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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4.13 2 ea028257901 _ ex4-13.htm 胜丰物流与合肥威天永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公路货运平台合作协议》英文译本。2025年9月24日

附件 4.13

  

公路货运合作协议

 

本公路货运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25年9月24日在中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订立:

  

甲方(托运人):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乙方(承运):合肥唯天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甲方和乙方分别称为“当事人”,统称“当事人”)

 

Whereas:

 

1. 甲方结合业务发展,对公路货运服务需求显著,有意整合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与乙方合作开展公路货运。

 

2. 乙方是中国“互联网+物流”行业的先行者,是国内首批获得“轻资产承运人/网络货运平台”资质试点的企业之一,致力于构建中国健康的物流生态系统。乙方自主研发、建设、运营无舵雪橇“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网络覆盖全国。

 

现据此,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的范围、内容、方式

 

1.1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指定的始发地到目的地进行公路货物运输:

 

货物说明:一般商品

 

路线:全国

 

甲方应在本协议项下和乙方系统内如实填写货物说明和路线信息,确保信息与实际运输细节一致,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1.2乙方作为轻资产承运人/网络货运平台运营商,接受甲方的货运委托,与甲方作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再委托实际承运人/司机完成运输任务。甲方通过线上系统发布具体运输任务,每笔运输交易通过线上系统交互确认。

 

1.3双方可在公路货运合作的基础上开展数字产品合作。乙方通过对甲方积累的物流运输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可视化,为甲方提供数字化产品服务,提升货运服务质量,增强差异化竞争能力,助力甲方运营能力的提升和提升。数字服务合作具体内容以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双方应基于双方各自的能力和实力,结合路歌互联网物流平台“互联网+物流”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可控的运力生态系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可持续的运输模式。甲方认可并确认乙方网络货运平台业务操作指引(本协议的附件 1)中的内容,并承诺按照该内容开展业务和操作。

 

2.2甲方应充分发挥与各参与方线下面对面协调、熟悉装卸场地条件、了解货物状态和规格等方面的优势。甲方负责组织、协调、审核装卸场地。甲方应将实际承运人/车辆的姓名/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及时通知货物收发人员,甲方联络人员应确保业务流程全程通信保持畅通,确保货物收发正常。

 

2.3乙方应充分发挥信息技术能力和标准化作业流程优势,共同负责线上车辆集成调度管理、在途运输管理、业务单证流转与审核、运输订单异常协调管理,并为运输订单各节点提供标准化作业指引。双方数字货运产品合作范围包括货运订单阶段在线管理数据、货运服务质量评价管理数据、运力资源数字化整合管理数据等。乙方对在无舵雪橇平台积累的物流运输数据进行处理分析,以精准量化货运业务过程中的关键指标,提供整体业务运营数据汇总,分析关键货运指标趋势,以乙方实际交付的产品/服务为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货物托运后至到达目的地前,甲方如需变更运单信息(包括目的地、收货人等)或取消托运,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或实际承运人同意。因甲方变更运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收货人、货物目的地、取消托运)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3.2甲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对托运货物进行包装,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货物。甲方在车辆到达目的地时,必须保证装卸作业顺利进行。乙方不负责现场货物装卸。甲方、实际承运人司机、/或任何第三方在货物装卸现场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害与乙方无关联关系,甲方不得就该伤害和/或损害向乙方索赔。当事人合作涉及装卸的,当事人应当另行书面约定装卸安排。乙方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安排装卸,未经乙方书面确认提供装卸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甲方熟悉交通运输业务场景,主要负责与各交通运输参与方线下沟通。甲方要严格要求现场人员对实际承运司机和车辆进行审核,核实派出车辆信息和人员身份,确保运输过程中车辆和货物安全。甲方承诺合理装载货物,不得隐瞒违禁品、危险物品、国家明令禁止的货物、违禁品,不得故意谎报、隐瞒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3.4甲方有权从联合信息系统检索各类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资源信息、业务信息、作业节点记录、收货管理信息等。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甲方或收货人应认真核实货物质量、数量等,确认后签收。签收后,视为货物交付状态良好。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应指导甲方在平台系统发布运输任务,为实际承运司机提供上传资质文件、接受订单、签订具体运输订单协议的系统入口点,对实际承运司机提供的资质文件进行在线验证,并为实际承运司机制定资质采集和操作指南。

 

4.2乙方应要求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托运货物交付至指定地点,并按甲方要求交付收货人并完成交接手续。乙方应对在途运输进行在线跟踪管理,如有可能出现异常,应及时与甲方协调处理。

 

4.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装货的,或无法到达收货人的,或收货人拒绝收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等待甲方指示后再采取进一步行动。保管费、车辆滞留费及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合理费用,由甲方与实际承运人/驾驶人协商确定。乙方还应主动提醒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妥善保管货物,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或损坏。

