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图版12(b)
由首席财务官进行认证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约瑟夫·唐,特此证明:
| 1. | 我已审核了ASE技术控股有限公司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以20-F表格形式呈现(以下简称“公司”)。 |
| 2. | 据我所知,这份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的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的情况。考虑到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境,这些陈述在涵盖的报告期间并不存在误导性的内容。 |
| 3. | 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以及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可以确信,这些报表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该公司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
| 4. | 该公司的其他审计员与我共同负责建立并维护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机制与程序(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e)条和第15d-15(e)条的规定),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依据《证券交易法》第13a-15(f)条和第15d-15(f)条的规定)。我们已履行上述职责。 |
| (a) | 我们制定了相应的披露控制机制,或者是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控制机制,以确保与本公司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情况——能够由这些实体的内部人员向我们传达,尤其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
| (b) | 这种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的。其目的是确保报告的可靠性,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从而为外部使用者提供合理的信任基础。 |
| (c) | 评估了公司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了基于上述评估得出的关于该信息披露控制与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这些结论适用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的情况。 |
| (d) | 在本报告中,我们列出了在年度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如果确实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者很有可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些情况也会被记录在案。 |
| 5. | 公司的其他审计负责人与我一起,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负责类似职能的人员)进行了通报。 |
| (a) |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弱点,这些缺陷很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 (b) |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构成重大欺诈,只要涉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中负责财务报告的管理人员或其他关键员工,都应被追究责任。 |
日期:2026年4月1日
| 作者: |
/s/ 约瑟夫·唐 | |
|
|
||
| 姓名:约瑟夫·唐 |
||
| 标题: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