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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表格20-F

 

 

(标记一)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b)或12(g)条作出的登记声明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年度报告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过渡报告

对于从到的过渡期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提交的贝壳公司报告

要求本壳公司报告的事件发生日期

委托档案号:001-38806

嘉银公司

(在其章程中指明的注册人的确切名称)

不适用

(注册人姓名翻译成英文)

开曼群岛

(成立法团或组织的管辖权)

友友世纪广场1号楼18层,

浦东杨高南路428号

上海新片区20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行政办公室地址)

Chunlin Fan,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

电话:86 21-6190-6826

邮箱:fanchunlin@jiayinfintech.cn

友友世纪广场1号楼18层,

浦东杨高南路428号

上海新片区20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和/或传真号码及地址)

根据该法第12(b)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各类名称

交易
符号(s)

上各交易所名称
哪个注册了

美国存托股,每股代表

四股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

JFIN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A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不进行交易,但仅限于与美国存托股票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有关。


根据该法第12(g)节注册或将注册的证券:

(班级名称)

根据该法第15(d)节有报告义务的证券:

(班级名称)

注明截至年度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发行人的每一类资本或普通股的流通股数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共有209,318,184股已发行普通股,包括101,318,184股A类普通股和108,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

如果注册人是《证券法》第405条所定义的知名且经验丰富的发行人,请用复选标记表示。是☐没有

如果此报告是年度报告或过渡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不需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节提交报告。是☐没有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1)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报告的较短期限内)提交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报告,以及(2)在过去90天内一直遵守此类提交要求。是否☐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在过去12个月内(或要求注册人提交此类文件的较短期限内)是否以电子方式提交了根据S-T规则第405条(本章第232.405条)要求提交的每个交互式数据文件。是否☐

通过复选标记指明注册人是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非加速申报人,还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见《交易法》第12b-2条中“大型加速申报人”、“加速申报人”、“新兴成长型公司”的定义。(勾选一):

 

大型加速披露公司

加速披露公司

非加速披露公司

新兴成长型公司

如果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的新兴成长型公司,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选择不使用延长的过渡期来遵守根据《交易法》第13(a)节规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

↓“新的或经修订的财务会计准则”一词是指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12年4月5日之后发布的对其会计准则编纂的任何更新。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已就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5 U.S.C.7262(b))第404(b)节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提交报告和证明。☒

如果证券是根据该法第12(b)节登记的,请用复选标记表明备案中包括的登记人的财务报表是否反映了对先前发布的财务报表的错误更正。☐

用复选标记表明这些错误更正中是否有任何重述需要对注册人的任何执行官根据§ 240.10D-1(b)在相关恢复期间收到的基于激励的补偿进行恢复分析。☐

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编制本备案中包含的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基础: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

已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其他☐

如果针对上一个问题已勾选“其他”,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选择遵循的财务报表项目。第17项☐第18项☐

如果这是一份年度报告,请用复选标记表明注册人是否为空壳公司(定义见《交易法》第12b-2条)。是☐否

(仅适用于过去五年内涉及破产程序的发行人)

用复选标记表明在根据法院确认的计划分配证券之后,注册人是否已提交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13或15(d)条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和报告。是☐没有☐

 


 

目 录

 

 

介绍

1

 

前瞻性陈述

2

 

第一部分

3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6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6

 

项目3。关键信息

6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71

 

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103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103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117

 

项目7。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交易

127

 

项目8。财务资料

129

 

项目9。要约及上市

130

 

项目10。补充资料

130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143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144

 

第二部分

146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146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146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146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146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147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147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147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147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148

 

项目16g。企业管治

148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148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148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148

 

 

项目16K。网络安全

148

 

 

第三部分

150

 

项目17。财务报表

150

 

项目18。财务报表

150

 

项目19。展览

150

 

i


 

 

介绍

除非在表格20-F的本年度报告中另有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

“ADS”是指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每一股代表四股A类普通股;
“中国”或“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仅就本年度报告而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非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的特定法律法规以及仅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其他法律和税务事项;“中国子公司”和“中国实体”指根据中国大陆法律法规设立的实体;
“合并VIE”指上海佳音科技有限公司(“佳音科技”,原名上海佳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VIE集团”是指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是指为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提供资金的机构;
“香港”或“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便利量」指于呈列期间在中国内地促成的贷款便利量;
“M3 +按年份划分的拖欠率”是指截至特定日期,任何还款逾期超过90天的年份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减去此类贷款收回的逾期本金总额,再除以该年份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季度年份按年份划分的M3 +拖欠率按贷款促进量计算为该季度每个月按年份划分的M3 +拖欠率加权平均数;
“线上投资者”是指我们和VIE集团在投资者推荐服务项下向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推荐的投资者购买他们在我们有道财富平台上提供的投资产品;
某一期间的“借款人”数量是指在该期间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获得资金的借款人总数;
“母公司”指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嘉银公司;
“注册用户”是指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注册的个人;
某一期间的“重复借款人”是指在该期间内借款,且自该等借款人向我方登记至该期间终了至少已借款两次的借款人;
“普通股”指我们的A类和B类普通股,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
“人民币”“人民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
“美元”“美元”“美元”“美元”是指美国的法定货币;
“vintage”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
“我们”“我们”“我们的公司”“本公司”“我们的”是指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而
“VIE集团”指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

我们的报告货币是人民币,因为我们的业务主要在中国进行,我们所有的收入都以人民币计价。这份年度报告包含按特定汇率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的翻译,仅为方便读者。这份年度报告中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是基于纽约联邦储备银行为海关目的认证的汇率。除非另有说明,本年度报告中所有人民币兑美元及美元兑人民币的换算价格均为人民币6.9931元兑1.00美元,即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2025年12月31日中午买入汇率。我们不对任何人民币或美元金额可能已或可能已转换为美元或人民币(视情况而定)按以下所述的任何特定汇率或根本不作任何陈述。中国政府对其外汇储备实施控制,部分是通过直接监管人民币兑换外汇以及通过限制对外贸易。

 

1


 

 

前瞻性陈述

这份关于20-F表格的年度报告包含前瞻性陈述,反映了我们目前的预期和对未来事件的看法。已知和未知的风险、不确定性和其他因素,包括“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可能导致我们的实际结果、业绩或成就与前瞻性陈述中明示或暗示的存在重大差异。这些声明是根据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安全港”条款作出的。

您可以通过“可能”、“将”、“预期”、“预期”、“目标”、“估计”、“打算”、“计划”、“相信”、“是/可能”、“潜在”、“继续”或其他类似表达等词语或短语来识别其中一些前瞻性陈述。我们的这些前瞻性陈述主要基于我们目前对未来事件的预期和预测,我们认为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业务战略和财务需求。这些前瞻性陈述包括与以下相关的陈述:

我们的使命和战略;
我们未来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中国线上消费金融市场预期增长;
我们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接受度的期望;
我们对我们与借款人和机构融资伙伴关系的期望;
我们行业的竞争;
中国和其他地区的总体经济和商业状况;和
与我行业相关的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这些前瞻性陈述涉及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尽管我们认为我们在这些前瞻性陈述中表达的预期是合理的,但我们的预期可能会在以后被发现是不正确的。我们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大不相同。您应该通读这份年度报告和我们所参考的文件,并理解我们未来的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甚至更糟。此外,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变化的性质导致与我们市场的增长前景或未来状况相关的任何预测或估计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此外,如果市场数据背后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假设后来被发现不正确,实际结果可能与基于这些假设的预测不同。你不应该过分依赖这些前瞻性陈述。我们通过这些警示性声明来限定我们所有的前瞻性声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作的前瞻性陈述仅涉及截至本年度报告作出陈述之日的事件或信息。除法律要求外,我们不承担在作出陈述之日之后公开更新或修改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义务,无论是由于新信息、未来事件或其他原因,还是为了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

2


 

 

第一部分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i)其中国子公司(包括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坤嘉)和上海创臻科技有限公司或创臻科技及其我们持有股权所有权权益的子公司,以及(ii)(x)上海坤嘉、(y)合并可变利益实体或合并VIE(即上海嘉音科技有限公司或嘉音科技,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z)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嘉银金科 Inc.未持有任何合并VIE的股权。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合并VIE的股权。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对外国直接投资于从事某些类型业务的中国公司进行限制和施加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结构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该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的敞口。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摘要,请参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本年度报告中使用的“我们”、“我们的”或“我们的”是指嘉银金科集团及其子公司。

我们的公司结构受到与我们与佳音科技及其股东的合同安排相关的风险的影响。这些合同安排未经法庭检验。如果中国政府发现这些合同安排不符合相关行业的直接外商投资限制,或者如果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合并VIE中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合并后VIE资产的控制权,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此外,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运营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我们面临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各种法律和运营风险和不确定性。我们主要在中国经营业务,并受制于复杂且不断发展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例如与使用数据安全、反垄断问题以及海外上市的监管批准有关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和/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ADS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可能会进一步导致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委员会其认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列出清单,分别指明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PCAOB无法对其进行检查或彻底调查。2022年12月15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被确定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内地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AA作出决定。

此外,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修订HFCAA,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之前,将发行人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SEC被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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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银公司及子公司与合并VIE的资金流向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合并后的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上海坤嘉、合并VIE和合并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上海坤嘉有权以服务费的形式获得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有关我们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货币兑换的政府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我们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以及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合并集团内任何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须遵守我们的现金管理政策,该政策概述了关于现金资产的处理、存放、接收、转移、保障以及文件和记录的适当内部控制程序。在各主体设有授权人的嘉银金科公司层面的财务部集中负责承接现金办理活动。根据资金转移的金额和资金使用的性质,在每次资金转移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所有交易至少需要财务总监的批准;对于某些金额较大的交易,还需要我们的财务副总裁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我们的财务副总裁和首席执行官的批准。

母公司、子公司与并表VIE发生资产转移

根据合约安排,上海坤嘉向合并VIE提供服务,并有权收取合并VIE的服务费作为交换。合同安排规定,对于合并VIE录得税前利润的任何财政季度,合并VIE应在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向上海坤嘉支付服务费,金额相当于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税前利润(不包括服务费)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累计亏损后。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合约安排,上海坤嘉有权根据综合VIE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并通过考虑服务的复杂性、提供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以及此类服务的价值和市场上的可比价格等因素,调整服务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集团处于累计亏损状态。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VIE集团的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6.361亿元、人民币6.137亿元和人民币5.599亿元(合8010万美元)。有鉴于此,上海坤嘉未向合并VIE收取任何服务费,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VIE未向上海坤嘉支付任何服务费。上海坤嘉拟根据合同安排,在合并VIE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税前利润超过其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累计亏损后,向合并VIE收取服务费。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现金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577亿元、人民币3.037亿元和人民币8130万元(约合1160万美元)。

我们向我们的一些海外子公司提供贷款,以支持它们的业务增长。我们分别于2023、2024和2025年向我们在尼日利亚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5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向个人借款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处置了我们在尼日利亚的子公司。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并无向中国附属公司或合并VIE作出任何出资或提供任何贷款。

根据合约安排,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合并VIE均无义务向母公司作出股息或分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已向母公司派发股息人民币5.427亿元(约合7760万美元)。

向美国投资者作出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分配及其税务后果

佳音科技于订立合约安排前已于2018年3月向其股东支付现金股息人民币4亿元。此次分红是为了便利佳音科技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三板摘牌,并为解决关联方余额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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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我们和VIE集团可以选择从2023年开始,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分配两次现金股息,总额不低于我们和VIE集团在合并基础上上一个会计年度的税后净收入的15%。2023年7月1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0.40美元(“2023年7月股息”)。2023年7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约为2150万美元。2024年1月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0美元(“2024年1月股息”)。2024年1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为2120万美元。2024年8月1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25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0.50美元(“2024年8月股息”)。2024年8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为2660万美元。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经修订的股息政策”),以全部取代先前的股息政策,并立即生效。根据经修订的股息政策,我们可选择自2025年起,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5年3月27日,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以增加年度股息金额,以便我们可以选择从2025年开始,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和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约为我们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30%。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进行股息分配的决定将由董事会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2025年5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20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0.80美元(“2025年5月股息”)。2025年5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约为4110万美元。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此外,受制于“第10项”下详细讨论的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附加信息— E.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向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或其他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此外,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有关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项目10。附加信息— E.税收。”

外汇限制以及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我们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实施管制,在某些情况下,对将货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管制。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收取,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只要满足某些程序要求,就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酌情对使用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施加限制,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只有在满足中国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才能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被限制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其部分净资产。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由于业务状况的变化,我们未来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对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Geerong(HK)Limited,根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实施的香港法律法规,其将现金转移出香港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如果Gee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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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Limited无法将现金转移出香港,我们将无法为其他地区的运营提供资金或将其分配给我们的投资者。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合并集团的任何实体之间转移现金方面没有遇到困难,无论是以股息的形式还是以支付公司间债务的形式。

图示说明嘉银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之间的典型资金流向,请参见“第3项。关键信息—外汇限制以及在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有关描述母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合并VIE以及任何消除调整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见“项目3。关键信息——简明合并时间表。”

项目1。董事、高级管理层和顾问的身份

不适用。

项目2。提供统计数据和预期时间表

不适用。

项目3。关键信息

合并后的VIE和中国业务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i)其中国子公司,包括我们持有股权所有权权益的上海坤嘉和创臻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及(ii)(x)上海坤嘉、(y)合并VIE(即嘉音科技)和(z)合并VIE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并不拥有佳音科技的任何股权。因此,美国存托股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佳音科技的股权。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外国直接投资于从事某些类型业务的中国公司施加了限制和条件,因此我们通过VIE结构在中国经营这些业务,该结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对中国运营公司的外国投资的敞口。

我们根据合同安排确定,出于财务报告目的,我们控制佳音科技。2018年6月,上海坤嘉与佳音科技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允许我们对佳音科技行使有效控制权。这些协议或其形式包括:(i)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使我们能够获得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ii)授权委托书和股权质押协议,为我们提供对佳音科技的有效控制权;以及(iii)独家看涨期权协议,为我们提供购买佳音科技全部股权的选择权。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然而,通过这些合同安排进行的控制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时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因为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当前和未来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待观察,而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佳音科技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当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佳音科技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规定或对现有规定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实益权益,”以及“—我们依赖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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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说明了美国和合并VIE的公司结构,包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和合并VIE的重要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和所有权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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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银东南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旨在发展和经营我们的海外业务。
(2)
佳音科技由我公司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持有58%的股权,由上海金目水火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金目水火土投资持有27%的股权,由张广林先生持有12%的股权,由吴元乐先生持有3%的股权,他们均为我公司的雇员。金木水火土投资是为配合佳音科技的股份激励计划而成立的。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金目水火图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金目水火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即金目水火图营销,其由严定贵先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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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音科技与上海坤嘉订立合约安排。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与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4)
江西云开健铭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云开健铭”,原名“格荣云(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企业合并后成为我司全资子公司。
(5)
上海嘉捷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嘉捷”,原名上海嘉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企业合并后成为我司全资子公司。
(6)
上海创臻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创臻软件”)成立于2020年4月。
(7)
嘉音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嘉音舒科”)成立于2021年1月。
(8)
海南银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银科”)成立于2021年8月,由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海南银科
(9)
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创臻”)成立于2022年1月,由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创臻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上海集融至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集融至诚”)成立于2024年11月。
(11)
上海佳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振软件”)成立于2025年1月。

嘉银公司及子公司与合并VIE的资金流向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仅通过出资或贷款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资金,仅通过贷款向合并后的VIE提供资金,但须满足适用的政府注册和批准要求。我们依靠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流动性需求。根据上海坤嘉、合并VIE、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上海坤嘉有权以服务费的形式获得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有关我们中国业务的资金流动的风险,您应该仔细考虑“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货币兑换的政府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
政府对外币兑换和汇款的管理可能会限制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有关描述母公司的财务状况、现金流和经营业绩、合并VIE以及任何单独消除调整的简明合并时间表,请参见“项目3。关键信息——简明合并时间表”。

我们合并集团内任何实体之间的资金转移须遵守我们的现金管理政策,该政策概述了关于现金资产的处理、存放、接收、转移、保障以及文件和记录的适当内部控制程序。在各主体设有授权人的嘉银金科公司层面的财务部集中负责承接现金办理活动。根据资金转移的金额和资金使用的性质,在每次资金转移之前必须获得必要的内部批准:所有交易至少需要财务总监的批准;对于某些金额较大的交易,还需要我们的财务副总裁的批准,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我们的财务副总裁和首席执行官的批准。

母公司、子公司与并表VIE发生资产转移

根据合约安排,上海坤嘉向合并VIE提供服务,并有权收取合并VIE的服务费作为交换。合同安排规定,对于合并VIE录得税前利润的任何财政季度,合并VIE应在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的情况下,向上海坤嘉支付服务费,金额相当于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税前利润(不包括服务费)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累计亏损后。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合约安排,上海坤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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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根据合并后的VIE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并通过考虑服务的复杂性、提供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以及此类服务的价值和市场上的可比价格等因素,调整服务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VIE集团处于累计亏损状态。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VIE集团的累计赤字分别为人民币6.361亿元、人民币6.137亿元和人民币5.599亿元(合8010万美元)。有鉴于此,上海坤嘉未向合并VIE收取任何服务费,因此,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并VIE未向上海坤嘉支付任何服务费。根据合同安排,在合并VIE的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税前利润超过其在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的累计亏损后,上海坤嘉拟向合并VIE收取服务费。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母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得的现金股息分别为人民币157.7元、人民币303.7元和人民币8130万元(合1160万美元)。

我们向我们的一些海外子公司提供贷款,以支持它们的业务增长。我们分别于2023、2024和2025年向我们在尼日利亚的海外子公司提供了56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用于向个人借款人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我们已处置了我们在尼日利亚的子公司。于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我们并无向中国附属公司或合并VIE作出任何出资或提供任何贷款。

根据合约安排,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合并VIE均无义务向母公司作出股息或分派。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已向母公司派发股息人民币5.427亿元(约合7760万美元)。

 

向美国投资者作出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分配及其税务后果

佳音科技于订立合约安排前已于2018年3月向其股东支付现金股息人民币4亿元。此次分红是为了便利佳音科技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三板摘牌,并为解决关联方余额提供资金。

2023年3月28日,我们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公司可以选择从2023年开始,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分配两次现金股息,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经修订的股息政策”),以全部取代先前的股息政策,并立即生效。根据经修订的股息政策,我们可选择自2025年起,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5年3月27日,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以增加年度股息金额,以便我们可以选择从2025年开始,在每个财政年度宣布和分配一次现金股息,总金额约为我们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30%。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进行股息分配的决定将由董事会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8项。财务信息—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股息政策。”

此外,受限于“第10项”下详细讨论的被动外商投资公司规则。附加信息— E.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我们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向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分配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或其他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此外,如果我们在税收方面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我们向海外股东支付的任何股息可能被视为中国来源的收入,因此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扣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以及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有关对ADS投资的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的进一步讨论,请参阅“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

外汇限制以及实体之间、跨境和向美国投资者转移现金的Ability

我们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货币汇出中国内地实施行政措施。我们的大部分收入以人民币收取,外币短缺可能会限制我们支付股息或其他付款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履行我们的外币计价义务(如果有的话)。根据现行中国外汇法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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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包括利润分配、利息支付和贸易相关交易的支出,只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就可以用外币进行,无需外管局事先批准。如果人民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大陆,用于支付偿还外币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中国政府可能会对获取外币进行经常账户交易采取行政措施,如果未来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可能无法以外币向我们的股东支付股息。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截至每年年底处于留存收益状况的合并VIE均须每年拨出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用于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前述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或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此外,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产生留存收益并满足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且直至这些准备金分别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由于中国法律法规的这些限制和其他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被限制以股息、贷款或垫款的形式向我们转让部分净资产。即使我们目前不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为营运资金和其他融资目的提供任何此类股息、贷款或垫款,但由于业务状况的变化,我们未来可能会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提供额外的现金资源,为未来的收购和发展提供资金,或者仅仅向我们的股东宣派和支付股息或分配。

对于我们的香港子公司Geerong(HK)Limited,根据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已实施的香港法律法规,对其将现金转移出香港的能力没有任何限制或限制。然而,如果Geerong(HK)Limited无法将现金转移出香港,我们将无法为其他地区的运营提供资金,也无法将其分配给我们的投资者。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在合并集团的任何实体之间转移现金方面没有遇到困难,无论是以股息的形式还是以支付公司间债务的形式。

下图展示了嘉银公司、我们的中国子公司以及合并VIE之间的典型资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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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并时间表

下表分别列出(i)母公司、(ii)WFOE、(iii)母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外的其他附属公司及(iv)VIE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摘要,以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收益及现金流量表数据摘要。我们和VIE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列报的,但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已使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和VIE集团的历史业绩不一定代表未来期间的预期业绩。您应该将这些信息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相关附注和“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载于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124

 

 

 

3,782

 

 

 

1,154

 

 

 

50,349

 

 

 

5,428

 

 

 

 

 

 

61,837

 

应收账款
和合同资产,

 

 

 

 

 

17,593

 

 

 

 

 

 

3,715,084

 

 

 

 

 

 

 

 

 

3,732,677

 

长期
投资,净额

 

 

 

 

 

 

 

 

 

 

 

 

 

 

302,077

 

 

 

 

 

 

302,077

 

投资
子公司和
VIE和VIE的
子公司

 

 

4,742,735

 

 

 

 

 

 

200,591

 

 

 

 

 

 

4,876,593

 

 

 

(9,819,919

)

 

 

 

公司间
余额*

 

 

(73,293

)

 

 

358,272

 

 

 

(1,039

)

 

 

(62,223

)

 

 

(221,717

)

 

 

 

 

 

 

其他资产

 

 

17,636

 

 

 

61,039

 

 

 

 

 

 

4,561,123

 

 

 

19,576

 

 

 

 

 

 

4,659,374

 

总资产

 

 

4,688,202

 

 

 

440,686

 

 

 

200,706

 

 

 

8,264,333

 

 

 

4,981,957

 

 

 

(9,819,919

)

 

 

8,755,965

 

负债

 

 

 

 

 

 

 

 

 

 

 

 

 

 

 

 

 

 

 

 

 

应缴税款

 

 

 

 

 

41,600

 

 

 

1

 

 

 

1,009,331

 

 

 

3,595

 

 

 

 

 

 

1,054,527

 

其他负债

 

 

255,218

 

 

 

198,495

 

 

 

89

 

 

 

2,579,025

 

 

 

237,185

 

 

 

 

 

 

3,270,012

 

负债总额

 

 

255,218

 

 

 

240,095

 

 

 

90

 

 

 

3,588,356

 

 

 

240,780

 

 

 

 

 

 

4,324,539

 

净资产合计

 

 

4,432,984

 

 

 

200,591

 

 

 

200,616

 

 

 

4,675,977

 

 

 

4,741,177

 

 

 

(9,819,919

)

 

 

4,431,426

 

 

*公司间余额产生于实体业务运营中的常规交易,上海坤嘉不收取服务费。

1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98

 

 

 

5,439

 

 

 

114

 

 

 

530,424

 

 

 

4,248

 

 

 

 

 

 

540,523

 

应收账款
和合同资产,

 

 

 

 

 

54,404

 

 

 

 

 

 

2,932,351

 

 

 

 

 

 

 

 

 

2,986,755

 

长期
投资,净额

 

 

 

 

 

 

 

 

 

 

 

 

 

 

162,267

 

 

 

 

 

 

162,267

 

投资
子公司和
VIE和VIE的
子公司

 

 

3,101,038

 

 

 

 

 

 

69,201

 

 

 

 

 

 

3,244,525

 

 

 

(6,414,764

)

 

 

 

公司间
余额*

 

 

79,697

 

 

 

228,195

 

 

 

 

 

 

(73,550

)

 

 

(234,342

)

 

 

 

 

 

 

其他资产

 

 

2,506

 

 

 

80,057

 

 

 

 

 

 

1,614,799

 

 

 

22,986

 

 

 

 

 

 

1,720,348

 

总资产

 

 

3,183,539

 

 

 

368,095

 

 

 

69,315

 

 

 

5,004,024

 

 

 

3,199,684

 

 

 

(6,414,764

)

 

 

5,409,893

 

负债

 

 

 

 

 

 

 

 

 

 

 

 

 

 

 

 

 

 

 

 

 

应缴税款

 

 

 

 

 

25,935

 

 

 

 

 

 

658,447

 

 

 

2,652

 

 

 

 

 

 

687,034

 

其他负债

 

 

54,266

 

 

 

272,959

 

 

 

89

 

 

 

1,170,278

 

 

 

97,653

 

 

 

 

 

 

1,595,245

 

负债总额

 

 

54,266

 

 

 

298,894

 

 

 

89

 

 

 

1,828,725

 

 

 

100,305

 

 

 

 

 

 

2,282,279

 

净资产合计

 

 

3,129,273

 

 

 

69,201

 

 

 

69,226

 

 

 

3,175,299

 

 

 

3,099,379

 

 

 

(6,414,764

)

 

 

3,127,614

 

 

*公司间余额产生于实体业务运营中的常规交易,上海坤嘉不收取服务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净收入

 

 

 

 

 

1,270,970

 

 

 

 

 

 

6,175,655

 

 

 

227

 

 

 

(1,224,662

)

 

 

6,222,190

 

总运营成本和
开支

 

 

(27,869

)

 

 

(1,207,480

)

 

 

 

 

 

(4,411,180

)

 

 

(2,994

)

 

 

1,224,662

 

 

 

(4,424,861

)

(亏损)/经营收入

 

 

(27,869

)

 

 

63,490

 

 

 

 

 

 

1,764,475

 

 

 

(2,767

)

 

 

 

 

 

1,797,329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

 

 

1,562,484

 

 

 

 

 

 

53,777

 

 

 

 

 

 

1,604,131

 

 

 

(3,220,392

)

 

 

 

净收入

 

 

1,535,742

 

 

 

53,777

 

 

 

53,777

 

 

 

1,550,354

 

 

 

1,692,673

 

 

 

(3,350,590

)

 

 

1,535,733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净收入

 

 

 

 

 

1,621,778

 

 

 

 

 

 

5,827,136

 

 

 

39,696

 

 

 

(1,687,578

)

 

 

5,801,032

 

总运营成本和
开支

 

 

(3,736

)

 

 

(1,608,346

)

 

 

(26

)

 

 

(4,588,087

)

 

 

(40,400

)

 

 

1,687,578

 

 

 

(4,553,017

)

(亏损)/经营收入

 

 

(3,736

)

 

 

13,432

 

 

 

(26

)

 

 

1,239,049

 

 

 

(704

)

 

 

 

 

 

1,248,015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

 

 

1,060,219

 

 

 

 

 

 

22,309

 

 

 

 

 

 

1,095,954

 

 

 

(2,178,482

)

 

 

 

净收入

 

 

1,056,478

 

 

 

22,309

 

 

 

22,302

 

 

 

1,073,652

 

 

 

1,229,209

 

 

 

(2,347,482

)

 

 

1,056,468

 

 

13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净收入

 

 

 

 

 

1,670,688

 

 

 

 

 

 

4,720,863

 

 

 

96,483

 

 

 

(1,021,161

)

 

 

5,466,873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4,546

)

 

 

(1,614,045

)

 

 

(45

)

 

 

(3,444,526

)

 

 

(92,402

)

 

 

1,021,161

 

 

 

(4,134,403

)

(亏损)/经营收入

 

 

(4,546

)

 

 

56,643

 

 

 

(45

)

 

 

1,276,337

 

 

 

4,081

 

 

 

 

 

 

1,332,470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
以及VIE和VIE的子公司

 

 

1,720,465

 

 

 

 

 

 

328,844

 

 

 

 

 

 

1,469,714

 

 

 

(3,519,023

)

 

 

 

净收入

 

 

1,297,619

 

 

 

328,844

 

 

 

328,866

 

 

 

1,140,848

 

 

 

1,720,422

 

 

 

(3,519,023

)

 

 

1,297,576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经营活动

 

 

101,442

 

 

 

(1,502

)

 

 

 

 

 

1,244,155

 

 

 

(5,424

)

 

 

(81,317

)

 

 

1,257,354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

 

 

 

 

 

(155

)

 

 

 

 

 

(1,917,961

)

 

 

(20,167

)

 

 

(7,923

)

 

 

(1,946,206

)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融资活动

 

 

(97,850

)

 

 

 

 

 

1,040

 

 

 

470,000

 

 

 

24,742

 

 

 

89,240

 

 

 

487,17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经营活动

 

 

144,310

 

 

 

139,602

 

 

 

291

 

 

 

327,764

 

 

 

(64,707

)

 

 

(157,672

)

 

 

389,588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

 

 

 

 

 

(74,100

)

 

 

(38,081

)

 

 

(49,526

)

 

 

223,695

 

 

 

(167,838

)

 

 

(105,850

)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融资活动

 

 

(155,400

)

 

 

 

 

 

38,081

 

 

 

(244,000

)

 

 

(157,672

)

 

 

325,510

 

 

 

(193,481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家长

 

 

合并VIE及其子公司

 

 

上海坤佳
(WFOE)

 

 

内部其他子公司
中国大陆

 

 

子公司外
中国大陆

 

 

消除

 

 

合并
合计

 

 

(人民币千元)

 

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经营活动

 

 

144,310

 

 

 

139,602

 

 

 

291

 

 

 

327,764

 

 

 

(64,707

)

 

 

(157,672

)

 

 

389,588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

 

 

 

 

 

(74,100

)

 

 

(38,081

)

 

 

(49,526

)

 

 

223,695

 

 

 

(167,838

)

 

 

(105,850

)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融资活动

 

 

(155,400

)

 

 

 

 

 

38,081

 

 

 

(244,000

)

 

 

(157,672

)

 

 

325,510

 

 

 

(193,481

)

 

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所需的中国当局批准

我们被要求在我们未来发行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试行管理办法》(定义见下文)完成备案或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我们认为,就我们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而言,我们不需要根据中国法律获得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批准。

14


 

 

 

需中国证监会批准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并上市试行管理办法》或《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管理办法,我们被要求在发行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未来的任何后续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证券发行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或《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中国境内企业向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或者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中国境内企业应向承销商及其他代理机构提供关于前述规则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尽管如此,《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并未提供明确范围的材料,这些材料如被泄露,将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一定的酌处权。鉴于围绕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解释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就我们未来的发行获得任何主管机构的批准或完成向主管机构提交的备案程序。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所告知,《试行管理办法》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的证券发行中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包括完成备案程序和获得所需的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备案程序的批准或获得所需的批准,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可能需要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才能在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

中国网信办或其他中国政府机关的批准

关于中国网信办或CAC,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认为,鉴于:(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均未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就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售我们的证券而接受CAC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上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电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等关键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其中任何破坏或数据泄露都会对国家安全、国家福祉、人民生活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i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iii)仍不确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定义见下文)是否适用于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未来进行的发行。关于CAC监管失察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论述,详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认为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运营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许可,并且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运营受到CAC的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鉴于:(i)合并后的VIE或我们的任何其他子公司均未被确认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ii)在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此外,我们与VIE集团的线上平台,由格融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格融云科”)和上海易信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信”)运营,可能被视为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这将要求上述公司获得某些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我们不能向你保证

15


 

 

我们可以及时获得这些许可证,或者根本没有。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使我们受到制裁,包括整改令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在发生重大侵权的情况下,下令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于网络平台监管监管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讨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监管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另有披露者外,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无须就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售我们的证券而根据中国法律获得任何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

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任何事先批准,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或在我们收到此类批准后保持此类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不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而未获得这些监管机构的批准达到所要求的程度,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未来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例如,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处以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经营特权,延迟或限制将海外发行证券的收益汇回中国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

此外,如果我们因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对未来任何发售或ADS上市的解释发生变化而被要求从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获得任何其他批准或完成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或根本无法向您保证。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相关政府当局采取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合并VIE和中国业务相关的风险

投资美国存托凭证涉及高度风险。您应该仔细考虑“第3项”中描述的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这份20-F表格年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信息,在您决定是否购买ADS之前。特别是,我们面临与我们的公司结构和在中国开展业务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以及与嘉音科技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合并VIE的股权。当前和未来中国与此类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协议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建立了VIE结构,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仍有待观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佳音科技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嘉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佳音科技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
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离岸控股公司的中国业务施加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运营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广泛和不断演变的法律发展的影响,不遵守这些法律或发生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16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承担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负债;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目前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佳音科技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实益权益;
我们依赖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
佳音科技或佳音科技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合并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合并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公司的投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VIE集团内的实体宣布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集团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下滑可能会减少对消费贷款和投资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和VIE集团可能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主要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对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货币兑换的政府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我们的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政府对外币兑换和汇款的管理可能会限制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17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并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和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监管、流动性和执法风险以及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的事实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与PCAOB检查相关的风险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委员会其认定,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列出清单,分别指明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PCAOB无法对其进行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和VIE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所载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已由总部位于纽约曼哈顿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或Marcum Asia审计,并定期接受PCAOB的检查。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Marcum Asia不在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PCAOB确定报告中的PCAOB确定公司名单中。2022年12月15日,PCAOB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2023年12月18日,我们解除了Marcum Asia的职务,并委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即位于中国大陆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出具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被确定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多项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委员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内地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AA作出决定。

此外,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修订HFCAA,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之前,将发行人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根据HFCAAA,SEC被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摘牌,根据《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禁止。”

18


 

 

民事责任的可执行性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均不在香港居住,他们的资产主要位于香港以外地区。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开曼群岛也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a)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c)是最终判决,(d)不涉及税款,罚款或处罚,(e)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并不矛盾,(f)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的,也不属于其执行的种类。然而,如果开曼群岛法院判定从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民事责任条款获得的判决导致支付具有刑事或惩罚性性质的义务,则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该判决。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其他地方同时提起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能会中止执行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

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i)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征税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和(ii)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结论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

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仅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a.
[保留]

19


 

 

b.
资本化和负债

不适用。

c.
要约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不适用。

d.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汇总

 

下文列出的仅是与投资我们股票相关的主要风险的摘要。见下文本“项目3”下。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以详细讨论我们公司和VIE集团面临的众多风险和不确定性。

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运营,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这使得很难评估我们和VIE集团的未来前景。
中国管理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并可能发生变化,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增长。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遵守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以及与嘉音科技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合并VIE的股权。当前和未来中国与此类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协议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建立了VIE结构,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仍有待观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佳音科技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嘉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佳音科技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监管要求,并且由于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政府批准或许可。
由于我们在许多国家开展业务并打算继续在国际市场扩张,我们面临法律、声誉和运营风险,以及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广泛的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维持和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数量或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获得资金,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资金,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用户体验,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一般在线消费金融行业以及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任何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20


 

 

中国影响市场状况的更广泛的宏观、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以及监管环境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收到的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可能不准确或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誉,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我们和VIE集团依赖我们和VIE集团的专有信用评估模型来评估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信誉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管理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和VIE集团有义务核实与借款人有关的信息并发现欺诈行为。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履行此类义务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承担责任。如果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误导或不完整,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和VIE集团不对借款人使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施加限制或禁止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产生其他债务或对借款人施加财务契约,这将增加我们和VIE集团贷款的不付款风险。
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的使用减少。
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我们和VIE集团的政策框架、信用评估和欺诈检测技术和模块可能不够充分,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
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
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离岸控股公司的中国业务施加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运营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广泛和不断演变的法律发展的影响,不遵守这些法律或发生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券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佳音科技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实益权益。

21


 

 

我们依赖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货币兑换的政府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

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市场运营,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这使得很难评估我们和VIE集团的未来前景。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正在演变。中国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以不利于我们和VIE集团发展的方式发生变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可能无法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促成足够的贷款,我们和VIE集团目前的业务模式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对于增加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至关重要。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近年来大幅增长,但我们和VIE集团过去的增长率可能并不代表我们和VIE集团未来的增长。

您应该根据我们和VIE集团在这个发展中和快速发展的行业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来考虑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前景。这些风险和挑战包括我们和VIE集团的能力,其中包括:

维护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安全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提供和使用的信息的机密性;
驾驭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
扩大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服务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基础;
维持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标准;
增强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
提高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效率;
继续扩大我们和VIE集团的技术基础设施,以支持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增长和更高的交易量;
在不受行业一般负面宣传、特别是我们和VIE集团的公司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营;
培育生机勃勃的消费金融生态系统;
吸引、留住和激励有才华的员工;和

22


 

 

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并针对监管、知识产权、隐私或其他索赔进行辩护。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市场没有像我们和VIE集团预期的那样发展,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向潜在用户和资金来源宣传我们和VIE集团平台和服务的价值,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满足我们和VIE集团目标客户的需求,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管理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并可能发生变化,这可能会限制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增长。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遵守现有和未来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当地监管机构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在2015年年中出台任何行业特定法规之前,中国政府依赖一般和基本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包括《中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监管。”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九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网络金融行业的政策措施,标题为《关于促进网络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引》或《指引》。《指引》首次正式引入规范网络金融行业的监管框架和基本原则。遵循《指引》核心原则,(i)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服务的通知》或141号文,(ii)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或《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iii)2021年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的通知》或《24号文》,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附加了一系列限制和肯定性义务,(四)《关于进一步加强2021年2月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或《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v)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CAC、外管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或《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政策预计将在我们和VIE集团的行业中不断演变。在线消费金融在中国的普及程度增加了政府当局进一步规范我们和VIE集团行业的可能性。例如,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某些公司的业务失败,或被指控欺诈和不公平交易,近年来浮出水面,造成了公众对网络消费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负面看法。为努力管理风险和维护市场诚信,中国监管部门发布了多项指引和政策,对网络消费金融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其中某些政策对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和市场的增长施加了限制。考虑到对网贷中介机构的监管环境,我们和VIE集团自2020年4月起停止为线上个人投资者的认购提供新的贷款,并过渡到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模式。2020年11月,我们与VIE集团遗留P2P借贷业务的未偿贷款余额降至零。

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确定地预测未来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立法、司法解释或法规,或其实施的状态和审查将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如果有的话)。中国法律法规的未来变化可能要求我们改变业务模式或限制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增长。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完全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做法被视为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制度正在演变,这导致难以确定我们和VIE集团的现有做法是否可能被解释为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23


 

 

为遵守有关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现有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政策,我们和VIE集团已实施各种政策和程序,以开展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运营。然而,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确定我们和VIE集团的现有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法律、规则和条例。

141号文要求参与“现金贷”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不向借款人收取第三方任何利息或费用,且自身不接受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或其他类似服务。自2019年第三季度以来,我们和VIE集团通过格融云科和江西云开健明,主动对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进行了调整。为遵守141号文,我们和VIE集团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例如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让他们直接向借款人收取费用并向我们支付服务费。然而,由于法律法规正在迅速演变,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模式将完全符合现有和未来的法律法规。

而且,141号文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审、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目前,由格融云科和江西云开健明促成的贷款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我们和VIE集团指的是这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借款人来自合格的信贷申请人,仅提供初步筛选和技术服务。然后,他们将审查申请并自行进行风险控制。然而,我们和VIE集团不能排除政府当局认为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违反141号文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任何服务被认为违反了141号文,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面临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运营、责令整改和谴责。如果是这样,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联合其他八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37号文”),明确规定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对于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促成的贷款,我们和VIE集团已聘请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持牌信用增进提供商”)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如有借款人违约,持牌增信机构有义务向相应机构资金合作方偿还逾期金额及利息。持牌增信机构在部分合同案件中还要求另一家增信公司提供反担保。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和VIE集团还向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信用增级提供商提供额外承诺。为了更好地管理相关风险,我们和VIE集团反过来获得了另一家第三方公司的背靠背担保。

尽管我们和VIE集团努力降低监管风险,但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将我们和VIE集团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增信提供商提供的承诺解释为未经批准的融资担保业务操作。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和VIE集团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增信提供商提供的承诺是未经批准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我们和VIE集团将受到许可要求、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降低监管风险,除持牌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外,自2022年1月起,我们与VIE集团成立了我们和VIE集团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向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增信提供商提供额外承诺,或直接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由他们提供资金的贷款。根据融资性担保规定,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清偿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因此,我们和VIE集团自己的持牌担保公司可以提供的未偿担保负债的最高金额无法满足我们所有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需求。

此外,有消息称,2021年7月,人民银行征信局向网络平台经营者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与金融机构实现个人信息全面“断开”。网络平台经营者提供网贷便利服务的,不得以申请信息、身份信息、基本信息、个人资料评分信息等名义,将个人提交的信息、网络平台内产生的信息或者从外部获取的信息直接提供给金融机构。在我们和VIE集团自2019年第三季度以来与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期间,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了个人信息

24


 

 

借款人经过初步筛选后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为确保合规,我们已涉及两家持牌征信机构,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已基本完成有关断开征信直连的业务调整。特别是与两家持牌征信机构订立协作协议,确保个人信息流动符合《征信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通知的要求。

此外,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目前或将继续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未能遵守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护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各项要求,包括对此类信息的收集、披露、告知、使用、管理、存储和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违反措施中的规定,他们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和撤销所需的许可证,因此,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修改我们和VIE集团的商业惯例,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及VIE集团并无根据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包括有关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和融资担保服务的法律或法规,受到任何重大罚款或其他处罚。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执业行为被视为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面临(其中包括)监管警告、纠正令、谴责、罚款和刑事责任。如果出现此类情况,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使我们面临监管要求,并且由于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获得额外的政府批准或许可。

我们和VIE集团在2020年扩大了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基础以及由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资金的贷款量,自2020年4月以来,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独家合作,为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提供资金。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使我们面临并可能继续使我们面临此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面临的额外监管要求。例如,141号文对金融机构现金贷业务进行了一系列指导。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网络贷款进行了细则规定。更进一步,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通知》,也称24号文,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风险管理,禁止将贷款管理的材料手续外包。24号文也将类推适用于外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经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开展尽职调查,严格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经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齐全、职责分工明确、权利义务平衡、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经营机构和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手机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名单。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互联网借贷协助业务合作。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和增信服务的收费标准或幅度,将增信服务费纳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界定综合融资成本范围,同时明确平台经营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利息或费用,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商业银行应当实行基于风险的差异化定价,确保贷款利率和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的风险状况相对应,不得简单按合作协议规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司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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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权益。再有,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备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平台经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利率下限等方式不当干预商业银行独立审贷过程。《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便利化业务管理》最重要的方面是要求商业银行严格控制总借款成本,这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白名单要求的实施给我们的资金关系带来了额外的不确定性。为遵守此类指导,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例如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需要改变他们与包括我们在内的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业务运营目前符合或将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不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运营其业务,他们将面临各种监管风险,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银保监会37号文明确规定,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于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促成的贷款,我们和VIE集团已聘请许可信用增进提供商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如有借款人违约,持牌增信机构有义务向相应机构资金合作方偿还逾期金额及利息。持牌增信机构在部分合同案件中还要求另一家增信公司提供反担保。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和VIE集团还向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信用增级提供商提供额外承诺。为了更好地管理相关风险,我们和VIE集团反过来获得了另一家第三方公司的背靠背担保。尽管我们和VIE集团努力降低监管风险,但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不会将我们和VIE集团向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增信提供商提供的承诺解释为未经批准的融资担保业务操作。如果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我们向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持牌信用增进提供商提供的承诺是未经批准提供融资担保业务,我们和VIE集团将受到许可要求、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我们在许多国家开展业务并打算继续在国际市场扩张,我们面临法律、声誉和运营风险,以及可能对我们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广泛的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

在我们以中国市场为重点经营业务的同时,我们近年来一直在其他拥有大量中低收入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探索机会,并打算继续扩大我们在国际市场的业务。例如,我们在2019年成立了印度尼西亚办事处,以监督我们在东南亚的快速发展,我们近年来增加了在印度尼西亚的投资,以探索当地市场的更多商机。

经营跨国业务会造成与人员配置、管理我们的全球业务以及遵守当地法律和监管要求相关的困难。我们在国际市场的现有业务最终可能不会成功,并可能使我们面临与不同市场动态和国际市场竞争相关的更大风险。我们须遵守涉及我们业务核心事项的各种当地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金融服务、数据隐私和安全、竞争、消费者保护和税收。这些法律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具有特别的限制性,因为它们不断发展并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此外,这些法律法规的适用和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政府询问、索赔、纠纷、我们的业务做法发生变化、运营成本增加以及用户增长、保留或参与度下降,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业务。

此外,我们预计我们的业务将继续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扩张。其中一些司法管辖区近年来经历了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变革,与美国或其他较发达国家相比,这些司法管辖区发生新的、不可预见的变化的风险仍然更大。尽管我们在我们认为适当的司法管辖区聘请了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和顾问,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继续被发现遵守我们可能遵守的所有适用法律或法规。我们还可能面临更高的声誉风险,或因与我们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某些雇佣实践相关的遵守劳工、社会保障或税收要求而受到审查。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适用于我们的法律法规不会被修改或解释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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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们的生意。如果我们不能有效管理我们的业务以应对市场需求和经营跨国业务的复杂性,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维持和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数量或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2023年,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便利化总额分别为人民币881亿元,2024年为人民币1,008亿元,2025年为人民币1,290亿元(184亿美元)。为了保持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高增长势头,我们和VIE集团必须通过留住当前参与者和吸引更多融资需求可以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得到满足的用户来不断增加贷款量。如果机构资金来源不足,借款人可能无法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获得资金,可能会转向其他来源以满足其借款需求。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吸引合格的借款人和足够的机构资金,或者由于任何变化或其他业务或监管原因,借款人没有继续以当前的费率参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被要求修改我们和VIE集团开展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方式,以确保遵守现有或新的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像我们和VIE集团预期的那样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交易量和收入,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以我们可接受的条款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获得资金,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资金,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为我们和VIE集团促进的某些贷款提供资金。我们和VIE集团目前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和小额贷款公司。我们和VIE集团未来运营的增长和成功取决于能否以商业上合理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以满足借款人对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的需求。

来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资金可用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一些因素超出了我们和VIE集团的控制范围。我们和VIE集团的一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运营历史有限,无法保证我们和VIE集团未来能够依赖他们的资金。我们和VIE集团与新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的能力可能会受到监管或其他限制。此外,无论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努力如何,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相比,由我们提供便利的贷款可能仍被认为风险更大,拖欠率更高。如果资金合作伙伴的风险偏好因经济状况、监管制度、任何意外的资金短缺、持牌第三方增信服务提供商的可用性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化,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提供不同的投资条款,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或者选择不投资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突然或意外出现资金短缺,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决定不再继续与我们合作,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在不产生高资本成本的情况下维持必要的资金水平,或者根本无法维持。如果在借款人出现贷款需求时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满足借款人的贷款需求,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可能无法满足所有贷款请求,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量可能会受到重大影响。如果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量无法及时满足潜在借款人的所有贷款请求,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失去市场份额或增长慢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已设法使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但无法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来源将在未来保持或日益多样化。如果我们和VIE集团变得依赖少数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而任何此类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决定不与我们合作或限制可用的资金,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通常同意向符合其预定标准的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提供资金,但须遵守其批准程序。此外,虽然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的贷款请求通常在我们与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设定和商定的参数范围内获得批准,但他们可能会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监督和控制之外在其批准过程中实施额外要求。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能够提供可靠、可持续和充足的资金来支持所需的流动性,因为他们可能会拒绝为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用户贷款提供资金。此外,如果中国法律法规对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施加更多限制,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将变得更有选择性,这可能会推高融资成本以及贷款便利化平台与数量有限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其他非机构资金来源合作的竞争。上述任何一项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融资成本,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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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此外,如果中国颁布法律法规禁止我们和VIE集团与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我们和VIE集团与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不得不终止或暂停,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提供高质量的用户体验,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提供高质量用户体验的能力,而这又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我们和VIE集团能够继续以具有竞争力的融资利息和服务费以及足够的信用额度提供贷款便利服务,可靠和用户友好的网站界面和移动应用程序供用户浏览、申请信贷,并进一步改善我们和VIE集团的在线交易流程。如果用户对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不满意,或者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严重中断或无法满足借款人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和借款人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服务代表未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或者如果由于用户在高峰时段的大量查询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服务热线等待时间过长,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和借款人忠诚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任何有关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服务的负面宣传或反馈不佳都可能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和声誉,进而导致我们失去借款人和市场份额。因此,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继续保持或增强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经验并提供高质量的借款人服务,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留住借款人或吸引潜在借款人,这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具有高比例的重复借款人。在2023、2024和2025年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总贷款量中,分别有75.0%、74.2%和76.0%归因于之前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成功借款的重复借款人。重复借款人重复借款的贷款规模往往大于首次借款。重复借款通常也有助于提高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借款人的整体信用质量,因为我们和VIE集团只允许具有积极还款历史的借款人成为重复借款人。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来无法保持高质量的用户体验,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重复借款率和重复借款者的数量将会减少。因此,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信用质量、交易金额和服务费以及整体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有关我们、一般在线消费金融行业以及我们的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任何负面宣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品牌的声誉对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力至关重要。对我们的声誉至关重要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能力:

维护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质量和可靠性;
为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卓越经验;
增强和改进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
有效管理和解决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投诉;和
有效保护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媒体或其他方面对我们公司的上述或其他方面作出的任何恶意或负面指控,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管理、业务、遵守法律、财务状况或前景,无论是否有功,都可能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并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随着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演进,有关这一行业的负面宣传可能会不时出现。有关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宣传一般也可能对我们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从事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中国政府最近制定了具体规则,为在线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更加透明的监管环境。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任何参与者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此外,网络消费金融行业整体的任何负面发展或负面看法,即使事实上不正确或基于个别事件,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形象,破坏我们已经建立的信任和信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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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吸引新的融资伙伴和借款人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负面发展,例如广泛的借款人违约、欺诈行为和/或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关闭,也可能导致对该行业的监管审查收紧,并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可能进行的允许的业务活动的范围。例如,中国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某些公司出现了多起业务失败、或被指控欺诈和不公平交易的报告。虽然这些公司的市场退出可能会导致整体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更加健康和稳定的发展,但如果借款人或资金合作伙伴将我们公司与这些公司联系起来,他们可能更不愿意在我们的平台上发起交易。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受到此类不利市场发展的不利影响。见“项目5。运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

此外,对我们的合作伙伴、服务提供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的负面宣传,例如对其贷款催收做法的负面宣传以及他们未能充分保护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信息、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以其他方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服务标准,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有关市场和小额信贷贷款利率的法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非持牌金融机构的个人、实体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活动中,如果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该利率的部分无效;如果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自然义务——在中国司法系统中有效但不可执行,而年利率24%部分的可执行性将不受影响。此外,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司法实践若干建议的通告》,其中规定,(i)借款人根据金融贷款协议提出的以出借人集体主张的利息、复利、违约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额过高为由调整或削减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主张,应由中国法院予以支持;(ii)在网络金融纠纷的背景下,网贷便利化平台、出借人通过收取中介费规避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裁定无效。此外,根据141号文,向借款人收取的整体借款成本应由贷款利息连同所有相关费用一起计算,并以年化形式呈现。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份文件称,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费用,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借款当事人为规避上限而变相支付融资成本的,借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实际借款关系确定。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随后于2020年8月20日、2021年1月1日进行了修改。根据这些修订,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收取的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被视为贷款利息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包括任何违约率和违约罚款以及任何其他费用),那么如果贷方收取的年化利息和我们和VIE集团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之和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和VIE集团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的请求。前述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国家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6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Prime利率为3.0%,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未来一年期贷款Prime利率或利率和费率上限不会下降。至于中国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或之后受理且贷款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案件,如果贷款人要求法院适用之前的24%和36%的限额来计算截至2020年8月19日贷款合同成立时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则该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自8月20日起产生的贷款利息,2020年至偿还贷款之日,应适用提起诉讼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四倍的新限额计算。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其中规定,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两项修正案。但在两者的解读和落实上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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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包括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性、计算利息限额所用公式的依据、相关费用的纳入范围,以及标准与中国不同法院强制执行水平的不一致。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遵守此类监管要求、监管或指导或被视为收取高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指导允许的最高利率,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暂停、停止或整改、取消资格或其他处罚的命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和VIE集团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因此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总年利率”的计算方式,中国央行于2021年3月发布了第3号公告,确认贷款的年化利率应计算为(对借款人)总成本与未偿本金的年化比率。成本包括利息和其他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和收费。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中应当载明本金数额。如果分期偿还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为每次偿还后的余额。年化利率的计算可能采用复利或单利。以复利为基础的计算与内部收益率相当,单利方法应这样规定。

因此,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和VIE集团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的请求。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超过限额的费用,借款人可以要求我们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直接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退还超过限额的部分,中国法院可以支持此类请求。为确保遵守上限,我们和VIE集团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可能需要降低他们向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收取的费用,但须与他们进一步协商。如果持牌金融机构收取的合计借款成本上限被任何新采用的、或适用任何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裁决进一步下调,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可能会不时进一步下调其贷款的年度百分比费率。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或我们无法遵守此类监管要求、监督或指导或被视为收费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我们和VIE集团与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受制于信贷周期和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的风险。