 

3

 

 

4.4乙方应指导甲方及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在线流转运输订单单证,并制定运输订单各节点的标准化操作指引。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留网上运输订单交易信息。双方确认,无舵雪橇平台运营方有权保留运输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无舵雪橇平台运营者有权通过复制、清洗、处理、翻译、分发、分析等手段,使用全部或部分此类数据和信息,生成数据产品和/或将此类数据以已知或未来发展的形式、媒体或技术融入其他软件/服务/产品,合法享有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处理和使用权、数据产品运营权。

 

第五条货物风险

 

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双方应在收到反馈后,积极沟通配合,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关于货物损失赔偿,双方进一步同意采用以下【方法二】:

 

方法1 –货物损失保护:对于甲方托运给乙方的货物,甲方在系统下单时应明确货物价值。乙方应根据货物价值区间配置相应的费率,根据费率计算相应的货物损失保障服务费,并相应调整运价。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赔偿金额以系统下单时规定的货物价值与所载货物的销售价值或经甲方客户确认的价值孰低为准。如采用方法1,双方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明确赔偿规则和索赔操作程序。未按货物损失保障办法执行的特定运输订单(甲方在系统下单时未明确货物价值的),适用以下“方式2 ——一般运输”规定。

 

方式2 –一般运输:甲方托运给乙方的货物,由甲方线下自主购买货运险。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主要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经充分协商,双方同意:对于与本协议项下任何单次货物运输相关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承运人/司机加价、损坏、丢失、延迟交付、盗窃、弃货、实际承运人/司机要求托运人自行代收货物等情形),乙方对甲方的责任和赔偿仅限于乙方已就该运输收取的单次运费。

 

第六条运费结算及发票开具

 

6.1本协议项下合作,乙方收取每单总运费的XXX %作为乙方综合运输服务保证金。剩余部分向实际承运车辆进行线上结算。付款记录应对甲方透明,甲方如选择货物灭失保障,运价相应上调。每笔订单的具体运费以系统显示的运输订单为准。

 

4

 

 

6.2交付确认:运输订单下货物交付后,甲方应及时在系统中点击确认收货。甲方在货物交付48小时内未点击确认收货且未提出异议的,系统将自动确认货物已交付。

 

6.3对账:运输订单在系统内完成后,双方应以实际承运人/驾驶员上传到系统的有效电子单据(包括出库单、收据等)作为审核依据。在系统内按运输-订单进行运费核验和对账,运费核验后进行相应结算。对于系统内已完成但未结算的运输订单,各方应按季度进行对账,并及时完成相应的结算处理。未按时完成对账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4结算方式:

 

6.4.1双方同意,甲方在确认收到运输订单下的货物后,须将应付给乙方的运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结算系统账户。乙方在收到运费后,应将应付的运费支付给实际承运人/司机。甲方的付款时间不得晚于当期单次运输订单交付确认后的30个日历日。

 

6.4.2保障车辆优质服务和长期诚信合作,各方必须保障向司机支付运费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双方进一步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再支付给实际承运人/司机的运费,采用以下【方式一】:

 

结算方式1:甲方先将运输订单的运费支付至该运单对应的乙方指定系统账户,然后甲方就该订单在系统中向乙方触发结算指令。收到指令后,乙方系统运费账户将立即支付实际承运人/司机应支付的运费。

 

结算方式二:乙方代甲方垫付运费,或引入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为甲方提供金融保理服务(统称“垫付运费服务”)。甲方确认收到运输订单项下的货物后,甲方就该订单在系统中触发对乙方的结算指令。乙方收到指令后,直接代甲方向实际承运人/司机结算并支付运费(限于实际承运人司机亲自代收相应运费)。乙方完成预付款后,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乙方运费。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预付运费金额以乙方系统数据(电子对账报表、电子数据等,由乙方系统生成)为准。

 

6.4.3如发生甲方逾期未还款项,甲方应按逾期未还款项当月(按360天年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LPR4)的四(4)倍向乙方支付逾期未还款项的滞纳金。乙方也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

 

 

6.4.4甲方理解并同意,为保证甲方及时结算运费,保障双方合作顺利进行,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有在途运单(包括甲方已签发但尚未结算的所有运单,详见乙方系统相关页面)的累计运费总额设置一定限额,具体限额以乙方通知为准。一旦甲方在途运单累计运费总额达到相应限额,乙方将不再接受甲方佣金,并暂时停用甲方创建运单功能。甲方按要求结算在途运单运费且甲方全部在途运单累计运费总额低于乙方限额的,乙方可以恢复接受甲方佣金,恢复甲方创设运单功能。

 

