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则424(b)(2)提交
注册号:333-284216
UBX科技有限公司。
最多14,400,000股普通股
(包括最多13,500,000
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本招股章程涉及由本招股章程所指的售股股东(“售股股东”)不时转售最高合共14,400,000股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UBXG”、“公司”、“我们”、“我们的”、“我们”)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普通股”),其中包括在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最高13,500,000股普通股(“认股权证”)。普通股及认股权证乃根据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的售股股东证券购买协议(“证券购买协议”)于2024年11月28日完成的私募配售(“私募配售”)发行,详见本招股章程第11页“招股章程摘要–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 2024年私募”。
本招股章程亦涵盖因股份分割、股份股息、股份合并、资本重组及其中所述其他事件而根据向售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条款作出任何调整后可能成为可发行的任何额外普通股。
售股股东列于本招股章程第59页开始的表格。我们没有根据本协议登记出售任何普通股。我们将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本招股章程所涵盖的出售普通股的所有所得款项净额将归售股股东所有。见“所得款项用途”。有关售股股东、其可能出售的普通股数量以及其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可能要约和出售普通股的时间和方式的信息分别在本招股说明书标题为“售股股东”和“分配计划”的章节中提供。我们不知道售股股东可能会在何时或以多少金额发售普通股。售股股东可出售任何、全部或不出售本招募说明书发售的普通股。
我们的普通股目前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纳斯达克)交易,交易代码为“UBXG”。2025年3月24日,我们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一次报告的收盘价为4.32美元。售股股东有能力行使其认股权证,以每股0.80美元的行使价、通过无现金行使或根据替代的无现金行使选择权购买最多13,500,000股普通股,这比我们普通股的当前市场价格有很大折扣。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随着这些认股权证的行使而显着下降。
吾等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纳斯达克”)的书面通知,通知我们有关在纳斯达克继续上市的情况不符合TERM3上市规则第5550(a)(2)条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第5810(c)(3)(a)条,公司自通知日起有180个日历天的期限,直至2025年4月21日,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要重新获得合规,我们的普通股必须至少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至少为1.00美元。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4月21日之前恢复合规,我们可能有资格获得额外的180个日历日期间,以恢复对最低投标价格要求的合规。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按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一(1)比十六(16)的比例增加公司股本及进行股份合并(“反向股份分割”),以及授权普通股数量。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共有9,795,491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625,00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实施反向股份分割以重新遵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我们的普通股于2024年11月27日开始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交易,反映了反向股份分割,现有股票代码为“UBXG”。2024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纳斯达克的函件,函件称由于公司普通股的收盘价连续10个工作日处于或高于每股1.00美元,因此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12日,公司已重新符合最低投标价格要求,该事项现已结束。除非另有说明,及除财务报表及其脚注另有规定外,本招股章程中所有有关股份及每股数据的提述均已作出调整,包括已追溯调整的历史数据,以使反向股份分割生效。
由于公司已于近期完成反向股份分割,根据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810(c)(3)(A)(iv),如果我们的股价在反向股份分割后一年内再次低于1.00美元的最低买入价要求,或者如果我们在任何两年期间进行了一次或多次反向股票分割,且累计比例为250股或更多股,我们将没有资格在任何合规期内根据丨纳斯达克上市规则5810(c)(3)(a)重新遵守纳斯达克的最低买入价要求,并且可能无法再次执行反向拆分以重新达到纳斯达克上市标准的要求,从而面临退市风险。
请投资者注意,您购买的不是一家中国运营公司的股票,而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该公司的业务由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进行,这种结构涉及投资者的独特风险。
本招股章程涉及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普通股。我们通过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您不会也可能永远不会直接拥有位于中国的运营子公司。在解散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的重组之后,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现在通过股权所有权控制并获得中国子公司业务运营的经济利益(如有)。我们不使用VIE结构。
除非另有说明,如本招募说明书所使用,“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我们”、“我们”、“本公司”等词语及“公司”指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营运附属公司”一词指根据中国法律组建的以下实体:Snailinsur Group Limited、Beijing Lianghua Technology Co.,Ltd.、Suzhou Lianghua Digital Technology Co.,Ltd.,Limited Zhejiang JZSC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Ltd. Zhejiang JZSC Technology Co.,Ltd.,Suzhou Youjiayoubao Technology Co.,Ltd.,Youjiayoubao(Beijing)Technology Co.,Ltd.,Jiangsiang YJYC Technology Co.,Ltd.,RDYJ Smart Technology Co.,Ltd.,Jiangsu Jingmo Technology Co。
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并非中国运营公司。作为一家控股公司,其自身并无重大经营活动,通过其运营子公司在中国开展其所有经营活动和经营其业务。由于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业务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进行,这对投资者来说涉及独特的风险。此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会改变有关公司经营所在行业的外资所有权的规则和规定,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变化和/或我们正在登记出售的证券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可能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我们普通股的投资者应该知道,他们并不直接持有中国运营子公司的股权,而是仅购买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UB-X Technology Limited的股权,该公司间接拥有中国子公司的100%股权。我们在此次发行中发行的普通股是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的股票,而不是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股票。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在购买任何普通股之前,您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20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中以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文件中关于投资于我们普通股的重大风险的讨论,以了解您在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2016年11月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收集和使用此类数据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2021年7月10日,中国网信办(简称CAC)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授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一系列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拥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公司在国外挂牌的行为。2022年1月4日,CAC、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和国家密码局等十三个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并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生效。《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2021年11月14日,CAC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接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21年12月13日。根据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处理百万以上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拟境外上市的,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目前,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意见,其实施条款和预计通过或生效日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不知道将采用哪些规定,也不知道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发生CAC认定我们受本规定约束的情况,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
鉴于:(i)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需要用户提供任何个人信息;(ii)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不拥有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以及(iii)在我们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数据或重要数据,我们预计在首次公开发行后不会就任何后续发行(包括本次发行)接受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我们的微信小程序仅用于提供与保险相关的新闻和信息,不能访问程序用户或公众的任何个人信息。但是,如果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被采纳为法律并且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可能将被要求自行或保留第三方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每年向当地机构提交此类数据安全评估报告。CAC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或行政当局均未就我们在中国的经营实体的运营与公司联系。公司目前无需就中国经营实体的经营获得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但是,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充分或及时地遵守此类法律。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至于我们受到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CAC要求的其他具体行动的要求,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否及时完成注册过程,或者根本无法保证。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行政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一套新规,由《境内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组成。同日,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或《通知》。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实行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
我们被要求在根据本招股说明书进行的发售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并可能因我们未来根据境外上市试行办法发行和在境外市场上市我们的证券而受到《境外上市试行办法》下的备案要求的约束。
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被要求在本招股说明书构成其一部分的注册声明向SEC提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
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而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罚款。《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此外,如果我们没有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时保持备案程序的许可和批准,我们可能会受到主管监管机构的调查、罚款或处罚,被勒令暂停我们的相关业务并纠正任何不合规行为,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或进行任何发售,而这些风险可能导致我们的运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限制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大幅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由于《通告》和《试行办法》是新公布的,备案要求及其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完全遵守此类新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尽管我们需要根据《试行办法》完成与我们的发行(包括本次发行及任何后续发行)有关的备案程序,但没有任何中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必须获得中国任何当局的许可,我们也没有收到中国证监会、CAC对本次发行的任何问询、通知、警告、处分或任何监管异议,或对我们的业务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中国当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国石油集团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可能在未来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要求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在美国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换言之,尽管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信息,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可能会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政府当局的干预或中断的潜在阻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或一文不值,如果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i)没有收到或保持此类许可或批准,(ii)无意中得出不需要此类许可或批准的结论,(iii)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被要求在未来获得此类许可或批准,或(iv)中国政府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干预或中断。请参阅于2024年11月30日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第2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和第48页开始的“——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以讨论这些法律和运营风险以及在决定购买我们的普通股之前应该考虑的信息。
此外,2021年以来,中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1)成立国家反垄断局;(2)修订和颁布反垄断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2021年10月23日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各行业反垄断指南、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3)扩大针对互联网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反垄断执法。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中国政府最近有关反垄断关注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并未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上市的能力,因为公司及其中国子公司均未从事受这些声明或监管行动约束的垄断行为。
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A,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或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发行人的审计师,则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了一份认定报告,其中发现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以下地点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因为被中国大陆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以及(2)中国特别行政区和附属地香港,因为在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此外,PCAOB的报告确定了受这些决定约束的特定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该法案除其他外包含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通过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修订了HFCAA,从而缩短了触发禁止交易的时间周期。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向前推进,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HTL International,LL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所限。HTL International,LLC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休斯顿,未接受PCAOB的检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Wei,Wei & Co.,LLP,即出具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截至2023年及2022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众帐号事务所,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无法完整检查或调查的认定。该公司的审计师总部设在美国,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的检查。见2024年年报第11页“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以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法规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的股东或我们的法人股东的最终股东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然而,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获得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中国政府也可酌情限制未来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积利润(如有)中向公司支付股息。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一家公司只能从其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而一家公司只有在紧接支付股息之日之后,该公司仍有能力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时才能支付股息。除此之外,对于UBX Technology Limited向其股东支付股息的能力不存在任何限制。见本招股说明书第15页“招股说明书摘要—往来我司子公司的现金划转”、本招股说明书第12页“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概要”及2024年年报第11页、本招股说明书第22页开始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有家保险可能会依赖子公司就股权支付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如果我们的任何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此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我公司、我公司子公司未进行收益分配,也没有在可预见的未来进行收益分配的计划。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日,未进行分红或其他转增。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在此前的VIE协议项下未进行收益分配或结算所欠款项,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未进行收益分配或结算金额的计划。未来,包括本次发行在内的境外融资活动所筹集的现金收益,可能会由我们视情况通过出资或股东贷款的方式转让给我们的子公司。
我们是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我们将受到减少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的约束。更多信息见第18页“招股说明书摘要——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启示”和“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启示”。
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监管机构均未批准或不批准这些证券或通过本招股说明书的准确性或充分性。任何相反的陈述都是刑事犯罪。
2025年3月25日招股书
目 录
| 页 | |
| 关于这个前景 | 二、 |
| 前景摘要 | 1 |
| 风险因素 | 20 |
| 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 | 53 |
|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 54 |
| 收益用途 | 56 |
| 股息政策 | 57 |
| 若干受益所有人的证券所有权 | 58 |
| 出售股东 | 59 |
| 股本说明 | 60 |
| 认股权证说明 | 71 |
| 分配计划 | 74 |
| 法律事项 | 76 |
| 专家 | 76 |
| 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 | 77 |
| 参照成立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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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招股说明书是我们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F-1表格注册声明的一部分。在SEC规则和条例允许的情况下,我们提交的注册声明包含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其他信息。您可以阅读注册声明和我们在SEC网站上提交给SEC的其他报告,标题如下“您可以在其中找到更多信息”。
你应仅依赖于载于本招股章程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的资料。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向您提供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或通过引用并入的内容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
本招股章程载有本章程所述部分文件所载若干条文的摘要,但须参考实际文件以取得完整资料。所有摘要均以实际文件为准进行整体限定。本文提及的某些文件的副本已被归档、将被归档或将通过引用并入本文,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您可以获得这些文件的副本,如下文标题为“在哪里可以找到更多信息”部分所述。
我们没有授权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作出任何陈述,但本招股说明书或我们或代表我们编制的或我们已向您推荐并已向SEC备案的任何自由编写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载的信息或陈述除外。对于他人可能提供给您的任何其他信息,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能就其可靠性提供任何保证。本招股说明书是一项仅出售特此发售的普通股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在不允许要约或出售或提出要约或出售的人没有资格这样做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向不允许向其提出此类要约或出售的任何人,我们不会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为免生疑问,不会在开曼群岛向公众发出认购我们普通股的要约或邀请。本招股章程所载资料仅为截至招股章程封面日期的最新资料。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常用定义术语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本招股章程提述:
| ● |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仅就本招股章程而言; |
| ● | “江苏精墨”为江苏精墨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为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江苏YJYC”是指江苏YJYC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为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JZSC Technology”向WFOE Zhejiang全资拥有的中国公司浙江JZSC Technology Co.,Ltd.; |
| ● | “普通股”是指公司的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 |
| ● | “中国经营实体”是指有家保险苏州、有家保险北京、RDYJ、江苏晶模、江苏晶元、江苏晶元、江苏晶元科技; |
| ● | “中国子公司”是指向有家保险苏州、有家保险北京、RDYJ、江苏精墨、江苏YJYC、JZSC科技及WFOE; |
| ● | “RDYJ”指如东有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为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有家保险”为开曼群岛获豁免的股份有限公司有家保险Technology Ltd.; |
| ● | “有家保险北京”指由WFOE浙江全资拥有的中国公司优嘉友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又称优嘉友宝科技有限公司); |
二、
| ● | 「 有家保险 HK 」指Snailinsur Group Limited,一家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有家保险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有家保险苏州”为苏州优嘉友宝科技有限公司,一家由WFOE Beijing Suzhou全资拥有的中国公司; |
| ● | “WFOE Beijing”为北京良华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为有家保险 HK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WFOE苏州”为苏州亮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外商独资企业,为有家保险 HK的全资附属公司; |
| ● | “WFOE浙江”为浙江JZS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中国公司,由有家保险 HK全资拥有; |
| ● | “WFOE”是对WFOE北京、WFOE苏州和WFOE浙江的统称;而 |
| ● | “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
| ● | “证券法”指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 |
| ● |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而 |
| ● |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或“我们的”是指有家保险及其所有子公司。 |
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使用的是人民币,即中国官方货币人民币。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以美元列报。在本招股说明书中,我们以美元为单位提及我们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义务、承诺和负债。这些美元参考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在特定日期或特定时期确定。汇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的债务金额和以美元计算的资产价值,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债务金额(以美元表示)和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应收账款(以美元表示))的增加或减少。
关于中国的增长预期,我们依赖了各种公开来源提供的统计数据。我们没有直接或间接赞助或参与出版这类材料,除本招股说明书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不纳入本招股说明书。我们已寻求在本招股章程中提供当前信息,并认为本招股章程中提供的统计数据保持最新和可靠,除本招股章程具体引用的范围外,这些材料并未纳入本招股章程。
三、
本摘要重点介绍了在其他地方更详细介绍或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选定信息。它并不包含所有可能对你和你的投资决策很重要的信息。在投资售股股东发售的证券前,您应仔细阅读整个招股说明书,包括本招股说明书标题为“风险因素”、“关于前瞻性陈述的特别说明”以及我们通过引用纳入本文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说明以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我们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其他SEC报告。
概述
有家保险于2021年6月3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有家保险自身并无实质性经营。我们通过中国经营实体开展业务。自2018年北京有家保险成立以来,中国的经营实体专注于使用人工智能驱动的技术向保险行业内的业务(包括保险承运人和经纪人)提供增值服务。我们所有的收入过去和将来都来自中国大陆,我们的收入没有一个来自香港或澳门。
我们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主要包括提供以下三种服务/产品:i)数字推广服务,ii)风险评估服务,以及iii)增值捆绑收益。中国经营实体帮助其机构客户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上获得知名度,并根据消费者通过这些渠道的点击、浏览量或其客户的推广时间产生其收入。有家保险北京还开发了一种独特的算法,并将其命名为“魔镜”,用于计算保险公司承保车险承保范围的赔付风险。利用专有算法模型,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能够根据车辆品牌、车型、出行区域和车龄生成个性化风险报告。反过来,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能够根据提供给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的数量产生收入。最后,为了帮助主要的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吸引他们的客户,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向这些公司出售捆绑的福利,包括洗车、维修计划或停车通知,然后他们可能会以低成本或免费的方式将这些福利转嫁给他们的客户。
除了为机构客户提供服务外,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还通过其嵌入其他社交媒体平台的迷你应用程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最新的保险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是为了教育消费者和保险经纪人了解保险行业,从而帮助我们与广大市民建立更强的品牌形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们中国经营实体的客户群由全国300多家城市级财产和汽车保险承保人组成,他们每天都在使用其产品和服务开展业务。其部分客户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随着未来保险业的数字化,我们预计在整体保险业内将有更广泛的覆盖范围,因为我们中国经营实体的业务侧重于向有兴趣在其运营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和在线流量推广方法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科技解决方案。我们相信,未来保险业的数字化将在保险公司中创造更多的兴趣,以使用我们中国运营实体提供的技术和推广渠道。
我们的服务和产品
我们通过中国的经营实体,向保险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和产品,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消费者。通过我们为保险承运商提供的数字化推广服务、风险评估服务和增值捆绑福利,为我们的保险承运商客户的业务运营和营销提供便利。未来,我们计划将零售消费者纳入我们的客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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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推广服务
我们帮助我们的机构客户在各种社交媒体平台上获得知名度,并根据消费者的点击、浏览量或客户通过这些渠道的推广时间产生我们的收入。通过促销渠道,客户可以推广品牌知名度及其产品和服务。利用互联网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我们的推广服务触达了大量的保险购买者,并将他们与多个保险载体连接起来,以高性价比的方式优化了保险广告投放效率。
我们利用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在某些平台上获取流量,包括线上基于内容的平台(例如Tik-Tok、快手等)和线下场景营销平台。在典型的场景中,我们在流量大的网站上插入我们推广材料的超链接,浏览网站内容的人很可能会点击我们的超链接并阅读推广。我们的运营人员根据客户对推广内容的规范、预期的点击和浏览频率,跟踪工作进度,确保客户的标准在每个推广周期结束时都已达到。我们的技术团队对流量进行监控,并对每次推广的结果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制作流量报告。客户端能够跟踪点击量和浏览量。我们还使用流行的社交媒体平台作为营销渠道。
正如我们与客户签订的推广协议中所约定的,我们根据用户点击量和机构客户在推广渠道上的推广时间从客户那里获得佣金。每个月初,我们的客户都会制定每月的推广预算,并与我们就确切的推广订单和推广内容达成一致。我们的团队随后就他们在那个特定月份的推广需求的细节展开工作。我们收到客户对每个月促销效果的确认后,在每个月的下半月将服务发票寄给客户。我们的客户通常在每个月月底付款。如果由于客户对报告的审计而产生延迟,付款将在下个月初到达。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集问题。
风险评估服务
我们开发了一种独特的算法,并将其命名为“魔镜”,用于计算保险公司承保车险的赔付风险。利用我们专有的算法模型,我们能够生成基于车辆品牌、车型、出行区域、车龄的个性化风险报告。反过来,我们能够根据我们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的数量产生收入。配备了保险承运人评估个人车辆附加保险风险的计算公式,并利用人工智能(“AI”)和光学字符识别技术,Magic Mirror接收车辆信息,为每辆车制作详细的个人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某辆车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害的几率,为该车辆带来某些保险索赔的几率,以及不同车险承保类型下的保险理赔金额估算。例如,假设车辆是一辆在中国河北省使用了3年的福特SUV,Magic Mirror可能得出的结论是,车窗破碎的风险为35%,平均结算为人民币990元(154美元)。
魔镜的开发基于各种信息和技术来源,包括来自主要保险公司的险种和费率、汽车之家网站上的公开数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公开数据以及常见的车辆配件和TensorFlow Python技术的价格。TensorFlow Python是由Google创建和发布的用于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的免费开源软件库。可直接用于创建深度学习模型。Magic Mirror利用TensorFlow Python技术的机器学习功能,可以从车辆配件、过去的理赔信息和汽车保险类型等车辆信息中推断出车辆类型之间的模式以及所带来的风险。加强了魔镜的计算公式和风险评估功能。
我们不知道市场上有任何类似功能的产品,我们相信我们的魔镜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我们已经积累了61个Magic Mirror用户,这款产品每年产生的收入超过了87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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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从我们这里购买这款产品,是为了更好地了解他们计划投保的每一辆个人车辆所带来的风险。当保险承运人在作出保险决策时更需要可预见性时,这一产品尤其受到保险承运人的欢迎。基于车辆的信息,包括车辆类型、功能、品牌型号、新车购买价格、车架号、发动机号、座位号、排量、动力、车龄、保险类型等,我们以可视化的形式构建多维度、多特征的客户预测模型,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如下:

| * | XGboost模型曲线展示了魔镜预测的准确性。虚线显示任意随机预测,准确率为50%,而实线显示的是魔镜的准确率,约为77.26%。 |
魔镜从我们的客户——汽车保险承保人那里获取所有车辆信息。我们根据系统内部处理的信息定期更新魔镜系统,加强AI计算方法的效率,使产品能够持续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准确的报告。
增值捆绑福利
我们向保险公司出售增值的捆绑福利。这些福利包括常规服务代码,运营商作为后者服务包的一部分提供给客户,以及车辆移动通知服务代码。车主出示编码后,就可以使用洗车、汽车保养、驾驶员服务和车辆移动通知服务等一系列车辆维修服务。我们定期评估我们的服务代码提供的服务的定价,并更新我们的服务提供商合作伙伴池,以便我们能够始终如一地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向我们的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目前,我们的战略仍然侧重于通过对我们的服务代码进行有竞争力的定价来吸引更多的用户。我们的车辆移动通知服务是一种极具创新性的设计,允许车主无论身在何处或车辆停放在何处,如果出于任何原因,他们的车辆需要移动到不同的地点,以便为公共方便或其他车主的方便让路,都可以收到即时通知。拥有车辆移动通知码的车主,如为公共方便需要移动车辆,可将该码放置在自己的车辆上,并在不透露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接收电话通知。
