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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修订及重述的附例的修订
REMARK MEDIA,INC。不适用REMARK HOLDINGS,INC。
1.Remark Media,Inc. n/k/a Remark Holdings, Inc.(“公司”)经修订和重述的章程(“章程”)第2.06节现予以修订和重述,全文如下:
第2.06节。法定人数。除法律或《公司注册证书》另有规定外,有权在会上投票的三分之一(或33.33%)股份的持有人,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通过代理人出席,均应构成在所有股东大会(无论是年度会议还是特别会议)上进行业务交易的法定人数。在未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任何股东大会可由会议主席或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份持有人投票决定休会,但不得在该会议上处理其他事务。出席已达到法定人数的正式召集或召开的会议的股东,可继续办理业务直至休会,尽管已有足够多的股东退出,以留下低于法定人数的席位。除法律、法团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外,在出席达到法定人数的任何会议上,由过半数得票持有人(不包括弃权票)采取的所有行动均有效,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条件是,董事应由亲自出席会议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会议并有权就董事选举投票的股份的多数票选出。凡须由某一类别或类别或系列进行单独表决,除非规约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三分之一(或33.33%)已发行股份的持有人亲自出席或由代理人代表出席,即构成有权就该事项的该表决采取行动的法定人数,且除非规约或《公司注册证书》或本附例另有规定,则为多数票(多数票,在选举董事的情况下)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股份持有人所投的票,包括弃权票,即为该类别或类别或系列的行为。
2.本附例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即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