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1.2
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
根据2002年《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通过
我,Jorge Velez,证明:
1.我已审阅了DILA Capital Acquisition Corp. 10-Q报表的季度报告;
2.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也没有遗漏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鉴于作出此类陈述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没有误导;
3.据本人所知,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所述期间和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控制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定义见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被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此期间正在准备这份报告;和
b)(根据交易法规则13a-14(a)和15d-15(a)省略的段落);
c)评估了注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基于此类评估;和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期间发生的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已经或合理地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影响,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和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披露: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和重大缺陷很可能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大。
日期: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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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豪尔赫·贝莱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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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赫·贝莱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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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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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及会计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