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受制于信贷周期,这反过来又与总体经济的波动相关联。如果经济状况恶化,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面临借款人违约或拖欠的风险增加,这将导致更低的回报甚至损失。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的信誉恶化或我们和VIE集团无法追踪其信誉的恶化,我们和VIE集团用于分析借款人信用状况的标准可能会变得不准确,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可能随后会变得无效。这反过来可能导致更高的违约率,并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影响市场状况的更广泛的宏观、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以及监管环境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超出我们和VIE集团控制范围的一般经济、宏观、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以及中国的监管环境可能会阻止借款人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寻求贷款的兴趣,同样,也会阻止资金合作伙伴的放贷意愿。这些因素包括一般利率、失业率、住宅房屋价值和其他投资机会的可用性。如果这些风险因素中的任何一个成为现实,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量必然会下降,我们和VIE集团的收入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例如,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贷款便利化交易量下降,原因是监管要求一家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减少个人投资者数量、业务量和借款人数量。鉴于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我们和VIE集团已于2020年4月停止为我们和VIE集团与个人投资者的贷款提供资金,这对我们和VIE集团2020年的业务和财务业绩产生了负面影响。

中国的经济状况受制于国内经济和政治政策,对全球经济状况、地区不稳定和紧张局势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很敏感。尽管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显着增长,但增长并不均衡,无论是在地域上还是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全球宏观经济环境也面临挑战。中东和其他地区的动荡、恐怖主义威胁以及战争的可能性可能会加剧全球市场的波动。乌克兰冲突和对俄罗斯实施广泛的经济制裁可能会提高能源价格并扰乱全球市场。中国与包括周边亚洲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关系也出现了担忧,这可能导致或加剧与领土争端有关的潜在冲突。此外,美国和中国未来的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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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条约、政府规章和关税。全球或中国经济的任何严重或长期放缓都可能进一步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证经济条件将继续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或行业有利,以及对消费者贷款的需求和供应,例如我们和VIE集团主要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促成的需求和供应将继续在当前水平上得到满足。如果需求或供应减少,或者违约率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增长和收入将受到负面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收到的关于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信息可能不准确或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借款人的信誉,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的准确性。

出于信用评估的目的,我们和VIE集团从潜在借款人和第三方获得潜在借款人的某些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可靠。我们和VIE集团合作的第三方包括行业反欺诈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或无线服务提供商、在线购物网站和支付服务提供商。分配给借款人的信用评分可能无法反映该特定借款人的实际信誉,因为信用评分可能基于过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借款人信息。此外,一旦我们和VIE集团获得借款人的信息,借款人随后可能(i)拖欠未偿债务的付款;(ii)拖欠已存在的债务;(iii)承担额外债务;或(iv)承受其他不利的财务事件,从而使我们和VIE集团先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我们和VIE集团目前无法确定借款人在从我们获得贷款时是否有通过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的未偿还贷款。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会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借钱,以便在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上还清贷款,反之亦然。如果借款人在完全偿还该借款人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获得的任何贷款之前产生了额外的债务,则额外的债务可能会损害该借款人支付其贷款的能力以及融资伙伴获得与此类贷款相关的回报的能力。此外,额外债务可能会对借款人的一般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或资不抵债。如果借款人有或产生其他债务且无法偿还其全部债务,则贷款项下的义务将相互享有同等地位,借款人可能会选择向其他债权人而不是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融资合作伙伴付款。额外债务可能会对借款人的一般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借款人陷入财务困境或资不抵债,从而损害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以及资助伙伴获得与此类贷款相关的投资回报的能力。此外,如果借款人为了偿还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而在其他网络借贷便利平台上产生债务,则借款人偿还此类贷款的能力受到资金来源的可用性的限制,受制于借款人无法控制的因素,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类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并对我们和VIE集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可能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依赖我们和VIE集团的专有信用评估模型来评估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信誉以及与贷款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存在缺陷或无效,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或被认为未能管理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和VIE集团吸引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加入我们和VIE集团平台并建立信任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有效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违约可能性的能力。为了进行这项评估,我们和VIE集团利用了我们和VIE集团的专有和开放的信用评估模型,该模型基于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的数据构建,并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先进的人工智能和先进的机器学习技术得到加强。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对借款人进行深入的反欺诈和拖欠历史分析,根据其风险状况为借款人分配信用评分。然而,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可能无法有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或预测未来的拖欠率和贷款损失。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有效地将借款人划分为相对风险类别,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有效管理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的违约风险,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准确核算与此类贷款相关的风险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有自己的风险管理系统,我们和VIE集团的主要业务是将他们与借款人连接起来,但我们和VIE集团仍可能因为借款人违约而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其财务状况恶化,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采取措施防止借款人方面的违约,从而保持合理的低贷款违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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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提供便利。如果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下调授予该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此外,我们和VIE集团财务报表上的某些细列项目,包括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备抵、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现在和过去都是根据我们和VIE集团估计的违约率记录的。由于我们和VIE集团对风险的估计可能不准确,我们和VIE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虽然我们和VIE集团不断完善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模型使用的算法、数据处理和机器学习,以降低对借款人错误分类的可能性,但如果这些决策和评分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包含编程或其他错误、无效或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或陈旧,我们和VIE集团的批准过程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如果未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借款人可能会减少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进行融资,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这将严重影响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和VIE集团有义务核实与借款人有关的信息并发现欺诈行为。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履行此类义务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承担责任。如果借款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误导或不完整,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和VIE集团连接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业务构成中介服务,我们和VIE集团与资金合作伙伴和/或借款人的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根据《民法典》,居间人在订立居间合同时故意隐瞒任何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客户利益受到损害,不得就其居间服务主张任何服务费,并对客户遭受的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向资金合作伙伴提供重要信息,并被认定对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或被视为未能适当谨慎地进行充分的信息核查或监督有过错,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根据《民法典》作为中间人承担责任。此外,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完成我们和VIE集团在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协议下的义务,我们和VIE集团也可能根据《民法典》对借款人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我们和VIE集团利用庞大的欺诈账户信息数据库和复杂的基于规则的检测技术来检测欺诈行为。我们和VIE集团根据在我们和VIE集团业务运营的日常过程中收集到的新数据和检测到的欺诈行为,每天更新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库。尽管我们和VIE集团认为,作为一个网络贷款便利平台,只要我们和VIE集团采取合理措施检测欺诈行为,我们和VIE集团就不应为资金合作伙伴承担信用风险,但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检测到任何欺诈行为,我们和VIE集团将不会承担责任。任何此类责任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不对借款人使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施加限制或禁止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产生其他债务或对借款人施加财务契约,这将增加我们和VIE集团贷款的不付款风险。

我们和VIE集团面临的风险是,借款人通过使用我们和VIE集团提供的贷款便利服务在其他网络消费金融平台上还清贷款而借钱。以信用评估结果为准,借款人可能会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进行新的贷款,以清偿其在他人协助下的其他现有贷款。我们和VIE集团也不禁止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产生额外债务,这可能会损害借款人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遵守其在贷款便利服务下的付款义务的能力,从而对相关融资伙伴的回报产生不利影响。尽管我们和VIE集团采取了某些措施来监控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但鉴于在跟踪和控制借款资金的使用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金融活动方面存在实际困难,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有效地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以其他方式陷入财务困境,任何无抵押贷款(包括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获得的贷款)将相互享有同等地位,借款人可能会在其债权人中挑选,我们和VIE集团的融资合作伙伴可能会蒙受损失。对于有担保贷款,其他有担保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产行使补救措施的能力可能会损害借款人向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偿还贷款的能力。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失去对我们的信心,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和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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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欺诈活动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的使用减少。

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都面临欺诈活动的风险,这些活动可能与借款人、资金合作伙伴和处理借款人和资金合作伙伴信息的第三方有关。我们和VIE集团的资源、技术和欺诈检测工具可能不足以准确检测和预防欺诈。欺诈活动的显着增加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资金合作伙伴遭受损失,减少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并导致我们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欺诈风险,这可能会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成本和费用。高调的欺诈活动甚至可能导致监管干预和诉讼,并可能转移我们和VIE集团管理层的注意力,并导致我们产生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我们和VIE集团的政策框架、信用评估和欺诈检测技术和模块可能不够充分,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业务和经营业绩。

我们和VIE集团在线平台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们和VIE集团检测、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从而防止欺诈。尽管我们和VIE集团采取了评估和管理风险的措施,但我们和VIE集团使用的信息和数据可能不足以让我们充分捕捉借款人申请人的信用风险。这些信息和数据包括,除其他外,人口统计信息、与我们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记录,以及由其他论坛和组织维护的黑名单。我们和VIE集团不断更新和优化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但系统可能存在漏洞或缺陷,可能使我们无法有效识别风险,或者提供的数据可能不准确或陈旧或不充分,从而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误判风险并错误调整风险概况。这些信息也可能不足以预测未来的不付款。此类风险和错误可能会削弱融资合作伙伴对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信心,从而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并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许多变量,中期业绩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和VIE集团业绩的中期业绩可能无法准确地表明未来的业绩。

我们和VIE集团的中期经营业绩,包括营业收入、费用、贷款数量和其他关键业绩指标,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从而使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的同期比较可能没有意义。任何中期业绩都不能完全表明未来的表现。波动可能是由于任意数量的变量,包括一些超出我们和VIE集团控制范围的变量,例如:

我们和VIE集团通过吸引新的和保留重复借款人来扩大我们和VIE集团用户群的能力;
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的数量和质量以及融资伙伴和借款人的收购;
收购融资伙伴和借款人的运营费用水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运营和基础设施的增长和维护以及时机;
电信网络中断或安全漏洞;
影响市场和行业的一般宏观经济和社会政治因素,特别是在利率、消费者支出和可支配收入水平方面;
我们和VIE集团贷款便利化服务的季节性;
我们和VIE集团的战略,重点是长期增长,而不是眼前的盈利能力;和
与业务或技术的收购活动相关的费用的产生以及商誉减值的潜在未来费用(如有)。

我们和VIE集团中期业绩的波动可能会对我们ADS的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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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VIE集团未能有效竞争可能会对我们与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

线上消费金融市场在中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我们和VIE集团面临来自其他线上消费金融平台、从事网贷便利化的线上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我们和VIE集团为借款人与其他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络平台竞争。我们和VIE集团还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商业银行中的在线消费金融业务部门以及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公司。

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以不同的商业模式运营,具有不同的成本结构或有选择地参与不同的细分市场。它们最终可能会证明更加成功,或者更能适应新的监管、技术和其他发展。我们和VIE集团的一些当前和潜在竞争对手拥有比我们和VIE集团更多的资金、技术、营销和其他资源,并且可能能够投入更多资源来开发、推广、销售和支持他们的平台。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拥有比我们更广泛的借款人或资金合作伙伴基础、更高的品牌认知度和品牌忠诚度以及更广泛的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当前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可能会收购我们和VIE集团的一个或多个现有竞争对手,或与我们和VIE集团的一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结成战略联盟。上述任何情况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擅长开发新产品,或者对新技术做出更快的反应。当新的竞争者寻求进入我们和VIE集团的目标市场时,或当现有的市场参与者寻求增加其市场份额时,他们有时会削弱该市场普遍存在的定价和/或条款,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市场份额或开发新市场机会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中国的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正在发展,潜在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可能无法充分了解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是如何运作的,并且可能无法充分了解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投资并采用的与其他相比的额外客户保护和功能。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采取行动应对这些竞争挑战,我们和VIE集团的定价和条款可能会恶化。此外,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能够向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提供更具吸引力的条款,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选择终止与我们的关系。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与这些公司竞争,无法满足我们和VIE集团行业的创新需求,对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需求可能会停滞或大幅下降,我们和VIE集团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可能无法实现或保持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推广和维护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有效地发展和保持对我们和VIE集团品牌的认识,对于吸引新的和保留现有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加入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至关重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营销工作的有效性,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用来推广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渠道是否成功。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目前的任何营销渠道变得不那么有效,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继续使用任何这些渠道,或者如果使用这些渠道的成本显着增加,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成功产生新的渠道,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吸引新的融资伙伴和借款人,或将潜在的融资伙伴和借款人转变为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积极融资伙伴和借款人。

我们和VIE集团在各种品牌推广以及借款人和在线投资者获取努力方面产生了费用,这些努力旨在提高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认知度,并增加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借款人和在线投资者的数量。任何此类品牌推广和营销活动的成本都可能相当可观。这些努力可能不会在不久的将来或根本不会导致收入增加,即使这样做,收入的任何增加也可能无法抵消所产生的费用。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成功推广和维护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并增加收入,同时产生大量费用,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不利影响,这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发展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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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和VIE集团的费率未来可能会下降。

我们和VIE集团的大部分总收入来自我们和VIE集团从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担保人那里获得的服务费。这些费率可能受到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量和质量、宏观经济因素以及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竞争的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在推动我们和VIE集团业务增长和盈利的同时提供有吸引力的服务费率。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可能会降低费率,以吸引资金合作伙伴远离我们。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为了更有效地竞争而降低我们和VIE集团的费率,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不降低我们和VIE集团的费率,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离开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我们和VIE集团收到的总服务费可能会下降。我们和VIE集团的费率或我们和VIE集团收到的费用的任何实质性下降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有赖于我们高级管理层的持续努力。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不能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的业务运营取决于我们的高级管理层,特别是本年度报告中提到的执行官的持续服务。虽然我们向管理层提供了不同的激励措施,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继续保留他们的服务。过去曾有我们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离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现有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未来不会终止与我们的雇佣关系。如果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关键高管无法或不愿意继续担任目前的职务,我们可能无法轻易或根本无法取代他们,我们未来的增长可能会受到限制,我们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严重干扰,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可能会为招聘、培训和留住合格人员而产生额外费用。此外,虽然我们与管理层订立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但无法保证我们管理团队的任何成员不会加入我们的竞争对手或形成竞争业务。如果我们的现任或前任官员与我们之间发生任何争议,我们可能不得不承担大量成本和开支,以便在中国执行此类协议,或者我们可能根本无法执行这些协议。

我们面临与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和其他疫情相关的风险,这可能会严重扰乱我们的运营。

我们很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和其他灾难的影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断电、电信故障、闯入、战争、骚乱、恐怖袭击或类似事件可能导致服务器中断、故障、系统故障、技术平台故障或互联网故障,这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坏或软件或硬件故障,并对我们在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业务也可能受到冠状病毒(包括新冠肺炎)、埃博拉病毒病、寨卡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或非典或其他流行病的影响。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患有冠状病毒、埃博拉病毒病、寨卡病毒病、甲型H1N1流感、H7N9流感、禽流感、非典或其他流行病,我们的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和/或我们的办公室进行消毒。

我们的总部位于上海,目前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管理层以及绝大多数员工都居住在这里。此外,我们的大部分系统硬件和备份系统都托管在位于上海的租赁设施中。因此,如果上海或我们经营所在的其他地点发生上述任何自然灾害、健康流行病或其他疫情,我们的运营可能会出现重大中断,例如我们的办公室暂时关闭和服务暂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的任何员工被怀疑感染了任何传染病或状况,我们的业务运营也可能受到干扰,因为这可能需要我们的员工进行隔离或关闭我们的办公室并进行消毒。所有这些都将对我们近期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疫情持续或升级,我们的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如果我们的用户或业务合作伙伴受到此类自然灾害或健康流行病的影响,我们的运营也可能受到严重干扰。

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错误和未能发挥作用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声誉。

我们和VIE集团面临多种类型的运营风险,包括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和错误风险。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依赖于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与潜在的融资合作伙伴和借款人进行互动,处理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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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和支持贷款催收过程,所有这些都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披露。如果交易被重定向、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不当执行,如果个人信息被披露给非预期接收者,或者如果交易处理发生操作故障或失败,无论是由于人为错误、故意破坏或欺诈性操纵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或系统,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我们和VIE集团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存储和使用某些个人信息以及与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互动的方式受中国多项法律管辖。并非总是能够识别和阻止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不当行为或错误,我们和VIE集团为检测和防止这种活动而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无法有效控制未知或未管理的风险或损失。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任何员工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与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互动时获取、转换或滥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受到监管行动和处罚。我们和VIE集团也可能被视为协助或参与了非法挪用资金、文件或数据,或未遵守协议,因此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除了我们和VIE集团自己的催收团队,我们和VIE集团还使用某些第三方服务商进行贷款催收服务。我们和VIE集团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在收取贷款过程中的激进做法或不当行为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

我们和VIE集团或第三方的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破坏,包括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控制的事件,可能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机密信息泄露或滥用以及资金被挪用,使我们承担责任,降低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吸引力并造成声誉损害,并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从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那里收集、存储和处理某些个人和其他敏感数据。我们和VIE集团处理和存储的海量数据使我们或托管我们和VIE集团服务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成为目标,并可能容易受到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的攻击。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和VIE集团可以访问的机密信息,但我们和VIE集团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由于用于破坏或获得对系统的未经授权的访问的技术经常变化,并且通常在针对目标发起之前不会被识别,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预测这些技术或实施足够的预防措施。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机密借款人和资金合作伙伴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由于个人身份信息和其他机密信息越来越多地受到众多国内和国际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和法规的约束,任何无法保护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机密信息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我们承担额外的成本和责任,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禁止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并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

我们和VIE集团还面临与我们和VIE集团合作的第三方相关的间接技术、网络安全和运营风险,以促进或支持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活动,其中包括(其中包括)为某些借款人和资金合作伙伴基金管理账户的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以及外部云服务提供商。由于技术系统日益巩固和相互依存,技术故障、网络攻击或其他信息或安全漏洞对一个实体的系统造成重大损害,可能会对其交易对手产生重大影响。此类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任何网络攻击、计算机病毒、物理或电子入侵或类似中断可能(其中包括)对我们和VIE集团为我们和VIE集团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资金被挪用。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和VIE集团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都可能对因挪用而蒙受损失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承担责任。

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承担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如果由于第三方行动、员工失误、渎职或其他原因而违反安全措施,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技术基础设施中的设计缺陷被暴露和利用,我们和VIE集团与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关系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承担重大责任,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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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护我们和VIE集团用户的机密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网络运营者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明确说明任何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并建立具有适当补救措施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我们和VIE集团已获得我们和VIE集团用户的书面同意,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其个人信息,并且我们和VIE集团已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此类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防止任何个人信息的丢失或泄露。然而,对于这类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仍有待观察。如果这些法律或法规的解释和适用方式与我们和VIE集团的现行政策和做法不一致,则可能需要对我们和VIE集团系统的功能进行更改,并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现有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被视为足够。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解决任何信息保护问题,或无法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责任,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互联网公司相关法规—隐私保护条例’更多详情。

中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生效,2025年10月28日修订,2026年1月1日生效。法律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因为我们和VIE集团,除其他外,严格保守他们收集的用户信息的保密性,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由此类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在该国收集或制作的数据。如果我们和VIE集团被视为违法,根据违规性质,潜在的处罚包括强制关闭我们和VIE集团的网站、吊销营业执照、冻结资产,以及对公司处以约人民币1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或对管理人员处以约人民币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如果我们和VIE集团在政府执法行动中被发现违反了中国网络安全法,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处罚,这可能会导致金钱损失、无法获得对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日常运营或继续提供服务必不可少的资产,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在较长时间内暂时或完全中断。此外,违反中国网络安全法的裁定,即使后来被废除,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名称造成损害,导致用户对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失去信心,并避免选择或继续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产品和服务。所有这些后果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网络安全法本身规定的严格报告义务,在未发现违规的情况下,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我们和VIE集团有法律义务在发现任何安全漏洞或漏洞时告知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用户可能会对此类报告的存在或频率产生警惕,并对我们和VIE集团系统的安全性失去信心,因此可能会不鼓励选择或继续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即使安全漏洞或漏洞很容易修复并且可以轻松克服。

此外,《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自2018年5月起施行,最终修订版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还不是强制性法规,但在中国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根据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它具有关键的实施作用。此外,中国政府机构很可能会依赖《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作为标准来判断商家是否遵守了中国的数据保护规则。同时,在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数据控制器必须提供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此类目的的业务功能,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要求数据控制器将其核心功能与附加功能区分开来,以确保数据控制器只会根据需要收集个人信息。

此外,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中国数据安全法》,该法于2021年9月生效。数据安全法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规定了安全审查程序。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申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及这类情形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个人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和通知同意的基本要求。2021年12月28日,CAC公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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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5日起生效,并进一步重申和扩大网络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不仅是专门针对网络数据安全的行政法规层面的第一部,同时也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规要求的综合性实施条例。

中国相关监管部门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和信息安全方面继续对网站和APP进行监控,并可能不时提出额外要求。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我们和VIE集团根据当前的要求,符合我们和VIE集团的做法。然而,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证,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现有的用户信息保护系统和技术措施将被视为足够。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存在不确定性,其解释和适用方式可能与另一司法管辖区不一致,并可能与我们和VIE集团的现行政策和做法相冲突,或需要更改我们和VIE集团系统的特征。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解决任何信息保护问题、导致未经授权披露或转移个人数据的任何安全损害,或无法遵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责任,并导致政府执法行动、诉讼、罚款和处罚或负面宣传,并可能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对我们失去信任,这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数据安全保护监管趋严的趋势也出现在其他辖区。例如,2018年5月,新的数据保护制度,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开始适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可适用于欧盟以外公司处理个人数据,包括处理个人数据涉及向欧盟境内个人提供商品和服务或监测其行为的情况。《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数据保护法可能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未来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将这些法律应用于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将对我们施加比中国数据保护法律和法规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更严重,而我们和VIE集团遵守这些要求可能需要大量资源并导致大量成本,这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收集、处理和存储有关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以及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合作伙伴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遵守适用的个人信息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是一个严谨、耗时的过程。随着全球信息保护法律法规的数量和复杂性增加,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根据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信息保护系统将被视为足够的。此外,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从我们和VIE集团的第三方数据合作伙伴处获得并传输给我们的信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可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行业标准要求我们改变我们和VIE集团的商业惯例和隐私政策,我们和VIE集团也可能被要求建立额外的机制,确保遵守新的信息保护法,所有这些都可能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成本,并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损害。我们未能或被认为未能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声誉受损或政府实体、个人或其他人对我们提起诉讼或行动。这些诉讼或行动可能会使我们受到重大的民事或刑事处罚以及负面宣传,导致我们和VIE集团开展我们和VIE集团业务所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被延迟或停止,以及某些个人信息被强制转移或没收。

我们和VIE集团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可能会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

目前,我们和VIE集团依赖我们和VIE集团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处理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资金转移的支付公司,有自己适当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对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而言,他们一般会将资金直接转给借款人。支付公司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承担反洗钱义务,并在这方面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未能遵守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监管干预,这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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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在中国和我们和VIE集团经营所在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受到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约束。虽然我们和VIE集团正在制定旨在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内部控制和“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但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将能够建立和维持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不被利用用于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目的,或者此类政策和程序,如果采用,将被视为符合适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法规。

我们和VIE集团没有因过去实际或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而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或遭受商业或其他声誉损害。然而,我们和VIE集团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无法完全有效地防止其他方在我们和VIE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我们和VIE集团的任何用户或第三方合作伙伴作为洗钱(包括非法现金操作)、恐怖主义融资或受制裁活动的渠道。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与洗钱(包括非法现金操作)、恐怖主义融资或受制裁活动有关,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监管罚款、制裁或法律强制执行,包括被列入任何“黑名单”,禁止某些方与我们进行交易,所有这些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未来可能会收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法规,这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以及VIE集团的用户和第三方合作伙伴施加更多的义务。即使我们、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和业务合作伙伴遵守适用的境内外反洗钱法律法规,鉴于这些活动的复杂性和保密性,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完全消除洗钱和其他非法或不当活动。

我们和VIE集团面临与我们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

我和VIE集团存在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应收金融资产和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的重大余额。我们与VIE集团根据估算建立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预付费用以及其他流动资产的备抵,其中纳入了分年份的历史拖欠率、各渠道借款人的特定风险特征以及围绕特定基础贷款组合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我们评估和调整我们的备抵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预付费用以及其他流动资产每季度或更频繁地根据需要。相关费用记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备抵”、“应收金融资产备抵”、“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备抵”。我们的备抵在考虑到历史和其他客观信息的同时,也取决于我们基于估计和判断的主观评估。此外,我们还面临与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集中。实际的信用风险很难预测,特别是如果这类风险源于我们历史经验之外的因素,尤其是没有历史可比性的不可预见风险。如果拖欠率显著上升,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些因素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包括中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信贷科技行业的发展,或者我们的拨备不足以覆盖信贷损失,我们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护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我们是美国的一家上市公司,受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报告义务约束。除其他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或第404条的要求,通过了一些规则,要求包括我们在内的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报告,其中包含管理层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自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我们须在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列入该等报告。此外,由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我们不再是“新兴成长型公司”,该术语在2012年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经2015年Fixing America’s Surface Transportation Act修订)或JOBS Act中定义,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被要求证明并报告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的管理层和已出具鉴证报告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得出结论,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于2025年12月31日有效。见“项目15。控制和程序”。

然而,未来我们可能会确定我们存在重大弱点,或者我们的独立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同意我们的管理层对我们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我们未能更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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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点和控制缺陷或我们未能发现和解决任何其他重大弱点或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我们的财务报表不准确,也可能损害我们及时遵守适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相关监管文件的能力。因此,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不力严重阻碍了我们防止欺诈的能力。

我们购买某些商业物业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现金状况和流动性造成限制,此类物业未来的任何价值下降都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2024年12月17日,我们订立最终协议,以总现金代价约人民币13.5亿元购买位于中国上海的若干商业物业(“商业物业”)约4.35万平方米。2025年3月,我们支付了商业物业的全部对价,并获得了所有权。商业物业将主要用作我们的新总部,以满足我们业务持续增长所产生的需求。由于我们使用手头现金支付购买价款,购买商业物业已经并可能继续对我们的现金和流动性造成限制,这可能会限制我们为其他战略举措部署资本以推动我们的业务增长的能力。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物业没有产生预期的财务或战略利益,我们的投资回报可能会低于预期,这可能会对股东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商业物业的价值可能会下降,因此可能会产生重大减值损失。我们根据可能影响该等物业账面值的事件及情况变化,定期评估该商业物业的减值。如果我们确定商业物业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我们可能需要调整此类物业的价值并确认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借款人在移动设备上的增长和活动取决于移动操作系统、网络和标准的有效使用,而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控制这些。

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大多是通过移动应用程序提供的。随着新的移动设备和平台发布,很难预测我们和VIE集团在为这些新设备和平台开发应用程序时可能遇到的问题,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投入大量资源来开发、支持和维护此类应用程序。此外,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未来在将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整合到移动设备方面遇到困难,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与移动操作系统或移动应用商店提供商的关系出现问题,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面临在移动设备上分发或让用户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的成本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未来增长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我们和VIE集团进一步依赖于在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控制的流行移动操作系统(例如iOS和Android)上提供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的互操作性,而此类系统的任何更改降低了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的可访问性或给予竞争产品优惠待遇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在移动设备上的可用性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在其移动设备上更难访问和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或者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选择不在其移动设备上访问或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或使用不提供访问我们和VIE集团贷款便利服务的移动操作系统,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增长可能会受到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取决于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和电信网络的表现。

中国几乎所有的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工信部的行政管制和监管监督下,通过国有电信运营商进行维护。我们和VIE集团主要依赖数量有限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通过当地电信线路和互联网数据中心向我们提供数据通信能力,以托管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器。在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或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固定电信网络出现中断、故障或其他问题时,我们和VIE集团对替代网络或服务的访问受到限制。随着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扩展,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升级我们和VIE集团的技术和基础设施,以跟上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不断增长的流量。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中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固定电信网络将能够支持与互联网使用持续增长相关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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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和VIE集团对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的成本没有控制权。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为电信和互联网服务支付的价格大幅上涨,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向互联网用户收取的互联网接入费或其他费用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流量可能会下降,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损害。

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高度技术性的软件,如果其中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和内部系统依赖于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软件。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和内部系统取决于此类软件存储、检索、处理和管理大量数据的能力。特别是,我们和VIE集团曾经向这些专家顾问开放信用评估平台,在那里他们可以访问有限数量的脱敏、分组和标记的借款人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利用这些数据开发自己的信用评估模型。我们和VIE集团所依赖的软件可能已经包含,现在或将来可能包含未检测到的错误或错误。有些错误可能只有在代码发布供外部或内部使用后才会被发现。我们和VIE集团所依赖的软件中的错误或其他设计缺陷可能会导致使用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负面体验,延迟引入新功能或增强功能,导致错误或损害我们和VIE集团保护借款人或资金合作伙伴数据或我们和VIE集团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们和VIE集团所依赖的软件中发现的任何错误、错误或缺陷都可能导致我们和VIE集团的声誉受损、借款人或资金合作伙伴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无法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业务和竞争地位。

我们认为我们的商标、域名、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的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依靠知识产权法和合同安排的组合,包括保密、发明转让和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另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但我们的任何知识产权都可能受到质疑、无效、规避或挪用,或者此类知识产权可能不足以为我们提供竞争优势。此外,由于我们行业的技术变革步伐迅速,我们的部分业务依赖第三方开发或许可的技术,我们可能无法或继续以合理的条款从这些第三方获得许可和技术,或根本无法获得许可和技术。

知识产权的维护和执行往往比较困难。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可能会被交易对手违反,我们可能没有针对任何此类违反的充分补救措施。因此,我们可能无法有效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或执行我们的合同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我们的知识产权是困难和昂贵的,我们采取的步骤可能不足以防止我们的知识产权被盗用。如果我们诉诸诉讼来强制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这种诉讼可能会导致大量成本,并分流我们的管理和财务资源。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在此类诉讼中胜诉。此外,我们的商业秘密可能被泄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我们的竞争对手,或被我们的竞争对手独立发现。如果我们的员工或顾问在为我们工作时使用他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有关相关专有技术和发明权利的争议。在保护或执行我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任何失败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这可能是昂贵的辩护,并可能扰乱我们的业务和运营。

我们无法确定我们的运营或我们业务的任何方面不会或不会侵犯或以其他方式侵犯第三方持有的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在未来不时受到与他人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此外,可能有第三方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我们的产品、服务或我们业务的其他方面所侵犯。此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对我们强制执行此类知识产权。如果对我们提出任何第三方侵权索赔,我们可能会被迫从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中转移管理层的时间和其他资源来抗辩这些索赔,无论其是非曲直如何。作为本年度报告的日期,我们提出的有关某些商标的申请仍处于待决状态。如果我们无法完成这些注册,我们可能无法禁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阻止这些商标的其他侵权行为。此外,我们用于日常经营或推广业务的某些商标已由我们无法控制的独立第三方注册,该等商标目前正受到行政或法律诉讼。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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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行政和法律诉讼的解决对我们不利,我们可能会被禁止使用此类商标,并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制裁,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以及在中国授予商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标准仍在不断发展,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中国法院或监管机构会同意我们的分析。如果我们被发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为我们的侵权活动承担责任或被禁止使用此类知识产权,我们可能会产生许可费或被迫开发我们自己的替代品。因此,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对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信息或内容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了我们和VIE集团的网站外,我们和VIE集团还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提供在线消费金融产品,这些应用程序受2016年6月28日由CAC颁布并于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规定信息服务》或APP规定的监管。根据APP规定,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创建、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内容。我们和VIE集团已实施内部控制程序,对我们和VIE集团移动应用程序上的信息和内容进行筛选,以确保其符合APP规定。然而,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证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上显示、检索或链接的所有信息或内容始终符合APP规定的要求。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被发现违反APP规定,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服务或将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从相关移动应用程序商店中移除,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不时受到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的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或卷入各种索赔、争议、诉讼和法律诉讼。索赔、诉讼、诉讼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我们不确定前述索赔是否会发展为诉讼。诉讼和诉讼可能会导致我们产生辩护费用,利用我们的很大一部分资源,并转移管理层对我们日常运营的注意力,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的业务。任何针对我们的和解或判决都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有关针对我们的索赔或判决的负面宣传可能会损害我们的声誉,并可能对我们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过去,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会在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这些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例如,在2020年9月11日,针对我们和我们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证券集体诉讼投诉在纽约州最高法院、纽约州郡提起。于2021年2月1日提交了一份修正申诉,其中将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增加为被告。原告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11条和第15条主张索赔,依据的是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F-1表格登记声明中声称的错误陈述和遗漏。原告个人和代表所有其他根据和/或可追溯到我们首次公开发行的美国存托股票获得的人提出索赔,并要求获得补偿性损害赔偿、撤销、禁令救济以及成本和费用,包括未确定金额的律师费和专家费。2022年8月15日,法院在诉讼中订立初步批准和解的命令。法院已批准和解,案件已被驳回。根据和解条款,我们在2022年支付了总计200万美元作为全额和最终和解,以解决由集体诉讼标的产生或与诉讼所有相关方相关的所有索赔。

我们所知悉的集体诉讼,如果我们在未来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产生大量费用,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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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本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不时评估并可能完成战略投资或收购,这可能需要管理层给予重大关注,扰乱我们的业务并对我们的财务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可能会评估和考虑战略投资、合并、收购或联盟,以进一步增加我们平台的价值,并更好地匹配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如果完成,这些交易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我们能够识别适当的商业机会,我们可能无法成功地完成交易,并且,即使我们确实完成了这样的交易,我们也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或避免这种交易的困难和风险。

战略投资或收购将涉及商业关系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被收购业务的运营、人员、系统、数据、技术、权益、平台、产品和服务在同化整合方面存在的困难;
获得的技术、产品或业务无法实现预期的收入、盈利能力、生产力或其他效益水平;
关键人员的留用、培养、激励和整合存在困难;
从我们的日常运营中分流管理层的时间和资源;
在合并后的组织内保持统一标准、控制、程序和政策方面的困难;
与我们的融资合作伙伴和被收购业务的借款人、员工和供应商保持关系方面的困难;
进入我们之前经验有限或没有经验的市场的风险;
监管风险,包括在现有监管机构保持良好信誉或获得任何必要的交割前或交割后批准,以及受制于对所收购业务进行监督的新监管机构;
承担包含对我们不利的条款的合同义务,要求我们许可或放弃知识产权或增加我们的责任风险;
未能成功进一步开发所获得的技术;
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前的活动责任,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违法、商业纠纷、税务责任及其他已知和未知责任;
对我们正在进行的业务的潜在干扰;和
与战略投资或收购相关的意外成本和未知风险与负债。

我们在过去几年中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和收购。然而,我们的投资和收购可能不会成功,可能不会有利于我们的业务战略,可能不会产生足够的收入来抵消相关的收购成本,或者可能不会以其他方式产生预期的收益。此外,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未来对新业务或技术的任何投资或收购将导致我们和VIE集团平台提供的新的或增强的贷款便利服务的成功开发,或者任何新的或增强的贷款便利服务,如果开发出来,将获得市场认可或证明是有利可图的。

员工竞争激烈,我们可能无法吸引和留住支持我们业务所需的合格和技术熟练的员工。

我们相信,我们的成功取决于员工的努力和才能,包括风险管理、软件工程、财务和营销人员。我们未来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吸引、发展、激励和留住合格和熟练员工的持续能力。对高技能技术、风险管理和财务人员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可能无法以与我们现有薪酬和薪酬结构一致的薪酬水平聘用和留住这些人员。与我们竞争有经验员工的一些公司拥有比我们更多的资源,可能能够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雇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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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在培训员工方面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费用,这增加了他们对可能寻求招聘他们的竞争对手的价值。如果我们未能留住员工,我们可能会在雇用和培训新员工方面产生大量费用,我们的服务质量以及我们匹配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能力可能会下降,从而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经济近年来经历了通货膨胀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预计中国的平均工资将继续增长。此外,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为员工的利益向指定的政府机构支付各种法定员工福利,包括养老金、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预计,我们的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和员工福利,将继续增加。除非我们能够控制我们的劳动力成本或通过增加我们的服务费用将这些增加的劳动力成本转嫁给我们的用户,否则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与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失去或未能保持关系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目前在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各个方面与许多业务合作伙伴合作。追求、建立和维护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关系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将第三方数据和服务与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集成也是如此。我们和VIE集团目前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协议一般不禁止他们与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合作或提供竞争服务。我们和VIE集团的竞争对手可能更有效地激励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青睐他们的产品或服务,这反过来可能会减少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某些类型的业务合作伙伴可能会投入更多资源来支持自己的竞争业务。此外,根据我们和VIE集团与他们的协议,这些业务合作伙伴可能无法按预期履行,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与他们存在分歧或争议,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品牌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VIE集团不能成功地与商业伙伴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关系,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将受到损害。

我们和VIE集团没有任何业务保险。

中国的保险公司目前提供的保险产品并不像较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公司那样广泛。目前,我们和VIE集团没有任何业务责任或中断保险来涵盖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我们和VIE集团已经确定,为这些风险投保的成本以及以商业上合理的条款购买此类保险的相关困难使我们拥有此类保险变得不切实际。任何未投保的业务中断都可能导致我们和VIE集团产生大量成本并转移资源,这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可能无法以优惠条件或根本无法获得额外资本。

我们和VIE集团相信,我们和VIE集团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将足以满足我们和VIE集团当前和预期的一般公司用途需求。然而,我们和VIE集团需要继续在设施、硬件、软件、技术系统方面进行投资,并留住人才以保持竞争力。由于资本市场以及我们和VIE集团所处行业的不可预测性,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将能够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筹集额外资金,或者在必要时筹集额外资金,特别是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令人失望。如果我们无法按要求获得足够的资本,我们和VIE集团为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提供资金、利用意外机会、发展或加强我们和VIE集团的基础设施或应对竞争压力的能力可能会受到显着限制,这将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确实通过发行股权或可转换债务证券筹集额外资金,我们和VIE集团股东的所有权权益可能会被大幅稀释。这些新发行的证券可能拥有优先于现有股东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我们和VIE集团数字化运营的某些方面包括开源软件,任何未能遵守其中一项或多项开源许可条款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和VIE集团数字化运营的某些方面包括开源许可覆盖的软件。中国法院未对各种开源许可的条款进行解释,存在此类许可被解释为对我们和VIE集团的在线和基于移动的渠道施加意外条件或限制的风险。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部分专有软件被确定为受开源许可的约束,我们和VIE集团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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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公开发布我们和VIE集团源代码的受影响部分,在许可要求的情况下重新设计我们和VIE集团的全部或部分技术,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我们和VIE集团技术的许可,每一项都可能降低或消除我们和VIE集团的技术和贷款便利服务的价值。除了与许可要求相关的风险外,使用开源软件可能导致比使用第三方商业软件更大的风险,因为开源许可机构通常不会对软件的来源提供保证或控制。与使用开源软件相关的许多风险无法消除,并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后来确定PCAOB无法检查或彻底调查我们的审计师,并且因此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可能会决定将我们的证券退市,我们的证券交易可能会被《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或《加速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禁止。

2020年12月18日,美国前总统签署了《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HFCAA),成为法律。实质上,HFCAA要求SEC禁止外国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如果一家公司从2021年开始,连续三年保留一家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接受PCAOB的检查。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有关HFCAA某些披露和文件要求实施的临时最终规则。2021年12月2日,SEC通过了修正案,以最终确定在HFCAA中实施提交和披露要求的规则,该规则将在联邦登记处公布30天后生效。如果我们的审计师不受PCAOB检查,SEC可能会提出可能对我们产生影响的额外规则或指导。

2022年12月29日,《2023年综合拨款法》签署成为法律,其中包括对HFCAA进行了修订,将发行人在SEC必须对发行人的证券实施初始交易禁令的三年之前可以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的连续年数从三年减少到两年。因此,一旦发行人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HFCAA要求禁止发行人的证券在国家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

2021年9月22日,PCAOB通过了一项与其在HFCAA下的责任相关的新规则,该规则为PCAOB提供了一个框架,供其在根据HFCAA的设想确定其是否因一个或多个当局在该司法管辖区采取的立场而无法检查或调查位于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完全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时使用。新规则于2021年11月4日生效。

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报告,通知委员会其决定(“PCAOB决定”),即他们无法检查或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列出清单,分别指明总部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PCAOB无法对其进行彻底检查或调查。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了《礼宾声明》,迈出了向PCAOB开放准入的第一步,允许其完全按照美国法律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和调查。

2022年12月15日,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能够在2022年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准则委员会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整的检查和调查。PCAOB相应撤销了此前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决定。

2023年12月18日,我们解除了在PCAOB注册、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事务所Marcum Asia CPAs LLP的职务,并任命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或位于中国大陆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我们以表格20-F提交该财政年度的年度报告后,我们预计不会在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被确定为HFCAA下的“经委员会认定的发行人”。然而,PCAOB是否会继续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PCAOB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完全令其满意的检查和调查存在不确定性,并取决于我们和我们的审计师无法控制的若干因素,包括中国当局采取的立场。预计PCAOB未来将继续要求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查。根据HFCAAA,PCAOB被要求每年就其检查和调查完全位于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能力作出决定。作为“证监会认定发行人”的可能性和退市风险可能会继续对我国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如果PCAOB再次因任一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当局采取的立场而在中国内地或香港遇到检查和调查的障碍,PCAOB将酌情根据HFCAA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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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以及与嘉音科技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合并VIE的股权。当前和未来中国与此类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协议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建立了VIE结构,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仍有待观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佳音科技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嘉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佳音科技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间接全资拥有的中国子公司上海坤嘉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对某些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在中国通过合并VIE开展业务活动。因此,上海坤嘉与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等订立合约安排,据此,我们能够:(i)对佳音科技行使有效控制权;(ii)获得佳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几乎所有经济利益;(iii)拥有独家看涨期权,可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购买佳音科技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资产;(iv)拥有购买的独家选择权,或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士在中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时并不时以我们的绝对方向向佳音科技购买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v)委任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士行使佳音科技的所有股东权利;及(vi)已将佳音科技的全部股权作为履行合同安排的持续第一优先担保权益质押给我们。合同安排允许佳音科技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负债合并到我们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经营业绩和资产负债中,就好像它是我们的全资子公司一样。

如果建立运营我们和合并VIE在中国的业务的结构的合同安排在未来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任何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中国政府发现我们或合并VIE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所需的许可或批准,中国相关监管机构,包括工信部、商务部和SAT,将拥有处理此类违规行为的酌处权,包括:

吊销经营许可;
停止或限制经营;
对他们认为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来自我们和合并VIE的任何收入处以罚款或没收;
要求我们重组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以迫使我们建立新的实体、重新申请必要的许可证或迁移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员工和资产;
施加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无法遵守的附加条件或要求;
限制或禁止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或其他融资活动的收益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或者
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业务有害的监管或执法行动。

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或导致重大变化,并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发现合并后的VIE的法律结构和合同安排违反中国法律、规则和法规,则不清楚中国政府的行为将对我们以及我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的能力产生何种影响。如果这些处罚中的任何一项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嘉音科技或其子公司对其经济业绩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嘉音科技或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嘉音科技和/或其子公司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我们无法主张我们对合并VIE资产的控制权,ADS可能会贬值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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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离岸控股公司的中国业务施加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运营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所有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继续在中国开展基础业务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成功至关重要。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离岸控股公司的中国业务施加影响。尽管中国政府实施了经济改革和措施,但中国政府继续在规范工业发展、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配置、生产、定价和货币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成功开展和扩展业务运营的能力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和其他市场条件。对我们和合并VIE服务的需求以及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以下因素的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治不稳定或社会状况变化;
法律、法规、行政指令的变更或解释;
为控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而可能出台的措施;以及
税率或征税方式的变化。

这些因素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这些变量超出了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控制范围。如果我们或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业务变得令人望而却步,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无法搬迁和/或在其他地方重现经营活动,这可能会导致重大业务中断,并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广泛和不断演变的法律发展的影响,不遵守这些法律或发生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中国公司受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的约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演变。中国政府最近的声明和监管行动,例如与使用数据安全、反垄断问题以及关于海外上市的监管批准有关的声明和监管行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和/或在美国或其他外汇交易所上市的能力。此外,中国政府可能会采取新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或者可能会对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发行和外国对中国公司的投资施加更多的监督和影响,而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受到这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带来的挑战。然而,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继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此外,由于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受到额外但尚未确定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合规可能要求我们获得额外的许可和执照,完成或更新在相关监管机构的注册,调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运营,以及分配额外资源以监测相关监管环境的发展。然而,在严苛的监管环境下,相关监管部门可能需要更多时间来批准新的许可证和执照申请,并完成或更新注册,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将能够及时或完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可能会延迟,或可能阻止我们开展业务、接受外国投资或在海外上市。

任何这些事件的发生都可能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如果任何变化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合并VIE的活动或失去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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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12月28日,CAC、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守秘密局和国家密码局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即《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一)拟购买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二)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的网络平台经营者,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根据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即《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电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等关键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其中任何破坏或数据泄露都会对国家安全、国家福祉、人民生活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截至本报告之日,我们和合并VIE均未收到任何政府当局将我们或合并VIE确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的通知。如果未来我们和合并后的VIE被认定为基础设施运营商,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必须接受网络安全审查。

此外,根据《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申请在外汇交易所上市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拥有超过百万用户的个人信息,则必须经过网络安全审查。审查的重点是几个因素,其中包括(i)任何核心或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盗窃、泄露、腐败、非法使用或出口的风险,以及(ii)任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或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在公司在海外上市后受到外国政府影响、控制或恶意利用的风险。尽管如此,仍不确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否适用于未来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的发行。截至本报告发布之日,我们和合并VIE均未收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我们通过CAC网络安全审查的通知。

有鉴于此,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认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就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而接受CAC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鉴于:(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均未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i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iii)仍不确定网络安全审查措施是否适用于未来由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的发售。不过,《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将如何解读,以及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是否可能采用新的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则或详细的实施和解释,仍有待观察。如果任何此类新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实施和解释生效,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将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和行动来遵守并尽量减少此类法律对我们的不利影响。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包括CAC在内的中国监管机构会采取与我们和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相同的观点,并且无法保证我们和合并后的VIE能够完全或及时遵守此类法律。此外,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解释发生变化,我们和/或合并后的VIE可能需要通过CAC的网络安全审查。如果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CAC要求的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将面临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任何清除或其他所需行动的不确定性,或者根本无法完成。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和合并VIE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和合并VIE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和合并VIE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或我们的ADS价值,或者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合并VIE的活动或失去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又称《网络数据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网络数据条例》不仅是专门针对网络数据安全的行政法规层面的第一部,同时也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合规要求的综合性实施条例。《网络数据条例》引入了几项关键义务,包括要求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在处理任何个人信息之前,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它还明确了重要数据的定义,概述了处理重要数据的人的义务,为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数据共享建立了更广泛的合同要求,并引入了新的监管义务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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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数据传输。由于网络数据条例较新,这一条例如何解读和实施,对我们的经营有多大影响,还有待观察。

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遵守与我们未来的海外融资活动相关的新监管要求,并且可能会在包括数据隐私和跨境调查和执行法律索赔等事项方面受到更严格的要求。如果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任何强制性网络安全审查和CAC要求的其他具体行动的约束,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将面临不确定性,即是否能够及时完成任何清除或其他所需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我们和合并VIE可能会被进一步要求暂停我们和合并VIE的相关业务,关闭我们和合并VIE的网站,或面临其他处罚,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或我们的ADS的价值,或者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此外,如果任何这些事件导致我们无法指导合并VIE的活动或失去获得其经济利益的权利,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VIE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这可能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会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我们在中国主要通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开展业务,包括上海坤嘉和创臻科技及其我们持有股权所有权权益的子公司,以及与合并VIE的合同安排。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运营受中国法律法规管辖。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进行监督,它监管并可能影响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这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和/或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中国政府近年来对在海外进行的发行和/或对像我们这样的中国发行人的外国投资实施了监管,这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此类证券的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此外,直接针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运营的全行业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显着下降。

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证券可能需要中国证券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

根据试行管理办法,我们被要求在我们未来发行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或满足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我们认为,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无需就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售我们的证券而根据中国法律获得任何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试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中国境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后续境外发行的备案程序。中国境内企业须在该等发行结束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后续发行文件。

根据《试行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境外发行上市:(一)拟发行证券上市被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二)拟发行证券上市可能构成国务院有权机关依法审查认定的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三)最近三年内,中国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行为的,或其他妨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四)中国境内企业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五)控股股东所持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所持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因此,我们被要求在发行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就未来的任何后续发行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2023年2月24日,证监会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布了《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应当建立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中国境内企业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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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或者离岸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秘密的文件、资料时,应当在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时,办理相应手续。中国境内企业应向承销商及其他代理机构提供关于前述规则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尽管如此,《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并未提供明确范围的材料,这些材料如被泄露将危及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中国政府当局在适用法律的解释和执行方面可能拥有一定的酌处权。鉴于围绕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解释仍有待观察,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不会被要求就我们未来的发行获得任何主管机构的批准或完成向主管机构提交的备案程序。

经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告知,《试行管理办法》和《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可能会使我们在未来的证券发行中受到额外的合规要求,包括完成备案程序和获得所需的批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备案程序的批准或获得所需的批准,或者根本无法做到。我们未能完全遵守新的监管要求可能会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证券的能力,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这将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关于中国网信办或CAC,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的那样,我们认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因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行我们的证券而接受CAC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鉴于:(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均未被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ii)我们和合并后的VIE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iii)仍不确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是否适用于未来由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进行的发售。关于CAC监管失察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论述,详见“第三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正如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我们认为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运营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许可,并且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运营受到CAC网络安全审查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鉴于:(i)合并后的VIE或我们的任何其他子公司均未被确认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商;(ii)在合并后的VIE和我们其他子公司的业务中处理的数据不会对国家安全产生影响或潜在影响。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线上平台,由格融云科和上海易信运营,可能被视为提供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这将要求上述公司获得一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及时获得这些许可证,或者根本无法获得。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包括整改令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在发生重大侵权的情况下,命令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关于网络平台监管监管相关风险的进一步讨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缺乏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另有披露者外,我们认为,截至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无须就未来向外国投资者发售我们的证券获得CAC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任何批准。

如果我们无意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任何事先批准,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随后确定我们未来在海外发行证券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需要事先批准,我们无法保证我们将能够及时获得此类批准,或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批准,或在我们收到此类批准后保持此类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也可能采取行动,要求我们,或使我们认为可取的是,不进行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如果我们继续进行任何此类发行或维持我们的ADS的上市地位而未获得这些监管机构的批准达到所要求的程度,或者如果我们无法遵守未来发行可能采用的任何新的批准要求,我们可能会面临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例如,监管机构可能会对我们在中国的业务进行罚款和处罚,限制我们在中国境外支付股息的能力,限制我们在中国的运营特权,延迟或限制汇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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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向中国境内发行证券或采取其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前景以及ADS交易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的收益。

此外,如果我们因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对未来任何发售或ADS上市的解释发生变化而被要求从中国证监会、CAC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获得任何其他批准或完成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完成所需的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或根本无法向您保证。未能获得此类批准或完成此类备案和/或其他监管程序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相关政府当局采取的监管行动或其他制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解释和实施可能会影响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的可行性。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该法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规范外商在华投资的现行法律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国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和统一外国和国内投资的公司法律要求的立法努力,使其外国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然而,在其解释和实施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例如,中国《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包罗万象的条款,使得外商投资按照其定义,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所界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而没有进一步阐述“其他方式”的含义。它为未来国务院颁布的立法规定合同安排作为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留有余地。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中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即《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过,《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于合同安排是否应当认定为外商投资的一种形式,仍然保持沉默。因此,不确定我们的公司结构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外国投资规则,因为我们目前正在利用合同安排来经营某些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或限制投资的业务。此外,如果国务院规定的未来立法强制要求公司就现有合同安排采取进一步行动,我们可能会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能否及时完成这些行动,或者根本无法完成。如果我们未能采取适当和及时的措施来遵守任何这些或类似的监管合规要求,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公司治理和业务运营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中国政府认为与佳音科技有关的合同安排不符合中国对相关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监管限制,或者如果这些法规或对现有法规的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这些业务中的实益权益。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境外投资者一般不得拥有增值电信服务商(除电子商务、境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和呼叫中心)50%以上的股权。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或中国子公司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然而,中国法律法规对某些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设置了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我们通过合并VIE持有增值电信牌照,上海易信由于中国对外资所有权和投资增值电信服务等领域的法律限制,我们在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的股东之间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以在中国开展我们的业务。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详细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与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我们对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施加了控制权,并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下将其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财务报表中。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认为,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和嘉音科技股东之间的每一份VIE合同协议均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对该等协议的每一方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截至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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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中国政府的通知,即中国政府认为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股权结构违法,或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任何受中国法律管辖的VIE合同协议违法。然而,金杜亦已告知我们,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在未来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目前尚不确定是否会采纳与“可变利益实体”结构或VIE结构有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或者如果采纳,它们将提供什么。如果我们公司、我们的子公司、佳音科技或其子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合同安排和业务被发现违反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或者我们未能获得或保持任何必要的许可或批准,相关政府当局将在处理此类违规行为时拥有酌处权,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的收入或佳音科技或其子公司的收入、吊销上海坤嘉、佳音科技或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关闭我们的服务器或封锁我们的在线平台,终止或对我们的运营设置限制或繁重的条件,要求我们进行代价高昂且具有破坏性的重组,限制或禁止我们使用首次公开发行或未来发行的收益为我们在中国的业务和运营提供资金,并采取可能对我们的业务有害的其他监管或执法行动。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的声誉,进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生任何这些情况导致我们无法指导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活动,和/或我们未能从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其结果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们依赖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

我们已依赖并预期将继续依赖与合并后的VIE、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的股东及其附属公司的合约安排,以经营我们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业务,包括(其中包括)www.niwodai.com和我们的应用程序的运营,以及某些其他互补业务。