我们常规服务代码的供应商是汽车维修服务代码提供商,他们有能力整合遍布中国的汽车维修服务提供商。我们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采购预先包装好的车辆维修套餐,然后将代码转售给我们的客户,汽车保险公司。受益于我们与车辆维修服务提供商的广泛网络,我们能够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获得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包,因此保持了公司的利润率,以及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我们自行创建车辆移动通知服务码,直接销售给保险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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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汽车维修服务市场很大程度上是按区域划分的。提供全国通用的车辆维修服务的车辆服务企业相对较少,提供此类服务规模的主要位于一线城市。我们卖给保险公司的服务码,让车主维修服务遍布全国。我们相信,这一功能使我们的服务代码对购买我们代码的保险公司和使用代码附带服务的车主都更具吸引力。
网站和小程序的免费信息
我们在微信里维护一个免费的资讯小程序,叫做“窝窝宝店”。该产品主要作为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发展工具。我们的编辑团队在这个小程序内定期撰写和发布关于保险行业前沿趋势、保险相关知识和最新保单的文章。素材以文章、图片、视频等形式呈现。搭载微信朋友圈联系人挖掘能力,高效触达潜在保险买家,这款产品自推出以来客户群迅速扩大。
准用户可通过微信搜索“窝窝宝店”小程序,或点击其他用户分享的“窝窝宝店”卡片链接,接入小程序。使用窝窝宝店不需要用户注册,免费。这个小程序吸引了一大批受益于学习我们素材并与家人朋友分享的保险经纪人,以实现对其潜在客户的更广泛的接触。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小程序上有一大群活跃的保险经纪人,增加了我们在与机构客户谈判期间的杠杆,从而简化了我们与这些客户的沟通过程。
我们的小程序在车辆保险行业是高度专业化的。我们认为,目前没有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运营类似的信息平台,专注于汽车保险行业。因此,我们认为我们的小程序具有竞争优势,是车险行业相关信息平台的先行者。
我们的客户和供应商
我们的客户是国内知名的保险承保人和保险中介机构。目前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全国300多家市级财险公司建立合作。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没有客户单独占公司总收入的10.0%以上。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有一个客户占总收入的10%以上,该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2.5%。截至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没有任何客户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10%。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两个客户分别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19.2%和18.6%。截至2023年6月30日,两家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比例分别为13.1%、10.5%。截至2022年6月30日,1个客户占应收账款总余额的55.9%。
目前,我们的供应商主要由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公司组成。我们的供应商分为四类:1)推广流量供应商;2)车辆维修服务代码提供商;3)技术开发供应商;4)信息运营商。促销流量供应商以我们供应商的成本为基础,代表了我们广大的供应商。在推广流量供应商中,我们既使用线上内容平台,也使用线下场景营销平台。我们不断调整我们的供应商池,以优化我们的采购成本。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的前四大供应商占我们总供应量的53.6%。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3.1%和12.4%。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0.4%和14.2%。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三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0.7%、17.8%及11.8%。截至2024年6月30日,四家供应商分别占应付账款余额总额的32.2%、26.6%、19.2%和18.9%。截至2023年6月30日,5家供应商占应付账款余额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1%、19.6%、19.3%、15.5%和13.7%。截至2022年6月30日,没有供应商单独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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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供应商订立供应合同。典型的供应商协议为期一年,自动选择在没有任何一方反对的情况下再延长一年。双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解除协议。供应商提供业务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并按月或在约定日期向我们收取服务费和管理费。双方均承担对商业信息保密的责任。供应商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我们将在发展业务时使我们的供应商库多样化,以降低我们对主要供应商的依赖风险。
销售与市场营销
目前,通过中国经营实体,我们的营销团队通过按区域与汽车保险公司联系的方式进行线下推广。
通过推广我们的品牌和服务,我们的目标是吸引更多我们可以直接推广的个人客户,而无需通过第三方流量供应商。对于机构客户,我们将打造一支精干、足智多谋的销售团队,并派出团队与我们的潜在机构客户进行沟通。对于个人客户,他们大多是保险经纪人,我们将同时使用线上和线下的场景营销,我们将与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在线社交媒体平台合作。
我们的增长战略
提升我们的数字化推广服务
目前,我们的数字化推广服务仍处于早期阶段。我们计划增强我们的营销团队,并聘请更多业内人脉广泛的营销经理,他们将帮助我们接触到更多有兴趣使用我们推广服务的机构客户。
我们还计划通过将我们目前的推广渠道从仅线上扩展到线上和线下,使我们的互联网营销渠道多样化,以接触更多的潜在用户。建设线下渠道,计划与整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合作。为拓展线上渠道,我们计划与包括Tik-Tok、微博、百度和快手在内的热门社交平台合作,推广客户的保险产品。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推广投入规模至少会翻一番,我们推广渠道的宽度和力度都会加强。
提升窝窝宝店内容质量
我们计划通过丰富内容和功能进一步升级窝窝宝店,以扩大我们的用户基础,并继续多样化和优化我们的产品内容,以提升用户体验。目前,我们在窝窝宝店上创作的内容主要是文章和图片的形式。为了更好地适应用户需求,我们将增加更多的视频化内容,对窝窝宝店用户进行教育。比如,我们会设计迎合保险经纪人的教程视频,帮助他们打造自己的职业形象。这一系列视频很可能会成为我们为窝窝宝店用户创作的第一组付费内容。
同时,我们计划让窝窝宝店上的用户体验更有趣,更容易分享。比如,目前我们正在Wowobaodian上测试一款交互产品,它将改变类似小程序上常见的传统单向信息输入模式。这款互动产品允许个人用户在我们的小程序上制作和分享原创内容,这样我们的用户将有机会采用读者和制作人的双重角色。在测试阶段,我们将保持上传访问对所有用户开放,然后我们的质量控制团队将对上传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选择合格的材料发布到程序中。从长期来看,我们预计会发现具有高质量输出的用户,并进一步与他们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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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们与保险承运商和保险中介机构的伙伴关系
我们将继续加强现有的服务范围,引入新的优质服务,为我们的机构客户创造更多价值。我们计划将我们的外联延伸到下游保险公司,以加强保险产品的定价和定制化。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招聘更多保险精算领域的人才,以完善魔镜系统内的AI计算,从而通过为机构客户的业务提供更准确的定价公式,更好地为他们服务。
目前,我们使用魔镜公式协助客户进行保险索赔风险评估。未来,我们计划扩大目前的业务规模,并将我们的重点转向保险服务营销,并将我们的技术服务应用于该领域。
增加我们的技术能力
我们将继续发展我们的AI和大数据能力,包括我们的核心技术能力、数据处理技术和机器学习算法,以加强魔镜的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我们计划增强我们提供迎合客户需求的解决方案的能力,以帮助客户更好地实现营销推广和消费者变现能力。我们会不断更新魔镜的核心技术,满足客户的需求。
扩大服务范围
我们计划将目前的服务范围扩大到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行业。我们将接触健康保险行业的潜在机构客户以及发掘个人客户,旨在覆盖健康保险市场的全谱。我们的第一步是为我们的推广服务和窝窝宝店小程序招聘更多在健康保险行业拥有丰富经验的人脉和知识渊博的工作人员,这样我们就可以跟上我们对窝窝宝店用户的输出质量,触达健康行业领域的机构客户。未来,我们计划单独成立一个专注于健康保险客户的部门。
根据我们的研究,短期健康险在保险销售手法、保险机构营销力度和发展阶段、保险购买者购买习惯等方面均可与财产险相媲美。我们计划利用我们目前的车辆保险专业知识,直接扩展到短期健康保险领域。长期健康保险需要更复杂的管理,业务运作与车辆保险大不相同。它根据各种长期保险合同开展业务,这些合同在购买价格和承保范围方面涉及更困难的决定。我们最初的战略将包括开展更多的行业研究,并专注于知识输出。渐渐地,我们计划发展一种盈利且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开拓海外市场
我们计划扩展我们的技术以在东南亚和其他国际市场开展业务,并为海外客户提供在线增长策略。我们相信,我们先进的技术、产品和内容,以及运营模式,应该会使我们在许多海外市场以及国内市场都具有竞争力。东南亚市场潜力巨大,行业快速增长为证。我们预计,我们在中国建立业务运营的经验将对我们向东南亚的业务扩张有很大帮助。
目前,我们正在招聘熟悉东南亚各种语言和商业文化的应届毕业生,以构建国际商业发展团队。这支队伍将与当地保险机构进行初步接触,熟悉当地保险法规。我们的计划是明年开始在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开展业务,我们预计两年后将在这些地区实现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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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优势
通过中国经营实体,我们致力于通过使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工具和大数据,优化与保险客户匹配的互联网平台广告策略。我们相信,我们是主要服务于汽车保险运营商的保险科技行业的先行者之一。我们的主要竞争对手主要参与帮助保险公司获取更多客户或与保险公司的保单签发流程,而我们更多地依赖互联网技术和在线流量推广。我们的目标是成为既服务于保险经纪人又服务于保险承运人的最大业务平台,帮助保险承运人将推广手段从传统的线下渠道转变为线上渠道。
我们认为,我们拥有一些竞争优势,这将使我们能够保持并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全国市场的行业市场地位。我们的竞争优势包括:
经验丰富且富有远见的管理团队
我们的管理团队在保险行业和互联网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比如我们的COO,Mingfei Liu,曾担任亚洲最大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的泛华经纪副总裁,国美金融保险高级总监。他开发了手机碎屏保险等多个保险产品。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an Chen曾任职于中国一线互联网公司,包括去哪儿网和汽车之家,负责产品和运营管理。陈先生在汽车之家搭建了车主服务部,搭建了一个注册用户超过1亿的车主服务平台。
我们的管理者有敏锐的商业判断力、执行力和对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敏锐眼光。我们还培育了一种企业文化,激发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各方面的欣赏和理解。我们相信这种文化是我们行业创新商业模式的基础。
市场推广优势
我们分析用户需求、行为、模式和偏好,以开发数据驱动的个性化内容和服务范围。我们对保险公司客户和保险购买者进行精准匹配,经常根据彼此的独特需求成功匹配两个群体。
在营销推广方面,收集研究网站用户浏览行为、浏览场景等数据,实现精准对接。我们努力与保险客户匹配广告策略,提高营销效率,降低营销推广成本。我们通过网站数据分析,为我们的市场推广业务设计了多种途径,包括网站访问时间跨度和访客点击跟踪。
技术优势
我们在技术团队资质、技术运用深度以及研发投入等方面都处于先进地位。我们以AI和大数据为技术基础,奉行以用户为导向的战略。我们在算法和营销洞察力方面的深厚行业知识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AI能力。我们已经开发并正在不断优化基于AI的魔镜,它有效地收集用户行为信息,并在我们整个内容生成系统中分析来自多个来源的大量数据。
除了魔镜系统,我们计划推出更多服务于我们机构客户的数字化产品。例如,借助我们自己的AI算法,我们可以准确预测未来的赔付概率和具体车辆的大致损害赔偿金额。由此,我们可以帮助保险承运人提供精准的风控措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业务损失。
Wowobaodian上的高质量内容
我们的编辑团队由在保险行业有多年从业经验的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团队掌握最新知识,及时满足我们读者的需求。我们的作者都是有过运营大型平台和互联网科技公司经验的专业人士,比如去哪儿网、美团网、京东商城和汽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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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招聘标准很高,目标是建立一支多元化、多才多艺的团队,能够以多种形式生成最新的行业素材,包括文章、音频和视频。同时,我们谨慎地提供有关最近行业政策的见解。鉴于中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严格而复杂的,我们的编辑团队也提供了详细的政策分析,并在我们的文章中应用他们的专业经验和知识。
我们的公司历史及Structure
下图列示了截止本招募说明书之日有家保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结构。

有家保险于2021年6月30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为控股公司,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并无积极从事任何业务。根据其第三次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有家保险被授权发行625,00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目前共有9,795,491股已发行在外流通普通股。有家保险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第开曼群岛KY1-1002大开曼岛P.O. Box 10240,South Church Street 103,Harbour Place,Floor,Cayman Islands。
有家保险 HK于2021年7月14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有家保险 HK是一家香港有限公司,为有家保险的全资附属公司。有家保险 HK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WFOE北京于2021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FOE北京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家保险 HK的全资子公司。WFOE北京没有任何业务。
WFOE苏州于2022年1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FOE苏州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家保险 HK的全资子公司。WFOE苏州是一家控股公司,没有任何业务。
WFOE浙江于2023年7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WFOE浙江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有家保险 HK的全资附属公司。WFOE浙江是一家控股公司,从未拥有任何资产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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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保险北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18年3月27日注册成立。有家保险北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WFOE Beijing、有家保险 Beijing及有家保险 Beijing当时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股东表决权代理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及咨询和服务协议(“VIE协议”)。这些VIE协议建立了VIE结构。2022年2月20日,经WFOE Beijing批准及有家保险 Beijing唯一执行董事批准,有家保险 Beijing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有家保险 Beijing的2.99%股权。此次发行已于2022年2月28日完成。于2022年2月28日,WFOE Beijing根据日期为2021年8月16日的独家认购期权协议与有家保险 Beijing的若干股东行使认购期权,并与有家保险 Beijing的全体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有家保险 Beijing的全部股权。于2022年3月3日,WFOE Beijing与有家保险北京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及谘询及服务协议,WFOE Beijing亦与有家保险北京的各股东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重组已于2022年3月3日完成。由此,有家保险北京成为WFOE北京的全资子公司,VIE结构解散。2024年5月21日,WFOE北京与WFOE浙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WFOE浙江转让有家保险北京100%股权。
江苏晶模于2020年7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江苏京模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YJYC于2020年6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江苏YJYC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子公司。
RDYJ于2018年7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RDYJ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有家保险北京的全资子公司。
江苏青银于2020年8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于2022年3月1日解散。江苏青银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有家保险的全资子公司。江苏青银从来没有任何资产或经营。
有家保险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2022年12月2日注册成立。有家保险苏州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WFOE苏州的全资子公司。
金证科技于2023年11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金证科技为有限责任公司,为WFOE浙江全资子公司。
重组
在2022年3月完成重组之前,WFOE Beijing与有家保险 Beijing和有家保险 Beijing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VIE协议,从而建立了VIE结构。VIE结构被用来为投资者提供对以中国为基地的公司的外国投资的风险敞口,而中国法律禁止对某些行业进行直接外国投资。
由于签订了VIE协议,WFOE Beijing被视为有家保险 Beijing的主要受益者,出于会计目的,我们将有家保险 Beijing及其子公司视为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可变利益实体。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了有家保险北京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
2022年2月,WFOE Beijing的母公司有家保险 HK决定解散VIE架构。2022年2月20日,经WFOE Beijing批准及有家保险 Beijing唯一执行董事批准,有家保险 Beijing向第三方投资者发行有家保险 Beijing的2.99%股权。此次发行已于2022年2月28日完成。于2022年2月28日,WFOE Beijing与有家保险 Beijing的若干股东根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行使认购期权,并与有家保险 Beijing的全体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以购买有家保险 Beijing的全部股权。于2022年3月3日,WFOE Beijing与有家保险北京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业务合作协议及谘询及服务协议,WFOE Beijing亦与有家保险北京的各股东订立终止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认购期权协议及股东投票权代理协议。重组已于2022年3月3日完成。由此,有家保险北京成为WFOE北京的全资子公司,VIE结构解散。终止VIE协议。2024年5月21日,WFOE北京与WFOE浙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WFOE浙江转让有家保险北京100%股权。
首次公开募股
2024年4月1日,公司以每股5.00美元的价格完成了2,000,000股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从首次公开募股中获得的总收益为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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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动态
本“Resent Developments”部分在标题为“反向股份分割”的小节之前披露的股份数量、面值和面值均未调整以反映反向股份分割。
管理层变动
2024年5月3日,Xiaoli Zhong提出辞去公司首席财务官职务。自2024年5月3日起,董事会委任Qingcai Li担任公司继任的首席财务官,任期三年或直至其较早前去世、辞职或被免职。
公司核证会计师变更。
2024年8月5日,公司通知Wei,Wei & Co.,LLP其决定解聘Wei,Wei & Co.,LLP为公司的审计师。于2024年8月8日,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及批准委任HTL International,LLC为其新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自2024年8月21日起生效。
关于2024年度股权激励计划的
于2024年9月19日,公司根据公司2024年股份激励计划向公司若干雇员发行2,70,000股公司普通股,作为他们继续在公司服务的补偿。
实施员工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24年9月3日生效。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由2,700,000股普通股组成,面值0.0001美元。于2024年9月19日,公司向若干雇员发行2,700,000股普通股,作为他们继续在公司服务的补偿。
股本增加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股东批准将公司法定股本由5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增加至1,000,000.00美元分为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方式是增设9,5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以在所有方面与公司股本中的现有股份享有同等地位(“股本增加”)。股东亦同意修订及重述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反映股本增加。
本次“股本增加”部分披露的股份数量和面值未进行调整,以反映反向股份拆分。
反向股份分割
于2024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东通过决议,批准按公司已发行及已发行普通股的不少于一(1)股五(5)股及不多于一(1)股二十(20)股的比例进行股份合并,以及授权普通股的数量。2024年11月2日,公司董事会批准以一(1)比十六(16)的比例进行revere股份分割。我们的普通股于2024年11月27日开始在调整后的基础上交易,反映了反向股份分割,现有股票代码为“UBXG”。因此,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共有9,795,491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公司法定股本为1,000,000美元,分为:625,000,000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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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2024 private placement
2024年11月28日,公司与多名投资者订立证券购买协议,就(i)1,425,000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16美元及(ii)认股权证进行私募配售(“PIPE发售”),初步购买合共4,275,000股普通股,购买价格为每股普通股4.00美元及三份随附认股权证,约为紧接证券购买协议日期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收盘价的102%(“发售价”),所得款项总额为570万美元(假设认股权证未被行使)。公司拟将PIPE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为行政开支、人才招聘及营运资金需求提供融资。
认股权证于发行时可行使,自其首次行使日起五年届满。认股权证可以现金行使;但条件是可在无现金行使时行使。此外,如在发行日期三个月周年后的任何时间,认股权证持有人可选择将认股权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交换为等于(x)0.8和(y)该部分将被行使的认股权证的相关普通股总数的乘积的普通股总数。
每份认股权证的初始行权价为每股普通股4.00美元,可按下文讨论的重置和调整。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于PIPE发售结束后的第七(7)个日历日,认股权证的行使价重置为0.80美元,即公司普通股的20%的纳斯达克最低价格,四舍五入至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确定的最接近的小数点后第一位。此外,在该等重置行使价后,紧接该等重置前可发行的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数目(“认股权证股份”)应调整为普通股数目,其确定方法是将初始行权价格乘以紧接该等重置前行使认股权证时可获得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并将其乘积除以该等重置产生的行权价格。认股权证最初最多购买4,275,000股普通股,由于重置,认股权证股份总数调整为21,375,000股普通股。证券购买协议还载有公司与买方的惯常陈述、保证和协议以及各方的惯常赔偿权利和义务。
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可能会进一步调整,包括股份分红、股份分割、股份合并、后续供股、按比例分配以及某些基本交易。如在认股权证发行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分红、股份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涉及普通股的类似交易(每一项均称为“股份合并事件”,而该股份合并事件生效的该日期,“股份合并事件日”)和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一个交易日开始至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第五(5)个交易日结束期间普通股的最低加权均价(该期间为“股份合并调整期”,该价格为“事件市价”),低于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在实施股份分割股份组合的调整后,乘以分子应为紧接该事件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且其分母应为紧接该事件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零头),则,在股份组合调整期最后一天的收盘时,该第5个交易日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应降低(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高)至事件市场价格,并增加认股权证行权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使应付的合计行权价格在考虑行权价格下降后,应等于该调整前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权价格。
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an Chen在PIPE发行中购买了52.5万股普通股和认股权证,初始购买最多1,575,000股普通股。作为重置的结果,认股权证授予Jian Chen以每股0.80美元收购7,875,000股普通股的权利。2025年3月18日,Jian Chen全额行使认股权证,通过无现金行权选择权购买6,409,884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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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汇总
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涉及高度风险。以下是使我们的普通股投资具有投机性或风险性的重要因素的摘要。重要的是,这份总结并未涉及我们面临的所有风险。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0页“风险因素”标题下所载及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实质性影响。 |
| ● | 我们的一些股东不遵守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规定,因此,如果我们无法对不遵守情况进行补救,股东可能会受到处罚。 |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
| ● |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 |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实质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
| ● | 有家保险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支付母公司费用或向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支付股息的能力。WFOE向HK支付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税。 |
| ● |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
| ● |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
| ● |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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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
| ● |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
| ● |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
| ● |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
| ● |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我们也有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约定。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这可能不会像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为您提供更多保护。 |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 ● | 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和不断演变的商业模式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以及我们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
| ● | 我们的收入和未来增长取决于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其前景受到众多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中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
| ● | 我们有经营活动产生的净亏损和负现金流的历史,未来可能还会持续。 |
| ● |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和吸引客户,或者由于我们的服务无法获得市场认可而失去现有的客户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
| ● | 针对我们的监管行动、法律诉讼和客户投诉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 ● | 我们可能会面临技术系统中断以及由此导致的服务可用性中断。 |
| ● | 我们可能无法进行必要或可取的战略联盟、收购或投资,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所进行的联盟、收购或投资中实现我们所期望的收益。 |
| ● | 少数客户占了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这些主要客户的关系或与更多客户接触,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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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们的普通股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 |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
| ● |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
| ● |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
| ● |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
追究外国公司责任法的影响
美国法律法规,包括《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HFCAA,可能会限制或消除我们与某些公司完成业务合并的能力,尤其是那些在中国有实质性业务的收购候选者。
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如果根据SEC随后建立的程序,SEC认定已确定的发行人具有“非检查”年,则该发行人将被要求遵守这些规则。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综合拨款法”)的立法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Accelerating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A,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不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实施HFCAAA的最终规则,该规则为PCAOB在根据HFCAAA的设想确定PCAOB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提供了一个框架。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关于其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的报告,原因是中国当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采取了立场。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确保在2022年完全进入检查和调查总部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PCAOB董事会撤销了此前在2021年的认定,即PCAOB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然而,PCAOB能否继续令人满意地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PCAOB继续要求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完全准入,并正在制定计划,在2023年初及以后恢复定期检查,并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调查,并根据需要发起新的调查。PCAOB还表示,如果需要,它将立即采取行动,考虑是否需要与HFCAA发布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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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的现任核数师HTL International,LLC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宣布的无法检查或完全调查的决定所限。HTL International,LLC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休斯顿,未接受PCAOB的检查。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Wei,Wei & Co.,LLP,即出具本招股章程其他地方所载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的独立注册公众帐号事务所,不受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公布的无法完整检查或调查的认定。该公司的审计师总部设在美国,在PCAOB注册,接受PCAOB的检查。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为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这些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请参阅本招募说明书第26页的“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在中国或香港以外的地区用于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往来我们子公司的现金转账
我们的管理层定期监测我们组织内每个实体的现金状况,并每月编制预算,以确保每个实体都有必要的资金在可预见的未来履行其义务,并确保充足的流动性。如果需要现金或出现潜在的流动性问题,我们将向我们的首席财务官报告,并在获得我们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我们将为该子公司进行公司间贷款。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有家保险被允许通过贷款或出资向有家保险 HK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的限制。根据香港各自法律,有家保险 HK获准通过资本投资向WFOE Beijing、WFOE Suzhou和WFOE Zhejiang(“WFOE”)提供资金,而不受资金金额限制。从香港到开曼群岛的股息支付没有限制。
要将现金从有家保险 HK转移到外商投资企业,有家保险 HK可以增加其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这需要向当地商务部门备案,或者通过股东贷款,这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当地局备案。除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此类现金转移或收益分配不受任何限制或限制。
向有家保险 HK、WFOE或中国经营实体提供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跨境综合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或中国人民银行9号文的规定,公司的跨境融资总额采用风险加权法计算,且不得超过上限。上限计算为资本或资产(企业以净资产为准)乘以跨境融资杠杆率,再乘以宏观审慎监管参数。宏观审慎监管参数目前为1,未来可能由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为2。因此,中国公司可向外国公司借款的上限应按借款人净资产的2倍计算。当WFOE浙江公司和有家保险北京公司联合申请,或WFOE苏州公司和有家保险苏州公司联合申请,或WFOE浙江公司和JZSC科技公司联合申请借用外债时,借款上限为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2倍,且我中国经营主体应作出承诺,不以各自名义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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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保险可能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其营运资金和现金需求,包括向其股东支付股息所需的资金。若有家保险的子公司未来发生代偿债务,其债务管理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有家保险支付股息的能力。
