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99.1
因塞特医疗公司
2024年诱导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1月2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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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 建立和宗旨 | 1 | |
| 第2节。 | 定义 | 1 |
| (a) | “联盟” | 1 | |
| (b) | “奖项” | 1 | |
| (c) | “董事会” | 1 | |
| (d) | “控制权变更” | 1 | |
| (e) | “代码” | 2 | |
| (f) | “委员会” | 2 | |
| (g) | “公司” | 2 | |
| (h) | “顾问” | 2 | |
| (一) | “员工” | 3 | |
| (j) | “交易法” | 3 | |
| (k) | “行权价” | 3 | |
| (l) | “公平市值” | 3 | |
| (m) | “独立董事” | 3 | |
| (n) | “非法定选择权”或“NSO” | 3 | |
| (o) | “受要约人” | 4 | |
| (p) | “期权” | 4 | |
| (q) | “Optionee” | 4 | |
| (r) | “外部董事” | 4 | |
| (s) | “家长” | 4 | |
| (t) | “参与者” | 4 | |
| (u) | “业绩股” | 4 | |
| (五) | “业绩分成协议” | 4 | |
| (w) | “计划” | 4 | |
| (x) | “购买价格” | 4 | |
| (y) | “合格绩效标准” | 4 | |
| (z) | “受限制股份” | 4 | |
| (AA) | “限制性股票协议” | 4 | |
| (bb) | “限制性股票” | 4 | |
| (CC) | 日签订的《限制性股票协议》 | 5 | |
| (dd) | “特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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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e) | “特区协议” | 5 | |
| (ff) | “服务” | 5 | |
| (gg) | “分享” | 5 | |
| (hh) | “股票” | 5 | |
| (二) | “股票期权协议” | 5 | |
| (jj) | “子公司” | 5 | |
| (千方) | “全面和永久残疾” | 5 |
| 第3节。 | 行政管理 | 6 |
| (a) | 委员会组成 | 6 | |
| (b) | 委员会程序 | 6 | |
| (c) | 委员会职责 | 6 |
| 第4节。 | 资格 | 7 |
| 第5节。 | 股票受计划规限 | 7 |
| (a) | 基本限制 | 7 | |
| (b) | 额外股份 | 8 |
| 第6节。 | 受限制股份 | 8 |
| (a) | 限制性股票协议 | 8 | |
| (b) | 支付赔偿金 | 8 | |
| (c) | 归属 | 8 | |
| (d) | 投票权及股息权 | 9 | |
| (e) | 股份转让的限制 | 9 |
| 第7节。 | 期权的条款及条件 | 9 |
| (a) | 股票期权协议 | 9 | |
| (b) | 股票数量 | 9 | |
| (c) | 行权价格 | 9 | |
| (d) | 预扣税款 | 9 | |
| (e) | 可行使性和期限 | 9 | |
| (f) | 行使期权 | 10 | |
| (g) | 控制权变更的影响 | 10 | |
| (h) | 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 10 | |
| (一) | 期权的修改、延期和承担 | 10 | |
| (j) | 股份转让的限制 | 10 | |
| (k) | 买断条款 | 11 |
| 第8节。 | 股份支付 | 11 |
| (a) | 一般规则 | 11 | |
| (b) | 交出股票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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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c) | 提供的服务 | 11 | |
| (d) | 无现金运动 | 11 | |
| (e) | 行使/质押 | 11 | |
| (f) | 本票 | 11 | |
| (g) | 其他付款方式 | 11 | |
| (h) | 适用法律下的限制 | 12 |
| 第9节。 | 股票鉴赏权 | 12 |
| (a) | 特区协议 | 12 | |
| (b) | 股票数量 | 12 | |
| (c) | 行权价格 | 12 | |
| (d) | 可行使性和期限 | 12 | |
| (e) | 控制权变更的影响 | 12 | |
| (f) | SARS的行使 | 12 | |
| (g) | SARS的修改或假设 | 13 | |
| (h) | 买断条款 | 13 | |
| (一) | 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 | 13 |
| 第10节。 | 限制性股票单位 | 13 |
| (a) | 限制性股票协议 | 13 | |
| (b) | 支付赔偿金 | 13 | |
| (c) | 归属条件 | 13 | |
| (d) | 投票权及股息权 | 14 | |
| (e) | 限制性股票单位的结算形式和时间 | 14 | |
| (f) | 受赠人死亡 | 14 | |
| (g) | 债权人的权利 | 14 |
| 第11节。 | 业绩股 | 14 |
| (a) | 业绩股份及业绩股份协议 | 14 | |
| (b) | 支付赔偿金 | 15 | |
| (c) | 业绩股份奖励条款 | 15 | |
| (d) | 投票权及股息权 | 15 | |
| (e) | 履约股份的交收形式及时间 | 15 | |
| (f) | 受赠人死亡 | 16 | |
| (g) | 债权人的权利 | 16 |
| 第12节。 | 股份调整;重组 | 16 |
| (a) | 调整 | 16 | |
| (b) | 解散或清算 | 16 | |
| (c) | 重组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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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d) | 保留权利 | 18 |
| 第13节。 | 延期裁决 | 18 |
| (a) | 委员会权力 | 18 | |
| (b) | 通则 | 19 | |
| (c) | 代码第409a节 | 19 |
| 第14节。 | 法律和监管要求 | 20 |
| 第15节。 | 免缴税款 | 20 |
| (a) | 一般 | 20 | |
| (b) | 股份预扣 | 20 |
| 第16节。 | 适用于裁决的其他条文 | 20 |
| (a) | 可转移性 | 20 | |
| (b) | 合格绩效标准 | 21 | |
| (c) | 授予奖励的归属限制 | 21 |
| 第17节。 | 没有就业权利 | 21 |
| 第18节。 | 适用法律 | 22 |
| 第19节。 | 期限和修正案 | 22 |
| (a) | 计划期限 | 22 | |
| (b) | 修改或终止计划的权利 | 22 | |
| (c) | 终止的效力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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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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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建立和目的。
该计划于2024年1月22日获得董事会通过。该计划的目的是提高公司吸引新员工的能力,这些新员工有望通过向这些人提供股权所有权机会,旨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创造股东价值,从而为公司做出重要贡献。该计划旨在通过提供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绩效股票、期权(应构成NSOs)和SARs形式的奖励来实现这一目的。公司打算将该计划保留给未来的员工,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c)(4)条或任何后续规则,公司可向其发行证券,而无需获得股东批准作为诱因。
第2节。定义。
