
补充资料报告要求
某些个人(和某些实体)持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可能包括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权益的美国持有人必须报告与这些资产有关的信息,但有某些例外情况(包括某些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的例外情况)。如果美国持有人未能满足此类报告要求,则可能受到处罚。美国股东应咨询他们的税务顾问,了解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他们购买和拥有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或普通股。
香港税务
我们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在香港进行的活动须缴纳香港利得税。自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课税年度起生效,适用税率为首批200万港元的应课税利润的8.25%,高于该门槛的应课税利润的16.5%。此外,8.25%的税率只能由受控集团中的一个实体使用,而受控集团中的所有其他实体使用16.5%的税率。香港子公司向Hywin支付的股息免征香港预扣税。
F.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专家声明
不适用。
H.documents on display
我们之前在F-1表格(注册号:333-253591)上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登记声明,以登记我们在首次公开发行中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代表的普通股的发行和销售。我们还在F-6表格(注册号:333-254412)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注册声明,以注册美国存托凭证。
145
我们必须遵守《交易法》中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者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必须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来说,我们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6月30日,每年提交一份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并必须提交6-K表格的报告。所有向SEC提交和提交的信息都可以通过SEC网站www.sec.gov在互联网上获得。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不受《交易法》要求提交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所载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美国存托凭证的保管人德意志银行美洲信托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审查和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提供的所有股东会议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保存人将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信函,并应我们的要求,将保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的信息邮寄给所有美国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
一.分支机构信息
不适用。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信用风险
可能使我们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贷款、关联方应收款项和供应商保证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所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现金均由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我们相信这些位于内地及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质素较高。对于应收帐款、短期应收贷款、关联方应收帐款和供应商应收帐款,我们根据对客户或其他方财务状况的评估提供信贷,一般不需要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为了将信贷风险降至最低,我们委派了一个小组负责信贷审批和其他监测程序,以确保采取后续行动来收回逾期债务。此外,我们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审查每一笔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以确保为可疑账户提供足够的备抵。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我们的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贷款、关联方应收款项和供应商保证金的信用风险已大大降低。
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三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22%、18%和16%。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三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14%、13%和10%。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两个客户分别占我们总收入的18.0%和11.0%。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没有其他客户占我们收入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3年6月30日,1个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15%。截至2022年6月30日,三家客户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6%、13%和12%。截至2021年6月30日,三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8%、16%和14%。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没有其他客户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超过10%。
流动性风险
我们面临流动性风险,即我们将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本资源和流动性来满足我们的承诺和业务需求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通过应用财务状况分析和监测程序来控制的。在有需要时,我们会向其他金融机构寻求短期资金,以应付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
146
利率风险
我们并没有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面对重大风险,亦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
我们预计,利率上升或下降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除非利率变化方向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对经济中借贷活动的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可以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入可能低于预期。
外汇风险
我们基本上所有的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成外币。所有外汇交易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报价的汇率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外币付款,需要提交付款申请表以及供应商的发票和签订的合同。人民币的价值受中央政府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影响。
项目12。股本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A.债务证券
不适用。
权证和权利
不适用。
C.其他证券
不适用。
147
D.美国存托股份
费用和开支
作为ADS持有人,您需要向存托银行支付以下服务费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对于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您还需要支付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费和其他政府收费):
服务 |
费用 |
|
· |
根据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红利分配、股票分割或其他分配(转换为现金的情况除外)向任何发行美国存托凭证的人或就美国存托凭证分配进行分配的人 |
发行每份ADS最高0.05美元 |
· |
取消美国存托凭证,包括终止存款协议 |
每份ADS最高注销0.05美元 |
· |
现金红利的分配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现金应享权利(现金红利除外)和/或出售权利、证券和其他应享权利的现金收益的分配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根据行使权利分配ADS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分销非美国存托凭证的证券或购买额外美国存托凭证的权利 |
每持有ADS最高0.05美元 |
· |
存款服务 |
在开户银行确定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不超过0.05美元 |
作为ADS持有人,您有责任支付存托银行产生的某些费用和开支,以及某些税费和政府收费(此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应支付的任何适用的费用、开支、税款和其他政府收费),例如:
| ● | 由登记官和转让代理人就开曼群岛普通股收取的普通股转让和登记费(即在存入和取出普通股时收取)。 |
| ● | 将外币兑换成美元所产生的费用。 |
| ● | 电缆费、电传费和传真费以及交付有价证券的费用。 |
| ● | 证券转让的税收和关税,包括任何适用的印花税、任何股票转让费或预扣税(即普通股存入或取出时)。 |
| ● | 与交付或服务普通股存款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与遵守外汇管制条例和适用于普通股、存款证券、美国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的其他监管规定有关的费用和开支。 |
| ● | 任何有关的适用费用及罚款。 |
发行和注销美国存托凭证时应支付的存托费用通常由从存托银行接收新发行的美国存托凭证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和将美国存托凭证交付存托银行注销的经纪商(代表其客户)支付给存托银行。经纪人反过来向他们的客户收取这些费用。向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分配现金或证券时应支付的存管费和存管服务费由存管银行在适用的美国存托凭证登记日向美国存托凭证记录持有人收取。
148
现金分配应支付的存管费一般从分配的现金中扣除,或通过出售部分可分配财产来支付费用。对于现金以外的分配(即股票股利、权利),开户银行向ADS记录日期持有人收取与分配同时进行的适用费用。对于以投资者名义登记的美国存托凭证(无论是直接登记的凭证式或非凭证式),开户银行将发票发送至适用的记录日期美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就经纪和托管账户(通过DTC)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而言,开户银行通常通过DTC(其代理人是在DTC持有的美国存托凭证的登记持有人)提供的系统,向在其DTC账户持有美国存托凭证的经纪人和托管人收取费用。将客户的美国存托凭证存放在DTC账户中的经纪商和托管人,向客户的账户收取支付给存托银行的费用。
在拒绝支付存托费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至收到付款为止,或可从向ADS持有人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费的数额。
根据我们和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存托机构可以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部分ADS费用,向我们付款或偿还我们的某些成本和费用。
税款的缴付
作为ADS持有者,您对您的ADS或您的任何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应支付的任何税款或其他政府费用负责。保管人可拒绝登记或转让你的美国存托凭证,或允许你提取由你的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已存入证券,直至支付这些税款或其他费用。它可以用欠你的款项或出售你的ADS所代表的存款证券来支付所欠的任何税款,你将继续对任何不足承担责任。如果保存人出售已存入的证券,它将酌情减少美国存托凭证的数量,以反映出售情况,并向你支付任何净收益,或向你发送任何财产,在它缴纳税款后剩余。你同意赔偿我们、保管人、保管人和我们的每一个人,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董事、雇员和附属公司,并使他们每一个人免受任何与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有关的索赔,这些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是由退税、减少的源头预扣税率或为你获得的其他税收优惠引起的。贵方根据本款承担的义务,在任何转让美国存托凭证、任何交出美国存托凭证和撤回存款证券或存款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149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股息拖欠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和收益的使用
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重大修改
没有。
所得款项用途
以下“所得款项用途”信息与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文件编号333-253591)上的登记声明有关,该声明于2021年3月25日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我们的首次公开发行于2021年3月结束。Network 1 Financial Securities,Inc.、Alexander Capital L.P.和Valuable Capital Limited是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商。我们以每股美国存托股份10.00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发售和出售了总计3,000,000股美国存托股份(每股代表两股普通股),其中考虑了承销商行使超额配股权后出售的美国存托股份。在扣除承销佣金和折扣以及我们应付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中筹集了2800万美元的净收益。
自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我公司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账户费用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包括170万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30万美元的首次公开发行的其他成本和费用。所有交易费用均不包括支付给本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或其联系人、持有本公司股本证券10%或以上的人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的费用。首次公开发行所得款项净额并无直接或间接支付予我们的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或其联系人、持有我们10%或以上股本证券的人士或我们的附属公司。
自2021年3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注册声明生效之日)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已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净收益用于(i)我们的资产管理服务业务和财富管理服务业务的有机增长,(ii)我们在中国的分行网络的扩张,以及(iii)每日营运资金,金额分别为350万美元、250万美元和360万美元。我们一直将余下的净收益存入持牌银行的短期计息存款。根据我们对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的不断重新评估,我们可能会将部分净收益用于其他用途,例如在财富和资产管理领域的无机举措,和/或进入高净值客户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评价
我们的管理层在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根据《交易法》第13a-15(e)条的定义,“披露控制和程序”一词是指旨在确保我们在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的控制和其他程序,并确保我们在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包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以便及时决定所需的披露。
根据这一评估,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得出结论,截至本年度报告所涉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截至2023年6月30日尚未生效。
150
管理层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及鉴证报告
本年度报告不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报告,也不包括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因为美国证交会的规则为新上市公司规定了过渡期。我们也不需要由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报告,因为我们有资格成为一家新兴的成长型公司。
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这些缺陷是在我们于2021年3月成为上市公司之前首次发现的,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的年度中一直存在。根据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重大缺陷”是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因此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所发现的重大缺陷涉及:(一)我们在会计部门缺乏足够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证交会报告经验资源,无法及时提供准确信息;(二)我们缺乏关键的监督机制,如内部控制部门,无法监督和监督我们的风险管理、业务战略和财务报告程序;我们也没有适当设计和记录管理审查控制措施,以适当发现和防止某些会计错误,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脚注中遗漏了披露内容。
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都没有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查明和报告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任何重大缺陷或重大缺陷。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重大缺陷。
为了纠正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a)在会计部门雇用了一名经验丰富的人员,他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证交会的报告和合规要求方面有足够的经验;(b)继续努力为现有人员,包括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提供持续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培训课程;(c)继续努力建立内部审计部门,(d)继续努力在有关各级实施必要的审查和控制,并将所有重要文件和合同(包括我们所有的子公司)提交其首席行政官办公室保留。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重大缺陷,我们不能得出结论认为这些缺陷已得到充分补救。
根据JOBS法案,我们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要求,这些要求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20-F表格年度报告所涉期间,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详见上文。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独立董事陈洁女士(根据《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c)(2)条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标准)是20-F表项目16A中定义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51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的某些规定专门适用于我们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其他首席执行官、高级财务官、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副总裁以及为我们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其他人员。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https://ir.hywinwealth.com/corporate/corporate-governance。本网站所载的资料并不包括在本年报表格20-F内,亦不以参考方式纳入本年报内。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及服务