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在为我们提供对合并VIE的控制权方面,这些合同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例如佳音科技,或佳音科技的股东可能未履行与我们的合同义务,例如未按合同安排规定的方式维护我们的网站和使用域名和商标,或采取其他损害我们利益的行为。

如果我们拥有合并VIE的直接所有权,我们将能够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对合并VIE的董事会进行变更,而董事会反过来可以在管理和运营层面实施变更,但须遵守任何适用的信托义务。然而,在目前的合约安排下,我们依赖嘉音科技的股东嘉音科技履行其在合约安排下的义务,以对合并后的VIE行使控制权。合并后的VIE及其股东的行为可能不符合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或可能不履行其在这些合同下的义务。此类风险存在于我们打算通过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来经营我们的业务的整个期间。如果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中的任何一方不合作或与这些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仍未解决,我们将不得不通过中国法律的运作以及仲裁、诉讼和其他法律程序来执行我们在这些合同下的权利,其结果将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佳音科技或佳音科技的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可能无法像直接所有权那样有效地确保我们对业务运营相关部分的控制权。

佳音科技或佳音科技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与佳音科技、合并后的VIE及佳音科技的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约安排。有关这些合同安排的说明,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如果合并后的VIE或佳音科技的股东未能履行各自在合同安排下的义务,我们可能会产生大量成本并花费额外资源来执行此类安排。我们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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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依赖中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补救措施,包括寻求具体履行或禁令救济,以及要求损害赔偿,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这将是有效的。例如,如果佳音科技的股东在我们根据这些合同安排行使购买选择权时拒绝将其在佳音科技的股权转让给我们或我们的指定人,或者如果他们以其他方式对我们采取恶意行为,那么我们可能不得不采取法律行动迫使他们履行其合同义务。

我们的合同安排下的所有协议均受中国法律管辖,并规定在中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因此,这些合同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争议将根据中国法律程序解决。同时,关于可变利益实体背景下的合同安排应如何根据中国法律解释或执行的先例很少,也很少有正式指导。如果需要采取法律行动,可能很难评估这种仲裁的最终结果。此外,根据中国法律,仲裁员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在法庭上对仲裁结果提出上诉,除非此类裁决被撤销或被有权法院裁定为不可执行。败诉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的,胜诉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裁决承认程序在中国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如果我们无法执行这些合同安排,或者如果我们在执行这些合同安排的过程中遇到重大延误或其他障碍,我们可能无法对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施加有效控制,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见“项目3”。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显着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合并VIE的股东可能与我们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合并VIE的股权由其各自股东持有。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同。这些股东可能违反,或导致合并VIE违反我们与其现有的合同安排和合并VIE,这将对我们有效控制合并VIE和合并VIE的子公司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佳音科技的股东可能会导致我们与佳音科技的协议以对我们不利的方式履行,原因包括(其中包括)未能及时向我们汇出根据合同安排到期的付款。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当出现利益冲突时,这些股东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将以我们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或此类冲突将以有利于我们的方式解决。

目前,我们没有任何安排来解决这些股东与我们公司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只是我们可以根据与佳音科技股东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行使我们的看涨期权,要求他们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在佳音科技的所有股权转让给我们指定的中国实体或个人。如果我们无法解决我们与合并VIE的股东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争议,我们将不得不依赖法律诉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的业务中断,并使我们对任何此类法律诉讼的结果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与合并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合并VIE欠缴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关联方之间的安排和交易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计或质疑。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中国的每一家企业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与其关联方的交易报告。税务机关发现关联交易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可以对税收进行合理调整。如果中国税务机关认定与合并VIE有关的合同安排不是在公平基础上订立,从而导致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不允许的税收减少,并以转让定价调整的形式调整佳音科技的收入,我们可能会面临重大的不利税务后果。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其中包括)导致佳音科技为中国税务目的记录的费用扣除减少,这反过来可能会增加其税务负债,而不会减少上海坤嘉的税务费用。此外,如果上海坤嘉要求佳音科技的股东根据这些合同安排以名义或无价值转让其在佳音科技的股权,则该转让可被视为赠与,并需向上海坤嘉缴纳中国所得税。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会征收滞纳金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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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佳音科技按适用规定调整但未缴纳的税款的处罚。如果佳音科技的税务负债增加或他们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和其他罚款,我们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如果VIE集团内的实体宣布破产或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主体,我们可能会失去使用和享有VIE集团持有的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资产的能力。

VIE集团持有对我们的业务运营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资产,其中包括(其中包括)知识产权、硬件和软件。根据合约安排,未经我们事先同意,VIE集团不得、VIE集团的股东不得促使他们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置其资产或其在业务中的合法或实益权益。然而,如果VIE集团的股东违反这些合同安排并自愿清算VIE集团内的任何实体,或VIE集团内的实体宣布破产,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成为第三方债权人的留置权或权利的约束,或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被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可能无法继续我们的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VIE集团内的实体进行自愿或非自愿清算程序,独立的第三方债权人可能会对部分或全部这些资产主张权利,从而阻碍我们经营业务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

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本上我们和VIE集团的所有业务都位于中国。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总体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整个中国持续经济增长的影响。

自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中国经济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显着增长,中国政府继续通过强加产业政策在规范行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中国政府在过去实施了一些加快经济社会增长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导致对我们服务的需求减少,从而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经济下滑可能会减少对消费贷款和投资的需求,这可能会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全球金融市场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经历了严重的混乱,美国、欧洲和其他经济体经历了衰退期。从2008年和2009年的经济低迷中复苏并不均衡,并面临新的挑战,包括宣布英国退欧造成额外的全球经济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经济自2012年以来放缓。全球范围内从COIVD-19大流行中复苏的情况仍不确定。一些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和金融当局采取的扩张性货币和财政政策的长期影响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此外,还出现了对中东动荡局势的担忧,这导致了金融和其他市场的波动。

此外,对中国与包括美国在内的亚洲周边国家关系紧张的经济影响也存在担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其中包括)2018年以来两国之间的贸易战、新冠疫情爆发、中国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国家安全立法、美国政府对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某些中国官员实施美国制裁、中国政府对来自美国的某些个人实施制裁、美国总统唐纳德·J·特朗普发布的各种行政命令,美中政治紧张局势升级,例如,2020年8月发布的禁止与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各自子公司进行某些交易的行政命令,2020年11月发布的禁止美国人交易此类行政命令中提到的某些“共产主义中国军事公司”的公开交易证券的行政命令,2021年1月发布的禁止美国商务部长确定的与某些“中国关联软件应用程序”进行此类交易的行政命令,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颁布的《反制境外无理适用境外立法规则》等措施,适用于据称被外国法律禁止与第三国国民或实体打交道的中国个人或实体。2022年10月,美国政府实施全面出口管制,限制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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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以及将其制造到中国所需的设备。从2025年2月开始,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实施了一系列关税加征措施。2025年期间,美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关税,尤其包括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采取了报复措施。虽然在美国和中国政府之间的贸易谈判之后,某些关税随后被暂停,但美国与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贸易谈判仍然不稳定。中美政治紧张局势加剧可能会降低两大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投资、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活动水平,这将对全球经济状况和全球金融市场稳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美国和中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限制我们和VIE集团与中国境内外实体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开展业务的能力,并可能导致投资者对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公司和交易对手失去信心。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由于此类监管或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目前的方式开展业务,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024年10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建立了新的国家安全监管框架,限制美国对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的中国某些敏感行业和部门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规则”)。境外投资规则于2025年1月2日生效,针对涉及任何“涵盖的外国人”的投资,其中包括与相关国家(目前仅有中国)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这些国家在三个领域从事某些活动:(i)半导体和微电子,(ii)量子信息技术,以及(iii)人工智能系统。根据相关活动的不同,《境外投资规则》对美国人施加了义务,要么禁止,要么要求就“担保交易”向美国政府发出通知,“担保交易”被定义为,除其他外,包括收购股权或向担保外国人提供某些债务融资、在中国的棕地或绿地投资,或与担保人建立合资企业,除非适用列举的例外情况,例如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我们目前并不认为自己是境外投资规则下的“被覆盖外国人”。然而,不能保证美国财政部会采取与我们相同的观点。如果我们被视为涵盖的外国人士,我们筹集资本的能力将受到重大负面影响,这可能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ADS和/或我们的A类普通股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我们的证券价值可能会大幅下降。美国政府也有可能扩大受境外投资规则约束的部门和技术,或通过进一步限制美国对中国或与中国有关的境外投资的额外法律或法规。例如,2025年2月20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了《美国优先贸易政策备忘录》,其中提议可能扩大所关注的一组技术,并对境外投资规则的例外情况进行审查,可能包括对公开交易证券的现有例外情况进行修改。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美国优先投资政策下的拟议变更并未实施,尽管拟议的限制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发行人的跨境合作、投资和融资机会的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筹集此类资本的能力受到重大负面影响,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造成不利影响,我们的ADS的价值可能会显着下降。

此外,有媒体报道了美国政府内部关于可能限制或限制中国公司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将中国公司从美国国家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审议情况。2021年1月,在推翻了自己的退市决定后,在接受了美国财政部及其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的额外指导后,纽交所最终决议按照2020年11月发布的行政命令,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香港)和中国电信退市。这些退市给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地位和前景带来了更大的困惑和不确定性。2025年4月9日,在美中贸易战升级之际,美国国务卿斯科特·贝森特表示有可能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退市。如果有任何进一步的此类审议成为现实,则可能会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发行人(例如我们)的股票表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且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将始终能够维持我们的ADS在美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例如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或者您将始终被允许交易我们的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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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中国法律制度以成文法规为基础,先前的法院判决作为判例的价值有限。由于中国法律制度继续快速演变,许多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可能会发生变化。

特别是,中国有关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演变。尽管我们已采取措施遵守适用于我们业务运营的法律法规,包括银保监会提出的监管原则,并避免在适用法律法规下进行任何不合规的活动,例如非法集资、形成资金池或向投资者提供担保,但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在未来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线消费金融行业。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做法不会被视为违反与在线消费金融相关的任何新的中国法律或法规。此外,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和适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限制或限制像我们这样的在线消费金融平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有时,我们可能不得不诉诸行政和法院程序来执行我们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中国行政和法院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和实施法定和合同条款,因此可能难以评估行政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以及我们享有的法律保护水平。此类不确定性,包括我们的合同、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程序权利的范围和效果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受到中国对互联网相关业务和公司的监管的复杂性和变化的不利影响,任何适用于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必要批准、许可或许可的缺乏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政府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包括互联网行业公司的外资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许可和许可要求。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在演变。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难以确定哪些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视为违反了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国对互联网行业不断演变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导致新的监管机构的建立。例如,2011年5月,国务院宣布设立新的部门—— CAC(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参与)。这一新机构的首要作用是促进该领域的政策制定和立法发展,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与在线内容管理相关的工作,并处理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跨部委监管事项。

我们和VIE集团的线上平台,由Geerong云科和上海易信运营,可能被视为提供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这将要求上述公司获得一定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可以及时获得这些许可证,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许可证。任何未能获得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制裁,包括整改令和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在发生重大侵权的情况下,命令关闭我们的在线平台,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或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互联网企业相关监管——增值电信服务监管。”此外,不确定佳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是否会被要求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之外,就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获得单独的经营许可。

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已获得在中国开展我们和VIE集团业务所需的所有许可或许可,或将能够维持我们和VIE集团的现有许可或获得新的许可。如果中国政府认为我们和VIE集团在没有适当的批准、许可或许可的情况下经营,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要求额外的批准或许可,或对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任何部分的经营施加额外的限制,它有权(其中包括)征收罚款、没收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吊销我们和VIE集团的营业执照,并要求我们停止我们和VIE集团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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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对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受影响部分施加限制。中国政府的任何这些行动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是一家控股公司,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现金和融资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其他现金分配以及偿还我们可能产生的任何债务所需的资金。如果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它们向我们支付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的能力。此外,中国税务机关可能要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根据其目前与佳音科技及其股东订立的合同安排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其方式将对其向我们支付股息和其他分配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与合并VIE相关的合同安排可能会受到中国税务机关的审查,他们可能会确定我们或合并VIE欠下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贵方投资的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截至每年年底处于留存收益状况的合并VIE均须每年拨出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前述注册资本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或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此外,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产生留存收益并满足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后,直至这些准备金分别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上述对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限制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货币兑换的政府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转让的任何资金,无论是作为股东贷款还是作为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获得中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根据中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对我们中国子公司的出资须符合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当地对应方登记的要求,并向商务部或其当地对应方备案。此外,(a)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任何外国贷款必须在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注册,以及(b)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不得获得超过法定限额的贷款。我司拟向我司VIE提供的任何中长期借款,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外管局或其所在地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我们可能不会及时完成此类记录或登记,如果有的话,就我们未来对中国子公司的出资或外国贷款而言。如果我们未能完成此类记录或注册,我们使用我们持有的外币(包括我们进一步发行的收益)以及将我们的中国业务资本化的能力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008年,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币资本金支付结算管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即外管局142号文,通过限制折算人民币的使用,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进行了规范。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即外管局19号文。外管局19号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日取代外管局142号文。外管局19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决定结汇外汇资本金,但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将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2016年6月9日,外管局公布了《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即外管局16号文,并于2023年12月4日进行了近期修订。外管局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除其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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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投融资(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Ⅱ级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建设、购买非自用不动产。2019年10月23日,外管局颁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的限制。如果合并后的VIE未来需要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并且我们认为有必要使用外币计价的资本来提供此类财务支持,我们为合并后的VIE运营提供资金的能力将受到法定限制和限制,包括上述限制和限制。适用的外汇通函和规则可能会限制我们将任何未来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转移至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并将所得款项净额转换为人民币的能力,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可能对我们的经营业绩和ADS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人民币兑美元及其他货币的币值可能波动,并受(其中包括)中国政治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中国外汇政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改变了实行十年的人民币与美元币值挂钩的政策,此后三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超过20%。在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这种升值停止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自2010年6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波动幅度很大,而且不可预测。随着外汇市场的发展以及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的进展,中国政府可能在未来宣布进一步改变汇率制度,我们无法向您保证人民币在未来不会对美元大幅升值或贬值。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人民币的重大重估可能会对您的投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将我们从首次公开发行或未来发行中获得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用于我们的运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我们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支付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可用的对冲选择非常有限,以减少我们对汇率波动的风险敞口。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并无进行任何对冲交易以努力降低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虽然我们可能决定在未来进行对冲交易,但这些对冲的可用性和有效性可能有限,我们可能无法充分对冲我们的风险敞口或根本无法对冲。

政府对外币兑换和汇款的管理可能会限制我们将现金转移出中国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的能力,并可能影响您的投资价值。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可兑换为外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将外币汇出中国大陆实施某些措施。我们收到的几乎所有净收入都是人民币。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依靠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国现行外汇法规,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可以使用外币支付经常项目,例如股息、利润分配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因此,我们的中国子公司能够向我们支付外币股息,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但条件是此类股息汇出中国境外符合中国外汇监管规定的某些程序,例如我们公司的实益拥有人是中国居民的海外投资登记。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并汇出中国,以支付偿还以外币计价的贷款等资本费用,则需要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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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未来收入和现金流的很大一部分将以人民币计价,任何现有和未来的货币兑换限制可能会限制我们利用人民币产生的现金为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业务活动提供资金或向我们的股东(包括ADS持有人)支付外币股息的能力,并可能限制我们通过债务或股权融资为我们在岸子公司获得外币的能力。

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项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和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

在中国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参加各种政府赞助的员工福利计划,包括某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以福利为导向的支付义务,并以相当于我们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包括奖金和津贴)的金额向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在我们经营业务的地点规定的最高金额。鉴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地方政府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一致的执行。要求企业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百分比,为其员工向员工福利计划支付款项,并被要求扣留要求员工缴纳的金额。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也被要求按照每名员工缴纳时的实际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018年3月前,未能足额缴纳职工福利计划款项或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我们已相应地在我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截至年报日期,我们没有收到中国有关当局的任何通知,指称我们没有支付足够的款项并要求支付同样的款项。我们亦不知悉任何重要雇员的投诉或要求支付相同款项,亦未收到劳动仲裁庭或中国法院关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重大社会福利及住房公积金供款的争议的任何通知。免除这些少付的金额涉及实施层面的条件,例如,包括我们的员工对员工福利计划的不同程度的接受,其中一些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能会被要求在规定的期限之前自行结清此类未足额支付的员工福利金或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项,这将对我们的流动性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此外,我们还可能因少付的金额而被收取滞纳金或罚款。比如,我们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被处以每日逾期缴纳社会保险金金额0.05%或0.2%的滞纳金,并被处以逾期金额一倍至三倍不等的罚款。此外,我们可能会被处以与逾期员工扣缴款项有关的罚款,金额从逾期金额的50%到三倍不等。如果我们因未足额支付员工福利而被征收滞纳金或罚款或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并购规则和中国的某些其他法规为外国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一些收购建立了复杂的程序,这可能会使我们更难通过在中国的收购来追求增长。

六家中国监管机构于2006年通过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条例》或《并购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并购的条例和规则,规定了额外的程序和要求,可能会使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包括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必须提前通知商务部。而且,《反垄断法》要求,触发一定阈值的,对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提前告知商务部。此外,2011年9月生效的MOC发布的安全审查规则规定,外国投资者引发“国防和安全”担忧的并购以及外国投资者可能通过并购获得对引发“国家安全”担忧的国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并购须接受MOC的严格审查,规则禁止任何试图绕过安全审查的活动,包括通过代理或合同控制安排构建交易。2020年12月的商务部制定了程序和要求,预计将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并购活动更加耗时和复杂。未来,我们可能会通过收购互补业务来发展我们的业务。遵守上述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则的要求以完成此类交易可能会耗费时间,任何必要的批准程序,包括获得MOC或其当地同行的批准,可能会延迟或抑制我们完成此类交易的能力,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扩大业务或保持市场份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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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中国居民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法规可能会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增加注册资本或分配利润的能力,或以其他方式使我们或我们的中国居民实益拥有人面临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和处罚。

外管局于2014年7月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其中要求中国居民或实体就其设立或控制境外投资或融资目的设立的境外实体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此外,当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与任何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名称和运营期限变更)、投资金额增减、股份转让或交换、或合并或分立有关的重大事件时,此类中国居民或实体必须更新其外管局登记。根据外管局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地方银行根据37号文审查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包括首次外汇登记和修正登记。

如果我们的中国居民或实体股东未在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完成登记,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禁止向我们分配其任何减资、股份转让或清算的利润和收益,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外管局登记可能会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规避适用的外汇限制承担责任。

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且我们称为中国居民的严定贵先生、张广林先生、吴元乐先生已按照外管局37号文的规定完成外汇登记。

然而,我们可能不会被告知在我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所有中国居民或实体的身份,我们也无法强制我们的受益所有人遵守外管局37号文的要求。因此,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的所有股东或作为中国居民或实体的实益拥有人已遵守并将在未来进行或获得外管局37号文要求的任何适用登记或批准。该等股东或实益拥有人未能遵守外管局37号通告,或我们未能修改中国子公司的外汇登记,可能会使我们受到罚款或法律制裁,限制我们的海外或跨境投资活动,限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进行分配或支付股息的能力或影响我们的所有权结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前景产生不利影响。

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可能会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根据外管局37号文,中国居民参与境外非公开上市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可向外管局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离岸特殊目的载体外汇登记申请。同时,我们的董事、执行官和其他中国公民的雇员,除有限的例外情况外,并已被我们授予股票期权的,可以按照外管局于2012年颁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或2012年外管局的通知。根据2012年外管局通告,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参与境外公开上市公司的任何股票激励计划,除少数例外情况外,须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可能是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向外管局注册,并完成若干其他程序。此外,还需聘请境外受托机构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或变卖、股份权益买卖等相关事宜。我们及我们的董事、行政人员及其他身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且获授予股票期权的雇员,均受本条例规限。未能完成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他们受到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可能限制我们向中国子公司贡献额外资本的能力,并限制我们中国子公司向我们分配股息的能力。我们还面临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这可能会限制我们根据中国法律为董事、执行官和员工采取额外激励计划的能力。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相关监管——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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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SAT)发布了若干关于员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通知。根据这些通知,我们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股票期权或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备案与员工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文件,并代扣那些行使其股票期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的员工没有缴纳或我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他们的所得税,我们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政府部门的制裁。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外汇相关监管——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监管规定。”

如果出于中国所得税目的,我们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这种分类可能会对我们和我们的非中国股东或ADS持有人造成不利的税务后果。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中国境外设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将“事实管理主体”定义为对企业的业务、生产、人员、账户和财产实行充分实质控制和统筹管理的主体。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称为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对境外注册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的“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是否位于中国提供了一定的具体标准。尽管本通告仅适用于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企业,而不适用于由中国个人或像我们这样的外国人控制的企业,但通告中规定的标准可能反映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确定所有离岸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时应如何应用“事实上的管理机构”测试的一般立场。根据SAT 82号通告,由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其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并将仅就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i)负责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驻留;(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决议均位于或保持在中国;(iv)至少50%的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注意事项。”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须由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有待观察。由于我们的管理层成员基本上都在中国,税务居民规则将如何适用于我们的案例还有待观察。如果中国税务机关确定嘉银金科 Inc.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方面是中国居民企业,那么嘉银金科 Inc.或该子公司可能需要就其全球收入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税款,这可能会大大减少我们的净收入。此外,我们还将承担中国企业所得税申报义务。此外,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就企业所得税、我们支付的股息以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实现的收益确定我们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可能需要缴纳中国税款,税率为10%(就非中国企业而言)或20%(就非中国个人而言)(在每种情况下,受制于任何适用的税收条约的规定),如果被视为来自中国。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公司的非中国股东是否能够主张其税收居住国与中国之间的任何税收协定的好处。任何此类税收可能会降低您对ADS或A类普通股的投资回报。

我们可能无法根据相关税收协定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通过我们的香港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股息获得某些利益。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因此主要依靠我们中国子公司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的部分资金需求。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向外国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目前适用10%的预扣税率,除非任何此类外国投资者的注册成立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规定了税收优惠待遇。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双重避税安排,以及SAT 81号文(定义见下文),如中国企业在派发股息前至少连续12个月由香港企业持有至少25%的股份,且经相关中国税务机关认定已满足双重避税安排和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则该预扣税率可下调至5%。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于2020年1月起施行,非居民企业应确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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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享受税收协定税收优惠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申领条约待遇信息汇报表。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直接适用减征的预扣税率,并收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申报审核。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注意事项。”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关于我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的认定不会受到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质疑,或者我们将能够完成向相关中国税务机关的必要备案,并就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将向我们的香港子公司Geerong(HK)Limited(“Geerong(HK)”,前称“Jiayin(HK)Limited”)支付的股息享受双重征税安排下的5%的预扣税率优惠。

我们面临中国居民企业的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报》或《国家税务总局公报7》,非居民企业无合理商业目的以转让境外控股公司股权方式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在公开证券市场发行的股份买卖除外)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交易的性质,间接股权转让将作为直接转让处理。因此,此类转让产生的收益,即股权转让价格减去股权成本,将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根据SAT Bulletin 7的条款,符合以下所有情形的转让应被直接视为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i)离岸控股公司股权价值的75%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ii)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的任何时间,离岸控股公司全部财产的90%以上为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或在间接转让前一年,离岸控股公司超过90%的收入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iii)离岸控股公司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风险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存在;或(iv)间接转让所征收的外国所得税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征收的中国税款。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法规—与税收有关的法规。”

我们在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过去和未来交易的报告和其他影响方面面临不确定性,例如离岸重组、出售我们海外子公司的股份或投资。根据SAT Bulletin 7,我们公司和我们的非中国居民投资者可能会在此类交易中承担申报义务或被征税或被扣缴义务。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注意事项。”对于非中国居民企业的投资者转让我公司的股份,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可能会被要求协助根据SAT Bulletin 7进行备案。因此,我们可能被要求花费宝贵的资源以遵守SAT Bulletin 7或要求我们向其购买应税资产的相关转让方遵守这些通知,或确定我们公司不应根据这些通知被征税,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

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波动。

我们ADS的交易价格很可能会波动,并可能由于我们无法控制的因素而出现广泛波动。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广泛的市场和行业因素,比如市场价格的表现和波动,或者近年来在美国上市的其他互联网上市公司或其他总部在中国的公司表现不佳或财务业绩恶化。其中一些公司的证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经历了大幅波动,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大幅下跌。其他中国公司的证券在发行后的交易表现,包括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对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态度,从而可能影响我们ADS的交易表现,无论我们的实际经营业绩如何。此外,任何有关公司治理实践不足或其他中国公司的会计、公司结构或其他事项造假的负面消息或看法,也可能对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投资者对中国公司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无论我们是否进行了任何不适当的活动。此外,证券市场可能不时出现与我们的经营业绩无关的重大价格和数量波动,这可能对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因素外,我们的ADS的价格和交易量可能由于多重因素而高度波动,包括以下因素:

影响我们、我们的用户或我们的行业的监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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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金融行业情况;
与我们或竞争对手的服务产品质量有关的研究和报告的公告;
其他网络消费金融市场的经济表现或市场估值变化;
我们季度经营业绩的实际或预期波动以及我们预期业绩的变化或修正;
证券研究分析师财务预估变动;
我们或我们的竞争对手关于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收购、战略关系、合资公司或资本承诺的公告;
我们高级管理层的增补或离任;
关于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或我们的行业的有害负面宣传;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
我们的流通股或ADS的锁定或其他转让限制解除或到期;和
额外A类普通股或ADS的出售或预期潜在出售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没有发表研究报告或发表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报告,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部分取决于证券或行业分析师发布的关于我们或我们业务的研究和报告。如果研究分析师没有建立和保持足够的研究覆盖范围,或者如果覆盖我们的一名或多名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或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不准确或不利的研究,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对我们公司的报道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上失去知名度,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您可能需要主要依靠我们ADS的价格升值来获得投资回报,因为您可能不会在我们的股息政策允许的任何特定年份获得任何股息。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拥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限制,即我们公司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股息,并始终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我们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2023年3月28日,我司董事会通过并通过了一项股息政策,即自2023年起,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两次,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经修订的股息政策”),以全部取代先前的股息政策,并立即生效。根据经修订的股息政策,我们可选择自2025年起,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5年3月27日,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以增加年度股息金额,以便我们可以选择从2025年开始,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和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约为我们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30%。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进行股息分配的决定将由董事会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我们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因此,贵方对我们ADS的投资回报很可能主要取决于我们ADS未来的任何价格升值。不能保证我们的ADS将来会升值,甚至维持你购买ADS时的价格。您可能无法实现投资于我们ADS的回报,甚至可能损失您对我们ADS的全部投资。

我们的ADS在公开市场上的大量未来销售或预期的潜在销售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在公开市场销售我们的ADS,或认为这些销售可能发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的市场价格下降。我们现有股东持有的A类普通股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须遵守《证券法》第144条和第701条规定的适用数量和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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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普通股的某些持有人可能会促使我们根据《证券法》登记出售他们的股票。根据《证券法》注册这些股份将导致代表这些股份的ADS在注册生效后立即根据《证券法》成为无限制的自由流通。在公开市场以ADS形式出售这些注册股票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格下降。

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完全完成或任何股份回购计划将提高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可能会增加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并可能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2022年6月16日,我们宣布,我们的董事会授权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2022年6月13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以ADS的形式回购我们的普通股,总价值为1000万美元。自2023年6月起,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延长股份回购计划,期限为每年一次,为期12个月,最近一次延期于2025年6月4日获得批准。根据延长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可在2026年6月12日之前回购其普通股,总价值不超过股份回购计划下的剩余余额。2025年8月,董事会批准了对现有股份回购计划的调整,据此,截至2026年6月12日,根据该计划授权回购的普通股总价值不得超过8000万美元。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根据股份回购计划以约3040万美元回购了约460万股ADS。

我们的董事会也有酌情权在未来授权额外的股份回购计划。股份回购计划不要求我们回购任何特定的美元金额或收购任何特定数量的ADS和/或股份。我们无法保证任何股份回购计划都将提升长期股东价值。股份回购计划可能会增加ADS交易价格的波动性,随时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此外,股票回购可能会减少我们的现金储备。

ADS持有人的投票权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导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

作为我们ADS的持有者,您将没有任何直接权利出席我们的股东大会或在此类会议上投票。您将只能通过根据存款协议的规定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行使附属于由您的ADS间接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权。根据存款协议,您只能通过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来投票,作为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在收到您的投票指示后,在投票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情况下,存托人将努力按照您的指示对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并根据在投票以举手方式进行的情况下提供指示的大多数ADS持有人的指示进行投票。保存人不会加入要求投票表决的行列。除非您在股东大会记录日期之前撤回此类股份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否则您将无法直接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行使任何投票权。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公司要求我们的登记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最短通知期为七个日历天。召开股东大会时,您可能不会收到足够的提前通知,以使您能够在股东大会的记录日期之前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成为此类股份的登记持有人,以便您能够出席股东大会或就将在股东大会上审议和表决的任何特定事项或决议直接投票。此外,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为确定有权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的股东,我们的董事可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和/或提前确定该会议的记录日期,而关闭我们的会员名册或设置该记录日期可能会阻止您撤回由您的ADS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并在记录日期之前成为该等股份的登记持有人,这样你就不能出席股东大会,也不能直接投票。凡任何事项将在股东大会上付诸表决,保存人将在我们要求的情况下,并在遵守存款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努力通知您即将进行的投票,并将我们的投票材料交付给您。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您将及时收到投票材料,以确保您可以指示存托人对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此外,保存人及其代理人不对未执行投票指示或其执行你的投票指示的方式负责。这意味着,您可能无法行使您的权利来指挥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投票,并且如果基础A类普通股没有按照您的要求进行投票,您可能没有法律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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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持有人可能无权就存款协议下产生的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会导致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对原告(s)不利的结果。

管辖代表我们A类普通股的ADS的存款协议规定,ADS的持有人和实益拥有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在由存款协议或ADS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包括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根据联邦证券法对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的索赔。如果适用法律禁止这一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根据与陪审团审判的交存协议条款,诉讼仍可继续进行。据我们所知,联邦证券法规定的陪审团审判豁免的可执行性尚未由联邦法院最终裁定。然而,我们认为,根据管辖存款协议的纽约州法律,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一般可由纽约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执行,该法院对存款协议下产生的事项具有非排他性管辖权,适用此类法律。在决定是否执行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时,纽约法院和联邦法院将考虑协议中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的可见性是否足够突出,以至于一方当事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了任何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我们认为,就存款协议和ADS而言,情况就是如此。此外,纽约法院不会强制执行陪审团审判豁免条款,以阻止听起来欺诈的可行抵销或反索赔,或基于债权人未能根据担保人的要求清算抵押品的疏忽,或在故意侵权索赔的情况下(而不是合同纠纷),我们认为这些条款均不适用于存款协议或ADS的情况。存款协议或ADS的任何条件、规定或规定均不能作为ADS的任何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或我们或存托人对遵守联邦证券法任何规定的豁免。如果您或ADS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就此类事项向我们或存托人提出索赔,您或此类其他持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可能无权就此类索赔进行陪审团审判,这可能具有限制和阻止针对我们和/或存托人的诉讼的效果。如果根据存款协议对我们和/或保存人提起诉讼,则可能仅由适用的审判法院的法官或法官审理,这将根据不同的民事程序进行,并可能导致与陪审团审判不同的结果,包括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可能不利于原告(s)的结果,这取决于(其中包括)索赔的性质、审理此类索赔的法官或法官以及听证会的地点。

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您不指示存托人如何对此类股份进行投票,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将向我们提供全权委托代理,以投票表决我们由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这可能会对您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的ADS的存款协议,如果您未就如何在任何特定股东会议上对您的ADS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给予我们(或我们的代名人)一名全权委托代理人,以在股东大会上对您的ADS的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除非:

我们未能及时向保存人提供我们的会议通知和相关表决材料;
我们已指示保存人,我们不希望提供全权委托代理;
我们已通知保存人,对于会议上将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实质性反对意见;
会议拟表决事项可能对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
会议表决举手表决。

这一全权委托的影响是,如果您未能就如何在任何特定股东会议上对您的ADS基础A类普通股进行投票向存托人发出投票指示,您无法阻止您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在该会议上进行投票,在没有上述情况的情况下,这可能会使股东更难影响我们的管理层。我们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受此全权委托的约束。

您作为ADS持有人向存托人提出索赔的权利受到存款协议条款的限制,存款协议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被修改或终止。

根据存款协议,因存款协议或由此设想的交易或因拥有ADS而产生或基于或因拥有ADS而针对或涉及存托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只能由您在纽约市的州或联邦法院提起,并且您作为我们ADS的持有人,将不可撤销地放弃您可能对任何此类程序的地点设置提出的任何异议,并在任何人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或程序中不可撤销地提交给此类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另外,我们可能会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修改或终止存款协议。如果您在存款协议修订后继续持有您的ADS,您同意受经修订的存款协议的约束。见“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的证券的说明— D.美国存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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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参与未来任何供股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这可能会稀释你的持股。

我们可能会不时向我们的股东分配权利,包括收购我们证券的权利。但是,除非我们根据《证券法》同时注册权利和权利所涉及的证券,或者获得注册要求的豁免,否则我们无法在美国向您提供此类权利。根据存款协议,除非权利和将分配给ADS持有人的基础证券都根据《证券法》注册或根据《证券法》豁免注册,否则存托人将不会向您提供权利。我们没有义务就任何此类权利或证券提交注册声明,或努力促使此类注册声明被宣布为有效,并且我们可能无法根据《证券法》建立必要的注册豁免。因此,你方未来可能无法参与我们的供股,并可能经历持股稀释。

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A类普通股的股息或其他分配,并且如果向您提供这些股息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任何价值。

我们的ADS的存托人已同意在扣除其费用和开支后,向您支付其或托管人收到的关于我们的ADS基础的A类普通股或其他存款证券的现金股息或其他分配。您将按照您的ADS所代表的A类普通股数量的比例获得这些分配。但是,如果保存人认为向ADS的任何持有人提供分配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则不承担责任。例如,如果向ADS持有人进行分销的证券包括根据《证券法》需要注册但未根据适用的注册豁免进行适当注册或分销的证券,则该分销将是非法的。保存人还可以确定,通过邮件分配某些财产是不可行的。此外,某些分发的价值可能低于邮寄它们的成本。在这些情况下,保存人可决定不分配此类财产。我们没有义务根据美国证券法登记通过此类分配获得的任何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证券。我们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允许向ADS持有人分配ADS、普通股、权利或其他任何东西。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向您提供这些股票是非法的或不切实际的,您可能不会收到我们对我们的A类普通股进行的分配或它们的任何价值。这些限制可能会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出现实质性下降。

您可能会受到转让您的ADS的限制。

你的ADS可以在存托人的账簿上转让。然而,保存人可在其认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合宜情况下随时或不时关闭其转让账簿。

此外,通常在我们的账簿或存托人的账簿关闭时,或在我们或存托人认为由于法律或任何政府或政府机构的任何要求,或根据存款协议的任何规定,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这样做的任何时候,存托人可以拒绝交付、转让或登记ADS的转让。

我们的股东对我们获得的某些判决可能无法执行。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的业务,我们几乎所有的资产都位于中国。此外,我们的大部分董事和执行官居住在中国境内,这些人的大部分资产位于中国境内。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均不在香港居住,他们的资产主要位于香港以外地区。因此,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方式受到侵犯,您可能难以或不可能在美国境内对这些个人实施送达程序,或在美国对我们或这些个人提起诉讼。即使你成功提起这类诉讼,开曼群岛和中国的法律也可能使你无法对我们的资产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资产执行判决。

在开曼群岛没有法定强制执行在美国联邦或州法院获得的判决(而且开曼群岛不是任何关于对等强制执行或承认此类判决的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开曼群岛法院将根据普通法,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外国资金判决,而无需根据以下原则对基础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任何重新审查,即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的判决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该判决的清算款项的义务,前提是该判决(a)是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b)对判定债务人施加支付已作出判决的清算款项的责任,(c)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d)不涉及税收、罚款或处罚,(e)不与开曼群岛就同一事项作出的判决相抵触,(f)不能以欺诈为由进行弹劾,且不是以违反自然正义或开曼群岛公共政策的方式获得,也不属于强制执行的种类。然而,开曼群岛法院不太可能执行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从美国法院获得的判决,如果这种判决被开曼群岛法院裁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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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具有惩罚或惩罚性性质的款项的义务。由于开曼群岛的法院尚未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不确定美国法院的这类民事责任判决是否可以在开曼群岛执行。如果在别处提起并行诉讼,开曼群岛法院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由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之间的条约或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对等原则,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国与美国没有任何条约或其他形式的互惠,规定了对外国判决的对等承认和执行。此外,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如果中国法院判定该判决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则不会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和高级职员执行外国判决。因此,不确定中国法院是否以及在什么基础上执行美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此外,美国法院的判决将不会在香港直接执行。香港与美国之间目前并无条约或其他安排就外国判决的对等执行作出规定。香港法院是否会(i)承认或执行美国法院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民事责任条款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作出的判决,或(ii)受理在香港对我们或我们的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美国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提起的原始诉讼,存在不确定性。美国法院根据美国联邦或州证券法作出的判决,可在香港按普通法强制执行,方法是就该判决在香港法院就根据该判决应支付的金额提起诉讼,然后根据外国判决的强度寻求即决判决,但外国判决(其中包括),是(i)针对一笔债务或一笔确定的款项(不是向外国政府税务当局征收的税款或类似费用或罚款或其他处罚)和(ii)就索赔的是非曲直而言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但不是其他。在任何情况下,如果(a)该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b)获得该判决的程序与自然正义相抵触;(c)该判决的执行或承认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d)美国法院没有司法管辖权;或(e)该判决与香港先前的判决相冲突,则该判决无论如何不得在香港如此执行。香港没有与美国对等执行判决的安排。因此,仅基于美国联邦证券法或美国境内任何州或地区的证券法的美国法院民事责任判决在香港、在原始诉讼或强制执行诉讼中的可执行性存在不确定性。

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可能会遇到困难,并且您通过美国法院保护您的权利的能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我们在中国开展大部分业务,并且我们的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居住在美国境外。

我们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豁免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不时修订的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及《开曼群岛普通法》所规管。股东对董事采取行动的权利、少数股东的行动以及我们的董事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对我们负有的信托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受开曼群岛普通法管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部分源自开曼群岛相对有限的司法判例以及英格兰的普通法,其法院的裁决在开曼群岛的法院具有说服力,但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股东的权利和我们的董事的信托义务没有像美国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法规或司法先例那样明确确立。特别是,开曼群岛的证券法律体系不如美国发达。美国一些州,如特拉华州,比开曼群岛更充分地发展和司法解释了公司法机构。此外,开曼群岛公司可能没有资格在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股东派生诉讼。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像我们这样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股东没有查阅公司记录或获得这些公司成员名册副本的一般权利(除了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的抵押和费用登记册)。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根据我们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董事有酌情权决定我们的股东是否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查阅我们的公司记录,但没有义务向我们的股东提供这些记录。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得所需的信息,以确定股东决议所需的任何事实,或就代理权竞争向其他股东征集代理。

此外,作为一家主要在中国运营的公司,美国当局在获取调查或诉讼所需信息方面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在中国,提供服务存在重大法律和其他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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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外发起的监管调查或诉讼所需的信息。尽管中国当局可能会与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以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但在缺乏相互和务实合作机制的情况下,与美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这种合作可能并不高效。类似的限制适用于对个人,包括可能从事欺诈或其他不法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个人看门人采取行动。此外,地方当局在更广泛地协助美国当局和海外投资者方面的能力往往受到限制。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任何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任何外方提供与证券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因此,未经中国主管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境外当事人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虽然该条下的详细解释或实施细则尚待颁布,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以及信息提供的潜在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增加您在保护您的利益方面面临的困难。

此外,根据2020年3月生效的《中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开展调查或取证活动。

因此,我们的公众股东和ADS持有人可能比在美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更难以通过对我们、我们的管理层、我们的董事或我们的主要股东采取行动和有限的补救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我们的双重股权结构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并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可能认为有益的任何控制权变更交易。

我们拥有双重股权结构,因此我们的普通股由拥有不同投票权的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组成。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B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严定贵先生实益拥有我公司总投票权约91.5%。由此,严定贵先生在选举董事、批准重大合并、收购或其他企业合并交易等事项上将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一旦股东将B类普通股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不是该持有人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通过投票代理或以其他方式将附加于该数量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不是该持有人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与我们的双重类别股份结构相关的集中控制将限制您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A类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溢价出售其股份的机会。

我国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对我国ADS的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

标普道琼斯指数和富时罗素指数已经改变了将公众公司股票纳入包括标普 500指数在内的某些指数的资格标准,以排除拥有多种类别股票的公司以及公众股东持有的总投票权不超过5%的公司被纳入这类指数。此外,多家股东咨询公司已宣布反对使用多个类别结构。因此,我们普通股的双重类别结构可能会阻止我们将代表A类普通股的ADS纳入此类指数,并可能导致股东咨询公司发布关于我们公司治理实践的负面评论,或以其他方式寻求导致我们改变我们的资本结构。任何此类被排除在指数之外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我们ADS的交易市场不那么活跃。股东咨询公司批评我们公司治理实践或资本结构的任何行动或出版物也可能对我们ADS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证券或行业分析师不发布关于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或者如果他们不利地改变了他们对我们ADS的建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可能会下降。

我们ADS的交易市场将受到行业或证券分析师发布的有关我们业务的研究或报告的影响。如果一个或多个覆盖我们的分析师下调我们的ADS评级,我们ADS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如果这些分析师中的一位或多位停止覆盖我们或未能定期发布关于我们的报告,我们可能会在金融市场失去知名度,进而可能导致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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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包含反收购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阻止第三方收购我们,并对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载有某些可能限制他人取得我们公司控制权的能力的条款,其中包括授权我们的董事会建立和不时发行一个或多个系列的优先股,而无需我们的股东采取行动,并就任何系列的优先股确定该系列的条款和权利。这些规定可能会通过阻止第三方寻求通过要约收购或类似交易获得我们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剥夺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票或ADS的机会。

某些现有股东对我们公司有实质性影响,他们的利益可能与我们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实益拥有我们公司约91.5%的总投票权。因此,他对我们的业务具有实质性影响,包括重大的公司行为,例如合并、合并、出售我们的全部或几乎全部资产、选举董事和其他重大公司行为。

严先生可能会采取不符合我们或我们其他股东最佳利益的行动。这种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阻止、延迟或阻止我们公司控制权的变更,这可能会剥夺我们的股东作为出售我们公司的一部分而获得其股份溢价的机会,并可能降低ADS的价格。这些行动即使遭到我们其他股东的反对,也可能被采取。此外,由于投资者认为可能存在或产生利益冲突,股份所有权的重大集中可能会对ADS的交易价格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这种集中控制将限制你影响公司事务的能力,也可能阻止其他人进行任何潜在的合并、收购或其他控制权变更交易,这可能会导致剥夺我们的普通股和ADS持有人以高于现行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其股份的机会。有关我们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实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我们已授予并可能继续授予股份激励奖励,这可能会导致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增加。

佳音科技于2016年9月首次采用了我们的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允许佳音科技向我们的创始人、员工和管理人员授予基于股份的薪酬奖励,以激励他们的业绩并使他们的利益与我们的利益保持一致。我们使用基于公允价值的方法核算所有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并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在我们的综合综合收益表中确认费用。2019年2月,我们采纳了新的股份激励计划,即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该计划于2019年5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生效。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已被注销或替换为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已授出购买合共73,938,00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之后被没收、注销或行使的期权)的期权,以及收取合共29,800,00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之后被没收、注销或归属的RSU)的限制性股份单位(“RSU”)。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我们认为,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对我们吸引和留住员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未来继续向员工授予股份激励奖励。因此,我们与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对我们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是《交易法》规则所指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由于我们符合《交易法》规定的外国私人发行人资格,我们可豁免遵守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美国证券规则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

《交易法》规定的要求向SEC提交10-Q表格季度报告或8-K表格当前报告的规则;
《交易法》中关于根据《交易法》注册的证券的代理、同意或授权征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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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法》要求主要股东公开报告其股票所有权和交易活动以及从短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中获利的内部人的责任的条款;和
FD条例下重大非公开信息发行人的选择性披露规则。

我们将被要求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以表格20-F提交年度报告。此外,我们打算每季度以新闻稿的形式发布我们的业绩,这些业绩是根据纳斯达克的规则和规定分发的。与财务业绩和重大事件相关的新闻稿也将通过6-K表格提交给SEC。然而,与美国国内发行人要求向SEC提交的信息相比,我们被要求向SEC提交或提供的信息将不那么广泛,也不那么及时。因此,如果您投资于美国国内发行人,您可能无法获得与您相同的保护或信息。

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豁免公司,我们被允许在与公司治理事项相关的某些母国做法方面采用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重大差异的做法;这些做法可能会为股东提供的保护少于如果我们完全遵守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时他们将享有的保护。我们目前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我们本国的惯例,以代替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0系列规则的某些要求,包括:

拥有董事会的多数成员是独立的(尽管根据《交易法》,审计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是独立的);
设至少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设有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
在我们的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我们是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含义内的“受控公司”,因此,我们可以依赖某些公司治理要求的豁免,这些要求为其他公司的股东提供保护。

由于严定贵先生实益拥有我们总投票权的50%以上,我们属于《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定义的“受控公司”。只要我们仍然是这个定义下的受控公司,我们也被允许选择依赖公司治理规则的某些豁免。因此,您将无法获得对受这些公司治理要求约束的公司的股东提供的相同保护。

如果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目的,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可能会受到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影响。

在适用适用适用的透视规则的情况下,如果(i)我们在该年度至少75%的毛收入是被动收入,或者(ii)我们在该年度至少50%的资产价值(通常根据资产季度价值的平均值确定)归属于产生或持有用于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我们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根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尽管在这方面无法保证。必须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单独确定我们是否是该年度的PFIC。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美国国税局或IRS不会对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采取相反的立场。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将或不会在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或者IRS不会对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采取相反的立场。

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或我们的收入或资产的性质或构成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取决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不时大幅波动),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我们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并在任何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估算我们的资产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的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我们可能更有可能成为PFIC,因为我们的流动资产和现金(为此目的被视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可能会在我们整体资产的价值中占更大的百分比。此外,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分类方法和估值方法是合理的,但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分类或估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的P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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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任何应课税年度的PFIC(正如我们认为我们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课税年度(但不是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应课税年度)),在此期间,美国持有人(定义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某些不利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可能适用于此类美国持有人,包括繁重的报告要求。强烈鼓励在2023年期间持有我国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就PFIC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并提及“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2023年期间的美国持有者。”强烈鼓励作为美国持有者的潜在投资者就PFIC规则的潜在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巨大的成本。

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我们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会计和其他费用,而我们作为一家私营公司并未发生这些费用。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及随后由SEC和纳斯达克实施的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各种要求。

这些规章制度增加了我们的法律和财务合规成本,使一些企业活动更加耗时和昂贵。例如,由于成为一家公众公司,我们需要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并采取有关内部控制和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政策。此外,由于从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开始,我们不再是一家“新兴成长型公司”,我们需要承担大量费用,并投入大量管理努力,以确保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404节的要求以及新兴成长型公司可豁免遵守的SEC其他规则和规定。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运营,使得我们获得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难度和成本更高,我们可能需要接受降低的保单限额和承保范围,或者为获得相同或相似的承保范围而承担显着更高的成本。此外,我们已经并可能继续产生与我们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相关的额外费用。我们也可能更难找到合格的人在我们的董事会任职或担任执行官。我们目前正在评估和监测有关这些规则和规定的发展,我们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确定性预测或估计我们可能产生的额外成本的金额或此类成本的发生时间。

过去,公众公司的股东经常在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出现不稳定时期后对该公司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我们的股东此前曾对我们提起证券集体诉讼,该诉讼随后于2022年和解。如果我们再次卷入集体诉讼,可能会转移我们管理层对我们业务和运营的大量注意力和其他资源,这可能会损害我们的运营结果,并要求我们为诉讼辩护而承担大量费用。任何此类集体诉讼,无论是否成功,都可能损害我们的声誉,并限制我们未来筹集资金的能力。此外,如果对我们的索赔成功,我们可能需要支付重大损害赔偿,这可能对我们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4。有关公司的资料

a.
公司历史与发展

我们业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1年。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于2011年通过其在中国控制的多个实体开办了消费金融平台。2015年6月,严定贵先生收购上海佳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佳音科技,一家此前名为复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壳公司。

2015年9月,上海吴行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吴行甲”,原名“上海你我贷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作为佳音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以发展我们的线上消费金融平台业务。严定贵先生于2015年9月推出上海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即上海财银。我们于2015年与上海财银订立合作协议,聘请上海财银提供发起后贷款管理服务,并就2018年4月28日之前促成的贷款管理我们的个人投资者保证计划。2015年12月,上海财银还收购了Niwodai Finance促成的所有未偿还贷款合同的服务权和义务,Niwodai Finance当时运营着我们创始人的消费金融平台,以及继续为这些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你我贷金融随后停止经营个人融资业务。我们在2015年12月推出了我们的线上个人融资平台。

2017年12月,我们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注册成立了嘉银金科 Inc.作为我司的离岸控股公司,并于2018年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了全资子公司Jiayin Holdings Limited,以及一家

71


 

 

在香港的全资附属公司Geerong(HK),作为我们的中间控股公司,为我们在美国的首次公开发行提供便利。佳音科技于2018年4月从新三板摘牌。

2018年6月,我们在中国注册成立了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即上海坤嘉,作为外商独资实体。由于2018年的重组,我们通过目前的离岸结构持有上海坤嘉的股权。同时,上海坤嘉与佳音科技及其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其中若干协议于2018年10月终止并同时被一系列条款基本相同的合同安排所取代,目的是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佳音科技股权质押。由于这些合同安排或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2019年5月10日,我武生物ADS在纳斯达克开始交易,代码为“JFIN”。在承销商充分行使购买额外ADS的选择权后,在扣除承销折扣和佣金以及其他估计的发行费用后,我们从首次公开募股中筹集了总计约3500万美元的净收益。

2019年9月,我们处置了合并关联实体上海财银。于2019年9月16日,我公司的合并关联实体上海吴行甲与独立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深圳市融信宝非金融担保有限公司(“深圳融信宝”)及我公司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全资拥有上海财银股权的公司严定贵先生控制的公司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嘉银”)订立协议,据此,上海嘉银同意将其于上海财银的全部股权转让予深圳融信宝。

2019年9月,我们与连接金融机构的创新金融科技驱动平台——江西云开健铭进行了业务合并。合并前,江西云开健明与我司处于我司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的共同控制下。合并后,江西云开健明成为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次合并旨在支持我们机构资金来源的增长,以及加强我们的大数据分析和金融科技研发。

2020年9月,我们的全资附属公司Geerong(HK)向香港上市公司China Smartp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China Smartpay”)收购Keen Best的35%股权,Keen Best是中国Smartpay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若干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中国实体的100%股权。

2020年11月,我们与VIE集团遗留P2P借贷业务的未偿贷款余额降至零。

2021年4月1日,我司全资合并VIE嘉音科技与上海碧网及其股东订立框架收购协议,据此,嘉音科技同意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认购上海碧网的若干股权及收购上海碧网现有股东持有的若干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95.0百万元。交易完成后,佳音科技拥有上海铂微网95%的股权。

于2021年12月29日,佳音科技与独立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深圳融信宝订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据此,佳音科技同意向深圳融信宝转让上海Bweenet的95%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9330万元。建议交易完成后,佳音科技不再拥有上海Bweenet的任何股权。

于2021年12月29日,嘉银金融订立出售协议,将其持有的上海准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准电”)(前称“上海立马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70%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深圳融信宝。

2021年8月,海南银科,注册成立为格融云科在中国的全资附属公司。海南银科向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便利的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

2022年1月28日,上海你我贷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上海吴行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4月11日进一步注销。

2023年4月,处置了持有的福建卓群杰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100%股权。

72


 

 

我司主要行政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友友世纪广场1号楼18层,邮编200122。我们在这个地址的电话号码是+ 86 21-6190-6826。我们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办事处位于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的办事处,地址为PO Box 309,Ugland House,Grand Cayman,KY1-1104,Cayman Islands。我们在美国的process服务代理是Cogency Global Inc.,地址为10 East 40th Street,10th Floor,New York NY,10016。

b.
业务概况

我们和VIE集团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之一,致力于促进服务不足的个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透明、安全和快速连接。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着一个高度安全和开放的平台,该平台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有且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采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复杂的算法来准确评估潜在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我们和VIE集团的在线平台迎来了金融体系带来的重大机遇,该体系使许多信誉良好的个人得不到充分服务。我们和VIE集团以负担得起且具有竞争力的利率为借款人提供快速便捷的信贷渠道。

我们和VIE集团战略性地专注于促进主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消费者贷款,因为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此类贷款便利服务最有能力为我们和VIE集团的融资合作伙伴带来有吸引力的回报,同时抓住合格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凭借高度可扩展的轻资本商业模式,我们和VIE集团得以发展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并通过网络效应加强我们和VIE集团的优势。