(a)“关联公司”是指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实体,如果公司和/或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拥有该实体不少于50%的股份。
(b)“奖励”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期权、特别行政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或业绩股份。
(c)「董事会」指公司不时组成的董事会。
(d)“控制权变更”系指发生以下任一事件:
| (一) | 董事会组成的变动,其结果是在任董事中不到二分之一的董事具有以下任一: |
| (A) | 在该变更前24个月曾担任公司董事;或 |
| (b) | 以至少过半数董事的赞成票当选或提名参选董事会成员,这些董事在该等变更前24个月曾为公司董事,且在选举或提名时仍在任;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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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二) | 任何通过收购或聚合证券的“人”(定义见下文)直接或间接成为或成为受益所有人(定义见《交易法》第13d-3条),代表公司当时已发行证券合并投票权50%或以上的公司证券通常(除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权利外)有权在董事选举中投票(“基础股本”);但任何人仅因基础股本的已发行股份总数减少而导致公司证券的相对实益所有权发生的任何变化,以及此后该人对证券所有权的任何减少,均应不予考虑,直至该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增加,该人对公司任何证券的实益拥有权;或 |
| (三) | 完成公司与另一实体的合并或合并或并入另一实体或任何其他公司重组,如果在紧接此类合并、合并或其他重组之前不是公司股东的人在紧接此类合并、合并或其他重组之后拥有(a)该持续或存续实体和(b)该持续或存续实体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母公司的已发行证券的50%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者 |
| (四) | 公司全部或基本全部资产的出售、转让或其他处置的完成。 |
就上述(d)(ii)款而言,“人”一词的含义应与《交易法》第13(d)和14(d)条中使用的含义相同,但应排除(1)根据公司或母公司或子公司维持的员工福利计划持有证券的受托人或其他受托人,以及(2)公司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其拥有的比例与其对股票的所有权基本相同。
尽管有本条第2(d)条的任何其他条文,但如交易的唯一目的是改变公司的成立状态或创建一家控股公司,而该公司将由紧接该交易前持有公司证券的人以大致相同的比例拥有,则该交易不构成控制权的变更。
(e)“法典”是指经修订的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
(f)“委员会”是指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或由董事会指定管理该计划的独立董事过半数组成的其他委员会,如本文第3节所述。
(g)“Corporation”系指因塞特医疗公司,一家特拉华州公司。
(h)“顾问”是指作为独立承包商(不包括作为董事会成员的服务)向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善意服务的顾问或顾问,或作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的顾问或顾问,在每种情况下均不是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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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i)“雇员”是指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普通法雇员的任何个人。
(j)“交易法”是指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
(k)“行使价”是指(a)在期权的情况下,适用的股票期权协议中规定的在行使该期权时可购买一股股份的金额,以及(b)在SAR的情况下,适用的SAR协议中规定的金额,在确定行使该SAR时应支付的金额时,从一股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中减去该金额。
(l)就某一股份而言,“公平市场价值”指一股的市场价格,由委员会确定如下:
| (一) | 如果股票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进行交易,则公允市场价值应等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在该日期报告的最后一次报告的销售价格;或 |
| (二) | 如果股票未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交易,而是在相关日期在另一家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则公允市场价值应等于适用的复合交易报告在该日期报告的收盘价;或者 |
| (三) | 如果股票在相关日期在场外交易,则公允市场价值应等于场外交易公告板在该日期报告的最后一次报告的销售价格,如果未如此报告,则应等于OTC Markets Group Inc.或类似组织在该日期报出的收盘销售价格,或者,如果没有报告最后一次报告或收盘销售价格,则应等于场外交易公告板在该日期报出的最后一次报告的代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平均值,或者,如果股票未在场外交易公告板上报价,由OTC Markets Group Inc.或类似组织提供;或 |
| (四) | 如果上述规定均不适用,则公平市场价值应由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的基础上善意确定。 |
在所有情况下,委员会对公平市场价值的确定应是决定性的,并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m)“独立董事”系指符合《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05(a)(2)条或任何后续规则所指“独立”资格的外部董事。
(n)“非法定期权”或“NSO”系指不属于《守则》第422条所述激励股票期权的员工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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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o)“受要约人”是指委员会向其提供了根据计划获得股份的权利(行使期权时除外)的个人。
(p)“期权”是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非法定期权,并赋予持有人购买股份的权利。
| (q) | “Optionee”指持有期权或SAR的个人或遗产。 |
| (r) | “外部董事”指不是雇员或顾问的董事会成员。 |
(s)“母公司”是指不间断的公司链中的任何公司或其他实体(公司除外)或以公司结尾的其他实体,前提是每一公司或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拥有的股票拥有该链条中其他公司之一的所有类别股票总合并投票权的50%或更多。在计划通过后的某一日期取得母公司地位的公司或其他实体,自该日期起即为母公司。
| (t) | “参与者”指持有奖励的个人或遗产。 |
(u)“履约股份”系指代表公司根据履约股份协议的规定在未来日期交付股份(或分配现金)的义务的簿记分录。
(v)“履约股份协议”是指公司与履约股份接收方之间的协议,其中包含与该等履约股份有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 (w) | “计划”系指经不时修订的本次因塞特医疗公司 2024年诱导股票激励计划。 |
(x)“购买价格”是指委员会规定的根据计划(行使期权时除外)可能获得一股股份的对价。
| (y) | “合格绩效标准”应具有第16(b)条规定的含义。 |
(z)“受限制股份”指根据该计划授予并受限制股份协议所载条款、条件及限制所规限的股份。
(aa)“限制性股票协议”是指公司与限制性股票的接收方之间的协议,其中包含与该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bb)“限制性股票”系指代表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协议的规定在未来日期交付一股股份(或派发现金)的义务的簿记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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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限制性股票协议”是指公司与限制性股票接收方之间达成的、载有与该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的协议。