由于中国法律法规(见下文)要求每年拨款10%的税后收入在支付股息前以一般储备基金计提,因此,以及在下文提及的其他方面,WFOEs在这方面以及在将其净资产的一部分作为股息转移至有家保险 HK的能力方面受到限制。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
1.中国法规目前允许仅从累积利润中支付股息,这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
2. WFOE须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每年至少计提其税后净收入的10%作为法定盈余储备,直至该储备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WFOE向HK支付的股息须缴纳10%的预扣税;
3.该等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股利进行分配;
4. WFOE也可以将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其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除非发生清算,这些基金也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不参与共同福利基金;和
5.债务的发生,特别是管理这类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子公司支付股东股息或进行其他现金分配的能力。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之日,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尚未进行任何收益分配或结算之前VIE协议项下的任何欠款,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也没有任何在可预见的未来进行收益分配或结算金额的计划。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有家保险向有家保险 HK转帐合共$ 2,410,000,其中有家保险 HK向WFOE Zhejiang转帐$ 2,400,000。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有家保险向有家保险 HK转帐合共3,780美元。在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有家保险向有家保险 HK转移了总计6040美元,有家保险 HK向WFOE Beijing转移了500美元。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和2022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内,控股公司、其子公司之间或向投资者之间没有任何股息或分配。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三年期间,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现金转移和/或其他资产转移情况如下:
| 转让 | 转让 | 金额 | ||||||||||
| 没有。 | 从 | 到 | ($) | 日期 | 目的 | |||||||
| 1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40 | 21年8月3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2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1,000 | 21年8月5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3 | 有家保险 HK | WFOE北京 | 500 | 21日8月6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4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2,000 | 22年10月26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5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3,000 | 22年12月21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6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3,780 | 3月10日-23日 | 转账测试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是否正常工作 | |||||||
| 7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200,000 | 4月8日至24日 | 内部转账 | |||||||
| 8 | 有家保险 HK | WFOE北京 | 200,000 | 4月8日至24日 | 资本投资 | |||||||
| 9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200,000 | 6月5日-24日 | 内部转账 | |||||||
| 10 | 有家保险 HK | WFOE浙江 | 200,000 | 6月5日-24日 | 资本投资 | |||||||
| 11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10,000 | 7月9日至24日 | 内部转账 | |||||||
| 12 | 有家保险 | 有家保险 HK | 2,000,000 | 9月19日至24日 | 内部转账 | |||||||
| 13 | 有家保险 HK | WFOE浙江 | 1,000,000 | 20-Sep-24 | 资本投资 | |||||||
| 14 | 有家保险 HK | WFOE浙江 | 1,000,000 | 9月23日至24日 | 资本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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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我们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北京市顺义区中关科技园临空二路1号,邮编101300。我司各主要行政办公室电话:+ 86-010-065120297。我们的注册办事处位于Harneys Fiduciary(Cayman)Limited,4th Floor,Harbour Place,103 South Church Street,P.O. Box 10240,Grand Cayman KY1-1002,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过程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22 E 42nd St 18th FL,New York,NY 10168。
作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意义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低于12.35亿美元的公司,我们符合2012年4月颁布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或JOBS Act)中定义的“新兴成长型公司”的资格,并且可能会利用减少的报告要求,否则这些要求将适用于上市公司。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 | 被允许在我们提交给SEC的文件中仅提交两年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和仅两年的相关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的讨论和分析; |
| ● | 未被要求在评估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时遵守审计师证明要求; |
| ● | 减少定期报告、代理声明和登记声明中有关高管薪酬的披露义务;和 |
| ● | 豁免就高管薪酬举行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投票和股东批准任何先前未获批准的金降落伞付款的要求。 |
根据2024年4月完成的首次公开发售,我们可能会利用这些规定,直到我们根据首次公开发售普通股之日的第五个周年之后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然而,如果某些事件在该五年期结束前发生,包括如果我们成为“大型加速申报人”,我们的年度毛收入超过12.35亿美元或我们在任何三年期间发行超过10亿美元的不可转换债券,我们将在该五年期结束前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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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业法》第107条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可以利用《证券法》第7(a)(2)(b)条规定的延长过渡期,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我们选择利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并承认根据《就业法》第107条,这种选择是不可撤销的。
作为外国私人发行人的影响
我们是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例如: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提供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一样多的《交易法》报告,或者频率同样高; |
| ● | 对于中期报告,我们被允许仅遵守我们的母国要求,这些要求没有适用于国内公众公司的规则那么严格; |
| ● | 我们不需要在某些问题上提供相同水平的披露,例如高管薪酬; |
| ● | 我们不受监管FD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披露重大信息的规定的约束; |
| ● | 我们不需要遵守《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的征集条款;和 |
| ● | 我们没有被要求遵守《交易法》第16条,该条要求内部人就其股份所有权和交易活动提交公开报告,并确立内部人对任何“短线”交易交易实现的利润的责任。 |
我们打算遵守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该规则允许我们遵循某些符合开曼群岛要求的公司治理规则,以代替许多适用于美国公司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因此,我们的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您对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美国公司所期望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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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 售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证券: | 最多14,400,000股普通股,包括最多13,500,000股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 |
|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普通股 | 9,795,491股普通股 | |
| 本次发行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 9,795,491股普通股,假设没有行使认股权证,或23,295,491股普通股,假设认股权证全额行使 | |
| 收益用途 | 我们将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本招股章程涵盖的出售普通股的所有所得款项净额将归售股股东所有。我们无法预测认股权证将于何时及以何种金额或是否会被行使,并且有可能认股权证可能会到期而永远不会被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会收到任何现金收益。我们从行使认股权证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见“所得款项用途”。 | |
| 上市 | 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上市,代码为“UBXG”。 | |
| 风险因素 | 您应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中标题为“风险因素”的部分以及其他信息,以讨论您在决定投资我们的证券之前应考虑的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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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证券的投资涉及重大风险。在对我们的证券进行投资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我们在SEC存档的2024年年度报告中列出的风险因素,该报告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以及以下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增加了我们最近的年度报告中列出的风险因素。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您应该仔细考虑这些风险以及我们在本招股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包含或纳入的其他信息。我们目前不知道或我们目前认为不重要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损害,并可能导致贵方投资的完全损失。
以下披露旨在强调、更新或补充公司公开文件中阐述的先前披露的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应与公司向SEC提交的其他文件中确定的任何其他风险因素一起仔细考虑。
此类风险并非详尽无遗。我们可能会面临额外的风险,这些风险我们目前未知或我们认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并不重要。已知和未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主要通过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和损害。
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先前与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您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与VIE相关的先前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的,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先前VIE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除其他外,转让定价调整可能会导致先前VIE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他们的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我们的税务费用。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根据适用法规对调整后但未缴纳的税款对VIE征收滞纳金和其他罚款。如果之前的VIE的税务负债增加,或者如果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宣布破产或受到解散或清算程序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的能力。
中国经营实体持有某些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的资产,包括许可证、域名和我们的大部分知识产权。如果任何中国经营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的约束或未经我们同意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任何中国经营实体进行非自愿清算程序,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其部分或全部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或不利影响。
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实质性影响。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公布《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6日,中国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法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较新,对其解释和实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它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有一个包罗万象的规定,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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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负面清单”中规定为外商投资“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该清单最近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于2020年7月23日生效。《外商投资法》规定,经营“受限”或“禁止”行业的外商投资实体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如果我们的任何业务根据当时生效的“负面清单”被“限制”外商投资,我们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外商投资法》,我们可能会被要求重组我们的业务运营,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合同安排受中国法律管辖。我们也有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合同约定。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这可能不会像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为您提供更多保护。
我们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我们还有合同约定,目前受中国法律管辖,需经仲裁。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像美国等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那样发达。因此,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采取法律行动的能力。在执行端,中国与开曼群岛或美国没有规定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任何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中国对仲裁有其独特的程序规则,包括仲裁地点的限制、仲裁员的组成、允许提交仲裁的问题的规模等。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仲裁的最终结果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院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这将需要额外的费用和延误。如果有必要采取法律行动,我们在采取此类法律行动或强制执行此类法律行动结果的过程中可能会遭受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的一些股东不遵守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规定,因此,如果我们无法对不遵守情况进行补救,股东可能会受到处罚。
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专用工具境外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告》,即“37号文”。根据37号文,中国居民向离岸公司即SPV贡献境内资产或权益,需事先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进行登记。37号文还要求在SPV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修改中国居民的登记,例如中国个人出资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此外,以往返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外汇管制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如实披露股东实际控制方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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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司部分股东已完成37号文登记,合规。我们的一些实益拥有人,他们是中国居民,没有完成37号文的登记。我司所有重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完成37号文登记。我们已要求我们的中国居民股东按照37号文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申请和备案。我们试图遵守,并试图确保我们受这些规则约束的股东遵守相关要求。然而,我们无法提供任何保证,即我们的所有和未来的中国居民股东将遵守我们的要求,进行或获得任何适用的注册,或遵守37号文或其他相关规则要求的其他要求。中国居民股东未遵守37号文登记可能导致对离岸特殊目的载体的部分外汇活动施加限制,包括限制其接收注册资本的能力以及未能完成37号文登记的中国居民股东的额外资本;以及未完成37号文登记的中国居民股东将特殊目的载体所得利润和股息汇回中国,也属于违法行为。此外,中国居民股东未能完成37号文登记,可能会对每位股东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每一位中国居民股东将在未来按照37号文的要求完成登记程序。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投资离岸公司的法规可能会使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承担责任或受到处罚,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注资的能力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
作为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境外控股公司,有家保险可以向我们的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追加出资,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贷款,根据中国法律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超过法定限额,并且必须在当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进行登记。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的外管局75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可能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根据外管局37号文,在外管局37号文实施之前进行或已经对离岸特殊目的工具或SPV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中国居民,必须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此类投资登记。此外,作为SPV的直接或间接股东的任何中国居民,必须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就该SPV进行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此外,此类SPV在中国的任何子公司均须敦促中国居民股东更新其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的登记,以反映任何重大变化。如该SPV的任何中国居民股东未能进行必要的登记或更新登记,则该SPV在中国的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SPV分配其利润或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收益,SPV也可能被禁止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追加出资。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通知13。根据外管局13号通知,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申请,必须向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应在外管局监督下审查申请并接受登记。我们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们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并被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中国居民或实体完成外汇登记。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安全管理局的登记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我们的所有其他股东或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获得或更新任何适用的登记或批准,这些登记或批准要求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的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并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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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这些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法规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投资和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遵守或将能够遵守所有适用的外汇和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中国法规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于中国实体施加的各种要求,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完成必要的政府注册或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如果有的话),关于未来向中国经营实体提供的贷款或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注册或获得此类批准,我们使用我们预期从任何后续发行中获得的收益以及为我们的中国业务提供资金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批准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三部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商和境内在华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中国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一个或多个自然人、经营实体或其他组织(统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企业的股票份额、股权份额、资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项目;(四)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投资。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将发布或者批准发布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国外商投资法给予外商投资实体或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但在“负面清单”中被视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负面清单”尚待公布,与现行外商投资市场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否不同尚不明确。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在外国限制或禁止行业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将需要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市场准入许可和其他批准。如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负面清单”中任何禁止的行业,可要求该外国投资者除其他外,停止其投资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处置其股权或资产,并没收其收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行政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外国投资者改正,并采取必要措施,满足限制性准入特别行政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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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根据该制度,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投资信息,以及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安全审查制度。
此外,《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根据规范外商投资的现行法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保持其结构和公司治理。
此外,《中国外商投资法》还为外国投资者及其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若干保护性规则和原则,其中包括,外国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自由转入或转出中国,其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使用费、合法取得的赔偿或补偿、清算所得等,中国境内;地方政府应当遵守对境外投资者的承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法合规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合法权益,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附加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禁止征用、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禁止强制技术转让。
尽管有上述规定,《中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包括“外国投资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通过其他任何方式进行投资”。因此,存在着未来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条款可能将合同安排视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的可能性,那么我们之前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认定为对外投资,我们的合同安排是否会被认定为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要求,以及上述合同安排如何处理都是不确定的。
中国政府对我们开展商业活动的方式施加了实质性影响。我们目前不需要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但是,如果我们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并且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政府已经并将继续通过监管和国有制对中国经济的几乎每个部门实施实质性控制。我们在中国经营的能力可能会因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受到损害,包括与税收、环境法规、土地使用权、财产和其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这些辖区的中央或地方政府可能会实施新的、更严格的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这将需要我们方面的额外支出和努力,以确保我们遵守这些规定或解释。因此,未来的政府行为,包括不继续支持最近的经济改革和恢复更集中的计划经济或在实施经济政策方面的地区或地方差异的任何决定,可能会对中国或其特定地区的经济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并可能要求我们剥离我们当时持有的中国物业的任何权益。
例如,中国网络安全监管机构于2021年7月2日宣布,已开始对滴滴全球有限公司(NYSE:DIDI)进行调查,并在两天后下令将该公司的应用从智能手机应用商店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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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的业务部门可能会受到其经营所在省份的各种政府和监管干预。该公司可能受到各种政治和监管实体的监管,包括各种地方和市政机构以及政府下属部门。公司可能会因未能遵守现有和新通过的法律法规或处罚而产生必要的增加成本。中国政府可能会在几乎不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运营和我们普通股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外国对中国发行人的投资实施更多监督和控制的任何行动都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此外,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须获得中国政府许可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该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目前不需要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来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因此,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大幅贬值,甚至变得一文不值,如果我们受到新的要求,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以便在未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于2021年7月6日向社会公开。这些意见强调,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的管理和对中资公司境外上市的监管。这些意见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如推动相关监管制度建设,应对中国境外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和事件以及网络安全和数据隐私保护需求。此外,2022年1月4日,CAC、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守秘密总局和国家密码局13个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并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要求,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国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上述政策和任何相关实施规则将被颁布,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由于这些意见是最近发布的,目前官方对意见的指导和解释在几个方面仍不明确。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意见的所有新监管要求或任何未来实施规则。见“—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个人信息承担责任”和“任何后续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有家保险是一家控股公司,将依赖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需求。对我们的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的任何限制,或向我们支付股息的任何税务影响,都可能限制我们向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支付母公司费用或支付股息的能力。
有家保险是一家控股公司,通过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开展我们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支付的股息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所需的资金,以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并支付我们的经营费用。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WFOE和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只能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此外,要求外商独资企业每年至少提取其累计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拨付一定的法定公积金,直至该基金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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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主要以人民币产生全部收入,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为其他货币。因此,任何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使用其人民币收入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中国政府可能会继续加强资本管制,外管局可能会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提出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种类支付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简称EIT)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除非根据中国中央政府与该非中国居民企业注册成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之间的条约或安排另有豁免或减免,否则中国公司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将适用最高10%的预扣税率。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的增长、进行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利的投资或收购、支付股息或以其他方式为我们的业务提供资金和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UBX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中国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资产转移受到限制。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除涉及洗钱和犯罪活动的资金转移外,香港政府并无对资金在香港境内、进出香港(包括从香港到中国的资金)的转移施加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不能保证香港政府未来不会颁布可能施加此类限制的新法律或法规。
由于上述情况,如果业务中的现金或资产在中国或香港或中国或香港实体,则由于中国政府干预或对我们或我们的子公司转移现金或资产的能力施加限制和限制,资金或资产可能无法用于中国或香港以外的资金运营或其他用途。
因为我们的业务是以人民币进行的,而我们普通股的价格是以美元报价的,货币兑换率的变化可能会影响你们投资的价值。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元和人民币兑换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可用于业务的收益金额。