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通常是信用良好的个人,拥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或信用记录,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不足。我们和VIE集团主要利用多样化的在线借款人获取渠道,包括网站、搜索引擎、应用商店、信息源等在线广告渠道,以及与在线流量市场的在线合作伙伴关系,这些市场可以接触到优质的借款人。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每名新借款人的线上平均借款人获取成本为人民币446.2元(约合63.8美元),占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所借平均贷款本金的5.2%。

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着一个高度安全和开放的平台,拥有专有和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和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我们和VIE集团基于我们和VIE集团从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第一手和专有用户和交易数据以及第三方来源的多层背景和行为数据,构建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评估模型。我们和VIE集团的模型采用了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复杂的算法,以准确评估潜在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我们和VIE集团还建立了可靠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程序。为了补充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工作,我们和VIE集团还有选择地与具有强大信用评估能力的专家顾问合作,帮助我们进一步筛选和重新评估申请人的信誉,并根据脱敏的用户数据确定信誉良好的潜在借款人。

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290亿元(184亿美元),由54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我们和VIE集团产生我们和VIE集团总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我们和VIE集团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合作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作为领先的技术平台,我们和VIE集团不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自有资金投资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平台促成的贷款。

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

借款人

我们和VIE集团的目标客户是中国大量且数量不断增加的信用良好的个人借款人,他们没有得到传统金融机构的充分服务,并且能够接受在线金融解决方案。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通常属于年轻的城市工薪阶层,具有稳定的工资和/或信用记录。

从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启动到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已成功地为超过2030万借款人促成了贷款交易。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数量增长了14.4倍,从2016年的约20万增加到2025年的约300万。我们和VIE集团战略性地以年轻一代为目标,并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培养他们的忠诚度,旨在抓住随着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进入其生命的不同阶段并有资格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而带来的巨大增长机会。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64.2%的借款人年龄在23至40岁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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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资助伙伴

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由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有54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我们和VIE集团期望这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为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借款人提供稳定的资金,这将使我们能够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化数量并产生更多收入。我们和VIE集团将在2026年进一步发展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

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

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便利服务

我们和VIE集团主要在线促进标准贷款便利服务,这些服务都是向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提供的无抵押消费贷款。所有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都采用固定利率。提供一个透明的平台,利率、服务费等收费,都是事先向借款人明确披露的。我们和VIE集团战略性地设计了我们和VIE集团的贷款便利服务,以针对具有不同类型可用凭据的借款人,因此不同的信用额度从人民币500元到人民币20万元不等。

我们和VIE集团相信,我们和VIE集团对卓越用户服务的奉献和奉献是我们和VIE集团增长的重要贡献者。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我们和VIE集团采用面向用户的业务做法,包括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和微信账号上提供用户服务热线和在线用户服务支持。我们和VIE集团还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网站上以及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应用程序中提供明确和简明的指导方针,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指导借款人。此外,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了一个在线讨论论坛,我们和VIE集团的当前和潜在借款人可以在其中相互交流,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服务代理。最后,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服务团队经常向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伸出援手,征求他们的反馈意见。我们和VIE集团维持用户投诉反馈渠道,以改善我们和VIE集团的产品和服务。

为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和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

我们和VIE集团将借款人介绍给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并向他们提供初步风险评估服务以及其他服务。我们与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我们之间的服务安排因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类型而异。对于有发放贷款牌照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比如银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他们一般都是以自有资金直接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290亿元(184亿美元),由54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

我们和VIE集团也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或通过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服务。根据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这类子公司有义务直接向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存入受担保的未偿贷款余额的约定百分比。我们和VIE集团分别在受限制现金项下记录向资金银行的存款,以及在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项下向资金银行以外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存款,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净额。在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下,此类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最初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对机构资金合作方违约本息没有直接的合同义务,但我们和VIE集团对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包括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主要担保的所有未偿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潜在未来付款分别为人民币28亿元和人民币94亿元(13亿美元)。对于借款人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之间促成的某些表外贷款,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向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或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承诺函,以覆盖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任何剩余义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提供承诺函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92亿元和人民币331亿元(47亿美元)。

 

 

74


 

 

 

 

联合运营与科技赋能模式

在我们的联合运营和科技赋能模式下,我们在信贷便利化过程的各个阶段提供一整套量身定制的科技解决方案,以满足我们的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的需求,包括客户获取、信用评估和运营。我们充当技术桥梁,将我们的专有技术解决方案嵌入领先互联网平台的生态系统中,将它们与金融机构连接起来。通过与跨越不同消费场景的领先互联网平台进行整合——包括短视频、电子商务、旅行和本地服务——我们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互联网用户群体。我们还扩大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吸引他们现有的客户群。在这些合作伙伴关系中,我们作为技术提供商,授权我们的合作伙伴通过我们的差异化技术改善用户体验并更有效地将其用户群货币化。

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和交易流程

我们和VIE集团为借款人提供了简化和流畅的用户体验。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上的流程旨在简单、无缝和高效,而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则利用先进的专有技术使其成为可能。

机构资助伙伴的交易流程

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为我们提供预先确定的借款人标准,我们和VIE集团将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来评估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中的申请人,并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选择合格的申请人以供进一步批准。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通过其自己的信用评估流程对申请人进行评估,一旦他们批准贷款,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将在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担保人和我们之间生成多边贷款协议,该协议将立即生效。我们和VIE集团随后会指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并且我们和VIE集团也不参与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本息偿还。

下图说明了典型的贷款便利化流程流程流程和现金流。

img12575135_2.jpg

75


 

 

借款人的交易流程

应用程序

申请人使用有效手机号码注册用户账号后,即可提交贷款申请。首次申请者须通过手机摄像头或网络摄像头向我们出示他们的中国身份证,以进行身份验证。他们的身份证图像将被我们和VIE集团的认证模块自动捕获和识别,并对照中国公安部数据库中的个人身份数据进行认证。此外,根据我们和VIE集团APP内或我们和VIE集团网站上的说明,申请人还需要面对前置摄像头做特定的姿势,以完成自动生物特征识别。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对照中国公安部数据库对人脸识别结果进行认证,以检测其是否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相符。

除身份证外,申请人还需提供基本个人信息,包括学历、婚姻状况、职业、住址和银行账户信息,以供我们和VIE集团进行信用评估。申请人还授权我们为信用评估目的从第三方收集数据。如果申请人之前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申请过贷款,则无需再次办理手续,但如有变化可补充或更新个人信息。

信用评估与审批

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在收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后自动为其计算信用评分。如果申请人之前曾在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上申请过贷款,他们的信用评分可能会根据其履行还款义务和更新的个人信息而向上或向下调整。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信用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详细介绍我们与VIE集团的信用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对于机构资助伙伴提供的资金,我们和VIE集团使用多种技术工具对申请人进行预筛选,合格的申请人仍然需要机构资助伙伴的批准。

资金

对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资金,一旦借款人确认贷款金额并获得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信贷批准,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将在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担保人和我们之间生成多边贷款协议,该协议将立即生效。然后,我们和VIE集团将指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将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账户。

信用评估与风险管理体系

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着一个高度安全和开放的平台,拥有专有和有效的信用评估模型和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凭借先进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随着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在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中不断积累和收集更多的信用数据,我们和VIE集团不断完善、测试和优化我们和VIE集团的模型。

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和风险管理系统经历了重大演变。自2015年12月推出我们与VIE集团的线上平台以来,我们与VIE集团一直在构建线上信用评估模型。我们和VIE集团自2018年2月起不再提供线下贷款产品,并相应拥有完全自动化的数据收集和风险管理方法。通过数据积累和模型优化,我们目前利用名为明鉴的专有智能系统,实现了贷款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涉及应用阶段、客户管理阶段、风险监测预警阶段赋能多个操作流程。

76


 

 

数据采集与预处理

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流程的第一步是从申请人那里收集数据进行预筛选。下面的列表展示了我们和VIE集团用作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输入的典型数据类型。

身份认证信息;
申请人直接提供的数据,如年龄、地理区域和工作相关信息;
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行为资料;
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收集的历史信用数据;
有关欺诈案件的数据。

 

我们和VIE集团将我们和VIE集团收集的原始、非结构化数据输入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预处理模块,以生成高质量的结构化数据,作为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模块的输入。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预处理程序涉及数据清洗、数据正常化和特征提取。

信用评估模型

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系统包括三个主要模块——认证模块、反欺诈模块和记分卡模块。我们和VIE集团不断优化这些模型,加强我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认证模块

认证模块是通过申请人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对申请人进行身份验证和认证的个人信息认证系统。认证模块借助OCR和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对标公安部身份证数据库,自动验证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及其自取视频。我们和VIE集团还对个人和信用信息进行交叉核对,对照第三方数据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利用专有的智能风险管理系统,我和VIE集团自2021年起实现了贷前风险筛查、风险监测和预警的全流程生命周期风控。

反欺诈模块

我们和VIE集团拥有一个庞大的过去欺诈账户信息数据库,以及在检测欺诈行为方面的复杂规则。我们和VIE集团一直与多个合作伙伴密切合作,共同努力识别新出现的欺诈计划、骗局、趋势、威胁和犯罪组织,并积累了与欺诈有关的海量数据。我们和VIE集团维护的数据库使我们能够微调我们和VIE集团制定的规则,并增强我们和VIE集团的欺诈检测能力。利用图挖掘技术,该模块分析每个申请人的社交接近或关系,与我们和VIE集团数据库中已知的欺诈者,以确定申请人也是欺诈者的可能性。我们和VIE集团还不断发展这一模块,以检测跨设备、环境、行为和社会维度的欺诈集群。我们和VIE集团在检测到任何欺诈借款人后,也会维护一个黑名单。我们与VIE集团将交易环节纳入反欺诈管控,根据客户风险等级采用不同的核查手段,以实现全流程风险管理。自2021年起,我们与VIE集团自主研发搭建了名为星空的知识图谱平台,在该平台上基于图谱数据库技术构建多关系图,识别潜在风险。我们和VIE集团还将交易过程纳入反欺诈模块,因为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水平采取了不同的验证手段。2024年期间,我们与VIE集团通过自主研发的智能平台,包括启明星智能预警系统、明睿单证验证系统,建立了AI驱动的综合反诈防御体系。2025年,我们和我们的VIE集团通过建立历史声纹数据库和声纹处理管道,对来电进行实时欺诈借款人识别。

记分卡模块

在潜在借款人通过欺诈检测模块后,我们和VIE集团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专有记分卡模块发起信用审查,为潜在借款人生成评分,最终推动是否提供信贷和提供额度的决定。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利用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收集的历史信用数据以及我们和VIE集团从借款人收集的数据,例如信用卡交易记录和还款历史。We and the VIE Group are authorized by the borrower to collect.我们和VIE Group are authorized by the borrower。我们和VIE集团通常将最高分分配给表现出最稳固的财务状况和一致的还款历史的借款人。

77


 

 

我们和VIE集团自2016年开始使用记分卡模块,随着我们和VIE集团产品组合的演变以及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能力的提高,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作为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工作的一部分,我们和VIE集团还调整了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以适应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基础,该基础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并随着我们和VIE集团不时通过不同渠道吸引借款人而发展。与模块的早期版本相比,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为每个贷款申请分析了一组不同的数据,我们和VIE集团通过更改其分析的数据类型以及各类数据的相对权重,不断对其进行测试、验证和优化。特别是,随着输入到我们和VIE集团记分卡模块中的来自第三方的各种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随时间而变化,我们和VIE集团相应地完善了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同时,引入深度学习算法、技术和图谱,对数据挖掘进行建模和价值最大化,以优化接入策略和授信额度,有效提取优质客户。2021年,我们与VIE集团在传统记分卡模块和独创学习算法的基础上,将先进的学习算法、NLP技术和多关系图融入到特征工程和模型构建中,实现数据挖掘价值最大化,优化准入策略并有效识别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通过机器学习算法和我们和VIE集团收集的大量交易数据,特别是专有的信用还款记录不断完善,目前为每个贷款申请分析了大量变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区分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和质量较低的借款人。鉴于我们和VIE集团收到的贷款申请数量增加,我们和VIE集团还增强了我们和VIE集团记分卡模块的稳定性。随着我们和VIE集团信用评估能力的发展,我们和VIE集团越来越有能力识别信誉良好的借款人,其中一些我们和VIE集团以前无法识别。我们和VIE集团还受益于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增长,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平台吸引的更大的借款人申请人池,其中我们和VIE集团能够识别更有信用的借款人。因此,我们和VIE集团的记分卡模块生成的信用评分无法在不同时间段直接进行比较。目前,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范围从0到100,而100代表与借款人相关的最低信用风险,0代表最高。我们和VIE集团一般拒绝信用评分低于0的借款人,我们和VIE集团认为其还款意愿或能力较低。下文列出了按截至贷款便利化时我们和VIE集团借款人的信用评分范围划分的贷款便利化数量细分。

 

 

2023

 

 

2024

 

 

2025

 

信用风险等级

 

(单位:人民币
百万)

 

 

%

 

 

(单位:人民币
百万)

 

 

%

 

 

(单位:人民币
百万)

 

 

%

 

60+

 

 

78,827

 

 

 

89.5

 

 

 

89,423

 

 

 

88.7

 

 

 

119,951

 

 

 

93.0

 

40-60

 

 

7,718

 

 

 

8.8

 

 

 

9,569

 

 

 

9.5

 

 

 

5,431

 

 

 

4.2

 

20-40

 

 

1,538

 

 

 

1.7

 

 

 

1,055

 

 

 

1.0

 

 

 

1,768

 

 

 

1.4

 

0-20

 

 

0

 

 

 

0.0

 

 

 

802

 

 

 

0.8

 

 

 

1,897

 

 

 

1.4

 

合计

 

 

88,083

 

 

 

100.0

 

 

 

100,849

 

 

 

100.0

 

 

 

129,047

 

 

 

100.0

 

 

风险管理团队

我们和VIE集团有一个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九名成员组成,定期开会检查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信用、流动性和运营风险。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团队负责设计和实施风险管理和信用评估政策和流程、贷款绩效分析、信用模型验证和信用决策绩效。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团队从事各种风险管理活动,包括报告业绩趋势、监测贷款集中度和稳定性、对贷款进行经济压力测试、随机审计我们和VIE集团的信用评估模型的贷款决策以及进行同行对标和外部风险评估。

担保安排

从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我们和VIE集团通过我们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或通过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从2024年开始,我们提供的大部分新担保服务是通过我们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在与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下,这些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向机构资金合作方初步偿付贷款本息。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对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违约本息没有直接的合同义务,但我们和VIE集团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就上述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背靠背担保安排而言,我们和VIE集团还聘请第三方公司向我们提供背靠背担保服务,据此,第三方公司有义务按照我们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支付的补偿金额向我们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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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担保安排的详情,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k)。

海外发展

凭借在中国积累的专有技术和运营经验,我们正在其他拥有大量中低收入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探索商机。我们认为,这些中低收入人群目前没有得到与中国金融市场情况类似的地方金融体系的充分服务,我们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很容易地在这些国家部署。2024年,我们处置了尼日利亚的子公司。

我们在中国积累的技术专长和运营经验继续支持我们海外业务的增长。凭借我们专有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系统,我们的目标是为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容易获得的金融解决方案。近年来,我们增加了在印尼的投资,以探索当地市场的更多商机。

我们计划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以扩大我们的客户基础。我们已拓宽并将继续通过与当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拓宽我们的融资渠道。凭借我们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本地化能力,我们将能够提供更容易获得和便利的金融服务,以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我们和VIE集团的技术和IT基础设施

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成功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强大的技术能力,这些能力支持我们提供卓越的用户体验、保护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信息、提高运营效率和支持创新。我们和VIE集团技术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大数据分析能力.凭借庞大的借款人基础,我们和VIE集团一直在不断提高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挖掘和用户行为分析能力,这使我们能够为每个借款人建立全面的信用档案,作为我们和VIE集团快速准确做出信贷决策的基础。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还使我们能够增强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的许多方面,例如管理借款人的贷款生命周期、专有欺诈检测、图表挖掘、风险管理和财务建模。
人工智能技术.我们和VIE集团组建了一支专注于内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专门团队。基于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收集的全面的语音、图像和视频数据,我们和VIE集团加强了我们和VIE集团以数据为中心的机器学习技术。我们和VIE集团还在人机交互、OCR和面部识别领域取得了重要的里程碑,这些都已在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系统中得到利用,并使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平台。例如,我们的AI驱动的客户服务系统涵盖了端到端的业务流程——从最初的代理培训和实时对话支持到交互后分析——推动了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高度自动化的流程。在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我们和VIE集团保持高度自动化的管理流程,以监控注册、申请、验证、信用评估、决策、资金和催收。我们和VIE集团的用户友好的应用程序使借款人能够方便地访问我们和VIE集团的产品功能,并帮助他们找到与其需求相匹配的贷款产品。
数据安全。我们和VIE集团维护有效的网络安全系统,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到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流量。我们和VIE集团的系统旨在自动叛逃可疑活动,并将立即向我们和VIE集团的IT团队发送警报。为最大程度降低网络攻击风险,我们与VIE集团保持并不断更新内部恶意IP地址黑名单。为了我们和VIE集团的日常运营,我们和VIE集团收集和存储某些个人信息,包括人们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信息等敏感信息。我们和VIE集团仅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检索此类信息,并以加密形式存储所有数据。我们和VIE集团还实施了多层安全措施,以使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库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并使用复杂的安全协议在应用程序之间进行通信。
稳定.我们和VIE集团利用不同城市的多个数据中心,并通过实时多层数据备份系统维护数据冗余,以确保我们和VIE集团网络的可靠性。我们和VIE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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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灾难恢复计划,使我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适当反应,并在需要时立即开始将我们和VIE集团的数据转移到备用数据中心。
可伸缩性.采用模块化架构,随着数据存储需求和用户访问量的增加,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可以轻松扩展。此外,负载均衡技术帮助我们改善跨多个计算组件的工作负载分布,优化资源利用率并最大限度地缩短响应时间。

 

知识产权

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我们的专利、商标、域名、版权、专有技术、专有技术和类似知识产权对我们的成功至关重要。我们和VIE集团依靠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法以及与我们的员工和其他人的保密、发明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我们的专有权利。We and the VIE Group have registered 3 patents and 188 trademarks in China。We and the VIE Group are the registered holder of 29 domain names,including www.jiayintech.cn。我们和VIE集团还拥有与我们和VIE集团系统相关的我们和VIE集团专有技术的126项版权。

竞争

线上消费金融市场在中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行业。我们和VIE集团面临来自其他线上消费金融平台、从事网贷便利化的线上平台和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我们和VIE集团与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直接竞争借款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在线投资者。此外,我们与VIE集团为借款人与其他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络平台竞争。我们和VIE集团还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包括信用卡发卡机构、商业银行中的消费金融业务部门和其他消费金融公司。我们和VIE集团的一些较大的竞争对手拥有更广泛的产品或服务,以及更丰富的财务资源,以支持在销售和营销方面的大量支出。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我们和VIE集团有效竞争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的能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我们和VIE集团吸引和留住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能力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的借款人经验、我们和VIE集团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向资金合作伙伴提供的回报和依赖、我们和VIE集团的营销和销售努力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品牌的实力和声誉。

此外,随着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持续快速增长,我们和VIE集团面临着重大的人才竞争,包括管理层、工程师、产品经理和风险管理人员。我们和VIE集团增长战略的成功部分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留住现有人员和吸引更多人才的能力。

季节性

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中经历季节性,这反映了互联网使用和消费者行为模式的季节性波动。例如,在中国的国定假日期间,特别是在中国春节期间,我们和VIE集团通常会观察到来自个人借款人的借款活动减少。此外,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受到银行系统流动性季节性的影响,尤其是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我们的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所经历的季节性可能会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在这些时期的业务和贷款便利化数量。然而,我们和VIE集团过去所经历的季节性趋势和模式不一定适用于或表明我们未来的经营业绩。

监管

本节概述了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的业务活动的最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股东从我们那里获得股息和其他分配的权利。

网络消费金融服务相关规定

由于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历史相对较短,监管我国和VIE集团行业的监管框架并未全面发展。即使过去几年很少出台网络消费金融行业的具体规定,但详细的指导和解读尚待监管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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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机构资助伙伴合作有关的条例

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网络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引》(简称《指引》)由中国央行、工信部、银监会等十家中国监管部门颁布。根据《指引》,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司,应当明确发挥信息中介作用,提供信息服务而不是提供增信服务或者从事非法集资。

2017年12月1日,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治“现金贷”服务的通报》,即141号文。141号文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的原则和一般要求(就141号文而言,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141号文重点规范具有无用户场景、贷款收益特定用途、特定客群或抵押物等特征的“现金贷”。141号文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提出了若干一般原则,包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相关批准不得开展“现金贷”借贷业务;(二)机构以利息和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的借款人合计借款费用应当年化,并受司法部门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三)从事现金等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循“了解你的客户”流程,审慎评估确定借款人的适当性、信用额度和冷静期,等;及(四)所有从事现金等贷款业务的机构,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审慎运用“数据驱动”风险管理模式。

141号文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提出了若干要求,其中包括:(一)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放贷业务批准的任何第三方机构联合发放贷款,或为该机构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提供资金;(二)就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贷款业务而言,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包括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外包,且不得接受任何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任何变相增信服务(包括承担违约风险的承诺)及(iii)该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要求并确保第三方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此外,141号文还对网络小贷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现金贷业务中的相关工作提出了一定的具体要求。任何违反141号文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停业、责令整改、谴责、吊销执照、责令停止营业、追究刑事责任等。

2020年7月12日,《商业银行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即《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制定了监管制度。比如,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个人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且在该授信项下展期的个人信用贷款,在一次性偿还到期本金的情况下,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借款人阅读借款合同,应当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具有强制性,并为此设置合理时限。

此外,商业银行网贷办法对商业银行与外部机构开展网络借贷协作设置了若干规则,包括:(一)商业银行应当对合作的外部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并对此类外部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二)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变相接受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增信服务,不得提供担保、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三)商业银行应当独立进行授信审批,合同执行等核心风控业务;(四)商业银行与合作外部机构的协作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执行,并具体规定合作范围、数据保密性、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外部机构配合商业银行接受银行监管部门检查的承诺,且合作的外部机构(除保险公司或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利息或费用;(v)商业银行应在相关页面醒目处充分披露合作的外部机构信息、合作产品信息以及商业银行和合作的外部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对本办法规定了过渡期,自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过渡期内新增加的业务,应当符合其中要求,并在该过渡期内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整改方案,自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有上述要求的除外),还参照适用《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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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进一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贷业务的通知》,也称24号文,其中规定,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风险管理,禁止将贷款管理的材料手续外包。24号文也将类推适用于外资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分支机构。24号文也对过渡期做了规定,银保监会和当地对口单位可能会根据24号文的规定提出进一步要求。

2021年2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教育部、中央网信委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即《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通知》。关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通知规定,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提供互联网消费贷款。此外,对参与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若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开展针对大学生的线上精准营销,在校园线下推广前应向有关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和报告;(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核查信用资质和大学生身份及其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估,接受第二还款来源(如家长、监护人、或该高校学生的其他管理人)表示同意向该高校学生提供的此类互联网消费贷款,并由其担保该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偿还;及(iii)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全部信用信息,不同意报送该信用信息的高校学生不得展期。

2026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CAC、外管局联合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或《网络营销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或其与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合作的行为。金融机构是指经有关财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产品是指由金融机构设计、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管产品、保险、贵金属等。

网络营销办法还要求:(一)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接受金融机构的合法指令,并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向金融机构委托的范围,也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的业务分包或事实上分包给其他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导渠道的,应当转导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转导至其他从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合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上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借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经营活动的活动。(三)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界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干预或事实上干预金融产品销售过程,包括签订销售合同、资金转账、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贷款金额评估等,也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磋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制定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合理价格。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而免除金融产品自身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规定进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从而损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独立性、技术安全性以及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坚持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性作用,不得事实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帮助合作的金融机构规避监管。(四)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前述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022年1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规范银行服务市场化定价管理指引》,即《市场化定价管理指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场调节定价管理指引》,银行应充分了解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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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线上平台及其他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在合作协议中约定服务价格披露要求、解决三方纠纷的责任和义务,禁止机构合作伙伴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及时终止与服务收费与质量不匹配的任何机构合作伙伴合作。

此外,2022年7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其中规定:(一)商业银行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获取客户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控标准;(二)商业银行与提供个人信息流程服务的机构合作的,对合作机构进行有效、妥善的安全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处理标准和安全保障措施;(三)商业银行应当规范其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业务合作,分类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对共同融资、IT合作等业务的权责,不得在借款协议或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商业银行应当对与其他机构合作的贷款定期评估综合融资成本,对合作机构或其关联方违反中国法律集中贷款资金、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合作条件、未提供贷款管理必要信息、收取与服务质量不相匹配的服务费、违反网络借贷其他规定的,应当限制或终止合作;(六)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推广活动的合规管理,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禁止行为。

2025年4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借贷业务监管促进金融服务的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以下关键条款:(一)银行总部应保持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上公开披露合作网络借贷平台白名单;(三)禁止网络借贷平台向借款人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四)禁止信用增进服务提供者收取服务或咨询费,因为此类做法被视为变相增加信用增进费用;(五)银行和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充分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年化利率、信用增进提供者和费用,年化融资成本、违约后利息和成本,并必须明确说明不会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这些要求也适用于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和信托公司。

2026年3月3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明确,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向借款人出示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表。综合融资成本披露表必须明确说明,除已披露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均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与贷款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利息。

由于我们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等,按照《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关于加强网络借贷业务监管促进金融服务的通知》及银保监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后续发布的要求,要求他们对我们进行评估和审查。如果我们的任何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在我们的评估和审查中发现任何不足之处,他们可能会终止与我们的合作,这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作为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借款人之间的中介,我们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合作的所有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一直并将继续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网络借贷办法》或其他要求。

贷款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颁布并于2021年1月生效的《中国民法典》要求,根据贷款协议收取的利率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同时还规定,不得提前从借款收益中扣除利息,提前从收益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偿还借款,并按实际借款金额计息。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年利率24%以下贷款的协议有效,可以强制执行。对于年利率在24%(不含)至36%(含)之间的贷款,如果贷款利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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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支付给出借人,只要这种支付没有损害国家、社区和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法院就会驳回借款人要求返还超额利息支付的请求。民间借贷年利率高于36%的,超过部分利息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已支付年利息36%的部分利息的,法院将支持此类请求。此外,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司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一)出借人在借款合同项下收取的利息、复利、违约利息等费用总额大幅超过该出借人实际损失的,该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要求减免或调整前述费用超过按年利率24%计提金额的部分,将予以支持;(二)在民间借贷纠纷情形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和出借人通过收取中介费用规避利率法定上限的,该等费用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于2021年1月1日再次修订。根据这些修订,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收取的服务费或其他费用被视为贷款利息或与贷款相关的费用(包括任何违约率和违约罚款以及任何其他费用),那么如果贷方收取的年化利息和我们和VIE集团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合作伙伴收取的费用之和超过协议成立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院将不会支持我们和VIE集团要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限额的费用的请求。前述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这些新的限制取代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描述的24%和36%的利率上限。而且,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项或者全部,但总额超过限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限额适用于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对于贷款合同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案例,如果贷款人请求法院适用24%和36%的旧限制来计算自贷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则该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自2020年8月20日至贷款偿还之日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应适用提起诉讼时一年期贷款最优惠利率四倍的新限制来计算。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其中规定,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两项修正案。

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份文件称,如果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和费用,包括复利、罚息和流动性损害赔偿超过司法保护的上限,则该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借款当事人为了规避上限而掩饰融资成本,则借款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实际借款关系确定。此外,这份文件表明,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完善民间借贷审判案件法律问题司法解释,大幅降低司法保护下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这份文件提出的监管修订的时间表和其他细节仍不确定。

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3号公告,即公告,为确保贷款市场有序竞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明示其年化利率,具体为:(i)要求所有贷款机构在网站、手机APP、海报、产品营销的任何其他渠道醒目位置显示每一笔贷款产品的年化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年化率。如有必要,也可显示每日和每月利率,但不得高于年化利率;(ii)贷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宣传或展示贷款服务的互联网平台;(iii)贷款的年化率应计算为总成本(对借款人)与未偿本金的年化比率。成本包括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和收费。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借款凭证中应当载明本金数额。如果分期偿还贷款,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应为每次偿还后的余额;(iv)年化利率的计算可能采用复利或单利。以复利为基础的计算与内部收益率相当,单利方法应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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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担保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即《融资担保条例》,于2017年8月2日由国务院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融资担保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除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任何单位未经批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可对该单位进行处罚,包括终止或暂停业务,罚款5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违反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清偿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十倍。

此外,2019年10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其中规定,任何向贷款机构提供客户转介或信用评估服务的主体,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任何主体未经适当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将被监管部门禁止经营,并被要求妥善解决存量业务。

2020年7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指引》,即《非现场监管指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非现场监管指引规定,除其他外,(一)相关监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应分别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银行收集数据和非数据信息;(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并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制度,并根据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数据和非数据信息;(三)对于非现场监管,主管监管部门应主要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担保业务、关联担保风险、资产质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流动性指标及投资情况。

2021年12月31日,中国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一)除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外,设立其他地方性金融组织,应当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地方金融组织是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二)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应当服务于地方,不得跨省开展业务;(三)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四)《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实施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在当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最终内容、通过时间表或生效日期、最终解释和实施等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

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纪律处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颁布、2017年2月28日修订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或《若干规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提供了框架。根据《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有履行能力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其采取信用相关惩戒措施:(一)以伪造证据、暴力、胁迫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方式规避执行的,虚假仲裁或隐匿、搬走财产;(三)存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四)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形;(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情形。

《若干规定》还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记录在最高人民法院数据库中,并通过该数据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且,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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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或搞其他方式公布这些法院和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其他政府机构2016年1月20日公布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或《联合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备忘录》,发改委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对失信行为联合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制度。通过上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签署本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的其他政府机关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更新。其他政府机构应当通过上述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者协助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通过上述系统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报告该等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失信当事人的惩戒措施,除其他外,包括:(一)限制参与政府采购;(二)限制设立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所有金融机构审批信贷申请时的审慎参考;(四)限制支持补贴或社保基金;(五)提供优惠政策认定参考;(六)对个人,限制担任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务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七)对个人,对豪华消费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火车上的豪华卧铺车厢、星级较高的酒店、夜总会或高尔夫球场,以及其他生活和工作不必要的消费。

非法集资条例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2011年修订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办法》,以及200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非法公开集资。

根据2021年5月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取代《非法金融机构取缔和非法金融业务经营办法》,非法集资涉及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中国金融管理规则,以承诺的本息或者其他投资收益向非特定对象归集资金。省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要构建必要的工作机制。金融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涉嫌与非法集资有关联的相关账户。

我们和VIE集团提供贷款便利服务,并不是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的一方。我们和VIE集团在处理资金转移和结算方面依赖第三方支付平台。

反洗钱条例

中国《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生效,最近于2024年11月修订,并于2024年1月生效。该法规定,从事国务院反洗钱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金融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义务。中国央行等监管部门发布一系列行政法规和细则,明确金融机构和特殊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与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合作,我们和VIE集团为反洗钱目的采取了各种政策和程序,包括“了解你的客户”程序、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筛选程序。然而,由于贷款调解人的详细反洗钱规定尚未公布,反洗钱要求将如何解释和实施,以及像我们这样的贷款服务提供者是否必须遵守适用于有反洗钱义务的非金融机构的《中国反洗钱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仍有待观察。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我们和VIE集团现有的反洗钱政策和程序将被视为完全符合未来可能适用于我们的任何反洗钱法律法规。

与公司和外国投资有关的条例

法人实体在中国的设立、经营和管理受中国公司法或《公司法》管辖,《公司法》由中国石油集团于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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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13年12月28日和2018年10月26日修订。根据《公司法》,公司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也适用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以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为准。

此外,《中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或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中国石油集团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公司法作出的重大修改包括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层责任、增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由《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或《2024年负面清单》监管。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未列入2024年负面清单的行业一般对外资开放,除非受到中国其他适用法规的具体限制。2024年负面清单下,除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数据采集传输服务、呼叫中心外,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了《中国外商投资法》,随后于2019年12月26日通过了《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当时关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三部现行法律,即《中国股权合营法》、《中国合作合营法》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附属条例。中国《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一种预期的中国监管趋势,即根据现行国际惯例使其外商投资监管制度合理化,并通过立法努力统一对在华外商和境内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律要求。中国《外商投资法》从投资保护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确立了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基本框架。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主体国民待遇,但经营行业属于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类”或“禁止类”类别的外商投资主体除外。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成立及变更备案暂行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被《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或《外商投资信息办法》取代。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开展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运营的企业登记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信息办法》的规定,通过提交设立、变更、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等方式披露投资信息。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完成提交设立、变更和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共享,不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单独提交报告。

有关互联网公司的规定

增值电信服务条例

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7月29日和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国电信条例》或《电信条例》为中国的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监管框架。《电信条例》要求,电信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开始运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电信条例将电信服务分为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目录》,通过固网、移动网和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和在线数据处理、交易处理服务均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2017年7月,工信部颁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条例,增值电信服务商业运营商必须首先取得工信部或省级对口单位的增值电信服务业务许可证,即增值税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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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工信部前身中国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管理的通告》,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拟在中国开展此类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出租、转让或出售其许可证,或提供任何资源、场所或设施。

关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的监管

除上述《电信条例》等规定外,移动应用信息服务提供者特别受2016年6月28日由CAC颁布并于2022年6月14日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或APP规定的监管。根据APP规定,CAC与所在地对应机构分别负责全国或各地移动应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APP规定下,APP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条件,严格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以下职责:(一)通过手机号码等方式向注册用户核实身份;(二)建立信息内容审核机制;(三)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其他信息服务行政许可。特别是,APP条款规定了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义务,强调了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和不得仅因拒绝提供不必要的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某些应用程序的基本功能服务。APP规定还规定了对应用分发平台的要求,其中包括(i)自平台投入运营起30天内向当地网络信息管理当局备案所需信息;(ii)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应用程序违反修订后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给予警告、暂停服务、将应用程序从平台下架等措施。还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违约情况。

工信部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侵害用户个人权益APP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或《进一步整改通知》。通知要求,应检查APP服务商的某些行为,涉及(i)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收集或使用超出提供服务必要范围的个人信息、强迫用户接收广告;(ii)以强制和频繁的方式请求用户许可,或频繁推出第三方APP;(iii)欺骗和误导用户下载APP或提供个人信息。通知还规定,对APP进行监管专项检查的期限和工信部将责令不合规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修改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公告将APP下架应用商店并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移动应用程序中实施了必要的程序,以确保用户信息的收集、保护和保存在所有重大方面都符合APP规定。

互联网安全条例

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并于2009年8月27日进一步修订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其中可能因以下任何努力而对违反者进行刑事处罚:(i)不当进入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计算机或系统;(ii)传播具有政治破坏性的信息;(iii)泄露国家机密;(iv)传播虚假商业信息;或(v)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6年11月7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5年10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内的网络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提供了有关网络安全审查的详细规则,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按照《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进行处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的引发或可能引发“国家安全”关切的数据处理活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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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成立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此外,拥有至少百万用户个人数据的网络平台运营者,如果计划在国外上市公司,必须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审查。对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的活动或者公司在境外上市的,CAC可以自愿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短信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8月31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任何实体或个人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或拨打商业电话。违反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整改、处警告或者罚款、公告或者执行其他行政措施。严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吊销违规单位或者个人的电信许可证和电话号源。

公安部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关于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互联网经营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网络犯罪、重大网络安全威胁和事件的,互联网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国数据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根据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非法使用此类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和组织权益造成的潜在危害,根据数据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建立数据保护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关键数据”清单。对“国家核心数据”适用更高等级保护,“国家核心数据”是指对国家安全、经济、民生和重大公共利益至关重要的数据。根据中国数据安全法,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活动将根据数据安全审查制度接受国家安全审查。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的数据,由中国实施出口管制。此外,《中国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数据处理者应当指定数据安全员,并设立管理部门,负责数据安全,此种处理者应当定期对其数据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评估报告。此外,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提供者应当核查数据来源、数据交易当事人身份并作相应记录。违反《中国数据安全法》的,可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安全防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电信、信息服务、能源、交通运输等关键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其中任何破坏或数据泄露都会对国家安全、国家福祉、人民生活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安全防护条例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要求:(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二)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专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背景;(三)经营者应当保障专门安全管理部门的运营经费,配备相应人员,并有专门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参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决策;(四)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采购的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安全保护责任的处置措施,如处以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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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或称规定,由工信部、CAC、公安部于2021年7月12日联合颁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网络产品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以及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受本规定约束,应当建立接收各自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渠道,并应当及时对该安全漏洞进行检查和修复。要求网络产品提供者两日内向工信部报告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相关信息,并为网络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网络运营者在发现或者确认其网络、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存在安全漏洞后,应当采取措施检查、修复安全漏洞。根据该规定,违约方可能会被处以根据《中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罚款。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网络数据条例》,作为强制遵守《中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任务的综合框架。《网络数据条例》引入了几项关键义务,包括要求网络数据处理人员在处理此类信息之前,具体说明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以及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它还明确了重要数据的定义,概述了重要数据处理者的义务,扩大了数据处理者之间数据共享的合同要求,并引入了关于跨境数据转移的监管义务的新豁免。

我们与VIE集团已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分类保护制度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了等级判定和等级测试备案,具备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和容灾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体系。

隐私保护条例

工信部2011年12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该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和处理该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和目的,并且只能收集为提供其服务所必需的该等信息。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妥善维护用户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严重时立即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2013年7月工信部发布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令》,任何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征得用户同意,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并在规定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内。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15年8月发布并于2015年11月生效的《中国刑法第九修正案》,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适用法律规定履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义务,拒不责令整改的,将受到刑事处罚。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或《个人信息司法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提供了更加切合实际的定罪量刑标准,标志着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国民法典》将处理个人信息定义为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送、提供和披露个人信息。此外,根据《中华民法典》,任何从事个人信息处理的实体,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使用个人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8月20日,中国石油集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申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及这类情形的要求,如(i)已获得个人同意;(ii)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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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是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所必需的;(三)处理是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所必需的;(四)处理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五)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按照本法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六)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进行新闻报道、舆论式监督,及其他为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活动;或(vii)任何法律或规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下。它还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是指一旦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可能引起对个人歧视或严重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财务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方面,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任何一方提供个人信息,应当将境外收件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类别、个人对境外收件人行使权利的方式等事项通知个人,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此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数量达到或超过国家网信办规定阈值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境内存储在中国境内收集和生成的个人信息。确需向境外提供信息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办组织的安全评估,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络空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从事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损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有关的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国家网信办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身应当根据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处理方式、个人信息的类别、对个人的影响、潜在的安全风险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个人信息的擅自获取以及泄露、篡改、灭失。

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已采取措施保护我们和VIE集团可以访问的机密信息,但我们和VIE集团的安全措施可能会遭到破坏。任何意外或故意的安全漏洞或其他未经授权访问我们和VIE集团平台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机密信息被窃取并用于犯罪目的。安全漏洞或未经授权访问机密信息也可能使我们面临与信息丢失、耗时和昂贵的诉讼以及负面宣传相关的责任。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护我们和VIE集团用户的机密信息并适应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相关监管框架,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运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互联网广告条例

中国石油集团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1年4月29日的《中国广告法》规定了中国广告的某些内容要求,包括禁止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最高级措辞、破坏稳定的内容或涉及淫秽、迷信、暴力、歧视或侵犯公共利益的内容。要求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分销商确保其制作或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完全符合适用法律。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应当审查广告主为广告提供的证明文件,并核实广告内容是否符合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SAMR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互联网广告办法》。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可以自行通过自有网站或者通过自有互联网媒体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还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震慑违法广告。此外,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欺骗或误导用户点击或观看广告:(一)虚假系统或软件更新、错误报告、删除、通知和其他提示;(二)播放、启动、暂停、停止和返回等虚假信号;(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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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承诺;及(iv)其他欺骗或误导用户的方式。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是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罚的有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可以处以罚款、一段时间内禁止发布广告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知识产权条例

中国已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综合立法,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

版权所有。在中国的版权,包括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主要受中国版权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则的保护。根据中国版权法,受版权保护的软件的保护期为50年。

专利。中国专利法对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出规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际适用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的审批工作。专利在发明的情况下有效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年,外观设计的情况下有效期为十五年。

商标。1982年8月23日颁布、最近一次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2019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商标法》及其2002年8月3日颁布、2014年4月29日修订的实施细则,对注册商标进行了保护。中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取“先备案”原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商标局负责商标在中国各地的注册和管理,并授予注册商标10年的期限,如果在初始或延长期限届满时提出要求,则再授予10年。商标许可协议须向商标局备案备案。

域名。域名受工信部颁布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保护,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工信部是负责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的主要监管机构。中国的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后注册”的方式。域名申请人在申请程序完成后即成为域名持有人。我们和VIE集团的主要域名“niWodai.com”已经注册。

并购重组及境外上市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等六家监管机构联合通过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或《并购规则》,该规定于2006年9月生效,并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了修订。除其他外,《并购规则》要求通过收购中国境内公司并由中国公司或个人控股的、为境外上市目的而成立的境外SPV,在其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之前,必须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颁布《试行管理办法》及五项配套指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试行管理办法》,直接或间接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中国境内企业,其中包括(i)任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及(ii)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运营并拟基于其在岸股权、资产或类似权益在境外市场发售或上市其证券的任何境外公司,均需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具体而言,(i)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或在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在其他境外市场发售和上市证券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在其境外发行上市申请提交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ii)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售证券的,中国境内企业应在发售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此外,中国境内企业须在相关事件发生并公告后三个营业日内,报告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件的详细信息,包括(i)控制权变更;(ii)境外证券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罚或其他措施;(iii)变更上市地位或上市委员会;(iv)自愿终止上市或强制终止上市。未按照《试行管理办法》完成备案的,中国境内企业可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警告,并处以100万元至1000万元罚款。

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根据《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境内企业寻求在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并上市,应当建立保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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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系统。中国境内企业向承销商或者其他机构或者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政府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同级保密行政部门备案,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与外汇有关的条例

外汇兑换条例

中国外汇兑换的主要法规是《外汇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08年8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利润分配、利息支付以及与贸易和服务相关的外汇交易等经常项目的支付,可以通过遵守某些程序要求,以外币进行,而无需事先获得外管局的批准。相比之下,如果人民币要兑换成外币汇出中国,用于支付资本账户项目,例如直接投资、偿还外币计价贷款、将投资汇回中国以及在中国境外投资有价证券,则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登记。

2015年3月30日,外管局颁布外管局19号文,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改革。外管局1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账户中的外汇资本,经当地外管局分支机构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银行货币出资记账式登记),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全权结汇比例目前为100%。外管局可根据国际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这一比例。2016年6月9日,外管局颁布外管局16号文,外管局16号文继续禁止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使用其外汇资本金折算的人民币资金进行超出经营范围的支出、投融资(银行发行的证券投资或担保产品除外)、向非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或建设、购买非自用不动产等行为。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17年1月26日,外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的通告》或外管局3号文,对境内主体利润汇出的若干资本管制措施作出规定,包括(i)在真实交易原则下,银行应核对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报税记录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正本;(ii)境内主体应持有收益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会计处理后再汇出利润。此外,根据外管局3号文,境内主体在办理与对外投资有关的登记手续时,应当对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董事会决议、合同等证明。

2020年4月14日,外管局发布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在确保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和符合现行资本项下收益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标准的企业将资本项下收益,如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用于境内支付,无需事先就每笔交易向银行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内保外贷、外贷项下合格境外贷款注销登记的办理权限下放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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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条例

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颁布了《关于中国居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融资和往返投资有关问题的通告》或外管局37号文,取代了此前俗称“外管局75号文”的通告。外管局37号文要求中国居民就其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实体,为境外投融资目的,以该等中国居民合法拥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股权或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外管局37号文中称为“特殊目的载体”,向外管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登记。外管局37号文进一步要求,在特殊目的载体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中国居民出资增加或减少、股份转让或交换、合并、分立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对登记进行修订。

2015年2月13日,外管局颁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外管局13号文,其附件已于2019年12月30日部分废止。2015年6月1日外管局13号文生效后,不再向外管局申请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审批,而是要求实体和个人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申请此类外汇登记。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外管局监管下,直接审核申请并进行登记。

在持有特定目的载体权益的中国股东未履行规定的外管局登记的情况下,该特定目的载体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开展后续跨境外汇活动,该特定目的载体向其中国子公司追加出资的能力可能受到限制。此外,未能遵守上述各项外管局登记要求可能导致根据中国法律对逃避外汇管制承担责任。直接或间接持有我公司开曼群岛控股公司股份且为我们所知的中国居民的严定贵先生、光林章先生和吴元乐先生已根据外管局37号文完成了外管局注册登记。

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监管规定

根据外管局于2012年2月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与任何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激励计划的个人,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的非中国公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均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人向外管局登记,该代理人可为该境外上市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并完成若干其他手续。我们和我们的行政人员以及作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连续居住不少于一年并被授予期权的其他雇员受本条例的约束。这些个人未能完成其外管局注册,可能会使我们和他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制裁。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任何未能遵守中国有关员工股份激励计划登记要求的规定的行为都可能使中国计划参与者或我们受到罚款和其他法律或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若干有关雇员购股权及受限制股份的通函。根据这些通告,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工作的员工行使购股权将被征收中国个人所得税。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有义务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与员工购股权相关的文件,并代扣行使购股权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未能缴纳或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扣其所得税,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或其他中国监管机构的制裁。

关于股利分配的规定

在我们目前的公司结构下,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这些子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提供资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国公司法,中国公司只能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此外,中国的公司须每年提取其税后利润的10%(如有),以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前述注册资本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或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此外,中国的公司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经过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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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VIE已产生留存收益并满足法定储备的批款要求,并且在这些储备分别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之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后的VIE可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

与就业有关的条例

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要求,雇主必须与全职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所有雇主必须向其雇员补偿至少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违反《中国劳动法》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可能被处以罚款和其他行政处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中国的企业参加某些雇员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并在其经营业务的地点或所在地按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雇员工资(包括奖金和津贴)的一定百分比的金额向该基金缴款。根据《中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责令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缴费,并视情况按日最高0.05%或0.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处逾期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中国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可能会对我们的业务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每名员工实际到账时的工资,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在2018年3月之前,我们和VIE集团未能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或足够的员工个人所得税预扣。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未能按照中国法规的要求为各种员工福利计划提供足够的供款并代扣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使我们受到处罚。”我们和VIE集团在我们和VIE集团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了估计少付金额的应计项目。自2018年3月起,我司与VIE集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司与VIE集团员工足额缴纳社会福利和住房公积金及代扣个税。

与税务有关的条例

股息预扣税

根据2008年1月1日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国企业所得税法》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组织或机构,或已设立组织或机构但所得收入与该组织或机构无实际关联的,将按10%的税率对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征收预扣税。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安排,中国居民企业向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如果香港企业直接持有该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适用税务协议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函》或国家税务总局第81号文,香港居民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中包括,才能享受减免的预扣税:(i)其必须直接拥有规定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和投票权;(ii)其必须在收到股息之前的整个12个月内直接拥有该百分比的中国居民企业。根据其他相关税收规则和规定,享受减征预提税率也有其他条件。201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条约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即SAT 35号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条约待遇管理办法。SAT 35号文规定,非居民企业享受降低的预扣税税率,无需取得相关税务机关的前置审批。非居民企业及其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评估,经确认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规定标准,在办理报税时,将非居民纳税人申领条约待遇信息汇报表直接适用减征后的预扣税率进行备案,并收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由相关税务机关进行税后备案审核。因此,如果Geerong(HK)满足SAT 81号文和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规则规定的条件,他们从我们和VIE集团的中国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可能能够享受5%的预扣税率。然而,根据SAT 81号通告和SAT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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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认为我们与VIE集团进行的交易或安排是出于享受优惠税务待遇的首要目的,则相关税务机关可能会在未来调整优惠的预扣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税务条约中“受益所有人”若干问题的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在确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地位时,税务条约中与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若干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第三国或地区的居民支付其十二个月内收入的50%以上,申请人经营的业务是否构成实际经营活动,以及税收协定的对应国或地区是否不征税、给予相关收入免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将被考虑在内。将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份通知进一步规定,拟证明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申请人,应根据SAT 35号文向相关税务局提交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境内所有居民企业统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其“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被视为“居民企业”,这意味着,出于企业所得税目的,该企业的处理方式类似于中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将“事实上的管理主体”定义为在实践中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会计、财产行使“实质性、全局性管理和控制”的管理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按照组织管理实际标准将中方控股的离岸法人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告》,即国家税务总局82号文。根据SAT 82号通告,中国控股的离岸注册企业将因在中国拥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而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i)负责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ii)与企业财务和人力资源事项有关的决策由中国境内的组织或人员作出或须经其批准;(iii)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记录,公司印章,以及董事会和股东会议记录位于或保存在中国;以及(iv)50%或以上的投票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习惯性居住在中国。

如果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我们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的全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被征税,我们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可能会大幅减少。我们认为,就中国税务而言,我们在中国境外的实体均不是中国居民企业。然而,企业的税务居民身份取决于中国税务机关的确定,对于“事实上的管理机构”一词的解释仍有待观察。

在我们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情况下,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利息以及此类股东或ADS持有人从转让我们的股份或ADS中实现的收益可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需按最高1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遵守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同样,支付给非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股东或ADS持有人的股息,以及此类股东或ADS持有人从我们的股票或ADS转让中实现的收益,可能被视为来自中国的收入,因此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预扣税,但须遵守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任何减免。

SAT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报》,即SAT公报7,该公报取代或补充了此前通称为“SAT 698号文”的通告下的某些规则。根据SAT Bulletin 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相关收益将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关联,因此将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在中国设立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关联的,将按10%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SAT Bulletin 7被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交易,我们进行相关交易的离岸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确定相关交易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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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开展业务——我们在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方面面临不确定性。”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非中国居民的中国来源收入的付款人通常有义务从付款中预扣中国所得税。在未能扣缴的情况下,非中国居民须自行缴纳此类税款。非中国居民不遵守纳税义务将导致处罚,包括全额缴纳所欠税款、罚款和这些税款的拖欠利息。

中国增值税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征收增值税替代营业税试点方案》,据此,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试点地区征收增值税,以替代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根据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全力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扩大至所有地区和行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服务业业务的实体或个人,须就提供在线信息服务所得收入按6%或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已缴纳的应税采购合格进项增值税与提供劳务收入应征收的销项增值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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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组织Structure

下图说明了美国和合并VIE的公司结构,包括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和合并VIE的重要子公司和合并关联实体及其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和所有权权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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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嘉银东南亚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旨在发展和经营我们的海外业务。
(2)
佳音科技由我公司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持有58%的股权,由上海金目水火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或金目水火土投资持有27%的股权,由张广林先生持有12%的股权,由吴元乐先生持有3%的股权,他们均为我公司的雇员。金木水火土投资是为配合佳音科技的股份激励计划而成立的。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金目水火图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金目水火图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即金目水火图营销,其由严定贵先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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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佳音科技与上海坤嘉订立合约安排。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与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
(4)
江西云开健明于2019年9月企业合并后成为我司全资子公司。
(5)
上海嘉捷于2019年7月企业合并后成为我司全资子公司。
(6)
创臻软件成立于2020年4月。
(7)
嘉音舒克成立于2021年1月。
(8)
海南银科成立于2021年8月。
(9)
广西创臻成立于2022年1月。
(10)
上海集融至诚成立于2024年11月。
(11)
上海佳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振软件”)成立于2025年1月。

 

与合并VIE和中国业务相关的风险

我们受到与我们的公司结构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嘉银金科 Inc.是一家开曼群岛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其子公司以及与嘉音科技的合同安排在中国开展业务。因此,ADS的投资者没有购买,也可能永远不会持有合并VIE的股权。当前和未来中国与此类协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解释和适用,这些协议为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大部分业务建立了VIE结构,包括中国政府未来的潜在行动仍有待观察,这可能会影响我们与佳音科技的合同安排的可执行性,从而对嘉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中国政府发现此类协议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则或其解释在未来发生变化,我们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或被迫放弃我们在佳音科技的实益权益或丧失我们在合同安排下的权利;
中国政府有权对像我们这样的离岸控股公司的中国业务施加影响。中国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或政府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在中国的基础运营变得令人望而却步,这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受到广泛和不断演变的法律发展的影响,不遵守这些法律或发生变化,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和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和/或我们的ADS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可能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向投资者提供或继续提供证券的能力,并导致我们的证券价值大幅下降或一文不值;
目前尚不清楚我们和合并后的VIE是否会受到CAC的监督,以及这种监督可能对我们产生何种影响。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业务可能会中断,或者我们和合并后的VIE可能会承担可能对我们和合并后的VIE的运营结果以及您的投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负债;
中国政府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的监督可能导致我们和合并VIE的运营以及我们ADS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中国法律,就我们未来的发行可能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C或其他中国政府机构的批准、备案或其他要求;
中国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可能会限制您和我们可获得的法律保护,严重限制或完全阻碍我们提供或继续提供我们的ADS的能力,对我们和合并VIE的业务运营造成重大干扰,并严重损害我们和合并VIE的声誉,这将对我们和合并VIE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导致我们的ADS价值大幅下降或变得一文不值;
我们依赖与佳音科技和佳音科技股东的合同安排进行某些业务运营,这在提供运营控制方面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并且这些合同安排没有经过法庭测试;和
佳音科技或佳音科技股东未能履行我们与他们的合同安排项下的义务将对我们的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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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我们的公司结构相关的监管、流动性和执法风险以及我们在中国开展几乎所有业务这一事实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公司Structure相关的风险”和“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您还应该仔细考虑“第3项”中描述的其他风险。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和本年度报告20-F表格中包含的其他信息,在您决定是否购买ADS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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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的合约安排