| (dd) | “特区”指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 |
(ee)“SAR协议”是指公司与期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其中包含与其SAR相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ff)“服务”系指作为雇员、顾问或外部董事的服务,但须遵守计划或适用的股票期权协议、SAR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限制性股票协议或业绩份额协议中可能规定的进一步限制。服务不会在雇员进行经公司书面批准的善意请假时终止,如果休假条款规定了持续的服务计入,或者当适用法律要求持续的服务计入。然而,为了确定一种选择权是否有权获得ISO地位,雇员的雇用将被视为在该雇员休假90天后终止,除非该雇员重返积极工作的权利得到法律或合同的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当批准的休假结束时,服务都会终止,除非该员工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公司有权全权酌情决定哪些缺勤假计入服务,以及服务何时因计划下的所有目的而终止。
| (gg) | “分享”指根据第12条(如适用)调整的一股股票。 |
| (hh) | “股票”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 |
(ii)“股票期权协议”是指公司与期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其中包含与该期权有关的条款、条件和限制。
(jj)“附属公司”是指任何公司,如果该公司或一个或多个其他子公司拥有该公司所有类别已发行股票的总合并投票权不少于50%。在计划通过后的某个日期获得子公司地位的公司应被视为自该日期开始的子公司。
(kk)“完全和永久残疾”是指因任何可预期导致死亡或已持续或可预期持续不少于一年的医学上可确定的身体或精神损害,选择权人无法从事任何实质性的有收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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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行政。
(a)委员会组成。该计划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由独立董事过半数组成的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管理。此外,在董事会要求的范围内,委员会的组成应满足(i)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为根据《交易法》规则16b-3(或其继任者)下的豁免资格的计划行事的管理人制定的要求;以及(ii)法律、法规或上市标准规定的其他适用的独立性标准。
(b)委员会程序。董事会应指定委员会成员之一担任主席。委员会可在其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出席有法定人数的会议的委员会委员过半数的作为,或经全体委员会委员减为或以书面(包括通过电子邮件)批准的作为,均为委员会的有效行为。
(c)委员会的责任。根据该计划的规定,委员会应拥有采取以下行动的充分权力和酌处权:
| (一) | 解读该计划并适用其规定; |
| (二) | 采纳、修订或撤销有关该计划的规则、程序及表格; |
| (三) | 采纳、修订或终止为满足适用的外国法律而设立的子计划,包括根据适用的外国税法获得优先税务待遇的资格; |
| (四) | 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签立执行本计划的宗旨所需的任何文书; |
| (五) | 决定何时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 |
| (六) | 选择受要约人和期权受让人; |
| (七) | 厘定须按每项奖励作出的股份数目; |
| (八) | 订明每项奖励的条款及条件,包括行使价、购买价、表现标准、表现期间、奖励的归属或持续时间(包括在奖励时或其后在未经参与者同意的情况下加速授予奖励),并订明与该奖励有关的协议条款; |
| (九) | 修订任何尚未执行的授标协议,但须遵守适用的法律限制,并在参与者的权利或义务将受到重大损害时征得参与者同意; |
| (x) | 订明授予每项奖励或计划项下其他权利的代价,并确定该等代价的充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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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在参与者离婚或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决定每项裁决或计划下的其他权利的处置; |
| (十二) | 确定是否将根据该计划授予奖励,以取代被收购企业的奖励或其他补偿计划下的其他授予; |
| (十三) | 纠正计划或任何授标协议中的任何缺陷、提供任何遗漏或调和任何不一致之处; |
| (十四) | 确立、调整或核实适用于授予、发行、可行使、归属和/或保留任何奖励的能力的任何绩效目标或其他条件的满足程度;和 |
| (十五) | 采取任何其他被认为对计划的管理是必要或可取的行动。 |
在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委员会可指定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履行其职责,并可规定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限制,但委员会不得将其关于选择参与或根据计划授予奖励的权力授予受《交易法》第16条约束的人员。委员会的所有决定、解释和其他行动均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参与者以及从参与者获得其权利的所有人具有约束力。委员会任何成员均不得对其已就计划或任何裁决采取或未能本着诚意采取的任何行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4节。资格。
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应仅提供给以前不是雇员或外部董事,或在善意非受雇期后开始受雇的潜在雇员,作为他们受雇于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诱因材料。此类赠款旨在符合诱导性赠款的资格,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635(c)(4)条,这些赠款不需要股东批准。
第5节。股票以计划为准。
(a)基本限制。根据该计划发售的股份应为授权但未发行的股份。根据该计划授权作为奖励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1,000,000股。本条第5(a)款的限制须根据第12条作出调整。就期权及特别行政区而发行的任何股份,须按如此发行的每一股计入此限制。除期权和特别行政区外,就奖励而发行的任何股份,应按每发行一股股份计为2.0股股份计入这一限制。根据该计划,在任何时候受奖励约束的未发行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随后根据该计划仍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公司在计划期限内,应在任何时候储备和保持足够的股份,以满足计划的要求。为全额或部分支付奖励的行使价或为履行与奖励有关的预扣税款义务而投标或预扣的股份,以及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根据奖励发行的股份,不得用于未来根据该计划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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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额外股份。如果一项奖励在未全部行使的情况下到期或无法行使,或就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票单位或业绩股份而言,由于未能归属而被没收给公司,则受其约束的未购买股份(或对于期权或SAR以外的奖励被没收的股份)将可用于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或出售(除非该计划已终止)。就特别行政区而言,当行使股票结算的特别行政区时,所有受特别行政区规限的股份须计入未来根据该计划可予授予或出售的股份数目,而不论根据该行使而实际发行的股份数目如何。根据任何奖励根据该计划实际已发行的股份将不会退回该计划,也不会成为未来根据该计划分配的股份;但前提是,如果根据限制性股份、限制性股票单位或业绩股份的奖励发行的股份被没收给公司,则该等股份将成为未来根据该计划授予的股份。如果该计划下的奖励以现金而非股份支付,则该现金支付将不会导致根据该计划可供发行的股份数量减少。