下表列出以下所列期间与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Marcum Asia CPAs LLP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有关的按类别分列的费用总额。
在截至6月30日的几年里,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审计费用(1) |
|
1,079,224美元 |
|
761,182美元 |
618,000美元 |
|
审计相关费用(2) |
|
无 |
|
无 |
无 |
|
税费(3) |
|
无 |
|
无 |
无 |
|
所有其他费用(4) |
|
无 |
|
无 |
无 |
|
| (1) | “审计费用”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审计我们的年度财务报表、协助和审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提供的文件(包括中期收益报告)提供的专业服务而收取的总费用。 |
| (2) | “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每个会计年度中收取的费用总额,这些服务与审计或财务报表审查的执行情况合理相关,不在“审计费用”项下报告。 |
| (3) | “税费”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提供的与某些允许的税务合规、税务咨询和税务规划服务相关的专业服务,在每个会计年度收取的总费用。 |
| (4) | “所有其他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在每个会计年度中收取的总费用,这些服务与某些许可服务相关,用于审查和评论财务报告和其他咨询服务的内部控制设计。 |
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主要外聘审计员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包括审计服务、与审计有关的服务、税务服务和上述其他服务,但审计委员会在审计结束前批准的微量服务除外。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上市准则的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关联购买人购买股本证券
没有。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更
不适用。
152
项目16G。公司治理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的开曼群岛公司,我们受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的约束。然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者遵循其母国的公司治理惯例,而不是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规定。我国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做法与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有很大不同。我们目前的公司治理实践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纳斯达克对美国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概述如下:
| ● | 董事会的组成。纳斯达克第5605(b)(1)条规定,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必须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多数成员。在这方面,我们选择采用我们的祖国开曼群岛的做法,这些做法不需要一个多数独立的委员会。 |
| ● | 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标准,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至少由3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且只由独立董事组成。开曼群岛不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这种委员会。我们成立了一个审计委员会,由两名独立董事陈洁女士和Joel A. GALLO先生组成。 |
| ● | 根据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标准,上市公司必须有一个薪酬委员会和一个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仅由独立董事组成。开曼群岛不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这种委员会。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商,我们打算遵循本国的做法,不会设立薪酬委员会或提名/公司治理委员会。 |
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我们的股东得到的保护可能少于他们。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我们被允许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采用某些母国的做法,而不是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而母国的做法对股东的保护可能相对较少。”
项目16H。地雷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防止检查的外国管辖权的披露
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据我们所知,(一)开曼群岛或中国没有任何政府实体拥有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或VIE的股份,(二)中国政府实体对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或VIE没有控股财务权益,(三)海银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均不是中国共产党的官员,(四)海银控股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或VIE均未载有中国共产党的任何章程。
有关我们声称中国政府实体在本公司没有控股财务权益的信息,请参阅根据表格20-F第16I(a)项提交的补充材料,作为本年度报告的附件 15.4。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采取了一项内幕交易政策,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购买、出售和其他处置我们的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政策的副本作为附件附在本年度报告中。
153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我们、我们的子公司和我们的综合VIE的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载于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品
154
4.7 |
||
4.8 |
||
4.9 |
||
4.10 |
||
4.11 |
||
4.12 |
||
4.13 |
||
4.14 |
||
4.15 |
||
4.16 |
||
4.17 |
||
4.18 |
155
8.1* |
||
11.1* |
||
12.1* |
||
12.2* |
||
13.1** |
||
13.2** |
||
15.1* |
||
15.2* |
||
15.3* |
||
15.4* |
||
101.印新群岛* |
XBRL实例文档 |
|
101.SCH * |
XBRL分类法扩展模式文档 |
|
101.CAL * |
XBRL分类学扩展计算linkbase文档 |
|
101.DEF * |
XBRL分类法扩展定义linkbase文档 |
|
101.实验室* |
XBRL分类法扩展标签Linkbase文档 |
|
101.预* |
XBRL Taxonomy Extension Presentation Linkbase Document |
|
104* |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到内联XBRL文档中) |
*以表格20-F与本年报一并提交。
* *附本年报表格20-F。
156
签名
登记人在此证明,其符合以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下列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日期:2023年10月18日 |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 |
|
签名: |
WANG Dian |
|
姓名: |
WANG Dian |
|
职位: |
首席执行官 |
|
157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致董事会和股东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海银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相关合并收益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附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三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意见基础
这些财务报表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的审计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必须对公司保持独立。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标准要求我们计划和进行审计,以便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由于错误或欺诈造成的重大错报有合理的把握。本公司没有被要求对其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我们也没有受聘进行审计。作为审计的一部分,我们需要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但目的不是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我们不表示这种意见。
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关于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自2019年以来,我们一直担任公司的审计师。
/s/Marcum Asia CPAs LLP
Marcum Asia CPAs LLP
2023年10月18日
F-2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股票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当前资产: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525,136 |
|
868,908 |
|
120,251 |
限制现金 |
|
135,242 |
|
76,975 |
|
10,653 |
定期存款 |
— |
28,903 |
4,000 |
|||
应收账款净额 |
|
564,374 |
|
415,134 |
|
57,452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66,103 |
|
— |
|
—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51,204 |
|
46,392 |
|
6,420 |
合同资产 |
— |
33,491 |
4,635 |
|||
流动资产总额 |
|
1,342,059 |
|
1,469,803 |
|
203,411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
325,112 |
349,685 |
48,394 |
||
长期投资 |
1,000 |
1,000 |
138 |
|||
无形资产,净值 |
|
33,548 |
98,603 |
13,646 |
||
商誉 |
75,194 |
257,712 |
35,666 |
|||
长期预付款项 |
|
5,774 |
9,657 |
1,336 |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
725 |
725 |
100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 |
— |
186,307 |
25,784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441,353 |
903,689 |
125,064 |
|||
总资产 |
|
1,783,412 |
2,373,492 |
328,475 |
||
负债和股东权益 |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
|
应付佣金 |
|
83,205 |
172,456 |
23,867 |
||
应付账款 |
— |
3,332 |
461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
39,812 |
5,510 |
|||
投资者存款 |
|
132,154 |
70,934 |
9,817 |
||
应交所得税 |
|
120,151 |
167,798 |
23,222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36,172 |
38,073 |
5,269 |
||
借款 |
2,000 |
— |
— |
|||
应付代价及其他应付款项 |
|
406,128 |
433,217 |
59,954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83,573 |
11,566 |
|||
流动负债合计 |
|
779,810 |
1,009,195 |
139,666 |
||
应付佣金-长期 |
|
1,289 |
|
526 |
|
73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3,400 |
|
20,028 |
|
2,772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100,521 |
13,911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4,689 |
121,075 |
16,756 |
|||
负债总额 |
|
784,499 |
|
1,130,270 |
|
156,422 |
夹层股权 |
|
|
|
|
|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
|
|
|||
夹层权益合计 |
|
30,600 |
|
30,600 |
4,235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56,000,000股*) |
|
36 |
|
36 |
5 |
|
额外实收资本 |
|
510,390 |
|
515,665 |
71,364 |
|
法定储备金 |
|
100,926 |
|
128,297 |
17,755 |
|
留存收益 |
|
348,503 |
|
451,013 |
62,417 |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8,458 |
|
16,680 |
2,309 |
|
归属于海银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
|
968,313 |
|
1,111,691 |
153,850 |
|
非控制性权益 |
— |
100,931 |
13,968 |
|||
总股本 |
968,313 |
1,212,622 |
167,818 |
|||
总负债、夹层权益和权益 |
|
1,783,412 |
|
2,373,492 |
328,475 |
|
*这些股份是追溯列报的,以反映名义发行的股份(注13)。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3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净收入 |
|
|
|
|
|
|
|
|
来自第三方 |
|
|
|
|
|
|
|
|
财富管理 |
|
1,792,408 |
|
1,895,074 |
|
1,947,731 |
|
280,536 |
资产管理 |
|
14,942 |
|
19,476 |
|
32,562 |
|
4,690 |
健康管理 |
|
— |
|
422 |
|
86,464 |
|
12,454 |
其他 |
|
23,928 |
|
22,642 |
|
23,321 |
|
3,359 |
来自第三方的净收入共计 |
|
1,831,278 |
|
1,937,614 |
|
2,090,078 |
|
301,039 |
来自关联方 |
|
|
|
|
||||
财富管理 |
|
3,144 |
|
4,499 |
|
1,679 |
|
241 |
来自关联方的净收入总额 |
|
3,144 |
|
4,499 |
|
1,679 |
|
241 |
净收入共计 |
|
1,834,422 |
|
1,942,113 |
|
2,091,757 |
|
301,280 |
运营成本和费用 |
|
|
|
|
|
|
|
|
补偿和福利 |
|
1,003,061 |
|
1,050,077 |
|
1,156,381 |
|
166,556 |
健康管理费用 |
— |
4,287 |
74,476 |
10,727 |
||||
股份补偿费用 |
|
21,947 |
|
7,340 |
|
5,207 |
|
750 |
销售和营销费用 |
|
326,879 |
|
311,773 |
|
318,465 |
|
45,869 |
一般和行政费用 |
|
200,929 |
|
241,946 |
|
302,221 |
|
43,530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35,412 |
5,100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2,210 |
318 |
||||
业务费用和支出共计 |
|
1,552,816 |
|
1,615,423 |
|
1,894,372 |
|
272,850 |
经营收入 |
|
281,606 |
|
326,690 |
|
197,385 |
|
28,430 |
其他收入/(支出) |
|
|
|
|
|
|
|
|
利息收入,净额 |
|
1,537 |
|
1,498 |
|
1,348 |
194 |
|
其他收入/(支出)净额 |
|
12,608 |
|
(3,741) |
|
(7,083) |
(1,020) |
|
其他收入/(支出)共计,净额 |
|
14,145 |
|
(2,243) |
|
(5,735) |
(826)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295,751 |
324,447 |
191,650 |
27,604 |
|||
所得税费用 |
|
(88,094) |
(88,578) |
(71,380) |
(10,281) |
|||
净收入 |
|
207,657 |
235,869 |
120,270 |
17,323 |
|||
减: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
— |
— |
(9,611) |
(1,384) |
||||
归属于海银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7,657 |
235,869 |
129,881 |
18,707 |
||||
净收入 |
|
207,657 |
|
235,869 |
120,270 |
17,323 |
||
其他综合收益 |
||||||||
外币折算收益 |
|
10,542 |
|
4,177 |
8,222 |
1,184 |
||
综合收入 |
|
218,199 |
|
240,046 |
128,492 |
18,507 |
||
减: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综合亏损 |
— |
— |
(9,611) |
(1,384) |
||||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应占综合收益 |
218,199 |
240,046 |
138,103 |
19,891 |
||||
每股收益 |
|
|
|
|
|
|
|
|
每股收益 |
|
|
|
|
|
|
|
|
普通股-基本 |
|
4.03 |
|
4.21 |
2.32 |
0.33 |
||
普通股-稀释 |
3.88 |
4.07 |
2.24 |
0.32 |
||||
ADS-基本 |
8.05 |
8.42 |
4.64 |
0.67 |
||||
ADS-稀释 |
7.76 |
8.14 |
4.48 |
0.65 |
||||
加权平均数: |
|
|
|
|
|
|
|
|
普通股-基本 |
|
51,578,082 |
|
56,000,000 |
56,000,000 |
56,000,000 |
||
普通股-稀释 |
53,547,163 |
57,979,504 |
57,972,472 |
57,972,472 |
||||
ADS-基本 |
25,789,041 |
28,000,000 |
28,000,000 |
28,000,000 |
||||
ADS-稀释 |
26,773,582 |
28,989,752 |
28,986,236 |
28,986,236 |
||||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4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股东权益变动综合报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累计 |
累计 |
|||||||||||||
普通股 |
附加 |
赤字)/ |
其他 |
合计 |
||||||||||
数目 |
实收 |
法定 |
保留 |
全面的 |
股东" |
|||||||||
普通股* |
金额 |
资本 |
储备金 |
收益 |
(损失)/收入 |
股权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余额,2020年6月30日 |
50,000,000 |
34 |
500,581 |
52,959 |
(47,056) |
(6,261) |
500,257 |
|||||||
年度净收入 |
|
— |
— |
— |
— |
207,657 |
— |
207,657 |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
6,000,000 |
2 |
180,675 |
— |
— |
— |
180,677 |
||||||
在权益中确认的IPO相关费用 |
|
— |
— |
(10,082) |
— |
— |
— |
(10,082) |
||||||
设立子公司 |
|
— |
— |
4,929 |
— |
— |
— |
4,929 |
||||||
在权益中确认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 |
— |
— |
21,947 |
— |
— |
— |
21,947 |
|||||||
合并VIE的资本削减 |
— |
— |
(195,000) |
— |
— |
— |
(195,000) |
