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48
号:[(2024)信银杭萧之岱字第
第81 1088571413号】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4年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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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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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S2n2411279224760 |
客户通告
1.贵司可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线下或通过USBKey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约。在签署本协议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
2.这份合同中多余的空格或未填满的空格,可采取折线、斜线、加盖“以下空白”或填“以下空白”的方式处理。
3.采用线下签约方式的,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钢笔填写。
4.贵公司使用USBKey电子签字方式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签署本合同的,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签合同须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网银经营人亲自操作,不得由他人办理。
5.作为贵公司身份的有效证明,贵公司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使用USBKey电子签名签署本合同的任何行为均视为贵公司的签署行为,贵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履行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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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甲方:【杭州沃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69号浙江绿色低碳科技产业园1002-6室】
银行及账户:中信银行杭州之江支行8110801013202503656】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负责人:[娄海鹏]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88号水务大厦1-4层】
合同签订地点:【杭州萧山】
合同签署日期:[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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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因融资需求向乙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借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约定如下:
第一条贷款类型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本金,下同)和贷款期限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大写):人民币【2000万元】,(小写):日元【20000000.00】,贷款期限为【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6月6日】。
2.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取日期、借款金额、首期借款利率以本合同项下单位借款凭证(借款单)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利率为准。单位借款凭证(借款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适用/☑不适用(请在开头打“√”)以下用语:
本合同为“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项下的特定业务合同,与“综合授信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体系,密不可分。本合同项下借款占用《综合授信合同》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合同”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合同;其定义及其他相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的定义及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条贷款用途
1.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
【每日业务成交额】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贷款用途,甲方不得将上述贷款用于向甲方股东分红,以及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期货、证券、信托、基金、担保、期权、小额贷款等投资,不得用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政策性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随意挪用贷款资金,否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规使用贷款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结息
1.贷款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实际单笔提款日与本合同签署日间隔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贷款利率按以下方法执行【①】:
①贷款利率=本合同签署日定价基础利率+ [ 90 ]个基点(1个基点= 0.01%);
②贷款利率=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 [/]个基点(1个基点=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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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单次提款日与本合同签订日间隔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按照乙方届时相关利率政策调整贷款利率。具体贷款利率调整方式由双方协商书面重新确定。贷款首期执行利率以单位借款凭证(借款单)为准。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均为年化单利。
2.利率调整方法
(一)本次贷款利率调整方法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 ]。
①固定利率,借款期间利率不变。
②浮动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浮动利率调整日适用的定价基础利率确定的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定价基础利率公布日的,利率调整时点为日终。
A.自实际提款日起,利率每(大写)[/]次调整一次(□月/口季/□半年/口年)。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月份实际支取日的对应日。调整月份没有实际提取日期对应日的,以调整月份最后一天为利率调整日。
B.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调息日确定为[/]年[/]月[/]日,在首次调息日后每(大写字母)[/](丨月/丨季/丨半年/丨年)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月份首个利率调整日的对应日。如调整月份没有第一个调息日的对应日,则以调整月份的最后一天为调息日。
C.固定日期调整,即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将利率调整日期定为[/]月[/]日(如7月1日)。
(二)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时,合同签署日、实际贷款提款日和利率调整日适用于本次贷款的定价基础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前时点发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5年以上)期限水平。
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隔夜/1周/2周/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期限层。
③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
(三)利率调整方式为固定利率时,合同签署日和实际贷款提取日适用于本次贷款的定价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前时点公布的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年](1年/5年以上)期限档。
(四)国家取消定价基准利率、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准利率,或现行贷款利率不能满足乙方筹资成本的,乙方有权根据国家同期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参照行业惯例、利率条件等因素,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后通知甲方,如甲方有异议,应与乙方协商,自乙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有权申报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五)本条规定的“利率调整方法”也适用于罚息和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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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息结算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结息
①本次借款利息自实际支取之日起计算。本合同项下甲方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甲方应付利息=实际借款余额×计息期实际天数×年利率/360天。
计息期间实际借款余额发生变动的,按照实际天数分段计算。
②未一次性偿还的贷款,首次付息日为2024年12月20日,利息支付方式为以下【a】类:
A.按月付息,付息日为每月20日(利息期内贷款利率不统一的,按实际天数分期计息);
B.季度付息,付息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利息期内贷款利率不统一的,按实际天数分次计息);