第6节。限制性股票。
(a)限制性股票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笔限制性股票应以接收方与公司之间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为凭证。该等受限制股份须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并可受与计划不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项受限制股份协议的条文无须完全相同。
(b)支付赔偿金。限制性股票可根据该计划出售或授予,以供委员会决定的考虑,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全追索权本票、过去的服务和未来的服务。
(c)归属。根据第16(c)条的规定,每份限制性股票奖励应在参与者服务的最短三年内归属。归属应在满足该服务要求和限制性股票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条件后以全额或分期方式发生。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规定在参与者死亡、完全和永久残疾或退休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加速归属。委员会可在授出受限制股份时或其后决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该等受限制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将归属。除受限制股份协议可能规定的情况外,受限制股份的归属应于参与者服务终止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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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票权和分红权。根据该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应享有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同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但条件是,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其限制性股票未归属期间不得获得其限制性股票的任何股息支付。任何该等股息的支付须遵守与其有关的受限制股份相同的归属规定及其他条件和限制。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能要求将任何此类现金股息投资于额外的限制性股票,这些股票应受到与股息相关的限制性股票相同的条件和限制。
(e)股份转让限制。限制性股票应受委员会可能确定的回购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此类限制应在适用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中规定,并应在可能适用于所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一般限制之外适用。
第7节。期权的条款和条件。
(a)股票期权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一份期权应由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股票期权协议作为证明。该选择权应受该计划所有适用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可能受与该计划不矛盾且委员会认为适合纳入股票期权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股票期权协议应明确该期权为NSO。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种股票期权协议的规定不必完全相同。期权可在考虑减少期权持有人的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授予。
(b)股份数量。每份股票期权协议应规定受期权约束的股份数量(可根据第12条进行调整)。
(c)行权价格。每份股票期权协议应明确行权价格。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100%。在符合本条第7(c)款前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期权下的行使价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行使价应以第8节所述的表格之一支付。
(d)预扣税款。作为行使期权的条件,期权持有人应作出公司可能要求的安排,以履行与行使期权有关的可能产生的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预扣税义务。期权持有人还应作出公司可能要求的安排,以履行因处置通过行使期权获得的股份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预扣税义务。
(e)可行权和期限。每份股票期权协议应指明期权的全部或任何分期将成为可行使的日期,但须遵守第16(c)节关于所有期权授予的规定。股票期权协议还应规定期权的期限。股票期权协议可以规定在被期权人死亡、完全和永久残疾或退休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加速行使,并且可以规定在被期权人服务终止的情况下在其任期结束之前到期。期权可能与特别行政区合并授予,此类授予可能规定,除非相关特别行政区被没收,否则期权将无法行使。在符合本条第7(e)款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期权的全部或任何分期何时可行使,以及期权何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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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使选择权。每份股票期权协议应规定在期权持有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服务终止后,期权持有人有权行使期权的程度,以及期权持有人遗产的任何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或通过遗赠或继承直接从期权持有人处获得该期权的任何人行使期权的权利。此类规定应由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不必在根据该计划发行的所有期权中统一,并可能反映基于终止服务原因的区别。
(g)控制权变更的影响。委员会可在授予期权时或其后确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该期权应可就受该期权约束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行使。
(h)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期权持有人或期权持有人的许可受让人,在有效行使期权所依据的股份发行之日之前,不得作为公司股东就期权所涵盖的任何股份享有任何权利。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期权持有人或期权持有人的获准受让人不得在其期权未归属期间收到其期权基础股份的任何股息或股息等价物的付款。
(i)期权的修改、延期和承担。在该计划的限制范围内,委员会可修改、延长或承担未行使的期权,或可接受注销未行使的期权(不论是否由公司或其他发行人授予),以换取就相同或不同数量的股份和以相同或不同的行使价授予新的期权;但前提是,委员会不得修改未行使的期权以降低行权价,也不得承担或接受取消未行使的期权以换取授予新的期权或较低行权价的SAR,除非该行动已获得公司股东的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未经选择权人同意,任何对选择权的修改均不得实质性损害该选择权人的权利或增加其在该选择权下的义务。
