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16
请注意,这些文件是仅为您方便而准备的中文原件的英文译本。译本与中文原件如有出入,以后者为准。
2023年7月版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兴银沙金山支流20235034号
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中国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Chen Wei
借款人:厦门朴朴文化有限公司2024/03125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木错路5号836单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卓琴
签约地点:厦门市思明区
签约重要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核对并确认以下事项:
1.您和贵公司有权签署本合同。依法需征得他人同意的,贵司及贵司已取得充分授权;涉及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贵司及贵司已取得他人同意兴业银行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2.贵司和贵公司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和条件,对贵司和贵公司非常感兴趣的责任、免除或减轻兴业银行责任和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及黑字体部分的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
3.您和贵公司已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愿意接受这些条款和条件;
4.贵司和贵公司特别注意到贵司和贵公司将信贷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的规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投资房地产等),并应向兴业银行出具资金使用承诺函,贵司和贵公司已充分知晓并理解该规定。对于信贷资金被挪用,兴业银行将采取提前收贷、停止本合同未发放的贷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未支付的贷款/融资、减少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贵司和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后果;
5.您与相关个人签署本合同,即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按照兴业银行规定的期限对您的个人信息和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并保存;您与相关个人已知晓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权,且兴业银行已提供告知,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告知)办理个人信息处理的决策及其他服务;本人及相关个人如欲撤回、限制或拒绝兴业银行办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可按照本合同或兴业银行的管理程序办理。
vi.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留有空行,在合同末尾添加“补充条款”,供各方修改、添加或删除合同。
7.如贵司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或贵司发现违反合同约定及合同项下业务收费的情况,请及时致电兴业银行或直接向兴业银行营业网点投诉或咨询,联系电话:95561
1
经借款人申请,出借人应当审查同意给予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诚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平等订立本合同。
出借人和借款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符合以下条件(二):
(1)本合同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即总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贷款金额包含在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内。其中,外币借款金额按本合同签订日贷款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二)本合同为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的独立法律文书。
第1条定义和解释
除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外,以下用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1.“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2.“债权”或“主债权”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向出借人(债权人)申请,出借人根据本合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经审批后形成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拥有的债权对应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债务。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系指出借人为通过诉讼、仲裁、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明等方式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二次)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担保费等费用。
3.本合同第五条下列用语的定义和解释如下:
“固定利率”是指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的利率。分期贷款的,是指自每笔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利率保持不变。
“浮动利率”是指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期限和幅度,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变化的利率。“浮动利率”是指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借款利率变动频率。在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法按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贷款利率不变;在一个浮动周期届满进入下一个浮动周期时,借款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价方法按新浮动周期的定价基准利率计算确定,浮动周期内借款利率不变。
2
“定价基准利率”是指用于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利率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和市场公布的报价利率。如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TE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等。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定义为T-1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其中“T”是指贷款利率确定之日,“T-1”是指该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
“SHIBOR”是指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并适用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SOFR”是指以美元计价的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按照银行业务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T-5日SOFR,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SOFR期限利率”是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预期抵押贷款融资利率,以美元计价。按照银行业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为T-2天SOFR期限利率,其中“T”指借款利率确定之日,“T-2”指该日期前两个工作日。
“欧元STR”是指以欧元计价的欧元短期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T-5天欧STR,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之日,“T-5”为该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SONIA”将是指英镑隔夜平均价格。按照银行惯例,各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T-5日SONIA,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日期,“T-5”为该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TSRR”是指以英镑为单位的英镑隔夜平均指数的期限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基准定价利率规则为T-2日TSRR期限利率,其中“T”指借款利率确定之日,“T-2”指该日期前两个工作日。
“TONA”是指日元的东京隔夜平均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T-5天TONA,其中“T”指借款利率确定之日,“T-5”指该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SARON”是指瑞士法郎货币的平均隔夜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相互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费率规则为T-5日SARON,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日,“T-5”为该日前五个工作日。
“HIBOR”是指香港金融市场的港元同业拆借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设定为T-2天期HIBOR,其中“T”是指借款利率的设定日期,“T-2”是指该日期前两个工作日。
3
“SIBOR”仅指以新加坡元为单位的新加坡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按照银行惯例,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为T-2天期SIBOR,其中“T”为借款利率确定日,“T-2”为该日前两个工作日。
“央行人民币基准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在该日适用的人民币基准存款利率。
其中,本合同项下适用的定价基准利率规则确定的“LPRP”“SHIBOR”“SOFR”“SOFR”期限利率的币种和特定值“ENSTR”“SONIA”“TSRR”“TONA”“SARON”“HIBOR”“SIBOR”“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以兴业银行核心系统查询结果为准。贷款利率的确定日期,可以是贷款实际发放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或者重新定价日期。
