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
|
地址
|
|
Majuro Nominees Ltd。
|
邮政信箱1405
马朱罗
马绍尔群岛
|
| (a) |
Seven hundred fifty million(750,000,000)shall be designated common shares with a panic value of US $ 0.00 1 per share;and
|
| (b) |
二亿五千万(250,000,000)将被指定为优先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优先股可按一个或多个系列发行。特此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设立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规定发行该系列的全部或任何优先股,并为每个该等系列确定规定发行该等优先股的决议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具有指定、优先权和相对、参与、可选或特殊权利和资格、限制或限制的全部或有限或无表决权的投票权,以及相关权利和资格、限制或限制。
|
| (a) |
公司自该人成为利害关系股东的交易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任何利害关系股东进行任何业务合并,除非:
|
| (1) |
在此之前,董事会批准了业务合并或导致该股东成为相关股东的交易;或
|
| (2) |
在导致该股东成为相关股东的交易完成后,相关股东在交易开始时至少拥有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百分之八十五(85%),为确定已发行普通股的数量,不包括(i)由身为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人拥有的股份或股权,以及(ii)雇员参与者无权秘密确定是否将在要约或交换要约中提供受该计划约束的股份或股权的员工股票计划;或者
|
| (3) |
在该时间或之后,企业合并由董事会批准,并在年度股东大会或特别股东大会上授权,而不是通过书面同意,由非相关股东拥有的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至少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持有人投赞成票;或者
|
| (4) |
t在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完成公司普通股的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该股东曾经是或成为感兴趣的股东。
|
| (b) |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条第四款所载限制:
|
| (1) |
股东在无意中成为有兴趣的股东,及(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剥离足够股份或股权的所有权,以使该股东不再是有兴趣的股东;及(ii)在紧接本公司与该股东之间的业务合并之前的三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如果不是无意中获得所有权,则不会一直是有兴趣的股东;或
|
| (2) |
业务合并是在(i)构成以下一句所述交易之一的拟议交易的公告或本协议规定的通知完成或放弃之前及之后提出的,以较早者为准;(ii)是与或由在前三年期间不是相关股东或经董事会批准成为相关股东的人提出的;及(iii)获当时在任的董事会过半数成员(但不少于一名)批准或反对,而该等成员在任何人于过去三年内成为有关股东之前曾为董事,或获推荐选举或以该等董事过半数获选接替该等董事。前一句所指的拟议交易限于:
|
| (A) |
公司的合并或合并(根据《巴塞尔公约》,就该合并而言,不需要公司股东投票的合并除外);
|
| (b) |
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分(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无论作为解散或其他的一部分,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或公司除外)的资产,其总市值等于在综合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所有资产的总市值或公司所有已发行普通股的总市值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或者
|
| (c) |
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百分之五十(50%)或更多的拟议要约收购或交换要约。
|
| (c) |
仅为本条之目的,术语:
|
| (1) |
“关联人”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间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另一人控制、或与另一人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人。
|
| (2) |
“关联人”,当用于表示与任何人的关系时,是指:(i)该人担任董事、高级职员或合伙人的任何公司、公司、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或其他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类别有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十五(15%)或以上;(ii)该人拥有至少百分之十五(15)%实益权益或该人担任受托人或以类似受托身份的任何信托或其他产业;及(iii)该人的任何亲属或配偶,或该配偶的任何亲属,与该人有相同居所的人。
|
| (3) |
“企业合并”,当用于指公司和公司的任何相关股东时,是指:
|
| (一) |
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与(a)有关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的任何合并或合并,或(b)与任何其他公司、公司、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或其他实体的任何合并或合并,如果合并或合并是由有关股东造成的;
|
| (二) |
任何出售、租赁、交换、抵押、质押、转让或其他处分(在一项交易或一系列交易中),但作为公司股东按比例向或与有关股东进行的除外,不论是否作为解散的一部分,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的资产,这些资产的总市值等于公司所有资产在合并基础上确定的总市值或公司所有已发行普通股的总市值的百分之十(10%)或更多;
|
| (三) |
