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
附件 10.52
修订编号2
向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养老金计划
截至2024年1月1日经修订和合并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修正案
1.删除第12.01段,改为:
“12.01 提前退休资格前死亡
凡成员在符合提前退休资格前去世,则该成员被视为在去世之日终止服务且未死亡,配偶有权领取一笔相当于根据第11.01(a)分段计算的数额的整笔款项,或代替其领取从正常退休日期开始并精算相当于整笔款项的养老金。
如果会员在去世之日没有配偶,会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会员的遗产或继承,有权获得一笔总付,作为现金付款减去预扣税款。”
2.删除第12.02段,改为:
“12.02 提前退休资格前死亡:十五(15)年以上应计养恤金服务
凡有配偶的成员在符合提前退休资格之前去世,且至少有十五(15)年的应计养恤金服务,且该成员的年龄和应计养恤金服务的总和至少为六十(60)年,配偶可选择领取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以代替第12.01段规定的福利:
(a)根据第11.01(a)分段计算的数额,
和
(b)在不违反第十八条的情况下,应计成员抚恤金精算等值一次总付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计算方式如同自死亡当月末起支付给配偶,
或者,取而代之的是从死亡当月末开始支付给配偶的、精算上相当于一笔总付的养老金。”
3.删除第12.03段,改为:
“12.03 提前退休资格前死亡:前成员
如果前成员在有资格提前退休之前去世,配偶有权领取一笔总金额,金额相当于在死亡之日根据第11.01(a)分段计算的金额,或代替其领取从正常退休日期开始的、精算上相当于一笔总金额的养老金。
如果前成员在去世之日没有配偶,则前成员的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前成员的遗产或继承,有权获得一次性付款,作为现金付款减去预扣税款。”
4.删除第12.04段,改为:
“12.04 获得提前退休资格后死亡
如果成员或前成员在符合提前退休资格后去世,但在退休前,配偶有权从死亡当月月底开始领取应支付给配偶的、精算上相当于该成员应计养老金的一次总付价值的养老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死亡之日为管理雇员并根据本款有权领取养老金的成员的配偶,可以选择将养老金精算等值的一次总付价值转入锁定的退休基金。
如果该成员或前成员没有配偶,则该成员或前成员的指定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则该成员或前成员的遗产或继承,有权获得该成员的养老金精算等值的一次总付价值,作为现金付款减去预扣税款,如同该成员或前成员在死亡之日选择退休且未死亡一样。”
5.删除第12.05段,改为:
“12.05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后死亡:十五(15)年以上应计养恤金服务
凡有配偶的会员 在符合提前退休资格后去世,但在退休前至少有十五(15)年的应计养恤金服务,且成员的年龄和应计养恤金服务的总和至少为六十(60)年,配偶可选择领取以下两者中的较高者,以代替第12.04段规定的福利:
(a)自死亡当月末起支付给配偶的、精算相当于根据第12.04段计算的数额的抚恤金,
和
(b)相当于会员应计养老金的百分之五十(50%)的养老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死亡之日为管理雇员并根据本款有权领取养老金的成员的配偶,可以选择将养老金精算等值的一次总付价值转入锁定的退休基金。”
6.增加第12.06(c)分段:
"(c)如果曾是管理雇员并根据第10.04(a)项选择了可选形式养老金的养老金领取者去世且没有退休后配偶,则养老金领取者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如果没有,养老金领取者的遗产,有权根据养老金领取者养老金的任何保证期限领取剩余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