“贷款利率”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按照合同贷款利率定价公式,在合同贷款利率定价日的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加减点形成的合同执行利率。
iv.第十三条所称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公司基本结构、公司股东变更、或有负债现金流、盈利能力、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重要资产、公司重大债权债务、偿还债务能力及履行协议的任何特定或潜在交易,或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
5.第十三条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经确认的、可能严重影响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能力、从事公司核心业务的员工的聘用和解聘、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基本结构、股东变更、公司或有负债及公司存款的延续、公司业务的合法性、公司的稳定性、公司的发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以及贷款人和/或借款人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
vi.本合同中的“工作日”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除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以外的工作日。本合同中的“营业日”是指贷款人银行的营业日。如本合同履行期间非营业日出现提款或还款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二条贷款金额
贷款人同意只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八百万元的贷款(货币)
第三条借款用途
贷款用于支付货款等。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
4
第四条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自2023年12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26日止,期限为一百零二个月。
2.一次性借款的,以实际发放日期为准。实际发放日期晚于前款贷款发放日期的,贷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三、贷款的分段使用计划如下:
(无)
借款人应在每期提款之日前三个工作日或贷款人书面要求的任何其他时间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提款手续。借款人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和金额提取贷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当期应提取贷款金额1万的违约金。借款人属于符合国家制度和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不得收取本款违约金。
四、贷款人在满足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退出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支付贷款资金。
五、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提取贷款的先决条件、贷款资金的支付条件、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办理时间以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因素,对贷款的分段使用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六、分批使用借款的,以每笔借款日期的借款票据、借款凭证记载的实际解除日期为准,适用相同的到期日,即每笔借款期限发放的借款到期日与第一笔借款的借款票据、借款凭证确定的相同。
七、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提前收到贷款的,贷款到期日视为相应提前。
第五条贷款利率、利息实行计息收取
1.贷款利率(指采用单利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
(一)基准定价利率适用下列规定之一
(一)一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P)
(二)SHIBOR期限等级
(3)SOFR
(4)SOFR期限利率期限等级
(v)欧元STR。
(陆)索尼娅。
(七)TSRR期限等级
(八)TONA。
(九)萨隆。
(10)HIBOR期限等级。
5
(1)SIBOR期限类。
(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
其中,人民币固定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利率应选择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P)作为定价基准利率。定价基准利率按照第一条“定义及解释”中定价基准利率界定的币种区间使用。
(2)借款利率定价公式:借款利率=定价基准利率+ 1.15%。
(三)贷款利率按以下A款执行:
(1)固定利率。(无)
A.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和实际发行日的定价公式确定。每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至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日之间利率保持不变。
B.根据合同签署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贷款固定利率为年化利率。若定价基准利率在实际发布日发生调整,则定价公式中的加减点相应调整,上述约定的年化利率不变。(无)
(二)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行日和重新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分期计息。重新定价日按以下方式执行:(无)
A.浮动期限为(月/季/半年/年)。贷款实际发放日起每一整期的对应日为合同重定价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对应日为当月最后一日。
B.以SOFR、ESTR、SONIA、TONA和SARON为基准利率的,利息期内的每个计息日(即借款期内的每个自然日)为合同重新定价日。
(三)其他利率法:(无)
(4)本合同项下使用的贷款基准利率,以每笔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或重新定价日,如有)为准确定。在贷款期限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借款人调整贷款利率。
(五)对于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如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取消本合同项下定价基准利率,或市场不再公布定价基准利率,或监管部门要求,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或相关国家/地区同期利率政策,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条件等因素采取行动。贷款人重新确定贷款利率后,应当通知借款人。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应与出借人协商。自出借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提前领取贷款,借款人应当立即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如果当时贷款
本人或者国家、监管政策要求借款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6
2.贷款利息的偿还方式
(一)贷款利息的计算。本外币贷款本金的利息,自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划入借款人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的日应计利息=该日贷款余额x日利率。日利率和年利率的转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
(二)贷款利息的偿还方式,适用下列规定之一:
(1)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21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并在借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二)自贷款实际发放之日起各期限/(月/季/半年/年)的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为各付息日。借款人应将付息日的当期利息支付给贷款人,并在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三)第一个付息日为_/年/月/日,自第一个付息日起的_/(月/季/半年/年)的每个整日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则为当月最后一日)为每个付息日,借款人应在付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并在贷款到期时结清剩余本息。
(四)其他还款方式:
3.罚息和复利
(一)借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对挪用贷款收取罚息。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且未与贷款人就贷款期限延长达成一致的,即贷款逾期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收取罚息,罚息按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对于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贷款到期前后的利息,挪用罚息和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收取复利。同一笔贷款逾期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执行较高的罚息。
(二)借款利率固定的,罚息也固定;借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罚息也为浮动利率,其浮动周期与借款利率浮动周期一致。
(三)罚息、复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偿还方式计算。
7
第六条退出的前提条件
1.借款人在满足贷款人要求的下列退出先决条件后,方可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送达下列文件,其中文件所列情形不变并继续有效的,或者借款人对贷款人满意的变更作出说明和解释的:
1.贷款申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2.借款人的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贷款卡和密码/信用代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及主要负责人名单、财务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相关自然人同意出借人收集、处理借款人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及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公司文件;