6.5发票开具:由乙方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运费开具道路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税率9%)。甲方的开票信息以双方实际确认的信息为准。

 

6.6乙方指定运费结算系统账户明细详见附件。

 

第7条缔约方之间的进一步协议

 

7.1在合作范围内,双方应在同一业务类别或级别指定相应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交接、合同管理、系统对账、凭证管理等日常业务事项的业务沟通和处理。

 

7.2因国家超载治理政策、桥隧政策、公路收费、航线交通管制、高度限制、行车路线变化、燃油价格、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运价调整,由双方协商按比例调整。

 

7.3如任何一方的商业模式或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积极协商签订新模式下的新合同或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本协议终止,任何一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结清并支付本协议终止前发生的未付运输费。

 

6

 

 

7.4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的、其后果是双方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类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骚乱、黑客攻击或任何其他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国际商业实践中普遍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应立即协商寻求公平解决,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

 

7.5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在甲方创建运输任务后3天(72小时)内未接受订单的,或者实际承运人/驾驶员在接受订单后3天(72小时)内未开始运输的,应当注销运单,任何一方均不对该运单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8条保密

 

双方承诺对本协议在讨论、签署、履行过程中取得的、属于对方且无法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任何文件、数据、资料(“保密信息”)(包括商业秘密、销售价格、运输路线、车辆来源、经营活动等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此类机密信息,也不得将其用于本协议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任何一方因披露对方保密信息而违反本协议,应赔偿非违约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反商业贿赂条款

 

9.1为共同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双方商业合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的规定,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双方及其经办人、授权代表在商业活动中依法办事,保持廉洁自律,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损害任一公司利益的行为。

 

9.2双方郑重承诺,双方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均通过企业账户进行,不得授权任何一方经办人或授权代表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渠道代公司收款或付款。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另一方经办人或授权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秘密索取、接受、提供或给予本协议范围以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回扣、回扣、现金、购物卡、货物、有价证券、旅行或其他非物质利益。构成行业惯例或惯例的,应当以书面明确说明。

 

7

 

 

9.3本条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与本协议项下合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经办人或授权代表以外的人员。

 

9.4任何一方发现另一方或其经办人、授权代表、其他相关人员从事商业贿赂或损害任何一方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可以向另一方举报。报告接收人应严格对所有举报人和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保密。报告方法如下:

 

甲方报备地址:XXX

 

甲方举报邮箱/电话:XXX

 

乙方报备地址:XXX

 

乙方举报邮箱:XXX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10.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信函(“信函”),应通过本协议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的方式发出,并在下列条件下自送达时生效:

 

10.1.1亲自送达的,亲自送达的日期视同送达日期。

 

10.1.2以特快专递、挂号信方式发送的,以收件人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收件人未签收的,自邮寄之日起第五个日历日视为送达之日。

 

10.1.3函件也可以采取在乙方和/或乙方关联机构的系统页面上发布公告或信息推送、系统公告、发送给甲方的电子邮件、移动或PC客户端推送消息或短信等电子方式。以电子方式发出通知的,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2同时采用多种方式的,以先到达对方的方式为准。

 

10.3本协议项下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前向变更前联系方式发送的函件视为有效。

 

10.4双方同意,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本协议记载的联系方式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

 

8

 

 

关于法律和争议解决的第11条

 

11.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修正、补充、终止、执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免生疑问,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

 

11.2双方承诺,对于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争议,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努力确保本协议的履行。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需要修改或终止本协议的,双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相互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争议的条款。

 

第十二条协议的形成、生效、期限

 

12.1本协议可采用电子签字或离线签字方式执行。双方以电子签字方式签立本协议的,本协议应在双方按照双方共同约定的电子签字平台规则完成相关电子签字流程后生效。各方线下签立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线下执行的,本协议一式两份执行,各方各保留一份,各自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项下合作期限为XXX至XXX(“合作期限”)。

 

12.3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此前就相关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展品及附件)签署的所有运输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并停止履行。但凡经甲方、乙方关联机构(如有)签字盖章的账户授权书,均保持有效。

 

第13条杂项

 

13.1本协议项下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关联企业。甲方关联企业应按照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关联公司是指以下公司(见本协议附件 2:甲方关联企业名单;如新增关联公司,需由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予以补充)。本协议项下乙方包括乙方及其关联企业。乙方关联企业应按照本协议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关联公司指以下公司(见本协议附件 3:乙方关联企业名单;如新增关联公司,需由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补充)。

 

9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本协议的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通过补充协议予以解决。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3.3本协议的证物(包括由乙方系统生成的证物、电子对账报表、电子数据等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书面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通知、声明等)应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行下方无更多文字)

 

本协议由双方于上述首次签署之日签署。

 

甲方:盛丰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肥唯天云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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