由于中国法律限制外资在增值电信服务(包括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或ICP的运营)等领域的所有权和投资,我们与在中国行业运营的所有其他外国注册控股公司结构的实体类似,目前主要通过嘉音科技及其子公司开展这些活动,我们通过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及其股东之间的合同安排对其行使有效控制权。

合同安排允许我们:

对佳音科技行使有效控制权
接受嘉音科技的实质上全部经济利益;及
拥有独家认购期权,可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和范围内购买佳音科技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和/或资产。

由于这些合同安排,出于会计目的,我们是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受益人,因此,我们已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将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财务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认为: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形;及
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之间的每一份VIE合同协议均根据其条款和现行有效的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该等协议的每一方有效、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

截至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本年报日期,公司并不知悉任何中国政府的通知,即中国政府认为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及其附属公司的股权结构违法,或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及嘉音科技股东之间的任何受中国法律管辖的VIE合同协议违法。然而,金杜亦告知我们,有关中国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解释和适用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无法保证中国政府将在未来采取与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意见一致的观点。

以下为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股东目前有效的合约安排摘要。

为我们提供对佳音科技有效控制的协议

授权书。根据佳音科技及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佳音科技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指定上海坤嘉董事会作为该股东的专属实际代理人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和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指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执行人员的权利。此外,上海坤嘉董事会亦有权拨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此外,上海坤嘉董事会与佳音科技股权相关的所有活动均应被视为佳音科技股东的活动,包括在执行独家看涨期权协议方面的活动。上海坤嘉董事会可将本授权书规定的授权委托书转授他人,无须事先批准或通知。佳音科技否认委托给上海坤嘉董事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只要该股东仍为佳音科技股东,该授权委托书即继续有效。

股权质押协议。根据上海坤嘉、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各股东之间的股权质押协议,佳音科技的股东已将其在佳音科技的全部股权作为持续的第一优先担保权益(如适用)进行质押,以分别保证佳音科技履行其在相关合同安排下的义务,其中包括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协议,前提是担保义务不得超过佳音科技的预期市值,即200亿美元,乘以各自持股比例。如果佳音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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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其在这些协议下的合同义务,上海坤嘉作为质权人将有权就质押的股权享有某些权利。在该等违约情况下,上海坤嘉的权利包括强制拍卖或出售佳音科技的全部或部分质押股权,并在合同安排项下上海坤嘉的权利得到满足的范围内,根据中国法律从该拍卖或出售中收取收益。在佳音科技股权发生价值大幅下降的情形下,除前述补救措施外,上海坤嘉还有权将该等拍卖、变卖所得委托公证人办理,或要求股东作为出质人提供上海坤嘉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并约定,嘉音科技追加注册资本的任何认购或该等股东之间转让的任何股权均自动以本协议为准,股东有义务在十个工作日后将该等股权办理质押登记。在适用的股权质押期限内,该股东不处置质押的股权或对质押的股权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每笔股权质押将一直有效,直至合同协议全部履行,包括结算佳音科技及其股东的付款和赔偿佳音科技造成的任何损失(如适用),以及终止该等合同协议。我们已根据中国物权法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佳音科技股权质押登记。

允许我们从佳音科技获得经济利益的协议

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根据上海坤嘉与佳音科技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上海坤嘉拥有向佳音科技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上海坤嘉事先书面同意,佳音科技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受本协议约束的服务。作为交换,上海坤嘉有权按季度收取服务费,金额相当于其全部净收入。上海坤嘉有权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服务的复杂性、提供此类服务可能花费的实际时间和可能产生的成本,以及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和市场上的可比价格,确定根据本协议向佳音科技收取的服务费。上海坤嘉将独家享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权利、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未经上海坤嘉事先书面同意,佳音科技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对佳音科技的资产、负债、业务经营、股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除非上海坤嘉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在任一到期日自动延长十年。佳音科技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向我们提供购买佳音科技股权选择权的协议

独家认购期权协议。根据上海坤嘉、嘉音科技及嘉音科技股东之间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嘉音科技及其各股东已不可撤销地授予上海坤嘉独家选择权,以人民币1元或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购买价格,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时酌情购买该等股东在嘉音科技适用的或全部或部分资产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由其指定的一人或多人购买。佳音科技股东承诺将尽一切努力使上海坤嘉能够行使其选择权,包括但不限于辞职和授予上海坤嘉的选择权和收益权。未经上海坤嘉事先书面同意,佳音科技及其股东同意,不得修改其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或实益权益、对其资产或其他实益权益设置或允许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提供任何贷款或担保等。佳音科技及其股东承诺聘任上海坤嘉指定的人员担任佳音科技董事。除非上海坤嘉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在任一到期日自动延长十年。佳音科技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d.
物业、厂房及设备

我们和VIE集团的主要行政办公室位于中国上海的租赁场所,面积为11,160平方米。我们和VIE集团主要根据经营租赁协议从非关联第三方租赁我们的场所。

于2024年12月17日,我们订立最终协议,以总现金代价约人民币13.5亿元购买位于中国上海的若干商业物业(“商业物业”)约4.35万平方米。2025年3月,我们支付了商业物业的全部对价并获得了所有权。商业物业将主要用作我们的新总部,以满足我们业务持续增长所产生的需求。

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器主要托管在第三方互联网数据中心。我们和VIE集团相信,我们将能够获得足够的设施,主要是通过租赁,以适应我们未来的扩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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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4a。未解决的工作人员评论

不适用。

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及前景

以下对我们和VIE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讨论和分析应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表格20-F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附注一并阅读。该讨论可能包含基于当前预期的前瞻性陈述,其中涉及风险和不确定性。由于各种因素,包括“项目3”下所述因素,我们和VIE集团的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前瞻性陈述中的预期存在重大差异。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或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的其他部分。有关未包含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中的2024年和2023年的同比比较的讨论,请参阅“项目5。经营和财务审查与前景"见我们于2025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20-F表格。

a.
经营业绩

概述

我们和VIE集团是中国领先的金融科技平台,致力于促进服务不足的个人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透明、安全和快速连接。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着一个高度安全和开放的平台,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有且有效的风险评估模型,该模型采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复杂的算法来准确评估潜在借款人的风险状况。我们和VIE集团的在线平台迎来了金融体系带来的重大机遇,该体系使许多信誉良好的个人得不到充分服务。我们和VIE集团以负担得起且具有竞争力的利率为借款人提供快速、便捷的信贷渠道。我们和VIE集团不使用我们和VIE集团的自有资金投资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在中国大陆的平台促成的贷款。

我们和VIE集团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应用程序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网站提供有固定期限和还款时间表的贷款产品,一般从人民币500元到人民币20万元不等。我们和VIE集团战略性地专注于主要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贷款提供便利,因为我们和VIE集团认为,由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便利的此类贷款产品最有能力产生有吸引力的回报,同时抓住合格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我们和VIE集团将借款人介绍给我们和VIE集团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并向他们提供初步风险评估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对于有发放贷款牌照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比如银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他们一般都是以自有资金直接向我们介绍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总额为人民币1290亿元(184亿美元),由54个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我们和VIE集团也通过我们自己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或通过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服务。在通过我们和VIE集团的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下,这类子公司有义务直接向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存入受担保的未偿贷款余额的约定百分比。我们和VIE集团分别在受限制现金项下记录向资金银行的存款,以及在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项下向资金银行以外的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存款,分别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净额。在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下,此类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最初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虽然我们和VIE集团对机构资金合作方违约本息没有直接的合同义务,但我们和VIE集团对第三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包括我们和VIE集团提供主要担保的所有未偿本金和利息在内的最大潜在未来付款分别为人民币28亿元和人民币94亿元(13亿美元)。

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8.010亿元增长7.3%至2025年的人民币62.222亿元(8.898亿美元)。我们的净收入为人民币15.357亿元(2.196亿美元),而2024年为人民币10.5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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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们和VIE集团经营业绩的一般因素

经济条件

对线上消费金融服务的需求取决于中国的整体经济状况。一般经济因素,包括利率环境、地区工资和可支配收入水平以及失业率,可能会影响借款人寻求贷款的意愿以及资助合作伙伴投资贷款的能力和愿望。例如,利率大幅上升可能导致潜在借款人在等待利率稳定或下降时推迟获得贷款。此外,经济放缓,例如失业率上升和实际收入减少,可能会影响个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这可能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可能降低他们寻求贷款的意愿,并可能导致违约率上升。如果中国或在线消费金融市场的实际或预期违约率普遍上升,投资者可能会普遍推迟或减少对贷款产品的投资。

中国监管环境

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近年来制定了新的立法和试验计划,这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可能会影响我们和VIE集团的财务业绩。多个机构和部门的中国政府官员表示支持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也表示需要加强对该行业的规范和监管。

任何这些一般行业状况的不利变化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服务的需求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监管制度正在演变,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仍有待观察,因此难以确定我们和VIE集团的现有做法是否可能被解释为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任何此类违规行为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这些法规下的某些关键定义缺乏明确性,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监管机构可能不同意我们和VIE集团的解释。例如,我们和VIE集团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是否会受到银保监会37号文的影响,目前还不确定。由于我们和VIE集团的未来收入、利润和营运资金依赖于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金额以及我们和VIE集团有权从此类贷款中收取的相应服务费,如果监管行动要求我们和VIE集团停止或减少向个人借款人提供贷款便利服务或与机构融资合作伙伴提供融资贷款,我们和VIE集团可能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持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当前规模或增长,同时遵守我们和VIE集团对这些规定的解释。这些措施可能包括向第三方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扩大我们和VIE集团的海外业务、使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渠道多样化以及加强我们和VIE集团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这些合作可能无法及时以合理的条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所有这些措施可能不足以维持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增长,也可能无法产生足够的收入或现金流入来抵消我们和VIE集团平台未偿本金的减少,或可能不会以其他方式导致预期收益。

我们和VIE集团将继续努力确保我们和VIE集团遵守与我们和VIE集团行业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并遵守新的法律法规或未来可能出现的现有法律法规下的变化。虽然新的法律法规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可能会使贷款更难被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或借款人以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接受,或者根本不接受,但这些事件也可能提供新的产品和市场机会。

以有效成本获取借款人的Ability

我们和VIE集团增加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通过销售和营销努力吸引借款人的能力。我们和VIE集团的销售和营销工作包括与借款人获取和保留以及一般营销相关的工作。我们和VIE集团打算继续为我们和VIE集团的销售和营销工作投入大量资源,并不断寻求提高这些工作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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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框架的有效性

我们和VIE集团有效评估借款人风险状况和违约可能性的能力会影响我们和VIE集团与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的关系。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控制框架的有效性下降,借款人违约率上升,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合作伙伴可能会减少或停止与我们的合作,这将对我们和VIE集团的资金来源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减少我们和VIE集团可以促进的贷款金额,这两者都可能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吸引和留住机构资助伙伴以及有效竞争的Ability

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取决于我们和VIE集团吸引和留住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在我们和VIE集团经营所在的市场上有效竞争的能力。加强与我们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长期关系可确保我们有足够和可持续的资金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因此是我们成功的关键。此外,保留现有的和扩大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基础对于确保稳定的资金流以及增加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量至关重要,从而推动我们和VIE集团未来运营的增长。

中国在线消费金融行业竞争激烈,我们和VIE集团预计未来竞争将持续并加剧。除了与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平台竞争外,我们和VIE集团还与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和公司竞争,以吸引借款人和/或资金合作伙伴。关于借款人,我们和VIE集团主要与传统金融机构竞争,例如商业银行中的在线消费金融业务部门、信用卡发卡机构和其他在线消费金融公司。如果我们和VIE集团无法有效竞争,对我们和VIE集团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可能会停滞或大幅下降,我们和VIE集团的收入可能会减少,或者我们和VIE集团的平台可能无法维持或实现更广泛的市场认可,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损害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业绩。

信贷绩效数据

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直接受到我们和VIE集团促成的贷款表现的影响。我们和VIE集团密切监测关键的贷款绩效数据,包括下文列出的数据,以跟踪我们和VIE集团贷款的终生绩效,并相应调整我们和VIE集团的风险管理策略。

各年份M3 +拖欠率

我们和VIE集团将在特定时间段内促成的贷款称为年份。我们和VIE集团将“M3 +按年份划分的拖欠率”定义为在特定日期任何还款逾期超过90天的年份内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减去此类贷款收回的逾期本金总额,除以该年份所有贷款的本金总额。我们和VIE集团计算季度年份按年份划分的M3 +拖欠率,作为该季度每个月按年份划分的M3 +拖欠率按贷款促进量的加权平均值。

105


 

 

以下图表和表格显示了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产品按年份划分的历史累计M3 +拖欠率。

img12575135_4.gif

 

90天+拖欠率

 

我们和VIE集团将90天+拖欠率定义为截至特定日期,逾期91至180个日历天的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占通过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促成的贷款总未偿本金余额的百分比。中国内地境外促成的贷款不在计算之列。下表提供了截至所示各自日期,我们和VIE集团平台上所有未偿贷款的90天+拖欠率。

 

截至

 

90天+拖欠率

 

 

(%)

 

2020年12月31日

 

 

1.47

 

2021年12月31日

 

 

1.31

 

2022年12月31日

 

 

1.01

 

2023年12月31日

 

 

1.13

 

2024年12月31日

 

 

1.02

 

2025年12月31日

 

 

2.03

 

 

运营结果的组成部分

净收入

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来自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贷款便利服务、担保服务和其他收入。根据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的协议,我们和VIE集团在促进贷款交易方面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此外,我们和VIE集团根据未来事件收取其他费用,例如由于借款人实际偿还给

106


 

 

机构资助伙伴。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是在扣除增值税后列报的。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确认为贷款便利服务收入、解除担保责任收入和其他收入。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贷款收入
便利服务

 

 

3,489,184

 

 

 

63.8

 

 

 

4,011,776

 

 

 

69.2

 

 

 

5,112,466

 

 

 

731,073

 

 

 

82.2

 

发行收入
担保责任

 

 

1,393,081

 

 

 

25.5

 

 

 

1,357,705

 

 

 

23.4

 

 

 

652,467

 

 

 

93,302

 

 

 

10.5

 

其他收入

 

 

584,608

 

 

 

10.7

 

 

 

431,551

 

 

 

7.4

 

 

 

457,257

 

 

 

65,387

 

 

 

7.3

 

合计

 

 

5,466,873

 

 

 

100.0

 

 

 

5,801,032

 

 

 

100.0

 

 

 

6,222,190

 

 

 

889,762

 

 

 

100.0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

我们和VIE集团通过促进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交易来提供服务。我们和VIE集团的服务主要包括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将合格的借款人转介给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并促进各方之间的贷款协议的执行。我们和VIE集团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合作前进行的信用尽职调查,评估客户在到期时支付服务费的能力和意图,并确定收取服务费的可能性是否很大。

我们与VIE集团确定交易总价为根据合同应收取的服务费,扣除增值税。在某些协议下,交易价格包括因借款人实际偿还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而产生的可变对价。我们和VIE集团在历史信息的基础上,使用预期价值法估计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我们和VIE集团在ASC主题606下确定了一项履约义务,因为在促成贷款后,我们和VIE集团不保留任何进一步的义务。

我们和VIE集团在(或作为)主体通过根据基础合同条款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即一项资产)而履行服务/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不包括对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减值的考虑。贷款便利服务的收入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促成贷款并将主要贷款余额转移给借款人时确认,此时便利服务被视为已完成。

解除担保负债收入

我们和VIE集团自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提供初级担保。我们以总额为基础确认待命担保责任,并在担保期限内将全部金额摊销为“解除担保责任收入”。详见“— E.关键会计估计—担保负债”。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就借款人和投资者的推荐服务向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向海外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

根据ASC主题310,从海外个人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应收贷款期限内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对利息收入或本金的足额、及时收取存在合理怀疑时,不记录利息收入。在贷款开始时预先收取的利息记录为递延收入。

107


 

 

下表列出了我们和VIE集团的其他收入的细分,无论是绝对金额还是占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其他收入

 

 

 

 

 

 

 

 

 

 

 

 

 

 

 

 

 

 

 

 

 

转介服务

 

 

477,722

 

 

 

8.7

 

 

 

388,081

 

 

 

6.7

 

 

 

452,207

 

 

 

64,665

 

 

 

7.3

 

其他

 

 

106,886

 

 

 

2.0

 

 

 

43,470

 

 

 

0.7

 

 

 

5,050

 

 

 

722

 

 

 

0.0

 

其他收入合计

 

 

584,608

 

 

 

10.7

 

 

 

431,551

 

 

 

7.4

 

 

 

457,257

 

 

 

65,387

 

 

 

7.3

 

 

运营成本和费用

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便利和服务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我们和VIE集团预计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费用将与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发展保持一致。下表列出了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绝对金额和占我们和VIE集团总净收入百分比的运营成本和费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运营成本和
开支

 

 

 

 

 

 

 

 

 

 

 

 

 

 

 

 

 

 

 

 

 

便利和服务

 

 

2,011,553

 

 

 

36.8

 

 

 

2,033,511

 

 

 

35.1

 

 

 

1,235,767

 

 

 

176,712

 

 

 

19.9

 

无法收回的津贴
应收款、合同
资产、预付费用
和其他流动资产,
和其他

 

 

72,764

 

 

 

1.3

 

 

 

12,204

 

 

 

0.2

 

 

 

31,520

 

 

 

4,507

 

 

 

0.5

 

销售与市场营销

 

 

1,538,913

 

 

 

28.1

 

 

 

1,913,868

 

 

 

33.0

 

 

 

2,427,979

 

 

 

347,196

 

 

 

39.0

 

一般和行政

 

 

214,856

 

 

 

3.9

 

 

 

220,993

 

 

 

3.8

 

 

 

302,470

 

 

 

43,253

 

 

 

4.9

 

研究与开发

 

 

296,317

 

 

 

5.4

 

 

 

372,441

 

 

 

6.4

 

 

 

427,125

 

 

 

61,078

 

 

 

6.9

 

总运营成本和
开支

 

 

4,134,403

 

 

 

75.5

 

 

 

4,553,017

 

 

 

78.5

 

 

 

4,424,861

 

 

 

632,746

 

 

 

71.2

 

 

下表列出了我们和VIE集团支付给关联方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的绝对金额以及占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总净收入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营业成本和费用
与相关的发生
各方:

 

 

 

 

 

 

 

 

 

 

 

 

 

 

 

 

 

 

 

 

 

便利和服务

 

 

115,888

 

 

 

2.1

 

 

 

74,549

 

 

 

1.3

 

 

 

7,461

 

 

 

1,067

 

 

 

0.1

 

一般和行政

 

 

482

 

 

 

0.0

 

 

 

 

 

 

 

 

 

 

 

 

 

 

 

 

销售与市场营销

 

 

630

 

 

 

0.0

 

 

 

 

 

 

 

 

 

 

 

 

 

 

 

 

研究与开发

 

 

1,074

 

 

 

0.0

 

 

 

 

 

 

 

 

 

 

 

 

 

 

 

 

合计

 

 

118,074

 

 

 

2.1

 

 

 

74,549

 

 

 

1.3

 

 

 

7,461

 

 

 

1,067

 

 

 

0.1

 

 

108


 

 

便利和服务

便利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可变费用,包括与向第三方公司的背靠背担保服务费、信用评估、用户和系统支持、支付处理服务和收款相关的成本,与促进和服务贷款、工资和福利以及从事信用检查、数据处理和分析、贷款便利、用户和系统支持工作的人员的股份报酬相关的成本。

销售与市场营销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可变的营销和促销费用,包括与获取和保留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一般品牌和知名度建设有关的费用。工资和福利费用以及与我们和VIE集团的销售和营销人员相关的股份薪酬以及与我们的销售和营销团队相关的其他费用也包括在销售和营销费用中。借款人获取费用包括第三方网络渠道对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优化、信息馈送等网络营销服务的收费,以及其他方收取的与借款人获取相关的推荐费。

一般和行政

一般和行政费用主要包括与会计和财务、业务发展、法律、人力资源和其他人员有关的工资和福利以及股份报酬,以及与各种公司活动有关的专业服务费。

研究与开发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以及技术基础设施费用和服务器费用。

109


 

 

股份补偿

下表列出了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费用对我们和VIE集团的运营成本和费用细列项目的影响,无论是在绝对金额上还是在所示期间的总净营收中所占的百分比。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股份补偿

 

 

 

 

 

 

 

 

 

 

 

 

 

 

 

 

 

 

 

 

 

便利和服务

 

 

4,921

 

 

 

0.1

 

 

 

8,035

 

 

 

0.1

 

 

 

9,885

 

 

 

1,414

 

 

 

0.2

 

一般和行政

 

 

31,464

 

 

 

0.6

 

 

 

25,879

 

 

 

0.4

 

 

 

90,205

 

 

 

12,899

 

 

 

1.4

 

研究与开发

 

 

6,823

 

 

 

0.1

 

 

 

10,557

 

 

 

0.2

 

 

 

25,689

 

 

 

3,673

 

 

 

0.4

 

销售与市场营销

 

 

11,145

 

 

 

0.2

 

 

 

14,651

 

 

 

0.3

 

 

 

32,159

 

 

 

4,599

 

 

 

0.5

 

以股份为基础的合计
Compensation

 

 

54,353

 

 

 

1.0

 

 

 

59,122

 

 

 

1.0

 

 

 

157,938

 

 

 

22,585

 

 

 

2.5

 

 

税收

开曼群岛

嘉银金科 Inc.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嘉银金科 Inc.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我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取得的前200万港元利润按8.25%的所得税率征税,其余利润继续按现行16.5%的税率征税。此外,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我们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集团须遵守25%的法定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由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每三年重新评估一次。格隆云科和嘉音舒科在2022-2024年和2025-2027年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因为他们有资格成为HNTE。佳音科技因符合HNTE资格,于2025-2027年享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3-2024年,创臻软件获得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资格,享受12.5%的优惠税率。2022-2024年,广西创臻因属于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9%的优惠税率。从2025年起,广西创臻很可能不再属于鼓励产业目录但仍受益于中国西部15%的优惠税率。自2023年起,海南银科因在海南注册并从事鼓励类经营活动,享受15%的优惠税率。

鉴于我们和VIE集团被归类为一般纳税人,它们将按6%或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

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向我们在香港的中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率,除非相关香港实体满足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避免收入重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下的所有要求并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批准。如果我们的香港子公司满足税务安排下的所有要求,那么支付给香港子公司的股息将按5%的标准税率缴纳预扣税。

如果我们的开曼群岛控股公司或我们在中国境外的任何子公司被视为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居民企业”,将按25%的税率对其全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110


 

 

经营成果

下表汇总了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综合经营业绩,包括绝对金额和占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总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这些信息应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包含的相关说明一起阅读。任何时期的运营结果并不一定表明我们和VIE集团的未来趋势。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

 

 

人民币

 

 

%

 

 

人民币

 

 

美元

 

 

%

 

 

(以千为单位,百分比除外)

 

净收入

 

 

5,466,873

 

 

 

100.0

 

 

 

5,801,032

 

 

 

100.0

 

 

 

6,222,190

 

 

889,761

 

 

 

100.0

 

营业成本和费用:

 

 

 

 

 

 

 

 

 

 

 

 

 

 

 

 

 

 

 

 

 

便利和服务

 

 

(2,011,553

)

 

 

(36.8

)

 

 

(2,033,511

)

 

 

(35.1

)

 

 

(1,235,767

)

 

 

(176,712

)

 

 

(19.9

)

无法收回的津贴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预付费用及其他
流动资产及其他

 

 

(72,764

)

 

 

(1.3

)

 

 

(12,204

)

 

 

(0.2

)

 

 

(31,520

)

 

(4,507

)

 

 

(0.5

)

销售与市场营销

 

 

(1,538,913

)

 

 

(28.1

)

 

 

(1,913,868

)

 

 

(33.0

)

 

 

(2,427,979

)

 

 

(347,196

)

 

 

(39.0

)

一般和行政

 

 

(214,856

)

 

 

(3.9

)

 

 

(220,993

)

 

 

(3.8

)

 

 

(302,470

)

 

 

(43,253

)

 

 

(4.9

)

研究与开发

 

 

(296,317

)

 

 

(5.4

)

 

 

(372,441

)

 

 

(6.4

)

 

 

(427,125

)

 

 

(61,078

)

 

 

(6.9

)

总运营成本和
开支

 

 

(4,134,403

)

 

 

(75.5

)

 

 

(4,553,017

)

 

 

(78.5

)

 

 

(4,424,861

)

 

 

(632,746

)

 

 

(71.2

)

经营收入

 

 

1,332,470

 

 

 

24.5

 

 

 

1,248,015

 

 

 

21.5

 

 

 

1,797,329

 

 

 

257,015

 

 

 

28.8

 

取消承认的收益
负债

 

 

280,231

 

 

 

5.1

 

 

 

 

 

 

 

 

 

 

 

 

 

 

 

 

处置子公司损失

 

 

(2,012

)

 

 

(0.0

)

 

 

(14,431

)

 

 

(0.2

)

 

 

 

 

 

 

 

 

 

长期减值
投资

 

 

(91,236

)

 

 

(1.7

)

 

 

(51,923

)

 

 

(0.9

)

 

 

 

 

 

 

 

 

 

利息收入,净额

 

 

12,895

 

 

 

0.2

 

 

 

18,281

 

 

 

0.3

 

 

 

8,945

 

 

 

1,279

 

 

 

0.1

 

其他收入,净额

 

 

14,834

 

 

 

0.3

 

 

 

95,426

 

 

 

1.6

 

 

 

67,111

 

 

 

9,597

 

 

 

1.1

 

所得税前收入和
股权收入份额
方法投资

 

 

1,547,182

 

 

 

28.4

 

 

 

1,295,368

 

 

 

22.3

 

 

 

1,873,385

 

 

 

267,891

 

 

 

30.0

 

所得税费用

 

 

(247,616

)

 

 

(4.5

)

 

 

(238,900

)

 

 

(4.1

)

 

 

(337,652

)

 

 

(48,284

)

 

 

(5.4

)

应占权益亏损
方法投资

 

 

(1,990

)

 

 

(0.0

)

 

 

 

 

 

 

 

 

 

 

 

 

 

 

 

净收入

 

 

1,297,576

 

 

 

23.9

 

 

 

1,056,468

 

 

 

18.2

 

 

 

1,535,733

 

 

 

219,607

 

 

 

24.6

 

 

111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比较

净收入。我们和VIE集团的净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58.0 10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62.222亿元(8.898亿美元)。

贷款便利服务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0.118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51.125亿元(7.31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便利量从人民币1008亿元增加到人民币1290亿元(184亿美元)。

解除担保负债的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13.577亿元减少至2025年的人民币6.525亿元(约合933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和VIE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平均未偿贷款余额减少。

其他收入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4.315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4.572亿元(合6540万美元)。

运营成本和费用。我们和VIE集团的总运营成本和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45.530亿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44.249亿元(6.327亿美元),主要是由于与财务担保服务相关的费用减少,并被借款人收购费用和佣金费用的增加部分抵消。

便利和服务费用。我们和VIE集团的便利和服务费用从2024年的20.335亿元人民币减少到2025年的12.358亿元人民币(1.767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我们和VIE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平均未偿贷款余额减少。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备抵。我们和VIE集团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的备抵从2024年的人民币1220万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150万元(45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海外或有担保和其他流动资产备抵增加。
销售和营销费用。我们和VIE集团的销售和营销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19.139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24.280亿元(3.472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借款人收购费用和佣金费用增加。
一般及行政开支。我们和VIE集团的一般和管理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2.210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3.025亿元(合4330万美元),这主要是由于股份薪酬的增加。
研发费用。我们和VIE集团的研发费用从2024年的人民币3.724亿元增加到2025年的人民币4.271亿元(6110万美元),主要是由于专业服务费和员工相关成本的增加。

利息收入,净额。我们和VIE集团分别于2024年和2025年确认利息收入人民币1830万元和人民币890万元(合130万美元)

其他收入,净额。我们和VIE集团的其他收入从2024年的人民币9540万元减少到2025年的人民币6710万元(960万美元)。

所得税前收入及应占权益法投资亏损。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和VIE集团在2024年和2025年分别确认了所得税前收入和权益法投资的亏损份额为人民币12.954亿元和人民币18.734亿元(2.679亿美元)。

所得税费用。我们和VIE集团在2024年确认了2.389亿元人民币的税务费用,在2025年确认了3.377亿元人民币(4830万美元)。

净收入。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和VIE集团在2024年和2025年分别录得净收入人民币10.565亿元和人民币15.357亿元(2.196亿美元)。

最近的会计公告

有关最近的会计公告和我们采用某些会计规则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ad)。

112


 

 

通货膨胀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中国的通货膨胀并未对我们和VIE集团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23年12月、2024年12月和2025年12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变动百分比分别为下降0.3%、下降0.1%和0%。虽然我们和VIE集团过去没有受到通货膨胀的重大影响,但我们和VIE集团无法保证我们和VIE集团不会受到未来中国更高的通货膨胀率的影响。

b.
流动性和资本资源

我们和VIE集团的主要流动资金来源一直是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以及我们和VIE集团股东提供的资金,包括通过关联方的出资和贷款,这在历史上一直足以满足我们和VIE集团的营运资金以及我们和VIE集团几乎所有的资本支出需求。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分别为人民币3.702亿元、人民币5.405亿元和人民币6180万元(约合880万美元)。

2019年5月,我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其中我们发行和出售了总计4,025,000股ADS,代表16,100,000股A类普通股,为我们带来了约3,500万美元的净收益。

于2025年11月6日,上海集融至诚与若干金融机构(“贷款人”)订立贷款融资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提供最高为人民币6亿元(8,580万美元)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贷款融资的年利率等于超五年贷款最优惠利率,固定为3.5%,将于2032年11月11日到期。为确保贷款融资,集荣之城已同意将其拥有的若干商业物业抵押予贷款人,而其母公司Geerong Yunke已同意将其于集荣之城的100%股权质押予贷款人。此外,格融云科及嘉音科技已同意为贷款融资提供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担保。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已从贷款融资中提取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8,580万美元),其中人民币8,400万元(1,200万美元)将于2026年到期。

有关还款义务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载我们经审计的综合财务报表的“综合财务报表附注——附注14.银行借款”。

我们和VIE集团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这些现金和活期存款具有高流动性,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更短,在提取或使用方面不受限制。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我们和VIE集团目前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我们和VIE集团的预期经营现金流将足以满足我们和VIE集团未来12个月的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支出。然而,我们和VIE集团可能在未来需要额外的资金来为我们和VIE集团的持续运营提供资金。如果我们和VIE集团确定我们和VIE集团的现金需求超过我们和VIE集团当时手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我们和VIE集团可能会寻求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或获得信贷便利。增发和出售额外股权将导致我们和VIE集团股东的进一步稀释。发生债务将导致固定债务增加,并可能导致可能限制我们和VIE集团运营的经营契约。我们和VIE集团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有的话,将以我们可以接受的金额或条款提供融资。

尽管我们合并了VIE集团的业绩,但我们只能通过与VIE集团的合同安排获得现金余额或VIE集团的未来收益。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有关我们的公司结构对流动性和资本资源的限制和制约,请参见“—控股公司Structure。”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和离岸控股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我们被允许仅通过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向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提供资金,但须经政府当局的批准以及对出资和贷款金额的限制。此外,我们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出资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各自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资金,只能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向VIE集团提供人民币资金。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中国对离岸控股公司向中国实体提供贷款和直接投资的监管以及政府对货币兑换的管理可能会延迟或阻止我们使用进一步发行的收益向我们的中国子公司提供贷款或向其提供额外出资,这可能会对我们的流动性以及我们为业务提供资金和扩大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和“第14项。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用途的重大修改。”

113


 

 

下表列出了我们和VIE集团在所述期间的现金流量摘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单位:千)

 

合并现金流数据摘要:

 

 

 

 

 

 

 

 

 

 

 

 

提供的现金净额
经营活动

 

 

389,588

 

 

 

1,425,488

 

 

 

1,257,354

 

 

 

179,799

 

使用的现金净额
投资活动

 

 

(105,850

)

 

 

(783,520

)

 

 

(1,946,206

)

 

 

(278,303

)

提供的(用于)现金净额
融资活动

 

 

(193,481

)

 

 

(332,687

)

 

 

487,172

 

 

 

69,664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
年初现金

 

 

293,041

 

 

 

372,628

 

 

 

677,855

 

 

 

96,932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
年末现金

 

 

372,628

 

 

 

677,855

 

 

 

475,438

 

 

 

67,987

 

 

经营活动

2025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2.574亿元(1.798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净收入为人民币15.357亿元(2.196亿美元),主要调整为股份报酬人民币1.579亿元(2260万美元)、折旧和摊销人民币7090万元(1010万美元)、坏账准备、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人民币3150万元(450万美元)、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2570万元(370万美元)以及营运资金变动。营运资金变动主要是由于(i)与未收取的服务费有关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7.486亿元(1.071亿美元),这与便利化数量的增加相一致,(ii)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5.666亿元(8100万美元),以及(iii)由于我们和VIE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平均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应收金融资产增加人民币3.276亿元(4680万美元),被(i)或有担保负债增加人民币3.840亿元(5490万美元)部分抵销,原因是受担保服务约束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增加,(ii)应付税款增加人民币3.675亿元(5260万美元),以及(iii)递延担保收入增加人民币2.294亿元(3280万美元)。

2024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4.255亿元,主要是净收益人民币10.565亿元,主要经收回长期投资收益人民币69.0百万元、股份补偿人民币59.1百万元、长期投资减值人民币51.9百万元、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23.6百万元、折旧和摊销人民币17.9百万元、坏账准备、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人民币12.2百万元以及营运资金变动调整。营运资金变动主要是由于(i)与未收服务费有关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8.865亿元,这与不断增加的便利量一致;(ii)递延担保收入减少人民币6.574亿元,原因是我们和VIE集团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平均未偿还贷款余额减少;以及(iii)或有担保负债减少人民币7.282亿元,原因是担保服务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减少,部分被(i)由于背靠背担保安排导致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减少人民币14.945亿元,(ii)应收金融资产减少人民币7.017亿元,(iii)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1.906亿元,以及(iv)应付税款增加人民币1.248亿元所抵销。

2023年经营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896亿元,主要由于净收益人民币12.976亿元,主要经终止确认负债收益人民币2.802亿元、长期投资减值人民币9120万元、坏账准备、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人民币7280万元、股份报酬人民币5440万元、非现金租赁费用人民币2100万元、折旧和摊销人民币950万元以及营运资金变动调整。营运资金变动主要是由于(i)与未收服务费有关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增加人民币4.975亿元,这与不断增加的便利量相一致;(ii)由于背靠背担保安排,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人民币18.904亿元;(iii)应收金融资产增加人民币9.178亿元,部分被(i)递延担保收入增加人民币8.216亿元所抵消,(ii)或有担保负债增加人民币9.339亿元,原因是我们和VIE集团开始为自2022年底以来促成的某些贷款提供主要担保,(iii)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增加人民币4.45亿元,以及(iv)应付税款增加人民币2.193亿元。

114


 

 

投资活动

2025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462亿元(2.783亿美元),主要是由于投资现金流出给第三方公司人民币8.644亿元(1.236亿美元),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人民币6.351亿元(9080万美元),向关联方借款人民币5.500亿元(7860万美元),以及收购长期投资人民币2.384亿元(3410万美元),部分被关联方偿还贷款人民币2.5亿元(3580万美元)和收回长期投资收益人民币7130万元(102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投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7.835亿元,主要是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人民币7.391亿元,向关联方借款人民币1.200.0亿元,收购长期投资人民币9,760万元,其他投资活动投资及收款净额人民币2,330万元,部分被关联方偿还贷款人民币1.301亿元和收回长期投资收益人民币6,900.0亿元所抵消。

2023年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1.059亿元,主要由于收购长期投资7750万元、处置子公司,扣除处置现金6870万元,部分被其他投资活动收款净额5380万元、关联方偿还贷款3120万元抵销。

融资活动

2025年,融资活动提供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4.872亿元(6970万美元),主要是来自关联方的贷款人民币7.565亿元(1.082亿美元)和来自银行的贷款人民币6.696亿元(9580万美元),部分被偿还关联方的贷款人民币7.20亿元(103.0美元)、回购普通股人民币1.107亿元(1580万美元)和分配给股东的股息人民币1.082亿元(1550万美元)所抵消。

2024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3.327亿元,主要是由于向股东分配了人民币3.012亿元的股息和人民币5330万元的回购普通股,部分被关联方借款人民币2730万元所抵消。

2023年用于筹资活动的现金净额为人民币1.935亿元,主要是由于向股东分配了人民币1.567亿元的股息和人民币3810万元的回购普通股。

材料现金需求

我们和VIE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任何后续中期期间的重大现金需求主要包括我们和VIE集团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费用、税款和其他各种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支持我们的日常业务运营和资本支出。这些要求还包括我们和VIE集团偿还未偿还银行借款的义务。关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银行借款的合同到期情况,详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4。

除上述内容外,我们与VIE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并无任何重大资本及其他承诺、长期债务。

资本支出

我们和VIE集团在2023、2024和2025年的资本支出分别为人民币3150万元、人民币7.391亿元和人民币6.351亿元(合9080万美元)。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的资本支出主要用于购买某些商业物业、设备,包括服务器、计算机和其他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室装修。我们和VIE集团将继续进行资本支出,以满足我们和VIE集团业务的预期增长。

控股公司Structure

嘉银金科是一家控股公司,自身没有实质性经营。我们主要通过我们的子公司、合并VIE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嘉银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取决于我们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我们现有的中国子公司或任何新成立的子公司在未来以自己的名义产生债务,管理其债务的工具可能会限制其向我们支付股息的能力。此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和截至每年年底处于留存收益状况的合并VIE均需计提10%的税后利润

115


 

 

每年(如有的话)拨付若干法定公积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为止。此外,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法定公积金、全权委托基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产生留存收益并满足法定准备金拨款要求且直至这些准备金分别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时,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外商独资公司将股息汇出中国须经外管局指定银行审核。

c.
研发、专利与许可等

见“第4项。关于公司的信息— B.业务概况—知识产权。”

d.
趋势信息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部分所披露的情况外,我们并不知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任何合理可能对我们的净收入、收入、盈利能力、流动性或资本资源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趋势、不确定性、要求、承诺或事件,或将导致所报告的财务信息不一定表明未来的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

e.
关键会计估计

我们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要求我们做出判断、估计和假设。我们不断根据最近可获得的信息、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以及我们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的各种其他假设来评估这些估计和假设。由于使用估计是财务报告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我们的估计发生变化,实际结果可能与我们的预期不同。我们的一些会计政策在应用中要求比其他会计政策有更高程度的判断,并要求我们作出重大的会计估计。如果一项会计估计是根据作出该估计时高度不确定的事项的假设作出的,并且如果合理地可以使用不同的会计估计,或合理地可能定期发生的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会计估计被视为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以下关键会计估计涉及编制我们的财务报表时使用的最重要的判断。

信贷损失备抵

我们根据对这些金融资产合同期限内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为我们的金融资产确认备抵,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金融资产的应收款项和预付费用以及其他流动资产。

上述金融资产的备抵由各自交易对手的估计违约率驱动。与第三方估值公司助理,我们根据损失率和前瞻性因素估算违约率。外部因素,如CPI、GDP等,也都是在定期复核的基础上应用的,一旦我们意识到任何新的规律就会及时更新。由于上述因素的变化以及管理层对这些因素的判断,估计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此外,风险敞口可能难以估计,特别是在公司与某些交易对手的经验或透明度有限的情况下。我们对与信贷损失相关的关键假设的估计在整个报告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为人民币260万元(0.4百万美元),应收金融资产备抵转回为人民币140万元(0.2百万美元),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备抵为人民币1010万元(1.4百万美元)。如果构成估计损失率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总体估计损失率上升/下降10个百分点,将导致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和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备抵分别增加/减少人民币240万元(0.4百万美元)、人民币3.85千元(5.5千美元)和人民币110万元(0.2百万美元)。

担保责任

我们为我们促成的某些贷款直接或与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提供担保服务。我们在担保开始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一笔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在担保期限内释放为担保收入。我们还根据我们对未来支付的估计,分别记录了一项或有担保负债

116


 

 

借款人违约,最终由受担保的基础贷款的预计违约率决定。我们根据按年份划分的历史拖欠数据,并根据我们当前的风险和业务策略进行调整,我们认为这可能对未来期间产生潜在影响(如果有的话),根据池基础上受担保的基础贷款的历史违约率来估计借款人的违约率。或有担保在每个期末重新估值,以反映对未来支付的更新估计。管理层在以基础假设确定预计违约率时存在重大判断和估计,导致判断和主观性。截至2025年12月31日,递延担保收入和或有担保负债的未偿余额分别为人民币4.589亿元(6560万美元)和人民币5.898亿元(8430万美元)。如果构成违约率估计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整体估计违约率上升/下降10个百分点,则将导致或有担保负债增加/减少人民币5,900万元(840万美元)。

f.
表外安排

我们与VIE集团没有订立任何与我们和VIE集团的股份挂钩并归类为股东权益或未反映在我们和VIE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中的衍生合约。此外,我们和VIE集团在转让给未合并实体的资产中没有任何保留或或有权益,作为对该实体的信用、流动性或市场风险支持。我们在向我们提供融资、流动性、市场风险或信贷支持或与我们一起从事租赁、对冲或产品开发服务的任何未合并实体中没有任何可变权益。

g.
安全港

见本年度报告开篇“前瞻性陈述”。

项目6。董事、高级管理层和员工

a.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下表提供了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关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信息。

董事和执行官

年龄

职位/职称

严定贵

57

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Zhe Wang

43

技术和产品集团负责人

Chunlin Fan

50

首席财务官

Yifang Xu

48

董事兼首席风险官

Libin Wang

39

董事、财务副总裁

Yuhchang Hwang

71

独立董事

Meng Rui

58

独立董事

严定贵先生是我们的创始人,自2015年起担任我们的董事,自2016年起担任我们的首席执行官。2014年起任上海吴行家首席执行官,2011年起任佳音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创办我们公司之前,严先生曾于2007年至2010年担任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区域总经理。2000年至2006年,严先生担任上海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严先生于2023年获得日内瓦大学博士学位,2016年获得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硕士学位,1990年获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

Zhe Wang先生自2025年4月起担任我们集团技术与产品负责人。他在互联网和金融技术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技术领导经验。在加入公司之前,王先生曾于2015年至2025年在蚂蚁集团担任多个高级领导职务,负责监督消费金融业务中的关键技术职能,包括数据技术、风控系统和核心系统架构。2011年至2014年,任阿里巴巴集团技术专家。王先生于2006年获得浙江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学位。

Chunlin Fan先生此前曾于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在2022年5月重新加入公司之前,范先生于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零氪科技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范先生于2014年至2016年在上海理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兼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范先生还服务于广泛的国际公司,包括微软、野村、麦格理、工商银行国际、德勤和申银万国投资有限公司。范先生于2007年获得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MBA学位,并于1998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117


 

 

Yifang Xu女士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司董事。徐女士自2018年7月起担任我们的首席风险官。在加入我们公司之前,徐女士于2016年至2018年在蚂蚁金融服务集团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领导向消费者银行和领先的金融科技贷款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方面的各种贷款业务解决方案咨询和交付。2015年至2016年,徐女士在上海富锦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俗称华盛金融)担任首席运营官。2004年至2015年,徐女士曾在第一资本金融公司(NYSE:COF)担任信用卡业务和直销银行领域的风险管理、产品管理和分销渠道管理等多个职位,包括高级分析师、经理、高级经理和部门总监。徐女士于2004年获得西北大学家乐氏管理学院MBA学位,2000年获得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7年获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Libin Wang先生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司董事。王先生自2018年起担任我们的财务副总裁。2017-2018年在我司担任财务主管,2015-2017年担任我司资管主管。在加入我司之前,王先生于2008年至2014年任职于中国中船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王先生于2015年获得复旦大学会计学硕士学位,并于2008年获得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学位。

Yuhchang Hwang先生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行董事。自2013年以来,黄先生一直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作,担任会计学教授、财务和会计学系主任以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中国创新中心联席主任。他还自2013年起担任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名誉教授,并分别于1987年至1995年和1995年至2001年担任该大学的助理教授和终身副教授。黄先生自2015年起担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0315)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自2018年起担任其提名委员会主席。黄先生还自2016年起担任红大道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证:603650)独立董事,自2017年起担任其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主席。黄先生还自2017年起担任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证:603515)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黄先生在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联交所股票代码:1053)担任独立董事、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审计委员会成员。2015年至2017年,黄先生担任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300245)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2012年至2018年,黄先生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证:600019)担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黄先生于1987年获得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并于1979年获得国立政治大学理学硕士学位。

Meng Rui先生自2019年5月起担任我司董事。瑞先生自2012年起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教授,自2015年起担任中坤集团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财务教席职称。芮先生亦为香港中文大学终身教授,曾于2002年至2012年在香港中文大学担任多个职位,包括于2005年至2012年担任经济及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于2005年至2012年担任机构与管治中心副主任,并于2003年至2012年担任会计硕士项目主任及专业会计执行硕士。1997年至2002年,瑞先生担任香港理工大学中国会计与财务中心副主任。2016年至今兼任中远海能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1138,上交所:600026)独立董事,2017年至今担任上海赢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300609)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2017年至今担任上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600843)独立董事,2017年至今担任中国教育集团集团(上交所:839)独立董事,2018年至今担任碧桂园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上交所:6098)独立董事。2015年至2018年,芮先生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000333)担任独立董事。瑞先生也是多个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美国金融协会、财务管理协会、美国会计协会和香港证券学会。他也是香港金融工程协会的副会长。Rui先生分别于1997年和1996年获得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和MBA学位,均来自休斯顿大学,1993年获得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90年获得国际关系大学国际经济学学士学位。

118


 

 

b.
Compensation

2025年,我们向执行官和董事支付了总计人民币2,400万元(340万美元)的现金和福利。我们没有预留或累积任何金额以向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提供养老金、退休金或其他类似福利。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依法须缴纳相当于每位员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供款,用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法定福利以及住房公积金。我们的董事会可以确定支付给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薪酬委员会将协助董事审查和批准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结构。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我们与我们的执行官签订了雇佣协议。我们的每一位执行官都受雇于特定的时间段,该时间段将自动延长,除非我们或执行官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此类雇佣。我们可随时因执行人员的某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严重或持续违反或不遵守雇用条款和条件的承诺、董事会认为不影响执行人员职位的刑事犯罪、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的命令、不当行为不符合执行人员应尽和忠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犯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将其终止雇用,恕不另行通知或不支付报酬,或习惯性地忽视他或她的职责。行政人员可在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其雇用。

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在雇佣协议到期或提前终止期间和之后,严格保密地持有任何机密信息,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或向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但为我们的利益除外。各执行官还同意将其在执行官受雇于我们期间与受雇范围相关或利用公司资源的所有发明、改进、设计、作者原作、公式、工艺、物质成分、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掩模作品、执行官可能单独或共同构思或开发或简化为实践,或导致构思或开发或简化为实践的概念和商业秘密转让给我们公司。此外,所有执行官都同意受其协议中规定的不竞争和不招揽限制的约束。具体而言,每位执行官已同意将其所有工作时间、注意力和技能投入到我们的业务中,并尽最大努力履行其职责。此外,每名执行人员已同意,在其雇佣关系终止或雇佣协议到期后的某段时间内,不会:(i)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受聘、有关或感兴趣,无论是作为股东、董事、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与我们开展任何直接竞争的业务,(ii)招揽或引诱或试图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客户、客户、代表或代理人,或(iii)雇用、招揽或引诱或试图雇用、招揽或引诱我们的任何高级职员、经理、顾问或雇员。

我们已与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订立赔偿协议,据此,我们同意就该等人士因担任该等董事或高级人员而提出的索偿而招致的某些责任及开支,向我们的董事及执行人员作出赔偿。

股权激励计划

我们维持股份激励计划,以吸引、激励、留住和奖励人才,为我们的高级职员、员工、董事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提供额外激励,并促进我们业务的成功和股东的利益。

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6年9月,佳音科技通过了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佳音科技向我们的创始人、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授予此类公司的股份奖励。佳音科技的流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根据2016年计划的所有奖励可能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3,500,000股佳音科技股份。于2016年9月及2018年10月,向我们若干雇员及高级人员授出1332.15万份及285.16万份购股权,以购买佳音科技各自数目的股份,其中484.89万份购股权随后被注销,行使价为每股人民币3.5元,归属期为4.5年。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所涉嘉音科技的全部13,500,000股股份由金木水火土投资持有,在行使购股权后,我们的员工和高级职员成为金木水火土投资的有限合伙人,这使得这些承授人能够在代表各自授予的奖励的嘉音科技中享有实益所有权。截至本年度报告出具日,金木水火土投资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金木水火土营销,由严定贵先生控制。授予的所有未行使期权

119


 

 

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项下已注销或置换为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因本计划项下授予的期权全部注销而终止。

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

2019年2月,我们通过了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允许授予购买我们普通股的期权。采用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替代我们的2016年股票激励计划。根据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所有尚未行使的期权已被注销或替换为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期权。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最初可能获得股权奖励的普通股数量上限为54,000,000股。就采纳2019年计划而言,我们分别注销于2016年9月及2018年10月授出的2,377,000份及1,169,000份购股权。2025年4月28日,我们的董事会将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预留发行的A类普通股总数增加了24,000,000股额外A类普通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我们已授出购买合共73,938,00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之后被没收、注销或行使的期权)的期权和收取合共29,800,000股A类普通股(不包括在相关授予日之后被没收、注销或归属的RSU)的RSU。

我们成立了Dream Glory L.P.,以持有根据我们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潜在奖励的相关股份。2017年12月,鉴于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设立,向2,700股普通股发行,随后转让给Dream Glory L.P。2019年2月,我们与Dream Glory L.P.订立持股委托协议,据此,Dream Glory L.P.受托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与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有关的股份,并且Dream Glory L.P.追溯接受该持股委托。Dream Glory L.P.将尽其合理的最大努力促进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的行使,并根据我们的指示将Dream Glory L.P.持有的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股份无偿转让给奖励的承授人或存托银行或其代名人,作为ADS结算任何奖励的证据,以代替普通股。Dream Glory L.P.有权作为嘉银金科 Inc.的成员享有权利,但Dream Glory L.P.不可撤销地同意,其将(i)在任何成员股东大会上投弃权票,或在股东大会上担任任何职能,或(ii)未经我们的书面同意,不得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押公司普通股,以及按我们的书面指示出售、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押普通股。

该2,700股每股面值0.0001美元的普通股随后被细分为54,000,000股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的普通股。Dream Glory L.P.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Dream Glory L.P.的普通合伙人为New Dream,由严定贵先生控制。

以下各段对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进行了总结。

计划管理。我们的董事会或董事会任命的委员会担任计划管理人。董事会或委员会亦可委出一名或多于一名董事会成员,以授予或修订奖励或采取其他行政行动。

奖项类型。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权授予购买普通股的期权、授予限制性股票和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

授标协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均应以奖励接受者与我公司之间的奖励协议为凭证,该协议可能是证明此类奖励的任何书面通知、协议、条款和条件、合同或其他文书或文件。

资格。计划管理人可在以下合资格个人中进行选择,可向其授予奖励:(i)我们的雇员和(ii)不是我们雇员的董事;但条件是不得向居住在欧盟任何国家和任何其他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授予奖励,根据适用法律,这些国家不允许向非雇员授予奖励。

奖项期限。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的每项奖励应在授予日期后不超过十年归属或行使,除非计划管理人延长。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规定,每项股份奖励可提前终止。除非计划管理人另有决定或授标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授标仅可在合资格个人终止向我们提供服务前行使。凡在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十周年日仍未兑现的奖励,自动终止。

归属时间表及其他限制。计划管理人可酌情决定适用于根据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奖励的个人归属时间表和其他限制,包括与我们相关的归属条件

120


 

 

经营业绩、受让人的部门业绩及其个人业绩。归属时间表载于授标协议。

行权价和买入价。计划管理人在确定奖励价格方面拥有酌处权,奖励价格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与基础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值相关的可变价格,并受到多项限制。

终止。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自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满十周年之日起,即

修订、中止或终止。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修订、修改或终止,未经授予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重大方式对该等修订、中止或终止前已授予或授予的任何奖励产生不利影响。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可随时终止、修订或修改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除非为遵守适用法律需要股东批准或该修订涉及(i)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下可供选择的股份数量的任何增加(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允许的任何调整除外),或(ii)延长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期限或自授予之日起超过十年的期权的行权期。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的董事会可能会决定遵循母国惯例,不寻求股东批准对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任何修订或修改。