3.借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经法定人数董事或股东表决通过的、同意向贷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贷款用途并接受贷款人要求的各项贷款条件,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4.经贷款人批准的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附审计报告和附注)、最近一期和上一年同期的财务报表、借款人成立未满三年的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
5.所属企业信息;
6.申请临时流动资金贷款,需提供采购合同、订货合同、债务凭证等相关合同、凭证或材料;
7.采取质押/质押担保方式,需提供质押/质押的权属证明和评估价值报告,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办理质押/质押登记手续,权属证明和登记证明原件已按出借人要求交出借人领取;采取第三方担保方式,需按照上述第2至4项要求提供相关担保材料,且保证合同已经生效;上述保证继续有效;
8.出借人要求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保险的,以出借人为第一受益人的投保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将保单原件交由出借人领取;且保单继续有效;借款人提供质押的,借款人特此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的保险利益求偿权转让给出借人;
9.特殊行业企业提供特殊行业授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0.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办理公证等手续,相关公证手续已办理完毕;
8
11.借款人已按照出借人要求在出借人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出借人的授信和支付结算监管:
12.借款人申请外汇项目贷款时,应提供外汇贷款用途的有效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遵守相关外汇管制政策;
13.贷款人要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申报表;
14.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出具信贷资金使用承诺函;
15.借款人和相关自然人已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出借人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1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报表、凭证和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依法设立,其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有合法还款来源;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的;
(四)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十一条中所作的陈述和承诺保持真实、有效;借款申请日或之前未发生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五)借款人已填写与借款有关的借条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或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与借据、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的,以借据、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六)借款人资信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人为新申请人的,其控股股东应当资信良好(借款人应当提供自然人控股股东同意出借人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无重大不良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退出先决条件。
2.贷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以满足本条规定的退出先决条件为准。出借人可以自行决定降低或者放弃部分退出的先决条件,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得将该等条件作为对出借人的抗辩。
3.贷款人有权根据融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贷款人要求的退出前置条件、本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及担保手续办理等因素,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iv.借款人在此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如借款人的任何提款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置条件或借款资金支付条件,出借人有权停止借款、停止支付借款资金或终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或损失。贷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终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终止提出异议,自终止通知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送达借款人之日起算。借款人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届满,合同自动终止。借款人有异议但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前接受贷款。
5.经贷款人审查,借款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退出先决条件的,贷款人应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9
第七条贷款资金的账户监控和支付
1.账户监控
借款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要求,承诺在申请贷款前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前置条件,并按约定用途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和偿还按合同约定进行监督管理。
借款人应当指定以下账户为资金提取专用账户,并应当及时提供资金进出情况:
户名:厦门朴朴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29680100100994122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出借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融资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签订单独的账户管理协议,对指定账户资金的流入流出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支取贷款。
2.借款资金的支付
(一)出借人有权以出借人委托支付或者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的支付。
1.出借人“委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目的的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
出借人受托支付的,在出借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信息,经出借人审批后,及时通过借款人账户将出借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方。对出借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因标的交易合同解除、解除、无效或其他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方后归还借款资金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提前归还的借款资金。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释放到借款人账户后,借款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目的,自主向借款人的交易对手支付贷款资金。借款人自行支付的,借款人应当定期向出借人报告贷款资金的支付情况,出借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0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资金委托支付款项,由贷款人作为委托支付:
1.借款人与出借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内部评级为B3级及以下的,“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或2年内未发生信贷业务关系;
2.用于置换的流动资金贷款;
3.对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的单笔付款超过一千元(外币借款,按付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
4.其他:
(三)借款人在发放和支付贷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补充发放和支付贷款的条件。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发放和支付采取更严格的条款,并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信用状况下降;
主业盈利能力不强;
3.借款资金使用不正常;
4.其他贷款人考虑的情况。
第八条偿还贷款本息
1.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按以下方式偿还:
(一)贷款和救助本金分期偿还,偿还金额和日期如下:
贷款人调整贷款分段使用计划的,本条约定的分期偿还贷款日期和金额不变,借款人应当及时偿还贷款本金。
(二)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贷款本金的其他偿还方式:
2.借款人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日、付息日按时足额向贷款人偿还本协议项下的贷款本息。
3.还款日在非贷款人营业日的,应将还款延期至下一个贷款人营业日,非贷款人营业日应计入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借款人偿还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时,应付利息应与本金清算,不受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息日约束。
4.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需延长还款期限的,应当在借款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当事人应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1
5.提前还款
借款人应于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偿还借款本息。