我们的业务在中国开展,我们的账簿和记录以人民币保存,这是中国目前的情况,我们向SEC提交并提供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以美元呈报。人民币和美元汇率的变化影响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我们以美元计算的经营业绩。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对中国和美国经济的感知变化的影响。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现金流、收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美元和人民币兑换率的变化将影响我们可用于业务的收益金额。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币值与美元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保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执行董事会完成了对构成特别提款权的一篮子货币(即SDR)的五年定期审查,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确定人民币为可自由使用货币,并将与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一起作为第五种货币纳入SDR篮子。2016年第四季度,在美元飙升和中国资本持续外流的背景下,人民币显著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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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贬值在2017年停止,人民币兑美元在这1年期间升值约7%。2018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5%。从2019年初开始,人民币对美元再度出现较大幅度贬值。2019年8月初,中国央行将人民币每日参考汇率设定在7.0039元兑1.00美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首次突破7.0。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
国际社会仍对中国政府施加重大压力,要求其采取灵活的货币政策,允许人民币对美元升值。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成本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人民币的任何重大重估都可能对我们的收入、收益和财务状况以及我们以美元计算的普通股的价值和任何应付的股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任何后续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以及其他业务目的,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转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人民币兑美元大幅贬值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收益的美元等值,进而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战略收购或投资或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迄今为止,我们没有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此外,我们的货币汇兑损失可能会因中国外汇管制规定而被放大,这些规定限制了我们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能力。因此,汇率波动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包括执法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突然或意外变化,可能会对我们产生不利影响,并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
中国经营实体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受其管辖。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以成文法规为基础的。先前的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引用以供参考,但先例价值有限。1979年,中国政府开始颁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治理、商业、税收和贸易等一般经济事项的综合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我们业务的很大一部分在中国开展,我们的运营主要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继续快速发展,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并不总是统一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执行涉及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可以获得的法律保护。由于不断变化的法律和法规而产生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阻碍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公司)获得或维持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许可或执照的能力。在没有必要的许可或执照的情况下,政府当局可以对我们实施实质性制裁或处罚。此外,某些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某些监管要求可能无法被其他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始终如一地应用,从而使得严格遵守所有监管要求变得不切实际,或在某些情况下变得不可能。例如,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以强制执行我们通过法律或合同享有的法律保护。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方面拥有自由裁量权,与较发达的法律体系相比,可能更难预测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此外,中国的法律制度部分基于政府政策和内部规则,其中一些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公布,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因此,我们可能要到违规之后的某个时间才知道我们违反了这些政策和规则。这些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阻碍我们继续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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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中国在环境保护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我们可能会产生更高的合规成本或在我们的运营中受到额外的限制。中国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也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此外,我们无法预测中国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对我们业务运营的影响,包括新法律的颁布,或现有法律的变更或其解释或执行。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和包括你们在内的投资者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此外,在中国的任何诉讼都可能旷日持久,并导致大量成本,并转移我们的资源和管理层的注意力。
中国政府对我们的业务开展具有重大监督和酌处权,并可能在政府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干预或影响我们的运营,以进一步实现监管、政治和社会目标。中国政府最近发布了对教育和互联网行业等某些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政策,我们不能排除它在未来发布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有关我们行业的法规或政策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最近表示有意对在海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其他资本市场活动以及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中国政府一旦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在极端情况下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我们可能会对不当使用或盗用个人信息承担责任。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有关隐私、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的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不断发展演变。对我们适用或可能适用的法律的范围和解释往往是不确定的,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特别是在外国法律方面。特别是涉及隐私和个人信息及其他用户数据的收集、共享、使用、处理、披露、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胜枚举。这类法律法规的范围往往各不相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并且在不同的法域之间可能不一致。
我们希望获得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有关我们的员工和第三方的信息。我们还维护有关我们运营的各个方面以及我们的员工的信息。客户、员工和公司数据的完整性和保护对我们的业务至关重要。我们不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员工期望我们会充分保护他们的个人信息。适用法律要求我们对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护这些信息。
经修正后的《中国刑法》第7条(2009年2月28日生效)和第9条修正案(2015年11月1日生效),禁止机构、公司及其雇员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披露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盗窃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此种信息。2016年11月7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国网络安全法》,即《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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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只能收集用户提供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提供者也有义务为其产品和服务提供安全维护,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为中国民法规定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侵权索赔提供了主要法律依据。中国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越来越注重数据安全和数据保护领域的监管。
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的监管要求在不断发展。例如,中国的各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网信办、公安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以不同且不断演变的标准和解释来执行数据隐私和保护法律法规。2020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16年11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网络安全法(“CSL”),该法于2017年6月生效。《CSL》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地列出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监管要求的法律,使许多以前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的网络空间活动受到政府审查。违反CSL的法律后果包括给予警告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清盘整改、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2020年4月,中国网信办和中国其他一些监管机构颁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于2020年6月生效。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购买确实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必须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国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数据安全法》规定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实体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包括任何实体和个人不得通过窃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此类数据,且此类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不应超过必要的限额。遵守CSL和任何其他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可能限制使用和采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负担,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7月10日,中国网信办(“CAC”)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此外,2022年1月4日,CAC、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和国家密码局等13个中国监管机构联合通过并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该办法将于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授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并要求,除其他外,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外,任何持有百万以上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寻求在外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也应接受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进一步阐述了评估相关活动的国家安全风险时应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一)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销毁以及被非法使用或出境的风险;(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如公开后被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使用的风险;(三)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安全审查还将调查海外IPO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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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4日,CAC公布了《网络数据安全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即《网络数据安全规定草案》,其中重申,处理拟境外上市用户个人信息超过百万的数据处理者,应当申请网络安全审查。此外,处理重要数据或在境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聘请数据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安全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网络空间事务管理部门。目前,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仅公开征求意见,其实施条款和预计通过或生效日期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会发生变化。我们不知道将采用哪些规定,也不知道这些规定将如何影响我们以及我们在纳斯达克的上市。如果发生CAC认定我们受本规定约束的情况,我们可能会被要求从纳斯达克退市,我们可能会受到罚款和处罚。
鉴于:(i)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不需要用户提供任何个人信息;(ii)我们在业务运营中不拥有来自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以及(iii)在我们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影响国家安全,因此可能不会被当局归类为核心或重要数据,我们预计不会因任何后续产品而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我们的微信小程序仅用于提供与保险相关的新闻和信息,不能访问程序用户或公众的任何个人信息。但是,如果网络数据安全条例草案被采纳为法律并且我们在纳斯达克上市,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可能将被要求自行或保留第三方数据安全服务提供商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并每年向当地机构提交此类数据安全评估报告。CAC或任何其他中国监管机构或行政当局均未就中国经营实体与公司联系。公司和中国经营实体目前均无需获得CAC或任何其他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但是,对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将如何解释或实施,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2021)》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也无法保证我们能够充分或及时地遵守此类法律。我们的中国子公司目前已获得我们在中国境内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和批准,包括营业执照。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以至于我们受到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CAC要求的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无法保证我们能否及时完成注册过程,或者根本无法保证。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此类批准,未能获得和维持我们业务所需的此类批准、许可或许可,或应对监管环境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责任、处罚和运营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我们的普通股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或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可能会受到中国监管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了广泛的监管,包括对互联网行业运营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较新且不断发展,其解释和执行涉及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8年3月,国务院宣布设立新的部门,即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工信部、公安部参与)。这一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这一领域的决策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对接网络内容行政管理和处理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国家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中心调整为由中央网信委办公室而不是工信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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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可能与互联网行业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对中国互联网业务(包括我们的业务)的现有和未来外国投资以及其业务和活动的合法性产生了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已获得在中国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执照,或将能够维持我们现有的执照或获得新的执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吊销我们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相关业务或对我们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在根据外国法律对我们、我们的大多数董事或我们的管理层实施法律程序送达、执行外国判决或在中国提起诉讼方面,您可能会遇到困难。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然而,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的几乎所有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在很大一部分时间内都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都是中国国民。因此,我们的股东可能很难对我们或我们居住在中国的管理层进行过程服务。此外,中国与开曼群岛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规定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约。因此,在中国承认和执行任何这些非中国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就任何不受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事项作出的判决可能是困难的或不可能的。
海外监管机构可能很难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或收集证据。
在美国常见的股东索赔或监管调查,在中国一般很难作为法律或实践问题进行追究。例如,在中国,为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提供所需信息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或者2020年3月生效的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他国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监管合作机制。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与调查取证有关的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中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任何组织和/或人员提供与证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关于适用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已公布。第一百七十七条仅适用于境外主管部门的活动构成境外主管部门在中国境内直接调查或者取证的情形。我们的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进行。如果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我们进行调查,例如司法部、SEC或其他当局的执法行动,这些机构的活动将构成直接在中国境内的调查或证据收集,因此将属于第177条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司法协助、外交渠道或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方式与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建立跨境合作。然而,无法保证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将在这一特定案例中成功建立此类跨境合作和/或及时建立此类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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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第一百七十七条为近期颁布的规定,且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未有关于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规定,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实施或适用尚不明确。因此,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和必要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无法进行此类调查,则存在风险,他们可能会决定暂停我们在SEC的注册或注销我们的注册,还可能将我们的证券从美国境内的纳斯达克或其他适用交易市场退市。另请参阅“—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了解与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投资于我们相关的风险。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主体”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全面管理的主体。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组织管理事实上标准将中国控制的境外注册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即SAT 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主体”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认定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适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文本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日常运营管理的主要地点在中国;(ii)与企业的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位于或维护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地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目的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目的确定有家保险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可能需要就我们的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并且我们可能需要从我们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息中预扣10%的预扣税。此外,非居民企业股东(包括我们的普通股股东)可能需要就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普通股实现的收益按1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前提是此类收入被视为来自中国境内。此外,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支付给我们的非中国个人股东(包括我们的普通股股东)的股息以及这些股东转让普通股所实现的任何收益可能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税(如果是股息,则可以从源头上扣缴此类中国税)。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任何中国所得税负债可能会减少。但目前尚不清楚,在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在实践中,有家保险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获得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面临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非居民投资者转让和交换我公司股份的历次私募融资交易的申报及后果面临不确定性。2015年2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报》,即公报7。根据公告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资产,包括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上市非中国控股公司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基础中国资产,前提是该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是为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此类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受让人或其他有义务支付转让款项的人有义务代扣适用的税款,目前对于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税率为10%。公告7还介绍了内部集团重组和通过公开证券市场买卖权益类证券的安全港。2017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头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或《公告37》,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37号公报进一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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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临未来私募股权融资交易、股份交换或涉及非中国居民企业投资者转让我公司股份的其他交易的报告和后果的不确定性。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就备案追究这类非居民企业或就代扣代缴义务追究受让方,并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协助备案。因此,我们和此类交易中的非居民企业可能会面临根据第7号公告和第37号公告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的风险,并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这些规定或证明我们和我们的非居民企业不应根据这些规定被征税,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税收优惠待遇和政府补贴被撤销或无法获得,或者如果我们的纳税义务计算成功地被中国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我们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收规定的税款、利息和罚款。
中国政府向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提供了税收优惠,包括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经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减至15%的优惠税率。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任何上调,或我们在中国的中国子公司目前享有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和地方政府补贴的任何终止、追溯或未来减免或退还,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在我们的日常业务过程中,我们受到复杂的所得税和其他税收法规的约束,在确定所得税拨备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尽管我们认为我们的税务拨备是合理的,但如果中国税务机关成功挑战我们的地位,我们被要求支付超过我们的税务拨备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可能会增加我们通过收购追求增长的难度。
中国六家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某些收购确立了复杂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中国商务部(“商务部”)在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中提前通知。此外,2008年生效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垄断法》要求,视同集中、涉及特定成交额门槛的当事人的交易,必须先经过商务部的清零,才能完成。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公布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其中规定,凡涉及可变利益主体的经营者集中,均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适用法律规定的清理门槛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经营者集中情况。因此,我们对我们未来进行的其他实体(无论是我们自己还是我们的子公司)的收购,以及达到许可门槛的收购,可能需要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获得其批准,如果我们未能遵守该要求,我们可能会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在内的处罚。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商务部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提出“国防和安全”关切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而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并购,均受到商务部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2020年12月19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具体规定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包括受审查的投资种类、审查范围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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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们可能会寻求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相辅相成的潜在战略收购。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商务部或其当地同行或其他相关政府当局的批准或许可,可能会延迟或阻碍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就后续发行而言,可能需要证监会的批准,如果需要,我们无法预测我们是否能够获得此类批准。
并购规则要求,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境外特殊目的载体,为寻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而成立,使用此类特殊目的载体的股份收购中国境内权益或由其股东作为对价持有的中国境内权益,在此类特殊目的载体的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不过,《并购规则》的适用情况仍不明朗。如果需要证监会批准,我们是否有可能获得批准是不确定的。
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管理规定草案》)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备案办法草案》,与《管理规定草案》合称《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二者的征求意见期均已于2022年1月23日届满。《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对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的备案监管安排进行了布局,明确了境外市场间接境外上市的认定标准。
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规定,中资公司或发行人应在发行人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外市场上市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需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相关行业有权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核准等文件(如适用);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意见(如适用);中国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此外,境外上市后发行境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所需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报告及相关承诺;境内法律意见书。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意向证券发行上市的;(二)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意向证券发行上市可能构成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发行人的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四)最近三年,境内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其他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五)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管理规定》界定了未履行备案义务或欺诈备案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平行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经营许可或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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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境内公司发行证券并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函》或《通函》,并发布了一套新规,其中包括《境外试行管理办法》
境内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或试行办法,五项配套指引。该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取代了关于境外上市的规则草案。试行办法对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均实行证监会备案管理,细化了监管制度。具体规定了备案主体、时间节点和程序等要求。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中国境内公司寻求在境外市场间接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境内主要经营主体,该主体作为境内责任主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试行办法还对材料事件的报告提出了要求。违反《试行办法》,如未履行备案程序而在境外发行和上市证券,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人民币100万元(约合15万美元)至人民币1000万元(约合150万美元)的罚款。《试行办法》通过以行政处罚强制问责、将相关市场参与者合规状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等方式,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
根据该通函,自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已在境外上市或满足以下情形的属于备案范围的中国境内企业为“存续企业”:在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前,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申请已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如注册声明已在美国市场生效),不需履行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上市监管程序,境外发行上市工作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企业不要求立即向证监会备案,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的,应按要求向证监会备案。2023年3月31日《试行办法》生效之日已提交境外发行上市有效申请但未获得境外监管机构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中国境内企业,可合理安排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的时间安排,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023年9月25日,我们收到中国证监会的通知,确认我们已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备案要求,该要求已于2024年4月完成。