转让限制。还须遵守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转让限制以及适用的授标协议中规定的限制,除计划中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外,所有授标均不可转让,并且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出售、转让、预期、转让、转让、转让、质押、产权负担或押记的约束。

选项。下表汇总了我们根据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董事和执行官的尚未行使的期权。

姓名

职务

普通

股份

底层

期权

获奖

期权

运动

价格

授予日期

到期

日期

Chunlin Fan

首席财务官

*

人民币3.5

2019年11月25日

2029年11月24日

Yifang Xu

董事兼首席风险官

*

人民币3.5

2019年11月25日

2029年11月24日

Libin Wang

 

董事、财务副总裁

 

*

 

人民币3.5

 

2019年11月25日

 

2029年11月24日

*不到我们流通股的1%。

RSU。下表汇总了根据2019年股票激励计划合法授予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的未偿还的RSU。

姓名

职务

普通股

底层

受限制股份单位合法批出

合法授予日期

Yifang Xu

 

董事兼首席风险官

 

5,600,000

2022年9月5日

 

 

 

 

8,000,000

 

2025年5月1日

Libin Wang

董事、财务副总裁

3,360,000

2022年10月25日

Chunlin Fan

 

首席财务官

 

2,400,000

 

2023年4月19日

Zhe Wang

技术和产品集团负责人

*

2025年9月29日

*不到我们流通股的1%。

c.
董事会惯例

我们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无需持有我公司任何股份即可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董事如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对与我公司订立的合约、交易或安排,或拟议的合约、交易或安排拥有权益,须在我们的董事会议上宣布其权益的性质。任何董事向我们的董事发出的一般通知,大意是他是任何指明公司或商号的成员、股东、董事、合伙人、高级人员或雇员,并须被视为在其后可能与该公司或商号订立的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中拥有权益,须被视为就任何该等合约作出的充分权益声明,

121


 

 

如此作出或订立的交易或安排,而在该通知发出后,该董事无须就任何特定合约、交易或安排发出任何进一步或特别通知。任何董事可就任何合约、交易或安排,或任何建议的合约、交易或安排投票,尽管他可能对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感兴趣,如他这样做,他的投票将被计算在内,并可在审议任何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并就该等合约、交易或安排进行表决的任何董事会议上被计算在法定人数之内。我们的董事会可以行使我们公司的所有权力,借入资金、抵押或抵押其承诺、财产和未催缴的资本或其任何部分,以及在借入资金时发行债权证、债权证股票或其他证券或作为我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债务、责任或义务的担保。我们没有任何董事与我们订立服务合约,订明终止服务时的利益。

董事会各委员会

我们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通过了三个委员会各自的章程。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和职能介绍如下。

审计委员会。我们的审计委员会由Yuhchang Hwang先生和Meng Rui先生组成,并由Yuhchang Hwang先生担任主席。Yuhchang Hwang先生和Meng Rui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我们的董事会还确定,Yuhchang Hwang先生和Meng Rui先生均具备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并具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成熟度。审计委员会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审计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选择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并预先批准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与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起审查任何审计问题或困难以及管理层的回应,并批准所有拟议的关联方交易,如S-K条例第404项所定义;
与管理层和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每年审查和重新评估我们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充分性;
与管理层和我们的内部审计师以及我们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定期举行会议;
定期向全体董事会报告;和
我们的董事会不时特别委托给我们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薪酬委员会。我们的薪酬委员会由Yuhchang Hwang先生、Yifang Xu女士和Libin Wang先生组成,并由TERM3先生担任主席。Yuhchang Hwang先生满足《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我们的薪酬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审查和批准与我们的董事和执行官有关的薪酬结构,包括所有形式的薪酬。我们的首席执行官可能不会出席任何审议其薪酬的委员会会议。赔偿委员会除其他外负责:

就我们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向董事会进行审查和批准;
监督并就首席执行官以外的我们的高级职员和雇员的薪酬提出建议;
审查并向董事会推荐我们董事的薪酬和福利
在考虑到与该人独立于管理层有关的所有因素后,选择或接受薪酬和福利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的建议;和
审查和管理所有长期激励薪酬、股票期权、年度奖金、员工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我们的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由严定贵先生、Yifang Xu先生和严定贵先生组成,并由TERM3先生担任主席。提名和公司治理

122


 

 

委员会协助董事会挑选有资格成为我们董事的个人,并确定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

物色及推荐候选人,以供选举或重选为我们的董事会成员,或获委任填补任何空缺;
审查每名现任董事的表现,并在决定是否建议留任该董事时考虑该等评估结果;
就公司治理事项向董事会提供政策和程序建议
监督遵守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包括审查我们的程序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确保适当遵守;
每年评估自己的业绩;和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和行动。

董事的职责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董事对我们公司负有受托责任,包括忠诚的义务、诚实行事的义务,以及以他们认为符合我们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义务。我们的董事也必须只为适当的目的行使他们的权力。我们的董事还对我们公司负有义务,行使他们实际拥有的技能,以及一个相当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行使的谨慎和勤奋。此前曾认为,董事在履行职责时不必表现出比其知识和经验的人可能合理预期的更大程度的技能。然而,英格兰和英联邦法院在所需技能和护理方面已朝着客观标准迈进,开曼群岛很可能会遵循这些权威。在履行对我们的注意义务时,我们的董事必须确保遵守我们不时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欠的义务被违反,我们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如果我们的董事所承担的义务被违反,股东可能有权以我们的名义寻求损害赔偿。

我们董事会的职能和权力包括,除其他外: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在该等会议上向股东报告其工作;
宣派股息及分派;
委任主席团成员及厘定主席团成员的任期;
行使我公司借款权力,以我公司财产作抵押;和
批准我们公司的股份转让,包括将这些股份登记在我们的股份登记册中。

董事及执行人员的任期

除我公司大会另有决定外,我公司董事不少于三人,不设董事人数上限。我们的董事可以通过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选举产生,也可以通过我们的董事会决议(无论是填补临时空缺还是作为现有董事会的补充)。我们的董事不受任期限制,任期至其任期届满或其继任者应已当选并符合资格,或直至其职位另有空缺为止。任何董事可藉特别决议免职,即使我们经修订及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或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中有任何规定(但不影响根据该协议提出的任何损害赔偿要求)。此外,如(其中包括)董事(i)破产或与其债权人作出任何安排或组成;(ii)死亡或被发现精神不健全或变得精神不健全;(iii)以书面通知方式向我公司辞职;(iv)未经我公司董事会特别请假,则该董事将自动被免职,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会议,且董事会决议其职位空缺;(v)被任何适用法律禁止担任董事;或(vi)根据我们经修订和重述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规定被免职。我们董事的薪酬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也可以由普通决议决定。董事没有强制退休年龄。

我们的高级职员由我们的董事会任命并由其酌情任职。

123


 

 

d.
员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人数分别为925人、1028人和1155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的1,127名员工位于上海,18名在北京,8名在中国的某些其他城市,2名在新加坡。下表按职能列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细分:

 

职能

 

数量
员工

 

便利及服务部门

 

 

165

 

总务和行政部门

 

 

183

 

销售和营销部

 

 

397

 

研发部

 

 

410

 

合计

 

 

1,155

 

 

我们和VIE集团相信,我们和VIE集团为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方案和鼓励主动行动的动态工作环境。因此,我们和VIE集团总体上能够吸引和留住合格人员,并保持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随着我们和VIE集团扩展我们和VIE集团的业务,我们和VIE集团计划在大数据分析、风险管理和运营管理等领域雇用更多有经验和有才华的员工。

根据中国法规的要求,我们和VIE集团参与各种法定员工福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即养老金缴款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失业保险计划、工伤保险计划和生育保险计划,以及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国法律,我们和VIE集团必须按我们和VIE集团员工的工资、奖金和某些津贴的特定百分比向员工福利计划供款,最高不超过当地政府不时规定的最高金额。此外,我们和VIE集团为我们和VIE集团的高级管理层购买了责任保险和附加商业健康保险。

我们和VIE集团认为,我们和VIE集团与我们和VIE集团的员工保持着良好的工作关系,我们和VIE集团没有发生任何重大的劳资纠纷。

e.
股份所有权

下表列出了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普通股的实益所有权信息:

我们的每一位董事和执行官;
我们认识的每个人实益拥有我们5%以上的普通股。

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的已发行普通股总数为209,318,184股,其中包括Dream Glory持有的78,000,000股普通股。L.P.作为根据我们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发行的股份的受托股东,其中22,454,240股为期权基础股份,42,480,000股为根据我们的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有权获得的受限制股份单位基础,其余13,065,760股为未来发行预留。Dream Glory L.P.将不会在我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其持有的此类普通股进行投票。

实益所有权是根据SEC的规则和规定确定的。在计算一个人实益拥有的股份数量和该人的所有权百分比时,我们将该人有权在60天内获得的股份包括在内,包括通过行使任何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利或转换任何其他证券。然而,这些股份不包括在计算任何其他人的所有权百分比中。

我们采取了二重类普通股结构。下表的计算基于209,318,184股普通股(即101,318,184股A类普通股之和(不包括ADS形式的6,781,816股A类普通股

124


 

 

发行人根据其股份回购计划购回并作为库存股持有)和108,000,000股B类普通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

 

 

截至2026年3月31日实益拥有的普通股

 

 

A类
普通的
股份

 

 

乙类
普通的
股份

 

 

百分比
总计
普通的
分享一个
转换后的基础

 

 

百分比
总量
投票
动力**

 

董事和执行官:

 

 

 

 

 

 

 

 

 

 

 

 

严定贵(一)

 

 

1,360,000

 

 

 

108,000,000

 

 

 

52.2

 

 

 

91.5

 

Yifang Xu(2)

 

 

5,454,776

 

 

 

 

 

 

2.6

 

 

 

 

Libin Wang

 

*

 

 

 

 

 

*

 

 

 

 

Chunlin Fan

 

*

 

 

 

 

 

*

 

 

 

 

Zhe Wang

 

 

 

 

 

 

 

 

 

 

 

 

Yuhchang Hwang

 

 

 

 

 

 

 

 

 

 

 

 

Meng Rui

 

 

 

 

 

 

 

 

 

 

 

 

董事和执行官作为一个群体

 

 

8,776,928

 

 

 

108,000,000

 

 

 

55.8

 

 

 

91.5

 

主要股东:

 

 

 

 

 

 

 

 

 

 

 

 

新梦想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

 

 

1,360,000

 

 

 

108,000,000

 

 

 

52.2

 

 

 

91.5

 

Sunshinewoods控股有限公司(3)

 

 

23,446,492

 

 

 

 

 

 

11.2

 

 

 

2.0

 

Dream Glory L.P.(4)

 

 

17,380,004

 

 

 

 

 

 

8.3

 

 

 

 

 

*实益拥有的股份不到我们总流通股的1%。

**对于本栏所包括的每一个人和团体,投票权百分比的计算方法是将该个人或团体实益拥有的投票权除以我们作为单一类别的所有A类和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就所有须经股东表决的事项而言,每股A类普通股有权投一票,每股B类普通股有权投十票,作为一个类别共同投票。每股B类普通股可由其持有人随时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一旦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转让给任何非该持有人关联的个人或实体,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1)
指New Dream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1,360,000股A类普通股和108,000,000股B类普通股。New Dream由严定贵先生全资拥有,而严定贵先生为New Dream的唯一董事。New Dream的注册地址为Sertus Incorporations(BVI)Limited,Sertus Chambers,P.O. Box 905,Quastisky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2)
代表Yifang Xu女士直接持有的A类普通股,其中5,454,776股A类普通股归属于RSU。就该等5,454,776股A类普通股而言,Yifang Xu女士已给予不可撤销的代理,以将该等普通股的投票权授予我们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的计划管理人,因此,该等普通股被排除在Yifang Xu女士的投票权之外。Yifang Xu女士的经营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友友世纪广场1号楼18层,邮编200122。
(3)
指Sunshinewoods Holdings Limited或Sunshinewoods(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3,446,492股普通股。Sunshinewoods由我公司员工Guanglin Zhang先生全资拥有。Zhang Guanglin先生是Sunshinewoods的唯一董事。Sunshinewoods的注册地址为Sertus Incorporations(BVI)Limited,Sertus Chambers,P.O. Box 905,Quastisky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4)
代表Dream Glory L.P.持有的17,380,004股普通股,Dream Glory L.P.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根据Dream Glory L.P.与我们订立的持股委托协议,该公司没有任何投票权或投资权。Dream Glory L.P.成立的目的是持有根据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授予的潜在奖励的相关股份。Dream Glory L.P.的普通合伙人为New Dream,由严定贵先生控制。Dream Glory L.P.的注册地址为Sertus Chambers,P.O. Box 905,Quastisky Building,Road Town,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

125


 

 

截至2026年3月31日,美国登记在册的持有人共持有15,184,545股ADS,代表60,738,180股A类普通股,约占我们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0%。我们的已发行B类普通股没有一股由在美国有记录的持有人持有。

我们并不知悉任何可能于其后日期导致我们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安排。

f.
披露注册人为追回错误判给的赔偿而采取的行动

不适用。

126


 

 

a.
主要股东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E.持股。”

b.
关联交易

与嘉银卓越的交易

我们与VIE集团聘请上海嘉银卓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银卓越”,原名“上海嘉银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向我们推荐在线投资者。We and the VIE group paid Jiayin Zhuoyue referration service fees.我们和VIE groups paid Jiayin Zhuoyue referration service fees。嘉银卓越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控制。

我们和VIE集团在2023、2024和2025年分别向嘉银卓越支付了人民币1.155亿元、人民币7450万元和人民币750万元(约合110万美元)的推荐服务费。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付嘉银卓越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1.3百万元、人民币27.0百万元和人民币6.9百万元(合1.0百万美元)。

与上海嘉银的交易

上海嘉音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控制。

2024年,我们和VIE集团向上海嘉银提供了总额为人民币1.20亿元的无息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笔借款已收回。于2025年,我们与VIE集团向上海嘉银提供总额为人民币250.0百万元(合3570万美元)已于2025年收回的无息贷款,以及向上海嘉银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0百万元(合4290万美元)的计息贷款,固定年利率为3%,于6个月内到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嘉银卓越的款项分别为人民币0.5百万元、零和人民币3.012亿元(4310万美元)。

我们与VIE集团租用一定空间的年租金及相关费用在2023、2024及2025年分别为人民币250万元、零及零。

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向上海嘉银借入无息贷款,用于我们的日常运营,本金为人民币7.20亿元(1.030亿美元),到2025年已全部偿还。

与Keen Best的交易

2020年,我们透过附属公司Geerong(HK)及另一独立买方与China Smartp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China Smartpay”)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人民币9200万元收购Keen Best Investment Limited(“Keen Best”)的35股普通股,代表中国Smartpay全资附属公司Keen Best的35%股权。

截至2023年、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我们将我们和VIE集团按比例应占权益被投资方的净亏损计入收益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零和零。2023年,VIE集团向Keen Best提供了总额为人民币1,390万元的无息贷款。Keen Best是我们的关联企业之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贷款已全部偿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们已无法对Keen Best施加重大影响。考虑到被投资方的业务预测,我们在2023年对该项投资进行了全面减值。

2024年,我们在Keen Best的股权投资获得了人民币6900万元,并在综合经营报表中的其他收入净额中入账。

127


 

 

与Sunshinewoods的交易

2024年,我们与VIE集团为日常经营向Sunshinewoods借入有息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750万元,固定利率为8%,期限为360天,其中人民币580万元已于2024年偿还,其余贷款已于2025年以相同利率展期一年。

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向Sunshinewoods借款,用于我们的日常运营,本金为人民币1470万元(210万美元),为期一年,固定利率为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应付贷款相关的应付Sunshinewoods款项分别为零、人民币22.2百万元和人民币38.0百万元(合540万美元)。

与新梦想的交易

2025年,我们与VIE集团向New Dream借入有息贷款,用于我们的日常运营,本金为人民币2180万元(310万美元),为期一年,固定利率为8%。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与应付贷款相关的应付New Dream款项分别为零、零和人民币2260万元(合320万美元)。

向Dream Glory L.P.、New Dream和Sunshinewoods支付的股息

2024年8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125美元的股息,于2024年9月支付给截至2024年8月27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20美元的股息,于2025年7月支付给截至2025年7月14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未支付股息相关的应付Dream Glory L.P.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3.9元和人民币47.2百万元(约合67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未支付股息相关的应付New Dream的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690万元和人民币1.426亿元(约合204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与未支付股息相关的应付Sunshinewoods款项分别为零和人民币3050万元(440万美元)。

与佳音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佳音科技服务”)的交易

2024年,我们为佳音科技服务提供贷款便利服务,佳音科技服务通过信托作为唯一受益人为贷款提供资金。佳音科技服务由我们的创始人、董事兼首席执行官严定贵先生控股。我们与VIE集团于2023、2024及2025年分别产生零、人民币31.0百万元及零贷款便利服务费。应收佳音科技服务款项于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分别为零、人民币440万元及零。

在2025年,我们和VIE集团租用办公空间出租给佳音科技服务,相关费用在2025年为人民币0.5百万元(0.1百万美元)。

与佳音科技及其股东的合约安排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与上海财银合作协议

见“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股份激励计划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股份激励计划。”

128


 

 

就业协议和赔偿协议

见“第6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B.薪酬——雇佣协议和赔偿协议。”

c.
专家和律师的兴趣

不适用。

项目8。财务资料

A.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

我们附上了作为本年度报告一部分提交的合并财务报表。

法律程序

我们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我们可能会不时受到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我们资源的转移,包括我们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股息政策

2018年3月,佳音科技向股东进行了4亿元的现金分红。嘉银金科此前未就我股A类普通股宣派或支付现金股息。

2023年3月28日,我司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公司可选择自2023年起,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两次,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合并基础上的税后净收入的15%。董事会将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进行股息分配。2023年7月1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0美元。(“2023年7月股息”)2023年7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约为2150万美元。2024年1月8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40美元。(“2024年1月股息”)。2024年1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为2120万美元。2024年8月16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125美元的现金股息,或每股ADS 0.50美元(“2024年8月股息”)。2024年8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为2660万美元。2024年11月19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经修订的股息政策”),以全部取代先前的股息政策,并立即生效。根据经修订的股息政策,我们可选择自2025年起,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及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不少于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2025年3月27日,为了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对经修订的股息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以增加年度股息金额,以便我们可以选择从2025年开始,每个财政年度宣派和分配一次现金股息,总额约为我们上一财政年度税后净收入的30%。我们董事会将根据我们的经营业绩、现金流、一般财务状况、资本要求、合同限制和董事会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因素酌情决定在任何特定财政年度进行股息分配。2025年5月20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派发每股普通股0.20美元的现金股息,即每股ADS 0.80美元。(「 2025年5月股息」)有关2025年5月股息的现金分配总额约为4,110万美元。

我们是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为了让我们向我们的股东和ADS持有人分配任何股息,我们可能依赖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向我们支付的某些款项可能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此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中国公司,例如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我们的每一家中国子公司和截至每年年底处于留存收益状况的合并VIE均须每年拨出至少10%的税后利润(如有),用于为某些法定公积金提供资金,直至该等公积金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此外,我们的每个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酌情将其基于中国会计准则的税后利润的一部分分配给可自由支配的盈余基金。The

129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资金不作为现金红利分配。在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产生留存收益并满足法定准备金拨付要求且该等准备金分别达到其注册资本的50%之前,我们的中国子公司和合并VIE可在股东批准后分配股息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依赖中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和其他股权分配来满足我们可能有的任何现金和融资需求,而对中国子公司向我们付款的能力的任何限制都可能对我们开展业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我们的董事会对是否分配股息有酌处权,但须遵守开曼群岛法律的某些要求。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开曼群岛公司可从利润或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支付股息,如果这将导致公司无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即使我们的董事会决定支付股息,形式、频率和金额将取决于我们未来的运营和收益、资本要求和盈余、一般财务状况、合同限制和董事会可能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就我们的普通股宣派的任何股息,应平等支付给A类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如果我们对我们的普通股支付任何股息,我们将向作为此类A类普通股的登记持有人的存托人支付就我们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应支付的股息,然后存托人将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按该等ADS持有人所持有的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比例向我们的ADS持有人支付这些金额,包括根据该协议应付的费用和开支。我们普通股的现金股息,如果有的话,将以美元支付。

B.重大变化

除本年度报告其他地方所披露的情况外,自本年度报告所载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日起,我们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

项目9。要约及上市

a.
要约及上市详情

我们的ADS(每份ADS代表我们的四股A类普通股)已于2019年5月10日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我们的ADS交易代码为“JFIN”。”

b.
分配计划

不适用。

c.
市场

我武生物ADS自2019年5月10日起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代码为“JFIN”。

d.
出售股东

不适用。

e.
稀释

不适用。

f.
发行费用

不适用。

项目10。补充资料

a.
股本

130


 

 

不适用。

b.
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我们是一家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的公司事务受我们不时修订的组织备忘录和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开曼群岛普通法的约束。

以下是我们目前有效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的重要条款摘要,只要它们与我们普通股的重要条款有关。

一般

我们所有已发行和流通在外的A类和B类普通股均已缴足且不可评税。非开曼群岛居民的我国股东可自由持有其普通股并投票。

股息

我们的普通股股东有权获得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宣布的股息,但须遵守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以及《公司法》。此外,我们的股东可以普通决议宣派股息,但任何股息不得超过我们的董事建议的金额。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股息只能从利润或股份溢价中支付,前提是,在支付之后,我们将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的债务。

会员名册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必须保留一份成员登记册,其中必须有:

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连同各成员所持股份的声明,该声明应确认(i)就各成员的股份支付或同意视为已支付的金额,(ii)各成员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以及(iii)成员所持有的每一相关类别的股份是否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权,如果具有,该投票权是否有条件;
任何人的姓名作为会员记入名册的日期;及
任何人不再是会员的日期。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公司的会员名册是其中所列事项的表面证据(即会员名册将就上述事项提出事实推定,除非被反驳),而在会员名册中登记的会员将被视为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的事项,拥有与其在会员名册中的名称相对应的股份的合法所有权。

如任何人的姓名被错误地记入或遗漏于成员名册,或如在将任何人不再是成员的事实记入名册时出现失责或出现不必要的延误,受委屈的人或成员或任何成员或公司本身可向开曼群岛大法院申请命令更正该名册,而法院可拒绝该申请,或如信纳案件的公正,作出清册整改令。

投票权

就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而言,每名登记的A类普通股持有人经投票表决后,每股有权投一票,而每名登记的B类普通股持有人经投票表决后,每股有权投十票。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的持有人应在任何时候对提交给股东投票的所有决议一并投票。我司普通股股东有权收到我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发言和投票。在任何股东大会上,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须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除非是由会议主席或一名或多于一名亲自出席或由代表出席的股东(或如是法团或其他非自然人,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或代理人)共同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公司所有在股东大会上具有投票权的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表决权的百分之十。股东通过的普通决议需要获得A股股东的赞成票

131


 

 

股东大会投票的简单多数票,而特别决议要求获得不少于股东大会投票三分之二的赞成票。在《公司法》和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的情况下,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也可以通过我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一致书面决议。如更改名称或更改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等重要事项,将须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及股东提案

作为一家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没有义务召开股东年度大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规定,我们可以(但没有义务)在每一年举行一次股东大会,作为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在召集该会议的通知中指明该会议本身,而年度股东大会将在我们的董事可能决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

开曼群岛法律只规定股东有有限的权利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并没有规定股东有权将任何提案提交股东大会。然而,这些权利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允许我们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他们共同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我们公司所有已发行和流通股所附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十,要求召开我们的股东特别大会,在这种情况下,董事有义务召集该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将如此要求的决议付诸表决。

股东大会所需的法定人数由一名或多名股东组成,他们合计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少于在该股东大会上有投票权的我公司所有已发行和已发行股份所附的全部票数的三分之一(1/3),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如为公司或其他非自然人,则由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出席。召开我们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其他股东大会需要至少提前七个日历天的通知。

转换

每股B类普通股可随时根据持有人的选择转换为一股A类普通股。A类普通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转换为B类普通股。持有人将B类普通股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给不是该持有人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或通过投票代理或以其他方式将附加于该数量B类普通股的投票权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转让给不是该持有人关联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则该B类普通股应自动立即转换为同等数量的A类普通股。

普通股转让

在以下我们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限制下,我们的任何股东可以通过通常或共同形式的转让文书或我们董事会批准的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其全部或任何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全权酌情拒绝登记任何未缴足或我们拥有留置权的普通股的任何转让。我们的董事也可以拒绝登记任何普通股的任何转让,除非:

向我们提交转让文书,并附上与之相关的普通股的证书和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证据,以表明转让人进行转让的权利;
转让文书仅就一类股份而言;
如有需要,转让文书已正确盖章;
转让给联名持有人的,普通股拟转让给的联名持有人不超过四名;及
转让的普通股对我们没有任何留置权。

如果我们的董事拒绝登记转让,他们有义务在提交转让文书之日后的两个日历月内,向每一转让人和受让人发送拒绝登记的通知。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转让登记,在符合指定证券交易所的任何通知规定后,可在我们的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和期间(不超过任何日历年度的整个三十(30)天)暂停。

132


 

 

清算

在我公司清盘时,如果我们的股东之间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清盘开始时的全部股本,则盈余将按其在清盘开始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的比例在我公司股东之间分配,但须从有应付款项的股份中扣除应付我公司的所有款项,以支付未付催缴款项或其他方式。如果我们可供分配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实收资本,将进行资产分配,以便尽可能近地由我们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面值的比例承担损失。我们是一家根据《公司法》注册成立的豁免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我们的成员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分别持有的股份未支付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我们的组织备忘录包含一个声明,我们的会员的责任是如此有限。

关于普通股的催缴和没收普通股

我们的董事会可在至少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和地点之前的十四个日历日之前,在送达该等股东的通知中,不时就其普通股的任何未付款项向股东发出催缴通知。根据某些条款和条件,已被催缴且在规定时间仍未支付的普通股将被没收。

赎回、回购及交出普通股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选择或其持有人的选择,按照在发行此类股份之前、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特别决议可能确定的条款和方式发行此类股份。我们公司也可以回购我们的任何股份,条件是此类购买的方式和条款已获得我们的董事会或我们的股东的普通决议批准,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授权。根据《公司法》,任何股份的赎回或回购可以从我公司的利润中或从为该赎回或回购目的而进行的新发行股份的收益中支付,或者从资本(包括股份溢价账户和资本赎回储备)中支付,前提是公司能够在支付后立即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支付到期债务。此外,根据《公司法》,不得赎回或回购此类股份(a)除非已全额缴清,(b)如果此类赎回或回购将导致没有流通在外的股份,或(c)如果公司已开始清算。此外,我公司可能会接受无偿放弃任何已缴足股份。

股份的权利变动

如股本在任何时候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股份,则任何类别的股份所附带的全部或任何权利,可经该类别已发行股份持有人的一致书面同意或经该类别股份持有人单独会议通过的特别决议批准而更改,但须受该类别股份当时所附带的任何权利或限制的规限。除非该类别股份的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否则以优先或其他权利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所获授予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因与该类别股份或其后产生或发行更多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地位的股份,或因公司赎回或购买任何类别的任何股份而被更改。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不应被视为因设定或发行具有优先或其他权利的股份而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具有增强或不同投票权的股份。

查阅簿册及纪录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我们的普通股持有人将没有一般权利查阅或获得我们的会员名册或公司记录的副本(但有权获得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我们的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以及我们登记的抵押和费用的副本)。然而,我们将向我们的股东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现任董事的姓名可通过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进行的搜索获得。

133


 

 

资本变动

我们的股东可不时藉普通决议:

按决议规定的数额增加股本,分为类别和数额的股份;
合并并将我们的全部或任何股本分割为比我们现有股份更大数额的股份
将我们现有的股份,或其中任何股份细分为比我们的组织章程大纲所确定的金额更少的股份;但在细分中,就每一减少的股份支付的金额与未支付的金额(如有的话)之间的比例将与就减少的股份所产生的股份的情况相同;和
注销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由任何人采取或同意由任何人采取的任何股份,并按如此注销的股份数额减少我们的股本数额。

然而,除非对B类普通股和A类普通股的面值作出相同的更改(视情况而定),否则不得对A类普通股或B类普通股的面值作出上述或其他方面的更改。

在遵守《公司法》的前提下,我们的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以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减少我们的股本和任何资本赎回储备。

c.
材料合同

除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及本年度报告所述以外,我们并无订立任何重大合约。

d.
外汇管制

见“第4项。公司信息— B.业务概况—监管——有关外汇的监管。”

e.
税收

以下关于投资ADS或A类普通股的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的摘要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有效的法律及其相关解释,所有这些都可能发生变化。本摘要不涉及与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有关的所有可能的税务后果,例如州、地方和其他税法或开曼群岛、中国和美国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法规定的税务后果。就讨论涉及开曼群岛税法事项而言,它代表了我们开曼群岛法律顾问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的意见。在讨论涉及中国税法事项的范围内,它代表我们的中国法律顾问金杜的意见。

开曼群岛税务

开曼群岛目前不对基于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的个人或公司征税,也不存在遗产税或遗产税性质的税收。除可能适用于在开曼群岛执行或在执行后带入开曼群岛管辖范围内的文书的印花税外,开曼群岛政府没有征收可能对我们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税款。开曼群岛不是适用于向我公司支付或由我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双重征税条约的缔约方。开曼群岛没有外汇管制条例或货币限制。

就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支付股息和资本将不会在开曼群岛征税,向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的任何持有人支付股息或资本将不需要预扣税款,处置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ADS获得的收益也不会被征收开曼群岛所得税或公司税。

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考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外成立且在中国境内具有“事实上的管理机构”的企业,就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言,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一般须就其全球收入以及报税义务缴纳统一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事实上的管理主体”被定义为对企业的制造和经营、人员和人力资源、财务和财产具有物质和整体管理和控制的主体。此外,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发布的82号文规定,中国企业或中国企业集团控制的某些离岸注册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将被归类为中国居民企业:(a)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部门主要在中国开展业务;(b)其财务和人力资源决策须经中国境内的个人或机构确定或批准;(c)企业的主要资产、会计账簿和公司印章,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档案位于或保存在中国;及(d)有表决权的企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半数或以上惯常居住在中国。如果中国税务机关出于中国企业所得税目的将我们公司或我们的任何海外子公司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可能会产生若干不利的中国税务后果。我们或海外子公司(视情况而定)将按全球收入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此外,我们向非中国企业股东支付的股息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我们的非中国企业股东因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而实现的任何收益也将被征收10%的预扣税。对于我们支付给非中国个人股东的股息以及此类非中国个人股东在转让ADS或A类普通股时实现的任何收益,预扣税率可能会提高至20%。这些税率可能会因适用的税收协定而降低。

SAT于2015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即SAT Bulletin 7,该公告取代或补充了此前在俗称“SAT 698号文”的通告下的某些规则。根据SAT Bulletin 7,非中国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资产,包括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可能会被重新定性,并被视为中国应税资产的直接转让,如果这种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是为了逃避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而设立的。因此,这种间接转让产生的收益可能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根据SAT Bulletin 7,“中国应税资产”包括归属于中国境内机构的资产、中国境内不动产以及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就中国机构资产的间接境外转移而言,相关收益将被视为与中国机构有效关联,因此将计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因此将按25%的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标的转让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或对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与在中国设立非居民企业没有有效关联的,将按10%的税率征收中国企业所得税,但须遵守适用的税收协定或类似安排下可用的税收优惠待遇,且有义务支付转让款的一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SAT Bulletin 7的实施细节仍有待观察。如果SAT Bulletin 7被税务机关确定适用于我们涉及中国应税资产的某些交易,我们进行相关交易的离岸子公司可能需要花费宝贵的资源来遵守SAT Bulletin 7或确定相关交易不应根据SAT Bulletin 7征税。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关的风险——我们面临着有关其非中国控股公司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不确定性。”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的安排或税务安排,如果香港居民企业被视为非中国税务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的股份,则该中国企业向该香港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的预扣税率从10%的标准税率降至5%。根据SAT 81号文,该税务安排对手方的一家居民企业,除其他外,要享受税收安排项下减少的预扣税,应满足以下条件:(i)其必须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规定百分比的股权和投票权;(ii)其应在收到股息前12个月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企业的该百分比。

135


 

 

美国联邦所得税考虑因素

以下讨论总结了根据现行法律,投资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对美国持有人(定义见下文)的重大美国联邦所得税后果。本次讨论基于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的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包括经修订的1986年美国国内税收法典,或该法典、根据其颁布的现有和拟议的财政部条例、司法权威、美国国内税务局或IRS公布的行政职位以及其他适用的权威,均截至本年度报告之日。上述所有权限都可能发生变化,该变化可能追溯适用,并可能对下文所述的税务后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没有要求IRS就以下讨论中所作的陈述和得出的结论作出任何裁决,也无法保证IRS或法院将同意我们的陈述和结论。此外,本次讨论不涉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权或处置有关的美国联邦遗产、赠与、医疗保险或替代性最低税收考虑,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考虑。除下文具体说明外,本讨论不涉及通过位于、组织或居住在美国境外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或其分支机构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后果,包括适用于在非美国金融机构(美国持有人可能通过这些机构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账户的预扣税或报告义务,也不描述与《外国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制度相关的任何税务后果。

本讨论仅适用于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资本资产(通常是为投资而持有的财产)的美国持有人(定义如下)。讨论既没有涉及对任何特定投资者的税务后果,也没有描述适用于特殊税务情况人员的所有税务后果,例如:

银行和某些其他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养老金计划;
合作社;
受监管的投资公司;
房地产投资信托;
股票和证券或货币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使用或被要求使用盯市会计方法的人员;
受《守则》第877条约束的美国某些前公民或居民;
受美国反倒置规则约束的实体;
免税组织或实体(包括私人基金会);
功能货币不是美元的人员;
作为跨式、对冲、转换或综合交易的一部分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实际或建设性地拥有代表我们总投票权或价值10%或更多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根据行使员工股权授予或以其他方式作为补偿而获得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合伙企业或其他传递实体,或通过此类实体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的人;
由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任何毛收入项目在适用的财务报表中确认,因此需要加速确认的人员;或者
在我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直接、间接或通过归属方式持有美国存托凭证或A类普通股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的人。

136


 

 

如果合伙企业(包括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被视为合伙企业的实体或安排)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税务待遇一般将取决于合伙人的地位和合伙企业的活动。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就投资和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税务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以下讨论仅供参考,不能代替仔细的税务规划和建议。持有人应就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其特定情况的适用,以及根据美国联邦遗产法或赠与税法或任何州、地方或非美国税收管辖或任何适用税收条约的法律产生的任何税收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就以下讨论而言,“美国持有人”是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实益拥有人,即,就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

美国公民或居民的个人;
在美国、其任何州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中或根据其法律创建或组织的公司;
遗产,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均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或
信托,如果(i)美国境内的法院能够对其行政管理行使主要管辖权,并且一名或多名美国人(如《守则》中所定义)有权控制其所有实质性决定,或者(ii)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条例进行了有效的选举,将此类信托视为国内信托。

下文的讨论假定存款协议和任何相关协议中包含的陈述是真实的,并且这些协议中的义务将根据其条款得到遵守。

ADS

如果您拥有我们的ADS,那么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您通常应被视为这些ADS所代表的基础A类普通股的所有者。因此,A类普通股用于ADS的存款或提款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被动外资公司

一般

根据我们ADS的市场价格、我们的资产价值以及我们的收入和资产的性质和构成,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中,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是一家被动的外国投资公司或PFIC。然而,我们认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

PFIC地位的确定是基于一项年度确定,直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做出,并且涉及广泛的事实调查,包括按季度确定我们所有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我们赚取的每一项收入的性质。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美国国税局(IRS)将同意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因此,无法保证我们在任何纳税年度都不会被视为PFIC,或者IRS不会对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采取相反的立场。我们将成为PFIC,用于任何纳税年度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如果适用适用的透视规则,或者:

我们这一年的毛收入中至少有75%是被动收入;或者
我们在该年度的资产价值(一般根据季度平均值确定)的至少50%可归属于生产或持有用于生产被动收入的资产。

为此,被动收入一般包括股息、利息以及某些类型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此外,现金、现金等价物、为投资目的而持有的证券以及某些其他类似资产通常被归类为被动资产。我们将被视为拥有资产的比例份额,并从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至少25%(按价值计算)股票的任何其他公司的收入中获得比例份额。

137


 

 

尽管这方面的法律不明确,但出于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我们将合并后的VIE及其子公司视为由我们拥有,因为我们对这些实体的运营行使有效控制,并且因为我们有权获得它们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我们将它们的经营业绩合并到我们的合并后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财务报表中。然而,如果确定我们不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合并VIE及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我们的收入和资产构成将发生变化,我们可能更有可能在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

我们的资产价值和/或我们的收入或资产的性质和构成的变化可能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PFIC。确定我们是否将成为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可能部分取决于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反映在我们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可能取决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市场价格,可能会不时大幅波动),也可能受到我们如何以及以多快的速度使用我们的流动资产以及我们从我们的运营中产生并在任何发行中筹集的现金的影响。在估计我们的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价值时,我们考虑了我们的市值。除其他事项外,如果我们的市值下降,我们可能更有可能成为PFIC,因为我们的流动资产和现金(为此目的被视为产生被动收入的资产)可能会在我们整体资产的价值中占更大的百分比。此外,虽然我们认为我们的分类方法和估值方法是合理的,但美国国税局可能会质疑我们对商誉和其他未入账无形资产的分类或估值,这可能会导致我们成为或成为一个或多个纳税年度的PFIC。

在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要求提交一份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报告。

我们强烈鼓励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以及以下讨论的选举的可用性、应用和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2023年期间的美国持有者

以下讨论总结了在我们被/被视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正如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对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的后果。我们强烈鼓励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税年度(或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其他应税年度)内持有我们ADS和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就PFIC规则的适用以及下文讨论的选举的可用性和后果咨询其税务顾问。

视同出售选举。由于我们相信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课税年度被视为PFIC,如果你在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课税年度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我们一般将在你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所有后续年度继续被视为与你有关的PFIC,除非我们不再是PFIC(正如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12月31日的课税年度,2025),并就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作出“视同出售”选择。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您将被视为已按其公允市场价值出售了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并且从此类视为出售中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受以下两段所述规则的约束。在视同出售选择后,只要我们没有在随后的纳税年度成为PFIC,就作出该选择的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将不会被视为PFIC的股份,因此,就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或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应税处置中获得的任何收益而言,您将不受下述规则的约束。我们强烈建议您咨询您的税务顾问,如果您可以进行视同销售选择,那么进行视同销售选择的可能性和后果。

盯市选举。由于我们相信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课税年度是PFIC,如果您在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应课税年度(或我们是PFIC的任何其他应课税年度)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如果没有做出“视同出售”的选择(如上文所述),除非您做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下所述),就您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超额分配”以及您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出售或其他处置(包括质押)中确认的任何收益而言,您通常将受到特殊和不利的税收规则的约束。为此,您在一个纳税年度收到的分配高于您在前三个纳税年度或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收到的年均分配的125%,将被视为超额分配。根据这些规则:

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将在您持有ADS或A类普通股期间按比例分配;
分配给分配或收益的纳税年度的超额分配或确认收益的金额,以及分配给我们作为PFIC的第一个纳税年度之前的贵公司持有期内的任何纳税年度的金额,将被视为普通收入;和

138


 

 

超额分配或已确认收益相互分配给其他应纳税年度的金额将适用于每一年对个人或公司(如适用)有效的最高税率,由此产生的税款将适用于一般适用于少缴税款的利息费用。

由于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如果您在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或我们是PFIC的任何其他纳税年度)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如果我们的任何非美国子公司是公司(或我们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其他公司)也是该纳税年度的PFIC,为适用本规则的目的,您将被视为拥有每一家被归类为PFIC的此类非美国公司(每一家此类公司,较低级别的PFIC)的按比例数量(按价值)的股份。关于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由于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PFIC,如果您在我们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或我们作为PFIC的任何其他纳税年度)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而不是受上述税收和利息收费规则的约束,您可以选择将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作为普通收入计入按市值计价的方法,前提是此类ADS或A类普通股构成“可上市股票”。有价证券是指根据适用的财政部法规的定义,在合格的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上定期交易的股票。我们的ADS,而不是我们的普通股,在纳斯达克上市,这是一个符合这些目的的合格交易所。因此,只要我们的ADS仍然在纳斯达克上市并定期交易,而你们是此类ADS的美国持有者,我们预计我们作为PFIC的每个纳税年度都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但在这方面不作任何保证。

如果你作出按市值计价的选择,除非我们的ADS不再在合格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定期交易,或IRS同意撤销该选择,否则它将在作出选择的纳税年度和随后的所有纳税年度生效。美国持有人应咨询其税务顾问,了解是否可以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举,以及在这种美国持有人的特定情况下进行选举是否可取。

因为不能对我们可能拥有的任何较低级别的PFIC进行按市值计价的选择,如果我们是任何纳税年度的PFIC,就我们的ADS进行按市值计价选择的美国持有人可能会继续根据一般PFIC规则就该美国持有人在我们持有的任何投资中的间接权益承担税收和利息费用,这些投资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PFIC的股权。

量化宽松基金选举。在某些情况下,PFIC的股东可以通过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将其在当前基础上获得的PFIC收入份额计入收入,从而避免上述不利的税收和利息收费制度。然而,如果我们是PFIC(正如我们认为我们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只有当我们同意每年向您提供适用的财政部法规中规定的PFIC年度信息报表时,您才能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进行合格的选择基金选择。我们目前不打算准备或提供使您能够进行合格的选举基金选举的信息。

在我们现在或曾经是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或曾经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将被要求提交一份包含美国财政部可能要求的信息的年度报告。

我们强烈鼓励您就PFIC规则适用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投资以及上述选举的可用性、应用和后果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2023年后收购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

以下讨论总结了美国ADS和A类普通股持有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获得其ADS或A类普通股的后果。如上所述,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正如上文进一步讨论的,确定PFIC地位是基于一项年度确定,直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时才能做出,并且涉及广泛的事实调查,包括确定我们所有资产的季度公平市场价值以及我们赚取的每一项收入的性质。此外,PFIC规则的适用在几个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向您保证IRS会同意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因此,无法保证我们不会在2024年、2025年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也无法保证IRS不会对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采取相反的立场。如果我们在2024年、2025年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被视为PFIC,我们的ADS和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者在这些纳税年度的待遇一般在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2023年期间的美国持有者”中描述。我们强烈鼓励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或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或随后的任何纳税年度)持有美国ADS和A类普通股的美国人咨询他们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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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FIC规则的应用以及在我们被视为PFIC的任何纳税年度中上述选举的可用性和后果的顾问。

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股息和其他分配。

根据上文讨论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我们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向您进行的任何分配的总额(包括为反映中国或其他预扣税而预扣的任何金额)将作为股息征税,但以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确定的从我们当前或累计收益和利润中支付的为限。如果您拥有我们的A类普通股,或者如果您拥有我们的ADS,则由存托人实际或建设性地收到,则此类收入(包括任何预扣税款)将包含在您当天的总收入中。由于我们不打算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原则来确定我们的收益和利润,因此通常支付的任何分配将作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股息”报告。此类股息将不符合《守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扣除资格。

如果股息由“合格外国公司”支付且满足下文讨论的其他条件,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收到的股息可能有资格获得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税率。非美国公司(不包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为PFIC的公司)一般将被视为合格外国公司(i)就该公司就在美国已建立的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的股份(或由此类股份支持的美国存托股份)支付的股息或(ii)如果该非美国公司有资格享受与美国的合格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其中包括信息交流计划。但是,如果非美国公司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是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则不被视为合格外国公司。正如上文在“––被动外国投资公司––一般”中所讨论的,我们不认为我们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是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的PFIC。然而,我们认为,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我们是PFIC。

根据已发布的IRS通知,普通股或普通股,或代表此类股份的美国存托股(例如我们的ADS),如果在纳斯达克上市,则被视为在美国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我们的ADS是(但不是我们的普通股)。根据现有的指导意见,尚不清楚A类普通股是否会被视为在美国的成熟证券市场上易于交易,因为只有我们的ADS,而不是基础的A类普通股在美国的证券市场上市。我们相信,但我们无法向您保证,如果我们对由我们的ADS代表的A类普通股支付股息,但不是对没有如此代表的普通股支付股息,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此外,如果我们在中国税法下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考虑”),那么我们可能有资格享受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所得税条约的好处。如果我们有资格获得此类福利,那么我们为A类普通股支付的股息,无论这些股份是否由我们的ADS代表,都将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但须遵守适用的限制(包括由于我们在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或前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而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

即使股息将被视为由合格的外国公司支付,如果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在除息日前60天开始的121天期间内没有持有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60天(不考虑所有权的某些时期,而美国持有人的损失风险减少),或者如果该美国持有人根据《守则》第163(d)(4)条选择将股息收入视为“投资收入”,则该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获得降低的税率。此外,如果收到股息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有义务就基本相似或相关财产的头寸支付相关款项,则利率下调将不适用于合格外国公司的股息。即使满足了最短持有期,这一禁止也适用。如果我们在支付此类股息的纳税年度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PFIC,则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将没有资格就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息获得减税税率。

就我们就ADS或A类普通股支付的任何股息适用于合格股息收入的较低税率,以及在本年度报告日期之后适用法律的任何变化的影响,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

根据某些条件和限制(包括最短持有期要求),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向贵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的任何中国预扣税(税率不超过美国规定的适用税率——在有资格享受该条约利益的美国持有人的情况下,中国所得税条约)一般将被视为有资格从贵公司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中扣除或抵免的外国税款,但须遵守一般适用于外国税收抵免的各种限制和不允许规则。为计算外国税收抵免限制,就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向您支付的股息将被视为来自美国以外来源的收入,通常将构成被动类别收入。然而,财政部规定(即“外国税收抵免

140


 

 

Regulations”)对外国税收提出了额外要求,以使其有资格获得外国税收抵免,并且无法保证这些要求将得到满足。美国国税局的一份通知显示,美国国税局正在考虑提议修订《外国税收抵免条例》,还允许纳税人推迟适用《外国税收抵免条例》的许多方面,直至另行通知。

美国持有人可以在计算您的应税收入时扣除股息的任何非美国预扣税,而不是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但须遵守美国法律普遍适用的限制(包括,如果美国持有人就在同一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任何外国所得税申请外国税收抵免,则该美国持有人没有资格获得在该纳税年度支付或应计的其他可贷记外国所得税的扣除)。与确定外国税收抵免有关的规则很复杂,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

您将在出售或交换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收益或损失,金额等于出售或交换实现的金额与您在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中调整后的税基之间的差额。根据上文“—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2023年期间的美国持有人”下的讨论(如上文所述,这可能适用于2023年之后收购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美国持有人),此类收益或损失一般将是资本收益或损失。目前持有美国ADS或A类普通股超过一年的非公司美国持有人(包括个人)的资本收益可能有资格享受减税税率。资本损失的扣除受到限制。

出于外国税收抵免限制目的,您在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时确认的任何收益或损失通常将被视为美国来源的收入或损失。然而,如果我们因中国税务目的而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且对处置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征收中国税款(见“第10项。附加信息— E.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考虑”),则有资格享受美国与中国之间所得税条约优惠的美国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收益视为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中国来源收入,但须遵守某些限制。如果做出这样的选择,如此处理的收益将被视为外国税收抵免目的的单独类别或“一篮子”收入。在您的特定情况下,您应该咨询您的税务顾问,了解如何正确处理收益或损失,以及是否可以获得外国税收抵免。

信息报告和备份扣留

向IRS报告信息和备用预扣税一般将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在某些情况下,在美国境外)支付给您的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有关的股息,以及出售或交换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收益,除非您提供正确的纳税人识别号并进行任何其他必要的证明,一般是在IRS表格W-9上,或者您以其他方式确立了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豁免。备用预扣税不是附加税。作为备用预扣税预扣的金额通常允许作为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负债的抵免,如果您向IRS提出适当的退款申请并及时提供任何所需信息,您可能有权获得根据备用预扣税规则预扣的任何超额金额的退款。

美国持有人应就信息报告和备用扣缴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关于外国金融资产的信息

作为个人(以及由个人密切持有的某些实体)的美国持有人一般将被要求报告我们的名称、地址以及与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权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确定我们的ADS或A类普通股是其中一部分的类别或发行。这些要求有例外情况,包括在某些金融机构维持的账户中持有的ADS或A类普通股的例外情况,以及如果所有“特定外国金融资产”(定义见守则)的总价值在该纳税年度的任何时点不超过75,000美元或在该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不超过50,000美元,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美国持有人应就这些信息报告规则的适用问题咨询其税务顾问。

f.
股息和支付代理

不适用。

g.
专家声明

141


 

 

不适用。

h.
展示文件

我们须遵守适用于外国私营发行人的《交易法》的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要求,并须向SEC提交报告和其他信息。具体而言,我们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即12月31日,每年提交一份表格20-F的年度报告。向SEC提交的所有信息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在SEC网站www.sec.gov上获得,或在SEC维护的公共参考设施中检查和复制,地址为100 F Street,N.E.,Washington,D.C. 20549。您可以在支付复制费后,通过写信给SEC索取文件副本。作为一家外国私人发行人,我们不受《交易法》规定季度报告和代理声明的提供和内容的规则的约束,高级职员、董事和主要股东不受《交易法》第16条中包含的报告和短期利润回收条款的约束。

我们将向ADS的存管人Citibank,N.A.提供我们的年度报告,其中将包括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运营审查和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向我们的股东普遍提供的所有股东大会通知和其他报告和通讯。存托人将向ADS持有人提供此类通知、报告和通讯,并应我们的要求,将向所有ADS记录持有人邮寄存托人从我们收到的任何股东大会通知中包含的信息。

i.
子公司信息

有关我们子公司的清单,请参阅“第4项。公司信息— C.组织Structure。”

j.
向证券持有人提交的年度报告

不适用。

142


 

 

项目11。关于市场风险的定量和定性披露

外币风险

基本上我们所有的收入和开支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我公司嘉银金科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我们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合并后的VIE及其附属公司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我们以人民币为报告货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年度内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发生时适用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交易损益在综合收益表中确认。

我们不认为我们目前有任何重大的直接外汇风险,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此类风险敞口。虽然总的来说我们的外汇风险敞口应该是有限的,但由于我们的业务价值实际上是以人民币计价的,而我们的ADS将以美元进行交易,因此贵公司对我们ADS的投资价值将受到美元和人民币之间汇率的影响。

人民币兑换成包括美元在内的外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率进行的。自2010年6月以来,中国政府允许人民币兑美元缓慢升值,尽管也有人民币兑美元贬值的时期。特别是,2015年8月11日,中国央行允许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2%。自那以来,人民币兑美元一直波动,有时显著且不可预测。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底,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10%。2020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6%。2021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2%。2022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8%。2023年后期,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约3%,2024年初对美元逐步贬值约2%。2024年期间,人民币对美元贬值约3%。在与贸易相关的不确定性和利差扩大的情况下,人民币在2025年上半年继续贬值,然后在2025年下半年有意义地回升,年底的水平与2024年初大致相同。很难预测未来市场力量或中国或美国政府的政策会对人民币和美元的汇率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的局势可能持续多久,人民币与美元的关系可能何时、如何再次发生变化,很难预测。

如果我们的经营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将对我们从兑换中获得的人民币金额产生不利影响。相反,如果我们决定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我们普通股或ADS的股息,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美元兑人民币升值将对我们可获得的美元金额产生负面影响。

利率风险

我们没有因市场利率变化而面临重大风险,我们也没有使用任何衍生金融工具来管理我们的利息风险敞口。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

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影响我们平台的贷款服务需求。例如,利率下降可能会导致潜在借款人从其他渠道寻求价格更低的贷款。高利率环境可能会导致竞争性投资选择的增加,并抑制在线投资者对我们平台的投资欲望。我们预计利率的波动不会对我们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然而,我们无法就未来不会因市场利率变动而承受重大风险作出保证。

我们可能会将现金投资于生息工具。投资于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生息工具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率风险。由于利率上升,固定利率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而如果利率下降,浮动利率证券产生的收益可能低于预期。

143


 

 

项目12。股票证券以外证券的说明

a.
债务证券

不适用。

b.
认股权证及权利

不适用。

c.
其他证券

不适用。

d.
美国存托股票

我们的ADS持有者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

作为ADS持有者,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您将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服务

 

费用

发行ADS(例如,在存入A类普通股时发行ADS、在AD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不包括因分配A类普通股而发行的ADS)

 

每份ADS最高发行5美分

 

注销ADS(例如,在ADS(s)与A类普通股的比率发生变化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注销用于交付存款财产的ADS)

 

每份ADS最高取消5美分

 

派发现金股息或其他现金分配(例如,在出售权利和其他权利时)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根据(i)股票股息或其他免费股票分配,或(ii)行使购买额外ADS的权利分配ADS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分销ADS以外的证券或购买额外ADS的权利(例如,在分拆时)

 

每持有ADS最高5美分

 

ADS服务

 

在存托银行设立的适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ADS最高5美分

 

ADS转让的登记(例如,在登记ADS的已登记所有权转移时、在ADS转入DTC时和反之亦然,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

 

每份ADS(或其零头)最多转让5美分。

 

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例如,将部分权利ADS转换为完全权利ADS时,或将受限制的ADS转换为可自由转让的ADS时,以及反之亦然).