C.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2)甲方应在每个付息日结束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号:【8110801013202503656】)内准备好相应的金额。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直接从账户中扣除,并有义务在乙方最终扣除前保持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甲方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的,应当保证利息按时到账。付息日为非银工作日的,应在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提前汇出,并有义务在乙方最终扣除前保持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款项。乙方未足额收到相应利息的,视为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
4.贷款到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贷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的,甲方有权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偿还贷款,按当时合同利率收取利息,但应扣除按到期日与还款日之间天数对应的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甲方选择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偿还贷款的,到期日与还款日间隔天数对应的利息,按合同利率相加。法定节假日或公众假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未偿还贷款的,自该日起作为逾期贷款收取利息。
5.如第三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利息,即第三方自愿承担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借款利息,则承诺支付利息的第三方应与乙方签订相关的付息承诺协议,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方承担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的[/]%,甲方承担[/]%。乙方未足额收取借款利息(含第三方应付利息)的,视为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由甲方负责偿还全部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
第五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1.首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甲方首次退出时必须充分满足以下条件:
[/]
2.每次提款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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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的每次退出(含首次退出),甲方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甲方未违反本合同、保证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二)保证单证仍然有效,保证未发生或者将发生乙方认为可能不利于其债权实现的任何不利变化。
(三)担保单证项下担保物、质押物未被查封,最高额担保未导致债权确定的。
(四)甲方的信用状况、业务和财务状况未发生可能危及、迟延或妨碍其履行本合同和保证文件义务和责任的不利变化。
(五)甲方已签署或向乙方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约定文件或文件。
(六)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或乙方要求开立相关账户。
(七)本合同项下不存在禁止或限制发放贷款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8) [/]
(九)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
3.退出计划
(1)甲方应按照下文第[ ① ]项的计划进行提款。
①退出计划
| 计划提款日期 | 提取金额 | |
| 2024年12月4日 | 人民币¥ [ 20000000.00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计划提款日为银行工作日。计划提款日不是银行日的,调整为前一个银行日。
② [/]
(二)乙方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隔(大写)[/]个月(不超过12个月)复核借款金额,决定是否继续向甲方提供或调整未使用的借款金额。
4.如甲方或担保人未履行全部法定或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完整借款材料、担保人未按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等,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退出方案。退出计划变更导致借款期限变更的,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提取资金;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提款计划。如计划提款日期和/或提款金额发生变更,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计划提款日期[三]个银行日前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甲方可按变更后的提取日期和/或提取金额提取贷款。甲方未按照变更后的提取日期和/或提取金额提取贷款的,乙方有权取消贷款,不再允许甲方提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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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导致乙方实际发放的借款本金发生变化的,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以本合同项下实际产生的单位借款凭证(借款单)为计算依据。
7.贷款发放和支付
(一)撤回申请
①甲方应不少于每个计划提款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通过乙方网银或书面申请等电子渠道或乙方要求的其他方式发出提款申请,并按照本合同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全部提款文件。
对于需要线下提交的提款申请,甲方应不少于每个计划提款日前【三】个银行工作日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并按照本合同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单位贷款证明(借款单)和全部提款文件。甲方应预留印章一枚,供其授权工作人员取款时使用(格式见附件二,或提供乙方印章卡一张,放在专用文件夹中妥善保管。甲方预留多枚印章的,使用任何印章均视为甲方意向)。甲方工作人员提出业务申请时,应出示与预留印鉴相匹配的印鉴。乙方仅负责对甲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印章对照预留印章进行形式审核。经核查,甲方的业务申请可以受理。对上述预留印鉴的变更,甲方应于变更当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因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出具的撤回申请是不可撤回的;经乙方批准后,甲方有义务根据上述撤回申请撤回。
②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8110801013202503656】),或按约定向甲方交易对方进行委托支付。贷款资金一旦进入上述结算账户,即视为乙方履行了贷款义务。贷款进入上述结算账户后被主管部门冻结、扣划等造成的风险、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支付分为自主支付和委托支付两种方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委托支付方式:
①甲乙双方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认为有必要;
②支付对象明确且向甲方某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③【全部资金以委托支付方式支付】;
④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采用乙方委托付款方式的,乙方有权在贷款资金拨付前,对甲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中列示的付款对象、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业务合同等证明材料一致进行审核。经乙方审核批准后,根据甲方提交的支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一),贷款资金通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8110801013202503656】)划入支付授权书所列甲方交易对手账户。乙方对上述商务合同等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不意味着乙方确认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意味着乙方介入甲方与交易对手或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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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甲方交易对手开户银行退款、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甲方提供的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贷款未及时成功支付到指定交易对手银行账户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甲方、乙方和/或甲方指定的交易对手造成的风险、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未经乙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使用甲方交易对手开户银行退回的资金。
(三)支付管理
①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贷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本合同及相关业务合同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和检查。甲方有义务充分配合,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资金支付相关的业务合同等交易凭证和证明资金使用情况的资料。乙方经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相关约定不一致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随时提供上述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②甲方自主支付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贷款支付有关的业务合同及证明资金用途的其他交易资料,并汇总报备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务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支付是否与工程进度一致,是否存在拆分整体等规避委托支付的情形。