此外,境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在《试行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就其后续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同等发行活动提交备案。因此,我们将被要求在任何后续发行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然而,在境外发行的背景下如何解释或实施并购规则仍存在不确定性,该等经修订或新的法律法规将对中国经营实体的日常业务运营产生潜在影响。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相关中国政府机构会得出与我们相同的结论。中国监管机构未来可能会颁布法律、法规或实施规则,要求有家保险及其子公司(包括中国的经营实体)在赴美上市前必须获得中国当局的监管批准。如果确定任何后续发行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我们可能会因未能获得或延迟获得中国证监会对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而面临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这些制裁可能包括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的罚款和处罚、对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的限制、延迟或限制将任何后续发行的收益汇回中国、限制或禁止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或汇出股息,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声誉和前景以及我们普通股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在我们所发行的普通股结算和交付之前停止任何后续发行。因此,如果您在我们提供的普通股的结算和交付预期之前和之前从事市场交易或其他活动,您这样做的风险是可能不会发生结算和交付。此外,如果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后来颁布了新的规则或解释,要求我们获得他们对任何后续发行的批准,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此类批准要求的豁免,如果以及何时建立了获得此类豁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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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无论是有家保险还是其任何子公司,包括中国的经营实体,目前均无需获得中国当局的批准,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或网络安全管理委员会或CAC,以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或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日期,我们也没有被拒绝任何许可。然而,如果我们未来被要求获得批准,被中国当局拒绝在美国交易所上市,我们将无法继续在美国交易所上市,这将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不确定公司未来何时及是否需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才能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甚至在获得该许可时,是否会被拒绝或撤销。尽管公司目前无需获得任何中国联邦或地方政府的许可来获得此类许可,也没有收到任何在美国交易所上市的拒绝,但我们的运营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与其业务或行业相关的现有或未来法律法规的不利影响。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立法草案方面依赖律师的此类建议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最终版本可能存在重大差异和/或实施条例尚待颁布。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有关海外名单的规则草案下的备案程序许可,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许可。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继续提供普通股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普通股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未能遵守中国有关租赁物业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并对我们使用所租赁物业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在租赁物业中的租赁权益并未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在相关中国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我们在收到相关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通知后未能进行补救,这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罚款。未完成租赁登记不影响中国法律规定的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租赁协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租赁登记,未完成登记可能会对当事人每一项租赁协议处以人民币1,000元至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我们租赁物业的某些出租人没有向我们提供有效的物业所有权证书或任何其他证明他们有权将这些物业出租给我们的文件。如果我们的出租人不是物业的所有者,或者他们没有获得业主或其出租人的同意或相关政府当局的许可,我们的租约可能会被作废。
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我们并不知悉就我们的租赁权益的缺陷而对我们或我们的出租人构成威胁的任何行动、索赔或调查。然而,如果我们的任何租约因第三方或政府当局因缺乏所有权证书或租赁授权证明而提出质疑而终止,我们预计不会受到任何罚款或处罚,但我们可能会被迫搬迁受影响的办公室,并产生与此类搬迁相关的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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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改变其注册资本或向我们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2014年7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通过专用工具往返投资外汇管制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外管局37号文。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包括中国个人和中国企业实体以及出于外汇管理目的被视为中国居民的外国个人)就其直接或间接境外投资活动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发生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基本信息有关的任何变化,例如中国个人股东、名称和经营期限发生变化,或与离岸特殊目的载体有关的任何重大变化,例如增加或减少出资、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时,修改外管局登记。外管局37号文适用于身为中国居民的我们的股东,并可能适用于我们未来进行的任何海外收购。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2015年2月,外管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自2015年6月起施行。根据外管局13号文,入境外商直接投资和出境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申请,包括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将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备案,而不是外管局。符合条件的银行将在外管局的监督下直接审核申请并接受登记。
此类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或无法遵守外管局37号文或其他外管局规定,或我们未能修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种外汇登记要求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的责任。因此,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向贵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外汇法规还相对较新,其解释和实施也在不断演变,因此不清楚这些法规,以及未来有关离岸或跨境交易的任何法规,将如何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解释、修订和实施。例如,我们的外汇活动可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例如汇出股息和外币计价借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我们决定收购一家中国境内公司,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或该公司的所有者(视情况而定)将能够获得必要的批准或完成外汇法规要求的必要备案和登记。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实施收购战略的能力,并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对境外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可能会延迟我们使用任何后续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机构进行登记,并在外管局授权的当地银行进行登记。此外,(i)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均需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ii)我们的任何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的贷款,或作为替代方案,仅获得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限制的贷款。此外,我们向中国子公司提供的任何中长期贷款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我们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些政府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者根本无法就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贷款进行注册。如果我们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注册或备案,我们使用任何后续发行的收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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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货币兑换的控制可能会限制我们有效利用我们的收入的能力,并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我们收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中国经营实体的股息支付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账户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具体而言,在现有汇兑限制下,未经外管局事先批准,中国经营实体经营产生的现金可用于向我公司支付股息。但是,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资本费用,例如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则需要得到相应政府当局的批准或登记。因此,我们需要获得外管局的批准,才能使用中国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清偿各自欠中国境外实体的债务,或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在中国境外支付其他资本支出。
鉴于2016年中国因人民币走弱而出现大量资本外流,中国政府实施了更具限制性的外汇政策,并加强了对包括海外直接投资在内的主要境外资本流动的审查。外管局实施更多限制和实质性审查程序,以规范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交易。如果我们的任何受此类政策监管的股东未能及时或完全满足适用的海外直接投资备案或批准要求,则可能会受到中国相关部门的处罚。中国政府可酌情在未来进一步限制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如果外汇管制制度阻止我们获得足够的外币来满足我们的外币需求,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包括普通股股东支付股息。
我们未能完全遵守中国劳工相关法律可能会使我们面临潜在的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必须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基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我们一直并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国的相关规定为员工和代表员工缴纳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缴款。然而,如果未来任何法规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因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支付款项而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为这些计划补足供款以及支付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我们因少付员工福利而受到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无法从2021年开始连续两年检查我们的审计师,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法”),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禁止在国家交易所交易。我们的普通股退市,或它们被退市的威胁,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4月21日,SEC主席Jay Clayton和PCAOB主席William D. Duhnke III以及SEC其他高级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联合声明,强调了投资于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或在新兴市场有实质性业务的公司的相关风险。联合声明强调了PCAOB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师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风险,以及新兴市场更高的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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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纳斯达克向SEC提交了三项提案,以(i)对主要在“限制性市场”运营的公司适用最低发行规模要求,(ii)采用有关限制性市场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资格的新要求,以及(iii)根据公司审计师的资格对申请人或上市公司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
202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HFCA法案,要求如果PCAOB因公司使用不受PCAOB检查的外国审计机构而无法审计特定报告,则外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不属于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如果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公司的审计师,发行人的证券将被禁止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2020年12月2日,美国众议院批准了HFCA法案。2020年12月18日,HFCA法案签署成为法律。
2021年3月24日,SEC宣布已通过临时最终修正案,以实施该法案的国会授权提交和披露要求。临时最终修订将适用于SEC认定为已提交10-K、20-F、40-F或N-CSR表格年度报告的注册人,并附有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且PCAOB已确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的注册人。SEC将实施识别此类注册人的程序,任何此类已识别注册人将被要求向SEC提交文件,证明其不由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政府实体拥有或控制,并且还将要求在注册人的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此类注册人的审计安排和政府对该注册人的影响。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并于2022年12月29日由拜登总统签署了题为《2023年综合拨款法案》(“《综合拨款法案》”)的立法,其中包含(其中包括)与《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相同的条款,并修订了《HFCA法案》,要求SEC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其审计师连续两年而不是三年未接受PCAOB检查的情况下在任何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从而缩短了触发交易禁令的时间周期。
2021年12月2日,SEC发布修正案,最终确定实施HFCA法案中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SEC认定的注册人,这些注册人提交了年度报告,其中包含位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且PCAOB由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完全检查或调查。最终修订自2022年1月10日起生效。在注册人开始提交2021年年度报告后不久,SEC将开始在其网站上识别并列出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
2021年12月16日,PCAOB公布了PCAOB HFCA法案裁决(“PCAOB裁决”),该裁决涉及PCAOB因在中国或香港的一个或多个当局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附属地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8月26日,PCAOB宣布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签署了《协议声明》(简称“SOP”)。SOP连同两项关于检查和调查的协议(合称“SOP协议”),建立了一个具体的、负责任的框架,使PCAOB能够按照美国法律的要求,对设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审计公司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SOP协议仍未公布,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施。根据SEC披露的与SOP协议有关的情况说明书,PCAOB应拥有选择任何审计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的唯一酌处权,并且PCAOB检查员和调查员有权查看所有审计文件而无需编辑。
2022年12月15日,PCAOB董事会认定,PCAOB能够确保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和香港的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彻底的检查和调查,并投票决定撤销其先前的相反决定。然而,如果中国当局在未来阻碍或以其他方式未能为PCAOB的准入提供便利,PCAOB董事会将考虑是否需要发布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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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法获得PCAOB检查的机会,使PCAOB无法全面评估驻中国审计师的审计和质量控制程序。因此,投资者可能会被剥夺这种PCAOB检查的好处。PCAOB无法在中国对审计师进行检查,这使得与受到PCAOB检查的中国境外审计师相比,更难评估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程序或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这可能导致我们股票的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对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报告的财务信息以及我们财务报表的质量失去信心。
我们的前任审计师Wei,Wei & Co.,LLP和现任审计师HTL International,LLC分别为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截至2024年6月30日、2023年和2022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审计报告,目前正在接受PCAOB的检查,因此PCAOB能够对Wei,Wei & Co.,LLP和HTL International,LLC进行检查。Wei,Wei & Co.,LLP总部位于纽约州法拉盛,HTL International,LLC总部位于德克萨斯州休斯顿,未接受PCAOB的检查。
然而,最近的事态发展将给我们的发行增加不确定因素,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在考虑了我们审计师的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人员和培训的充足性,或与我们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资源、地理范围或经验的充足性后,SEC、PCAOB、纳斯达克或其他监管机构是否会对我们适用额外和更严格的标准。目前尚不清楚SEC、PCAOB或纳斯达克将采取哪些进一步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以及这些行动将对在中国有重要业务并在美国证券交易所(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股票市场)上市证券的美国公司产生何种影响。此外,这些增加美国监管机构获取审计信息的努力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行动、程序或新规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满足PCAOB检查要求或被要求聘请新的审计公司,我们可能会被退市,这将需要大量费用和管理时间。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与他国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监管合作机制。第一百七十七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监管部门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从事与调查取证有关的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事先同意,中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任何组织和/或人员提供与证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信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并不知悉有任何关于适用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实施细则或规定已公布。然而,由于我们的审计师是在其中国办事处的协作下开展工作的,中国证券法第177条可能会在未来禁止我们的财务报表的审计文件在未经中国当局批准的情况下由PCAOB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未来确定我们的审计师(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无法接受PCAOB的全面检查或调查,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被摘牌,并根据HFCA法案被禁止在纳斯达克资本市场或任何其他美国股票市场交易。第一百七十七条为近期颁布的规定,作为本招股说明书之日,尚无关于第一百七十七条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规定,证监会或其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将如何解释、实施或适用尚不明确。因此,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和必要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未来我们的普通股交易因PCAOB确定其无法在该未来时间检查或全面调查我们的审计师而被《HFCA法》禁止,那么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普通股退市。如果届时我们的普通股无法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样的退市将大大削弱您在您希望这样做时出售或购买我们普通股的能力,而与潜在退市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将对我们普通股的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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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贸易的紧张局势,特别是在美国和中国的贸易政策方面,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跨境业务可能不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领域,但如果我们计划未来在国际上扩展业务,政府对国际贸易的任何不利政策,例如资本管制或关税,都可能影响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影响我们的竞争地位,或阻止我们在某些国家开展业务。如果实施任何新的关税、立法或法规,或重新谈判现有的贸易协定,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最近,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了紧张加剧的情况,比如美国和中国之间的关系。美国政府最近实施了,最近还提议对从中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以惩罚中国所称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国的回应是,对从美国进口的某些产品征收、提议征收额外、新的或更高的关税。经过数月的相互报复行动,2020年1月15日,美国和中国作为第一阶段贸易协议签订了《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协定》,自2020年2月14日起生效。
尽管当前国际贸易紧张局势的直接影响,以及此类紧张局势的任何升级,对我们经营所在行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但对总体、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香港法律制度体现了可能限制公司可获得的法律保护的不确定性。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享有高度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基本法》确保当前的政治局势在50年内保持有效。香港享有在高度自治的情况下运作的自由,其事务包括货币、移民和习俗、独立的司法制度和议会制度。但是,我们不能像目前这样保证“一国两制”原则和自治水平的落实。香港政治环境状况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香港的知识产权和保密保护可能不如美国或其他国家有效。这些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包括我们执行与客户协议的能力。
香港监管要求股份转让超过一定门槛的事先批准可能会限制未来的收购和其他交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32条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成为香港证监会持牌公司的主要股东,须事先获得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如单独或与联系人在持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以上拥有权益或有权控制行使投票权,或对控制持牌公司超过10%投票权的公司行使35%或以上投票权,即为持牌公司的“主要股东”。这一监管要求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未来出售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我们股票的价格。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有限的经营历史和不断演变的商业模式使得我们很难评估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以及我们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我们于2018年开始运营。如果我们有更长的经营历史,我们对业务的评估和对未来业绩的预测可能不会那么准确。如果实际结果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或我们在未来期间调整我们的估计,投资者对我们的业务和未来前景的看法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普通股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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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收入和未来增长取决于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其前景受到众多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中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我们目前专注于服务汽车保险行业,因此,中国汽车行业的趋势和发展对我们的客户至关重要。广大市民对汽车的购买需求与其购买车险的需求直接相关。
我们无法预测该行业的未来发展,因为它可能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中国的整体经济状况、中国人口的城市化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新车成本、贸易壁垒和紧张局势以及其他政府保护主义措施,以及与车辆购买相关的税收和激励措施。具体地说,关税或全球贸易战可能会增加进口汽车的成本,这可能会对汽车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包括在主要城市限制新乘用车上牌、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和购置税调整在内的政府政策可能会对中国汽车行业的增长产生深远影响。
我们有经营活动产生的净亏损和负现金流的历史,未来可能还会持续。
我们在截至2024年6月30日和2022年6月30日的财政年度发生了净亏损和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我们可能无法在未来实现或保持盈利或正现金流。
我们预计,随着我们继续发展业务、获取新用户、投资和创新我们的技术基础设施以及进一步发展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并提高品牌认知度,我们的运营成本和费用将在可预见的未来增加。这些努力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产生重大的资本投资和经常性成本,具有不同的收入和成本结构,并且需要时间才能实现盈利。由于持续的净亏损和经营活动产生的负现金流,我们可能不得不通过股权或债务融资为自己融资,而这些融资可能无法以对我们有利的价格或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
我们面临激烈的竞争,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竞争,我们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我们的业绩、前景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我们服务的市场竞争激烈。我们在中国保险业面临竞争。我们还面临来自保险科技领域和传统保险行业的其他公司的竞争。我们的竞争主要集中在提高用户覆盖率、用户参与度和品牌知名度以及客户吸引力和保留率等因素上。
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经营历史更长,因此可能比我们拥有更好的资金、管理、技术、营销资源和其他资源。他们可能会利用他们的经验和资源,以多种方式与我们竞争,包括更积极地争夺客户和完成更多的收购。我们的一些竞争对手已与或可能与搜索引擎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从相同来源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能力。我们行业中的竞争对手可能会被收购、合并或与我们行业中能够在运营中投入大量资源以进行进一步投资的综合集团合作。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任何这样的大型互联网商业集团未来都不会专注于保险科技。如果我们无法以合理的成本与现有和未来的竞争对手进行有效竞争,我们的业务、前景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无法留住和吸引客户,或者由于我们的服务无法获得市场认可而失去现有的客户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为了保持和加强我们作为领先的保险科技服务提供商的地位,我们必须通过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提供便捷高效的自动化流程,继续保留和吸引来自微信小程序和网站的客户。我们要创新,推出改善用户体验的服务和应用。此外,我们需要保持并提高我们在用户中的品牌认知度。如果我们无法向保险经纪人提供高质量和及时的内容,或者无法提供出色的用户体验或保持我们的品牌知名度,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用户。如果我们的用户基础减少,我们的网站和微信小程序可能会失去对我们的客户的吸引力,包括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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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可能无法正确识别趋势或向市场推出新服务,就像我们的竞争对手一样快速、高效或具有竞争力的价格。现有客户可能不会成为新业务的目标受众,这将降低我们与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如果我们的客户数量减少,我们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支付我们增加的成本和开支。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对我们品牌或声誉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有家保险”品牌的品牌认知度和美誉度以及我们品牌和声誉的成功维护和提升,已经并将继续为我们的成功和增长做出重大贡献。
任何负面看法和宣传,无论是否合理,例如与用户体验或服务质量有关的投诉和事故,包括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降低我们品牌的价值。此外,我们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以恶性竞争为目的编造对我们的投诉或负面宣传。随着社交网络使用的增加,负面宣传可以迅速而广泛地传播,使我们越来越难以有效应对和缓解。
我们还受到关于我们平台上的保险承运人的负面宣传,他们的活动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公众对我们平台上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的负面看法或我们平台上的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客户服务,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个别事件,可能会损害我们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对我们吸引新用户或留住现有用户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我们的在线促销活动不有效,我们增加收入和盈利能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互联网已成为保险业日益重要的营销和广告渠道。因此,网络营销和推广已成为我们为客户推广保险产品努力的主要部分,而如果通过网络推广取得的结果没有达到客户的期望,我们的客户可能会减少他们在我们的网络促销上的支出和努力,并将更多的营销预算用于其他更引人注目的营销公司或传统媒体公司。我们通过在线营销增加收入和盈利能力的能力可能受到许多因素的不利影响,其中许多因素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包括:
| ● | 挖掘人口特征与我们客户的产品相契合的大用户群体的困难 |
| ● | 竞争加剧,网络广告价格潜在下行压力。 |
| ● | 留住客户、获取客户的困难。 |
| ● | 未能开发出独立可靠的方式来验证线上流量 |
| ● | 互联网或网络营销在中国的使用正在下降。 |
如果互联网没有被广泛接受为中国保险业的有效媒体或营销平台,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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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们的监管行动、法律诉讼和客户投诉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随着我们业务的增长和扩张,我们可能会涉及诉讼、监管程序和在我们正常业务过程之外产生的其他纠纷。此类诉讼和纠纷可能会导致实际损害索赔、冻结我们的资产、转移我们管理层的注意力以及对我们和我们管理层的声誉损害,以及针对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法律诉讼,如果有任何责任的可能性和金额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未知。鉴于其中许多诉讼事项的不确定性、复杂性和范围,其结果一般无法以任何合理的确定性来预测。因此,我们在这类事务上的储备可能不足。此外,即使我们最终在这些事情上获胜,我们也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法律费用或遭受重大的声誉损害。
我们目前的风险管理系统可能无法详尽地识别或减轻我们所面临的所有风险。
我们建立了风险管理、质量控制和内部控制系统,包括我们认为适合我们业务的政策和程序。然而,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可能涉及人为错误和错误。此外,我们可能会面临我们的员工、客户服务人员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实施的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或我们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我们可能会面临技术系统中断以及由此导致的服务可用性中断。
我们技术系统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可靠性和可用性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我们可扩展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相应的网站、微信小程序和公众号,将我们的网络与我们各个平台用户的网络连接起来。然而,我们的技术系统或基础设施可能无法在任何时候正常运作。我们可能无法监测和确保我们的技术系统和基础设施的高质量维护和升级,在我们寻求采购额外容量时,用户可能会在访问和使用我们的平台方面遇到服务中断和延迟。
我们的技术系统还可能出现电信故障、计算机病毒、升级或更换软件、数据库或组件过程中的故障、停电、硬件故障、用户错误或其他损害我们技术系统的企图,这可能导致我们的平台或某些功能不可用或速度减慢、交易处理中的延迟或错误、数据丢失、无法接受和满足用户请求、募集资金减少或相互计划的规模以及我们平台的吸引力。此外,黑客单独或协同群组行动,也可能发起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协同攻击,可能导致服务中断或我们业务的其他中断。
我们可能无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我们认为我们的软件注册、商标、域名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所有权。参见“商业——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在中国往往很难维护和执行。法定法律法规实行司法解释和强制执行,不得一致适用。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在中国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特别是我们某些类别的商标申请被驳回,我们已经对这种驳回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无法保证我们将获得此类商标以及任何其他对我们未来业务至关重要的商标。因此,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使用此类商标或起诉我们侵权,甚至无法在我们的业务中继续使用此类商标。