(j)股份转让限制。在行使期权时发行的任何股份应受委员会可能确定的特殊没收条件、回购权、优先购买权和其他转让限制的约束。此类限制应在适用的股票期权协议中规定,并应在可能适用于所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一般限制之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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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买断条款。除行使价格超过受期权约束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期权外,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a)提议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形式买断先前授予的期权,或(b)授权期权持有人选择兑现先前授予的期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并基于委员会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8节。股份支付。
(a)一般规则。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股份的全部行使价或购买价应在购买该等股份时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款项支付,但下文第8(b)条至第8(g)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b)交出股票。在股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放弃或证明期权持有人或其代表已经拥有的股份的所有权来全部或部分支付。该等股份应按根据该计划购买新股份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如果此类行动将导致公司为财务报告目的确认与期权相关的补偿费用(或额外补偿费用),则期权持有人不得放弃或证明股份的所有权以支付行使价。
(c)提供的服务。经委员会酌情决定,可根据该计划授予股份,以考虑在授予前向公司或附属公司提供的服务。如果在没有以现金支付购买价格的情况下授予股份,委员会应(在授予时)确定受要约人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和对价是否足以满足第6(b)节的要求。
(d)无现金活动。在股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向证券经纪人交付(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不可撤销的指示以出售股份和向公司交付全部或部分出售收益以支付总行使价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e)行使/质押。在股票期权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以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向证券经纪人或贷款人交付不可撤销的指示以质押股份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将全部或部分贷款收益交付给公司以支付总行使价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
(f)本票。在股票期权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协议如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交付(按公司规定的表格)全追索权本票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付款。
(g)其他形式的付款。在股票期权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协议有此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与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相一致的任何其他形式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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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适用法律规定的限制。尽管本文或股票期权协议或限制性股票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但不得以委员会全权酌情决定的任何非法形式付款。
第9节。股票鉴赏权。
(a)《特区协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一项特别行政区,须由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行政区协议作为证明。该等特区须受该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并可受与该计划不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项特区协议的条文不必完全相同。可在考虑减少期权持有人的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授予SARs。
(b)股份数量。每份特区协议须指明特区所属的股份数目,并须根据第12条就该等数目的调整作出规定。
(c)行权价格。每份SAR协议须订明行使价,行使价不低于授出日期股份公平市值的100%。SAR协议可以规定在SAR尚未执行时根据预定公式变化的行使价格。
(d)可行权和期限。每份特区协议须指明特区的全部或任何分期付款可予行使的日期,但须符合第16(c)条的规定。特区协议亦须订明特区的任期。特区协议可规定在选择权人死亡、完全和永久残疾或退休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可加速行使。除特区协议另有规定外,特区的归属须于参与者的服务终止时终止。SARs可与期权结合授予,此类授予可能规定,除非相关期权被没收,否则SARs将无法行使。特区可在批出时或其后纳入国家统计局。根据该计划授予的特别行政区可规定,只有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才可行使。
(e)控制权变更的影响。委员会可在批给特别行政区时或其后决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该特别行政区对受该特别行政区规限的所有股份变得完全可行使。
(f)行使特别行政区。在行使特别行政区时,可选择人(或任何有权在其去世后行使特别行政区的人)应从公司收到(a)股份、(b)现金或(c)股份与现金的组合,由委员会决定。行使特别行政区时收到的现金金额和/或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合计应等于受特别行政区限制的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在退保之日)超过行使价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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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ARS的修改或假设。在该计划的限制范围内,委员会可修改、延长或承担未偿还的特别行政区,或可接受注销未偿还的特别行政区(不论是否由公司或其他发行人授予),以换取以相同或不同数量的股份及相同或不同的行使价授予新的特别行政区;但条件是,委员会不得修改未偿还的特别行政区以降低行使价,也不得承担或接受取消未偿还的特别行政区以换取授予新的特别行政区或行使价较低的期权,除非该行动已获公司股东批准。尽管有上述规定,未经持有人同意,任何对特区的修改均不得实质上损害其在该特区下的权利或义务。
(h)买断条款。除行使价超过受特区规限股份的公平市值的特区外,委员会可在任何时间(a)提出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付款买断先前批给的特区,或(b)授权选择人选择兑现先前批给的特区,在任一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并基于委员会订立的条款及条件。
(i)没有作为股东的权利。期权持有人或期权持有人的许可受让人,在有效行使特区基础股份发行日期之前,不得就特区涵盖的任何股份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不限制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任何期权持有人或期权持有人的获准受让人,在此类SAR未归属时,不得收到其SAR基础股份的任何股息或股息等价物的支付。
第10节。限制性股票单位。