任何导致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向有关股东发行或转让任何股份或该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份的交易,但以下情况除外:(a)根据行使、交换或转换可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b)根据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合并,仅为组建一家控股公司;(c)根据已支付或作出的股息或分配,或根据可行使、可交换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行使、交换或转换,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该证券获分配,在有兴趣的股东成为某一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所有持有人之后按比例分配;(d)根据公司的交换要约,购买按相同条款向上述股份的所有持有人提出的股份;或(e)公司的任何股份发行或转让;但在本项(c)-(e)项下的任何情况下,不得增加有兴趣的股东在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中的比例份额;
|
| (四) |
涉及公司或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的任何交易,其效果是直接或间接增加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比例份额,或可转换为任何类别或系列股份的证券,或任何该等附属公司的股份,或可转换为该等股份的证券,而该等股份由有关股东拥有,除非由于零碎股份调整或由于有关股东未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购买或赎回任何股份而导致的非重大变动;或
|
| (五) |
有关股东直接或间接(作为公司股东的比例除外)收取由公司或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提供或通过其提供的任何贷款、垫款、担保、质押或其他财务利益(本款第(i)-(iv)款明确允许的除外)的任何利益。
|
| (4) |
“控制”,包括“控制”、“由其控制”和“与其共同控制”等术语,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权力,以指导或导致一个人的管理层和政策的方向,无论是通过拥有表决权股份、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拥有任何公司、公司、合伙企业、非法人协会或其他实体百分之十五(15%)或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优势证明的情况下,应被推定拥有该实体的控制权。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该人出于善意而不是为了规避本规定的目的,作为一个或多个所有者的代理人、银行、经纪人、代名人、托管人或受托人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而这些所有者单独或作为一个集团不拥有对该实体的控制权,则控制权推定不适用。
|
| (5) |
“利害关系股东”指(i)拥有公司15%或以上已发行普通股的任何人(公司及公司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权的附属公司除外),或(ii)是公司的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在紧接寻求确定该人是否为有关股东的日期之前的三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曾是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百分之十五(15%)或以上的所有者;以及该人的附属公司和联营公司;但条件是,“相关股东”一词不应包括其股份所有权超过此处规定的15%(15%)限制是仅由公司采取行动的结果的任何人;但该人应是相关股东,如果此后该人获得公司的额外普通股,除非是由于该人未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进一步公司行动。为确定某人是否为有关股东,被视为已发行在外的公司普通股应包括通过适用下文第6段而被视为由该人拥有的普通股,但不包括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或其他方式时可发行的任何其他未发行股份。尽管有上述规定,Ismini Panagiotidi或其关联公司和联系人均不得被视为感兴趣的股东。
|
| (6) |
“拥有人”,包括术语“拥有”和“拥有”,当用于任何股份或股权时,是指个人或与或通过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系人:
|
| (一) |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等股份或股权;或
|
| (二) |
有(a)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或在行使转换权、交换权、认股权证或期权时,或在其他情况下,有权收购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不论该等权利可立即行使或仅在时间流逝后行使);但条件是,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根据该人或该人的任何联属公司或联系人作出的要约或交换要约而提出的股份或股本权益的拥有人,直至该等要约股份或股本权益被接受购买或交换;或(b)根据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对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拥有投票权;但条件是,任何人不得因该人对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的投票权而被视为任何股份或股本权益的拥有人,如果协议,对此类股份或股权进行投票的安排或谅解仅产生于为响应向十(10)名或更多人作出的代理或同意征求而给予的可撤销代理或同意;或者
|
| (三) |
有任何协议、安排或谅解,目的是取得、持有、投票(根据本款第(ii)项(b)项所述的可撤销代理或同意进行投票除外),或与实益拥有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处置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或其联属公司或联系人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等股份或股本权益。
|
| (d) |
尽管有本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章程或附例的任何其他条文(且尽管法律、本经修订及重述的法团章程或附例可能会规定一些较少百分比),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至少三分之二表决权的持有人的赞成票须予修订、更改、更改或废除本条第四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