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1
首席执行干事证书
依照《美国法典》第18条第1350款,
依照第906条通过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
关于华富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人”)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以下签署人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号第1350条,证明:
|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经修订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节或第15(d)节的要求;以及 |
| 2. | 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书记官处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结果。 |
| 日期:2023年7月31日 |
| 杨兴晖 |
| 杨兴晖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干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