|||||||
法定储备金的批款 |
— |
— |
— |
25,004 |
(25,004)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10,542 |
10,542 |
|||||||
余额,2021年6月30日 |
56,000,000 |
36 |
503,050 |
77,963 |
135,597 |
4,281 |
720,927 |
|||||||
年度净收入 |
— |
— |
— |
— |
235,869 |
— |
235,869 |
|||||||
在权益中确认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 |
— |
— |
7,340 |
— |
— |
— |
7,340 |
|||||||
法定储备金的批款 |
— |
— |
— |
22,963 |
(22,963)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4,177 |
4,177 |
|||||||
余额,2022年6月30日 |
|
56,000,000 |
36 |
510,390 |
100,926 |
348,503 |
8,458 |
968,313 |
||||||
F-5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续)
(单位:千,股票数量和每股数据除外)
(累计 |
累计 |
|||||||||||||||||
|
普通股 |
|
附加 |
|
|
赤字)/ |
|
其他 |
|
合计 |
|
|
||||||
数目 |
实收 |
法定 |
保留 |
全面的 |
股东" |
非控制性 |
||||||||||||
普通股* |
|
金额 |
|
资本 |
|
储备金 |
|
收益 |
|
(损失)/收入 |
|
股权 |
|
利息 |
|
总股本 |
||
余额,2022年6月30日 |
56,000,000 |
36 |
510,390 |
100,926 |
348,503 |
8,458 |
968,313 |
— |
968,313 |
|||||||||
年度净收入 |
— |
— |
— |
— |
129,881 |
— |
129,881 |
(9,611) |
120,270 |
|||||||||
收购Life Infinity及SCHMC(注4) |
— |
— |
— |
— |
— |
— |
— |
107,042 |
107,042 |
|||||||||
非控股股东的出资(注13) |
— |
— |
— |
— |
— |
— |
— |
3,500 |
3,500 |
|||||||||
股东的缴款(注13) |
— |
— |
68 |
— |
— |
— |
68 |
— |
68 |
|||||||||
在权益中确认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 |
|
— |
— |
5,207 |
— |
— |
— |
5,207 |
— |
5,207 |
||||||||
法定储备金的批款 |
|
— |
— |
— |
27,371 |
(27,371) |
— |
— |
— |
— |
||||||||
外币折算调整 |
|
— |
— |
— |
— |
— |
8,222 |
8,222 |
— |
8,222 |
||||||||
余额,2023年6月30日 |
|
56,000,000 |
36 |
515,665 |
128,297 |
451,013 |
16,680 |
1,111,691 |
100,931 |
1,212,622 |
||||||||
余额,2023年6月30日美元 |
|
56,000,000 |
5 |
71,364 |
17,755 |
62,417 |
2,309 |
153,850 |
13,968 |
167,818 |
||||||||
* |
|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以千计)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
|
净收入 |
|
207,657 |
|
235,869 |
|
120,270 |
|
17,323 |
调整净额与业务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的对账 |
|
|
|
|
||||
折旧及摊销 |
|
25,594 |
|
28,327 |
|
54,270 |
7,817 |
|
非现金经营租赁费用 |
— |
— |
85,809 |
12,359 |
||||
股份补偿费用 |
|
21,947 |
|
7,340 |
|
5,207 |
750 |
|
商誉减值损失 |
— |
— |
35,412 |
5,100 |
||||
无形资产减值损失 |
— |
— |
2,210 |
318 |
||||
长期资产处置损失 |
|
81 |
|
22 |
|
83 |
|
12 |
递延税款的变动 |
|
1,727 |
|
118 |
|
(1,841) |
|
(265) |
经营资产和负债变动 |
|
|
|
|
||||
应收账款 |
|
(190,368) |
|
30,165 |
|
156,991 |
22,612 |
|
合同资产 |
— |
— |
(33,491) |
(4,824)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1,579) |
|
60,000 |
|
66,103 |
9,521 |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
(15,923) |
|
1,757 |
|
96,229 |
|
13,860 |
应付佣金 |
|
42,337 |
|
(45,380) |
|
89,251 |
12,855 |
|
应付佣金-长期 |
|
(8,241) |
|
(8,791) |
|
(763) |
(110) |
|
应付账款 |
— |
— |
(40,990) |
(5,904) |
||||
来自客户的预付款 |
— |
— |
(21,594) |
(3,110) |
||||
长期预付款项 |
— |
1,653 |
— |
— |
||||
投资者存款 |
|
174,015 |
|
(116,123) |
|
(61,220) |
(8,818) |
|
应交所得税 |
|
1,465 |
|
3,254 |
|
47,647 |
6,863 |
|
经营租赁负债 |
— |
— |
(77,887) |
(11,218) |
||||
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 |
|
75,049 |
|
30,467 |
|
691 |
|
99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272 |
11,373 |
1,901 |
274 |
|||
承诺与或有事项 |
— |
(1,300) |
1,034 |
149 |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
|
334,033 |
|
238,751 |
|
525,322 |
|
75,663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
|||
支付办公设备、家具和租赁物改良费用 |
|
(11,945) |
(8,418) |
(19,882) |
(2,864) |
|||
无形资产付款 |
|
(2,938) |
(3,603) |
(1,604) |
(231) |
|||
长期资产处置收益 |
|
|
|
|
|
|||
购买股权投资 |
|
— |
(1,000) |
— |
— |
|||
购买定期存款 |
— |
— |
(28,903) |
(4,163) |
||||
应付代价的支付 |
— |
— |
(15,300) |
(2,204) |
||||
收购一家子公司,扣除获得的现金(注4) |
|
— |
(41,464) |
(183,004) |
(26,358) |
|||
购置建筑物和财产 |
|
— |
(232,039) |
— |
—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
|
(14,631) |
(286,497) |
(248,665) |
(35,81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180,677 |
— |
— |
— |
||||
股东和非控股股东的出资 |
4,929 |
— |
3,568 |
514 |
||||
偿还从第三方借来的贷款 |
— |
(1,000) |
(2,000) |
(288) |
||||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
|
185,606 |
(1,000) |
1,568 |
226 |
|||
F-7
海银财富控股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以千计)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11,917 |
3,814 |
7,280 |
(7,565)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净增/(减)额 |
|
516,925 |
(44,932) |
285,505 |
32,508 |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188,385 |
705,310 |
660,378 |
98,396 |
|||
年底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 |
|
705,310 |
660,378 |
945,883 |
130,904 |
|||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439,287 |
525,136 |
868,908 |
120,251 |
|||
限制现金 |
|
266,023 |
135,242 |
76,975 |
10,653 |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现金总额 |
|
705,310 |
660,378 |
945,883 |
130,904 |
|||
补充披露现金流量信息 |
|
|||||||
缴纳的所得税 |
|
84,871 |
84,983 |
27,389 |
3,945 |
|||
|
||||||||
非现金交易: |
|
|||||||
与应付VIE控股股东款项的VIE减资对价净额 |
|
195,000 |
— |
— |
— |
|||
与收购一间附属公司的业务有关的应付代价 |
|
— |
15,300 |
— |
— |
|||
与购置建筑物和财产有关的假定负债 |
|
— |
73,950 |
— |
— |
|||
2022年7月1日采用ASU2016-13对营运资产的影响 |
— |
— |
204,296 |
29,425 |
||||
以租赁债务换取的使用权资产,扣除提前终止的使用权资产减少额 |
— |
— |
48,572 |
6,996 |
||||
其他负债的预付款项转入租赁负债 |
— |
— |
10,135 |
1,460 |
||||
附注是这些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8
| 1. | 组织 |
海银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本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综合可变利益实体(“VIE”)和VIE的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保险经纪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由于外资对本集团某些业务的所有权受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本公司通过其VIE和VIE的子公司开展其主要业务。本公司自成立以来由HAN Hongwei先生(“创始人”)最终控制。
2021年3月26日,公司在纳斯达克完成了3,000,000股美国存托凭证的首次公开发行(IPO),每股美国存托凭证10.00美元。每股美国存托凭证代表本公司的两股普通股。
截至2023年6月30日,集团主要合并子公司、VIE和重要VIE子公司的详细信息摘要如下:
F-9
日期 |
百分比 |
地点 |
||||||
实体名称 |
|
公司 |
|
所有权 |
|
公司 |
|
主要业务活动 |
子公司 |
||||||||
海盈财富环球有限公司 |
2019年7月26日 |
|
|
%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
投资控股 |
|
Hywin Wealth国际有限公司 |
2019年8月20日 |
|
|
% |
香港 |
|
投资控股 |
|
海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
2019年9月26日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投资控股 |
|
可变利益实体(“VIE”) |
|
|
|
|
|
|
|
|
海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2006年11月2日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投资控股及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
|
上海海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3月31日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投资控股 |
|
深圳磐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4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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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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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的重要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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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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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威基金分销有限公司。 |
2013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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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提供财富管理服务 |
|
上海紫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017年11月24日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提供信息技术支助 |
|
海银财富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2016年5月3日 |
|
|
% |
香港 |
|
投资控股及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
|
海银保险(香港)有限公司 |
2016年8月24日 |
|
|
% |
香港 |
|
投资控股 |
|
海温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2006年3月23日 |
|
|
% |
香港 |
|
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
|
海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16年9月15日 |
|
|
% |
香港 |
|
投资控股 |
|
海盈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201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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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 |
|
提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 |
|
上海玉兰置业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9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房屋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
||||
上海速晓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9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房屋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
||||
上海丹晓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9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房屋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
||||
上海碧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1年12月9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房屋租赁业务和物业管理服务 |
||||
海纬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2021年9月15日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投资控股和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
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 |
2022年1月27日 |
6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
北京iLife 3科技有限公司。 |
2022年8月25日 |
63.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
诚心慈悲健康管理中心 |
2022年9月1日 |
65%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F-10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2020年1月,一种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并在2020年第一财季蔓延至全国各地。疫情爆发后,中国政府要求企业停业,人员隔离,并在2020年4月之前限制某些国内旅行。由于新冠疫情的蔓延,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疫情爆发为全球大流行病。截至本报告所述日期,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中国爆发的新冠疫情并未对本集团的整体业务运营、财务状况、流动性、经营业绩和前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新冠疫情对本集团业务和财务业绩的影响程度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这些发展是不确定的,无法预测,包括可能出现的有关新冠疫情严重性的新信息,以及遏制新冠疫情或减轻其影响的行动等。尽管中国政府已宣布新冠疫情在其境内基本得到控制,但本集团将继续评估其对未来财政年度的财务影响。无法保证这一评估将使本集团能够部分或全部避免因新冠疫情的传播或其后果而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包括总体上或特别是本集团部门的商业情绪低迷。
| 2. | 可变利益实体 |
为满足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通过其VIE在中国开展某些业务。
VIE协议的重要条款概述如下:
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根据Hywin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Hywin Consulting)与每个VIE之间的《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Hywin Consulting拥有在其业务和运营、人力资源、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向VIE提供咨询和服务的独家权利,作为交换,费用相当于每个VIE合并净收入的100%。
未经Hywin Consulting事先书面同意,VIE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任何第三方获得本协议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或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任何类似协议。Hywin Consulting有权根据相关协议,通过考虑服务的复杂性、Hywin Consulting员工提供服务所花费的时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和商业价值以及市场上类似服务的基准价格等因素,确定向每个VIE收取的服务费。Hywin Consulting独家拥有因履行本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知识产权。排他性技术协商和服务协定自协定签署之日起20年内仍然有效。只有Hywin Consulting在协议到期前书面同意延期,并且VIE将毫无保留地同意延期,才能延长排他性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各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质押协议,VIE的股东应将其在各自VIE中的全部股权质押给Hywin Consulting,以保证VIE履行各自的排他性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及其他控制协议(“控制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和债务。
F-11
此外,VIE的所有股东已于2020年9月25日向中国主管地方当局完成了股权质押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登记。如果VIE或其任何股东违反其在控制协议下的义务,Hywin Consulting作为质权人将有权享有某些权利,包括处置质押股权以追回这些违约金额的权利。
相关股权质押协议将持续有效,直至该VIE的所有股东不再是其股东,或直至该VIE在控制协议下的义务得到履行。
股票期权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各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一系列股权协议,Hywin Consulting拥有独家权利,要求各VIE的所有股东履行并完成中国法律要求Hywin Consulting购买或指定一个或多个人购买各VIE股东在各自VIE中拥有的股权的所有审批和登记程序,这些股权由Hywin Consulting单独和绝对酌情决定,在任何时间一次或多次部分或全部购买。购买价格将是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在该VIE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股权被合法转让给Hywin Consulting或其指定人之前,相关的股票期权协议将一直有效。
