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3.2
由首席财务干事核证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
本人,项建平,华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首席财务官,兹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通过的规定,证明据本人所知:
| a. | 公司截至2022年9月30日财政年度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规定;以及 |
| b. | 本报告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本报告所述期间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
| 日期:2023年2月15日 | |||
| 签名: | /s/向建平 | ||
| 姓名: | 建平乡 | ||
| 职位: | 首席财务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