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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5.2 6 ea029210701ex5-2.htm ORTOLI ROSENSTADT LLP的意见

附件 5.2

 

麦迪逊大道366号
3楼
纽约,NY 10017
电话:(212)588-0022
传真:(212)826-9307

 

2026年5月26日

 

环球MOFY AI有限公司

1楼102号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2号楼1号楼1号楼2号楼2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1号楼西电记忆文创小镇A12

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

中华人民共和国,100000

 

回复: 环球MOFY AI有限公司

 

女士们先生们:

 

我们担任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成立的公司GLOBAL MOFY AI LIMITED(“公司”)的美国法律顾问,涉及公司在F-3表格上的货架登记声明(文件编号333-294113),包括其中所载的基本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最初于2026年3月6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委员会”)提交,并于2026年3月18日由委员会宣布生效,并由日期为2026年5月26日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补充,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第424(b)(5)条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涉及发行和出售(i)8,247,420股A类普通股,每股公司面值0.00003美元(“A类普通股”),(ii)8,247,420股A系列认股权证以购买8,247,420股A类普通股(“A系列认股权证”),以及(iii)8,247,420股B系列认股权证以购买8,247,420股A类普通股(“B系列认股权证”),及(v)根据公司与若干投资者于2026年5月22日签署的证券购买协议(「购买协议」)及公司与D. Boral Capital LLC于2026年5月22日签署的配售代理协议(「配售代理协议」),根据若干重置及行使A系列认股权证及B系列认股权证可不时发行的A类普通股。

 

本意见现就注册说明书及招股章程补充文件向贵公司提交。

 

结合这一意见,我们审查了以下文件:

 

1. 注册声明副本,

 

2. 招股书补充文件的副本,

 

3. A系列认股权证的形式,

 

4. B系列认股权证的形式,

 

5. 购买协议的副本,

 

6. 配售代理协议的副本,以及

 

7. 我们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件和公司记录,以使我们能够提出以下意见。

 

 

就本意见而言,我们假定(i)我们所审查的文件和公司记录的有效性和准确性,(ii)所有签字的真实性,(iii)所有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能力,(iv)作为正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v)作为认证或照相副本提交给我们的所有文件与正本文件的一致性,以及(vi)这些文件的正本的真实性。至于我们没有独立确立或核实的任何对本文所表达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我们依赖高级职员和公司其他代表的陈述和陈述,并假定这些陈述和陈述是真实、正确和完整的,不考虑任何关于知识或信仰的限定条件。我们的意见取决于,除其他外,我们所依赖的上述项目的初步和持续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以上所述,我们认为,每一家:

     

(一) A系列认股权证(当公司的所有必要公司行动正式授权、签立和交付,以及认股权证已按照购买协议和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设想发行、交付和支付),

 

(二) B系列认股权证(当公司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正式授权、签立和交付,以及认股权证已按照购买协议和招股章程补充文件的设想发行、交付和支付),

 

将是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可根据其各自的条款予以强制执行,但以下情况除外:(a)由于此类可执行性可能受到破产、无力偿债、根据一般和一般衡平法原则影响债权人权利的重组或类似法律(无论在股权或法律程序中是否考虑可执行性);(b)因为根据联邦和州证券法,任何赔偿或分担条款的可执行性可能受到限制;(c)具体履行和禁令及其他形式的衡平法救济的补救措施可能受衡平法抗辩和可就此提起任何诉讼的法院的酌处权的约束;以及(d)对于纽约州以外的州法院或美国联邦法院是否会对A系列认股权证和B系列认股权证中规定的纽约法律的选择产生影响,我们不表示任何意见。

 

尽管本信中有任何可能被解释为相反的内容,我们在此仅就纽约州的法律表达意见。我们的意见是基于在本协议日期生效的这些法律。我们的意见仅代表我们对法律的解释,对任何法院都没有约束力、法律效力,不受限制。一个或多个法院可能会维持这种相反的立场。我们的意见是在本协议发布之日发表的,我们没有义务补充或修改本意见以反映任何变更,包括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更(i)在适用法律中或(ii)在本协议所述的任何事实、信息、文件、公司记录、契约、声明、陈述或假设中变得不真实、不正确或不完整。

 

本函提供给贵公司,供与注册声明相关使用,未经我们明确书面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分发、引用或以其他方式提及。我们在此同意将本意见作为证物提交注册声明,并同意在注册声明中使用我们的名字,无论它出现在哪里。在给予这种同意时,我们因此不承认我们属于根据经修订的1933年《证券法》第7条或SEC的规则和条例要求获得同意的人员类别。

 

非常真正属于你,  
   
/s/Ortoli Rosenstadt LLP  
Ortoli Rosenstadt LLP