③在本合同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甲方如遇到以下情况,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也可视情况自行停止或暂停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乙方变更贷款支付方式,自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不得反对:
A.信用状况下降;
B.商业和金融状况明显恶化;
C.贷款资金使用不正常,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D.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乙方委托支付;E.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8.其他协议
[/]
第六条偿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偿还【(一)】:
(一)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二)一次性还本付息。
(三)其他方式:[/]
2.甲方按照以下方案偿还本金[(一)]:
(一)还款时间安排:
| 没有。 | 还款日期 | 还款金额 | ||
| [1] | 2025年6月6日 | 人民币¥ [ 20000000.00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
| [/] | [/] mm [/] DD [/] YYYY | 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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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甲方应在还款日业务结束前将不低于待还本息的金额汇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户号:[ 8110801013202503656 ])。该账户作为甲方还款账户。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从该账户自动扣除贷款本息。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已偿还或已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或支付该期间应偿还或已支付的总金额,则按以下顺序处理已偿还的金额:
(一)支付依照本合同规定及有关法律产生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二)支付罚息和复利;
(三)应付利息的支付(含承诺支付利息的第三方未支付的利息);
(4)应付本金的支付。
如甲方偿还或支付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金额,则应按发生的顺序偿还该金额。
6.自愿提前还款
(一)自愿提前还款按以下方式进行:
①甲方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随时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偿还其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次数不限。
②甲方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借款:
甲方在提前还款日前已将其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付清;
B甲方应在提议的提前还款日前至少20个银行日前向乙方提交书面提前还款申请,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c除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外,提前偿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整数倍,任何提前偿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d提前还款金额相关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由甲方在提前还款的同时支付给乙方。
e除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在借款期限内提前还款的次数不得超过[/]次。
F其他条件[/]
(二)按上述②方式实施自愿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申请不可撤销。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还款后,甲方应按照提前还款申请中记载的金额和日期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否则乙方有权将该借款作为逾期借款处理。
(三)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按逆序偿还,即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逆序偿还。提前还款涉及的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随本金一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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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款重组
甲方未按时偿还到期贷款的,应当至少在本期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贷款重组的书面申请。乙方同意甲方申请的,双方应签订借款重组协议。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申请,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偿还到期借款。否则,乙方有权将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第八条贷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包括本条约定的担保及其他相关担保,以具体担保合同为准。
| 没有。 | 合同编号。 | 合同名称 | ||
| 1 | (2023)信银杭萧知咀报字第231400号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
| 2 | (2023)信银杭萧知咀地字第231399号 | 最高抵押合同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2.借款期间,如上述担保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合同签订时无法办理具体担保登记手续,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并同意:甲方保证变更双方约定的担保方式,并在变更后督促担保人签署相关担保文件和/或在满足担保登记手续后三日内督促担保人办理相关担保登记手续。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依法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资产,并有权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及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签字人签署本合同已获得一切必要的、合法的内外部批准和授权。甲方应确保甲方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一致。
2.甲方依法并应乙方要求提供的与本次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贸易背景合同及其他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和报表均有效、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不违反甲方章程的规定,不违反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的规定。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甲方代表已按照法律和甲方内部规定合法取得必要的授权,有权签署上述合同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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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本合同约定或乙方书面约定的担保外,甲方和担保人未在本合同项下对其提供的担保资产建立任何其他担保,资产上不存在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其他形式的第三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抵押物上建立居住权和租赁权,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也不存在所有权上的任何争议或瑕疵,被查封、扣押、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存在未偿不良贷款、未偿垫款或未偿利息记录,甲方实际控制人及其担保人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存在逾期贷款。
5.除已向乙方披露并经乙方认可的违约及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程序外,甲方不存在其他违约或潜在违约情形,也不存在其他正在进行或可能进行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
6.甲方保证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以短期借款长期使用。保证贷款资金不以任何形式投资于证券、房地产、期货市场、股权投资,不得转让或用于其他金融产品套利。不得用于非法集资等政策禁止领域。保证贷款资金不用于向其股东分红及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贷款。
7.甲方保证用于偿还乙方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8.甲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客户信息,遵守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9.甲方及甲方授权网银运营商的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是甲方在乙方网银平台办理业务时确认身份的安全工具。甲方应妥善保管上述身份确认安全工具。凡使用甲方及甲方授权网银经营者的网银用户名、登录密码、数字证书等安全工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的行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应作为甲方操作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甲方的承诺
