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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 3 图表5.htm EX-5 文件
附件 5
2026年6月12日

董事会

罗伯特·哈夫公司。
沙丘道2884号,200号套房
Menlo Park,加利福尼亚州 94025

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特拉华州公司Robert Half Inc.(“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本意见是就公司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登记声明”),以登记其3,508,625股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股票”),将根据截至2026年5月13日经修订和重述的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计划”)发行而提出的。

就本意见而言,本人已审阅(i)注册声明、(ii)重述的公司法团注册证明书及公司附例(经修订及重述)的正本或副本,并经核证或以其他方式识别,令本人信纳,各自于本协议日期生效,(iii)计划、(iv)公司董事会授权发行股票的决议,以及(v)本人为本协议的目的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书、证书、记录和文件,以及法律事项。

基于上述情况,在符合本意见所载限制和限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认为:

1.该股票的发行已获公司董事会正式授权。

2.在股票发行和交付时,根据计划的条款和条件,股票将有效发行、全额支付和不可评估。

本文表达的意见仅限于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我不对任何其他州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表达意见。

本人特此同意使用本意见作为注册声明的证据,并同意在其中使用本人作为大律师的姓名。在给予上述同意时,我并不因此承认我属于《证券法》第7条或委员会的规则或条例所要求的同意类别。




附件 5
非常真正属于你,
/s/EVELYN CRANE-OLIVER

伊芙琳·克兰-奥利弗
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