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
根据Hywin Consulting、各VIE及其各自股东之间的《表决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VIE的每一位股东不可撤销地指定Hywin Consulting或Hywin Consulting的指定人根据该VIE的《公司章程》行使其作为各VIE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该VIE的股东会议将讨论和表决的所有事项行使所有股东表决权的权力。考虑到上述由VIE的所有股东授予的表决权,Hywin Consulting同意根据VIE各自的业务需要,安排向其提供必要的资金。在任何VIE无法偿还财政支助的情况下,VIE不应承担偿还义务。投票权代理和财务支持协议的期限为20年。
由于这些VIE协议,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Hywin Consulting获得了不受限制的决策权和对关键战略和业务职能的权力,这些职能将对VIE的经济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独家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期权协议,公司将承担VIE的所有运营成本,以换取VIE的100%净收益。根据这些协议,公司拥有绝对和排他性的权利,通过与VIE及其股东签订的VIE协议享有类似于股权所有权的经济利益。
与VIE结构有关的风险
本公司认为,其与VIE及其各自股东的现行合同安排是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和可执行的。然而,公司的VIE Structure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2019年3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了《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
F-12
《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由于它相对较新,在解释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它没有明确将合同安排归类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保证通过合同安排进行的外国投资今后不会被解释为该定义下的一种间接外国投资活动。此外,该定义还包含一项包罗万象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投资。因此,它仍然为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留有余地,规定合同安排是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公司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视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要求,都是不确定的。此外,如果未来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要求公司对现有的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公司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这些行动。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应对上述或类似的合规变化,可能会对公司当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这些合同安排在赋予公司对VIE的控制权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由于其VIE结构,公司必须依靠合同权利来实现对VIE的控制和管理,这使公司面临VIE股东可能违约的风险,原因有很多。例如,他们作为VIE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而公司可能无法解决这些冲突;股东可能认为违反合同将为他们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或者股东可能会以其他方式恶意行事。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公司可能不得不依靠法律或仲裁程序来强制执行其合同权利,包括具体的履行或强制性救济,并要求损害赔偿。这种仲裁和法律程序可能会耗费大量财政和其他资源,并导致其业务中断,公司无法保证结果将对其有利。此外,由于所有这些合同安排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这些合同安排将按照中国法律解释,任何争议将按照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环境不如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进一步限制公司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能力。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或法院认为这些合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由于公共政策原因不能执行,则这些合同在中国可能无法执行。如果公司无法执行任何这些协议,公司将无法对受影响的VIE实施有效控制,因此,受影响的VIE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结果、资产和负债将不包括在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若果真如此,公司的现金流、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F-13
集团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列报的资产和负债总额、集团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中列报的净收入、营业成本和支出、净收入,以及集团综合现金流量表中列报的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综合VIE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下VIE余额和金额已列入本集团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或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总资产 |
|
1,609,296 |
2,243,526 |
310,488 |
||
负债总额 |
|
784,499 |
1,183,705 |
163,816 |
||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净收入 |
|
1,834,422 |
1,942,113 |
2,091,757 |
301,280 |
|||
净收入 |
|
207,662 |
239,445 |
131,222 |
18,900 |
|||
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量 |
|
334,038 |
242,326 |
525,229 |
75,650 |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流量 |
|
(14,631) |
(286,497) |
(201,099) |
(28,965) |
|||
筹资活动提供/(用于)的现金流量 |
|
4,895 |
(1,000) |
1,568 |
226 |
|||
| 3. |
3. |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
a)列报依据
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
b)合并和非控制性权益原则
本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其合并VIE的帐目,本公司是其主要受益人,从这些帐目被收购或注册之日起算。所有公司间交易和结余已在合并时消除。
对于集团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VIE和VIE的子公司,确认非控制性权益,以反映其权益中不直接或间接归属于集团的部分。综合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的合并净收益包括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的累计经营业绩在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非控制性权益入账。
F-14
c)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在这些合并财务报表之日所报告的资产和负债数额、或有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披露以及报告所述期间所报告的收入和支出数额。专家组根据最近可获得的资料、历史经验和专家组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其他各种假设,不断评价这些估计和假设。该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会计估计数包括但不限于在确定可疑应收款和贷款备抵、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递延税项资产估值备抵、购置中的购买价格分配和保险续延补偿时应用的估计和判断。由于使用估计数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数不同。
d)外币折算和交易
本集团的报告货币为人民币(简称“人民币”)。本集团的业务主要通过其位于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和VIE进行。对于不在中国大陆且功能货币不是人民币的子公司和VIE,财务报表由其各自的功能货币换算成人民币。资产和负债采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换算。收入和支出按每个报告期的平均汇率换算,股东权益按历史汇率换算。换算所产生的调整作为股东权益中累计其他综合收益/(损失)的一个单独部分入账。
将金额从人民币换算成美元,完全是为了方便读者,是按照2023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项目(权益除外)的1.00美元= 7.2258元人民币,以及经营及综合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项目的1.00美元= 6.9429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的,这些项目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凭证汇率。任何陈述均无意暗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在2023年6月30日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e)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存款,在提取和使用方面不受限制。本集团将购买时原到期日为三个月或更短的所有高流动性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
f)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主要指投资者暂存于本集团银行账户的未投资现金余额。为防止投资者资金被滥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这些现金余额由指定金融机构保管和监管。
g)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的活期存款,其原始期限超过三个月,但不到一年。赚取的利息在这些期间的综合收益报表中记作利息收入。
F-15
h)应收账款净额
集团按可变现净值记录应收账款,包括账面金额减去必要的坏账备抵。呆账备抵是本集团对本集团现有应收账款中可能的信贷损失金额的最佳估计。本集团根据账龄数据、历史收款经验、客户具体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备抵。账户余额在所有收款手段用尽后从备抵中扣除,认为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应收账款账龄表如下:
|
在截至6月30日的几年里,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不到3个月 |
|
450,326 |
404,295 |
55,952 |
||
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
111,049 |
7,468 |
1,033 |
||
1年以上 |
|
|
3,371 |
467 |
||
合计 |
|
564,374 |
415,134 |
57,452 |
||
应收帐款的滚转时间表如下:
金额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余额 |
|
594,061 |
91,958 |
|
收入(含增值税) |
|
2,055,534 |
318,352 |
|
收藏 |
|
(2,085,221) |
(326,218)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余额 |
|
564,374 |
84,092 |
|
收购Life Infinity & SCHMC |
7,715 |
1,125 |
||
收入(含增值税) |
|
2,197,657 |
316,533 |
|
收藏 |
|
(2,354,648) |
(344,298)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
415,134 |
57,452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集团应收账款的呆账备抵分别为零和零。
i)财产和设备净额
本集团的财产和设备按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损失(如果有的话)入账。折旧按直线法计算,并考虑到它们各自在下列估计使用寿命期间的估计残值:
不动产 |
|
|
租赁改进 |
|
剩余租期和估计使用寿命中较短者 |
电子设备 |
|
3-16岁 |
家具、固定装置和其他设备 |
3-14年 |
|
机动车辆 |
|
|
当财产和设备退役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处置期间的净收入。
F-16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集团确认处置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的损失分别为81元人民币、22元人民币和83元人民币(12美元),计入集团的其他费用。
j)无形资产,净值
集团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软件、商标、互联网医院牌照、客户关系、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经理证书(“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经理证书”)、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金融牌照(“香港证监会金融牌照”)、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会员资格(“香港保险经纪牌照”)及通过各种业务合并交易取得的其他资产。无形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Software |
|
3-5年 |
商标 |
|
7-10年 |
客户关系 |
|
|
许可证 |
|
无限期 |
软件最初按历史购置成本入账,并在3至5年的估计使用寿命内按直线法摊销。
管理层根据所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商标、互联网医院经营许可和通过收购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北京爱生命3科技有限公司和诚心健康管理中心获得的客户关系进行了评估。商标摊销按估计使用寿命7-10年的直线法入账。互联网医院许可证的使用年限确定为无限期,在其使用年限确定为不再无限期之前,不得摊销。客户关系的摊销按估计可使用年限10年的直线法入账。
分别通过收购深圳磐盈、Hywin Asset Management(Hong Kong)Limited和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而获得的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香港证监会金融牌照和香港保险经纪牌照最初按成本入账,因为相关交易中所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业务,交易作为资产收购入账。
中国私人投资基金管理人证书、香港证监会金融牌照和香港保险经纪牌照被确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因此,在确定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不再无限期之前,不应对其进行摊销。
如果未摊销的无形资产随后被确定具有有限的使用寿命,则将对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然后在其估计剩余使用寿命内进行未来摊销,并以与须摊销的无形资产相同的方式入账。
k)长期资产减值
所有长期资产,包括有形长期资产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长期资产,只要有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资产的账面金额可能无法收回,就对其进行减值审查。将持有和使用的长期资产的可收回性是通过将资产的账面金额与资产预期产生的未折现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进行比较来衡量的。如果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估计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则就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F-17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确认的长期资产减值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210元。本集团共有四个申报单位:(1)财富单位,(2)于2022年1月27日收购的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Grand Doctor),(3)于2022年8月25日收购的北京爱生命3科技有限公司(Life Infinity),(4)于2022年9月1日收购的真诚慈悲健康管理中心(“SCHMC”)。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减值是指根据年度减值评估,Grand Doctor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其他报告单位没有减值。
l)商誉
商誉是指由于本公司收购其子公司的权益而从被收购实体取得的可辨认有形和无形资产以及承担的负债的收购对价超过收购日期的部分。商誉不进行摊销,但每年在6月30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商誉可能发生减值,则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
m)商誉和无限期无形资产减值
根据ASC 350,公司可能首先评估定性因素,以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定量商誉减值测试。在定性评估中,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和市场因素、报告单位的总体财务业绩以及与报告单位的业务、业务计划和战略有关的其他具体信息,包括对新冠疫情影响的考虑。根据定性评估,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公司也可以绕过定性评估,直接进行定量减值测试。
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起采用ASU2017-04,《无形资产-商誉及其他(主题350):简化商誉减值测试》。在采用这一指导意见后,公司通过比较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与包括商誉在内的账面价值,进行定量减值测试。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则商誉不被视为减值。如果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账面价值超过报告单位公允价值的金额被确认为减值。商誉减值测试的应用要求管理层做出重大判断,包括确定报告单位,将资产、负债和商誉分配给报告单位,以及确定每个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本集团确认的商誉减值分别为零、零及人民币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元。2023年记录的减值是根据年度商誉减值评估,Grand Doctor报告单位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金额。其他报告单位没有减值。
不需摊销的无形资产应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如果事件或情况变化表明该资产很可能发生减值,则应更频繁地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定性评估,如果无限期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很可能低于账面价值,则必须进行定量测试以计量减值金额。定量减值测试将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如果账面值超过公允价值,则记录与超出部分相等的减值损失。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无限期无形资产未确认减值。
n)租赁
公司在开始时确定一项安排是否为租约。基本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利益和风险的租赁,作为融资租赁入账,就好像在租赁开始时购置了一项资产并发生了一项债务一样。所有其他租赁均作为经营租赁入账。本公司无重大融资租赁。
F-18
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采用会计准则更新(ASU)2016-02,“租赁(主题842)”。本公司在租赁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租赁负债和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经营租赁负债最初根据租赁开始时未来租赁付款的现值确认。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还包括在租赁开始前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并在扣除收到的任何租赁奖励后入账。由于大多数租约中隐含的利率不容易确定,公司根据租约开始时可获得的信息,采用递增借款率来确定未来租约付款的现值。经营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