借款人希望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在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与出借人协商确定后续还款期数、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按实际使用期限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贷款人不得对提前还款前已计提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属于符合国家制度、政策等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不向其收取本款规定的违约金。(无)
六、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以不可剥夺的方式,对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收益,不经司法程序直接予以扣除,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履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的支付顺序。账户内资金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付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资金兑换成借款币种。如本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的赎回申请,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能够顺利扣减上述金额,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
第九条担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1)第202350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兴银峡金山付款保证由黄卓琴、魏利亚保证人提供担保。
2.除上述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外,如发生汇率波动或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履行协议能力的任何其他事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3.贷款人有权暂停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其他义务,直至担保合同订立并办理完担保手续。
12
第十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真实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2.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权利;
3.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贷款有关的各种材料;
4.对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知情权;
5.有权监督借款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6.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要求;
7.借款人对出借人承担多笔同类型债务,借款人支付的款项不足或者很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出借人应当在偿还时确定具体的偿还或者催收顺序;
8.借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因履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的收款顺序,账户内款项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出借人在借方和借方当日公布的中间价将款项兑换成借款币种;本款规定的账户中有涉及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产品的,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代表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的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证出借人能够顺利扣划上述资金;
9.出借人有权随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无需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转让本协议项下贷款及担保权益的,借款人仍承担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1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未实施还本付息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建
6.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延长注册资本认缴期;
13
8.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出资权转让、对外投资或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项前,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贷款人要求积极落实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保障措施。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银行等第三方申请贷款或者负债,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或者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大幅增加债务融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的;
(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企业签订合资经营、合作合同;注销、关闭、停产或转移生产;分立、合并、合并或被合并;改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公司;对外投资;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入股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方式进行产权和经营权交易,承包、共同管理和托管);
(三)股权变更至一定比例(无)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托管、质押等)。
9.借款人应当自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落实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息的保障措施:
(一)发生重大财务损失、资产损失或者其他财务危机;
(二)暂停营业、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
(三)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经营或财务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五)担保人的股权变更为一定比例(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托管、质押等);(不适用)
(六)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
(七)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者刑事、行政处罚;
及(八)可能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发生。
10.应贷款人的请求(这需要向借款人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除非由于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的发生或由于某些情况而不需要此种提前通知),允许贷款人的代表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走访借款人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检查借款人的房地、设施、厂房、设备;
(三)查阅借款人的账簿记录和其他一切记录;
(4)查询借款人的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建商或分包商知悉或可能知悉贷款人所要求的有关资料。
14
11.借款人承诺在贷款期限内将其流动资产和净资产、资产与负债比率、资产与流动性比率等财务状况保持在贷款人要求的以下范围内(无)。
12.借款人必须签署并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以其他任何方式发送或交付的收款信函或收款单据的收据。
第十一条借款人的声明和承诺
借款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和承诺,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借款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凭单须按出借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明等文件。
2.借款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其还款责任不得因任何指示、财务状况的变化或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
3.借款人获得充分授权并在法律上有权订立本合同,借款人已获得并完成其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所有内部批准和授权或其他相关程序。并已取得并完成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所有必要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他相关手续,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等相关手续仍然完全合法有效。
iv.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借款人相关章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内部决定和决议,并承诺该等内部决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无效、无效或可撤销。本合同也不存在与公司章程、借款人内部决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借款人政策相抵触或相违背的情形。
5.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贷款融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合同的执行和履行不得违反任何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合同条款。本合同合法、有效、可执行。因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权利的缺陷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当立即无条件赔偿出借人的一切损失。
vi.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财务报表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出借人要求的所有财务指标应持续保持。
7.借款人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适用贷款人的规定、惯例和做法。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8.借款人对出借人承担多笔同类型债务,借款人偿付不足或者很可能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出借人应当确定具体的清偿或者催收顺序。
