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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8.2 5 ea025786801ex8-2 _ csccollect.htm K M LAI & LI就香港若干法律事项的意见

附件 8.2

 

 

 

你的参考资料 :  
   
我们的REF : JL/18/68224/2025 日期 : 2025年9月22日
       
中信建投集体控股有限公司    
海屏路1号Cubus 3楼,    
香港铜锣湾    
     
尊敬的先生们,    

 

回复: 就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有关香港法律的法律意见书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合格律师,因此有资格就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的香港法律法规发表本意见。

 

我们就(a)建议首次公开发售1,725,000股公司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 1美元(“普通股”),包括公司在表格F-1的登记声明中所载的将由公司发售的1,500,000股普通股(“发售”)(包括其所有修订或补充(“登记声明”)而获委任(“委聘”)为CSC Collective Holdings Limited(“公司”)(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及其在香港成立的附属公司的香港法律顾问,公司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就此次发行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或将提交的文件,以及最多额外22.5万股普通股将作为可由承销商代表在此次发行中行使的超额配股权发售;以及(b)公司提议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 Stock Market LLC上市。

 

a. 假设

 

在提出本意见时,我们在未经任何独立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假设(“假设”):-

 

(一) 所有签字、印章及印章均属真实,代表一方签署的每一份签字均为该一方正式授权签立的人的签字,所有就订约向我们提交的文件(“文件”)为正本,且以认证或影印件形式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均与正本相符;

 

 

K. M. LAI & LI

律师和公证人

黎錦文 李孟華 律師事務所

页面:2

 

(二) 文件的每一方当事人,(a)如果是法人或其他实体,根据其组织和/或成立为公司的司法管辖范围的法律,是经过适当组织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有效存在;或(b)如果是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这些文件在本意见发表之日仍然完全有效,并未被撤销、修改或补充,也未就任何此类文件在为本意见之目的提交给我们后作出任何修改、修订、补充、修改或其他变更,也未发生任何撤销或终止;

 

(四) 除本意见中提及的内容外,不存在任何文件或文件的任何当事方之间或之间可能影响在此表达的意见的文件或协议,也不存在对我们就本意见审查的任何文件的未披露的修改、放弃或修订(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五) 文件的签立、交付、履行或强制执行可能适用的香港以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均获遵守;及

 

(六) 所有要求提供的文件均已提供给我们,就本意见向我们作出的所有事实陈述均真实、正确、完整。

 

b. 意见

 

根据其中所载的假设及资格及限制,以及任何未向我们披露的事项,并经考虑我们认为相关的于本意见日期有效的香港法律的考虑因素,我们认为,注册声明中在“招股章程摘要”、“风险因素”、“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重大所得税考虑”标题下所载的香港法律及法律事项的描述,及“法律事项”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且该等陈述构成我们的意见,只要该等陈述与香港法律有关。

 

c. 任职资格

 

我们上述意见受以下资格(“资格”)规限:-

 

(一) 我们的意见仅限于本协议日期普遍适用的香港法律。我们没有对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进行调查,也没有对这些法律表达或暗示任何看法。在不损害前几句话的概括性的原则下,我们的意见无意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关于美国或其任何州的证券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建议,我们也不对美国或其任何州的任何法院的管辖权表达意见;

 

K. M. LAI & LI

律师和公证人

黎錦文 李孟華 律師事務所

页面:3

 

(二) 本文所指的香港法律为公开可得并于本协议日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不保证任何该等法律法规或其解释或执行在未来不会被更改、修订或撤销,无论是否具有追溯效力。我们发表意见的基础是,我们没有义务在本意见日期后将香港法律的任何变更或其适用情况通知本意见的任何收件人;

 

(三) 本意见须受(a)香港适用的破产、无力偿债、清算、欺诈性转让、重组、暂停执行或类似法律一般影响债权人权利,及(b)可能的司法或行政行动或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香港法律;

 

(四) 本意见受(a)某些法律或法定原则的影响,这些原则通常在公共利益、社会道德、国家安全、善意、公平交易和适用的诉讼时效概念下影响合同权利的可执行性;(b)与任何法律文件的制定、执行或履行有关的任何情况,将被视为重大错误、明显不合情理、欺诈、胁迫或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意图;(c)在特定履行、禁令救济、补救或抗辩的可获得性方面的司法酌处权,或计算损害赔偿;及(d)任何主管香港立法、行政或司法机构在香港行使其权力的酌情权;

 

(五) 这份意见是基于我们对香港现行法律的了解而发表的。对于香港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香港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未来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由香港主管立法、行政和司法当局最终酌情决定,不能保证政府机构最终不会采取与我们上述意见相反的观点;

 

(六) 我们可能会在我们认为适当的范围内,就事实事项(但不是法律结论)依赖公司负责人员的证明和确认以及在香港进行的公开搜查;

 

(七) 本意见拟用于本文具体提及的上下文中;每一段应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解释和理解,本文意见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单独提取和提及;

 

(八) 如本意见所用,“据我们所知”或与事实事项有关的类似语言是指该事务所的律师目前实际了解的情况,这些律师曾为公司处理与发售有关的事项以及根据该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我们没有进行任何独立调查或核实以确定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也不应从我们对公司的陈述或本意见的提出中得出关于我们对任何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了解的推断;和

 

(九) 我们对事实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

 

K. M. LAI & LI

律师和公证人

黎錦文 李孟華 律師事務所

页面:4

 

本意见仅为在本意见发表之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开提交的注册声明的目的和相关目的而交付,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兹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本意见,并将本意见作为证据提交,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在“招股说明书摘要”、“风险因素”、“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重大所得税考虑”和“法律事项”标题下提及本事务所。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其颁布的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你忠实的,  
   
/s/k. M. LAI & LI  
K. M. LAI & LI  
JL/K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