 

每转换ADS(或其零头)最多5美分。

 

作为ADS持有者,您还将负责支付某些费用,例如:

税收(包括适用的利息和罚款)和其他政府收费;

144


 

 

A类普通股在股份登记册上登记时可能不时生效的登记费,适用于A类普通股在作出存款或提款时分别以托管人、存托银行或任何代名人的名义向或从其名下转让的登记费;
一定的电缆、电传和传真传输和交付费用;
开户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生的费用
存托银行因遵守适用于A类普通股、ADS和ADR的外汇管制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以及
存托银行、托管人或任何代名人因ADR计划而产生的费用、收费、成本和开支。

(i)发行ADS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ii)注销ADS的费用向为其发行ADS的人(在ADS发行的情况下)和被注销ADS的人(在ADS注销的情况下)收取。就存托银行发行的ADS转化为DTC而言,ADS发行和注销费用可能会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并可能代表受益所有人(视情况而定)向接收正在发行的ADS的DTC参与者或持有ADS的DTC参与者(视情况而定)收取,并将由DTC参与者(根据当时有效的DTC参与者的程序和做法)记入适用的受益所有人账户。分配的ADS费用和收费以及ADS服务费向持有人收取,截至适用的ADS记录日期。在分配现金的情况下,适用的ADS费用和收费的金额从正在分配的资金中扣除。在(i)现金以外的分配和(ii)ADS服务费的情况下,截至ADS记录日期的持有人将被开具ADS费用和收费金额的发票,并且这些ADS费用和收费可能会从向ADS持有人的分配中扣除。对于通过DTC持有的ADS,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分配的ADS费用和收取的ADS服务费,可以在通过DTC进行的分配中扣除,可以按照DTC规定的程序和做法向DTC参与者收取,DTC参与者依次向其持有ADS的受益所有人收取该等ADS费用和收取的金额。在(i)登记ADS转让的情况下,ADS转让费将由ADS被转让的ADS持有人或ADS被转让的人支付,(ii)将一个系列的ADS转换为另一系列的ADS,ADS转换费将由ADS被转换的持有人或转换后的ADS交付的人支付。

在拒绝支付存托银行费用的情况下,存托银行可以根据存款协议的条款,拒绝所要求的服务,直到收到付款为止,或者可以从将向ADS持有人进行的任何分配中抵消存托银行费用的金额。某些存托人费用和收费(例如ADS服务费)可能会在ADS发行结束后不久开始支付。请注意,您可能需要支付的费用和收费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并且可能会由我们和存托银行更改。您将收到此类更改的事先通知。

存托银行可根据我们与存托银行不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通过提供就ADR计划或其他方式收取的ADS费用的一部分,向我们偿还我们因ADR计划而产生的某些费用。

145


 

 

第二部分

项目13。违约、拖欠股息和拖欠

没有。

项目14。对证券持有人权利和收益使用的重大修改

见“第10项。附加信息— B.《公司章程大纲》对证券持有人权利的描述,保持不变。

项目15。控制和程序

评估披露控制和程序

根据《交易法》第13a-15(b)条的要求,我们的管理层已对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e)条)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得出结论,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我们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地确保了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和提供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在SEC规则和表格规定的时间段内得到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并且我们根据《交易法》提交或提交的报告中要求我们披露的信息得到积累并传达给我们的管理层,以便能够及时就所要求的披露做出决定。

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年度报告

我们的管理层负责建立和维护充分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定义见《交易法》第13a-15(f)条),在我们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监督和参与下,我们的管理层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基于这一评估,我们的管理层确定,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2025年12月31日是有效的。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由于条件的变化,控制可能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和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与我们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详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业务和行业相关的风险——如果我们未能实施和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我们可能无法准确报告我们的经营业绩、履行我们的报告义务或防止欺诈。”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我司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就我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鉴证报告,载于本年度报告第F-4页。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在本年度报告表格20-F所涵盖的期间内,我们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没有发生任何对我们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项目16a。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

我们的董事会已确定,Yuhchang Hwang先生和Meng Rui先生均具备SEC规则含义内的“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资格,并具备《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规则》含义内的财务成熟度。Yuhchang Hwang先生和Meng Rui先生满足《上市规则》第5605(a)(2)条的“独立性”要求

146


 

 

纳斯达克股票市场规则,并符合《交易法》第10A-3条规定的独立性标准。审计委员会将监督我们的会计和财务报告流程以及对我们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

项目16b。Code of Ethics

我们的董事会于2018年12月通过了适用于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我们已在我们的网站https://ir.jiayin-fintech.com/上发布了一份我们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

项目16c。首席会计师费用和服务

下表列出了我们的主要外聘审计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就所示期间提供的某些专业服务按以下指定类别划分的费用总额。

 

 

2024

 

 

2025

 

 

(US $ ' 000)

 

 

(US $ ' 000)

 

审计费用

 

 

1,763

 

 

 

1,589

 

审计员相关费用(1)

 

 

50

 

 

 

21

 

前任审计师

 

 

125

 

 

 

 

(1)“审计相关费用”是指我们的主要审计师为鉴证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未作为审计费用报告的费用总额。

我们审计委员会的政策是预先批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所有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项目16d。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豁免

不适用。

项目16e。发行人及附属买方购买权益证券

2022年6月13日,我们的董事会批准了一项股份回购计划,根据该计划,我们可以在自2022年6月13日开始的12个月期间内回购总价值为1000万美元的普通股。回购股份方案于2022年6月16日公开公告。自2023年6月起,我们的董事会批准延长股份回购计划,期限为12个月,每年一次,最近一次于2025年6月4日批准延长。根据延长股份回购计划,公司可在2026年6月12日之前回购其普通股,总价值不超过股份回购计划下的剩余余额。2025年8月,董事会批准了对现有股份回购计划的调整,据此,截至2026年6月12日,根据该计划授权回购的普通股总价值不得超过8000万美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我们已根据该股份回购计划以约3040万美元回购了约480万股ADS。

下表汇总了所示期间的股份回购活动。

 

147


 

 

 

总数
购买的ADS

 

 

平均支付价格
每ADS

 

 

总数
购买的ADS
作为一部分
公开
宣布的计划

 

 


美元价值
可能的ADS
尚未被购买
根据该计划

2022年6月

 

 

225,301

 

 

 

2.1美元

 

 

 

225,301

 

 

2950万美元

2022年9月

 

 

683,738

 

 

 

2.4美元

 

 

 

683,738

 

 

2790万美元

2022年12月

 

 

589,553

 

 

 

2.3美元

 

 

 

589,553

 

 

2650万美元

2023年6月

 

 

339,948

 

 

 

6.1美元

 

 

 

339,948

 

 

2440万美元

2023年9月

 

 

400,092

 

 

 

4.8美元

 

 

 

400,092

 

 

2250万美元

2023年12月

 

 

592,422

 

 

 

5.1美元

 

 

 

592,422

 

 

1940万美元

2024年6月

 

 

508,788

 

 

 

6.5美元

 

 

 

508,788

 

 

1610万美元

2024年9月

 

 

205,362

 

 

 

5.5美元

 

 

 

205,362

 

 

1,500万美元

2024年12月

 

 

287,270

 

 

 

6.5美元

 

 

 

287,270

 

 

1310万美元

2025年6月

 

 

800,000

 

 

 

17.0美元

 

 

 

800,000

 

 

4960万美元

合计

 

 

4,632,474

 

 

 

美元6.6

 

 

 

4,632,474

 

 

 

本公司或据我们所知,任何关联买方并无以其他方式购买本公司任何类别的注册股本证券。

项目16F。注册人核证会计师的变动

不适用。

项目16g。企业管治

作为一家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我们受制于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然而,纳斯达克规则允许像我们这样的外国私人发行人遵循其本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作为我国的开曼群岛的某些公司治理实践可能与纳斯达克的公司治理上市标准存在显着差异。我们目前遵循并打算继续遵循开曼群岛的公司治理实践,以代替纳斯达克关于上市公司必须具备的公司治理要求:(i)董事会的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的;(ii)至少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iii)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和公司治理委员会;以及(iv)不迟于本财政年度结束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此外,我们的母国惯例并不要求我们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一年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也不要求我们就修订我们的股份激励计划寻求股东批准。如果我们未来选择遵循母国惯例,我们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根据适用于美国国内发行人的纳斯达克公司治理上市标准所享有的保护更少的保护。见“第3项。关键信息—— D.风险因素——与我们的美国存托股票相关的风险——我们是《交易法》规则含义内的外国私人发行人,因此我们不受适用于美国国内上市公司的某些条款的约束。”

项目16h。矿山安全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i。关于阻止检查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

不适用。

项目16J。内幕交易政策

我们的董事会已制定内幕交易政策和程序,规范我们的董事、高级职员、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购买、出售和以其他方式处置我们的证券,以促进遵守适用的内幕交易法律、规则和条例以及纳斯达克的上市标准。

项目16K。网络安全

 

风险管理和战略

148


 

 

全面落实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确保网络安全管理、战略、治理、网络安全风险报告等各项工作的有效性。我们还将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融入到我们的整体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

我们开发了全面的网络安全威胁防御系统,以应对内部和外部威胁。这一体系囊括了网络、主机、应用安全等多个层面,融入了威胁防御、监测、分析、应对、欺骗、对抗等系统性安全能力。我们努力通过各种手段管理网络安全风险并保护敏感信息,例如技术保障措施、程序要求、对我们公司网络的密集监控计划、内部和与外部供应商持续测试我们安全态势的各个方面、强有力的事件响应计划以及对员工的定期网络安全意识培训。我们每年都会聘请第三方公司对重要的信息系统和面向客户的应用程序进行安全测试。我们的网络安全部门定期监测我们的移动应用程序、平台和基础设施的性能,使我们能够对潜在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包括潜在的网络安全威胁。

截至本年度报告日期,我们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发现任何已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我们、我们的业务战略、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网络安全威胁。

治理

在我们董事会的监督下,集团技术负责人负责监督公司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并被告知来自网络安全威胁的风险。集团技术主管应审查、批准并保持对公司定期报告(包括表格20-F的年度报告)中有关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如有)的表格6-K和与网络安全事项相关的(ii)的披露的监督。作为互联网和金融服务领域的技术领导者,我们的集团技术负责人拥有超过18年的经验。他专门负责保护和确保跨知名企业的复杂技术环境的合规性。此外,在管理层面,我们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九名高管组成,由我们的首席风险官担任主席,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安全相关事项,并根据需要制定政策。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在银行和知名互联网公司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带来了处理与保密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的宝贵专业知识。我们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每月向主席报告其对我们在日常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网络安全威胁的重大风险的评估、识别和管理。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我们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评估,并视情况征求外部专家和法律顾问的意见。如果确定该事件可能是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我们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将在24小时内及时向我们的首席风险官报告调查和评估结果,我们的首席风险官将决定相关应对措施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任何披露。如果确定有必要进行此类披露,我们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向公众传播之前及时准备披露材料,供我们的首席风险官审查和批准。

149


 

 

第三部分

项目17。财务报表

我们选择根据项目18提供财务报表。

项目18。财务报表

嘉银金科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包含在本年度报告的末尾。

项目19。展览

附件

文件说明

1.1

经修订及重述的注册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经修订的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注册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藉藉藉藉藉藉此引用附件 3.2并入

2.1

注册人的美国存托凭证样本表格(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通过参考我们在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8896)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1并入)

2.2

普通股注册人样本证书(通过参考F-1表格(文件编号:333-228896)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4.2(经修订)并入本文,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

2.3

注册人、存托人和美国存托股份持有人之间的存托协议表格(通过参考F-6表格(文件编号:333-229579)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9年2月8日向SEC提交)的附件(a)并入本文)

2.4

证券说明(通过参考我们于2022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806)的附件 2.4并入)

4.1

2016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参考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1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2

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通过参考我们在表格S-8上的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33615)的附件 10.1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9年9月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3

与注册人的董事和执行官的赔偿协议表格(通过参考我们在表格F-1(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注册声明的附件 10.3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4

注册人与注册人的一名执行官之间的雇佣协议表格(通过参考我们在表格F-1上的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228896)的附件 10.4纳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4.5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严定贵、Guanglin Zhang、Yuanle Wu、上海金木水火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5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6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严定贵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经修订的F-1表格登记声明(档案编号:333-228896)的附件 10.6并入,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7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Guanglin Zhang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7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150


 

 

附件

文件说明

4.8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吴元乐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8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9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金木水火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协议,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的附件 10.9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

4.10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严定贵、Guanglin Zhang、Yuanle Wu、上海金木水火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关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独家看涨期权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附件 10.10并入)

4.11

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中的附件 10.11并入)

4.12

上海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吴行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档案编号:333-228896)上的登记声明(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附件 10.12并入)

4.13

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融信宝非金融担保有限公司和上海吴行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关于上海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引用我们于2019年9月1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表格6-K(档案编号001-38806)的附件 99.2并入)

4.14

上海财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吴行甲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2015年12月1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通过参考于2019年9月1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备案的我们的表格6-K(档案编号001-38806)的附件 99.3并入)

4.15

深圳市融信宝非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吴行甲财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嘉银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签署的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于2019年10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6-K(文件编号001-38806)的附件 99.2并入)

4.16

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威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传发、刘宁、王培琼、赵武和崔俊英于2021年4月1日签署的框架收购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引用我们于2021年4月5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6-K(文件编号001-38806)的附件 99.2并入)

4.17

深圳市融信宝非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Bweenet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签署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参考我们于2022年1月3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表格6-K(档案编号001-38806)的附件 99.2并入)

4.18

深圳市融信宝非金融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日期为2023年4月4日的股份收购框架协议(英文翻译)(通过参考我们于2023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806)的附件 4.18并入)

4.19†

上海集融至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融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卖方于2024年12月17日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英文翻译)(由

151


 

 

附件

文件说明

 

请参阅我们于2025年4月28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001-38806)的附件 4.19)

 

 

4.20*†

上海吉融至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贷款人和代理人之间的银团贷款合同(英文翻译)

 

 

8.1*

注册人的可变利益实体持有的主要附属公司、可变利益实体及主要关联实体

11.1

注册人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通过引用我们在F-1表格上的注册声明(档案编号333-228896)中的附件 99.1并入,经修订,最初于2018年12月19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11.2*

经修订和重述的内幕交易政策

12.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由首席执行官进行认证

 

 

12.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由首席财务官进行认证

13.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由首席执行官进行认证

 

 

13.2**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由首席财务官进行认证

 

 

15.1*

Maples and Calder(Hong Kong)LLP同意书

 

 

15.2*

金杜同意书

 

 

15.3*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同意

 

 

97.1

回拨政策(通过参考我们于2024年4月29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20-F表格年度报告(文件编号为001-38806)的附件 97.1纳入)

 

 

101.INS*

内联XBRL实例文档

101.SCH*

内嵌XBRL分类法扩展架构,内嵌linkbase文档

104*

封面页交互式数据文件(内嵌在内联XBRL文档中)

 

*与这份年度报告一起以表格20-F提交。

**在表格20-F上提供这份年度报告。

↓根据条例S-K第601(b)(10)项,该展品的部分已被省略。

 

152


 

 

签名

注册人特此证明其符合表格20-F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妥为安排并授权以下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年度报告。

 

 

嘉银公司

签名:

/s/严定贵

 

 

 

姓名:

严定贵

职位:

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日期:2026年4月28日

153


 

 

合并财务报表指数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PCAOB ID:1113)

 

F-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F-5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

 

F-6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F-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F-8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歼10

附表一—母公司简明财务资料

 

F-45

 

F-1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嘉银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对财务报表的意见

 

我们审计了随附的嘉银金科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的附注和财务报表附表(统称“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财务报表按照美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三年期间每年的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我们还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根据Treadway委员会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以及我们2026年4月28日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便民翻译

 

我们的审计还理解了将人民币金额转换为美元金额的情况,我们认为,这种转换是按照附注2(g)中所述的基础进行的。此类美元金额仅为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读者而提供。

 

意见依据

 

这些财务报表由公司管理层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我们的审计包括执行程序以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是由于错误还是欺诈,以及执行应对这些风险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在测试的基础上审查有关财务报表中的数额和披露的证据。我们的审计还包括评估管理层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作出的重大估计,以及评估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方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关键审计事项

下文通报的关键审计事项是对财务报表的当期审计产生的事项,已传达或要求传达给审计委员会,并且(1)涉及对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意义的账目或披露,以及(2)涉及我们特别具有挑战性、主观或复杂的判断。关键审计事项的传达不会以任何方式改变我们对财务报表的意见,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也不会通过传达下文的关键审计事项,就关键审计事项或与其相关的账目或披露提供单独的意见。

F-2


 

 

管理层对预期违约率的估计主要应用于担保负债和担保收入的会计处理–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2(k)和2(q)

关键审计事项说明

公司为其促成的某些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公司在开始时对其担保敞口确认一笔准备就绪的担保责任,在担保期限内释放为担保收入。公司根据各年份历史拖欠数据,根据各渠道借款人的特定风险特征,以及评估贷款组合未来表现的其他相关信息,根据集合基础上受担保的基础贷款的预期违约率,估计待命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

我们将预期违约率的估计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因为管理层在进行估计时需要做出重大判断。这需要审计师的高度判断和更大程度的努力,包括在执行审计程序时需要让我们的公允价值专家和信息技术(IT)专家参与,以评估管理层在估计中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的合理性。

审计中如何应对关键审计事项

-我们测试了对预期违约率估计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包括管理层对历史拖欠数据的控制以及对拖欠率的调整(如果有的话)。

-我们评估了作为输入的历史拖欠数据的相关性,并在我们IT专家的协助下,通过与从操作系统检索的原始数据进行比较,在样本基础上测试了此类数据的准确性。

-在我们内部公允价值专家的协助下,我们评估了估值方法的合理性,并评估了模型中使用的预期违约率假设。

-我们评估了接近报告发布日期的可观察数据,以评估管理层使用的假设是否合适。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6年4月28日

 

我们自2023年起担任公司核数师。

F-3


 

 

 

 

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

向嘉银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

 

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意见

我们根据Treadway委员会(COSO)发起组织委员会发布的《内部控制— Integrated Framework(2013)》中确立的标准,对嘉银金科及其子公司(“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我们认为,根据COSOO发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2013)》中确立的标准,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我们亦已根据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标准,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及我们日期为2026年4月28日的报告进行审计,对该等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包括有关将人民币金额换算为美元金额的解释性段落,以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读者。

意见依据

公司管理层负责维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负责评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在随附的管理层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我们的责任是在我们审计的基础上,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我们是一家在PCAOB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和PCAOB的适用规则和条例,我们被要求对公司具有独立性。

我们按照PCAOB的标准进行了审计。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审计,以就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获得合理保证。我们的审计包括了解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根据评估的风险测试和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在当时情况下执行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认为,我们的审计为我们的意见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局限性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旨在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包括:(1)与维护记录有关的政策和程序,这些记录以合理的细节准确和公平地反映公司资产的交易和处置;(2)提供合理保证,交易记录是必要的,以允许按照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并且公司的收支只是根据公司管理层和董事的授权进行;(3)就防止或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或处置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资产。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可能无法防止或发现错报。此外,对未来期间的任何有效性评估的预测都受到以下风险的影响:控制可能因条件变化而变得不充分,或者政策或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能恶化。

 

 

/s/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2026年4月28日

F-4


 

 

嘉银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g))

 

物业、厂房及设备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40,523

 

 

 

61,837

 

 

 

8,843

 

受限制现金

 

 

137,332

 

 

 

413,601

 

 

 

59,144

 

应收关联方款项

 

 

4,411

 

 

 

301,184

 

 

 

43,069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扣除备抵
为信贷损失人民币21,200元,截至
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2,986,755

 

 

 

3,732,677

 

 

 

533,766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扣除信用损失准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分别为1250元和385元)

 

 

293,483

 

 

 

601,600

 

 

 

86,028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扣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用损失771元和10,849元
和2025年,分别)

 

 

370,128

 

 

 

1,811,772

 

 

 

259,080

 

流动资产总额

 

 

4,332,632

 

 

 

6,922,671

 

 

 

989,930

 

物业及设备净额

 

 

44,397

 

 

 

1,326,943

 

 

 

189,750

 

使用权资产

 

 

52,759

 

 

 

31,195

 

 

 

4,461

 

长期投资,净额

 

 

162,267

 

 

 

302,077

 

 

 

43,196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72,405

 

 

 

96,534

 

 

 

13,804

 

其他非流动资产

 

 

745,433

 

 

 

76,545

 

 

 

10,945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77,261

 

 

 

1,833,294

 

 

 

262,156

 

总资产

 

 

5,409,893

 

 

 

8,755,965

 

 

1,252,086

 

负债和权益

 

 

 

 

 

 

 

 

 

负债,包括合并VIE的金额,没有
追索公司(附注2(b)):

 

 

 

 

 

 

 

 

 

银行借款,流动

 

 

 

 

 

155,043

 

 

 

22,171

 

递延担保收入

 

 

229,503

 

 

 

458,903

 

 

 

65,622

 

或有担保负债

 

 

213,644

 

 

 

617,588

 

 

 

88,314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144,065

 

 

 

210,367

 

 

 

30,082

 

应付关联方款项

 

 

89,947

 

 

 

288,100

 

 

 

41,198

 

应缴税款

 

 

687,034

 

 

 

1,054,527

 

 

 

150,795

 

应计费用和其他流动负债

 

 

795,959

 

 

 

874,630

 

 

 

125,071

 

租赁负债,流动

 

 

23,444

 

 

 

25,290

 

 

 

3,616

 

流动负债合计

 

 

2,183,596

 

 

 

3,684,448

 

 

 

526,869

 

银行借款,非流动

 

 

 

 

 

516,000

 

 

 

73,787

 

递延所得税负债

 

 

70,450

 

 

 

106,912

 

 

 

15,288

 

租赁负债,非流动

 

 

28,233

 

 

 

4,297

 

 

 

614

 

其他非流动负债

 

 

 

 

 

12,882

 

 

 

1,843

 

非流动负债合计

 

 

98,683

 

 

 

640,091

 

 

 

91,532

 

负债总额

 

 

2,282,279

 

 

 

4,324,539

 

 

 

618,401

 

承付款项和或有事项(附注16)

 

 

 

 

 

 

 

 

 

股东权益

 

 

 

 

 

 

 

 

 

A类普通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面值2,108,100,000
股授权,截至12月31日已发行108,100,000股,
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105,478,184和101,318,184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分别)

 

 

0

 

 

 

0

 

 

 

0

 

B类普通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116,000,000
股份授权,已发行及流通在外股份108,000,000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0

 

 

 

0

 

 

 

0

 

库存股(2,621,816和6,781,816股截至
分别为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

 

 

(28,889

)

 

 

(189,685

)

 

 

(27,125

)

额外实收资本

 

 

909,649

 

 

 

1,131,030

 

 

 

161,735

 

留存收益

 

 

2,241,414

 

 

 

3,480,788

 

 

 

497,74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099

 

 

 

10,851

 

 

 

1,552

 

嘉银金科股东权益合计

 

 

3,129,273

 

 

 

4,432,984

 

 

633,908

 

非控股权益

 

 

(1,659

)

 

 

(1,558

)

 

 

(223

)

总股东权益

 

 

3,127,614

 

 

 

4,431,426

 

 

633,685

 

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5,409,893

 

 

 

8,755,965

 

 

1,252,086

 

*不足一千的金额四舍五入为零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5


 

 

嘉银公司

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g))

 

净收入(包括来自关联方的收入
无,2023年、2024年为31,034元和480元
和2025年,分别)

 

 

5,466,873

 

 

 

 

5,801,032

 

 

 

 

6,222,190

 

 

 

889,761

 

运营成本和费用:

 

 

 

 

 

 

 

 

 

 

 

 

 

 

便利和服务

 

 

(2,011,553

)

 

 

 

(2,033,511

)

 

 

 

(1,235,767

)

 

 

(176,712

)

销售与市场营销

 

 

(1,538,913

)

 

 

 

(1,913,868

)

 

 

 

(2,427,979

)

 

 

(347,196

)

一般和行政

 

 

(214,856

)

 

 

 

(220,993

)

 

 

 

(302,470

)

 

 

(43,253

)

研究与开发

 

 

(296,317

)

 

 

 

(372,441

)

 

 

 

(427,125

)

 

 

(61,078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合同资产、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

 

 

(72,764

)

 

 

 

(12,204

)

 

 

 

(31,520

)

 

 

(4,507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4,134,403

)

 

 

 

(4,553,017

)

 

 

 

(4,424,861

)

 

(632,746

)

经营收入

 

 

1,332,470

 

 

 

 

1,248,015

 

 

 

 

1,797,329

 

 

257,015

 

终止确认负债的收益

 

 

280,231

 

 

 

 

 

 

 

 

 

 

 

 

处置子公司损失

 

 

(2,012

)

 

 

 

(14,431

)

 

 

 

 

 

 

 

长期投资减值

 

 

(91,236

)

 

 

 

(51,923

)

 

 

 

 

 

 

 

利息收入,净额

 

 

12,895

 

 

 

 

18,281

 

 

 

 

8,945

 

 

 

1,279

 

其他收入,净额

 

 

14,834

 

 

 

 

95,426

 

 

 

 

67,111

 

 

 

9,597

 

所得税前收入和
应占权益损失
方法投资

 

 

1,547,182

 

 

 

 

1,295,368

 

 

 

 

1,873,385

 

 

 

267,891

 

所得税费用

 

 

(247,616

)

 

 

 

(238,900

)

 

 

 

(337,652

)

 

 

(48,284

)

应占权益法投资损失

 

 

(1,990

)

 

 

 

 

 

 

 

 

 

 

 

净收入

 

 

1,297,576

 

 

 

 

1,056,468

 

 

 

 

1,535,733

 

 

219,607

 

归属于非控股权益的净亏损

 

 

(43

)

 

 

 

(10

)

 

 

 

(9

)

 

 

(1

)

归属于嘉银公司的净利润

 

 

1,297,619

 

 

 

 

1,056,478

 

 

 

 

1,535,742

 

 

219,608

 

每股净收益:

 

 

 

 

 

 

 

 

 

 

 

 

 

 

-基本

 

 

6.06

 

 

 

 

4.97

 

 

 

 

7.35

 

 

 

1.05

 

-稀释

 

 

6.06

 

 

 

 

4.97

 

 

 

 

7.35

 

 

 

1.05

 

计算净收益时使用的加权平均份额
每股:

 

 

 

 

 

 

 

 

 

 

 

 

 

 

-基本

 

 

213,996,233

 

 

 

 

212,433,169

 

 

 

 

208,900,211

 

 

 

208,900,211

 

-稀释

 

 

213,996,233

 

 

 

 

212,433,169

 

 

 

 

208,900,211

 

 

 

208,900,211

 

净收入

 

 

1,297,576

 

 

 

 

1,056,468

 

 

 

 

1,535,733

 

 

219,607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税后净额为零

 

 

 

 

 

 

 

 

 

 

 

 

 

 

公允价值变动和
外币换算调整

 

 

(7,133

)

 

 

 

(3,171

)

 

 

 

3,862

 

 

 

552

 

综合收益

 

 

1,290,443

 

 

 

 

1,053,297

 

 

 

 

1,539,595

 

 

220,159

 

综合(亏损)收益归属于
非控股权益

 

 

(99

)

 

 

 

21

 

 

 

 

101

 

 

 

14

 

综合收益总额
嘉银公司

 

 

1,290,542

 

 

 

 

1,053,276

 

 

 

 

1,539,494

 

 

220,145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6


 

 

嘉银公司

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已发行A类
普通
股份

 

 

已发行B类
普通
股份

 

 

财政部
股票

 

 

额外
实缴
资本

 

 

留存收益

 

 

累计
其他
综合
(亏损)收入

 

 

非控制性
利益

 

 

股东总数
股权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余额
2023年1月1日

 

 

108,100,000

 

 

0

 

 

 

108,000,000

 

 

0

 

 

 

(2,372,596

)

 

 

(9,262

)

 

 

870,562

 

 

 

384,896

 

 

 

(3,112

)

 

 

(1,581

)

 

 

1,241,503

 

净收入(亏损)

 

 

 

 

 

 

 

 

 

 

 

 

 

 

 

 

 

 

 

 

 

 

 

1,297,619

 

 

 

 

 

 

(43

)

 

 

1,297,576

 

股息至
股东

 

 

 

 

 

 

 

 

 

 

 

 

 

 

 

 

 

 

 

 

 

 

 

(156,674

)

 

 

 

 

 

 

 

 

(156,674

)

回购
普通股

 

 

 

 

 

 

 

 

 

 

 

 

 

 

(5,329,848

)

 

 

(50,438

)

 

 

 

 

 

 

 

 

 

 

 

 

 

 

(50,438

)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54,353

 

 

 

 

 

 

 

 

 

 

 

 

54,353

 

行使股份
选项

 

 

 

 

 

 

 

 

 

 

 

 

 

 

660,950

 

 

 

4,301

 

 

 

(3,027

)

 

 

 

 

 

 

 

 

 

 

 

1,274

 

受限制的马甲
股份单位

 

 

 

 

 

 

 

 

 

 

 

 

 

 

3,071,438

 

 

 

19,956

 

 

 

(19,956

)

 

 

 

 

 

 

 

 

 

 

 

 

外币
翻译
调整

 

 

 

 

 

 

 

 

 

 

 

 

 

 

 

 

 

 

 

 

 

 

 

 

 

 

(7,077

)

 

 

(56

)

 

 

(7,133

)

余额
2023年12月31日

 

 

108,100,000

 

 

0

 

 

 

108,000,000

 

 

0

 

 

 

(3,970,056

)

 

 

(35,443

)

 

 

901,932

 

 

 

1,525,841

 

 

 

(10,189

)

 

 

(1,680

)

 

 

2,380,461

 

净收入(亏损)

 

 

 

 

 

 

 

 

 

 

 

 

 

 

 

 

 

 

 

 

 

 

 

1,056,478

 

 

 

 

 

 

(10

)

 

 

1,056,468

 

股息至
股东

 

 

 

 

 

 

 

 

 

 

 

 

 

 

 

 

 

 

 

 

 

 

 

(340,905

)

 

 

 

 

 

 

 

 

(340,905

)

回购
普通股

 

 

 

 

 

 

 

 

 

 

 

 

 

 

(4,005,680

)

 

 

(45,020

)

 

 

 

 

 

 

 

 

 

 

 

 

 

 

(45,020

)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59,122

 

 

 

 

 

 

 

 

 

 

 

 

59,122

 

行使股份
选项

 

 

 

 

 

 

 

 

 

 

 

 

 

 

193,920

 

 

 

1,731

 

 

 

(1,562

)

 

 

 

 

 

 

 

 

 

 

 

169

 

受限制的马甲
股份单位

 

 

 

 

 

 

 

 

 

 

 

 

 

 

5,160,000

 

 

 

49,843

 

 

 

(49,843

)

 

 

 

 

 

 

 

 

 

 

 

 

取消合并
子公司

 

 

 

 

 

 

 

 

 

 

 

 

 

 

 

 

 

 

 

 

 

 

 

 

 

 

20,490

 

 

 

 

 

 

20,490

 

外币
翻译
调整

 

 

 

 

 

 

 

 

 

 

 

 

 

 

 

 

 

 

 

 

 

 

 

 

 

 

(3,202

)

 

 

31

 

 

 

(3,171

)

余额
2024年12月31日

 

 

108,100,000

 

 

0

 

 

 

108,000,000

 

 

0

 

 

 

(2,621,816

)

 

 

(28,889

)

 

 

909,649

 

 

 

2,241,414

 

 

 

7,099

 

 

 

(1,659

)

 

 

3,127,614

 

净收入(亏损)

 

 

 

 

 

 

 

 

 

 

 

 

 

 

 

 

 

 

 

 

 

 

 

1,535,742

 

 

 

 

 

 

(9

)

 

 

1,535,733

 

股息至
股东

 

 

 

 

 

 

 

 

 

 

 

 

 

 

 

 

 

 

 

 

 

 

 

(296,368

)

 

 

 

 

 

 

 

 

(296,368

)

回购
普通股

 

 

 

 

 

 

 

 

 

 

 

 

 

 

(3,200,000

)

 

 

(97,353

)

 

 

 

 

 

 

 

 

 

 

 

 

 

 

(97,353

)

转让普通
股份自
股东

 

 

 

 

 

 

 

 

 

 

 

 

 

 

(8,800,000

)

 

 

(226,846

)

 

 

226,846

 

 

 

 

 

 

 

 

 

 

 

 

 

以股份为基础
Compensation

 

 

 

 

 

 

 

 

 

 

 

 

 

 

 

 

 

 

 

 

157,938

 

 

 

 

 

 

 

 

 

 

 

 

157,938

 

受限制的马甲
股份单位

 

 

 

 

 

 

 

 

 

 

 

 

 

 

7,840,000

 

 

 

163,403

 

 

 

(163,403

)

 

 

 

 

 

 

 

 

 

 

 

 

公允价值变动
和外币
翻译
调整

 

 

 

 

 

 

 

 

 

 

 

 

 

 

 

 

 

 

 

 

 

 

 

 

 

 

3,752

 

 

 

110

 

 

 

3,862

 

余额
2025年12月31日

 

 

108,100,000

 

 

0

 

 

 

108,000,000

 

 

0

 

 

 

(6,781,816

)

 

 

(189,685

)

 

 

1,131,030

 

 

 

3,480,788

 

 

 

10,851

 

 

 

(1,558

)

 

 

4,431,426

 

*不足一千的金额四舍五入为零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7


 

 

嘉银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g))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1,297,576

 

 

 

1,056,468

 

 

 

1,535,733

 

 

 

219,607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来自
经营活动: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合同资产、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

 

 

72,764

 

 

 

12,204

 

 

 

31,520

 

 

 

4,507

 

股份补偿

 

 

54,353

 

 

 

59,122

 

 

 

157,938

 

 

 

22,585

 

折旧及摊销

 

 

9,461

 

 

 

17,873

 

 

 

70,903

 

 

 

10,139

 

非现金租赁费用

 

 

21,033

 

 

 

23,557

 

 

 

25,678

 

 

 

3,672

 

处置财产、设备和软件的收益

 

 

(191

)

 

 

 

 

 

(171

)

 

 

(24

)

权益法投资中的亏损份额

 

 

1,990

 

 

 

 

 

 

 

 

 

 

长期投资减值

 

 

91,236

 

 

 

51,923

 

 

 

 

 

 

 

终止确认负债的收益

 

 

(280,231

)

 

 

 

 

 

 

 

 

 

处置子公司损失

 

 

2,012

 

 

 

14,431

 

 

 

 

 

 

 

收回长期投资收益

 

 

 

 

 

(69,018

)

 

 

 

 

 

 

未实现投资收益

 

 

 

 

 

 

 

 

(2,128

)

 

 

(304

)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497,470

)

 

 

(886,457

)

 

 

(748,620

)

 

 

(107,051

)

应收金融资产

 

 

(917,775

)

 

 

701,666

 

 

 

(327,603

)

 

 

(46,847

)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1,890,443

)

 

 

1,494,509

 

 

 

(566,569

)

 

 

(81,018

)

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

 

 

10,759

 

 

 

11,266

 

 

 

(12,125

)

 

 

(1,734

)

递延所得税资产

 

 

(66

)

 

 

(18,806

)

 

 

(24,129

)

 

 

(3,450

)

其他非流动资产

 

 

(504

)

 

 

186

 

 

 

(63,488

)

 

 

(9,079

)

递延担保收入

 

 

821,644

 

 

 

(657,359

)

 

 

229,400

 

 

 

32,804

 

或有担保负债

 

 

933,947

 

 

 

(728,172

)

 

 

383,985

 

 

 

54,909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17,695

 

 

 

49,625

 

 

 

66,302

 

 

 

9,481

 

应缴税款

 

 

219,348

 

 

 

124,845

 

 

 

367,493

 

 

 

52,551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445,045

 

 

 

190,564

 

 

 

159,439

 

 

 

22,798

 

经营租赁

 

 

(22,595

)

 

 

(22,939

)

 

 

(26,204

)

 

 

(3,747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389,588

 

 

 

1,425,488

 

 

 

1,257,354

 

 

 

179,7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置财产、设备和软件

 

 

(31,542

)

 

 

(739,130

)

 

 

(635,080

)

 

 

(90,815

)

财产、设备和软件的处置

 

 

840

 

 

 

2

 

 

 

3,430

 

 

490

 

处置子公司,净处置现金
人民币68,747元、人民币2,683元及零

 

 

(68,747

)

 

 

(2,683

)

 

 

16,851

 

 

 

2,410

 

收购长期投资

 

 

(77,533

)

 

 

(97,577

)

 

 

(238,362

)

 

 

(34,085

)

收回长期投资的收益

 

 

 

 

69,018

 

 

 

71,344

 

 

 

10,202

 

存款予第三方公司(见附注4)

 

 

 

 

 

 

 

 

(864,389

)

 

 

(123,606

)

对关联方的贷款

 

 

(13,904

)

 

 

(120,003

)

 

 

(550,000

)

 

 

(78,649

)

关联方还款

 

 

31,233

 

 

 

130,110

 

 

 

250,000

 

 

 

35,750

 

其他投资活动

 

 

53,803

 

 

 

(23,257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105,850

)

 

 

(783,520

)

 

 

(1,946,206

)

 

 

(278,30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关联方借款

 

 

 

 

 

27,335

 

 

 

756,471

 

 

 

108,174

 

银行贷款

 

 

 

 

 

 

 

 

669,602

 

 

 

95,752

 

偿还关联方借款

 

 

 

 

 

(5,755

)

 

 

(720,014

)

 

 

(102,961

)

分配予股东的股息

 

 

(156,674

)

 

 

(301,175

)

 

 

(108,156

)

 

 

(15,466

)

回购普通股

 

 

(38,081

)

 

 

(53,261

)

 

 

(110,731

)

 

 

(15,835

)

行使期权所得款项

 

 

1,274

 

 

 

169

 

 

 

 

 

 

 

筹资活动提供(使用)的现金净额

 

 

(193,481

)

 

 

(332,687

)

 

 

487,172

 

 

 

69,664

 

外汇汇率变动对现金、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和受限制的现金

 

 

(10,670

)

 

 

(4,054

)

 

 

(737

)

 

 

(105

)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净变动

 

 

79,587

 

 

 

305,227

 

 

 

(202,417

)

 

 

(28,945

)

年初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

 

 

293,041

 

 

 

372,628

 

 

 

677,855

 

 

 

96,932

 

年末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现金

 

 

372,628

 

 

 

677,855

 

 

 

475,438

 

 

 

67,987

 

 

 

F-8


 

 

嘉银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注2(g))

 

补充披露现金流信息:

 

 

 

 

 

 

 

 

 

 

 

 

缴纳的所得税

 

 

40,895

 

 

 

118,679

 

 

 

34,159

 

 

 

4,885

 

支付利息的现金

 

 

 

 

 

 

 

 

2,217

 

 

 

317

 

补充披露非现金投融资活动:

 

 

 

 

 

 

 

 

 

 

 

 

以其他应付款项结算的出售代价相关
对上海财银的处置

 

 

75,646

 

 

 

 

 

 

 

 

 

 

以账目结算的出售代价
应收款项

 

 

108,190

 

 

 

33,307

 

 

 

 

 

 

 

非现金增加租赁负债以换取使用权资产

 

 

46,954

 

 

 

24,683

 

 

 

2,757

 

 

 

394

 

出售代价以有关的应付款项结算
处置福建卓群(见附注7)

 

 

316,224

 

 

 

 

 

 

 

 

 

 

应付股份回购款项(见附注10)

 

 

21,619

 

 

 

13,378

 

 

 

 

 

 

 

应付股东股息(见附注15)

 

 

 

 

 

40,793

 

 

 

220,374

 

 

 

31,513

 

处置对价长期应收款
有关处置Giasun及Quark(见附注7)

 

 

 

 

 

18,814

 

 

 

4,290

 

 

 

613

 

购买物业、设备和软件的应付款项

 

 

 

 

 

 

 

 

6,032

 

 

 

863

 

股东转让普通股

 

 

 

 

 

 

 

 

226,846

 

 

 

32,439

 

与合并资产负债表金额的对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70,193

 

 

 

540,523

 

 

 

61,837

 

 

 

8,843

 

受限制现金

 

 

2,435

 

 

 

137,332

 

 

 

413,601

 

 

 

59,144

 

现金、现金等价物和限制性现金总额

 

 

372,628

 

 

 

677,855

 

 

 

475,438

 

 

 

67,987

 

随附的附注是这些综合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F-9


 

 

嘉银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金额以千为单位,除份额和每股数据外,或另有说明)

1.
组织和主要活动

嘉银公司(“公司”)是一家于2017年12月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其合并附属公司及合并可变利益实体(“VIE”)(统称“集团”)通过通过专有互联网平台将机构融资合作伙伴与借款人连接起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提供在线消费金融服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合并VIE情况如下:

姓名

日期

合并/

建立或

收购

地点

合并/

建立

百分比

直接或间接的

所有权

主要活动

子公司

嘉音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1月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投资控股

Geerong(HK)Limited(前称“嘉音

(HK)Limited”)

2018年1月

香港

100%

投资控股

嘉银东南亚控股有限公司

2018年2月

英属维尔京群岛

100%

投资控股

上海坤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坤嘉”)*

2018年6月

上海

100%

投资控股

格融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7月

上海

100%

技术

发展

和消费金融

服务

江西云开健明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格荣云

(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9月

江西

100%

技术

发展

和消费金融

服务

上海创振软件有限公司

2020年4月

上海

100%

技术服务

上海集融至诚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上海

100%

 

商业服务

海南银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海南

100%

 

担保服务

上海佳振软件有限公司

2025年1月

上海

100%

 

技术服务

 

VIE和VIE的子公司

上海佳音科技有限公司

(“佳音科技”,原名“上海

嘉银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6月

上海

*

技术服务

上海嘉捷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名“上海嘉捷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19年7月

上海

*

技术

发展

和消费金融

服务

嘉银舒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上海

*

技术服务

广西创臻信息科技

株式会社。

2022年1月

广西

*

 

技术服务

 

*上海坤嘉是VIE的主要受益者。

歼10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
列报依据

随附的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

(b)
合并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其合并VIE的财务资料。所有公司间余额和交易已在合并时消除。

可变利益实体

与WFOE上海坤嘉的VIE安排

为遵守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对若干业务领域的外资所有权设置若干限制和条件,集团通过其VIE在中国大陆经营相关业务。2018年6月,公司通过其全资外资子公司上海坤嘉或WFOE与佳音科技及其各自股东订立了一系列合同安排(“VIE协议”),使公司能够(1)有权指导对VIE经济绩效影响最大的活动,以及(2)获得VIE可能对VIE具有重大意义的经济利益。

为公司提供对VIE有效控制的VIE协议包括:

授权书:

根据授权书,四名股东各自已与WFOE签署授权书,不可撤销地授权WFOE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及其继任者作为其实际代理人行使其作为佳音科技股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有权(1)代表佳音科技股东作出并签署相关股东大会决定;(2)依法和《佳音科技股东章程》行使享有股东一切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对佳音科技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出售权或转让权或质押、处置权;(3)指定并委任佳音科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集团授权代表。本授权书不可撤销,在被授权人为WFOE股东期间,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继续有效。

独家采购协议:

根据WFOE、佳音科技及佳音科技四名股东之间的独家购买协议,四名股东及佳音科技应不可撤销地授予WFOE,可随时向WFOE购买或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购买四名股东或佳音科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限制的股份或资产。除WFOE和指定人员外,任何第三方均无权购买与四名股东有关的股份和资产或其他股份和资产。购买的代价应为人民币1元或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本协议的生效期限为十年,并将自动延长至更多年。

 

F-11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b)
合并原则 -

可变利益实体-续

与WFOE上海坤嘉的VIE安排-续

向公司转移经济利益的协议包括:

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

根据WFOE与佳音科技的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WFOE拥有向佳音科技提供咨询及其他服务的独家权利。未经WFOE事先书面同意,佳音科技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任何受本协议约束的服务。WFOE有权通过考虑(其中包括)服务的复杂性、提供此类服务可能产生的实际成本以及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和市场上的可比价格来确定根据本协议向佳音科技收取的服务费。WFOE将拥有因履行本协议而创建的所有知识产权的独家所有权。除非WFOE提前终止本协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并在本协议期满前自动延长本协议期限。佳音科技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股权质押协议:

根据WFOE、佳音科技及四名股东的股权质押协议,为确保佳音科技及其股东履行授权委托书、独家咨询及服务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统称“主协议”)项下的义务,四名股东已将佳音科技100%股权质押给WFOE。根据主协议,质权人有权向佳音科技收取服务费。该等股东与WFOE还约定,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份或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质权人权益的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这些合同安排允许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WFOE有效控制VIE,并从中获得几乎所有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已合并VIE的财务业绩。公司认为,与VIE的合同安排符合中国法律,并具有法律可执行性。然而,中国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可能会限制公司执行合同安排的能力。

 

F-12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b)
合并原则 -

可变利益实体-续

与WFOE上海坤嘉的VIE安排-续

以下公司VIE的简明财务报表余额和金额,在公司、其子公司及其VIE之间的公司间余额和交易消除后,已包含在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5,439

 

 

 

3,782

 

应收账款,净额

 

 

54,404

 

 

 

17,593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29,822

 

 

 

30,323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18,550

 

 

 

12,981

 

物业及设备净额

 

 

6,531

 

 

 

2,603

 

使用权资产

 

 

24,643

 

 

 

15,132

 

其他非流动资产

 

 

511

 

 

 

 

总资产

 

 

139,900

 

 

 

82,414

 

工资和福利应付款

 

 

64,442

 

 

 

64,472

 

应缴税款

 

 

25,935

 

 

 

41,600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184,996

 

 

 

119,730

 

租赁负债

 

 

23,521

 

 

 

14,293

 

负债总额

 

 

298,894

 

 

 

240,095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净收入

 

 

473,239

 

 

 

280,566

 

 

 

46,308

 

经营亏损

 

 

(1,140,806

)

 

 

(1,274,173

)

 

 

(1,161,172

)

净亏损

 

 

(868,605

)

 

 

(1,265,296

)

 

 

(1,170,886

)

经营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1,095,655

)

 

 

(1,368,916

)

 

 

(1,169,567

)

投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74,100

)

 

 

(1,274

)

 

 

(155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VIE分别贡献集团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收入的9%、5%及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VIE合计占合并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和1%,占合并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3%和6%。

任何安排中都没有条款,考虑到需要公司或其子公司向VIE提供财务支持的显性安排和隐性可变利益。然而,如果VIE曾经需要财务支持,集团可根据其选择并受法定限制和限制,通过向VIE股东提供贷款或向VIE提供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其VIE提供财务支持。

集团认为,除注册资本及中国法定储备外,并无任何于VIE中持有的资产可仅用于清偿VIE的债务。由于VIE根据中国公司法注册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VIE的债权人对VIE的任何负债均无权追索公司的一般信贷。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限制VIE以贷款和垫款或现金分红的形式向公司转让部分净资产,相当于其法定公积金和股本的余额。限制性净资产披露情况见附注17。

 

F-13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c)
估计数的使用

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要求管理层作出估计和假设,这些估计和假设会影响财务报表日期的资产和负债的报告金额以及报告期间的收入和支出的报告金额。实际结果可能与这些估计不同。估计数的变动记录在所确定的期间。

集团的估计基于历史经验和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合理的各种其他因素,其结果构成对从其他来源不易看出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出判断的基础。集团财务报表中反映的重大会计估计包括ASC 326范围内财务担保的预期信用损失、应收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递延税项资产的估值准备、确定每项已识别履约义务的独立售价以及确认收入的可变对价。

(d)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被认为是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在确定要求或允许以公允价值入账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时,本集团考虑其将进行交易的主要市场或最有利的市场,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定价时将使用的假设。

权威文献提供了公允价值层次结构,将用于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的输入优先分为三个大的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整体所处层级中的层级以对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输入值为基础如下:

第1级适用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资产或负债。

第2级适用于存在除第1级所包含的报价以外的对资产或负债可观察到的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例如类似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相同资产或负债在交易量不足或交易不频繁的市场(不太活跃的市场)中的报价;或模型派生的估值,其中可观察到或主要可从可观察市场数据中得出或得到证实的重要输入值。

第3级适用于估值方法中存在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具有重要意义的不可观察输入值的资产或负债。

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主要由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计入预付费用的某些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某些投资组成,这些与公允价值相近主要是由于这些工具的短期性质。银行借款近似其公允价值,因为计息利率近似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自签订的借款合同开始以来没有明显波动。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长期投资与其公允价值相近,因为计息利率近似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自签订的借款合同开始以来没有明显波动。

除作为可供出售债务证券入账的可转换债务投资(分类为第2级公允价值计量)外,本集团并无任何资产或负债于初始确认后按经常性基准按公允价值入账。可供出售投资的公允价值采用基于合同现金流量的折现现金流量模型计量,并采用截至计量日类似条款的工具的现行市场收益率折现率,因此被归入第2级计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非经常性基础上的公允价值计量包括用于一项股权投资(见附注6)减值的计量,该投资被归类为第3级公允价值。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没有按经常性基准进行公允计量。

 

F-14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e)
某些风险和集中度

可能使本集团面临重大集中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受限制现金、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金融资产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99%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受限制现金存放于位于中国的主要金融机构,其余则存放于管理层认为信用质量较高的海外主要金融机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应收金融资产通常是无抵押的,来自于从中国客户赚取的收入。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主要包括(1)为提供主要担保而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支付的存款,(2)向第三方公司支付的存款,以及(3)与背靠背担保服务有关的应收第三方公司款项(见附注4)。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以及应收金融资产方面的风险通过集团对其客户进行的信用评估及其对未偿余额的持续监控过程而得到缓解。对于与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本集团定期监测财务状况,评估各交易对手的信用质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客户A占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比例为18%。

(f)
外币换算

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美元(“美元”)。集团于中国的附属公司及VIE的功能货币为人民币(“人民币”)。中国境外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通常为其当地货币。相应功能货币的确定是基于会计准则编纂(“ASC”)主题830,外币事项中规定的标准。集团亦以人民币为报告货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值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交易,按交易日的通行汇率以记账本位币进行计量和记录。交易损益在收益中确认。

资产和负债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有效汇率换算。权益金额按历史汇率换算。收入、费用、损益采用当年平均费率换算。换算调整作为累计换算调整报告,并在综合收益表中作为单独组成部分列示。

(g)
便民翻译

本集团的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示。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余额,以及相关的合并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股东权益和现金流量从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已按1.00美元=人民币6.9931元的汇率计算,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汇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h)
外汇风险

人民币(“人民币”)不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对人民币兑换成其他货币进行管控。人民币币值受制于中央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对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市场供求的影响。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以人民币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及限制性现金分别为人民币669,464元及人民币465,062元。

(一)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由库存现金和活期存款组成,这些现金和活期存款流动性强,原始期限为三个月或以下,不受提取或使用限制。

(j)
受限制现金

受限制现金指(1)就集团提供的担保服务而存放于供资银行的受限制存款,及(2)以质押存款换取循环信贷融资(见附注14)。

F-15


 

 

3.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k)
担保安排

初级保障

自2022年第四季度起,集团通过自有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或通过与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为向机构融资伙伴提供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在通过自有持牌融资担保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服务下,集团有义务直接向机构融资合作伙伴存入按需担保的未偿贷款余额的约定百分比进行的存款。集团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上分别以“受限制现金”项下记入供资行的存款及以“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项下记入供资行以外的机构供资方的存款。自2024年起,集团提供的大部分新担保服务均透过其本身的持牌融资担保附属公司。在与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下,这些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违约时,初步向机构资金合作方偿还贷款本息。虽然本集团并无就违约本金及利息向机构融资伙伴承担直接合约义务,但本集团向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背靠背担保。背靠背担保合同约定,本集团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违约本息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作为安排的一部分,持牌融资担保公司须向机构融资伙伴投放存款时,集团亦有义务向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投放相同金额及相同结算条款的背靠背存款。存款金额通常设定为受担保的未偿贷款余额的约定百分比。本集团对持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存款在综合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净额”项下入账。鉴于本集团有效承担了借款人的所有信用风险,本集团根据ASC主题460在担保开始时将其担保风险确认为一项关联的应收金融资产的备用债务。根据各年份历史拖欠数据,根据各渠道借款人的特定风险特征,以及评估贷款组合未来表现的其他相关信息,在池式基础上根据受担保的基础贷款的预期违约率,调整备用担保负债的初始公允价值。本集团还根据ASC主题326当前预期信用损失(“CECL”)记录一项或有担保负债,并计提信用损失准备金。初始确认后,ASC 460随时可用担保在担保期限内按直线法释放为担保收入,而或有担保则由集团在借款人违约时向机构资金合作伙伴/持牌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补偿的支出减少。CECL模式下的信用损失准备计入“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及其他的准备”项下,并在每个期末重新估值,以反映对未来净支付的更新估计。