15
9.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借款人特此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不经司法程序扣除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履行债权的费用。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款顺序。账户内款项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收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款项兑换成借款币种。如本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人代表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的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为保证出借人能够顺利扣除上述资金,借款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
10.如果借款人将任何与特定交易有关的文件提交给出借人审查,无论是在本合同执行之前还是之后,且借款人对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则出借人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出借人不会参与或知晓借款人所从事的特定交易的实质内容。
出借人也不对交易的实质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11.借款人确认,除已向出借人书面披露的情形外,借款人未隐瞒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出借人不同意支付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下列事件:
(一)借款人承担的义务和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资产或收益上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未向贷款人披露的义务;
(二)涉及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主要管理人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者债权;
(3)借款人违反借款人与任何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四)未发生针对借款人或者其财产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者其财产尚未执行或者据借款人所知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也未发生针对借款人的清算或者清算或者其他类似程序,无论是主动还是第三人:
(五)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2.借款人承诺将贷款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不得挪用或用于与本协议规定的目的相悖的任何其他目的。借款人承诺随时接受并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借款人生产经营、金融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或贷款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盘点。
16
13.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充分、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可接受的担保。本项下担保涉及不动产抵押的,借款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当及时履行告知出借人的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产权互换补偿的方式重新设定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原抵押房产灭失后至新抵押登记完成前,出借人应当向担保人提供担保条件;对以补偿方式获得补偿的被拆迁房产,借款人应当负责要求抵押人继续通过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者存单的方式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14.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本合同项下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除外)之间的债务不得提前清偿。
15.及时将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通知出借人,并在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大幅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取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16.因贷款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贷款人与借款人或与借款人有关的任何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贷款人被迫卷入借款人与任何第三人纠纷的,贷款人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7.借款人应通过在贷款人开立的结算账户开展本合同项下结算业务。
18.借款人承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继续与贷款人约定查询企业选择在系统公示和不公示的信息。出借人要求验资的,借款人同意按照出借人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西克斯。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出借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向国家建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并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建筑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的要求,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允许相关信息在授权范围内合法检索。
20.借款人在此声明并授权,贷款人有权根据行政/司法/监管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相关信息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交给上述部门和机构及其已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合法检索。
21.在借款人发生本合同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借款人承诺其股东应按出借人要求及时出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其股东不分红。
17
22.借款人承诺贷款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目的。
2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背信的信息转发给中国人民银行以及贷款人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以及银行或新闻媒体建立或批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借款人不得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借款人不忠信息,甚至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借款人理解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采取各种措施,贷款人有权采取或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联合采取措施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新开结算账户、停止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办信用卡等违反信托的联合惩戒保护措施
24.借款人申报承诺的其他事项:(无)
第十二条提前接受贷款
1.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或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下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并提前支取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分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的,其他未到期的借款视为提前到期: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向出借人提交的任何凭证、文件以及本协议第十一条中的任何报表、承诺被证明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故意误导的;
(二)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改变贷款原用途、挪用贷款或者与贷款进行违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的虚假合同,将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折价或质押给出借人,套取出借人资金或信用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及相关业务、金融活动的监督检查的;
(五)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性的合并、分立、收购、重整、财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债务融资大幅增加等重大事件;
18
(六)通过关联交易故意规避、撤销出借人债权的;
(七)信用状况恶化,偿债能力明显减弱(含或有负债);
(八)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关联企业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发生交叉违约的:
(九)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
(十)借款人停止偿还债务,或者债务到期不能偿还或者表示不能偿还的;
(十一)借款人停止经营、停止经营、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十二)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保证人不履行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十三)用于担保的抵押、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大幅度降低,或者质押的权利必须在贷款到期前履行完毕;
