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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32.3 8 xomexhibition323.htm 特等会计干事(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出具第1350款证明  

 

 

图表32.3

 

 

定期财务报告的核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为了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50节的目的,以下署名埃克森美孚公司(“公司”)首席会计官David S.Rosenthal兹证明,据他所知:

 

(i)       本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止季度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10-Q表格季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及

 

(二)     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17年8月2日

 

 

 

David S. Rosenthal

 

David S. Rosenthal

 

副总裁兼主计长

 

(首席会计干事)

 

 

第906条所要求的这份书面声明的签字原件已提供给埃克森美孚公司,埃克森美孚公司将予以保留,并应要求提供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