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类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也不能保证我们会在这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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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
我们可能无法进行必要或可取的战略联盟、收购或投资,我们可能无法从我们所进行的联盟、收购或投资中实现我们所期望的收益。
我们可能会寻求选定的战略联盟和潜在的战略收购,以补充我们的业务和运营,包括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扩大产品和服务范围并改善我们的技术体系的机会。然而,与第三方的战略联盟可能会使我们面临许多风险,包括与共享专有信息、交易对手不履约或违约相关的风险,以及建立这些新联盟的费用增加,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控制或监测战略合作伙伴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如果战略合作伙伴因其业务运营而遭受任何负面宣传,我们的声誉可能会因我们与该方的关联而受到负面影响。
确定和完成战略收购的成本可能很高,随后整合新收购的公司、业务、资产和技术将需要大量管理和财务资源,并可能导致我们现有业务的资源被转移,进而可能对我们的增长和业务运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投资和收购可能导致使用大量现金、潜在稀释性发行股本证券以及被收购业务的潜在未知负债风险。收购的业务或资产可能无法产生我们预期的财务业绩,并可能产生亏损。整合新收购业务的成本和持续时间也可能大幅超出我们的预期。如果我们的投资组合表现不如我们预期,我们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的成功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持续努力。
我们未来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关键员工的持续服务。如果我们失去他们的服务,我们可能无法找到合适或合格的替代者,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以招聘和培训新员工,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业务和增长。我们的创始人、首席执行官兼董事Jian Chen先生和其他管理层成员对于我们的愿景、战略方向、文化和整体业务成功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的管理层或关键人员有任何内部组织结构变化或职责变化,或者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运营和我们的业务前景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我们的员工,包括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可能会选择寻求其他机会。如果我们无法激励或留住关键员工,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前景可能会受到影响。此外,虽然我们与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不竞争协议,但无法保证我们的管理层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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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无法招聘、培训和留住人才,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相信,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持续能力。在中国,对具有保险、销售和营销、技术和风险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此外,我们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来培训我们的员工,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为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服务的能力可能会减弱,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在需要时、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筹集额外资金。
我们需要在设施、硬件、软件、技术系统等方面进行持续投资,并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和我们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本,或者根本无法在需要时筹集额外资本,特别是如果我们经历了令人失望的经营业绩。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为我们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如果我们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显着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与现有股东同等或优先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以纠正我们在财务报告方面的重大弱点,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在2024年4月完成首次公开募股之前,我们是一家私营公司,拥有有限的会计人员和其他资源,可用于解决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问题。结合对2024年年度报告中所载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了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一个重大缺陷。正如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所定义,“重大缺陷”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缺陷的组合,从而有合理的可能性无法及时防止或发现年度或中期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已确定的重大弱点与我们缺乏足够的熟练员工、具备适当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知识以进行财务报告有关,以及我们缺乏正式的会计政策和程序手册以确保适当的财务报告符合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的要求。我们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均未对我们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以识别和报告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和其他缺陷。如果我们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正式评估,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可能已经发现了其他缺陷。
在确定了物质弱点和其他缺陷之后,我们已经采取了措施,并计划继续采取措施,对这些控制缺陷进行补救。见“管理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然而,这些措施的实施可能无法充分解决我们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弱点和其他缺陷,我们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它们已得到充分补救。我们未能纠正重大缺陷和其他缺陷,或者我们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缺陷,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并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可能会严重阻碍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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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遵守经修订的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或《交易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条例的报告要求。《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除其他外,要求我们保持有效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要求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系统和流程评估和测试,以允许管理层在我们成为上市公司后的第二份年度报告中从我们的年度报告开始,在我们的20-F表格中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2024年4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我们从未被要求在特定时期内测试我们的内部控制,因此,我们可能难以及时满足这些报告要求。
我们的管理层可能会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无效的。此外,即使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认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己的独立测试后,如果对我们的内部控制或我们的控制的记录、设计、操作或审查水平不满意,或者对相关要求的解释与我们不同,则可能会出具负面报告。
如果我们不能及时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或者如果我们无法保持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充分性,由于这些标准不时被修改、补充或修正,我们可能无法编制及时和准确的财务报表,也可能无法持续得出结论,我们根据第404节对财务报告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会出现重大错报,无法履行报告义务,这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下跌,我们可能会受到SEC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制裁或调查。我们还可能被要求重述以前各期的财务报表。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除了新冠疫情的影响外,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的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不利影响。自然灾害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运营平台和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近年来,中国和全球都有疫情爆发,如甲型H1N1流感、禽流感或其他流行病。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任何这些流行病的干扰。此外,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以至于任何健康流行病总体上损害中国经济。在中国或世界其他地方长期爆发任何这些疾病或其他不利的公共卫生发展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类疫情可能会对保险业造成重大影响,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并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总部位于北京,目前我们的大部分管理层和员工都居住在这里。因此,如果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公共安全问题影响北京,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实质性中断,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或全球经济严重或长期低迷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冠疫情在2020年第一季度对中国和全球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是否会导致经济长期低迷仍是未知数。中国国家统计局2020年第一季度GDP负增长6.8%,2021年全年正增长8.1%。甚至在新冠疫情爆发之前,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就面临着无数挑战。中国经济的增速自2010年以来就已经在放缓。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央行和金融当局甚至在2020年前就已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中东和其他地区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加剧全球市场的波动。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引发了担忧,这可能会产生潜在的经济影响。特别是,美中未来在贸易政策、条约、政府法规和关税等方面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的经济状况对全球经济状况,以及国内经济政策的变化和预期或感知的中国整体经济增长率很敏感。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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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客户占了我们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这些主要客户的关系或与更多客户接触,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我们有一个客户占总收入的10%以上,该客户占公司总收入的12.5%。没有客户占截至2204年6月30日或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总收入的10%以上。如果这些客户中的任何一个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合作关系,我们将损失很大一部分收入,并将不得不寻求不同的合作伙伴来弥补损失。因此,如果我们出于任何原因不得不终止与任何一位现有客户的业务关系,这可能是实质性的暂时或永久影响我们的业务。我们正计划在未来几年发展我们的客户群,并与与现有客户类似的新公司合作,以发展我们的业务。
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如果我们无法维持与这些供应商的关系或聘请更多供应商,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数量有限的供应商。对这些供应商的依赖给我们带来了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无法为数字推广服务获得流量以及我们未能找到替代供应商。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3.1%和12.4%。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年度,两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0.4%和14.2%。截至2024年6月30日,四家供应商占应付账款余额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2.2%、26.6%、19.2%和18.9%。截至2023年6月30日,5家供应商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1%、19.6%、19.3%、15.5%和13.7%。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三家供应商分别占公司采购总额的20.7%、17.8%及11.8%。截至2022年6月30日,没有供应商单独占公司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超过10.0%。
我们的供应商继续与我们合作的能力和意愿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如果这些供应商中的一个或多个未能及时或以令人满意的质量水平履行其义务,我们可能会在满足客户的需求方面面临困难,我们可能无法及时以合理的价格找到替代品。因此,我们的总收入可能会下降,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风险
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
最近,随着近期的一些首次公开发行,特别是在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中,出现了极端的股价上涨,随后价格快速下跌和股价剧烈波动的例子。作为一家资本相对较小、公众持股量相对较小的公司,我们可能会经历比大资本公司更大的股价波动、更低的交易量和更少的流动性。特别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低和买卖价差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从而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这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包括其他业务运营主要位于中国并已在美国上市其证券的公司的表现和市场价格波动。除了市场和行业因素外,普通股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因我们自身运营的特定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 ● | 我们的收入、收益、现金流的变化; |
| ● | 运营指标的波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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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的新投资、收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合资企业的公告; |
| ● |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宣布新的解决方案和服务以及扩展; |
| ● | 终止或不续签合同或我们与主要客户或战略投资者的关系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
| ● | 证券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
| ● | 关于我们、我们的竞争对手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
| ● | 关键人员的增补或离任; |
| ● | 解除对我们已发行股本证券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或出售额外股本证券; |
| ● | 影响我们或我们行业的监管发展;和 |
| ● | 潜在的诉讼或监管调查。 |
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普通股交易的数量和价格发生巨大的突然变化。此外,股票市场一般会经历价格和数量波动,这些波动往往与我们这样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或不成比例。这些广泛的市场和行业波动可能会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我们的普通股价格波动或缺乏积极表现也可能对我们留住关键员工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大多数员工已获得股票激励。
此外,如果我们普通股的交易量很低,那么相对少量的人买卖可能很容易影响我们普通股的价格。这种低交易量也可能导致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大幅波动,价格的大百分比变化发生在任何交易日的交易时段。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如果在购买时我们普通股的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存在很高的价差,那么该股票将不得不在相对百分比的基础上大幅升值,投资者才能收回投资。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蒙受损失。我们的普通股市场价格下跌也可能对我们发行额外普通股或其他证券的能力以及我们未来获得额外融资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无法保证我们普通股的活跃市场将会发展或持续。如果一个活跃的市场没有发展起来,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可能无法轻易出售他们所持有的股票,或者可能根本无法出售他们的股票。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经历极端的股价波动,包括任何与我们实际或预期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股票上涨,这使得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
除了上述“——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这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损失”中提到的风险之外,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极端波动的影响,这似乎与我们业务的基本表现无关。特别是,鉴于我们的公众持股量将相对较小,我们的普通股可能会受到价格快速大幅波动、交易量较低以及买卖价差较大的影响。这种波动,包括任何股票上涨,可能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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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也可能无法轻易清算他们的投资,或者可能由于交易量低而被迫以低迷的价格出售。广泛的市场波动和一般的经济和政治状况也可能对我们普通股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影响。由于这种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我们的普通股时可能会遭受损失。此外,潜在的极端波动可能会使公众投资者混淆我们股票的价值,扭曲市场对我们股价和我们公司财务业绩和公众形象的看法,对我们普通股的长期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如何。如果我们遇到这种波动,包括任何看似与我们的实际或预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或前景无关的快速股价上涨和下跌,这很可能会使潜在投资者难以评估我们普通股快速变化的价值并理解其价值。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停止发布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对有关普通股的建议做出不利的改变,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普通股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位或多位覆盖美国的分析师下调普通股评级,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普通股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我们目前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股息,您必须依靠我们普通股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
我们目前打算保留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用资金和任何未来收益,以资助我们业务的发展和增长。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派发任何现金股息。因此,你不应该依赖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作为任何未来股息收入的来源。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宣布和支付股息,未来股息的时间、金额和形式(如果有的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我们的资本需求和盈余、我们从子公司收到的分配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财务状况、合同限制以及我们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完全取决于我们普通股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普通股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普通股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您对我们普通股的投资回报,甚至可能会损失您对我们普通股的全部投资。
条款包含反收购条款,可能对我们的普通股和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条款中包含限制他人取得我公司控制权或导致我们进行控制权变更交易的能力的条款。这些规定可能会阻止第三方在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中寻求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我们的董事会有权在我们的股东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情况下,发行具有优先股、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限制或特权的优先股,无论是在投票、分配、资本回报或其他方面,以及在董事可能决定的任何类别和系列中,其中任何或所有可能大于与我们的普通股相关的权利。优先股可能会迅速发行,其条款旨在推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或使解除管理层变得更加困难。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决定发行优先股,普通股的价格可能会下跌,我们的普通股和普通股的持有人的投票权和其他权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0
由于无法参与供股,你可能会遇到持股被稀释的情况。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获得证券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确立注册豁免,我们没有义务就这些权利或基础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宣布注册声明生效。因此,普通股持有人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因此而遭遇持股稀释。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章程》、《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东对我们的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我们的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对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对我们负有的信托义务并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不如美国发达。与开曼群岛相比,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对公司法的主体发展和司法解释更为充分。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美国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股东名单副本的一般权利。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章程,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公司记录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由我们的股东查阅,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证明股东动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权。
由于上述所有情况,面对管理层、董事会成员或控股股东采取的行动,我们的公众股东可能比作为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公众股东更难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美国境外。我们目前所有的行动都是在中国进行的。此外,我们目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因此,如果您认为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侵犯了您的权利,您可能很难或不可能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们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们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有关开曼群岛和中国相关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参见“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证券法》意义上的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能会利用某些减少的报告要求。
作为一家上一财年收入不到12.35亿美元的公司,根据《就业法》,我们有资格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因此,我们可能会利用特定的减少报告和其他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要求。这些规定包括,在评估新兴成长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时,免除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规定的审计师证明要求,并允许推迟采用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直到这些准则适用于私营公司。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不遵守此类报告和其他要求,特别是审计师证明要求,我们的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他们认为重要的某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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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还规定,新兴成长型公司不需要遵守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直到私营公司被要求遵守此类新的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的日期。我们不打算“选择退出”给予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的此类豁免。由于此次选举,我们的财务报表可能无法与符合上市公司生效日期的公司进行比较。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 ● |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
| ● | 《交易法》中规范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章节; |
| ● | 《交易法》中要求内部人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对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 |
| ● | FD监管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以及 |
| ● | 《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某些审计委员会独立性要求。 |
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这可能会对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造成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
如果(i)至少75%的毛收入为被动收入,或(ii)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季度平均水平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则非美国公司,如本公司,将被视为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
于2022年3月完成重组后,有家保险北京现为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根据我们当前和预计的收入和资产,我们预计在当前纳税年度或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成为PFIC。然而,在这方面无法给予任何保证,因为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或成为PFIC是每年作出的事实决定,这将部分取决于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普通股市场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当前或未来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因为就资产测试而言,我们的资产价值,包括我们的商誉和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可能会不时参考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来确定。如果我们的市值随后下降,我们可能会或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此外,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构成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和在任何后续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我们产生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相对于我们产生非被动收入的活动的收入显着增加的情况下,或者在我们决定不将大量现金用于主动目的的情况下,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的风险可能会大幅增加。由于相关规则的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成为当前纳税年度或任何未来纳税年度的PFIC。
如果我们在美国投资者持有普通股或普通股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美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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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股说明书和我们通过引用并入本招股说明书的SEC文件包含或通过引用并入前瞻性陈述,这些陈述反映了我们当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所有这些都受到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前瞻性陈述给出了我们目前的预期或对未来事件的预测。你可以通过它们与历史或当前事实并不严格相关这一事实来识别这些陈述。通过使用“近似”、“相信”、“希望”、“预期”、“预期”、“估计”、“项目”、“打算”、“计划”、“将”、“将”、“应该”、“可能”、“可能”或本招股说明书中的其他类似表述,你可以找到很多(但不是全部)这些陈述。这些声明很可能涉及我们的增长战略、财务业绩以及产品和开发计划。您必须仔细考虑任何此类陈述,并且应该了解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不同。这些因素可能包括不准确的假设和各种各样的其他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一些已知的和一些不知道的。无法保证任何前瞻性陈述,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会有重大差异。可能导致实际结果与前瞻性陈述中讨论的结果不同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 ● | 未来财务和经营成果,包括收入、收入、支出、现金余额和其他财务项目; |
| ● | 我们执行增长的能力,以及扩张的能力,包括我们实现目标的能力; |
| ● | 当前和未来的经济和政治状况; |
| ● | 我们在进入门槛较低的行业中竞争的能力; |
| ● | 我们的资本要求以及我们筹集我们可能需要的任何额外融资的能力; |
| ● | 我们吸引客户的能力,赢得一级代理销售投标,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品牌认知度;和 |
| ● | 我们雇用和留住合格管理人员和关键员工的能力,以使我们能够发展我们的业务; |
| ● | 我们保留董事、高级职员和关键员工服务的能力; |
| ● | 广告行业的趋势与竞争;及 |
| ● | 本招股说明书中描述的任何前瞻性陈述的基础或与之相关的其他假设。 |
我们在“风险因素”下描述了可能影响我们业务的重大风险、不确定性和假设,包括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我们的前瞻性陈述基于管理层的信念和假设,这些信念和假设基于做出陈述时管理层可以获得的信息。我们提醒您,实际结果和结果可能而且很可能与我们的前瞻性陈述所表达、暗示或预测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因此,你应该小心依赖任何前瞻性陈述。除联邦证券法要求外,我们没有任何意图或义务在本招股说明书分发后公开更新任何前瞻性陈述,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假设变化或其他原因。
53
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是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是为了利用与成为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相关的某些好处,例如:
| ● | 政治和经济稳定; |
| ● | 有效的司法制度; |
| ● | 有利的税收制度; |
| ● | 没有外汇管制或货币限制;和 |
| ● | 专业和支持服务的可用性。 |
然而,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伴随着某些不利因素。这些缺点包括但不限于:
| ● | 与美国相比,开曼群岛的证券法体系较不发达,与美国相比,这些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明显较少; |
| ● | 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
我们的宪法文件不包含要求对我们、我们的高级职员、董事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进行仲裁的条款,包括根据美国证券法产生的纠纷。
我们所有的业务都在中国进行,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我们的大多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国民或居民,他们的大部分资产位于美国境外。因此,股东可能难以在美国境内向这些个人送达诉讼程序,或难以对我们或他们执行在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包括基于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
我们已指定位于122 E 42nd St 18th FL,New York,NY 10168的Cogency Global Inc.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在根据美国证券法对我们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可能会向其送达诉讼程序。
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告知我们,对于开曼群岛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针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的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或(ii)受理在开曼群岛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原始诉讼。
Ogier告知我们,尽管在开曼群岛没有对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进行法定强制执行(开曼群岛也不是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任何条约的缔约方),但在该司法管辖区获得的判决将在开曼群岛法院得到承认和强制执行,而无需对所裁决的事项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或重新诉讼,前提是此类判决(a)是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法律责任,(c)是最终的,(d)不涉及税款、罚款或罚款,(e)不是通过欺诈获得的;(f)不属于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强制执行类型。
54
除上述限制外,在适当情况下,开曼群岛法院可在开曼群岛实施其他种类的外国终审判决,如宣告令、履行合同令和禁令。
我们的中国律师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认为,中国法院是否会:
| ● | 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判决;或者 |
| ● | 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受理在每个相应司法管辖区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原始诉讼。 |