1.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和其他文件。甲方承诺,提供的上述材料合法、有效、真实、完整。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重整、大额融资、收购重组、资产或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合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革、破产清算、合资、合作、合资、承包、租赁、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任何人达成协议或安排共享其收益或利润、向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财务支持、大幅增加债务融资、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等,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的,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还贷责任或提前还贷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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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承诺,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业务经营、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工作,包括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对企业基本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事项、财务经营情况、结算往来、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乙方因甲方不配合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6.甲方通过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置担保的方式转让、出租、处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经营收入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7.发生以下情况的,甲方应当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与贷款有关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违约事件;
(二)甲方、甲方实际控制人、甲方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起诉、行政处罚、停业、停业、重整、解散、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注销、财务状况恶化或者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者监管的;
(三)甲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不能履职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案件、经济纠纷,或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因违反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对其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责任事故。
(五)任何违反本合同、相关业务合同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六)对履行本合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8.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停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本次贷款相应担保能力,或本合同项下作为贷款担保物的担保物、质权、质权价值下降的,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9.借款期间,甲方变更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0.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报告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占甲方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及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为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甲方生产经营及相关行为符合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市场准入、环境评估、节能减排、能源消耗和污染治理、资源利用、国土城市规划、劳动安全等相关规定。
12.甲方承诺如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婚姻状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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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
2.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甲方同意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本合同允许的用途的征信机构提供其信用信息,并授权和同意乙方为本合同的目的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或相关单位或部门网站查询、下载、复制、打印和使用其信用信息,并用于与本合同相关的合法合规用途;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此产生的不良信用后果由甲方承担。
4.甲方授权乙方查询、下载、复制、打印和使用甲方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和对账单,供乙方审核批准、贷后管理或必要的公证程序,并作为资料/证据提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监管部门,或用于本合同允许的目的。
5.甲方知悉并同意,在借款期间,乙方有权将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在必要范围内依法向潜在受让方金融机构提供本借款合同及借款相关信息,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自行提供担保时,甲方同意在债权发生转移后继续对债权人受让方承担相关担保责任。
6.甲方同意,借款期间,乙方有权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委托给受托机构设立特殊目的信托,并提供本借款合同及贷款相关信息,由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甲方自行提供担保时,甲方同意继续对上述受托机构承担相关担保责任。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特殊目的信托以公告形式(在报纸或网站等)发布债权及相应担保权转让的,视为已有效通知并送达甲方。
7.在甲方自行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甲方理解并同意,因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而需要转让担保的,甲方负有无条件配合的义务,并将与乙方及第三方协商确定相关费用。未办理担保转移登记的,甲方承诺放弃其享有的抗辩。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登记管理部门规定或应乙方要求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8.乙方有权每季度至少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监督和了解。乙方有权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形势、甲方信用情况、贷款用途、信用担保条件变化、关联交易等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并有权决定是否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或停止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不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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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有权根据贷款发放的审核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和信息进行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要求应当查询或披露的、或按照本合同规定进行信息共享的除外。
双方在商务谈判、签署和履约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业务、信用等信息,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合理使用,并共享、披露给其控股股东或子公司,但双方应督促相应信息接收方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10.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金回收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1.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甲方的大额融资、资产出售、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第12条账户
甲方在乙方开立以下账户[ 1,2 ](允许多选):
1.结算账户,账号:【8110801013202503656】,双方对该账户约定如下:
(一)本次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通过该账户办理。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对贷款资金的约定用途进行监督。
(2)[]
2.资金回收账户,账号:【8110801013202503656】,双方对此账户约定如下:
(1)甲方提供该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乙方有权对该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进行监管。
(2)[/]
3.[/]账户,账号:[/],双方对此账户约定如下:[/]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事件:
(1)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声明、保证或承诺,或向乙方提交的与本次贷款有关的凭证和文件,本合同第九条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违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误导;
(二)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款约定的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三)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挪用贷款或者将贷款用于违法违规交易的;
(四)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或者不能(包括表示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五)甲方向乙方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或者超过下列财务指标的[/];
(六)甲方利用与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虚假合同获取本次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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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低价或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取得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减免第三人债务;恶意延长第三人债务履行期限;未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甲方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回收账户)资金异常波动;乙方监督检查认定甲方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下降,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贷款资金使用异常;违反乙方对资金回收账户的监管要求;
(八)甲方、甲方实际控制人、甲方控股股东涉及停业、停业、申请或申请清算、解散或者重整、进入接管、托管或者类似法律程序、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民间融资或者任何诉讼、仲裁或者刑事、行政处罚等对其自身经营或者财产状况有不利影响或者已经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的;
(九)甲方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对外投资等情况。
(十)甲方因对外担保、其他金融危机而遭受资金损失、资产损失、资产损失,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
(十一)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经营或财务危机,或甲方及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或甲方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对乙方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或威胁的;
(十二)甲方所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严重影响或威胁乙方债权实现的。本条款所述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十三)甲方违约履行其他债务文件,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未改正情形,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
①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项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②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项下的债务虽未申报或可能申报加速,但存在支付违约。
其他债务文件是指甲方与债权人(包括乙方及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文件,以及甲方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项目文件。
(十四)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及相关经营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甲方股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联系不上;涉嫌贪污、受贿、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涉及非法集资等;
(十六)甲方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条款或者发生保证合同项下违约,或者保证人(自然人)或者保证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踪或者联系不上的;
(十七)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质押物被查封、扣押、挂失、停止使用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存在权属纠纷,被或者可能被第三人侵害,或者其安全、完整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十八)甲方因违反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的;
(十九)甲方将贷款资金转借或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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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甲方发生危害、损害或者可能危害、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或者甲方未履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21)其他:[/]
3.如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乙方有权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未经甲方同意,直接单方面停止、中止或终止支付甲方尚未支取的本合同项下任何资金(包括甲方提交支取申请但未实际支取)(2)单方面声明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还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3)立即执行抵押,本合同及担保单证项下的质押或其他担保;(四)乙方有权冻结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并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划资金,以冲抵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如需办理扣划金额的外汇结汇或外汇交易手续,(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手续,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或降低贷款风险分类等。(六)行使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任何权利和补救措施。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本金的,乙方有权行使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此外,乙方有权按以下方式收取罚息【②】。甲方同意,上述罚息的计算以乙方的计算结果为准:
①以实际逾期天数为基数,按届时本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年利率标准加[/]个基点(1个基点= 0.01%)收取罚息;
②以实际逾期天数为基数,按届时本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 50]%罚息收取罚息。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除行使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外,有权自挪用之日起,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 ② ]收取罚息。甲方同意,上述罚息金额的计算以乙方计算结果为依据:
①根据违规使用天数,按届时本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年利率标准加[/]个基点(1个基点= 0.01%)收取罚息;
②根据违规使用天数,按届时本合同适用的贷款利率加[ 100]%罚息收取罚息。
6.对逾期未同时用于合同约定用途的贷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十三条第五款中较高的罚息收取罚息。
7.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乙方已宣告全部或部分逾期的本金对应的利息)和罚息,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的结息方式收取复利;对逾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按重者收取复利,不予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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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险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证书费、翻译费、鉴定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义务的连续性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其合并、重整、更名等后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和实体具有持续性和充分的约束力,不受任何纠纷、债权和法律诉讼、上级单位的任何指示、甲方与任何自然人、法人之间签订的任何合同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甲方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质、组织章程变更和任何本质变化而改变。
第十五条公证
1.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公证请求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乙方请求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凭本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为强制执行公证支付的公证费由[/]承担。未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足额偿还乙方贷款本息及甲方依法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的,乙方可凭公证书依法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效力