于2024年,集团的一间附属公司与海外第三方融资伙伴订立一份为期一年的协议,以预先议定的利率保证其本金及利息收入。根据这一协议,未来可能支付的最高金额为300万美元。2025年,公司进一步延长一年并增加境外担保额度累计本金额度至3000万美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包括集团为其提供主要担保的所有未偿本金及利息在内的最高潜在未来付款分别为人民币2,776,650元及人民币9,436,706元。

下表汇总了本集团未偿本金及须担保权益的合同金额账龄:

 

 

 

0-30日

 

 

 

 

 

 

 

 

逾期

 

 

当前

 

 

贷款总额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2024年12月31日

 

 

 

 

 

2,776,650

 

 

 

2,776,650

 

2025年12月31日

 

 

 

 

 

9,436,706

 

 

 

9,436,706

 

 

就上述与机构资助伙伴及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背靠背担保安排而言,集团亦聘请第三方公司向集团提供背靠背担保服务,据此,第三方公司有义务向集团作出补偿,金额相等于集团向机构资助伙伴及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支付的补偿。集团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服务费,通常设定为事先约定的贷款量百分比。作为安排的一部分,集团还要求第三方公司提供背靠背保证金。本集团将从第三方公司收到的存款记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应计费用及其他流动负债”项下。

 

F-16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k)
担保安排-

主要担保-续

本集团根据ASC326-20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项下记录一笔被确定为很可能从第三方公司收回的金额(如有)的估计应收款,并在“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备抵”项下记录相应金额。相应的服务费已计入合并经营及综合收益表的“便利及服务费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记录的或有担保负债及相应的可收回资产为人民币589,760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一级担保业务项下的或有担保负债净支付额为人民币1,542,403元。

递延担保收入

下表列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与递延担保收入相关的债务活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期初余额

 

 

886,862

 

 

 

229,503

 

新贷款开始时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

 

 

781,808

 

 

 

921,015

 

解除担保责任

 

 

(1,439,167

)

 

 

(691,615

)

期末余额

 

 

229,503

 

 

 

458,903

 

 

应收金融资产和ASC下的预期信用损失326

应收金融资产在贷款开始时确认等于按照ASC 460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随时可用的担保负债。应收金融资产作为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自收到服务费付款时减少。在每个报告日,本集团主要根据历史违约经验、投资组合中的已知或固有风险、当前经济状况和宏观经济预测以及围绕特定类型客户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根据对终生信用损失的预期,估计信用损失准备金。倘应收金融资产的账面值超过预期将收取的现金,则就不可收回的应收金融资产录得减值亏损,并记入综合经营及全面收益报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表分别录得信用损失(信用损失转回)人民币7,207元、人民币(5,957)元和人民币(865)元。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的应收金融资产: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金融资产

 

 

294,733

 

 

 

601,985

 

应收金融资产信用损失准备

 

 

(1,250

)

 

 

(385

)

应收金融资产,净额

 

 

293,483

 

 

 

601,600

 

 

F-17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k)
担保安排-

二次担保

对于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促成的某些表外贷款,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后者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担保服务费。在借款人违约时,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机构资金合作方的未偿本息进行补偿。在某些合同中,在担保公司无法全额偿付机构出资伙伴的情况下,集团向机构出资伙伴提供承诺余额补充函。在其他一些合同中,担保公司要求第三方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并要求集团在反担保人无法全额偿付担保公司或保证金低于规定门槛时,提供承诺余额补充函,以对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补偿。本集团作为二级担保人的担保负债的公允价值无关紧要,本集团于2023年期间未计提任何赔偿。于2024年及2025年,集团分别因二级担保产生的应计担保负债人民币3,051元及人民币3,28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集团为其提供二级担保的未偿还贷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29,151,751元及人民币33,123,760元。

(l)
当前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范围内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收机构资金合作伙伴和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金融资产、应收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款项以及应收关联方款项。ASC主题326还要求将与担保合同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与按照ASC主题460核算的准备就绪担保责任分开记录,并在此之外进行记录。将该担保义务拆分为按照ASC主题326核算的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和递延担保收益。

集团根据预期发生此类服务费损失的条款的预期净累计损失率估计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这与集团预期收取服务费的条款一致。

本集团根据历史经验和围绕特定客户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为应收关联方款项和应收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款项设立备抵。

 

F-18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m)
财产和设备

财产和设备一般按历史成本列报,并在资产的估计可使用年限内按直线法折旧。长期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酌情列入便利和服务费用、销售和营销费用、一般和管理费用或研发费用。财产和设备包括以下各项,按直线法计算折旧的估计使用寿命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

 

办公楼

 

20-25年

 

 

 

 

 

电子设备

 

3-5年

 

 

 

 

 

办公设备&家具

 

3-5年

 

 

 

 

 

机动车辆

 

4-10年

每当有事件或情况变化(例如对市场条件的重大不利变化将影响资产的未来使用)表明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无法完全收回时,就对长期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当这些事件发生时,本集团通过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期使用资产及其最终处置产生的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比较来评估长期资产的减值。预期未来未折现现金流量之和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本集团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超过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减值损失。

(n)
长期投资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的股本证券

没有易于确定的公允价值且本集团通过对普通股或实质普通股的投资对其既无重大影响也无控制权的股本证券采用计量替代办法计量和记录,该替代办法按成本减去减值(如有),加上或减去合格的可观察价格变动导致的变动计量证券。

 

可供出售债务证券

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或交易证券标准的债务证券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累计其他综合收益的未实现损益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

 

持有至到期债务证券

公司在ASC 320项下核算持有至到期投资。此类证券按摊余成本入账,并每季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应在综合损益表中记录信用损失备抵。

 

F-19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o)
增值税(“增值税”)

鉴于集团被归类为一般纳税人,集团须按6%或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允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体将支付给供应商的合格进项增值税与其销项增值税负债相抵。

(p)
股份补偿

与员工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按照所发行权益工具的授予日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按分级归属基础确认为补偿费用,相应影响体现在额外实收资本中。对于受基于服务和基于公司业绩的归属条件约束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单位(“RSU”)的授予,公允价值基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确定。

预期期限代表股份奖励预期未兑现的期间,同时考虑到股份奖励的合同条款、归属时间表和对未来员工行权行为的预期。预期波动基于集团的平均历史权益波动。集团采纳ASU2016-09,并在股份奖励发生时将其入账。先前确认的裁决补偿成本在裁决被没收期间冲回。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的摊销在合并经营和综合收益报表的同一项目中与那些获得奖励的员工的现金薪酬列报。

对奖项条款或条件的修改视为将原奖项换成新奖项。增量补偿成本计量并确认为修改后的奖励的公允价值超过紧接条款修改前的原始奖励的公允价值的部分(如有)。当集团注销未归属的期权及受限制股份单位(“RSU”)时,余下的未确认费用于注销日期即时确认。

 

歼20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q)
收入确认

集团已于2018年1月1日采纳ASU2014 —09、与客户订立合约的收入(主题606)及所有其后修订ASC主题606的ASU。

该指南的核心原则是,一个实体应确认收入,以描述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金额,该金额反映了该实体预期有权获得以换取这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为实现这一核心原则,本集团采取了以下步骤:

第1步:确定与客户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款分配给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第五步:当(或作为)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贷款便利化服务

集团通过促进借款人与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之间的贷款交易提供服务。该集团的服务主要包括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将合格借款人转介给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促进双方之间的贷款协议的执行。

由于集团在促成贷款后不保留任何进一步的义务,因此集团将贷款便利服务确定为ASC主题606下的一项履约义务。集团在识别履约义务时遵循关于非实质性承诺的指导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与事后便利服务相关的承诺(如果有的话)在合同范围内并不重要,不构成履约义务。

集团评估客户到期支付服务费的能力和意向,并根据历史经验以及合作前进行的信用尽职调查确定收取服务费的可能性。本集团确定交易总价为按合同应收取的服务费,扣除增值税后,通常通过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结算。在某些协议下,交易价格包括因借款人实际偿还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而产生的可变对价。本集团根据历史信息使用预期价值法估计这些合同的可变对价。

当(或作为)该实体通过根据基础合同条款向客户转让承诺的服务(即资产)而履行服务/履约义务时(不包括对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减值的考虑),本集团确认收入。贷款便利服务的收入在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与借款人之间促成贷款并将主要贷款余额转移给借款人时确认,此时便利服务被视为已完成。

在某些情况下,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聘请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为集团促成的贷款的履行提供担保。本集团可应机构资金合作方或第三方持牌融资担保公司的请求,提供背靠背担保。担保安排会计详见附注2(k)。

 

F-21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q)
收入确认

保障收入

备用担保负债在担保期限内解除为担保收入(担保安排2(k)见会计政策)。集团自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提供初级担保。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解除担保负债的收入分别为人民币1,393,081元、人民币1,357,705元及人民币652,467元。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就借款人和投资者的推荐服务向第三方金融服务提供商收取的服务费,以及向海外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产生的利息收入。

根据ASC主题310,从海外个人产生的利息收入在应收贷款期限内使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对利息收入或本金的足额、及时收取存在合理怀疑时,不记录利息收入。在贷款开始时预先收取的利息记录为递延收入。集团自2025年起不再提供此项服务。

 

F-22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q)
收入确认-

下表分别列示集团于2023、2024及2025年按产品及服务提供的收入分类,扣除增值税及附加后: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贷款收入
便利服务

 

在某个时间点

 

 

3,489,184

 

 

 

4,011,776

 

 

 

5,112,466

 

发行收入
担保责任

 

加班费

 

 

1,393,081

 

 

 

1,357,705

 

 

 

652,467

 

其他收入-转介服务

 

在某个时间点

 

 

477,722

 

 

 

388,081

 

 

 

452,207

 

其他收入-其他

 

在某个时间点/加班费

 

 

106,886

 

 

 

43,470

 

 

 

5,050

 

净收入总额

 

 

 

 

5,466,873

 

 

 

5,801,032

 

 

 

6,222,190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代表集团在付款到期前已转让给客户的服务的对价交换权利。对于与拥有提前还款选择权且集团不会要求支付剩余每月服务费的借款人促成的贷款,集团获得促成服务服务费的对价权利以借款人是否提前还款为条件。在这些情况下,本集团在确认贷款便利服务收入时记录相应的合同资产。集团仅在集团认为很可能收取其将有权获得的几乎所有对价以换取转让给客户的服务的范围内确认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按照ASC主题326按历史账面值扣除核销和可收回性准备后的金额列示。本集团根据估计建立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备抵,其中纳入了历史经验和围绕特定类型客户信用风险的其他因素。本集团按季度或视需要更经常地评估和调整其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确认的收入不重要,这些收入来自前期已履行(或部分已履行)的履约义务,这些履约义务与因估计应收账款变化、估计预付款率变化和转介费而对可变对价进行的调整有关。

实用权宜之计

本集团确定,根据促成的贷款金额支付的购置成本代表获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合同的成本,因为这些付款与一段时期内实现的销售直接相关。由于摊销期本应少于一年,本集团选择在发生时将该等费用费用化。

 

F-23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r)
雇员定额供款计划

集团于中国的全职雇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多雇主界定供款计划,据此向雇员提供若干退休金福利、医疗、失业保险、雇员住房基金及其他福利福利。中国劳动法规要求,集团根据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这些福利。集团对缴款以外的利益没有法律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于发生时支销的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4,300元、人民币114,374元及人民币133,934元。

(s)
便利和服务费用

便利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可变费用,包括与向第三方公司收取的背靠背担保服务费、信用评估、用户和系统支持、支付处理服务和收款相关的成本,与促进和服务贷款相关的成本、工资和福利以及从事信用评估、数据处理和分析、贷款便利、用户和系统支持工作的人员的股份报酬。

(t)
销售和营销费用

销售和营销费用主要包括可变的营销和促销费用,包括与获取和保留借款人和机构资金合作伙伴以及一般品牌和知名度建设有关的费用。薪金及福利开支以及与集团销售及市场推广人员有关的股份薪酬及与集团销售及市场推广团队有关的其他开支亦包括在销售及市场推广开支内。本集团的借款人取得开支包括第三方线上渠道就搜索引擎营销、搜索引擎优化、信息馈送等线上营销服务收取的费用,以及其他方就借款人取得收取的介绍费。集团将所有广告费用按已发生时列支,并将该等成本分类于销售及营销开支项下。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广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2,658元、人民币12,855元及人民币12,474元。

(u)
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和其他补偿费用、技术基础设施费用和服务器费用。

(五)
政府补助

政府赠款主要指不时从各级地方政府收到的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和支持其在该地区持续运营的金额。赠款由相关政府当局酌情决定,其使用没有任何限制。政府补助在收到现金期间并在其收到条件全部满足时作为其他收益入账。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398元、人民币28,165元及人民币61,229元。

F-24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w)
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根据有关税务机关的法律规定的。

递延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法计提,需要对已纳入财务报表的事件的预期未来税务后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在这种方法下,递延税项资产和负债是根据财务报表和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使用预期差异转回当年有效的已颁布税率确定的。递延税项资产在这些资产更有可能变现的情况下予以确认。在作出这一决定时,管理层考虑了所有正面和负面的证据,包括预计未来应课税收入的未来冲销和近期运营的结果。当管理层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将无法变现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将通过计入所得税费用的方式减少估值备抵。

本集团通过采用两步流程确定应确认的利益金额,对综合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所得税的不确定性进行会计处理。首先,必须对税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经税务机关外部审查后其持续存在的可能性。如果税务状况被认为更有可能持续下去(根据税务状况的技术优点,定义为在审计后持续下去的可能性超过百分之五十),则对税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利益金额。可确认的利益金额为最终结算时实现可能性大于50%的最大金额。所得税的利息和罚款将被归类为所得税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集团须在本地及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税。由于其业务活动,集团将提交须经相关税务机关审查的报税报告。集团于中国、香港、新加坡及印度尼西亚的主要附属公司的报税表仍须待相关税务机关审核,自报备之日起分别为五年、七年、四年、五年及无限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利润产生的股息,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x)
综合收益

综合收益的定义是包括集团在一段时期内因交易和其他事件和情况而产生的所有权益变动,不包括股东投资和向股东分配产生的交易。于呈列期间,综合收益于综合经营报表及综合收益表呈报,其他综合亏损包括外币换算调整及可供出售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动。

(y)
每股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的计算方法是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该期间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普通股摊薄收益反映了如果发行普通股的证券或其他合同被行使或转换为普通股可能发生的潜在稀释。股票期权的普通股等价物采用库存股法计算。如果普通股等价物的影响是反稀释的,则在收益期的计算中不包括普通股等价物。

(z)
分部报告

本集团采用管理方法确定经营分部。管理方法考虑集团首席营运决策者(‘CODM’)作出决策、分配资源及评估业绩所使用的内部组织及报告。

集团作为单一经营及可呈报分部经营及管理其业务。集团的主要经营决策者已被确定为首席执行官,在作出有关分配资源和评估集团业绩的决策时审查综合净收入。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经营报表的经营成本及开支项下列示的相同,净收益减重大分部开支与综合净收益之间的差额为其他分部项目。主要经营决策者审查并利用这些财务指标以及非财务指标来做出经营决策,例如确定公司对其服务收取的费率以及在经营成本和费用之间分配预算。

F-25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z)
分部报告-

集团的长期资产基本上全部位于中国,而集团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来自中国境内。因此,没有列报地理部分。

(aa)经营租赁

集团根据经营租赁租赁行政办公空间,并就ASC 842项下的租赁入账。本集团确定一项安排是否构成租赁,并在租赁开始时在其综合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本集团根据尚未支付的总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量其租赁负债,该现值是根据更容易确定的租赁内含利率或其增量借款率进行折现的,该利率是本集团在租赁期内就等于总租赁付款额的抵押借款所需支付的估计利率。用于确定未来租赁付款现值的贴现率是本集团的增量借款利率,因为本集团大部分租赁的隐含利率不易确定。集团的增量借款率是指在类似的经济环境下,在类似的期限内以抵押方式借款,金额等于租赁付款所产生的利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营租赁的加权平均剩余租期为1.3年,加权平均折现率为3.98%。本集团根据在开始日或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调整的相应租赁负债,以及其在租赁项下产生的初始直接成本计量使用权资产。本集团仅考虑在租赁开始时固定且可确定的付款。当出租人向本集团提供标的资产时,本集团开始确认经营租赁费用。经考虑产生经济激励的因素后,集团并未在其无法合理确定行使的租赁期内包括续期选择权期限。

此外,集团选择不在综合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在开始日租赁期为12个月或以下的租赁,并在租赁期内以直线法在其综合经营报表和综合收益中记录其经营租赁费用。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营租赁费用(包括固定租赁成本和短期租赁成本)分别为人民币22,654元、人民币25,327元和人民币25,827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短期租赁相关的租赁费用总额分别为人民币1,621元、人民币1,770元和人民币149元。

(ab)库存股

本集团采用成本法核算库存股份。在这种方法下,购买股票所产生的成本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库存股账户中入账。库存股清退或回购进行建设性清退时,回购价格超过面值或规定价值的部分,完全作为额外实收资本的扣除项入账。

(ac)股息

本公司的股息于宣派时确认。

(ad)最近的会计公告

最近通过的会计公告

2023年12月,FASB发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第2023-09号,改进所得税披露(主题740)。ASU要求提供有关报告实体有效税率调节的分类信息,以及有关已缴纳所得税的额外信息。集团于预期基础上采纳此ASU,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所需信息已在附注9中披露。

 

F-26


 

 

2.
重要会计政策概要-

(ad)最近的会计公告-续

最近的会计公告尚未被采纳

2024年11月,FASB发布ASU No.2024-03,损益表—报告综合收益—费用分类披露(子主题220-40)。此次更新中的修订旨在改进有关公共企业实体费用的披露,并满足投资者关于在通常呈现的费用标题(例如销售成本、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以及研发)中有关费用类型(包括购买库存、员工薪酬、折旧、摊销和损耗)的更详细信息的要求。2025年1月,FASB发布ASU第2025-01号,明确了ASU第2024-03号的生效日期。该指南对2026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和2027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中期报告期有效。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7月,FASB发布ASU第2025-05号,金融工具——信用损失(主题326):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信用损失的计量。本次更新中的修订提供了一种实用的权宜之计,允许实体在估计当前分类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假设资产负债表日的条件在资产的整个存续期内保持不变。此更新对2025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有效,包括这些财政年度内的中期期间。采用本ASU可在其生效日期后的报告期内前瞻性地适用。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2025年12月,FASB发布ASU第2025-10号,政府补助(主题832):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ASU在GAAP中建立了关于企业实体收到的政府赠款会计的权威指南,明确了适当的会计,以努力减少实践中的多样性,并提高跨企业实体应用的一致性。ASU对2028年12月15日之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以及这些年度报告期内的中期报告期有效。采用这种ASU可以采用修正的前瞻性方法、修正的追溯性方法或追溯性方法。允许提前收养。集团目前正在评估采用这一ASU对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F-27


 

 

3.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净额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情况: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3,007,955

 

 

 

3,756,510

 

减:信贷损失准备金

 

 

(21,200

)

 

 

(23,833

)

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

 

 

2,986,755

 

 

 

3,732,67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年初余额

 

 

2,539

 

 

 

17,953

 

 

 

21,200

 

本年度信贷损失

 

 

17,953

 

 

 

3,247

 

 

 

2,633

 

当年注销

 

 

(2,539

)

 

 

 

 

 

 

年末余额

 

 

17,953

 

 

 

21,200

 

 

 

23,833

 

 

4.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净额

预付费用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对第三方公司的存款,扣除信用损失*

 

 

 

 

 

854,605

 

应收第三方公司款项**

 

 

205,775

 

 

 

589,760

 

保证金,扣除信用损失***

 

 

129,590

 

 

 

230,198

 

其他

 

 

34,763

 

 

 

137,209

 

 

 

 

370,128

 

 

 

1,811,772

 

*余额表示作为存款向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临时财务支持。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对该第三方公司存款的信用损失准备为人民币9,784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录得信贷亏损拨备人民币9784元。

**余额指就向集团提供的背靠背担保服务(见附注2(k))应收第三方公司款项,包括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应收上述第三方公司款项分别为人民币132,920元及人民币502,491元。

***余额为某些机构资金合作伙伴要求为提供主要担保而预留的保证金。自2024年起,集团提供的大部分新担保服务是透过其本身的持牌融资担保附属公司。根据这些协议,存款存放于资金银行,并记在“受限制现金”项下(见附注2(k))。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保证金信用损失准备分别为771元和106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保证金分别录得信贷损失拨备(转回)人民币6,838元、人民币(6,067)元和人民币294元。

F-28


 

 

 

5.
物业及设备净额

财产和设备,净额包括以下内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办公楼

 

 

 

 

 

1,327,854

 

电子设备

 

 

125,361

 

 

 

91,615

 

办公设备&家具

 

 

17,035

 

 

 

20,618

 

机动车辆

 

 

4,103

 

 

 

4,465

 

总成本

 

 

146,499

 

 

 

1,444,552

 

减:累计折旧摊销

 

 

(102,102

)

 

 

(117,609

)

物业及设备净额

 

 

44,397

 

 

 

1,326,943

 

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折旧开支分别为人民币9,461元、人民币17,782元及人民币70,903元。

集团于2024年12月订立购买若干商业物业的最终协议,并于2025年3月完成购买该商业物业并取得其所有权。

 

6.
长期投资,净额

2020年,集团透过附属公司Geerong及另一独立买方与China Smartpay Group Holdings Limited(“China Smartpay”)订立股份购买协议,以人民币91,957元收购Keen Best Investment Limited(“Keen Best”)的35股普通股,相当于中国Smartpay全资附属公司Keen Best的35%股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不再能够对Keen Best施加重大影响,并将投资从权益法重新分类为计量替代法,即成本减减值,加上或减去符合条件的可观察价格变动。考虑到被投资方的业务预测,集团于2023年全额减值该项投资。于2024年,集团在解除Keen Best时获得人民币69018元的分配,并在综合经营报表中记入“其他收入,净额”。

集团于2022年及2023年向PT Rumah Inovasi JET(「 JET 」)购买两张可换股票据,总额为人民币51,006元,后者有权于到期日或之前享有若干赎回权及转换权。本集团将其投资作为“可供出售”进行会计处理,并在各期末计量公允价值。可供出售证券的未实现持有损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直至实现。

于2023年,集团以0.5美元的代价购买墨西哥金融科技公司Emprende Conmovi,S.A. DE C.V.,Sofom,Enr(“EPD”)的8%股权。于2023年,集团向环保署借出两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44,709元,年利率为10%。本集团不具备对该实体的经营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分别采用计量替代法、摊余成本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处理。2024年,环保署的表现低于预期,围绕当地监管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集团在评估此项投资的可收回性时考虑了这些指标,并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51,923元投资进行了全额减值。

于2024年,集团向PT Telekomunikasi Andalan Indonesia(「 Teleko 」)借出若干贷款,总额为人民币97,577元,年利率为10%。于2025年,集团进一步向TeleKO借出若干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6,208元,年利率为10%。本集团以摊余成本对这些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于2025年,集团向Liberty Fintech Pte Ltd.(「 Liberty 」)借出若干贷款,总额为人民币63,043元,年利率为5%。本集团以摊余成本核算该项投资。

于二零二五年,集团向JET的一间附属公司PT Kreatif Industri Persada(「 KIP 」)及被投资方以现金全额代价偿还人民币73,021元的数笔贷款,总额为人民币71,344元,年利率为8%,其中人民币1,677元已入账为利息收入。本集团对该项投资按摊余成本核算。

于2025年,集团收购海外贷款便利平台PT Sahabat Mikro Fintek(「 Samir 」)21%股权,以进一步发展海外业务,现金代价为人民币1,166元。集团没有任命任何董事会成员,也没有能力对该实体的运营施加重大影响。此项投资相应采用计量替代法核算。

F-29


 

 

7.
附属公司的处置及解散

2023年11月,集团决定解散上海吴行家。上海吴行家的账面价值主要为与终止的P2P业务相关的以前年度应计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注销登记后,约人民币280,231元的税务负债被视为豁免,导致在综合经营及综合收益表上确认终止确认负债的收益。剩余的解散上海吴行甲的行政手续已于2024年4月完成。

2023年,佳音科技向深圳融信宝出售其持有的福建卓群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391,870元,其中人民币316,224元以集团欠福建卓群的现有应付款项结算,人民币75,646元以集团于2019年就出售上海彩音而欠深圳融信宝的现有应付款项结算。因此,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结账时确认出售亏损人民币20,012元。

2024年8月,集团向Fortunif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Pte.Ltd.(“Fortunify”)出售其持有的Giasun Technology Nigeria Limited(“Giasun”)和Quark Financials Nigeria Limited(“Quark”)的100%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21,866元,由应收Giasun及Quark款项净额结算。审议将于2028年3月到期。集团将代价按现值人民币18,814元在综合报表中记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并确认交易产生的处置损失人民币14,431元。2025年,集团收到现金对价人民币16,851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剩余未收回余额为人民币4,290元。

公司评估并认为这些交易的收入流并不代表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战略转变。因此,根据ASC 205-20,这些交易均不符合终止经营条件。

 

歼30


 

 

8.
股份补偿

下表列示了本集团股份补偿费用的分类: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便利和服务

 

 

4,921

 

 

 

8,035

 

 

 

9,885

 

一般和行政

 

 

31,464

 

 

 

25,879

 

 

 

90,205

 

研究与开发

 

 

6,823

 

 

 

10,557

 

 

 

25,689

 

销售与市场营销

 

 

11,145

 

 

 

14,651

 

 

 

32,159

 

合计

 

 

54,353

 

 

 

59,122

 

 

 

157,938

 

股票期权

2019年2月,集团采纳2019年股份激励计划(“2019年计划”),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完成后,按4:1的比例有效替代2016年计划。2019年计划包含与集团及承授人所属业务部门的经营成果相关的业绩归属条件,以及承授人的个人业绩。此次修改并未带来任何增量价值。根据2019年计划发行的股份可以是新股,也可以是库存股。

于2021年8月,集团根据2019年计划向一名雇员授出一批相当于10.84万份行使价为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875元的嘉银金科购股权。期权已于2021年全部行使。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授予任何期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购股权的股份补偿成本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380元、人民币39元及零。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非既得股票期权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总额(扣除估计没收)为零。

 

F-31


 

 

8.
股份补偿–

受限制股份单位(“RSU”)

集团根据2019年计划授予受限制股份单位,该计划在满足基于服务的归属条件和基于业绩的归属条件后归属。基于绩效的RSU在授权信日期之后归属于某些分期付款,等待管理层对绩效成就的认证和持续服务。业绩条件奖励的公允价值基于授予日集团普通股的收盘市价。当履约条件很可能达到时,集团在必要的服务期内记录了RSU的股份补偿费用,并在发生没收时将其入账。

2025年RSU活动概要如下:

 

数量
RSU
(in‘000s)

 

 

加权
平均
授予日期
公允价值

 

 

 

 

 

人民币

 

2024年12月31日未归属

 

 

 

 

 

 

已获批

 

 

1,990

 

 

 

80.59

 

既得

 

 

(1,960

)

 

 

80.58

 

没收

 

 

(30

)

 

 

81.48

 

2025年12月31日未归属

 

 

 

 

 

 

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和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受限制股份单位的股份补偿成本总额分别为人民币49,973元、人民币59,083元和人民币157,938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行使1,960个股份单位,总内在价值为人民币157,938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与RSU相关的未确认补偿成本总额为零。

F-32


 

 

9.
所得税

按税务管辖区划分的收入(损失):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中国内地业务收入

 

 

1,631,882

 

 

 

1,286,327

 

 

 

1,892,631

 

非中国内地业务(亏损)收入

 

 

(84,700

)

 

 

9,041

 

 

 

(19,246

)

所得税前收入和收入份额
从权益法投资

 

 

1,547,182

 

 

 

1,295,368

 

 

 

1,873,385

 

所得税费用由以下部分组成: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当期所得税费用

 

 

207,567

 

 

 

210,472

 

 

 

312,319

 

递延所得税费用

 

 

40,049

 

 

 

28,428

 

 

 

25,333

 

所得税费用总额

 

 

247,616

 

 

 

238,900

 

 

 

337,652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中国大陆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336,976元,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的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67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所得税均在中国大陆缴纳。

开曼群岛

嘉银金科 Inc.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根据开曼群岛现行法律,嘉银金科 Inc.无需缴纳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此外,股息支付在开曼群岛无需缴纳预扣税。

香港

公司附属公司Geerong(HK)Limited位于香港。其赚取的前200万港元利润须按8.25%的所得税税率课税,其余利润则继续按现行税率16.5%课税。此外,由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向公司支付股息,无须缴付任何香港预扣税。由于其分别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应课税收入,故并无于综合财务报表内作出所得税拨备。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集团于中国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及VIE须按25%的法定税率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每三年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HNTE”)资格进行一次重新评估。格隆云科和嘉音舒科在2022-2024年和2025-2027年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因为他们有资格成为HNTE。佳音科技因符合HNTE资格,于2025-2027年享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23-2024年,创臻软件获得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资格,享受12.5%的优惠税率。2022-2024年,广西创臻因属于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9%的优惠税率。从2025年起,广西创臻很可能不再属于鼓励产业目录但仍受益于中国西部15%的优惠税率。自2023年起,海南银科因在海南注册并从事鼓励类经营活动,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印度尼西亚

本集团于印度尼西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遵守印度尼西亚收入(“CIT”)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印度尼西亚居民需缴纳全球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财政调整后的可抵扣费用/支出)计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政府条例No.1 Year 2020 Jo No.30 Year 2020,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以来为22%。

F-33


 

 

9.
所得税–

尼日利亚

集团于尼日利亚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须遵守尼日利亚公司所得税(“NCIT”)法。根据NCIT法律,一家尼日利亚公司需缴纳全球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财政调整后的可抵扣费用/支出)计算,适用的NCIT税率为30%。2024年8月,Quark和Giasun被集团处置(见附注7)。

全球反基侵蚀规则

2021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出了全球防基侵蚀(GlobE)规则,其中规定了全球最低税收规则,旨在确保集团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其所有经营国家的利润缴纳15%的最低有效税率(简称“支柱二规则”)。各国也可能实施本国的最低税收制度。全球最低税收规则已在我们须缴纳所得税的某些司法管辖区颁布。为为第二支柱税收合规和行政负担提供过渡性减免,经合组织引入了适用于涵盖截至2024年12月3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年度过渡期的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框架。

集团已根据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引入第二支柱示范规则的情况,对其公司结构进行了审查。虽然这些新规则为集团计算所得税费用带来了复杂性,但第二支柱并未对集团2024年和2025年的税收费用产生实质性影响。

 

下表列示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计费用

 

 

69,343

 

 

 

96,319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备抵、合同资产、
和其他

 

 

3,607

 

 

 

5,517

 

净亏损结转

 

 

25,668

 

 

 

31,619

 

或有担保负债

 

 

 

 

 

493

 

递延收入

 

 

255

 

 

 

 

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

 

 

98,873

 

 

 

133,948

 

估值津贴

 

 

(26,468

)

 

 

(37,414

)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

 

 

72,405

 

 

 

96,534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递延所得税负债

 

 

 

 

 

 

股息预扣税

 

 

70,450

 

 

 

105,926

 

其他

 

 

 

 

 

986

 

合计

 

 

70,450

 

 

 

106,912

 

 

F-34


 

 

9.
所得税–

递延税项资产及负债已于集团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予以抵销,并拟按净额结算。递延税项负债记入综合资产负债表的应计费用及其他负债。

估值备抵变动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年初余额

 

 

(16,070

)

 

 

(26,468

)

新增

 

 

(11,151

)

 

 

(13,184

)

反转

 

 

375

 

 

 

2,238

 

处置子公司

 

 

378

 

 

 

 

年末余额

 

 

(26,468

)

 

 

(37,414

)

集团评估现有的正面和负面证据,以估计是否会产生足够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使用现有的递延税项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最终变现取决于其在税法规定的结转期内以及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期间产生足够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能力。在评估递延税项资产变现时,集团已考虑可能的应课税收入来源,包括(i)现有应课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ii)不包括转回暂时性差异和结转的未来应课税收入,(iii)因实施税务筹划策略而产生的未来应课税收入,以及(iv)预期在行业内反映的特定已知利润趋势。在此评估基础上,基于集团内若干附属公司因累积亏损及未来年度产生足够利润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较大可能性阈值,已分别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的递延税项资产建立了26,468元及37,414元的估值备抵。然而,如果减少或增加对结转期间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估计,或者不再存在累积亏损形式的客观负面证据,并且可能对主观证据(例如我们对增长的预测)给予额外的权重,则被视为可变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可能会进行调整。

于2025年12月31日,税项亏损结转金额为人民币104,649元,如不使用将于2026-2030日历年到期,而税项亏损人民币56,775元可无限期结转。集团透过其附属公司及VIE经营业务。本集团不提交合并纳税申报表,因此,来自个别附属公司或VIE的亏损可能不会被用于抵消其他附属公司或VIE在本集团内的收益。

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未分配收益被假定转移到公司,并需缴纳预扣税。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集团拟将中国附属公司的累积利润无限期再投资以扩大其中国业务,而该等累积利润并无录得预扣税。自2023年3月起,集团决定将其中国附属公司产生的部分年度利润转移至其海外母公司,以作股息分配之用。本集团对其不打算无限期投资的利润计提预扣税。于截至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分别计提相应的递延税项负债人民币47,234元及人民币48,476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集团拟无限期再投资的集团中国附属公司的剩余未分配收益为人民币3,476,126元。

应就财务报告金额超过计税基础金额的应课税暂时性差异记录递延所得税负债,包括归属于国内子公司50%以上权益的差异。然而,在税法规定可免税收回该投资的报告金额且企业预计最终将使用这一手段的情况下,不需要确认,因为集团的VIE在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有累计赤字,因此集团不会对VIE的收益计提递延税项负债。

 

F-35


 

 

9.
所得税–

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于采纳ASU2023-09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百分比

 

 

百分比

 

法定所得税率

 

 

25.00

%

 

 

25.00

%

非应税收入

 

 

0.00

%

 

 

(1.33

)%

不可扣除费用

 

 

2.09

%

 

 

2.00

%

处置子公司

 

 

(4.50

)%

 

 

0.03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13

)%

 

 

(5.45

)%

免税期的影响*

 

 

(7.05

)%

 

 

(6.31

)%

其他经营实体的不同税率
管辖权

 

 

0.03

%

 

 

0.07

%

估价津贴

 

 

0.30

%

 

 

0.83

%

预扣税

 

 

5.34

%

 

 

3.65

%

真实向上

 

 

(1.05

)%

 

 

(0.05

)%

实际税率

 

 

16.03

%

 

 

18.44

%

采纳ASU2023-09后,所得税披露的改善,如附注2,重要会计政策摘要所述,中国法定所得税率与集团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实际所得税率之间的差异调节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5

 

 

金额人民币

 

百分比

 

法定所得税率

 

 

468,346

 

 

25.00

%

外国税收影响

 

 

 

 

 

其他外国法域

 

 

5,488

 

 

0.29

%

优惠税率*

 

 

(166,777

)

 

(8.90

)%

研发费用税收抵免

 

 

(62,147

)

 

(3.32

)%

不可课税或不可扣除项目

 

 

 

 

 

股份支付奖励

 

 

34,073

 

 

1.82

%

其他非应税或不可抵扣项目

 

 

2,316

 

 

0.12

%

估值备抵变动

 

 

11,505

 

 

0.61

%

跨境税法的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利润预扣

 

 

48,476

 

 

2.59

%

其他调整

 

 

(3,628

)

 

(0.19

)%

实际税率

 

 

337,652

 

 

18.02

%

*优惠税率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如下: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因HNTE状态节税金额,软件企业等管辖

 

 

108,922

 

 

 

81,726

 

 

 

166,777

 

每股收益影响-基本和稀释

 

 

0.51

 

 

 

0.38

 

 

 

0.80

 

 

F-36


 

 

9.
所得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未确认的税务优惠已于终止确认负债时全部解除。

ASC 740规定,当根据技术上的是非曲直进行的审查(包括任何相关上诉或诉讼程序的解决)很可能维持该职位时,可能会确认来自不确定税务状况的税务利益。集团根据ASC 740将未确认的税收优惠记录为负债,并在集团的判断因评估以前无法获得的新信息而发生变化时调整这些负债。然而,由于税务法规的应用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最终解决不确定的税务状况可能会导致负债可能与这些估计存在重大差异。在此情况下,集团将在该解决方案发生期间记录额外的税务费用或税务优惠。

 

F-37


 

 

10.
普通股和财政部股票

2019年5月10日,集团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完成IPO。此次发行4,025,000股ADS,代表16,100,000股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每股ADS 10.50美元。一份ADS代表四股A类普通股。集团自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约为人民币234,354元。IPO完成后,每股面值0.000000005美元的216,100,000股已发行普通股被拆分为100,100,000股A类普通股和116,000,000股B类普通股,每一股A类普通股有权拥有一票表决权,每一股B类普通股有权在所有须经股东投票的事项上拥有十票表决权。所有类别的普通股都有权享有相同的分红权。所有B类普通股均由公司创始人持有。2020年,8,000,000股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于公开市场回购4,005,680股及3,200,000股A类普通股,总现金代价分别为6,316美元(人民币45,020元)及13,576美元(人民币97,353元)。这些回购股份的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1.58美元/股和4.24美元/股。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有6,781,816股普通股被视为未发行在外,因此按成本法入账,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计入库存股。

 

11.
每股收益

下表列出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基本和稀释每股净收益的计算: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基本和稀释

 

 

1,297,619

 

 

 

1,056,478

 

 

 

1,535,742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未偿还–基本和稀释

 

 

213,996,233

 

 

 

212,433,169

 

 

 

208,900,211

 

基本和稀释每股净收益
归属于普通股

 

 

6.06

 

 

 

4.97

 

 

 

7.35

 

由于经济权利和义务平等适用于A类和B类普通股,收益在两类普通股之间平均分配,每股分配相同。

集团于截至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并无具摊薄影响的股份。

12.
股息

2023年3月28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一项股息政策,根据该政策,公司可选择自2023年起,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派发现金股息两次,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收入的15%。

2023年7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股息,该股息已于2023年8月支付给截至2023年7月28日营业结束时在册的股东。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为21,474美元(折合人民币156,674元)。

2024年1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10美元的股息,于2024年1月支付给截至2024年1月19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为21,213美元(折合人民币151,887元)。

2024年8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125美元的股息,于2024年9月支付给截至2024年8月27日营业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此次分红派发现金总额为26,589美元(折合人民币189,018元)。

2025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通过了对现有股息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根据该政策,公司可选择自2025年起,每个会计年度宣派和派发一次现金股息,总额为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税后净收入的30%左右。

2025年5月,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每股普通股0.20美元的股息。2025年7月,集团向股东宣派现金41,052美元(相当于人民币296,368元),其中集团以现金支付11,336美元(相当于人民币81,363元)。

F-38


 

 

 

13.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包括以下各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存款*

 

 

314,050

 

 

 

152,440

 

应计费用

 

 

467,032

 

 

 

663,979

 

其他

 

 

14,877

 

 

 

58,211

 

 

 

 

795,959

 

 

 

874,630

 

*余额为集团持有的与第三方公司的背靠背担保服务及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的共保服务有关的存款。

14.
银行借款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银行借款:

 

 

 

 

 

 

短期借款

 

 

 

 

 

70,401

 

长期借款,流动部分

 

 

 

 

 

84,642

 

长期借款,非流动部分

 

 

 

 

 

516,000

 

借款总额

 

 

 

 

 

671,043

 

 

于2025年3月,集团一间附属公司订立5000万元人民币的两年期银行循环信贷融资,并于2025年6月修订,将该融资由5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2000万美元,年利率为5.25%,合约到期日为自提款之日起一年。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累计提取人民币70,218元。循环信贷融资由Geerong Yunke提供的作为抵押品的存单作抵押。截至2025年12月31日,纳入受限制现金的存单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76,398元。借款按摊余成本计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贷款本金和未付利息余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70,401元。

于2025年11月,集团全资附属公司上海融融至诚订立人民币6亿元的8年期银行信贷融资,利率为3.5%,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全部提取。该设施由上海集融之城的商业物业担保。此外,格融云科和佳音科技为贷款融资提供了有利于贷款人的担保。于2025年12月31日,于综合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物业及设备的商业物业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282,535元。借款按摊余成本计量,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未偿还余额分别为零和人民币600642元。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团银行借款的合同到期情况如下:

截至12月31日的年度,

 

本金金额

 

2026

 

 

154,218

 

2027

 

 

84,000

 

2028

 

 

84,000

 

2029

 

 

84,000

 

2030

 

 

84,000

 

此后

 

 

180,000

 

合计

 

 

670,218

 

 

F-39


 

 

15.
关联方交易

下表列出集团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4年及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与之订立交易的主要关联方及其与集团的关系:

 

关联方名称

 

与集团的关系

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佳音”)

 

严先生控制的实体,

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上海嘉音卓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嘉音卓越”)

 

严先生控制的实体,

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佳音科技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佳音科技”)

 

严先生控制的实体,

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新梦想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新梦想”)

 

严先生控制的实体,

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Dream Glory L.P。

 

严先生控制的实体,

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

欣欣伍德控股有限公司

(“Sunshinewoods”)

 

A主要股东

Keen Best Investments Ltd.(“Keen Best”)

 

关联企业

 

附属股东

 

集团附属公司的少数股东

 

歼40


 

 

15.
关联方交易-

本集团与其关联方订立以下重大交易:

交易性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嘉音卓越(1)

 

 

115,538

 

 

 

74,549

 

 

 

7,461

 

上海嘉音(2)

 

 

2,536

 

 

 

 

 

合计

 

 

118,074

 

 

 

74,549

 

 

 

7,461

 

为关联方提供的服务:

 

 

 

 

 

 

 

 

 

佳音科技服务(三)

 

 

 

 

 

31,034

 

 

 

480

 

合计

 

 

 

 

 

31,034

 

 

 

480

 

 

交易性质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关联方借款:

 

 

 

 

 

 

 

 

 

上海嘉音(4)

 

 

 

 

 

120,000

 

 

 

550,000

 

Keen Best(5)

 

 

13,904

 

 

 

 

 

 

 

附属股东

 

 

2

 

 

 

3

 

 

 

 

合计

 

 

13,906

 

 

 

120,003

 

 

 

550,000

 

关联方借款:

 

 

 

 

 

 

 

 

 

上海嘉音(6)

 

 

 

 

 

 

 

 

720,000

 

新梦想(7)

 

 

 

 

 

 

 

 

21,818

 

Sunshinewoods(8)

 

 

 

 

 

27,335

 

 

 

14,653

 

合计

 

 

 

 

 

27,335

 

 

 

756,471

 

 

F-41


 

 

15.
关联方交易-
(1)
嘉银卓越向集团推介投资者,并收取推介服务费。
(2)
上海嘉音自2022年4月起向集团租用办公用房,租期为 12 月份 并收取其他相关服务费,视其对底层办公空间的使用情况计算。
(3)
2024年的金额为集团向佳音科技提供的贷款便利服务,佳音科技作为唯一受益人通过信托为贷款提供资金。2025年的金额为集团自2025年7月开始向佳音科技租赁办公空间的租金收入。
(4)
2024年的金额指于2024年11月向上海嘉银提供的无息、无抵押且于1年内到期的贷款,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全部收回。2025年的金额代表至2025年对上海嘉银的贷款,包括无息贷款人民币 250,000 3个月到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全部收回,本金为人民币的计息借款 300,000 ,固定年利率 3 %,6个月后到期。
(5)
该金额为2023年5月向Keen Best提供的无息贷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全部收回。
(6)
该金额代表上海嘉银至2025年的无息、无抵押且于3个月内到期的贷款,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全部偿还。
(7)
2025年金额为无抵押、1年内到期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21,818 和固定年利率 8 %.
(8)
2024年金额为无抵押、1年内到期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27,335 和固定年利率 8 %,其中人民币 5,828 已于2024年偿还,其余贷款展期一年,利率不变。2025年金额为无抵押、1年内到期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 14,653 和固定年利率 8 %.

F-42


 

 

15.
关联方交易-

下表列示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应收和应付关联方款项: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应收关联方款项

 

 

 

 

 

 

上海嘉音(1)

 

 

 

 

 

301,184

 

佳音科技(2)

 

 

4,411

 

 

 

 

合计

 

 

4,411

 

 

 

301,184

 

应付关联方款项

 

 

 

 

 

 

新梦想(3)

 

 

16,906

 

 

 

165,185

 

Sunshinewoods(4)

 

 

22,152

 

 

 

68,552

 

Dream Glory L.P.(5)

 

 

23,887

 

 

 

47,193

 

嘉音卓越(6)

 

 

27,002

 

 

 

6,908

 

佳音科技(7)

 

 

 

 

 

262

 

合计

 

 

89,947

 

 

 

288,100

 

 

(1)
该金额指未偿还的应收关联方贷款。
(2)
2024年的金额为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未收取服务费,已于2025年全额收取。
(3)
金额代表未支付股息人民币 142,635 及应付贷款人民币 22,550 .
(4)
金额代表未支付股息人民币 30,546 及应付贷款人民币 38,006 .
(5)
该金额代表分配给股东的未支付股息。
(6)
金额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未结算服务费。
(7)
该金额为来自关联方的租金押金。

F-43


 

 

16.
承诺与或有事项

资本和其他承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除附注14披露的项目外,本集团没有任何其他重大资本、其他承诺或长期债务。

或有事项

集团目前不是任何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的当事方。集团可能不时受到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或行政索赔和诉讼的约束。诉讼或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导致大量成本和集团资源的转移,包括集团管理层的时间和注意力。

17.
限制性净资产

公司支付股息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资金分配。中国相关成文法和法规允许VIE和在中国注册成立的VIE的子公司仅从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和法规确定的留存收益(如有)中支付股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所反映的综合经营业绩与公司子公司法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不同。

根据中国法律,公司的附属公司、VIE及VIE位于中国的附属公司(统称“中国实体”)须提供若干法定准备金,即一般准备金、企业扩张基金及员工福利和奖金基金。中国实体须将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个别公司税后利润的至少10%分配至法定储备,并有权停止分配至法定储备,前提是该储备已达到个别公司注册资本的50%。此外,中国实体的注册资本也受到限制。

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确定的包括实缴资本和法定公积金在内的受限金额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2,767,073元。

18.
随后发生的事件

于资产负债表日后,如附注2(k)及附注4所述,集团额外净转让财务支持约人民币1.22亿元作为存款予向集团提供背靠背担保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表已与这家公司达成一致。

F-44


 

 

嘉银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简明财务资料

(金额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98

 

 

 

1,124

 

 

 

161

 

应收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191,103

 

 

 

183,086

 

 

 

26,181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2,506

 

 

 

17,636

 

 

 

2,522

 

流动资产总额

 

 

193,907

 

 

 

201,846

 

 

 

28,864

 

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

 

 

3,101,038

 

 

 

4,742,735

 

 

 

678,202

 

总资产

 

 

3,294,945

 

 

 

4,944,581

 

 

 

707,066

 

负债

 

 

 

 

 

 

 

 

 

流动负债

 

 

 

 

 

 

 

 

 

应付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111,406

 

 

 

256,379

 

 

 

36,662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54,266

 

 

 

255,218

 

 

 

36,496

 

负债总额

 

 

165,672

 

 

 

511,597

 

 

 

73,158

 

股权

 

 

 

 

 

 

 

 

 

普通股*

 

 

0

 

 

 

0

 

 

 

0

 

库存股票

 

 

(28,889

)

 

 

(189,685

)

 

 

(27,125

)

额外实收资本

 

 

909,649

 

 

 

1,131,030

 

 

 

161,735

 

留存收益

 

 

2,241,414

 

 

 

3,480,788

 

 

 

497,746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

 

 

7,099

 

 

 

10,851

 

 

 

1,552

 

总股本

 

 

3,129,273

 

 

 

4,432,984

 

 

 

633,908

 

总负债及权益

 

 

3,294,945

 

 

 

4,944,581

 

 

 

707,066

 

 

*不足一千的,四舍五入为零。

F-45


 

 

嘉银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报表的简明财务资料

综合收入

(金额单位: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运营成本和费用:

 

 

 

 

 

 

 

 

 

 

 

 

一般和行政

 

 

(4,546

)

 

 

(3,736

)

 

 

(3,327

)

 

 

(476

)

或有担保负债备抵

 

 

 

 

 

 

 

 

(24,542

)

 

 

(3,509

)

总运营成本和费用

 

 

(4,546

)

 

 

(3,736

)

 

 

(27,869

)

 

 

(3,985

)

经营亏损

 

 

(4,546

)

 

 

(3,736

)

 

 

(27,869

)

 

 

(3,985

)

利息收入(费用),净额

 

 

1,098

 

 

 

(5

)

 

 

(5

)

 

 

(1

)

其他收入,净额

 

 

 

 

 

 

 

 

1,132

 

 

 

162

 

所得税前亏损及附属公司股权
以及分担VIE造成的损失

 

 

(3,448

)

 

 

(3,741

)

 

 

(26,742

)

 

 

(3,824

)

子公司收益中的权益和VIE损失的分担

 

 

1,301,067

 

 

 

1,060,219

 

 

 

1,562,484

 

 

 

223,432

 

净收入

 

 

1,297,619

 

 

 

1,056,478

 

 

 

1,535,742

 

 

 

219,608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税后净额

 

 

 

 

 

 

 

 

 

 

 

 

公允价值变动及累计变动
外币换算调整

 

 

(7,077

)

 

 

(3,202

)

 

 

3,752

 

 

 

537

 

其他综合(亏损)收益

 

 

(7,077

)

 

 

(3,202

)

 

 

3,752

 

 

 

537

 

综合收益

 

 

1,290,542

 

 

 

1,053,276

 

 

 

1,539,494

 

 

 

220,145

 

 

F-46


 

 

嘉银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简明报表

(数额以千为单位,份额和每股数据除外)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2023

 

 

2024

 

 

2025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美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收入

 

 

1,297,619

 

 

 

1,056,478

 

 

 

1,535,742

 

 

 

219,608

 

调整以调节净收入与净现金
经营活动提供:

 

 

 

 

 

 

 

 

 

 

 

 

子公司和VIE收入占比

 

 

(1,301,067

)

 

 

(1,060,219

)

 

 

(1,562,484

)

 

 

(223,432

)

或有担保负债备抵

 

 

 

 

 

 

 

 

24,542

 

 

 

3,509

 

折旧及摊销

 

 

1,698

 

 

 

1,344

 

 

 

 

 

 

 

经营性资产负债变动情况:

 

 

 

 

 

 

 

 

 

 

 

 

应收/应付附属公司及VIE款项

 

 

(11,332

)

 

 

4,046

 

 

 

35,326

 

 

 

5,052

 

预付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

 

 

(1,060

)

 

 

(1,223

)

 

 

(12,907

)

 

 

(1,846

)

权益报酬法投资

 

 

157,672

 

 

 

303,652

 

 

 

81,317

 

 

 

11,628

 

应计费用和其他负债

 

 

780

 

 

 

(3,563

)

 

 

(94

)

 

 

(13

)

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额

 

 

144,310

 

 

 

300,515

 

 

 

101,442

 

 

 

14,50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行使期权所得款项

 

 

1,274

 

 

 

169

 

 

 

 

 

 

 

回购普通股

 

 

(38,081

)

 

 

(53,261

)

 

 

(110,731

)

 

 

(15,834

)

子公司借款

 

 

38,081

 

 

 

53,261

 

 

 

121,037

 

 

 

17,308

 

分配予股东的股息

 

 

(156,674

)

 

 

(301,175

)

 

 

(108,156

)

 

 

(15,466

)

筹资活动使用的现金净额

 

 

(155,400

)

 

 

(301,006

)

 

 

(97,850

)

 

 

(13,992

)

外汇汇率变动对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327

 

 

 

(15

)

 

 

(2,766

)

 

 

(39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减少)增加额

 

 

(7,763

)

 

 

(506

)

 

 

826

 

 

 

118

 

年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8,567

 

 

 

804

 

 

 

298

 

 

 

43

 

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804

 

 

 

298

 

 

 

1,124

 

 

 

161

 

 

F-47


 

 

嘉银公司

补充资料—财务报表附表一

附表I附注

1.
附表I是根据S-X条例第12-04(a)条和第5-04(c)条的要求提供的,这两条要求提供简明的财务资料,说明截至最近完成的会计年度终了时合并子公司的受限制净资产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5%时,母公司截至同一日期和已列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的同一期间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变化和经营业绩。
2.
简明财务资料已采用与综合财务报表所载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惟已使用权益法对其附属公司及VIE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按照ASC主题323,投资——权益法与合营企业的规定,采用权益会计法记录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此类投资在简明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的投资”,其收益份额在简明综合收益表中列报为“对子公司和VIE收益的权益”。
3.
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通常包含的某些信息和脚注披露已被压缩或省略。脚注披露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某些补充信息,因此,这些报表应与随附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一起阅读。
4.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或有事项、长期义务的重大拨备、可赎回股票的强制股息或赎回要求或担保。
5.
母公司额外财务资料-财务报表附表I截至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余额由人民币转换为美元,仅为方便读者,按1.00美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 6.9931 ,代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1日发布的H.10统计数据中规定的午间买入利率。不表示人民币金额可能已经或可能按照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变现或结算为美元。

F-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