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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证券说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条注册

以下是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交易法”)第12条注册的International Bancshares Corporation(“IBC”、“我们”、“我们”或“我们的”)证券类别的摘要。我们有两类证券根据《交易法》注册:(i)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普通股”);(ii)被指定为A系列优先股的216,000股优先股和被称为“空白支票”优先股的24,784,000股未发行优先股(统称“优先股”)。

普通股说明

以下对我们普通股的描述仅为摘要,并未描述拥有我们普通股的所有权利、条款或条件。其整体受制于并受限于我们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章程”)。有关完整的描述,请参阅公司章程和章程以及相关法律的任何适用条款,包括《德州商业组织守则》和管辖银行控股公司的联邦法律的适用条款。

一般

根据公司章程,我们被授权发行275,000,000股我们的普通股,每股面值1.00美元。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股票代码为“IBOC”。我们普通股的流通股是有效发行的、全额支付的、不可评估的。我们普通股的持有者现在没有,也不会作为股东承担任何责任。

股息

如果我们的董事会宣布从任何合法可用于支付股息的资金中获得股息,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获得股息。我们将支付普通股的股息,前提是我们已支付或规定支付我们当时已发行系列优先股的所有股息,这些优先股有权在收到股息时获得优先股,在当时的当期,以及在任何累积优先股的情况下,所有以前的期间。我们的优先股也有目前或可能由我们的董事会确定的相对于我们的普通股的其他偏好。我们受制于与支付股息有关的各种监管政策和要求,包括保持充足资本高于监管最低要求的要求。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也称为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有权在与银行控股公司财务状况相关的某些情况下确定支付股息将是不安全或不健全的做法,并禁止支付股息。此外,我们还受德克萨斯州有关支付股息的法律的约束。

投票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有权就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事项对记录在案的每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普通股股东在董事选举中不享有累积投票权。

优先购买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没有认购、转换或优先购买权来获得任何额外的普通股股份,并且普通股不可赎回。


清算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也有权在我们清算时,并在清偿债权人的所有有效债权和清算时未偿优先股的优先权后,获得按比例分配的我们的净资产。

董事会的分类

我们的董事会没有分类。

优先股说明

以下对优先股的描述是一个摘要,并未描述拥有优先股的所有权利、条款或条件。它受制于我们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的相关章节,包括创建优先股的指定证书,以及相关法律的任何适用条款,包括德克萨斯州商业组织守则和管辖银行控股公司的联邦法律的适用条款,并在整体上受到限制。

一般

我们的公司章程授权我们发行216,000股A系列优先股和24,784,000股通常被称为“空白支票”优先股的优先股。空白支票优先股是指由我们的董事会确定权利和限制的股票。我们目前没有流通在外的A系列优先股。在有限的情况下,我们的公司章程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发行新的普通股或优先股,而无需进一步的股东行动。

股息权

发行优先股可能会被视为对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股息权产生不利影响。

优先购买权和转换权

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对任何新发行的优先股没有任何优先购买权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通过发行具有一定投票权、转换权和/或赎回权的优先股股份而对我们普通股持有人的投票权产生不利影响。

若干反收购事项

如果发生拟议的合并、要约收购或其他获得公司控制权的企图,而董事会认为这不符合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董事会可以发行优先股,这可能会使任何此类收购企图更难完成。空白支票优先股也可能用于发行股东权利计划,有时被称为毒丸。我们的董事会尚未批准任何为此目的发行优先股的计划。我们的董事会不打算发行任何优先股,除非董事会认为符合IBC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的条款。

反接管条款说明

一般

我们在下文总结的《公司章程》和《章程》的规定可能具有反收购效果,可能会延迟、推迟或阻止股东可能认为符合其最佳利益的要约收购或收购企图,包括那些可能导致普通股高于市场价格的企图。


股东提案的事先通知程序。

我们的章程为提名董事候选人以及在股东年会上审议的股东提案规定了预先通知程序。一般而言,提名董事的意向通知必须包含有关拟被提名人的具体信息,并且必须按以下方式送达或邮寄并在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收到:

就拟在股东特别会议上举行的选举董事而言,不早于特别会议召开前第90天,且不迟于特别会议召开前第60天或首次公开披露特别会议召开日期及董事会提议在该会议上当选的被提名人之日的翌日第10天的营业时间结束前。股东不得在任何特别股东大会上提名候选人参加董事会选举,除非特别会议通知中所述的特别会议将处理的事务包括选举董事。

股东在年会上提出业务意向的通知,包括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必须不迟于上一年度年会日期一周年之前的60天或90天内送达或邮寄至我们的主要执行办公室并收到。股东提出的拟列入与年度股东大会有关的代理声明的提案必须符合《交易法》第14a-8条的规定,该规定要求在不少于ICC就上一年度年度年度股东大会向股东发布的代理声明日期前120个日历日收到提案。这些程序的运作可能会限制股东在股东大会之前提出业务的能力,包括在提名董事或考虑任何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交易方面。

董事的责任限制。

我们的公司章程和章程规定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对我们的董事进行赔偿。《德州商业组织法典》第2.02-1条规定,德州公司可以赔偿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与任何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有关而实际和合理招致的费用、判决、罚款和在和解中支付的金额,如果他们就所涉事项本着善意并以他们合理认为符合或不违背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且就任何刑事诉讼或程序而言,如果与所涉事项有关,他们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规定可能会产生实际效果,消除我们的股东向董事和执行官收取金钱损失的能力。我们相信,我们的法团章程及附例的条文,对于吸引及挽留合资格人士担任董事及行政人员是必要的。

对所有权的监管限制

《银行控股公司法》要求《银行控股公司法》中定义的任何“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我们5%或更多的普通股之前获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除银行控股公司外,任何人都必须事先获得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才能根据《银行控制权变更法案》收购我们10%或更多的普通股。任何持有我们普通股25%或以上的人,或5%或以上的人,如果该持有人对我们行使“控制性影响”,可能会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作为银行控股公司受到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