如果本合同某一条款或部分现在或将来失效,则该无效条款或无效部分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其他议定事项[/]
本条规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相抵触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 2 ]解决争议:
1.向[/]申请仲裁,仲裁地为[/],适用申请仲裁时有效的机构仲裁规则;
2.向乙方居住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事件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的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罢工、戒严、严重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经双方约定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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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者义务,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减轻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同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另一方可能造成的影响。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立即协商,寻求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降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不得放弃权利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具有累积性,不影响或排除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合同可能对甲方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其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或阻碍乙方继续行使该权利或其他任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为本合同的效力,双方同意采用以下【③】方式:
①本合同自甲方完成电子渠道密码验证操作并凭USBKey电子签字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签字并经乙方审核同意后生效;
②本合同自甲方完成电子渠道密码验证操作并凭USBKey电子签名在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签字,乙方完成电子签名之日起生效。
③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乙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合同;如需变更、终止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甲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的,应当向乙方提交书面文件,表明担保人同意转移并继续承担担保义务或者提供新的担保,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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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争议时,应就本合同涉及的各类通知、信函、附录、协议及其他文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及法律后果作出如下约定:
1.经双方确认的有效收货地址:
| 甲方确认其有效收货地址如下 |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山阴路869号浙江绿色低碳科技产业园1002-6室】 | |
| 邮政编码 | [311200] | |
| 联系人 | [王楚耀] | |
| 联系电话 | [15879002502] | |
| 电子交付 | 电子邮件 | [/] |
| 传真 | [/] | |
| 移动 | [15879002502] | |
| 微信 | [/] | |
| 乙方确认其有效收货地址如下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88号水务大厦1-4层】 | |
| 邮政编码 | [311200] | |
| 联系人 | [王培] | |
| 联系电话 | [0571-82725322] | |
| 电子交付 | 电子邮件 | [ wangp-hz@citicbank.com ] |
| 传真 | [0571-82711311] | |
| 移动 | [15906691798] | |
| 微信 | [/] | |
2.本条款双方确认的收货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但双方同意并承认,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显示催告、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显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对方(如显示信息注明生效日期的,以规定日期为准)。涉及仲裁、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当日书面通知仲裁机构和法院。任何一方未按上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仍以该方确认的收货地址为有效收货地址。
3.本条款中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录、协议等文件,以及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送达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件,如诉状、仲裁申请书、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证据通知书、付款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判决、裁定、调解等)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包括抵押物处置等)后的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不同阶段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除本条第二款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将上述单证寄至送达地址的,视为下列日期送达:
(一)邮政寄递(含快递、普通邮件、挂号信):自寄递之日起第三天视为已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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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发送日期视同送达;
(三)专人送达:收件人收到的日期,视为已送达;收件人拒收或者无人收到的,送达人可以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并留存单证,也视为已送达;
(四)同时采用上述方式的,以最快到达对方的方式为准。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变更送达地址但未按程序通知或告知对方当事人、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的,或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导致无法送达、不能及时送达或未能实际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定书或公证公开执行凭证等法律文书或相关文书,其他当事人送达、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人员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之首为准。
4.本条内容为本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的特殊条款,其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因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主管机关认定为无效或撤销,本条内容均有效。
第二十四条其他
1.选择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③类合同签订方式时,本合同为正本[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相关部门保留[/]份。
2.就本合同而言,“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是指银行办理一般公共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众假期。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变更或者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4.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加亮等合理措施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意遵守上述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无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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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2024)信银杭小至贷第81 108857141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字页)
| 甲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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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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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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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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