公司决定不承认最初租期为十二个月或以下的短期租约。
o)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定期存款、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贷款和应收关联方款项。由于这些金融工具的期限较短,其账面价值接近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在资产或负债的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上,为转移负债而收取或支付的交换价格(退出价格)。本专题还建立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要求在计量公允价值时根据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输入进行分类。可以用三个层次的投入来衡量公允价值:
第1级——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
第2级——除第1级价格以外的可观察输入值,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不活跃市场的报价;或在资产或负债的整个期限内可观察或可由可观察市场数据证实的其他输入值。
第3级–由很少或根本没有市场活动支持的、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的投入。
要确定资产或负债属于层次结构的哪一类,需要做出重大判断。专家组每季度评估其等级披露情况。
p)投资者存款
余额是指投资者暂时存放于本集团银行账户的未投资现金余额。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这些存款由指定金融机构保管和监管,目的是防止投资者资金被滥用。
q)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采用购置会计法入账,因此,购置的资产和负债按购置之日的公允价值入账。收购对价超过所收购资产和负债(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记为商誉。
F-19
专家组在本指南允许的情况下,对附注4中讨论的交易采用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17-01,“企业合并(专题805):澄清企业定义”。根据ASU2017-01,引入了一项新的筛选测试,以评估是否应将一笔交易作为企业相对于资产的收购和/或处置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所购资产毛额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全部集中于一项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的可辨认资产,则所转让的资产和活动将作为一项资产购置入账,公司将根据所购资产或所承担的负债的相关公允价值,将包括交易费用在内的购置成本分配给所购资产或所承担的负债。
r)资产购置
当集团收购其他实体时,如果所收购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不构成一项业务,则该交易作为资产收购入账。资产按成本确认,成本一般包括资产购置的交易成本,除非作为对价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集团账面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同,否则不确认收益或损失。如果给出的对价不是以现金形式(即以非现金资产、发生的负债或发行的股本利息的形式),则计量的依据要么是取得实体的成本,要么是取得的资产(或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两者以较明显、因而较可靠的计量为准。在资产收购中获得的一组资产的成本根据其相对公允价值分配给所获得的单个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不会给商誉带来风险。
s)收入确认
根据ASC主题606,在承诺的货物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集团客户时确认收入,数额反映集团预期有权以这些货物或服务换取的对价。在确定何时以及从与客户的合同中确认多少收入时,专家组进行了以下五个步骤的分析:(1)确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2)确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5)在该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在该实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财富管理服务
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产生的收入包括一次性分配佣金、基于业绩的收入和集团作为金融产品分销商赚取的超时收入。它还包括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所产生的收入,这是集团作为保险代理公司的经纪人,通过促进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的销售而获得的一次性佣金。
一次性分配佣金
集团财富管理服务产生的一次性分销佣金来自:(1)代表金融产品发行者分销各种金融产品(主要是私募基金产品);(2)通过促进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的销售,充当保险代理公司的经纪人。
F-20
| 1. | 金融产品的分销 |
就分销金融产品而言,集团与金融产品发行者订立分销协议,以指明每项安排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包括集团有权以其分销服务作为交换的预先商定的一次性分销佣金。该集团享有的这种一次性分配佣金不包括一旦获得的退货权、贷项或折扣、回扣、价格保护或其他类似特权。
每一份协议的一次性分销佣金是单独商定的,并根据事先商定的年费率、金融产品的固定锁定期(天)和投资者通过本集团分销渠道购买的总金额计算。
一次性分配佣金的收入在金融产品成立时的某一时点确认,这一时点是代表产品发行者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分配服务的单一履约义务履行完毕之时。本集团为确认收入而将“金融产品的设立”定义为满足以下两个标准的时间:(1)本集团所指的投资者已与产品发行者订立购买或认购合同;(2)产品发行者已发出正式通知以确认金融产品的设立。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的收入确认时间相同,但佣金率不同。
一次性分销佣金是在每项投资进行时赚取和确认的,而从产品发行方收到的佣金付款是按照本集团与产品发行方商定的付款时间表支付的,付款时间表通常在筹资期结束后不到三个月。
| 2. | 保险经纪服务 |
集团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代表保险代理公司分销保险,并向保险代理公司收取经纪服务佣金。本集团与保险代理公司订立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以具体规定每项安排的关键条款和条件,其中除其他事项外,包括本集团有权获得预先商定的一次性佣金,以换取本集团向保险代理公司提供的销售促进服务。这些佣金通常按集团促成的某项保险产品的销售所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的百分比(根据所涉保险产品的类型而有所不同)计算。
2.1保险单的初始位置
保险经纪服务被认为是在保单生效时提供和完成的,并确认收入,即在签署的保单已经到位并且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时。该集团履行了履约义务,即在各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在此之前确认收入,因为在收到保费之前无法确保可收回性。因此,本集团在收到相关保费之前不计提任何保险经纪服务佣金和费用。
对于保险产品,在首次放置保单后,一般会有10至15天的犹豫期或回扣期。在犹豫期或回扣期内,被保险人有权无条件取消有效的保单,无论其原因为何。追回条款使保险公司和经纪人有权收回以前支付给本集团的任何款项,或抵销将来的任何款项。一旦发生追回,收入就会被冲回。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7万元、25万元和61万元。专家组根据历史经验和专家组认为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在每个报告日评估和更新其对每项合同的追回准备金的估计,并得出结论认为,保险公司和经纪人的追回被认为是遥不可及的。
F-21
保险代理公司的佣金支付期限一般为半个月,在双方确认前一期对账单服务费金额后的6-26日内支付。
2.2保险单的续期
就长期保险产品而言,除了赚取的初始佣金外,本集团还有权获得后续的续期佣金和补偿,以及续期业绩奖金,这些是可变的考虑因素,取决于未来初始保单的续期或本集团实现其业绩目标。续期佣金是通过将事先商定的费率与投保人实际支付的续期保费相乘来确定的。续保补偿的确定方法是,将事先约定的费率与投保人实际支付的某些保险产品的续保保费相乘。续期绩效奖金根据续期保费总额的不同阈值而变化。
在估计本集团预期有权获得的可变对价金额时,本集团采用预期价值法,并对许多因素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组合、产品组合、各种产品的续期期限、续期保险费率和佣金率,以确定计量方法、相关投入和基本假设。专家组在确定应列入交易价格的数额时也考虑了制约因素。
对于2023年之前的财政年度,与可变对价相关的收入记录在累计确认收入金额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逆转的情况下,即当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续保保费时,以及由于本集团无法得出对估计可变对价不太可能发生重大逆转的结论而延长保单时,考虑到以下因素:a)本集团与现有客户销售其现有保险产品的历史有限,因此,集团过去在过时产品方面的经验,在估计续约率方面几乎没有预测价值;b)续约率的发生不在集团的控制范围内,续约费率的估计是复杂的,需要作出重大假设;c)意外情况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专家组不断评估所适用的限制是否适当,并将考虑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假设所依据的长期预期发生了变化。自2022年7月1日起,专家组认为,它已经积累了足够规模的历史数据和经验,其信任水平可供专家组用来对其合同组合的可变考虑因素作出合理估计。续展佣金估计数取决于今后初始政策的续展情况或某些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鉴于未来保单续期的重大不确定性,预期收取的续期佣金估计数仅在不确定性随后得到解决时,确认的累计收入数额很可能不会出现重大逆转的情况下才被确认为收入。在获得新的信息时,随着历史经验和数据的积累,判断和假设会根据需要不断地重新评估和调整。未来的实际续展佣金可能与先前的估计有很大差异。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确认的与长期保险产品估计可变续期佣金相关的收入分别为零、零和33,491元人民币。
基于业绩的收入
在该集团的一些基金分配安排中,该集团也有权获得基于业绩的收入,该收入基于相关基金的投资业绩超过最低比率的时间。这种基于业绩的费用是一种可变考虑的形式,通常在基金的累计收益可以确定时计算和分配。
这种基于业绩的收入通常在某一时点确认为收入,通常是在基金清算和基金的累计收益可以确定的时候。
F-22
本集团不承担投资者投资的任何损失,也不就其分销的产品提供任何收益保证。
加班收入
在该集团的一些基金分配安排中,该集团也有权收取客户维持费。在投资者购买产品后,集团有义务履行客户账户管理、信息簿记、合同储存和其他日常维护职责。
合同成立后,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不存在重大判断。由于集团在整个合同期内提供这些服务,因此收入在合同期内按日计算。这些协议不包括退货权、信贷或折扣、回扣、价格保护或其他类似特权。客户维护费的支付通常是定期的(通常是每季度一次),一旦确定,不会被追回。
资产管理服务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所产生的收入是本集团作为基金管理公司赚取的管理费和基于业绩的收入。
管理费
该集团资产管理服务产生的管理费是通过在各种投资基金的整个存续期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赚取的,这是一项随着时间推移而得到履行的履约义务。
管理费收入在合同期内按月逐月确认,合同期根据有关的基金合同或任务协议计算,或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比,或按定期计算的基金或任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百分比计算。管理费不包括任何权利的回报,信用或折扣,回扣,价格保护或其他类似的特权,一旦确定。
基于业绩的收入
在本集团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典型资产管理安排中,除管理费外,本集团还有权根据基金投资业绩超过某一阈值的程度收取基于业绩的费用。该集团赚取的基于业绩的费用是该集团与客户的资产管理合同中一种可变考虑的形式。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基于业绩的收入的这种收入在可以确定基金业绩的时间点确认。
健康管理服务
本集团为客户提供医疗检查、慢性病管理、免疫系统增强和抗衰老解决方案。集团应客户的要求提供此类服务。当集团通过向客户转让承诺的货物或服务来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例如向客户签发并传递检验报告或客户签署客户所提供和接受的处理服务和产品的验收表格。对大多数企业客户而言,费用是在服务完成后收取的,而大多数个人客户的费用是在服务完成前收取的。集团在确认收入时记录其公司客户的应收账款。
F-23
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可能包含不同的、单独核算的多项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按相对独立的售价分配给单独的履约义务。该集团使用可观察到的投入确定所有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这是该集团在单独销售中单独出售时对该履约义务收取的费用,以及该集团在类似情况下将向类似客户出售的价格。
其他
其他产生的收入主要为海外物业采购的转介服务费和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交易过程管理服务的信息技术服务费。这些收入在某一时点根据所购财产的价值和产品的筹资额予以确认。
合同余额
该集团的合同余额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余额均来自与客户的合同。
本集团将其以产品或服务换取转让给客户的对价的权利归类为应收款或合同资产。应收款是一种无条件的对价权,而合同资产是一种以时间流逝以外的其他因素为条件的对价权。一般来说,从保险经纪服务中确认的收入超过了在保单开始时按照预先确定的保费支付时间表向客户支付的金额。本集团并不无条件地享有这一超出数额的权利。应收账款是指集团已履行其履约义务并有无条件获得对价权利的对价。在每个报告日,专家组评估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保单续期后,相应的合同资产转换为应收账款。
如果本集团有义务向客户转让产品或服务,而本集团已收到客户对价,或本集团应向客户支付一定金额的对价,则确认合同负债。合同负债包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客户预付款中。
下表按服务项目和确认收入的时间分列了该集团的收入: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 |
||||||||
财富 |
资产 |
总净额 |
||||||
|
管理 |
|
管理 |
|
其他 |
|
收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
|
1,795,552 |
|
1,322 |
23,928 |
1,820,802 |
||
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收入 |
|
— |
|
13,620 |
— |
13,620 |
||
合计 |
|
1,795,552 |
|
14,942 |
23,928 |
1,834,422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
||||||||||
财富 |
资产 |
健康 |
总净额 |
|||||||
|
管理 |
|
管理 |
|
管理 |
|
其他 |
|
收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
|
1,871,958 |
|
171 |
|
422 |
22,642 |
1,895,193 |
||
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收入 |
|
27,615 |
|
19,305 |
|
— |
— |
46,920 |
||
合计 |
|
1,899,573 |
|
19,476 |
|
422 |
22,642 |
1,942,113 |
||
F-24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财富 |
资产 |
健康 |
总净额 |
|||||||
|
管理 |
|
管理 |
|
管理 |
|
其他 |
|
收入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 |
|
1,901,207 |
|
658 |
86,464 |
23,321 |
2,011,650 |
|||
一段时间内确认的收入 |
|
48,203 |
|
31,904 |
— |
— |
80,107 |
|||
合计 |
|
1,949,410 |
|
32,562 |
86,464 |
23,321 |
2,091,757 |
|||
以美元计的金额 |
|
280,777 |
|
4,690 |
12,454 |
3,359 |
301,280 |
|||
t)报酬和福利
薪酬和福利主要包括集团关系经理的基薪、销售佣金和其他薪酬和福利,这些经理直接为集团的创收活动作出贡献,例如为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服务分销基金产品和保险产品。
未付佣金在集团的综合资产负债表上分别列为应付佣金和长期应付佣金,具体数额取决于预期在每个报告日的一年之内还是之后支付。
u)健康管理费用
健康管理费用包括集团从健康管理服务产生收入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给医生、护士的薪金和福利、购买医疗消耗品、折旧和摊销、租金以及支付给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费用。
五)所得税
专家组遵循ASC主题740“所得税”的指导方针,采用资产和负债法核算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财务报告和税基之间的差异确定的,所采用的税率将在预期差异转回期间生效。如果根据现有证据的权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不会变现的可能性较大,则本集团记录了一笔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估值备抵。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的影响在包括颁布日期在内的期间的收入和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w)不确定的税务状况
本集团在财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在纳税申报表中已采取或预期将采取的税务状况时,采用了一个可能性更大的阈值。因此,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的影响按有关税务机关审计后最有可能持续的最大数额予以确认。如果不确定的所得税状况持续下去的可能性低于50%,则不予以确认。
F-25
根据税法规定未缴纳所得税的利息,以及在纳税状况未达到最低法定门槛以避免支付已确认的罚款时与纳税状况相关的罚款,将被归类为所得税条款的一部分。本集团在香港和中国的子公司和VIE的纳税申报表须经相关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根据《香港税务条例》(“香港税法”)的部门释义及实务指引第11号(修订)(“DIPN11”),调查通常涵盖开始调查的课税年度之前的六年课税。在欺诈和故意逃避的情况下,调查范围扩大到十年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和征收法》,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人民币,诉讼时效延长至五年。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诉讼时效为十年。在逃税的情况下没有诉讼时效。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没有任何与税务状况相关的重大利息或罚款。截至2022年6月30日或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不存在任何重大未确认的不确定税务状况。专家组预计,在今后12个月内,其对未确认的税务状况的评估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没有任何正在接受税务审查的实体。
x)股份补偿
本集团与雇员之间的股份支付交易是根据这些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的,根据所授予的工具是否符合权益或负债分类标准,确认权益或负债的相应增加。赔偿金的公允价值在要求雇员提供服务以换取赔偿金的期间(通常是归属期)确认为赔偿费用,扣除估计没收。详见附注19。
y)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的报告方式与向主要经营决策者(“主要经营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相一致,首席经营决策者由集团管理团队的首席执行官组成。因此,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经营两个部门:(1)财富部门,主要包括向客户提供财富管理、资产管理、保险经纪和其他金融服务;(2)健康部门,包括向客户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z)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收益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每股摊薄收益反映了如果行使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或将其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稀释。可转换优先股转换后可发行的普通股,在其影响具有稀释性的情况下,按“转换后”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aa)承付款项和意外开支
如果在财务报表印发或可供印发之前获得的资料表明,在财务报表发布之日很可能有资产受损或发生了负债,而且损失数额可以合理估计,则本集团将估计的或有损失损失计入收入。与意外开支相关的法律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如果不可能发生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损失或有