(一)限制性股票协议。该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每次授予,均应以接收方与公司签订的《限制性股票协议》为凭证。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须受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并可受与计划不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项限制性股票协议的条文无须完全相同。限制性股票单位可考虑减少接受方的其他补偿而授予。
(b)支付赔偿金。在以限制性股票单位形式授予奖励的范围内,奖励获得者无需支付现金对价。
(c)归属条件。根据第16(c)条的规定,每份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应在参与者服务的最短三年内归属。在满足该等服务要求及《限制性股票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时,应以全额或分期方式发生归属。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能会在参与者死亡、完全和永久残疾或退休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规定加速归属。委员会可在授出受限制股份单位时或其后决定,在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该等受限制股份单位将归属。除限制性股票协议中可能规定的情况外,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归属应于参与者服务终止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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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投票权和分红权。限制性股票单位持有人不享有表决权,也不享有收取任何股息的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可根据委员会的酌情权附带获得股息等价物的权利。该权利使持有人有权在限制性股票流通期间获得相当于就一股股份支付的所有现金股息的金额。股息等价物的结算可以现金形式、股份形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受到与其相关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相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没收条件)。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能要求将任何股息等价物转换为额外的限制性股票单位,这应受到与股息等价物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相同的条件和限制。
(e)限制性股票单位的结算形式和时间。经委员会决定,既得限制性股票单位的结算可采取(a)现金、(b)股份或(c)两者任意组合的形式。符合交收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实际数量可能大于或小于原授予中包含的数量,基于预定的业绩因素。限制性股票单位转换为现金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系列交易日股票的平均公允市值为基础的方法。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能会规定,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结算。一份限制性股票协议可规定,当适用于受限制股份单位的所有归属条件已获满足或已失效时,分派可能发生或开始,或可递延至任何较后日期。递延分配的金额可能会因利息因素或股息等价物而增加。在限制性股票单位的奖励结算之前,此类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数量将根据第12条进行调整。
(f)受助人死亡。任何限制性股票单位在受赠人死亡后成为可支付的,应分配给受赠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计划下限制性股票单位的每个接收方应通过向公司提交规定表格为此目的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受益人指定可在授标接受者去世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公司提交规定的表格进行变更。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授标接受者中幸存,则在接受者死亡后成为应付的任何限制性股票单位应分配给接受者的遗产。
(g)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性股票单位持有人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限制性股票单位代表公司的一项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性股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第11节。业绩股。
(a)履约份额和履约份额协议。根据该计划授予的每笔绩效份额应由接收方与公司之间的绩效份额协议作为证明。该等业绩股份须受该计划的所有适用条款规限,并可受与该计划不抵触的任何其他条款规限。根据该计划订立的各项业绩分成协议的条文无须完全相同。可能会以减少接受者的其他补偿为代价授予绩效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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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支付赔偿金。在以业绩股份形式授予奖励的范围内,奖励获得者无需支付现金对价。
(c)业绩份额奖励条款。委员会应全权酌情决定绩效份额奖励的条款,其中可能包括使此类奖励达到计划第16(b)节所述的“合格绩效标准”。每份业绩份额协议应载明受该业绩份额奖励约束的股份数量、业绩标准(可能包括合格业绩标准)和业绩期限。在符合第16(c)条的规定下,参与者须在整个履约期(或如少于一年)内履行服务,才有资格根据绩效份额奖励获得付款。除绩效份额协议另有规定外,绩效份额奖励应于参与者服务终止时终止。在结算前,委员会可对适用的业绩目标进行调整,并应确定获得业绩份额的程度。业绩期限可能重叠,持有人可能会同时参与受不同业绩期限和不同业绩标准约束的业绩份额奖励。股份数目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根据委员会可能确定的业绩标准而变化。业绩份额协议可规定在参与者死亡、完全和永久残疾或退休或其他事件的情况下加速归属。在授予绩效股份奖励时或其后,委员会可决定,在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全部或部分绩效股份将归属。
(d)投票权和分红权。业绩股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也不享有收取任何股息的权利。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绩效股份可根据委员会的酌情权,附带获得股息等价物的权利。该权利使持有人有权在业绩份额未偿还时获得相当于就一股股份支付的所有现金股息的金额。股息等价物的结算可以现金形式、股份形式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受到与其相关的业绩股份相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没收条件)。绩效份额协议可能要求将任何股息等价物转换为额外的绩效份额,这应受到与股息等价物相关的绩效份额相同的条件和限制。
(e)履约份额的结算形式和时间。业绩份额的结算可以(a)现金、(b)股份或(c)两者的任何组合的形式进行,由委员会确定并在业绩份额协议中规定。根据合格业绩标准,符合交收条件的实际业绩份额数量可能会大于或小于原始奖励中包含的数量。业绩股转换为现金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一系列交易日股票的平均公允市值为基础的方法。履约份额协议可以规定,履约份额可以一次总付或分期结算。业绩股份协议可规定,当适用于业绩股份的所有归属条件已获满足或已失效时,分配可能发生或开始,或可推迟至任何较后日期。递延分配的金额可能会因利息因素或股息等价物而增加。在业绩份额的奖励结算之前,此类业绩份额的数量应根据第12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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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受助人死亡。任何在受赠人死亡后开始支付的绩效份额奖励,应分配给受赠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根据该计划获得绩效份额奖励的每名获得者应为此目的指定一名或多名受益人,方法是向公司提交规定的表格。受益人指定可在授标接受者去世前的任何时间通过向公司提交规定的表格进行变更。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幸存于奖励接受者,则在接受者死亡后支付的任何绩效份额奖励应分配给接受者的遗产。
