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0.26
委託代工合約書
增補合約
补充协议
对OEM/ODM合同
本增補合約(下稱「本增補合約」)係由以下當事人於西元(以下同)2023年4月27日(下稱「生效日」)共同簽訂:
本补充协议的日期为2023年4月27日(“生效日期”),由下列各方签署:
| (1) | 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及 |
YM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
| (2) | 東莞恒祥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
福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及乙方分別稱「一方」,合稱「雙方」。
甲方和各缔约方以下分别称为“缔约方”,统称为“缔约方”。
緣,甲方及乙方於2023年4月18日簽訂委託代工合約書,由甲方委託乙方製造生產特定產品(下稱「委託代工合約書」)。
鉴于此,甲方和乙方于2023年4月18日签订了一份OEM/ODM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造和生产特定产品(“OEM/ODM合同”)。
緣,雙方同意簽署本增補合約以修改委託代工合約書之相關條款。
鉴于此,双方已同意签订本补充协议,以修订OEM/ODM合同中的某些条款。
| 1 |
基此,當事人謹同意並約定如下:
商定如下:
| 1. | 定义 |
除本增補合約另有定義外,未定義之專有名詞應與委託代工合約書定義之名詞定義相同。
除本文另有定义外,本文中使用的所有大写术语应具有OEM/ODM合同中赋予这些术语的含义。
| 2. | Amendment Amendment |
雙方同意,委託代工合約書應自生效日起依本條修改如下:
双方在此商定,自生效之日起及之后,OEM/ODM合同应作如下修订:
| 2.1 | 委託代工合約書第四條第1項(費用及付款方法)修改如下: |
现将OEM/ODM合同第4条第1项(费用和付款)修订如下:
「1.代工標的物之製造生產費用如附件1(下稱「代工費用」)。代工費用於本委託代工合約書存續期間內得經雙方協議予以調整。
1.OEM/ODM标的的制造成本见附件1(以下简称“OEM/ODM成本”)。OEM/ODM成本可在本OEM/ODM合同期间通过双方协议进行调整。"
| 2.2 | 委託代工合約書第五條第1項(所有權歸屬)修改如下: |
现将OEM/ODM合同第5条第1项(所有权)修订如下:
「1.代工標的物之所有權於乙方依本合約及相關訂單所定之交付條件交付時移轉予甲方;在交付予甲方之前,乙方為代工標的物之所有權人。惟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將代工標的物之任何權利或權益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乙方應於代工標的物上明顯標示甲方為委託製造人,並註記零件品號,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標示甲方以外之任何人之姓名或名稱。
1.主机厂/ODM标的的所有权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和相关订单交付时转移给甲方;在交付前,乙方是主机厂/ODM标的的所有者。尽管有上述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在OEM/ODM标的上的任何权利或权益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在OEM/ODM标的物上明确标明甲方为委托方,并标明零件编号,不得以任何方式标明甲方以外的其他人的姓名。"
| 2 |
| 2.3 | 委託代工合約書第五條第5項(所有權歸屬)修改如下: |
现将OEM/ODM合同第5条第8项(所有权)修订如下:
「5.[本款刪除。]
5.[此项是故意删除的。] "
| 2.4 | 委託代工合約書第十四條第1項(合約期間及終止)修改如下: |
现将OEM/ODM合同第14条第1项(合同期限和终止)修订如下:
「1.本合約自西元2023年04月18日起生效,為期5年。除經任一方於本合約存續期間屆滿90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外,本合約依原條件自動續約一年;其後亦同。
1.本合同自2023年4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到期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不续约,否则本合同将按原条件自动续约一年;此后同样适用。"
| 3. | 语言语言 |
本增補合約係以中文及英文同時作成。若是中文及英文間有任何歧異時,應以中文為準。
本补充协议应以中英文签署。中英文版本如有差异,以中文版本为准。
| 4. | 其他杂项 |
| 4.1 | 本增補合約經簽署後,構成委託代工合約書之一部分,並自生效日起生效。 |
本补充协议一经签署和交付,即构成OEM/ODM合同的组成部分,自生效之日起生效。
| 4.2 | 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命令解釋及適用。由本增補合約所生或與本增補合約有關之任何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專屬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如經雙方同意,合約爭議亦得提交仲裁解決;惟仲裁應於中華民國臺北市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規則為之,且仲裁判斷是終局判斷,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無須法院裁定即得逕為強制執行。 |
本补充协定应根据中华民国的法律和命令加以解释和适用。对于因本补充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台湾台北地区法院为专属一审法院。但是,如果双方同意,与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争议也可以提交仲裁;但是,仲裁应由中华民国台北市的中华民国仲裁协会根据《中华民国仲裁法》和协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不受双方的影响。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在没有法院裁决的情况下直接执行。
| 4.3 | 本增補合約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
本补充协议有两份正本,双方各持有一份副本作为证据。
| 3 |
签名页
| 甲方 | |
| 甲方 | |
| 源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YMA公司 | |
| /s/YMA CORPORATION | |
| 姓名: | |
| 姓名: | |
| 職稱: | |
| 职位: |
| 4 |
| 乙方 | |
| b方 | |
| 東莞恒祥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
| 福威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 |
| /s/FORWELL SPORTS EQUIPMENT CO.,LTD. | |
| 姓名: | |
| 姓名: | |
| 職稱: | |
| 职位: |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