F-26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分别确认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 Co.,Ltd.(Hywin Wealth Management)和Grand Doctor的诉讼相关的或有负债为零和人民币1,034元。该集团确认的或有负债已列入该集团的其他应付款和应计负债账户。
bb)比较资料
以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已重新分类,以符合本期的列报方式,以便于比较。
cc)最近颁布或通过的会计准则
2021年11月,FASB发布了ASU 2021-10,《政府援助(主题832):商业实体对政府援助的披露》,为披露与政府的交易提供了指导,这些交易通过类比应用赠款或捐款会计模型进行核算。新的指导方针必须前瞻性地适用于在通过之日财务报表中反映的ASU2021-10范围内的所有交易以及在通过之日之后订立的新交易,或追溯适用于这些交易。本指引自2022年7月1日起对本公司生效。指导意见的通过对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实质性影响。
2016年6月,FASB发布了ASU No.2016-13,《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计量》。本ASU的修订要求对以摊余成本持有的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计量和确认。本ASU的修订以预期损失方法取代了现有的已发生损失减值模型,这将导致更及时地确认信贷损失。2018年11月,FASB发布了ASU第2018-19号,“对主题326,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编纂改进”,其中除其他外,澄清了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不在子主题326-20的范围内。相反,经营租赁产生的应收款项减值应按照主题842,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公共实体而言,这些辅助标准单位中的修订在2019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对于所有其他实体,本ASU中的修订适用于自2020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以及自2021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由于上文讨论的ASU第2019-10号的发布,所有其他实体的ASU第2016-13号及其后续更新的生效日期推迟到2022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过渡期。该小组将从2023年7月1日起采用ASU2016-13。专家组预计,采用这一办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结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4. | 收购 |
收购Grand Doctor Medical Co.,Ltd。
2022年1月27日,为进军高端健康管理业务,本集团透过集团VIE附属公司海纬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纬健康管理”),以现金代价人民币80,500元向第三方收购远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65.26%股权。截至2022年6月30日,应付收购代价为人民币15,300元,已于2022年7月付清。
此项收购作为一项业务合并入账。因此,购置的资产和负债按购置之日的公允价值入账。采购价格的分配是基于一项估值分析,该分析利用并考虑了收入和成本方法等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集团聘请了一家第三方估值公司,协助对这一业务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估值。对购置的可辨认资产和假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假设和估计
F-27
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本集团根据相关活动目前的业务模式和行业比较所固有的风险确定所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资产的预期寿命、预测寿命周期和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1月27日购置的主要资产和负债类别的采购价格分配情况:
|
分配金额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3,736 |
|
557 |
其他流动资产 |
|
21,897 |
|
3,263 |
财产和设备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
|
23,486 |
|
3,499 |
其他流动负债 |
|
(19,413) |
|
(2,892) |
获得的无形资产: |
|
|
|
|
--互联网医院牌照 |
|
3,600 |
|
536 |
--客户关系 |
|
2,600 |
|
387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a) |
|
35,906 |
|
5,350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b) |
|
30,600 |
|
4,559 |
审议(c) |
|
80,500 |
|
11,995 |
商誉(c + b-a) |
|
75,194 |
|
11,204 |
自收购之日起,Grand Doctor的净收入和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422元和人民币9406元,计入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损益表。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公司合并损益表中包含的Grand Doctor净收益和净亏损分别为9,835元和19,695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对Grand Doctor报告单位的商誉减值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5,412元。
收购远大医疗显示集团持续致力于高端健康管理业务。此项收购产生的商誉是由于Grand Doctor Medical Co.,Ltd.与本集团合并业务预期产生的协同效应,后者可为本集团的客户提供全面和一流的一站式医疗保健解决方案。该集团并不认为所确认的商誉可用于所得税抵扣。
在收购之前,Grand Doctor没有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专家组认定,重建Grand Doctor收购前各期间财务报表的费用超过了收益。根据对财务业绩的评估以及对Grand Doctor和集团在收购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比较,集团认为Grand Doctor本身对集团并不重要。因此,集团管理层认为,就集团业务合并的业务结果提出形式上的财务资料是不切实际的。
收购北京iLife 3科技有限公司。
于2022年8月25日,本公司与中国领先的综合健康管理服务供应商之一北京iLife3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生命无限”)及其现有股东以合计约人民币141,232元的现金收购代价,订立一系列最终股份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以收购生命无限63.39%的股权。
此项收购作为一项业务合并入账。因此,购置的资产和负债按购置之日的公允价值入账。采购价格分配是基于一项估值分析,该分析利用并考虑了收入和成本方法等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集团聘请了一家第三方估价公司
F-28
协助评估在此项业务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对购置的可辨认资产和假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来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本集团根据相关活动目前的业务模式和行业比较所固有的风险确定所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资产的预期寿命、预测寿命周期和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2年8月25日购置的主要资产和负债类别的购置价格分配情况:
分配金额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6,905 |
956 |
||
其他流动资产 |
106,596 |
14,752 |
||
财产和设备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
19,569 |
2,708 |
||
其他流动负债 |
(138,262) |
(19,134) |
||
获得的无形资产: |
||||
--商标 |
41,283 |
5,713 |
||
--互联网医院牌照 |
3,169 |
439 |
||
--客户关系 |
22,684 |
3,139 |
||
获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784) |
(2,323)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a) |
45,160 |
6,250 |
||
非控制性权益(b) |
88,292 |
12,219 |
||
审议(c) |
141,232 |
19,546 |
||
商誉(c + b-a) |
184,364 |
25,515 |
||
Life Infinity自收购之日起的净收益和净亏损分别为人民币60,502元和14,017元,并计入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损益表。
收购北京爱生命3科技有限公司,表明了集团对高端健康管理业务的持续承诺。此项收购产生的商誉是由于北京iLife 3科技有限公司与本集团的合并业务预期产生的协同效应,后者可为本集团的客户提供全面和一流的一站式医疗保健解决方案。该集团并不认为所确认的商誉可用于所得税抵扣。
在收购之前,Life Infinity没有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专家组确定,重建Life Infinity收购前各期间财务报表的费用超过了收益。根据对财务业绩的评估以及对收购前财政年度Life Infinity和本集团财务业绩的比较,本集团认为Life Infinity本身对本集团并不重要。因此,集团管理层认为,就集团业务合并的业务结果提供形式上的财务资料是不切实际的。
收购Sincerity and Compassion健康管理中心
于2022年9月1日,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立投资协议,以代价人民币48,750元取得诚信慈悲健康管理中心65%的股权。
F-29
此项收购作为一项业务合并入账。因此,购置的资产和负债按购置之日的公允价值入账。采购价格分配的依据是一项估值分析,该分析利用并考虑了收入和成本方法等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集团聘请了一家第三方估价公司,协助对这一业务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进行估价。对购置的可辨认资产和假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是基于各种假设和估值方法,需要管理层作出相当大的判断。这些估值中最重要的变量是贴现率、终值、现金流量预测所依据的年数,以及用于确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假设和估计。本集团根据相关活动目前的业务模式和行业比较所固有的风险确定所使用的贴现率。终值基于资产的预期寿命、预测寿命周期和该期间的预测现金流量。
下表列出截至2022年9月1日购置的主要资产和负债类别的购置价格分配情况:
分配金额 |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73 |
10 |
||
其他流动资产 |
2,707 |
375 |
||
财产和设备及其他非流动资产 |
34,007 |
4,706 |
||
其他流动负债 |
(7,400) |
(1,024) |
||
获得的无形资产: |
||||
--商标 |
3,490 |
483 |
||
--客户关系 |
2,572 |
356 |
||
获得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
(1,515) |
(210) |
||
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承担的负债(a) |
33,934 |
4,696 |
||
非控制性权益(b) |
18,750 |
2,595 |
||
审议(c) |
48,750 |
6,747 |
||
商誉(c + b-a) |
33,566 |
4,645 |
||
SCHMC自收购之日起的净收益和净亏损分别为16,423元和8,430元,计入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合并损益表。
收购真诚与同情健康管理中心,表明集团对高端健康管理业务的持续承诺。这次收购产生的商誉是由于真诚和同情健康管理中心与本集团的合并业务预期产生的协同效应,该中心能够为本集团的客户提供全面和一流的一站式医疗保健解决方案。该集团并不认为所确认的商誉可用于所得税抵扣。
在收购之前,SCHMC没有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专家组确定,重建SCHMC在收购前各期间的财务报表的费用超过了收益。根据对财务业绩的评估以及对SCHMC与集团在收购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比较,集团认为SCHMC本身对集团并不重要。因此,集团管理层认为,就集团业务合并的业务结果提出形式上的财务资料是不切实际的。
F-30
| 5. | 存款、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办公场地租约的按金 |
|
24,852 |
|
25,819 |
|
3,573 |
预付物业管理费 |
|
16,975 |
2,540 |
352 |
||
其他流动资产 |
|
9,377 |
18,033 |
2,495 |
||
|
51,204 |
46,392 |
6,420 |
|||
| 6. |
| 6. | 物业及设备净额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不动产(1) |
300,757 |
300,757 |
41,623 |
|||
租赁改进 |
|
133,163 |
|
177,436 |
|
24,556 |
电子设备 |
|
66,590 |
|
113,425 |
|
15,697 |
家具、固定装置和其他设备 |
|
21,840 |
|
22,027 |
|
3,048 |
机动车辆 |
|
2,533 |
|
2,533 |
|
351 |
财产和设备,费用 |
|
524,883 |
|
616,178 |
|
85,275 |
减:累计折旧 |
|
(199,771) |
|
(266,493) |
|
(36,881) |
|
325,112 |
|
349,685 |
|
48,394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折旧费用分别约为18715元、25448元和41242元。
| (1) | 于2021年12月9日,集团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购买
|
收购不动产公司的代价为现金36,338元人民币,以及承担不动产公司对第三方的负债273,950元人民币。没有非现金或或有对价。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已向第三方全额支付本次收购所承担的现金对价及人民币20万元债务。由于所购资产毛额的公允价值基本上全部集中在一组可辨认资产中,因此该项收购作为一项资产收购入账。对价超过所购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分配给财产和设备。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的财产和设备未确认减值损失。
F-31
| 7. | 净无形资产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计算机软件 |
|
28,478 |
|
34,547 |
|
4,782 |
许可证 |
|
15,648 |
|
16,673 |
|
2,307 |
互联网医院牌照 |
3,600 |
6,769 |
937 |
|||
客户关系 |
2,600 |
27,857 |
3,855 |
|||
商标 |
— |
44,773 |
6,196 |
|||
无形资产,成本 |
|
50,326 |
|
130,619 |
|
18,077 |
减:累计摊销 |
|
(16,778) |
|
(29,806) |
|
(4,125) |
累计减值 |
— |
(2,210) |
(306) |
|||
|
33,548 |
|
98,603 |
|
13,646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摊销费用分别约为6879元、2879元和13028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210元。
| 8. | 商誉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商誉账面金额变动情况如下:
|
大 |
|
生活 |
|
|
|
||||
医生 |
无限 |
SCHMC |
合计 |
合计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余额 |
|
— |
|
— |
|
— |
|
— |
|
— |
增补 |
|
75,194 |
|
— |
|
— |
|
75,194 |
|
11,204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余额 |
|
75,194 |
|
— |
|
— |
|
75,194 |
|
11,204 |
增补 |
|
— |
|
184,364 |
|
33,566 |
|
217,930 |
|
30,160 |
减值 |
|
(35,412) |
|
— |
|
— |
|
(35,412) |
|
(5,100) |
汇率翻译调整 |
|
— |
|
— |
|
— |
|
— |
|
(598)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
39,782 |
|
184,364 |
|
33,566 |
|
257,712 |
|
35,666 |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商誉确认减值损失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35,412元。
F-32
| 9. | 租约 |
作为承租人的经营租赁
该集团主要就办公室签订了经营租赁协议。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3.39年。截至同日,公司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折现率为4.45%。
下表显示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以及相关的财务报表细列项目: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经营租赁使用权资产净额 |
|
— |
|
186,307 |
|
25,784 |
负债 |
|
|
|
|
|
|
营业租赁负债,流动 |
|
— |
|
83,573 |
|
11,566 |
非流动经营租赁负债 |
|
— |
|
100,521 |
|
13,911 |
租赁费用构成部分如下:
截至本年度 |
||||
|
2023年6月30日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经营租赁费用 |
||||
使用权资产摊销 |
|
76,696 |
|
11,047 |
租赁负债利息 |
|
9,113 |
|
1,313 |
短期租赁费用 |
|
4,069 |
|
586 |
合计 |
|
89,878 |
|
12,946 |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与租赁有关的补充现金流量信息如下:
|
截至6月30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3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为租赁负债计量所列数额支付的现金: |
|
|
|
|
|
|
|
|
经营租赁的经营现金流 |
|
— |
|
— |
|
77,887 |
|
11,218 |
非现金补充资料: |
|
— |
|
— |
|
|
|
|
2022年7月1日采用ASU2016-13对营运资产的影响 |
|
— |
|
— |
|
204,296 |
|
29,425 |
以租赁债务换取的使用权资产,扣除提前终止的使用权资产减少额 |
|
— |
|
— |
|
48,572 |
|
6,996 |
2022年7月1日采用ASU2016-13时其他负债的预付款项转入租赁负债 |
|
— |
|
— |
|
10,135 |
|
1,460 |
F-33
租赁负债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6月30日, |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美元 |
|||
截至6月30日的12个月, |
|
|
|
|
2024 |
|
98,941 |
|
13,693 |
2025 |
|
51,671 |
|
7,151 |
2026 |
|
24,003 |
|
3,322 |
2027 |
|
16,954 |
|
2,346 |
2028 |
|
10,770 |
|
1,490 |
此后 |
|
3,953 |
|
547 |
租赁付款共计 |
|
206,292 |
|
28,549 |
减:估算利息 |
|
(22,198) |
|
(3,072) |
合计 |
|
184,094 |
|
25,477 |
| 10. |
| 11. | 应付代价及其他应付款项 |
截至6月30日, |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增值税和其他应缴税款 |
|
225,598 |
|
|
33,959 |
|
应计工资 |
59,834 |
|
11,232 |
|||
应付服务费 |
2,710 |
3,479 |
481 |
|||
与物业管理费有关的应付款项 |
12,102 |
1,287 |
178 |
|||
与法律诉讼有关的或有负债 |
— |
1,034 |
143 |
|||
应付股权购买(1) |
19,290 |
3,990 |
552 |
|||
与不动产公司有关的应付款项(2) |
73,950 |
73,950 |
10,234 |
|||
其他流动负债 |
12,644 |
22,938 |
3,175 |
|||
406,128 |
|
59,954 |
||||
| (1) | 截至2022年6月30日,该金额为就收购Grand Doctor(注4)应付第三方的现金对价人民币
|
| (2) | 2021年12月9日,海盈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上海玉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速晓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丹晓置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碧玉置业有限公司(统称“不动产公司”)。集团接管了房地产公司对第三方的负债。与房地产公司相关的应付款项达人民币
|
F-34
| 12. | 所得税 |
集团内各实体分别在各自经营所在的税务管辖区提交纳税申报表。
开曼群岛