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告知我们,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或开曼群岛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其中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外国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执行该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或开曼群岛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外国股东如果能够与中国建立足够的联系以使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满足其他程序要求,包括(其中包括)原告必须在案件中有直接利益,并且必须有具体的主张、事实依据和诉讼理由,则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对在中国的公司提起诉讼。然而,美国股东将很难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发起针对我们的诉讼,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而美国股东将很难仅凭借持有普通股而建立与中国的关联,以便中国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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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不会从售股股东出售普通股中获得任何收益。本招股章程涵盖的出售普通股的所有所得款项净额将归售股股东所有。
然而,我们将获得与被行使的认股权证的总行权价相等的现金收益。我们无法预测认股权证将于何时及以何种金额或是否会被行使,并且有可能认股权证可能会到期而永远不会被行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会收到任何现金收益。我们从行使认股权证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用于营运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
我们已同意承担与股份登记有关的所有费用。售股股东将支付或承担因出售股份而产生的折扣、佣金、承销商、销售经纪人或交易商经理的费用以及类似费用(如有)。
我们预计,出售股东将按照“分配计划”中所述出售其普通股。在任何以现金行使认股权证时,适用的售股股东将向我们支付适用认股权证中规定的行使价。
56
我们预计,在公司首次公开募股后,我们将保留任何收益来支持运营并为我们业务的增长和发展提供资金。因此,我们预计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次进行现金分红。与我们的股息政策有关的任何未来决定将由我们的董事会酌情决定,并将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未来收益、资本要求、财务状况和未来前景以及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其股份的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债务。
如果我们决定在未来对我们的任何普通股支付股息,作为一家控股公司,我们将依赖于从我们的运营子公司收到资金。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WFOE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有家保险 HK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每个中国经营实体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的话),作为法定准备金的资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中国的每一家此类实体也被要求进一步拨出其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为员工福利基金提供资金,尽管拨出的金额(如果有的话)由其董事会酌情决定。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我们在中国的经营实体被要求提取法定准备金,并且已经这样做了。
中国现行法规允许我们的间接中国子公司仅从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累计利润(如有)中向有家保险 HK支付股息。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各附属公司须每年至少拨出税后利润的10%(如有的话),以拨出法定准备金,直至该准备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虽然除其他方式外,法定准备金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和消除各自公司超过留存收益的未来亏损,但除清算情况外,准备金不得作为现金红利进行分配。
中国政府还对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和货币汇出中国实施管制。因此,如果有的话,我们可能会在完成从我们的利润中获得和汇出用于支付股息的外汇所需的行政程序方面遇到困难。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的运营实体和关联公司未来自行产生债务,则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支付的能力。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中国运营实体无法通过当前的合同安排从我们的运营中获得全部收入,我们可能无法支付我们普通股的股息。
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就税务而言,有家保险 HK可能被视为非居民企业,因此,WFOEs向有家保险 HK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为了让我们向股东支付股息,我们将依赖子公司的股息。我们的中国经营实体向WFOE支付的股息须缴纳中国税款,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此外,如果我们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发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
根据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香港居民企业拥有中国项目不低于25%的,可将10%的预扣税率下调至5%。然而,5%的预扣税率并不自动适用,而且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香港项目必须是相关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及(b)香港项目必须在其收到股息前的连续12个月内直接持有中国项目不少于25%的股份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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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列出了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根据《交易法》规则13d-3的含义,我们的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的信息,并经调整以反映本次发行中发售的普通股的出售情况
| ● | 我们每一位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董事和执行官;和 |
| ● |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普通股的5%以上。 |
实益所有权包括对证券的投票权或投资权。除下述情况外,根据适用的社区财产法,表中所列人员对显示为他们实益拥有的所有普通股拥有唯一的投票权和投资权。每个上市人士在本次发售前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基于(i)在紧接本招股章程作为其一部分的登记声明生效前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已发行和流通的9,795,491股普通股和(ii)每个该等人士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普通股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每名上市人士于本次发售后的实益拥有权百分比包括(i)紧随本次发售完成后已发行的普通股及(ii)每名该等人士所持有的可在本招股章程日期后60天内行使或可转换的普通股基础期权、认股权证或可转换证券,但不包括行使超额配股权时可发行的任何普通股。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之日,我们有23个在册股东,其中没有一个位于美国。
| 实益拥有人名称 | 预发行金额 有益的 所有权 |
实益拥有权的发售后金额 | 预发行 百分比 所有权 |
发行后 百分比 所有权 |
||||||||||||
| 董事、董事委任及指定执行人员: | ||||||||||||||||
| Jian Chen,首席执行官兼董事(1) | 7,592,185 | 7,592,185 | 77.51 | % | 77.51 | % | ||||||||||
| Mingfei Liu,首席运营官(2) | 67,350 | 67,350 | * | % | * | % | ||||||||||
| Qingcai Li,首席财务官(3)(2024年5月3日生效) | 70,501 | 70,501 | * | % | * | % | ||||||||||
| 梁恩泽,董事 | 0 | — | — | |||||||||||||
| 王丹宁,局长 | 0 | — | — | |||||||||||||
| 胡孔飞,董事 | 0 | — | — | |||||||||||||
| 全体董事、董事提名人和执行官为一组(6人) | 7,730,036 | 7,730,036 | 78.91 | % | 78.91 | % | ||||||||||
| 5%或以上股东: | ||||||||||||||||
| 无 | ||||||||||||||||
| * | 不到1% |
| (1) | Jian Chen直接持有6,934,884股普通股。Superego Pulse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其中Jian Chen为唯一股东和董事,持有525,151股普通股。此外,Superego Pulse Limited是Columbus Information Consulting L.P.的普通合伙人,Columbus Information Consulting L.P.是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公司员工的股票激励平台。Jian Chen被视为Superego Pulse Limited持有的525,151股普通股和Columbus Information Consulting L.P.持有的132,150股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 (2) | EvolutionUp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其中Mingfei Liu为唯一股东和董事,持有67,350股普通股。Mingfei Liu被视为EvolutionUp Limited持有的67,350股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 (3) | Infinite Fission Limited,一家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Qingcai Li为其唯一股东和董事,持有70,501股普通股。Qingcai Li被视为Infinite Fission Limited持有的70,501股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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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股股东发售的普通股最多为14,400,000股普通股,其中包括我们根据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的某些证券购买协议向售股股东发行的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最多13,500,000股普通股。有关认股权证股份发行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上文“招股说明书摘要–我们的公司历史和Structure – 2024年定向增发”。我们正登记认股权证股份,以容许售股股东不时转售认股权证股份。除认股权证股份的所有权外,售股股东在过去三年内未与我们发生任何重大关系。
下表列出售股股东及其他有关售股股东普通股实益拥有权的资料。第二栏列出售股股东实益拥有的普通股数量,基于其截至本招股章程日期的普通股所有权,假设售股股东在该日期持有的认股权证获得行使,而不考虑任何行使限制。第三栏列出每名售股股东目前持有的普通股数量以及相关认股权证行使时可发行的普通股的最大数量,确定为如同未行使的认股权证在紧接本招股说明书构成的登记声明最初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全额行使,每个交易日截至紧接适用的确定日期的前一个交易日,且均可根据登记权协议的规定进行调整,不考虑行使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第四栏假设售股股东根据本招股章程发售全部认股权证股份。
根据认股权证条款,售股股东不得行使认股权证,只要该行使将导致该售股股东连同其联属公司及归属方在行使认股权证后实益拥有若干普通股,而该等普通股在行使认股权证后将超过我们当时已发行普通股的4.99%或9.99%(如适用),就该确定而言,不包括在行使该等认股权证时可发行但尚未行使的普通股。售股股东可出售其在本次发行中的全部、部分或不出售其股份。见“分配计划”。
| 售股股东名称 | 数量 普通 股份 拥有 之前 提供 |
最大值 数量 普通 股份 待售 根据 这个 招股说明书 |
数量 普通 股份 拥有 后 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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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文松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凤角时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单张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陈嘉欣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丁张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陈磊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黄文鼎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姚晨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书童郑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翁春娟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陈睿 | 1,200,000 | 1,200,000 | 0 | |||||||||
| 丰巢时 | 1,200,000 | 1,200,00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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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一家获豁免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我们的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和重申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章程”)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公司法》”管辖。开曼群岛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 ● | 是一家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的公司; |
| ● | 禁止与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在开曼群岛进行交易,但为促进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的被豁免公司的业务(为此目的可在开曼群岛订立和订立合同,并在开曼群岛行使其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所需的所有权力); |
| ● | 不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
| ● | 无须将其会员名册开放予该公司股东查阅; |
| ● | 可就未来征收任何税项取得保证; |
| ● | 可在另一法域以延续方式登记,并在开曼群岛注销登记; |
| ● | 可以注册为有限存续期公司;和 |
| ● | 可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
以下是条款和《开曼群岛公司法》中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相关的重要条款的摘要。
普通股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均已全额支付且不可评估。我们的普通股以记名形式发行,并在我们的会员名册登记时发行。除非董事另有决定,否则我们普通股的每名持有人将不会收到有关该等普通股的证书。我们的股东可以自由持有他们的普通股并投票。我们不得向无记名股东发行股票或认股权证。
公司股本为1,000,000.00美元,分为每股面值0.0016美元的625,000,000股普通股。根据章程条文、任何普通决议案所发出的指示及任何类别现有股份所附带的权利,董事拥有向该等人士发行、配发、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的一般及无条件权力,以供其决定的代价及条款。董事可行使此类权力,以配发带有优先于普通股所附权利的权利和特权的股份。
于本次发行完成时,将有16,885,607股已发行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我们的法定股本625,000,000股普通股仅包括单一类别的股份。
股息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董事可以从我们合法可用于该目的的资金中宣布股息或分配。
60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
投票权
除任何股份及章程细则所附的有关投票的任何权利或限制外,除非任何股份附有特别投票权,否则每名亲自出席、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由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应以举手方式拥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时,每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变动权
如果在任何时候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除非条款另有明确规定,对于任何类别的发行,授予该类别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创建或发行与该类别享有同等地位的进一步股份而改变。
股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方式:
| (a) | 按该数额增加我们的股本,以分成该数额的股份,并附带该普通决议所订明的权利、特权、优先权及限制; |
| (b) |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金额的股份; |
| (c)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将我们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固定金额更小的股份;和 |
| (d) | 注销于该普通决议案通过日期尚未获任何人士采取或同意采取的任何股份。 |
在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下,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特别决议,以任何方式减少公司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股份追讨及没收
董事可不时就其股份的部分或全部未付款项(不论是就面值或就该等股份应付的溢价)向股东作出催缴,而每名股东须(在至少提前14天收到指明付款时间或时间的通知的情况下)按如此指明的时间或时间向我们支付其股份的催缴金额。董事可随时撤销或延期催缴。股份的共同持有人须就该股份承担连带支付催缴款的责任,而在催缴款时该股份的持有人或共同持有人仍须承担支付该股份的催缴款的责任,即使该股份的任何后续转让已由公司登记。如某股份的一笔被催缴款项在指定支付该催缴款项的日期之前或当日未予支付,则该款项到期的股东须按董事自指定支付催缴款项的日期起至实际支付时所厘定的利率支付该款项的利息。董事可酌情豁免支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我们对每一股都有第一和最重要的留置权(无论它是否是全额支付的股份)。留置权是针对该股份的所有款项,不论现时是否应付、在固定时间催缴或应付,以及该股东或一名或多名共同股东或其任何遗产对公司所欠的所有债务、负债或其他义务,不论现时是否。
董事可在任何时间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豁免本章程的股份留置权条文。我们对股份的留置权(如有)应扩大至所有应付的分派。
61
未领取的股息
自宣布该股息之日起六年后仍无人认领的任何股息将被没收并归还公司。
没收或交出股份
倘股东未能在指定的付款日期就股份支付任何催缴或分期催缴,董事可向该股东送达通知,指明不早于该通知所要求的付款的送达日期或之前的14天届满之日起的另一日期,并载有一项声明,即在不付款的情况下,该等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将会被没收。
倘该等通知的规定未获遵守,我们可能会没收该等股份,连同就该等被没收股份宣布应付且在付款投标前任何时间未支付的任何分派。
没收的股份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可在出售或处置前的任何时间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取消没收。任何出售或处置被没收股份的收益可由我们根据董事的决定收取和使用。
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尽管被没收,仍有责任向我们支付在没收之日由他就股份向我们支付的所有款项,连同利息。
赎回及购买自有股份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我们可以由我们的董事:
| (a) | 根据我们或持有该等可赎回股份的股东的选择,在该等股份发行确定前,按董事可决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股份;及 |
| (b) | 按董事决定的条款和方式购买我们自己的股份(包括任何可赎回股份)。 |
在就赎回或购买股份作出付款时,如获该等股份的发行条款授权或经该等股份持有人同意,董事可以现金或实物作出该等付款。
股份转让
转让人应被视为仍为股东,直至受让方的名称被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凡有关股份未在纳斯达克上市或不受其规则约束,股份可转让,但须经我们的董事会同意,而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同意任何转让,并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登记转让。
我司董事拒绝办理股份转让登记的,要求其自提出转让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拒绝登记情况通知受让方。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
62
股东大会
除股东周年大会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称为股东特别大会。我们可能但没有义务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任何董事均可在董事认为必要或可取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在开曼群岛内外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也应由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应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这种书面请求必须说明会议的对象,并且必须有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签字。书面请求必须提交至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并可能以对应方式送达。如董事在提出要求召开大会的书面请求后21天内未着手召开股东大会,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一人共同持有其所有人至少半数表决权,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申购人产生的召集大会权利三个月内未召开大会的,召集大会的权利失效。
召开股东大会的董事应向在发出通知之日以会员身份出现在我们的会员名册中并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股东发出不少于七天的股东大会通知(不包括发出通知之日(或视为发出通知之日),但包括期限届满之日)。该等董事亦须向每名董事发出该等通知。
违反发出通知的规定而举行的股东大会,如就会议将审议的所有事项持有至少90%总表决权的股东已放弃会议通知,为此目的,某一股东出席会议应构成就该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放弃。
股东大会如于大会开始时有人亲自出席、透过其授权代表出席或透过代理人出席,合共持有至少三分之一的公司缴足有表决权的股本,有权就将在大会上审议的股东的决议进行投票,则该股东大会即正式组成。法定人数由单一股东或代理人组成的,该人可以通过股东的决议,并由该人作为代理人时随附的代理文书副本的证明构成股东的有效决议。
自大会指定召开时间起两小时内,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应股东要求召开的大会解散。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会议须延期至本应在该会议举行的司法管辖区的下一个营业日的同一时间及地点,或延期至董事所决定的其他时间及地点,而如在续会上自委任为会议的时间起半小时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出席的股东即为法定人数。
董事长经会议同意,可以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不定期地休会,但除休会开始时的会议上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在任何续会上办理任何事务。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主席负责以认为适当的方式决定所提出的任何决议是否获得通过,该决定的结果应向会议宣布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主席如对某项建议的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任何疑问,须安排对就该决议案所投的所有票数进行投票表决,结果须向会议公布,并记入会议纪录。会议记录应当是一项决议获得通过或者没有记录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票数或比例证明的确凿证据。
优先股
根据章程,我们的董事有权发行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不论在投票、分派、资本回报或其他方面,以及在董事可能决定的类别和系列(如有)中,均享有优先、递延或其他特别权利、限制或特权。我们目前没有发行任何优先股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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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我们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通过我们的董事决议施加,在任何时候任职所需的董事人数上限或最低人数,并不时更改该等限制。根据章程,我们被要求至少有一名董事。
董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的决议任命。
董事有权获得董事确定的薪酬。
我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确定一名董事要求持有的最低持股比例,但除非并在此之前确定一名董事不需要持有股份。
董事可以通过普通决议或我们的董事决议罢免。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腾出董事职务:
| (a) | 向公司发出辞去董事职务的书面通知;或 |
| (b) | 本人(无其委派的候补董事代理)连续缺席三次董事会会议,且无董事特别请假,其通过决议认为其因缺席而空出的职务;或者 |
| (c) | 其死亡、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或 |
| (d) | 他被发现心智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或 |
| (e) | 全体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决议免去其董事职务。 |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各自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大多数成员应具有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他们都应是纳斯达克公司治理规则所指的独立董事,并将满足《交易法》第10A-3条或第10C-1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董事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的规定以及通过普通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我们的业务和事务应由董事管理,或在董事的指导或监督下。董事应拥有《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备忘录和条款或任何要求由股东行使的特别决议条款所没有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我们的公司业务和事务所必需的一切权力。对我们的备忘录和章程细则或普通或特别决议发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更改均不会使董事的任何先前行为在所采取的时间有效。
董事可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任何由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他们亦可向任何董事总经理或担任任何其他执行职务的董事转授予他们认为适宜由其行使的权力,但候补董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且如不再担任董事,则对董事总经理的委任将自动终止。任何该等转授可受董事施加的任何条件规限,并可予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下,董事委员会的议事程序须受规管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文所规限,但以其能够适用为限。
董事可成立任何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或委任任何人为管理公司事务的经理或代理人,并可委任任何人为该等委员会或地方董事会的成员。任何该等委任可根据董事可能施加的任何条件作出,并可被撤销或更改。在符合任何该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该等委员会、地方董事会或机构的议事程序,在其能够适用的范围内,应受规范董事议事程序的条款的管辖。
董事可藉授权书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任何公司、商号、人士或团体(不论是否由董事直接或间接提名)为公司的受权人或获授权签字人,为该等目的及拥有该等权力、权力及酌情权(不超过董事根据本章程赋予或可行使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期间及受其认为合适的条件规限下,及任何该等授权书或其他委任可载有董事认为合适的保护及方便与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打交道的人的条文,亦可授权任何该等律师或获授权签字人转授所有或任何赋予他的权力、权力及酌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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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按董事认为合适的条款、薪酬及履行职责,并受取消资格及罢免的规定规限,委任他们认为必要的高级人员。除非其委任条款另有规定,任何高级人员可被董事罢免。
董事可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以产生债务、负债或义务,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抵押、债券和其他此类证券,并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提供担保。
任何人不得被取消董事或候补董事职位的资格或被该职位阻止以卖方、买方或其他身份与公司订立合约,亦不得将任何该等合约或由公司或代表公司订立的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与任何其他利益有关的任何其他合约或交易予以撤销或须予撤销,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如此订约或如此有利害关系亦概不须就任何该等合约或交易因该董事担任职务或由此确立的信托关系而实现的任何利润向公司作出交代。董事(或其缺席时的候补董事)可就其感兴趣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自由投票,但任何董事或候补董事在任何该等合同或交易中的利益性质须由他在其审议和就此进行的任何投票时或之前披露。有关董事或候补董事是任何指明的商号或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并将被视为在与该商号或公司的任何交易中拥有权益的一般通知,就就就其拥有权益的合约或交易的决议进行投票而言,须为足够的披露,而在该一般通知后,无须就任何特定交易发出特别通知。
利润资本化
董事可将公司任何储备账户(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及资本赎回储备)的贷记款项或损益账户的贷记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可供分配的款项资本化,并按该等款项本可在他们之间以股息方式分配利润的比例拨出该等款项予股东,并代其运用该等款项以缴足未发行股份以供发行,配发及分派按上述比例记为已缴足款项并计入其中。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可在股份成为可按零碎分配的情况下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规定。
清算权
股东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通过特别决议,允许公司自愿清盘。公司清盘,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股本的,应当对该等资产进行分配,使亏损尽可能由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如在清盘中,可供股东之间分配的资产足以在清盘开始时偿还全部股本,则盈余须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因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原因而须支付予公司的全部款项中扣除,不损害按特别条款及条件发行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名册,其中应记入:
| ● | 我们股东的名称和地址,连同每一股东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以其数目区分每一股份(只要该股份有数目),并确认(i)已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关于每一股东的股份;(ii)各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数目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如果具有,该表决权是否有条件; |
65
| ● |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股东记入名册的日期;及 |
| ● | 任何人不再是股东的日期。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公司的成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也就是说,除非被反驳,否则成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并且在成员名册中登记的股东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事项,拥有与其在成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本次发行完成后,会员名册将立即更新,以记录并使我们向托管人或其代名人发行股票的情况生效。一旦我们的会员名册得到更新,记录在会员名册中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与其姓名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在我们的会员名册内,或任何人已不再是我们公司的股东的事实在名册上有任何失责或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股东(或我们公司或我们公司本身的任何股东)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公司法的差异
《开曼群岛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源自英国较早的《公司法》,但并未遵循英国最近的成文法,因此《开曼群岛公司法》与英国现行《公司法》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不同于适用于美国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下文概述了适用于美国的《开曼群岛公司法》条款与适用于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律之间的某些重大差异。
合并及类似安排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以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合并,但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这种合并或合并。出于这些目的,(1)“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并将其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作为存续公司的其中一家公司;(2)“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组成公司合并为一个合并公司,并将这些公司的承诺、财产和负债归属于合并公司。为实现此类合并或合并,每个组成公司的董事必须批准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然后必须获得(1)每个组成公司的股东的特别决议授权,以及(2)该组成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可能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合并或合并的书面计划必须连同一份关于合并或存续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声明、每个组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清单以及一份将向每个组成公司的成员和债权人提供合并或合并证书副本以及合并或合并通知将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公布的承诺,提交给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除某些有限情况外,开曼群岛组成公司的异议股东有权在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时获得其股份公允价值的付款。行使此类异议人权利将排除异议股东行使其可能因持有股份而有权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但以合并或合并无效或非法为由寻求救济的权利除外。根据这些法定程序受到影响的合并或合并不需要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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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开曼群岛公司法》载有促进通过安排计划重建公司的法定条款,前提是该安排获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并在为此目的召开的一次或多次会议上投票的股东或股东类别(视情况而定)价值的75%(75%)的批准。会议的召开和随后的安排必须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大法院”)的批准。异议股东有权向法院表达交易不应被批准的观点,但如果法院认定:
| (a) | 关于法定多数票的法定规定已得到满足; |
| (b) | 股东已在有关会议上获得公平代表,法定多数是善意行事,没有强迫少数人促进与该类别不利的利益; |
| (c) | 该安排是这样的,可以由该类别的聪明和诚实的人就其利益行事而合理地批准;和 |
| (d) |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其他一些条款,这种安排不会受到更适当的制裁。 |
《开曼群岛公司法》还包含一项法定的强制收购权,这可能有助于在要约收购时“挤出”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当要约收购在四个月内被受影响的90.0%股份持有人提出并接受时,要约人可在该四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月期限内,要求剩余股份持有人按要约条款转让该等股份。可以向大法院提出异议,但在已如此批准的要约的情况下,这不太可能成功,除非有欺诈、恶意或串通的证据。
如果一项安排和重建因此获得批准,或者如果一项收购要约被提出并被接受,异议股东将没有类似于评估权的权利,否则这些权利通常可供特拉华州公司的异议股东使用,从而提供了以现金收取司法确定的股份价值付款的权利。
股东诉讼与保护小股东。
原则上,我们通常会作为适当的原告就对我们作为一家公司所做的错误提起诉讼,并且作为一般规则,小股东可能不会提起派生诉讼。然而,基于英国法律当局,这很可能在开曼群岛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可以预期开曼群岛法院将遵循和适用普通法原则(即Foss诉Harbottle案中的规则及其例外情况,该规则限制了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或个人诉讼以索赔反映公司遭受的损失的情况),这些情况允许少数股东发起集体诉讼,或以以下名义发起派生诉讼,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对下列行为提出质疑:
| ● | 与公司有关的违法或越权行为,因而无法获得股东追认的行为; |
| ● | 虽然不越权,但需要获得未获得的合格(或特殊)多数(即超过简单多数)授权的行为;和 |