(十四)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司法机关异常变更、失踪或者调查、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者可能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十五)借款人/担保人、借款人/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其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划扣、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可能危及、损害出借人权益的;
(16)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事件,或鉴于借款人支取资金,或其他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害、损害出借人权益的事件。
2.出现上述提前收贷情形的,贷款人应当结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回笼情况,单方面决定是否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出借人给予借款人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仍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提前接受贷款;出借人也可以直接决定提前接受贷款,不给予次级借款人宽限期。
3.提前收贷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三条借款人有义务向出借人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
一、借款人应当及时向贷款人书面报告借款人发生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
19
2.借款人为集团客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出借人报告借款人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iii)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无金额或仅有名义金额的交易)。
二、合同基础条件发生签订时未预见到的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需要重新协商的,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出借人。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贷款资金、未遵守声明和承诺、贷款申请文件信息失真、违反约定的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或其他未履行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未在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停止支付未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的贷款资金;
(三)要求借款人额外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取消借款人以“自主支付”方式使用贷款;
(四)单方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提前到期的;
(五)单方面解除或者解除本合同,要求借款人清偿到期或者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并支付或者赔偿相关损失的;
(六)要求借款人逾期支付逾期罚息;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要求借款人支付挪用罚息;要求借款人支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包括到期前后利息、挪用罚息和逾期罚息);
(七)要求借款人追加或者置换担保物、担保物、质权/质权的;
20
(8)强制执行或履行与贷款有关的任何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
(九)未经司法程序直接扣划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兴业银行各分、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的救助款,或者委托借款人的开户行从其账户中扣划催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金和费用等;借款人同意出借人有权决定具体的扣款、催收顺序。账户内资金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出借人有权按照扣款收款日出借人公布的中间价将资金兑换成借款币种:本款规定的任何账户涉及理财产品或者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产品的,出借人有权代表出借人直接发起相关产品的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出借人顺利收回上述资金;
(十)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明,要求借款人清偿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履行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十一)贷款人有权扣押、留置借款人控制和占有的任何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或者采取贷款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十二)出借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向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管部门,以及向出借人建立或批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或向新闻媒体等提交和披露借款人失信信息。同时,出借人可采取或联合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减少或停止授信、停止新开结算账户、停止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借款人新办信用卡等失信联合惩戒维权措施;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3.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提取和支付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在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从而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无论如何,贷款人不对借款人遭受的任何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iv.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对出借人在支付委托货款时出现的差错、迟延,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出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引起的任何争议或其他损失,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vi.本协议项下担保人(即担保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出借人有权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措施:
(一)被担保人不履行担保合同条款,或者信用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削弱担保能力的其他事件:
(二)抵押人不履行抵押合同条款,或者故意损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大幅度降低,或者发生损害出借人抵押权的其他事件;
(三)出质人不履行质押合同条款,或者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大幅度降低,或者2410312质押的权利必须在偿还贷款前履行完毕,或者其他损害出借人质权的事件。
21
第十五条交叉违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关联企业或者担保人、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同时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前领取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i)任何贷款、融资或债务正在或可能正在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未履行或很可能未履行的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
(c)未履行或违反与债务担保和其他类似义务有关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存在或者即将发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借款/融资的情形;
(五)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宣告或者即将宣告破产的;
(六)将其资产或者财产转移给其他债权人的;
(七)危及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16条义务的连续性
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具有连续性,在合并、重组、更名等后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等主体具有充分的同等约束力。
第十七条8。本息加速到期条款
借款人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所作的陈述和承诺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权确定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其他义务,包括偿还本协议项下到期和尚未到期的全部本息(包括罚息和复利)立即到期。
第十八条代位权
借款人在此特别申明,无论出借人的债权是否已经到期,借款人与该债权相关的债权或担保权存在诉讼时效到期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的情形,出借人均有权就借款人对第三人拥有的任何债权、应收账款和其他财产权,以及与前述权利相关的担保权,行使代位权,发生借款人违约或者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人到期未偿还期限的垫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影响债权实现的。包括但不限于代位向借款人的相对人请求借款人向借款人履行义务、向破产管理人报告或采取其他必要行动,借款人放弃一切抗辩。
22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管辖权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终止、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2.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借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开庭审理的地点为厦门。
(三)其他方式:(无)
三、争议期间,本合同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条交换文件、函件和通知