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本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不需缴纳预扣税。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现行法律,集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子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在这些BVI公司向其各自股东支付股息时,将不征收BVI预扣税。
中国香港
根据现行的香港税法,在2018年4月1日之前,香港的所得税税率为16.5%。自2018年4月1日起,香港正式实施两级企业所得税制度,即前200万港元的利润税率为8.25%,其后的利润税率为16.5%。根据香港税法,该公司的海外收入可免缴香港所得税。此外,香港附属公司向本公司支付的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大陆
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受中国所得税法管辖,并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EIT”)。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适用于国内外投资企业。
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本集团所有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但上海紫机自二零二二年七月起享有百分之十二点五的优惠所得税率。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集团的税前收入/(亏损)包括: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美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308,685 |
|
333,425 |
|
97,057 |
|
13,979 |
HK |
|
(12,929) |
|
(10,009) |
|
95,720 |
|
13,787 |
开曼和其他 |
|
(5) |
|
1,031 |
|
(1,127) |
|
(162) |
|
295,751 |
|
324,447 |
|
191,650 |
|
27,604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集团的所得税(费用)/收益包括:
截至6月30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当前 |
|
(86,367) |
|
(88,861) |
|
(73,221) |
|
(10,546) |
推迟 |
|
(1,727) |
|
283 |
|
1,841 |
|
265 |
|
(88,094) |
|
(88,578) |
|
(71,380) |
|
(10,281) |
|
F-35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率确定的所得税费用与本集团实际所得税费用的对账如下: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2022 |
2023 |
2023 |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
所得税费用前收入 |
|
295,751 |
|
324,447 |
|
191,650 |
|
27,604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所得税率 |
|
25 |
% |
25 |
% |
25 |
% |
25 |
% |
按中国法定所得税税率征收的所得税 |
|
(73,938) |
|
(81,112) |
|
(47,912) |
|
(6,901) |
|
其他法域不同税率的影响 |
|
(1,100) |
|
(969) |
|
7,853 |
|
1,131 |
|
税收优惠和免税期效应 |
|
(73) |
|
1,110 |
|
2,578 |
|
371 |
|
加计扣除合格研发支出 |
|
13 |
|
173 |
|
251 |
|
36 |
|
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股份补偿应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487元、人民币1,835元和人民币1,302元) |
|
(9,737) |
|
(3,011) |
|
(5,662) |
|
(816) |
|
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备抵 |
|
(3,259) |
|
(4,769) |
|
(19,635) |
|
(2,827) |
|
商誉减值损失的税务影响 |
— |
— |
(8,853) |
(1,275) |
|||||
所得税费用 |
|
(88,094) |
|
(88,578) |
|
(71,380) |
|
(10,281) |
|
由于确认了从各种收购交易中获得的可识别无形资产,集团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入账。本集团于2023年6月30日的递延税项负债及该日终了的两个年度的变动情况如下:
|
金额 |
|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余额 |
|
3,548 |
减少,原因是无形资产摊销 |
|
(207) |
因购置而增加 |
651 |
|
汇率翻译调整 |
|
59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余额 |
4,051 |
|
2022年6月30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3,400 |
|
减少,原因是无形资产摊销 |
(1,841) |
|
因购置而增加 |
18,300 |
|
汇率翻译调整 |
169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
20,679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 |
20,028 |
|
以美元计的金额 |
|
2,772 |
F-36
本集团于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下: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税项亏损结转 |
|
17,094 |
|
51,373 |
|
7,110 |
通过收购获得的净经营亏损 |
16,259 |
50,821 |
7,033 |
|||
其他 |
|
324 |
|
588 |
|
82 |
减,估值备抵 |
|
(32,301) |
|
(101,406) |
|
(14,034)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
1,376 |
|
1,376 |
|
191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
725 |
725 |
100 |
|||
本集团于2023年6月30日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估值备抵及截至该日止两年的变动情况如下:
|
金额 |
|
|
人民币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余额 |
|
12,271 |
年内增加 |
4,769 |
|
因收购实体而增加 |
15,206 |
|
汇率翻译调整 |
55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余额 |
32,301 |
|
年内增加 |
19,635 |
|
因收购实体而增加 |
50,821 |
|
由于NOL过期而减少 |
(1,558) |
|
汇率翻译调整 |
207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余额 |
101,406 |
|
以美元计的金额 |
|
14,034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的净经营亏损(NOL)分别为人民币112,370元和404,934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和VIE的NOL结转将于2024至2028年之间到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集团在香港的子公司和VIE的NOL结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965元和人民币2,325元。集团在香港的子公司和VIE的NOL可以无限期结转。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根据每个子公司和VIE各自发生的净经营亏损以及预期利用亏损期间相应的已颁布税率计算的。
专家组考虑正面和负面证据,以确定递延税款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是否更有可能变现。这一评估除其他事项外,还考虑了近期亏损的性质、频率和严重程度、对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法定结转期的持续时间、集团在税务属性到期未使用方面的经验以及税务规划备选方案。已根据可能性大于不可能的门槛值为递延税项资产确定了估值备抵。集团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能力取决于其能否在税法规定的结转期内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新增估值备抵净额19975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新增估值备抵净额70,456元。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外的直接控股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中国大陆与外国控股公司的管辖地之间有税收协定安排,将适用较低的预扣税率。
F-37
12. |
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 |
在收购Grand Doctor的业务期间(注4),除现金代价外,本集团还向Grand Doctor的每一位少数股东授予如下增量权利:
赎回
Grand Doctor少数股东有权要求本集团赎回其在Grand Doctor持有的股份,如果发生以下情况(“赎回事件”):
一、大医生2022或2023日历年年收入超5000万;
II.大博士2022或2023历年年度净收入超过600万;
三、在收购Grand Doctor旗下子公司Grand Doctor完成后两年内,海南明医明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与第三方的融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际融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该子公司2022或2023日历年EBIT为正。
若上述条件被触发,少数股东有权要求集团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以每股1.4元的价格赎回其持有的Grand Doctor股份。
Grand Doctor的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被归类为夹层权益,因为Grand Doctor的少数股东可选择在本集团唯一控制之外的约定日期或之后赎回这些权益。
可赎回的非控制性权益最初按公允价值入账。在每个报告日,专家组评估发生任何赎回事件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发生赎回事件,而非控制性权益将成为可赎回权益,则集团在赎回事件发生时立即确认账面价值的变化,并在每个报告期末将夹层权益的账面价值调整为与赎回价值相等。可赎回非控制性权益的账面金额的增加或减少应受到留存收益或在没有留存收益的情况下的额外实收资本的影响。因此,如果非控制性权益目前不可赎回,且非控制性权益不太可能成为可赎回权益,则无需对临时权益中的金额进行后续调整。
13. |
股权 |
普通股
截至2020年6月30日,50,000,000股普通股按面值发行,相当于5美元的股本。2021年3月26日,公司在纳斯达克完成了3,000,000股美国存托凭证的首次公开发行,每股美国存托凭证10.00美元。每股美国存托凭证代表本公司的两股普通股。截至2021年6月30日,按面值发行的普通股为56,000,000股,相当于6美元的股本,与截至财务报表发布日的已发行股份数量相同。
F-38
非控股股东的出资
2022年9月,公司订立投资协议,购买诚意与同情健康管理中心65%的股权。根据投资协议,本公司向少数股东购买诚心健康管理中心65%股权后,本公司及少数股东应分别追加资本投资人民币6,500元及3,500元。本公司及少数股东在紧接认购前及认购后仍分别拥有诚意与慈悲健康管理中心65%及35%的权益,其拥有权益百分比并无变动。由于认购,本公司确认少数股东的额外出资为人民币3,500元的非控股权益。
股东的出资
68元是慈悲健康管理中心的少数股东在收购过程中为慈悲健康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营提供的临时支持。
14. |
每股收益 |
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
截至6月30日, |
|||||||
2021 |
2022 |
2023 |
2023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分子: |
||||||||
归属于海银控股有限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207,657 |
|
235,869 |
|
129,881 |
|
18,707 |
分母: |
||||||||
每股基本收益的分母: |
|
|
|
|
|
|
|
|
已发行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
51,528 |
|
56,000 |
|
56,000 |
|
56,000 |
未行使购股权的摊薄影响 |
|
1,992 |
|
1,980 |
|
1,972 |
|
1,972 |
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 |
|
53,520 |
|
57,980 |
|
57,972 |
|
57,972 |
每股基本收益 |
|
4.03 |
|
4.21 |
|
2.32 |
|
0.33 |
稀释每股收益 |
|
3.88 |
|
4.07 |
|
2.24 |
|
0.32 |
每股美国存托凭证基本收益 |
|
8.05 |
|
8.42 |
|
4.64 |
|
0.67 |
每股美国存托凭证摊薄收益 |
|
7.76 |
|
8.14 |
|
4.48 |
|
0.65 |
F-39
15. |
受限制的净资产 |
集团很大一部分业务是通过其中国(不包括香港)子公司和VIE进行的,集团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从其中国子公司和VIE获得的资金分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允许其中国子公司和VIE在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从其留存收益(如果有的话)中支付股息,这些收益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中国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和集团综合净资产中包含的VIE也不可用于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供一定的法定准备金,即从企业法定账目中报告的净利润中提取的普通准备金、企业扩张基金、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外商独资企业须将每年税后利润的至少10%拨入一般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根据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企业扩张基金和员工福利及奖金基金的拨款由董事会酌情决定。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能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Hywin WFOE须遵守上述对可分配利润的强制性限制。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境内企业须提供不少于10%的年度税后利润的法定共同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以该企业的中国法定账目为基础)。一家国内企业还必须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提供一笔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准备金。上述准备金只能用于特定用途,不得作为现金股利分配。本集团所有中国综合VIE均受上述可分配利润规定的限制。
由于这些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集团的中国子公司和VIE将其部分净资产转让给本公司的能力受到限制。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包括集团中国附属公司及VIE的实收资本及法定公积金在内的合计受限制净资产分别约为人民币440,723元及人民币473,369元。
母公司的财务资料
本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注册成立,并于2019年9月29日重组完成后成为本集团的母公司。以下披露列报了母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就好像当前的公司结构在列报期间一直存在一样。
母公司的简明财务报表采用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但母公司使用权益法核算对其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母公司、其子公司和VIE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因此公司间结余和交易在合并时被冲销。为母公司简明财务报表的目的,其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采用权益会计法报告。
本公司是开曼群岛的一家公司,因此无需缴纳所有呈报年份的所得税。
脚注披露中载有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补充资料,因此,这些报表应与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附注一并阅读。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
F-40
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物业、厂房及设备 |
|
|
|
|
|
|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
|
968,313 |
|
1,111,691 |
|
153,850 |
总资产 |
|
968,313 |
|
1,111,691 |
|
153,850 |
负债和权益 |
|
|
|
|
|
|
股权: |
|
|
|
|
|
|
普通股(面值0.0001美元;授权500,000,000股;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已发行和已发行的56,000,000股) |
|
36 |
|
36 |
|
5 |
额外实收资本 |
|
510,390 |
|
515,665 |
|
71,364 |
累计收益 |
|
449,429 |
|
579,310 |
|
80,172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
|
8,458 |
|
16,680 |
|
2,309 |
总股本 |
|
968,313 |
|
1,111,691 |
|
153,850 |
总负债和权益 |
|
968,313 |
|
1,111,691 |
|
153,850 |
业务说明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子公司和VIE的收入份额 |
|
207,657 |
|
235,869 |
|
129,881 |
|
18,707 |
净收入 |
|
207,657 |
|
235,869 |
|
129,881 |
|
18,707 |
F-41
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或另有说明)
|
截至6月30日,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
|
美元 |
||||
利息收入 |
— |
791 |
93 |
13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
|
791 |
|
93 |
|
13 |
对子公司的投资 |
(180,677) |
— |
— |
—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180,677) |
|
— |
|
— |
|
— |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所得款项 |
180,677 |
— |
— |
—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180,677 |
|
— |
|
— |
|
— |
汇率变动的影响 |
|
— |
|
— |
|
64 |
|
— |
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变动 |
|
— |
|
791 |
|
157 |
|
13 |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 |
|
791 |
|
118 |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
— |
|
791 |
|
948 |
|
131 |
16. |
雇员定额供款计划 |
本集团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子公司和VIE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根据该计划,向雇员提供某些养老金福利、医疗、雇员住房基金和其他福利。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相关劳动法规要求本集团根据雇员工资的某些百分比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雇员福利在发生时计入费用。该集团对缴款以外的福利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上述雇员福利总额分别约为47,362元、73,694元和100,338元。
17. |
风险集中 |
信用风险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贷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限制性现金、应收账款、应收关联方短期贷款和应付供应商的押金。截至2023年6月30日,集团的所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均由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主要金融机构持有。集团相信,这些位于内地及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质素较高。对于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贷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供应商的押金,集团根据对客户或其他方财务状况的评估提供信贷,一般不要求抵押品或其他担保。为尽量减少信贷风险,专家组委派了一个小组负责信贷审批和其他监测程序,以确保采取后续行动追回逾期债务。此外,该集团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审查每一笔应收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以确保为可疑账户提供足够的备抵。在这方面,专家组认为,专家组应收账款、短期应收贷款、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付供应商押金的信用风险大大降低。