(g)债权人权利。履约股份持有人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履约股份代表公司的一项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但须遵守适用的履约股份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第12节。股份调整;重组。
(a)调整。如果发生已发行股票细分、宣布以股份支付的股息、宣布以股份以外的形式支付的股息,数额对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有重大影响、将已发行股票合并或合并(通过重新分类或其他方式)为较少数量的股份、资本重组、分拆或类似情况,委员会应在以下方面作出适当和公平的调整:
| (一) | 第5(a)节规定的数字限制; |
| (二) | 所有未兑现奖励所涵盖的股份数量;以及 |
| (三) | 每个未行使期权和SAR下的行权价。 |
(b)解散或清算。在先前未被行使或结算的范围内,所有未完成的裁决应在公司解散或清算前立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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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重组。如果公司是合并或其他重组的一方,则受授标协议中任何归属加速条款的约束,未完成的授标应按合并或重组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处理(包括作为可能被修改的方式)。此类协议不应被要求在合并或重组中以类似方式对待所有裁决或个别类型的裁决;但前提是此类协议应就所有未决裁决(如适用)规定以下其中一项:
| (一) | 如公司是一间尚存法团,则由公司延续该杰出奖项; |
| (二) | 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承担卓越奖; |
| (三) | 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将自己的奖励替换为优秀奖励; |
| (四) | 全部可行使或归属和加速到期的未偿奖励,随后取消该奖励; |
| (五) | 注销未行使的期权或SAR,并向期权持有人支付相当于(i)受该期权或SAR约束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无论该等期权或SAR随后是否可行使或该等股份随后被归属)在该合并或重组的截止日期超过(ii)其总行使价的部分的款项。此类付款可以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所需金额的证券的形式进行。该等付款可分期支付,并可延至该等期权或SAR本应可行使或该等股份本应归属的一个或多个日期。该等付款可能须根据期权持有人的持续服务归属,但归属时间表对期权持有人的优惠程度不得低于该等期权或SAR本应成为可行使或该等股份本应归属的时间表(包括任何归属加速条款)。如果任何期权或SAR的股份的行使价超过受其约束的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则该期权或SAR可被取消,而无需就此向期权持有人付款。就本(v)款而言,任何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须予厘定,而无须顾及可能适用于该等证券的任何归属条件; |
| (六) | 注销一个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向参与者支付相当于截至该合并或其他重组截止日该等限制性股票(无论该等限制性股票是否随后归属)的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款项。此类付款可以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所需金额的证券的形式支付。该等款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递延至该等限制性股票本应归属的日期。该等付款可能会根据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归属,但归属时间表对参与者的优惠程度不低于该等限制性股票本应归属的时间表(包括任何归属加速条款)。就本第(vi)款而言,任何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须予厘定,而无须顾及可能适用于该等证券的任何归属条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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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取消未偿还的绩效股份奖励,并向参与者支付相当于该绩效股份奖励标的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的款项(无论该绩效股份奖励随后是否归属),截至该合并或重组的截止日期。此类付款可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存续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所需金额的证券的形式进行。此类付款可分期支付,并可推迟至此类绩效份额奖励本应结算的一个或多个日期。此类付款可能取决于参与者的持续服务和基于绩效份额奖励中规定的绩效标准的绩效标准的实现情况,以及为实施合并或其他重组可能需要的此类更改,前提是绩效期间对参与者的有利程度不低于该绩效份额奖励下的绩效期间(包括任何归属加速条款)。就本(vii)款而言,任何证券的公平市场价值须予厘定,而无须顾及可能适用于该等证券的任何归属条件。 |
(d)保留权利。除第12条另有规定外,参与者不得因发生(或与之有关)任何合并或其他重组、第12(a)条所述的任何交易或导致公司任何类别的股票数目增加或减少的任何交易而享有权利。公司发行任何类别的股票,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的股票的证券,均不会影响裁决,亦不会因此而作出调整。依据该计划授予授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实施任何合并或其他重组、第12(a)条所述的任何交易、公司的任何解散或清算或导致公司任何类别股票数量增加或减少的任何交易的权利或权力。
第13节。延期裁决。
(a)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准许或要求参加者:
| (一) | 拥有现金,否则将因行使特区或结算受限制股份单位或业绩股份而支付予该参与者,记入委员会为该参与者设立的递延补偿账户,作为公司账簿上的记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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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将因行使期权或SAR而原本将交付给该参与者的股份转换为同等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或者 |
| (三) | 将因行使期权或SAR或结算受限制股票单位或履约股份而原本将交付给该参与者的股份转换为贷记委员会为该参与者设立的递延补偿账户的金额,作为公司账簿上的记项。该等金额应参照该等股份在本应交付给该参与者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确定。 |
(b)一般规则。根据本条第13款设立的递延补偿账户可贷记利息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回报,由委员会决定。为其设立该等账户的参与者,除公司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外,不享有其他权利。此类账户应代表公司的无资金和无担保债务,并应受该参与者与公司之间适用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准许或要求推迟或转换裁决,委员会可全权酌情制定与此种裁决有关的规则、程序和表格,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根据本条第13款设立的递延赔偿账户。