一、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地址在发生争议时作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及相关诉讼(二次)、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缔约各方的各类通知和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和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据通知书、听讯通知书、付款顺序、判决(书面决定)、裁定、调解、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通知等诉讼或仲裁程序,担保权益和法律文书在执行阶段的实现程序;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书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并进一步约定出借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通知和其他法律文书有权选择纸质送达或电子化送达,其中,电子化送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中国审判过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服务平台、地方或专门法院网络服务平台、电子网络平台和送达人的电子APP等:
(一)借款人地址:
1.借款人名称:厦门朴朴文化有限公司
借款人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木错路5号836单元
邮编:361000
联系电话:13606916075
联系人:陈经理
2.指定收款代理的名称(如有):
收货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23
(二)借款人同意并确认下列任一电子邮寄地址也为有效收货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短信(接收号码:13606916075
4.微信,微信号:
5.QQ接收,号码:
6.其他电子邮寄地址: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限包括非诉讼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权益程序、催告程序和纠纷进入仲裁后强制执行公证、诉讼程序等所有阶段。上述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出借人(诉讼、仲裁期间,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法院,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未提前通知的,视为送达地址不变,借款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送达的有效地址。
3.任何文件、通信、通知和法律文书,只要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地址发出,即视为已于下列日期送达(送达指定的催收代理人,即视为已送达本人):
(1)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包括特快专递、普通邮递等、挂号邮递),视为送达之日;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或其他任何电子通讯地址,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如送达是由人送达,则由收件人签署的日期须当作送达日期。收件人拒收的,寄件人可以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留置文件,也视为送达。
4.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变更送达地址后借款人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仲裁机构、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导致无实际送达的,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视为有效送达:
(一)以邮递方式送达的,以寄回文件之日为送达之日;
(二)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当场在返回送达证明上注明情况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以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寄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5.贷款人应当以合同规定的住所为送达地址。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的,公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在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均不对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传送的任何错误、遗漏或延误承担责任。
24
6.当事人约定,公司公章、办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专用章和出借人信贷业务专用章为当事人之间通知或通信、送达法律文书和通信的有效印章。授权借款人所在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签收文件、通讯和通知。
7.本条约应被定义为合同中的独立条款,不受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有效性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生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给予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任何容忍、宽限或延迟,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本合同应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不应被视为放弃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3.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出借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借款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要求的,出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宣布发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按出借人要求立即偿还借款。出借人因该等原因未履行借款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借款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通信或网络故障、出借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出借人未能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付款的,出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5.贷款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署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协议项下的贷款转让给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担管理,借款人对此种授权予以认可。贷款人无需就上述行为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6.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条件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表现等因素,单方面减少或取消未使用的贷款额度。贷款人决定减少或者取消贷款额度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但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7.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都是或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损害。
25
8.出借人已要求借款人特别注意合同“签署重要通知”的内容,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全面、全面、准确理解了双方权利义务的所有条款和合同“签署重要通知”,出借人应申请人要求,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条款和规则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理解一致,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
9.本合同中的子标题仅为方便起见而添加,不得用于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10.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持有两份,借款人持有一份。两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强制执行的公证和自愿受理
1.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公证的,另一方同意按对方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
2.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债务,或者出借人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债权的,借款人同意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凭证。借款人凭执行凭证自愿接受出借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承诺不提出异议、抗辩。
iii.当事人约定,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凭证前,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交换单证、函件及通知”条款,以邮寄、电话、传真、邮件、短信、微信、0Q、专人送达、面谈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核实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电话、面谈核实的,面谈、面谈完成即视为送达;以邮件、传真、邮件、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本合同“文件交换、沟通、通知”条款。
四、借款人对上款查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处提供书面证据和充分证据。借款人未按时提供证据或者公证处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债权的,视为借款人确认了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违约事实,同意公证处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执行凭证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
26
| 出借人(单位盖章):责任人或业主(签字):
2023年12月27日
|
| 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所有权人(签字/指纹):
2023年12月27日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