F-42
客户集中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或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本集团客户集中情况的信息:
|
A |
|
B |
|
C |
|
D |
|
E |
|
F |
|
G |
|
H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
18 |
% |
22 |
% |
* |
16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
|
|
|
|
|||||||||||||
收入、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13 |
% |
14 |
% |
10 |
% |
* |
* |
|
* |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 |
|||||||||||||||||
收入、客户集中风险 |
|
18 |
% |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1) |
|
|
|
|
|
||||||||||||
应收账款(来自第三方和关联方)、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1) |
|
|
|
|
|
|
|
|
|
||||||||
应收账款(来自第三方和关联方)、客户集中风险 |
|
* |
|
* |
|
* |
13 |
% |
36 |
% |
12 |
% |
* |
|
* |
(1) |
应收账款、客户集中风险的计算分母分别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第三方应收账款、第三方合同资产和关联方应收账款总额。 |
* |
不到10%。 |
- |
本报告所述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交易/截至报告日没有余额。 |
18. |
关联方余额和交易 |
以下是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三年期间与本集团进行重大交易的关联方及其与本集团的关系列表:
关联方名称 |
|
与小组的关系 |
海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海伟金控”) |
|
HAN Hongwei先生最终控制的实体 |
WANG Dian女士 |
|
高级执行干事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 |
Grand Doctor的非控股股东 |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 |
Grand Doctor的非控股股东 |
|
海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Hywin Financial Holding的直接子公司 |
北京博益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Life Infinity的非控股股东 |
F-43
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本集团关联方余额列示如下:
|
截至6月30日, |
|||||
|
2022 |
|
2023 |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应收关联方款项 |
|
|
|
|
|
|
|
||||||
借给关联方的金额(1): |
|
|||||
海伟金控集团有限公司(“海伟金控”) |
|
66,103 |
|
— |
|
— |
|
|
|
||||
应收关联方款项共计 |
|
66,103 |
|
— |
|
— |
应付关联方款项 |
|
|
|
|
|
|
向关联方借款和应付利息,净额 |
|
|
|
|
|
|
WANG Dian |
|
1,891 |
|
1,891 |
|
262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4) |
|
5,005 |
|
5,401 |
|
747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4) |
|
6,370 |
|
6,874 |
|
951 |
北京博益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1,000 |
138 |
|||
其他 |
406 |
407 |
57 |
|||
13,672 |
15,573 |
2,155 |
||||
应付关联方的股息: |
|
|||||
王典女士 |
|
22,500 |
22,500 |
3,114 |
||
应付关联方款项-共计 |
|
36,172 |
38,073 |
5,269 |
F-44
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按不同性质汇总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如下:
|
在截至6月30日的几年里, |
|||||||
|
2021 |
|
2022 |
|
2023 |
|
2023 |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来自关联方的财富管理服务收入 |
|
|
|
|
|
|
|
|
海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3,144 |
|
4,499 |
|
1,679 |
|
241 |
|
3,144 |
|
4,499 |
|
1,679 |
|
241 |
|
从关联方借入/借给关联方的贷款净额(2) |
|
|
|
|
|
|
|
|
贷给关联方的贷款,净额 |
|
|||||||
海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579 |
|
— |
|
— |
|
— |
|
|
1,579 |
|
— |
|
— |
|
— |
|
|
|
|
|
|||||
收取借给关联方的贷款,净额 |
|
|
|
|
|
|
|
|
海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 |
|
60,000 |
|
66,103 |
|
9,521 |
|
— |
|
60,000 |
|
66,103 |
|
9,521 |
|
从关联方借入的贷款,净额 |
|
|
|
|
||||
其他 |
|
321 |
|
— |
|
— |
|
— |
321 |
|
— |
|
— |
|
— |
|
|
|
|
|||||
贷款和应付利息净额接管了收购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3) |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 |
|
— |
|
4,840 |
|
— |
|
—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 |
|
— |
|
6,160 |
|
— |
|
— |
|
— |
|
11,000 |
|
— |
|
— |
|
关联方收取的利息费用 |
|
|
|
|
|
|
|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 |
|
— |
|
165 |
|
396 |
|
57 |
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 |
|
— |
|
210 |
|
504 |
|
73 |
|
— |
|
375 |
|
900 |
|
130 |
|
收购北京爱生活3科技有限公司后净贷接棒。(4) |
|
|
|
|
|
|
|
|
北京博益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
|
— |
|
1,000 |
|
144 |
|
— |
|
— |
|
1,000 |
|
144 |
注1 |
贷款借给关联方,目的是支持关联方的业务发展,无抵押、免息、按要求付款。 |
注2 |
贷给/从关联方借入的贷款是无抵押的、无息的、按要求付款的。 |
F-45
注3 |
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集团订立一系列最终股份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以购买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65.26%股权,该公司的净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应付予大医生医疗有限公司少数股东、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及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从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一期和重庆金普医疗健康服务私募基金二期借入的贷款为无抵押贷款,按需支付,利率为9%。 |
附注4 |
于2022年8月25日,本公司与北京iLife3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现有股东订立一系列最终股份转让协议及增资协议,以总收购代价约人民币141,232元的现金收购Life Infinity.的63.39%股权,该公司应付予北京iLife3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北京博奕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贷款净额为人民币1,000元。向北京博奕康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入的贷款为无抵押、免息及按要求付款。 |
19. |
股份补偿 |
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集团的合并VIE之一Hywin Wealth Management向其员工授予并发行期权,购买Hywin Wealth Management总计8,998,465股股票。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分别为每股1.23元、1.35元和1.83元。所有这些选择都是在发行时赋予的。所发行的期权具有回购特征,这使受赠人有权要求本集团为雇员以现金形式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期权进行回购。鉴于授予、归属、回购和行使历史上发行的相关期权的条件都是类似的,本集团认为所有这些期权都是根据股票激励计划或2018年期权计划授予和发行的。
2019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了员工购买公司普通股的股票期权计划(“2019年期权计划”)。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可供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总数为2,250,000股普通股。2018年期权计划各承授人与Hywin Wealth Management及本公司订立经修订的授予函,各方同意将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已发行及尚未行使的期权替换为本公司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并终止2018年期权计划,由本公司授予的每一份期权替换Hywin Wealth Management授予的十份期权。2019年期权计划取代的行使价分别为2016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8日最初授予的期权每股1.894美元、1.946美元和2.80 1美元。2019年期权计划还向员工授予了1,499,753份公司新期权,行权价格为零。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的行权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一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根据2018年期权计划授予和发行的期权被视为负债,因为附加了回购功能,允许员工促使公司回购他们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期权,这使得员工能够避免承担通常与股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因此,在授予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每个报告日重新计量,这些负债分类裁定赔偿额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每个报告期的收益。截至2019年9月30日,根据2018年期权计划授予和发行的期权被2019年期权计划取代,该计划没有回购功能。根据ASC718,该交易被归类为从责任裁决到股权裁决的修改。已确认的赔偿费用总额一般是在修改之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赔偿额计量,不再需要在结算前的每个报告期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数额重新计量。
F-46
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授予雇员的期权包含明确的服务条件,如果受赠人在加入2018年期权计划或2019年期权计划之日后5年内辞职,这些期权将被视为被没收(“5年条件”)。此外,在IPO日期之后的一段时间(“锁定期”)之前,所有承授人都被限制将期权转换为普通股。如果承授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或在锁定期内从公司辞职,公司有权取消他们的选择权。5年的条件和锁定期是服务条件,期权的行使取决于IPO,这是一个业绩条件。根据ASC 718,如果裁决的归属(或可行使性)是基于服务和绩效条件的满足,则实体必须首先确定哪些结果是可能的,并在显性或隐性服务期的较长时间内确认补偿成本。由于首次公开发行通常被认为在首次公开发行生效之前不太可能发生,因此2019年期权计划的补偿成本将仅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时根据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作为预计将提供必要服务的估计授标数量变化对本期和以往期间的累积影响。然而,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认为,在替换2019年期权计划后,2018年期权计划下的义务仍然存在,因为预计不会因替换而被没收。因此,根据2018年期权计划的公允价值,截至2019年9月30日之前记录的股权补偿负债(即6560元人民币)将转入股权,因置换而产生的价值变化将在首次公开发行后确认。
截至2021年3月26日,公司完成了在纳斯达克的IPO,这被视为公司实现业绩和服务两个条件的里程碑。因此,应从2021年3月26日起确认2019年期权计划下期权的公允价值和补偿费用。2019年期权计划的授予日期被认为是2019年9月30日。规定的服务期应自有关期权计划的最早签署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成功后一年和期权计划最早签署日后五年的较晚日期止。自2019年10月1日以来,没有授予任何新的期权。截至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共有781270份和946897份期权可供行使。
下表分别汇总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的2018年期权计划和2019年期权计划下的期权活动:
加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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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
加权 |
|||||
剩余 |
平均 |
|||||
订约 |
锻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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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方案数目 |
|
寿命(年) |
|
价格(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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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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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截至2021年3月26日承认原在2018年期权计划下并由2019年期权计划取代的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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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247 |
|
|
|
16.43 |
截至2021年3月26日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批出的新期权的确认情况 |
|
1,499,753 |
|
|
|
— |
没收 |
|
(235,613) |
|
— |
|
0.74 |
行使 |
— |
— |
— |
|||
2021年6月30日 |
|
2,014,387 |
|
|
|
5.29 |
没收 |
|
(102,084) |
|
— |
|
1.21 |
行使 |
|
— |
|
— |
|
— |
2022年6月30日 |
|
1,912,303 |
|
|
|
5.02 |
没收 |
(28,500) |
— |
1.27 |
|||
行使 |
— |
— |
— |
|||
2023年6月30日 |
1,883,803 |
|
5.03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根据2019年期权计划授予了2,250,000份期权。本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根据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根据二零二九年期权计划确认购股权之股份补偿开支分别为人民币21,947元、人民币7,340元及人民币5,207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未归属购股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总额约为725元人民币,未确认补偿成本预计将在约0.15年的加权平均期间内确认。
F-47
20. |
分段信息 |
本公司在剔除公司间交易后提供分部信息。下表列出各分部截至2021年6月30日、2022年6月30日和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的收入、营业收入和净收入汇总,这些收入和净收入被视为分部经营业绩计量: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财富部分 |
健康部分 |
消除 |
合并 |
合并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净收入共计 |
2,005,293 |
87,841 |
(1,377) |
2,091,757 |
301,280 |
|||||
经营收入 |
|
308,530 |
|
(111,145) |
|
— |
|
197,385 |
|
28,430 |
净收入/(亏损) |
|
231,419 |
|
(111,149) |
|
— |
|
120,270 |
|
17,323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 |
|||||||||
财富部分 |
健康部分 |
消除 |
合并 |
合并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净收入共计 |
|
1,941,691 |
|
422 |
|
— |
|
1,942,113 |
|
300,786 |
经营收入 |
|
337,775 |
|
(11,085) |
|
— |
|
326,690 |
|
50,596 |
净收入/(亏损) |
|
247,359 |
|
(11,490) |
|
— |
|
235,869 |
|
36,530 |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 |
|||||||||
财富部分 |
健康部分 |
消除 |
合并 |
合并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净收入共计 |
|
1,834,422 |
|
— |
|
— |
|
1,834,422 |
|
277,107 |
经营收入 |
|
281,606 |
|
— |
|
— |
|
281,606 |
|
42,539 |
净收入/(亏损) |
|
207,657 |
|
— |
|
— |
|
207,657 |
|
31,369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 |
|||||||||
财富部分 |
健康部分 |
消除 |
合并 |
合并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商誉 |
|
— |
|
257,712 |
|
— |
|
257,712 |
|
35,666 |
其他资产 |
|
2,154,194 |
|
296,324 |
|
(334,738) |
|
2,115,780 |
|
292,809 |
总资产 |
|
2,154,194 |
|
554,036 |
|
(334,738) |
|
2,373,492 |
|
328,475 |
|
截至2022年6月30日 |
|||||||||
财富部分 |
健康部分 |
消除 |
合并 |
合并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人民币) |
|
(美元) |
||
商誉 |
|
— |
|
75,194 |
|
— |
|
75,194 |
|
11,204 |
其他资产 |
|
1,665,803 |
|
42,415 |
|
— |
|
1,708,218 |
|
254,525 |
总资产 |
|
1,665,803 |
|
117,609 |
|
— |
|
1,783,412 |
|
265,729 |
21. |
后续事件 |
2023年9月,公司竞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南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导区(“博鳌乐城”)09-5-3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块总面积为56,449.39平方米,地上在建工程(统称“不动产”),代价约为人民币12.92万元。Hywin已经支付了这笔对价。该不动产将用于建设Hywin的首个综合健康管理中心试点项目。
专家组评价了综合财务报表印发之日的后续事件,没有发现对专家组综合财务报表有重大财务影响的任何其他后续事件。
F-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