(c)代码第409a条。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参与者所持有的奖励,任何推迟支付的奖励款项都应遵守《守则》第409A条和据此颁布的《财政部条例》的适用要求。在委员会确定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受《守则》第409A条约束的范围内,证明此类奖励的奖励协议应包含《守则》第409A条要求的条款和条件。如在授出授标后,委员会确定该授标可能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则委员会可采纳适用授标协议的修订或采纳其他政策及程序(包括具追溯效力的修订、政策及程序),或采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其他行动,以(a)豁免该授标不受《守则》第409A条规限,及/或维持就授标提供的利益的预期税务处理,或(b)遵守《守则》第409A条的规定及根据该条颁布的《库务条例》,从而避免根据该条适用任何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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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法律和监管要求。
不得根据该计划发行股票,除非该等股票的发行和交付符合(或豁免)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据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州证券法律和条例以及公司证券随后可能上市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条例,并且公司已获得公司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政府机构的批准或有利裁决。公司不对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承担以下责任:(a)公司未能从任何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获得公司大律师认为对根据该计划合法发行和出售任何股份所必需的权限的未发行或出售股份;(b)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因收到、行使或结算根据该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而预期但未实现的任何税务后果。
第15节。免收税。
(a)一般。在适用的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参与者或其继任者应作出令公司满意的安排,以清偿与该计划有关的任何预扣税义务。在履行该等义务之前,公司无须根据该计划发行任何股份或支付任何现金。
(b)股份扣留。公司可允许参与者通过让公司扣留否则将发行给他或她的任何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或通过交出他或她先前获得的任何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来履行其全部或部分预扣税或所得税义务。该等股份应按其在否则将以现金扣缴税款之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估值。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不得有超过满足法定最低预扣税所需数量的股份被扣缴,否则将向其发行。
第16节。适用于裁决的其他规定。
(a)可转让性。除非证明裁决的协议(或委员会授权的修订)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根据该裁决发行的股份所适用的任何及所有限制归属和失效之前)转让、转授、赠与、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裁决或在该裁决中的任何权益,除非通过遗嘱、通过指定交付给公司的受益人(该受益人应为家庭成员或家族信托),或通过血统和分配法律;但前提是,ISO只能在与《守则》第422条一致的范围内转让或转让。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参与者均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根据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或此类奖励的任何权益,但根据适用的奖励条款不再受归属或其他限制的向参与者发行的股份除外。任何违反本第16(a)条而声称的出售、转让、转易、赠与、质押、抵押或转让,均属无效,不可对公司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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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格业绩标准。根据一项奖励授予、发行、可保留和/或归属的股份或其他利益的数量,可根据与以下一项或多项业绩标准相关的特定时期内业绩目标的实现情况而定,这些业绩标准可单独、替代或以任何组合方式适用于公司整体或业务单位或子公司,可单独、替代或以任何组合方式,并在一段时期内每年或累计计量,以绝对基准或相对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与往年或本季度的业绩或一家或多家可比公司或指定的比较集团或指数的表现,在每种情况下,由委员会在裁决中指定:(a)现金流(包括经营现金流),(b)每股收益,(c)(i)息税前利润,(ii)息税前利润,(iii)息税折旧前利润,(iv)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或(iv)任何此类费用或扣除组合前的利润,(d)股本回报率,(e)股东总回报,(f)股价表现,(g)资本回报率,(h)资产或净资产收益率,(i)收入,(j)收入或净收益,(k)营业收入或净营业收入,(l)营业利润或净营业利润,(m)营业利润率或利润率(包括占收入的百分比),(n)营业收入回报率,(o)投资资本回报率,(p)细分市场份额,(q)经济利润,(r)实现发现和/或开发产品的目标水平,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成就,(s)实现研发目标,或(t)组建合资企业、战略关系或其他商业,研究或开发合作(“合格绩效标准”)。委员会可适当调整根据合格业绩标准对业绩进行的任何评估,以排除在业绩期间发生的以下任何事件:(i)资产减记,(ii)诉讼或索赔判决或和解,(iii)税法、会计原则或其他此类法律或规定的变化影响所报告的结果,(iv)重组和重组计划的应计费用,以及(v)任何非常情况,将在适用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包括脚注)中披露的非经常性项目和/或管理层对适用年度公司提交股东的年度报告中出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中披露的非经常性项目。如适用,委员会应不迟于履约期的第90天,根据前一句确定合格绩效标准和任何允许的排除,并应为每位参与者(或为所有参与者)确定和证明合格绩效标准已达到的程度。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都不得在达到合格绩效标准后增加根据该计划向属于《守则》第162(m)节含义内的“受保雇员”的参与者支付的补偿金额。
(c)授予裁决的归属限制。除根据该计划授权的股份总数的最多百分之五(5%)外,任何奖励不得在授出日期起计十二(12)个月之前归属。
第17节。没有就业权。
本计划的任何条文,或根据本计划授予的任何奖励,均不得解释为给予任何人成为、被视为或继续为雇员的任何权利。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保留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任何人的服务的权利,不论是否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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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适用法律。
该计划应根据特拉华州的法律解释和执行,而不涉及其法律冲突原则。
第19节。期限和修正案。
(a)计划期限。如本文所述,该计划应在董事会通过该计划之日起生效,并应一直有效,直至董事会或委员会根据下文(b)款终止。
(b)修正或终止计划的权利。董事会或委员会可随时及不时修订或终止该计划。除非经参与者同意,否则在计划修订前授予的任何奖励下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因该修订而受到重大损害。
(c)终止的效力。计划终止后,不得根据该计划授予任何奖励。该计划的终止不影响先前根据该计划授予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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