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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 4 regn-ex _ 32x03312025.htm 根据18 U.S.C.第1350条对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进行认证 文件

附件 32
首席执行干事及首席财务干事根据
18《美国法典》第1350条,
根据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关于再生元制药公司(“公司”)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季度期间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作为公司首席执行官的丨Leonard S. Schleifer丨医学博士,以及作为公司首席财务官的Christopher Fenimore,现各自根据18 U.S.C.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证明,据其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节的要求;和
(2)报告所载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s/Leonard S. Schleifer
Leonard S. Schleifer,医学博士,博士。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2025年4月29日
 
/s/Christopher Fenimore
Christopher Fenimore
财务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首席财务官)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