| ● | 构成“欺诈少数人”的行为,不法分子自己控制了公司。 |
如公司(并非银行)的股本被分割为股份,大法院可应持有该公司不少于五分之一已发行股份的成员的申请,委任一名督察审查该公司的事务,并按大法院指示的方式报告有关情况。
如果开曼群岛大法院认为我们应该被清盘是公正和公平的,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向可能作出清盘令的大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大法院可以作出命令:(1)规范我们未来事务的处理;(2)要求我们不做或继续做股东呈请人投诉的行为,或做股东呈请人投诉我们没有做的行为;(3)授权股东呈请人以我们的名义并代表我们按照大法院可能指示的条款提起民事诉讼;或(4)规定由其他股东或我们购买我们任何股东的股份,并且,在我们购买的情况下,相应减少我们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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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执行人员的赔偿及责任限制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能规定对高级职员和董事进行赔偿的程度,但开曼群岛法院可能认为任何此类规定违反公共政策,例如针对民事欺诈或犯罪后果提供赔偿的情况除外。条款规定,每位董事、候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在履行其职能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应从我们的资产中获得赔偿,但他可能因自己的实际欺诈或故意违约而招致的赔偿责任(如有)除外。这种行为标准通常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允许的特拉华州公司相同。
就根据上述条款可能允许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控制我们的人就《证券法》产生的责任进行赔偿而言,我们已获悉,SEC认为,此类赔偿违反了《证券法》中所述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可执行。
董事的受托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受托责任。这项义务有两个组成部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善意行事,具有通常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注意。根据这项职责,董事必须告知自己并向股东披露合理获得的有关重大交易的所有重大信息。忠诚义务要求董事以他合理地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他不得利用公司职务谋取私利或利益。该职责禁止董事自行交易,并规定公司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优先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所拥有的任何利益,而不是由股东普遍分享。一般而言,董事的行动被推定为在知情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并诚实地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然而,这一推定可能会被违反其中一项受托责任的证据所反驳。如果董事就某项交易提出此类证据,该董事必须证明该交易的程序公正性,并证明该交易对公司具有公允价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的董事在公司方面处于受托人的地位,因此认为他对公司负有以下义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真诚行事的义务、不因其董事地位而获利的义务(除非公司允许他这样做)、不将自己置于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他对第三方的义务的义务,以及为该等权力的本意目的行使权力的责任。
开曼群岛一家公司的董事对该公司负有以技巧和谨慎行事的义务。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有迹象表明,英国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正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
股东提案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前提是该提案符合管理文件中的通知规定。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没有为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的明确权利,但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通常为股东提供提出提案和提名的机会,前提是他们遵守公司注册证书或章程中的通知条款。董事会或管理文件中授权召开特别会议的任何其他人可召开特别会议,但股东可不得召开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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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仅向股东提供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有限权利,并未向股东提供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的任何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也可由我们的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根据有权就被要求召开会议的事项行使10%或更多表决权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召开。这种书面要求必须说明会议的对象,并且必须有要求召开会议的股东签字。书面请求必须提交至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并可能以对应方式送达。如董事在提出要求召开大会的书面请求后21天内未着手召开股东大会,则请购人,或其中任何一方共同持有其所有人至少半数表决权,可尽可能以与董事可能召集股东大会的方式相同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申购人产生的召集大会权利三个月内未召开大会的,召集大会的权利失效。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没有法律义务召集股东周年大会。
累积投票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有具体规定,否则不允许对任命董事进行累积投票。累积投票可能有助于少数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权,因为它允许少数股东将股东有权获得的所有选票投给单一董事,这增加了股东在任命该董事方面的投票权。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没有关于累积投票的禁令,但我们的条款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因此,我们的股东在这个问题上得到的保护或权利并不比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少。
罢免董事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拥有分类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只有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因故被免职,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在符合我们章程的规定(包括以普通决议或董事决议罢免董事)的情况下,在下列情况下,董事的职位应予空缺:(a)他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他辞去董事职务;或(b)他本人(无需由其委任的候补董事代表)缺席董事会连续三次会议,且未经董事特别请假,而他们通过一项决议,认为他已因该缺席而腾出职位;或;(c)去世,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一般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d)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不健全;或(e)所有其他董事(人数不少于两名)议决罢免其董事职务。
与有关股东的交易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载有适用于特拉华州公共公司的企业合并法规,根据该法规,除非公司通过修改其公司注册证书或经其股东批准的章程明确选择不受该法规管辖,否则在该人成为相关股东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与“相关股东”进行某些业务合并。利害关系股东一般是指拥有或拥有目标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或该个人或集团是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并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该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15%或以上的个人或集团。这具有限制潜在收购方对目标进行两层出价的能力的效果,在这种出价中,所有股东将不会受到平等对待。如果(其中包括)在该股东成为利害关系股东之日之前,董事会批准企业合并或导致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则该法规不适用。这鼓励特拉华州公司的任何潜在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就任何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
开曼群岛法律没有类似的法规。因此,我们无法利用特拉华州企业合并法规提供的保护类型。然而,尽管开曼群岛法律并未对公司与其重要股东之间的交易进行监管,但它确实规定,此类交易必须本着公司最佳利益和适当的公司目的善意进行,而不是对少数股东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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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盘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董事会批准解散提案,解散必须得到持有公司总投票权100%的股东的批准。只有由董事会发起解散,才能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简单多数通过。特拉华州法律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注册证书中包含与董事会发起的解散有关的绝对多数投票要求。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公司可能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或我们股东的特别决议而清盘,或者,如果我们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则由我们股东的普通决议而清盘。此外,一家公司可能会因开曼群岛法院的命令而清盘。法院有权在若干特定情况下下令清盘,包括在法院认为这样做是公正和公平的情况下。
股份变动权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除非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否则公司可以在获得该类别已发行股份的多数同意后变更该类别股份的权利。根据我们的章程,如果我们的股本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规定)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三分之二的持有人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在单独的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的批准而更改。
管理文件的修订
根据《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只有在董事会采纳并宣布可取并获得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的情况下才能修改,而章程可在有权投票的已发行股份的多数批准下进行修改,如果公司注册证书中有此规定,也可由董事会进行修改。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我们的章程只能通过股东的特别决议进行修改。
反洗钱—开曼群岛
为了遵守旨在防止洗钱的立法或法规,我们被要求采用和维持反洗钱程序,并可能要求订户提供证据,以核实其身份和资金来源。在允许的情况下,并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也可能将维护我们的反洗钱程序(包括获取尽职调查信息)委托给合适的人。
我们保留要求提供必要信息以核实订户身份的权利。如果订阅者方面延迟或未能提供核查所需的任何信息,我们可能会拒绝接受该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任何资金将无息退回最初借记这些资金的账户。
如果我们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怀疑或被告知向该股东支付赎回收益可能导致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人违反适用的反洗钱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者如果这种拒绝被认为是必要或适当的,以确保我们遵守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此类法律或法规,我们也保留拒绝向该股东支付任何赎回款项的权利。
如果居住在开曼群岛的任何人知道或怀疑或有理由知道或怀疑另一人从事犯罪行为或涉及恐怖主义或恐怖财产,并且在其在受管制部门的业务过程中或其他贸易、专业、业务或就业过程中注意到有关该知识或怀疑的信息,该人将被要求向(i)根据《开曼群岛犯罪所得法》(经修订)任命的指定官员(根据《犯罪所得法》(经修订)任命)或开曼群岛财务报告管理局报告此类知情或怀疑情况,如果披露涉及犯罪行为或洗钱,或(ii)向警察或指定官员(根据《恐怖主义法》(经开曼群岛修订)或财务报告管理局,根据《恐怖主义法》(经修订),如果披露涉及参与恐怖主义或恐怖主义融资和恐怖主义财产。此类报告不应被视为违反信任或任何成文法则或其他方式对披露信息施加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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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于2024年11月28日完成的发售中发行的认股权证的某些条款和规定的摘要并不完整,并受认股权证的规定的约束,并在整体上受其限制,认股权证的形式作为证据提交给本招股说明书所包含的注册声明。
可操性。行使本认股权证所代表的购买权,可在初始行使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或时间,以及在终止日期或之前的任何时间或时间,通过向公司交付以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提交的正式签署的PDF副本,将行权通知以随附的格式(“行权通知”)以电子邮件(或电子邮件附件)方式提交。在(i)两(2)个交易日和(ii)上述行使日期之后的标准结算期(定义见本条例第2(d)(i)条)所组成的交易日数目中较早者内,持有人须以电汇方式或在美国银行开出的本票交付适用的行使通知中指明的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使价,除非适用的行使通知中指明了下文第2(c)条规定的无现金行使程序。不得要求任何行使通知的油墨原件,也不得要求任何行使通知的任何纪念章担保(或其他类型的担保或公证)。尽管本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在持有人购买了本协议项下所有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且认股权证已悉数行使之前,持有人无须向公司实际交出本认股权证。在此情况下,持有人应在最终行权通知送达公司之日起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将本认股权证交给公司注销。部分行使本认股权证导致购买本协议项下可用的认股权证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将具有降低本协议项下可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未偿还数量的效果,其金额等于所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的适用数量。持有人和公司应保持记录,显示购买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和购买日期。公司应在收到任何行权通知的一(1)个交易日内交付对该通知的任何异议。持有人和任何受让人通过接受本权证,承认并同意,由于本款的规定,在购买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权证股份后,在任何特定时间根据本协议项下可供购买的权证股份的数量可能少于本协议表面所述的数量。
持续时间。认股权证可立即行使,并可在发行后的5年期间内行使。
行权价及调整。每份认股权证的初始行使价为每股普通股4.00美元,可按下文讨论的方式进行重置和调整。根据证券购买协议,于PIPE发售截止后的第七(7)个日历日,认股权证的行使价重置为0.80美元。该价格为公司普通股最低价格的20%,由证券购买协议日期确定的最接近的小数点后1位四舍五入。此外,于该等重置行使价后,紧接该等重置前可发行的认股权证的基础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须调整为普通股的数目,其厘定方法为将初始行权价格乘以紧接该等重置前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取得的认股权证股份数目,并将其乘积除以该等重置产生的行使价。认股权证最初最多购买4,275,000股普通股,由于重置,认股权证股份总数调整为21,375,000股普通股。证券购买协议还载有公司与买方的惯常陈述、保证和协议以及各方的惯常赔偿权利和义务。
认股权证的行使价可作进一步调整,包括股份派息、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后续供股、按比例分派及若干基本交易。如在认股权证发行当日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发生任何股份分割、反向股份分割、股份分红、股份合并资本重组或其他涉及普通股的类似交易(每一项均称为“股份合并事件”,而股份合并事件生效的该日期,“股份合并事件日”)和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一个交易日开始至紧接适用的股份合并事件日后第五(5)个交易日结束期间普通股的最低加权均价(该期间为“股份合并调整期”,该价格为“事件市价”),低于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在实施股份分割股份组合的调整后,乘以分子应为紧接该事件发生前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且其分母应为紧接该事件发生后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的零头),则,在股份组合调整期最后一天收盘时,该第5个交易日当时有效的行权价格应降低(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提高)至事件市场价格,并增加在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数量,使应付的合计行权价格在考虑行权价格下降后,应等于该调整前认股权证股份的合计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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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现金运动。本认股权证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无现金行使”的方式,持有人有权获得根据以下公式确定的认股权证股份“净数”(“无现金行使”):
净数= [(A-B)(X)]除以(a)得到的商,其中:
(a)=(如适用):(i)在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之前的交易日的VWAP,如果该行权通知(1)在非交易日的一天根据本协议第2(a)条执行和交付,或(2)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定义见根据联邦证券法颁布的NMS条例第600(b)条)开始之前的一个交易日同时根据本协议第2(a)条执行和交付,(ii)由持有人选择,(y)紧接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前一个交易日的VWAP或(z)Bloomberg L.P.(“Bloomberg”)报告的截至持有人执行适用的行权通知时的主要交易市场普通股的买入价如该等行权通知在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签立,并在其后两(2)小时内(包括直至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市后两(2)小时内)根据本条例第2(a)条送达,或(iii)适用的行权通知日期的VWAP,如果该行权通知的日期为交易日,且该行权通知均在该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收市后根据本条例第2(a)条签立和送达;
(b)=本权证的行权价格,按本协议调整;及
(x)=根据本认股权证的条款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认股权证股份的数目,如果该等行使是以现金行使而非无现金行使的方式。
可转移性。在遵守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和本协议第4(d)节规定的条件以及购买协议第4.1节的规定的前提下,本认股权证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登记权利)可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的主要办事处交出本认股权证后全部或部分转让,连同由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律师正式签立的基本采用本协议所附格式的本权证的书面转让,以及足以支付在进行此种转让时应支付的任何转让税的资金。在该等交回及(如有需要)该等付款后,公司须以受让人或受让人的名义(如适用)及以该转让文书所指明的面额或面额签立及交付新的认股权证或认股权证,并须向转让人发出新的认股权证,以证明本认股权证中未如此转让的部分,本认股权证应立即注销。尽管本文另有相反规定,除非持有人已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否则无须要求持有人将本认股权证实际交还公司,在此情况下,持有人须在持有人向全数转让本认股权证的公司交付转让表格之日起三(3)个交易日内将本认股权证交还公司。认股权证,如按照本协议适当转让,可由新持有人行使以购买认股权证股份,而无需发行新的认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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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交易。如在本认股权证尚未行使期间的任何时间,(i)公司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与另一人或与另一人合并或合并,(ii)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在一项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的任何出售、租赁、许可、转让、转让、转易或其他处置,(iii)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购买要约,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不论是由公司或其他人士)完成,据此,普通股持有人被允许出售、投标或交换其股份以换取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并已获得已发行普通股50%或以上或公司普通股股权投票权50%或以上的持有人的接受,(iv)公司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直接或间接影响任何重新分类,普通股的重组或资本重组或任何普通股有效转换为或交换为其他证券、现金或财产的强制股份交换,或(v)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一项或多项相关交易中完成股票或股份购买协议或其他业务合并(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资本重组、分拆,合并或安排计划)与另一人或一群人合并,而该另一人或一群人据此获得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50%或以上或普通股的50%或以上投票权(每一项为“基本交易”),则在本认股权证的任何后续行使时,持有人有权就紧接该基本交易发生前在该行使时本可发行的每一认股权证股份收取,由持有人选择(不考虑第2(e)条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继承者或收购公司或公司(如果是存续公司)的普通股或普通股的数量,以及紧接在该基本交易之前可行使本认股权证的普通股数量的持有人因该基本交易而应收的任何额外对价(“替代对价”)(不考虑第2(e)条对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就任何该等行使而言,行使价的厘定须适当调整,以适用于该等基本交易中可就一股普通股发行的替代对价金额,而公司须以反映替代对价任何不同组成部分的相对价值的合理方式在替代对价中分摊行使价。如果普通股持有人被给予在基本交易中将收到的证券、现金或财产的任何选择,则持有人应被给予与其在该基本交易后行使本认股权证时收到的替代对价相同的选择。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在发生基本交易时,公司或任何继承实体(定义见下文)应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在基本交易完成的同时或之后30天内(或如较后,则为适用的基本交易的公告日期)的任何时间行使,通过向持有人支付相当于完成该基本交易之日本认股权证剩余未行使部分的Black Scholes价值(定义见下文)的现金金额从持有人处购买本认股权证;但前提是,如果基本交易不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包括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则持有人仅有权从公司或任何继任实体收取相同类型或形式的对价(且比例相同),以本认股权证未行使部分的Black Scholes价值,即就基本交易向公司普通股持有人提供和支付,无论该对价是以现金、股份或其任何组合的形式,还是普通股持有人是否有权选择从与基本交易相关的备选对价形式中收取;此外,如果公司普通股持有人在该基本交易中没有被提供或支付任何对价, 此类普通股持有人将被视为在此类基本交易中收到了继任实体(该实体可能是此类基本交易后的公司)的普通股。“Black Scholes Value”是指基于彭博上“OV”函数获得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本认股权证的价值,截至适用的基本交易完成之日为定价目的确定,并反映(a)与美国国债利率相对应的无风险利率,期限等于适用的拟进行的基本交易的公告日期与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b)预期波动率等于(1)30日波动率中的较大者,(2)100天波动率或(3)365天波动率,第(1)-(3)条中的每一条从彭博上的HVT函数(使用365天年化因子确定)获得,截至紧接所适用的拟进行的基本交易公告后的交易日,(c)在该等计算中使用的每股标的价格应为自紧接所适用的拟进行的基本交易公告(或适用的基本交易完成)的紧接所适用的拟进行的基本交易公告前的交易日开始的期间内的最高VWAP,如较早),并于持有人根据本条第3(d)及(d)款提出的要求的交易日结束)相等于适用的拟进行的基本交易的公告日期与终止日期之间的时间的剩余期权时间,以及(e)零借款成本。Black Scholes价值的支付将在(i)持有人选择的五个工作日和(ii)基本交易完成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内通过电汇即时可用资金(或此类其他对价)的方式进行。公司须促使公司并非存续人的基本交易中的任何继承实体(“继承实体”)根据本条第3(d)款的规定,依据持有人合理满意并在该基本交易前经持有人批准(无理拖延)的形式和实质书面协议,以书面承担公司在本权证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所有义务,并须根据持有人的选择,向持有人交付一份由形式和实质与本认股权证基本相似的书面文书证明的继承实体的担保,以换取本认股权证,该书面文书可对该继承实体(或其母实体)的相应数量股本股份行使相当于在该基本交易之前行使本认股权证时可获得和应收的普通股(不考虑行使本认股权证的任何限制),并附有将本协议项下的行使价适用于该等股本股份的行使价(但考虑到根据该基本交易的普通股的相对价值及该等股本股份的价值,该股本股份的股份数目及该行使价的目的是在紧接该基本交易完成前保护本认股权证的经济价值),且在形式和实质上令持有人合理满意的行使价。在任何该等基本交易发生时,继承实体应在本权证项下的“公司”一词中添加(以便自该等基本交易发生或完成之日起及之后,本权证的每一项条款及其他提及“公司”的交易文件均应代之以公司与各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的共同和个别),以及与公司共同和个别的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可行使公司在此之前的每一项权利和权力,而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应根据本认股权证和其他交易文件承担公司在此之前的所有义务,其效力与公司和该等继承实体或继承实体在本协议中共同和个别地被命名为公司相同。为免生疑问,持有人有权享有本条第3(d)条条文的利益,而不论(i)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授权普通股以发行认股权证股份及/或(ii)是否在首次行使日期之前发生基本交易。
作为股东的权利。除凭藉该持有人对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外,认股权证持有人在持有人行使认股权证之前不享有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权利或特权,包括任何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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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每名售股股东及其任何质权人、受让人及权益承继人可不时在主要交易市场或证券买卖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市场或交易设施或私下交易中出售其在此涵盖的任何或全部证券。这些销售可能是固定的或议定的价格。售股股东在出售证券时,可以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 ● | 普通经纪交易和经纪自营商招揽购买者的交易; |
| ● | 经纪自营商将试图代理出售证券但可能作为委托人定位并转售部分大宗以促进交易的大宗交易; |
| ● | 由经纪自营商作为本金购买并由经纪自营商为其账户转售; |
| ● | 根据适用的交易所规则进行的交易所分配; |
| ● | 私下协商交易; |
| ● | 卖空交易结算; |
| ● | 在通过经纪自营商进行的交易中,与售股股东约定以每只证券规定的价格出售特定数量的此类证券; |
| ● | 通过期权的书写或结算或其他套期保值交易,无论是通过期权交易所还是其他方式; |
| ● | 任何此类销售方法的组合;或 |
| ● | 适用法律允许的任何其他方法。 |
售股股东还可以根据规则144或《证券法》规定的任何其他登记豁免(如果有)而不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出售证券。
售股股东聘请的经纪自营商可以安排其他经纪自营商参与销售。经纪自营商可从售股股东(或,如任何经纪自营商代理证券买方,则可从买方)收取金额有待协商的佣金或折扣,但除本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代理交易不超过符合FINRA规则2121的惯常经纪佣金的情况下;在主要交易的情况下,则按照FINRA规则2121进行加价或减价。
就出售证券或其中权益而言,售股股东可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套期保值交易,而后者又可在其承担的头寸套期保值过程中从事证券卖空交易。售股股东还可以卖空证券并交付这些证券以平仓其空头头寸,或将证券出借或质押给经纪自营商,而经纪自营商反过来可能会出售这些证券。售股股东还可以与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期权或其他交易,或创建一种或多种衍生证券,需要将本招股说明书提供的证券交付给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该经纪自营商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招股说明书(经补充或修订以反映该交易)转售该证券。
售股股东和参与出售证券的任何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可被视为与此类出售相关的《证券法》含义内的“承销商”。在这种情况下,此类经纪自营商或代理商收到的任何佣金以及转售其购买的证券的任何利润可被视为《证券法》规定的承销佣金或折扣。各售股股东已通知本公司,其并无与任何人士直接或间接订立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谅解以分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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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须向证券的注册支付因本公司事件而产生的若干费用及开支。公司已同意就某些损失、索赔、损害赔偿和责任(包括《证券法》规定的责任)向售股股东作出赔偿。
我们同意将本招股章程保持有效,直至(i)售股股东可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转售证券的日期,且不考虑因规则144而产生的任何数量或销售方式限制,而不要求公司遵守《证券法》第144条或任何其他类似效力规则下的当前公开信息,或(ii)所有证券已根据本招股章程或《证券法》第144条或任何其他类似效力规则出售,以较早者为准。在适用的州证券法要求的情况下,转售证券将仅通过注册或持牌经纪人或交易商出售。此外,在某些州,此处涵盖的转售证券不得出售,除非它们已在适用的州注册或具有出售资格,或者可获得并遵守注册或资格要求的豁免。
根据《交易法》下的适用规则和条例,任何从事转售证券分销的人不得在分销开始前的适用的限制期内同时从事与普通股有关的做市活动,如条例M所定义。此外,售股股东将须遵守《交易法》的适用条款及其下的规则和条例,包括条例M,该条例可能会限制售股股东或任何其他人购买和出售普通股的时间。我们将向售股股东提供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并已告知他们需要在出售时或之前(包括通过遵守《证券法》第172条规则)向每位购买者交付本招股说明书的副本。
条例m
经修订的1934年《交易法》(“交易法”)M条例的反操纵规则可能适用于我们普通股的销售和出售股东的活动。
我们已告知售股股东,虽然其进行本招股章程所载股份的分派,但须遵守根据《交易法》颁布的M条例。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第M条规定禁止售股股东、任何关联购买者、任何经纪自营商或参与分配的其他人投标或购买,或试图诱使任何人投标或购买作为分配标的的任何证券,直至整个分配完成。条例M还禁止为稳定与分配该证券有关的证券价格而进行的任何出价或购买。上述情况均可能影响特此发行的股票本招股说明书的适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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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的有效性以及与开曼群岛法律有关的某些其他法律事项将由我们的开曼群岛法律顾问Ogier为我们传递。Ortoli Rosenstadt LLP就美国证券法事项担任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有关中国法律的法律事项将由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为我们传递。Ortoli Rosenstadt LLP可就受中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依赖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就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依赖Ogier。
2024年度报告所包括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及202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根据该事务所在审计和会计方面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而列入的。2024年度报告所载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是依据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HTL International,LLC根据该事务所在审计和会计方面的授权所提供的报告列入的。
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于2024年8月5日,公司通知公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Wei,Wei & Co.,LLP,其决定解聘Wei,Wei & Co.,LLP为公司的核数师。于2024年8月8日,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及批准委任HTL International,LLC为其新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自2024年8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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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须遵守《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适用于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报告,包括20-F表格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信息。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第14(a)、(b)和(c)节中包含的联邦代理规则规定的向股东提供代理声明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我们的执行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节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如此提交的注册声明、报告和其他信息可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查阅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支付复制费后,您可以通过写信给SEC索取这些文件的副本。请拨打1-800-SEC-0330联系SEC,了解有关公共资料室运作的更多信息。SEC还维护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有关发行人的报告、代理声明和其他信息,例如我们,这些发行人以电子方式向SEC提交文件。该网站的地址是http://www.sec.gov。该网站上的信息不属于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
任何经销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员均无权提供任何信息或代表本招股说明书中未包含的任何内容。您不得依赖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或陈述。本招股章程仅为出售特此提供的证券的要约,但仅限于在合法的情况下和在合法的司法管辖区内出售。本招股章程所载的资料仅为截至日期的最新资料。
我们被允许通过引用纳入我们向SEC提交的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引用那些文件向您披露重要信息。以引用方式并入的信息被视为本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我们在本招股章程中以引用方式纳入下列文件:
| ● | 我们的年度报告表格20-F于2024年10月30日向SEC提交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年度;以及 |
| ● | 我们目前向SEC提交的关于表格6-K的报告于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0月30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0月8日,2024年9月25日,2024年9月5日,2024年8月21日,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9日,和2024年4月1日(在通过引用明确纳入我们根据《证券法》提交的有效注册声明的范围内)。 |
本招股章程所载与我们有关的资料并不旨在全面,应与本招股章程所纳入或视为以引用方式纳入的文件所载资料一并阅读。
当您阅读上述文件时,您可能会发现从一个文件到另一个文件的信息不一致。如发现文件与本招股章程不一致,应以最近一份文件所作的陈述为准。本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所有信息均受到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文的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和财务报表(包括其附注)的整体限定。
经口头或书面要求,我们将免费向任何获交付本招股章程的人(包括任何实益拥有人)提供以引用方式并入本招股章程但未随招股章程一并交付的任何文件的副本(除非文件说明其其中一项展品已并入文件本身,否则该等文件的展品除外)。此类请示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临空二路1号中冠科技园有家保险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应仅依赖于本招股说明书所载或以引用方式纳入的信息。我们没有授权任何其他人向您提供不同的信息。如果有人向你提供了不同或不一致的信息,你就不应该依赖它。我们没有在任何不允许要约或出售的司法管辖区提出出售这些证券的要约。你应当假定本招股说明书中出现的信息仅准确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封面上的日期,或本招股说明书中注明的较早日期。自该日期起,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可能已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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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14,400,000股普通股
(包括最多13,500,000股于行使认股权证时可发行的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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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
2025年3月25日招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